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2024-09-06

浅析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共9篇)

1.浅析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篇一

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社会交往研究

李飞,钟涨宝2011-11-0

4摘 要:失地农民的社会交往认知变迁缓慢,未能完全内化城市社会交往规则。在交往结构方面,失地农民正在从以地缘为特征的社会交往逐步变迁到以职业为中心的社会交往。总体而言,呈现出认知变迁滞后于行为本身的变迁,为此,应从城市规划和职业系统两方面入手促进该群体真正融入城市社会交往系统。

关键词:城市化,三农问题,失地农民,社会交往

一、引言

我国目前正处于城市发展的加速期,但在城市化迅速推进的同时,产生了大量的失地农民。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目前中国有大约4000多万失地农民。国土资源部提供的数字表明,目前全国1/3以上的群众上访归因于土地问题,而其中60%左右直接由征地引起,失地农民问题已经由局部社会问题扩展为全国性的社会问题。正确认识与处理好失地农民问题,不仅有利于中国城市化的发展,更关系到社会公平和稳定,关系到城市化进程中和谐社会的建设。城市化在社会空间上表现为城市对传统农村社区的接替,在社会主体层面上直接表现为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嬗变和转型。农民不论是否愿意,都得从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中、从相识的农村熟人社区中剥离出来,去面对陌生的城市生活。由于失地农民多半属于被动城市化,制度身份的转变并未及时带来自我认同的转变,其面对的文化震荡具有不可抗拒性,在城市适应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心理过渡与调适,导致失地农民在城市生活中诸多不适应。其中,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在社会交往方面,失地农民往往需要历经多年才能真正实现观念的变迁和行动的改变。而社会交往作为人类社会特有的、普遍的、复杂的社会现象,它对个人与社会均有着重大的影响。了解失地农民的社会交往现状,发现其变迁规律,对于推进失地农民社会交往的城市融入具有较高的现实意义。而从长远看,对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具有重要的发展意义。

二、调查地点及资料收集

本文的数据来源于2008年8月至10月在江苏省扬州市进行的失地农民调查。调查选取了两个典型失地农民社区--L社区和J社区。其中,L社区是扬州市最大的农民拆迁安置小区,社区占地面积26.9公顷,现已安置住房3100多套,入住居民7000多人。L社区党支部、居委会于2005年8月正式成立。J社区是2002年因土地商业开发建设的失地农民安置小区,由原村委会管辖。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调查无法进行概率抽样,因而采取了配额抽样的方式。根据已有的资料和研究,在样本选择时,除考虑被调查对象的性别构成、年龄构成、受教育程度和职业分布4个因素外,还充分考虑了异质性、分析方法和经验性判断的需要。调查发放问卷300份,获得有效问卷283份,其中J社区139份,L社区144份,有效回收率为94.3%。受访者平均年龄44.33岁,户均人口数为4.16人,户均非农业户口0.58人;2007年,家庭总收入平均为5.18万元,其中,工资性收入3.68万元,财产性收入0.79万元。

三、结果分析

(一)交往认知

在对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变迁的经典研究中,滕尼斯提出了“公社”与“社会”这一对理想型范畴。在前者那里,人们的社会关系是建立在亲密的、不分你我的私人关系基础上;在后者那里,他们的联系则是建立在目的、利益及以此为条件的人们之间保持一定距离的基础上。前者基于生活的统一性原则;后者则基于自由与理智的思考。传统农业社会是“公社”的表现形式之一,现代工业(城市)社会是“社会”的典型表现形式。在这两种人类共同生活的基本形式之中,人们社会交往的观念和结构存在巨大差异。在传统农村社会,人们的职业场域与居住场域重合,传统的农业生产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人们的社会交往多以地缘、血缘建构封闭性的稳定的社会联系。同时由于农业生产不需要过多的分工与合作,人们的交往的工具性不强,多是情感性交往。但在现代工业社会则呈现出完全不同的特征。那么,失地农民由传统迈向现代的过程中,物质变迁的同时是否发生了社会交往意识的变迁?统计显示,失地农民已经或多或少呈现出了社会交往认知变迁的趋势。在情感性交往方面,49.4%的人认为当前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感情投入越来越少,同时54.8%的人认为越来越肤浅,流于表面;在工具性交往方面,66.5%的人认为越来越势利,52.3%的人认为越来越讲究效率,注重结果。

城市环境虽然对人际的社会交往有着诸多的负面影响,出现交往异化的可能,但对社会交往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尤其表现为交往选择性的加强。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交往的主体选择性受到很大制约,个体的人没有交往自由,人与人之间不是平等关系,尊卑有别、长幼有序,限定了特定的交往对象和刻板的交往礼仪。现代城市社会,居民个体自由得到尊重,社会交往受到的约束性大大降低,交往的主体选择性加强了。人们在社会交往活动过程中,可以选择不同的交往对象,采取不同的交往方式,也不必拘泥于某种特定交往礼仪,只要遵守了法律和道德的底线,都不会受到太多的限制。就交往自由这一点而言,失地农民已经认识到,54.8%的人同意“人与人交往越来越自由”的观点,而不同意的只占18.7%。社会交往工具性和自由度的增强,在另一方面则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社会交往信任危机,57.3%的失地农民意识到了这一点。

为了从整体上把握社会交往认知,我们对社会交往认知6个指标进行赋分,将每个指标的选项“很同意”赋为5分,“比较同意”赋为4分,“一般”赋为3分,“比较不同意”赋为2分,“很不同意”赋为1分,得分区间在6-30分,得分越高,说明交往认知越趋同于城市社会。数据统计表明,失地农民社会交往认知得分均值为21.90分,标准差5.12,属于一般水平。也就是说,在进城多年后,失地农民的社会交往观念仍未完全城市化。

(二)交往结构

失地农民进入城市之后,原有的社会交往必然受到影响.特别是原有的以地缘为特征的社会交往被迫减少.那么失地农民是如何处理的?是维持与原有的村民交往,还是放弃?是开拓新的社区人际交往.还是如大多数城市人一样,漠视邻里关系.而以职业为中心构建社会交往?与社区其他居民的关系是交往,还是保持距离?这些都是转型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

从我们的调查看,失地农民与邻居的交往比较频繁,有38.5%的人表示经常和邻居串门聊天、拉家常,从不串门拉家常的只占6.7%。当然不同的社区与邻居交往的方式有所差异。虽然邻居间的交往仍然存在,而且相较于典型的城市社区邻里之间的交往可能更加丰富,但可以发现,受城市性的影响,失地农民以传统农村社区为依托的熟人交往开始减少,事本主义、角色化的交往开始增多,特别是出于经济适应的理性选择以职业角色为中心的交往开始成为社会交往的重要场域。多年的城市生活已经在逐渐地解构着传统农业社会的身份交往,亲情化的、拟亲似的交往逐步减少。只有31.1%的表示和以前的同村村民经常交往,绝大多数只是很少或者偶尔的交往。熟人社会身份交往的衰弱还体现在与社区其他居民的交往上,33.2%的表示很少与社区其他居民来往,经常交往的只占16.6%。而与此同时围绕职业展开的社会交往开始增多,“同事”这一概念走入失地农民的话语体系中,为了获得职业成就而展开的各种工具性交往为失地农民所熟悉。

从这我们可以看出,由于社区不再是职业的场所,社区交往的重要性减弱,社区交往开始衰退。统计结果显示,42.0%的人认为和以前同村村民的关系疏远了,认为关系亲密的只有17.0%,与社区其他成员的交往停留在表面层次,亲密度自然不高,68.5%的人认为与社区其他居民关系一般,认为很好的只占5.2%。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失地农民的交往结构正在发生变迁,特别是对那些已获得稳定职业的人来说,他们已经开始以职业为中心建构自己的社会交往网络。从这点说,失地农民正在逐步适应城市社会交往。

四、结论与讨论

本文以江苏省扬州市两个失地农民社区为例,运用问卷调查法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交往现状进行了描述,主要研究结论如下:

第一,在被动城市化过程中,失地农民的社会交往认知变迁滞后。在失地多年后,未能完全内化城市社会交往规则。

第二,在交往结构方面,失地农民正在从以地缘为主要特征的社会交往逐步变迁到以职业为中心的社会交往。

美国社会学家威廉·奥格本提出的文化堕距理论认为,文化在变迁时,各部分的变迁速度并不一致,一般来说,总是“物质文化”先于“非物质文化”发生变迁,而在非物质文化中,首先是制度,其次是风俗、民德变迁,最后是价值观念变迁。结合本次调查,失地农民的城市化也呈现出了这一特征,失地农民在身份、居住方式、职业等众多客观方面实现了变迁,虽然这些客观方面的变迁也需要一定时间积累,但相较于观念的变迁还是快一些。就社会交往本身而言,不少失地农民虽然开始以职业为中心建构社会交往,但其交往认知却还呈现出传统社会的特征。

为了推进失地农民社会交往的城市融入,提升失地农民的城市适应水平,一方面,应从城市整体发展规划入手,在城市居民住宅规划区域内,以大集中,小分散(集中到城市一定的居民住宅区域内,分散在区域内各居民住宅小区里)的安置策略,使失地农民尽快融入到城市社会网络当中去。从而增加该群体与其它阶层或群体的接触机会,习得并内化城市交往规则。另一方面,可从职业系统入手,完善城市劳动力市场、培训提升失地农民人力资本,促进失地农民就业,从而提升该群体在职场中开展社会交往的机会,以完成交往认知的最终变迁。

2.浅析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篇二

城市化是一个国家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西方大规模的城市化, 始于18世纪的英国工业革命。根据联合国相关组织的预测, 到2030年, 世界城市化率将达到60%。我国自改革开放后, 尤其是近些年来,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 城市化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由于历史、制度等诸多原因, 农民在城市化大潮中往往处于被动的弱势地位。城市化是土地增值及其资本化的过程, 应该让农民真正获得土地增值带来的收益。然而, 在城市化实际进程中, 农民不仅没有获得相应利益, 反而临着城市化带来的失地和失业的双重尴尬。

2 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的表现

2.1 失地农民的就业率偏低

城市化进程中, 失地农民的就业率偏低。许多农民在失去土地后, 就沦为新的城镇失业者, 原因:

(1) 失地农民自身的文化技能、心理等因素的限制。

我国城市与农村的发展, “二元制”结构特点明显。与城市相比, 由于受到经济、教育等条件的限制, 农民在文化、技能上都处于劣势, 尤其是纯农业户。即便是在城市接受过职业培训的农民, 也往往选择留在城市 (即社会学中的“人才倒挂”) 。另外, 在长期农业经济基础上形成的“求静怕动”的社会心理, 也成为影响失地农民就业的制约因素。

(2) 政策性因素的限制。

长期以来, 户籍制度、农民创业的限制条件、企业招工的歧视性规定等, 都严重阻碍了农民的社会流动, 影响了失地农民的就业和创业。近些年,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的发展, 虽然情况有所改善, 但对于失地农民这个特定的弱势群体而言, 仍远远不够。

2.2 土地开发、交易、占用、补偿问题上的违法行为屡见不鲜

(1) 制度保障乏力。

在农民失地问题上, 虽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如《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法》等, 但由于执行力度不够, 在保护失地农民的权利上往往力不从心。

(2) 缺乏统一规划, “城市病”现象严重。

在城市化过程中, 介入主体不一, 缺乏统一规划, 如开发商抢建违法建筑 (在补偿利益的驱动下, 农民也可能盲目的增加建筑面积以换得高额补偿) 、破坏生态平衡、基础设施落后等问题都会显露。更有甚者, 个别地方政府与开发商暗中勾结, 以规模经营为借口, 通过一系列行政手段强迫农民进行所谓的土地流转, 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关系和土地用途, 这都必然增加城市化的安全隐患。

(3) 失地农民的法律意识相对缺乏, 维权能力受限。

失地农民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都比较淡薄, 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 在其权利和利益受到侵害时, 往往不能借助法律来解决其与另一方或另几方的争端, 在此过程中往往处于极端被动地位。

2.3 针对失地农民的相关制度、政策不健全, 执行力度不够

(1) 社会保障不到位。

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方面, 不乏成功的探索, 但多数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突出, 失地农民并不能真正享有就业、医疗和养老等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另外,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有一定缺陷, 除救济助困制度外, 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完全覆盖农村, 与城市相比, 农村还缺乏诸如失业保障制度、商业保险制度等。

(2) 农民失地后, 缺乏有效的培训和就业指导。

在城市化进程中, 实现失地农民劳动力的转移和科学就业, 政府的作用必不可少。就目前情况来说, 政府作用尚未有效发挥, 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3) 中介机构缺位明显。

我国2003年的农村劳动力就业人数是9800万, 是1990年1500万的6倍, 在这其中, 直接或间接失地农民又占了相当比例。面对如此庞大的劳动力转移队伍, 农村劳动力输出中介机构严重缺位, 这不仅影响了失地农民正常流动, 而且使社会不确定因素增加。

城市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问题, 除集中表现在以上几点外, 还有一些其他的表现, 诸如:失地农民拒绝城市化及在就业上的消极心理等。另外, 由于各地的历史背景、现实情况、市场发育程度等不尽相同, 失地农民问题也会有不同表现。

3 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出路的探讨

3.1 明确政府责任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 客观要求政府自身必须定位准确。 “一个好的政府应该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有限, 一是有效” (吴敬琏) 。在城市化进程中, 政府必须从全局出发, 做到科学规划、依法推进, 及时妥善的处理好农民的土地占用补偿、拆迁补偿、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 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 情为民所系, 利为民所谋”。

3.2 进一步健全法制, 加大执法力度

首先, 政府应进一步健全法制, 各地也应该从实际出发, 出台一些灵活、具体、行之有效的规定和措施, 加大执法力度, 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其次, 要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弥补失地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和法律知识匮乏的弱点, 真正维护好失地农民的权利和利益。

3.3 清除政策性障碍, 鼓励失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首先, 要破除各种政策性限制, 为失地农民的创业和再就业创造条件。另外, 针对不少失地农民在就业问题上的消极态度, 政府应加强引导, 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使失地农民积极、主动的面对现实问题, 推动良好的社会互动氛围的形成。

3.4 全面落实保障措施, 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社会保障是与就业相关联的一个概念, 在城市化进程中, 除了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大保障力度外, 还必须处理好社会保障与就业的关系。首先, 相对社会保障而言, 要坚持把促进和扩大就业放在首位。其次, 要运用社会保障的政策缓解就业压力, 充分挖掘社会保障的功能。再次, 在社会保障推进和执行过程中, 必须严格界定过渡性社会保障政策的对象、适用水平、时间、范围等。

3.5 调整农业、农村经济结构, 积极创造新的就业机会

首先, 以农村产业化项目为依托, 大力发展畜牧业和以农产品加工为主的农村二、三产业, 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其次, 根据各地实际, 逐步破除我国长期以来产业结构不均衡状态和传统就业格局, 发展特色生产, 扶持、开发生态农业和生态旅游, 发展加工贸易。

3.6 加强教育引导, 完善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服务体系

(1) 加大教育和培训力度。

针对失地农民受教育程度较低、年龄偏大等问题, 政府应以市场为导向, 开展多层次、多领域、多样化的教育和培训, 使失地农民掌握相应职业技能和维权知识, 为其再就业和创业打下基础。

(2) 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服务体系。

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 具有一地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完善农村劳动力就业转移服务体系, 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的优惠政策, 对于增加农民收入、更好的解决城市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问题, 具有直接而现实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张晓山.土地:消除城乡二元的突破口[J].人民论坛, 2008, (1) .

[2]鲜祖德.中国农村劳动力调研报告2005[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2005, (11) .

[3]邬能芳.农民充分就业促进城乡演变[J].人民论坛, 2008, (2) .

[4]陈玫君, 杜放.中国城市化的先锋[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 (8) .

