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报告

2024-10-15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报告(精选8篇)

1.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报告 篇一

平度市第五人民医院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情况自查报告

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是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检查、自我纠正的有效措施,全院集中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要坚持以自我教育为主,做到人人参加学习,人人受到教育,使人人在思想认识上有收获和提高;坚持自查与自纠并重,做到边学习、边自查、边整改;坚持依法治理,严格把握政策,分类处理问题;坚持自查自纠与查办案件和探索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通过自查自纠和对重点案件的查办,推进建立预防医药购销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的长效机制。

我院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督导小组,到各临床院室检查、督导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开展的情况。全院各级部门结合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与加强行风建设,与规范医疗行为、加强医院管理相结合,与整顿医疗秩序、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相结合,责任到人,措施得力,工作到位,扎实做好自查自纠阶段的工作。

自查自纠阶段基本要求

我院上下联系自身的工作实际,对照医院有关文件精神进行自查,做到边学习、边检查、边核实,着重对五大行为重点关注:

1、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

回扣的行为;

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

3、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4、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给予的各种名义的财物的行为;

5、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同时,各单位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销企业及经销人员,向卫生部门、医疗机构以及工作人员行贿的线索,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积极协助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工商等部门认真查处。

自查自纠阶段的整体目标

一是充分认识《刑法修正案》扩大商业贿赂犯罪主体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自查自纠的紧迫感。二是充分认识到商业贿赂行为产生的主观原因,进一步增强自查自纠的主动性。三是充分认识共产党员先进性建设的长期性,进一步增强自查自纠的责任感。四是充分认识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增强自查自纠的自觉性。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行为,既玷污了医疗这片神圣的净土,又严格损害了群众和患者的利益。在全国都向商业贿赂宣战的今天,作为医务工作者,作为一名中国共产党员,更应该在这次治理商业贿

赂专项工作中带头响应,挺身而出,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自觉维护医学圣洁。他们均表示要从自身做起,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不开大处方;常怀仁爱之心,多从患者角度出发,同情体贴病人;树立正确荣辱观,牢记“八荣八耻”,诚信为人、廉洁行医、恪守医德,拒吃请、拒红包、拒回扣,做到以收受医疗商业贿赂为耻,以拒受商业贿赂为荣。

平度市第五人民医院

2012年8月27日

2.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报告 篇二

一、确立明确的指导思想、原则以及工作总体目标

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按照“坚持科学发展、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 依照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法律法规, 统一部署, 运用教育、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统筹考虑。通过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要达到以下目标:一是要教育人。使系统内领导干部、环节干部以及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接受一次增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的深刻教育;二是要规范行为。要进一步规范高管层以及重要部门、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工作人员生产经营管理行为, 确保企业沿着健康规范的道路向前发展;三是要约束行为。要在进一步完善道路运输行业内相关制度的基础上, 及时查找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通过运用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用制度约束经营管理行为, 从源头上坚决切断商业贿赂向道路运输行业领域的渗透, 有效遏制商业贿赂向交通领域蔓延的态势。

二、深入调研, 明确责任, 分步骤、分阶段推进治理道路运输行业商业贿赂工作

根据“行业指导监督、单位分级负责”的原则和业务工作实际情况, 对道路运输行业出现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遵循自我检查与自我纠正相结合的原则。

系统内部领导干部和环节干部以及重要部门、关键环节的工作人员, 在自查自纠活动中, 既要开展深入细致的自我检查, 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又要采取有效措施, 对发现的问题主动加以纠正。

(二) 遵循自查自纠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在本阶段工作中, 系统内部单位既要认真组织在本单位内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不正当市场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自查自纠活动, 也要积极配合上一级主管部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等部门对其他单位的专项检查工作。确保自查自纠工作收到实效, 不走过场。

(三) 遵循上级指导监督与内部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由上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一的领导和部署, 各单位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指导本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管理层次, 分级负责, 严格把关, 落实好各项工作部署, 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

(四) 遵循自查自纠工作与腐败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在此过程中, 既要扎实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又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腐败案件, 还要积极分析研究、探索和建立有效杜绝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措施。

三、以重点环节为突破,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治理道路运输行业商业贿赂工作涉及面广, 任务重, 应突出重点, 而交通行业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点是工程建设领域。道路运输行业工程建设方面涉及较少, 但以行业自身特点为突破进一步明确治理道路运输行业商业贿赂主要集中在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便参与或干预企事业单位正常经营活动从中谋取非法利益和索贿受贿行为的工作重点和客运班线许可、变更, 运力投放等环节, 机动车维修企业、驾校许可环节, 二级维护企业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的计划及立项、建成验收、级别划分和变更环节, 道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使用等易出现商业贿赂行为的环节,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报、许可计划、工程验收均须严格按照程序, 为增加许可的科学性, 应采取会议集体研究或专家组评审等方式进行, 严禁个人擅自做出许可决定。

通过组织全系统干部职工学习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文件, 充分认识到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 提高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 增强治理商业贿赂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在本系统本单位积极营造反对商业贿赂的环境和氛围。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 进行对照检查, 查找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查找有无违反法法律规定的行为, 并对照交通系统出台的领导干部“四个不准”, 查找行政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权之便参与和干预企事业单位经营活动或通过牵线搭桥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和索贿受贿。通过落实责任制, 把治理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交通业务工作一同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 从源头上预防商业贿赂行为的产生。

