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预算审计实施方案(通用7篇)
1.部门预算审计实施方案 篇一
发展改革委20XX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XX年11月至20XX年3月,审计署对发展改革委20XX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委本级和所属宏观经济研究院等16个单位,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延伸审计。
一、基本情况
发展改革委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委本级和19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财政部批复发展改革委20XX年度部门财政拨款支出为1XX XX4.79万元(含政府性基金预算,下同),发展改革委决算(草案)反映的当年财政拨款支出92 740.52万元,其部门预算与执行结果的差异总额为19 384.27万元,差异的具体情况及产生原因见附表1。
本次审计发展改革委本级及所属单位20XX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共计93 599.49万元,占部门财政拨款支出总额的83.48%。审计查出预算执行中不符合财经制度规定的问题金额9775.38万元,其中20XX年9356.72万元;其他财政收支方面不符合财经制度规定的问题金额3992.61万元。上述问题对发展改革委20XX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的影响见附表2。
审计结果表明,发展改革委及本次审计的所属单位20XX年度预算收支基本符合预算法和其他财经法规的规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基本符合会计法及有关财会制度规定,对以前年度审计发现的问题积极进行了整改。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20XX年,所属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下属培训中心收支未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范围。
2.20XX年,所属宏观经济研究院本级、经济研究所等6家单位多列报人员24名多申领人员经费预算。
3.20XX年,所属国家节能中心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项目经费超预算支出163.09万元,未履行备案手续;国防动员研究发展中心和药品价格评审中心将日常公用经费68.93万元、33.66万元,自行调剂用于人员经费;国家节能中心、国际合作中心等3家单位取得的事业收入超预算3585.63万元。
4.20XX年,所属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小城镇中心)在往来科目核算部分收支,涉及金额3575.75万元,造成决算(草案)少计收支。
5.至20XX年底,委本级拨付宏观经济研究院、国际合作中心等XX家所属单位的委托课题费和培训费,已全部列支出,但实际结存XX32.89万元,其中20XX年10XX.23万元。
6.20XX年11月,所属国防动员研究发展中心支付课题经费45万元,并全部列支出,但至20XX年底,实际结存36.33万元。
7.20XX年,所属国防动员研究发展中心使用虚假发票套取现金16.7万元,向职工发放移动电话通信费等;能源研究所下属《中国能源》杂志社、投资研究所下属《中国投资》杂志社和产业研究所使用虚假票据等分别套取现金55.71万元、16.11万元和3.65万元,用于发放工资、劳务费等。
8.20XX年,委本级接受24家单位资助33人次出国(境)费用共计157.03万元;4个出国(境)团组存在未经批准延长境外停留时间、超标准列支住宿费6.XX万元、违规拆分报批等问题;还有43个团组未按规定提交出访报告。
9.至20XX年底,委本级和所属离退休干部局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21辆;至20XX年2月底,委本级尚未完成核定的9辆超编车辆的处置工作,7辆已上交的公务用车未核销固定资产。
10.20XX年,所属市场与价格研究所、经济研究所等3家单位非财政拨款的因公出国(境)费和公车运维费超预算支出40.54万元,均未履行备案手续。
11.20XX年,所属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超预算支出公务接待费93.XX万元。
XX.20XX年,委本级1个国际会议超标准支出会议费163.9万元;5个会议向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和企业转嫁费用52.02万元;7个国际会议违规列支管理费4.XX万元;所属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1个会议人数超标准。
(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20XX年至20XX年,所属价格认证中心以办培训班的形式,违规开展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收取培训费183.52万元,其中20XX年XX8.16万元。
2.20XX年,所属中国设备管理协会自定项目,收取制冷空调维修资质认证评审费和煤矿设备维修资质认证评审费、审验费53万元。
3.所属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将部分考试项目委托与协会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实施,20XX年收取考务费等741.9万元,且未纳入协会预决算。
4.所属对外开放咨询中心违规改变厦门综合服务楼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用途,与企业合作建设酒店式公寓,20XX年该中心将上述相关权益转让,收取费用211.86万元。
5.20XX年7月,所属宏观经济研究院未经批准,同意所属北京国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转让下属公司部分股权,转让价格XX15万元。
6.20XX年,所属小城镇中心未经批准,以自有资金570万元在张家口市购买酒店式商品房8套。
7.至,所属价格监测中心使用自有资金17.49万元以个人名义购置3套房屋作为职工宿舍,中国开发区协会使用自有资金74.9万元以个人名义购置3套房屋作为职工宿舍,相关房屋产权均登记在个人名下,未记入单位固定资产。
8.20XX年,委本级少计固定资产693.94万元;所属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投资研究所和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少计对外投资231万元。
9.截至20XX年底,所属宏观经济研究院下属经济研究所等9个基层预算单位尚未申请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该院20XX年3月未报财政部备案开立定期存款账户,转入资金5000万元,存款本息已于20XX年1月归还至单位基本账户。
三、审计处理情况和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预算编报不完整、多申请人员经费预算、超预算收支未履行备案手续、在往来科目核算部分收支问题,要求完整、准确编报部门预算,严格履行备案手续、调整会计账目和决算(草案);对调剂使用预算资金和决算支出不实问题,要求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调整会计账目和决算(草案);对以虚假发票套取现金问题,要求取得真实凭证,调整会计账目,并依法缴纳税款;对因公出国(境)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求今后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超编配备公务用车、公务用车清理不到位问题,要求按照有关规定纠正处理,加快资产核销工作,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对超预算、超标准列支公务接待和会议费问题,要求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纠正处理;对违规收费问题,要求清理收费行为,取消自定收费项目;对项目建设和处置不合规问题,要求尽快清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资产购置不合规问题,要求按规定补办报批手续和妥善解决房屋产权问题,调整会计账目和决算(草案);对少记资产、对外投资问题,要求调整会计账目和决算(草案);对银行账户管理不规范问题,要求按规定设立财政零余额账户。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发展改革委应进一步改进预算编报和管理工作,严格“三公”经费和会议费管理,加强资产管理,规范对外投资等经济活动,加强会计核算基础工作。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发展改革委正在组织进行整改。对43个团组未按规定提交出访报告问题,已有37个团组补交了出访报告;对中国设备协会违规收费问题,已研究明确取消收费项目,对少计对外投资30万元问题,已进行了账务调整;产业研究所对以虚假票据报销问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批评,调整了会计账目,依法补缴了个人所得税;对违规开设定期存款账户的问题,宏观经济研究院已纠正。具体整改结果由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告。