3.浅析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篇三

关键词:城市化 失地农民 社会保障

城市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当前我国城市化步伐明显加快,对土地的需求也急剧增加,大量城镇周边农用土地被征用,使得越来越多的农民在城市化进程中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成为“失地农民”。对农民而言,土地承担着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一旦土地被征用,其生活、养老等社会保障问题便成为后顾之忧,同时也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我国进行城市化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失地农民分享城市化成果的内在要求。

一、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现状分析

(一)征地补偿费用低,失地农民生活陷入贫困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地补偿费只是对农民原来在土地上从事农业收益的补偿,并不与土地的非农化价值及非农化后的增值收益相关联。政府和用地单位通常给予征地农民每亩2万-3万元的补偿,经济发达地区为3万-5万元;国家重点工程等征地补偿则更低,一般每亩只有几千元。征地补偿费一般只够维持失地农民6-7年的基本生活。如果在落后地区或者是公益性征地,补偿标准更低,一般只够维持失地农民2-5年的生活。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最可靠的经济收入来源,是他们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在征地过程中,农民不仅失去了土地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而且难以享受土地非农化所产生的增值成果。一次性发放的补偿费,由于补偿标准不高、层层截流等原因,农民所得资金非常有限。一方面,失地农民生活费用支出增加;另一方面,部分农民受观念、能力的限制,不知如何管理使用有限的补偿费,不久就被当做生活费花掉,无法维持其长远生计,生活容易陷入贫困。

(二)失地农民再就业困难

目前,对绝大多数农民来说,土地是他们最基本的就业岗位。农民失去土地就失去了劳动的对象、工作场所和最基本的就业岗位,成为失业和半失业人员。货币补偿安置方法无法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我国劳动力市场整体上是供大于求,大部分失地农民由于知识和技能素质上的欠缺,在竞争激烈的劳动力市场中多处于劣势,转移到第二、三产业还面临很多困难。务农的收入虽微薄,从现实角度看仍是农民最基本、最稳定的一种就业选择。失地农民无法享有附着在土地上的一切就业权,即使有了工作,也存在着收入低、再失业的危机。

(三)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影响社会稳定

现阶段我国农村实行的土地制度,实际上也是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即失业和养老保险制度,土地至少可以保证农民有活干、有饭吃,能够保证社会稳定。在当前社会就业压力增大、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土地一旦被征用,就意味着农民失去了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失地农民中只有极少数能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大多数成为了一个既不享有土地保障,也不享有城市居民社会保障的边缘群体,导致失地农民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已影响到城乡社会稳定。

二、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征地过程引入市场机制,保障失地农民合理利益

首先,在征地的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让用地单位与农民集体谈判确定征地补偿费用,切实保证失地农民的利益。

第二,对征地本身的补偿应以土地所具有的最佳用途之市场价格为基础,还要考虑对征地非农化后的增值收益及土地对农民的保障功能进行补偿,大幅提高现行征地三项补偿费标准,把大头留给农民,保障其原有的生活水准不至于降低。

最后,要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尤其是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坚决纠正土地征用中出现的与民争利、暗箱操作等违规做法,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经济上的收益补偿。

(二)加强引导和政策支持,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

从某种意义上讲,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就是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

首先,政府应鼓励用地单位每使用一定数量的土地,相应安排一定数量的失地农民优先在本单位合适岗位就业。

第二,统筹城乡劳动力市场,将失地农民纳入再就业保障体系,享受城镇失业工人同等优惠政策和社会援助。设立专门针对失地农民的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及时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信息,促使其有秩序地向第二、三产业转移。

第三,积极制定并实施失地农民的保护性就业政策及措施。为失地农民提供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提高其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鼓励失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在贷款、税收、场地等方面为其提供优惠政策。

(三)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首先,从理论上讲,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医疗、失业、住房、就业、最低生活保障。但以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短期内建立起非常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不现实的,只能采取从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这些最基本的保障入手循序渐进地完善失地农民社保体系。

其次,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在于资金,解决资金瓶颈的关键在于改革和完善征地制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纳入补偿中。只有补偿公正、合理,才能妥善处理征地过程中国家、用地单位与失地农民之间的利益,才能有充足的资金用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最后,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制定统一的《土地征收法》,强制规定失地农民必须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以立法形式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参考文献:

[1]李新安.城市化、土地“农转非”与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 [J].宁夏社会科学,2005,(5):67-72

[2]韩俊.征地制度改革与失地农民权利保护[J].中国发展评论(中文版),2008,(8):19

4.浅析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篇四

《 人民论坛 》(2013年第17期)

刘梦岩 马长海

【摘要】近几年来,随着农村城镇建设的不断推进,失地农民人数逐步增加,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已成为城镇化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文章在对保定市大马坊乡进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揭示了保定市大马坊乡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现存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失地农民 城镇化 社会保障 实证研究

案例:保定市大马坊乡征地补偿政策及保障措施

大马坊乡位于河北省保定市西北郊,距市中心4公里,人力资源和土地资源丰富,境内交通便利,北外环路东西贯通,保二环路和向阳路北段穿过辖区。全市三年大变样的重点工程之一—电谷立交桥坐落于本乡。大马坊乡总人口17000人,总面积20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0794亩。保定市xx区按照“大储备、大开发”的原则,进行土地整体征用、补偿安置等工作,为中国电谷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及三年大变样重点工程、新民居建设等工程用地提供保障。

土地征用补偿政策。在土地征用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区片地价,即每亩80866元。地面附着物的赔偿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执行,地上青苗、树木等附着物平均按每亩1.6万元进行赔付;集体所有的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地上附着物,参照实际评估价值和有关赔付标准赔付。

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措施。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充分考虑了村民的生活保障、养老、工作、新民居建设等实际,制定出台了整体预征、留用安置地、养老保障和就业培训等一整套征地综合补偿安置政策。主要包括:按征地总亩数的10%,给村集体预留自主开发用地,鼓励村集体组织开发建设,所得收益归全体村民所有;在土地出让金收入中按0.5%的比例提取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基金;“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整体被征地村民,按照每人每年2400元的标准由区财政给予养老补助,并随着保定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而做相应幅度的调整。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存主要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是现行土地产权制度和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造成农民的基本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由乡、村、组三级组织所有。但乡、村、组三者如何所有以及如何分配?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集体所有权”界定上的不清,使乡、村干部成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际掌控者,失地农民处于弱势群体地位,成为补偿收益的被动接受者。对于土地征用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规定,对什么是“公共利益”却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致使在许多情况下的征地“公私不分”,产生了许多“假公济私”,谋取个人或小集团利益的混乱状况,严重侵害了失地农民的利益。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但在实际操作中,在征地过程中集体参与程度有限,更不用说征求农民意见了。正因为现行土地制度和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更容易使得那些假借“公共利益”征地的集团与乡、村干部串通在一起,层层截留补偿资金,甚至地方政府也参与其中,严重侵害了失地农民的利益,最终导致农民在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的情况下,使得自身未来工作生活无法得到保障。

二是由于保障资金匮乏,致使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层次低,保障能力弱。当前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甚至有的地方为吸引投资,采取了极低的征地费用。因此可以看出,按照土地的原用途补偿,低于市场价值,是一种“不完全补偿”,补偿标准偏低,严重侵害了失地农民的利益。地方政府为给广大农民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承担了较大的财政支出,许多地方政府财政状况并不乐观,无力再拿出更多资金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建设。即使一些地方政府财政状况良好,多数也不愿意将更多财政资金投放于社会保障建设,而是更热衷于交通整治、城区建设等有利于美化政绩的形象工程,使得失地农民在获得补偿费不完全和政府财政支出水平低的双重作用下,在失去土地保障的前提下,没有获得应有的保障。

三是失地农民缺乏技能,而且培训效率低,失地农民往往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长期以来,农民耕种自己的土地,进行年复一年简单的、周而复始的劳作,所需知识和技能相对较为简单,加上大部分农民接受教育的时间较短,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偏低,掌握更多的也是有限的农业知识和技能,一旦土地被征用,失地农民往往无所适从。因为通常被征土地在城镇郊区或城乡结合部,这些地方往往是经济发展较快的地方,在该地思想比较活跃的农民早已不再从事农业或附带从事农业,已经摆脱了对土地的依赖,征不征土地对他们的生活保障不会产生多大影响;而对于在该地一直从事农业、以其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民而言,失去土地意味着失去了工作,由于这些农民缺乏从事其他工作的知识和技能,虽然在征地补偿政策中有“在土地出让金收入中按0.5%的比例提取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基金”的规定,但在各级政府组织农民就业培训时,由于财政投入资金不足,培训范围及形式有限,难免效率低下,使得失地农民无法短期获得可谋取工作的相应技能,常常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部分失地农民“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不得不处于农村和城市的夹缝中,生活异常艰难。

