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培训

2024-08-07

食品安全法培训(精选8篇)

1.食品安全法培训 篇一

《食品安全法》培训讲稿

授课时间:2009年10月19日 主讲人:李洪波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将于2009年6月1日起实施。这是继1982年食品卫生法(试行)、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之后,又一个食品卫生法制建设史上的里程碑。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及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关于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必要性、原则及总体思路

(一)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必要性

法的修改,又称法的修正,是立法的一种形式,是指由于情势的变化等原因,立法机关对于生效的法律予以部分的变更,包括删除原有内容和补充新的内容。食品安全法是对食品卫生法的全面修订。在制定食品安全法时,正确评价现行食品卫生法是做好食品安全立法工作的前提。1995年10月3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食品安全的总体状况不断改善。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执法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所造成的。尽管如

此,该法也的确存在一些不足,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少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公众对食品缺乏安全感,食品安全问题还影响我国产品的国际形象,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据统计,十届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食品安全卫生立法和加强监管等方面的议案建议累计达3100多人次,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呼声。

影响我国食品安全的问题主要是:微生物污染导致食物中毒,从农田到餐桌食物链污染,食品加工新工艺新资源带来新的食品安全隐患,消费者缺乏食品安全知识,自我防范意识薄弱等。产生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现行有关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和监管体制不够完善,主要有:一是食品标准不完善、不统一,标准中一些指标不够科学。对有关食品安全性评价的科学性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二是规范、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重质量、重安全,还缺乏有效的制度和机制。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明确、不严格,对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三是食品检验机构不够规范,责任不够明确。食品检验方法、规程不统一,检验结果不够公正,不合理的检验还时常发生。四是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导致消费者无所适从,甚至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五是监管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部门间存在职责交叉、权责不明的现象。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十分有必要对现行食品卫生制度加以补充、完善,制定食品安全法。

(二)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历程

2004年7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和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要求国务院法制办抓紧组织修改食品卫生法。国务院法制办于2004年7月成立了

由中央编办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食品卫生法修改领导小组,组织起草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此后,国务院法制办赴上海、浙江、福建、江西、四川等地调研;收集研究了许多国家的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多次召开论证会,邀请有关专家对制度设计进行研究、论证;先后6次将征求意见稿送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政府、有关行业协会以及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征求意见。在反复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并根据修订的内容将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更名为食品安全法草案。2007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该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全国人大一直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立法,常委会领导多次就食品安全问题听取有关部门汇报,并作出重要指示。2006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代表的议案和建议,将修改食品卫生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要求,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积极介入该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先后六次召开修订食品卫生法座谈会,听取有关议案领衔代表、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先后赴山东、广东、浙江等地进行调研,了解食品安全现状,听取各方面意见。2008年5月,全国人**律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在京召开座谈会,分别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家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意见。根据立法工作要求,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经认真研究,分别于2007年11月和2008年8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审议报告和审议意见。

2007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08年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食品安全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自4月20日至5月20日共收到意见11327件。此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分别于2008年8月和10月对该草案进行了二审和三审。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并通过了食品安全法。

(三)制定食品安全法把握的原则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提高立法的质量。在食品安全立法过程中,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我国现有生产力发展水平,科学分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掌握食品安全的客观规律,以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为出发点,对食品生产经营等活动进行科学管理。同时,通过大力发展生产力,重视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秩序混乱问题。食品安全法起草工作坚持遵循了三项原则:一是以宪法为依据,注重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法律一经制定和实施,就必须严格执行,并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不变,在修改法律时,还应保持与原有法律法规在内容和效力等方面的衔接。只有保证立法质量,做到科学立法,才能实现、维护好这一点;二是立足国情,坚持民主立法。法的创制过程,实际上也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过程。食品安全法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实践性要求很高。事实证明,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比较、反复、交换,能够有力地提高立法质量,也便于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制宣传。三是总结现行食品卫生法实施以来的实践,针对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内外的有益做法。

(四)制定食品安全法的总体思路

根据现代法学和行政管理学原理,制定食品安全法在总体思路上重点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成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二是坚持预防为主。遵循食品安全监管规律,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和销售等各个环节,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

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运输工具等各有关事项,有针对性地确定有关制度,并建立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等机制,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臵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三是强化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通过确立制度,引导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以形成确保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四是建立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对食品安全分段实施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决策与执行适度分开、相互协调,同时进一步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五是既要加强行政管理,又重视行政责任,既加强行政处罚又重视民事赔偿,建立畅通、便利的消费者权益救济赔偿渠道。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检举、控告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因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相关产品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二、食品安全法的主要特点

