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硕士学位材料

2024-06-23

授予硕士学位材料(共7篇)

1.授予硕士学位材料 篇一

一、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质量的内涵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是高等教育、乃至整个教育系统的组成部分, 同时也是一个特殊的组成部分, 是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来培养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一种渠道。本研究从高等教育质量出发, 结合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的特性, 探讨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的质量内涵。

(一) 高等教育质量的内涵

一般来说, 人们认识高等教育质量内涵的基本思路是:从对“质量”的定义推断出对“教育质量”的定义, 进而以此为依据推论高等教育质量的内涵。对质量本质的认识, 是认识高等教育质量的前提条件之一。

1. 质量的内涵

对质量概念有明确和清晰的认识是进入工业社会以后, 随着管理工作的需要而渐渐产生的。在质量概念的演进中, 有代表性的定义有以下几种:一是认为质量就是符合要求, 以克劳斯比 (Philip Crosby) 为代表。他举例说, 我们谈论生活质量, 就必须客观地定出要求和标准, 它可能包括:国民健康状况、污染防治等, 或其他可以评估的事项。一旦清楚了这些标准, 所谓“生活质量”才成为有实际意义的事情。我们可以依据这个标准去评估表现, 不符合就是没有质量。所以质量问题是指是否符合标准的问题。[1]二是以著名质量管理专家朱兰为代表 (J.M.Juran) , 认为质量应该是指产品的适用性 (fitness for use) , 适用性是指产品使用过程中成功地满足用户目标的程度, 适用性由产品的特性决定。因为用户很少知道规格和标准是什么, 他们对质量的评价决定于产品交货时的适用性和使用周期的适用性。[2]三是目前最受人们认可的由国际标准化组织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简称ISO) 提供的质量概念。ISO对质量的最新定义是:实体满足明确或隐含需要能力的特性的总和。[3]

以上关于质量的定义是与“标准”“适用性”“特性”“需要”等关键词密不可分的, 可以看出, 人们关于质量概念的理解实际上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部分是本质质量, 即产品或服务的特性或特征;另一部分是评价质量, 即对产品或服务满足标准或满足用户需求程度的评价, 不能单独从某一方面来理解质量的概念, 将这两点结合起来, 才是一个完整的质量概念。也即质量在本质上是实体的一组特性或特征, 但是这些特性和特征必须与某种标准或用户的某种需求结合起来才会成为质量。

2. 高等教育质量的内涵

人们对高等教育质量的理解, 受到人们自身对高等教育、质量以及教育质量这些基础性概念的理解的影响。质量概念本身源于工商业组织的活动, 工商业组织进行质量判断的基准是产品的质量。但是对于“什么是高等教育的出产品”却很难达成一致的理解, 甚至也无法清楚明了地陈述出来, 因此, 对于高等教育的质量也很难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不过总的来看, 目前为止, 人们基本上是从高等教育系统的内部和外部两个角度来认识高等教育质量的。从内部的观点看, 高等教育质量与它自身的办学行为及其预先确定的标准有重要的关联, 一般以学生在身心方面的全面发展来判断教育质量。从外部的观点看, 高等教育质量与符合高等教育利益相关的个体、社会和国家对它的期望相关联, 也就是以社会需求来判断教育质量。

如果将认识高等教育质量的内部和外部视角与人们对质量概念的理解结合起来看, 质量的符合标准说可以认为是一种内部的观点, 要求高等教育符合事先定出的要求和标准;质量的适用和满足需求说可以认为是一种外部的观点, 要求高等教育满足相关群体的需求。也就是说, 高等教育质量如果从内部看, 就是要符合标准, 如果从外部看, 就是要满足需求。符合标准和满足需求是高等教育质量内涵的两个必不可少的方面。

(二)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的质量内涵

1.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质量的定义

根据对高等教育质量内涵的理解, 可以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来分析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的质量。就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而言, 从内部看, 用标准来衡量其质量, 主要看是否达到了学位标准和要求;从外部看, 主要看是否满足了社会的需求, 只有满足了“客户”需求才能称得上是有质量的。衡量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的质量是“符合标准”和“满足需求”的统一。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质量是指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符合学位标准和要求以及满足社会需求的程度。

2.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质量的要求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质量的标准和要求首先是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硕士学位授予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 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 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 成绩合格, 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 授予硕士学位: (一)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所培养出来的硕士生必须首先符合这些基本要求, 这是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共性。更具体地说, 从符合标准和要求来看,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的质量还可分解为学习质量和发展质量两部分, 学习质量是在学习过程中和获得学位证书时所具备的素质和能力;发展质量是学员获得学位后的职业发展质量, 是检验学位质量的重要参照。

其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质量评价结论必须是与全日制硕士实际水平的比较中产生的。现行的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 与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相比, 在培养目标、培养口径、培养要求上是完全一样的, 但在学生的来源、学习的方式是有所不同的。因此, 就教育质量而言, 既然授予的是同一学位, 那么所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与授予全日制毕业研究生硕士学位的质量应该等同。因此, 与全日制硕士生实际水平的比较也是评价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

再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质量的标准和要求是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同等学力水平认定过程中的程序和环节要求。德国工程学、信息学、自然科学和数学学科学位专业认证机构 (the Accreditation of Bachelor's and Master's Study Programs in Engineering, Informatics, Natural Sciences and Mathematics, 以下简称ASIIN) 对教育质量的理解是“质量是通过教育程序的作用、其内部各要素的相互关系及其目标的最终达成度来实现的。”[4]这启示我们,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不仅要直接对目标的最终达成进行衡量, 而且要对教育过程中各个程序和环节进行监控, 只有各个程序和环节也符合要求, 才能最终保证教育质量。在一定意义上, 各个程序和环节的执行情况也是质量的一部分。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是通过水平认定来进行的, 整个认定过程由资格审查、课程水平认定、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外国语水平考试、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学位论文几个程序和环节组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对各个程序和环节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水平认定过程中的各个程序和环节的实施管理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也是衡量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质量的重要方面。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质量仅仅达到内部的预设标准和要求还不够, 还应该能够满足外部的社会需求。质量实际上是对实体和需求的关系的一种评价, 离开了需求, 质量就无从谈起。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质量满足社会需求是指提供的人才是否为社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和满足了社会用人单位的要求。

