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

2024-08-02

解释(精选7篇)

1.解释 篇一

物权概念的生活解释及理论解释

物权

生活解释:物权,通俗地说,一头牛属于你,你可以用它来耕田、拉车,可以租给他人使用,也可以杀掉卖牛肉。这种支配的权利是排他的,任何人都不能干涉你。

理论解释:物权就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

生活解释:你拥有一栋房屋,你可以自己使用;可以出租给别人,收取房租;也可以转手卖给他人。这就是你对这栋房屋的所有权。

理论解释: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用益物权

生活解释:麦当劳租用别人的房屋进行经营,它依法享有对租用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是它没有处分房屋的权利。也就是说麦当劳拥有的是房屋的用益物权。

理论解释: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另外,国家对个人不动产进行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担保物权

生活解释: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6万元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丙承担的是物的担保以外的担保责任。理论解释:担保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不动产

生活解释:甲买了乙的一套房屋,在变更产权登记之前,乙又将房屋卖给了丙,且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尽管甲与乙房屋买卖合同在先,但是不得对抗丙对房屋的合法拥有。

理论解释: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不动产权利的取得应当以登记为要件,不登记,不动产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权利皆无从谈起。

动产

生活解释:张三有一张桌子,想卖给李四,不管价钱是怎么商定的,桌子所有权的转移,是以桌子交付给李四时为准。

理论解释:动产,顾名思义,就是可以活动的财产。动产所有权的转让和动产质权的设立等,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共有

生活解释: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这就是按份共有。

理论解释: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共同共有则是,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孳息

生活解释:天然孳息是指,母牛生的小牛、果树上接的果子等。法定孳息是指,银行的利息、房屋的租金等。理论解释: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没有用益物权人的,由所有权人取得,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相邻权

生活解释:张三有一块土地,他完全有权禁止其他人进入自己的土地,但是李四若不经过张三的土地就不能到达自己的土地,张三就应该给李四提供必要的便利。当然,李四应当尽量避免给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张三造成损害,如造成损害,应当给予赔偿。不动产权利人包括不动产权利人张三以及租用张三土地的其他人。

理论解释: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土地承包经营权

生活解释: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日前播出的某地为修建公路而非法占用农民土地一事,不但没有给予农民合理的补偿,而且侵犯了农民合法的3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

理论解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有权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的,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

建设用地使用权

生活解释:山东省临沂市一家单位以出让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同时,不但没有对土地上已经存在的房屋进行补偿,反而强行推倒别人的房屋,就是对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人的权利的侵害。

理论解释: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有权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在该土地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人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 生活解释:村民甲批得一块宅基地,在此造了两间住房和一间偏房。一年后,因要搬到城里儿子家住,甲将此房转卖给了本村正要申请宅基地的村民乙。村民甲行使的即为宅基地使用权。

理论解释: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在该土地上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村民;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地役权

生活解释: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两年后,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对此纠纷,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这就说明,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理论解释: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遗失物

生活解释: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理论解释: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居住权

生活解释:张先生与李女士结婚时住的两居室是张先生单位分的,后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法院将房子判给男方,但李女士可以暂时居住。离婚后李女士收养一子和她一起生活,不久,李女士突然病世。其子要求继续在此房居住,张先生不同意,遂将此房收回。李女士离婚后对房子拥有的就是居住权。由于居住权不能继承和转让,因此她收养之子不能继续住在此房。

理论解释:居住权人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但居住权不得转让和继承。而且,居住权人应当承担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费用和物业管理费用。

抵押权

生活解释: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一台机器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甲又将该机器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置。如果发生纠纷,应该按照什么顺序进行受偿呢?应该是乙优先于丙受偿,丁优先于乙受偿。

理论解释: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质权

生活解释:甲将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在债券上背书“质押”字样。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乙以债券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

理论解释: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质权与抵押权的不同在于前者是转移动产的占有,而后者则是不转移动产的占有。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前者是有形的,后者是无形的。

留置权

生活解释:农民甲到期没有履行对农民乙的债务,乙就留置了甲与债务有关的农用车一辆,但是甲还在这辆车上设立了抵押权或者质权,如果各个权利人均对此车行使自己的权利,谁应该首先得到补偿呢?应该是设立了留置权的乙。理论解释: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占有

生活解释: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万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因为合同的效力未定,钱某的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产生的合同效力未定。所以,钱某属于无权占有。孙某能取得古董所有权,因为孙某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孙某因善意取得而取得所有权。孙某的行为就属于善意占有。赵某有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权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没有行使,该请求权消灭。本案中,赵某只能要求钱某返还古董,而不能要求孙某返还,因为孙某是善意占有。

理论解释:占有,包括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无权占有包括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2.解释 篇二

公检法是政府机关, 代表国家在行使权力。而铁路只是社会众多企业中的一家, 却有公检法, 这里足见铁路的霸道。在铁路发生的事故要由铁路公检法裁决, 就等于"凌驾"于国家公检法之上。2009年8月3日从天津开往沈阳的D175次列车竟因司机弄丢了钥匙, 致使动车晚点2小时。如果是乘客晚点只能自认倒霉, 而铁路出了事故, 自己判决就可以了。餐车食品极贵, 只能被逼无奈, 愿者上钩。

医院给病人做手术前需要签字, 家属不但专业术语不明白, 就连医生的字都难认识, 况且患者心里着急只好签字。如果出了事故后果自负, 就是打官司, 医疗鉴定和最后裁决人也都是医疗系统的人。看病送红包就如同医生得了癌症, 自己不能给自己动手术一样。

买房时签的合同是由开发商起草的, 厚厚的几页根本没时间看, 或是看不懂。纠纷发生时, 开发商的法律顾问来解释他们自己制定的条款。就如同小品中讽刺的那样:买房时开发商说“买房送家具”, 实际是你买了家具他给你送。