食品安全法在延续食品卫生法行之有效制度的基础上,根据食品安全新形势,从现阶段实际情况出发,吸收国内外食品安全监管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以保证食品安全为主线,针对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漏洞,在不同层面、多个角度,进行了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为食品安全工作构筑了新的框架平台。立法重点明确,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了全面妥善的规定,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都比较强。食品安全法共十章一百零四条,可以归纳为八大特点。

1、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更加科学、有效

食品安全是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为了解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的职责不清等突出问题,本法规定了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对食品安全分段实施监管的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农业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管。这种体制有利于各司其职,对改善食品安全状况,实际上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2、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法律地位,食品安全监管有了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是食源性疾病、营养缺乏性疾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就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科学评估。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政策的科学依据,是人们对食品安全监管规律的深刻认识,已成为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据此,本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并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为了保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得到利用,本法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风险评估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监管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修订、制定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3、规范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利于保障监管工作的统一性

为了解决目前一种食品有多套标准适用的问题,本法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并规定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本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卫生、农业、食品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

4、规范食品检验行为,保证食品检验数据和结论的客观、公正

为了规范食品检验机构和食品检验活动,保证食品检验数据和结论的客观、公正,本法规定:一是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二是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三是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

负责制,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为了避免食品安全监管出现遗漏,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这些都体现了科学、公正执法的理念。

5、注重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维护好消费者的权益

食品安全法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知识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检测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这样有助于强化企业的责任意识,提高食品安全整体水平。食品安全法还赋予了行业协会明确的职责,要求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要求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知识的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针对食品生产经营中的突出问题作出了针对性规定。如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同时还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仅要经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还必须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否则不被允许使用。为了更好从制度上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该法除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制度外,还规定了以下制度:

一是生产经营食品的基本准则。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相应的原料处理场所和生产经营设备等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同时,本法明确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或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二是食品标签制度。本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等事项。本法还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做出特别规定,除上述要求外,其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三是索票索证制度。本法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食品原料、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同时,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四是食品召回制度。本法借鉴了国际通行做法,从生产、经营和监管三个方面确立了食品召回制度。第一,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第二,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第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停止经营。

6、加大了对进口食品的监管力度,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

为了保障我国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本法对食品进口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或首次进口的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安全性评估材料。二是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注册。三是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为了维护我国出口食品的良好形象,本法规定,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备案。此外本法还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建立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信誉记录,并予以公布。有不良记录的,应加强检验检疫。

7、规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权力和责任,监管制度更加合理

制定食品安全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监管须“以人为本”,科学监管。为此,该法在监管体制、监管依据、监管内容、监管手段、监管信息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针对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中执行力不强、执法不严等问题,本法赋予监管部门制止、查处违法行为的必要权力,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时,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等。根据权力和责任相一致的原则,本法同时还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享有知情权,但为了防止不负责任的传言或者炒作引起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针对当前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公布的信息有的不够科学等问题,本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对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主体、渠道、形式等分别作出了详细规定,保证公众获得真实、准确、及时的食品安全信息。

8、强化了公民权益保障的有效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必须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据此,本法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安全性评估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生产等,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吊销其许可证。对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生产或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针对目前一些虚假食品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食品安全法加强了对食品广告的监管。一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二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为了保证使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优先得到赔偿,本法还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样规定更多地体现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强化了对消费者民事权利的保护,也有利于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2.食品安全法培训 篇二

爱丁堡大学兽医学校使用Graphisoft公司的软件构建开发了易于使用的虚拟仿真培训软件, 其通过可互动的学习过程提高非现场的学习效果, 包括生产线、未生育架构要求、健康与安全、动物福利等各方面。实际教学中使用该软件效果良好。

该模拟培训软件可用于兽医系学生、公卫人员、食品加工行业人员的培训。目前以肉牛屠宰场为案例模型, 可以很容易地应用到其它食品安全领域。

3.《食品安全法》,保卫食品安全 篇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6月1日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的转变,折射出了食品安全正在面临的危机,也彰显了我国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决心和信心,是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新起点。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如何严守食品安全“关口”,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整顿是否正在逐一落实?大部分人心里还都没有底。而我们能做的就是当遇到下面这些问题时,能勇敢地拿起这把刚刚铸就的剑,捍卫自己的权益!