四、积极探索, 建立健全防治道路运输行业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治理道路运输行业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 要坚持用科学发展的思路解决道路运输行业商业贿赂问题, 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 深化廉政文化建设。

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提高反商业贿赂教育的覆盖面。在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党员干部中深入开展“做清廉干部, 当服务先锋”等一系列主题实践活动, 教育党员干部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在工程建设从业人员中开展“守法诚信、优质服务”主题教育活动, 倡导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企业文化。

(二) 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深入学习应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廉政风险防控手册》, 认真量廉政风险, 切实制订防控措施, 进一步扩大应用范围, 实现廉政风险防控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覆盖。探索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 逐步实现对工程建设项目廉政风险的可查、可防和可控。把廉政风险防控拓展到工程建设领域。

(三) 完善纪检监察监督机制。

继续完善交通重点工程纪检监察派驻制, 加大对关键环节的监督力度, 建立纪检监察机构与审计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总之, 商业贿赂已成为影响我国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一大公害, 严厉打击商业贿赂, 深入开展和有效控制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对我区交通事业既快又好地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曲克敏.知识创新与人力资源[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1.

[2]李俊霞.知识经济时代的人口素质与人力资源开发[D].西南财经大学, 2003.

3.论商业贿赂及其治理 篇三

[关键词] 商业贿赂表现形式新发展治理经验行为选择

作为腐败的一种表现形态,商业贿赂已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扭曲公平竞争的规则使价值规律无法正常发挥作用,阻碍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败坏社会道德和行业风气,使诚信经营的企业沦为受害者,成为经济健康发展的瓶颈。

一、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及新发展

随着经济发展,商业贿赂行为存在的领域和表现形式日益错综复杂,呈现出多样性与隐蔽性的特点,而以政府采购、医疗、电信、金融等领域尤为严重。

政府采购过去的松散管理状态造成其商业贿赂的积弊难除,以赠送礼金、商品折价、外出考察等方式,在采购招投标的各个环节如评标定标、信息发布、履约验收等对采购人员或机构进行贿赂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医药行业的药品回扣、劳务费、差旅费、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已成为医疗机构的普遍现象。由于商业贿赂比提高服务水平与质量更能获得资源,电信竞争中的免除债务、装修住房、免电话费等也是司空见惯。金融领域资源的稀缺性和垄断性以及监督考核机制的偏差,使其在市场准入、金融基础设施、风险管理、中间业务等环节都有可能发生商业贿赂。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权力过于集中而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使得土地批租转租、建筑建材、工程承包等都成为商业贿赂的重灾区。其他如旅游业、保险业以及教育系统,都成为商业贿赂的濒临污染区。

正因为商业贿赂是众矢之的,其表现形式也变得越来越隐蔽,由个人腐败向集体腐败转变。这种新发展有以下特点:

核心主犯不明显。一般认为整个案件的主导、起关键作用的人就是核心主犯,以往案件中这样的人往往居于“一把手”的位置或是掌握最多的实权和资源。但从2005年的案例看,这种趋向越来越不明显。

重要角色少不了会计人员。在大案要案中,总会计师或者会计人员都会被牵涉进来。毕玉玺案中的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朴善琨便是一例,这也透露出企业内部会计和审计的漏洞及执业人员的素质问题。

贿赂手段趋于隐蔽。从直接用现金到实物再到商品折扣、赠送股票期权、资助出国考察等形式,商业贿赂的手段变得越来越隐蔽,而其共同点就是寻找法律界定的模糊地带以便于投机。

二、存在原因分析

1.法律体制没有理顺

市场法制不健全,对一些具体问题的界定不清,导致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差,使商业贿赂大行其道。管理部门的责权不明则导致一些行政管理部门对商业贿赂的弱化处理,如简单地处以行政罚款、通报批评等。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因此,制定专门的法律,整合相关的规定,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等责任追究手段,将为治理商业贿赂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

2.错误的侥幸心理和高额利润的驱使

认为商业贿赂是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必然产物的观点,使一些人产生了侥幸心理。而高额利润的驱使则使一些企业不择手段,加之商业贿赂者的社会关系复杂,在关系网的作用下,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也并非鲜见。

3.政府角色错位

市场经济中政府应侧重宏观调控,而现实中,政府的规划、调控、监督角色过弱而执行角色过强,在行政许可、行政合同领域发生商业贿赂的机率比其他地方大,从根本上反映了这一点。政府角色错位,一方面会导致精力过散,另一方面则会干扰经济运行的正常秩序,扭曲市场信息,这也是商业贿赂空间存在的原因。

4.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商业贿赂的隐蔽性使当事人的犯罪行为鲜为人知,而知情人的举报既提高了办案效率,也能有效降低成本。然而因对举报人保护不力,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甚至陷害的事情一再发生,导致群众举报的积极性依然较低。在国外不仅有单独的证人保护法,其诉讼法中也有关于证人保护的规定及专门的保护机构和奖励制度。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度,是打击商业贿赂的利器和重要保障,其做法非常值得我们借鉴。

5.诚信缺失

市场信用规则的缺失和公众对诚信认识的片面性,造成社会信用水准整体较低。政府公共权力部门的诚信缺失以及企业间失信获利与失信受害的恶性循环,不但加大了我国社会经济运行成本,削弱了整体经济竞争力,还破坏社会文化和道德的良性发展,增加社会管制成本,为商业贿赂提供了滋生空间。

