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2024-10-05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共9篇)

1.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篇一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进一步推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以下产品可以经申请批准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一)在特定地域种植、养殖的产品,决定该产品特殊品质、特色和声誉的主要是当地的自然因素;

(二)在产品产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全部来自产品产地,当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

(三)在产品产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部分来自其他地区,该产品产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立法部门,开展地理标志保护法律法规的调研、起草;

(二)制定、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章、制度;

(三)制定地理标志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协调和指导地理标志保护的行政执法活动;

(四)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形式审查;

(五)办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受理事项,发布受理公告;

(六)组织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异议协调;

(七)组织和管理专家技术队伍开展技术审查;

(八)办理、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批准公告;

(九)核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

(十)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宣传和培训;

(十一)组织开展和参加地理标志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代表国家参加WTO地理标志谈判;

(十二)办理国外地理标志保护注册申请,组织开展互认合作;

第四条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检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分工指导、协调本辖区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二)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初审;

(三)负责指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检验机构;

(四)负责审核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

(五)负责指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技术文件的制定;

(六)负责查处本辖区发生的地理标志产品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关于当地质检机构。申请保护的产品产地在县域范围内的,地理标志保护的当地质检机构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机构(无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机构的,由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申请保护的产品产地跨县域范围的,当地质检机构为地、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机构(无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机构的,由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申请保护的产地跨地市范围的,当地质检机构为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当地质检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申请人进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

(二)负责对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进行初审,监督管理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和使用;

(三)负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草拟地理标志产品省级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过程的技术规范或标准;

(五)负责查处产地范围内发生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侵权行为。

第六条经申请、批准,以地理名称命名的产品方能称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名称由具有地理指示功能的名称和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产品通用名称构成。地理标志名称必须是商业或日常用语,或是长久以来使用的名称,并具有一定知名度。

第七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申请自愿的原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受理、审核与批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申请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给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1. 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造成破坏或对健康可能产生危害的;

2. 产品名称已成为通用名称的;

3. 产品的质量特色与当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缺乏关联性的;

4. 地域范围难以界定,或申请保护的地域范围与实际产地范围不符的。

第九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级,以下同)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由申请人负责准备有关的申请资料。申请人为当地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的,可成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领导小组,负责地理标志保护相关工作。

第十条申请人应填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见附件2),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申报机构或指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二)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申报产品保护地域范围的公函,保护范围一般具体到乡镇一级;水产品养殖范围一般以自然水域界定;

(三)所申报产品现行有效的专用标准或管理规范;

(四)证明产品特性的材料,包括:

1. 能够说明产品名称、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

2. 能够说明产品的历史渊源、知名度和产品生产、销售情况的;

3. 能够说明产品的理化、感官指标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联性的;

4. 规定产品生产技术的,包括生产所用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安全卫生要求、主要质量特性、加工设备技术要求等;

5. 其它证明资料,如地方志、获奖证明、检测报告等。

第十一条省级质检机构负责对申请进行初审。初审不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初审合格的,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二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通过初审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形式要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质检总局在3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质检机构发出形式审查意见通知书(见附件3)。形式审查合格的,通过国家质检总局公报、官方网站发布受理公告。

第十三条自受理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为异议期。异议协调一般遵循属地原则。在异议期内如收到异议:(一)异议仅限于本省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有关省级质检机构进行处理,并及时反馈异议处理结果。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应省级质检机构的要求,听取专家意见并组织协调;(二)跨省的异议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协调。

第十四条技术审查准备。受理公告发布后,申请人应着手准备专家技术审查会的相关文件,包括:1、申报产品的陈述报告;2、申报产品的质量技术要求。

陈述报告是对申请资料的概括和总结,应重点陈述产品的名称、知名度、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联性,拟采取的后续监管措施等。

质量技术要求作为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公告的基础,是对原有标准或技术规范中决定质量特色的`关键因素的提炼和总结,具有强制性。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地保护范围、为保证产品特色而必须强制执行的环境条件、生产过程规范以及产品的感官特色和理化指标等。

第十五条对公告无异议或异议已处理,且已完成技术审查准备的,由省级质检机构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召开技术审查会的建议。国家质检总局成立地理标志产品专家审查委员会,并根据专业领域和产品类别下设分委员会。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专家召开技术审查会。专家组成一般包括法律、专业技术、质量检验、标准化、管理等方面的人员。组成人数为奇数,一般为7人以上,但不超过11人;

第十六条专家技术审查内容包括:

(一)听取申请人代表所作的陈述报告;

(二)审查产品的申请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围绕产品名称、知名度、与当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的关联性等方面进行技术讨论;

(四)形成会议纪要;

(五)提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建议,包括:

1. 是否应对申报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

2. 所存在的问题和处理建议。

(六)讨论产品的质量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技术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该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颁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证书》(有关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申请人应在申请资料中提供现行有效的产品专用标准或管理规范,作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批准公告和综合标准的基础。

批准公告发布后,省级质检机构应在3-6个月内,组织申请人在批准公告中“质量技术要求”的框架下,在原有专用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完善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体系,一般应以省级地方标准的形式发布,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技术机构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向批准公告中确定的当地质检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见附件4);

(二)产地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范围的证明;

(三)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二十条省级质检机构对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将相关信息和专用标志使用汇总表(格式见附件5)分别以书面方式和电子版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核准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第二十一条印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第109号公告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专用标志的标示方法有:

(一) 加贴或吊挂在产品或包装物上;

(二)直接印刷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

(三)应申请人的要求或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标示方法。

直接印刷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的,由当地质检机构监督管理,并将印刷数量登记备案。

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公告中明确的当地质检机构须控制专用标志的使用数量,建立产品的溯源体系。

第二十三条获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的生产者,应在产品包装标识上标明“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字样,并在标识显著位置标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名称,同时,应执行国家对产品包装标识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四条使用专用标志的,应同时标注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公告号以及所执行的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号以及该产品的通用标准等。

第二十五条 各地质检机构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应组织完善地理标志产品综合标准体系,以保护产品质量特色的稳定性和一致性;应完善地理标志产品检验检测体系,有效打击假冒侵权行为;应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过程管理措施,以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信誉不受损害;应依法组织打击侵权行为,以净化生产流通环境,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六条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检验由指定的法定检验机构承担。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复检。

第二十七条各地质检机构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进行以下日常监督管理:

1. 对产品名称进行保护,监督此方面的侵权行为,以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2. 对产品是否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和标准等方面进行监督,以保证受保护产品在特定地域内规范生产;

3. 对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和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现场检查,以防止随意变更生产条件,影响产品的质量特色;

4. 对原材料实行进厂检验把关,生产者须将进货发票、检验数据等存档以便溯源;

5. 对生产技术工艺进行监督,生产者不得随意更改传统工艺流程,而对产品的质量特色造成损害;

6. 对质量等级、产量等进行监控,生产者不得随意改变等级标准或超额生产;

7. 对包装标识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台帐,防止滥用或其它不按照要求使用的行为发生。

第二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列入监督抽查目录,重点检查产品名称、质量、产量、包装、标识及专用标志使用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须将本省一定数量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列入地方监督抽查目录;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每年须对辖区内一定数量的出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进行检验抽查。各级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对假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消费者、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可监督、举报。

第二十九条省级质检机构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本辖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情况及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十条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要认真学习宣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指导申请人进行申请,及时向申请人反馈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履行有关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增加申请人负担,损害质检系统声誉;不得泄露技术秘密,使生产者蒙受损失。违反以上规定的,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各级质检机构不得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的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印刷装订。申报资料及申请表格的电子版同时发送至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十三条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表格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各地质检机构可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自行下载、印刷。

2.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篇二

9月15日, 新晃黄牛肉被正式授予“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称号, 成为怀化市第一张与动物有关的国家“地理标志”名片, 也成为我省继“湘绣”、“浏阳花炮”、“临武鸭”等之后又一知名品牌。

位于湖南省最西部的新晃侗族自治县, 近年来实施“畜牧兴县”战略, 立足有利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 将黄牛产业作为扶贫攻坚核心工程和全面建设侗乡小康社会的重点产业来抓, 并提出打造“三湘黄牛第一县”口号, 大力推进肉牛产业化建设。2009年, 全县养牛12.4万头, 出栏4.6万头, 存栏7.8万头, 养牛业产值达3.21亿元, 占畜牧业产值的56.6%, 占农业总产值的38%。

随着黄牛产业的发展, 牛肉食品加工企业在新晃悄然兴起。目前, 全县牛肉加工企业达22家。2009年全县牛肉加工8 000吨, 实际加工肉牛5 300吨, 实现加工产值3.2亿元, 位居全省首位。全县从事牛肉加工的产业技术工人达600余人, 所开发生产的冷鲜牛肉、酒店牛肉、休闲牛肉、腊制牛肉等四大系列的80多个品种远销北京、香港、澳门、新加坡等地, 产品供不应求。

3.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篇三

地理标志是用于商品上的具有特殊地理来源和与原产地相关的品质或声誉的标记。截至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已对300多个地理标志产品进行了注册保护。这项工作得到了地方各级政府、企业界以及农民群众的拥护和欢迎。

