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整理的

2024-06-24

知识产权法整理的(精选8篇)

1.知识产权法整理的 篇一

知识产权: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法: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著作权:指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作品:通过作者的创作活动产生的具有文学、艺术或科学性质而以一定物质形式表现出来的一切智力成果。著作人身权: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作者:指进行文学、艺术或科学创作的人,即进行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的人。邻接权: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作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限制:指法律规定著作权人对某部作品享有充分权利的同时,在作品的利用方面对社会必须履行一些义务。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又称小发明或小专利。发明人:指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商标: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

知识产权的对象:为精神之产物,为人的精神创造物,为脑力劳动的创造性成果,为财产性信息知识产权的特征:从所有权具有的基本特征看知识产权是一种所有权而且是无形财产所有权。与有形财产所有权一样知识产权也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知识产权所有人之外的任何人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或者授权不得擅自使用其知识产权。(1)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或者非物质性。该特征是指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慧财产是无形的非物质的即知识产权客体(或者智慧)不占有任何物理空间看不见摸不着但能被人们所感知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2)知识产权的法定性。该特征是指知识产权虽然是由人类智力活动创造的智慧财产产生的但是并非每一项这样的成果都能产生相应的知识产权;(3)知识产权独占性或者专有性。该特征是指一般情况下某一具体的智慧财产在一个法域内只能有一个主体在某种类知识产权上依法享有其权利其他人就相同主题的智慧财产取得相同种类的权利但特殊情况除外;(4)知识产权的时间性。该特征是指一般情况下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受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知识产权就丧失其法律效力相应的创5第一编知识产权法造性成果、标记性成果或者经营管理经验等蕴涵有智力因素的成果就进入公共领域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任何人在不侵犯其可能存在精神权利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利用之。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

1、权利的对象或标的的不同。物权的对象是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实实在在存在的物。只是产权的对象是知识,是不含物质实体的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是非物质的客观存在。

2、物权与知识产权虽然同为绝对权力,但是在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上,知识产权显然要弱于物权。

3、物权人的利益通常可以借助事实上对物权对象的占有实现,知识产权利益的实现则须仰仗法律的保障。

4、但知识产权与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位给物权。

5、知识产权的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期限届满,权利归于消灭,作品进入公共领域,物权无此规定。两大法系对著作权区别:英美法系是产生于普通法历史环境中的英国的版权制度,可以说是从出版商的特权脱胎而来,虽然权利性质发生了质变,权利主体在法律的名义上也转到作者方面,但长期形成的产业传统仍然是出版商在涉权关系占主导地位。大陆法系是把对作者人格的尊重置于财产权上,于是在法律形式上,作者的利益成了这一系列权利的核心,更强调对人权理想追求的关注作品的特征:1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2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3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的范畴著作权发保护对象:文学艺术作品,即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实用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等影视作品、设计图模型等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合作作品的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其中,无法分割的合作作品著作权,适用财产共同共有原则,由合作作者共同共有。对著作权的行使,有规定的按规定,有约定从约定,约定不得违反著作权法,都无上述的按共有原则。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有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组织另一方行使,但所得利益应合理分配所有合作者。可以分割的可以对自己的部分行使著作权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1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通常属于事实作者,即自然人作者2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物质条件创作的,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给予作者适当奖励3根据劳务合同,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主持,根据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意志创作,并由该法人或社会组织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法人或社会组织被视为其作者

专利申请的原则:1 书面原则:申请人为获得专利权所需履行的各种法定手续都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办理。2 先申请原则:两个以申请人上分别采取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3 先发明原则:略。

4单一性原则:狭:一件专利申请的内容只包含一项发明创造,不能将两项获两项以上的发明创造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广:既包含狭义又包含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权一次 5 优先权原则:依《巴黎公约》申请人在任一成员国首次提出正式专利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又在其他成员国就同一内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可将其首次申请日作为其后续申请的申请日。专利权的产生的实质条件:积极条件:1 新颖性:判断一项技术在某一特定时间之前是否已经公开。我国规定:新颖性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公布以后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 创造性:a由专业人员来判断b开拓性c目的与效果的不可预测性d难易程度 3 实用性:一项发明创造能够在产业上进行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a实施性b有益性专利权对象1发明:前人没有的、先进的、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一种重大的科学技术新成就2 实用新型: 对物品的形状、结构或组合所作的革新设计,又称小发明3对产品的形状、图样、色彩或其结合作出的富有创新美感而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专利权的限制 :1专利权保护期20年2 首次销售:指当专利权人自己制造或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上市经过首次销售之后,专利权人对这些特定产品不再享有任何意义上的支配权,简单说购买者对这些产品的再转让或使用都与专利权人无关.这种情况被称为首次销售,也有人称权利耗尽或权利用尽.3 善意侵权:在不知情状态下销售或使用了侵犯他人专利权产品的行为。4 先行实施: 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开始制造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与专利技术相通的技术,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准备的,依法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该项技术。实施者的这种权利被称作先行实施权或简称先用权。5 临时过境 6 非营利实施7 为行政审批而实施。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规定,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一种许可方式,又称非自愿许可。职务发明的归属 :1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a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b履行本单位交付的 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c退职,退休 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原单位单人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2 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完成的。此两种情形专利权均归单位所有。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商标专用权与保障消费者和生产者,经营者共同利益原则2 注册原则3 申请在先原则4 审查原则包括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5 自愿注册原则6 同一注册,分级管理原则7 商标注册于商标评审相结合的商标确权原则及司法救济原则商标的分类:1 等级商标(标注不同档次)2 从属商标(主商标与从商标)3 备用商标(贮存商标)4 联合商标(类似商标)5 防御商标(不同类别商品的相同商标情形)按照商标的功能、用途、作用的分类:①等级商标。指同一经营者在自己生产经营的不同等级的同类商品上试用的系列商标。②从属商标。指同一经营者在自己生产经营的不同规格、型号、样式的同一种商品上除试用统一的主商标外,为区别各自的特征而使用的从属于主商标的专用于标志某一特定商品的商标。③备用商标。贮藏于企业内部待用的注册商标。④联合商标。指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型商品上注册的与主商标相近似的一系列商标。⑤防御商标。指所有人在与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不同的其他列别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的同一商标。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消极条件:一。绝对禁止条件:①维护我国国家尊严和尊重他国及国际组织的规定。②禁止具有不良社会影响的标志商标的规定。③关于地名作商标的禁止规定。④三维标志的禁用条件。⑤禁止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⑥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商标权益。⑦禁止使用虚假地理标志。二。相对禁止条件:①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标、型号的。②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③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注册商标的积极条件:①商标的显著性。②商标不得与他人的商标混同。我国商标权取得的原则:①确定商标权的原则-注册原则。②自愿注册原则。③以使用在先为补充的申请在先原则。④优先权原则。注册商标的终止:一。注册商标的撤销:1.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商标局责令在限期内改正或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①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②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③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④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⑤使用注册商标欺骗消费者的。2.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规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3.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而且争议理由成立,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驰名商标及其保护:驰名商标通常指那些在市场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一。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予以保护。二。放宽驰名商标注册的显著性条件。三。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四。驰名商标所有人享有特别期限的排他性。侵犯商标权的表现形式: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行为。