1、假1赔10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专家解读:新法将赔偿标准大大提高,加大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起到震慑作用。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出问题的食品企业承担的责任,可能有民事的,行政的,也可能有刑事的。在企业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民事赔偿要首先获得满足,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适用案例:福寿螺致病事件,米猪肉,硫磺馒头

2、明星代言要担责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专家解读:当前食品安全、Ⅱ]题的始作俑者是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但明星的虚假代言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明星对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于理公平,也有必要,对目前愈演愈烈的虚假广告起到遏制作用。

适用案例:邓婕,倪萍,伊能静代言问题奶粉事件

3、统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三章共九条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专家解读:目前我国食品标准散、乱、差、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国家标准等重复交叉,层次不清,部分标准老化,缺乏前瞻性。《食品安全法》从四个角度严格食品安全标准,即统一发布,动态调整,以人为本,鼓励企业制定严于,高于国家、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适用案例:蔬菜的高农药残留、立刻速溶茶风波

4、“问题食品”要召回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专家解读:实行食品召回制度,不仅要靠企业自觉,还要强调政府的责任,在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况下,政府要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通用案例:雀巢奶粉碘超标事件

5、食品免检成历史名词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专家解读:现在出现安全问题的食品不少都是免检产品,为此,新法明确规定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将此前国务院废除免检的措施法制化。

适用案例:三鹿奶粉事件

6、禁用目录以外的任何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从第四十三到第四十八条规范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应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专家解读:食品添加剂就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改善食品品质,延长食品保存期,便于食品加工和增加食品营养成分,同时也可能带来危害。新法规定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目录以外的物质,哪怕是对人体无害,也是违法行为。

适用事件:奶粉、鸡蛋,大白兔奶糖含三聚氰胺,王老吉事件,“蒙牛”特仑苏添加0MP事件,苏丹红事件,瘦肉精中毒、含苯可乐,敌敌畏火腿

7、安全评价由“事后”提至“事前”

《食品安全法》第二章共七条规定了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要求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物理性和化学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专家解读: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是确保我国食品安全的基础性工程,意味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由外在表面现象为主,深入到食品内在的安全因素,由被动的、亡羊补牢,事后处理的旧思路转变为主动的、源头治理,预防为主的新思路。这是一个很大的转变。

适用案例:“嗑药”多宝鱼,陈化粮事件,海南查获60吨问题大米

8、保健食品首次受监管

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专家解读:这是保健食品首次被纳入监管范围,这给保健食品设定了必须遵守的“硬杠杠”。这个规定使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在产品原料上有所忌惮,减少了消费者“进补不成反致病”的危险。

适用案例:新盖中盖,碧生源,太阳神等34种保健品上黑名单

美国:食品召回不含糊

在美国,只要产品被发现有缺陷,就要召回。汽车、电子产品如此,食品也如此。需要召回的食品一般分为三级。第一级的召回食品是可能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甚至导致死亡的食品,比如其中含有肉毒杆菌毒素或不知名的过敏源等;第二级是会造成暂时健康问题的危害较轻的食品;第三级则是不会危害健康的食品,比如贴错标签、瓶口未封紧等。

通常来说,食品召回是在国家部门的监督下,由生产商自愿执行的;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很少见。由于食品召回制度深入人心,美国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颇有信心。

法国:发现过期食品就关张

法国是世界农产品生产、消费和出口大国。法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立法的最大特点就是全面而细致。1998年修订的《消费法》涵盖了食品生产全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对产品的标签、生产和分销渠道等进行了严格规定;《农村法》不仅规范了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环境,而且规定了卫生检查的内容和产品质量标准,同时还提出了“从农田到餐桌”可追溯的概念。

有了标准,重在执行。在商店里判断食品是否过期的惟一标准就是看标签上的保质期,一旦店内有过期食品被检查部门发现,商店就得关张。

英国:食品部门权威高

2005年2月,英国食品标准局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一份通告:亨氏、联合利华等30家企业的产品中可能含有具有致癌性的工业染色剂苏丹红一号。随后,一场声势浩大的查禁“苏丹红一号”的行动席卷金球,英国食品标准局在中国公众中也因此赢得了不小知名度。

