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个人代理(通用8篇)
1.论保险个人代理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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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书
被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经营许可证号码:
负责人:
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在《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第四条 代理地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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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区、旗)代理保险业务。
第五条 代理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二)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
1、向客户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
3、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
4、接受客户咨询;
5、甲方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乙方不得处理下列事项:
1、签发或批改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
2、核保、核赔;
3、其他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事项。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超越本合同甲方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 保险费的解付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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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乙方应在收到保险费当日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解付期限可以延长为收到保险费二十四小时之内。
(二)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帐户收取保险费,不得将保险费挪作他用。
第八条 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双方约定的各险种手续费标准是:
(二)甲方按列明的手续费率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但乙方所得代理手续费产生的税款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按每一会计月份的实收保险费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结算乙方代理手续费,结算日为次月 日,遇节假日顺延。
(四)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业务管理需要,可调整手续费标准,如乙方不能认可新的手续费标准,本合同自动终止。
(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甲方已审核签发保险单;
2、甲方已全额收到保险费;
3、代理行为符合代理合同各项约定。
(六)乙方代理的业务发生退保或变更,甲方相应调整乙方的手续费。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个人代理管理制度,并据此对乙方与保险代理有关的行为进行管理;
(二)对乙方代理业务的核保、核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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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乙方越权代理及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留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按税务机关规定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六)了解乙方代理业务完成情况和代理客户详细信息。
第十条 甲方的义务:
(一)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对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的保险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三)为乙方核发或更换《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
(四)将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办理检验;
(五)为乙方提供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和甲方认为必要的宣传材料;
(六)认真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七)为乙方提供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
(一)在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并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手续费;
(二)依法解除本合同;
(三)取得甲方提供的有关代理业务的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宣传材料;
(四)享有甲方为其提供的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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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拒绝甲方的违法、违规和非书面委托事项。
第十二条 乙方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职业操守,维护甲方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甲方的社会形象;
(二)参加甲方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三)向投保人全面说明保险合同内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就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对于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四)协助甲方了解投保标的的真实情况和风险状况;
(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解付代收的保险费;
(六)保守甲方和代理客户的商业秘密;
(七)非经甲方书面授权,不为甲方以外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八)按甲方要求确定展业身份称谓,不向投保人作任何与保险业务有关的虚假宣传和承诺;
(九)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后,及时通知甲方;
(十)保险合同订立后,在接到投保人要求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后,及时转告甲方。
第十三条 保证
乙方请 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由其出具的《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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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依法对保险代理的地域范围、险种范围、代理手续费标准、保证人等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二)双方如不能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 合同的终止及解除
(一)本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续签保险代理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保险代理合同。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解除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甲方信誉和形象;
3、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4、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欺骗甲方;
5、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6、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和降低保险费率;
7、泄漏客户信息及甲方商业秘密;
8、遗失重要保险单证造成甲方重大损失;
9、为甲方以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10、违反本合同约定中乙方的任何一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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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
2、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乙方丧失劳动能力;
4、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被保险监管部门吊销;
5、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五)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须将甲方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代理期间有关的单证材料、代理客户资料、乙方和保证人留存的代理合同原件和借用甲方的物品交还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甲方交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除应如数支付代理手续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乙方支付应支付代理手续费金额 %的违约金。