二、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这种标识的行为。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的。

五、给他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知识产权法整理的 篇二

一、“大数据”概念及特点

“大数据”科学家John Rauser认为“大数据”是指任何超过了一台计算机处理能力的数据。Gartner公司的Merv Adrian认为,“大数据”超出了常用硬件环境和软件工具在可接受的时间内为其用户收集、管理和处理数据的能力(1)。美国咨询公司麦肯锡全球研究所(MGI)在其报告中认为“大数据”是指无法在一定时间内用传统数据库软件工具对其进行抓取、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中国计算机学会大数据专家委员会委员赵国栋在调研多个行业后,认为大数据是在多样或者大量数据中迅速获取信息的能力(2)。

现在学界对于“大数据”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是综合上述定义可以分析出“大数据”一般指资料信息规模庞大而很难用传统方式进行收集、管理、存储和分析的数据集合。

根据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大数据”与传统意义上的数据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类型繁多,来源各异,总量远远大于传统数据。如今全球有数不清的数据传感器,将这些传递沟通的感应器与计算机智能连接起来,促成了物联网和工业互联网的崛起(3)。到2020年,只需花上一杯咖啡的钱,就可以把整个图书馆的全部信息拷进一个小的硬盘(4)。(2)“大数据”与传统数据库的处理模式不同。“大数据”的产生和处理速度更快,难以用传统数据库的处理模式进行收集、管理、存储。(3)“大数据”的价值与传统数据相比越来越高,应用范围越来越广。如在医疗保健领域,“谷歌流感趋势”项目依据网民搜索内容分析全球范围内流感等病疫传播情况,与美国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提供的报告对比,追踪疾病的精确率达到97%(5)。“大数据”也运用在我国的版权保护上,如为乐视、百度音乐等合作的冠勇科技推出的国内首家新媒体版权大数据监测平台CPM1Live,该平台利用30台服务器即可处理1000小时以上的音视频文件(6)。

二、现行知识产权法对“大数据”表现形式保护评述

(一)“大数据”的版权保护现状

在IT行业,有很多学者对“大数据”的概念予以界定,但在法律界并没有“大数据”这一专业法律词汇,因而也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对其予以保护。

数据属于事实,不是由大众“创作”出来,不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故“大数据”本身不属于我国版权法所称的单独类型的作品,不被版权法保护。但“大数据”可以汇编作品的形式给予版权法上的保护。对“大数据”进行具有独创性的内容上的选择或者编排,形成具有独创性的“大数据”汇编集合即“大数据”汇编作品,则可以通过版权法中的“汇编作品”予以保护。

(二)“大数据”版权保护存在的局限性

1.“大数据”的选择或者编排结构很难具有独创性。如果企业独立创造出某种选择或编排的方法,或者他人通过分析该企业的汇编结果可以简单轻松地反向分析出该选择或编排方法,而且对于同一范围内的“大数据”若使用该方法也可以得出相同的汇编结果,则说明该选择或编排方法并不存在智力方面的个体差异,不具有独创性,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实际商业运营过程中,企业在收集某一“大数据”类型时虽然具有一定的主观判断,但该主观目的属于思想范畴,不受版权法保护。因此企业对“大数据”的选择或者编排要符合汇编作品独创性的要求相当困难。

即使企业是基于个性化的主观判断对“大数据”进行选择或者编排,而不是利用既定的规则或规律去应用某种分析方法或者计算公式,但怎么判断该“个性化的主观判断”符合汇编作品“独创性”的要求?

在2009年大众点评网诉爱帮网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大众点评网中针对餐馆的介绍和点评内容整体构成汇编作品,大众点评网享有著作权(1),但二审法院认为大众点评网对于网友点评文字是按时间顺序排列,排列方式是常见的排列方式,并不具有独创性。同时,本案现有证据亦无法看出被上诉人对于用户点评的内容进行了选择(2)。大众点评网如欲主张针对餐馆的点评在整体上构成汇编作品,就应当证明其对用户上传的点评进行了选择(如指派编辑审核用户上传的点评,精选出质量上乘的),或以一种不同于业界常规的方法对用户的点评进行了编排(3)。

从这一案件不难看出即使企业不是利用既定的规则或规律去应用某种分析方法或者计算公式,但“大数据”汇编作品的独创性标准在实践中实在难以把握,企业对“大数据”的选择或者编排要符合汇编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亦相当困难。

2.“大数据”汇编作品不能保护“大数据”内容本身。由于汇编作品是通过一个体系化的选择或者编排方式呈现作品或者其他不构成作品的材料,故版权法保护的是汇编作品所呈现的选择或者编排方式而非其中的作品或者其他不构成作品的材料。

然而就“大数据”而言,具有高度商业价值的并不是“大数据”的选择或者编排形式,而在于“大数据”本身的价值以及对“大数据”进行选择或者编排后形成的结论类型的“大数据”的价值。现今很多行业对数据的选择或者编排正在逐步标准化和统一化,随着对数据收集、管理、分析技术的发展,可以预见未来行业间对“大数据”的选择或者编排亦会逐渐标准化和统一化。仅仅按是否具有独创性来判断“大数据”作品是否受版权法的保护,将使得具有重大意义和使用价值的“大数据”内容本身无法得到版权法的保护。

三、现行知识产权法对“大数据”实质内容的保护评述

在现行知识产权法下,企业如欲保护“大数据”集合实质内容,一般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业秘密对其收集、整理和分析的“大数据”内容进行保护。

(一)“大数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当经营者之间缺乏竞争关系时,即使他人直接提取“大数据”汇编作品中的数据制作相同或者相近的数据时,经营者也无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且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是以举例加概括的方式,然而通过原则性条款来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极大的不可预见性,法官一般根据个案予以解释和判断,这无疑让“大数据”作品的制作者很难预见自己的权利能否得到保护,使得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大数据”集合的实质内容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二)“大数据”的商业秘密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通过商业秘密对这类“大数据”予以保护是合理的。并且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大数据”的优点在于保护的灵活性,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具体的保密措施。但如果对“大数据”集合这一商业秘密的保护完全依赖于保密方的行为,一旦保密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保密协议,“大数据”作品制作者的利益难以完全实现或者根本无法实现,即使得到救济也无法完全弥补“大数据”作品制作者因商业秘密泄露受到的损失。