近年来,国家质检总局与欧盟有关部门在工业产品检验、动植物产品的市场准入和检验检疫、标准化、认证认可、普惠制、原产地保护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密切和深入,较好地解决了中欧贸易中出现的问题,有力推动了中欧贸易乃至中欧关系的发展。同时,中欧在地理标志保护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也取得了可喜的进展。这次研讨会的目的即是加强今后中欧地理标志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双边地理标志保护合作深入发展。会议期间,来自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政府官员、企业界代表及地理标志专家,就各国地理标志立法保护、地理标志与农村经济发展、地理标志与商标协调发展战略等方面的情况,展开积极的研讨,互相交流经验,并共同探讨中欧地理标志保护的发展前景。

4.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篇四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民勤羊肉地理标志产品,规范民勤羊肉生产经营秩序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民勤羊肉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确保民勤羊肉的品质与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勤羊肉是指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2014年第109号公告确定的生产地域范围(指甘肃省民勤县现辖行政区域)并按照《地理标志产品

民勤羊肉》生产的羊肉。

第三条 从事民勤羊肉生产、销售和民勤羊肉专用标志的设计、制作、印刷、许可、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使用民勤羊肉专用标志实行许可制度,未经申请、审核、注册登记和公告的不得使用。

第五条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质监局)为民勤羊肉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民勤羊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领导。县畜牧局、食药局等相关行政部门等组织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民勤羊肉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民勤羊肉保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民勤羊肉保护管理工作。管委会由县畜牧局、质监局、食药局、乡镇人民政府和生产经营者代表组成。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县质监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一)宣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协调解决民勤羊肉保护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通报有关民勤羊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情况。

第八条 使用民勤羊肉专用标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民勤羊肉保护地域范围内生产的羊肉;

(二)羊肉的质量特色符合民勤羊肉的质量技术要求;

(三)具有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民勤羊肉质量检验报告。

第九条 申请使用民勤羊肉专用标志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民勤羊肉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县畜牧、质监部门出具的羊肉产自民勤羊肉保护地域的证明;

(三)有效的民勤羊肉质量检验报告;

第十条 申请使用民勤羊肉专用标志的程序:

(一)申请使用民勤羊肉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将符合第九条规定的资料报县质监局初审;

(二)县质监局将初审合格的资料上报市质监局审核;

(三)省质监局对审核通过的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四)国家质检总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合格后注册登记并发布公告;

(五)申请人自公告之日起即可使用民勤羊肉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十一条 民勤羊肉专用标志是由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专用标志图案及内容组成,使用时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

第十二条 民勤羊肉专用标志的设计、制作、印刷、发放、使用管理由县质监局具体负责。

第十三条 民勤羊肉专用标志的使用人每年1月15日至2月15日将上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和本所需的专用标志规格、数量报县质监局。

第十四条 使用人在产品包装、标识、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民勤羊肉专用标志时,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专用标志的使用权转让、转借、出租、出售。

第十五条 民勤羊肉专用标志属于质量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标识,不得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

第十六条 民勤羊肉的质量检验由省质监局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不定期进行检验。

第十七条 县质监局应当加强对民勤羊肉产地、名称、生产规范、质量特色、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以及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民勤羊肉的生产、销售应符合无公害生产要求,按标准组织生产,保证产品质量,并建立生产、销售台帐及生产记录等。

第十九条 民勤羊肉专用标志使用人,未按相应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或在2年内未在民勤羊肉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由县质监局按法定程序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注销其民勤羊肉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民勤羊肉专用标志并公告。

第二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生产者、销售者伪造、冒用民勤羊肉专用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从事民勤羊肉保护和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漏技术机密。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篇五

通过省级初审

近日,省质监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初审工作组一行,在市、县领导陪同下,对我县古浪羊肉、古浪枸杞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进行初审。

评审工作组一行实地查看了古浪县万只种羊繁育基地和古浪县东杞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基地。实地考查后,评审组观看了古浪枸杞专题片,召开座谈会,审核了古浪枸杞、古浪羊肉申报资料,与县上相关技术人员座谈交流。省质监局法宣处处长董茂森针对古浪枸杞、羊肉地域特色产品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随行专家对古浪枸杞、羊肉在实施考察的同时,采集了产品相关数据。评审工作组对我县申报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古浪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古浪枸杞、羊肉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大力支持申报工作,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所申报古浪枸杞、羊肉的产品质量优、产品知名度高、产业发展状况良好,达到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省级初审工作的要求,通过省级初审。

董茂森强调,古浪县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紧紧围绕当地优质、优势农业资源,进一步挖掘古浪枸杞、古浪羊肉人文历史、知名度等方面资料,完善申报材料,确保国家级评审取得成功。