4.食品安全法学习培训总结 篇四

知识培训总结

新的一学期开始,我校熊文明老师组织全体教师进行一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面临新的挑战,涉及面广,安全风险高,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深远,工作任务繁重,党和国家、社会和学校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为了进一步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中的安全问题,我校就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如下:

第一、食品安全的概念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是人们生活中最基本的必需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而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第二、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共十条,熊文明老师逐条给教师们宣读和介绍,让老师们都对食品安全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知道哪些安全食品,哪些不是安全食品,如何识别安全食品以及如何进行安全事故处置。

第三、了解云南学校食品安全现状

总体上看,我省食堂饭菜价格和质量稳定,措施有力,领导对学生食堂共度重视,食堂工作思路清晰。我省因生物性因素引起中毒案例7起,化学性中毒案例2起,营养不足案例1起。从全省来看,核心问题有以下方面:资金、食堂、设施、1

设备、人员、素质、工资、学生、共餐、机制等。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有些村小没有食堂或有新建食堂规划有食堂,但存在如下问题:规模小,书过渡性小伙房;设施设备不齐,特别缺乏消毒设施、冷藏、冷冻技术;缺少用于食品的存放和加热设施;未执行供餐留样制度并备有48 小时留样设备;合格工作人员问题等。针对这些问题,我校将把这些村在的问题进一步改善和解决。

第四、儿童营养餐问题

营养餐是政府、教育机构专项拨款旨在增强少年儿童体质,促进少年儿童生长发育,改善记忆。能改善因缺乏相关营养素引起的病症而向学生提供安全卫生,符合营养标准的色、香、味俱佳的配餐。

让教师们知道标准洗手的程序,知道什么是地沟油及地沟油的危害,以及食物中毒及其预防。

第五、食品安全的关键措施

首先是要保持清洁、生熟分开、加热彻底,其次是使食物保持在安全温度以下,使用安全应用水和圣贤材料,再次是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最后是严格执行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等。

通过这次食品安全培训,让我们全体教师对食品安全有了更进一步认识,我们对食品安全的预防及相关措施也有了跟进一步的了解。在以后的工作中,我校会积极给同学们讲授更多关于食品安全的预防知识,我校也会加强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的整治,力争那我校的食品安全工作做得更好。

5.食品安全培训 篇五

这次县食安委组织的食品安全培训,是市政府今年部署安排的一项重要的专项工作,经过县委、县政府审查批准。参加今天培训的有各乡镇分管食品安全的负责人,有教育系统后勤保障负责人,还有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精英。在这次培训班开班之际,我想就培训班的现实意义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此次培训工作是目前形势的需要

当前,国内食品安全形势严峻,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使用非食品添加剂、“地沟油”、“潲水油”、“瘦肉精”“染色馒头”等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不法企业和不法商贩为了牟取高额利润采用非正常的卑劣手段掺杂使假,花样百出,使广大消费者防不胜防,老百姓意见很大。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各级各部门按照中央精神,把食品安全提到了空前的高度。我们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全面提高全民食品安全意识和大家食品安全责任感、使命感,我们特地组织了本次培训活动。

二、此次培训工作是实际工作的需要

目前我县食品安全工作面临着两大问题:一是生产、经营企业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不够。二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力度还相当欠缺。为了解决这两个突出问题,各监管部门、各乡镇政府首先要学习并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特别是今天在座的培训人员要通过系统培训,掌握食品安全各个环节的法律知识,利用法律手段集中组织力量,把我县的食品安全工作监管到位,从重从严从快打击不法企业和不法商贩,对那些故意制售有损群众身体健康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依法严惩不贷,务必除恶务尽。各生产经营企业法人代表要把食品安全作为自己的第一责任和终极目标,保证各个环节管理到位,绝不可发生一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否则,到时刑拘、判刑,甚至掉脑袋,谁也帮不了你。

三、此次培训工作是我县民生工程的需要

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的重要保障,制假售假使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为了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自查自纠,切实坚持行业自律,要强化安全生产、诚信经营的理念,各乡镇要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员管理办法,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开展宣传教育,让全民关心和了解不健康食品的危害,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制度,让食品安全知识普及到每个村落和每个人,要动用全社会力量把我县的食品安全这项民生工程抓好抓落实。

同志们,我希望通过这次培训,大家都能丰富自己的知识,增强个人的责任,掌握和利用好食品安全法律武器,在各自的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内,维护好食品安全职责,真正让老百姓安全饮食,放心消费。

谢谢大家!

