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型机关建设办法

2024-06-21

节约型机关建设办法(精选8篇)

1.节约型机关建设办法 篇一

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项目的建设效果,规范指导验收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到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组织的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项目的验收。

第三条 验收依据:

(一)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7]245号)

(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558号)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 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节能节水工作的意见》(建科[2008]90号)

(四)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207号)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 教育部《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管理与技术导则》(试行)(建科[2008]89号)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校园建筑节能监管系统建设技术导则》及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09]163号)

第四条 验收条件:

(一)完成示范项目批复文件中规定的建设内容,并由建设单位完成自查自验;

(二)对按监测50栋建筑核定补助资金的高校,能耗及水耗监测计量点数总和不得低于1000个(不包括学生宿舍和家属区),对按监测50栋以下建筑核定补助资金的高校,平均每栋建筑能耗水耗监测计量点数不得低于20个;

(三)完成数据中心机房建设、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安装,能够正常接收建筑能耗水耗计量数据和进行统计分析并上传数据;

(四)符合《高等学校校园建筑节能监管系统建设技术导则》(建科[2009]163号)要求;

(五)能耗水耗监测设备连续运行2个月以上,数据采集传输真实、可靠、稳定;

(六)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及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节约型校园建设相关资料齐全。

第五条 验收内容:

(一)校园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情况;

(二)数据中心建设情况;

(三)平台软件功能情况;

(四)能耗水耗监测情况;

(五)配套制度建设情况;

(六)节能节水效果。

第六条 中央部委直属高校节能监管体系示范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会同教育部发展规划司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地方高校节能监管体系示范项目由当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七条 高校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应组织自检,确定达到验收条件后,中央部委直属高校直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教育部发展规划司提交验收申请和验收报告,地方高校向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和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方案及技术要点;

(二)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以及各级计量监测的建筑栋数、建筑面积和监测点数等;

(三)节约型校园相关制度建设情况;

(四)能耗水耗监测平台运行维护情况;

(五)建设过程相关文件及资金使用情况;

(六)效果自评估情况。

第八条 验收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对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确认具备验收条件后,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九条 验收专家组成应包含:不少于2名信息专业的专家,不少于3名从事建筑节能或高校后勤管理相关工作的专家。

第十条 验收程序:

(一)测试监测平台软件功能,形成系统测试报告;

(二)听取建设、运行情况及节能节水效果汇报;

(三)查阅制度建设、工程建设相关文件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四)检查数据中心和节能节水监测设备安装现场情况;

(五)专家组形成验收结论。

第十一条 对验收合格的地方高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应填写《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项目验收备案表》,连同验收意见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会同教育部发展规划司组织专家对已验收通过的地方节约型校园监管体系示范项目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检,对全部节约型校园监管体系示范项目运行维护情况进行定期抽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平台功能测试报告

2.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项目验收备案表

2.节约型机关建设办法 篇二

1.1提升财务管理水平是行政管理机关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建设节约型机关的必然要求。财务管理是行政机关内部综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一项政策性和业务性较强的工作, 财务管理的水平直接影响着行政机关的直接关系到行政机关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工作效率。高水平的机关财务管理, 不仅有利于加强和规范单位行政行为, 减少行政成本,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还有利于从源头上反腐倡廉有效预防和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

1.2 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加强机关财务管理工作, 是社会发展和维护党群关系的需要。目前,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在经济体制转型期, 利益主体呈现多元化。作为国家行政机关, 我们必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 加强机关财务管理, 建立节约型机关, 反对铺张浪费, 继续发扬勤俭建国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 这不仅是缓解财政资金供求矛盾的需要, 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党和政府形象、密切党和政府与广大人民群众关系的需要。

2.规范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建立刚性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是提高一个单位财务管理水平的前提。保证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切实可行, 行之有效, 是财务管理的目标和要求。要以制度管人, 按制度办事, 推进财务制度创新。重点应建立三项制度:一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领导必须严格执行“财务一支笔”的资金审批制度和“谁使用、谁负责”的经济责任制度, 对财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要追究责任;二是建立绩效考评办法, 狠抓资金使用效益, 切实管好用好每笔资金;三是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审批权限等加以制度化, 保证基本开支, 防止出现财政赤字。

3.抓好财务日常管理中各项重点工作

财务管理是一个完整的循环活动过程, 一般包括财务预测、财务分析、财务计划、财务决策、财务控制、财务监督、财务检查等诸环节, 这些环节中的任何财务活动都与机关业务的开展和稳定发展息息相关, 且都处于管理的“关键点”, 我们认为要抓好以下几个重点, 实现财务管理的强化管理。

