村民建房安全管理制度

2024-11-10

村民建房安全管理制度(通用8篇)

1.村民建房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关于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行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村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有序建设。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自觉在符合规划要求、依法办理手续的前提下进行。坚持先规划后审批,先审批后建设,没有编制规划的,不得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没有依法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一律不得建设。既要依法依规保护农村村民建房的合法权益,又要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建房行为。

(二)政府主导,村民主体。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规划引领、政策扶持、加强监管,引导农村村民住宅依法有序建设。要充分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尊重村民意愿,维护村民合法权益,调动村民参与规范建房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坚持先规划后建房。从农村实际出发,立足保护耕地和自然生态环境,合理规划村庄布局,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科学安排村民居住区、休闲活动区、生产工作区及公共基础设施分布。

(四)保护耕地,节约集约。严格土地管理,依法保护耕地资源,严禁违规占用基本农田。引导、鼓励农村村民建房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合理规划集中居住区布局。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大力开展空心村整治和危房改造,盘活农村宅基地资源,倡导节约集约用地。

(五)一户一宅,拆旧建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异地新建住宅的,实行建新拆旧承诺制。各地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新房建成后拆除旧房,旧址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并报发证机关按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公寓式建房。

(六)统一风格,彰显特色。结合农村实际,编制具有地方文化特色、能满足农村生产生活需求且易于为农村村民接受的建筑设计标准图集,免费提供给农村村民建房选择和使用。原则上以自然村为单位选择风格造型,确保一定范围内建房风格基本一致。

二、基本要求

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要按照“有规划覆盖、有审批程序、有标准图集、有绿化美化、有检查验收、有奖惩措施”的“六有”基本要求,保障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依法依规、有序有效推进。

(一)完成规划覆盖。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用地、建设美丽乡村的总体要求,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抓紧编制村镇体系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所)要加强对规划编制的指导,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违规建房,要落实对古村落、古民居的保护措施。编制村庄规划要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力求简单、实用、易懂。村庄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二)严格审批程序。按照简政放权、扩权强镇的改革要求,除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外,各县市人民政府将村民建房的县级审核报批、监管、查违等权限委托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北湖区、苏仙区、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建房按照“公开、高效、便民、利民”的原则,实行集中公示、集体讨论、集中审核报批。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年初一次性向市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逐宗落实到户。

(三)编制标准图集。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区域发展实际,尽快完成农村住宅建筑标准图集编制和施工图设计工作。编制标准图集要充分考虑村民的实际需求,既要经济适用,又要继承和弘扬有浓郁地方特色的建筑文化,体现地方特色。

(四)加强绿化美化。以农村环境整治为切入点和突破口,加大对违章建筑和废弃建筑的拆除力度。以打造统筹城乡发展示范带、示范镇、示范村为重点,全面开展村庄绿化美化工作。积极引导村民在房前屋后栽植花卉苗木,建设绿色生态家园。加强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配套设施建设。

(五)建立验收制度。建立村民建房竣工验收制度。按照“先批后建”的原则,村民必须按照批准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的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更改。村民建房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乡镇人民政府应将验收和核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资料报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六)落实奖惩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整合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移民安置补助资金、避险安置补助资金、沉陷区安置补助资金等各类农村建房资金,结合自身财力状况,对符合规划要求、依法取得建房手续、按照标准图集建设的农村建房户可以给予适当奖励,有条件的可以提供财政贴息贷款,引导、支持村民依法有序建房。对违法违规建房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直至依法拆除违规建筑。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由市统筹城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市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村民建房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力度。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地区实际,制订《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要推进简政放权,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审核报批、监管、查违等工作。各县市区要在整合调整现有机构的基础上,设立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所),配备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员,有条件的乡镇可聘请乡村规划师;各村要明确 1 名村干部兼任本村建房协管员,接受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强化村民参与。建立村民建房自治管理长效机制。组织农村干部群众参与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鼓励村委会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订本村村民建房村规民约,对本村村民建房行为进行约束。村规民约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村委会负责监督实施。