附表:1.发展改革委20XX年度财政拨款预算执行总体情况
2.发展改革委20XX年度重点审计单位财政拨款预算执行情况
2.部门预算审计实施方案 篇二
我国绩效审计的源头可以追溯至20世纪80年代初期, 当时我国审计部门仅仅是在开展财务审计的同时, 进行了一些经济效益审计的尝试。全国审计工作会议在2002年首次提出“要把财务收支审计与经济效益审计结合起来, 促进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从查处严重损失浪费入手, 积极探索经济效益审计”, 这标志着绩效审计实践的正式开展。国家审计机关开始进行公共资金领域的经济效益审计探索, 在审计报告中注意披露和反映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因决策失误和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浪费以及国有资产的流失等问题。
2003年, 审计署制定并颁布了《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 提出了“实行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审计与效益审计并重, 逐年加大效益审计分量”的要求。随后, 2006年9月审计署又颁布了《审计署2006至2010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 进一步提出“全面推进效益审计, 促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资源利用效率、效果, 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2008年, 审计署颁布《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 提出了渐进式绩效审计改革规划, 即“2009年建立起中央部门预算执行绩效审计评价体系, 2010年建立起财政绩效审计评价体系, 2012年基本建立起符合我国发展实际的绩效审计方法体系”。因此, 当前我国绩效审计工作战略规划可以理解为:以预算执行绩效审计为先导, 培育绩效审计文化, 夯实改革基础, 逐步将审计范围扩充至财政绩效审计以及全面绩效审计。
二、部门预算执行绩效审计的规则定位
引入部门预算执行绩效审计的规则定位旨在明确预算执行绩效审计的评价对象与审计原则等问题, 解析预算执行绩效审计区别于传统财务审计的内在特点。虽然学术界对于绩效审计的概念尚未形成权威性的界定, 但是一般认为绩效审计的核心内涵在于对被审计单位履行职责过程中所用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的审计调查与评价。显而易见, 这与以检查合法性与合规性为主要目标的传统财务审计存在明显区别, 需要围绕以绩效为重心的审计目标设计相应的审计方法、审计程序与审计评价体系。承前所述, 预算执行绩效审计作为我国绩效审计渐进式改革的前期试点, 与综合性绩效审计相比, 又具备局部性的以预算执行绩效为重心的特点, 对应的规则定位同样需要结合绩效内涵加以梳理。
以部门预算执行绩效为关键词的审计评价对象理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框架来理解:部门预算是由政府各部门编制, 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立法机关审议通过, 反映各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的公共收支计划和法律文件。这也为将预算执行绩效审计对象界定为收入与支出预算两类范畴提供了直接根据。细化后的收支预算项目, 如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人员支出、公用支出等则是评价对象的逐层展开。
预算执行绩效作为绩效审计改革过程中的一个衍生概念, 理应是传统绩效内涵与公共部门预算特征相结合的产物, 充当绩效管理理论重要组成部分的绩效考评理念正是提炼预算执行绩效审计原则的理论依据。挖掘“3E” (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理念与部门预算的内在拟合是理解预算执行绩效审计原则的关键环节。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预算支出的经济性是财政活动的先导和基础, 效率性是财政有效性机制的外在表现, 效果性是财政活动最终效果的反映。在财政预算分配的实际工作中, 忽视支出的最终目标而单纯追求经济和节约, 或不顾效益单纯追求效率, 或为了追求所谓的“效益”而不顾资源状况, 最终都会影响支出的综合绩效。
三、部门预算执行绩效审计的评价指标
根据预算执行绩效审计对象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框架的理解, 结合细化为预算执行过程与预算执行结果的绩效审计原则, 设置相应的预算执行过程绩效审计评价指标。预算执行过程绩效审计是定位部门预算执行阶段的过程评价, 主要源自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的评价数据实质上也代表了对部门预算管理流程的事中评价, 因此可借助数据之间的勾稽对应关系, 设置有理有据的评价预算执行过程绩效的指标。
预算执行过程绩效审计的重点在于收入预算组织、支出预算控制与预算调整三个方面, 收入落实得力、支出控制有度、预算调整有效代表了预算执行过程绩效的良好状态。收入预算组织评价预算收入的实际落实能力, 应设置预算完成率、财政拨款预算完成率与自筹经费预算完成率指标, 分别考核整体预算落实、获取财政拨款能力以及自筹经费到位情况。支出预算控制主要衡量预算的适度节支能力, 应设置支出预算完成率、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与基建支出预算完成率指标, 分别评价支出总量与分量的适度节支情况。预算调整则是对预算严肃性的反映, 应按照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两类基本类型, 分别设置收入预算调整率和支出预算调整率指标。预算一经审核除非发生不可预见重大情况方可调整, 调整次数越多、调整数额越大说明预算的预见性较差, 管理绩效较低。
预算执行结果绩效审计是定位部门预算执行阶段的结果评价, 主要依据预算决算报表得出评价数据, 代表了对部门预算管理流程的事后评价, 应借助数据之间的勾稽对应关系, 设置有理有据的评价预算执行结果绩效的指标。
预算执行结果绩效审计作为预算管理流程终结阶段的评价, 一方面应该保持与预算执行过程绩效审计的逻辑对应关系, 实现从过程到结果的综合评价;另一方面必须基于预算单位事业性质考虑预算决算绩效的表现形式, 设置客观科学的反映预算执行结果的指标体系。据此, 预算执行结果绩效审计指标可进一步细分为预算收支保障绩效、财务状况绩效与事业发展绩效三类。
首先, 与预算执行过程绩效审计指标保持对应, 预算收支保障绩效同样从收支平衡和收支配比角度设置绩效审计指标。在预算收支平衡绩效下设置预算执行收支平衡率与预算执行收支结余率指标;在预算收支配比绩效下设置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与基建支出保障率指标。通过与预算执行过程绩效审计指标数值的纵向比较, 实现全过程的绩效审计。
其次, 将财务绩效分解为筹资能力、偿债能力与资金能力。在筹资能力下设置自筹收入、拨款收入、贷款收入以及自筹基建资金比率指标, 评价预算单位多方位筹措资金的能力;在偿债能力下设置资产负债率与流动比率指标, 考核预算单位短期偿债能力与长期偿债能力;资金能力可通过自有资金净额、可临时周转货币资金两个绝对数指标来反映, 衡量预算单位资金结余满足流动性支付需求的能力。