保险公司售保险时, 好话说尽, 在获保和理赔时却高保低赔。烦杂的条款就是专业律师也难看明白, 况且合同解释权在保险公司。2007年中国平安董事长马明哲年薪6616.1万元, 如此天价工资是否是从投保者身上"剥削"来的。

中小学择校生费用奇高, 不托人还进不来;邮局规定不管邮的东西值多少钱, 丢失只包赔固定数额, 愿意邮不邮, 邮局只此一家;不让消费者自带酒水是霸王条款, 但酒店仍我行我素;一些场所以安全为由禁止自带饮料, 必须买他们出售的, 自然价格不菲。

房屋强行拆迁, 断水断电造成人员伤亡时有发生;某些交警有罚款指标;某些地方随意写着违者罚款、责任自负;某些行业收滞纳金, 金额都由自己来决定;买东西时商家好话说绝, 付款后马上变脸;电力、煤气、自来水等行业涨价霸气十足, 就是有个形式上的听证会, 代表是谁定的, 代表谁说话?况且几个代表, 能代表几百万市民吗?停电、断气、缺水、停运没商量。

3.解释 篇三

马克思早在《德法年鉴》(1844年)里就已提出政治及其历史应该从经济关系及其发展中来解释的思想。恩格斯也在《论住宅问题》中认为,一切历史事变和观念、一切哲学、宗教和政治都应以一定历史时期的经济生活条件来说明。不仅如此,他们还在自己的历史著述中分别对暴力、革命、阶级、国家等一系列历史现象作了具体的经济解释,并分别得出结论:“在任何地方和任何时候,都是经济条件帮助‘暴力’取得胜利,没有它们,暴力就不成其为暴力。”“从18世纪以来没有一次严重的革命事先没发生过商业危机和金融危机。”只要“劳动还占去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全部或几乎全部时间的时候,这个社会就必然划分为阶级。”正是由于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矛盾,共同利益才不得不采取国家这种与全体利益和单个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可见,马克思恩格斯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非常重视历史的经济解释,历史经济解释既是他们唯物史观的本质内涵,也是他们历史解释的基本维度。那么,历史为什么要经济解释呢?对于这个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尽管没有专论,但在他们关于唯物史观的著述中,至少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零散却全面的解释。

一、经济生产是历史的前提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历史可划分为自然史和人类史,自然史与人类史的不同在于人类史是人类自己创造的,而人类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这里的“人类史”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狭义上的历史,所以历史是人的启示,而不是“神”的启示。

既然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无疑是历史的第一个前提,那么这些有生命的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个人对其他自然的关系,就应该是第一个需要确认的事实。诚然,人与动物在肉体组织所决定的基本需要方面是一样的,但不同的是动物只是单纯地利用自然界,而人则可以支配自然界,支配自然界的手段无疑是劳动,是生产。因此,人一旦开始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就开始区别于动物了。之所以如此,就在于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除了要有一定的自然条件外,还需要有满足衣食住行的各种生活资料。所以,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即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创造历史,首先必须生产能够满足吃喝住穿的物质生活本身,这是第一个历史活动,而且是人们自古至今必须每日每时从事的历史活动。历史地看,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与再生产都是任何民族赖以存在、发展的现实前提。任何一个民族必须先保证自己有食物,然后才能去做其他事情。可见,人类史的第一个“前提”是现实中的前提,有生命的“个人”也是现实中的个人,是从事物质生产活动的个人。当然,从生物进化的角度看,人首先是一种自然的物质存在物,然后才是社会的有意识的存在物。但是,从人类的生存角度看,改造自然的物质生活的生产才是第一个历史活动。所以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任何历史观首先必须注意上述基本事实应有的全部意义和全部范围,并予以应有的重视。①否则就不会为历史提供世俗的基础,更不会孕育出真正的历史学家。比如,法国人和英国人在这方面就比从未这样做过的德国人强得多,因为尽管对这一事实同所谓的历史之间的联系了解得非常片面,但他们毕竟首次写出了市民社会史、商业史和工业史,从而做了一些为历史编篡学提供唯物主义基础的初步尝试。

事实上,经济的物质生产不仅是历史的第一个活动,也是世代交替、历史延续的基础,可以说,没有经济的物质生产就没有人类历史。这里所说的生产实际上有其条件和前提,这些条件与前提一旦通过生产过程本身,就从自然发生的东西变成了历史的东西,上一个时期生产的历史结果就是下一个时期生产的自然前提。这种前提和结果的不断交替的过程就是历史。所谓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是指人们在从过去继承下来的、直接碰到的、既定的条件下创造的,而并非随心所欲地在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的。因为历史的每一阶段都会遇到上一代传给下一代的大量资金、环境和生产力,都会遇到一定的物质结果,一定的人与人以及人与自然之间历史地形成的关系,所有这一切都对新一代的生活条件作了预先规定。②也就是说,人们不能自由选择自己的生产力,因为任何生产力都是一种既得的力量,是以往活动的产物。后来的每一代人都得以前一代人已经取得的生产力为其全部历史的基础,正是由于这一简单的事实,才形成人们的历史中的联系,才形成人类的历史。

总之,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不管是历史的第一个前提,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还是人类创造历史的第一个前提,都离不开经济的物质生产,因为这是一切历史的基本条件。所以他们认为,物质生产是历史的发源地,历史不过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不过是各个世代的依次交替,不过是有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因此,所有历史记载都应该从这些自然的物质基础及其在历史进程中所发生的变更出发。

二、经济关系构成社会历史的决定性基础

恩格斯在1894年的一封信中指出:作为历史决定性基础的经济关系,就是人们生产生活资料和在有分工的条件下彼此交换产品的方式。可见,经济关系主要是指生产方式,而生产方式又主要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方面。马克思恩格斯也正是从这两个方面来论证经济关系是社会历史的决定性基础的。