(三)提供政策支持。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改革试点工作,为农村村民建房适度集中创造条件。盘活农村宅基地资源,推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将盘活的农村宅基地所得收益按一定比例返还农村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大力推进空心村改造,探索试行“城中村”改造政策。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和产业园区建设,为村民建房适度集中提供产业支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规范村民建房中乱收费或搭车收费,严禁加重群众负担,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四)开展连片示范。各县市区要选择群众基础好、区位条件优、村民积极性高的村庄,采取旧址规划重建、异地规划新建等形式,开展集中连片建房试点工作。要整合涉农资金扶持空心村改造和集中连片建房试点,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发挥试点的示范带动作用。

(五)严格责任追究。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村民建房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各村村委会是村民建房日常监管的责任主体。村委会要及时掌握村民建房动向,发现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并坚决予以制止。对农村村民建房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违法建设行为发生的,将严肃追究其责任;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列为统筹城乡发展工作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市、县市区统筹城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协调调度和考核评比,将考核检查结果作为评价县市区、乡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

(六)加强宣传引导。市、县市区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有关农村村民建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风格的村民集中连片建房典型大张旗鼓地宣传推介,对违法违规占地建房的行为予以曝光。各乡镇、村组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农村村民建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引导村民切实改变建房陋习,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意识,杜绝违法违规占地建房行为,共同建设宜居、利居、乐居的美丽乡村。

2.村民建房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市国土局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实施细则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好我乡耕地资源,遏止破坏耕地、违法乱建的行为,根据市国土资中发[]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精神,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我乡境内的农村村民建房,必须按相关规定,向主管单位、职能部门进行用地报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建设。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本村建设规划,充分利用旧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边丘陵坡地,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利控制线范围、道路退缩范围及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房、严禁擅自在承包地、自留地上建房。

第四条农村村民建房原则上为原拆原建,如因地质灾害等原因必须异地新建,应签订旧宅基地交由社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处置的承诺书,其旧宅基地复垦后由经济社无偿收回予以处置。

第五条建房前必须与取得资格证的工匠签订建房协议,协议应包含施工安全方面内容。施工单位或承包工匠应为施工工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三章技术标准 第六条建筑标准:建筑房屋需按7度以上设防,沿公路建房的应一致朝向路面,并与公路平行修建。第七条沿公路建房的,乡道建筑控制线不得低于10米,村道及社道建筑控制线

不得低于5米,建筑控制线内不得修建栏杆、围墙等设施。

第八条在集镇上建房具体标准详见《乡人民政府关于集镇规划范围内建房的规定》文件。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经济社工作职责:对村民建房申请进行初审,经村民小组讨论并公示,在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社长签字后报村民委员会审核;负责村民建房过程中的施工监督与安全管理;协助村民委员会及乡国土办开展与农村建房有关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责:对经济社上报建房申请进行审核并实地调查,调查无异议后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或村支部书记签字后上报乡国土办;负责对村内建房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立即上报乡国土办;协助乡国土办开展与农村建房有关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乡国土所工作职责:对村民委

员会上报建房申请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等工作,并在审查合格后报上级部门审批;负责乡内建房的巡查监管等工作。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房的,依法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超过批准面积建房的,超占部分按非法占地论处。

第十三条村民获得建房许可后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十四条村民新建住房后,未履行原有住房拆除协议的,由乡国土办依法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五条乡国土办及村、组应加强对农民建房过程的巡查与监管,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查处。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3.村民建房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发布日期】2003-12-12 【生效日期】2003-12-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宜春市中心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顺利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规划区内的村民建造私房,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 在中心城规划区内,禁止城镇居民建造私房,严格控制本地村民建私房。中心城区以外的农村村民不得在中心城区内建造私房。

第四条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规划区总面积约180平方公里,包括:

中心城区:为2020年规划建成区,东至袁河-新坊河,北至沪瑞高速公路,西至320国道以西500米,南至榨山,面积约72平方公里;