综合以上分析, 本研究从符合标准和要求的内部视角出发, 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学习质量和发展质量、与全日制硕士生水平的比较结果、水平认定过程中的各个程序和环节的执行质量状况进行分析;从质量要满足社会需求的外部视角出发, 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所提供的人才是否满足社会用人单位要求的质量状况进行分析。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是个复杂的系统, 涉及高校、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学员等多个利益相关者。理解其质量时, 必然不能脱离这些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存在。直接参与到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教育过程的个人或组织作为利益相关者都可以扮演质量评价的角色, 包括同等学力学员、指导教师、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学和管理人员。此外学员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上的用人单位作为间接的利益相关者也可以进行评价。鉴于此, 本研究把同等学力学员、指导教师、培养单位的教学和管理人员、学员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企业作为利益相关者对他们进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质量的调查。

二、调研数据的基本情况

2008年4月~6月课题组对我国北京、辽宁、山东、浙江等20多个地区的同等学力及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相关人员发放调查问卷, 全面了解培养质量状况。主要对研究生培养单位管理人员、指导教师、在读同等学力学员、已毕业同等学力学员、学员所在工作单位以及社会企业六类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课题组首先对回收的问卷由Excel软件进行数据录入和整理工作, 然后运用spss13.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其中关于同等学力授予硕士学位工作质量进行调查的相关人员有效问卷数如表2-1所示。

三、调查结果

(一)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质量的总体评价

不同相关群体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质量的总体评价结果见表3-1, 由表3-1可得到表3-2、表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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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全文表格内的部分百分比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 百分比的总和与100%相比可能会有误差, 特此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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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2显示, 把不同群体中总体评价“很高”和“较高”的两项合计为评价“高”的所占比例平均为55%;不同群体中总体评价为“一般”的所占比例平均为41%;把不同群体中总体评价“很差”和“较差”的两项合计为评价“差”的所占比例平均为5%。比较来看, 把不同群体中总体评价“很高”和“较高”的两项合计为评价“高”的所占比例按大小比较排序依次是, 学员所在单位为69%, 申请中学员为68%, 已获学位学员为63%, 研究生培养单位为55%, 指导教师为44%, 社会企业为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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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3显示, 如果把不同群体中已获学位学员和申请中学员归类为学员个体评价、把指导教师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归类为高校内部评价、把学员所在单位和社会企业归类为社会评价, 则不同类别中总体评价很高和较高的两项合计为评价高的所占比例按大小比较排序依次是, 个体评价为66%、高校内部评价为50%、社会评价为49%。

调查说明, 总的来说, 总体评价差的比例很低, 仅为5%, 可见不同相关群体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质量的总体评价是肯定的;从总体评价的比较排序可知, 不同相关群体中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质量的总体评价最高的是学员所在单位, 最低的是社会企业;不同类别评价中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质量的总体评价最高的是学员个体评价, 而高校内部评价和社会评价都低于学员个体评价。

(二) 同等学力学员的学习质量状况

1. 同等学力学员的学习过程能否提高自身知识、能力水平

“学习过程能否提高学员的知识、能力水平”的调查结果显示, 回答“是”的百分比达到91%, 可见已获学位学员普遍认为学习过程对自己的知识结构、业务能力等方面的提高有很大帮助。

2. 学位论文质量

对指导教师的调查 (表3-4) 显示, 指导教师“完全同意”“同意”和“基本同意”同等学力学员对所研究的课题有一定新见解的比例共计为92%, 说明大部分指导教师认为同等学力学员的学位论文基本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对指导教师的调查 (表3-5) 显示, 指导教师“完全同意”“同意”和“基本同意”同等学力学员的学位论文水平与全日制硕士生相当的比例共计为86%。以上两项数据说明大部分指导教师对同等学力学员的学位论文质量是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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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同等学力学员的水平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同等学力学员的水平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调查结果 (表3-6) 显示, 指导教师“完全同意”“同意”和“基本同意”同等学力学员的水平已达到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比例共计为95%, 说明同等学力学员的水平基本能够达到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具有一定学术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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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同等学力学员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与全日制硕士生的比较

一般来说, 指导教师既指导全日制硕士生, 又指导同等学力学员, 对同等学力学员与全日制硕士生的水平都是很了解的。对指导教师的调查 (表3-7) 显示, 指导教师“完全同意”“同意”和“基本同意”同等学力学员与全日制硕士生知识水平相当的比例共计为85%;对学员所在单位的调查结果 (表3-8) 显示, 学员所在单位认为同等学力学员的工作能力与全日制硕士生相比, “较高”和“相当”的比例为83%。两项比例都达到了80%以上。这表明大部分指导教师和学员所在单位对同等学力学员的学习质量是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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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同等学力学员的发展质量状况

1. 学术发展潜力

同等学力学员学术发展潜力的调查结果 (表3-9) 显示, 指导教师“完全同意”“同意”和“基本同意”同等学力学员具有较大学术发展潜力的三项比例共计达到82%, 也就是说大部分指导教师基本认可同等学力学员具有较大学术发展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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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职业发展潜力

同等学力学员职业发展潜力的调查结果 (表3-10) 显示, 已获学位学员“完全同意”“同意”“基本同意”取得硕士学位后对职业发展帮助很大的三项比例共计达到90%, 也就是说有90%的已获学位学员基本认为自己取得硕士学位后对职业发展帮助很大。说明已获学位学员基本认可自身的职业发展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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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管理工作质量状况

1. 对管理环节的总体评价

(1) 对培养单位的调查

主要调查了资格审查环节、课程环节和论文环节的要求是否严格。“资格审查环节要求是否严格”的调查结果显示, 认为“严格”和“较严格”的比例共计达到了93%;“课程环节要求是否严格”的调查结果显示, 认为“严格”和“较严格”的比例共计达到了97%;“论文环节要求是否严格”的调查结果显示, 认为“严格”和“较严格”的比例共计达到了96%。这些数据表明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管理工作在资格审查环节、课程环节、论文环节的管理要求应该说是比较严格的, 能够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来执行。

(2) 对同等学力学员的调查

对已获学位学员和申请中学员的调查结果显示, 认为所申请学校管理规范、政策明确的比例、指导教师要求严格的比例以及所申请学校学位管理过程严格的比例都达到了90%以上, 表明同等学力学员培养单位的管理工作是比较规范和严格的。

2. 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 学校没有严格执行学员必须在通过校内课程水平认定后才可以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的规定

对已获学位学员和申请中学员的调查结果 (表3-11) 显示, 有15%被调查学员不是在通过校内课程水平认定后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的, 这说明培养单位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来安排学员的学习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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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学校允许用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成绩作为同等学力学位课程成绩

课程考试方式的调查结果 (表3-12) 显示:已获学位学员中, 近一半的学员用于申请学位的课程成绩是通过课程进修班考试获得的。这说明培养单位没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来做。因为国家政策规定, “除国家教委批准经全国统考录取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班外, 各类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和自办的研究生班的考试成绩, 在申请学位时, 不得作为学位课程成绩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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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学校存有的同等学力学员的信息档案资料不齐全

