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鉴管理制度

2024-10-11

印鉴管理制度(精选11篇)

1.印鉴管理制度 篇一

财务印鉴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财务印鉴管理,规范与财务印鉴使用的有关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印章、发票专用章。

二、内容:

1、印鉴的刻制:

公司需要刻制财务印鉴时,必须书面由财务科向分管领导提出申请,列明刻印理由、印鉴名称、印鉴形式、印鉴用途、印鉴使用范围、印鉴负责人及保管人,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由公司办公室统一办理印鉴刻制手续。

印鉴正常更换、丢失、废止等等需要重新刻制的,根据本办法重新办理。

2、印鉴的责任:

财务科负责人对财务印鉴的保管、使用、上缴等印鉴管理负管理责任。财务科的印鉴保管人对财务印鉴保管、使用、上缴等印鉴管理负直接责任。

3、印鉴的保管

本公司财务专用章由财务科会计保管,法人章由财务科出纳保管,发票专用章由开票人员保管,日常加锁保管。

印鉴保管人应建立印鉴使用档案,编制印鉴使用登记表。

4、印鉴的使用:

(1)财务科使用印鉴范围:财务收据、银行业务、出具财务证明。使用财务印章时,必须基于发生的真实、合法、手续完备的财务会计业务,禁止非财务事项加盖财务印章。

(2)其他部门如需使用财务印章的,必须办理《财务印章用审批单》,经财务负责人及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办理,且保管人员必须严格监控印章的使用过程。

(3)发票专用章,在开具发票后,由保管人员亲自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得用于除发票开具的其他业务。

5、印鉴交接:

财务印鉴保管人更换时,交接双方需在印鉴交接表上签字确认交接,部门负责人现场确认交接事宜。

完成交接之前发生的用印行为,由原保管人负直接责任。

6、印鉴上缴:

财务印鉴更换或者停止使用时,应将原印鉴及用印登记表上缴办公室统一归档。财务印鉴上缴档案应包括:启用时间、停用时间、用印登记表和上缴人等信息。

7、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给公司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本办法由公司财务科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印鉴管理制度 篇二

人民银行恩施中支事后监督中心通过对2011年国库业务的核查, 发现国库付款凭证印鉴错漏情况有20笔, 占国库业务差错笔数的5.4%。

错漏的主要类型有:付款凭证漏盖印鉴, 即付款凭证上无出票人印鉴或漏盖其中一个印鉴;付款凭证上加盖的单位印鉴错误, 如预留印鉴为单位拨款专用章, 而付款凭证上加盖的印鉴则为单位公章;付款凭证的法定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印鉴与预留印鉴不一致。

发现差错后, 事后监督中心发出事后监督通知书, 国库部门收到事后监督通知书后认定差错事实, 并进行整改:一是对漏盖印鉴的在事后监督通知书的处理结果栏补盖印鉴;二是对印鉴错误的情况, 国库部门仅对差错事项进行认定, 并要求经办人员加强柜面审核, 却未对印鉴错误的付款凭证进行更换或补盖正确印鉴。

二、产生的问题

(一) 国库资金安全管理工作存在风险隐患。

由于财税部门对国库付款凭证仅作为一般凭证管理, 凭证既可打印也可手写, 若国库部门不认真核对印鉴, 容易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利用假印鉴, 重复或更换国库付款凭证, 骗取国库资金。此外, 事后监督中心对国库业务实施监督时, 已是业务发生的第三日, 待发现付款凭证印鉴错误时, 该笔业务资金已划转至收款单位开户行, 如果仅凭国库部门在通知书上确认、整改, 而无出票单位对印鉴错漏业务的确认, 则存在明显业务漏洞。

(二) 导致国库会计档案出现无效凭证。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四条“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 票据无效”的规定, 如果对印鉴不符的付款凭证不予更换, 国库会计档案将出现无效凭证, 使会计档案的真实性大打折扣。

三、建议

(一) 加强审核力度。

前台业务经办员审核凭证, 有时会出现凭证要素不全或错误情况, 待事后监督中心发现此类差错时, 差错凭证已交换给收款单位开户行作记账凭证, 难以将全套凭证退回重开。因此, 经办人员应加强审核工作, 认真核对印鉴, 从源头上控制付款凭证印鉴错漏现象的发生。