中心城规划控制区(含中心城区):东至渥江的石背、湾下水库及下浦与彬江的交界线;南至下浦街道办事处的三五水库,南庙的邮桥、十亩里,湖田的下鸟山一线;西至湖田的刘家下、双塘、樟树,官园街道办事处的管辖边界一线;北至官园街道办事处的管辖边界,渥江的罗家坊、罗家里、石背一线,面积约141平方公里;

城北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至渥江的罗家坊,南至沪瑞高速公路,西至三阳的国家塘、蕉西,北至三阳的石岭布,面积约14平方公里。

温汤规划控制区:东至安山下、茶树坪、烟埠一线;南至张家坊、高陂头、里田一线;西至东林、下青元、社埠一线;北至雷公冲、学鸣冲一线,面积约25平方公里。

第五条第五条 中心城区村民新村的选址、规划,由乡级政府(镇、场、街办)负责编制;由袁州区政府审核后报市规划局审批;报建由市规划局审批。

中心城区以外的其它规划区村民新村选址、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批;报建由袁州区政府审批,报市规划局备案、发证。

经济技术开发区村民建房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规 划 选 址

第六条第六条 村民建房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原则,集中成片建设村民新村。禁止见缝插针,零星建设。

第七条第七条 村民新村选址要求:

1、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有利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2、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道路、广场、公共设施等的建设;

3、不得妨碍城市的近期建设;

4、规划主干道两侧100米范围内,次干道50米范围内不准建村民私房。

第八条第八条 村民新村选址确定后必须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要科学、可行,要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原则。详细规划未通过审批的村民新村不得批准建房。

第九条第九条 村民新村选址按下列程序办理:

1、选址。市规划局会同袁州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共同到实地踏勘,由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当地的实际情况选定位置,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规划设计。按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要求,街道(乡、场)聘请有资质的设计部门对用地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

3、办证。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完成后,经市规划局审查同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此作为安排村民建房、报批土地手续的依据。

三、建 房 管 理

第十条第十条 村民新村的建房管理以街道(乡、场)为主体实施。村民向本地街道(乡、场)申请建房,由街道(乡、场)审查后按第五条规定统一上报审批;新村的配套设施也由街道(乡、场)负责建设。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在中心城区内,允许人均拥有2分地以上的有地农民,在市规划局选定的村民点内,以户为单位、以联合、联排、合作的形式建造公寓式楼房。人均少于2分地的农民,不得在中心城区内建造私房,确实要建的,只能在中心城区以外的规划村民新村内建造。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各村组、街道(乡、场)必须及时将本辖区村民建房的条件、要求、程序以及申请人状况、初步审查结果予以公示,接受村民监督,禁止暗箱操作。村民建房位置应按照竞价择位的原则公开确定,筹措的资金全部用于新村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每户村民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村民新建住房后,原有宅基地收回,住房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凡出卖、出租、闲置住房或将住房改变使用性质,无论是否分户,均不得批准建房。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村民建房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村民建房实行集中审批制,每季度审批一次。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村民建房按下列程序审批:

1、受理。村民向当地村组、街道(乡、场)提出建房申请,经袁州区政府审核同意,由街道(乡、场)收集户籍证明、现有住房条件等材料,按照审定的详细规划要求及竞价择位情况,安排其建房位置,报市规划局审定;

2、办用地许可证。土管部门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房户具体建房位置,为建房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3、办规划许可证。按照规划要求,建房户选择图集或请设计单位设计图纸,经市规划局审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办施工许可证。由市建设局审查施工图纸等材料,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放线。市规划局会同街道(乡、场)共同到现场实地放线;

6、规划验收。房屋竣工,房前屋后的基本配套设施已经完成,原有住房也已经按规定拆除,由市规划局会同街道(乡、场)分批进行规划验收,合格的颁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中心城区以外的其它规划区村民建房的报建,由袁州区政府参照以上程序审批后,报市规划局备案、发证。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中心城区村民建房,由市规划局按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代收新村配套设施建设费,所收费用,按照新村配套设施建设进度,分期拨付给街道(乡、场)。

四、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村民新建住宅,不按规定拆除原有住房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按有关规定强行拆除。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村民违章建房按《宜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罚,依下列程序查处:

1、中心城区以内村民违章建房,村委会、街道(乡、场)应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并且及时报告市城管局、规划局,由市城管局按法定程序处理。

2、中心城区以外其它规划区的村民违章建房,由市城管局委托袁州区政府负责查处,同时报市城管局、规划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要协调一致,共同加强村民建房的管理,凡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及领导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市规划局必须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强制性条文等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村民建房进行审批,违反规定审批的,批准文件无效,由市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并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当事人要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市城管支队要加强违章建筑查处力度,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违章行为,对违章建筑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处理,杜绝违章建筑的大面积蔓延,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处罚决定。对没有认真巡查,没有及时发现违章建房的,由市城管局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对查处不力,知情不报、瞒报、漏报的当事人,市城管局要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袁州区及有关街道(乡、场)必须认真做好本辖区村民建房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划审批要求,安排、管理好村民建房。如有擅自调整规划,不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对街道(乡、场)要处以3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各街道(乡、场)必须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辖区的违章建筑,积极配合城管监察支队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理。对于乡、镇、场管理失职,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建筑的,由袁州区政府责成乡、镇、场负责做好违章人的思想工作,使之自行拆除或主动接受处理。凡有弄虚作假,敷衍了事,对违章建筑知情不报,甚至有意隐瞒,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及领导责任。

五、附 则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2月12日印发

4.村民建房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丽政发〔2005〕15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新建、扩建、改建住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 丽水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农用地转用、建房用地审核以及有关监督管理等工作。

丽水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审批、建设管理以及有关监督管理等工作。

莲都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负责农村村民建房审核及协助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的土地权属(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下同)调整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做好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负责对农村村民建房户申报的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协助提供相关的真实情况;做好农村村民建房涉及的相关土地权属调整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布局规划确定的农居点范围内合理安排选址,并符合村镇建设规划。

第五条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农居点规划应当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

(二)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三)按村庄布局规划要求予以限制的村庄,不再安排新增农村村民建房用地;

(四)推广建造联建式住房,控制建造独立式住房。

第六条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房实行计划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要求,于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各行政村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需求计划,报丽水市国土资源局莲都区分局审核。丽水市国土资源局莲都区分局根据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和各乡(镇)农村村民建房的实际用地需求,核定各乡(镇)农村村民建房的用地计划,报莲都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房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根据核定的用地计划,由丽水市国土资源局莲都区分局于每年一次性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经批准后按户数逐宗依法审批。

第八条第八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符合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

在符合村镇建设规划的条件下,提倡原址拆旧房建新房。易地新建住房先拆后建的,优先安排宅基地。易地新建住房先建后拆的,申请建房的农村村民应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原有住房拆除协议,并在新建房屋结顶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原有住房,退还的旧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统筹安排。对因结构等原因无法拆除的,原有住房无偿交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

本村农村村民内部调剂住房后建房的,调剂双方都应当是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困难户,接受调剂一方原则上不再另行安排宅基地。

第九条第九条 农村村民建房的用地标准,根据其家庭常住农业户口人数,结合原有住房面积进行确定。农村村民家庭常住农业户口人数以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中的家庭成员为准。

(一)建房的宅基地建筑占地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

1.1-3人户,安排不超过75平方米,建房层次不超过3层;

2.4-5人户,安排不超过90平方米,建房层次不超过3层;

3.6人以上户,安排不超过110平方米,建房层次不超过3层。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个人口计算宅基地面积:

1.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2.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三)农村村民家庭成员在本村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算人口安排宅基地面积:

1.与本村村民结婚3年以上的农业户籍的配偶,但安排建房后其在原户口所在地的户口,不再作为今后安排建房的依据;

2.配偶为非农业人口且未享受过房改政策(购买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及货币分房,下同)的(该配偶今后不再享受房改政策);

3.子女为非农业人口,尚未成家随父母居住,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

4.原户口所在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复转退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口);

5.原户口在本村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6.原户口在本村的监狱服刑、劳动教养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碧湖、大港头、老竹、双溪镇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标准,可由莲都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