早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里,马克思就意识到家庭、宗教、国家、道德、科学、艺术、法等,都是生产的一些特殊形式,并受其普遍规律的支配。恩格斯在曼彻斯特时也发现,往往在历史著作中不太起作用的经济事实,却至少在现代世界中扮演着一个决定性的历史力量。因为正是这些经济事实形成了产生阶级对立的基础,在工业比较发达的英国,阶级对立又是政党形成、党派斗争、因而也是全部政治史的基础。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恩格斯又明确指出:历史的发源地在尘世的物质生产中而不在天空的云雾中。他们还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具体论述了国家、思想、观念、意识等与物质生活的关系。他们认为,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产生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而思想、意识、观念的生产最初是与人们的物质活动、物质交往以及现实生活的语言直接交织在一起的。在这里,人们的想象、思维、精神交往也都是人们物质行动的直接产物。在此基础上,他们又提出了“市民社会”即受到迄今为止一切历史阶段的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反过来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上层建筑的基础”的思想。这说明马克思恩格斯首先是从作为历史前提的物质生活的生产方面,来论述经济关系是社会历史的决定性基础的。但他们的论述并未停留于此,而是将历史的发源地由“物质生产”提升到“市民社会”,又将“市民社会”提升到“上层建筑的基础”的层面,并进而将他们的历史观概括为:从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解释现实的生产过程,把市民社会作为整个历史的基础,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阐明国家的活动以及意识的各种理论产物和形式,而且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③可见,这种历史观的进步性在于是从生产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而不是从观念形态出发来解释实践。

事实上,任何社会生产都包含人与自然的关系(即生产力)和人与人的关系(即生产关系)两个方面。从马克思恩格斯论述的“市民社会”或“交往形式”与生产力和上层建筑的关系来看,市民社会或交往形式就是后来所说的生产关系。但真正对生产关系的产生及其与历史的关系展开论述的却是马克思1849年写的《雇佣劳动与资本》一文。他说:为了进行生产,人们相互之间就必然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联系和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对自然界的影响,也才会有真正的生产。④简言之,生产本身又是以个人彼此之间的社会关系为前提的。那么,这个前提与社会历史又是什么关系呢?马克思接着指出:各个人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生产力的变化而变化的。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一个处于一定历史阶段,且具有独特特征的社会。而每一个生产关系的总和又标志着历史发展中的一个特殊阶段。⑤也就是说,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总和又决定社会历史的性质。在这里,马克思尽管没有提出经济基础的概念,也没有进一步揭示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的关系,但毕竟把对经济关系决定社会历史的基础的论证又向前推进了一步。

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系统阐述,是马克思在他1859年写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完成的。他说,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相适合的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而经济结构上面又树立着与之相适应的政治的、法律的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形式。当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社会生产关系便由生产力的适合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社会革命的时代也就随之而来。只要经济基础发生变革,上层建筑迟早也会发生变革。总之,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总是制约着政治生活、精神生活和整个社会生活的过程。⑥这个阐述不仅说明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与社会革命和社会形态变更之间的关系,而且进一步阐述了经济关系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实质上也是对历史经济解释的第一次系统解释。继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之后,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又对这一基本原理作了进一步概括,指出:以往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相互斗争的社会阶级都是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的具体产物;每一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便形成现实基础,而每个历史时期的所有上层建筑,终归都应由这个基础来说明。⑦这个概括不仅把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原理与阶级斗争理论联系起来,而且更加强调历史经济解释的必要性。

另外,经济关系就是生产方式,而生产方式就是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人与自然之间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体系,所以恩格斯晚年在致瓦尔特·博尔吉乌斯的信中认为,经济关系还应包括地理基础、外部环境、人口和技术在内。首先,地理基础这一自然的重要因素能为生产提供各种资源,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劳动对象的种类,并且由于有利或不利的气候条件会促进或阻碍生产的发展。其次,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外部环境即国际经济环境、对外经济交往,越来越成为一种影响经济增长的重要的经济关系。再次,人口的数量和质量也是经济关系中的一个重要变量。生产本身就包括人自身的生产,人本身的生产质量也无疑会影响物质生活生产,影响着商品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容积和质量,所以恩格斯说“种族本身就是一种经济因素”。至于技术,恩格斯明确将其归入经济关系之列,并从生产关系、上层建筑方面进行了论证。他说:这种技术,决定着产品的交换方式和分配方式,氏族社会解体后它也决定着阶级划分,决定着国家、政治、法等。就技术与科学的关系而言,他进一步指出:科学则更依赖于技术,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就会比十所好的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比如整个流体力学就是由于当时意大利治理山区河流的现实需要而产生的。⑧这里恩格斯既强调经济关系在社会历史中的决定性作用,又更加强调经济关系内涵的丰富性。这就提示我们历史经济解释一定要注意经济因素的多样性,尤其地理基础、人口和技术恰恰是历史经济解释中常常被忽视的重要因素。

三、经济条件归根到底制约着历史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在创立唯物史观时,出于反驳论敌的需要,不得不强调被否认的经济决定历史的方向这一主要原则,而对参与相互作用的其他因素并未给予应有的重视,以至青年们有时过分看重经济方面,甚至有的学者竟把马克思的理论歪曲为“经济唯物主义”,所谓“经济唯物主义”,就是把经济说成是历史的唯一决定性因素而否认相互作用。鉴于此,恩格斯在他晚年的几封通信中从以下几方面对这一问题作了必要的澄清,同时也是对历史经济解释的进一步解释。