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建议 一是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和土地征用制度,使失地农民真正获得相应保障。农村土地的产权制度是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它反映了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界定不清,所有权主体虚置,土地所有权最重要的权能—土地处分权还掌控在政府名下,加上集体所有权行使程序的缺失,使得农民无法获得土地及土地交易中应得的利益。可以探索将农村土地国有制或私有制,土地国有制利于全国统一土地市场的建立,但依然难以避免基层政府违背国家意志损害农民利益。农村土地私有制可以排除公权干预和侵蚀,最大限度保护农民利益,按照实事求是的精神,可以进行大胆尝试。

改革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实行较大比例的土地征用留用地政策和征地土地补偿费入股政策,使失地农民享受到城镇化和土地开发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较大比例的土地征用留用地由于土地开发发生增值,作为集体组织成员的失地农民可以分享收益。在尊重失地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将全部或部分征地补偿费入股用地单位,作为股东享受经营分红,持续分红收入成为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

二是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增加政府财政投入,提高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改变当前按照土地的原用途补偿的办法,实行考虑未来土地增值收益和持续收益的以评估的市场价值作为补偿标准,实现“完全补偿”取代“不完全补偿”,维护广大失地农民的利益。使广大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保障的同时,换取其他形式保障的必须资金。并且加强对土地征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切实保证失地农民能够及时、足额获得补偿资金。同时,各级地方政府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增加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财政资金,构建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在内的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农民失去土地后没有后顾之忧,这不仅维护了广大失地农民的根本利益,也会对未来的城镇化过程中的土地征用产生示范效应,更有利于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及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是构建政府引导、多形式、多层次的就业培训机制,提高失地农民的就业能力。首先,构建多层次、市场化的就业培训机制。政府牵头、多部门并举,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旨在提高失地农民素质、强化多形式、多内容、多层次的就业能力的培训。根据劳动力市场用人需求和结构变化,组织技能培训,保证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其次,构建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培训机制。政府对在资金、技术等方面具备创业条件的失地农民进行小企业创办的知识能力培训,通过优惠政策,优化创业环境,从而造就一批自主创业者,并带动更多的失地农民实现再就业,形成培训、创业与带动就业的良性互动机制。再次,构建城镇社区就业促进机制。根据城镇社区需要,在城镇社区和绿化、环保、卫生、交通等多个便民服务部门开发就业岗位,使部分失地农民从事非固定、临时性、季节性工作,这样既能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又方便了社区居民的生活。最后,建立就业服务机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失地农民提供及时有效的免费就业信息,并能够使其得到免费的信息咨询、求职登记、职业指导等服务。

5.浅析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篇五

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传播网络与日常抗争研究

本文是新闻媒体论文,本论文从日常抗争和媒介使用的视角出发,研究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在“征地拆迁”中所体现的行为及其传播网络。文章类型: 新闻媒体学论文 硕士毕业论文 第一章 Z 村失地农民的媒介使用及维权情况 第一节 变量测量 一 人口统计学变量

在本次调查中,涉及的人口统计学变量有 6 项,分别为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个人月收入、家庭月收入、收入来源。其中,“文化程度”设置了 6 个选项:未上过学、小学、初中、高中/中专、大专、本科及以上;“个人月收入”设置了 6 个选项:1000 元以下、1001-2000元、2001-3000 元、3001-4000 元、4001-5000 元、5001 元以上;“家庭月收入”设置了 6 个选项:3000 元以下、3001-6000 元、6001-9000 元、9001-12000 元、12001-15000 元、15001 元以上;“收入来源”设置了 6 个选项:租种土地、外出打工、做小生意、房屋出租、无稳定收入、其他。二 媒介使用变量

新闻媒体硕士毕业论文辅助老师Q : 1 9 6 6 7 1 5 4 4 0 在本次调查中,所涉及的媒介使用变量,主要参照的是郑素侠教授的《农民工媒介素养现状调查与分析——基于河南省郑州市的调查》中的“农民工媒介使用”变量以及佘世红教授的《广州市谷围新村失地农民媒介使用调查》中的研究变量分类,并结合前期实地调研的结果综合而成,主要包括以下 6 个方面:媒介使用动机、媒介接触类型、媒介接触频度和时间、媒介接触的内容偏好、新闻关注度、媒介的可信度。其中,“媒介接触类型”设置了 6 个选项:电视,报纸,广播,电脑(平板电脑),手机(智能手机),同朋友、亲戚或邻居的交流。在其他媒介使用变量的测量中,所涉及的媒介类型是“狭义的媒介”,即电视、报纸、广播、电脑(平板电脑)、手机(智能手机)这 5 项。在“媒介接触频度”方面,使用的是里克特五级量表。由于在实际情况中,很难将受访者的媒介接触频度进行详细记录,因此将媒介接触频度设置为五个等级,分别是:“从不使用”、“1 到 2 天”、“3 到 4 天”、“5 到 6 天”、“每天使用”,相应的赋值情况如表 1-1 所示:...........................第二节 Z 村失地农民的人口统计学特征

在本次调查中,涉及的人口统计学变量有 6 项,分别为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个人月收入、家庭月收入、收入来源。

如表 1-11 所示,就受访者的“性别”来看,Z 村村民受访者中,男性受访者的人数要多于女性受访者。

由表 1-12 可知,就受访者的年龄分布来看,本次问卷调查中,受访者的平均年龄为 42.24 岁,最小的受访者是 20 岁,1 人,占总样本的 0.3%,年龄最大的受访者为 68 岁,1 人,占总样本的 0.3%。年龄层次分布方面,年龄在 20-29岁范围的受访者共有 42 人,占总样本的 14%;年龄在 30-39 岁范围的受访者共有 89 人,占总样本的 29.7%;年龄在 40-49 岁范围的受访者共有 75 人,占总样本的 25%;年龄在 50-59 岁范围的受访者共有 81 人,占总样本的 27%;年龄在60-69 岁范围的受访者共有 13 人,占总样本的 4.3%。.........................第二章 征地拆迁背景下的 Z 村传播网络

第一节 Z 村人际传播网络分析

抗拆的出现,使得当地村民们变得十分地敏感和警惕。笔者最先选择“进入”Z 村的路径,是相对自由的渠道——Z 村的百度贴吧。通过 Z 村的百度贴吧,笔者在进入 Z 村进行实地研究前,站在“外围”对 Z 村进行一个大致的了解。有关 Z 村的百度贴吧(之后简称“Z 吧”),与其说是 Z 村村民的贴吧,不如说是 Z 村的“房东与租客们的”贴吧。根据笔者在 2015 年 11 月~2016 年 1月份对 Z 吧的帖子的分析与统计,在这三个月中,Z 吧共发帖 1222 条,总体情况如表 2-1 所示:

由表 2-1 可知,贴吧的主要内容主要是围绕“房东与租客”这一群体展开的。手中握有房源的房东,通过贴吧这一平台,发布房屋信息,寻求租客的到来;而租客则是通过这一平台,同其他住在这里的租客以及房东们进行日常信息的发布与分享。贴吧发布的内容中,有关 Z 村拆迁的帖子占总发帖量的 12.8%,说明 Z 村的拆迁,虽然还没正式开始,可是却已经在贴吧里面逐渐产生了影响。..........................第二节 Z 村组织传播、群体传播网络分析 一 Z 村自治组织传播的断裂 村民自治制度的出现,是始于 20 世纪 70 年代末至 80 年代初。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农村逐步推广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原有的人民公社体制因此解体,代之“以乡镇政府的模式对农村进行管理”。“在逐渐取消了生产大队后,为弥补从村基层组织功能与作用的缺失,村民自治制度出现了①”。学者于建嵘将其称为“乡政村治体制”,这种体制“本质上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整合农村利益结构和权威结构为目标,按民主理念所设计的具有现代意义的乡村治理模式”②。

村民自治制度的具体表现,就是村委会的建立。“村委会的全称是村民委员会,作为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③作为农村社会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组织传播就是要通过信息传递将组织的各部分联结成一个有机整体,以保障组织目标的实现和组织的生存与发展。④随着拆迁工作在 Z 村的开展,有关 Z 村公共事务的传播出现了停滞和断裂。

个案 2(Z 村,男,38 岁)在问到村民们如何将自己对拆迁相关政策的意见进行表达时,他说:“每个人都有意见,都想上村里反映,可硬是见不着他们(村干部),他们也是整天消失不现身,都在躲着村民。上次,村里有人向村委、办事处领导提出问题,要求出示拆迁手续。谁想到,没过几天,那人就被警察以‘涉嫌扰乱单位秩序’的罪名带走,村民们不愿意,要求放人,有些人去了村长家,要求村长出面把人带回来,村长一直不现身。最后竟然有人报警说村民们‘绑架’村长。你说说,咱还能向村里正常反映意见么?”

