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2024-10-06

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精选8篇)

1.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篇一

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签发人:

时空谷人

第一条 为加强 XX 的园林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 XX 内的生态环境,提高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XX 的园林绿化管理由 XX 物业管理部统一负责。

(一)制订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二)管理与维护园林绿化设施。

(三)建立和培训园林绿化队伍。

第四条 XX 所有人员都有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损害绿化成果和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

第五条 XX 内所有人员不得擅自砍伐和移植 XX 的花草树木。

第六条 因经营、生活和交通事故造成绿化植物或绿化设施损失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

第七条 XX 内的庭院禁止私自种植花草树木,所有园林绿化必须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第八条 在园林绿化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攀折花木、采摘花草、损坏草坪,在树木上乱钉乱刻、栓绳、挂物。

(二)在草坪内停放车辆、堆放物料、晾晒物品。

(三)在绿地内挖坑取土、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四)在树冠下或草坪内焚烧物品。

(五)在绿化用地上种植蔬菜或擅自种植其他花木。

(六)其他损害园林绿化植物及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 对违反上述第七、八条规定者,物业管理部有权对其进行劝阻和责令赔偿,对屡劝不改的,可提请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2.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篇二

做好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是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的关键。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质量控制就是为了确保合同、规范所规定的质量标准, 通过一系列的检测手段和方法及监控措施, 在进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中得到落实,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 重点要做好园林绿化工程现场管理。

1.1 加强职工的责任感确保工程质量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是由园林绿化职工所创造的, 他们的政治思想素质、责任感、事业心、质量观、业务能力、技术水平等均直接影响工程质量。项目经理部要“以人为本”, 充分调动园林绿化职工的积极性, 发挥他们的主导作用, 增强质量观和责任感, 牢牢树立“质量第一, 安全第一”的思想, 认真负责地搞好本职工作, 以优秀的工作质量来创造优质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

1.2 严格控制园林绿化材料的质量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要以预防为主, 防患于未然, 把质量问题消灭于萌芽之中, 预防为主就是加强对影响质量因素的控制, 对投入品质量的控制, 做好质量的事前、事中控制, 从对产品质量的检查转向对工作质量的检查, 对工序的检查, 对中间产品的质量检查。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 土建部分投入了一定的各种原材料、产品、半成品、构配件和机械设备, 绿化部分投入了大量的土方、苗木、支架等工程材料, 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是构成工程质量的基础, 投入材料的质量, 如土方质量、苗木质量规格、各种管线、铺装材料、亮化设施、控制设备等不符合要求, 工程质量也就不可能符合工程质量的标准和要求, 因此, 严格控制投入材料的质量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对投入材料的订货、采购、检查、验收、取样、试验均应进行全面控制, 从组织货源到使用认证, 要做到层层把关, 对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方案要进行充分论证, 做到施工方法先进, 技术合理, 安全文明施工, 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

1.3 掌握苗木栽植时间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好坏与苗木的成活率有很大关系, 园林绿化工程中投入的苗木材料是有生命的绿化植物, 不同的绿化苗木具有不同的生长规律, 栽植季节和栽植时间也各有差别。掌握不同苗木的最佳栽植时间是苗木成活的关键, 因此, 必须遵循苗木生长规律, 在苗木最适宜时间内栽植, 确保苗木成活, 提高工程质量。

1.4 严格把关施工过程

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项目都是由若干个分项、分部工程组成, 要确保整个工程项目的质量达到整体优化的目的, 就必须全面控制施工过程, 使每一个分项、分部工程都符合质量标准, 每一个分项、分部工程又都是通过一道道工序来完成, 由此可见, 工程质量是在工序中创造的, 要确保工程质量就必须重点控制工序质量。对每一道工序质量都必须严格检查, 当上一道工序质量不符合要求时, 决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只要每一道工序质量都符合要求, 整个工程质量就能得到保证。

1.5 严把园林绿化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关

园林绿化工程分项工程质量等级是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的基础, 分项工程质量等级不符合标准, 分项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也不可能评为合格, 而分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的正确与否, 又直接影响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为此, 在进行分项工程质量评定时, 一定要坚持标准, 严格检查, 避免出现判断错误, 每一分项工程检查验收时不可降低标准。

1.6 严防系统性因素的质量变异

系统性因素如使用不合格的园林材料, 违反操作程序、操作规程, 土方质量、苗木质量规格达不到设计要求, 均会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质量事故。只要增强质量观念, 提高工作质量, 精心施工, 完全可以预防系统性因素引起的质量变异, 因此,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控制要严防或杜绝由系统因素引起的质量变异, 以免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质量事故

2 园林绿化树木的管理

园林绿化中, 树木种植面积并不是最大, 但其所占的绿化空间最大, 草地、鲜花、灌木、乔木合理搭配, 体现了立体绿化的效果。另外, 许多灌木树种植后可以通过修剪造型, 亭亭屹立在草地和景点中, 可产生立体动感。

