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及租金标准

2024-07-03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及租金标准(精选4篇)

1.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及租金标准 篇一

红寺堡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红寺堡区建设交通运输局(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根据《红寺堡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方案》的有规定,乙方符合租住廉租住房的条件。现甲乙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廉租住房的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共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按政策规定将坐落在小区号楼单元号的住房(使用面积平方米)租赁给乙方。乙方愿意承租该房屋作住房使用。

二、租赁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日止。

三、月租按元/平方米计收,月租额计人民币元。

今后政府调整住房租金标准时,应按新的租金标准重新计算月租额。

四、租金交纳方式:

五、交租时间:乙方应按月及时交租金,无故拖延租金时,甲方加收月租额%的滞纳金。

六、租赁期间甲方不予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七、乙方家庭收入提高,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时应腾退所租房屋。如拒不退,自应腾退之日起六个月内甲方对其收取成本租金,六个月后收取本租金。

八、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将承租的廉租住房私自转借、转租的;

2、擅自将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变更为第三人或私自调换住房的;

3、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或连续六个月未在廉租住房居住(因病住院的除外)的;

4、外迁、外调或其他原因腾出房屋的;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九、乙方负有爱护、保管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备的义务,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

十、上述房屋因政府需要另作他用时,双方均应服从,合同终止。乙方的住房由政府或甲方负责解决。

十一、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

十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2011年月日2

2.左云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 篇二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逐步解决我县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加强政策性住房供应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31号)和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政办发〔2007〕5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条件的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第三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和退出制度。

第四条 县城乡建设局是廉租住房管理的行政部门,县监察局是廉租住房实施的监督部门,县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财政、民政、房改、残联等部门及云兴镇所属各社区服务站配合实施。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

凡符合左云县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革命伤残军人、军烈属等特殊优抚对象,以及孤、老、重度残疾短期内脱困无望急需救助的特殊困难租住房屋家庭,均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对申请廉租住房的所有对象中原拥有私房的,现已出售(五年以下者),赠予或出租私房的,以及现承租公产住房(经

见的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县城乡建设局。

县城乡建设局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会同监察、民政、云兴镇社区等有关部门,以联合办公或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进行实物配租轮候登记。在轮候期间,如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重新进行核实,并根据情况变化,变更登记或者取消配租资格。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应当在15 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家庭或申请人。

(四)公示: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户口所在社区公示7日,在主要新闻媒体公示15日,接受全社会监督。

(五)签约: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申请人与县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廉租住房的情况、租金标准、腾退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 申请人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和复印件:

(一)《左云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登记表》;

(二)家庭实际人口的身份证、户口薄、现住房产权证或租赁证(租赁合同);

(三)县民政局核发的《低保证》、《烈属证》或残联核发的《残疾证》,或军队、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军人证》;

(四)房改办提供的未参加过集资、房改的书面证明;

(五)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六)以各种渠道取得私房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取消配租资格,责令退出廉租住房,补交承租期内市场租金和廉租住房租金的差价,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转供私自交换使用、出卖或变相出卖使用权的;

(二)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三)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

(四)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五)非法强占廉租住房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十四条 直管公有住房单位,要做好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取、房屋养护等工作,确保廉租住房日常居住、管理、修缮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产权属国家所有,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第十六条 管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3.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及租金标准 篇三

【字体:大 中 小】【2011-10-17】 【作者/来源 六安市住房城乡建委】 【阅读:

次】 【关 闭】

六房保[2010]37号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六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

六安市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方案

为规范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逐步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配租方案。

一、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住房特殊困难家庭优先照顾的原则;

3、楼号、房号随机确认的原则;

4、政府主导的原则;

5、廉租住房建设、配租、管理相分离原则。

二、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2、属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住房家庭;

3、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4、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

5、经政府批准的住房特殊困难家庭。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住房认定:

1、家庭成员拥有私有住房的;

2、家庭成员承租公有住房的;

3、家庭成员在申请前已转让自有住房不满2年的;

4、待入住拆迁安置房屋的。

三、廉租住房配租指标分配

对年度廉租住房的配租指标,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廉租住房竣工情况确定后,再分年度落实到金安、裕安两区。

四、申请家庭应提交的材料

1、承租廉租住房申请书(原件);

2、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3、属低保家庭的,提供《六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属低收入家庭的(低保标准的1.8倍),提供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月收入证明(原件);

4、主管部门或经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住房证明(原件);

5、租赁住房协议(原件)或房屋权属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6、其他证明材料。

五、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程序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程序按建设部第162号令《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意见》(六政〔2009〕38号)的规定进行,实行三级审核两榜公示,经区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研究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具体配租,发放配租单,配租档案由区政府存档备查。

经批准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持配租登记单到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办理入住手续,签订《六安市城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按市政府批准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等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情况,确定轮候顺序,向社会公开。2010年度廉租住房配租工作于12月20日前完成。

六、有关要求

1、市住房保障、民政等部门应加强对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的监督指导。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认真负责,提高办事效率,严格办事时限,实行“阳光”操作,按规定程序办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2、享受廉租住房配租的申请家庭,应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金安、裕安两区街道办事处、民政局、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应根据各自职责,对享受配租的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区政府审定后,将审核结果分年度计入配租档案,并进行公示。

3、对弄虚作假的申请人,经核实后,按程序取消廉租住房配租资格,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4、在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有关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及租金标准 篇四

本人(身份证号:)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根据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政策,(身份证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勾选一项): □ 一至二级智力、精神、下肢、视力残疾人; □ 年满70周岁; □ 烈士遗属; □ 见义勇为人士;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请填写):。

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并承诺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名)年 月 日

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优先保障申请须知

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申请家庭,可予以优先保障:

1.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一至二级智力、精神、下肢、视力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

2.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已年满70周岁的(提供相应身份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烈士遗属的(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烈士证明书、申请人与烈士关系证明);

4.申请家庭成员中有见义勇为人士的(提供公安部门核发的相应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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