四、大数据时代下数据保护的立法完善

我国的数据信息产业初具规模,与欧美国家相比有很大的差距。数据信息产业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我国现有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作用有限,难以为数据信息产业的发展壮大保驾护航,为了我国数据信息产业的发展,完善我国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是有必要的。

(一)明确汇编作品“独创性”标准保护“大数据”表现形式

对“大数据”进行收集、选择或者编排是对其进行分析利用的前提,故需在现阶段通过版权保护“大数据”汇编作品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如何更好地运用版权法保护“大数据”汇编作品。纵然对“大数据”进行选择或者编排很难具有独创性,但对致力于研究如何收集、整合“大数据”的企业来说,版权法应当明确汇编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才能更好地保护“大数据”。

判断汇编作品是否符合版权法所要求的选择或者编排的独创性要求,可以从以下内容考虑:如果“大数据”的获取、选择、编排是由汇编者独立完成,而非运用既定规则或规律的计算方法完成甚至抄袭完成,且汇编者进行了主观上的衡量、判断,有体现作者发挥聪明才智的空间,达到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则通常具有独创性。如果只是根据某个特别简单的标准如时间、字母排序等进行数据的选择,则无法体现出汇编者的独创性,不能获得版权保护。

(二)赋予“大数据”集合特殊权利保护其实质内容

因为最易被复制,最具价值、最需保护的是“大数据”作品内容本身的价值,故需要另谋他路保护“大数据”集合实质内容的价值,为“大数据”集合设立特殊权利有其必要性。除了由于有的数据库本身达不到版权法保护的标准,另一方面在于保护制作者收回投资,防止由于数字技术的进步,随意复制原有的数据而不承担侵权责任事件的发生(1)。

虽然“大数据”与数据库在处理模式、利用范围等方面有诸多不同的特点,但究其本质均为数据集合,因此可以借鉴欧盟的相关规定来保护“大数据”集合。

1.特殊权利的客体。明确规定“大数据”特殊权利保护的客体是经证明在质量或数量上做出实质性投资的“大数据”集合。所谓“实质性投入”是指在“大数据”集合的制作过程中应当对内容的获得、校正、表现等方面进行质量上或数量上的实质性投资。投资不仅指物质金钱上的投资,还包括时间、劳动、物力等方面的投入。《指令》立法理由第19条举出了非实质性投入反面例子:“一般而言,将数首音乐演奏录制在CD上的汇集并不在《指令》保护范围内,因为它既不符合作为汇编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也不足以符合特殊权利保护中实质性投入的条件”(2)。

2.特殊权利的主体。“大数据”集合特殊权利的主体是“大数据”集合的制作者,对“大数据”集合的制作进行了实际性投入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指令》理由陈述第41条对数据库制作者做了解释:“数据库制作者是最先进行投入并承担风险的人;特别是受委托人不属于数据库制作者”(3)。

3.特殊权利的内容。“大数据”集合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大数据”集合享有“摘录”和“反复利用”的权利。

“摘录权”是指采取任何方法或以任何方式将“大数据”集合内容的全部或其实质性部分永久或暂时转移到另一媒介上的权利。借鉴《指令》第7条第2款a项,其将“摘录”定义为:“用任何手段以任何形式,永久或临时地把数据库内容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转换到其他介质中”(4)。

“反复利用权”是指以任何手段或方式向公众提供数据库中的全部或实质部分内容的权利,包括复制件的发行、出租、在线传播或其他方式的传播。借鉴《指令》第7条第2款b项,其将“反复利用权”定义为:“通过发行复制件、出租、在线传输或其他方式传输,以任何形式向公众提供数据库内容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5)。

3.知识产权法整理的 篇三

关键词: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评价;AHP;熵权法

中图分类号: F301.24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1002-1302(2015)01-0420-03

收稿日期:2014-06-12

基金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编号:2012BAB11B06)。

作者简介:鞠军(1986—),男,江苏泰兴人,硕士,工程师,主要从事土地登记、土地规划、土地信息系统方向的研究。E-mail:jujun05-1@163.com。

通信作者:李钢,博士,教授。E-mail:cumtlig@263.net。当前我国农村居民点用地粗放、布局混乱,缺乏统一的规划,不少空地、闲置地得不到有效利用,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超标等现象严重。农村居民点整理是改变农村居民点用地闲置、低效利用现状,增加耕地面积,促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优化城乡用地布局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国内很多学者从农村居民点整理的驱动力、整理潜力、整理模式、整理效果评价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研究[1-4],取得了很大进展。这些农村居民点整理增加耕地潜力的测算多数只考虑其理论潜力,而对于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的经济、社会、效益等限制性因素考虑较少。本研究试图在农村居民点整理的经济可行性、社会可行性、效益可行性的前提下,建立指标体系,评价农村居民点的整理潜力,为进一步提出农村居民点整理战略部署、制定农村居民点整理规划、开展农村居民点整理工作提供依据。

1研究区域与研究方法

1.1研究区域概况

沛县位于江苏省西北端,东靠微山、昭阳两湖,与山东省微山县毗连,西北与山东省鱼台县接壤,西邻丰县,南界铜山区。总面积1 576 km2,人口118万,辖15个镇,325个行政村。沛县境内无山,全部为冲积平原,海拔由西南部的41 m降至东北部31.5 m左右。境内有9条骨干河流,属淮河流域泗水水系中的南四湖水系。

1.2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评价指标体系

制约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的因素主要有经济、社会和效益等因素,选取相应指标构建整理潜力评价指标体系,详见图1。

1.2.1经济因素农村居民点整理是一项有资金及劳动投入的过程,能否筹集到足够的资金,直接决定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能否实现。资金投入的多少与国家、地方和个人的经济实力有密切关系,故选择人均GDP、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3个指标分别表征国家、地方和个人的投资能力。

1.2.2社会因素选取非农行业从业人员比重和单位耕地种植业劳动力人数作为社会评价指标。两者数值越小说明从事传统农业生产的人口越少,对农用地、耕作半径及传统民居等的依赖性越小,生产生活城市化程度越高,进行农村居民点整理的积极性越高,越有利于现实潜力的形成。

