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家公司劳动合同

2024-11-02

搬家公司劳动合同(共8篇)

1.搬家公司劳动合同 篇一

劳 动 合 同

甲方(用人单位):安徽贝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杰

单位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69号印象西湖花园公建区东组团3-708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类型、期限与服务期

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二、试用期:

1.本合同试用期为_______个月(天),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2.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有权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满,乙方符合录用条件的,将按期转正,甲方将按乙方学识、成绩、能力、适当核薪。

三、服务期

1.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如双方未重新订立有关聘用合同,或者未延长续签(变更)本合同的期限的,本合同即对双方不再发生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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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甲方为乙方安排海外或国内专业技术培训,甲方和乙方应另外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本合同期满,但双方约定的服务期未满的,甲方可要求在本合同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延续合同期至服务期满,乙方对此不得拒绝,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条 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一、二、乙方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同意在_______________岗位工作。

乙方工作地点:安排在______完成工作。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乙方同意工作地点相应调整。

三、合同期,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经营情况、工作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现、业绩、考核结果,安排和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职务和相对应的工资级别,乙方自愿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四、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兼任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的其他工作。

五、本合同期限内,乙方从事工作所产生的职务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和知识产权等的一切权利由甲方享有。

六、乙方未经甲方授权和指派,擅自以甲方的名义办理的有关事宜,非经甲方追认,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独立承担。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平均工作不超过40小时。

二、甲方因经营(工作)需要,可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甲方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为基本工资。

三、乙方因自身原因早到晚走的,以及自身工作原因未能完成甲方安排在正常工作日的工作而自行加班的,属于个人自愿行为,不属于公司规定的加班。

四、乙方工作满一年以上可以享有规定的带薪年休假。

第四条 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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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方每月_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执行。

二、甲方有权根据实际经营状况、规章制度、以及乙方工作年限、奖惩记录、岗位变化等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三、乙方同意严格遵守甲方有关的薪酬保密制度,本人及有关知情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传播本人和他人工资情况。

四、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甲方在以下情况有权扣除乙方相应额度的工作报酬。

1.因乙方的过失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2.乙方违反管理制度的。

3.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对乙方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需扣除工作报酬的。4.甲方在年终时根据乙方的当年实际业绩、效率、效益、损失、工作态度等因素考核结算乙方的奖金。

5.如果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项或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奖金及津贴、补贴等(不限于此)中做相应的扣除,但该扣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第五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由甲乙双方负责。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二、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等有薪假日。

第六条 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一、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制定的工作纪律和其他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指挥、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有关业务技术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合同及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并可依据具体情况、悔过程度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甲方因乙方违反本合 3 / 7

同约定或各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并可追究乙方相关的法律责任。

三、四、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乙方触犯国家的法律被判刑、劳教或其他依法应当被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一、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4.甲方对乙方的工作职务、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所作调整,如果双方未签订书面变更合同或协议,且乙方到岗后一个月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同意该调整。

二、合同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随时解除或变更。

2.任何一方单方提出解除本合同,试用期内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试用期后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3.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通知解除本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依法制定的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的。

3)乙方未能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应对所有与甲方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客户、产品、销售等信息)予以保密,未经甲方总经理批准不得将甲方的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复印件、电子资料)带离工作场所、不得擅自传播和拷贝甲方的有关资料。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3000元(含)以上重大损害的。5)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并未终止与其他雇主订立的所有劳动合同以及其他聘用合同;或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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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用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7)因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4)甲方依法实行裁员方案的。5)甲方发生合并、分立的。

6)任何国家法律及规定允许的合法原因。

5.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但在下列情况下必须得到甲方同意:

1)给甲方造成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2)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6.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2)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4)因甲方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6)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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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

2.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3.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

4.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5.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6.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乙方被开除、除名、辞退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9.乙方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10.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甲方《员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合同的续签

1.合同届满前一个月,乙方如有续订合同的意向,应当向甲方提出书面续订合同意向书。甲方可根据乙方的续订意向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决定是否与乙方签订合同。

第八条 劳动争议

一、双方履行本劳动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培训约定

一、合同期间,如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乙方进行专业培训的,甲乙双方应另行订立《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没有另行订立《培训协议》的,按照培训结束后继续服务三年计算服务期,违约金数额为因培训所产生的费用总额,按照培训结束后的为已服务年限按比例逐年递减。

第十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一、甲方的规章制度属本合同的主要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考勤与休假制度、薪酬管理制度、加班管理制度、岗位职责说明书、培训服务协议、保密和禁业限制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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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方因故辞职,应按照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离职,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包括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的转移等手续)。

三、甲方在企业人力资源内公开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除非该制度违反了国家人力资源法律法规或与本协议相冲突,否则视为本劳动合同的有效附件。

四、乙方保证与甲方签订本劳动合同时,已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并提供相关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劳动合同。由于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被乙方原工作单位追诉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五、如员工符合法定情形,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员工办结所有离职交接手续后按约定的时间支付。员工如未按照规定或双方约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公司可以暂不发放经济补偿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还可以要求员工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二、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甲方有关书面文件、通知无法直接送达给乙方时,乙方确认该地址为邮寄送达地址,甲方交付邮递即视为送达。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年**月**日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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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搬家公司劳动合同 篇二