..........................第三章 Z 村失地农民的日常抗争与媒介使用......................57 第一节 Z 村失地农民日常抗争的原因..........................57 一 核心利益诉求无法得到保障..........................57 二 村民自治的制度失位........................58 第四章 传媒与失地农民的话语表达.....................82 第一节 媒介权益代言人的缺失........................82 第二节 失地农民制度内的利益表达渠道的缺失........................86 一 民意代表机构的缺席........................................86

第四章 传媒与失地农民的话语表达

第一节 媒介权益代言人的缺失

作为城市化征地拆迁中的弱势群体,城市化的进程对于失地农民而言,往往是漫漫维权之路。在对 Z 村村民进行“维权意愿”的李克特量表调查时,具体情况如表 4-1 所示:

由表 4-1 所反映的数据可知,Z 村村民在针对“自己权益受到损害,会勇于进行维权”一题表达自己的意愿时,往往都会积极进行维权(均值 4.35);而在对“其他人权益受到损害,会鼓励帮助他们维权”的看法进行表态时,则是出于较为中立的态度(均值 3.11);而在对“发现身边非常看不惯的事情会向媒体反映或者自己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曝光”的看法进行表态时,还是会较为主动的(均值 3.63)。从总体而言,Z 村失地农民的维权意识还是比较强烈的。

........................总结

6.城市化 失地农民 社会保障 篇六

【中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城市的土地不断扩张,越来越多原本属于农村集体的土地被国家征收,导致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了他们赖以生存的基础。在我国,土地对农民来说不仅仅是生产资料,也是承担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保障、养老保障的重要载体。失去了土地的农民,也就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成为游离于城市和农村的弱势群体,严重阻碍了农村的经济发展,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增添了不安全因素。因此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已经成为了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从失地农民的概念和产生原因入手,分析我国目前针对失地农民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哪些问题,着重阐述对失地农民施行社会保障的迫切性,并结合国内几种典型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模式进行实证分析,最后得出完善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总体思路和政策建议。

【英文摘要】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our economy.industrialization and urbanization of the city of the land is spreading, the original manuscript belonging to the collective land was the state and lead to more and more out of the peasants that they were the foundation.in china, land to a farmer is not merely the means of production, is also responsible for the protection of minimum living and job security, retirement protection important vector.a land of the peasants, they lose

their the most basic hygienic and...【关键词】城市化 失地农民 社会保障

【英文关键词】banization landless peasants social security 【索购全文】联系Q1:138113721Q2:139938848

【目录】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6-711-1311-1212-13

ABSTRACT7

引言8-11

致谢5-61.绪论

摘要

1.1 研究背景111.3 研究的内容12

1.2 研究意义1.4 研究方法13-19

2.1 国内相关

2.国内外研究综述及评价

文献综述13-1414-19

2.2 国外土地征收制度概述

2.2.2

2.2.1 英国土地征收及保障制度14-15

美国土地征收及保障制度15-16制度16-1717-19

2.2.3 日本土地征收及保障

2.2.4 国外土地征收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3.我国失地农民的基本情况概述19-23

3.1 失

地农民的概念和产生原因19-2020

3.2 失地农民的基本情况

3.3.1 失去稳定的3.3.3 再

4.3.3 失地农民的生活现状20-23

生活来源20-21就业困难21-22

3.3.2 日常生活成本提高21

3.3.4 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22-23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必要性23-30障存在的主要问题23-24

23-28

4.1 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

4.1.1 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

4.1.3

4.1.2 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缺陷24-25

征地补偿存在问题26-27

25-264.1.4 就业保障存在不足

4.1.6 中央政府责

4.1.5 司法保护欠缺27-28

任承担不到位2828-30

4.2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必要性

4.2.2 有利

4.2.1 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28

28-29

于统筹社会保障体系29-3030-3531-3233-3535-4235-36

4.2.3 有利于构建社会和谐安定

5.国内不同失地农民保障模式的比较分析5.1 北京模式30-315.3 浙江模式32-33

5.2 重庆模式

5.4 不同模式的比较分析

6.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解决的思路及具体办法6.1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解决的总体思路6.1.1 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35-36

6.1.2 城乡一

6.2 失

体,有机结合366.1.3 因地制宜,逐步发展36

36-42

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解决的政策建议范围,完善征地程序36-37理补偿机制37-38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民的竞争力40障40-42历44-46

6.2.1 严格征地

6.2.2 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建立合6.2.3.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38-40

6.2.4 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失地农

6.2.5 做好司法救济,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保

参考文献43-44

作者简

7.结语42-43

7.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的思考 篇七

一、失地农民问题的由来

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 我国为了完成工业化的积累, 中央政府逐步建立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 最终形成了城乡分割对立的二元体制。它主要表现为14种具体的制度、如户籍制度、城市居民就业计划制度、城市居民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等。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导致农民基本处于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 只能享有附着在土地上的生存和就业保障。改革开放以后,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推行, 农民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 农民依靠土地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并在此基础上尽可能提高自己的收入。土地成为绝大多数农民赖以生存的“命根子”, 在农民生活中扮演着生产资料、社会保障、繁衍发展等多种角色。这样的结构显然是不稳定的, 为失地农民问题的产生埋下了伏笔。

二、失地农民问题的现状及成因

改革开放之初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第一轮承包期为15年, 到1998年结束。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中央决定从1998年起, 开始第二轮土地承包, 采取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 实行“增人不增地, 减人不减地”, 即在承包期内, 农户减少人口不退承包地, 增加人口不增加承包地。在签订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之际, 由于种粮成本负担重, 种地不赚钱, 有的甚至出现倒亏, 对一些农户来说, 土地已不是“财富之父”, 对承包人已经没有多少“使用价值”了, 甚至成了他们的沉重负担。致使少数农户全部或部分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就导致了部分农户由于婚姻迁入和新出生以及“主动”不要等原因形成的没有承包地, 我们称这类农民为政策性失地农民。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 我国城市化进程步伐的加快, 以征占土地搞开发建设为标志的大中城市扩展渐入高潮。资料显示, 我国耕地从1996年的19.51亿亩下降到2006年底的18.27亿亩, 在短短10年的时间里, 就净减了上亿亩。大量耕地的占用, 使大量农民失去了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 而现行的诸多政策法规仍至整个社会几乎没有为失地农民的到来做好相应的准备, 集中表现为:由于产权模糊, 土地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不能完全按照市场机制进行资源配置, 导致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过低, 直接损害了失地农民的既得利益;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 导致失地农民处于社保之外, 生存现状和前景堪忧;失地农民长期务农导致个体知识和技能水平偏低, 不能充分就业, 职业教育与培训又跟不上, 相当于失掉了现实生计;拆迁安置中的不合理、不到位。九三学社对全国2942个失地农户的调查中发现, 其中60%的生活处于十分困难的境地, 这些失地农户共有7187个劳动力, 安置就业的只占2.7%, 被迫闲赋在家的占20%, 一些地方提出“吃饭靠财政, 发展靠土地”。群众反映, 20世纪80年代“吃肚皮” (计划生育罚款) , 现在“吃地皮”。不少建设征地款只占工程造价的3%~5%, 农民难以从失地中得到实质性补偿, 农民上访60%以上和土地纠纷有关。即便农民得到了部分经济补偿, 也许会住上像样的房子, 手中也许会有些积蓄, 但由于不能最终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 许多失地农民面临着坐吃山空的状况。没有了土地这份最为宝贵的生产资料, 产生了不少“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保障无份”的“三无游民”, 成为新的弱势群体, 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严重隐患, 这一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 再好的推动工业化战略的企图都会带来混乱和社会震荡, 更谈不上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了。

