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范文

2024-10-18

《石家庄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范文(共3篇)

1.《石家庄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范文 篇一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的备案报告

填报时间: 2008-03-08 责任单位: 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

成房办〔2007〕208号 市政府法制办:

现将我局于2007年12月5日制定,并已公布的《成都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备案暂行规定》,上报备案。

附件:1.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成房发[2007]83号)

2.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的起草说明

3.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制定《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的法律依据。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及其附件的通知

成房发〔2007〕83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监督,保障新建住宅入住的基本生活条件,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我局制定了《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物业管理处联系。

附件:1.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

2.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记录表(略)

3.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现场踏勘告知书(略)

4.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现场踏勘记录表(略)

5.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略)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监督,保障新建住宅入住后的基本生活条件,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的交付使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备案工作;其它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具体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 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不能证明符合《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备案部门可组织力量进行现场踏勘。

第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及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

(二)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出让合同;

(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住宅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独立公共建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四)专业单位出具的供水、供电、供气、雨污水排放、电话通讯、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配套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五)具有电梯设备和消防设施设备的住宅项目,须提供法定的验收合格报告;具有城市二次供水系统的项目,应出具卫生防疫部门的水质检测合格报告;

(六)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七)公安部门出具的街道门牌编号;

(八)专户管理银行出具的住宅物业保修金金额交存证明;

(九)物业服务用房配置及使用条件的证明;

(十)《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一)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材料。

因分期建设,规划要求的公共建筑设施暂未完成的,应具有附近可供过渡使用的公共建筑设施管理单位提供的同意使用证明文件和开发建设单位按时完成配套建设的书面承诺。

规划要求的住宅区绿化建设因季节原因未能完成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供按时完成绿化配套建设的书面承诺。

雨水、污水排放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纳入城乡雨水、污水排放管网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部门同意的实施计划和临时措施,以及按时完成雨水、污水接管工程的书面承诺。

第六条 备案部门应当按以下规定做好备案工作:

(一)备案部门受理时,应查验经办人在房地产信用体系中的相关记录,收到经办人提交的规定材料后,应当对报送的备案材料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进行核对;

(二)对开发建设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不能证明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开发建设单位进行现场踏勘。踏勘小组应由物业管理专家库中的专家、相关工作人员等组成,并对下列情况拍照存档:

(一)新建住宅主出入口;

(二)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区域整体外立面;

(三)新建住宅区划内道路、绿化、照明;

(四)新建住宅周界围墙、安防设施及分期建设与施工现场的隔离设施;

(五)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与管网镶接处;

(六)新建住宅主要配套公共设施;

(七)新建住宅的主要设备;

(八)配置的物业服务用房;

(九)配置的新建住宅区划内停车库(位);

(十)预留设置空调器外机与冷凝水排放管的位置。

现场踏勘完成后,工作人员应当作好现场踏勘记录,并由开发建设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或者经办人签章。

第七条 核对资料和现场踏勘后,对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具《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并在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httP://)、成都物业网(httP://)等媒体上公布。对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不出具《备案证明》,并说明理由,书面告知开发建设单位。

《备案证明》由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附属设施设备不符合《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有权向相应的备案部门举报。相应的备案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市房产管理部门定期对五城区(含高新区)外的住宅交付使用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按本办法核发《备案证明》的,责令纠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

备案部门不依法出具《备案证明》,或不依法及时调查处理举报投诉的,按照《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对未按本办法办理备案手续擅自交付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开发建设单位,备案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完善备案手续;拒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予以信用记录并公布。

对于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不符合交付条件而擅自交付的,将依法按照《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与《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配套施行。附件2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的起草说明 市政府法制办:

一、我局制定《成都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备案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理由及目的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已把我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纳入了政府监管的范围。由于《条例》只对我市建立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监管制度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因此,为做好我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该《规定》。

二、起草过程

《规定》充分借鉴了上海市等其他城市的相关规定及先进管理经验,在书面征求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部分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及法律顾问等意见的基础上,并召开有相关方代表参加的《规定》讨论会,根据反馈意见,我们对《规定》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对文稿不断修改完善。目前已几易其稿,基本成熟。

