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决定书

2024-10-27

公司注销决定书(精选9篇)

1.公司注销决定书 篇一

无奈之下, 蔡先生找到公司负责人, 要求退出加盟并退还1000元定金, 但遭到拒绝。当记者联系上杭州蒙连食品有限公司时, 公司负责人包屠布信说, 目前由于加盟商陆续要求退出合作, 当初交付的加盟定金正在一一退还, 公司也已注销。

数个加盟商一时陷入“无家可归”的境地, 感觉被蒙牛“抛弃”了。

2.公司注销后遗留债权债务问题研究 篇二

关键词:公司注销;遗留债权;剩余资产;原股东

中图分类号:G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3-0000-01

一、问题的提出

公司注销后,其法人人格已经消灭。这就会导致原公司存在的债权应该由谁来主张?如果是由原公司主张那么其法人人格已经消灭该依据何在?如果是由原公司股东主张那么其法律依据何在?是依据原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的所有权还是基于对原公司债权的承受?是以股东名义还是以公司名义?如果以公司名义是股东代位诉讼还是其他?如果以股东名义主张是以其出资额为限还是可以主张全部债权?

二、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债务之界定

公司作为民商事经济主体,清算注销行为使其主体资格在法律层面丧失,其无法再享有、承担相应的民事权利及义务。因此,在公司已不具备享有、承担相应民事权利及义务情况下,研究如何解决新出现的遗漏债权债务纠纷,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公司注销后,公司在不具有法人资格情况下出现的遗漏债权债务的法律属性及范围。这一基本性界定也构成了笔者随后建构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债务处理思路的基础。

公司注销后遗漏的债权债务,是公司经过解散、清算并依法核准注销后新出现的未纳人清算程序的债权债务,其主要是因各种主客观因素未及时在规定期限内发现、申报的债权或债务。关于公司注销后的遗漏债权债务的法律属性,有学者主张该部分遗漏债权债务为无主或丧失请求权的财产,其该主张主要基于现行公司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及公司法均明确规定,公司依法注销登记核准后法人资格消灭,其一切权利义务不再存在,因此可以说该观点基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提出,符合我国现行公司成文法立法之内容。但笔者认为虽然法律实践运用中可以“恶法亦法”,但理论的研究和探讨必须超前于现有成文法规定,立足于不断出现的新的法津纠纷实践,从而对相关概念进行更合理的再认识。

就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债务的法律属性,根据现行公司法律规定,公司注销后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但公司注销后出现的遗漏债权债务如认定为无主或丧失请求权的财产,对实际存在的利益纠纷不予以解决,实在不符合法律利益分配的基本原则,也不符合市民社会公平正义、诚实信用之价值取向。基于此,参考有关先进国家如美国各州有关公司注销的规定,笔者认为应给予公司注销后保留其处置遗漏债权债务主体资格一定期限,因此,笔者关于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债务法律属性的界定也是以此为前提,具体为:第一,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债务处置主体保留期限内出现的遗漏债权债务的法律属性。第二,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债务处置主体保留期限届满后出现的遗漏债权债务法律属性。其一,就该部分期限届满出现的遗漏债权,在法律属性上可界定为优先清偿清算债权后股东可支配的财产。该部分保留期限届满出现的遗漏债权实现还涉及股东如何行使该部分遗漏债权、该部分遗漏债权实现是否应优先清偿清算未得到完全偿付的债权人以及此后如出现遗漏债务,原公司股东是否应在该部分受益财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等问题。这些笔者将在后面部分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论述。其二,就该部分期限届满出现的遗漏债务的法律属性,笔者认为根据清算组在清算程序中是否存有过错,该部分债务受清偿范围不尽相同。当然,在制度设计上原公司股东是以其清算程序其分配的剩余财产为限来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注销后债权实现问题的解决思路

(一)公司注销后原公司的债权转化为原股东的债权。

公司在清算终结后,股东分得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当然应包括公司遗留的、尚未实现的债权。对于这部分债权,因为公司已不存在了,去了由原公司继续行使权利的依据,只能由原公司的股东来行使权利。原股东行使权利存在的首要障碍是,如何将原公司的债权转化为股东的债权,而只有转化后,才能由原股东向原公司债务人主张权利。针对不同的情况,有三种解决思路;(1)在公司注销前将债权转让给股东。(2)分配债权给股东。在这种模式下,公司不履行债权转让程序,而是在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时将遗留的、尚未实现的债权直接分配给股东。(3)被遗漏的债权,原股东均有权追索。对于被遗漏的债权,原股东仍享有最终所有权。但由于在清算阶段该部分债权可能还未被发现,而是在公司终结后被发现的,所以这部分债权不可能在公司终结前被分配到股东个人名下,应属于原股东共有,因此,这部分债权原股东均有追索权。