(二)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解付保险费,除应如数上交保险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甲方支付应交付保险费金额 %的违约金。
(三)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除本条第一、二款的情形以外,须支付壹百元至伍百元的违约金。
(四)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者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五)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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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损失的,须按照损失金额支付赔偿金。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乙方保证人各持一份,报甲方所属分公司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旗、区)
附件:
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
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公司:
根据你公司与保险个人代理人(以下称“被保证人”)签订的第 号《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本保证人自愿为《合同书》项下被保证人所应负的民事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保证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一、本保证人是,在不具备担保资格或能力时,本保证人保证及时通知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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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保证人与他方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均不影响本保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保证人为法人的:
保证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保证人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
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及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说明:
(一)保证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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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个人收入和拥有所有权的资产证明。
(二)保证人为法人单位的须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及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盖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拥有所有权的资产证明和开户银行证明。
合同续签协议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按原合同条款续签合同。新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代理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证人为法人的:
保证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保证人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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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为自然人的:
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及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区)
市(地区、州、盟)县(市、旗、
2.论保险个人代理 篇二
保险业是朝阳产业, 在人们的理财意识逐渐被唤醒, 实现财富保障及人身保障的愿望日益强烈的今天, 单纯的保险推销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对于保险的需求, 保险代理人素质的提高势在必行。客观上要求至少具备大专以上的学历才能与其所从事的保险代理工作相适应。此外, 专业方面也应尽量要求与金融、保险相关的财经类和管理类, 这些具备专业背景的人员从事保险代理后, 由于其具备系统的金融保险或经济管理类知识, 对保险知识、保险理念以及保险产品接受起来会比其他人更容易, 因此, 无论是对客户进行保险理念的导入还是进行保险规划和售后服务都会更专业, 在服务客户时会更加游刃有余。
二、加强保险公司与高校的合作, 开创新的保险个人代理人培养模式
目前保险公司与高校合作的情况客观上要求有保险公司和高校之外的第三方出面组织合作, 第三方为保监会或者保险行业协会, 此外, 还应有当地教育部门加入, 这样就能够建立高效、有序的协调机制, 促进高校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具体操作过程是:由高校提出合作意向, 上报给当地教育部门, 再由教育部门根据高校合作意向与保监会或者保险行业协会接洽, 保监会或者保险行业协会推荐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 并为保险公司在合作过程中做全程指导, 包括人员接收、场地安排、合作细节等内容, 保监会或者保险行业协会代表保险公司利益;而教育部门负责审核高校与保险公司的合作申请, 并将高校的合作意向传递给保监会或保险行业协会, 对在合作过程中保险公司一方不遵守合作协议的事件与保监会或保险行业协会进行交涉, 代表高校的利益。这样, 一方面高校能够找到符合其合作意向的保险公司, 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实践目标;另一方面, 在保监会或者保险行业协会的指导下保险公司也能够较为顺利地安排合作事项。
三、完善目前保险公司的培训体系
在提高保险个人代理人准入门槛后, 应着手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保险公司现有培训体系。
(一) 注重保险知识培训以及保险理念的导入
保险公司现有的培训课程往往只重推销技巧, 因此在各类培训班中, 话术、产品宣导、意外、疾病事件等几乎构成了外勤讲师的全部授课内容, 而话术绝不是保险营销的最重要的部分。在当前人们的理财意识逐渐浓厚的背景下, 如果代理人能够合理地引导潜在客户树立正确的保险理财观念, 充当保险规划师的角色, 真正为客户提供适合的保险方案, 一定会有更多的人对保险行业及从业人员形成新的认识。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在培训课程体系中多设置保险专业知识以及保险理财规划方面的课程, 而且这些课程的设置一定要系统化, 同时应与保险市场需求相适应, 注重保险理念的导入。
(二)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规范继续教育培训
保险知识培训使代理人的服务更加专业, 但是仅做到这一点是远远不够的, 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也是不能忽视的。尽管在保资考和保险代理人继续教育中有一部分涉及保险代理人职业道德的内容, 但这些考试和培训只是流于表面形式。在业内存在一家公司的代理人销售多家保险公司险种, 代理人出于完成业绩指标的目的返佣, 恶意诋毁其他公司, 为了签单不择手段等现象, 这些都与代理人缺乏职业道德密切相关。因此, 保险公司要想靠服务取胜, 必须要加强代理人的职业道德教育, 以此来规范个人代理人机制, 同时保险行业协会对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也应加大力度, 对其中涉及职业道德的部分加以特别强调。
四、改变现有个人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劳资关系
当前, 我国保险个人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代理关系, 双方签订的是代理合同, 这就导致了代理人队伍的高流失率。世界著名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波士顿咨询公司发布的数据显示:中国保险行业代理人总流失率每年高于50%, 第一年流失率最高, 达到70%以上。这使得各种保险后续服务和续保业务脱节, 最终将使作为委托人的保险公司, 其品牌和形象以及保险代理人职业的社会形象都受到影响。
要想解决这一问题, 在目前阶段, 较为可行的办法是采取为个人代理人办理医疗和养老保险的方式, 增强个人代理人的归属感, 也起到类似底薪的作用, 解除了个人代理人的后顾之忧, 保险公司也可名正言顺对其进行管理, 行业监管部门应积极争取相关政策支持。尝试建立退职金制度, 对于工作一定年限、对公司贡献突出的个人代理人, 根据其年均业绩高低和工作年限长短等条件设定退职金, 鼓励其长期为公司服务。
摘要:近年来, 国家“稳增长、保就业”的政策使得居民财富增长, 理财及保险意识逐渐提高;与此同时, 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 保险市场存在巨大发展潜力, 但市场竞争激烈, 监管机构不断加大监管力度, 以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这就对目前的保险个人代理人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 以保证个人代理人机制适应我国国情和保险市场的变化, 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经济形势,理财意识,个人代理人机制,准入门槛,培训系统
参考文献
[1]陈璟菁.保险营销道德决策模型及其影响因素分析[J].保险研究, 2005 (07) .
[2]粟榆.我国保险个人代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金融经济, 2006 (04) .
[3]吴跃平, 马红.中资保险业必须进行经营方向的转换[J].金融研究, 2003 (04) .
[4]袁建华.保险诚信体系建设探讨[J].特区经济, 2006 (05) .