最后, 事业发展绩效作为预算执行结果绩效审计的重要内容, 必须与预算单位的公共服务性质相挂钩, 对其事业绩效的评价应综合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指标的设置从属于预算单位的事业属性, 事业属性差异化随之带来指标的特性化, 这部分指标需要结合预算单位事业属性特点进行规划。
综上所述, 从预算执行绩效审计的实施背景出发, 解析预算执行绩效审计的规则定位, 构建初步的绩效审计评价指标, 有利于绩效审计渐进式改革的有序推进。
【注】本文系全国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 (项目编号:DFA060116)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 (项目编号:08ZS93) 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孟华.增强责任性与改善绩效——政府绩效审计的目标剖析.审计研究, 2008;5
[2].谢志华, 孟丽荣, 余应敏.政府绩效审计职能之二维层面:解除受托责任与实现决策有用.审计研究, 2006;3
3.部门预算审计实施方案 篇三
【关键词】新形势;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存在的问题;对策思考
新形势下,我国的地方财政管理制度有了进一步的改革,制度的革新促进了部门审计工作的发展。从基层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的结果来看,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总体是好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常见的问题,如预算编制不够细化、部分项目预算执行率偏低、政府采购执行不到位等。
一、预算执行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存在的原因
1.预算编制问题
预算编制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年初预算编制不够细化。基层单位编制资金预算时为了让资金使用更方便往往将项目名称编得较为笼统,并无进一步细化至具体项目和项目使用单位。第二,预算编制不够完整,预算单位未将上年结余资金编入当年的预算中,部分基层单位还存在未将非税收入纳入年初预算,导致部分非税收入长期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第三,部分专项资金仍存在由主管部门代编预算的情况。
2.部分项目预算执行率偏低
部分项目资金的预算执行率偏低,其原因主要包括:第一,有些专项经费上级部门到年中才拨付至相关单位,造成基层部门来不及安排使用,年底结余较大。第二,预算编制时部门相关人员对项目的估计不合理、不准确,导致资金无法使用。第三,部门预算与政府预算编制口径不一致导致时间间隔长,基层单位的预算资金大多在3月中旬后才开始下达,拖慢了基层执行的时间。第四、部分单位重项目立项,轻项目执行,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益。
3.政府集中采购执行不到位
部分单位仍存在分拆项目来规避政府集中采购、采购合同签订不规范的现象。一方面,由于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内容的欠缺。街道所属部门较多社会事务繁重,采购项目数量大,在目前的人手条件下无法编制较为完整的采购预算,给基层分拆项目提供了空间;另一方面,政府集中采购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涉及到工程、绿化、消杀服务等多个学科知识,对采购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而当前队伍的工作人员多数未经过专业训练和学习,相关知识和技能较为匮乏。
4.三公经费管理和使用不够规范
“三公”经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费、公务出国(境)费。近年来,“三公”经费管理和使用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如,部分单位的接待费用 “水涨船高”,接待费用超过了机关公用经费2%的比例规定;少数单位为了减少公务接待的开支费用,将一些接待费隐藏在单位的“误餐费”中;少量单位仍存在通过购买非定编车辆方式增加一般公务用车。究其根本,在于“三公”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存在不足。首先,缺乏有效的管理办法,导致“三公”经费使用随意性较大,其次,部门“三公”经费的报销管理不够规范。尽管国家、省、市制定了一系列文件规范三公经费,但基层在具体实施过程仍存在许多实际困难,造成“细则跟不上形势”,三公经费的预算没有细化到具体项目和金额上,“留有真空”。
二、对存在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1.完善机制,加强预算单位的内控管理
财政的管理工作需要完善的管理制度,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具体的问题需要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进行创新和改革。例如,针对部门预算批复下达不及时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使部门预算与政府预算编制口径一致,以此来解决人大审批期与预算批复期与滞后问题。总的来说,一方面,需要制定完善的、具体的管理、监控和评价机制,通过机制的科学性逐步完善相关标准;另一方面,加强预算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不断细化业务操作规程,做到事事有章可循,杜绝支出管理中的随意性。
2.加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建立科学合理的现代预算编制制度,将“三公”经费、采购等支出预算具体到实际项目中,对于各部门的资金支出审批、核算、报销工作需要进行源头审核控制,明确支出内容。首先,财政部门要尽早敦促部门提前着手预算编制,积极推进预算编制趋于严密。其次,要提前介入财政预算草案编制,要及时了解部门制定预算收支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具体实施情况;最后,设立预算专家咨询组,充实预算技术力量,为提高预算编制科学性奠定良好的基础。
3.加强预算绩效管理
首先,要强化预算执行的制度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形式。在预算执行控制体系中引入基本的预算支出绩效控制,预算编制时对项目是否满足预算绩效的基本目标作为选择项目和批复项目金额的依据。其次,开展科学化的绩效评价模式,通过兼顾财务和非财务、内部与外部的平衡体系来设计考核指标,提升预算项目资金的使用绩效。最后,加强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建立严格的绩效考核奖惩制度,对所有部门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考核,做到“奖惩分明”,不断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三、结束语
预算执行审计在审计机关的工作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新形势下,预算审计受到的社会关注度越来越多,其中存在的问题就逐渐凸显出来,例如政府采购、“三公”经费等。这就要求相关部门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的机制、强有力的内控评价体系并积极的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提升单位的预算管理水平。同时,通过预算执行审计工作了解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的发现和整改问题,促进我国的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周婕.审计视角下部门预算执行的问题及对策[J].宁波经济(三江论坛),2014(6).
[2]宋达,郑石桥.政府审计对预算违规的作用:抑制还是诱导?——基于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数据的实证研究[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4(11).