2.1 园林绿化树木肥水管理

乔木树型高大, 根系发达, 根深幅广, 种植时需要开正方形0.8-1.0立方米的大穴, 填上肥沃客土高于平地30厘米才种植。在施肥方面, 用肥种类以复合肥为主, N、P、K的比例1-3年的幼年树是5:3:2;三年以上的大树是3:2:1。施肥的次数, 植后三年内, 每年的春、夏、秋初各施一次, 每次用复合肥1-2kg, 小树少施, 大树多施。施肥的方法是:小树结合松土施液肥, 大树在冠幅内地面均匀开穴干施, 三年以上高大的乔木原则上可不施肥。灌木树型小, 以浅穴或浅沟种植为主, 丛生根系浅, 视土壤和树势施用适量的复合肥, 液施干施结合, 观花观果灌木适当增加P、K肥, 观叶灌木适当增加N肥施用。绿化树木的水分管理, 重在幼树, 原则是保湿不渍, 表土干而不白。高大乔木, 根深叶茂, 不存在因缺水影响生长, 灌木矮小, 根系短浅, 盆栽地栽都要防旱保湿不渍, 才能正常生长。

2.2 园林绿化树型管理

绿化林木, 通过艺术设计, 认真管理, 使之有稀有密, 有型有款, 座落有置, 是绿化成功的关键之一。乔木要求树干笔直挺拔, 不要过早拔掉种植时的固定拴护杆, 以免引起树杆弯曲。成年大树及时锯掉不规则的树枝, 对冠幅大, 叶多枝小的挡风枝不锯掉, 遇大风雨会折枝断干严重时连根拔起造成损失。灌木要求整齐有形有序, 树形是树木不断生长和通过人工不断修剪而成, 可修剪成园球型、方型、扇型、磨菇型、抽象图案、线条、柱桩、椎桩等。甚至可用铁丝编织文字或“双龙戏珠”“狮子滚球”, “孔雀开屏”等让灌木的枝叶在其中生长, 通过编织修剪而成。不管乔木灌木要及时清除枯枝落叶, 对大王椰、假槟榔等观茎树, 要保证树干笔直干净, 叶鞘大、干枯后不易自然脱落, 要人工及时清除。

2.3 园林绿化树木的病虫防治

园林绿化树木主要的虫害有天牛、木虱、潜叶蛾、潜叶虎、介壳虫、金龟子等。近年来在乔木灌木中木虱为害较严重, 其次是介壳虫, 采用常规杀虫剂、速扑杀、介特灵等均能达到防治效果。主要的病害有:根腐病、白粉病、炭疽病等, 常用的防治药物有托布津、多菌灵、炭疽病等, 常用浓度800-1000倍。除了药物防治外, 栽培上要经常清理枯枝落叶, 保持清洁, 同时要排除渍水, 必要时修剪后喷药。

3 园林地栽花卉的管理

鲜花为人们带来幸福快乐, 种植花卉, 是园林绿化中不可缺少的项目, 目的是观赏其颜色鲜艳, 形态各异的花朵, 花卉有草本木本和藤本之分, 有些品种一生只开一次花, 有些一年才开一次花, 不同的花卉品种开花季节和花期长短各不相同。为实现一年四季, 鲜花盛开, 除了科学搭配不同品种种植外, 抓好管理是关键。

地栽较多的是美人蕉、黄花草、多色花和桃、梅、杏花、桂花、含笑以及炮仗花, 金银花等, 在栽培上要求土地肥沃疏松, 通透性好, 保水保肥力强。肥水管理, 前期肥水充足, 以N为主, 结合施用P、K, 中期N、P、K结合, 花前控肥控水, 促进花芽分化, 开花后补施P、K、N肥, 可延长开花期。松土除草培土每月一次浅松表土, 除去杂草, 结合施肥。草本花卉, 多施液肥, 木本花卉, 雨季可开小穴干施。植株高大的地栽花木, 不能露根, 适当培土, 可防止倒覆。修剪覆盖, 在生长中要及时剪去干枯的枝叶, 另外在夏秋季节进行地表覆盖, 可保湿防旱和抑制杂草生长。病虫防治, 每月打一次杀虫药, 在修剪后或台风瀑雨前后喷一次杀菌剂, 均有防治效果。藤本花卉管理的不同之处, 是要树柱子或搭架, 使之攀延生长。

摘要:园林绿化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园林整体观感, 因此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一定要把好现场施工管理关, 以确保整体效果美观。除了把好现场施工这一关还要把好绿化植被的管理, 尤其要注重绿化树木与花卉的管理。

关键词:绿化,施工管理,树木,花卉

参考文献

3.园林绿化施工管理 篇三

关键词:设计 绿化建设 施工队伍 绿化质量

一、园林建设出现的问题:

1、由于绿化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政府主管部门难以掌握,至使一些绿化工程,如住宅小区内绿化,开发商一方面为了达到规划部门30%的绿地率的要求,一方面又为了迎合人们现今“择绿而居”的时尚要求,提高其房价,必须要绿化,同时从节约资金,降低成本角度,请一些个体户,胡乱种上几棵树,铺点草,算是绿起来了。整个工程未经正规设计单位设计,景观效果差,品位低下。

2、绿化施工队伍良莠不齐,难以充分体现工程的设计思想。绿化工程不同于建筑工程,其严谨性、技术性不是很强,这让许多人误认为绿化施工不过是种种树,铺铺草而已,谁还不会,又加上其可观的利润,至使许多素质不高的个体队伍纷纷涌人绿化施工行业,机构的照搬图纸,殊不知:“三分设计,七分施工’,一个良好的景观工程需要设计者与施工者共同完成,一个有创意的设计,更需要精良的施工。

3、没有专门的绿化监理公司,绿化施工监理多由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兼任,加之《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带“必须”的强制性条款很少,往往出现:土壤好不好,能栽就行;树坑不要大,栽下就行;基肥施不施,不死就行。只重视最后的景观效果,对土壤、基肥、树坑规格等不是很强调,至使一些树木生长不良,增加了后期维护管理的难度。

二、绿化工程品位高低,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一个城市的景观效果、城市形象和文化品位。因此加强绿化施工管理,规范绿化市场势在必行。

1、实施绿化工程施工的报批手续

我们可以借鉴建筑行业的做法,任何单位进行绿化工程施工需向绿化主管部门申报,办理施工许可证。绿化主管部门主要审查其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设计图纸必须出自有绿化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从其绿地的景观性、生态性、功能性及其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全面考查。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此施工。这不仅有助于提高绿化工程的水平和品位,也便于绿化主管部门掌握全社会的绿化情况,以便制订宏观计划,进行全市的的宏观调控。

2、实施绿化施工市场的准入制

达到一定规模的绿化工程,必须实行招投制,让具有一定绿化施工资质,有一定绿化施工业绩的施工单位参加,实行优胜劣汰制,让那些施工质量差,信誉不好的退出绿化施工行业。即便是小规模的绿化工程的施工,也必须有绿化施工资质,无资质者,不允许从事任何绿化工程的施工活动。

3、实行绿化施工监理制

建立一支不仅有建筑、水电等工程师,而且必须有园林工程师组成的绿化施工监理公司,对绿化工程的投资、进度、质量实施控制。

3.1组织好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工作

绿化施工有别于建筑工程,只要严格按照图纸施工便可,绿化施工过程是又一次创作过程,存在如何充分体现设计思想和设计理念的问题,因此,图纸交底异常重要,要求设计单位详细介绍设计意图,施工单位要深刻领会工程整体的设计思想,以便在施工中灵活运用。如:樹丛栽植时,哪株直,哪株斜,倾斜的角度,如何让其搭配和谐而又顾盼生姿,生动有趣,这从施工图纸上如何也反映不出的。

3.2加强施工工序的质量管理

3.2.1、重视土壤的处理工作、实施绿化施工市场的准入制

土壤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植物今后的生长,要对其进行理化性质化验分析,从酸碱度、孔隙度、透水透气性以及持水性等进行分析、测试,再采取相应的消毒、施基肥、客土等措施。尤其是土壤的翻挖深度、客土质量、基肥的腐熟程度及施入量、地形的平整度都要符合相关要求。

3.2.2、定点放线的处理

一般要求位置准确,标记明显,种植穴标明中心点位置,种植槽标明边线,但特殊情况又需灵活处理,如分车带中栽植乔木,遇路灯灯柱时,因有与灯柱保持2米距离的规范要求,放线时就须灵活处理,适当调整株间距离。另还有行道树的定点,由于道路两侧地下管线、消防栓、商店等因素,时常要适当作些调整。

3.2.3、种植穴、槽的挖掘

种植穴、槽的挖掘视苗木根系、土球直径、土壤情况来要求,尤其是土质较差的种植穴一定要挖深些,然后进行施基肥和客土,以创造有利于植物生长的小环境。

3.2.4、把好苗木质量关

对苗木的品种、株形、冠幅、高度、干径、土球大小、根系发育情况等严格把关,选择符合设计要求、生长健壮、无机械损伤、无病虫害的优良苗木。

3.2.5、苗木栽植

苗木栽植前应对苗木根系、树冠进行修剪,拆除带土球苗木根部的不易腐烂的包装物;带土球的乔木栽植时,种植穴底部要踏平,裸根的,种植穴底部要将土填成锥形;填土时要分层压实,最好用锄把捣实,不留空隙;注意观赏面的朝向。

3.2.6、浇定根水

栽植后24小时内必须浇定根水,且要浇透。

3.2.7、固定支撑

5厘米以上的乔木应设支柱固定,固定物应整齐养观。只有严格按施工工序操作,每道工序完工后,经监理检查认可签字后,方可移交下一道工序继续施工。逐道工序交接检查一环扣一环,才能保证施工质量。