3.试论保险委托代理关系 篇三
关键词 保险 委托 代理关系 逆向选择 激励方式
保险委托-代理关系无论从本质上看还是从形式上看,都是一种合同关系,在这种契约下,保险公司作为委托人聘用保险代理人代表他们来履行某些服务,如在授权范围内向客户推介保险产品,为保险客户办理理赔手续等,即委托人把若干决策权托付给了代理人。保险人与单个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通过保险代理合同(或称基本合同)确定,同时,保险人通过保险代理人管理办法(或称激励办法)确定与多个代理人(营销团队)的委托-代理关系。我们还可以将保险公司与客户的关系也看成是委托代理关系,本文着重就保险委托代理关系的特性进行论述,分析其关键点。
一、委托人-代理人模型
经济学上的委托人-代理人模型泛指任何一种涉及非对称信息交易的委托-代理关系,在信息经济学中,常常将在交易中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知情者)称为代理人,将不具备信息优势的一方(不知情者)称为委托人。在企业内部的日常经营管理中,业务的执行者、操作者是代理人,管理者是委托人。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知情者)所拥有的信息影响委托人(不知情者)的利益,换言之,委托人不得不为代理人的行为承担风险。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广泛存在于企业市场当中,它通过契约从法律形式上完成交易关系的建立,但契约的执行力掌握在代理人一方,制约力掌握在委托人一方,在委托-代理关系中提高代理人的契约执行力与提高委托人的契约掌控力,是企业管理中最为重要的两个方面,事前逆向选择模型和事后道德风险模型是研究委托-代理关系中所必须首先探讨的两个重要模型。
1.事前逆向选择模型。在契约理论中,自然状态是指随机状态,自然状态不一定直接或间接被委托人观察到,以至在现实中,执行契约只能依靠代理人。所谓事前逆向选择模型指的是,自然选择代理人的类型,代理人自己知道自己的类型,由于信息不对称,委托人不知道代理人的类型,委托人和代理人签订了一种契约,代理人可能隐藏自己的私有信息,反而提供不真实的信息以谋求增加自己的利益,但是这种行为却损害到委托人的利益。例如,保险代理人凭借保险信息的优势,向处于保险信息劣势的客户进行违规展业: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代客户签名、为多挣佣金蒙骗客户多交保费、挪用侵占客户保费等,结果引发大量客户投诉,他们不仅对保险代理人整体产生怀疑,而且对保险公司也产生不信任感,从而极大地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声誉。
2.事后道德风险模型。这是契约理论研究的重点。道德风险分为两类:一是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委托人和代理人在签订契约时,有关的契约知识和现实条件都能被签约双方观察到,对双方是共同知识,此时双方信息是对称的。签订契约后,代理人选择行动,决定代理人行动结果的还有自然状态,代理人的行动与自然状态一起决定可观测的结果。而委托人只能观察到结果,无法知道这个结果是代理人本身的行动所致还是自然状态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必须设计一个激励契约以鼓励代理人从自己利益出发,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例如,《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是建立在《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基础上的一个激励契约,它通过佣金制和管理效能指标等分配各层级代理人的薪酬,以引导全体业务员将个人的利益与公司的发展目标相结合。二是隐藏信息的道德风险模型。自然选择代理人的类型,由于信息不对称,代理人知道自己的类型,而委托人不知道代理人的类型,委托人与代理人签订契约后,委托人对代理人没法进行有效监督,代理人因此可以为所欲为,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二、保险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信号传递
所谓完全契约是指,缔约双方都能完全预见契约期内可能发生的重要事件,愿意遵守双方所签订的契约条款,当缔约方对契约条款产生争议时,第三方比如说法院能够强制其执行。不完全契约正好相反。由于个人的有限理性,外在环境的复杂性、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性和不完全性,契约当事人或契约的仲裁者无法证实或观察一切,就造成契约条款是不完全的,需要设计不同的机制以对付契约条款的不完全性,并处理由不确定性事件引发的有关契约条款带来的问题。《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就是委托代理的不完全合同。一个不完全契约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修正并需要重新协商。因为委托-代理关系不可避免地产生“事前逆向选择”,因此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就必须最大程度地规避它。
信号传递模型是解决逆向选择问题的一种方法。自然状态选择代理人的类型,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代理人知道自己的类型,而委托人不知道代理人的类型。代理人为了显示自己的类型,选择某种信号,使自己的类型能被委托人识别。委托人在观察到代理人的信号以后,与代理人签订契约。一些保险公司通过《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规定了与代理人签约的条件,例如,学历、品行、健康条件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要求,尤其不能录用“有不良嗜好,有犯罪记录的,以及因违反《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而被公司或其他公司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人”。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公司在业务的压力面前,增员门槛一降再降,签约条件形同虚设,使代理人队伍的整体素质偏低,信号传递失去了作用,公司丧失了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导致事前逆选择的概率加大。
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契约是依赖习惯、诚信、声誉等方式完成的,付诸法律解决往往是不得已的事情。保险委托代理合同也必须主要通过代理人的展业习惯、信誉品德来履行,但是,保险委托代理合同等价于一个不完全契约与事前逆向选择与事后道德风险之和,它给机会主义、欺骗、无知等行为以足够的存在空间,其违约风险很大,保险委托人往往不得已时才使用法律手段,一些保险公司对业务员的违规行为从轻处罚的现象较为普遍,相应的规章制度还比较粗泛,弹性较大,结果合同的约束性相应减小,因此,习惯、诚信、声誉等方式在营销管理中显得更为重要。
三、保险委托代理关系中信誉的重要性