误区一:将竞业限制等同于竞业禁止

[案例]宋选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任技术总经理。合同即将到期时, 竞争对手有意高薪聘请宋选。合同到期, 宋选提出不再续签, 遭到公司拒绝。宋选认为原单位无权干涉其自由择业权, 于是到新公司上班。原单位以宋选掌握其公司产品、技术的商业秘密为由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判令宋选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宋选抗辩称自己未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条款, 择业不应受限。

[提示]《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是约定业务, 而非法定义务, 也就是说如单位与劳动者事先没约定, 那么单位则无权要求劳动者承担这个义务。

本案中, 若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要求宋选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仍无法获得支持。《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这一规定其实不是竞业限制, 而是竞业禁止, 是法定的, 但针对的是现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不能规范离职后的人。

上述案例中, 原单位混淆了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的概念, 将竞业限制看作法定的义务, 要求法院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判令宋选履行竞业限止义务, 是无法获得法院支持的。单位要想保护商业秘密, 要求员工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必须事先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

误区二:脱密期与竞业限制并用

[案例]张泽毕业后与公司签订了4年劳动合同, 同时还签了保密协议, 规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 公司给予经济补偿, 张泽须在3年内不能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有竞争的业务。2年后, 张泽觉得公司不适合自己发展, 提前30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提出为了不使商业秘密泄露, 至少要提前6个月通知企业。张泽提出解除合同时间太仓促, 公司拒绝解除合同。张泽遂将公司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要求公司为其办理退工手续。

[提示]劳动部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 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 (不超过6个月) , 调整其工作岗位, 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 这个被视为脱密期规定。当然, 脱密期的运用也应基于双方事先的约定。

由于竞业限制与脱密期都是用人单位保护商业秘密的手段, 一般认为, 用人单位只能选择其一, 不能对同一个劳动者并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里也有明确的规定, 脱密期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只能选择适用。此外, 某些地方性立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6条规定,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本案例中, 公司并没有和张泽签订脱密期协议, 所以不能要求张泽履行相关义务。由于已经订立竞业限制协议, 也不可能同时要求张泽再订立脱密期协议。

脱密期与竞业限制, 究竟用哪一种, 用人单位要权衡利弊得失。首先, 脱密期针对的是在职员工, 竞业限制是针对离职后的员工。其次, 脱密期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 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为2年。第三, 脱密期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要内容是在脱密期内, 用人单位可以为劳动者调岗, 避免其再接触秘密;竞业限制的主要内容是限制员工在一定期限内到同行或相似行业就业。最后, 脱密期内用人单位不需要额外支付费用, 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费用。

一些技术革新较快的企业, 可以考虑选择适用脱密期协议, 从而避免补偿金的支付。对于技术更新比较慢的企业来说, 脱密期的作用不大, 因为6个月之内很难实现脱密的效果。

误区三:不签竞业限制协议就不办理离职手续

[案例]某广告公司在成立之初就与叶飞、李刚等人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中写明了叶飞、李刚等人职位为业务员, 负责为公司联络广告业务、礼仪策划业务。随着公司发展, 叶飞与李刚成为了主管, 公司为感谢及鼓励员工, 采取了季度发奖、年终分红等方式予以奖励。在续订的第二个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前一个月, 叶飞、李刚提出不再继续工作, 公司认为他们要另立门户, 想要保护客户资源, 要求叶飞、李刚和本公司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遭到叶飞和李刚的拒绝。公司便以不办理离职手续为要挟。叶飞和李刚交涉未果, 遂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了举报。

[提示]竞业限制是一项约定义务, 而不是法定义务。因此, 限制条款或协议的签订, 必须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 如果员工不同意签, 单位不能以任何方式强制员工签订。本案中, 广告公司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 在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15日内, 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当然, 员工不同意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 并不意味着员工可以侵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为, 商业秘密的保护手段有很多种, 一旦用人单位的信息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就属于用人单位的财产, 任何人都无权侵犯。因此, 即便员工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员工仍有保守本企业商业秘密的默示义务。当然, 为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对核心员工还是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比较好。

本案的意义在于, 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时机。竞业限制协议可以在员工入职时签订, 可以在员工在职期间签订, 也可以在员工离职时签订。但从方便操作和保险的角度讲, 竞业限制协议签订的最佳时机乃是员工入职之时。

误区四:将保密津贴等同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案例]某软件公司和陈谋签订了劳动合同, 担任技术员, 合同期限是2008年7月至2010年12月底。劳动合同中对竞业限制事项作了专门的规定, 除支付陈谋每月的保密津贴外, 还规定陈谋离开原单位后3年内不得到同行业工作。从2008年7月起, 公司就在陈谋的工资中加入1000元的保密津贴, 一直到2010年12月底。合同到期后, 陈谋跳槽, 而新公司的产品与原公司的基本相同。原单位认为陈谋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 要求返还已支付的保密津贴。陈谋未同意, 于是公司将陈谋告上仲裁庭。仲裁委裁决, 对公司要求返还已支付的保密津贴的请求不予支持。