(二) 完善制度建设。

由于制度未明确规定对差错凭证应如何整改, 导致各地事后监督整改方法不一。为此, 建议上级行对业务差错的整改标准进行统一, 以规范差错的整改行为。针对国库付款凭证印鉴差错的整改, 建议国库部门收到事后监督通知书后及时通知出票单位, 由出票单位出具印鉴差错确认书, 并将正确的印鉴补盖在事后监督通知书的处理结果栏内, 事后监督中心将国库部门反馈的事后监督通知书随凭证一起装订, 这样既可作为差错凭证的有效说明, 又能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防范资金风险。

(三) 加大科技投入, 尽快完善后督系统, 提高工作效率。

建议上级行要组织科技部门和支付结算部门加强后督系统的升级和完善, 进一步完善系统的操作流程, 尽快增加后督系统对TCBS系统的监督功能, 实现适时和同步监督。

(四) 加大培训力度, 提高事后监督水平。

3.文档及印鉴管理制度 篇三

1、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办公室人员负责收集,份数齐全后交付文档室存档,包括附件、批复、定稿等。

2、档案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履行保密手续,特别是公司机密材料、客户信息、员工个人信息、公司图片等主要资料的保管,确保档案安全与完整。

3、文档原件临时借用的须填写记录表注明用途及时间,如需复印的须报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复印,文档归还后,文档室管理员检查原件无误后填写归还记录。

4、文档原件须外带的须报总经理批准后,填写记录并按手印后方可借出。

5、印鉴的使用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填写《使用记录》并按手印后方可使用。

6、印鉴如非必要严禁带出,确需带出公司使用的,须总经理批准、填写《使用记录》注明“带走使用”并按手印后方可交付。

4.财务印鉴管理制度(范文模版) 篇四

为保证集团资金安全使用,有效防范财务风险,规范集团财务印 鉴的管理,根据集团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印章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印鉴的定义

财务印鉴指集团财务专用章、集团法定代表人印章、出纳印章,以及其他财务预留印鉴。

二、财务印鉴的保管

集团财务印鉴实行分置保管办法: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集团法定代表人印章由综合办公室保管;其他预留银行印鉴由财务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出纳印鉴由出纳保管。财务印鉴保管人外出时,由财务负责人指定临时保管人管理。财务印鉴必须存置于有安全措施的环境中,保证只有印鉴保管人本人才能随时取用。如有遗失或被盗,责任人要及时报告。银行印鉴保管人不得私自将印鉴外借。财务印鉴保管人严禁私自携带印鉴离岗,因公需携带外出时,必须请示财务负责人,并指定一人及以上人员随同,并将财务印鉴分开携带。

三、财务印鉴的使用

集团财务印鉴用于各银行结算业务,集团所有银行票据必须加盖集团财务印鉴。集团印鉴用印时应严格执行用印审批和登记手续。

(一)履行财务印鉴签章手续的审核人为财务负责人或指定代理人,复核人为指定会计人员。(二)办理收支业务必须严格履行集团收支审批制度,不符合审批规定的支出一律不得办理加盖财务印鉴。

(三)银行预留财务印鉴用于非银行业务时,必须经计财部主任审批同意。

(四)各类银行借款、票据或其他向外报送的材料,若需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的,除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外,还需报总经理审批。

(五)严禁领用空白支票,特殊情况领用需层层报批。严禁在空白支票和其他空白文件上加盖财务印鉴。

(六)集团财务印鉴具体使用流程为:出纳人员根据会计凭证或核准的支付凭据开具支付票据,加盖出纳印鉴,并在支票使用登记簿上进行详细登记后,将支付票据及相关支付证明文件交相关指定会计人员审核。会计人员对支票类型、编码、金额、用途及相关证明文件复核无误后在支票使用登记簿上签字,再交财务负责人或指定代理人审核,审核无误后在支票使用登记簿上签字认可,加盖财务专用章,出纳人员必须在财务公章审核加盖后,再加盖其他银行印鉴,到综合办公室加盖法人印章。