调查结果显示, 有18%的培养单位虽然存有同等学力学员的信息档案资料, 但不齐全。

四、主要结论和建议

(一) 主要结论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质量的总体状况是:

第一, 不同相关群体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质量的总体评价是肯定的, 即使在不同群体评价排序中属于最低的社会企业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质量的认同性评价也达到了89%。

第二,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学习过程对学员的知识结构、业务能力的提高有很大帮助;学员取得学位后也具有一定的学术发展潜力和职业发展潜力。

第三, 从同等学力学员的水平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授予标准来看, 有高达96%的指导教师认为同等学力学员的水平达到了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说明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学位质量是满足学位的基本要求的。

第四, 从与全日制硕士生的比较来看, 大部分同等学力学员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与全日制硕士生是相当的, 但同时也有一小部分学员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不如全日制硕士生。

第五,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管理工作各个环节的要求总体上是比较规范和严格的, 但也存在着一些管理不规范的行为, 如部分学校没有严格执行学员必须在通过校内课程水平认定后才可以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的规定、部分学校允许用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或研究生班所取得的成绩作为同等学力学位课程成绩、部分学校存有的同等学力学员的信息档案资料不齐全等。

(二) 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的相关建议

1.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的总体定位应是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的途径之一, 而且这一学位制度应继续保留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在过去的发展中, 在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和满足在职人员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上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然而, 近几年随着我国研究生教育总体规模的扩大和教育模式的多样化, 在今后我国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布局中, 如何定位这一教育形式, 是继续保留发展还是予以取消, 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在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中应该处于什么样的位置, 对不同相关人员的调查结果 (表4-1) 显示, 有70%的人员认为是“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的途径之一”;有21%的人员认为是“获取学位的便捷途径”;有6%的人员认为是“无所谓的方式”;有3%的人员认为是“应予取消的方式”。从调查数据可以看出, 大部分被调查人员认为“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是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的途径之一”, 并不是“无所谓”和“应予取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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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从选择同等学力学习方式的原因 (多选) 调查结果 (表4-2) 来看, “学习方式和学习年限灵活”“需要充电”“不脱产学习”是主要原因, 而“是否学术性学位”“是否需要参加入学考试”“学习是否容易”等都不是主要原因。这体现了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这种学习不离岗的教育形式符合在职人员的特点, 满足了他们边工作边学习的需求。因此, 这种学习形式有必要存在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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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质量状况的调查结果表明, 不同相关群体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质量的总体评价是肯定的。这说明对其质量的质疑也不足以成为取消其存在下去的理由。

总之, 从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在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中的定位的直接调查结果和参考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质量的调查结果以及在职人员对这种学习方式的需求来看,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都应该是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的必要途径之一, 这一学位制度应该继续保留。

2.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水平定位应严格执行硕士学位质量标准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水平定位主要是从与全日制硕士生的要求比较的角度来看。调查显示, 包括已获学位学员、申请中学员、指导教师、培养单位、学员所在单位在内的各相关被调查人员中有93%的人认为对同等学力人员的课程要求应与全日制硕士生的相当。上述各相关人员有91%的人认为对同等学力人员的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应与全日制硕士生的专业知识要求相当。各相关人员有93%的人认为对同等学力人员的学位论文要求应与全日制硕士生的相当。综合以上调查结果可知, 90%的各相关人员都认为在课程和论文学习环节以及知识和能力水平要求上, 同等学力人员均应达到全日制硕士生的要求。

美国工程与技术认证委员会 (Accreditation Board for 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 以下简称ABET) 就专业水平的认证提出了如下程序和政策:“夜校专业和非校内授课的专业——如果这些专业设置与白天在学校开设的课程实质上是一致的, 使用同样的或同等的实验设备, 接受同样的学术标准考核, 那么这些专业也可以接受认证, 高校必须证明这些专业有相同的课程内容, 对学生作业和评分要求同样严格。”[5]与此相似, 目前同等学力人员和全日制硕士生最后获得的学位都是学术型学位, 区别仅在于生源不同、学习时间的不同, 因此, 在课程水平认定要求, 学术标准考核方面都应该是同样的严格。

在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水平定位上, 如果其最后获得的学位与全日制硕士生是相同的, 那么就不能降低对其的学术水平或知识水平的要求。尽管同等学力人员是不脱产学习, 学习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 但学习结果的要求不能降低。与全日制硕士生相比, 如果其最后获得的学位是相同的, 那么其学术水平或知识水平都应达到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3. 拓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学位类型

本课题组还对全国11个城市的65所学校的相关人员进行了深入访谈, 指导教师普遍提到同等学力学员的学位论文一方面选题上大多是应用性题目, 另一方面部分学员的学位论文水平与学术性学位标准的要求也存在一定的差距;学员也反映学位论文如果不结合工作实际, 而是选择一个理论性较强的题目, 那么写作过程是比较困难的。可见由于同等学力学员的学习形式和工作特点, 部分学员可能更适合申请其他类型的学位而不是 (纯) 学术性学位。实际上, 在全日制硕士学位论文评定时, 专家会遇到同样的问题:大多数硕士学位论文不是纯学术性的而是应用型的。随着我国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推进, 各学位授予单位近年也开始尝试在攻读学术性学位的人才培养体系中开始分纯学术型和应用型两类模式进行培养, 并执行相应有差别的评定。笔者认为不管通过何种方式学习, 如果最后获得的学位类型是相同的, 那么在学习的各个方面的要求和标准也应该是同样严格的。根据部分同等学力人员确实达不到纯学术性学位要求这一事实, 那么一个解决的办法可以是类比现在全日制硕士生学术性学位分纯学术型和应用型两类模式进行培养的办法, 对于同等学力人员同样分纯学术型和应用型进行最终学位水平评定;另一解决办法就是拓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学位类型, 重新界定培养目标。

具体地说, 我国现有的学位类型可以分为科学学位 (或称学术性学位, Academic Degree) 与专业学位 (或称职业学位, Professional Degree) 两种。这两种学位类型的区分不是指层次上的区分, 而是对培养规格、培养目标、培养模式 (包括培养方式、课程体系、教学方法、考核方式) 的区分。当前全日制硕士生获得的学位类型已经进行改革, 有学术性学位和专业性学位两种, 两种学位类型具有不同的培养目标。建议也重新界定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培养目标, 改变现行的同等学力人员只可以申请单一学术性学位的做法, 实行分流的办法, 使他们既可以申请学术性学位也可以申请专业性学位, 不同的培养目标可以满足同等学力人员的多样化需求, 进而保证所获学位的质量。