第一,经济因素并不是唯一决定性因素。1890年恩格斯在给约·布洛赫信中明确指出: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就归根到底而言,是现实生活的生产与再生产。如果在这里有人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唯一的决定性因素,那它就是把这个命题变成荒诞无稽的空话。⑨简而言之,经济归根到底是历史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但不是唯一决定性因素。这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若从历史发展的一般趋势即历史必然性来看,经济因素是决定性因素。比如,当某一个国家内部的国家权力同它的经济发展处于对立地位的时候,斗争每次总是以政治权力被推翻而告终。经济发展总是毫无例外地和无情地为自己开辟道路,法国大革命就是这方面最显著的例证。再比如,一切政府归根到底都不过是本国经济必然性的执行者。政府可以通过好的、坏的或不好不坏的方式来执行这一任务,它们有可能加速或延缓国家的发展,可是它们最终还是要遵循这种发展。但若从历史表现的形式即历史偶然性来看,经济因素未必是决定性因素。比如,勃兰登堡在北德意志的许多小邦中,成为一个体现了南北部之间差异的强国,并不仅仅在于经济的必然性,而首先在于勃兰登堡卷入了波兰事件这一非经济因素。因此恩格斯进而指出:经济状况是基础,但对历史斗争进程发生影响并在许多情况下主要决定这一斗争形式的,还一定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⑩其实,这里的“归根到底”本身既意味着经济因素具有根源性,起着最终的决定作用;同时也意味着它不具有唯一性,起作用的还有其他因素。

实际上,经济因素和上层建筑因素是不能互相替代的,它们在各自的领域内都是一种决定作用,如果什么也决定不了,那也就等于没有作用。所以,这两种因素缺少哪一种都不可能引起历史的发展。既然如此,那么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有哪些,它们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经济因素之间又是什么关系呢?在恩格斯看来,上层建筑包括宗教、哲学、政治、法、文学、艺术等,它们不仅以经济为基础,而且它们本身又都互相作用并对经济基础产生作用。譬如,国家权力对经济的发展既可以促进也可以损害;继承法的基础是经济,但也直接影响财产的分配。这说明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是有反作用的。当然,这并非是说,只有经济状况才是积极的,而只是说,这是在归根到底意义上的经济必然性基础上的相互作用。⑪这就启示我们,历史经济解释要注意辩证法,不要片面地强调经济的决定作用。

第二,经济因素并不直接、自动地发生作用。历史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最终是经济,但经济因素并不直接、自动对历史发挥决定性作用。

正如恩格斯所说的那样:历史是人创造的,但并不是按照人们共同的意志创造的,而是从许多个意志冲突所形成的合力中产生的,其中每个意志,又都是由许多特殊生活条件决定的。可见,经济因素是以各个人的意志为中介而间接决定历史发展的,但最后出现的结果往往是谁都没有希望过的事物。从这个意义上讲,历史就是一种自然过程。正因如此,在所有这样的社会中,都是那种以偶然性为其表现和补充形式的必然性占统治地位。然而,通过偶然性为自己开辟道路的必然性,终归依然是经济的必然性。⑫

但也要注意,上层建筑因素的偶然性作为经济必然性的表现形式往往都有相对独立性。比如每个时代的哲学,都具有特定的思想材料作为前提。所以,经济上落后的国家如18世纪的法国和后来的德国,在哲学上却仍然能够演奏第一小提琴。但是,无论在法国还是在德国,哲学和普遍的学术繁荣一样,也大多是经济高涨的结果。⑬当然,政治、法律和道德对哲学直接影响最大,而经济的影响多半是在它的政治等的外衣下起间接作用。所以,我们的研究领域越是远离经济,考察的时间越长、范围越广,我们就越是发现正是经济构成一条贯穿始终且有助于理解的唯一红线,并在归根到底意义上具有决定的意义。⑭

另外,必须指出的是,经济因素从归根到底意义上决定历史的发展也不是绝对的,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历史发展都能从经济上找到依据。比如,经济上的需要无疑是对自然界认识不断进展的主要动力,但要给原始状态的愚昧从经济上寻找原因,那就太迂腐了。又比如,要从经济上说明那种贯穿整个德意志裂痕的高地德语音变的起源,也很难不闹出笑话来。⑮所以,尽管历史的发展过程是在相互作用的形式中进行的,其中经济运动是最有决定性的,但这也不是绝对的,一切都是相对的。

结语

综上所述,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历史经济解释的解释至少给我们三点启示:第一,历史需要经济解释。因为经济生产是历史的前提,经济关系是历史的决定性基础,经济条件归根到底制约着历史的发展。第二,历史需要辩证的经济解释而不是片面的经济解释。因为历史是多种复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如果把历史的经济解释绝对化,否认其他因素在历史发展中的作用,就会把复杂的历史过程简单化,从而也就不能科学地解释历史。事实上,只有在“归根到底”意义上经济因素才制约着历史的发展,一旦具体到某个历史事件,任何一种因素都可能引领、甚至决定历史事件的发生、发展和最终结果。第三,如上所述,即便是“归根到底”意义上也并不是所有历史都能够经济解释。因此,历史经济解释只是历史解释的一种,尽管相对其他解释,这种解释是最为根本、最为有力的,但并不是无条件的,否则便是夸大真理走向谬误。

注释:

①②③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31页,第544页,第544页。

④⑤马克思:《雇佣劳动与资本》,《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724页。

⑥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591页。

⑦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第29页。

⑧⑪⑫⑭恩格斯:1894年《恩格斯致瓦尔特·博尔吉乌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第667页,第668页,第668页,第668页。

⑨⑩⑮恩格斯:1894年《恩格斯致约瑟夫·布洛赫》,《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第591页,第591页,第592页。

4.解释 篇四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一0六九次会议通过 法释〔一九九九〕十四号)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0月10日起施行。

二000年九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13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1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9〕374号《关于单位犯信用证诈骗罪案件中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划分主从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5.解释 篇五

本卷共分为2大题60小题,作答时间为180分钟,总分120分,80分及格。

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企业应生产经营那些“顾客需要的、企业擅长的、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产品”。这种营销观念是__。A.产品观念 B.推销观念 C.市场营销观念 D.社会营销观念