三、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对策措施

农民失地不仅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也是时代进步的需要, 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消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造成失地农民问题的根源是农民没有同城市居民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 我们要用统筹城乡发展的思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 让农民科学、合理地离开土地。其具体措施如下:

1.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关系, 明确土地产权主体。失地农民问题本质上是农民权利问题。我国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自由迁徙权、生产自主权、公平身份权等四大权利一直存在被忽视的问题, 相关的改革也是时断时续, 失地农民之所以成为社会问题, 正是因为政府没有充分尊重农民的土地财产权, 在土地资源利用过程中忽视了公平性问题。我国现行的与土地有关的宪法、农业法和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5部法律, 均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即所有权是经济合作社的, 而经济合作社成员事实上没有合作关系, 每个成员对土地集体所有是有形无实, “集体所有”是一个笼统而模糊的概念, 在实践中, 极易被误读与误操作, 征地与赔偿中的种种乱象即由此而生。因此, 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关系, 明确土地产权主体, 才能切实保障农民的利益。要以《宪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为依据, 将“集体”界定为乡 (镇) 、村和村民小组三级, 保证集体享有土地的所有权, 明确集体的法律地位, 保障和实现完善的集体土地所有制。同时赋予农民永久的土地使用权, 并在集体与农民之间建立新的契约关系, 进一步明确集体委托与农民代理的权利与义务。突破传统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的经营形式, 将传统的集体与农民之间对土地的租赁关系转变为委托代理关系, 并通过合同的形式加以明确权责, 得到法律保护。通过合同关系, 将农村集体与农民的关系定格为市场的关系, 从而使土地经营权商品化, 以便更好适应以竞争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的环境。

2.加快土地征用制度改革, 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我国的征地制度发端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 当时我国农村土地实行的是农民私人所有, 在1953年颁布的《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中强调, 对土地被征用者的生产和生活要妥善的安置, 要充分尊重和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1956年农业合作化以后, 农民土地私有逐步变为农民集体所以。人民公社化以后, 逐步降低了国家建设征地的补偿, 甚至只要农民社员或大队人员同意, 还可以不补偿。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我国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战略, 各行各业的用地需求急剧上升。1982年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强调征地的强制性。即便是1986年的《土地管理办法》和199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中, 征地制度的计划经济特点仍然相当明显。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快速发展, 这种构建于计划经济基础上的征地制度越来越暴露出其内在的缺陷和与市场经济的不兼容。必须加快土地征用制度的改革, 保护农民合法权益。首先, 应严格限定征用土地的目的。土地征用应严格限定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非公共利益需要的用地, 在符合国家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 由用地者和农村集体通过市场途径解决。其次, 规范政府强制征地的范围。在土地制度改革中, 应对政府行为进行严格限制, 其中最重要的限制是政府的强制征地行为和土地用途。在大多数的市场经济国家, 法律都对政府强制征用土地的情形-“公共利益”用地列出了详细的清单, 我国应当在《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征用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明确政府强制征用土地的适用范围, 尝试对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边界进行清晰的界定, 严格控制政府对土地供应的任意决定行为。此外, 应制定专门的法律, 规范土地征用行为。主要内容应该包括:土地征用的范围, 土地征用权的行使机构及该机构的权限, 土地征用的补偿原则、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征用程序、法律责任等。以国家法律来规范农地征用行为, 给予农民及时的、足额的补偿, 以保证农民的合法权益。

3.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和补偿机制, 提高补偿标准, 妥善安置失地农民。根据被征土地的作用、区位和市场对土地的需求状况等因素, 着眼于保障被征地农民未来生存发展的需要, 统筹考虑对农民的补偿问题。总的原则是, 要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下降, 在合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同时, 要完善土地征用程序, 通过采取事前公告、征地的公益性确认等办法和程序, 保证广大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知情和参与权。对于因征地而完全或基本无法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 当地政府有责任对其进行妥善安置, 帮助他们在非农生产经营领域实现新的就业和创业。

4.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土地是农民最重要、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经营载体, 它扮演着农民经济来源和社会保障的双重角色。失去了土地, 就意味着失去了社会保障。根据调查获知, 失地农民家庭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中, “养老没有保障”排在第一位, “有病无钱治疗”、排在第三位, 失地农民对未来生活的担忧中, “养老没有保障”和“有病无钱治疗”并列第一。因此, 推行农村养老保险, 逐步建立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实行大病统筹, 让失地农民病有所医、老有所养, 基本生活有保障, 解决其后顾之忧, 是一条让失地农民能生活下去, 或是活得稍好一点, 以保证社会稳定的根本措施。

失地农民社保基金的来源应主要由在土地市场化配置的前提下的征地赔偿费以及土地流转后的增值收益构成, 也可来源于社会捐赠以及必要的政府拨款等。

5.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 提高失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就业是失地农民最好的保障。同时, 培训失地农民的深刻含义是造就新的产业工人。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 各级财政都要安排专门用于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对于失地农民来说, 各级各部门更要从政策上、资金上予以倾斜, 针对就业的需要, 将农村成人教育、职业技术教育作为重点来抓, 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以及思想观念的转换, 着力提高失地农民个体素质, 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生计问题。

6.进一步优化农业产业结构, 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 扩大失地农民就业的有效空间。首先, 我们要立足于农业本身, 通过农业内部的分工分业发展, 实现小农业向大农业转化, 从而吸收更多的劳动力。其次, 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延长农业产业链, 突破农民局限农业生产部门的局面, 形成农村劳动力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与服务部门等多渠道就业的新局面。

7.加强县域经济和小城镇发展, 促进失地农民就地转移。积极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 把建设县域经济和发展小城镇结合起来, 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一是以城镇化带动“三农”发展, 加强城乡规划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进一步完善城乡总体规划修编, 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引导资金、信息、技术、人才等要素向农村集聚, 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广领域加大城市支持农村的力度。二是以工业化带动“三农”发展, 兴办整合县域工业集聚区, 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商贸服务业,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利用集体安置地块建设标准厂房, 引导企业向农村延伸和转移。促进乡镇工业与城市大工业合理对接, 建立乡镇企业工业小区, 鼓励乡镇企业集中连片发展。注重所有制结构调整, 大力发展民营经济, 发挥乡镇企业吸纳失地农民劳动力的积极作用。三是强化小城镇综合配套能力和城镇服务功能。加快发展现代商业和物流业, 增强医疗、文化、教育、金融、电信等服务功能, 为失地农民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的推进, 对农民集体土地征用的力度越来越大, 致使一个新的群体-失地农民正在中国形成。说他们是农民, 他们却没有了土地, 说他们不是农民, 他们却不能像城市居民那样获得工作的机会和社会保障, 他们已经沦为社会的弱势群体。本文分析了失地农民问题的由来、现状及成因, 提出了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加快土地征用制度改革、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以及优化农业产业结构, 扩大失地农民就业的有效空间等对策措施来解决失地农民问题。

关键词:失地农民,城市化进程

参考文献

〔1〕阎志民.中国现阶段阶级阶层研究[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2002.