4.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中常见问题范文 篇四
一、预算编制常见问题及查证方法
(一)少报、瞒报和漏报收入项目。
1、未将上年的公用经费、项目结余资金纳入年初预算管理,编入当年的部门预算。
二、三、此类问题应审查上年经常性结余、专项结余账户账面余额和年终预算收支调入往来账户金额,采用比较法对比账面金额与预算收入编制、批复表中的上年结余金额的一致性,确定判断上年结余纳入年初预算的完整性。及查证方
2、未将预算外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其他收入全部纳入收入预算编制。查阅部门收费许可文件、许可证及经营业务,掌握部门的收费项目及经营项目,并查阅上部门收入决算报表;将上述资料反映的部门收入项目、金额与编制的收入预算对比,查找出是否少报、瞒报和漏报收入。
现实中,上述1、2项工作可能未做,这就是个普遍性问题应予以揭示。
(二)项目预算编制不细化、不具体。年初项目预算未编制到具体项目和用款单位,项目设立统笼、流于形式,如教育部门预算编制中以“中小学校危房整治”项目名义申报项目资金,但未落实到具体的学校和危房上。
此类问题主要查证方法:查阅部门项目编制说明、预算编制表、项目设立依据、立项审批和财政预算批复文件等资料,对比部门预算编制与财政批复资料,查找出预算不细化的项目与金额,并重点审查此类项目资金安排、拨付和项目完成情况,若存在拨付不及时、资金大额结余或项目进度迟缓等问题,要进一步印证此项目预算编制的不细化。
(三)多报部门预算。
部门在编制预算时,将部门的超编人员、所属非预算单位人员、已报废的车辆数量编入部门基本经费预算,形成多报公用经费。应审查部门上年末编制、实有人数,查阅编办人员编制文件和上年12月人员工资发放表,审查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卡片及资产清查资料,抽查车辆、实物数量;与预算编制、批复表中人员、实物数量是否多计,确定多报预算金额。
二、预算执行常见问题及查证方法
(一)向下属单位批复预算不及时、截留二级部门预算资金。部门预算经人大审查、财政批复后,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及时向所属二级单位批复预算,本级预留、截留二级部门预算资金;随意调整预算科目与项目,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用途,特别是专项资金用途等问题。按照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要求,对比向下属单位批复预算文件,审查特定和非特定项目数量、金额批复的一致性,批复时间是否超过规定时间;若故意延误批复时间,向下批复项目数量、金额少于财政批复项目及金额,可判定为批复不及时和故意截留预算资金。
(二)向下属单位拨付预算资金不及时、不合理,无预算拨款。
未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和所属单位职责任务等分配预算资金,未细化落实到具体单位和项目,或将资金安排拨付给非预算单位等不属于部门预算范围的事项,拨付不及时影响项目进度和事业发展。
(三)违规收费、罚款。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征收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无证收费,以及乱收费、乱罚款、超标准、超范围或应征未征、随意减免非税收入等。
审查部门收费项目的审批文件和收费许可证,抽取部分收费票据和收费台账,对照部门执行标准和范围,审查是否存在多收费、乱收费;全年应收额与实收额对比,并抽查部分缴费单位及个人缴费金额与收费标准对比,确定是否存在应征未征或随意减免的问题。
(四)未执行“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规定。执收执罚收入未严格执行收缴分离、票款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内外管理的收入未全额及时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违规开设过渡户隐瞒拖欠、坐收坐支、转移、截留财政收入。
1、审查收入过渡户开设的审批依据,过渡户资金解缴与规定按时间比较,是否存在拖欠;查阅收费票据月报表和票据领销登记簿,对比报表收费金额与暂存款账户、收入过渡户收入金额是否相等,判断收费与入账金额的一致性;
2、审查暂存款账户核算的支出,查阅支出会计凭证,是属于款项解缴或直接列支费用,审查暂存款账户月(年)末余额,对长期挂账的资金进行询问了解相关人员,判别是否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或截留财政收入。
(五)收费票据管理及使用不合规。
财政票据领用发放未实行领销存登记,票据管理内控制度不健全,存在漏洞,未做到月清月结和票款同行,用自购、自制或其他票据乱收费。
查阅票据核算管理电子数据或领销存登记簿台账等资料,盘点票据实存数与账存数是否相等,查阅票据管理制度,对制度的执行进行实行实质性测试,判断制度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六)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或专项资金。
将与本项目无关和不应由本项目承担的事项费用等在该项目资金中列支,形成挤占项目资金;将本项目(专项)资金挪用于其他项目、基本建设或职工福利等,形成挪用项目(专项)资金。
查阅项目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用途等文件资料,审查项目(专项)支出明细账户,调查核实列支的会计记录与实际事实,追踪资金流向和使用,核实支出的真实合规性;核实项目完成程度并与年初计划比较,分析项目未完成的原因;判断是否存在挤占或挪用项目(专项)资金。
(七)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列支。
部门自行购置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办公设备、建设工程、货物及服务,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查阅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和相关集中统一采购规定,审查支出账户购置设备、货物等会计凭证记录事项,查阅相应的购销合同、购置审批、验收记录及付款方式等财会、文书资料,累加自行购置设备支付金额,确定违规采购行为和金额。
审查与下级单位往来、银行存款等账户,查阅资金拨付、入账时间,对照项目完成计划和实施进度资料,确定资金拨付金额与项目完成量是否一致;项目性质、资金额度的分配与所属部门单位的职责相关联程度,是否具有正相关,确定分配是否合理;审查拨出经费账户记录,检查拨给单位是否属于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审查单位设立的批复文件等资料,确定是否属于非预算单位。查阅项目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用途等文件资料,审查项目(专项)支出明细账户,调查核实列支的会计记录与实际事实,追踪资金流向和使用,核实支出的真实合规性;核实项目完成程度并与年初计划比较,分析项目未完成的原因;判断是否存在挤占或挪用项目(专项)资金。
(八)转移、截留财政资金。
将项目资金拨付给下属单位或非预算单位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事项上,转移财政资金使用范围和用途;通过虚假的业务往来,将部门资金支付给经济业务提供单位,再由对方将资金陆续转回并用于其他非正常支出或留作他用,达到转移、截留目的。
审查拨出经费账户记录,查阅拨款的依据及预算批复,调查收款单位的入账记录;查阅经济业务的合同、签证、验收、入库等资料,调查对方的入账记录,审查异常的往来款项,厘清资金的流出流入,判断经济业务的真实性。
(九)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
年终将预算结余资金,通过编制虚假的经济事项和项目,进行虚报费用及列支,将预算资金报出后存入单位其他及个人账户;或将行政性收费、其他收入隐瞒不入账,存入私设的“小金库”;并在其中列支非正常支出。跟踪资金流向,查阅业务资料,询问相关人员,查询开户情况。
5.部门预算审计实施方案 篇五
一、预、决算编制及预算批复方面
1.预算收入不完整,应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未纳入预算或未全部纳入预算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九条“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2)《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56号)第十七条“部门收入预算,包括财政预算拨款和补助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含财政专户核拨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
其他收入等预算”。
(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津财预[2 0 1 0]7 6号)“自2 0 1 1年1月1日起,除教育收费继续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外,市级预算单位的各项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填报缴款
书,上缴市级国库”。
处理处罚依据:(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五条“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2.动用上年结余安排本年支出未纳入预算管理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上一结余用于本安排的支出”。
(2)《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项目预算管理的意见》(津政发〔2009〕038号)“
四、终了后,部门项目资金结余总额超出项目预算规模20%以上部分,以及中项目未实施形成的结余,原则上由市财政局核减预算并收回资金”。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3.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完整
定性依据
(1)《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56号)第三十条“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根据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将部门预算中应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草案”。
(2)《天津市标准周期预算管理办法》(津政发[2001]51号)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政府采购目录要求,将公用支出预算和专项支出项目备选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支出,进行筛选和分类排序后编制”。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4.未按规定申报追加或调整预算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2)《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56号)第四十条“部门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由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不影响总预算收支平衡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财政部门相应办理预算调整变更手续;影响总预算收支平衡的,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5.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拨款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 各部门、各单位编制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预算执行情况和本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2)《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56号第二十三条 “人员支出预算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人数和人员支出定额标准编制。在职人数以编制管理部门确定的编制为依据,超过编制的按编制数核定,没有超过编制的按实有人数核定;编制管理部门没有确定编制的单位,以1999年财政部门核定的人数作为编制核定。离退休人数原则上据实核定。人员支出定额标准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缴费等标准,综合考虑下一正常晋职晋级等因素核定”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6.部门为所属非预算单位申报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套取基本支出财政拨款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条“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第七条“ 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2)《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 56号)第三十九条“主管预算部门不得将财政预算资金通过本部门或所属单位,转给下一级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使用,也不得将财政预算资金通过下一级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转回本部门使用,严禁用财政预算资金设置账外账和私存私放。”。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7.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不充分,将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申报