1.2.3效益因素农村居民点整理的效益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政府、集体、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根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划的思想,新增耕地指标可用于城镇建设。选择地区现有耕作水平下的粮食单产和工业用地最低出让金标准表示农村居民点整理的效益。

1.3基于AHP法的权重确定方法

层次分析法是目前比较常用的确定指标的科学方法,它是美国匹兹堡大学教授萨迪于20 世纪70年代中期提出的一种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多目标决策分析方法[5]。AHP法首先将研究对象分解为一个多层次、多目标的综合指标体系,然后由数名专家对各子目标和指标进行经验判断,再对这些子目标和指标的整体权重进行排序判断和一致性检验,最后确立各个子目标和指标的权重。这种方法做到定性分析与定量判断相结合,大大提高了权重计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AHP法确定指标权重的流程如图1所示。

1.4基于熵的评价因子权重确定法

熵是热力学中的重要概念,表示一个信息源发出的信号状态不确定的程度。用熵权表示评价指标的相对重要程度,基本思想是评价指标的差异程度越大越重要,则权重相应也越大。当评价对象在某项指标上的值相差较大时,熵值较小,说明该指标提供的有效信息量较大,该指标的权重也应较大;反之,若某项指标的值相差越小,熵值较大,说明该指标提供的信息量较小,该指标的权重也应较小。当个别评价对象在某项指标上的值完全相同时,熵值达到最大,这意味着该指标未向决策提供任何有用的信息,可以考虑从评价指标体系中去除。所以,熵权法赋权是一种客观赋权方法,在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评价中,通过对熵的计算确定权重,就是根据各项评价指标值的差异程度,确定各评价指标的权重[6]。

设有m个评价指标,n个评价对象,则形成原始数据矩阵 X=(xij)m×n。对于某项指标i,指标值xij的差异越大,则该指标在综合评价中所起的作用越大;如果某项指标的指标值全部相等,则该指标在综合评价中几乎不起作用。使用熵权法赋权主要包括以下3个步骤:

(1)原始数据的标准化。考虑到各评价指标量纲、数量级和数量变化幅度的差异,首先采用极值标准化法对现状数据进行级差标准化处理,得到0~1的标准值。

rij=(xij-ximin)/(ximax-ximin)正效应

(ximax-xij)/(ximax-ximin)负效应。(1)

式中,rij为标准化后某指标的值,xij为处理前某指标的值,ximax为处理前某指标的最大值,ximin为处理前某指标的最小值。

nlc202309011121

(2)定义熵。在有m个评价指标,n个评价对象的评估问题中,第i个指标的熵定义为:

Hi=-k∑nj=1fijlnfij,i=1,2,…,m。(2)

式中,fij=rij/∑nj=1rij,k=1/lnn;当fij=0时,令fijlnfij=0。

(3)定义熵权。定义了第i个指标的熵之后,第i个指标的熵权定义为:

wi=1-Him-∑mi=1Hi。(3)

式中:0≤wi≤1,∑mi=1wi=1。

综上所述,熵权法是一种在考虑各评价指标所提供信息量的基础上,计算综合指标的数学方法。作为一种客观综合评价方法,它主要是通过各指标传递给决策者的信息量大小来确定其权重。

2结果与分析

2.1基于AHP和熵权法赋权的评价指标权重的确定

由图1可知,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评价指标体系是一个二级层次指标体系,在本研究中,准则层对目标层权重的确定采用AHP法,措施层对准则层权重的确定采用熵权法赋权。措施层对目标层的组合权重计算公式为:

Wj=∑ij=1WiWij。(4)

式中:Wj为措施层对目标层的组合权重,Wi为准则层对目标层的相对权重,Wij为措施层对目标层的熵权。具体见表1。表1准则层对目标层、措施层对准则层及措施层对目标层的权重

目标层准则层权重评价指标信息熵熵权权重居民点整理潜力经济因素0.493 6人均GDP0.939 20.241 40.119 2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0.864 10.539 30.266 2农民人均纯收入0.944 70.219 30.108 3社会因素0.179 9非农行业从业人口比重0.808 10.712 60.128 2单位耕地种植业劳动力人数0.922 60.287 40.051 7效益因素0.326 5粮食单产0.810 60.746 20.243 6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0.935 60.253 80.082 9

根据居民点整理潜力评价指标体系和收集到的各乡镇实际资料,确定沛县耕地整理潜力评价指标值,将评价指标值构成的原始矩阵进行极大值标准化(表2),根据熵权法公式计算出的措施层各评价指标对准则层的熵和熵权(表1)。

2.2居民点整理潜力综合评价和潜力等级

在进行沛县居民点整理潜力评价结果计算时,本研究采用综合评价法。

E=∑mi=1Wi×Ci。(5)

式中:E为沛县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综合评价指数,Wi为第i个评价指标的熵权值,Ci为第i个评价指标的标准化值。根据此模型得到的沛县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综合系数及排序如表2所示。表2农村居民点整理评价指标标准化值、综合指数排序

乡镇评价指标标准化值人均GDP地方财政一般

为了将各镇居民点整理潜力直观表现出来,在此用SPSS 进行分类,再通过 ArcGIS 表现其空间分布,如图3所示。

从图3可以看出,在考虑经济、社会和效益等限制条件下,沛县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主要分为3类地区,其中Ⅰ类地区主要有沛城镇、五段镇、杨屯镇、大屯镇、龙固镇、魏庙镇。这些地区经济社会相对发达,人均GDP较高,投资能力较强,对农村居民点整理需求迫切,因此整理潜力系数较大。这些乡镇应积极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划,加大农村居民点整理力度,缓解城镇建设与用地矛盾的压力。Ⅲ类地区主要有河口镇、张庄镇、胡寨镇、鹿楼镇、朱寨镇地区,由于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城镇化和工业化水平低,经济发展缓慢,资金筹措困难,投资能力较差,这些地区可挖潜的居民点整理潜力相对较小。剩余的乡镇分布在Ⅱ类地区。

3结论

在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效益等因素的基础上,沛县各镇综合潜力系数表现出明显区域差别,总体上呈东部偏大、西部偏小的趋势。各镇综合潜力系数大小分布在0.13~0.60 之间。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主要分布在自然条件较好、现状人均用地较大、经济社会发达、投资能力较强、城镇化和工业化水平较高、对土地需求迫切、政府和农民对农村居民点整理的积极性高的地区。农村居民点整理应结合新农村建设,研究实现农村居民点减少和建设用地增加挂钩的途径,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建设用地尤其是居民点用地的整理,实现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改善农村面貌[7]。

参考文献:

[1]余劲,孙春阳. 中国农村居民点土地整理研究评述[J]. 中国土地科学,2008,22(5):69-71.