[提示]本案的焦点是用人单位支付的保密津贴能否被认定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误用这两个概念的情形比较多。其实两者有本质的区别:首先, 作用不同。保密津贴是单位对劳动者保密而给的津贴;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竞业限制义务比保密义务要高, 竞业限制要求在保密的同时还不能从事与用人单位相竞争的业务。其次, 强制程度不同。保密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忠诚义务的自动延伸, 是任何知道秘密的员工之法定义务, 保密费可发可不发。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则不同, 是必须发放的。第三, 支付时间不同。仲裁部门一般认为保密津贴是单位在职期间支付给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是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支付的。保密津贴不能代替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如果单位需要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 必须在劳动者离职后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第四, 对应义务不同。用人单位支付保密津贴的, 并不能让员工承担违约责任, 即便员工侵犯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用人单位只能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与竞业限制补偿金相对应, 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可以向劳动者主张约定的违约金。

本案中, 公司败诉的理由是显而易见的。用人单位误用这两个概念, 不但达不到相应的目的, 还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误区五:用人单位有随时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

[案例]金文在某公司担任技术部门主管, 订有5年期劳动合同, 约定:参与产品研制开发的员工对产品研制过程和结果予以保密, 不管以何原因离开公司, 1年之内不得前往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单位工作, 否则赔偿公司损失;作为补偿, 公司将给予经济补偿费。

劳动合同期满, 金文离开了公司, 曾经与原公司有过一个在1年内不得前往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单位工作的协议, 因此, 半年过去了, 金文尚未找到一个比较满意的工作。为了维持生计, 金文多次向原公司提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 公司表示:公司未支付金文经济补偿金, 所以金文也不必遵守竞业限制的协议, 可以尽管去找合适的工作。金文认为公司应在合同终止时即告知不必遵守协议, 现在告知则应赔偿自己半年来的经济损失。在进一步交涉未果的情况下, 金文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要求原公司赔偿半年来的经济损失。

[提示]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后, 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 金文与该公司签订了保守商业秘密的竞业限制协议, 当事人双方应当依照约定履行协议。根据《合同法》对于债务履行的规定, 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由此, 本案中公司未履行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债务的, 金文可以要求其按照自己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时间支付合理的经济补偿费。

需要指出的是, 竞业限制协议的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因此, 有的地方规定赋予用人单位特别的解除权, 比如上海的地方规定中就有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 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 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的条文, 根据这个规定, 用人单位可以放弃要求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协议, 即双方不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但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履行了通知义务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 员工也无权要求继续履行, 但是, 对于员工已经履行了的期限, 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 无论从一般的理论分析, 还是从地方性立法的实践来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 若不再需要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 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否则, 极易引发纠纷。

3.公司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 篇三

赵 兴

2001年9月,女青年苏某去某公司应聘,被录用。双方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在试用期间,苏某劳动纪律松懈,责任心差,经常完不成工作任务,公司对她早有不满。2002年1月,公司发现苏某在去年9月的招工考试中有弄虚作假行为,遂决定解除与苏某的劳动合同。此时苏某已怀孕三个月,对公司的决定很是不满,认为在自己怀孕期间,公司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否则违法,但公司仍然坚持自己的决定。苏某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本案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三种情况:一、即时解除,即用人单位无须提前告之劳动者,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这种情况适用于: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需预告的解除,即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方可解除合同(见《劳动法》第26条)。三、经济性裁员,即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见《劳动法》第27条)。

本案中,某公司之所以解除与苏某的劳动合同,显然是因为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该公司可随时通知苏某解除合同。另外,我国劳动法的确有在女职工孕期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但须具备提前预告解除或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即上述第二、三种情况),而本案不属于这两种情况。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公司解除与苏某的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

砍自家的林木也犯法吗

林 平

卢某是某村农民。1985年,他和村里签了一份合同,承包了本村一片宜林荒山。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30年,开荒种树所需费用由卢某自筹,树木归卢某所有,卢某每年向村里交纳一定数量的承包金。从那以后,卢某带领一家人在这片荒山上开荒造林,辛勤劳作,昔日的荒山变成了一片茂密的森林。95年,卢某向有关部门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每年采伐一定数量的木材出售。

1999年9月,卢某的爱人病重,急需一大笔钱治病。卢某东借西凑,仍然差了几万元,没有办法,只好砍树了,而当年的伐木指标已用完。为使爱人早日恢复,卢某还是痛下决心,上山砍了50余株树,约70立方米。爱人治病的钱总算凑齐了,卢某也被关进了看守所。法院最终认定卢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但考虑到他认罪态度较好,且伐木是为了治病,予以从轻处理,判处卢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4.公司劳动合同 篇四

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派遣员工登记表)

甲方聘用乙方为甲方人才派遣员工,乙方已经了解并同意甲方与本合同首次的用工单位合作协议的合作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 依照劳动合同法中关于人才派遣的有关的规定,本合同期限自签署日起两年有效,首次用工单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岗位为:___________,工作期限为2年,试用期为2个月。

2、 如乙方被用工单位退回,甲方有义务另行将乙方派遣到类似岗位就职,如乙方未被甲方派往其他用工单位就职,须按时在甲指定地点进行政治学习、上岗培训等业务学习,同时,甲方应按乙方工作地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数发给乙方,直至乙方被派遣工作或本合同终止为止。

3、 如乙方拒绝上岗培训、学习或执行其他派遣义务,甲方可依据员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有关规定,确定乙方拒绝派遣或学习的行为,脱离了甲方管理,属于单方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关系,甲方应同意乙方的协商解除行为,本合同可以依法解除,甲乙双方均无任何经济承担责任。

第二条 工作岗位内容、地点、工作职责:

1、乙方具体工作岗位的岗位标准、内容和地点由用工单位与乙方在岗位合同中确定,该合同与本合同同等有效,对于合同期内是否符合录用要求,用工单位岗位协议的制度和标准,具有参照依据。

2、甲方或用工单位可根据经营需要,依照乙方的能力(专业、工作、体力)和工作表现,依据有关员工的规章制度,有权调整乙方工作的岗位、内容、地点,乙方有义务接受管理。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用工单位实行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的工作制度。

2、用工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时间和报酬的支付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加班费、绩效奖金和其他相关福利由用工单位承担。

3、乙方享有中国政府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并享有婚假、丧假等有薪假期。

第四条 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用工单位为乙方提供符合政府规定的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和工作条件。

2、用工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防护用品。

第五条 劳动报酬:

1、 经双方约定,乙方作为派遣员工,每月基本工资为工作地的政府公布的最低数确定;乙方其他薪酬、福利和社保、公积金等基数,可参照实际用工单位的薪酬制度和绩效考核计划实行,甲方可根据需要代理。

2、 甲方每月通过开户银行汇入乙方银行卡的基本工资和为用工单位代发的相关加班费和津贴一并发放,该银行凭据可替代乙方签收凭证。

第六条 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甲方应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综合保险金)。基数参照第五条第一款。

2、 乙方因患病或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用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乙方医疗期。

第七条 劳动纪律及奖惩

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 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乙方,甲方、用工单位可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3、 当乙方用工单位发生任何付款违约等情况时,甲方有召回乙方的权利,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劳动管理。

第八条 解除和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

1、法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不提前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辞退乙方:

(一)在用工单位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或用工单位依法建立的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或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或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采取欺骗手法而获得本合同的签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法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支付乙方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如原派遣合同终止,或中途解除,或用工单位项目结束等原因,而发生变化,致使乙方岗位缺失,导致本合同已无法履行。

3、乙方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用工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和用工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须承担因此给用工单位造成的损失赔偿。

4、如甲方或用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无须提前而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甲方或用工单位采取欺骗手法,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甲方或用工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用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5、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自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或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或用工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工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乙方拒绝甲方的派遣行为,或和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经甲方、乙方和用工单位三方协商一致的,可解除本合同,但甲方须对乙方进行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或用工单位不得终止或者解除本合同,不得辞退乙方,但符合本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规定的除外;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甲方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本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规定的。

第九条 协商约定条款

1、关于保守用人公司商业秘密的约定

(一)乙方从事的工作中所涉及的单位及个人资料都属商业秘密,乙方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二)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离开甲方后,乙方不得利用用工单位商业信息为任何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

2、乙方在本合同期内接受用工单位出资培训的,如合同期未满乙方要求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已工作日期,赔偿用工单位所有或部分培训费用

3、甲方有关书面文件、通知无法直接送达给乙方时,乙方确认劳动合同中所填写的家庭住址为邮寄送达地址。

4、在乙方被录用前所提交的员工登记材料均为乙方真实情况,乙方承担材料真伪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损害赔偿责任

1.甲、乙和用工单位三方任何一方在法定追诉期间,有证据证明给任何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应根据损失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如从事用工单位高级管理或从事商业秘密工作的,在约定服务期内违反第九条第1款之规定解除本合同,须承担违约责任。用工单位未提供保密补偿金除外。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的处理

1、甲方乙方和用工单位三方履行本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时,使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2、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为:

(一)三方须经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有争议的一方可向对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不服仲裁的一方,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对合同条款的修改和解释须经三方协商一致认可。

第十三条 当合同条款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本合同

须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乙方成功赴用工单位工作,并乙方用工单位向甲方足额付款到帐后生效。

甲方:(章) 乙方:

5.电脑公司劳动合同 篇五

甲方(用人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话:

乙方(员工):性别: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

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属于有固定期限类型。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如需约定试用期和试用期工资,请在第六条空白处另行约定)。

二、乙方的工作内容和义务

1、乙方同意在岗位上工作。

2、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合理要求,按时且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同时履行

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相关政策;

(2)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3)维护甲方的荣誉和利益,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4)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

(5)服从甲方的工作调配和安排;

三、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劳动条件

1、上班时间:上午8:30--下午6:30,以完成工作量为主的工时制度类型安排工作。

2、每人每月带薪休假2天,需额外请假时扣除请假天数的工资。

3、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制定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等制度。

四、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

1、乙方如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月综合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本最低月工资标准。

2、甲方在每月1日以货币形式支付给乙方工资,不得无故拖欠,特殊情况

需提前告知,并不得超过10日补发。

3、甲方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不断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4、具体工资:每月实际工作28天工资按30天每天元计算。

5、具体奖金:根据当年公司效益和员工平时工作表现而订,但承诺不低

于/年。(此奖金发放时间为春节)

五、合同的解除、终止及续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经营情况发生严重困难,经向

劳动部门报告后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裁减人员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公受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提供的适当工作的;

(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4)本合同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改选

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过去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1)甲方依法宣告破产;

(2)甲方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销;

(3)乙方没有生命存在的;

4、除本条第二款外,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5、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双方可协议重新订立新劳动合同,在此间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延续本合同一年,以后也是这样。

6、合同终止: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合同自行终止。

六、违约责任

1、违约造成一方经济损失时,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2、由甲方提出,双方协商一致且乙方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支付赔偿金(该员工一个月基本工资)。

3、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甲方招收及培训乙方所支付的费用(视工作岗位而定):

技术人员:1个月的基本工资

(2)对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后,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书由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6.服装公司劳动合同 篇六

服装公司劳动合同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合同条款如下:?