4、绿化工程先行建筑工程验收

4.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园林绿化养护市场管理,规范园林绿化养护招投标行为,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本市园林绿化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的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主管部门和职责)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局)是本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管理的行政监督和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的实施办法;

(二)对招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三)组建评标专家库;

(四)接受投诉、查处园林绿化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实施部门和职责)

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站(以下简称市绿化工程管理站)按照本规定具体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审核招标人的资格、受理招标文件备案;

(二)组织发布信息、负责养护招投标项目登记;

(三)监督开标、评标、定标,核准中标结果;

(四)调解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分歧;

(五)承担评标专家库成员的日常考核和评估;

(六)指导和监督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的招投标活动。

第五条(原则)

市绿化局对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工作的规范和要求、招标范围和规模提出指导意见。

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对招标人的一般要求)

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须招标的养护项目以任何形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交易场所)

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园林绿化分中心(以下简称园林分中心)是为本市园林绿化养护项目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专业服务机构。

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活动原则上应当在园林绿化分中心进行。对在交易中心进行的招投标活动,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按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标准收取。

园林绿化分中心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交易规则,对养护交易所涉及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八条(反对地方保护和部门封锁)

依法进行的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外符合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条(投诉和处理)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绿化局监察室、市绿化投诉举报受理中心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条(招标范围)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养护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养护项目;

(三)紧急整治的养护项目除外。

第十一条(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自行招标)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专门负责养护招标的工作部门;

(三)有2名以上招标业务人员。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持以上证明材料,向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备案。

第十三条(委托招标)

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定合同,并持委托代理合同副本及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明材料,向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备案。

第十四条(招标条件)

(一)养护招标项目已列入计划,并且资金已落实;

(二)具备养护招标所需要的技术资料。

第十五条(信息发布)

招标人应当在“上海绿化”门户网站(http://lhj.sh.gov.cn)和园林分中心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连续发布时间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招标人名称和住所;

(二)邀请的投标人名称;

(三)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及发包范围和基本要求;

(四)对投标人资格要求。

第十七条(入围方式)

(一)全部入选法所有符合养护项目招标人资格要求的潜在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均可成为投标人。

(二)资格预审法对规模较大的或者园艺养护技术要求较高的养护项目可采用资格预审法。资格预审文件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制定评审要求,但不能以预先确定投标人的数量作为评审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投标人。

(三)随机确定法当投标申请人或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过多时,招标人可要求采取随机确定法,从所有投标申请人或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中随机确定投标人,但投标人最低限额不少于7家,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发包范围及内容、养护期限、养护等级要求、资格要求、资金来源、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现场踏勘日期、投标答疑会日期、投标文件的编制、提交、修改等要求、投标截止时间、承包方式等内容;

(二)拟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合同草案;

(三)技术规范及要求;

(四)投标文件的格式以及应附的表格、公函等示范样本。

(五)评标的标准与办法。

(六)对细微偏差和重大偏差的认定。

(七)评标办法。

(八)工程量清单及绿化养护现场图。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澄清)

招标文件交出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期限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的备案)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前二天,应当持招标文件样稿到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备案。

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部分也应到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备案。

第二十一条(踏勘和答疑)

招标人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投标人获得踏勘现场的机会应当平等。

招标人对任何投标人做出的答疑,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投标人公开。

第二十二条(信息保密)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规避招标)

招标人采取下列方式之一,属于规避招标

(一)擅自改变养护项目资金来源或者用途;

(二)虚假招标或者使招标活动流于形式;

(三)将部分项目排除在具体招标范围之外;

(四)其他不招标或者不公开招标的行为。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四条(投标资格)

投标人应当具有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加投标的养护企业应当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报送投标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养护企业营业执照;

(二)具备招标人对投标人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投标文件的要求)

(一)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二)投标人的报价应当保证其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投标项目。

(三)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章。

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的提交、送达和撤消)

(一)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应当将投标文件密封,封口处由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章,送达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

(二)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管投标文件,开标前不得开启、遗失。

(三)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投标文件。

(四)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五)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不含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七条(投标文件的变更和补充)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截止日之后送达补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八条(投标保证)

投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等方式。保证金应视标底的大小,按养护工作量的百分之一收取,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第二十九条(投标保证金的退回)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不退投标保证金:

(一)中标后,中标人在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定合同的;

(二)在领取招标文件并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情况下,投标人未按时提交投标文件、提交的投标文件无效、提交后又撤回的;

(三)被评标委员会作废标处理的;

(四)投标人拒绝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的。

第三十条(投标截止期限)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20日,但招标人和投标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或者招标人与投标人共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一致投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事先商定,突出一个投标人,其他投标人作为陪衬参加投标;

(三)招标人将投标情况透露给投标人;

(四)招标人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五)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六)招标人和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七)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八)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二条(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三十三条(无效投标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二)投标文件未密封的或者在封口处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签章的;