6.食品安全培训简报 篇六

2018第2期

焜瀚国学文武学校后勤部

2018年 9月19日

9月19日上午,在邓军校长的带领下,在食堂内召开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与操作规范”的临时会议。组织食堂员工、管理人员检查了学校食堂。

校领导明确指出了食堂从业人员应具备的卫生要求,食品加工重要环节的操作规范,以及发生食物中毒后应采取的基本措施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和知识。陪同人员边观看边做好记录,并就“食堂食品安全”与“操作规范”方面的有关知识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并达成共识。大家一致认为,在日常工作中要更加负责,加强检查力度,确保每一个加工环节都安全可靠。

2018年9月19日晚,主管后勤领导邓亚飞主任积极组织厨房员工以及其他后勤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并实施试卷考核。

针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与操作规范,我校采取的措施是:

一是食堂的所有工作人员,在具体细节上不能马虎大意,大家要团结一致、共同努力严把食品的质量关。

二是卫生条件不合格的,要毫不迟疑的马上整改,对于不能确定的,要先请示后操作,绝不能因个人的麻痹大意而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三是作为厨房管理人员,在食品管理力度上更要进一步加强,多总结,多反思,具体作到严把“三关”。一是采购关。在大米、粉面、食用油等大宗食品的采购上严格按照上级的规定采购,并坚持产品采购制度。对于蔬菜类农副产品的采购坚持从源头上杜绝有问题的食品进入食堂。二是食品贮存关。把好原料的入库验收,按要求存放。三是生产加工关。在生产加工方面抓环节,抓流程,不加工已变质或有异味的蔬菜、肉、鱼、蛋、禽等半成品,不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原材料;食品存放实行“四隔离”餐具消毒实行“五过关”,有专人负责有记录,实行食品留样制度,做到”专人“管理,消除一切安全隐患。

7.食品安全法培训 篇七

近年来,由于滥用食品添加剂及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引发的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特别是“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更让食品添加剂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加之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市场经济秩序混乱,都暴露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比较薄弱。去年,中共中央编制委员会批准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增设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下设监督检查处、规范指导处、综合处。职责是依法对食品流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目前,工商总局等九部委正在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活动。在中国工商报组织的《正确认识、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座谈会上。就食品添加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及相关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流通监管司监督检查处副处长郑善爱处长做了详细的解释和介绍。

座谈会上,郑善爱严肃指出:“目前的食品安全事件,例如三聚氰胺,苏丹红等都不是食品添加剂的问题,而是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问题。”工商部门作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管部门,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在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的同时,着力构建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加大落实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各项措施的工作力度。

《食品安全法》刚刚颁布,现在各相关部门的主要工作是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工商总局也在起草落实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意见。在这样一个食品流通、消费环境中,需要广大生产企业、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任重而道远,郑善爱副处长在座谈会上给我们指明了发展的方向。

发挥总局统筹监管职能作用

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要求,发挥工商总局的职能作用,继续开展打击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大基层工商所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销售和使用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质量和经营行为的监管,及时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加大监督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退市工作力度,尤其要加强对相关部门通报和消费者举报的不合格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退市进行跟踪监管。对发现的属于其他部门监管的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使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正确认识食品添加剂

纠正对于食品添加剂安全性的误区。将于2009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添加剂定义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为了满足食品的感官、安全、营养三个属性,不添加食品添加剂是不可能的。食品添加剂可以起到提高食品质量和营养价值,改善食品感观性质,防止食品腐败变质,延长食品保藏期,便于食品加工和提高原料利用率等作用。不能因为出现了三聚氰胺,苏丹红等就一概否定食品添加剂。在目前这样一个,社会经济水平和社会发展水平的情况下,要正确的看待食品添加剂安全问题。

提高生产企业道德自律水平

流通环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对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生产企业尽快建立和完善食品添加剂销售和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进货台账等自律制度,切实把好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质量市场准入关口,并且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国内生产企业总体上应该说是好的,遵纪守法并且重视社会责任,只是一些很少的违法乱纪者追逐经济利益而丧失了企业责任。因此生产企业自身要进行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推进诚信建设,培养自律精神。

