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问责制度

2024-07-03

学校问责制度(精选8篇)

1.学校问责制度 篇一

养贤学校教师问责制度

为进一步使学校工作更具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让教师的不作为和作为过度的行为受到约束,让教师更有责任感和使命感,能认真按学校要求尽职履责,从而确保学校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经行政会研究,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针对的是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失职、失误或其它过失。

一、问责范围:

1、迟到达15分钟以上;

2、旷工一节课以上;

2、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包括升旗仪式、大课间活动、早操、例会、考务工作会等);

4、备课数量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5、作业有布置无批改,或是批改种类不全,或是批改数量不足的;

6、不按时交有关表册、论文、稿件等有关资料;

7、教研活动迟到或无故不参加的;

8、办公室值日卫生不打扫或人走不关灯、电脑、饮水机电源的。

9、上班时间在办公室抽烟、睡觉、打游戏、看电影、上娱乐网站、听音乐等;

10、坐班时间私自离校。

11、教师在上课期间喝酒造成影响的;

12、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学生出现较重病情,上课教师没有及时上报和妥善处理,导致重大问题发生的;

1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

15、课堂秩序维持不好、影响正常教学的;

16、监考过程中不负责,评卷过程中严重过失的;

17、未经学校允许私自乱收费的;

二、问责方式:

以上情形视其情节轻重,学校可进行通报批评、经济罚款5-100元等问责方式。以上制度解释权归教务处

养贤学校

2012年秋

2.学校问责制度 篇二

1 我国官员问责制的现状

各地自2003年“非典”事件开始陆续出台了有关官员问责的地方性法规, 但全国很大一部分省、市、地区没有相关问责的立法, 使各地不能有效对涉案官员进行问责。我国官员问责主要以中央文件为主少量全国性立法有所涉及、地方性法规稍做补充, 缺乏全国性、系统性规范, 呈现出中央和地方不能实现立法合理互动的法制现状。官员问责散见于宪法、组织法、行政法律法规以及一些非“法律”性质的规范性文件, 例如党内的规章及政策之中。

2 我国官员问责存在的问题

2.1 官员问责专门性法律缺失

我国官员问责的法律依据散落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 其中有些法律具有上下位阶关系, 有些法律规定范围不清导致出现“法律真空”状态, 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 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在实际中有效运用相关规定官员问责在实践中无法起到其监督与追责的效果。

2.2 官员问责主体缺位

“非典”事件使得我国行政问责制度逐步转向异体问责, 异体问责包括人大对政府的问责制;司法系统对执政党或政府的问责制;社会公众对执政党或政府的问责等。在实践中, 异体问责没有很好的发挥效果, 体现在人大的最高权力得不到体现、司法机关的监督作用未充分发挥以及社会公众问责力度不够等。

2.3 官员问责对象不具体

在我国现行体制下, 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权责区分不清, 在各类涉及行政责任追究的法规制度中, 常常在所追究的责任人之前冠以“有关”二字。这种泛化的责任人指定, 给操作带来了困难, 在具体责任认定时, 哪些是“有关”责任人, 往往难以界定。

2.4 官员问责范围不确定

实践中, 官员问责主要以引咎辞职、撤职和免职为主。这种做法对官员的问责力度偏小, 使被问责官员逃脱法律的制裁, 变相减轻对官员的惩罚。

2.5 官员问责程序缺乏相关法律规定

实践中各机关对在官员问责的启动程序以及立案、调查、申辩、复议、申诉等程序上未作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规范中, 问责程序规定的较为简单, 甚至缺少某些环节, 使程序的完整性和公平性有所缺损, 长期以来程序的作用未能给予充分的重视, 程序往往处于对实体的服从地位。

2.6 被问责官员救济措施不完善

每当社会问题表现出十分严重的情况下就以“严打”方式“快、准狠”地进行打击, 虽然即时效果很好但却没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矛盾或遏制事故发生。问责机制绝对不应当苛刻到将所涉官员“一棍子打死的程度, 否则过于严厉的制裁方式必将使问责机制在执行之际被扭曲为一种权术。对于被问责官员, 应当给予程序化得救济方式, 保障其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回归正常的工作与生活之中, 否则, 最终受害的还是事故中的民众及其亲友, 问责机制根本无法起到应有的效果。