(三)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四)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组成)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建立的养护项目评标专家库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参加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对评标专家施加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行为。

在中标结果确定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评标专家的管理)

评标专家应当是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具有与养护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工程、经济类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

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应当定期对评标专家库成员进行综合评估,根据需要对专家库进行调整和更新的,对在评标过程中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的评标专家取消其资格,应当报市绿化局同意。

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今后不得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三十六条(评标)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人应当给予评标委员会足够的阅标时间。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提供书面评审意见。评标委员会将评标过程与结果形成书面评标报告,提交给招标人。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进行。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应当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和协查各类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评标办法)

根据养护项目的不同特点,招标人可以分别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投标文件的澄清)

经招标人同意,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它投标或者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拒绝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九条(废标)

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不能对报价较低作出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经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

(三)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第四十条(中标候选人)

公开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排序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邀请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按排序向招标人推荐1至2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一条(中标)

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全部使用财政资金拨款或者财政资金拨款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约的,可以依序确定其他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应在开标之日后10天内完成定标工作,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5天。定标后,招标人应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重新招标)

有效投标不足3个(不含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招标人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评标备案)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绿化工程管理站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

(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三)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未中标人的投标报价表。

第四十四条(结果公示)

市绿化工程管理站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应及时将中标有关情况告知市绿化局信息中心。市绿化局信息中心和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应及时将中标情况信息在“上海绿化”门户网站(http://lhj.sh.gov.cn)和园林分中心信息网上进行公示3天。在公示3天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四十五条(合同的签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订立书面合同。

自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六条(履约担保)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中标人须提供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百分之十的履约担保。

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四十七条(合同履约)

中标人应当就承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备案的处理)

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发现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内容,以及招标代理机构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应当在招标人报送备案材料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四十九条(行政管理措施)

市绿化工程管理站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公正度评价)

市绿化局监察部门负责招标投标公正度评价工作,对反映招投标不公正的项目,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例外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评标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实施时间)

5.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篇五

坚持“依法办事、高效便民”的原则,加强监管,文明执法,微笑执法,树立园林新形象。稳步推进我市园林绿化建设工作平稳发展,严把树木移伐关,尽最大努力保护城市园林绿化成果。坚持依法行政原则,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确保在建、改建、扩建绿化项目建设成活率达标。

2012-2014年间我市园林规划管理工作在市党委、市住建局党委的领导下,取得了较好成绩,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未发生重大破坏园林绿化建设的现象发生。具体工作概况如下:

坚决打击盗树、盗砍、损绿、毁绿现象,对恶意破坏我市园林绿化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手软。

6.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篇六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府谷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

府谷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县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县城及各乡镇规划区内生态环境,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城规划区和其它建制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园林绿化是指在县城和各乡镇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及其管护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镇绿化包括:公园、广场、街旁绿地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花圃、草圃、苗圃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排城镇园林绿化经费。

第五条县城建局主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工作,县园林管理所受县城市管理局委托具体负责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城镇园林绿化建设,对在城镇园林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全县人民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镇园林绿化的义务,爱护绿化成果,制止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鼓励和加强城镇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镇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绿化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居民爱绿护绿意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县城建局应当组织县规划部门和县园林管理所编制县城园林绿化总体规划,并纳入县城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第十条县园林管理所应当根据县城园林绿化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县详细规划,确定县城规划区内各地段和各种性质用地的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等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机关团体、事业、公共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0%;

(五)县城主干道应达25%以上,次干道不低于20%;县城内河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

(六)旧城区改造不低于25%;

第十二条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第十一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县城建局通知之日起一年内进行绿化。逾期拒不绿化的,由县城建局指定施工单位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反规定者支付。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参与审批时,必须有县城市管理局参与审查。未经县城建局参与审查的,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基本建设投资总概算应当包括附属绿化工程建设投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时设计、及时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使用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并报县城建局备案。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时,县城建局应当一同参与验收。对未能按原规划设计方案完成绿化的,县城建局应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县城建局指定施工单位进行绿化,所需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县园林管理所审核,报县城建局核准后,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到县园林管理所办理集中绿化补偿费缴费手续,统一进行集中绿化。

第十七条县城规划区绿化补偿费收取标准由县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八条所收取的集中绿化补偿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由县财政统一安排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第十九条供电、电信、供水、排水、煤气管道线网、主次干道等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方案审定、选址定点,要充分考虑城镇园林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凡涉及影响城镇园林绿化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确需建设的,须经县城建局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城镇公共绿化、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建设和街道绿化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居住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单位附属绿地由各单位负责。其它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各类绿地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标准和资质管理办法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在县城给排水设施建设中,应当安排绿化用水的管网和设施。

第二十三条县城及各乡镇公共绿地建设使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三章生产绿地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城生产绿地建设,要逐步做到苗木自给,苗木自给率应达到80%,在搞好园林专业育苗的同时,凡有条件的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个人,都要积极自办苗圃或花圃、草圃。