(二)公司注销后文件的保存。

公司注销后,要继续实现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和社会责任等,必须以公司在存续期间的文件为依据。但是,公司一旦被注销,其法律人格即告消灭,那么谁是保存公司文件的主体呢?综合世界各国法例,无非两种保存主体:一是官方主体,即法院或其他官方机构,;二是在原股东中确定,即私主体。从我国公司登记和注销的机构和程序来看,法定的机构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我国公司注销又很少通过法院的程序来完成,因此,为了监督和操作方便,在公司注销后,应将公司在存续期间的文件交由原公司登记机关保存为宜。

(三)公司注销后债权的实现。

原股东在通过上述第一、二两种方式取得债权后,即可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追索。其追索所得,由自己取得,其他股东不得主张权利,债务人也不能以公司已经终结为由对抗这种权利主张。

原股东在通过上述第三种方式实现债权后,有义务通知其他股东,并仍应按原出资比例分配所实现的债权。从目前《公司法》的立法倾向来看,在公司注销的制度设计上过于关注公司债务人的利益而忽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须知在市益,任何人与公司发生关系的目的,也在于谋取利益,因此,不应偏重于保护一个群体而忽视另外的群体。任何人投资于公司都应预见到风险,同样,任何人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也应预见到风险。而从鼓励投资、发展经济的目的出发,理应平等保护所有主体的利益。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人出资设立公司的目的都在于谋取利益,任何人与公司发生关系的目的,也在于谋取利益,而从鼓励投资、发展经济的目的出发,理应平等保护所有主体的利益。

参考文献:

[1]王小莉.公司注销后遗留债权债务处理相关问题研究[J].仲裁实务.2010,(21).

[2]闰周秦、程华.公司注销后的债权实现问题[J].探索视线,2007,(3).

[3]谢春晖.论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的处理[J].商品与质量.2012,(6).

[3]王红一.公司解散后悬疑债权处置研究[J].法商研究.2006,(11).

3.注销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决定范本 篇三

(注销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决定范本)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XXX于XXX 年X月X日在XX作出如下决定:

一、给予XXX的原因,同意注销XXX有限公司。

二、同意清算组出具的清算报告,并由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股东签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签盖章):

公司盖章 XX年XX月XX日

关于公司注销程序的注意事项:

1、公司注销前应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决定注销事项和成立清算组,并确定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清算组成员应为公司股东)。第一次股东会召开后,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后的10日内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登记,同时在股东会召开后的60日在升级报刊上刊登公司注销公告。

2、刊登注销公告满45日后,清算组清算完毕后可以出具清算报告,然后再接着召开第二次股东会决议,确认清算组出具的清算报告,同时指定专门人员前往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4.公司注销决定书 篇四

第一步、工商局注销备案申请;指定日报刊登注销声明——费用约几百元人 民币(根据各媒体价格不等。自刊登之日起 45天后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销。

议决定注销公司,清算组由 XXX、XXX 等组成。请相关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 日起 45日内到成都市 XXX 区 XXX 街 XX 号向公司清算组办理相关债权事宜,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XXXXXX 逾期按相关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成都 XXX 商贸有限公司清算组 20XXX 年 XXX 月 XXX 日 更多登报信息请点击报业传媒广告网 公司注销登报

第二步、地税所办理地税注销——地税主要检查最近三年所有账目以及报税情 况。有无偷税漏税,发票开具是否规范。税金缴纳有无延期。如发现上诉问题会 依据相关给定给予一定处罚,数额一般在 2万元 — 30万元之间。

办理时间上各税务所规定会略有不同, 整体上约 2个月时间左右。最后地税局出 具完税证明

第三步、国税所办理国税注销——国税的检查内容和地税基本一致。主要检查有 无偷税漏税, 发票开具是否规范。税金缴纳有无延期。如发现上诉问题会依据相 关给定给予一定处罚。国税办理时间 2个月。