3.1抓好政府采购工作。

实行政府采购是规范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 近几年, 上下各级机关单位, 都对政府采购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 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取得了较丰硕的成果。但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受市场机制不可控因素的影响, 一些潜在的问题往往就会冲击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运行, 所以行政机关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应对。一是要健全政府采购的组织体系, 充实政府采购专业人员, 并归口财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二是要完善政府采购岗责体系。进一步规范综合管理、项目操作、审核监督、合同执行等岗位的设置, 明确岗位职责, 做好政府采购信息、方式、合同、检查等管理工作;三是政府采购制度体系。要结合财政有关规定科学制定本级政府采购的实施方案, 加强政府采购的程序意识。要准确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将采购预算落实到每一个项目。要严格按规定的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权限, 依法集中采购。要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探索科学高效并适应市场机制的政府采购管理模式;四是要构建政府采购的监管体系。要加大对分散采购的监督检查力度, 建立对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非主要采购方式的监管和制约, 确保政府采购项目支出严格按照政策制度规定和采购计划批复的内容、标准、方式执行政府采购管理与操作方面的规范透明, 防治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 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五是要加强政府采购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工作, 全面提高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3.2抓好经费支出的管理工作。

经费支出是财务管理活动的重中之重, 可以说, 只要抓住经费支出这个“牛鼻子”, 规范财务管理才能找到最终的落脚点。抓好经费支出的管理, 一是要规范银行帐户的设置。银行帐户必须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 经财政专员办审批后设置, 杜绝不经审批乱设银行帐户的现象;二是要把好经费预算关。各级机关要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 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的模式, 按照机关制定的战略规划和发展目标, 将预算指标层层分解于各预算单位, 以一系列预算、控制、协调、考核为内容, 建立一整套科学完整的指标控制系统, 突出其全员、全额、全程、全面的特点;三是要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以国库集中支付为主要内容的预算执行模式, 在继续做好工资统发和政府采购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基础上, 逐步扩大集中支付范围, 提高预算支出的透明度, 确保各项财政性资金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帐户体系内运作, 明确各项支出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 划定支出定额, 严格按照各项管理制度的要求办事, 要在单位推行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 建立资金效益考核制度和财务负责人责任追究奖惩制度。突出用制度管事管钱, 牢固树立成本效益意识, 一切从实际出发, 凡事分清轻重缓急, 统筹兼顾, 既要尽力而为, 又要量力而行, 以社会效益为第一位, 以尽可能少的耗费换取尽可能多的收益。四是要制定支出计划, 防止无序支出。各项支出应当审批使用, 重大支出要讨论决定。加强财务核算, 反对铺张浪费, 保证重点, 兼顾一般, 压缩不必要开支, 针对公用经费支出项目, 制定费用开支办法, 做到该花的钱不能省, 不该花的钱一分钱也不动, 区别情况, 因事制宜。从节约一张纸、一度电入手, 把钱用在刀刃上, 在控制公用经费支出时, 可以分项目拟定支出原则和标准, 实行会议审批、统一标准、分类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改革交通费、差旅费、接待费等职务型消费支出的审批办法, 逐步形成聚财有方、用财有道、依法理财、控制有效的资金监控体系。五是要重视专项资金的管理, 做到专款专用。要强化制度建设, 确保资金运作有序。对专项资金实行源头控制, 专款专用, 专人负责, 专账核算, 严禁挪作他用。六是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不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 规范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的发放标准, 完善各项赞助性支出的决策审批手续。

3.3抓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固定资产管理是规范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具有数量大、项目多、流动性强、手续复杂等特点, 是保证行政管理机关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的物质条件, 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充分提高固定资产利用效果, 是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通过每年的部门内部财务审计, 发现固定资产管理一直是一个薄弱环节。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 笔者认为, 搞好固定资产管理, 一是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组织体系, 明确财产管理机构或专门管理人员, 教育广大干部职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良好氛围。二是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严格固定资产的购置、调拨、处置、核算等相关手续, 建立定期的固定资产清理制度, 规范固定资产管理流程。三是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财产管理部门、财务会计部门和使用单位都必须明确分工, 建立帐、卡, 实行统一编号、统一分类核算, 严密手续, 定期对帐, 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四是要提高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水平。充分运用固定资产电算化管理软件, 将会计信息和实物信息适时进行比对, 建立即时纠错机制。另外笔者认为, 可借鉴企业会计制度, 在帐外设置固定资产管理账簿, 对固定资产选择诸如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以反映固定资产的损耗情况, 年终再采用会计调整的方法把帐内的固定资产调整为减去折旧的净值。

3.4抓好财务监督工作。

财务监督是规范财务管理的关键环节, 是实施财务管理的重要手段。财务监督不仅可以掌握财务活动各方面的运行情况, 而且可以对财务活动进行督导、约束和控制。随着社会事业的发展, 经费开支日益复杂, 财务收支核算和监督的要求更加严密, 监督存在于管理之中, 财务监督与财务管理是相辅相成的。为了维护财务管理的正常秩序, 必须加强财务管理, 对那些背离开支方向、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 必须加强监督。只有通过财务监督, 才能有效地考核财务管理的成果, 揭露矛盾, 发现问题, 总结经验, 采取措施, 堵塞漏洞, 做到防患于未然。由此可见, 管理要求监督, 管理必须监督, 同时, 监督保证管理, 监督促进管理, 只有把管理与监督结合起来, 才能更好地发挥财务管理的积极作用。当前, 行政机关进行财务监督的主要方式是加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专项财务清理和检查、财务日常稽核等。