三、主要内容

《规定》条款遵循《条例》的原则,同时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备案的机关、备案的一般要求、备案提交的材料、备案的程序、审核的时限、备案的结果和备案后的异议投诉处理等主要环节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和细化,使《规定》具有可操作性。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3

《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的法律依据 市政府法制办:

《成都市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主要有以下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第一条依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2、第二条依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3、第三条依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

4、第四条依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5、第五条依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十三、十四条。

6、第六条依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7、第七条依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8、第八条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九十五条。

9、第九条依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八十一条。

10、第十条依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

11、第十一条依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九条。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2.《石家庄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范文 篇二

沪房管建〔2009〕382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实施细则》已于2009年10月16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根据《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市住宅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新建住宅应当与规划要求配建的教育、医疗、邮政、菜场、社区服务、公交终点站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以下简称配套设施)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条 新建住宅开工建设前,住宅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申报新建住宅施工计划时,应当同时提交该项目的公建配套设施实施方案。

第四条 住宅建设单位按照《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及已取得的规划建设方案批复要求,应当负责建设该地块范围内的配套设施,并确保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新建住宅分期开发建设、分期申请交付使用的,该地块的配套建设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配套设施尚未与住宅同步建设时,住宅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可供过渡使

用的相应配套设施。

(二)申请住宅交付数量达到该地块住宅总量的70%时,该地块应当配建的行政管理、教育、文化、医疗、公交终点站等公益性设施(以下简称公益性设施)应当同步竣工。该地块含两块以上宗地的,其中一块宗地申请住宅交付数量达到该块宗地住宅总量70%时,该块宗地上的公益性设施应当同步竣工。

(三)申请住宅全部交付使用时,该地块配建的配套设施应当全部竣工。因土地、拆迁等因素导致公共服务设施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申请住宅分期交付使用时,住宅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可供过渡使用的相应公共服务设施。

第五条 住宅建设单位在同一居住区分期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分期开发建设、分期申请交付使用的,该居住区住宅建设总量应当合并计算(街坊级公共服务设施除外),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条件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六条 配套设施建设主体为政府相关部门的,应当与相关新建住宅项目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第七条 新建住宅经有关部门分项验收合格后,住宅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用地批准权限向市或者区、县房管局申请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表(原件);

(二)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及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三)项目规划建设方案批复及附图(复印件);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所附建筑工程项目表、总平面图(复印件);

(五)住宅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和独立公共服务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复印件)。与住宅项目同步竣工的非公益性设施,未能与住宅项目同步完成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复印件);

(六)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电话通信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的配套建设验收合格证明(原件)。雨污水排放须出具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确因客观条件所限需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的,提供由水务、环保部门出具的审核同意并明确临时性排放期限的文件(复印件);

(七)住宅建设配套费缴清收据或住宅建设配套费项目包干使用证明(复印件);

(八)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但新建住宅建设工程未全部竣工的除外;

(九)编订(变更)门弄(楼)号牌通知(未标注具体门号与楼号的,提供加盖公安部门公章的门牌号批件附图)(复印件);

(十)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复印件)(其中房屋共有部位建筑面积分摊说明及房屋分层平面图无需提供);

(十一)根据申请交付使用的高层、多层、低层不同住宅类型,分别提供《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

(十二)分期开发建设、分期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项目,提交配套设施主管部门出具的可供过渡使用的公益性设施证明文件(原件)。

前款规定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在每页资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同时出具原件以供核对。

第八条 市或者区、县房管局受理住宅建设单位申请后,市局负责审核的住宅项目,由市局会同该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共同核查;区、县房管局负责审核的住宅项目,网上报市局备案,由区、县房管局核查,市局进行抽查。市或者区、县房管局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到现场对住宅、公共服务设施等配套建设情况及相关建筑物、构筑物完成情况按照高层住宅不低于30%、多层住宅不低于20%、低层住宅不低于10%的比例和同一类型住宅不得少于1幢的规定进行核查。

核查完毕,应当现场填写《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现场验收(复验)意见书》,记录核查情况,经核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同时提出整改要求。

第九条 现场核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拍摄并留存照片:

(一)住宅项目的主出入口与市政道路相连之处;

(二)小区主出入大门的弄、牌号及小区名称、大门全貌;

(三)抽查的门幢号、户室号;