国税领取过发票的应先办理发票税款预交退税。同时将未用完的发票送回。发票 丢失的,需缴纳罚金;根据数额多少罚金在 2万元 — 10万元之间。税款未缴纳 清楚地,会收取滞纳金。最后国税局出具完税证明

税务注销时,主税种在地税的先注销地税。主税种在国税的先注销国税。

第四步、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注销。

5.办理公司注销流程 篇五

二步:到公司主管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 所需资料:

1、公司营来执照复印件

2、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就是注销公司,成立清算小组)

3、公司原始档案

4、到工商局领取表格

二步:登报公告(登报45日后在去注销公司)所需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分证复印件

3、公告内容(**公司,准备注销请各债权债务人自见报45日内到我公司清算小组办理债权债务事宜)

三步:登报45日后,再次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申请 所需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原件(正副本)

2、税务注销证明文件

3、公司股东会决议

4、公司清算报告

5、工商局领取的表格

6、公司原始档案

四步:到质监局注销代码证 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文件

2、代码证原件(正副本)

如果企业不正常注销的话,第二年不年检会被视为自动注销。被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单,可能在3年内无法使用自己的名字再注册公司,个人信用记录不良将保持7年,而且要被罚款。

公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注销: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注销公司流程:

先到国地税所办理国地税的注销手续,然后拿着国地税的注销单去工商办理营业执照的注销手续!

注销公司可能要涉及到查账问题!具体步骤如下:

(1)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它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2)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它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3)拿着两张通知书,销银行账户。

(4)拿通知书到工商局拿表格,然后交回工商局,然后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3)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4)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6)银行出具的帐户注销证明;(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清算的步骤:

公司清算因清算的性质不同而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1、公司因破产而清算,适用《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

2、公司因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和被责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适用《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

公司不论是何性质的清算,均应依下列步骤展开:

一、成立清算组。

二、展开清算工作。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

1、接管公司财产;

2、了结公司未了业务;

3、收取债权、清理债务;

4、分配剩馀财产;

5、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三、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四、提出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过或者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有:

1、清算费用;

2、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3、应缴纳的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五、分配剩馀财产。

六、终结清算工作。

清算组在终结分配后,应制作清算终结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认可后,申请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你可以询问当地工商税务相关的代办所,他们会提供操作性更强的建议,有的还能提供代办服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以下条件:

1、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检验;逾期仍不接受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以你不报税,就说明你符合上述第3点,公司无下当理由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吊销,但要六个月,不是三个月。

后果就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后再也不能去另外公司当法人,因为按税务没申报就是黑户。公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可申请注销。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3、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4、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银行出具的帐户注销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清算的步骤:

公司清算因清算的性质不同而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1、公司因破产而清算,适用《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

2、公司因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和被责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适用《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

公司不论是何性质的清算,均应依下列步骤展开:

一、成立清算组。

二、展开清算工作。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

1、接管公司财产;

2、了结公司未了业务;

3、收取债权、清理债务;

4、分配剩馀财产;

5、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三、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四、提出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过或者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有:

1、清算费用;

2、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3、应缴纳的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五、分配剩馀财产。

六、终结清算工作。清算组在终结分配后,应制作清算终结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认可后,申请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6.上海公司注销流程 篇六

第一步:在市级以上的报纸上对公司注销事务进行登报。

第二步:5月21号开始进行税务注销,需要的材料如下---

1.空白发票

2.公司歇业报告+公章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IC卡+金税卡

5.2011年+2012年1-4月的账册

第三步:登报45天之后(前提税务已经注销完毕),进行工商注销,需要材料如下----

1.股东本人带着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者授权人带着股东公证书+授权书+股东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3.公章

4.登报报纸

5.税务注销单

当天进行受理,5个工作日之后出具注销单

第四步:工商注销完成之后,去主管质量管理局进行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带好上述注销单+公章

第五步:华夏银行,农业银行注销,所需资料如下---

1.上述三证的注销证明

2.开户许可证

3.印鉴卡

4.各种空白票据

5.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7.公司申请注销登记 篇七

注意:地税局的注销应当在向工商机关办理注销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地税流程

1、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领取并填写《纳税清算申请表》、《纳税清算登记表》各一式两份、《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其中《纳税清算申请表》要填最近三个整的纳税额)到税务所办理结税、结票和收缴税务证件手续