三、我国政府和企业的行为选择

1.明晰政府角色定位

政府是市场经济规则的制定者和管理者、协调者和监督者,强化宏观经济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减少对具体经济活动的干预,会大大减少商业贿赂发生的机会。以政府采购、工程发包为例,不妨交由市场中介机构办理,政府部门则支付中介机构佣金和加强监管。引入多个部门参与监管和接受投诉,从而提高不法者的“寻租成本”。

2.理顺法制体制

明确立法,加强普法宣传,加大执法力度,实施责任追究制度。立法上,应提高商业贿赂的机会成本,深入行业与职业压缩商业贿赂的生存空间,提高商业贿赂行为的入罪率。司法上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树立腐败利益必须被剥夺的观念。统一商业贿赂案件中自首、立功和缓刑、免刑的适用条件,纠正目前认定和适用上的过于宽松和混乱。对于商业贿赂的主体不论是在职还是离职的要能够一查到底,将责任追究制度落到实处。

3.信用等级评级和信用环境的创建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那些违反市场交易规则的人应该为其行为付出代价。一个有效互联的社会信用体系,包括信用信息中介服务、失信惩罚机制和政府监督体系,以及社会主体信用信息的传播辐射力,通过联动机制来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从而建立健全社会信用联合管理制度,会使市场规则的公平性得到体现。

4.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退出制度

商业贿赂的产生根源在于交易双方市场地位悬殊,而这又源于整体市场准入开放不足,和商业竞争磨合后强势企业的垄断地位。所以要治理商业贿赂,加大市场开放力度,限制企业的垄断行为,确立严格而明确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都与立法形成互补。

5.第三方制衡

市场行为主体的商业贿赂行为会损害相关竞争者的利益,明确规定所有竞争者都有权对行贿人提起民事诉讼,并对预期利益损害给予赔偿,能够形成强有力的第三方监督制衡机制。借助第三方力量,特别是让那些利益相联的经济组织互为监督,通过利益链条调动社会各界一起反商业贿赂,形成一种商业主体和利益主体之间的监督制衡机制,对商业贿赂的消除极为有利。

6.信息公开下的预警机制

竞争过程的不透明性为商业贿赂提供了滋生空间,其根源在于相关信息的不公开。信息的公开化会对商业贿赂起到震慑作用,阻止其实际发生。这就需要在做好群众举报和信访及相关的举报人保护工作的同时,增加监督与反映渠道,与人事考核制度结合,实行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的定期轮换制,以便预警将商业贿赂消除于未发。

7.建立企业联动自律机制

企业自律是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企业的自身条件和外部环境以及二者的相互作用对一个企业的生命周期起决定作用。企业自律是企业生存的需要,企业应从各个环节对相关人员加强管理,包括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并在行业和企业间结成联盟,这样既可以降低法律执行的成本,又可以提升企业自身的信用,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商业贿赂空间。

4.治理商业贿赂自查工作报告 篇四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自查工作报告

xxx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xx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自查的通知”要求,我院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自查工作,现将我院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证纠风工作常态运行

今年以来,我院按照上级工作部署,结合医院工作实际,以“三好一满意”活动为载体,以规范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行为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重在防范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实行行政领导负总责,党委密切配合,纪委协调监督,分管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行业作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职能科室领导对本科室范围内的行风建设负管理责任,“一岗双责”,行风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医院与科室、科室与医务人员签订了行风责任书,要求医务人员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行为。

二、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提高干部职工思想道德素质

按照“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认真开展以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医务人员廉洁行医为主题的反腐倡廉专题教育,积极推进医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持日常学习教育的基础上,7月至8月,在全院开展了“廉政教育宣传教育月活动”,纪委制定了活动方案,利用理论中心组扩大学习会、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党员学习活动,采取领导宣讲、集中学习和分散学习、座谈讨论和先进典型教育、反面警示教育等形式,各党支部、各科室结合实际,突出主题,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法律法规、《廉政准则》、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文件材料,观看反腐倡廉电教片。安排参加“全省卫生系统千名医务工作者预防商业贿赂法纪教育培训班”的科主任在本科室进行了一次同样内容的培训。

三、建立健全制度管理,促进廉洁从政和廉洁行医

一是积极开展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工作,对医院行政权力进行认真梳理、确权,明确风险等级,不断健全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为行政权力的公开、公正运行奠定基础。二是根据上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制定了《吉林省脑科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各科室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责任,扎实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三是修订了《吉林省脑科医院医德医风考评办法》,调整了组织领导机构,进一步完善行风责任书内容,对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责任追究更加明确,保证工作任务的落实。四是根据工作实际,修订了医院十大窗口服务规范,并制作成明示牌摆放在服务窗口,提示工作人员严格自律,并随时接受群众监督。五是制定了“关于禁止为药品经销商进行统方的管理规定”,明确各岗位责任人,组织学习,落实责任。

四、逐步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的监督

1、严格执行医德考评制度,做好日常检查、考核、登记和问卷调查、投诉、举报、表扬、奖励等相关资料的收集。日常考评与半年综合考核相结合,通过群众评议、逐级考核,记录存档,并将考核结果与晋职晋级、岗位聘用、绩效工资、考核等直接挂钩,实行“一票否决”。