四、财务印鉴的移交

出纳印章的保管人在离岗、脱岗、调离时,需将出纳印章交回财务部门。交回的个人印章保存期限为 5 年,期满后按集团规定办理销毁。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印章的保管人离岗或脱岗时,需按财务工作移交管理办法办理印章的移交手续,移交过程中由集团法人或其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同时监交。因启用新印章等原因而失效的旧印 章,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及时回收,回收印章时当事人双方应履行交接手续。回收的印章暂由综合办公室保存,其保存期限为 15 年,期满后按集团规定办理销毁。

五、凡违反本规定者,给集团造成的经济损失、债务纠纷及其他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5.财务印鉴管理制度修订版 篇五

一、制定财务印章管理制度的目的

保证公司财务会计核算的正常进行,加强内部控制机制,维护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印章的使用

2.1所有财务工作用印,须填写《财务印章使用登记簿》。《财务印章使用登记簿》作为用印档案由财务印章保管人留存,重要用印资料,需复印备份存档。2.2 办理各项收入业务

① 检查各项收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单价和收费标准是否准确。

② 检查有没有齐全的计量发货手续,数量、金额计算是否准确。③ 与有关文件、拨款单、合同等相核对,看是否一致、有无差错。

待以上各项逐一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收款业务,并在相关收款凭证上加盖财务印章。

2.3办理各项经济业务支出业务

① 检查原始凭证是否合法、齐全,是否符合要求。② 与计划、合同、计量支付证书等相核对是否一致。③ 有无经办人、计量人、验收人、经办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签字,有无领导审批签字。

④ 检查付款凭证和银行票据金额是否相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有无差错。

待上述各项逐一核对无误后,方可在银行付款票据上加盖财务印章

2.4 财务印章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批准程序使用,不得乱用、错用。印章保管人应负起监印责任,严格审查,注意内容,防止漏洞。

三、财务印章的保管

3.1财务印章由会计主管负责保管。公司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保管法人代表人名印章,出纳会计保管本人印章。

3.2 印章保管人员一律不得将印章转借他人,否则所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员负责。

3.3 财务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公司,确因工作需要将财务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财务印章使用登记表》,载明事项,经领导审批,由两人共同使用。

3.4 财务印章必须安全存放,做到“人走章走,随用随锁”;财务专用印章或法人代表人名章必须放入保险柜保管。

3.5财务印章因不慎丢失,保管人员应立即向银行挂失并向公司领导和会计主管报告,登记作废并及时更换印章。

3.6 对伪造、变造、未经批准刻制财务印章或使用伪造、变造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查处。

3.7 保管财务印章的人员离职时,应办理财务印章交接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四、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

4.1 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4.2未批准的文件、材料;

4.3

空白介绍信、空白凭证、其他空白页等。

五、财务印章的作废和销毁

5.1财务印章的作废包括不适用作废、磨损作废、损失作废等。

6.印鉴管理规定和流程 篇六

1、刻制

印鉴管理员根据新注册或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经企管部部长批准后刻制行政、合同、财务、法人等一类印鉴,费用由各公司承担;公司部门等二类印鉴由公司提出申请,公司经理签字,报企管部部长批准后,由印鉴管理员负责刻制;

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鉴,一旦发现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鉴的情况,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处理;

2、启用

印鉴管理员取回印鉴后需预留印模,填写印鉴启用表,经印鉴管理责任人和部门领导签字后即可启用。

3、管理

档案室印鉴管理员统一管理集团各公司行政、合同印鉴,财务部负责管理各公司财务印鉴;

集团驻地外的印鉴,公司可根据经营业务需要,由各公司提出申请,公司经理签字,经企管人资部部长同意,报总经济师批准后,由各公司驻外分管经理负责管理,部门印鉴由各公司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4、使用

需要加盖印鉴的文件,责任人根据《印鉴使用工作流程》(后附)持印鉴使用审批单,经相关人员审核后,由档案室印鉴管理员依据印鉴使用审批单加盖印鉴。驻外印鉴的使用执行《集团驻外印鉴使用工作流程》,并于每季度初向档案室提供上季度的印鉴使用情况登记表;