4.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管理制度的具体建议

(1) 学校的课程水平认定环节

从课程学习方式的调查结果来看, 同等学力学员除了“自学”的比例较低以外, 对“与全日制硕士同堂学习”“工作单位集体组织的课程进修班”“面向社会的课程进修班”这三种学习方式的选择比例相差不大, 都在1/3左右, 这说明同等学力学员选择的课程学习方式是多样的, 对每一种课程学习方式都有需求。因此建议继续执行多种课程学习的形式, 以满足在职人员的需求。在多种课程学习方式下, 关键是要把握好课程水平认定环节, 以保证课程学习的质量。

(2) 国家外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统一考试

相比其他研究生教育模式来说, 授予同等学力硕士学位的特点之一就是宽进严出, 宽进首先可以满足在职人员学习和业务能力提高的需求。选择同等学力学习方式的原因调查结果已显示, 学习方式和学习年限灵活、需要充电、不脱产学习是学员选择同等学力学习方式的主要原因。因此,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仍然需要保持宽进严出的特点, 以区别于其他研究生教育模式, 给在职人员提供一个进行学习的机会。鉴于此, 建议继续执行先进行课程学习水平认定, 后进行水平认定的程序。

为保证学习质量, 国家的统一考试是必要的。但由于很多学生急于求成, 也有些学校具体工作人员推波助澜, 学生在未能完成或尚未参加课程学习的情况下就直接参加了国家的综合水平考试, 将产出型认定视为了准入型测评, 这是不符合要求的。国家规定的要求是学校对学生进行相关课程的水平认定后才允许学员参加国家的综合水平考试, 这是保证学员显示真实学习效果的重要控制节点和管理规定, 这也保证了整个求学流程的顺畅。建议继续执行此规定。

(3) 论文环节

从学习期间是否发表学术论文的调查结果来看, 已获学位学员有87%发表了学术论文。从发表学术论文对学术水平提高的帮助程度的调查结果来看, 相关人员认为帮助很大的比例都达到了40%以上。调查数据说明大部分学员是有能力发表学术论文的, 而且发表论文对学员学术成长是有帮助的。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是由各学校 (培养单位) 自主设定的, 在国家学位相关条例上并没做限制性要求。建议有条件的学校可继续执行这一规定。

参考文献

[1] (美) 克劳斯比.零缺点质量管理[M].陈怡芬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96:4.

[2]马洪, 孙尚清.现代管理百科全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 1991:622.

[3]刘广第.质量管理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1996:44-66.

2.授予硕士学位材料 篇二

学位证书是学位获得者达到相应学术水平的证明。自1981年我国实施学位制度以来,学位授予单位颁发给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制定格式和统一印制(1985年至1992年期间,实行过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合一制发,证书由高等学校自行设计印制)。学位证书统一格式和印制,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与我国学位制度和高等教育发展阶段相对应的,起到了规范学位证书使用、防止滥授学位和伪造学位证书等作用。随着学位工作和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统一制发学位证书在许多方面已不适应,学位授予单位也提出了改革要求。

调整学位证书制发方式,由学位授予单位设计、印制学位证书,既符合我国学位工作实际,又体现了国际通行做法,便于人才交流。学位证书制发方式调整后,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证书的信息表达上具有较大空间,可根据培养或学位授予实际,做出本单位的规定。为加强学位授予工作和学位证书制发监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在《管理办法》中对学位授予信息收集、审核、报送等相关工作的程序和内容做出了规定。

北京小学初中更换“新课表” 每节课不再为45分钟

《北京晨报》消息 《北京市实施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课程计划(修订)》于7月31日起实施。该计划从课时、课程、作业、考试、教材等五大方面做出改变,包括打破45分钟一课时规定、九年级增加历史生物、低年级不留课外作业等。

多年来,中小学规定课时长为45分钟。而在新的《课程计划》中,不再对课时长度进行硬性规定。北京市教委下放课程自主权到学校,鼓励学校根据学科、课型等积极开展长短课、大小课相结合的课程实验安排课时。据了解,北京市教委规定学校每周按5天安排教学,每学时平均为45分钟。每周总学时时长不得超过相应年级规定的学时总量。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教授程方平认为,把原有的上课时间拉长或者缩短,符合学生注意力大约集中在20至30分钟的特点,有些课没有必要一定要上45分钟。同时,还要兼顾学科教学的特点,比如语文课,或者探究、研究性的课程,比较适合安排长课时,而和校外活动相结合的课程可以短一些。程方平建议,实施长短课,关键在老师。老师在课堂上要教得灵活,并且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提高学习兴趣。此外,在课堂上最好安排一些开放性、启发性的问题,注重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记者注意到,新《课程计划》方面,最大的变化是在九年级增加历史、生物两门学科。北京市教委表示,这样调整主要从义务教育九年一贯制上考虑,解决小升初、初升高的学科衔接问题。

《课程计划》规定,小学低年级学生的作业需要在课内完成,要求教师在分配教学时间时,要预留作业时间。同时教师要对作业进行设计,要为学生设计适合的、个性化的作业。其他年级的书面作业“一周布置一次”。这种一周一次的书面作业应该是体现综合性、研究性、创造性的“大作业”,教师应全批全改。

教育部:考级证书不直接作为艺术素质测评依据

《光明日报》消息 近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办法》《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办法》《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办法》三个通知,决定建立中小学艺术教育测评制度,要求如实记录每一名中小学生的艺术素质测评结果,并将其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明确规定,考级证书不直接作为测评依据。

学生艺术素质测评的依据是学生的写实记录、成绩评定,同时参考教师评语、学生互评、自我评价等。该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学业指标和发展指标构成。基础指标是中小学生在校内参加的课程学习和课外活动;学业指标是中小学生通过校内学习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发展指标旨在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学生艺术素质测评以分数形式呈现,90分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3.授予硕士学位材料 篇三

(鲁财院研字[2002]3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且具有硕士学位所要求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有关规定向我院申请硕士学位。

第二章

申请硕士学位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完成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任务,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能力;

(三)学位论文具有新见解,对促进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四)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担负专门业务工作,以及高校教学工作的能力。

第三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院主要负责人、各学科专业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15—25人组成,任期3年。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书一人。委员会主席由院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研究生部提名,院长办公会通过,并报送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任期3年。成员从学术水平较高,对学科专业的建设和发展有一定贡献,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并有成果的副教授(含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正、副主席各一人,主席由二级学院院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二级学院副院长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由各二级学院提名,由研究生部汇总,报院长办公会审议,院长批准。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接受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申请,审查申请人员资格及条件;(二)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宜;

(四)审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名单。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审查硕士学位申请者学位课程的学习情况及成绩;(二)确定论文评阅人及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

(三)审议硕士学位申请人员资格及条件,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四)推荐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人员名单。