2、积极开展群众评议行风活动,每季度集中组织行风检查,向患者发放服务满意度调查表100份,随机抽取50名出院患者进行电话回访,收集整理后向科室反馈,及时督促整改。针对反馈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取得显著成效。建立监督员队伍,设立了院长信箱、医疗服务投诉信箱和电话,通过多种方式监控医务人员的廉洁行医情况。医院实行了院领导门诊值班制度,每天一位院领导随时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处理问题,改进工作。通过以上措施,促进了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

3、积极探索治理商业贿赂的新举措,成立了集中采购中心,配备了人员,负责全院医疗器械、药品、物资采购,使用科室提计划,采购办询价后货比三家,实施采购,使用科室验收,防止了科室自行采购、分散采购缺少监督制约问题,有效遏制行业不正之风的发生。医院还采取所有药品降价10%采购的办法,减少经销商利润空间,防止药品“回扣”。

医院药品、器械、行政物资采购做到按程序办事。药品采购由药事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采购、改善、更新或淘汰药品品种等问题,医院所有使用的药品品种,都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价格低于标价或与标价相符。高值耗材采购为定点采购,采购价格严格执行卫生部招标中标产品目录。医院精神科病房楼建设项目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纪检监察人员参与大型项目招标。

通过以上措施,医务人员自觉遵纪守法,廉洁行医,未发生收受红包、回扣等问题,行业作风建设水平显著提高。

根据通知要求,我院制定了自查工作方案,首先是各科室自查,根据上级关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文件要求,自觉对照检查。在此基础上医院重点检查,未发现在医疗服务和药品、器械购销中给予或收受不正当利益等违规违纪行为。

特此报告。

5.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总结 篇五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总结

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一项全国性的重要工作。根据自治区卫生厅、呼伦贝尔市卫生局和扎兰屯市卫生局的统一部署,我院把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中之重。特别是2006年8月22日全市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以来,结合全市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我院坚持常抓不懈,警钟长鸣,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效果,现将2010年上半年专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 健全机构 精心部署

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副院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各项日常工作。领导班子多次召开会议,领会上级文件精神,统一思想,结合医院实际工作,制定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全院形成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任务明确,职权明晰的工作网络。为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全面落实,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动员教育 提高认识 营造氛围

组织广大职工认真学习贯彻呼伦贝尔市卫生局、扎兰屯市卫生局关于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有关文件。广泛宣传中央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部署、要求和法律、法规等。做到阐明政策、晓以利害、正 确引导。使广大医护人员明确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提高了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全院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三、调查摸底 真抓实干 确保实效

院领导以身作则,亲自率队,深入临床重点部门、重点科室、重点人员扎实、细致、全面的进行摸底调查,了解医药购销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特点,容易发生问题的主要环节和岗位。深入分析原因,在此基础上确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重点,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三个层面上研究并提出治理的具体思路和对策。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治理措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在实施过程中,把专项工作与纠风工作相结合,与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相结合,与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相结合。努力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尤其重点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认真落实重大事项必须征求职工代表意见的规定,切实增强院务公开工作透明度。严肃查处收受回扣、红包等违规违纪行为,让群众看到专项治理工作的整改成果。

四、建立制度 落实责任 通力合作

坚持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由组长或副组长带队,对卫生院药品、器材、设备的采购,临床医师乱检查、乱用药,科室私自乱收费等现象进行检查。并开展了重点岗位、重点人员互查互评工作,对有无收受回扣、有价证券、开单提成、大处方、收红包、搭车开药等行为,由分管领导为其严格把关,核实情况后签署意见。重点人员写出自查自纠工作总结,上报院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自查自纠,及时总结经验,为今后我院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发挥了积极有效的推动作用。

五、取得成效 济困扶贫 制定长效机制

围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可能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院领导及工作人员,针对职工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的表现行为,根据管理机制、实施方案、整治措施等进行认真深入细致的查找,本院没有发生收受红包、回扣和开单提成等受贿索贿现象。对城市、农村低保户、贫困户开设了济困门诊和济困病房,医疗检查费免收10%,缓解和减轻了患者的就医负担。根据上级工作部署,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建立10项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1、建立处方点评制度

2、大金额处方评议通报制度

3、病例评议通报制度

4、住院患者前十位病种费用公式制度

5、慢性病用药前十位药品排名公式制度

6、拒收红包的具体监管措施

7、建立并制定投诉、举报程序

8、设立投诉箱,院长、分管院长在日常工作中及时受理、处置患者投诉

9、建立住院患者费用查询和负责清单打印制度

10、与药品、器械商签订责任状

六、回头看工作及存在的不足

通过2006年下半年、2007年、2008年2009年及2010上半年专项治理工作的督导检查情况看,专项治理工作开展的有条不紊,收到了明显的效果。各项规章制度、方案、措施进一步得到落实和完善。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和处理,在边整边改中不断总结经验,使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我院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虽然总体进展顺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个别人员存在思想认识偏差,认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领导及某些部门的事情,与己无关。还有人认为法不责众,别人能过关,我也不会有事,行贿方是主动的,不解决行贿问题,受贿也解决不了。

2、个别医护人员存在畏难情绪,担心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会损害卫生院形象,挫伤医护人员积极性,影响经济发展等。