2.在企业合同管理上,应采取__ A.分类专项管理 B.统一归口管理

C.统一归口管理和分类专项管理相结合 D.统一归口管理或分类专项管理

3.()是指谈判双方根据主客观因素,经过科学论证,预测及核算后,力求争取实现的期望值

A.最优期望目标 B.实际需求目标 C.可接受目标 D.科学目标

4.下列必然引起劳动合同终止的事由是__。A.劳动者失踪 B.劳动者被拘留

C.用人单位被申请破产

D.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5.投资监管系统的三个有机组成部分不包括__。A.国家政府监管机构 B.国际政府联合监管机构 C.行业自律组织 D.市场监管机构

6.企业法律顾问应当按照__,对外聘律师的工作质量和工作进度实行监督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A.企业关于管理外聘律师的有关要求 B.委托合同的要求

C.企业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D.企业领导的要求

7.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要求行政机关__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A.赔偿损失 B.颁发资质证明 C.返还罚款 D.发放抚恤金

8.(2005,2)中央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应当自__起1个月内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A.发生纠纷之日 B.立案之日

C.判决书生效之日 D.起诉之日

9.债权人的撤销权,__ A.既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也可以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行使 B.自债务人和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即消灭 C.行使范围不受债权人债权数额的限制 D.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10.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对该法律条文的理解不正确的是__。A.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是法律原则

B.格式条款本身追求的是法的效率或效益价值,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追求的是法的正义价值

C.该法律条文是对法的价值冲突的一种解决

D.该法律条文规定了法律解释的方法和遵循的标准

11.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从事的民事行为,应认定为__。A.无效 B.有效

C.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 D.可撤销、可变更

12.为了杀人而购买枪支的,应:__。A.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B.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定罪处罚

C.以故意杀人罪和非法买卖枪支罪数罪并罚 D.以故意杀人罪和非法买卖枪支罪从一重罪处罚

13.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偿还借款12万元,并向法院提供了盖有乙的印章、指纹的借据及附件,后法院判决乙向甲偿还“借款”12万元。经乙申诉后查明,上述借据及附件均系甲伪造,乙根本没有向甲借款。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__。A.民事欺诈,不成立犯罪 B.诈骗罪 C.合同诈骗罪 D.票据诈骗罪

14.破产清偿的法定顺序是__。

A.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 B.破产费用、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 C.破产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债权 D.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费用、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债权

15.在波士顿矩阵中,相对市场占有份额是指__。

A.企业产品的销售额在市场上占同类产品总销售额的比例

B.企业产品的市场份额与同类产品最大竞争对手产品市场份额之比例 C.企业产品的销售量占同类产品总销售量的百分比

D.企业产品销售利润占同类产品销售利润总额的百分比

16.企业必须高度重视技术创新的风险防范,建立__是企业技术创新风险防范的基础。A.技术创新风险控制系统 B.技术创新风险预警系统 C.技术创新补救系统 D.技术创新评价系统

17.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多少万元__。A.3 B.10 C.20 D.50

18.信用证支付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在银行与金融机构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关于信用证描述错误的是:()。

A.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B.信用证付款是一种银行信用 C.信用证不独立于合同之外

D.信用证项下付款是一种单据的买卖

19.个体工商户胡某对某市河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不服,向位于该市河东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法定期间内没有作出复议决定。胡某又向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本案,应如何确定被告__ A.只能以河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被告 B.只能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被告

C.以河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共同被告

D.由胡某在河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之间任选其一作为被告

20.(2002,2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年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__。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12个月

21.企业外部环境的特点不包括:__。A.可变性 B.可控性 C.复杂性 D.交互性

22.质量体系认证量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经过__,证明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要求。

A.认证机构确认,对产品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B.认证机构对质量体系进行审核,并颁发认证证书 C.政府主管部门的检查认证,颁发合格证书 D.国际认证机构的认可

23.(2000,26)职工的技术素质结构与工作所要求的能力结构相对应,这是劳动人事管理应遵循的__的表现。A.科学性原则 B.经济性原则 C.竞争原则 D.法制原则

24.下列关于社会营销观念的叙述中,__是不正确的。

A.社会营销观念的基本观点是,企业在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同时,应当兼顾消费者和社会的长远利益,要关心社会福利

B.社会营销观念的基本观点是“社会需要什么,企业生产什么” C.社会营销观念是为弥补单纯的市场营销观念的不足而提出的

D.社会营销观念认为,企业应当生产经营那些顾客需要的、企业擅长的、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产品

25.在波士顿矩阵中,相对市场占有份额是指__。

A.企业产品的销售额在市场上占同类产品总销售额的比例

B.企业产品的市场份额与同类产品最大竞争对手产品市场份额之比例 C.企业产品的销售量占同类产品总销售量的百分比

D.企业产品销售利润占同类产品销售利润总额的百分比

26.某塑料制品企业响应国家生产使用环保产品的号召,积极投入力量开发出新型环保塑料袋,对环境墙角污染,对人体无危害,并能够方便回收利用。该企业的行为体现了()。A.知识管理

B.先进的企业文化 C.生态和谐管理 D.管理创新

27.【真题试题】(2007年单项选择第39题)世界贸易组织最高决策机构是世界贸易组织__。A.董事会 B.部长级会议 C.总理事会

D.秘书处总干事

28.在管理学中,组织的含义从静态方面理解,是指__。A.组织变革 B.组织目标 C.组织结构 D.组织原则

29.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机关注册,直接向__负责,全面负责本企业法律事务的内部高级管理人员。A.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 B.股东大会 C.董事会 D.监事会

30.尽管在国际贸易中不同法律对不可抗力的确切含义解释并不统一,甚至称谓也各不相同,但其精神原则上大体相同。不包括以下()。A.不可抗力事件是不可预见的

B.它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 C.它是双方当事人所不能克服的 D.它发生的概率极低

二、多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多个符合题意)

1.公司的缺点包括:()。

A.创办公司的手续复杂,组建成本较高 B.政府对公司监管较严

C.透明度较低,不利于有关部门审查 D.公司易受“内部人”控制 2.企业通过加强广告宣传、销售促进、变革流通渠道等手段,扩大现有产品在现有市场上的份额,从而提高企业的市场占有率的成长战略是__。A.市场渗透策略 B.市场开发战略 C.产品开发战略 D.多元化战略

3.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经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甲公司的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的措施有__。

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20万元 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

C.乙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甲放弃债权2年内行使撤销权 D.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主张

4.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可以设定质押的包括__。A.提单

B.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C.建筑物

D.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

5.下列关于网络营销的叙述中,正确的有__.