3.5抓好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财务培训是规范财务管理的重要保障, 也是提高财务人员业务技能水平的重要载体。从财务人员培训的必要性来讲, 首先, 作为财务人员, 要切实履行现任的财务管理职能。财务管理是一门专业技能, 需要长时间的学习和积累经验, 财务人员只有通过培训, 才能真正明确自己的职务行为, 熟练掌握专业工作技能。其次, 财务人员还应该具备对未来工作的适应性。随着行政管理工作现代化程度的逐步提高, 财务人员仅仅接受“一次性”教育是远远不够的, 只有对财务人员进行“终身教育”, 并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种适应性的培训, 才能使其适应时代的要求, 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从财务人员培训的内容来讲, 不仅仅要培训财会专业技能, 还要加强会计理论素养的教育, 提高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不仅仅要培训财务人员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 还要教育财务人员具备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不仅仅要培训财务人员团队精神, 还要培养财务人员主人翁意识和富有激情的创新力和执行力。从财务人员培训的要求来讲, 财务人员培训要坚持“四个结合”, 即培训与使用相结合, 理论和实际相结合, 培训质量和效益相结合, 理论灌输和实践创新相结合。

参考文献

3.节约型机关建设办法 篇三

经济学是研究资源配置的科学,同时也是研究节约的科学,经济学中的节约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生产成本的节约,二是交易成本的节约。生产成本的节约主要在微观层面,交易成本的节约主要在宏观层面,无论在宏观层面还是微观层面,经济学研究节约问题假设的基本前提就是资源稀缺和理性人。因为资源稀缺才有必要研究节约问题,如果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绝,研究节约问题就没有意义。同时,节约也只有在理性人假设的条件下才成立,只有人的理性行为才有可能节约资源,非理性行为节约无从谈起。我国现在的问题是有些人并非完全理性,他们在消费自己的资源时非常理性,消费国家或他人的资源时部分理性,或者非理性,他们总认为国家或他人的资源无穷无尽,无论如何消费都不需要自己付出任何代价,自己的资源是稀缺和珍贵的,来之不易,这种观点和想法是产生损失和浪费的根源,也是人的本性决定的。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局面,必须进行制度创新,必须依靠制度来管人管事。制度是有效配置资源的前提和基础,好的制度能节约资源,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不恰当的制度选择必然会造成资源的损失和浪费。

建设节约型社会涉及的制度有两个层面,从宏观层面讲主要是对资源优化配置的制度,从微观层面讲主要是履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制度和规定。这两个层面的制度都很重要,它们相互补充完善,缺一不可,但相对而言,能从根本上抑制资源的损失浪费,实现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目标,最重要的还是资源配置制度,用市场机制的办法来调控社会资源,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通过价格机制来调整余缺,用经济的方法把资源节约与否的受益受损规定到个人,使所有的人都能为自己消费的资源付费或负责,使社会资源的价值与效益得到充分体现。建设节约型社会,社会资源的初次配置很关键,初次配置的公平、公正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社会资源能否有效的被利用。如果社会资源的初次配置合理有效,资源的价值与价格基本一致,那么在市场机制的驱动下,资源的二次配置就会更加科学合理,更加严谨、细致、周密;如果社会资源初次配置就不合理,资源的社会价值不能得到真正体现,或者把有限的社会资源配置在不需要资源的地方和不能使社会资源发挥作用的地方,那么无论资源的二次配置多么优化,对资源的管理有多么规范和严格,社会资源的损失和浪费是不可避免的。如某工厂如果是免费用水或用水成本很低,工厂很可能就不关心节约用水问题,也不会采取更多的措施限制浪费水资源的行为,措施制度越多,监督成本就越高,有时候监督成本甚至超过水费,这对工厂是得不偿失的,但如果工厂的用水成本很高,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就不得不千方百计节约用水,控制成本,这是制度和市场的力量,是优化资源配置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同时也是节约资源,避免浪费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4.节约型机关建设办法 篇四

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行为的

党纪处理办法》的通知 中纪发[199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中直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现将《关于对违反<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 1997年10月15日

关于对违反《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

一、为了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执行,正确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违反《规定》第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

(一)党政机关现有办公楼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指标,又改扩建、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的;

(二)以建业务楼等名义新建办公楼的;

(三)用贷款或挪用其他资金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的;(四)贫困地区的党政机关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的。

三、违反《规定》第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会议主办单位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