七、下一步工作打算

1、组织全院职工,结合行业特点,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理论学习,正确疏导,不断提高思想认识。一是要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治理商业贿赂的部署上来,增强医护人员对专项治理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感。二是要认识到对收受回扣存在侥幸心理的,其后果是严重的,无论谁收受回扣,都是违纪违法,必定会受到法律、纪律的制裁。

2、突出抓好“三大教育”。一是开展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引导全体职工学习英雄模范人物和身边优秀人员的先进事迹。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二是开展法制警示教育,剖析治理商业贿赂领域的反面典型,使全院职工认清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危害性和治理商业贿赂的必要性。三是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教育全院职工认识未来职业生涯的价值取向,进一步增强忠于职守、诚信服务、严守法纪、廉洁行医的责任感。

3、根据《我院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精心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实践活动。利用板报、条幅、警示牌等深入落实专项治理工作。

6.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方案 篇六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倡导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并按照市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意见”的统一布置,认真开展一次以自查自纠,教育整改为主要内容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整治工作。通过开展整治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推进场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工作,加强全场干部职工党纪国法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坚决杜绝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发生,进一步推动全场各项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基本原则:坚持“七个原则”,做的“七个区分”。七个原则:

1、依法治理的原则;

2、突出重点的原则;

3、整体推进的原则;

4、严格把握政策界限的原则;

5、服务和服从于发展、改革、稳定大局的原则;

6、边治理边整改的原则;

7、制度创新的原则。

七个“区分”是:

1、正常的商业活动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界限;

2、商业贿赂和明示折扣、佣金、报酬的界限;

3、一般商业贿赂与严重商业贿赂的界限;

4、收送“红包”与贿赂的界限;

5、国家工作人员与企业人员涉嫌贿赂的界限;

6、单位与个人违法违规的界限;

7、违纪违规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行为,又要维护正常的经济活动和单位及个人的正当合法权益。

二、目标要求

治理商业贿赂和杜绝不正当交易行为是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一个时期以来,在经济活动中商业贿赂沉渣泛起。如在工程建设、矿产开发、房屋拆迁、旧城改造、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企业改制等工作中,一些人暗箱操作,黑幕交易,官商勾结,权钱互换,利令智昏,扭曲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使商品价格严重偏离价值,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人民群众对此十分不满。

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要使全场广大干部职工,普遍受到教育,并在思想上引起高度的重视和警觉,在思想上筑起一道抵制不正当交易,商业贿赂的防线;对于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追究当事人、责任人责任,依纪依规处理,并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进一步做好建章立制工作,规范商业经营活动行为,完善相关制度,对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证商业经营活动交易行为在法律范围内公开透明。最后,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使反腐倡廉工作得到加强,促进园林改革,加快单位健康快速发展。

三、组织实施

全场专项治理工作在市局党委、公园党委指导下开展,场治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为治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领导小组组成:××××××××××××××××××××。

专项治理工作期间,领导小组负责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专项治理各项活动的布置和组织工作,全场范围内的自查自纠工作,全场干部职工的教育宣传工作,工作阶段性的总结和汇报工作。

三、时间安排和实施步骤

按照市局要求工作分4个阶段、6个步骤进行,从2006年7月

至2007年3月底基本结束。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2006年7月)。

1、传达市局“治理商业

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召开动员大会,制定工作方案,利用宣传栏、环艺园林网等进行政策宣传。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2006年8月至11月)。

2、开展调查摸底(2006年8月)。对全场所涉部门、岗位,重点对工程投标、项目分包、生产资料采购等重点环节,利用发放调查表、回访经营活动对象、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摸底排查。

3、查找突出问题(2006年9月至10月)。根据摸底情况,对群众反映比较突出,意见比较大,和确实存在隐患的部位进行仔细查找,追究责任人。

4、分类处理(2006年11月)。对查找的问题按照工作范围、管理权限,根据事实、情节,按照依纪依规、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分别作出处理,并上报上级党委。

第三阶段:教育整改(2006年12月)。

5、针对查找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中应明确整改重点,制定整改措施,及时向群众公开整改结果,接受群众监督。结合整改,利用开会集中学习和观看警世教育片等形式,对全场广大干部职工进行再教育,巩固教育成果。总结经验,根据商业贿赂的主要手段、方法和特点,补充完善相应制度,重点检查权利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制订长效机制。

第四阶段:巩固成果和接受验收(2006年1月至3月)。

6、向上级党委及时报告自查自纠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并接受上级验收。

四、基本要求

7.招投标商业贿赂的防范与治理 篇七

招投标制度是当前我国工程建设、社会发展过程中重要的国家体制运行制度, 其通过招投标而确定合同的方式与普通的合同相比有着明显的特点:一是程序规范;二是全方位开放、透明度高;三是公正客观;四是交易双方一次成交。但是, 该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尤其在设备采购、基建、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诸多或公然或隐晦地违反《招投标法》的现象, 其中隐含了复杂的商业贿赂形式。

1 招投标过程中违规现象的表现

1.1 串通投标

串通投标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标人恶意串通, 在投标过程中达成协议或实施协调行为, 相互拘束对方的投标活动, 排除、限制竞争, 破坏招投标竞争机制作用发挥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这种存在于竞争者之间的互相配合, 是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一种隐蔽且“有效”的操作方式, 但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 常常使社会整体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例如, 在一些中小城市, 具备工程建设投标资质的单位不多, 往往这些单位的负责人之间又比较熟悉。结果就是这些投标单位相互串通, 故意在投标时设置不同的投标报价, 导致事先有意中标的单位以最合适的报价中标。中标后, 中标单位往往给予其他投标单位一定的“手续费”, 而这些“手续费”早就计算在中标单位的“成本”中, 结果遭受损害的最终就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笔者在调研中发现, 甚至有些小公司什么业务也不做, 就是通过参加投标来赚取“围标”的手续费, 这在建筑领域较为常见。