在一个代理关系中信誉作为契约的重要功能可以用一个模型去表达:观察者利用代理人原先的记录和过去履约的历史去推断某些个人的特征,诸如诚实。代理人有一种使其行为方式影响市场看法的动机。由于现在的行为有一种持久的“记忆”,当过去的记录被用于为现在的行为提供信誉时,代理人的声誉价值提高了。如果委托人很少关心代理人的声誉,代理人的声誉便在契约履行中起了很小的作用,其结果导致了契约不起什么作用。
个人代理人信用体系的建立,提升了代理人“过去记录”的价值,在团队中起到导向作用。在契约自动实施过程中,声誉应发挥很大的作用。其原因在于,签约双方,不仅要考虑当前,还要考虑未来;不仅要考虑缔约方的利益,还要考虑未来可能对自己产生影响的交易对手的态度。在一个重复博弈中,一个人的行动是可以影响他人未来选择的,别人可以从他的行动中判断他履约的能力,了解他的信誉情况,并由此决定与他的合作关系。信用等级高的代理人得到了委托人更多的支持,并可以较容易地获取客户的信任而得到更多的客户,其展业成本降低而效率大大提升,收益的增加是水到渠成的事。
信用体系是信誉机制的一部分,道德规范、诚信教育在委托代理关系中都非常重要,而惩罚制度也是信誉机制的另一部分。一个自动履约的契约就可以利用交易者的性质将个人惩罚条款加在违约者的身上。这个惩罚条款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的内容是终止与交易对手的关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另一方面的内容是使交易对手的市场声誉贬值,使与其交易的未来伙伴知道其违约前科,以至于不相信该交易者的承诺。例如,保险行业的个人代理人“黑名单”,保险人对违规代理人的处理办法等,都是对不完全合同关系的补充。
四、保险委托代理关系的激励方式
激励契约是现代契约理论所研究的另一个重要领域。所谓激励契约是指委托人采用一种激励机制以诱使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行事的一种条款。在一个竞争环境中,一个雇主必须设法引导一个工人尽最大努力为其工作,这样会降低公司的成本。制定一个激励契约,意味着较高的工资支付给了具有较高效率的工人,并由此吸引了一大批能力较强的工人。
佣金制就是一种激励契约的形式,但是,目前我国寿险业独立代理人的模式还很少,基本上是由保险公司通过团队模式进行管理,即标准委托-代理模型的一种扩展,它涉及在模型中引入几种代理人,如:部经理、分部经理、处经理、分处经理、组经理、业务主任、高级业务经理、业务经理、业务员。当他们之间存在着较强的利益关系时,团队中的道德风险产生了。两个新问题是:首先,如果产出依赖于代理人的联合行动,且如果他们的独立贡献不能被识别,那么,“搭便车”问题将导致一个远低于在标准模型中所能出现的低努力供给。这引发了对营销团队的监督和监察服务的需求,对于一个高度集中管理的营销组织,组织的监督层层削弱,搭便车问题会引起团队内杠,降低团队的作用;其次,如果代理人的独立贡献能被识别,那么,从某种程度上说,代理人所面对的相关经济波动的程度,每一个代理人的报酬,不仅依据他自己的(绝对)绩效而且依赖于其他代理人的相对绩效。《代理人管理办法》或称《基本法》就是一种让每一种代理人的独立贡献能被识别并获得合理报酬的制度,因此,要使《基本法》能达到有效激励,必须要解决这两个问题。
五、保险委托代理的成本问题
信息成本和激励成本是委托代理成本的主要因素,也是降低成本的关键所在。
降低信息成本问题,取决于信息不对称的减低程度。信息成本涉及面宽,其中,客户信息资料是信息成本的一部分。值得引起高度重视是一些寿险企业与它的一些客户的信息联系中断,无法与客户发生点对点的直接联系,这些客户的比例甚至达50%以上。究其原因有多方面,一是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通信技术、商品住房的发展很快,加上人口的流动较过去年代大得多,这些因素加剧了一些寿险企业的客户资料不准确;二是一些代理人为了垄断客户资料而有意不告知公司;三是保险公司对信息资料的认识不足,在一些措施和宣传上乏力,使得广大客户对此缺乏认识;四是保险客户大多在签订保险合同和死退满转(死亡给付、退保、满期给付和保单转移)时才与保险公司打交道,而不是像银行客户一样,经常出入银行,使双方能互相及时交流信息,相比之下保险公司容易疏远自己的客户。保险公司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企业的最终服务对象是保险客户,寿险营销发展的最初十年是通过营销队伍的扩张给企业带来广大客户群,留住客户靠的是保险公司的优质服务和信誉,直接的信息交流是必不可少的手段,今天不做此项弥补的话,将来会为此付出更大的代价。
降低激励成本问题,在上一段已作讨论,即识别出每个代理人的独立贡献,解决“搭便车”问题,按照《基本法》和营销队伍发展的规律办事。
4.论保险个人代理 篇四
银行支行保险代理员工工作情况汇报
我叫ⅩⅩ,ⅩⅩ年7月入行,现在ⅩⅩ支行客户部从事客户经理岗位。ⅩⅩ年度从事支行保险代理管理工作,一年来,我从各个方面严格要求自己,注重业务素质提高,经过行领导的培养、同事的帮助、自身的努力,我在思想、学习、工作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进步,现将一年来从事保险代理工作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热爱农行,热爱保险代理管理工作。从事支行代理保险管理工作以来,我积极学习上级下发有关保险代理的文件,吸收上级行的核心思想,并利用业余时间自学保险业务先关知识,做到了思想上紧跟上级行的指示,将最新文件最新规定与同事分享,与保险公司展开合作,同时自学保险业务知识通过了保险从业资格证书考试。
二、理清思路,按步开展工作。从我接手保险代理工作工作已开始我就制定了工作计划,尽力做到学习与工作两不耽误。工作上积极向前一任从事保险代理管理工作的老同志请教,基于原来的台账我建立了更细的三台账,即寿险、产险、保费手续费三台账。对于寿险,按不同保险公司、不同险种、投保方式等要素建立了较详细的台账,并将台账文档下发到各个营业网点,要求网点按周上报保险营销数据。对于财险,按保险金额、保费金额、手续费等要素做好登记簿,发放到各个客户经理手里,按月统计。对于保费手续费按不同保险公司、发票开出日期等要素建立台账。通过内部三大清晰的台账,大大提高了支行与各保险公司每月数据的核对工作,同时每月的前五天,我都会去网点查询保费入账情况,保证保费足额及时入账,全年通过查询入账数据,共发现两笔代理保险手续费累计金额一万多元未到账,后与保险公司沟通收回了未到账的代理保险手续费。学习上,我积极查阅上级行最新文件,确保代理保险手续费按最新标准结算,同时对比保险公司产品与我行储蓄产品的收益差距,计算我行存款利率收益与保险产品返点收益,找出保险产品的优势点,再通过邮件将个人想法发到各营业网点与同事沟通。
三、爱岗敬业,踏踏实实做好本职工作。我把“做好简单的事情,干好平凡的工作”当做自己坚持工作的方式。一年来我认真与各保险公司核对每一笔保费、按类计算不同保险产品、不同保险公司保费手续费、按期与保险公司结算手续费收入、按期向上级行上报保险营销数据、按季做好保险业务自律监管工作……,对于保险公司经常与之交流,在日常生活中成了朋友,这一件件简单的事组成了我工作的全部,我坚信,只有认真做好简单的每一件事,才能踏踏实实的做好本职工作。
四、服从上级安排、团结同事,提高执行力。我服从上级行保险业务管理部门及支行有关领导的工作安排,并积极团结同事,和谐的工作气氛和配合促进了保险代理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同时在日常工作中我努力培养自己的耐心、责任心,不断的提高自身的执行力。
做好简单的事情,干好平凡的工作,干出不平凡的成绩。我将继续为之努力,在日常工作中用自己的行动去兑现它。
ⅩⅩ支行客户部:ⅩⅩ
5.论保险个人代理 篇五
为了维护广大营销员的合法权利,为广大营销伙伴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展业环景,端正营销员的工作作风,树立良好的形象,依照总公司关于《个人代理人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考勤