(一)赠送礼品或纪念品的;(二)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的;(三)以开会为名游山玩水的。

四、违反《规定》第三条,在庆典活动中发放礼品或贵重纪念品的,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庆典主办单位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

五、违反《规定》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

(一)到上级领导机关所在地宴请领导机关工作人员的;(二)利用各种学习、培训之机互相宴请的;(三)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前款属于个人行为的,依照《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六、违反《规定》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

(一)单位违反规定为个人安装住宅电话和配备移动电话的;(二)个人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安装住宅电话和配备移动电话的;

(三)占用企业事业单位和下属单位等其他单位的移动电话的。

前款属于个人行为的,依照《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七、违反《规定》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

(一)向被检查、评比、达标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的;(二)借检查、评比、达标活动之机大吃大喝和敛财的。

八、违反《规定》第七条的,依照《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给予党纪处分;其中县(处)级以下党员干部比照该处理办法给予党纪处分。

九、违反《规定》第八条的,依照《条例》有关条款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的,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跨地区、跨部门组织出国(境)活动的,依照《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擅自增加访问国家、绕道或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的,依照《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党政机关的省(部)级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在国(境)外主持和参加经贸洽谈会、展销会、招商会等经贸活动的,进行股票发行推介活动的,参加企业事业单位团组出国(境)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十、本办法所列违反《规定》的行为,除给予党纪处分外,有的要公开报道。本办法未列的违反《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违反《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比照本办法处理。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办法。

十二、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5.节约用电管理办法 篇五

为响应国家建设节能型社会的号召﹐也为降低工厂用电成本﹐特制定本办法﹐全公司各位同仁必须遵守之。

一﹑用电电器﹑设施的使用规定

1﹑计算机

在不使用的时候就关掉﹐或者至少可以关掉显示器。

2﹑电灯

改用节能灯﹐且做到人离开后随手关灯。

3﹑空调

室内气温达28度时才可开启﹐温度设定不得低于26度。

4﹑风扇

做到人离开后随手关风扇。

5﹑路灯﹑楼梯灯

使用节能灯﹐并规定开﹑关时间

开启时间(夏天19﹕00﹐冬天18﹕00)﹑关熄时间(夏天5﹕30﹐冬天6﹕30)备注﹕夏天时段5/1~10/31。冬天时段11/1~次年4/31

6﹑电工人员必须定期每月对线路进行检查﹑检测杜绝不明损耗。

二﹑用电电器﹑设施的安装﹑增装规定

1﹑开关个开关控制1 个电器﹐即1 对1 ﹐避免1个开关同时开启多个电器。2﹑车间内白天照明

尽可能利用采光方法照明﹐减少通过或增加用电方法照明。3﹑车间降温

尽可能利用自然风形成对流降温措施﹐减少通过或增加用电方法降温。

三﹑奖惩

1﹑对违反用电电器﹑设施的使用规定的﹐至少记申诫一次处分﹐造成较大浪费者按厂规规定处罚。

6.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 篇六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吕祖善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供水、用水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目标责任制,强化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增加公共财政投入,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工作,并具体负责农业节约用水的指导、协调和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的节约用水工作以及城市供水管网通达范围内的农村节约用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节约用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发展改革、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教育、科技、统计、财政、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法律、法规对节约用水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与综合利用、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全面推进与因地制宜、超额加价与节约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产业结构布局,应当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严格限制高耗水项目,积极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鼓励回用再生水,综合利用雨水、海水、微咸水。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

第二章 节约用水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利、农业、城市节水、经贸等有关部门根椐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状况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节约用水规划应当包括节水目标、节水措施、节水设施建设等内容。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量分配方案、城乡用水状况、下一可用水量预测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控制总量,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用水计划。

第十条 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业用水定额,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订严于省规定的用水定额。

用水定额应当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供水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照节约降耗的要求适时修订。

第十一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自备水源户),除依法不需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外,应当于每年11月15日前提出下一用水计划申请,按照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核定。

大中型农业灌区内需要依法申请取水许可的用水单位(以乡镇、农场为申请主体)应当于每年11月15日前提出下一用水计划申请,经灌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使用公共供水的大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户应当于每年11月15日前提出下一用水计划申请,报所在地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和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和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共同核定。

前款所称大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的标准,由设区市的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和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二条 需核定的用水计划应当根据用水户的申请、用水户前3年的用水情况、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及供水能力、行业用水定额等因素核定。

第十三条 经核定的用水计划执行中确需增加用水量的,用水户应当向原核定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增加的理由,经批准后方可按重新核定的水量用水。

第十四条 非农业用水户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设施。居民用水推行一户一表制,计量到户;非居民用水户推行总水表与分水表分别计量的分级计量制度。生产经营用水与生活用水应当分开计量,工业企业的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计量设施。