6.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篇六

情况汇报

古丈县质量技术监督局(2011年3月22日)

古丈县位于武陵之东、雪峰之西,隶属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全县辖12个乡镇,140个村,1037个村民小组,4个社区19个居委会,国土总面积1297.45平方公里(194.6万亩),总人口14.3万。到2010年,全县生产总值达到10.7亿元,财税总收入7738万元。古丈既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也是湖南省林业重点县,作为古丈的“名片”,古丈茶叶长久以来被家乡人民寄予厚望,但茶叶产业化发展却一直较为缓慢,直到近两年来,在“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推动下,古丈茶叶产业化的速度明显得到加快。

一、“古丈毛尖”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经过。

古丈茶叶始种于东汉,条索紧细、形若针尖、清香淳正、生津止渴、苦而回甘,具有明目清心、提神益思之功效,是湘西“三宝”之一。古丈县的茶园主要处于武陵山区,海拔300米左右,这里渠流纵横,气候温和,春季雨多雾浓,十分利于茶树的生长,西晋《荆州土地》一书中记载:“武陵七县通出茶,最好。”古丈便是武陵七县之一。唐朝时,古丈毛

尖就已经被列为贡品,新中国成立之后,曾数度获得各类金奖,古丈县目前已是湖南省四大产茶县之一,其名优茶产销量居湖南省第一位。古丈茶的美誉早已传遍了五湖四海,但由于受地域范围、生产规模、交通方式、文化理念等因素的影响,长期以来,古丈毛尖在生产、经营、销售、管理等方面一直缺乏统一的标准,古丈茶叶的产业化建设受到了严重制约。近些年来,部分本地及外地经营茶叶的企业和商户为了牟取暴利经常销售劣质、假冒的“古丈毛尖”,这严重影响了古丈茶叶的形象,同时也损害了合法茶叶企业的经济利益。

为维护古丈茶叶的声誉,推进古丈茶叶产业化建设,古丈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6年初向古丈县委县人民政府提出了为“古丈毛尖”申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建议,06年底,古丈县委县政府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申请古丈毛尖茶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经过一年的努力,申请终于获得了批准:2007年12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了《关于批准对古丈毛尖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2007年第207号文件),至此,古丈毛尖茶叶的地域范围、质量技术要求、专用标志使用等有了明确的规定。古丈县委县政府也及时制定了《关于实施古丈毛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若干规定》和《古丈毛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志使用评定细则》。2008年,在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关于核准山

西六味斋新源醋业有限公司等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中,古丈县共有6家茶叶企业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得到了核准。到目前为止,全县有权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已增至14家。

二、古丈县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

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后,古丈县政府大力实施“新型工业兴县、绿色产业富民”的发展战略,企业及农民发展茶叶产业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全县茶叶产业化建设:

(一)种茶农户明显增多,茶园面积快速扩大.2003-2006年,由于种茶效益不明显,古丈县农民发展茶叶产业的积极性不断下滑,全县茶园面积呈现出了萎缩的倾向。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后,县人民政府抓住有利时机,新建茶叶专业村组60多个,发展50亩以上种植大户155户,全县茶叶面积得到迅速扩大,目前全县茶叶总面积8万亩,其中有良种茶园近4万亩,国家认证的绿色食品基地7000亩,有机茶基地2000亩;建立茶叶专业村50个,茶叶种植大户280余户;新建成茶叶大户初制加工厂44个。

县茶叶局的数据显示:2007年底至2008年春全县茶叶

面积新增646亩,2009年春新增5000多亩,2010年完成茶园新扩1.4万亩。今年还将继续强势推进“万亩茶园新扩工程”,确保今年再新增茶园1万亩以上,向着全县茶园面积达10万亩,全县农民人均1亩茶园的目标阔步迈进。

(二)茶叶加工机械化程度和加工技术进一步提高,产品创新快速发展。近几年来,政府给茶农陆续投放茶叶加工机械130多台,茶农加购机械70多台,全县建成茶叶初制加工厂44个,建成农户家庭式加工点55个,初步形成了以加工厂为中心的归集鲜叶、统一加工的模式。并申报了“深度开发七叶参新产品新技术研究”和“青龙茶加工技术研究”项目,湘科委成果鉴定认定,上述技术成果达到了国际先进和国内领先水平。古丈茶叶产业已经扩大到了古丈毛尖、绿茶、出口珍眉、七叶参、茶多酚、青龙茶等6大系列100多个花色品种。