重视大众媒体宣传引导

重视媒体的引导作用。当今信息社会,各种没有经过证实的信息层出不穷,更有一些新闻媒体为了自身新闻的曝光率更是参杂虚假夸张成分,以吸引群众的注意力。信息透明畅通,媒体在起初的报道就很重要。去年,有一些食品安全问题都是媒体报道后经中央领导批示,再去调查。经过缜密调查之后发现都不是媒体原本所报道的那个样子,媒体报道者为了吸引眼球,怎么夸张怎么来,混淆视听。例如前一段时间,网上热炒的牛奶生产日期暗藏密码,在网上搜索有一万多条。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亲自批示有关部门认真调查,结果工商总局针对反映比较强烈的蒙牛、伊利、三元等逐一开展调查,发现并不像网上所言。牛奶生产日期后边的英文字母才是真正的生产日期,大型的生产企业才有后边的英文字母和数字,它代表着生产设备和某个生产厂家甚至它的批号并没有暗藏什么密码。但是热炒以后,网民就相信而被舆论所左右。对于牛奶生产企业来说更是雪上加霜,有可能对于我国奶制品行业产生致命打击。

突出政府信息披露主渠道作用

8.食品安全法培训 篇八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食品安全;政府监管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6-0122-03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为质之本,人类的生存发展离不开食品的供给。当前中国处于经济转型期,市场经济所带来的金钱诱惑引发了部分人的私欲膨胀,表现在食品行业就是生产者一味的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甚至于健康权和生命权),曾有人将食品行业的生产和销售行为形象的比喻为“易粪相食”。“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依然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时有发生,其原因有政府监管的问题,有食品安全标准不完善等各种原因。”[1]

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催生了“史上最严,重典治乱”的新《食品安全法》的诞生,这部千呼万唤始修改的新法,无疑给消费者们打上了一剂强心针。然而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据,是主要原因,笔者认为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根本症结在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目前我国正处于食品安全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企业作为社会公民,应该担当起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

一、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内涵

(一)企业社会责任

公司社会责任这个概念是一个舶来品,英文为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简称CSR,在中国更多地将其译为企业社会责任。因此本文将不再把“公司”与“企业”两个概念区别使用,下文所述企业社会责任即为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公司)社会责任包括企业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社会发展至今,传统公司法理念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对企业的社会责任应当站在一个新的高度上进行新一轮的探索与思考。若企业的社会责任只限于法律上的义务,则没有争论的必要,因为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和公司企业应尽的义务。

(二)食品安全

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曾对“食品安全”下过这样的定义: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一种担保。我国食品安全法也给出过类似的定义,这两个概念分别从不同角度阐释了食品安全的内涵,它既包括生产安全还包括经营安全,既包括结果安全也包括现实安全。

(三)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

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不光是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还包括维护其利益相关者的各种利益的责任。其概念内涵主要应体现在两个层面上:一是食品企业自己为构建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和谐氛围所要求承担的责任;二是食品企业在外部要主动承担起与社会各利益相关者尤其是消费者之间的和谐义务。具体述之应该包括,企业依法成立、依法纳税、为股东实现利润最大化、严把产品质量关保障消费者利益、合理薪酬改善企业员工工作条件、完善福利保障制度、预防污染保护环境。其中企业对国家、企业所有者、公司员工、自然环境所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是任何企业都要承担的责任,具有通用性,内容涉及财税法、劳动合同法、环境法等方面的规定,在这里不详细论述,我们重点谈食品安全责任,即食品企业对广大消费者的责任。食品企业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是消费者,严把食品质量关,保障好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是食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最主要的路径和最重要的体现,保障食品安全是食品企业最基本的社会责任。

二、食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一)食品安全问题频发

从每年食物中毒的报告次数来看,目前的统计数字显示中国每年食物中毒报告例数约为2万~4万人,但专家估计这个数字尚不到实际发生数的1/10,即中国每年食物中毒例数至少在20万~40万人。根据资料显示各大电视新闻媒体所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只是冰山一角,曾经轰动一时的三鹿奶粉事件,截止2008年9月21日,据官方数字显示,健康受损的婴幼儿累计近六万人,影响范围之广,涉及人数之多至今令人记忆犹新。造成这些结果的直接原因是不法商家在食品中掺杂掺假、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过期变质原材料、利用化学物质替代食品添加剂;深层次的原因则是企业生产者社会责任感的缺失。

(二)公司企业的法律性质

1.法律定位

公司企业具有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它以盈利为目的,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法律为了保障和实现公司企业的营利性需要,将它定位成一个独立的主体,让它可以在自己的权力能力范围内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这种独立人格奠定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基础。公司企业在享受权利追求利润的同时,更应该以身作则践行法律对正义的价值需求。