定性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项目预算管理的意见》津政发〔2009〕038号“
三、严格预算审核流程,实行项目动态管理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对项目预算实行逐级申报审核制度。各部门要对所属基层预算单位申报项目的立项依据、项目内容、预期效益、资金需求及筹资方案等进行审核论证和可行性研究,确保申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并与本部门发展规划和计划相衔接。
基层预算单位上报的支出项目和主管部门申报的支出项目,都要纳入部门项目库管理,按照统一规定进行动态维护、合理排序、滚动管理,并与市财政局实行联网。各部门向市财政局报送的项目预算建议方案,要区分轻重缓急,一律从项目库中筛选上报。市财政局对各部门申报的项目要进行审核论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经综合平衡后,提出部门项目预算草案,并与申报部门沟通后报市长办公会议审定”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8.项目支出预算明显超过实际需要,造成“小项目大预算”
定性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项目预算管理的意见》津政发〔2009〕038号“
三、严格预算审核流程,实行项目动态管理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对项目预算实行逐级申报审核制度。各部门要对所属基层预算单位申报项目的立项依据、项目内容、预期效益、资金需求及筹资方案等进行审核论证和可行性研究,确保申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并与本部门发展规划和计划相衔接。
基层预算单位上报的支出项目和主管部门申报的支出项目,都要纳入部门项目库管理,按照统一规定进行动态维护、合理排序、滚动管理,并与市财政局实行联网。各部门向市财政局报送的项目预算建议方案,要区分轻重缓急,一律从项目库中筛选上报。市财政局对各部门申报的项目要进行审核论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经综合平衡后,提出部门项目预算草案,并与申报部门沟通后报市长办公会议审定”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9.项目预算编制不细化,项目预算未落实到具体执行单位和具体项目
定性依据
《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 56号)第二十九条 “主管预算部门和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应将项目支出预算建议草案的 0%以上资金细化到使用单位和具体用途。”第三十六条“主管预算部门和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年初未细化到使用单位和具体用途的项目资金,应在预算执行的9月底之前,商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全部予以细化。超过上述时间仍未细化的项目资金,一律由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并相应核减有关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10.虚报项目支出,骗取财政资金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 各部门、各单位编制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预算执行情况和本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2)《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 56号)第二十八条 “项目支出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实行逐级申报审核制度。主管预算部门和专项预算管理部门要对相关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论证和可行性研究,根据本部门发展规划和计划确定项目轻重缓急,按照财政部门明确的资金规模组织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建议草案。财政部门对主管预算部门和专项预算管理部门申报的项目支出预算建议草案进行审核论证,经综合平衡后,提出项目支出预算草案”。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11.未将经批复的预算支出及时拨付用款单位 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12.未经批准,随意在上下级之间或所属单位横向间调整预算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第五十四条“ 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五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 预算调整方案由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13.未经批准,随意调增或调减项目支出预算
定性依据
《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5 6号第三十二条“部门预算经批复后,财政部门、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数额、科目和用途执行。主管预算部门不得擅自截留、滞留、挪用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资金。” 第四十条 “部门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由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不影响总预算收支平衡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财政部门相应办理预算调整变更手续;影响总预算收支平衡的,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14.未经批准,将预算拨款在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相互调剂使用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2)《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5 6号第四十条 “部门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由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不影响总预算收支平衡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财政部门相应办理预算调整变更手续;影响总预算收支平衡的,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15.违反规定批复所属单位预、决算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第六十三条 “各级政府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为当年本级政府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地方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七十二条 “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自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3)《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56号第三十九条 “主管预算部门不得将财政预算资金通过本部门或所属单位,转给下一级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使用,也不得将财政预算资金通过下一级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转回本部门使用,严禁用财政预算资金设置账外账和私存私放。”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16.决算编制不完整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条“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第六十一条“ 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2)《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五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3)《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4)《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56号第四十七条“ 部门预算执行结束后,主管预算部门应按要求及时编制部门决算草案。主管预算部门要将部门机关及所属预算单位全部收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纳入部门决算草案”。第四十八条 “部门决算要贯彻真实、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部门决算要以基层单位上报并经审核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随意调整科目,不得估列代编。决算报表要保证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完整,做到账表相符、表表相符,不能瞒报、漏报,形成表外资产,更不能虚列支出、随意结转,造成决算不实。”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17.决算编制不真实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不得把本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决算各项数字应当以经核实的基层单位汇总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以估计数字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2)《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五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