第二十五条珍稀和濒于灭绝的苗木及其种质资源的交换、引进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植物检疫条例》和《安徽省植物检疫办法》办理。

第四章公共绿地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园林管理所管理县城规划区内的各公园、游园、街道、广场等场所的公共绿地。

第二十七条在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向县园林管理所提出申请,经县城市管理审查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方可在批准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应当遵守园林绿化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在公共绿地内举办文化、娱乐、公益活动或举行商品展销活动,活动的组织机构必须向县城建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在指定地点和范围内开展活动,并应当遵守园林绿化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在节假日或重大活动庆典期间,城区各单位应当按县人民政府的统一布置,在适当的地方摆设盆花或设置花坛。

第三十条严格控制砍伐或移植城市树木。县城及各乡镇规划区内任何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砍伐许可证后,方可砍伐:

(一)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株、灌木10丛或者绿篱10米以下的,报县城市管理局审批;

(二)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100株、灌木10—100丛或者绿篱10-100米的,需经县城建局审查同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超过(二)项规定的,须报经省建设厅审批。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树木所有者进行补偿,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补植树木。不能就地补植的,由县城建局安排易地补植,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对已腐朽或枯死、有倾倒危险、影响安全的树木需要砍伐时,树木的管护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城建局申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砍伐,并按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划定建筑红线时,应当严格保护树木。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与树木主干保持4米以上的距离,以保证树木生长不受影响。

第三十三条架空线路、路灯照明、地下管线与行道树互有影响时,由管线管理单位向县园林管理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纳劳务费后,由县园林管理所按照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砍伐、移植,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剪、砍伐、移植。第三十四条县城及各乡镇规划区内,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权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公共绿地和街道上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归单位所有;

(三)居住小区绿化所植树木,收益归管护的单位所有;

(四)居民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五章专用绿地管理

第三十五条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自行管理,居住区绿地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防护绿地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三十六条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绿地良好的生态和景观。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专用绿地和居住区绿地,因建设需要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须经县园林管理所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占用期满按时归还。

第六章绿地占用管理

第三十八条经城镇总体规划和城镇园林绿化总体规划确定的,以及已建成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九条因城镇规划调整,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城镇规划确定的绿地,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调整规划,征得县城建局同意后,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条因特殊原因,需占用绿地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必须经县城建局批准;超过1000平方米的,必须报县人民政府审批;超过5000平方米的,必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占用绿地的单位应按规定补建绿地。不能补建的,应当到县城建局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缴纳集中绿化补偿费。

第四十一条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县城建局批准,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使用期间,应采取保护绿地的措施。使用期满后,应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并报县城建局验收。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建局按照《安徽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规定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元至100元罚款;

(一)攀、折树枝、采摘花果、剥树皮等造成树木花草损害的;

(二)在树上拴铁丝、钉钉子、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牲畜、涂抹刻写、凭靠物品的;

(三)在绿地内刨草皮、开荒种地、打鸟、野炊、放养畜禽的;

(四)在绿地内砌炉灶、石灰池、搭棚屋、修车或停放车辆的;

(五)行驶车辆碰撞树林、花草、绿化设施、园林基础设施,造成损伤或死亡的;

(六)在绿地内取土采石,倾倒垃圾污水、废渣、废土,堆放建筑材料等其他物品的;

(七)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的;

(八)损坏雕塑、花坛、灯具、护栏、果壳箱、浇灌设施、坐椅等园林设施的;

(九)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或者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可处赔偿额3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和城镇居住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以及施工队伍不具备资质的,由县城建局责令停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五条擅自改变城镇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镇绿化用地的,由县城建局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以处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第四十六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镇规划区公共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县城建局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可处以20元至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县城建局给予警告,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批文,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承担的赔偿费及处罚,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对拒绝或者阻碍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县城建局收缴罚款时,应当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所有罚款一律上缴县财政,由财政返回专款用于恢复被损害或破坏的园林绿地建设。

第五十条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

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县城建局负责解释。

7.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要求 篇七

1 园林绿化养护内涵

园林绿化养护是园林建设的再生产工艺, 是研究如何按照设计意图, 保证植被按照其固有生长规律, 通过修剪、移植调整、施肥、病虫害防治、灌溉等人工进行的良性干预, 使各层次的植物保持其各自的生态位, 形成互惠互利、层次分明、色彩调和的外貌, 最终形成一个合理、稳定的复层植物群落的过程。它是在植物栽植成活后不间断的管理工作, 而并非人们所想的一项简单的、低级的重复性劳动。养护工作一般分为日常保养工作、周期工作及专项工作等, 浇水、除草等每天都要进行的密度较大的工作称为日常保养工作;修剪、施肥等每隔一段时间或等植物生长到一定阶段则需进行的一次性工作称为周期工作;对园林绿化灾害预防等针对某种情况或某种事物而进行的特定的工作称为专项工作。