A.网络营销亦即互联网营销,是以互联网为基本手段促进企业营销的各种活动 B.网络营销实现了企业通过互联网对顾客的直接营销,因此是直复营销的一种方式

C.网络营销具有八大职能,即网络品牌、网址推广、信息发布、销售促进、销售渠道、顾客服务、顾客关系和网上调研

D.网络营销是在传统营销的基础上,融合了系统论、协同学、传播学等多个社会学科的思想而发展起来的

6.协调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企业内部协调过程中,应当注意处理好__之间的关系。A.职工与设备 B.企业各生产要素 C.企业与股东 D.职工与职工

7.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持有本公司股份__。A.在公司成立后3年内不得转让

B.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C.在其任职后3年内不得转让 D.在其任职期间不得转让

8.(2006,47)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__。

A.联系方式 B.名称 C.商品产地 D.认证标识

9.在下述四个选项中,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__。A.被判无期徒刑的妇女甲,服刑时怀有身孕的

B.被判处拘役的盗窃犯乙,为表示悔改而自断手指,致使生活不能自理的

C.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丙经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可证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D.妇女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服刑之时有一刚满月的婴儿

10.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__情形下,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A.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被羁押的

B.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C.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措施的 D.因公民自伤、自残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11.以下属于公司登记事项的有:__。A.名称 B.实收资本 C.经营期限

D.股东出资形式

1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工程保证金30万元。后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原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被取消,乙公司也无资金退还甲公司,甲公司向县公安局报案称被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诈骗30万元。公安机关立案后,将王某传唤到公安局,要求王某与甲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并将扣押的乙公司和王的财产移交给甲公司后将王某释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

A.县公安局的行为有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B.县公安局的行为属于以办理刑事案件为名插手经济纠纷,依法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C.乙公司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县公安局行为违法并请求国家赔偿,法院应当受理 D.甲公司获得乙公司还款是基于两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乙公司的还款行为有效

13.诉讼时效期间适用1年期限的情形有__。A.延期支付货款的 B.寄存财物丢失的 C.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D.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14.下列哪些公司可以不设股东会__。A.某国有独资公司

B.2名股东、规模较小的某有限责任公司 C.某一人公司

D.注册资本额为3万元的某有限责任公司

15.【真题试题】(2007年多项选择第36题)

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的“三类资产”包括__。

A.非主业资产

B.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C.企业闲置半年以上的资产 D.企业闲置一年以上的资产

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__。A.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B.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D.显失公平的合同

17.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是__。A.人格权是—种绝对权,不存在对应义务 B.债权请求权属于相对权,不具有排他性

C.甲要求乙归还10000元借款,乙声称没有借钱予以拒绝,乙在行使抗辩权

D.甲通知乙,声称双方的买卖合同显失公平,要求撤销该合同,甲在行使形成权

18.审理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采用哪几种方式进行__ A.开庭审理 B.书面审理 C.调解

D.复议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方式

19.企业宏观环境分析的内容包括__环境。A.政治和法律 B.经济 C.社会文化

D.企业组织机构

20.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何人为纳税人__。A.承租人 B.承包人

C.承租人或承包人 D.企业法定代表人

21.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下列关于法院受案范围的判断中,正确的是__。A.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B.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C.对当事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D.调解行为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E.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22.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相关人员同意,该相关人员应是__。A.保险人 B.被保险人 C.保险经纪人 D.保险代理人

23.关于国体的表述正确的是:__。A.国家的阶级本质 B.国家的性质 C.国家的根本制度

D.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

24.企业生产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__。A.完成生产计划 B.降低生产成本

C.提高生产系统的应变能力 D.开拓市场需求

25.甲、乙、丙因涉嫌绑架犯罪被逮捕。该案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丙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于是作出不起诉决定,该不起诉决定宣布后,发生哪些法律后果__。A.不起诉决定书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B.应当立即释放丙

C.不得因该案事实再次追究丙刑事责任

D.该案被害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25.【真题试题】(2007年多项选择第36题)

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的“三类资产”包括__。

A.非主业资产

B.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C.企业闲置半年以上的资产 D.企业闲置一年以上的资产

26.下列行为中,不属于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是__。

A.某电视台为报道油画展览的盛况,在电视新闻中播放了展览的油画 B.李教授在世纪论坛上的演讲词被电台全文报道 C.法院为了查证张某发表的文章复制了三篇

D.出版社将蒙文发表的作品翻译成汉文,在国外出版发行

27.对重组上市企业的主体资格要求包括__。

A.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起而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B.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经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C.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D.发行人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28.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__。A.社会关系领域 B.调整方法 C.经济基础

D.社会生产方式

29.王总办公用的一台电脑损坏,遂嘱张秘书扔到垃圾站。张将电脑搬到垃圾站后想,与其扔了不如拿回家给儿子用,便将电脑搬回家,经修理后又能正常使用。王得知电脑能够正常使用后,要求张返还。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A.张违反委托合同,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B.张基于先占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C.王有权要回电脑,但应当向张予以补偿