全县新增茶叶专业合作社6个,新增各类茶叶加工机械103多台,新增茶叶初制加工厂2个,新增农户家庭式加工点13个,新增双溪乡正味茶场,默戎镇牛角山茶场等,连片开发、集统一加工的大型茶场3个,完成大型老茶园改造1个,全县以加工厂为中心,归集鲜叶、统一加工的茶叶生产加工模式进一步走向成熟,茶叶机械化加工规模进一步扩大。

(三)产业效益明显增强,龙头企业迅速发展。在“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强势带动之下,近几年古丈茶叶的价格逐年上涨。2008年初,古丈县虽然受到冰冻灾害影响,茶叶

总产量比2007年下降280吨,但产值却比上一年增长了200多万元,全县茶叶年纯收入1万元以上的农户达到了68户,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农户达到23户。2009年,古丈茶叶每斤价格在上一年的基础上再次上涨了50多元,尤其是古丈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古丈毛尖”最高卖到2600元/斤,在上一年基础上增长了一倍。受市场利好消息的鼓舞,政府的扶持力度加大,企业投资的劲头也更足了:2010年,湖南英妹子茶业有限公司落户古丈,投资上千万建设茶叶清洁化加工生产线,对茶叶进行分级处理和细化加工;全县新增冷藏保健库630立方米,全县有两家茶叶企业取得了自营进出口权。另外,我县重点产业项目1850吨绿茶、100吨七叶参保健茶、100吨速溶茶等茶叶生产线的建设速度也明显加快。

(四)市场管理逐渐规范,企业权益得到保护。为加强对茶叶市场的管理,2008年4月,古丈县政府将经营茶叶的企业和个人组织起来进行资源优化配置,按统一标准进行装修,集中安置在县城红星小区,建成了茶文化一条街。县政府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实施古丈毛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若干规定》、《古丈毛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志使用评定细则》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工作程序、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申请使用程序,逐渐摸索出了一套相对科学、完整的管理模式。同时,开展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工作程序、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申

请使用程序培训,组织专门队伍,结合“地理产品保护”要求,定期开展茶叶知识宣传活动。

三、县政府及县监管部门的基本作法。

为了确保“古丈毛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取得实效,古丈县政府结合相关部门意见制定了一系列措施。

(一)领导重视,责任明确。县委、县政府把古丈毛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出了专项工作经费,成立了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做好服务工作,为实施“古丈毛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创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广泛宣传,科学引导。为了促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更好地服务于茶叶产业的发展,古丈县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宣传、引导活动:

2008年4月,县政府举办了“2008古丈茶叶高峰论坛”,全国9个省市的领导、专家参加了论坛,此次活动展示了古丈茶叶优良的品质和深厚的文化底蕴。

2009年3月,县政府在省城长沙成功举办了“湘西•古丈毛尖新茶上市暨商务签约新闻发布会”。发布会大力宣传了古丈毛尖作为“地理标志产品”的特点和优点,通过现场洽谈,湖南茶业有限公司、沃尔玛驻湖南区代表等9家企业

与古丈县茶叶产销企业签订了金额为7000多万元的茶叶购销合同。

2010年 4月,县政府成功举办了“中华茶祖节〃古丈毛尖万人品评会”,国家农业部、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中国茶叶科学文化研究会、中国国际茶文化研究会等,160多个部门和地区的400多名领导、专家,20多家企业界人士,及1万多名来宾参加了这次盛会,现场竞拍出48000元/斤的天价茶,当天签订7400多万元茶叶交易合同。

(三)措施得力,护茶到位。为提高企业对专用标志的使用量,提升获保护产品的效益和市场占有率,古丈县定期召开“古丈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座谈会”,使“地理标志产品”的概念逐渐深入人心。相关部门要求企业做好:原材料收购台帐、生产产品台帐、销售台帐、地标专用标志销售去向台帐。同时,监管部门组建联合执法队伍,不定期地开展护茶打假活动,仅2008年一年,全县就开展了5次打假维权活动。共查处违法违规企业2家、个体经营户27户,没收销毁假冒古丈毛尖147斤,涉案货值达100多万元,打假范围扩大到了怀化、长沙等地区。

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是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有利于保护民族精品、保护民族文化遗产,也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是一项功在政府、利在百姓的事业,地

理标志产品的成功申请已经使古丈茶叶迈开了新的步伐。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同时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今后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知识宣传力度,提高大家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认识和申报积极性。同时加强 “古丈毛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后期监管,确保产品的质量和信誉,充分发挥“古丈毛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在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为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7.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篇七

据悉,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申报新晃黄牛肉已通过国家质检总局评审认定,成为怀化市第一张与动物有关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名片。