一、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试用期为____。试用期内不合格和合同期满即终止执行。因本店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条件下?可续订合同。

二、经双方协商?乙方在合同期内从事工作。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变换乙方的工作内容,如双方就工作变换达不成一致意见?则本合同自然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乙方因工负伤?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工作时间为上午____到晚上____ 。每月休息?天。

五、根据甲方现行工资制度确定乙方的劳动报酬构成为基础工资销售提成?店铺营业额完成一万提成为营业额的完成两万提成为完成万提成为依此类推。

六、劳动纪律

1、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员工如毁损或遗失本店财物的?依市场价格予以补偿。盘点少货的。查明是乙方的原因的?由乙方按照丢失货品的吊牌价的6折赔偿给甲方?未知原因的?由当天班次的所有营业员共同赔偿按吊牌价的6折赔偿给甲方。

七、合同解除

1、员工无法完成本店的工作或对本店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的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需要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填写离职申请?且不可在与本店产生竞争的区域从事相同工作。

3、员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最后工作日之前?按本专卖店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须全部清点移交本专卖店指定人员。

八、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签约双方已读懂并接受上述条款的约定?现自愿签字确认。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服装公司劳动合同2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基础上,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年____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将安排乙方在____生产车间(地点)从事缝纫车位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额定工作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乙方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服从甲方工作时间调整安排。

第五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春节的休息、休假的权利;具体事宜由甲方通知。

四、劳动报酬

第六条约定工资为:工资实行计件制,多劳多得,年终有年终奖。

第七条自六月起,工资至年底放假一次性付清,年底放假之前每月可以支取相应的生活费。

五、规章制度

第八条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九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乙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为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擅自离职的,并给甲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十条按照法律规定,甲方因经济性裁员,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本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七、经济补偿和赔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乙方因故意或违规操作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因乙方涉嫌违法被相关部门处罚或者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开除、辞退的人员,除未领取的劳动报酬(即基本工资)外,公司不支付任何性质的赔偿金或补偿金。第十四条乙方因故意或违规操作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八、其他

第十五条本合同末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乙方确定下列地址甲方厂区内大门左侧宣传栏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该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服装公司劳动合同3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_____起。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生产车间(场所)从事缝纫车位(岗位)。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额定工作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乙方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时间调整安排。

第五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和春节的休息休假权。具体事宜由甲方通知。

四、劳动报酬

第六条约定工资为: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多劳多得,年底有年终奖。

第七条从6月起,工资一次性发放至假期结束,相应的生活费可在假期结束前每月提取。

五、规章制度

第八条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当向乙方公示,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九条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乙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天(试用期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擅自离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甲方可以因经济裁员依法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本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七、经济补偿和赔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以下损失:

1、甲方支付的培训费、招聘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乙方因故意或非法经营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对于因乙方涉嫌违法被有关部门处罚或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辞退或开除的人员,公司除支付其未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基本工资)外,不支付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第十四条乙方因故意或非法经营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八、另一个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乙方确定以下地址:甲方厂区大门左侧的公告牌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地址变更,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服装公司劳动合同4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合同条款如下:?

一、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试用期为。试用期内不合格和合同期满即终止执行。因本店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条件下?可续订合同。

二、经双方协商

乙方在合同期内从事工作。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变换乙方的工作内容,如双方就工作变换达不成一致意见?则本合同自然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乙方因工负伤?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工作时间为上午到晚上。每月休息?天。

五、根据甲方现行工资制度确定乙方的劳动报酬构成为基础工资销售提成?店铺营业额完成一万提成为营业额的完成两万提成为完成万提成为依此类推。

六、劳动纪律

1、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员工如毁损或遗失本店财物的?依市场聚格予以补偿。盘点少货的。查明是乙方的原因的?由乙方按照丢失货品的吊牌价的6折赔偿给甲方?未知原因的?由当天班次的所有营业员共同赔偿按吊牌价的6折赔偿给甲方。

七、合同解除

1、员工无法完成本店的工作或对本店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的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需要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填写离职申请?且不可在与本店产生竞争的区域从事相同工作。

3、员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最后工作日之前?按本专卖店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须全部清点移交本专卖店指定人员。

八、在合同期内

如本合同条款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签约双方已读懂并接受上述条款的约定?现自愿签字确认。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服装公司劳动合同5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文化程度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及责任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_________(工作地点)从事____(岗位、工种)工作。保质保量完成该岗位该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不能单方面变更经工作地点、岗位、工种;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岗位、工种。

(二)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接受甲方规章制度对工作成果的考核处理,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3.维护甲方的荣誉和利益;

4.忠于职守,勤奋工作;

5.履行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为本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三)乙方在生产(工作)中要遵守有关操作规程、爱护甲方的工具等财产。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乙方实行以下第________工时制。

1、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甲方自行安排。

(二)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

(三)以下情况甲方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合同及法律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劳动报酬

1、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基本(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本(固定)工资为_________元/月,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2、计件工资。劳动产品单价标准为_________元/件。

3、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如下:

五、劳动纪律

(一)、乙方必须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2、乙方如有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必要的处分,