杜绝在空白纸张上加盖印鉴、空白表格和空白合同上加盖印鉴

5、注销

档案室印鉴管理员在公司注销后,印鉴随即停止使用,并办理印鉴停止使用入库手续。

7.财务印鉴章管理暂行规定 篇七

财务印鉴章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防范资金风险,规范财务印鉴章的刻制、启用、保管、使用等行为,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印鉴章是指单位在开户银行预留的印鉴,一般由两枚(或三枚)印章组成,分别为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名章(如有必要,也可增加一枚出纳人员名章)。

第三条

财务印鉴章的刻制由办公室拟定专题报告,送财务处等相关部门会签,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再负责统一刻制。

第四条 财务印鉴章的启用,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交财务处负责人按规定使用,并办理相应领用手续、存档。

第五条 未经公司同意,私自刻制、使用财务印鉴章属违规违纪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经办人员和相关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由于财务印鉴章的使用直接涉及到资金的收付,因此必须妥善保管。财务印鉴章分开并确定专门的财务人员保管,其中财务专用章交财务处负责人,法人代表印鉴、出纳人员名章(如有)交出纳人员。如财务负责人或出纳人员外出,财务印鉴章可在履行必要的交接手续后指定专人分别保管。

第七条 财务印鉴章应放置在保险柜或加锁的抽屉里,以防丢失。

第八条 因印鉴章保管人员工作失误造成印鉴章丢失或被盗,根据损失程度和后果追究保管人员的责任,并按公司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第九条

财务印鉴章用于办理收、付款的各种银行结算票据,即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支票(包括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汇兑(包括电汇和信汇)、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信用卡和信用证等。

第十条 财务专用章可在财务人员开具的收据、转账通知单或客户有特殊要求的发票上使用。不可用于替代合同专用章或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财务印鉴章的保管人员应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于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完善的付款票据应拒绝加盖印鉴章。

第十二条 因保管人员工作失职造成公司损失,根据损失程度和后果追究保管人员的经济及法律责任,并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因故变更名称或撤销,以及法人代表变更,财务印鉴章立即停止使用,并封存上交公司办公室听候处置。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

8.印鉴管理制度 篇八

发票及印鉴管理制度

一、发票管理制度

1.1发票统一到财政局领取及销毁。

1.2确定专人负责发票管理、领、退、开具等日常工作。

2.3 开具错误的发票不得丢弃,应加盖作废章或签写作废字样后,粘贴在存根上长期保存。

二、支票管理制度

1.1 支票是付款单位签发通知银行从其帐户中支付款项的凭证。分为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两种,支票从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10天,遇节假日顺延。

1.2 现金支票是向银行提取现金时使用,要在支票背面加盖印鉴;转帐支票是用于同城各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及其他款项往来的结算。空白支票由出纳员保管签发,但印鉴必须另有人保管,实行票章分管。

1.3 支票签发一律记名,签发支票时,必须用碳素墨水填写,填齐所有项目。收款单位名称、签发日期、大小写金额及用途一律不得涂改,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必须清晰,带密码支票要核清密码号,如签发错误不得撕毁,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妥善保存,并在支票使用登记簿上注明作废。

1.4签发支票必须在银行帐户余额内按规定向收款人签发,不准签发空头、远期支票,不准出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准将支票交收款单位代签。

1.5 不准携带空白支票外出,如有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和财务主管批准,并登记清楚用途及限额。

1.6 支票丢失应立即向开户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同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1.7支票领用时手续齐备,“支票领用单”各项要填写清楚。领用人不准弄脏、撕毁,使用时不能超出限额。

1.8 支票自领用起五日内报帐,报帐时要发票齐全,支票号填写准确,如领用的支票五日内没支付的,应及时退回财务部。

三、财务印鉴章的管理

1.1 财务专用印章,用于办理银行款项支付、出具有关票据等业务;法人代表人名印章,用于办理银行款项支付时预留银行印鉴;会计人员人名印章,用于办理财务部门有关会计凭证 等会计业务,对外提供会计报表。