第四章

学位申请程序

第七条 硕士学位的申请。

(一)本院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必须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计划)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成绩合格,取得学分,并完成学位论文。

(二)学位申请者应填写《山东财政学院学位申请书》,由导师提出推荐意见,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交研究生部。

(三)研究生部对学位申请者进行逐个审查,通过后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五章

学位材料立卷

第八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将下列材料整理立卷,送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并上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立卷材料包括:

1、研究生学籍卡片,学业成绩各一份;

2、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

3、《硕士学位申请书》一式二份;

4、《论文评阅书》二份;

5、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决议书、评分表各一份;

6、答辩委员会表决票;

7、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名单和表决票(包括通过、未通过、重新答辩者)有关材料;

8、论文全文文字稿若干份和中、外文摘要、软盘一张。

第六章

学位授予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对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授予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要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做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人数应超过全体成员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决定后,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制订的格式,发给学位获得者硕士学位证书。授予学位的日期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为准。

第十一条

研究生部学位办公室将上述材料连同院学位委员会授予硕士学位的表决票和名单,经复核后存档。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报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如发现有舞弊行为等严重违反国家学位条例规定者,应予复议,并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七章

附 则

4.授予硕士学位材料 篇四

(2014年6月13日经第九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博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必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学科、专业。我校有权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包括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十一个学科门类,以及经授权的专业学位类别。

第二章 申请人资格审核

第三条 凡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1.按相关学科培养方案要求,修完全部课程,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

2.导师或推荐人认为论文质量符合申请条件;

3.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要求,由学院(研究院)根据学校规定制定具体要求。

第四条 申请学位者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申请书和学位论文等材料。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或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以下学术水平,方可授予学位。

(一)博士学位

1.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在学术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绩。

(二)硕士学位

1.掌握有关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第六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式公布的实施办法和《厦门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办理。

第三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第八条 博士论文的基本要求是:(1)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2)论文内容应能反映作者已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3)应能反映作者已独立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4)有创造性的见解,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第九条 硕士论文的基本要求是:(1)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理论意义或实际价值;(2)论文内容应能反映作者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3)表明作者已掌握本 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4)应有新的见解,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第十条 论文用中文撰写(特殊专业除外)。凡用非中文撰写的论文,必须同时提交中文译文。论文一般包括序言、实验与计算、事实与理论分析、总结、参考文献等部分,此外应附中文和外文摘要和关键词。科学论点要有理论论证或实验验证,对所用研究方法的可行性要加以严谨的说明。引用别人的资料要忠于原著原文,并以明确方式标明。利用合作研究成果时要加附注。词句力求精练通顺,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晰整齐。硕士论文一般不少于三万字,博士论文一般不少于五万字。

第十一条 论文经学院(研究院)审查和同意推荐答辩后付印。导师对论文的评语和推荐意见,应密封传递,注意保密。

第四章 论文评阅

第十二条 答辩前两个月,由系(所)提名,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由所在学院(研究院)聘请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指导教师不得作为学位论文评阅人。论文原则上实行盲审,具体办法见《厦门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办法》(厦大研„2014‟27号)。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一般应为博士生导师,或为实务部门的教授级专家,或为参与指导过博士生的教授级专家。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不少于三名,其中校外的评阅人至少二名。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生导师资格。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不少于两名,其中校外的教授或副教授至少一名。

第十三条 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按百分制评定分数,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阅人可参照下列几个方面审查论文质量:(1)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2)论文的观点、结论是否正确,论据是否充分、可靠;(3)论文的学术水平和创造性;(4)论文的主要优点(包括研究方法、写作技艺和逻辑性等);(5)论文的不足之处。

论文评阅人的姓名和学术评语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并密封传递。

第十四条 专家评阅意见处理:

1.三分之二以上评阅人认为论文已达到学位论文水平,且一半以上的评阅人同意答辩,可以直接组织论文答辩。

2.三分之二以上评阅人认为论文已达到学位论文水平,但不足一半的评阅人同意答辩,申请人须针对论文的不足,进行充实、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答辩时间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安排。

3.凡未达到以上评阅结果的学位论文,须重新修改或撰写论文,至少三个月后才能重新申请答辩。组织答辩前仍须进行论文评审,评审时间要求不变。

第五章 论文答辩委员会和答辩规则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半数以上是 研究生导师。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委员会设秘书一人。新设和薄弱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必须请校外专家参加。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博士生导师占半数以上,且至少有两位校外博士生导师或专家。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答辩工作由学位分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工作小组组织进行。学位申请者在答辩前不得接触答辩委员。

第十六条 论文答辩前应先审阅论文评语;未收齐评阅意见书一般不得进行答辩。评阅结果符合规定条件方能答辩。

第十七条 答辩以公开方式进行(须保密除外)。论文答辩的程序一般是:(1)主席宣布开会;(2)导师(或答辩秘书)介绍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和论文工作情况;(3)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低于30分钟);(4)委员提问(可休会15-20分钟让申请人准备,也可以不休息),申请人答辩;(5)休会,委员举行会议,由秘书宣读指导教师和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商定评价论文的标准,并对论文作出评价,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6)主席当场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评分等级和投票结果。

为保证有充分的时间进行论文答辩,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在一个单位时间(4小时左右)只答辩一至二篇论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在一个单位时间(4小时左右)只答辩三至四篇论文。答辩时要详细记录或录音,博士论文答辩须有录音。

第十八条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按百分制打分,并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作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不记名投票,获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作出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除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授权机构之外的任何个人和组织无权同意重新组织答辩。

第二十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如已达到博士学术水平,答辩委员会在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的同时,还可推荐授予博士学位,并按本工作细则中有关博士学位的规定办理。

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术水平,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六章 学位授予

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各级学位授予时间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批准授予学位之月三十日。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每年6、9、12月份召开授予学位的例会3次。博士学位证书在经过一个月争议期后颁发。

在争议期,如有异议者应通过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反映。由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每年将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后,应将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通过一定的方式公布,对于不授予学位的人员一般应将决议送达本人。

第二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对因考试作弊或违反学术活动规范受到学校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的学位申请人做出暂缓一年授予学位的决定;有权对因考试作弊或违反学术活动规范而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的学位申请人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有权对因考试作弊或违反学术活动规范却由于客观情况而未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的学位申请人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有权对错授学位或严重舞弊作伪而未受到行政处分的情况,通过复议,做出撤销已授予学位人员学位的决定。

第七章 荣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台港澳学生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对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论文答辩结束后,各学院(研究院)应将学位申请书、课程成绩表、论文的全文和摘要、导师评语、论文评阅书、专家推荐书、答辩委员会决议和答辩记录、录音磁带、表决票、以及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毕业鉴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意见)、博士论文的中、英文摘要和科研成果等有关材料整理立卷,送校档案馆存档。