(二)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三)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有出租或出卖、赠与、析产、法院判决等形式转让住房,再申请宅基地的(经批准调剂住房的除外);

(四)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五)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六)其他不符合建房条件的。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建房设计应当坚持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土地、抗御灾害等规定,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遵守施工操作规范,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程序参照《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因灾毁急需建造住房的,经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选址后,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建房标准先行建设,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经相关部门鉴定确属危房,但不符合村镇规划的,根据房屋质检单位及设计单位提供的修建意见,经建设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进行加固修建。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外籍华人申请建造住房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其宅基地面积可参照当地农村村民的标准上限执行。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造住房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严禁非法买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对非法买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按非法买卖转让土地处理。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新建住房后,未履行原有住房拆除协议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建房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有关部门不得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其它费用;依法应当收取的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省、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违规收取费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外属丽水经济开发区行政管辖的农村村民建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原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今后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村民规范建房经验材料 篇五

---全市深化农村“空心房”整治推进村庄清洁行动培训班案例

华容县三封寺镇党委书记 张哲君

(2019年2月)

三封寺镇是华容东大门,辖9个村(居),人口3.2万,属半丘山、半垸区乡镇。借此机会,我以“整镇推进规范建房,大力改善人居环境”为主题,跟各位领导作个简要汇报发言。

一、我们的初衷:基于“三有”。一是上级有要求。习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我们岳阳市从2015年7月开始,就把规范村民建房作为一把手工程来高位推动,2018年市委和生书记又明确提出了把农村“空心房”整治作为乡村振兴的“先手棋”和“突破口”,为强力推动“空心房”整治工作,县委、县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精神和举措,进一步为规范建房指明了方向。二是群众有意愿。当前,农民对改善居住条件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希望有城市小区那样的基础和配套,又不失农村的自然美和人文美。特别是我镇在先行探索打造了华一村、莲花堰村两个集中建房示范点后,周边村的老百姓自发前来参观,纷纷说道农村有这样的集中建房点不比城市差,也要建这样的集中点,为此,坚定了我们整镇推进的信心和决心。三是现实有需要。现在,农村人口大量外流形成了很多的“空心房”,既不安全,也不美观。同时,我们湖区的老百姓历来建房标准不高,一代人重复建房的现象还十分的普遍。只有集中建、规范建,才能集约土地,节约水、电、路等配套投入,提升农村人居环境。

二、我们的做法:突出“三统”。一是统一规划建设。坚持因地制宜,不挖山、不填塘、不毁林,因地形而规划,因地貌而设计,因地势而建设,尽量保持乡土气息,记住乡愁,留住乡韵。同时,为确保建房的科学性和长效性,划定了集中建房区、限制建房区和禁止建房区等“三区”,编制完善村(居)简易规划、建房风貌规划、集中建房点建设规划等“三规”,并严格按照“三区”“三规”统一规划集中建房点,来引导村民按规划、按图纸自主建设。二是统一配套投入。我们利用三个渠道共争取县财政奖补资金、整合涉农项目资金、“空心房”整治耕地指标交易资金6000多万元,用于集中建房点基础和配套建设,做到生活设施、文化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功能齐备,绿化、美化、亮化同步到位。三是统一规范管理。第一,完善优化建房审批。严格按划定区域、审批流程进行建房。第二,全程监管挂牌服务。建设过程中,我们坚持“五有三到场”,制作了《规范建房明白卡》,实行一户一图一人一档,并坚持做到全程服务、全程监管。第三,村规民约自我管理。制定集中建房村规民约,形成“政府主管、村民监管”的长效管理模式。