(四)供水(管道井水表或短管连接处及室内水龙头出水情况)、供电(电表及室内灯泡通电情况)、有线电视线、电话通信线及宽带数据线信敷设到户及楼内接线箱配套完成情况;

(五)与市政燃气管网接通的住宅项目,室内燃气管道与室外燃气管道连通的标志;尚未与市政燃气管网接通的住宅项目,住宅室内已完成燃气管道敷设的标志;

(六)住宅立面的空调器外机基座和冷凝水排放管;

(七)交付使用区域内的配套绿化建设情况。确因非种植季节原因需延时绿化建设的,开发建设单位在交房时向业主公示住宅交付使用后3个月内完成绿化建设的书面承诺;

(八)交付使用区域内的道路、路灯、围墙建成情况;

(九)公建配套设施完成情况;

(十)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项目与施工场地的隔离设置情况。

第十条 市或者区、县房管局应在收到住宅建设单位提出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按幢颁发《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责成住宅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并经复验合格后,颁发《许可证》;发现违反《规定》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的,不予颁发《许可证》,书面说明理

由并告知住宅建设单位,同时移交房管执法监督部门处理。经依法处理后,住宅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

第十一条 市或者区、县房管局颁发《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住宅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及下列文书及时立卷归档:

(一)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二)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综合业务受理单;

(三)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现场验收(复验)意见书;

(四)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综合审核意见表;

(五)现场核查拍摄的照片(彩色冲印或彩色打印)。

内部审核流转资料及其它相关资料应当另立卷并作为档案附件一并归档。第十二条 区、县房管局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住宅建设过程进行监管:

(一)在建设单位申报施工计划时,及时告知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时必须达到的交付标准并予以工作指导;

(二)建立基础台帐,掌握住宅项目及配套设施建设进度,按季度预测汇总本区域的住宅交付使用情况,督促配套设施与住宅同步建设;

(三)监督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的执行,引导业主了解住宅性能,合理使用住房及设施。

第十三条 在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审核时,发现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具虚假材料的,市或者区、县房管局应当抄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住宅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的,市或者区、县房管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 12月1 日起施行。《〈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若干实施意见》(沪房地资[2006]29号)、《〈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补充实施意见》(沪房建[2007]266号)同时废止。施行之日前已取得规划方案批复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规定。

附件:

1、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表

2、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现场验收(复验)意见书

3、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审核月报表

3.《石家庄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范文 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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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维青律师谈房屋交付文件《住宅使用说明书》

黄维青律师谈房屋交付文件《住宅使用说明书》

一、概念

《住宅使用说明书》是开发商对出售房屋所做的说明,一般描述房屋建筑各项目及部位的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体现对住宅使用的指导。应载明房屋平面布局、结构、附属设备、配套设施、详细的结构图(注明承重结构的位置)和不能占有、损坏、移装的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备以及住宅使用规定和禁止行为。

如果因开发商应写而未写明注意事项所出现问题,责任应由开发商负责,但如果是因业主未按照《住宅使用说明书》去做而出现问题,则由业主自行负责。

二、法律依据

建设部于1998年5月20日发布《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即建房(1998)102号,该规定第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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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

国务院在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于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发布关于本市全面实行《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通知,即沪建建(98)第0396号文。第二条规定“各开发企业与住宅建设单位在向用户销(配)售新建住宅时,必须提供《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于2017年3月5日发布<关于统一使用《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2017年版)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2017年版)的通知>,规定:2017年7月1日起,本市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项目,住房建设单位应向住户统一提供新版“两书”。

三、性质

从住房作为商品的角度来说,《住宅使用说明书》就相当于商品的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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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说明书。住宅也是商品,但它是一种特殊商品。开发商作为住宅商品的生产商,应该提供商品使用的指南,指导消费者正确使用和维护房屋。同时,《住宅使用说明书》在业主和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发生纠纷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帮助划分双方各自的责任。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买卖双方并不严格受《住房使用说明书》的约束,开发商不能单方面加重业主的注意义务而减轻自己的责任。因为《住宅使用说明书》是在房屋交付时才提供给买受人的,其效力不能对抗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但《住宅使用说明书》可以作为住宅(每套)转让合同的附件。如在房屋使用中出现问题,说明书将成解决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纠纷的重要依据。

三、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2、结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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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配电负荷;