(二)乙方在甲方就职期间获取的文件、资料、稿件、表格等业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客户名单、合作目的、价格、营业额、营销、员工薪酬,无论是口头、书面的或是电脑文件形式的,无论是客户的或是本公司的均属甲方商业秘密。乙方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透露;并绝对禁止使用这些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利,违反本规定乙方需须赔偿甲方一切经济损失。

(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应把所有的有关商业秘密的资料移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一)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

(二)乙方欲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乙方完成在手业务以及清理完所办理的债权债务的情况下,可解除劳动合同。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相关内容。

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以欺诈手段订立本合同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失的;

5.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乙方不得在掌握甲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自动离职,经协商解除合同后,亦不得在_________期限内自行或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和原在职时相同或有关的经营活动。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本合同约定或损失数额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但相应的经济赔偿。如果在公派境内外培训或出境实习后为甲方工作期限在_________年以内发生的,应赔偿甲方有关的费用。

乙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

八、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附则

(一)劳动合同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共有___份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7.搬家公司劳动合同 篇七

一、目前做法

自建造合同准则实施后, 施工企业须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入。因现实条件比较复杂, 有的施工企业单独投标单项工程, 且单项工程由投标施工企业单独施工完成;有的是施工企业投标后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有的施工集团投标单项工程, 该单项工程中标后由集团公司总承包, 设立集团项目部代集团履约, 集团子公司分包。对于第一种情况, 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入比较容易;对于第二种情况, 承包企业与分包应按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入;对于第三种情况, 集团总承包与子公司分包也分别按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入。对于第一种、第二种情况企业按照建造合同确认收入, 基本没有突出问题, 而对第三种, 问题比较突出, 尤其是上市施工企业外部审计就收入确认发现问题较多, 解释难以通过。

二、集团项目部与子公司分包分别按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入存在的弊端

(一) 集团项目部总收入往往与各子公司分包的总收入不相符, 有时集团项目总收入小于与各子公司项目分包的收入总和。累计确认的收入亦存在同样问题。

(二) 集团项目总成本往往与各子公司分包项目的总成本不相符。

(三) 由于总承包与分包时常存在两层皮现象, 集团项目部确认总成本比较困难, 各子公司分包收入确认比较困难。

(四) 编制合并报表时, 集团分包成本与子公司确认收入抵消不完全, 产生差额。

(五) 总个集团合并利润不实, 容易会计利润造假。

三、存在弊端的原因

虽然企业按照要求实行了建造合同准则进行收入的确认, 但是没有根据实际情况, 很好地结合关联方披露准则、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实质精神, 并很好地贯彻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计量确认原则。

四、具体完善措施

(一) 采用已完工成本占总预计成本计算完工进度

1、分包子公司报送集团项目部至资产负债表日已发生成本及将要发生成本资料, 成本仅为合同成本不含管理费用, 结合项目部已发生及将要发生间接费用因素, 计算完工进度。

2、集团项目部按照建造合同有关要求确认总收入, 根据完工进度计算累计收入, 而累计营业成本则可以根据本身实际已发生的合同成本 (不含管理费用) 及分辟子公司的验工结算累计数确认。

3、分包子公司按照集团分辟的验工结算数确认累计收入, 而累计营业成本按照实际已发生的成本确认。

4、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要求, 资产负债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 将集团分包成本可以与子公司分包收入抵消。

5、实施的关键点是资产负债表日分包子公司及时、准确报送成本资料十分关键。

6、举例说明。A集团2008年中标一项工程, 预计合同总收入2, 000万元, 设集团项目部进行履约, 具体施工由子公司B进行。资产负债表日, 建设方对A集团验工结算款为1, 100万元, A集团项目部发生间接费用50万元, 还将150万元, 子公司B发生工程成本700万元, 还将发生成本600万元, A对B验工结算款为900万元。

从整个集团看, 首先计算完工进度为50% ( (50+700) / (50+150+700+600) ) , 确认营业成本为750万元, 50%× (50+150+700+600) , 确认营业收入为1, 000万元, 工程施工———毛利250万元, 账面记录工程施工———合同成本750万元 (50+700) , 这样工程结算科目1, 100万元与工程施工1, 000万元, 差额100万元, 在合并资产负债表反映为预收账款———已结算未完工款100万元。

按照上述处理原则:A集团项目账务处理, 确认营业成本为950万元 ( (50+900) , 确认营业收入为1, 000万元, 工程施工———毛利50万元, 账面记录工程施工———合同成本950万元 (50+900) , 这样工程结算科目1, 100万元与工程施工1, 000万元, 差额100万元, 在A单户资产负债表反映为预收账款———已结算未完工款100万元。

按照上述原则:子公司B账务处理, 确认营业成本为700万元, 确认营业收入为900万元, 工程施工———毛利200万元, 账面记录工程施工———合同成本700万元, 这样工程结算科目900万元与工程施工900万元, 差额0。

总体上, 将内部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抵消后, A与B综合来看, 与集团统一考虑一致, 结果无误。

同时, 不按上述原则处理, 各单户按综合完工进度确认成本, 而不按实际发生成本确认营业成本, 进行再次验证。

A集团项目账务处理, 确认营业成本为1, 000万元 ( (50+150) ×50%+900) , 确认营业收入为1, 000万元, 工程施工———毛利0万元, 账面记录工程施工———合同成本950万元 (50+900) , 这样工程结算科目1, 100万元与工程施工950万元, 差额150万元, 在A单户资产负债表反映为预收账款———已结算未完工款150万元。