(3)《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4)《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56号第四十八条 “部门决算要贯彻真实、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部门决算要以基层单位上报并经审核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随意调整科目,不得估列代编。决算报表要保证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完整,做到账表相符、表表相符,不能瞒报、漏报,形成表外资产,更不能虚列支出、随意结转,造成决算不实。”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二、预算执行方面
18.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2)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预[2010]56号)第三十二条 “部门预算经批复后,财政部门、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数额、科目和用途执行。主管预算部门不得擅自截留、滞留、挪用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资金。”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19.未按规定的预算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或向非预算单位拨款(属于挪用预算资金)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3)《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56号)第三十二条 “部门预算经批复后,财政部门、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数额、科目和用途执行。主管预算部门不得擅自截留、滞留、挪用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资金。” 第三十九条 “主管预算部门不得将财政预算资金通过本部门或所属单位,转给下一级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使用,也不得将财政预算资金通过下一级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转回本部门使用,严禁用财政预算资金设置账外账和私存私放。”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20.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
(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
(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预算执行情况和本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2)《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56号)第七条“部门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二)真实可靠原则。部门预算数据要真实准确,不得随意夸大或隐瞒。”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移送依据:
中央纪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21.未经批准,预算科目之间相互调剂使用
定性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2)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预[2010]56号)第三十二条 “部门预算经批复后,财政部门、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数额、科目和用途执行。主管预算部门不得擅自截留、滞留、挪用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资金。”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22.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预[2010]56号)第三十二条 “部门预算经批复后,财政部门、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数额、科目和用途执行。主管预算部门不得擅自截留、滞留、挪用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资金。”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23.收入不及时入账
定性依据:(1)《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
(2)《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应当在提供服务或者发出存货,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或者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进行计量。”
(3)《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24.转移收入
定性依据:
(1)《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预[2010]56号)第三十九条 “主管预算部门不得将财政预算资金通过本部门或所属单位,转给下一级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使用,也不得将财政预算资金通过下一级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转回本部门使用,严禁用财政预算资金设置账外账和私存私放。”
(4)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3]114号)第三条“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严禁私设收入过渡性账户,严禁转移、截留、坐支和挪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25.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其他收入、动用上年结余安排本年支出,未纳入预算管理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不得把本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2)《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3)《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4)《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第六条“强化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
(一)政府非税收入分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将政府非税收入分步纳入预算管理。一是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3]470号)的规定,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工作。二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分期分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制定本地区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具体实施步骤,确保这项工作扎实稳妥进行。三是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审批权限新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按照本通知规定新取得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一律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四是要推进政府收支分类改革,为非税收入纳入预算实行分类管理提供制度保证”。
(5)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预[2010]56号)第十七条“部门收入预算,包括财政预算拨款和补助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含财政专户核拨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预算。”和第三十三条“主管预算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其他预算外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也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26.无预算支出或超预算支出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27.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3)《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28.虚列支出、重复列支或提前开支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不得把本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决算各项数字应当以经核实的基层单位汇总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以估计数字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2)《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支出按实际支出数额记账。”
(3)《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十二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收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29.在往来中列收、列支
定性依据:
(1)《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
第四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2)《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3)《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30.在本单位工会或其他单位列支
定性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不得把本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2)《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
(3)《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31.违反规定办理个人商业保险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2)《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财金[2004]第88号)第七条“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购买虽在本规定险种范围之内,但具有投资分红性质的商业保险;