(一)迟到、早退、旷训
1、营销员必须遵守本公司的考勤规定,于规定时间到公司指定地点参加晨会,夕会,培训以及要求参加的各种会议活动等.2、营销员在会议开始后再来的,10分钟之内视为迟到,每次乐捐2 元,10分钟以后视为旷训,每次乐捐5元,早退的,每次乐捐2元.3、营销员故意或借故不参加晨会或公司组织的其他会议的,每次乐捐10元.4、主管越权批假,故意隐瞒、包庇、纵容属员违纪的,一经查实,主管与违纪人员每人乐捐20元,属过失行为的,主管乐捐10元.(二)请销假
1、营销员每月可享受事假4天,病假2天折合一天事假.2、营销员因事或因病(病假需诊断书),必须出据假条,按照请假规定审批方可休假,否则,按故意旷训,每次乐捐10元.3、请事假一天的,由所在团队直接主管批假,假条交执勤管
理人员,一天以上三天以下的,由直接主管审批.所在团队主管批假后交个险部经理审批,批准后假条交执勤人员后方可休假,三天以上,由直接主管,团队主管个险部经理和公司主管经理审批后,假条交执勤人员后方可休假.超假的,经纪律执行小组研究报主管经理批准。
4、病假必须出具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假条,经主管个险经理和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超假的要注明是否乐捐.5、营销员每超假一天乐捐10元.6、营销员虚报病情或小病大养,一经查实,按规定执行,并责令做深刻检查,维持不住合同的,佣金按70%发放.7、婚假妊娠休假产假丧假,按有关规定执行.8、连续请假的,视为一次请假,按以上规定处理审批.9、如需续假的,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特殊情况或本人不在当地,可委托他人办理,假满后及时出勤,否则按故意旷训,每天乐捐10元,提前结束休假的需及时销假.10、兼职人员.:梁秋鹏谢春霞许亚霞
(1)一个月必须出勤8天,每个季度必须维持住有效人力,如第一季度维持不住的,可以延续到下一季度,连续两个季度维持不住职级要求离司,兼职人员每一季度必须增员一个有效人力,(但不能增员兼职人员)增援不到的乐捐100元,兼职人员每月必须有保费考核,保费有个团队主管自定,奖励比专职人员降低一个档次。
(2)自身有病星期一、五出勤的:
按基本法考核外 另半年内没有达到有效人力的解除合同
(3)每星期一、三、五出勤的每月有两天请假
(4)每星期一出勤的 每月没有请假
以上人员每月有保费考核,保费有各团队主管自定奖励比专职人员降低一个档次,如公司有会议通知必须参加,否 则按旷会处理
二、职场纪律
1、晨会或会议期间,不允许手机发出响声,接打电话,如手机发声或接打电话者,每次乐捐2元,连续两次的乐捐5元.2、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接听的,需经执勤人员批准后方可离开职场,未经批准强行接听的,每次乐捐5元.3、扰乱会场秩序或顶撞管理人员的,每次乐捐20元,情节严重的乐捐50元.4、在公共场所吵架,不论原因视情况处以20元到50元的乐捐,情节特别严重的,乐捐200元,并劝其离司,打架斗殴的每次乐捐50到200元,并处以开除或开除留用查看.以上要求双方在晨会做深刻的检查,违法的处以200元以上乐捐款,开除并移交公安部门.5、在公共场所散布消极、不良言论的处以50到100元乐捐并责令作深刻检查,严重的作劝退处理或离司
三、展业纪律
1、个人代理人不填写拜访日记的,主管不批改拜访日记,每天每次乐捐2元.营销员在展业活动中,要严格按照保险条款内容向客户说明不得阻碍诱导客户,作如实告知说明隐瞒事实不得片面夸大保险责任、保险范围,或缩小责任免除部分,由此引起的客户有效投诉或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按总公司规定的处罚外,另处50元以上罚款.2、投保单和送达回执客户签名栏,必须由客户亲自签名不是客户亲自签名的一经发现,除按上级公司规定罚外,另每次罚款50元至100元.3、送达回执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回公司,不按时交回的每次罚款20元,屡次迟交的处以双倍罚款.4、因服务不到位造成退保的或引起客户有效投诉的,造成的损失由营销员自行承担,并处以每次50元,5、在展业中诋毁其他业务员引起业务员投诉,经调查属实的每次罚款50元,情节严重的处以700元以上罚款扣发当月佣金作劝退处理.6、展业中给客户回佣的一经查实,处以回佣金双倍的罚款并扣发该保单佣金严重的做离司处理.7、违犯以上规定屡教不改的开除并上报同业协会上黑名单.8、客户一旦出险要积极帮助客户办理理赔手续协助公司调查督促公司尽快赔.9、对于同客户一起恶意串通骗取保险的按照上级公司规定
严格执行并处以200元以上罚款,开除等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10、营销员不得侵吞截留挪用保费,违犯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移交司法部门.四、执行说明
1、为保证本办法公平公正公开公司将定期对违规人员进行公布欢迎广大营销员监督指正,发现有不公平或提出理化建议的每次奖励10元.2、自乐捐款开出五个工作日内交个险部,逾期不交的双倍从工资中扣除不低于50元。
3,全勤人员和全勤小组.给于全勤奖。
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5、本办法自报请公司经理室批准备案,解释权归个险部.个 险 部
6.保险委托代理合同 篇六
保险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委托代理合同
合同号no.
第一条 约因
保险公司名称_______,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以下称甲方),同意将本合同列明之事项的代理权授予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代理人姓名_______,其户籍所在地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规,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就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人身保险业务的有关事宜,一致达成本合同。本合同包括委托代理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管理有关规定组成。委托代理合同为主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管理有关规定为附合同。
乙方应将本人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提交甲方保存,换取甲方颁发的《展业证书》;甲方应妥善保存乙方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因甲方过错造成该证书损毁、丢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代理期限
本合同代理期限为1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_月____日,乙方在代理期限内实施的代理行为方为有效。
代理期限届满,甲乙双方未做任何终止本合同的行为及意思表示,本合同将自动延长一个代理期限。
第三条 代理区域
乙方实施甲方授权代理行为的地域范围,以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甲方经营区域为限。乙方不得在前述经营区域外进行人身保险代理业务。