B账务处理, 确认营业成本为650万元 ( (700+600) ×50%) , 确认营业收入为900万元, 工程施工———毛利250万元, 账面记录工程施工———合同成本700万元, 这样工程结算科目900万元与工程施工950万元, 差额50万元, 在B单户资产负债表反映为存货———已完工未结算款50万元。

将A预收账款——已结算未完工款150万元与B存货——已结算未完工款50万元抵消后, 反映为预收账款——已结算未完工款100万元, 再将内部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抵消后, 营业成本按完工进度计算与A、B按实际合同成本结转营业成本一致, 但是, 按实际合同成本结转更简单容易。

(二) 采用完成合同工作量占总合同工作量确定完工进度或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的方法

1、集团总承包按照建造合同有关要求确认合同总收入, 根据完工进度计算收入, 而建造合同成本则可以根据项目部本身需要发生的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 (不含管理费用) 计算本身确认成本加上分辟子公司的验工结算数额确认成本。

2、分包子公司按照集团分辟的验工结算数确认收入, 而成本按完工进度乘以合同预计总成本 (仅限子公司本身预计总成本, 不含管理费用) 计算。

3、集团项目部与分包子公司均存在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差额的情况下, 应将集团项目部与分包子公司存货——已完工未结算款与预收账款——已结算未完工款抵消, 有余额的科目反映整个集团真实财务状况。需要说明的是, 抵消范围仅限于参与此项工程范畴, 而不是集团全部项目存货——已完工未结算款与预收账款——已结算未完工款进行抵消。

4、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要求, 报表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将集团分包成本可以与子公司分包收入抵消。

5、实施的关键点是完成合同工作量占总合同工作量确定完工进度或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的计算必须准确。

6、举例说明。A集团2008年中标一项工

程, 预计合同总收入2, 000万元, 设集团项目部进行履约, 具体施工由子公司B进行。资产负债表日, 测定完工进度50%, 建设方对A集团验工结算款为1, 100万元, A集团项目部发生间接费用50万元, 还将150万元, 子公司B发生工程成本700万元, 还将发生成本600万元, A对B验工结算款为900万元。

从整个集团看, 工程结算科目为1, 100万元, 确认营业成本为750万元 (50%× (50+150+600+700) ) , 确认营业收入为1, 000万元, 工程施工———毛利250万元, 账面记录工程施工———合同成本750万元 (50+700) , 这样工程结算科目1, 000万元与工程施工1, 000万元, 差额0万元。

A集团项目账务处理, 确认营业成本为1, 000万元 ( (50+150) ×50%+900) , 确认营业收入为1, 000万元, 工程施工——毛利0万元, 账面记录工程施工——合同成本950万元 (50+900) , 这样工程结算科目1, 000万元与工程施工950万元, 差额50万元, 在A单户资产负责报反映为预收账款———已结算未完工款50万元。

子公司B账务处理, 确认营业成本为650万元 ( (700+600) ×50%) , 确认营业收入为900万元, 工程施工———毛利250万元, 账面记录工程施工———合同成本700万元, 这样工程结算科目900万元与工程施工950万元, 差额50万元, 在B单户资产负责报反映为存货———已结算未完工款50万元。

将A预收账款———已结算未完工款10万元与B存货———已结算未完工款100万元抵消后, 再将内部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抵消后, 与集团统一考虑一致, 结果无误。

五、实际措施的必要性

1、从整个集团角度来看, 基本上符合建造合同的要求, 收入、成本的确认真实、可靠。

2、减少两层皮现象造成的取数困难, 避免数据误差, 避免抵消时产生差额, 外部审计容易通过。

3、很好地结合了建造合同准则、关联方披露准则、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原则, 体现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

4、较好地减少会计造假空间, 较大程度上保证利润的真实性。

摘要:本文根据当前建造合同确认收入在母子公司之间存在承包与分包关系时产生的一些问题, 结合会计准则, 探讨改进方法, 以及实施的必要性。

关键词:建造合同,准则,收入,母子公司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 (财政部令第33号) .2006.2.15.

[2]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财政部 (财会[2006]3号) .2006.2.15.

8.论公司瑕疵担保合同的效力 篇八

摘 要: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章程,代表公司对外承诺担保,违反了《公司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属于公司瑕疵担保的情形。但因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代表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的章程对外不具效力,公司章程交存登记机关工商局的公开行为不构成第三人应当查询的义务,也不构成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证据。因此担保成立有效。

关键词:公司法;瑕疵担保;合同效力;公司章程

近年来,因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为其他公司或个人的债务提供连带担保,签署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协议而引发的争议和纠纷不断,引起了理论界实务界的关注。特别是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章程为他人的债务承诺担保,或在担保承诺书的签名或加盖公章方面不够规范,此种瑕疵担保是否有效,更是引发了种种的争议。有一个案例为:

原告:甲公司;被告1:乙公司;被告2:丙公司。

原告起诉称: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0年签署《进出口代理合同》,甲接受乙委托进口一批生产设备,货款及各项费用总计人民币160万元。甲方完成合同义务后,乙方并未能及时履行付款义务。2011年10月10日,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备忘录》,确认截止签署《备忘录》当日共欠180万元(含利息),约定3个月内还清。2011年10月19日,原告与丙公司签订《承诺函》,丙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二被告届期仍未清偿债务。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对该债务承当清偿责任,丙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乙公司答辩承认双方存在债务,辩称近期公司无力归还欠债。