(二)购买本规定险种范围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商业保险;
(三)为本规定受保人员范围之外的其他人员购买任何形式的商业保险:
(四)违反本规定的财务列支渠道,挤占、挪用其他资金购买商业保险,以及私设“小金库”购买商业保险等;
(五)利用行政隶属关系或行政管理职权,指使或接受主管范围以内的下属单位为单位领导干部或职工购买商业保险;
(六)利用职务之便,在购买商业保险的过程中收取“回扣”等谋取私利的行为”。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管理方面
32.违规收费(超范围、超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
定性依据:
《天津市对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市政府124号令)第五条“下列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而自行设立收费项目的;
(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分解收费项目收费的;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收费项目已明令取消仍继续收费的;
(五)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而收费的;
(六)涂改、伪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七)将《收费许可证》转借他人的或利用他人《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八)拒绝接受年审或审验不合格继续收费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收费行为”
处罚依据:
《天津市对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市政府124号令)“第七条 对有乱收费行为的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行政领导,根据事实和情节,可以给予以下处罚和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将违法所得退还交款单位和个人;
(三)不能退还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四)罚款;
(五)根据情节,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的处分。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33.擅自将应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定性依据:
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3]114号)“
三、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按照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进一步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批管理制度,坚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从严审批。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一律不得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同时,严禁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将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都要依法征税。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市级审批制度,区县政府和各部门不得越权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财政、物价部门必须会同农民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审批。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严禁私设收入过渡性账户,严禁转移、截留、坐支和挪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严禁将执收执罚权力擅自下放给所属事业单位。”
处理、处罚依据:
(1)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
第三十六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收费款项:
(一)擅自改变收费主体的;
(二)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三)擅自撤销收费项目的;
(四)擅自缩小收费范围、缩短收费期限的;
(五)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收费的;
(六)未按规定在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文件的;
(七)拒绝接受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资料的。
(2)财政部、监察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第87号
“第五条 执收执罚单位应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34.违规减免、返还土地出让金
定性依据:
(1)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
第十条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2)《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津政发[2003]51号“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三部分组成,即土地补偿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政府净收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标准一般不低于评估确认地价。其中,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额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0%。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35.土地出让金未上交财政入库
定性依据:(1)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2)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津财综[2008]47号)
“第一条从2008年7月1日起,市和区县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市或区县级国库”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
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36.预算收入未及时上缴国库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 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2)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
第二十九条“收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费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将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截留、占压、坐支和挪用收费资金”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37.行政事业性收费未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定性依据:
(1)财政部、监察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第87号第二条“具有执收执罚职能的单位(以下称“执收执罚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下同)和罚没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均应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即,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财政部门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统筹安排,从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中核拨给执收执罚单位使用。”第五条“执收执罚单位应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津财预[2 0 1 0]7 6号 “自2 0 1 1年1月1曰起,除教育收费继续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外,市级预算单位的各项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填报缴款 书,上缴市级国库。”
处理处罚依据: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第三十七条 收费单位未按规定将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收费收入。
四、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方面
38.在国库集中支付中采用非法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或者造成财政资金流失
定性依据:《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暂行办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账户,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四)预算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五)预算单位提供虚假信息,造成财政性资金流失的。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39.将零余额账户资金划拨其他账户
定性依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库[2 0 09]2 6号
一、按照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构建和管理要求,除以下情况外,预算单位不得违反规定从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基本账户或其他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财政资金:
1.按规定应计提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可以从零余额账户划拨至预算单位相应的专用账户;
2.每月需缴纳的必须通过银行特约委托收款方式办理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可以据实从零余额账户划拨至预算单位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代缴账户;
3.公务卡结算账户备用金额度不足时,可以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金额从零余额账户划拨至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账户;
4.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划拨的其他资金。