3 健全和完善我国官员问责制度的对策

当前, “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三项意识现已成为衡量领导干部素质新标杆。其中以“忧患意识”为执政之重, 只有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 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现实困境。由于官员是在社会中有着特殊地位的人, 其行为首先要依赖道德自律的调节, 更重要的是建立一个约束官员的社会机制来约束官员作为一个群体的代表的行动。现实中由伦理精神向制度结构的转化可以提高官员个体的道德觉悟, 强化官员个体的道德意志, 有助于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从而遏制官员中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促进社会稳定, 实现社会公平。与此同时探索建立健全统一的行政问责法律规范体系, 对官员权力和责任进行限定、划分, 明确问责事由标准、程序、范围等环节, 结合问责过程中的社会各个方面的监督与制约, 问责机制才可以有效运行。真正建立“责任政府”、“法治政府”, 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3.1 制定统一《行政问责法》

2005年,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明确指出:“要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坚决克服多头执法、执法不公的现象, 并强化官员问责制, 对行政过错要依法追究。”不少地方政府也有一些有关问责制的相关法律或文件, 对问责制都提出了有益的探索。制定统一《行政问责法》的目的是为了政务类公务员的立法需要, 其应该是公务员法律法规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法律, 是《公务员法》的下位法。

3.2 规范官员问责程序

官员问责是个动态过程, 只有明确规范整个过程的启动、运行以及终止方式和事后责任承担, 才能保障问责的有效进行。正当程序是任何一项健全法律制度的必备要素, 只有具备了这些程序, 行政问责制才可能是一种有意义的制度建设。否则, 缺乏具体的实施环节和落实渠道, 缺少严密的程序, 再完美的目标最终也会不了了之。程序决定了严格的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 是行政问责制没着法治的轨道前进、防止陷入人治误区的保证。因此, 行政问责立法要规范行政问责程序, 充分保障各问责主体的权利和权力。

3.3 构建官员问责救济制度

行政问责的处理可分为行政处分和非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主要指公务员法规定的六种处分方式, 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这些处分对行政机关领导人也同样适用。非行政处分包括取消评优、选先资格、停职检查、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等。非行政处分对行政问责对象的实体权益影响相对较小, 只要在问责过程中遵守了法定程序, 可以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程序予以救济, 比如申诉等。但对于行政处分, 由于对行政问责对象实体权利影响较大, 仅通过内部程序救济远远不够, 应赋予其多种救济手段。一方面, 对于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中的行政处分应穷尽行政内部救济手段。行政问责对象不服处理决定, 在行政机关内部享有:申诉、复议和信访三种救济手段。另一方面, 对于行政问责处理中的行政处分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4 完善官员问责相关制度建设

在完善官员问责行政制度的同时也要为行政问责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如规范被问责官员复出机制、信息公开法、行政强制行为法、国家监督法等相关法律, 健全决策听证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绩效评估制度、经济处罚问责制、公民知情权制度等。其中, 应着重干部人事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政府绩效评估机制等相关配套法制建设跟进。

“官员问责”在逻辑上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 在我国推行官员问责制能够为官员施政设置行为准则, 为公众进行有效监督提供保障官员问责制还能够为有权机关追究官员责任提供依据, 确保有权机关追究官员责任的活动既有合法性和权威性, 又能达到惩戒问题官员的效果。官员问责制度化更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体系, 使官员树立其有权力就有责任的观念, 积极、主动、认真地行使手中的权力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

摘要:责任政府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基本价值理念, 官员问责制起源于现代西方, 是西方政党制和议会制的产物。经历长期发展后已形成一套完整的运行机制和法律体系。我国官员问责源于2003年“非典”事件, 经多年发展, 从中央到地方对行政官员的问责正从罕见转为常态, 从风暴问责转为日常问责, 官员问责日趋制度化与多元化。本文从官员问责制度的现状分析、当前困境、解决问题的途径以及官员问责制度化等几个方面论述了官员问责制度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官员问责,制度化,对策

参考文献

[1]周亚越.行政问责制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6.

[2]周亚越.行政问责制比较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8.

[3]曹鎏.行政官员问责的法治化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1.

[4]刘耀霞.制度伦理建设是官员道德建设的关键[J].嘉兴学院学报, 2006, 3 (2) .

[5]徐加喜.论行政问责对象的权利保障和救济[J].政治与法律, 2009 (10) .

3.英国:为学校问责解毒 篇三

根据英国著名智囊团Demos的一份有关学校评估的报告《为学校问责解毒》,现教育标准局评估学校的制度应该废除,或用家长、学生和老师的评估取代。

这份报告指向的正是英国教育标准局推行了20年的“以目标为导向”的评估制度。早在3年前,英国下议院教育委员会就表示,英国教育标准局的评鉴人员应该有更好更完善的培训,而不应该太过于依赖学生考试成绩来衡量学校的好坏。