2、委托中介机构出具清税报告。

3、持清税报告、《纳税清算申请表》、《纳税清算登记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注销企业提供的税务登记(正、副本)、代码章、发票卡、IC卡、加密盒、空白发票(带齐退票及最后一张已开发票记账联)、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会撤销企业决定书、公章到地税注销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4、等待地税通知领取注销地税登记通知单。(在未领到注销通知前务必按期申报纳税)

所需资料: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购领发票凭证

公章和财务章

用于结清纳税款、费、滞纳金、罚款和缴销发票等资料

其他有关税务证件、资料

注销国税流程

1、凭《地税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国税办理注销登记窗口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注销及走逃企业审批表》、《缴销专用发票申请表》。

2、持填写完的以上各表,带齐至注销日购买的所有新、旧版普通发票及最后一次购买的最后一本增值税专用发票到专管员处办理缴销发票手续。

3、办完缴销发票后找专管员办理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报送资料如下:

⑴填写业务报批单一式二份;

⑵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⑶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受理文书名称: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一式二份;

⑷注销及走逃企业审批表一式二份;

⑸《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

4、请专管员进行纳税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待专管员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到专管员处领取以下资料:

⑴《评估报告》;

⑵《业务报批单》;

⑶《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⑷《注销及走逃企业审批表》。

5、用A4纸打印注销申请书一份:没有格式限制、写清楚注销原因、加盖企业公章、法人签字。若是分支机构(或分公司)的企业还需提供一份董事会决议,要求法人及股东签字、加盖总机构(或总公司)公章。

6、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评估报告》、《业务报批单》、《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注销及走逃企业审批表》、注销申请书、税务登记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发票购领薄到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窗口。

工商注销流程

一、请注意工商年检的时间:2011年3月1日---2011年6月30日

营业执照注销之前要先注销税务登记证,如果你的公司在这段时间之内不能办理完结,那最好是作一下年检!

二、注销营业执照时间及流程:

1,清算组成员备案

2、报纸公告

3、报纸公告45天后注销营业执照

节省时间可以税务注销和营业执照一起注销,但是税务注销的时间没有一定的,一般在2个月以上!

三、如果不去年检,暂时不会吊销营业执照,您将面对的处罚有两个方面;

1、不年检,工商罚款,上海这边差不多是要5000-到100002、不管他,让他吊销,这样就是以后您不能再作为公司的法人出现在营业执照上面(俗称法人被监控)、但是可以作为投资人,投资新的公司!

所需资料:

Ø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Ø 指定(委托)书

Ø 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公司注销决定、注销原因

Ø 已经在XX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该报纸应为公开发行的报纸

Ø 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Ø 股东会的清算报告,其中应载明下列事项:

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

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

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

审批时限:递交完备的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公司注销所需资料明细:

1、商务局的注销申请:

所需资料:

Ø 企业出具的注销申请书

Ø 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Ø 清算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Ø 批准证书正、副本 原件

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Ø 政府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审批时限:递交完备的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地税局的注销申请:应当在向工商机关办理注销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所需资料:

a、先到税务所办理结税、结票和收缴税务证件手续。应携带证件和提供资料如下: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购领发票凭证

公章和财务章

用于结清纳税款、费、滞纳金、罚款和缴销发票等资料

其他有关税务证件、资料

b、持税务所开具的已加盖税务所公章和纳税人公章的《注销税务登记审批单》,到税务登记机关(征管法制科)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c、税务登记机关审核《注销税务登记审批单》后加盖公章,同时,为纳税人开具《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即为办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审批时限:递交完备的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3、国税局的注销申请:应当在向工商机关办理注销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所需资料: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审批时限:递交完备的资料后,6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4、海关的注销申请:应当在向工商机关办理注销前,向原海关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海关登记

所需资料:

Ø 企业出具的注销申请书

Ø 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Ø 海关登记证正、副本 原件

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Ø 政府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审批时限:递交完备的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5、工商局的注销申请:

所需资料:

Ø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Ø 指定(委托)书

Ø 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公司注销决定、注销原因 Ø 已经在XX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该报纸应为公开发行的报纸 Ø 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Ø 股东会的清算报告,其中应载明下列事项:

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

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

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

审批时限:递交完备的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6、外汇管理局的注销申请:

所需资料:

Ø 企业出具的注销申请书

Ø 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Ø 清算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Ø 外汇登记证 原件

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Ø 政府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审批时限:递交完备的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7、开户银行关户申请:

所需资料

Ø 公司出具的注销申请

Ø 工商局注销证明复印件

Ø 其余资料需与开户银行具体确认

审批时限:递交完备资料后,2个工作日完成账户关闭手续

8、技术监督局的注销申请:

所需资料:

Ø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及IC卡原件

Ø 公司出具的注销申请

Ø 工商局注销证明复印件

审批时限:递交完备的资料后当时即可办理

9、统计局的注销申请:

所需资料:

Ø 工商局注销证明复印件

Ø 统计证原件正、副本

审批时限:递交完备的资料后当时即可办理

10、财政局的注销申请:

所需资料:

Ø 财政登记证原件

Ø 公司出具的注销申请

Ø 工商局注销证明复印件

审批时限:递交完备的资料后当时即可办理

11、公安局的注销申请:

所需资料:

Ø 企业印章原件

Ø 企业备案登记簿原件

Ø 公司出具的注销申请

Ø 工商局注销证明复印件

8.公司注销备案表 篇八

所需提交的文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分公司变更名称/注销证明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撤销分公司的需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6、“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7、“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投资者签署。

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

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变更被授权人的,应当签署新的《法律文件送达协议》并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被委托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9、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加盖公司印章。

9.公司注销决定书 篇九

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

马家强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房屋征收拆迁工作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地进行,尤其以中部省会城市为突出代表。征收拆迁的早期,拆迁团队普遍“重拆除房屋,轻产权注销”,一旦土地达到“三通一平”或“五通一平”后,施工队进场开始施工,后期却发现,土地上仍有少量的土地证、房产证没有灭籍,如此一来,开发商的大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全部无法正常办理,以往的这种操作模式让政府和开发商用重金买了沉痛的教训。所以,现如今比较成熟的征收拆迁团队都高度重视“产权灭籍”工作。在产权灭籍过程中,那些尚未与政府(或征收实施单位)达成协议的被征收人不会主动交出两证原件,但若因此等待其复议、一审、二审,将耗费大量的时间。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使用权人的利益之间,各地政府部门会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解决办法。

曾经在2016年11月11日至12月7日,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连续公布了26个《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涉及户数达300多户,该新闻被《南方周末》、《中华网》、《腾讯网》、《中新网》、《凤凰网》、《搜狐新闻》、《亿房网》以及各地方网站、媒体争相报道。其中,《南方周末》原标题为《公告一出,产权证作废? 武汉汉阳注销330拆迁户不动产证引争议》,该文首发于2017年1月19日。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的该职能现已由武汉市不动产登记局承接,武汉市不动产登记局官网至今仍有大量的该类型公告。为了阐述方便,笔者在本文中暂将该种操作模式称之为“武汉市模式”。顷刻之间,武汉市模式的合法性成为大家热议的话题,现笔者仅结合自身经验,就该问题谈谈个人浅见,供同行参考。

一、武汉市模式的合法性

首先,就法律依据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的规定,自人民政府征收决定生效时,物权即发生转移。所以,严格意义上说,政府的征收令一出,无论是否对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就已被国家收回,不再是被征收人的个人财产。同时,根据国土资源部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可以由单方申请注销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还规定:“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将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予以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站在这个角度来说,国土部门在门户网站发布注销被征收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就政策依据来说,根据《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征收补偿协议或者征收补偿决定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此时,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征收补偿决定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符合政策要求。

最后,从法理上讲,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相应的拘束力、公定力和确定力。即,政府征收决定一经做出,在未经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撤销或变更之前,推定为合法。因此,征收引发的物权变动的时点应为征收决定做出之时,而与征收人和征收对象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时间以及被征收人是否获得补偿、征收房屋是否拆除无关。从该视角出发,无论是征收令还是征收补偿决定,即使是在复议、诉讼过程中,但并不影响其与生俱来的公定力和约束力。该观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规定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