D.因抛弃行为尚未完成,王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收回对电脑的所有权

6.论合同的解释 篇六

一、从一个典型案例说起

甲和乙签订了一个商业用房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甲是发包方, 乙是承包方, 合同中有一条是这样规定的“本工程包括水泵房建设, 但不包括水泵建设安装”。在这一条的当页, 有另外一个条款是关于工程款的规定“本工程报价包括水泵房建设价, 但不包括水泵建设安装价”。后来, 合同书上这一规定“但不包括水泵建设安装价”的字体中央划了一道删除线, 盖上了甲乙双方的印章。再后来, 乙将工程转包给丙, 甲默认, 付款和验收都可由甲和丙直接进行。后来乙主体灭失。在工程完结后, 甲方发现未安装水泵。于是甲方要求丙安装水泵, 造拒绝, 甲找到另一施工队安装水泵, 计工程款19万元。在后来支付工程款中, 甲方因此拒付余款19万元。甲方拒付工程款的理由是:工程价包括水泵建设安装工程在内, 乙方和丙方应当完成该工程, 否则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价款。而丙方则认为程价不包括水泵建设安装工程在内。双方争议的焦点:如何解释被删除的“但不包括水泵建设安装价”。

二、关于当事人的意思

在解释合同时, 最理想的状态莫过于所作的解释符合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主观意愿。不过当事人的主观意思在签订合同的真的是怎样的, 是除当事人自己清楚外, 是任何他人都无法确知的。因此, 当合同解释上发生争议时, 外人是不可能知道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是什么, 更何况法官往往不是心理学家。所以, 如果一味追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结果很有可能不仅不能查清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往往使绝大多数合同获得不成立的效果。[1]

在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时, 有两种倾向, 一种是主观意思主义, 另一种是客观意思主义。[2]在英美法中, 法院更倾向于将两者结合起来, 美国的第二次合同法重述更是明确了这一观点。在法国法中, 法国民法典1156条规定:“解释合同时, 应当探究当事人的意思, 而不应拘泥于合同文字的字面意思。”这一规定要求法官在解释合同时采用心理分析的方法, 尽可能发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体现主观意思主义。[3]不过, 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160条的规定可知, 法国法也没有严主观意思格按照当事人来解释合同。在德国, 其民法典113条规定与法国民法典1156条规定基本意思相当, 不过德国民法典157条规定“解释合同应遵守诚信原则, 并考虑交易习惯。”德国法也没有严格按照主观主义确定合同条款的意思。《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认为首先应依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进行解释, 其次才依一般合理人的意思确定。不过, 实际上起作用的是“其次性”的规定。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释未作系统的规定, 但是在很多方面规定的已经是比较细致了。合同法除第5、41、61条作了规定外, 第62、63、111、125条都是有关合同法解释的条文。

结合前述典型案例, 在审判中甲主张, 与乙签订合同时之所以把“但不包括水泵建设安装”删除, 是因为乙方认可工程价款包括水泵安装工程价, 工程也包括水泵安装工程。所以, 工程价款包括水泵安装工程价双方的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丙主张, 丙之所接受该转包工程, 是因为当时主观上认为工程价款不包括水泵安装工程价, 才接受该工程。在这种情况下, 甲和丙的主张可能都是他们的主观真实意思, 因此适用主观主义是无法对本案作出合理判决的。

三、关于解释的证据

之所以要证据, 正是因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是无法通过当事人自己的陈述来确定的。要求有证据, 其实就是从主观主义走向客观主义的必然。

根据英国法的一般原则, 当事人的意思只能从合同文本本身去确定;当事人无权提交旨在证实其真实意思的、与合同文本表明的意思不同的直接证据, 不论这些“外部证据”是关于合同订立前的谈判情况的, 还是关于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后的行为的。[4]但是这种排除外部证据的做法并不能很好地解决实际问题, 比如文本文字意思通常有多种意思, 在这种情况下就没法依据文本本身来解释。如依据这一原则来解释合同, 法院实际上也起不到什么作用。因此, 审判实践中, 法院还是允许采纳外部证据。在外部证据规则上, 美国法院却与英国法院走了一条基本相反的道路。在解释合同时, 法院有权考察围绕合同双方间的交易而发生的全部情况。而且口头证据规则也并不阻止当事人出示服务于合同的解释的证据。[5]在法国, 根据法国民法典1156条规定, 不难推断法国是允许采用合同文本之外的证据的。德国亦如此。

可以说, 要对合同进行解释, 仅对合同文本进行考察是远远不够的, 必须引入其他的证据, 不管是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还是推断一般合理人在具体案情下的一般意图也好, 都需要外部证据。

结合前述典型案例, 合同文本写明“本工程包括水泵房建设, 但不包括水泵建设安装”;而另外一个条款是关于工程款的规定“本工程报价包括水泵房建设价, 但不包括水泵建设安装价”, 其中“但不包括水泵建设安装价”划了一条明显的删除线, 双方签字盖章。文本中没有其他条文能够为甲方或者丙方提供更多有利的补充或作证。因此, 就需要引入其他证据。

四、关于公平和效率

在英美法中, 法院在实践中积累了很多具体的解释合同的指导性原则和具体规则, 学界也探讨和归案了一些规则。[6]考察这些具体规则, 我们不难发现, 支撑这些原则或规则的背后的还是一些更深层次的原则。笔者认为, 在对合同进行解释时, 起统领作用的还是公平和效率原则。

考察英美法院在解释合同上的规则, 不难发现其中如“应作对提供方不利的解释”, “合同解释应符合公共利益”, “合同解释应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等等, 无不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在法国法中, 法官的判决更多地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公平即当事人最有可能有的意愿。[7]法国民法典第1162条规定:“契约有疑义时, 应作不利于债权人而有利于债务人的解释。”实践中演变为“做不利于起草合同的一方的解释”。在德国, 在双方的意思不一致时, 法官应根据民法典第157条作出平均的解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规定“当合同条件由一方提供时, 对其中的含糊之处, 应作不利于该方的解释。这些都反映了公平原则。