现在,在这份报告中,作者詹姆士·派克指出政府问责学校的方式是“极度有毒的”,学校的评估意见一贯与学生、老师们的相悖,只有评估者“单一的声音位于支配地位”。英国教育标准局在抄近路,短视的督导过分依赖考试结果而形成廉价的、快速的结论,却不是做深入的访问去发现学校到底发生了什么。这很容易导致学校领导者只是关注达到了几个目标,而不是提供一种令人满意的教育;导致教师不得不在是提供一堂启发心灵的课还是达到既定目标徘徊;导致学生也认为自己应该为学校不良表现负责;导致政策制定者拙劣地修订教材和评估大纲,因为评估结果不如他们所愿。

全国教师协会的秘书长克里斯丁·布劳尔也说,这份报告完全正确。虽然学校理应负责,但是英国教育标准局并没有给出解决方案。我们需要的是一个外部进行适度指导的学校自评体系,以确保学校正确评估自己的进步。

该报告还提出,不应该让英国教育标准局每年公布学校相关的评估数据,评估应“生成于学校,而不是强加于它”,这也更利于赢得学校和社区的支持。

同时,报告对未来的评估模式还提出了两个建议:

1.建议取消制定每一位孩子应该达到的资格。具体方法如下:

(1) 政策制定者继续根据全国教学大纲决定孩子学习的广度和深度。

(2) 资格认定不应通过不同科目的考试考察学生,而是要通过不同方式让孩子展现。

(3) 每一门考试必须能检测出孩子的识数、阅读水平。

(4) 家长、老师和学生都可以决定考试的形式。

2.建议建立多元的评估方式。具体如下:

(1) 每年从学校员工、学生和家长那里搜集数据。

(2) 基于数据,与学校利益相关者交流。

(3) 发布一份诚实报告,表明学校的优势和劣势是什么,如何进行提高。

但是,针对这份报告,另外一个由中左翼的智囊团IPPR发布的一份单独的报告警惕变革会导致1/4的十几岁的年轻人不能再在学校学习他们喜欢的科目。

编辑 李丰池

4.问责制度 篇四

同志们:

根据党总支八月份月度工作计划、以及“两学一做”工作部署,8月份我们党建工作主要聚焦在“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机要保密、担当精神、问责机制、四种形态”方面,其主要目的是强化党员干部的政治纪律及政治规矩意识,严守党纪、规范做事,更好地全面履行好党员的责任及义务。

今天我们集中党课,主要内容由两部分:第一部分、重新全文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二部分、主要谈一谈担当精神及问责机制建设问题,题目是《弘扬担当精神,强化问责机制》。

下面集中党课开始。

第一部分:全文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一条: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主席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贪腐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贪腐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贪腐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条: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部分:弘扬担当精神、强化问责机制

2016年7月8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正式发布以后,我们组织党员干部进行了认真学习。我们结合纪委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开展了“弘扬担当精神、强化问责机制”的讨论活动。通过学习讨论,我们旨在强化党员干部的责任担当意识,使“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并努力形成“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机制及氛围。

目前,在全面强化问责机制的同时,大力提倡“担当精神”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担当,就是承担并负起责任,是人们在职责和角色需要的时候,亳不犹豫、责无旁贷地挺身而出,全力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在承担义务当中激发自己的全部能量。担当是一种境界追求、一种人格修养,也是一种责任体现、一种行动自觉,更是一种能力反映、一种牺牲奉献。国家主席指出:“担当大小,体现着干部的胸怀、勇气、格调,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是否具有担当精神,是否能够忠诚履责、尽心尽责、勇于担责,是检验每一个领导干部身上是否真正体现了共产党人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方面”.当前,我们机关全面深化改革、转型发展已进入攻坚期,这就需要党员干部要有敢于担当、干事创业的勇气及魄力。

勇于责任负责是一种积极进取的精神。当一个人想要实现自己内心的梦想,下决心改变自己的生活境况和人生境遇时,首先要改变的是自己的思想和认识,要学会从责任的角度入手,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保持清醒的认识,努力培养自己勇于负责的精神,这才是成功的最佳方法。勇于负责就要踏踏实实地把事做好。勇于负责的精神说到底就是一种踏踏实实地把事情做好、做到底的态度。无论做什么工作,都应该静下心来,脚踏实地地去做。要知道,你把时间花在哪里,你就会在哪里看到成绩。只要你是敢于负责、勇于担当,认认真真地做事,你的成绩就会被大家看在眼里,你的行为就会受到大家的赞赏和鼓励。

一个人要想作出不凡业绩并赢得别人的敬重,就应该勇敢地承担起负责。即使没有坚实的基础、优越的职位,只要能够勤奋地学习工作,认真、负责地处理日常工作中的事务,就会最终赢得别人的敬重和支持,并取得良好的职业发展。当然,我们身边也不乏找种种借口争取待遇或推卸责任的工作人员,更有一些党员干部认为针对上级安排的工作,我们只要做好“二传手”并将责任推卸出去就可以了——责任由别人担当。难道我们就不应该用于承担必要的责任吗?我们现在将“不担当”或者“担当不起来”的情形或倾向归纳如下:

(1)只喜欢做有权、有利且易做的事情:喜欢追权逐利,不习惯责任担当。自己喜欢的事情抢先担当,自己不喜欢的事情推卸担当;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及难题总是设法上交领导、或者推卸给别人或怪罪别人。责任范围内的难事当前时,总善于逃避责任、回避矛盾、推卸责任。

(2)不是认真地、开拓性地做事:稍有困难马上就去找领导,例如:领导让给某某人打个电话,马上就给领导说:我没有某某人的电话号码。不善于设法解决矛盾,或者没有能力解决矛盾,而喜欢将矛盾上交领导或下推给下属。对于实在无法推卸的责任及事情,则采用拖延方式进行抵触。

(3)习惯有条件、选择性地“担当”: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有好处的事情就去“担当”,没有好处的事情或责任就设法让别人“担当”,习惯“一点着炸药包就教给别人,让别人去堵枪眼儿”,让机关或别人为自己的不规范行为买单。

(4)唯我独尊,不善于协同别人:缺乏大局意识、团队意识、合作意识,思维方式及工作方式有待于改进。喜欢强调客观理由,让别人“担当”自己的难题,而不善于去协同别人,共同解决相关问题。

由上述情形可以看出:缺乏责任担当问题的实质是:在位不担当,只要权利、不要责任。其实,机关中的很多矛盾及问题都是“不担当行为”引起的。缺乏责任担当是执法腐蚀剂,也是基层“微贪腐”起因及结果,而拖延症则是不担当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失责必追究”的要求,解决责任担当问题的强执行的措施是:让担当缺失者让位,让担当缺失者失权,让担当缺失者不得利,让失责者受到终身追究。有道是:“人在干、天在看”.实践证明:要想真正触动一个人的思想灵魂并称的改变一个人,光靠简单的说教是不可行的。而这正是:“教育千次,不如问责一次”、“问责一个,惊醒一片”.因此,《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问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及威慑惩治效果。

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2015年9月24日至26日在福建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员和群众代表对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意见建议。他强调,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了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这“四种形态”主要含义是:第一种: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第三种: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第四种: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四种形态”就是要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从早从小抓起,把纪律挺在前面,强化问责机制。

作为要想在机关中实现自身价值的一员,就应该抛弃借口丢掉脑中“等靠要”消极懒散的思想,全身心投入到自己的工作之中,以勇于负责的精神去对待自己的本职工作,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时时处处为单位着想。只有这样,才能成长为一个真正具备勇于担当精神的工作人员,才会被大家或单位视为业务骨干及支柱,才会获得全面的信任及提升,并拥有更广阔的工作舞台。无论是荣誉还是财富,生活总是会给每个人回报的,其前提条件是你必须转变自己的思想和认识,努力培养自己勇于负责的“担当精神”.一个人只有具备了勇于负责的精神之后,才会产生改变一切的正能量。

5.合规问责制度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针对保险公司容易存在的对反洗钱工作的片面认识,公司围绕反洗钱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组织反洗钱知识的宣传学习、培训。一是注重加强对各级高管人员反洗钱知识的培训,今年以来,先后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中国保监会组织董、监事和高管人员法律法规培训班,提高各级高管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自觉性。二是强化对中层干部、分支机构经理、关键岗位、业务一线人员反洗钱方面知识的培训。为切实履行好反洗钱重要职责,各分支机构利用晨会时间向全体员工灌输反洗钱思想,力求使员工深刻领会反洗钱的精神和意义,确保公司反洗钱工作措施在业务第一线得到全面落实,提高其反洗钱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公司对兼职管理员集中进行反洗钱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安诚保险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管理办法》等进行学习、讲解。

第二章 问责原则

(一)注重领导,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体系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管理要求,为了扎实开展反洗钱工作,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和部分部室整合、人员调整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补充完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领导公司。把反洗钱工作落实到部门、岗位和人员。

2、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反洗钱工作。年初,公司制定合规工作计划,把反洗钱工作列为重要工作,将反洗钱管理进行全面覆盖,同时,各业务部门和兼职合规员参加的季度合规工作会议,及时总结通报季度合规管理及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形文下发专题会议纪要,跟踪督办会议精神的落实。各级分支机构结合各地人行和监管机关的要求,定期召开反洗钱会议,贯彻落实上级的反洗钱工作要求,保证反洗钱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学习,提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