农业灌区应当有计划地逐步安装计量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灌溉工程时,其计量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节水、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按其职能,建立节约用水稽核制度,加强对用水户的节水指导和非居民用水户的节水稽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节约用水有关情况。其他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材料,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节约用水促进措施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用水户必须保证节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已建建设项目没有配套节水设施的,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水、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

节水设施建设所需费用列入项目预算或者生产成本。

第十七条 大耗水工业和其他大耗水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含合理用水的专题论证内容。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或者核准时,应当对该项内容一并予以审查。

发展改革、经贸、外经贸、城市节水、水利、工商、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严格控制大耗水企业的引进和大耗水项目的建设。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加强供(用)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定期进行管网查漏;对管网漏损率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维修和改造。

第十九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推行清洁生产,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生产设备冷却、锅炉冷凝以及洗涤等用水应当循环使用、综合利用,降低单位产品产出的平均耗水量。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或者省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条 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每3至5年进行节水评估,其中,大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的用水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节水、经贸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进行水平衡测试。经评估或者测试不符合节水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水平衡测试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方法和规程。

第二十一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被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农业节水灌溉的投入,加快渠系配套建设,逐步发展管道输水,提高渠系水利用系数。

各地应当根据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因地制宜推广喷灌、滴灌、渗灌、薄露灌溉等先进高效农业节水灌溉技术、畜禽节水型设施和饲养方式。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扶持旱作农业、节水型畜牧业的发展,研究和推广抗旱农作物新品种、土壤保墒和畜牧业节水新技术,降低水的消耗。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用水户在不影响他人用水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兴建集水、蓄水设施,拦蓄雨(洪)水,增加有效水源。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完善农业节水服务体系,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应用节水技术措施。

第二十六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建用水管理机构,加强农业灌溉节水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广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逐步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从事生活用水器具生产和销售的单位应当向消费者推荐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新建房屋使用公共供水的,应当安装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便器水箱和配件。

第二十八条 建设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排放和处理设施时,应当因地制宜建设回用水设施。

新建宾馆、饭店、住宅小区、单位办公设施和其他相关建设项目,应当逐步建设中水回用系统。

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后的尾水进行回收利用。

第二十九条 新建城镇(含城市新区)、工业园区和旧城改造项目,鼓励根据不同的用水需求实行分质供水。具体办法由省城市节水、水利、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条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用水,应当优先利用江河湖泊水、再生水。

城镇绿地、树木、花卉等植物的灌溉,应当推广喷灌、微灌等节水型灌溉方式,鼓励利用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废水。

第三十一条 日洗机动车规模50辆以上的单位应当安装和使用循环用水设施。

第四章 节约用水调节措施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和定价权限逐步调整水价,实行分类定价、阶梯式水价,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

第三十三条 用水户应当按照计量缴纳水资源费或者水费。

任何供水单位不得对用水户水费实行包费制。

第三十四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非居民用水户在用水计划范围内用水的,依法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水资源费或者水费;超过计划用水的,按照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缴纳水资源费或者水费。企业当年投入节水设施建设或改造的,超计划累进加价所收取的水费,可以部分返还给企业。

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阶梯式水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定价权限确定并实施。

第三十五条 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中递增部分的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广,节水设施建设和水平衡测试补助,节水管理和奖励。

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收取、使用、管理以及返还企业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水资源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按照《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非居民用水户通过节水措施,用水量低于核定的用水计划的,经有关部门考核后,对节水数量较大的,给予一定的奖励。节水奖励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监督与罚则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节水、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节约用水的管理,按照各自职责对用水户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水、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水统计报表,并对节约用水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虚报。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自备水源户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符合国家计量标准,或者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按照《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水户拒不缴纳水资源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用水户未申报用水计划(含变更计划)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使用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不按照规定安装计量设施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和非居民用水户的供(用)水管网漏损率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未及时进行维修和改造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按规定进行节水评估或者经评估、测试不符合节水要求,又不及时进行整改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日洗机动车规模50辆以上的单位未安装和使用循环用水设施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用水户水费实行包费制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水户拒不缴纳水费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非居民用水户拒绝提供报表和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报表、资料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外,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决定。

第四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节水、经贸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节约用水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批准(核定)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予以批准或者核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批准(核定)事项,予以批准或者核定的;

(三)对节约用水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予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再生水,是指污水和废水经过处理,水质得到改善,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质要求,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的中水回用系统,是指建筑物或者建筑小区内将排水(污水)经过收集、储存和处理,用于生活中冲厕、洗车、浇灌植物、喷洒地坪等低水质用水的新型水管系统。

7.建设节约型财政探讨 篇七

一、建设西安节约型财政的重要意义

建设节约型财政是建立公共财政的内在要求。建立公共财政的一个目的是资源的优化配置。资源的优化配置意味着资源利用效率较高,这就要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资源在开发使用的一切过程中必然是节约的,从这一方面来看,公共财政要求体现“节约”的思想,并表现于其优化资源配置的职能上。同时,公共财政的公共性要求政府在为民理财时要为公众利益着想,以节约为原则,也只有充分考虑到公共财政的节约,才能更好地理解公共财政的公共性特征,才能在财政资金的使用中避免浪费,才能真正代表公共利益。