湘西黄牛是湖南的当家牛种,也是我国南方最优良的黄牛品种之一,已被列入国家遗传资源保护品种名录。新晃黄牛是湘西黄牛品系中的优良品种。近年来,该县建成了20个养殖小区,涌现出2 000多个规模养殖户。去年该县农民养牛已达16万头,肉牛产值达1.5亿元,养殖户户均实现增收1700余元。该县加工生产的分割牛肉远销香港、澳门,还出口至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家。

8.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篇八

在法国,由主管部门发布法规,具体规定地理标志产品的原产地域范围、传统工艺方法、产品质量特性要求以及市场监督等;其次由政府授权的行业或协会发布经国家认可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规定如葡萄酒的葡萄种植要求、加工日期、工具使用、采摘方法、窖藏要求等,这种规范都是强制性的。

在我国,1999年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要求原产地域产品须制订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第一次把标准化工作纳入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中,使标准化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起到技术支撑作用,也使保护制度更加完善。之后第一个强制性国家标准GB17924《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以下简称“通用要求”)发布实施,2005年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要求地理标志产品应制订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管理规范,且不需强制性。截止到2006年底,共制订完成并发布实施了87项地理标志产品国家标准,其中基础标准一项,其余86项为地理标志产品标准,范围涉及酒类(葡萄酒和白酒)、茶叶、水果、水产品、传统工艺品、加工食品、中药材等,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发挥了很好的技术保障作用。

根据“通用要求”的规定,原产地域产品标准应包括产品的原产地域、原材料要求(包括地域、感官特性、理化和卫生要求及试验方法,必要时应规定与原材料有关的特殊要求,如选种、土壤条件、水质、施肥与农药、田间管理、采摘、处理和贮藏等)、工艺要求(除固定工艺外,必要时应规定关键工艺和关键设备,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等)、产品的技术要求(包括感官特性、理化指标、卫生指标、实验方法及有关限制性条款,还可规定产品的特异性指标),及专用标志的使用等内容。以中国的国酒——贵州茅台酒为例,其主要原料中的高粱产于贵州省仁怀市境内,水取自当地的赤水河;其酿造地域在贵州省仁怀市的茅台镇,该地四面环山,气温较高,湿度大,少风,形成酿造贵州茅台酒独特的生态环境;在酿造工艺上,贵州茅台酒的传统生产工艺具有以下特点:季节性生产,三高三长。二次投料,九次蒸煮(馏),八次摊凉加曲、堆积发酵、入砂石窖发酵,七次取酒,制酒生产周期为一年;轮次酒分三种典型体入陶坛长期贮存不少于三年,精心勾兑。从投料到产品出厂不少于五年;经过如此传统工艺生产出具有酱香风味、幽雅醇厚的闻名世界的贵州茅台酒。

尽管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在不到十年的时间中有了迅猛的发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多头管理的体制。尽管目前我国有了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和法规,但我国现行法律是从多角度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保护的,这一状况造成的一个负面影响是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管理权限的冲突和碰撞。公正地看,商标法保护在生产管理、质量和产品检测上存在缺陷,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可以对地理标志产品提供了全方位的保护,但其法律地位较之《商标法》稍低。目前的这种状况也造成了地理标志产品申报人的无所适从和资源的浪费。

2、标准化工作相对弱化。国外对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要求有技术法规和标准二种,我国是规定应制订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管理规范。目前国内的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中,国家标准已由强制性改为推荐性,地方标准多为强制性,还有一部分企业标准。这些多种技术依据的不统一造成了管理上的不一致和不规范。

地理标志产品应是质量上乘、有特色的产品,有的具有自主核心技术,如何在标准中反映出这些产品的特色和它们的自主核心技术,对于保护这些特殊产品具有重要意义。从已经制订发布的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看,有些产品标准没有特色指标,或者不知道怎样在标准中体现自主核心技术,因此单从技术指标上无优势可言,混同于普通同类产品,无法起到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作用。

目前已经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有500多项,而已经完成制订并发布实施的地理标志产品国家标准只有87项,正在制订中的有十几项,远远满足不了用户的需要。

9.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篇九

工商标字[2004]第200号

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

商标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农垦、畜牧兽医、渔业、乡镇企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党的十六大提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一号文件”)指出了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调要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从城市向农村延伸,积极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对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就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重要意义

地理标志和商标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地理标志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我国是通过商标法律以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方式来保护地理标志的,这也是国际上保护地理标志的一种主要方式。对特色农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可以通过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进行保护。我国自1995年开始受理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以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共受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300多件,核准注册100多件,其中绝大多数都是注册在农产品上。对优质、特色农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是充分利用国际规则的客观需要,也是合理利用与保存农业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地理遗产的现实要求,更是 1 新时期促进农业发展、扩大农产品出口、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手段。通过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实施品牌化管理战略,有利于培育地方主导产业,形成地域品牌,不仅可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综合效益,而且可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从而有效增加农民的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对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高农产品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竞争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主管部门要从服务“三农”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精心组织,把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推向深入。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以市场为导向,以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为手段,以发展农产品品牌为重点,以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为目标,建立制度,规范程序,加大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力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工作方式,推行“专业协会和农技推广机构服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的发展机制。