1.2 挂靠企业资质投标

目前, 工程建设领域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挂靠”现象严重。所谓挂靠, 就是一些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技术实力的单位或者个人, 挂靠某具有特级资质或者一级资质的企业, 由被挂靠企业投标, 中标后被挂靠企业并不实际负责项目实施, 而是由挂靠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实施。挂靠者与被挂靠者之间往往签订有自负盈亏的内部项目承包协议, 被挂靠者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发包单位对此难以发觉。尤其是在工程建设领域, 在招投标时, 特级资质、一级资质企业满天飞, 二级资质都不好意思拿出手。但最终的结果, 往往是一些不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甚至是个体户实施中标项目, 项目质量难以得到保证。根据笔者的调查, 相当高比例的建筑公司都是以收取“管理费”为生, 一些具有特级资质的特大型建筑企业都并不鲜见。如果认真以《劳动合同》审查, 在全国范围内对某些特级资质企业进行统计, 看看其中标项目的工作量, 就会发现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人与其承担的工作量存在巨大的悬殊。

1.3 不尊重招投标合同

一些招标单位表面尊重《招投标法》, 内定的投标单位往往以最低价中标。如果按照中标价, 中标单位很可能将会亏损, 但中标单位并不担心, 而是与招标单位或者项目单位串通, 不按照招投标结果签订合同, 或者在合同签订后随意变更合同。具体的做法主要有如下几类:

1) 公布招投标结果后, 招标单位或者项目单位对招投标项目内容进行更改, 对更改以前的内容按照原招标价执行, 更改后的内容按照新的价格执行。

2) 随意变更合同。本来, 在公布招投标结果以后应当严格按照招投标结果签订并执行合同。但是, 应当承认, 任何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都可能会发生变化, 尤其是工程建设项目中地下隐蔽工程更是无法准确预测, 发包单位、监理公司可能与建筑公司产生某些利益勾结, 以所谓工程量增加核增工程造价。在实践中, 工程预决算差价甚至有高出几倍的现象出现。

3) 变更招标公告中的付款方式。四川某信用社公开拍卖某大楼资产, 拍卖公告中约定在签订合同20天以内支付80%总价款, 承租人据此放弃了优先购买权;但是竞买人在竞买成功以后与信用社签订的合同对付款方式做了大幅度调整, 约定支付总价2 950万中的900万即可过户, 过户后又通过向信用社抵押贷款的方式向信用社支付, 但实际上竞买人仅支付了不到600万就获得了房屋产权。上述案件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需要引起高度注意。

2 招标阶段商业贿赂的防范与治理

2.1 加强招标监督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进行了归纳, 这三类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 体现了立法者对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的重视。对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要严格监督, 具体从两方面做起:一方面是政府监督, 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 政府部门需要备案上网, 使得各个职能部门了解并展开相关工作, 由于网络的公开透明, 各级政府部门都能予以查询了解, 有利于上级政府纵向或部门横向监督;另一方面是社会监督, 招标项目自然会有许多投标者, 其中不含许多受害者, 对于意欲隐瞒不报的项目, 各受害者可以举报, 维护自身竞标权益, 同时促进了招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展开。

2.2 各级部门建立企业资料共享系统

在招标阶段, 招标人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由于投标企业的贿赂行为, 很有可能导致招标人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 如伪造虚假资质、掩盖违规记录等不法行为使投标企业通过资格预审。各级行政、司法部门应该统一企业相关资料, 在备案过程中由行政监督部门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外部审查。介入外部审查的目的, 是因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由于受到商业贿赂的影响而可能内部变质, 为了保证资格预审的真实性、合法性, 行政监督部门就应该从外部对相关交易进行监督、控制。因此, 各级行政、司法部门应该建立一个统一的企业资料分享系统, 把基于不同职能部门掌握的不同企业资料放在一个统一的政府网络共享平台, 譬如工商局掌握的基本企业情况, 人民银行掌握的企业征信记录、法院掌握的企业诉讼记录。

资料共享系统的建立, 在四大方面极大地推进了市场效率, 保证了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 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影响, 使各项信息透明化让贿赂双方难以改动。其一, 大大提高各级行政、司法部门、企业由于业务需要查询企业全面翔实资料的效率。由于不同部门掌握的企业资料有所不同, 对相关企业进行调查所耗费的人力、时间、资源成本较多, 不利于具体事务的效率展开, 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时间滞后, 影响了各级部门和企业的办事效率。对于招投标企业而言, 因为资格预审调查的繁琐就会大大影响未来的工程进度。其二, 征信记录系统的建立, 保证了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让更有竞争力的投标企业通过预审, 把具有不全资质、不良记录的投标企业排除在外, 不仅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 更有利于优胜劣汰的市场准则通行。工程建设领域涉及民生, 杜绝缺乏资质、有违规记录的企业通过预审, 才能减少豆腐渣工程的横行, 才能给普通公众一个交代。其三, 让电脑系统根据共享系统的信息自主检测投标企业资质、违规记录。这有利于减少人为对资格预审的影响, 在公共的共享系统中, 只有真正有资质, 无违规记录、信誉良好的企业才能真正通过预审。这就很好地阻止了贿赂情况的发生 (通过预审) 。通过电脑系统自主检测就真正实现了为通过资格预审保驾护航。