针对保险公司容易存在的对反洗钱工作的片面认识,公司围绕反洗钱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组织反洗钱知识的宣传学习、培训。一是注重加强对各级高管人员反洗钱知识的培训,先后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中国保监会组织董、监事和高管人员法律法规培训班,提高各级高管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自觉性。二是强化对中层干部、分支机构经理、关键岗位、业务一线人员反洗钱方面知识的培训。为切实履行好反洗钱重要职责,各分支机构利用晨会时间向全体员工灌输反洗钱思想,力求使员工深刻领会反洗钱的精神和意义,确保公司反洗钱工作措施在业务第一线得到全面落实,提高其反洗钱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完善内控,推动反洗钱工作向纵深发展 为了强化反洗钱管理,公司围绕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和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管理等反洗钱关键环节先后建立了《保险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较为全面的反洗钱内控制度,确保了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目前,根据公司反洗钱工作具体情况正在按照保监会《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着手修订完善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一系列内控制度,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工作内部管理制度。

(四)积极研发信息技术系统,抓好关键环节管理,提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质量

为了更好地加强对客户身份识别和对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的工作,我们以做好反洗钱工作质量日常监测为抓手,积极抓好四个关键点:一是在展业、承保、理赔、客服等与客户接触的各业务环节,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类型,严格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收集客户信息,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性质,提高客户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努力守住洗钱的“入门”风险防线;并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二是积极研发完善反洗钱大额可疑监控系统,各分支机构可以通过反洗钱大额可疑系统对相关数据进行抽取、筛选。公司针对业务一线在使用反洗钱大额可疑系统存在的问题,在信息资源部的支持下,对原系统可疑交易“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的”提取标准由“30天5次收付”改为“10天3次收付”。目前,该系统运行良好,可疑交易交易数据的提取准确度明显提高。三是通过反洗钱大额可疑系统,对各分支机构反洗钱大额可疑交易进行日常化监测,每天核实反洗钱系统提取出来的大额、可疑交易数据。

(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贯彻《反洗钱法》 宣传贯彻《反洗钱法》。一是在公司总部及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门前悬挂了反洗钱的条幅;二是制作展板,简明扼要地向受众介绍了什么是洗钱、洗钱的危害以及反洗钱的主要内容等;三是设立咨询展台,现场答疑,受理社会群众有关反洗钱的各类咨询使广大市民对反洗钱工作有了更深的认识和了解;四是加强沟通,同各业务条线密切配合,重点针对一线业务人员和重点岗位人员,认真讲解反洗钱在各条线业务环节中的要求,特别是对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及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使得广大业务人员充分理解并进一步认识了日常业务活动中反洗钱规则的具体要求,重新认识到风险防范、合规经营及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

(六)加强检查,推动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为保质保量完成反洗钱工作,今年公司对全系统客户身份识别及资料保存、可疑交易识别和报送等工作进行了抽查。各省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等分支机构进行了全面自查。

(七)建立反洗钱客户风险分类常规机制

按照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公司制定了《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人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对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进度的要求,对存量客户进行风险划分,并持续做好新增客户反洗钱风险划分日常工作。同时,定期监控分析高风险客户,及时开展尽职调查,掌握客户资金交易活动,分析交易特征,防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

全面开展履行反洗钱义务自查自律活动,不断提升反洗钱工作质量。

(八)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 检查反洗钱内控制度是否完整有效;反洗钱内控制度是否落实到各业务环节的操作流程并有效执行;反洗钱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宣传培训、审计等反洗钱义务的情况;与兼业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协议是否符合有关监管要求等方面的反洗钱工作。另一方面,根据公司增资扩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认真加强对投资入股者资金来源的审核,要求投资者提交投资资金来源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材料。

(九)问责机构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应将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的问责对象,并书面告知提出问责批示或建议的有关部门或个人。

(十)处理决定为书面形式,在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由问责机构向被问责人送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列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被问责人有申请复核调查权利。

(十一)被问责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在做出受理复核申请决定后,问责机构可根据复核申请的内容,请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指定或派出调查组进行复核调查。调查组应在做出复核调查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调查并写成复核调查报告。在复核调查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在复核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调查组应把复核调查报告及拟处理意见及时上报。党委在征询做出处理决定的问责机构意见后,做出最终决定;涉及对被问责人岗位调整或行政处分的由市邮政储蓄党委会做出最终决定。对原问责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事实清楚、处理意见恰当的,继续执行处理决定;对原问责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失实或处理意见不恰当的,决定终止或变更处理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把复核调查处理意见书面送达被问责人。

第三章 责任划分

(十二)问责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合规管理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

(1)直接责任人:直接实施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2)相关责任人: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对直接责任人的违规违纪行为及其后果负有一定责任的人员。包括相关制约人、内部监督检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等。第七章 责任追究