学位申请者须将学位论文送学校图书馆存档(纸质版和电子版各),并按规定数量将学位论文和相应的电子版提交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按规定报送有关机构。

第二十九条 涉及军工机密的学位论文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涉及商业秘密的学位论文的管理办法由相关学院(研究院)学位分委员会根据学校相关条例制定,报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于2014年6月13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5.授予硕士学位材料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校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的为准。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25人组成,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会成员经校长与有关方面磋商审定,报辽宁省教育厅批准,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具体处理日常事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二)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三)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它有关学位授予的问题;

(五)审查、上报增设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申请;

(六)审定已有授权学科专业点硕士生指导教师的申请;

(七)审核硕士学位课程设置、考试科目、门数、专业课的考试范围;

(八)审批有权授予硕士学位专业的研究方向及变动;

(九)审批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所属学科设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7~15人组成,任期三年。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成员由教授、副教授和个别学术水平高的讲师及有关专家组成。分委员会成员由学院提名,校长审查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学位课程设置,确定考试科目、门数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

(二)审批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审查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五)审查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以及论文答辩等情况,并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六)审查有权授予硕士学位专业的研究方向及变动;

(七)审查本单位学科专业增列授权点的申请;

(八)审查本单位硕士学位授权专业的硕士生指导教师的申请;

(九)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议;

(十)研究和处理其它与学位有关事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赞成票必须超过委员总数的一半,决议方为有效。会议出席人数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章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以下要求,方可授予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人民服务,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

(二)所有类型在校研究生修完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学分。学位课加权平均成绩必须在75分(含75分)以上。

(三)完成研究生学习期间所规定的实践环节。

(四)按《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管理细则》的要求完成全部论文工作。

(五)学术型研究生需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学科(专业)领域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含1篇;作者单位需署名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原则上导师亦可作为第一作者)。

第四章 硕士论文的基本要求和学位申请办法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是培养硕士生的重要环节,硕士论文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研究生应在论文课题领域内,查阅国内外有关文献,并作出正确的分析和评述。

(二)论文应由硕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几个人合作研究的项目,论文内容应侧重于本人的研究工作,有关共同工作部分应加以说明。

(三)对论文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应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论文理论部分,要概念清晰,分析严谨;论文实验部分,数据要真实可靠,处理要有依据,计算结果准确无误。论文要反映出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论文应在理论分析,测试技术、数据处理,仪器设备、工艺方法等某一方面,具有一定新见解、改进或革新,并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第七条 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进行两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于每年十二月份和六月份召开会议评定学位。学位申请人一般提前两个月办理申请学位的手续,由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学校有关部门在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硕士学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硕士学位申请书;

(二)课程成绩单和指导教师评语;

(三)硕士论文及硕士论文电子版各一份,电子版论文格式要求为PDF版本;

(四)其它材料,例如公开发表的论文、取得的科研成果等证明材料。非本校攻读硕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申请硕士学位时,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所在单位推荐书。学校在接受申请时,应对其学位课程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考核。

第五章 硕士学位授予

第八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会议记录、投票情况及答辩材料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投票通过,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将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及全部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九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在一个月争议期结束后,颁发学位证书。证书的生效日期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开始。

第六章 其他

第十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籍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籍学者申请学位,可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发现学位错授,或申请人有舞弊作假、学术不端等严重违反条例规定情况,应举行会议,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做出撤销学位的决议。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施。

6.授予硕士学位材料 篇六

近年来, 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招生规模不断扩大, 学位类型日益增多, 培养模式日趋多样, 但由于生源复杂、价值取向多元化、就业形势急剧变化等因素, 致使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有下滑趋势。究竟如何化解“进口”与“出口”产生的这对矛盾, 切实保证规模与质量的同步发展, 是摆在各高校研究生教育工作者面前全新的课题。

一、研究生教育的凸现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 生源质量下降

1. 研究生规模的扩大。

由于社会环境和需求的变化, 近年报考研究生人数直线上升, 从1999年本科生扩招政策实施以来, 不难发现扩招后的生源质量有了明显的下滑, 研究生招生作为本科生扩招的延续, 无疑导致了其生源质量的下降。

2. 招生考试的弊端。

我国研究生选拔一直实行全国统一入学考试和学校自主复试相结合的机制, 以保证研究生入学时的基本条件和素质, 但在实际录取过程中过分强调考生的应试能力, 初试成绩所占比重过大。另外, 各学校自命题专业课成绩使其统一的划线标准没有可比性, 部分高校为“争夺生源”, 降低专业课试卷标准, 不能客观反映出考生的综合素质。

3. 考研动机的多元化。

由于价值取向多元化, 博士、硕士学位不再仅仅是学术造诣的标志, 而是部分学生就业的敲门砖, 是社会在职人员日后获得提拔的有效途径。为获得一张入学通知书, 有些考生甚至在考试时铤而走险, 营私舞弊, 弄虚作假, 这样的生源势必会影响培养质量。

(二) 培养模式单一

与发达国家多样化的教育模式相比, 我国高层次人才教育基本是采用研究型培养模式, 培养计划的制定以学术型、理论型人才为取向, 强调课程学习和学术论文, 培养方案重视理论教育, 忽视能力培养, 主要体现在:课程设置讲求形式规范, 忽视挖掘特色资源;课程内容陈旧, 远远滞后于最新的学术进展;教学方法单一, 仍以灌输式为主要授课方式, 不利于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学制过于僵化, 大大束缚研究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 致使应用型人才培养相对薄弱, 不能满足社会各行业对人才的实际需求。

(三) 学术环境恶化

多数高校要求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 并以此作为学位授予的重要依据, 这既可以提高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及学术水平, 又可以使学位评定授予的学术标准客观化, 有利于提高学位论文质量, 是十分值得提倡的。但部分研究生在学校政策的压力下, 担心不能完成“硬性指标”, 无法顺利拿到学位证书, 不惜在学术活动中做出“越轨”行为: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请枪手代写论文;篡改、伪造研究数据;一稿多投等, 这些行为在高校中已普遍存在, 甚有愈演愈烈之势, 严重污染健康的学术环境, 影响学位授予的质量。

(四) 缺乏淘汰机制

现行的研究生培养模式中, 缺乏应有的竟争机制和淘汰机制, 多数学生认为只要考上了研究生, 就等于进了“保险箱”“只要进得来, 就一定出得去”的论调, 让所谓“保证教育质量”无形中成为一句空话, 零淘汰的培养机制滋长了学生混日子的想法, 不思进取, 缺乏压力和使命感, 长期发展下去必将导致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下降。