(三)主要任务。以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注册为基本手段,积极挖掘开发和利用特色、优质农产品地理资源,加强产地环境检测和生产技术规程及产品标准的制定,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的力度,推进农业品牌化战略,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三、加大农村地理标志和商标工作的宣传力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主管部门要把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采取通俗易懂的形式和生动活泼的实例,大力宣传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观念和质量意识;广泛宣传和推广普及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的有关知识,使广大农民切身了解、真正懂得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对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作用,自觉主动地通过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来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申请注册的指导工作

(一)加强指导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鼓励、引导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技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把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的注册与保护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统一思想,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管理到位、措施到位。要加强对农产品商标申请注册工作的指导,尤其是要加大对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工作的指导。省 2 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帮助、指导申请人做好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地域的确定和产品特定品质、产品生产条件与技术说明等相关工作,并出具相关证明。对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审查之前,要征求农业部所属的地理标志技术审查机构的意见,并由农业部出具书面意见。

(二)明确职责任务。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的注册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商标注册工作的健康发展。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地域的确认、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和评价、生产基地和市场流通中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检验检测等技术鉴定和质量监督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坚决查处侵犯已注册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权益的各种违法行为。

五、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商标保护工作

(一)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的普查。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尤其是基层农业部门要开展本地区农产品地理资源普查,深入了解符合地理标志保护要求的农产品资源状况、数量、类型、分布、品质特征、生产、加工、流通等情况。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主管部门要共同开展对已注册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市场发展情况的调查;要根据调查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发展规划及推进措施。

(二)发挥专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服务功能。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技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作为农产品地理标志或商标的申请主体。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地理标志使用的管理权,承担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指导和质量管理的责任。

(三)加强技术指导。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技推广机构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引导生产者严格按照特定的生产规程生产地理标志农产品,及时制定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准和生产规程,开展地理标志标示产地条件的评价和相关产品的检验检测工作,引导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生产、经营地理标志农产品。

(四)强化市场监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大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的保护力度,加强市场监管,切实保护注册人和农产品生产者的利益。对于已核准注册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会同农业主管部门,积极指导注册人规范地理标志的使用行为。对于侵犯已注册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权益的违法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查处力度,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切实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地理标志标识的使用管理。为保证已注册地理标志和商标农产品的品质信誉,避免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标识出现混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主 3 管部门要积极指导注册人规范使用、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标识。

(六)增加支持力度。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注册与保护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薄弱。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争取财政资金的投入,支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发展。鼓励和支持商业资金投入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开发,形成多渠道、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以促进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与保护工作的发展。

(七)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合力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组建专家委员会,定期就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的注册与保护工作开展交流和研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农业部将根据各地的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进行督促检查。

各地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中有什么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联系。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宣传提纲

1、什么是商标?

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如“海尔”、“绿色食品”等。

2、商标为什么要注册?

《农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保护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因此,商标如果不注册,使用人就没有专用权,就难以禁止他人使用。所以,在农产品上使用的商标要想获得法律保护,应尽早申请商标注册。

3、农产品使用商标有何好处?

广义的农产品包括农、林、牧、副、渔等行业内所生产的产品和初级加工产品,在商品分类上主要属于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9、30、31类。在这些产品上都可以注册和使用商标。

随着农产品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农产品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在农业生产规模化水平不高,农产品供应主体极为广泛、良莠不齐的情况下,消费者自我保护的最好办法就是认牌(商标)购物,因此商标信誉对于吸引消费者显得尤为重要。可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农产品上使用商标已成为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走向市场谋匾跫?/P> 4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已有越来越多的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认识到商标的重要性,并逐步学会利用商标取得市场上的成功。如四川省南溪县富民白鹅养殖开发有限公司自2001年在31类活家禽上申请注册了“蜀源”商标,此后积极实施商标战略,逐步建立了商标信誉,使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并带动了周边农户致富。2002年,该公司发展种鹅养殖户4,000余户,实现纯收入996万元,户均增加纯收入2,500元以上;发展商品鹅养殖户4万余户,实现纯收入4,032万元,户均实现纯收入1,000元左右。既增加了农民收入,又促进了当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据统计,截止今年5月底,我国共有农产品注册商标约22万余件,涉及商品和服务分类第29、30、31类中14个小类上的商品。其中注册量居前5位的商品类别是:米、面粉,茶及茶代用品,非活水产品,动物饲料,种子。农产品商标约占我国商标注册总量的8%。这些农产品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对于开拓农产品市场,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4、如何认识推进农产品商标使用和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目前,解决“三农”问题已成为各级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有关部门正在采取多种措施以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而事实证明农产品使用和注册商标是一项比较有效的措施。农产品使用商标可以有助于建立产品信誉,促进农产品的销售,促进农民增收;农民增收又可以促进农产品生产的产业化和规模化,从而实现规模效益;生产的规模化又有助于农业结构的调整。所以,推进农产品使用商标完全顺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措施之一。一些使用商标的农产品的成功经验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但是,与城市相比,目前我国广大农民的商标意识相对较弱,与市场经济的要求还很不相适应,农村仍然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薄弱环节。在此情况下,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农产品商标注册和保护工作,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从城市向农村延伸,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5、如何申请农产品商标注册?