二、武汉市模式的争议性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所规定的并不是所有政府征收决定,而是“导致物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征收决定。这就意味着征收决定并非一经作出就必然产生物权转移。而且,众所周知,我国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如果政府强行单方注销了被征收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那么,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便成为了违法违章建筑。如此一来,人民政府完全可以在公告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以排除妨碍为由强行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而此时违法强拆将摇身为合法的排除妨碍。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期(总第243期)发布的“山西省安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行政裁决案”(2016)最高法行再80号案,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晋行终字第50号行政判决和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并行初字第43号行政判决,确认《通告》中有关收回山西省安业集团有限公司749.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违法。其裁判要旨为:“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但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及时公平补偿,而不能只征收不补偿,也不能迟迟不予补偿。通常,征收决定应当包括具体补偿内容,因评估或者双方协商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征收决定未包括补偿内容的,征收机关应当在征收决定生效后的合理时间内,及时通过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方式解决补偿问题。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城市市区的土地和房屋的,市、县人民政府一般应按照《征补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并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规定精神,由专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实地查勘的基础上,根据被征收不动产的区位、用途等影响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因素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综合选择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对被征收不动产价值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评估结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补偿。对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补偿内容已经包含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对同时收回的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不再单独给予补偿。对被征收不动产价值评估的时点,一般应当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或者征收决定送达被征收人之日。因征收人原因造成征收补偿问题不合理迟延的,且被征收不动产价格明显上涨的,被征收人有权主张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或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的市场价格作为补偿基准。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或者征收补偿协议所确定的补偿金额和其他内容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征收机关依法办理相关提存等手续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领取补偿款项、使用安置房屋等内容的,被征收人无法定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征收机关对诉讼期间被征收财物价格上涨而形成的损失不承担补偿责任。”;“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补偿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前置程序,未进行补偿前,人民政府不按照法定程序即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系违法行政行为,此时土地使用者有权拒绝交出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活动来说,因为相关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基本生存保障,在执行相关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慎之又慎。针对征收补偿决定,复议或者诉讼应当停止执行。最终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第1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删除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关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补偿决定的执行”的相关规定,而是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在诉讼过程中,除不及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外,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规定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法〔2012〕148号)中明确规定,对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准许;凡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方可采取强制手段。此外,笔者认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非自然生效,征收决定发布后,当事人可在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在这期间,征收决定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第四,有学者认为,征收决定做出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但并未取得相关不动产的占有权(及房屋使用权),因此这种物权变动是不完全的。甚至有学者认为,征收决定只是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变动的时点应在征收补偿之后(协议签定或补偿到位)。江苏省镇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曹利在《中国不动产》(2017年第3期)刊登的《占有权未转移,实施注销登记弊大于利》一文中,载明:虽然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依人民政府嘱托办理相关不动产的注销登记,也无需审查相关不动产的占有权是否实际转移,但若明知房屋征收补偿存在纠纷,不动产依然由征收对象掌控,先行以权属证书“确实无法收回”为由注销不动产登记并宣告权属证书作废,将使征收对象在寻求救济过程中面临主要证据缺失的局面,也会导致不动产注销登记成为推进拆迁的“工具”。这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方向是存在偏差的,应引起地方人民政府及不动产登记机构的重视。

第五,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浙江省关于注销土地登记进行公告的请示的批复》(国土批125号)之规定,“注销的土地权利及内容经土地登记机关审核,并报原批准登记机关批准后,进行注销土地登记、注销或更改土地证书,并将注销土地登记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为便于社会公众了解土地登记的有关情况,土地登记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注销土地登记结果进行公告。”部分地区人民政府会就此进行细化规定,比如《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土地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自注销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原土地权利人。”虽然湖北省和武汉市并没有就通知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但武汉市模式只选择在门户网站公告,并未将注销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客观上剥夺了当事人权利救济的途径,也应属于程序违法或瑕疵。

三、争议的源头

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并没有对征收决定的效力进行明确,目前,法学理论界对此也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政府征收决定一旦作出便会生效,也就是说,从下达征收决定的一刻起,居民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便已灭失。不动产权证上交与否,都不再有任何意义。如果对征收决定不服,居民可以申请政府裁决、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另一种观点认为,房屋征收决定只是征收过程的一个环节,是一个开端。有了征收决定,才能进入下一个程序,比如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当补偿协议谈妥、补偿履行完毕,或政府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一系列程序走完,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才发生转移。当前,武汉市所采用的是第一种观点进行解释,而在北京市所采取的模式是按照第二种观点进行解释。按照第二种观点进行解释的,需要等被征收人将全部流程完结,才可以申请注销不动产权属证书,这样做显然比较缓和。

关于注销不动产登记行为能否撤销的问题,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层面没有具体规定。但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作出的《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相应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予以注销,原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对注销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如果不服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和不动产权属证书被注销的行政行为,可以寻求相应的行政复议或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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