建设节约型财政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必然要求。财政资金是社会公共资源的货币化表现,财政资金的节约是社会公共资源节约的主要方面。节约型社会要求政府机关带头节约资源,同时财政部门和市级各部门担负着财政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监督的重任,应通过不断加强财政财务管理,实现对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因此,加强财政财务管理、压缩一般性财政支出、建设节约型财政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建设节约型财政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积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保证农业、社保、教育等重点项目的支出,压缩一般性支出,才能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发挥更好的作用,才能集中更多的财力办大事,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实现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加强财政管理,压缩一般性财政支出,应成为财政部门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战略性认识。

建设节约型财政是堵塞财政管理漏洞、缓解财政资金紧张、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迫切需要。尽管西安市经济发展势头好,财政收入增长较快,财政状况好转,然而,由于财政基础薄弱,收支总规模偏小,人均财政收支水平与全国同等规模城市相比较落后,支出结构不合理,大城市小财政的局面尚未明显改变,财政多年入不敷出,欠账较多,支出管理的浪费现象依然存在,部分单位节约意识淡薄等,因此,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快速发展,促进西安和谐社会建设,我们还必须加强财政管理、压缩一般性财政支出、堵塞漏洞、挖潜增效。

二、建设西安节约型财政面临的现实问题

建设西安节约型财政主要体现在如何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及支出节约。西安在公共财政建设的过程中,积极推进了财政支出结构的优化,但财政支出中的一般性支出仍然较大,成了建设节约型财政的瓶颈。

二般性支出是一个部门或单位行使职能所需的运转费用或消费费用,是保证单位正常工作运转所必需的开支。近几年,各部门的一般性支出越来越大,已远远超过财政核定的支出标准。虽然财政部门核定的一般性开支标准与目前的经济发展、财力状况和物价水平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但从我们调查了解的情况看,一般性支出过大的原因主要表现在:

(一)节约意识淡薄,资源浪费现象严重

一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意识淡薄,重钱轻物、重购置轻管理现象较为普遍。二是单位内部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基础管理工作不规范,造成资产管理上的漏洞。三是产权意识淡薄,国家所有、单位占用变成了单位、部门所有,不经审批,随意捐赠、低价出租出借、私自处置等现象普遍存在。四是资产配置不合理,无实物配备标准,各单位资产数量苦乐不均,闲置浪费,运行效率不高等。

(二)车辆费用支出居高不下,加重财政负担

目前车辆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资源浪费,效率低下。无车不办事,办事必出车,互相攀比,公务用车已成为公务人员办事的身份象征。大多数车辆停置时间多,利用率低。二是车况差,维修费高。由于受财力限制,车辆更新较慢,已行车里程高、时间长,加大了维修费用的支出。三是公车私用,滋生腐败。目前,非正常公务用车的现象普遍存在,一些单位通过各种渠道超标准、超编制借用或购买高档车辆,损害了政府形象。四是车辆配备、更新、报废等手续得不到有效监控,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公务接待支出大

现行的公务接待同样是财政支出的一个“黑洞”,也在很大程度上促使行政成本居高不下。一是迎来送往,公务接待越来越讲究,出行、住宿和宴请越来越豪华。二是接待费开支名目繁多,本应由个人负担的消费转成公款消费,小至个人的应酬,大至送礼、高消费娱乐等。三是票据管理混乱,许多单位白条顶账,而且金额较大。在正规的发票里,也存在大量无单位公章、无内容说明、无经手人员的“三无”发票。

(四)会议费支出难以控制

一些单位会议仍不按规定进行严格审批,参会人员规模不控制,时间不压缩,会议工作人员过多,印刷量大、标准高、未经政府集中统一采购等现象十分普遍,会议越来越讲究档次和规格,利用开会之机报销餐费、出租车票、发放补贴等,解决本部门不合理的开支。

(五)差旅费支出较大

公费考察、培训等人数多、范围广,一些部门和单位借“学习考察”、“招商引资”、“接受教育”等名义,擅自改变路线,把公费旅游隐藏在学习考察和公务活动之中。近年来,借考察、培训为名,公费出国旅游现象时有发生。

(六)电话费、水电费等公务经费浪费较多

主要是电话使用尤其是长途电话使用管理不科学,照明用电浪费较多,节约用水意识不够,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浪费较为严重。

三、建设西安节约型财政的基本思路与对策

鉴于西安财政支出中一般性公用经费管理的现状及特征,压缩一般性公用经费支出便成为建设西安节约型财政的关键。因此,积极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目标,为政府管好钱,为人民理好财,坚持厉行节约、高效理财的原则,发挥财政的职能作用,以控制人、车、会、话为重点,压缩一般性财政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积极建设节约型财政是为建设西安节约型财政的基本思路。