(十三)凡被实施问责的对象,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诫免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或责令公开道歉;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涉嫌犯罪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法提起诉讼。

(十四)实施责任追究,按照管理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附则

(十五)本制度问责事项,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各业务条线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制定各自具体的问责办法

6.公司问责制度 篇六

********有限公司

问责制度

问责制度(稿)

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助理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集团公司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参照本制度启动问责程序,并按规定报送出资人进行问责。

(四)其他集团公司认为需要问责的人员。

问责制度(稿)

(三)全面问责和重点问责相结合原则

在全面问责的基础上,把问责重点放在事关大局的重点工作内容上,放在企业重要战略目标的相关工作上。

(四)问责为方式,整改为目的的原则

集团公司希望通过问责制对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和子公司高管在经营管理和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改进。

问责制度(稿)

业务单元、子公司和本部部门整体进程拖慢的。

3.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企业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

4.内被集团公司给予告诫而不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二)责任意识淡薄,致使公共利益或员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包括但不限于:

1.在重大突发事件等事关企业利益、员工合法权益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

2.经营管理活动中,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3.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4.违反集团公司信息披露和内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导致企业受到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三)违反规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

1.由于重大决策失误导致企业利益受损,出现重大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2.对于业务单元、子公司重大决策内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合理的方法进行讨论,决策和报批的。

3.重大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4.随意安排使用资金、企业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资产流失的。

问责制度(稿)

5.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企业制度使用资金、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6.所做决策超出职责范围的。

7.违规采取重大行政措施,导致员工大规模投诉,或引发其他社会不良影响,损害集团形象的。

(四)管理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文件与上级政策相抵触,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员工合法权益的。

2.管理效率低下,工作态度生硬,工作质量差,员工反映强烈的。

3.管理不作为或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所管理的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4.对于员工反映的事项和问题不予上报,扭曲事实的。5.对职责范围内重大事件知情不报,或谎报,迟报的。

6.指使、授意他人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7.对员工违法、违纪行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进行包庇、袒护或纵容的。

(五)在商务活动中损害集团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

1.在投资、融资、业务合作等商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集团公

问责制度(稿)

司规定执行,或不守诚信,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2.在日常工作过程中,不按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或违规招标、采购、销售引进不符合企业条件者,导致工作秩序混乱、工作贻误、损害企业利益带来不良后果的。

3.在工程施工管理工作中,违规发放签证、评估报告;对应当及时审批或决策事项,因主观故意超过规定的时间不出具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4.在资金融通活动中违反集团公司相关政策制度规定的。

(六)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企业形象的言论,或行为失于检点,有损高管形象,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公司形象的。

(七)集团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集团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高管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问责制度(稿)

资差额进行降薪),一年内不得升职和加薪,绩效考核减20分/次。一年内出现两次记大过的,直接按严重违纪辞退处理。

(五)辞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出现严重工作失误等情况,给予劝其引咎辞职或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任何经济补偿。

(六)追缴并赔偿损失:对于侵占、挪用、贿赂、贪污和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公司财物应当予以追缴;若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员工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处罚可与以上处罚类型并用。

(七)移送司法机关:若涉嫌犯罪的,公司可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处罚可与以上处罚类型并用。

(八)其他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决定的或公司制度规定的方式。

问责制度(稿)

作延迟、资金浪费、项目搁置等。

2.工作失误,导致公司财产损失或形象受损等的情形。

3.因个人工作业绩、效率等较差,上级对其的考核结果为较差或不合格的。

问责制度(稿)

由监察组根据问责决定出具书面问监察决定书,并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关责任人。

(五)责任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应该在收到监察决定书起3个工作日内向监察组提出复审申请,由监察组组织进行复审,复审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结果,集团公司审议机构可根据复审结果维持、修改或停止原监察决定。对集团公司监察组复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集团公司监事会申述。

(六)被问责人认为不存在本制度规定的问责情形或情节较轻微的,可向相关审议机构提出终止问责的建议。

(七)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诉的,则执行原申诉决定;责任人怠慢执行或不执行问责决定的,由监察组强制执行。

(八)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九)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十)问责调查记录、问责调查处理结果及其它相关资料均由监察组负责存档管理,未经问责审议机构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

问责制度(稿)

应将调查结论和决定书面通知被问责人,告知复核、复查申请权,并负责实施责任追究。

(一)选择追究方式的原则

按所追究责任的性质不同,追究方式可根据需要进行选择,可以参考以下原则:

1.按所犯情形的情节严重程度选择追究方式,对于重复再犯的,加重进行追究责任。

2.属经营管理决策失误的,决策人员或机构承担70%的责任;信息收集、决策建议人员或机构承担30%的责任。

3.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4.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5.以上未明确的其它性质的责任,由集团公司问责审议机构决定。

(二)如果符合多条可问责事项,择重处理;如提出问责后一个月内整改不利,加重追究责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4.非主观因素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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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制度(稿)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依照本制度对子公司高管问责后,如问责情形是由其下属员工的行为所导致的,子公司高管可参照本制度对其问责。

第十六条 如集团公司监察组出现问责事项的,其他部门可直接向集团公司董事长进行举报,并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指定相关部门或人员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7.学校问责制度 篇七

日前, 四川省政府官方网站公布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 (草案代拟稿) 》, 并公开征求市民意见。根据草案, 四川省将逐步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 小学生在校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 如发生重大义务教育违规事件, 政府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根据草案, 四川省将建立义务教育问责制度, 如果发生违反该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妨碍义务教育实施,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负责人或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学校不得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 或将各种竞赛、获奖、证书作为入学条件和编班依据。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服务或者参加商业性活动。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占用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草案规定, 学校应科学安排作息时间, 学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 小学生不超过6小时, 初中学生不超过7小时。保证学生在学校期间每天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不得擅自要求学校开设地方课程和专题教育课。上级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 不得以学科考试成绩、升学率作为评价或者考核学校、校长和教师的单一标准。学校不得划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排名。

8.被问责官员复出存在制度软肋 篇八

邱晓华

2007年1月因收受现金,涉嫌重婚被“双开”消失后,于今年8月28日,以大型国企的高级研究员身份亮相媒体。

孟学农

5年前的4月,身为北京市市长的孟学农因为“非典”而引咎辞职。今年9月14日,时任山西省长的他又因一起重大溃坝事故引咎辞职。

解振华

2005年11月因松花江污染事件引咎辞职。2007年1月5日下午,他的名字出现在国家发改委网站新领导名单中。

马富才

2004年4月,中石油老总马富才引咎辞职,后复出任国家能源办副主任。

8月28日,一篇题为《掌控当前经济形势的政策建议》的文章在网上引起公众的关注,文章署名为“原国家统计局局长、现中海油高级研究员”。该文之所以能够引起公众的关注,并非文章的内容,而在于文章的作者—邱晓华。这是他被“双开”消失后首次露面,使公众心中留下不少的悬疑。

“我国官员问责制不断规范和完善,而与之相对的官员复出机制却并不健全,相关规定十分模糊、笼统,缺少操作性和程序性,弹性和随意性很大,需要尽快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问责官员复出机制。”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龚维斌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只有通过制度化程序赋予权力的复出官员,才会让公众心服口服,而官员在重新履职中也才会更有底气。如果没有科学的制度支撑,官员复出缺乏严格的程序性,会令官员问责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受到损害。”

“问题官员”悄然复出

9月14日上午,“复出”刚满一年的山西省省长孟学农因为襄汾溃坝事故再次请辞,成为公众视野中第一个两次请辞的省部级官员。

2003年“非典”时期,包括孟学农、张文康在内的千余名各级官员,因隐瞒疫情或防治不力而被“问责”。随后,在松花江污染事件、重庆开县特大井喷事故、北京密云踩踏事故、山西“黑砖窑”事件等重大事故中,高层一次次“铁腕问责”,让一个个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者丢掉“乌纱帽”。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我国建设责任政府的力度不断加大,官员非正常“下马”现象也将不断增多。但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有些官员被问责后又很快復出,而复出的程序又不公开透明,致使社会上议论纷纷。

2003年因处理SARS疫情不力,卫生部部长张文康与北京市市长孟学农被免职,其后张文康转任宋庆龄基金会副主任,并当选全国政协科文体委员会副主任,而孟学农则获任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委办公室副主任,后任山西省省长。国家环保总局原局长解振华因2005年11月松花江污染事件引咎辞职。2007年1月5日下午,解振华的名字出现在国家发改委网站新领导名单中。2003年12月23日,重庆开县井喷特大事故夺去了243条人命;2004年4月,中石油老总马富才引咎辞职,后复出任国家能源办副主任……

从上述可见,有些官员因各种原因丢了“乌纱帽”,但在“风暴”过后又被委以重任的情况成了政坛新“惯例”。

“目前很多官员都是悄然复出,对公众欠缺一个应有的说明。因此,往往令公众对之前的问责产生质疑。”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李成言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官员复出本身并没有错,这表明了政府在干部任用上的突破,对于违法违纪官员,不是一棍子打死,而是视其具体情节,安排合适的职位,让其继续发挥有益的作用。这体现出政治理念与制度的理性。”