[2]林坚,李尧. 北京市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潜力研究[J]. 中国土地科学,2007,21(1):58-65.

[3]闫庆武,卞正富,王桢. 基于空间分析的徐州市居民点分布模式研究[J]. 测绘科学,2009,34(5):160-163.

[4]陈科,郑循刚,龚碧凯. 成都市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变化及驱动力分析[J]. 安徽农业科学,2009,37(18):8722-8724.

[5]张笑寒. 基于AHP方法的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研究[J].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25-30.

[6]李萍,魏朝富,邱道持.基于熵权法赋权的区域耕地整理潜力评价[J]. 中国农学通报,2007,23(6):536-541.

[7]郎义华,邱道持,魏薇,等. 农村居民点用地演变及驱动力分析——以重庆市九龙坡区为例[J].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32(3):146-150.梁爽,陈浮,渠俊峰,等. 低碳背景下江苏省农业现代化水平综合评析[J]. 江苏农业科学,2015,43(1):423-426.

doi:10.15889/j.issn.1002-1302.2015.01.140

4.知识产权名词及简答题精华整理 篇四

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2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3展览优先权是指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4抵触申请是指一项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已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5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6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智力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是指由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部分组成的传统知识产权,权利涉及的对象物为作品、发明创造、商标。广义的知识产权从权利类型来说有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知识产权。

7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8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10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11表演权 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简答

1.商标注册原则

1申请在先原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在先的商标,其申请人可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如果是同一天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申请人之间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申请人抽签决定。

2自愿注册原则3 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但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除外。

2商标注册的条件

(一)申请人的条件1)一般规定——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共同申请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申请被核准后,共同申请人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权。3)外国申请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4)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申请人——注册申请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组织,申请证明商标的,还应当是对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特定质量具备检测和监督能力的机构。

(二)商标构成的条件1标识的可视性。商标标识必须为视觉可感知,可以是平面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也可以是三维立体标志或者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声音和气味在我国不能注册商标2标识的显著性。(1)标志本身具有显著特征(2)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3该标志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4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

3商标权人的权利(着重看许可权和续展权)

1、许可权《商标法》第40条就商标许可使用进行了规定,要点为:(1)以许可合同为基础;(2)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许可人有监督权,被许可人必须表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即表明自己的名称和产地)。

2、续展权(第38条)要点为:(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2)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3)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4)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5)续展没有次数限制。

3、转让权即注册商标所有人将其对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权利。

4、专用权和禁止权(1)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准使用的商品为限。(2)禁止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3)上述规定表明,法律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大于商标权的行使范围,扩及到类似商标和类似商品。

4职务发明创造的分类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具体包括:(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5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1.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的单位。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3.发明人和设计人享有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并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可享受荣誉和精神奖励。

6专利的申请的原则

1、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1)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2)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2、单一性原则:(第31条)。a.又称一申请一发明原则,它是指一件专利申请只能限于一项发明创造。b.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c.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3、优先权原则。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该在后申请被视为是在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提出的。

(1)国际优先权。三种专利均享有,其中,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为6个月。

(2)国内优先权。只有发明、实用新型享有,时间为12个月。

4、形式法定原则。(书面申请原则)

7专利权被认定无效的后果(第47条)

(1)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2)不具有追溯力。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

具有追溯力。(3)如果因为不具有追溯力,导致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4)应当给予赔偿。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8专利权的合理使用(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专利法》第62、69条规定了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1)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第62条)(2)专利耗尽,不视为侵权。(专利耗尽原则)第69条第1项规定:“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是侵权行为。(3)先用权原则。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是侵权行为。(第69条第2项)(4)临时过境的使用权原则。(第69条第3项)(5)非商业使用原则。是指,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是侵权行为。(第69条第4项)(6)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是侵权行为。(第69条第5项)

9对强制许可实施人的限制

1、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范围有限制:(第52条)

(1)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2、强制许可的实施地域的限制。(第53条)

3、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第54条)

4、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第55条)

5、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第56条)

6(第57条)10知识产权诉讼特殊程序

1、管辖: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著作权和商标权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注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规定。利害关系人是指许可实施合同中的被许可人以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继承人。被许可人中,独占被许可人可以单独起诉;排他被许可人可以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共同起诉或者在知识产权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起诉;普通被许可人只有经过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许可才可以起诉。

3、诉前临时措施: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11(著作权的归属)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一)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 1基于已有作品进行再创作而产生的新的作品统称为演绎作品。2演绎创作所派生的新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演绎作者独立地享有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为合作作品。合作作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创作者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2、创作者们须有共同创作作品的合意。

3、创作者们须有共同创作的行为。

4、各创作者的贡献形成一件完整的作品。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即所有为该作品的产生付出智力劳动的人。作为合作作品,包括可以分割的(即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不得侵犯合作作品的整体的著作权)和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即不能单独使用)。

(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1 汇编作品指对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进行选择、编排体现独创性的新生作品。2汇编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由汇编者享有著作权。汇编人汇编有著作权的作品时应当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报酬。

(五)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1委托作品是作者基于他人委托而创作的作品。2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作者。

12汇编作品与合作作品区别

1、汇编作品常常有一个独立于各位作者的汇编者,他一般不参与具体被汇编作品的创作,而只是进行汇编工作。而合作作品则通常由一律平等的创作者共同创作。

2、汇编作品以汇编者的名义发表,而合作作品则通常以各位作者共同的名义发表。

3、汇编作品的具体作者对汇编作品整体不享有著作权,而合作作品的每一个作者都分享整体著作权。

4、汇编作品的具体作者之间不必具备合意,合作作品之间往往应当具有合意 13著作权的取得与期限

一、著作权取得制度的种类

1、自动取得制度 指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一

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1)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2)著作权的取得,不以是否“发表”为条件。(3)“发表”,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行为。

2、注册取得制度

二、著作权的期限

(一)一般原则:1人身权: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发表权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 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 50 年的12 月 31 日。2,财产权:公民的作品,为作者终生及其去世后50年,至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去世的作者去世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二)特殊规定适用对象:法人作品、特殊职务作品、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1、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2、特殊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3、对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 年的 12 月31 日。14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关系

联系:二者同属知识产权范畴,著作权是邻接权产生基础,然而没有邻接权的保护,著作权的保护又是不完全的。区别:

1、主体不同:著作权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邻接权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者的权利。

2、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邻接权是传播者艺术加工后的作品。

3、内容不同:著作权是作者对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及财产权;邻接权是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