2 园林绿化养护工作要求

2.1 保证成活率

园林养护工作的首要任务是保证树木种植的成活率, 才可能达到预想的绿化效果。要保证植株的成活率首先应设法保证移栽树木的水分平衡, 在树木的起挖、运输、种植过程中尽量减少根系损伤、减少树冠失水, 一般采取修剪树冠、用浸湿的草绳缠绕树干、采取适当的遮荫以及进行叶面喷洒等措施, 以避免由于水分蒸发而对树木造成伤害, 种植后应浇透定植水, 以保证树木根系与泥土的紧密接触, 利于其根系的恢复。

2.2 体现设计理念

园林设计是创造园林景观艺术的基础, 而对园林的精心养护则可使其锦上添花, 因此园林绿化的养护工作应全力促成设计理念的实现, 并应从满足功能、符合人的行为习惯、创造优美的视觉环境、尽力实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等方面, 来对设计实行再提升, 从细节处弥补园林设计的不足。

3.3 养护工作细节

3.3.1 修剪。

对草坪的修剪, 应考虑季节特点和草种的生长发育特性, 实现草的高度一致、边缘整齐。其它植物修剪应考虑其生长发育特点, 实现既造型美观又能适时开花。如灌木及草本花卉的修剪, 应在花芽分化前进行, 避免将花芽剪掉, 待花谢后及时将残花残枝修剪掉;绿篱和花坛的整形效果, 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以增强园林美化效果;行道树修剪应保持树冠完整美观, 主侧枝分布均匀并数量适宜。

3.3.2 施肥。

每年的春秋季要重点施肥, 施肥数量应根据树种及生长情况来定, 在保证肥水充足的前提下, 保证肥料的施用方法科学合理, 防止过量或不均等造成肥伤, 并适当进行根外追肥。

3.3.3 淋水。

应根据植物生长及开花特性合理进行, 不同植物种类和不同树龄应适当淋水;雨水少的季节一定要及时灌水, 保证每天的淋水量应稍大于该种类规格的蒸腾量, 保证不同种类土壤含水量控制在其最佳范围。

2.4古树名木的养护

8.园林绿化管理问题策略探讨 篇八

【关键词】园林;绿化管理;问题;策略

1.园林绿化重要性

现代城市发展进程中,污染现象日益严峻,为创建环保节约型城市,应大力开展园林绿化建设,激发其核心作用价值。植物固有属性决定,可吸附较多毒害气体,同时不会受到伤害。吸附作用下可令大气毒害气体浓度明显下降,预防毒气不断积累形成有害影响,进而可实现大气净化目标,降低粉尘污染。建设园林绿化工程,可选择对灰尘呈现明显滞留作用的植物,发挥其过滤吸附功能。

园林绿化栽培种植的花草树木可明显的净化水体。例如,凤眼莲可将污水之中含有的汞、镐等毒害元素有效吸收。而芦苇则可大量的吸收酚类化合物。并可将水中含有的大肠杆菌良好的消除,形成净化水体的作用。伴随城市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加之工业生产规模的持续扩充,建筑工程的多样化建设,令噪音以及震动影响进一步加大,并对居民的生理以及心理形成了负面作用。园林绿化在中乔灌木植物则可对噪声形成良好的吸收反射作用。栽种密集的林木,其繁茂的叶片均可良好的吸收反射声音,进而令其最终趋于消失。可将树木有效的组织形成绿色卫生防护带,进而降低工业设施的震动传播效应。

2.园林绿化管理存在的问题

纵观当前园林绿化管理,也呈现出一些负面问题。首先绿化规划欠缺持久长远性。当前较多城市虽进行了绿化规划,然而由于缺乏理论引导,令绿化工程同现代城市发展呈现出一定的不协调性,无法符合城市以及大众对绿地生态建设以及园林休闲等功能需求。例如,城市绿化整体格局的设计规划,应依据景观生态建设的标准。针对气候环境、绿地的系统格局,以及当地地质水温状况做细致的研究分析。应基于现状做科学的计算。还应参照整体用地属性进行明确。当前该项工作同发达国家仍旧包含明显差距。需要全面激发每片绿地的综合效益,科学的进行决策管理,系统的布局规划。然而当前,我国现状却呈现出一定的相反性,绿地率较低,且没能体现良好的层次性,种类的配置以及系统布局没能科学合理。呈现出绿化效益以及经费投入无法合理平衡的问题。

基于欠缺可靠、长远的战略规划系统进行合理的引导,因而令城市园林建设管理欠缺可靠依据,规划的制定以及具体的实施环节无法有效对接。经常呈现出绿地规划被其他单位以及个人随意的侵占甚至是吞没。绿地规模以及总量呈现出明显的不足,落后于现代城市发展建设的步伐。