1.2 财务印章是在银行设立账户、支取现金、办理款项结算 的重要依据和证明,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确保指挥部货币 资金的安全;

1.3 财务印章应指派专人分开管理。出纳会计保管本人印章;

1.4 财务印章不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外借;保管人不得擅自将自己保管的印章交他人用、保管,也不得私自接受他人保管使用的印章,特殊情况必须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同意;

1.5财务印章必须安全存放,作到“人走章走,随用随锁”;财务专 用印章或法人代表人名印章必须放入保险柜保管;

1.6财务印章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批准程序使用,不得乱 用、错用。印章保管人应负起监印责任,在监印中应严格审查,注意内 容,防止漏洞。

1.7财务印章因不慎丢失,保管人员应立即向银行挂失并向财务部门负责人报告,然后及时更换印章;

1.8原财务印章作废或因故变更时,原印章应报请单位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销毁处理,销毁时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在场监销。

9.印鉴管理制度 篇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X农村信用社结算客户预留印鉴卡的使用和管理,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支付结算风险,确保营业机构及客户资金安全,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第16号)及《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第485号)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印鉴卡是指加盖有凭预留印鉴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客户预留在开户机构的签章的卡片,是客户办理支付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XXX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XXX联社)印鉴卡作为重要物品管理,空白印鉴卡XXX联社统一样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XXX农村信用社所有机构,包括营业机构、事后监督部门、市县级行社结算中心、省联社运营管理部等。

第二章

印鉴卡的设立

第五条

客户申请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定期 存款账户、单位通知存款账户、单位协定存款账户和同业业务账户等,应向开户机构提交开户申请书、开户资料和预留印鉴,开户机构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第16号)及《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第485号)中的相关要求审查客户开立账户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

客户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按规定使用支票的,除应向开户机构出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中所规定资料外,必须预留印鉴。

第七条

法人机构和其他单位在开户机构预留印鉴卡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机构或者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的代理人的印章,但预留代理人印章的必须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个人在开户机构预留印鉴卡上的签章应为个人印章。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客户在开户单位预留印鉴时,盖章应完整、清晰,印章必须端正不能倒置,各枚印章之间相互不能交叉重叠。预留印章材质必须符合规定,不能使用原子印章(万次印章)。

第九条

印鉴卡上的启用日期是指账户正式生效日期,该日期由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填写在印鉴卡上,并告知客户。

第十条

开户机构必须在营业柜台为客户办理开户手续,严禁离柜操作。受理开户手续时,经办人员和业务主管人员必须同时在场, 严格审核有关开户资料,确保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由他人代理开户的业务,还应出具被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对所提供的身份证件要通过身份证核查系统进行核查确认,对可疑的开户申请人要将其提供的各种资料送到相关发证机关进行真实性审核,确保开户资料真实可靠。

客户预留印鉴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人员(以下简称客户)加盖。将客户留存联交还客户时,要求客户核对并在信用社留存的印鉴卡(所有留存联)上签字确认,经办人员须告知客户必需妥善保管印鉴卡。

第十一条

印鉴卡的设置必须经会计主管审核。会计主管审核印鉴卡上的各项要素及预留印鉴式样齐全无误后,需在印鉴卡正面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客户开户资料和预留印鉴卡经开户机构审核后,不允许再由客户或非经办人经手,不允许银行内部违规调阅、复印和使用。如有关材料在银行审核后被客户以任何理由取回或经手,则此次开户视同无效,客户将有关资料再次交回时,开户审核手续和程序按新开户处理。

第十三条

预留印鉴卡至少一式六份,且每份要素齐 全、一致,加盖开户机构“业务公章”后方可使用。其中:一份交客户留存,作为办理印鉴更换或销户退回时的依据;一份随开户资料归档保管;一份由前台经办人员做重要物品单独保管,用于对客户支付凭证上的印鉴审核;一份由前台复核人员做重要物品单独保管,用于对客户支付凭证上的印鉴复核;一份由事后监督人员做重要物品保管,用于对客户支付凭证的印鉴事后核对。一份在会计主管手中保管,用于业务复核和每月与保管人核对印鉴卡的管理。会计主管要将预留印鉴的使用及保管情况登记在“会计专用印章及重要物品保管使用登记簿”上。