凭什么“东山再起”

现代政府是责任政府,政府官员都有明确的任期目标。受访专家认为,如果在任期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政府官员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即使事故不是行政一把手直接造成的,也应为此承担道义和政治上的责任。

2005年通过的公务员法对引咎辞职有明确规定。但对这些被问责去职的官员,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复出、相关程序应该如何履行等关键性和敏感性问题上,公务员法却只字未提。

“干部任用条例第六十二条有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系张鸣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这在制度上依然需要具体的实施细则。对官员复出,有必要建立起更加严格的规则加以执行。”

“官员能否复出,这关键取决于他犯的是什么错。”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张成福认为,“如果官员仅是道义上负有责任,这个人还是可能被重新任用。”

多数受访者也认为,对于曾经犯过错误,负有责任而降职、免职、引咎辞职的官员,今后并不一定不能再起用,但整个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给公众一个明确的交代。

官员复出存在制度软肋

“官员复出容易引起人们的争议,主要是人们对官员复出的原因、条件和程序不清楚。”龚维斌教授认为,“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一方面,是我国干部选拔任用体制尚待完善;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存在着官官相护现象,对于失职的领导干部象征性进行责任追究,为了平息群众的不满情绪,要么让其‘冷却’一段时间,然后官复原职,要么异地做官或者平调到其他重要岗位。群众对这些做法十分不满。”

张鸣教授认为,“在缺乏民众有效监督的情形下,官员问责有原因,而复出如果不能保证程序的透明与公正,那么其合理性、合法性必然会遭到公众的质疑。这样操作甚至会让人怀疑是一种变相的调动。也不利于维护民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

“官员复出意味着曾经犯过错误的官员又重回领导岗位,重新掌握了一定的权力、金钱等社会资源。因此官员复出的社会影响,在某些方面甚至大于官员下马,所以建立官员复出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认为,“对官员的问罪与定罚应该循法,量才与起用更应当循法,官员复出制度就为官员的量才和起用提供了可循之法。如果官员复出没有制度的规制和约束,那么‘法治政府’、‘阳光政府’在民众心里就成了口号。”

“官员在引咎辞职后,如在短时间内迅速复职,实际上这是对其另外一种形式的补偿。”南开大学博士生导师齐善鸿教授认为,“如果官员复出过程不公开、不透明,这不仅违背了问责制对失职者进行惩罚的初衷,也在形式和过程上,破坏了公众对政策的信任感,弱化了问责,弱化了对他人的警示。符合条件复出的官员,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也可以重新开始工作和生活,不必时时面对质疑和处处解释。因此,公开和透明地复出,对政府、公众和复出个人才算是负责任的做法。”

呼唤“官员复出机制”

不少受访者认为,提高政府执行力的关键,在于加强对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的监督与问责。目前我国已经有了较为完整的官员问责制度,应该尽快建立官员复出机制,使官员复出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否则,难脱“人治”色彩。

“问责官员重新起用必须符合程序,必须尊重现有制度。”北京石油化工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李明伟教授认为,“应该加强对于被免职官员的跟踪监督措施。经过严格符合程序的考核,并置于公众监督之下,达到条件,应该重新起用。实质上,对于被免职官员‘去向’的追问,对于那些官员表现的追问,就是对相关制度的追问。”

“在官员复出制度的建立上,要重视公正和公平,特别要重视公开,因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透明本身就是一种监督。”杜立元律师建议,“首先,在官员的处分上,应当保持审慎的态度,严格依据法律规范和党纪党规执行,在尚未确定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不能被媒体舆论所左右,更不能为了息事宁人就随意免除官员的职务或强迫官员‘引咎辞职’。其次,在官员的复出上,对下马的官员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对待,不能盖棺定论。应当建立健全跟踪、考核、评选机制,对其辞职后的工作保持关注,确实优秀的人才,在符合考核标准的情况下,还应允许其恢复公职或就任其他领导职务。再有,在复出制度的设立、实施过程中应充分重视群众的智慧、尊重群众的权利。在广泛吸纳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将合理内容制订到制度中去;在制度的实施上,应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公开官员复出任职的事由、依据、程序,对官员复出的决定由群众行使一部分的参与权和决定权;官员复出制度的实施应当接受群众的监督,及时公开解答群众的质询。”

“官员被问责,不应成为‘避风头’或是一种暂时的过渡,而应该是实质性地责任追究。”齐善鸿教授认为,“官员复出的程序,应该公开化和透明化。应该遵循一定的制度,什么情况的人可以复出,复出的原因是什么,都应明明白白地公之于众。因为这些人被免或者辞职的时候,不可避免地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那么,在他们复出的时候,也同样需要有个对公众告知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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