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及股权出资涉税问题终极总结

2024-06-29

股权转让及股权出资涉税问题终极总结(精选4篇)

1.股权转让及股权出资涉税问题终极总结 篇一

股权转让涉税问题(基础篇)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二、征收范围自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国内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其取得的转让所得在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行为,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其取得的所得,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三、征收时间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被投资企业核实其股权变动情况,并确认相关转让所得,及时督促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履行法定义务。

四、纳税人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以转让人为纳税人,以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由受让人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受让人没有扣缴税款或无法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自行主动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违反规定应扣未扣或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五、适用税率自然人的股权转让所得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税率。

六、征收税种

(一)仅征收股权转让印花税◆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4.其他合理情形。

(二)仅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发生股权转让时,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即: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个合伙人为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同时征收印花税及个人所得税◆1.净资产核定法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2.类比法(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3.其他合理方法(1)对于股权取得当期至股权转让当期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依据企业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确定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以企业所有者权益加上转让时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评估增值额,按照股权比例确定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收入;(2)对于股权取得当期至股权转让当期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账证不健全企业,依据股权取得当期至股权转让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应交企业所得税的差额及转让时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评估增值额(提供《资产评估报告》),按照股权比例确定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收入。(3)对于3年内无生产经营收入的企业,可根据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按市场价格对企业的土地、房产、机器设备、商誉等资产进行评估并形成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收入。(4)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七、股权原值的确认方法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3.在发生股权继承或直系亲属间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个人投资者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个人投资者股本,个人股东尚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前股本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5.除以上情形外,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2.股权转让及股权出资涉税问题终极总结 篇二

来源: 作者:

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受当前经济形势的影响,不少个人和企业纷纷整合手里的资产,转让股权就是其中之一。近日,为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以下简称“285号文”),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对此,税务部门相关人士提醒纳税人,在办理股权转让时,要注意有关涉税程序和特殊政策的规定。

先履行纳税义务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据介绍,按照“285号文”的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此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规定:“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也就是说,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再持有关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如果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发生股权变化公司在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场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然后转让方或受让方及时主动就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到地税部门申报。

注意股权转让个税的计算及主管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是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次征收。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关于原值及费用的确定,纳税人必须提供有关合法有效凭证)。对此,“285号文”明确,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举例来说:假设刘先生取得A公司股权时支付人民币100万元,现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要将其所持有的A公司股权作价人民币250万元转让给B公司。现行税法规定,对于股权转让,营业税及附加目前暂免征收,但所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属产权转移书据,立据双方还应按协议价格(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则该股权转让应缴交印花税2500000×0.0005=1250元,应缴交个人所得税

=(2500000-1000000-1250)×20%=299750元。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如发生应税所得,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由于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往往不在同一地,这里涉及主管税务机关问题。按照“285号文”的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另外还应注意,目前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有四项特殊政策规定

除了上述办税程序问题,税务人员特别提醒纳税人,以下四项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的特殊规定也应该引起重视:

一、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规定,全体股东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原股东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原股东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

二、转让股权取得违约金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股权成功转让

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如果股权没有转让成功,取得的违约金收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收回转让的股权分两种情形交纳个人所得税。《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第一条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即按两次股权转让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转让改组改制企业的量化资产股权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60号)规定,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个人将股权转让时,应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而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832号)中有关国税发[2000]60号文规定适用范围进行了解释:一是暂缓征税的前提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二是暂缓征税的分配方式,是在企业改制时将企业的所有资产一次量化给职工个人。

3.股权转让及股权出资涉税问题终极总结 篇三

变更,投资款应返还

作者:彭建平律师 来源 广东万勤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xx公司系由5名股东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6月,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1050万,认缴资本1050万元已到位。为吸收资本促进公司发展,xx公司在社会上寻求投资者,2012年12月,5名股东与6名投资人签订《出资协议》,约定11人共同出资1050万元,并约定各自出资金额及股权比例。后,6名投资人中3名分别向xx公司支付了出资款,其他人并未出资。3年过去了,履行了出资义务的投资人从未获得xx公司股权,xx公司因经营不佳处于亏损状态。

【办案经过】万勤律师事务所接受3名投资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了解3名客户的法律需求后,我所律师审阅3名客户提供的《出资协议》、汇款单、收据等证据,并根据需要调取了xx公司工商登记内档资料,经研判后,向3名客户出具《万勤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方案书》向其介绍案件的法律分析意见及风险、代理服务内容及时间表、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返还投资款及利息损失,并及时申请法院查封了xx公司的资产,本案经过开庭及法院两次调查,最终调解结案,xx公司同意返还出资款。

【案件主要风险】

1、出资协议为11人签订,要返还投资款,须考虑是否需要解除协议,而要解除协议,需要将11人共同纳入诉讼,多人诉讼案件,因送达问题,案件可能难以推进;

2、既然是投资,虽然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但投资有风险,企业亏损了,投资人是否也应承担风险?

法律研判:

1、是否需要将出资协议的11人纳入本案诉讼,应当考虑出资协议的性质。我们认为,出资协议既不是发起人设立公司的出资协议、也不是股权转让性质的协议、又不是增资扩股性质的协议,新投资人通过向xx公司出资,是不具备成为公司股东的法定条件的,该协议名为出资,实质为公司自融资的行为,因此,起诉时可不考虑将11名协议各方纳入本案诉讼。

2、新投资人是否需要承担亏损的风险。因出资协议无法实现成为公司股东的目的,该协议实为公司融资的行为,且事后未能签订补充协议实现股权变更的目的,新投资人不应承担公司亏损的法律风险。

【办案心得】

看到合适的项目,投资入股是正常的商业活动。现实社会中,很多人理解只要公司收到钱,出具了证明,就当然地成为公司股东,当公司盈利时,公司原股东往往主张投资入股行为无效;当公司亏损时,投资人又想拿回本金及损失,争议不断。根据《公司法》,未办理工商股权变更并不导致股权投资无效,为保障投资权益,我们建议投资人投资前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投资方式、投资入股的可操作性等,并及时敦促公司办理股权变动手续。

4.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篇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 39 号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局 长周伯华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股 权 出 资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出资登记,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二)已被设立质权;

(三)已被依法冻结;

(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

第五条 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第六条 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

第七条 投资人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股权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将该股权的持有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变更登记。投资人以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出资股权在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经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其他股权依照法定方式转让给被投资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八条 股权出资实际缴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情况;

(二)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转让给被投资公司情况;

(三)股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等;

(四)股权出资依法须经批准的,其批准情况。

第九条 投资人在公司设立时,依法以股权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办理股权认缴出资的出资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登记。投资人实际缴纳股权出资后,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申请办理有关投资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的变更登记。投资人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以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当申请办理有关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的变更登记。

第十条 股权公司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提交的材料,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被投资公司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手续,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以股权出资的投资人签署的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有关投资人应当对所认缴出资的股权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且不具有该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等作出承诺。

(二)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股权公司印章)。

第十二条 投资人、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出资行为违反《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事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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