(五) 教育资源的不配套

1. 硬件资源。

研究生教育经费的投入和优良先进的硬件设施是培养高质量研究生的物质基础, 部分高校对教学设备的引进、实验室平台的建设、实验器材的更新、图书资料的配套、网络资源的完善、住宿条件的改善都远远滞后于目前的教育规模, 无法适应研究生教育的发展。

2. 资助体系。

合理的研究生教育资助体系是调动研究生学习主动性、积极投身科研工作的有力保障。我校生源中70%的研究生来自农村及偏远山区, 家里经济条件十分困难, 面对高额的学费和生活费, 部分学生不得不在外兼职打工赚取费用, 无法集中精力专心完成学业, 自然影响培养质量。

二、提高地方院校学位授予质量的对策分析

(一) 完善机制, 多措并举

1. 适时下放, 严把生源质量关。

生源质量是研究生培养质量形成和提高的基础和先决条件, 如果把研究生的培养比作教育产品的生产过程, 招生考试则是对原材料选择的过程。 (1) 做好初试的“筛选”工作。一是国家应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试卷标准, 提高区分辨识度, 取消按不同地区划定复试线的做法, 既要充分反映学生综合业务素质, 又要体现选拔考试“门槛”的公平作用;二是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进一步放权, 从招生规模的需求到生源的自主选择, 从考试方式的变革到录取标准的制定, 从招生名额的分配到弹性学制的培养, 积极引导各高校办出自己特色;三是加大打击考试舞弊现象的力度, 为考生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氛围, 使真正优秀的考生脱颖而出。 (2) 加大复试的“选拔”作用。一是对于不同学校相同或相近领域的专业课考试科目, 国家应尽快出台考试大纲对命题的标准做一个整体规定, 这样可以避免由于各校出题的难易程度不同而造成的不同地区、不同院校考生的考试分数差距过大而引起调剂不公等现象;二是各高校应充分重视复试的“选拔”作用, 提高认识, 坚持客观公正, 不走过场, 制定多样化的录取标准。如在录取时, 除严格按照学生初试及复试成绩, 还应综合考量该生在本科阶段的学习成绩, 实验动手能力以及论文写作能力等因素, 切实加大复试的权重。 (3) 充分发挥各类政策作用。一是国家应进一步落实提高“推免生”的政策和指标, 积极倡导校际间互相推荐, 实现优势互补, 避免近亲繁殖;二是应大力鼓励和推进各院校本、硕、博连读机制的实行, 同时建立合理的学生资助体系, 切实提高在校生补助标准和生活待遇, 吸收优秀生源。

2. 分类培养, 把好培养质量关。

(1) 区分目标, 制定标准。各高校应贯彻“分类培养、因材施教”的原则, 区分不同类型研究生的定位和培养目标, 针对不同学位类型, 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培养标准和学位授予标准。 (2) 深化培养模式改革。一是切实转变研究生教学方式, 进入研究生学习阶段, 学生已具备了相关学科专业的基本知识和较强的自学能力, 因此, 部分课程不应再以灌输的方式来讲授, 而应加强学生自主式和探究式的学习, 强化案例教学、辩论教学、学术沙龙及各种学术讲座等教学方式, 充分发挥研究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 培养创新意识;二是积极改善课程教学内容, 加强课程内容的系统性、前沿性和研究性, 注重高新技术知识与传统学科知识体系的嫁接, 紧跟学科专业领域发展的动态和前沿, 同时, 应加大引进国外优秀教材的力度, 促进学术交流。

3. 狠抓环节, 提高学位授予质量关。

切实加强和规范论文开题、中期考核、学位申请、论文检测、论文盲审以及毕业答辩等培养环节的监督管理, 建立淘汰机制, 对在培养过程中未达到学业要求的学生, 坚决实行推迟毕业或予以淘汰, 从而保证质量。

(二) 加强导师队伍建设

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最终靠什么?严格地说, 优秀的生源只是决定培养质量的次要因素, 导师的全过程管理作用才是最直接的因素, 对研究生知识结构的完善和学术水平的提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目前在校生规模的迅速扩大, 导师和研究生的比例已严重失调, “明星导师”每年最多招收40-50名研究生, 这些知名导师整天忙于科研或其他日常事物, 根本无暇顾及指导学生, 就采用“放羊式”管理或者让研究生充当其科研劳动力;而部分年轻导师因其“名气小”连续几年也未招收一名研究生, 甚至被取消其导师资格, 这很难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教育资源。

1. 明确导师“责、权、利”。

首先, 应明确导师对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负有直接责任;其次, 导师应更多享有招生权、分配权、资助权、论文审查权等权利, 特别是对未达到学业要求的研究生, 导师应有权终止指导或勒令其退学。

2. 建立健全导师遴选、培训、考核制度。

一是遴选制度。指导教师的遴选应严格从科研水平和培养学生质量两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彻底改变只上不下的导师终身制;二是培训制度。学校应更加重视对导师的定期培训, 尤其是新遴选的青年导师, 加强支持他们参加各种学术交流的力度, 不断提高导师队伍的创新素质和学术水平;三是考核制度。各高校应充分认识对导师业务水平进行定期考核的重要性, 建立考核制度, 引入竞争淘汰, 奖惩分明, 从而保证导师队伍的高素质、高水平、高质量。

(三) 构建质量保障体系

1. 搭建信息化网络管理平台。

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 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络化管理优势已日益凸显。目前, 我校引进和开发的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已基本涵盖了从招生录取到学籍管理、导师管理, 各培养环节的运行以及学位授予等全过程, 为广大师生搭建更加方便、高效的服务平台, 为科研、教学管理提供有效保障。

2. 建立研究生培养二级管理体系。

我校推进的“研究生二级管理模式”已逐步实现培养工作重心的下移, 充分发挥各学院对研究生的基础培养作用, 突出学院管理的主体地位, 加强过程管理和目标管理, 搭建“学校-学院-学科”管理平台, 构建工作网络体系, 做到层层监管, 层层负责, 形成校、院两级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模式, 建立了一支高效、稳定的研究生教育管理队伍。

3. 完善学位授予机制。

一是进一步优化校学位委员会管理职能和目标, 重点把握好政策和原则, 同时要充分调动分委员会的主动性, 扩大其管理的自主权, 切实发挥委员会在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二是实施研究生学位论文导师负责制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建立质量监控体系, 有效利用“论文盲审”“学位论文系统检测”等方式激励导师参与学位论文的全过程管理, 从而推进论文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同时, 不断完善优秀学位论文的奖励和激励机制, 营造学术氛围。

三、结语

面对“十二五”研究生教育的发展与挑战, 学位授予质量必将引起更大的关注, 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决定我们向社会输送什么样的“产品”, 发展之路任重道远, 这需要每一位研究生教育工作者凝聚力量、不断探索、锐意进取, 努力开创研究生教育质量稳步提高的新局面。

摘要:近年来, 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但由于生源复杂、价值取向多元化、就业形势急剧变化等因素, 致使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有下滑趋势, 究竟如何保证规模与质量的同步发展, 是摆在各高校研究生教育工作者面前全新的课题。

关键词:学位授予,地方院校,质量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邵松鹤.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现状及对策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8,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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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王亚杰, 王沛民.研究生教育质量:宏观层面及其发展战略的思考[J].高等教育研究, 2004.