三、我们的成效:实现“三改”。一是人居环境明显改观。目前,我镇高标准建成集中建房点9个,建房415栋,实现了整镇推进的目标,建设了一批风格迥异,可以传承几代人的好房子。同时,拆除省道沿线违章建筑319栋,风貌改造房屋435栋,制作广告牌930块,沿线面貌焕然一新。2016年以来,我镇相继有华一村、莲花堰村、墨山铺村等3个村被评选为省、市级美丽乡村。二是群众生活明显改善。老百姓由普通农民一下子变成了小区居民,土地集中流转更多了,产业规模经营更活了,老百姓收入得到了明显增加,满意度、文明度不断增强。比如,今年我们创建芥菜特色小镇,仅泰和一个村就集中流转土地3000多亩;华一村推进全域旅游,集中流转土地2000多亩,促进了“一村一品”特色产业的发展。三是乡村治理明显改进。每村都相继成立了村民建房理事会、红白理事会、环保协会,同时,还注重发挥农村“五老一新”(老党员、老专家、老教师、老战士、老模范和新乡贤)在美丽乡村建设、禁拆治违、环保治理、“治陋树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村民自治、法治、德治水平不断在提高。

6.村民建房安全管理制度 篇六

为集约节约用地、建设美丽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引导农村村民规范建房的意见》(岳政发〔2015〕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规范村民建房,开展村庄整治,实行“三鼓励、四禁止”,即鼓励适度集中建房、鼓励按示范图建房、鼓励开展村庄整治,禁止未经审批建房、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禁止在山洪地质灾害易发点和影响水工程运行地段建房、禁止建新房不拆旧房。凡经过审批同意、按图建房、建新拆旧、验收合格的建房户给予表彰奖励;凡违反“四禁止”的,依法依规迅速处置。通过规范村民建房,开展村庄整治,努力建设一批风格独特的民居典范,打造一批生态秀美的美丽村庄,力争“一年初见效、三年上台阶、五年大变样”。

二、基本原则

(一)乡(镇)村主体。乡(镇)和村是规范村民建房、开展村庄整治的责任主体。充分调动乡(镇)、村两级的积极

便易行的要求编制村庄规划,2015年底前完成重点村规划,2016年底前实现村庄规划全覆盖。村庄规划必须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审批或报批;属于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村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村按《城乡规划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规范审批程序。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村民规范建房审批窗口,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村民建房审批第一责任人,要严把建房资格审查关,凡具有建房资格的实行村民规范建房“零收费”、建房审批限时办理,整个审批流程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房审批工作流程全面公示公开,严格按照审批流程办理审批手续。村民建房占用原宅基地和未利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审批,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占用农用地建房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执行。实行全程公示制度,凡递交建房审批申请的,要公示建房位置、建房面积、建房图样;凡村民建房申请获批的,要公示审批内容;凡建房验收合格的,要公示验收结果和奖补金额。

(三)采用示范图集。结合村民建房实际需求和地域风格特色,统一编制农村住宅建筑设计示范图集和施工设计图样,免费供给村民选择使用。一个自然村落(屋场)原则上只能参考一种标准图样,统一房屋外观风格。

(四)推进试点示范。坚持试点先行、以点带面,高标准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要加大项目整合力度,重点向规范村民建房开展村庄整治倾斜;县水务、林业、农业、交通运输、环保、卫生、商务、移民、供电、扶贫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职能,积极配合做好规范村民建房开展村庄整治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庄规划编制管理、村民建房审批和控建拆违,统筹推进规范村民建房开展村庄整治各项工作。各村民委员会负责村民建房初审,发现、制止和举报违法违规建房行为。

(三)保障资金投入。县财政每年统筹安排规范村民建房开展村庄整治专项资金1000万元;同时,整合新农村建设、新型城镇化、农村危房改造、农村环境整治、移民后扶、小型农田水利等相关政策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重点支持规范村民建房开展村庄整治工作,主要用于示范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实行以奖代投。

(四)加强宣传引导。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通过召开会议、设置标牌、广播电视宣传、发送短信、入户宣讲等方式,深入宣传有关规范村民建房开展村庄整治的法律法规和惠民利民政策,大力宣传“村民建新房,免费供图样,政府来服务,建好有奖励”,引导村民改变建房陋习,规范村庄建设,增强节约集约用地意识,杜绝违法违规建房行为,改变村庄“脏、乱、差”现象,建设美丽乡村。