丙公司答辩称: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具体理由如下:①《承诺书》为复印件;②丙当时的法定代表人A是在该复印件(注:复印件内有丙印章)上签字;③《承诺书》复印件中所盖印章为丙公司之前名称的印章,丙公司名称已经于2011年5月变更,即2011年10月19日签订《承诺函》时,该印章实际已经作废;④《承诺书》载明“经我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后,与《备忘录》有同等效力”,签章不完整;⑤丙公司章程明确限制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⑥甲公司自己未经审慎审查义务。

法院查明:《承诺书》确为法定代表人A在复印件上签字;A在2009年8月至2011年4月之间是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在2011年5月至2012年6月间是丙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其信用或财产为第三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当第三人到期无法清偿债务时,由公司根据约定承担补充或连带担保责任,对第三人的债务进行清偿。本案中,丙公司对外担保是否有效,涉及实体和程序的多方面问题。仅从签章不完整一点来看,丙公司的对外担保属于瑕疵担保无疑。

本案中丙公司的对外担保是否成立?即丙公司否认担保成立所辩称的六条理由是否成立?我们认为:担保成立,丙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涉案《承诺书》作为担保合同,具备其成立的形式要件,丙公司所辩称的前四点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中,虽然原告甲公司提供的《承诺书》是复印件,但该复印件得到当时丙公司法定代表人A的签字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的规定,丙公司出具的《承诺书》有效成立。此外,公司的行为能力及意思表示通过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所为的行为,是公司法人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对公司法人具有约束力,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关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关于“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丙公司法定代表人A的行为在法律上即视为丙公司自身的行为,其在《承诺书》上签字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丙公司对《承诺书》的确认。甲公司声称名称变更,但是仅仅是公司名称变更,两个名称所指向的为同一公司,丙公司之前的签章应当视为丙公司的签章。此外,丙公司关于其并非该《承诺书》的签章人、该《承诺书》在形式要件上不能成立以及法定代表人A在《承诺书》复印件上签字的行为无效的主张,即丙公司所辩称的前四点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可以采信。

其次,本案中丙公司的公司章程對外不具效力,丙公司辩称的第5点理由“丙公司章程明确限制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亦不成立。虽然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2013年《公司法》修订,该条完全保留)。但是,第一,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股东违反上述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必然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第二,公司章程作为内部决议,对外不具效力,不得约束第三人;第三,该条款并非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即不属于强制性规范,而应是任意性规范。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章程对外担保的行为对《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的违反,也不过是对任意性规范的违反,其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效力不产生影响。第四,依据该条款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正因为此,关于公司违反这一规定对外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关于“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四条关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规定,在合同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缩小了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形。因此,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在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违反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十六条对外提供担保无效的情形下,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应予确认。此外,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关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关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应认定为有效。可见,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对外仍应对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故本案丙公司未能证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丙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具有恶意,则丙公司对外担保应认定有效,其担保责任不能免除。

其三,原告甲公司在本案涉及丙公司出具《承诺函》承担连带责任的事项中无过错,不存在丙公司辩称的第6点理由“甲公司自己未经审慎审查义务”的情形。因为本案丙公司对甲公司债权的担保是以其单方面出具《承诺函》而成立的,甲公司并无审查丙公司章程的义务。我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不具有对世效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决议的书面载体,它交存登记机关备查的公开行为不构成第三人应当查询的义务,也不构成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证据。强加给第三人对公司章程的审查义务不具有可操作性和合理性,第三人对公司章程不负有审查义务。第三人的善意是由法律所推定的,第三人无须举证自己善意;如果公司主张第三人恶意,应对此负举证责任。因此,不能仅凭公司章程的记载和备案就认定第三人应当知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进而断定第三人恶意。故如果丙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甲公司“知道或应该知道”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存在恶意的情形下,应当认定甲公司为善意第三人,甲公司已经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

综上我认为,本案中丙公司出具的《承诺书》担保形式完备,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效力性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构成合法有效的第三人保证,丙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丙公司其法定代表人A签字确认对外提供担保,其行为虽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但因公司法第十六条不是强制性规范,因此不能认定担保无效。公司的章程对外不具效力,他人无审查的法律义务,并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原告甲公司“知道或应该知道”其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证明原告甲公司接受丙公司的担保承诺是恶意的,丙公司的担保承诺虽有瑕疵,但该承诺成立且生效,法院应该判决丙公司承担还款连带责任。

参考文献:

[1]陈冲,丁冬华.《公司对外担保效力问题研究——基于司法裁判的分析与反思》.《金融法苑》,2011年第二期.

[2]翁康英《公司瑕疵担保合同效力实证研究》《浙江大学硕士论文》,2014年.

[3]李竞丝.《公司担保效力问题研究——以振邦股份公司合同纠纷案为例》.刊于《法制与社会》2015(16),2015年6月30日.

[4]韦杨.《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研究》.硕士论文,华东政法大学2014年.

[5]宁金成.《公司违反章程规定对外担保的效力研究——以《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的适用为分析背景》.刊于《郑州大学學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4):41-44.

作者简介:

金艺铭(1996~ )女,安徽黄山市祁门县人,嘉兴学院南湖学院法学专业N131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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