2.社会需求

一个合格的企业家在于能实现企业的经济利益,而一个真正的企业家除了能实现企业的利润追求,还需践行好自身的社会责任。企业由无到有,它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与社会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法律在保护社会和促成良好的社会秩序的同时,也需要社会成员承担起促进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义务。时至今日,公司企业若照古典自由主义经济时期那样盲目追求个体利益的实现已是不能,它相较于个人对社会具有更大的影响力,也更应承担好自己的社会责任,由经济人向社会人转变,维护自己赖以生存的社会土壤从而保证长期利益的获得,实现企业的良性发展。

(三)食品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权利与义务

食品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份子,国家保障食品企业在合法的框架下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的权利。企业在谋取经济利益的同时,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规范好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接受法律、社会,政府、有关机关的监督。食品企业应当诚信自律,履行自己最重要的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食物、正确的产品信息和有保障的售后服务。这些在相关法律中的规定,与企业对消费者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理念不谋而合。

三、我国食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现状分析

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问题严峻到了何种程度,我们先撇开官方数据,从行业内部来看,有着这样一个不可思议但确实存在的潜规则:卖什么的不吃什么,古有“易子而食”今有“易粪相食”(意指:每种食品的生产者都知道自己制造的食品是垃圾,因此从来不吃,长此以往,每个人吃的都可能是垃圾)。食品安全的的警钟一次又一次的敲响,敲碎了公众对食品行业的信心。

(一)不容乐观的现实

根据我国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投诉案件数量统计分析,2011年总共接受消费者的投诉案件607263件,涉及食品的39082件,比2010年同期增长12.3%。在39082件食品的投诉中,食品质量安全的投诉为26252件,占食品投诉案件的67.17%。食品案件的投诉量在2010和2011年都居于案件投诉的前五位。食品安全问题究竟是怎么来的呢?让我们从生产、流通、消费领域着手,进行分析。

1.来自源头的危险

农药、兽药、激素、保鲜剂等农用药剂的超标、违规使用,已成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之祸。农作物在种植过程中,农药的过度使用,使得农药残留严重超标,对人畜产生了不良影响。更有一些不法商家为提高农作物畜产品的销量、成色、产量,口感等,将农药或化学物质直接用于农产品畜产品种植养殖,使得涂药黄瓜、有毒豇豆、问题猪肉、甲醛白菜、蓝矾韭菜层出不穷。在农药化肥用量激增的同时,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粗放式的排放,使得土壤,水源被污染,从源头上对我国的农作物,经济作物饲料作物、畜产品和水产品带来了安全隐患。

2.加工领域的安全隐患

一部分食品加工企业被眼前的利益驱使,对食品加工不按照严格的工艺标准进行;为了降低成本,采购低次的原材料;为了增加食品的销量,罔顾法纪误用、滥用添加剂、色素,使用有毒物质进行生产、造假等。

3.食品流通链条上安全隐患严重

流通领域是个充满安全隐患的环节,相较于其他企业,我国食品企业有着小、多、乱、杂的特点,缺乏必备设施的个体工商户大量存在。一些食品批发市场缺乏有效的安全检测机制,给了造假贩假者可乘之机,成为造假商品的集散地;甚至有一些企业为了谋利蓄意出售过期或变质食品、修改食品信息,误导消费者。

(二)深层次原因的剖析

1.内部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有了大的发展,享乐主义和拜金主义盛行,企业更加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己任,丢掉了以人为本的商业意识,企业社会责任感的缺失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频发。食品企业自身的力量相较于建筑、汽车制造等领域较弱,缺乏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理念,易产生追求利润和承担社会责任二者之间不能兼顾的结果。

2.外部原因

政府和有关部门监管不力使得企业缺乏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就如之前的三鹿奶粉事件,明明在采购环节原奶就已经被不法分子添加了三聚氰胺,然而直到造成严重后果时政府才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监管上存在的弊端显露无疑。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一种多头分段监管体系,农林、质检、卫生、工商监管领域互有交叉。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于食用农产品的监管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改善了监管部门分段管理的现像,但对于其他方面这种分段互有交叉的监管模式仍在适用,它带来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互相扯皮的弊端仍然存在。体制的不合理加之一些政府官员自身也缺乏社会责任感,导致了政府监管不力。