当然, 任何一项制度上的改进都是有利有弊的, 我们要看到企业资料共享系统的巨大成本, 这涉及各部门之间的调节, 同时需要技术上的跟进和革新。技术成本和沟通成本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两个因素。

3 投标阶段商业贿赂的防范与治理

在工程建设领域, 串标现象较为普遍。串标行为实质上就是一个垄断行为, 排斥其他竞争者的参与。我国现行法律对串标行为的处罚不够严厉, 违法成本过低, 导致了串标行为日益横行。为了有效遏制串标行为, 杜绝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有必要严厉相关串标制裁措施。要提高违法成本, 而提高违法成本的主要方式就是提高惩罚金额。严厉相关串标行为经济利益的处罚, 不仅有利于制止串标行为, 也会很大程度阻碍商业贿赂腐败温床的产生。

4 评标阶段商业贿赂的防范与治理

4.1 实行网络不记名评审

在评标阶段, 评标专家将会成为投标企业的重点关注对象。评标委员会名单是保密的, 投标人是不可能知道评标专家的, 唯有通过招标人才能知悉进而深入接触并贿赂评标专家。

评标的主要考察对象就是分析投标企业报价的可行性、实施经验是否足够、资质是否健全等因素, 然后选出合适的投标企业。如何杜绝贿赂的影响, 笔者认为主要就是通过网络作业减少评标专家从中作假的几率。评标专家对各投标企业的报价方案和相关情况进行不记名的评审。同时, 由于各个专家负责审核的专业内容不同, 同一份专业内容至少应先后由三个专家分别予以审核。前两个专家分别给出自己结果, 第三个专家予以审核, 如果前两名专家审核意见过大, 就予以重审。如果意见相差不大, 就予以投票表决通过适合的方案。

4.2 异议程序的完善

通过网络不记名方式的异议, 不仅有利于对举报人的保护, 同时有力地对不公平竞争行为予以监督。笔者的设想是对该异议程序的细化完善。投标人的异议申请程序自动启动政府监督部门的介入。让政府监督部门进入评议人的角色, 防止招标人的不公正行为。这样其他投标人就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作为商业贿赂的受害者, 其他投标人有着较为强烈的维权动机。法律的明确细化, 有利于发挥受害者的主观能动性, 弥补政府部门监管的不足, 实现多主体的监管。根据诉讼的原理, 我们知道为了防止滥诉, 法律规定原告需要提出相应证据。同样, 为了防止滥用该异议权利, 我们设置的异议程序也要求相应申请主体提出线索和证据, 当然对于线索和证据的要求不能太高, 只需要有相关性即可。

5 结束语

商业贿赂行为严重地影响了工程招投标建设。从微观上说, 商业贿赂对工程招投标质量有着直接影响, 许多豆腐渣工程就是因商业贿赂所致。从宏观上说, 它影响了工程招投标市场正常健康发展的秩序。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对商业贿赂行为查处力度的加大, 各种形式的新型贿赂行为将随之产生。但魔高一尺, 道高一丈, 相应的应对措施也会不断地趋于完善。本文限于篇幅原因没有更加深入地分析阐述, 但对商业贿赂的研究只是一个开端。更多新形式、新变化等着去研究分析。

摘要:防范和治理商业贿赂, 是个综合性问题, 需要各方面协调进行。尽管我国近年来严打商业贿赂, 但法律迟滞并存在漏洞的弊端致使商业贿赂现象尚未得到根本治理。有鉴于此, 本文将总结招投标过程中违规现象的表现, 分析商业贿赂的隐晦形式, 并提出相关的法律解决方案。

关键词:招投标,商业贿赂,违规现象,防范治理

参考文献

[1]刘权坤.论我国对招标过程中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1, 24 (6) :22-27

[2]崔龙国.构筑统一工程招投标网络平台体系的探讨[J].中国工程咨询, 2011, 12 (10) :69-70

8.高校商业贿赂治理自律机制探析 篇八

一、高校商业贿赂治理自律的功能

1. 自律是应对高校商业贿赂滋生与蔓延的重大举措

从高校商业贿赂的发生频率看,学校基建、教材和设备采购、财物管理等已成为高校商业贿赂的高发区,其滋生蔓延与自律机制的缺乏有很大关系。自律机制的严重缺失为商业贿赂的生存留下了突破口,商业贿赂因此普遍存在于高校。

高校担负着自律实施的重要职能,通过案例警示、编发宣教资料、组织专题报告及研讨活动和开通专题网页等多种形式的反商业贿赂宣传教育,把反商业贿赂教育和党风廉政、职业道德、普法宣传、社会主义荣辱观等教育有机结合,营造了高校商业贿赂自律治理的良好氛围,岗位责任人员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随认识的提高、“免疫力”的增强而逐步强化。通过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制和职工岗位责任制规范权力的行使,通过严肃财经纪律和加大监督力度,使违纪、违法行为无可乘之机。