(一)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一是认真开展清产核资,摸清家底,利用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对国有资产的动态管理。二是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使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实现规范化管理。三是制定科学合理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及其它装备设施配备标准,试行资产购置计划的审批制度,作为编制部门预算的依据。四是盘活存量资产,对闲置资产或“非转经”资产通过评估、公开拍卖、收入统管等手段,拓宽政府非税收入渠道,缓解财政压力;建立资产合理流动与科学调剂机制,对超标准、超编制的资产,由市财政无偿收回调剂使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改变国有资产分配不公而带来的收入分配不公。五是结合市政府行政中心北迁,整合办公资源,实行办公用房的集中管理、统一处置和统一建设。六是各单位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装修实行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对不符合节能要求的设备和设施应采取低成本的节能改造措施。同时,把先进的管理理念、方法和手段引入办公用房的管理,提高现有资产的利用率。

(二)强化交通费的管理

一是严格公务车辆的审批程序和配备标准。按照现有的车辆编制配备标准,对各单位超标准、超编制借用或购买的车辆进行清理;二是加大车辆更新力度。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逐步对车况较差的车辆进行更新,以减少车辆维修费,预防车辆事故。三是将公务车辆纳入政府环保节能采购。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绿色清单”中规定的标准采购环保车辆,及时淘汰环保不达标、油耗高的车辆;四是建立和完善公务车辆的日常管理制度。在市级机关逐步推广车辆IC卡实名制加油、定点维修、车辆经费包干、节假日封存等措施,降低运行成本。制定车辆外出审批制度,严格控制车辆出市、出省的审批,严禁公车私用。五是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务用车改革,逐步实行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

(三)加强各项差旅费管理

严格控制参加以各种名义召开的培训班、学习班;严禁以借参加培训班、学习班和考察等名义外出旅游。交通工具要以火车为主,乘坐飞机要经严格审批,应充分利用现代化通讯工具,尽量减少出差。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活动,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审批制度,加强对出国(境)用汇管理和经费管理;对那些必要的出国考察,建立相应的出国考察制度,明确出国考察的目的、任务;出国归来,需拿出成果报告,接受监督,使出国考察成为领导干部肩负的一种责任。

(四)严格公务接待制度、切实加强接待经费管理

各单位按照“热情、周到、节俭”的原则做好公务接待工作,严格控制宴请次数和宴请标准,控制接待人员和陪同人数。要实行接待费用的申请、报批等各个环节的控制;要坚决杜绝超标准、超规格、超范围的接待。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公务接待的管理和监督力度。对违反审批程序,擅自扩大接待规模、超标准开支的,财务经办人员和分管领导必须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又拒不纠正的,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五)大力节约会议费开支

会议经费实行专项审批、会前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进行,各类会议费支出应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统一办理结算。要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会议时间。对于内容相近或与会人员范围相同,可以合并召开或套开,要尽可能利用政府电子政务网召开网络视频会议、电视电话会议。要严肃会议经费开支的财经纪律。会议期间不准动用公款组织游览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准发放奖品、纪念品、各项娱乐费等与会议无关的开支项目。对擅自扩大会议规模、违反会议开支标准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注重节约电话费、水电费等公务经费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尤其是对集中办公的大院,要加强电话费、水电等资源消耗的管理,统一管理的设备要采用节能、节水、提倡使用新技术、新设备。一要各单位内部要加强对电话使用的管理,要适应电信资费改革的变化,不断寻求和采取节约电话费开支的途径和措施。长途电话推广使用IP电话,对集中办公大院等场所提倡使用程控交换机进行电话管理。二要加强用电管理制度,推广使用节能灯具,杜绝“长明灯”,尽量减少电梯使用。三要加强用水管理制度,严禁使用高压清洁水冲洗车辆,严禁“跑、冒、滴、漏”,杜绝“长流水”现象的发生。四要建立和完善办公用品的节俭使用制度,建立电脑、办公用纸、水、电等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对本部门的电、水、办公用品等资源消耗数据和费用开支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定期总结,并对违反节能规定的行为予以公示;要建立办公材料消耗核算制度,搞好日常节约,节约每一支笔、每一张纸,提倡双面用纸、信封反面使用,积极推行无纸化办公;推广和使用节能环保型办公材料和再生材料,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机制,搞好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促进办公用品的循环和高效利用。

(七)大力推广电子政务

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面向公众的网络信息资源库,系统、完整地公开政府机构的有关政策法规、办事制度、程序和结果,建设全天候网上虚拟电子政府,提高公务活动效率,减少文件和简报的发放,降低办事成本。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创新工作方式,精简管理层次,细化管理手段,节省各种开支。充分整合现有的网络基础、业务系统和信息资源,促进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要大力提倡利用网络获取信息,以减少报刊征订。市级部门征订的党报党刊,由市委宣传部统一征订、市财政统一安排经费,除上级明确规定的、必订的党报党刊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各区县及其他部门摊派征订任务。