各营业机构可根据业务需要(单独设立对账员、对账复核员岗位的也要分别留存印鉴卡)增加客户预留印鉴卡的份数。

第三章 印鉴卡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各机构使用印鉴卡的相关人员为印鉴卡日常管理的责任人,印鉴卡必须按印鉴卡号分页存放于“印鉴卡保管簿”内,严禁违规存放,严禁借与他人。

第十五条

印鉴卡变更时会计主管人员应在“结算账户开(销)户及变更登记簿”中登记变更信息。

第十六条

“印鉴卡保管簿”属重要物品,其保管人员在营业期间,不得将其保管的“印鉴卡保管簿”随意乱放,不得 将“印鉴卡保管簿”交给与核印无关的人员使用,“印鉴卡保管簿”的保管人员临时离岗应将其保管的物品入柜(箱)上锁。营业终了,“印鉴卡保管簿”的保管人员应将“印鉴卡保管簿”入箱柜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各岗位相关人员所保管的“印鉴卡保管簿”单人使用,单人保管,不能交叉使用,也不能交叉保管。

第十八条

“印鉴卡保管簿”的保管人员在工作调动、轮岗交接时,做好印鉴卡及“印鉴卡保管簿”的交接登记工作。

第十九条

市县级运营工作主管部门必须依据《XXX农村信用社会计检查督导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检查督导频率对印鉴卡的设立、保管和使用等日常管理实行检查,会计主管每月至少要检查一次,县级联社每季至少要检查一次,核对各印鉴卡保管人员的“印鉴卡保管簿”和“结算账户开(销)户及变更登记簿”的印鉴卡数量是否相符,确保印鉴卡不被调换或丢失,并将检查结果登记“会计人员工作日志”备查。

第二十条

印鉴卡正式启用当天,前台经办人员应将其中一份传递至事后监督中心,以备事后监督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客户预留印鉴是其凭以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依据,凡加盖预留印鉴的支付凭证,无论金额大小,都应双人逐笔折角与预留印鉴卡进行核对,对于大额资金(可由各法人机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经办人员审核的基础 上,由会计主管人员和事后监督人员执行“双角核印”的办法与预留印鉴卡进行核对。

第二十二条

客户申请销户应交回印鉴卡片,如因保管不善无法交回,应由企业出具相关情况说明,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可办理清户手续。销户十日后,销户经办员收回所有保管人员(除事后监督外)保管的印鉴卡,交给账户管理员随账户变更资料入客户档案归档保管,同时会计主管人员在“结算账户开(销)户及变更登记簿”中进行登记并注明销户日期及销户信息等。事后监督人员收到销户信息后将其保管的印鉴卡撤出做销户最后一笔支款凭证的附件。

第二十三条

营业机构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入“久悬账户”(第十三个月)管理。需转入久悬账户的,由会计主管人员根据系统产生的“久悬账户提示清单”填写“久悬账户转列清单”(清单中列明相关单位的名称及账号并加盖本机构业务公章),同时将款项转入“久悬账户”。前台所有印鉴卡保管人员将本人保管的转入久悬账户的印鉴卡全部核对无误后,入“印鉴卡保管簿”单独保管。前台将 “久悬账户转列清单”传递至事后监督,事后监督主管人员依据“久悬账户转列清单”将其印鉴卡统一入“印鉴卡保管簿”单独保管。久悬账户客户主动销户的比照客户主动申请销户执行。第二十四条

“久悬账户”满两年,客户仍未支取的,按规定转入营业外收入。由会计主管人员填写清理久悬账户清单(清单中列明相关单位的名称及账号并加盖本机构“业务公章”)并将款项转入营业外收入,同时登记“账销案存登记簿”。经办员与会计主管将转入营业外收入账户的印鉴卡全部核对无误后,交给账户管理人员随账户变更资料入客户档案归档保管,清理久悬账户清单随当日传票传递到事后监督中心,事后监督中心经办员与主管人员依据清单内容抽出并核对印鉴卡,并将印鉴卡做转出传票的附件。