8.浅析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篇八

[关键词] 失地农民 就业安置 可持续生计

失地农民就业安置是关系到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大事,也是工业化进程加快并健康发展的前提与基础。失地农民就业安置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重点和难点是如何使农民的就业安置可持续发展,解决他们的可持续生计问题。

一、可持续生计的内涵

“可持续生计”概念最早见于20世纪80年代末世界环境和发展委员会的报告。1992年,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大会将此概念引入行动议程,主张把稳定的生计作为消除贫困的主要目标。1995年,哥本哈根社会发展世界峰会和北京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进一步强调了可持续生计对于减贫政策和发展计划的重要意义。所谓“可持续生计” ,是指个人或家庭为改善长远的生活状况所拥有和获得的谋生能力、资产和有收入的活动。

失地农民在城镇化进程中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成为城市化的支持者。但是,如果没有安排好他们的可持续生计,可能就会成为城镇化的牺牲品。我国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工作。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失地农民普遍实行的“招工安置”或“就业安置”政策,就较好地解决了广大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户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原有的招工安置和农转非等办法,在实践中已失去原有的作用和意义,各种矛盾和问题开始凸现。因此,重新理解和认识可持续生计政策,并以此作为征地安置工作的基本目标,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要求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能够得到长久的政策支持和保障,其生存的物质条件和物质基础能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进步。要求政府在考虑失地农民问题时,把失地农民的短期生存质量与长期发展目标结合起来,使农民不仅得到充分的短期补偿,还具有长期持续发展的能力。可持续生计问题是失地农民的根本生存问题,也是关系到其能否发展的问题,只有解决他们的生计问题,才能保证我国城市化进程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我国失地农民可持续生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按照可持续生计的标准判断,我国现行的失地农民就业安置还存在较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现行就业安置的短期性

我国大多数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是实行货币补偿安置,这种补偿取得了短期的效应。从短期看,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尚可靠一次性安置费勉强维持生计,实际生活水平也不致于明显下降。但长远讲,随着安置费用逐渐用完,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势必凸现,给社会稳定留下隐患。失地农民等到钱花完了才知道自己的可持续生计不见了,只好重新找政府要求发放困难补助。因此,目前的失地农民就业安置模式存在短期性的缺陷。

2.征地补偿费用低,失地农民可持续就业缺乏经济基础

失地农民失去土地后,只能用政府的征地补偿费重建家园和创立自己的非农事业,成为城市的一员。但是,现在政府的征地补偿费用普遍较低,失地农民很难用它作为自己的创业资金。由此引起失地农民不满,影响整个社会稳定。

3.社会保障缺位,失地农民没有可持续生计的依靠

土地对农民具有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土地被征用后,失地农民的收入水平呈总体下降趋势。由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未建立,失地农民大都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一旦补偿金用完了,基本生活费就失去了来源。

4.就业培训跟不上,失地农民缺乏可持续生计的能力

农民失去了土地就失去了最根本的就业岗位。大多数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普遍很低,在土地以外的其它工作岗位竞争中处于劣势,难以找到新的就业机会。他们的就業能力将影响其子女的教育投资,子女教育投资的减少,又反过来影响其今后的家庭养老能力。如此恶性的循环,使其可持续生计受到影响。

三、解决失地农民可持续生计的对策

1.创新可持续生计的安置理念

失地农民的应对制度与政策目标必须以“可持续生计”为指导,即考虑失地农民问题时,要把农民的短期生存质量与长期发展目标结合起来,使农民不仅得到充分的短期补偿,还具有长期持续发展的能力。这种能力的获得,不仅可以防止失地农民在市民化的过程中陷于社会排斥与社会“脱离”的境地,而且可以增强那些失去权能的失地农民的再发展能力。

2.改进征地补偿办法

可以借鉴国外通行的办法,把土地征用补偿分为土地征用费和土地赔偿款两部分。土地征用费相当于土地价值,这部分的计算必须引进市场机制,综合考虑土地区位、产值、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地价评估,确立适当的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征用土地的市场价格给足补偿。土地赔偿款是对土地权利人因土地征用而造成的经济以及其他损失的补偿。这一部分主要指社会保障部分,要让农民在今后的城市生活中享受到医疗、养老保险、失业救济、最低生活保障等。

3.建立为失地农民再就业服的服务机制

被征地农民一旦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维持家庭可持续生计的主要来源。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根本的出路在于就业。农民市民化的重要前提是农民就业的社会化、非农化和充分化。顺利实现就业是解决失地农民生活来源,加快其生产生活方式转变的重要保证。首先要加强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失地农民整体素质。其次建立和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各级政府和村级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定期组织失地农民到劳务市场接受招工挑选和交流。再次动员各方力量支持失地农民就业工作。社会各界要像关心城镇下岗职工一样关心失地农民,全力支持失地农民再就业;要想方设法引导失地农民转变旧观念,积极主动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尽快完成从“农民”到“居民”的角色转换。

4.建立失地农民就业保障金

要给失地农民以城镇居民的待遇,把失地农民纳入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保障基金,实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建立失地农民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其资金筹措应按国家、集体、个人及市场征地主体“四个一点”的思路解决。规范明确各类征地主体无论是进行何种用途的土地征用,均应在土地收益中留出一块作为农民失地后的社会保障资金,并专户储存、专门机构管理;引导农民在土地补偿中拿出部分资金,购买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补贴一点;政府从经营土地收益中拿出一点。

5.规范和引导出租房市场

由于城市扩张造成的失地农民,其维持可持续生计的方法之一就是出租房屋。政府应当将房屋出租作为一个政策选项。其一,向外来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已经成为郊区农民获取收入的重要手段。其二,出租房市场在可预见的时间内会长期存在。适应上述市场需要,在政策上因势利导,出租房屋就可成为城郊农民一笔稳定的收入。其三,类似政策在国内国外其实都被普遍使用。欧洲各国城市中大多有私人房屋出租,政府对出租房的必要设施有统一规定,房主们还有行业协会,以求行业自律。在国内,杭州市的相关政策就规定,特别给予失地农民与住房面积同样大小或更大的出租房,以解决他们的生计问题。

6.鼓励农民从事第三产业

第三产业的服务业和以手工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部门的门槛低、进入成本低,技术含量要求低。以出卖体力获取就业机会,失地农民在思想上和实践上比下岗职工更容易接受和进入。

参考文献:

[1]黄祖辉汪辉:《城市发展中的土地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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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常进雄:《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合理利益保障研究》,《中国软科学》2004年第3期

9.浅析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篇九

就业已成为洪塘镇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成为镇党委、镇政府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为此,镇妇联紧紧围绕这一工作中心,紧紧抓住乡村型农业化向城市型工业化转型这一时机,急党政所急,想妇女群众所需,尽妇联所能,面向广大失地妇女,在调查失地妇女就业现状、建立劳动力信息库、加大培训、进行就业推荐等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帮助和引导广大失地妇女提高整体素质,提高劳动技能,帮助和引导农村妇女实现劳动力的转移,服务于农村,服务于经济建设。

一、失地妇女就业的基本现状

截止2003年6月底,我镇已被征用土地

12500亩,占已有土地面积的40,涉及17个村,共有失地妇女人口1830人,除在校学生,共有适龄劳动力1749人。对这些失地妇女的就业现状及与就业有关的一些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

1、失业人数多,失业率居高。1749人中有832人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单位,351人属于零时打工,有劳动能力及愿望的失业者为398人,失业率为22.8,尤其是40岁以上的妇女情况更加严重,这些人文化素质普遍低,无一技之长,学习能力弱,而且这一部分人家庭普遍生活负担较重,其失业率达到60,由此可以看出年龄和技术已成为就业的最大制约因素。

2、信息不畅,就业门路不宽。从就业渠道看,已就业的妇女中绝大多数都是通过自己或亲朋好友的介绍获取就业信息,寻求就业岗位,极少数人是通过劳动力市场获取就业信息的,就业信息来源渠道狭窄。从获取的岗位看,多为小商小贩式的农村三产行业,少数人在当地企业务工,在企业务工的也多从事简单的装配和装卸工作,就业领域不宽。并且普遍反映职业稳定性差,流动性大,多为临时性就业。

二、失地妇女就业困难的原因分析

分析一下,失地妇女就业困难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文化和技能素质低。失地妇女普遍文化素质低,失地妇女中小学以下文化占42.4,初中文化占53.6,高中以上文化仅占8.2。技能素质也较低,掌握一技之长的只占14.9。接受就业培训少,从去年开始,区、镇妇联共举办各类培训班5期,参加培训的失地妇女一共只有196人,而且许多还是处于一种被动地接受培训。她们现有的素质技能状况直接影响到其自身的就业能力,难于满足非农产业对劳动力素质的要求,往往只能从事简单的装配工作,从事餐饮和个体小商业为主的第三产业,就业领域狭小。