(五)严格督查考核。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和完善规范村民建房开展村庄整治动态巡查机制、举报奖

岳阳县规范村民建房开展村庄整治试点示范

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县规范村民建房开展村庄整治试点示范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村准入条件

试点村通过竞争方式产生,择优选定。要求达到以下条件:

(一)成立村民建房村庄整治理事会,集中建房户和村庄整治区域的住户自觉自愿参与;

(二)集中建房示范点的建设用地由试点村自行调节解决,建房户必须具备村民建房资格和条件,建房户在20户以上,并承诺建新拆旧;

(三)村庄整治示范点须自行组织农户拆除空心破旧房屋和废弃厕所栏舍,清理房前屋后乱堆乱放,筹集必要建设资金,连片整治50户以上。

二、工作任务

(一)市级:确定1个乡(镇)作为村民规范建房试点乡(镇)。辖区内村民所有新建房屋都必须实行先批后建、现场放线、按图施工、建新拆旧、竣工验收、一户一档。其中,2015年底前达到村民建房管理规范、运作有序的要求,2016年6月底前建成1个集中建房示范点。

(二)县级:选择2个村作为村民集中规范建房试点村。

责任人,并落实相应经费、人员和场地,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市、县级示范点,县委、县政府安排专门联点领导和帮扶部门,加强集中建房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协调、帮扶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加大项目配套投入,集中建房点基础设施建设主要通过项目整合予以配套支持,相关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和乡(镇)要加大项目调度力度,优先安排项目。加大专项资金投入,乡(镇)要预算集中建房点配套投入专项资金,联点支持部门要安排专门的联点扶持资金。加大奖励性投入,对集中规范建房点、开展村庄整治点,按标准给予奖补。

(三)加强监管力度。加强规划监管,杜绝村民集中建房的随意性。加强用地监管,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防止一户多宅和超面积建房。加强安全监管,保障建筑质量,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同时,全面保障地质、交通、用水用电、环境保护等安全。

(四)严格督促考核。县委、县政府将规范村民建房开展村庄整治试点示范工作纳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绩效评估,定期开展督查考核。

7.致村民建房的一封公开信 篇七

为加快秀美乡村建设步伐,规范农村建筑用地,实现村民建造“适用、经济、牢固、美观”房屋的目标,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关于加强乡村规划、规范农村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现将农村用地和建房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房原则

1、根据现行政策,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住宅必须控制建筑面积和层高。其中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宅基地、空闲地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和其它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房屋层数不得超过3层加斜屋面。

2、村民建房原则上鼓励以拆旧建新为主,拆旧建新必须旧房全部拆除并要求按村庄建设规划实施建房,坚决不能占用基本农田。

3、村民建房必须先批后建,必须符合村民建房条件,坚决执行“十不批”的要求:一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突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不批;二是有纠纷且未处理完毕的不批;三是不符合“一户一宅”要求或申请建房面积超过规定户用地面积上限的不批;四是通过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的不批;五是将房屋或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后申请建房用地的不批;六是破坏生态环境和影响历史文化遗存的不批;七是拟建房用地存在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的不批;八是不符合公路、河道和工程管线规定控制边距的不批(建筑房屋边缘与铁路公路边沟外缘的距离为:铁路不少于50米,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高速公路连接道、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地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4米的地方选址建设和修建围墙。);九是城镇居民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申请农村集体土地建房的不批;十是未签订建房协议或不执行建房履约保证金(每直3000元)制度的不批。

二、建房条件

1、因无住房或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明显低于30平方米,需要新建住宅的;

2、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3、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4、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5、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6、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村民集中建房点集聚的;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应予以批准新建、扩建、改建的个人住房。

三、审批程序

1、村民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村居委会签署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核实四邻意见后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的,报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受理。

2、公示无异议后,由镇农村村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率国土所、规划建设管理所等有关部门实地踏堪会审,符合建房条件的依法审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由国土规划所将不批准的决定告之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由县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审批公示7天并取得相关证书后,镇国土所、规划建设管理所和村委会派人到现场放样后方可开工建设。