摘要: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为此,财政应当坚持“保障吃饭,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原则,加强公共资金管理,压缩一般性财政支出,努力建立起公平有效、职能健全、平衡稳定和良性循环的节约型财政机制。

8.推进雨水利用 建设节约型社会 篇八

北京没有大江大河,对过境河流的水源控制能力十分有限,水资源主要靠本地天然降水。全市多年平均降水585毫米,形成水资源量近38亿立方米,地下水25亿立方米,地表水13亿立方米。

雨水对于北京而言,是极其宝贵的可利用资源。北京城市雨水利用已有悠久的历史。在故宫、颐和园、北海公园等古代建筑和园林内均可发现体现古人雨水利用思想的踪迹。那么在现代化城市建设中应如何进行雨水利用,雨水利用又有哪些意义和方式呢?

雨水利用不仅仅是一种资源的开发和节约,对整个城市的生态环境的改善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首先,进行雨水的收集利用,可直接节约水资源,缓解城市供水紧张。其次,建设渗透设施,下凹式绿地,使雨水下渗,可涵养地下水;减轻城区雨洪负荷,减少接纳水体下游洪峰流量和洪涝威胁;增加浅层土壤的含水量,调节气候,遏制城市热岛效应;可以减轻城区径流导致的面源污染;减少扬尘污染,降低噪音。再有,通过综合利用可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雨水利用通常分为雨水的直接利用、间接利用及雨水直接利用和间接利用相结合的综合利用方式三种。

雨水的直接利用

雨水的直接利用是指建设雨水收集系统,将一定汇水面积上的雨水通过收集系统收集起来,贮存于雨水收集池,经处理后用于绿化、冲厕、洗车等用途。如北京市政府机关大院雨水回收利用工程于2005年5月份建成并投入使用。该工程利用院内地面朝一面倾斜的特点,在雨水汇集的低洼处建设雨水收集池收集上游来水,经处理后用于院内绿化,不仅收集利用了雨水,解决了院内三分之二绿地的绿化用水,而且还解决了原来低凹处的积水问题。

北京市十五中学雨水利用回收工程,将学校操场近2万平方米的汇水面积上汇集的雨水,通过雨水收集系统回收进入地下蓄水池,经过初期弃流、截污装置、布水控制和净化池滤后用于冲洗操场、浇灌绿地,并能收集操场的日常冲洗用水,使操场的日常冲洗用水实现再利用。

还有就是利用雨水收集装置收集屋面雨水用于周边绿化、路面清扫等。

雨水的间接利用(也是通常的雨水渗透)

雨水的间接利用与雨水集中收集、储存、处理、利用相比,它具有技术简单、设计灵活、易于施工、运行方便、投资少、环境效益显著等优点。雨水渗透的目的是将雨水回灌地下,补充涵养地下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缓解地面沉降、减少水涝等。

这种方式常见的有:

(一)下凹式绿地,绿地是一种天然的渗透设施。一般在生活小区建筑物周围均有绿地分布,便于雨水的引入利用;可以在小区设计部分低绿地,以增加雨水渗透量。可以减少绿化用水并改善城市环境;对雨水中的一些污染物具有较强的截留和净化作用。

(二)人造透水性地面指各种人工材料铺设的透水地面,如多孔的嵌草砖(俗称草皮砖)、碎石地面,透水砖、透水性混凝土路面等。人造透水地面能利用表层土壤对雨水的净化能力,可实施地点灵活,停车场、步行道、广场等均可采用这种利用方式。

雨水的综合利用

雨水的综合利用是指雨水直接利用和间接利用相结合的方式,这种方式实际利用性强,如青年湖公园雨水综合利用工程,是将青年湖南、北岸雨水,收集引入湖中,利用公园中的湖体做雨水收集池,利用现有的湿地建立相应的湖水净化系统,控制湖周边的污染源,在收集利用雨水的同时使湖水水质得到净化。

城区雨水利用应采取因地制宜,根据当地的条件,选择直接利用或间接利用,或两种利用方式的结合,以做到经济可行。雨水的直接利用,如建设调蓄设施将雨水径流收集起来,经混凝沉淀、过滤、消毒后作杂用水,或将径流引入中水处理系统中水处理站,作为中水的水源之一,或与区域内的景观和水系结合,将雨水用于景观或作水系补水,或根据建设单位的具体情况,建设各类渗透设施,或将雨水渗透和雨水贮存结合建设渗透塘,渗透湿地等。

北京从2001年开始建设雨水示范工程,到目前为止城镇已累计完成162项雨水利用工程,总汇水面积1475万平方米,总蓄水能力达到230立方米,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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