乙方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实施甲方授权的代理行为:
第四条 代理权限
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实施以下代理行为:
1.代理销售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1)个人寿险();
(2)个人健康();
(3)个人人身意外伤害险();
(4)经保险监管部门许可的其他险种()_______。
乙方代理销售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的行为仅限于向第三人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及产品的组合,无权决定是否承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乙方应将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之要约(投保书)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由甲方作出是否订立保险合同的决定。
2.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乙方应代理甲方收取投保人预缴及续缴之保险费,向投保人出具临时收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
第五条 保险费交付方式
乙方以现金或票据方式收据的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费交付期限
乙方应自收到保险费48小时内,将保险费交付甲方。如最后24小时为节假日,则顺延为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甲方业务时间。
第七条 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
甲方按照本合同订立时执行的手续费标准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要对现行的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变更时,应征得乙方或乙方推选的集体代表同意,并就协议一致的手续费标准订立集体合同,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原因。需要调整手续费标准的,如调整后的标准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最高限额的,可直接与乙方或乙方推选的代表订立新的关于手续费支付标准的集体合同,并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如乙方不能认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手续费标准,则本委托代理合同终止。
甲方支付乙方手续费的依据是乙方于上月15日以后(含15日)至本月15日代理的至本月25日仍有效的代理权限内的保险费收入。
甲方于每月30日前在代为扣除乙方应付税款后支付乙方当期手续费收人。延期支付的,甲方应支付利息。
第八条 保证与担保
乙方应提供两个甲方认为具有保证人资格的自然人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并与甲方签订《担保合同》;
乙方应同提交单证、票据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元。
第九条 专属代理
乙方不得代理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也不得帮助其他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与甲方竞争。
乙方不得兼职从事其他职业。
此协议终止后6个月内,乙方不能为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
第十条 其他权利与义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定期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0小时;乙方应按时参加甲方的培训,如乙方不能按要求参加甲方的培训,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应遵循《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代理,并保守甲方及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报告有关完成委托事项的情况。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条款可以进行变更。
甲方应与乙方或乙方推选的代表就合同变更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对本合同进行变更。
甲方与乙方个人协商对合同进行的变更,应订立补充合同;甲方与乙方推选的代表协商,对本合同所作的变更,对乙方所有成员有效,不能同意变更后事项的乙方个别成员,作解除合同处理。
关于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可因下列原因终止:
1.因本合同期限届满,甲方决定不再续延本合同;
2.甲方发生分立或合并,分立或合并后新的组织没有承诺本合同继续有效并承担本合同甲方权利义务的;
3.乙方辞去委托或者甲方撤销委托。乙方辞去委托时,不必取得甲方同意,但必须提前日通知甲方,如因辞去委托使甲方受到损失,乙方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甲方撤销委托时,不必取得乙方的同意,但应支付乙方已代理业务的手续费。如因撤销委托使受托人受到损失,甲方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持有的属于甲方的单证、票据、业务资料、客户资料以及其他物品;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偿还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应收回《展业证书》,退还乙方《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在乙方归还甲方的单证、票据、业务资料、客户资料以及其他物品后,退还乙方保证金,如上述单证、资料、物品有缺失、毁损,应相应扣减保证金,并将保证金余额退还乙方;如保证金不足以补偿以上损失的,可以在应支付乙方的手续费中扣除不足部分。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乙方应对在代理过程因本人过错导致的第三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乙方在代理过程因过错导致的第三人的损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履行赔偿责任后,有向乙方追偿的权利。