7.授予硕士学位材料 篇七

关键词: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由“二级学院”演变而来的,在二十世纪末和本世纪初,在经济发展较快、人口较多而高等教育发展跟不上经济和人口发展步伐的某些省、市,率先办起了一批“二级学院”。它们隶属于公办高校之下,但相对独立运行;办学的硬件设施由社会投资者提供,但教学、管理等软件由公办高校负责。

一、目前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模式

2003年5月教育部颁发了《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独立学院“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其学士学位授予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2008年2月教育部颁布《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其中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独立学院对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并以独立学院名称具印。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在这之前,独立学院自己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而是挂靠在公办母体高校之下,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申请学士学位:一是以非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二是以母体学校内设院系名义提出申请;三是由学生个人申请并参加考试。其中最主要的方式有两种,即“以非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和“以母体学校内设院系名义提出申请”。其授予的依据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是母体高校自己制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二是母体高校委托独立学院制定的标准;三是母体高校专门为独立学院制定的标准。

二、独立学院学位授予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教育部颁布《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之前,独立学院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其学位的授予一般由母体高校

负责。由此带来一些问题,主要有:

(一)可操作性不强

我国高等学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都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来制定的,而“学位条例”和“实施办法”只是笼统地提出了学士学位授予的原则性标准,而没有给出具体的操作指标。高校在据此制定学位的操作标准和条件要求时,是根据自身情况来制定的,缺乏較为详尽的量化指标。如“学位条例”中第二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就很难去量化,一般的高校就用“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修养”来代替政治思想方面的表现,从而出现标准较为笼统,可操作性不强。

(二)授予学校把关不严

由于独立学院每年都要向母体高校交纳一定的“管理费”,母体高校既是利益的获得者,又是学位授予的执行者,为了满足学生就业或碍于情面,人为放宽或降低了授予标准,把关不严。

(三)独立学院片面追求学位“授予率”

独立学院出于自身的考虑,为了追求学位“授予率”,扩大社会影响,不太顾及学位的授予质量。如对那些“学位课”成绩没有达到标准的,进行补考,对那些不符合授予条件的进行补授,使得独立学院学位“授予率”过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学位的不公”。2003年到2007年间,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比率由66.85%上升到了97.68%,2007年比全日制本科院校学位授予率高出3.16%。

三、独立学院制定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建议

随着《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公布和实施,独立学院将在最近几年内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将成为事实。2008年,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硬性要求”独立学院在2008年招生章程中明确规定:从08年秋入学新生起,自授学位。独立学院自授学位,制定适合自己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迫在眉睫。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宽松和严格相结合的原则

独立学院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它具有民办的特点和高收费的特点,因此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对学生来说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既要起到约束作用,又要起到激励作用。如果标准制定得过于宽松,则对学生约束性不强,学生很可能会把获取学士学位不当一回事,不认真对待,影响学校的教学质量,从而影响学校的生存和发展;反之,标准定得过于严格,则会影响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学习成绩一般的学生可能会感到获得学士学位太难,就算自己努力了也可能获取不了,这样容易使他们产生自暴自弃、放任自流的情绪。再加上独立学院的高收费,会使学生感觉到,花了那多的钱,毕业时连一个学位证都拿不到,从而影响就业,影响招生,不利于独立学院的稳定和发展。所以,制定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尺度要适中,既要宽松又要严格,使学生在激励中有约束,又要使学生在约束中不失激励,从而达到最佳的效果。

(二)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相结合的原则

由于“学位条例”和“实施办法”只是笼统地提出了学士学位授予的原则性标准,没有给出具体的操作指标,独立学院在制定自己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时,要尽量做到可操作性强。要强调哪些是肯定的条件,哪些是否定的条件,让学生容易理解,便于操作。如考试成绩要达到多少,毕业设计(论文)要达到什么条件,补考的课程不能超过多少门,受过什么样的处分不能授予等等。

(三)学校总原则和各专业相结合的原则

由于独立学院现行的管理体制一般都是校、院(系)两级管理,学校作为宏观管理者,在制定学位授予标准时,可以制定一个大的原则,各院(系)可以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再制定具体的标准。如总的原则标准规定受过什么样的处分不能授予,补考的科目不能超过多少门,毕业后多长时间才能授予等,这些总的原则针对全校学生。但考虑各专业的差别,所学知识的侧重点不同,各专业在学校总原则的框架下,院(系)根据专业特点制定不同的授予标准,这有利于专业建设。

(四)思想品德和学术相结合的原则

“学位条例”第二条规定,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方可申请学士学位。第四条规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授予学士学位。这就要求独立学院在制定学士学位授予标准时,不仅要考虑学生的思想品德,还要考虑其学术能力,要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不能不顾学生思想品德只看他的学习“成绩”,也不能因为他“成绩”好而降低思想品德方面的要求,这样不利于为国家培养德才兼备的人才。

(五)“择优”和“合格”相结合的原则

“学位条例”第四条规定:“高等学校的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从学习成绩要求看,学士学位授予属于“择优授予”而不是“合格授予”,这给学校制定学士学位授予标准时带来了一个“合格授予”与“优良授予”的问题。然而在“实施办法”中,只是提到“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并未涉及到“优良”与“合格”的问题,也没有强调成绩达到何种水平才能确已表明达到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因此,独立学院在制定授予标准时,要将“合格授予”与“优良授予”结合起来进行考虑。

(六)照例授予和破格授予相结合的原则

为推动独立学院学生科技创新,培养特色人才,对按照《学士学位授予标准》不能获得学士学位、但在某方面有突出才能和成绩的学生,可破格授予学士学位。

四、结束语

在独立学院未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之前,各独立学院学位授予标准差异很大,形式也比较混乱,授予的方式也存在较大差异。独立学院取得“自授学位”资格后,一要严格按“学位条例”和“实施办法”制定比较完善、易于操作的授予标准;二要严格按标准进行授予;三要严格控制破格授予,控制“授予率”,使独立学院学位“自授”工作从一开始就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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