4、农户建房竣工后,由镇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退回建房履约保证金。

四、实施监督

对有以下情形的,欢迎社会各界和村民朋友的监督、举报。

1、未经批准即开工建房的;

2、发现有擅自搭建厨房、搭建围墙、搭建钢棚、临时棚、遮阳棚、雨棚、畜禽养殖棚等、开挖山场、填泥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

3、在基本农田上建房的;

4、确认的违建行为,由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五、拆违范围

按照“统一领导、联合执法,部门协作、镇村联动”的原则,坚决遏制违法建设蔓延势头,严力打击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全面清理、核查全镇范围内的存量违法建设,并依法分类处置。

在全镇范围内严格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主要对象为:

1、擅自占用耕地,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建设。

2、未按规定的位置、范围、性质、层数、标高、建筑面积和建筑造型建设的;

3、擅自抢建厨房、围墙、钢棚、临时棚、遮阳棚、雨棚、开挖山场、填泥等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

4、典型重大的违建,以追求拆迁补偿、获取盈利为目的的违法建设,违法建设规模大、情节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

8.村民建房安全管理制度 篇八

村民凭审核到位的《村民住房建设申请表》再到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应注意事项

一、农民建房申请条件和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条款严格按五政规(2013)2号文的通知执行。

二、看清楚《个人建房用地审批呈报表》后面的说明内容。

三、申请建房和审核签意见应注意以下要件。

(一)不能提供86年房屋土地使用证的问题。首先由建房户原户主写出土地使用证丢失说明,再由村国土信息员实地测验原房面积,并公示30天后报乡镇政府分管领导签字核定盖章后,才能作为该户原房的权属来源;若在国土所查到依据,将依据复印即可。

(二)不能提供92年以后核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建房者,其本人写出此证丢失说明,再到国土所或由国土所到局查出登记资料复印后才能作为原房权属来源。

(三)原房登记户主身故的,若其证丢失的,也要1、2的要求处理,而且其配偶及子女(不管有证无证)需提供涉房权属的处置协议。

(四)原登记证上的姓名与身份证不一致的问题,由村委会写出证明即可。

(五)分户建房的处理: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才能分户,而且分户者必须达到18周岁以上;符合分户条件的,双方要签订分户协议,协议内容:明确甲方保留面积,乙方分得多少和未分面积,还要明确其他家人无异议,此协议双方要签字打指印(此协议要3份,国土部门要原件)。

(六)建房占耕地问题:占耕地建房户要向国土部门申报用地计划,先由国土所审核其选址是否占用基本农田,若是基本农田是禁止占用的,若占用属一般耕地,就由县国土部门向市政府申请审批农转用计划,获得批文后,县国土部门才能审批。审批时,建房者必须交纳每平方米10元的耕地占用税,村委会还要向国土局签订《村民建房耕地占补平衡承诺书》。若属移基占耕地建成房者,就要依据原房拆除还田面积来界定是否交耕地占用税,即:拆房还田面积大于或等于新占耕地面积的不交耕地占用税,若拆房还田面积小于新占耕地面积的,其差额交纳耕地占用税。属拆房还田的,村委会都要与建房者签订《拆房还田协议》(此协议在审批用地手续时交国土部门1份)。

(七)关于未批先建补办用地手续的处理:对于未办理建房用地手续已建成房,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它农宅基地前置许可条件的,经申请准予补办宅基地用地手续;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建住宅的,应当依法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超过法定面积标准的,应当限期拆除在超占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依法责令退还超占的土地;若超法定面积的住宅结构不宜拆除或收回后不易重新调整使用的超占部分,按照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处理后补办手续。

(八)所有资料除报表外均一式两份。

(九)身份证是正反两面复印。

(十)部分村未提交户口簿复印件,首页及本人页显示(农业人口)。

(十一)涉及买卖过户的,有过户申请、买卖合同、完税凭证、原权利人证书。

(十二)原证遗失的,要么登报作废,要么本人写遗失声明(买卖必须登报,建房只需声明且村委会盖章),另须在国土所查到权属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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