2、观念较保守,转变慢,一时难以适应新的就业环境要求。一是依赖性较强,自主创业意识淡薄。多数失地妇女普遍依赖性较强,缺乏主动寻找就业机会及创业的积极性。在失地妇女中,有自主创业意向的仅占3.8,要求政府帮助就业的则占到43.6。二是就业期望值较高,不能切合自身实际。失地妇女普遍都不考虑自身素质和技能实际,希望找到一份既轻便又自由,收入又高的工作,一般都不愿从事较脏、较累和较苦的工作,并且大多数人还不适应企业严格和规章制度,认为在企业务工不自由;在就业区域选择上,都要求在镇区域范围,不愿外出就业。失地妇女的素质和观念现状,给妇联的就业培训、就业指导、就业推荐造成了很大的工作压力和困难,有时妇联辛辛苦苦组织了妇女进行了培训,千方百计进行了就业推荐,可她们就业时却挑三拣四,要求颇多,使用工单位感到很为难。

3、工业化、城镇化水平偏低,制约了对就业的需求。改革开放以来企业一直是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的主要阵地,但随着经济发展大环境的变化和企业自身发展结构的调整,近年来企业吸纳就业能力有所减弱,我镇也不例外。虽然我镇企业近年发展态势良好,工业化总体水平在不断提高,但同发达区域工业相比较,我镇工业总体素质不高,工业现代化水平偏低,企业缺乏规模效应,形不成产业链和集聚效应,这既制约了经济总量的增长和规模经济的形成,又降低了企业就业吸纳能力。

城市三产服务业是城市化进程中转移劳动力就业的主要领域。如在发达国家仅社区服务业提供的就业岗位就达就业份额的20—30,发展中国家社区就业份额也达到12—18。由于受区位条件的制约,我镇的城镇化整体水平较低,镇区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较差,市场、信息、服务等设施不完善,城镇集聚度较低,相应的三产服务不完全,城镇化应有的规模效应及对促进就业的拉动作用末能充分发挥。

4、就业信息渠道不畅通,就业激励机制不健全。就业信息渠道畅通和就业激励机制健全,是促进失地农民最终走向市场就

业的前提和基础。我镇劳动力市场建设刚刚起步,对农民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刚刚开始,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虽已通至各村,但村镇之间、企业与劳动力市场之间、企业与劳动力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传递渠道,劳动力的供给与市场岗位需求信息不能得到及时的反馈和对接。这些都直接影响到失地妇女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就业激励机制不健全,首先是对企业招收本地妇女

缺乏应有的激励机制,企业乐于使用外来务工人员,除了她们好管理,会吃苦外,更在于企业使用了外来民工可以避免传统就业制度带来的缺陷,降低了企业用工成本。其次是对失地妇女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缺乏应有的政策支持和激励机制。失地妇女有自主创业愿望的只占3.8,大多数失地妇女则表示连想都不敢想。这一方面是因为失地妇女自身素质技能素质较低,资金缺乏;另一方面是政府缺乏相应的扶持政策来促进失地妇女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更没有对自主创业成效显著者给予奖励的激励机制。

5、就业竟争激烈。一是随着我镇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正在加速增多,在末来几年,我镇将成为___市中心城的新城区,农业劳动力将随之全部转向非农产业。可见,失地妇女的就业形势日益严峻。二是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涌入。据统计,目前我镇约有外来人员已达2万多人,与我镇常驻人口已基本持平,有各别村外来人员已超过本村人口,客观上挤占了我镇劳动力的就业岗位。

6、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之后,为失地农民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就显得十分迫切而重要。这既是保障失地农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解决失地农民后顾之忧,促进劳动力在更大范围内流动的需要。当前,社会保障体系很不健全,养劳保险制度还处于低水平,就业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都末能建立。保障制度的不健全,一定程度制约了失地妇女自主创业和外出就业。

三、妥善解决失地妇女就业问题的几点建议

1、要充分认识失地妇女就业的极端重要性。离开农村不再种地成为城市居民,是许多农村妇女的梦想。随着工业的发展和城镇建设的推进,农村大量土地被征用,许多农民没土地了,应该说这本来是一件好事,但对许多没有一技之长难以在城里或企业找到工作的失地妇女来说,形势一下子变得更加严峻了,虽说一亩三分地对于近郊的农民而言,并不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但是失去土地也就意味着失去了立足之本,失去了最稳定最可靠的社会保障。特别对于40岁以下的失地妇女来说,核心问题就是就业。只有就业了才能养家糊口,才能在社会和家庭中有地位,才能体现妇女的价值。因此无论从维护家庭、社会的稳定,还是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来讲,都必须高度重视失地妇女极端重要性。

2、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步伐,不断扩大就业。解决失地妇女就业的根本出路在于发展,特别是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只有经济发展了,城镇化水平提高了,才能不断提供就业机会。大力开发服务性的行业,因为服务性的行业妇女就业的机会相对多些,政府要多开发公益服务岗位,发展个体经营性岗位,争取后勤服务岗位和援助性岗位,发展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鼓励失地妇女开办服务社、加工场,为商品销售、家政服务、婴幼儿(老人、病人)护理等提供服务,把服务领域做大做宽。

3、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为失地妇女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要将失地妇女统一进行登记,及时掌握失地妇女的流向、流量、就业种类、就业状况等信息,分析和预测就业形势和发展趋势,定期发布就业信息。建立统一的就业政策和制度,要加强与企业用工单位的联系,为企业与劳动力之间搭建一个互动的平台。

4、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失地妇女的就业竞争力。一是要加强教育引导,转变择业观念。虽说妇女失去了土地,一夜之间成了“工人”、“市民”,身份变了,但她们的思想观念、文化技术素质仍停留在原有的水平上,与工人、市民的差距还比较大。要解决她们的就业问题,还得先解决她们的择业观念问题,否则劳神费力组织的培训,来者稀稀拉拉,千方百计争取的就业岗位,做者寥寥无几,出现了“皇上不急太监急”的尴尬局面。

转变择业观念,要靠新闻媒体的大力宣传,要靠教育培训的灌输,还要靠制度措施来规范引导就业行为,要督促企业必须使用经过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劳动者,使“先培训后上岗”成为惯例,成为共识。克服政府要实现充分就业,就是让人人就业,就是统包统配的错误观念,提供的就业岗位都应向广大妇女公开,实行竟争上岗,让那些有就业愿望有劳动能力的实现就业,逐步克服依赖思想,改变对政府提供的就业机会不珍惜的状况,形成靠市场机制实现就业的意识。二是要建立完善的就业培训体系。失地妇女要从一产走向二产、三产业,从农村走向城市,从村民走向市民,必须经过“脱胎换骨”的艰苦历程,而就业培训则有助于缩短这一过程,实现这一转变。要高度重视失地妇女的培训工作,各级妇联组织要紧紧围绕这一中心工作,本着为广大妇女姐妹服务的思想,妇联要协调各方力量,整合各种教育资源,形成若干教育基地,努力为失地妇女服务,努力为政府排忧解难,这样才能更充分体现出妇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要搞好失地妇女的就业培训,除了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各级妇联努力工作,就业培训体系完善,经费师资保障有力外,更重要的是广大妇女要有兴趣愿参加。当前一些培训之所以对失地妇女吸引力不大,有她们观念落后、文化跟不上、眼光不够远等方面的原因,也有培训本身的问题。因此要根据失地妇女讲实际的特点,以实际就业培训为目标加强培训的针对性,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的联系,提高培训质量和实效。要针对不同年龄段、不同文化程度、不同技术技能基础开展不同类型、不同周期的培训。对年龄较轻、有一定文化基础的,可组织职业培训,培训的时间可长些;对年龄较大、文化程度较低、无技术基础的,可组织一些家政服务、编织、护理、餐饮、服装等方面简单的培训,培训时间可短些;对那些开过小商店、小饭店、小服装店有一定基础和创业愿望的积极开展创办小企业和非正规就业组织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经营管理能力培训。要加强对培训的有关优惠政策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增强培训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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