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另有使用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中。

五、交付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在住宅交付用户的同时提供给用户,以购买者购买的套(幢)发放。每套(幢)住宅均应附有各自的《住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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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代理人 http://s.yingle.com/fl/666263.html 军婚诉

http://s.yingle.com/fl/666262.html

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http://s.yingle.com/fl/666261.html

 仲裁与诉讼相比有哪些优点

http://s.yingle.com/fl/666260.html

    劳动仲裁由谁来裁决 http://s.yingle.com/fl/666259.html 法院调解指的是什么 http://s.yingle.com/fl/666258.html 法庭规则 http://s.yingle.com/fl/666257.html 二审诉讼中的新证据指的是什么

http://s.yingle.com/fl/666256.html

 收到起诉书应该怎么处理

http://s.yingle.com/fl/666255.html

 老年人被侵权起诉的诉讼费有哪些照顾 http://s.yingle.com/fl/666254.html

 以奖券抵债,奖券中奖所得应归谁所有 http://s.yingle.com/fl/666253.html

 当事人提供了担保后法院是否应该解除保全措施 http://s.yingle.com/fl/666252.html

 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http://s.yingle.com/fl/6662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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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要起诉,可是法院那么多,我该找哪个 http://s.yingle.com/fl/666250.html

   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 http://s.yingle.com/fl/666249.html 反诉 http://s.yingle.com/fl/666248.html

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http://s.yingle.com/fl/666247.html

 海事法院受理的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 http://s.yingle.com/fl/666246.html

 打医疗官司诉讼有技巧

http://s.yingle.com/fl/666245.html

  对起诉的审查 http://s.yingle.com/fl/666244.html 债务

http://s.yingle.com/fl/666243.html

 几种常见纠纷案件的管辖

http://s.yingle.com/fl/666242.html

  移送管辖 http://s.yingle.com/fl/666241.html

债务人失踪的执行案件应怎样处理 http://s.yingle.com/fl/666240.html

 哪些房产纠纷可向法院起诉

http://s.yingle.com/fl/666239.html

 双方均在外地,离婚应如何起诉

http://s.yingle.com/fl/6662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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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 http://s.yingle.com/fl/666237.html

 哪些案件适用于先予执行

http://s.yingle.com/fl/666236.html

    公告送达指的是什么 http://s.yingle.com/fl/666235.html 国际司法协助原则 http://s.yingle.com/fl/666234.html 上诉状的书写方法 http://s.yingle.com/fl/666233.html 不知是

购,损

http://s.yingle.com/fl/666232.html

 买卖合同的诉讼如何确定管辖

http://s.yingle.com/fl/666231.html

 起诉以后还可以撤回吗

http://s.yingle.com/fl/666230.html

 法院决定不立案的,原告该怎么处理 http://s.yingle.com/fl/666229.html

 裁判文书生效后,法院应主动强制执行 http://s.yingle.com/fl/666228.html

  如何写答辩书 http://s.yingle.com/fl/666227.html 承包经营合同

纠纷案件

举证须知

http://s.yingle.com/fl/666226.html

 举证责任的分担 http://s.yingle.com/fl/6662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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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委托他人替自己打官司

http://s.yingle.com/fl/666224.html

   送达的方式 http://s.yingle.com/fl/666223.html 送达的效力 http://s.yingle.com/fl/666222.html

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能否受理和判决 http://s.yingle.com/fl/666221.html

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http://s.yingle.com/fl/666220.html

 法院先予执行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http://s.yingle.com/fl/666219.html

  诉的分离 http://s.yingle.com/fl/666218.html

哪些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http://s.yingle.com/fl/666217.html

   起诉的期限 http://s.yingle.com/fl/666216.html 再审判决 http://s.yingle.com/fl/666215.html 仲裁委

备的条

http://s.yingle.com/fl/666214.html

  执行的主体 http://s.yingle.com/fl/666213.html 私下

http://s.yingle.com/fl/666212.html

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的是什么 http://s.yingle.com/fl/666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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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破产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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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案件受理费 http://s.yingle.com/fl/666209.html 举证常识 http://s.yingle.com/fl/666208.html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http://s.yingle.com/fl/666207.html 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 http://s.yingle.com/fl/666206.html

 经济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如何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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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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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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