法律上对合同的一般态度是“对已订立的合同, 与其使之无效, 不如使之有效”, 这一点足以说明解释合同时应秉持效率原则。不过, 不管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 效率原则往往在解释具体合同条款时并未受到关注。笔者认为, 在具体解释一个合同条款时, 也应当考虑效率。著名的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指出, 应当把资源 (权利) 配置给那些最珍惜它的人, 这有这样才能提高资源 (权利) 效率。[8]这话不无道理。运用到解释具体合同条款上来, 就是要考虑合同解释的权利分配问题。对于合同当事人而言, 进行合同交易的动机主要或者说一般情况下都是为了促进效率, 提高福利的角度考虑, 如果合同的解释能使双方利益都得到满足那是最好, 不过法官往往要面对的是一方当事人的多获得一些利益, 意味着另一方要损失一些利益, 法官就要进行权衡, 而进行利益的权衡更多的应当考虑解释结果整体效率的最大化。

结合前述典型案例, 甲丙双方都无法拿出较有说服力的证据。这些条款也不是格式条款, 是甲和乙商定的条款。社会上也没有相应的交易惯例。论及过错, 甲和丙都存在过错, 也即如果如甲所主张工程价包括水泵安装价, 则除了删除“本工程报价包括水泵房建设价, 但不包括水泵建设安装价”中“但不包括水泵建设安装价”外, 还应当将“本工程包括水泵房建设, 但不包括水泵建设安装”修改成“本工程包括水泵房建设, 包括水泵建设安装”, 因为甲方的疏忽大意, 没有修改, 所以甲方是有过错的;而丙方在接收转包工程时, 应当认真审读合同, 尤其是对前述删除文字要认真审读, 存在歧义, 应当及时提出来, 但丙方没有从未提出过, 因此丙方也有过错。由此分析可知, 仅从过错角度恐怕也不能对该案做出合理的判决。这就需要法官秉持公平和效率的精神, 以一般合理人的标准审查具体案情下合同条款的意思, 以解释该合同条款。作为一般合理人, 甲方与乙方签署了一系列合同文本, 由于一时疏忽, 忘记对相应的条款作相应的修改, 虽然是一种不谨慎的行为, 但这恐怕是很多人都会犯的错误, 法律应当给予更多宽容。而丙在接收转包合同时, 也可能会对合同条款有所疏忽, 就丙这一方而言, 可能存在这么几种情形:第一种情形, 丙在接受合同时, 根本就没看合同文本。作为建筑工程合同, 一般合理人都会去看合同具体内同, 否则就表明其自愿承担了不利的风险和后果, 因此, 如果丙在接受合同时没有看合同, 则这个责任由丙来承担;第二种情形, 丙在接受合同时, 粗略地看了合同文本。如果丙是一个一般合理人, 他应当能发现合同中所作出显眼的修改。他很有可能只注意到这个显眼的修改, 而没有注意前面还有一条相关规定, 这也是一般合理人容易犯的错误。如果他仅看到这一显眼修改而没有主要前面还有一条相关规定, 作为一般合理人对这个修改的条款的理解是——本工程报价包括水泵房建设价, 包括水泵建设安装价。否则作此修改就没有什么意义了。第三种情形, 丙在接受合同时, 仔细审读了合同文本, 看到了与删除条款相关的前提条款。在这种情况下, 作为一个一般合理人, 如果依丙方主张, 则应当意识到这两个条款的冲突, 于是作为一般合理人, 出于维护自身利益考虑, 应当找到甲方和乙方确认这两个条款的真实意思。但是丙方并没有找甲方确认该两条款的真实意思。这也就意味着丙自愿承担了相应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因此, 对该案而言, 一个公平有效的判决是, 工程价包括建造水泵价, 丙方承担不利的后果。

五、小结

根据前文的阐述, 本文认为, 能确知签署合同时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和主观愿望, 那是最好不过的了, 但事实上, 除当事人能提供客观证据证明自己的真实内心意思外, 他人无法知道当事人内心想的是什么;在解释合同时, 最核心的观点可以用一句话表述:秉持公平和效率兼采的基本精神, 以一般合理人的标准审查具体案情下合同条款的意思, 解释合同。

参考文献

[1]吴旭莉.英美法系合同解释规则研究[J].暨南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9, (4) :91.

[2]叶知年.论合同的解释[J].法商研究, 1996, (6) :57.

[3]沈四宝, 王军, 焦津洪.国际商法[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2.281.

[4]同上, 276.

[5]同上, 278.

[6]高建军等.合同解释规则之研究[J].求实, 2004, (6) :132-134.

[7]同上[3], 281.

7.“负责”的财务解释 篇七

这个原则说起来太简单了,但事到临头却总是发生意外。2007年2月28日,南京某股民发现了权证交易的漏洞,以1厘钱买入收盘价0.70元的海尔认沽权证,一秒钟之内把820元变成了56万元。相比这位股民对于交易规则的钻研,那些误以1厘钱价格卖出权证的对手,对自己的财产有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呢?我买了什么产品?它有什么好处?它有什么风险?看到好处怎么办?看到风险怎么办?一问三不知地冲到战场上去,最大的可能是充当"炮灰",把辛苦挣来的钱财拱手奉献他人。

其实"负责"两字的来历,最好地说明了家庭中的一员,如何为家庭的发展"负责"。在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上,负字的形状是贝加上一个人,责字则是贝加上一根树枝。把两个字的形状翻译一下,负就是一个人守着钱,责就是一个人找着钱。一个家庭通往财务自由的道路,无非就是"找钱"和"守钱"四个字。在这两个相通的概念当中,很多同志更多地关注"找钱",但其实首先需要改变"守钱"观念。中国的居民储蓄率远高于发达国家,这在2007年意味着家庭资产的贬值,这就决不是一个"负责"的态度。尽管大陆居民的投资渠道仍然狭窄,但还是有不少理财产品超过银行利率,并且其风险约等于银行倒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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