4、受保护的前提不同:著作权是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受保护;邻接权的取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15合理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而无偿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行为。其构成要件:A.一般只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B.必须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C. 不必征得著作权人许可而无偿使用他人作品。D. 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或出于公共事业的需要。E.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16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

5.知识产权法的试题 篇五

1.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2.商标权

3.独占实施权

4.著作权

5.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14分)

1.国务院所属——负责管理全国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2.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原则采用的是——和——相结合的原则。

3.我国商标到国外注册,可以选择办理——或办理——两种途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是——。

5.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6.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7.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演出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

8.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并能以某种——复制的智力成果。

三、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所给出的被选答案中,有1个或1个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1.根据商标使用对象的不同,可将其分为( )。

A.商品商标

B.服务商标

C.集体商标

D.证明商标

2.甲公司申请注册的“鹰”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乙公司认为与自己注册在先的商标近似,自公告之日起( )内,可以提出异议。

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2个月

3.王某注册了一个商品商标,他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当( )。

A.标明注册号

B.标明“注册商标”字样

C.标明注册标记⑦

D.标明注册标记④

4.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包括( )。

A.植物新品种

B.教学方法

C.药品制造方法

D.疾病治疗方法

5,北京大方公司申请取得了一个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该公司有权( )。

A.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制造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6.论知识产权法的现代发展 篇六

一、知识产权法在权利客体上的发展

知识产权法之初始,仅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为其主干。历经岁月变迁,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权利客体)日益延伸,渐成无形财产保护的.主要法律表现。譬如商标法,早期仅保护商品商标,其后扩及服务商标,现在又延及地理标志和证明标记,似有将商业标识一网打尽的趋势。随着知识产权法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客体虽日益丰富,但也日益背离其传统意义上的范围和特征。

知识产权客体(即知识产品)的范围传统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创造性的知识产品,比如专利技术、文艺作品等;一是识别性的知识产品,比如商标、商号等。因此,知识产权的客体在传统上要么具有创造性,要么具有识别性,并非只要是具有无形性或非物质性特点的财产,就都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框架中找到位置。但近年来的知识产权立法,开始缓慢的动摇知识产品传统上应具有的创造性或识别性特征。

如果留意著作权客体的悄然变化,即可感受到背离传统的趋势。早期著作权法在保护范围上主要限于文学艺术作品,后来扩及到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显然这些作品逐渐的远离了文学艺术作品的内涵。至于保护计算机软件,更是与文学艺术作品毫不相干。为此,中山信弘曾经指出:“著作物的范围正在由纯粹的艺术型或者学术性向着实用型、机能性方面扩展。” 可见,著作权法之客体范围已然发生重大变革,但无论如何,这些客体尚能保持独创性的特征,只是独创性的程度逐渐弱化了。

但是最近,甚至连独创性的特征都抛弃了。通过的《欧盟数据库指令》,确立了一种新的知识产权“数据库特殊权利”,赋予数据库制作者以“摘录权”和“再利用权”,意在阻止他人擅自使用数据库的全部或实质部分的内容。从此,在内容选择和结构编排上没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也可以得到这种新型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在传统上,数据库只有在选择和编排上满足独创性的要求,才可按汇编作品给予著作权保护。知识产品的创造性特征,由此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在商标法上,识别性的特征也日益弱化。证明商标的保护是一个典型的例证。证明商标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记。在证明原产地时,证明商标尚能体现出些许识别性,但这种识别性是对商品的来源地区的识别,而不像一般商标那样,是对商品的来源厂商的识别。可见,原产地证明商标已改变了识别性的内涵。至于仅仅是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产地等特定品质起证明作用的证明商标,基本上没有任何来源识别的功能。因此,证明商标动摇了商标权客体传统上的识别

7.知识产权法整理的 篇七

一、电视节目模板相关概念以及其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一) 电视节目模板概念

所谓的电视节目模板也可以被称为电视节目模式、电视节目形式等。对于电视节目的录制来说, 其中包含了场景的设定、语言风格的设置以及情景模式的设计等。有关学者和专家认为, 电视节目模板指的是关于电视节目中的各种元素的组合和提炼, 从而形成的一种特定风格。它从各个环节上体现了一种电视节目独特的组织形式, 并且这种形式是其他电视节目所没有的。因此, 它是一个系统的概念, 不仅仅包含了电视节目的形式, 还包括节目制作过程中的各个细节, 比如说灯光的渲染、主持人的服饰和站位以及舞台设计等。

(二) 知识产权保护法对于保护电视节目模板的意义

电视节目模板系统反映了一档节目的特点, 是区分其他电视节目的关键所在, 所以, 在电视节目的制作以及营销过程中, 对电视节目模板进行法律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电视节目模板包含了一档电视节目的全部创新点, 提高对电视节目模板的保护, 其本质上是对创新的保护。目前, 随着我国电视行业的快速发展, 行业之间的竞争力越来越大, 创新作为一个行业的核心竞争力, 这种法律上的保护对于行业发展来说具有重大意义。因为电视节目模板不仅体现了电视节目制作团队的集体思想精华, 而且它具有相当的商业价值, 模板的创新同时也是行业内的核心竞争力, 只有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 才能维持行业竞争的公平性, 维护市场稳定, 从而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 经济全球化的加快, 电视节目行业市场已经不只是指国内市场, 也包括了国际市场, 只有加强相应的法律保护, 才能提升我国的电视行业的核心竞争力, 从而使我国电视文化产业能够占领一定的国际市场份额。

二、电视节目模板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 电视节目模板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对于电视节目模板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十分落后。随着电视行业的快速发展, 各种关于电视节目模板的版权登记与交易也越来越频繁。同时, 因电视版权纠纷而引发的法律案件也越来越多, 但由于我国缺乏相关的法律规范, 电视节目模板知识产权难以受到法律的保护, 使得现如今我国的电视行业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依旧比较混乱。

电视节目能够给我们带来全新的视觉和听觉的体验, 它使人们工作之余的生活更加丰富, 能够有效缓解人们各方面的压力, 是人们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就是因为这种需求, 使得电视行业拥有巨大的市场潜力, 有些电视台为了占有市场份额, 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对别的电视节目模板进行抄袭和模仿, 没有自己的特色, 也使得另一方的商业权益受到损害。但是由于法律的空缺, 对这种现象无法形成很好的管控, 久而久之, 就会扰乱电视行业市场秩序, 使得电视行业不能良性发展。