第二十五条

经办人员为客户办理销户后,需要在客户预留印鉴卡上加盖“注销”章并填写注销日期;营业机构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入“久悬账户”管理的,应在客户预留印鉴卡上加盖“久悬账户”章并注明转列日期。“久悬账户”转入营业外收入的应在客户预留印鉴卡上加盖“账销案存”章并注明注销日期。上述交易完成后必须在“结算账户开(销)户及变更登记簿”中进行详细登记。

第四章

印鉴卡的更换

第二十六条

客户因人员变动、印鉴遗失或损坏、账户名称变更和其他业务需要等要求更换预留印鉴的,须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5]第16号)中的相关要求审查客户出具的变更银行 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的“变更印鉴申请书”(附件2),相关证明材料、主管部门的证明或批文、工商部门的变更通知书和新发证照等合法文件,重新预留印鉴卡。

第二十七条

更换印鉴卡必须由经办人员和会计主管共同审核,比照印鉴卡的设立操作,并审核新印鉴卡的各项要素是否符合要求、所盖的旧印鉴与原印鉴卡的预留印鉴相符(印鉴遗失除外)。

第二十八条

客户在更换印鉴前以旧印鉴签发的支付凭证在票据提示付款期内仍然有效,在此期间新、旧印鉴卡同时使用。

第二十九条

更换印鉴十日后,经办员收回印鉴卡保管人员(含事后监督)保管的旧印鉴卡并加盖“注销”章填写注销日期,交给账户管理员随账户变更资料入客户档案归档保管,会计主管在“结算账户开(销)户及变更登记簿”中进行登记并注明注销日期。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及后果按《XXXX农村信用社案件及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赔罚”、“走人”和“移送”的有关规定(试行)》及《XXX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规定》等制度进行相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XXX农村信用社联社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授 权 委 托 书

授权单位名称: 授权人(单位法人):授权事项: 接收人:

授权人签字:

年 10

接收人签字: 月

附件2:

变更印鉴申请书

____信用社(行):

我单位因____________。现特向贵处申请办理印鉴变更手续,请贵处给予办理。

特此申请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10.如何更换银行印鉴 篇十

1、法人、私章所属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旧印鉴卡片(如遗失,请开立单位证明,说明丢失原因,并注明:“有因此引发的一切经济纠纷由我单位承担”等字样)。

3、公安局收回旧公章的收条或报案回执或遗失声明作废的报纸原件、复印件。

4、公安局的刻章卡原件、复印件。

5、变更印鉴申请书。

6、企业名称或法人变更:提供工商局变更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7、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复印件。

8、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复印件。

9、国、地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复印件。

10、开户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11、法人授权委托书。

1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11.印鉴章管理规定 篇十一

为防止因财务印章管理不善而出现的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一、财会部门管理和使用的印鉴章包括公司总部和机关财务“财务专用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人名章、财务专用章和负责人的人名章。

二、各部门财务专用章应依照国家有关制作单位印章的程序和当地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印章式样制作。

三、财务印鉴章在使用前,应在财会部门的《财务专用印章使用保管登记簿》上预留印模,注明启用日期。并办理有关保管使用人的签收手续。更换保管人时,要办理交接手续。公司及财会部门对字迹不清或其他原因停用的财务专用章,应经过公司财务资金总部书面审批后方可更换或销毁,并在《财务专用印章使用保管登记簿》上注明销毁和更换日期。

四、财务印章在未启用或停用期间,必须加封或由财会部负责人指定专人放入保

险柜妥善保管。财务印章停止使用时要在“财务专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注明停止使用日期。

五、支票印鉴章保管,为明确财务会计岗位责任,加强内部牵制,支票印鉴章实行出纳、会计分别管理。财务室银行预留印章叁枚,出纳保管两枚印章,另一枚由会计负责保管。印章应分保险柜存放。

六、财务印鉴章、公司或部门负责人的人名章要指定专人分别保管,不得将所印

签章连同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由同一个人保管。如因未按本办法执行而出现问题,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七、除“财务专用章”、“结算专用章”和人名章等财务印鉴章以外的涉及到资金收支所使用的其他印章,有关单位应自行制定相应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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