《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因此,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不得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并不得与他人在先的权利相冲突。办理商标注册申请需要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其他文件。申请人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也可以直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

6、什么是地理标志?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也就是说,地理标志所标示的产品具有某种与其他地方同类产品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是由生产这些产品的地域所具有的独特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这些产品具有地域不可更换性,离开该地域生产的同类产品将不具有这些特点。我国历史悠 久、地域辽阔,有很多地理标志产品,如“涪陵榨菜”、“库尔勒香梨”等。

地理标志与产地标记不同。产地标记是指标示某商品生产于某地方的标记,在某地生产的产品与该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没有必然的联系。如电视机上标注的“北京制造”、“上海制造”等就属于产地标记。法律要求在商品上应标明真实的产地,不得伪造产地,这主要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7、地理标志涉及哪些产品?

在我国,地理标志所使用的产品涉及农产品、食品、中药材、手工艺品、工业品等类多种产品,已注册的地理标志主要有水果、茶叶、大米、蔬菜、家禽、花卉、黄酒、豆瓣、枸杞等商品。

8、为什么要保护地理标志?

国际上保护地理标志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采用了地理标志这一术语,要求成员对地理标志予以保护。地理标志保护问题之所以在国际上受到重视,是因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有利于保护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有利于保护生产者和经营者生产特色产品的积极性,有利于满足人们越来越高的物质需求。在我国,对地理标志加强保护还有着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者主要是农民,保护地理标志就是保护农民的利益,有利于促进农民增收。所以农民是地理标志保护的直接受益者,山东“章丘大葱”的情况很好说明了这一点。据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政府调查,“章丘大葱” 作为地理标志获准注册后的两年间,产品单价增加2-5倍,产区10个乡镇农民收入增长了3倍,大葱面积已由不足10万亩扩大到15万亩。产品出口到日本、韩国,同时“促进了产品升级换代”,“推动了基地发展”,“带动了运输、餐饮业的发展”。

由此可见,保护地理标志,有利于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还有助于形成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保持竞争优势。在目前,积极做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对促进“三农”问题的早日解决,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9、推进地理标志注册和保护的紧迫性

《农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农业大国,长期以来,形成了一大批各具特色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申请作为商标注册的也越来越多。自1995年3月1日我国开始受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以来,截至今年11月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已受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申请375件,分别来自我国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核准注册113件。如新疆的“库尔勒香梨”、江西的“景德镇陶瓷”、浙江的“绍兴黄酒”、福建的“漳州芦柑”、重庆的“涪陵榨菜”、山东的“章丘大葱”等等。这些地理标志的注册和使用,对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与我国地理标志的存量相比,申请注册的仅是一小部分,相当一部分的地理标志的使用者还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其地理标志的使用尚处于自发状态,不利于保护,也不利于发挥地理标志的优势。如果不扭转这种局面,则广大农民将难以受益 于地理标志,我国农产品也难以在国际市场上形成竞争力,难以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因此,地理标志的保护仍有很多工作要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站在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积极向农民宣传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知识,鼓励有关组织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同时加大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维护农民的利益。

10、如何申请地理标志注册?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保护地理标志的最好方式是将其注册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除满足前述一般商标申请注册的基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是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而不是通常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并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申请人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申请人还应当附送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并包括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商品的品质、使用的手续、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和检验监督制度等内容。

(2)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人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申请人还应当附送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并包括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商品的特定品质、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手续、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和检验监督制度等内容。

(3)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以及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申请地理标志注册,地理标志所适用的地域范围的划分非常重要。这里的地域无需与该地域所在地区的现行行政区划的名称、范围完全一致。划定地域范围要非常慎重,应当尊重传统,尊重历史,并应当尊重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11、商标或者地理标志被侵权时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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