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申报须提交的要件材料
1.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申报须提交的要件材料 篇一
占用征用林地的申报材料
(一)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二)建设项目批件。
1、大中型建设项目,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水电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两阶段合并的,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2、小型建设项目,要有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
3、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4、因建设项目勘测设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要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5、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要有县级以上林业(森工)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其他证明材料。
1、占用征用保护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其中,占用征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占用征用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2、西部地区除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和长远发展、对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国内
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非限制类产业的项目,需要政府平衡建设、经营条件的,要有项目建议书批复和符合本条对项目规定的证明材料。
(四)林地权属证明
(五)补偿协议
(六)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符合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2]237号文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七)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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