甲乙双方因过错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合同解除后,并不排除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因过错行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调解、仲裁或提出诉讼。
第十五条 附则
乙方同意甲方制订关于代理手续费的规定和有关寿险代理员管理的办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修订时,与甲方签订集体合同,并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乙方提供的担保人与甲方签订的担保合同,为本合同的附合同,本合同终止后,对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的行为的保证责任不当然解除。
本合同经甲方签字盖章,乙方亲笔签字,并在甲方收到乙方《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原件、单证票据保证金、《担保合同》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保险公司
乙方:_______(签字)
_______分公司(办事处)
代理人资格证书号:
代理人展业证书号:
居民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代表:______(签字)
住所地:
签署地:__________
签署地:_______
签订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时间__年___月___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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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工伤认定:保险代理≠劳动关系 篇七
案情回放
张某, 男, 23岁, 大专学历。经好友王某 (某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 介绍, 缴纳岗前培训费后, 进入保险公司学习并获得结业证书。在缴纳单证保证金后, 公司安排张某从事保险推销工作。2011年9月5日上午, 张某前往某地办理保险业务途中被机动车撞伤, 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交警部门认定, 张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任何责任。
2011年10月13日, 张某妻子向所在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为张某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在核实申请材料时, 发现张某与保险公司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不充分, 遂向张某妻子发出补正材料告知书, 请其提交张某与保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张某妻子前往保险公司索要张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材料, 但是, 保险公司对张某与其存在劳动关系持有异议, 认为双方不是劳动关系, 而是保险代理关系。
张某妻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并提交了保险公司为张某办理的工资存折、证人证言和岗前培训结业证书等材料, 请求确认张某与保险公司的劳动关系。保险公司则提供了保险代理人单证领用登记表、公司招用人员规章制度等材料。保险公司亦辩称, 公司招录员工有明确的要求和严格的程序, 除要求应聘者为本科以上学历外, 还应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的笔试和面试, 并非张某这样, 仅简单由好友王某介绍就能录用, 且被正式录用的员工, 公司都会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张某与公司却没有劳动合同;此外, 张某工作四个月以来, 公司分月分别支付其的佣金为:650.1元、1510元、970元和2231.6元, 佣金变化较大, 并不是工资;公司也没有要求张某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其既不需要到公司每天打卡报到, 公司也没有为其配备统一的工作服。不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核实后认为, 张某与保险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中劳动关系的确立要件, 故裁决张某与保险公司具备劳动关系。
保险公司不服裁决, 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 张某生前系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 双方是保险代理关系, 遂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张某妻子接到法院判决书后不服, 上诉至上级法院。但是, 上级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 维持了原判。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根据法院判决文书, 向张某妻子发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案例评析
在此案中, 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张某妻子, 都对张某遭遇机动车事故死亡这一事实没有异议, 双方矛盾的焦点在于张某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张某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其死亡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保障的范围, 只能获得其它救助。反之, 如果张某与保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就应依法受理张某妻子的申请, 并作出张某是否为工伤的认定决定。