目前我国官方对企业的评价还仅限于经济评价,并没有进入到社会责任领域。虽然民间有一些类似的尝试,但普及程度较低,也没有发挥出相应的作用。缺乏这样的监督机制,就意味着企业缺乏一种强有力的外部约束,易造成部分企业家利用法律的漏洞置社会责任于不顾的结果。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由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旧的道德体系被打破,新的道德体系却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诚信的缺失,法律的缺位导致各种问题频发。表现在食品行业领域,就是不法商家为了追求利润,屡次越过法律红线,将看似美味的事物做成伤人伤己的“毒药”。

四、对策

(一)提高食品企业主社会责任意识

在社会高度分工的今天,人们生活必需的食物几乎全部依赖市场提供,食品处于一个特殊的位置,具有着至关重要性。政府应加大力度宣传法制教育,不断强化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使企业更新生产经营理念。公司企业首先是社会组织,其次才是营利性组织,当前社会极端的个人自由主义已不适应社会的发展。企业主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将食品安全放在首位。同时企业主要能充分认识到营利目的与承担社会责任二者之间的统一性,履行好诚信自律的义务,在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领域严格执行好国家、地方和企业的标准,保障好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二)加强法律监管

分段监管体系的弊端前面已经论述过,正如“一个和尚挑水吃,两个和尚抬水吃,三个和尚没水吃”。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出台以后,虽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管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但并没有从本质上废除这种监管模式。因此我们要积极落实好新法关于多部门参与、协调、信息共享的规定,改善各部门之间封闭执法各自为政的现状,加强部门之间的衔接和协调,权力明确,问责清楚。同时还要坚持以预防为主,防范风险,健全食品风险监测评估机制和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的一条线的监督。最后,任何时刻都不能放松对食品行业的监督,建立严格的检验制度,要定期、不定期对食品企业进行监督,对中小微企业,小摊贩、小作坊式的食品生产企业重点整治,对违法者限期整改,扶持放心食品企业。

(三)新老结合,双管齐下

食品行业关乎国民生计,食品安全影响国民健康,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不能只是一纸空文。首先,相较于一般企业,对于食品企业应该提高公司准入门槛,从根本上审核经营者的生产条件和技术条件,从设立到运营实行严格的法律监督。其次,从企业成本角度下手,提高食品企业不承担社会责任的违法成本,奖惩结合,同步建立起相应的激励机制,鼓励食品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再次,对蓄意造假制假的企业主一经发现,应取消其行业准入资格。最后,积极落实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将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结合起来,三位一体,多管齐下。

我国公司法虽规定了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条款,但该条款缺乏配套的奖惩规定,概念模糊。如何让公司企业将履行社会责任落到己身,让社会责任的规定明确化系统化,实现立法者良好的希冀,将是公司法变革的新方向。

(四)健全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为了提高竞争力国际影响力,大型公司发布企业报告已成为一种流行趋势。在西方发达国家,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评价体系已很普遍,如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多米尼道德指数等。目前我国虽也在积极响应,但一般情况下对企业的评价只限于经济评价,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还有差距。笔者认为建立起食品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和标准势在必行,我们应着重从生产安全、商品品质两方面着手,将社会责任评价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一方面用以促进企业信息披露,实现消费者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可以引导消费者的消费导向,间接鼓励承担社会责任良好的企业。

(五)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食品安全关乎每个人的生存大计,在严酷的事实面前,任何人都不可能独善其身。食品安全关系全社会成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消费者、企业员工、新闻媒体、非政府组织都应当发挥监督作用。政府应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做好普法工作,提升消费者知法用法的能力,充分发挥好社会各界包括政府、企业、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社会团体的作用。同时政府还可以将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消费者的监督二者双管齐下,营造出一个全社会成员关心和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共同构建起食品安全的大网,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利。

参考文献:

〔1〕伊海燕.民生刑法视域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J].长春大学学报,2015,25(3):91-95.

〔2〕吕军书.食品安全与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思考——兼论三鹿毒奶粉事件[J].前沿,2009,(09):50-53.

〔3〕史际春,肖竹,冯辉.论公司社会责任:法律义务、道德责任及其他.

〔4〕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与评估[M].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5-23.

〔5〕王欣.公司社会责任研究[D].复旦大学,2008.

〔6〕张庆虹.基于食品安全的企业社会责任探析[D].四川师范大学,2012.

〔7〕张志健.食品安全导论[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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