电视节目模板是一个电视节目的精华所在, 而创新又是一个行业的核心竞争力, 如果对于这种现象不加控制, 则会打击相关电视制作团队的创作积极性, 从而导致我国现在电视行业整体缺乏创新性, 甚至照搬国外电视行业的模式。使得观众觉得无新意, 失去观看的兴趣, 从另一种角度考虑, 这种行为其实是在帮国外的某些电视行业做宣传, 在一定程度上给本国的电视行业造成一定的冲击。

(二) 电视节目模板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如今, 观众在观看电视节目时都会有一种感觉, 觉得两个不同的节目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其实, 这种所谓的相似就是“结构性抄袭”。电视节目模板和普通的作品不同, 在抄袭时也是不同的。节目制作方不可能将某一个电视节目模板完全复制过来。只能是将电视节目模板中所具有的某些因素提取出来, 将其放置在自己的电视节目中。这种抄袭虽然不是我们常见的一种抄袭方式, 但却属于抄袭。例如, 之前的《中国好声音》突然爆红, 从而使得很多家电视台纷纷模仿, 推出了很多类似的电视节目, 其实和《中国好声音》相比, 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差别。但我国目前的法律还无法给予电视节目模板一定的保护, 从而使得电视节目模板抄袭的现象频频发生, 这不仅影响了观众的观看效果, 同时也影响了电视节目制作行业的发展。对于电视节目模板的保护来说, 一方面是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 存在法律空缺。另一方面是电视行业市场竞争环境恶化, 很多单位不是将重点放在如何创新模式上, 而是将精力放在了如何抄袭和模仿上, 利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牟取暴利。所以, 目前我国的电视节目模板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

1. 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

对于电视节目模板知识产权的保护, 我国相对比较落后, 其中最主要的是相应的法律保护欠缺。虽然我国也有《知识产权保护法》, 但是, 其中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对电视节目模板的知识产权保护。首先是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定义不准确, 使相关司法人员在定义产权纠纷的时候无法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其次是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 人们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薄弱, 出现产权纠纷后, 不能很好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利。最后是执法力度不强, 在解决司法纠纷的时候, 相关人员的执法力度不强, 常常是通过赔款等方式, 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2. 缺乏正当的市场管理体系

在电视行业市场中, 造成不正当竞争的现象其实是由于缺乏相应的管理体系。对于出现的侵权现象不能及时制止, 由之发展下去, 从而导致事态的进一步加重。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执法力度不够、对于电视产业活动缺乏规范等。同时, 全民的版权意识薄弱也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 无论是观众还是电视节目制作单位, 对于版权的维护意识都比较薄弱, 使得市场竞争甚至使一些本来创意很好的电视节目由于制作团队本身的实力有限, 因而版权得不到很好地维护, 播出的状况反而不如那些抄袭别人的电视节目。

三、电视节目模板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一) 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内容包含了很多方面, 但是缺少对电视节目模板的相关规定。随着时代的发展, 相关的法律部门应该顺应时代潮流, 改革著作权法的内容, 将电视节目模板知识产权加入相应的法律体系中去, 使相关部门在处理一些侵权问题时有法可依。社会的发展必然会导致商业市场的改变。相关部门应该审时度势, 对于一些新出现的行业采取必要的法律保护。这就要求对原先的产权保护法进行改革, 将新的领域包含进去。只有这样, 才能使知识产权保护法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更加适应市场的变化, 满足市场发展的需求。

(二) 加大电视节目模板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在健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同时, 应该加强执法力度。如今, 电视行业市场上出现诸多问题的另一个原因就是执法力度不强。对于电视行业的侵权行为并不能切实地追究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首先, 在处理相关的产权纠纷的时候, 司法部门应该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 对案件本身的性质进行准确定位, 做到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一旦出现电视节目抄袭现象, 要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勒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播出, 并追究其侵权责任。同时, 要加强对电视行业的法律监管。规范电视节目的审批程序, 对于出现抄袭现象的电视节目不予通过, 从而在源头上把控侵权现象。

(三) 增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

增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分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增强电视节目制作单位的法律意识, 另一方面是增强观众的法律意识。首先, 需要增强电视节目制作单位的法律意识, 加强法律普及, 提高其创作积极性, 改变其自身的观念, 使其在电视节目制作中, 自觉地遵守法律, 通过正当途径来增强自己实力。同时, 一旦出现自己作品被抄袭的问题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使自己的权益不受到损害。其次要加大知识产权法的宣传力度, 增强观众的法律意识。随着电视行业市场规模的扩大, 监管部门不可能做到全面的监管, 总会有漏网之鱼, 这需要观众的帮助。当发现电视节目侵权行为的时候要及时举报。这样, 即使一些电视节目制作单位抄袭他人的节目, 也不会有销售市场, 这种抄袭的行为也就会受到控制。

(四) 规范市场秩序

电视节目模板抄袭现象有一部分原因是缺乏相应的市场规范造成的。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市场秩序, 从而导致了这种不正当竞争现象的出现。虽然市场的发展受到供需关系的决定, 但是, 相关部门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的能动性, 制定相应的法律来规范市场秩序。对于电视行业来说, 应该从法律层面确定电视节目模板的地位, 规范其特有的知识产权内容, 对于相应的侵权行为要制定明确的处罚条例, 并且要加强对电视节目的审批工作, 从各个方面来规范市场秩序。对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要坚决打击, 从而维护相关电视制作单位的合法权益, 促进市场的良性循环。

(五) 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辅助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知识产权法保护的补充。在解决相应的法律纠纷的时候, 如果不能利用相对确定、成熟的知识产权法予以保护, 则可以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保护, 特别是对于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条文还不明确的情况下, 利用这种方法可以有效遏制电视产业市场中存在的抄袭和模仿等侵权现象。有些人认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用来解决商业活动中的销售行为, 而电视节目模板的制作并不属于这一领域, 所以不应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辅助保护。但是这种观点明显存在一定的漏洞, 电视节目从制作到投放市场, 其本身就是一个商业操作行为, 并且就其电视节目制作的目的来说, 是为了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和广告。所以, 无论是从其制作目的来说还是其制作过程, 都是一种商业行为, 完全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就电视节目模板知识产权法保护现状来看, 完全可以先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 让其作为一个法律保护的过渡期, 最后通过改革《著作权法》来进行明确、积极的保护。