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 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 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 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是依据该通知认定张某与保险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不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本案确认劳动关系时却出现了不同的认识和裁 (判) 决结果, 其矛盾的核心又聚焦在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保险代理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09年2月28日修订) 第一百一十七条将“保险代理人”界定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 向保险人收取佣金, 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 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一百一十二条还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 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 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本案中, 保险公司对张某进行岗前培训是保险法的强制规定, 是为确保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按照保险法要求, 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 均不能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张某经培训合格后, 保险公司为其发放结业证, 仅说明其具备了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资格, 强制培训不是该公司招聘正式员工的必需程序。而且, 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 也需要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包括上下班打卡制度等, 案例中的张某显然游离于公司制度之外, 并未受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的制约, 张某与公司正式员工区别较大。此外, 从保险公司提交的张某佣金明细来看, 其4个月收入的波动较大, 即其收入与所代理的保险业务数量有关, 保险代理业务多时, 佣金就高, 保险代理业务少时, 佣金就低。因此, 张某获得的收入实为佣金而非工资。综合来看, 张某与保险公司之间应该是保险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最后, 在法律适用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 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 适用新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为同一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在确认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关系的问题上, 应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即保险法。而且,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负责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 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2010年12月20日修订) 第十九条的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 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因此, 为简化工伤认定程序, 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赋予的调查取证权, 结合有关法律法规, 依法确认劳动关系。
8.甩掉保险代理人 篇八
受伤:1/3 难产(即将生育的妇女):1/6 车祸:1/12 心脏病突然发作(如果你超过35岁):1/77
在家中受伤:1/80 死于中风:1/1700 乳腺癌(女性):1/2500 死于车祸:1/5000
我们难道要被动的、一直等到保险市场达到理想状态的那一天才开始买保险吗?难道我们就不能主动的、甩掉那些围绕在我们周围、盯着我们钱袋子的“保险推销员”吗?
据说最早的保险是聪明的荷兰人发明的。当时阿姆斯特丹的渔民们,每次出海前,都要拿出一笔钱交到村里最德高望重的人手里,如果一旦有同伴在海上发生了意外,这笔钱就要留给那位不幸同伴的家人使用。众多有着同样风险的人去分摊极少数不幸个人的损失,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这就是保险的本质。
几百年过去了,保险的内容和形式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本质没有变,与几百年前的那些渔民们一样,我们现代人也依然离不开保险。
一场大病、一个意外,甚至是一次不成功的跳槽,都可能一夜间令你和家人的生活陷入困境。
在我们构筑个人、家庭财富的过程中,保险始终是第一位需要考虑的——没有保险护卫的财富,始终如空中楼阁般脆弱不堪,禁受不起任何的风吹草动。
道理人人都懂,但大部分中国人对待保险的态度仍然是:不厌其烦、敬而远之。
为什么?
“我根本搞不清楚分红型终身寿险、返还型大病险、万能寿险等等乱七八糟的保险种类,究竟哪一种适合我呢?”
“保险代理人接触过好几位,感觉都是说着同一种风格的话,千方百计催促我签单,这样的代理人我无法相信。”
“我早就准备买保险了,可是总也找不到我心目中的寿险规划师,碰到的似乎更应该叫做保险推销员,我不会在推销员手中买保险的。”
在采访中,我们得到的“你为什么不买保险”的理由,绝大多数都集中在以上三条中。其实,保险产品本身并没有错,错误的也许是我们现有的营销方式。
专家说:真正专业的保险代理人,或者称寿险规划师,应该具备至少三项技能——
1.财务规划专业知识(不仅仅是保险专业知识)
2. 具备大量的生活常识(意味着:30岁以下者似乎很难修成正果)
3.善于和乐于沟通的个性(当然不仅仅是初级的陌生拜访)
中国内地保险业刚刚十几年的发展历程,多达100多万人(这个数字还是保守统计)的保险营销队伍,形成了现在良莠不齐、泥沙俱下的初级营销方式
——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有那么多人远离保险了。
新加坡原来有8万名的保险代理人,如今,经过市场转型已经降到2万名,这2万名代理人的收入是原来的3倍;台湾也在走同样的道路,10年前30万的代理人,现在不断在减、减、减……
中国内地保险代理人市场的大趋势同样如此。
但这不是“现在不买保险”的理由。
难道我们要被动的、一直等到保险市场达到理想状态的那一天才开始买保险吗?难道我们就不能主动的、甩掉那些围绕在我们周围、盯着我们钱袋子的“保险推销员”吗?
不要怕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太少
——我们告诉你:保险其实并不深奥。
不要怕再一次上当
——我们教给你:破解代理人话术的绝招。
不要怕面对复杂的保险产品
——我们给你分析:该买哪一种保险。
不要怕签字时自己的手会发抖
——我们告诉你:如何看穿保险合同。
我们呼吁的“甩掉保险代理人”
——其实是甩掉那些不合格的“保险推销员”们,然后,重新开始自己的保险规划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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