2. 自律是推进高校商业贿赂有效治理的重大举措

自律是高校商业贿赂法治惩防与政府规制的重要补充。法律的有效运行必须有自律的强力支撑,高校自律规则、内部控制制度和实施措施对商业贿赂的过滤,可以降低执法成本;政府规制始终存在着无法完全克服的体制和制度缺陷,必须用自律来弥补,高校自律在治理商业贿赂中具有独特优势,可充分发挥情况熟悉、查找问题准确、制定的措施更具针对性、监管及时与常态等优势,将商业贿赂监管工作做“细”做“全”。

自律是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高校自律是指高校通过内部管理制度和自律机制,引导、督促和监督高校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包括从业人员在内的所有涉及商业贿赂的主体,自觉遵守国家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包括学校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高校管理权力的行使,弘扬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作为一种事前预防措施,比法治惩防与行政监管更具优势。通过内部自律意识的提高、反商业贿赂规章制度的健全、治理商业贿赂自律机制的构建等,促使高校商业贿赂的治理由事后处理转向事前预防,推动着高校商业贿赂的长效治理。

二、高校商业贿赂治理自律的缺失

1. 自律的活动机制不足

活动机制不健全,部分高校的商业贿赂自律工作仍停留在宣传教育、自查自纠等管理层面,对于内部控权制度的健全、诚信体系的构建等深层次自律问题的解决比较缓慢;部分高校的商业贿赂自律工作存在责任意识不到位、责任追究不严厉、工作落实不主动、督促检查不落实等问题,商业贿赂高校自律流于形式;部分高校的商业贿赂自律缺少与司法、审计等机关的协作与配合,高校商业贿赂的治理合力不足。

2. 自律的运行机制乏力

运行机制不力,高校商业贿赂治理自律的作用难以发挥。宣传教育机制不健全,对治理商业贿赂的“认知模糊”必然导致认同感、接受感不强。奖惩机制不健全,对高校自律表现卓越的部门和工作人员不予足够的奖励,自律行为因激励不足难以延续;对高校自律表现低劣的部门和工作人员不予严厉惩罚,违规行为因约束不力难以减少。责任机制不健全,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制和职工岗位责任制虚设,责任分解不到位、责任报告不务实、责任考核不落实、责任追究不严厉。保障机制不健全,高校财物控制制度不严、商业贿赂存在适存空间,高校权力控制制度不力、以权谋私存在生成条件。

3. 自律的监管机制缺位

重“本体监督”轻“异体监督”,以高校纪检监察机构为主的内部监管体系受制于体制,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大都较差。监督部门的领导干部多由学校党委、行政任免,与监督对象有着千丝万缕的利害关联,监管常常流于形式。重“事后监督”轻“全过程监督”,对管理层的经济责任审计常常限于离任时,缺乏事前和事中审计,未能起到事前和事中监督的作用,造成监管不经常。重“形式监督”轻“实质性监督”,高校决策权与执行权高度集中与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相对薄弱的矛盾,监督不能介入权力的运行过程,无法对关键环节和核心部位进行有效监督,监管措施偏软。

三、高校商业贿赂治理自律机制的强化

1. 健全自律的领导机制

高校要成立反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和部署全校的反商业贿赂斗争。要成立物资设备采购和招标工作小组,以具体的职责统一实施重大的对外经济活动。要成立监管工作小组,强化对相关经济领域和经济活动的监督与管理。高校内部的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组织人事、工会等机构是高校反商业贿赂的主要职能部门,其职能建设务必强化。

2. 健全自律的活动机制

高校要通过宣传、培训、谈话、廉政文化建设等制度完善宣传教育机制,常态利用网站、报刊、简报等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进一步筑牢自律的思想基础。要通过民主决策、党务校务公开等制度完善民主运行机制,保证师生员工对基建工程招标、大宗物资采购、干部任用、财务预决算等涉及商业贿赂重大情况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通过上下联动、部门互动制度完善内部协调机制,学校反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纪检、财务、审计等监督部门要保持信息畅通、协调有力。要通过汇报通报、会议联系、信息共享、案件协查与移送等制度完善外部沟通协调机制,争取政府职能部门的支持与帮助,实现与纪检监察机关、刑事司法部门的有效衔接。要通过责任分解、责任报告、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完善责任机制,明确责任的内容,强化责任追究的力度。

3. 健全自律的动力机制

高校要构建以民主、教育、反商业贿赂承诺等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内动力机制,以民主基础的扩大提高积极性,以认识的提高增强主动性,以诚信的促进增强自觉性。要构建以激励、约束、责任等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外动力机制,通过培训、表彰等激励自律,通过警示、惩戒等约束自律,通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制和职工岗位责任制规范自律,以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推进自律。

4. 健全自律的监管机制

高校商业贿赂专项治理推进的关键在于监管的强化。高校要通过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权力制衡制度完善权力运行机制,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和相互协调,确保权力的合理配置、运行规范和监督有效。要突出监督重点,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物资采购、内部审计等制度以实现对财物的有效监管,强化重要岗位、关键环节和重点人员的“实质性监督”,最大限度地遏制商业贿赂的生存空间。要创新监管体制,探索并完善监察巡视员、社会监督员、特邀监督员等“异体监督”制度以拓宽监管渠道,探索高校专职纪检监察干部由上级委派和交流制度。要强化监管力度,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通过奖励、保护等强化高校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严格实施监管行政问责制,严厉追究违法违规审批、审计不严、监管不作为和处罚不力等行为,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与法制化轨道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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