(六) 扩大知识产权法律监管范围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 电视行业不仅在国内市场发展, 也包括了国外市场, 这使得电视行业的竞争就更加的激烈。目前, 有很多电视节目制作单位抄袭国外成功的电视节目, 而且还占据了很大的国内市场。所以应该扩大知识产权法律监管范围, 对于抄袭国外电视节目的制作商也要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样不仅可以督促其进行自主创新, 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保护了本国的电视节目制作商的合法权益。同时, 对于国外的电视行业如果出现抄袭本国电视节目模式的现象, 也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确保本国的电视节目制作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增强了本国电视行业在国际上的竞争能力。

摘要:目前, 我国电视节目模板相互套用的现象越来越严重, 相关电视节目模板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 如何加强电视节目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研究热点。文章通过对电视节目模板知识产权现状进行分析, 指出电视节目模板知识产权保护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 缺乏成熟的市场管理体系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法律保护的建议。

8.论知识产权法的认识和思考 篇八

关键词:知识产权;正义性;价值体现;传统知识;WIPO

知识产权人的权利随着科技进步与社会发展而在不断的扩张,社会公众的信息自由范围也同时逐渐扩大,从而出现了知识产权垄断权与社会公众可以自由、有限地接近、使用知识资源之间的紧张关系,导致了双方利益的矛盾冲突。知识产权法时刻关注知识产权中私益与公益之间的矛盾冲突,私益需要有力保护,公益更是立法之本,协调两者之间的权利范围是每个社会秩序所要面临的任务。构建利益平衡机制是解决知识产权公私益矛盾的有效方法和手段,相应地,使两者之间达到一个恰当适度的理想状态。同时,以有效的制度救济作为补充手段, 在知识产品生产和流转的动态过程中,始终使两者的利益保持一种平衡。这是利益平衡制度设计在知识产权法上最高价值追求。知识产权人的私益与社会公众的公益之间的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石。知识产权法通过平衡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促进知识产权法公平、正义社会价值目标的实现。

一、知识产权法的法律价值

1.知识产权法的一般法律价值。知识产权法是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知识产权领域的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都表现为对知识产权这种私权的侵害。知识产权法通过确立对知识产权侵权制裁的法律机制,在知识产品的市场流转、应用和传播领域确保了公平竞争秩序。

2.知识产权法专项法律体现的价值。从知识产权领域的专项法律而论:专利法是保障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专利权的法律。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是对专利涉及的技术领域的一种合法垄断,这种合法垄断却为技术领域市场公平竞争创造了条件。

二、知识产权法的社会价值

1.自由。法律是自由的保障。就法的本质而言,法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法典是用来保卫、维护人民自由的,而不是用来限制、践踏人们自由的,如果法律限制了自由,也就是对人性的践踏。

2.公平正义。知识产权法本身具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功能——“知识产权法在其诞生之日起,就有禁止不正当利用和不诚实牟利的作用,反映在商业上就突出表现为禁止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法的目的旨在赋予并保护权利人的独占权,帮助权利人消除他人搭便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创新。“创新”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独立的主导性价值,不仅是知识产权制度在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制定和存在的原因和追求的目标,同时在对这一目标的追求中,知识产权制度本身也实现了自身制度的创新。

三、知识产权法的现代发展

1.知识产权法在权利客体上的发展。知识产权法之初始,仅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为其主干。历经岁月变迁,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权利客体)日益延伸,渐成无形财产保护的主要法律表现。譬如商标法,早期仅保护商品商标,其后扩及服务商标,现在又延及地理标志和证明标记,似有将商业标识一网打尽的趋势。随着知识产权法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客体虽日益丰富,但也日益背离其传统意义上的范围和特征。

2.知识产权法在权利归属上的发展。知识产权法的目的之一在于激励知识创新,知识产权因此归属于创造者,实属当然。1791年法国专利法前言宣称:“任何新的想法,其实现或者开发可以变为对社会有用的,主要应属于构思出这种想法的人。如果认为工业发明不是发明人的财产,从实质上来说,那是违反法律的。”而著作权归属作为自然人的作者,更是天经地义。法国和德国等坚持“作者权法”传统的国家,曾坚持认为作者是作品的主人,作品只能是作者的财产。知识产权归属于知识产品的创造者,甚具伦理上的正当性。

但是随着知识产品的商业化生产,知识产权归属于创造者的原则,渐渐让位于保护投资者的需要。对于发明的专利权,是属于发明人还是属于其雇主(投资者)?在法律上最早回答的是1897年奥匈帝国的专利法,该法承认发明人对其发明有权获得专利权的原则可以有例外,即在合同或者服务章程中另有规定的,专利权可以不归属于发明人。后来各国陆续作出类似的规定。

3.知识产权法在权利内容上的发展。在经济、政治和科技的推动下,知识产权的权利类型日益丰富,一面通过颁布新法,增加权利种类,比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一面通过调整旧法,增加新的权项。比如专利法上增加了许诺销售权;著作权法上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禁止规避技术保护措施权等。同时,知识产权的权利内涵也日益拓展。比如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扩及域名之上,禁止在域名上恶意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尤其是著名的商标;作品的复制权也延及到将作品数字化的权利。

四、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适应

以国际条约为主导的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己经势不可挡,但其全球化应当是有限度的,这种限度来自于世界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因此,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在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进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本国的经济实力和法律观念,注重国家利益的维护,反对保护标准不相适应的提高。否则,知识产权立法尽管在法律理论上恰当自如,但如果脱离了实际,就会丧失其合理性,蜕变为纸面上的逻辑符号,徒具美学的意义。

五、结语

从整体的知识产权法来看,知识产权的触角越伸越远,逐渐背离了其原有的范围,有向无形财产法渗透的趋势。前已述及,知识产权的客体要么具有创造性,要么具有识别性,而这些特征逐渐被扬弃。知识产权法在保护投资回报和维护公平竞争的目标下,开始延伸到数据库、证明商标等创造性和识别性极弱的客体上。某种程度上,知识产权似乎渐渐的泛化到无形的财产之上,而不论其是否有创造性或者识别性。纵览知识产权现有的保护范围,与知识产权法诞生之初相比,可谓面目全非,除了无形性之外,几乎难以抽象出其共同特征。长此以往,知识产权法也许面临着自我解构的困境,当知识产权法客体的创造性或识别性越来越淡化,知识产权法或许就真正成了规范“无形财产”,而非“智力成果、商业标识”的法律,从而对称于规范有形财产之物权法,并肩而立,相互呼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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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杨春福.  风险社会的法理解读[J].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1(06).

[3] 知识产权的共同规则与自主话语[J]. 中国社会科学. 2011(05).

[4] 吴汉东.  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评价与反思[J]. 中国法学. 2009(01).

[5] 吴汉东.  知识产权法律构造与移植的文化解释[J]. 中国法学. 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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