当前,我国园林绿化管理工作体制由根本层面仍然没能突破计划经济管理的影响,令园林工程建设欠缺协调统一性。当前,较多地方园林建设规划呈现出各自为政的状态。欠缺整体性、规范性工作机制。职能单位的全面协调功能无法有效发挥,令占用绿地现象不断发生,频繁出现随意砍伐的问题。一些城市基于工作力度有限,令生态环境受到不良破坏。

3.园林绿化管理科学策略

3.1有效应用园林绿化管理方式

为提升园林绿化管理效益,应有效应用实践方式。可引入专家咨询法,有效预防专家会议存在的弊病。例如基于崇拜权威形成合法意见以及建议没能被有效的发表出来或最终采纳。一些参与专家出于自尊心的考虑,无法科学的看待他人意见以及提出的建议,而是固守尘规的进行专制管理。近年来我国大中型城市讲专家咨询法应用在园林绿化管理实践中,获取了明显的成效。另外可引入多階段决策方式,进行动态性的规划管理,进而可应对多环节决策相关问题。也就是对问题的决策通常涵盖较多阶段以及过程,因此决策人员应在各个阶段良好的选择,进而便于整体决策阶段最优化。针对园林绿化实践管理阶段中各个工序复杂、操作难度较大的特点,可通过多阶段决策管理,令难点问题迎刃而解。

3.2完善园林绿化管理项目规划

园林绿化工程进行系统的规划管理应注重可用性、工程舒适性、环保生态型。应根据所在地区特征以及具备资源状况,令规划管理扩充治城市乃至整体趋于范畴之中,创建城乡融合、城市与郊区相结合的大型绿地生态系统。另外,规划阶段中应充分重视绿地呈现的生态效应,尽可能的将典型性的系统以及珍贵稀有的植物种类繁衍地进行良好的保存,确保生物多样性,营造自然和谐的人文景观,进而促进人同自然的持续和谐发展。确保生态环境回归自然,杜绝过于精细化的栽培种植,这样将导致毫无生态功能的绿色沙漠现象。再者,规划管理过程中应优化绿地空间整体条件环境,进一步实现功能拓展,尽可能的营造适合人类居住的绿色环境。同时,应体现郊野休闲良好功能,增加森林旅游项目建设,做好湿地保护。应进一步扩充绿化功能影响,延长服务半径,深化同周边环境的内部联系,进而真正优化绿化管理整体水平。实践工作中应树立战略发展目标,站在长远的视角做好项目规划建设,利用多重途径方法,面向社会大众以及不同单位宣传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的重要性,普及法律知识。同时,应深入社区、学校对青少年、居民进行集中的宣讲,发放宣传材料,播放视频资料,令社会全员真正明确绿地成果保护的重要性。进而形成爱护家园、共建美好城市形象,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习惯以及可持续发展的意识,进一步推进园林绿化建设的健康、和谐、持续、文明发展。

3.3强化执法建设,从严管理绿化用地

为实现法制化管理,确保园林绿化的可靠、高效、规范,应进一步强化执法建设,优化法规制度,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执行。应提升法律意识,各级单位做到依法办事。同时,应组建素质技能过硬的监督管理工作队伍,强化其执法管理效能,通过知法、守法、勇往直前、善于分析,形成良好的绿化管理环境。各个园林绿化主管单位应有效的预防以权代法以及以人代法的不良现象,真正的摒弃以往人治的错误做法,向着法治化的轨道不断前行。

园林绿化管理工作中应加紧制定城市绿化管理具体办法、绿化工程项目管理规定、城市闲置空间绿化管理执行规范等,进而令园林绿化有章可循,为其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做到管理有方,提升综合管理力度。

对于城市绿化用地以及工程项目建设一体化绿化用地,应进行严格管控。确保绿化工程同项目主体建设进行同步处理规划,确保征地管理、建设施工、验收等环节的同步开展。应全面杜绝抑制各类侵占绿地资源的违规行为。不应随着个人意志或是企业集团利益的需要而任意的进行修改变更。应通过法律管控、行政管理手段,同时结合应用经济建设途径方式,维护绿化成果,令其正面效应持续延伸。针对违规行为,触犯绿化管理条例,不遵循法规制度的行为应进行严厉的惩处。通过严格管理、违规必究的有力措施,体现园林绿化管理机构的整体权威性。

4.结语 总之,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虽然实践工作中我们取得了一定成绩,却仍旧包含不足问题。因此,应进一步强化认识,提升环保意识、法律意识、生态意识,形成可持续发展观,应用有效方法加强园林绿化管理,完善项目规划建设,从严管理绿化用地,方能真正促进园林绿化管理向着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创建出优秀的绿化成果,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以及共进提升。 [科]

【参考文献】

[1]乔海宏.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园艺,2011(13).

[2]周波.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管理现状问题及对策初探[D].重庆:重庆大学,2008.

[3]徐占华,吕楠,邓剑锋.基于GIS的重庆市园林绿化管理信息平台研究[J].测绘,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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