二、未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制度的预算单位,每月工资、离退休费等实行银行代发的,不得将资金从零余额账户划拨至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账户,应将资金划拨至收款人为代发银行名称的银行代发工资专户。
三、在预算指标和用款计划尚未批复下达前,因特殊或紧急事项需要从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实有资金账户垫付资金的,预算单位应事先向市财政局国库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垫付。待预算指标和用款计划批复下达后,主管预算单位须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并附《预算单位资金归垫申请表》(见附件)及相关资料,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归垫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正式发文通知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办理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实有资金账户划拨垫付资金手续。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40.应当集中采购项目而自行采购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2)天津市财政局发布的各《天津市XX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41.应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变为其他采购方式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2)《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09】147号)
第一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
(3)天津市财政局发布的各《天津市XX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42.委托不具备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政府采购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2005年)第五条“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53.无预算、超预算采购
6.部门预算审计实施方案 篇六
预算编制情况的汇报
经开区财务局
(2012年 月 日)
现将xx经开区2012年部门公用经费预算(以下简称部门预算)编制情况汇报如下。
一、2011年部门公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一)2011年部门公用经费预算编制办法
2011年,部门公用经费预算采取基本预算支出和不可预见特别支出相结合的方法编制。基本预算支出具体分解到办公费、会议及培训费、油修费、设备购置费、差旅费和接待费六个科目。办公经费和会议及培训费按核定的人数每人每年1万元平均预算;车辆油修费按核定的台数并结合车况以及外出用车频率、距离等差别预算;差旅费和接待费考虑外出、接待外来客商和政务接待预算;设备购置费按新提拔领导每人1.5万元预算。特别支出按照基本预算支出的28%安排。
(二)2011年部门公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2011年,经开区部门公用经费预算支出1155.2万元,占预算数的105%,占调整预算数的99%。分项目看:
一是办公费完成102.2万元,占预算的123.9%。在承担了年初计划的基本费用外,还支付了水电费、通信费等新增费用,全年支出基本符合年初预算编制要求。
二是会议及培训费完成17.2万元,占预算的21.4%。年初按编制每人每年预算的5000元会议及培训费被其他开支项目占用。其原因:一是预算编制标准过高待调整;二是部门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重视程度不够,未计划安排业务培训。
三是油修费184.6万元,占预算的132.8%。在办公室、规建局、投促局等部门新增车辆的情况下,全年支出增大。
四是设备购置费完成120.2万元,占预算的267.1%。主要是部门因新进人员,导致购置电脑、空调等办公设备支出大幅度增加。
五是差旅费完成47.6万元,占预算的35%。远低于年初预算编制要求,被其他开支项目占用,预算编制标准过高待调整。
六是接待费完成470.3万元,占预算的124.7%。各部门支出全部超过年初预算,同时,个别部门存在用接待费名义解决职工福利的现象,导致接待费偏高。
七是新增职工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支出133.3万元。八是其他支出79.8万元,主要是办公室装修等费用。综合相关原因分析2011年部门公用经费预算编制,办公费、油修费预算标准基本符合预期;会议及培训费、差旅
费预算标准过高;接待费预算标准偏低;设备购置费在今年已经完成必要的配置。同时,个别部门未认真领会相关制度规定,片面的认为特别支出未经批准就可以动用,导致支出控制不严。
二、2012年部门公用经费预算编制办法
(一)编制原则
1、统筹兼顾原则。通盘考虑各预算单位的工作目标及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各预算单位正常运转的经费支出。
2、突出重点原则。重点考虑部分预算单位的工作特殊性,保证专项工作任务的经费支出。
3、厉行节约原则。对预算支出科目实行有保有压,限制一般性支出。
4、积极稳妥原则。针对开发区经常发生不可预见事项,充分考虑预备费用支出。
(二)预算编制参考依据
1、人员情况。一是各部门工作人员编制数。二是各党支部党员数。三是各工会组织会员数。
2、公务用车情况。经开区办公室核定的各部门公务用车数量、型号等确定。
3、各预算单位2011年的实际支出水平和预算编制情况分析。
4、有关部门及经开区管委会制定的文件、制度规定。
(三)预算具体编制办法
为利于实际操作,xx经开区2012年部门预算直接按照公用经费预算科目编制,不再编制特别支出。预算支出具体分解到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维修(护)费、劳务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办公设备购置、工会经费、党支部经费、其他交通费用和医疗费17个科目。其具体办法如下:
1、按“人头”预算有关经费。
一是对“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维修(护)费、劳务费”七项费用,按核定的编制数每人每年0.5万元平均预算。
二是对“会议费、培训费”两项费用,为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各部门应保证必要的业务培训,仍然按核定的编制数每人每年0.3万元平均预算会议培训费。
三是对“工会经费”,按各部门工会会员数每人每年0.4万元平均预算工会活动经费(依据《工会法》规定,可适当安排工会经费补助)。
四是对“党支部经费”,按各部门党支部党员数每人每年0.1万元平均预算党支部活动经费。
五是对“其他交通费用”,按管委会出台的《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交通补贴标准平均预算。(对公司上派到办局工作的公司聘用人员的通讯补贴,原由各办局承担,为简化发放渠道,建议2012年由聘用公司将其纳入
每月工资中发放,各办局不再承担该笔费用)
六是对“医疗费”,按核定的编制数每人每年0.1万元安排职工医疗体检费用。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按公务用车数量和车辆状况预算。
对部门公务用车油料、保险及维修费等按核定的车辆编制数加上接待用车和增配执法车数量,参照2011年开支情况并结合车况以及外出用车频率、距离等差别预算。一是小车30000元-35000元/年;二是越野车、得列卡和商务车45000元/年;考斯特接待车55000元/年
3、差旅费和公务接待费预算。
参照2011年开支情况,差旅费重点考虑招商外出的需要;公务接待费充分考虑接待外来客商及外出招商联系、驻外招商发生的接待费用,同时,对政务接待也作出了一定的考虑。
4、办公设备购置预算。
鉴于今年各部门人员基本到位、基本的办公设备已经配置完毕,2012年,对各部门办公设备购置作适当考虑。
5、预备费。
预备费按部门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10%预算,用于发生的不可预见事项。
三、关于老年协会经费的安排
老年协会继续按上年确定的12.5万元预算活动经费,同时按每人0.1万元安排体检费1.8万元,总计预算14.3万元。
四、2011年有关考核奖励纳入2012年部门公用经费预算
根据xx经管发【2012】6号、xx经开安委办【2012】4号和经开区办公室关于执行信息工作奖励机制的请示精神,对2011年经开区重点项目、安全生产、信访稳定和信息报送等工作考核奖励资金纳入各部门公用经费预算,用于相关工作开支。
五、关于土储中心及外派职能机构公用经费预算管理办法的建议
(一)土储中心公用经费预算管理办法的建议
1、由于土储中心是经批准的事业单位,有独立的法人、结算账户和征地工作经费,建议财政只按核定的人员编制及公司上派人员数安排“人头”经费。
2、原由土储中心代发的经开区抽借调事业人员的津补贴费用,建议由土储中心用征地工作经费直接发放。
(二)外派职能机构公用经费预算管理办法的建议 对现有的工商分局和治安大队等外派机构,其公用经费预算按经开区管委会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参照部门公用经费预算办法编制。
六、关于未纳入部门公用经费预算的费用处理建议
对各部门负责实施的专项规划等费用,经管委会批准同意,在发生时办理专项追加手续列支。
七、关于对各部门争取到的专项资金处理建议 为调动经开区各部门积极性,鼓励经开区各部门利用自身职能,积极向上、向外及对口支援协作单位争取各类专项资金、办公经费,建议对各部门未占用经开区总的专项资金额度争取到的资金(不包括争取到的专项执法车购车款)采取五五分成的办法奖励给部门,用于补充部门公用经费支出。
八、2012年部门公用经费预算建议方案
(一)按照以上原则和办法,2012年部门公用经费预算1190万元(含老年协会14.3万元、考核奖励资金60.4万元、交通补助35.6万元),在预算项目增加的情况下仅比2011年增长1.9%。其中:
一是党政办2012年公用经费预算341.3万元,比上年减少10.2%。2011年支出380万元,扣除一次性设备购置费44.1万元和办公室装修等其他支出45.6万元,2011年实际公用支出290.3万元。2012年公用经费安排实际增长17.6%,充分保证了政务接待的需要。
二是经发局2012年公用经费预算86.9万元,比上年增长17.5%。
三是财务局2012年公用经费预算116.8万元,比上年增长23%。
四是规建局2012年公用经费预算106.4万元,比上年减少2.8%。2011年支出109.5万元,扣除一次性设备购置费15.6万元和经内部审计认定属不合理的体检支出2.3万元,2011年实际公用支出91.6万元。2012年公用经费安排实际增长16.2%。
五是投促局2012年公用经费预算256.6万元,比上年减少6.7%。2011年支出275万元,扣除一次性设备购置费9.9万元和经内部审计认定属不合理或虚列支出76.9万元,2011年实际公用支出188.2万元。2012年公用经费安排实际增长36.3%,充分保证了招商引资工作的需要。
六是环保局2012年公用经费预算94.2万元,比上年增长20.8%。
七是安监局2012年公用经费预算75.8万元,比上年增长33%。
八是土储中心2012年公用经费预算69.6万元,比上年增长15.9%。
九是工商分局2012年公用经费预算15.1万元,比上年增长8.6%。
十是治安大队2012年公用经费预算13万元,比上年增长1.1%。
十一是老年协会2012年公用经费预算14.3万元,在上年12.5万元基础上增加了退休职工体检费用1.8万元,增长14.4%。
(二)2012年部门公用经费预备费119万元。按照部门公用经费预算1190万元的10%提取,用于各部门发生的不可预见事项支出。
7.部门预算审计实施方案 篇七
一、国家审计作为中央部门预算支出审计监督这一“免疫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 中央部门预算审计面临新的形势、新的任务、新的考验, 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新的挑战。预算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未能提前和及时发现影响经济正常运行的“病毒”, 也没有完全把审计上升到“免疫系统”的层面来认识和实践, 大多为事后审计, 没能将问题防患于未然, 审计预警作用没能体现出来。
(二) 没能站在加强预算监督, 加强财政管理的角度去思考和开展审计, 仅是为了完成任务而已, 为审计而审计, 为完成任务而审计的现象普遍存在。
(三) 没能确立“大财政、大预算”的概念, 忽略了对预算重要组成部分的一级、二级甚至三级预算单位的审计, 尤其是对预算执行的两头“预算编制”、“预算调整”和“决算”没能延伸, 审计的“越位”和“缺位”现象同时存在。
(四) 重点不够突出, 主题不够鲜明。未能从总体上把握审计方向, 将主要精力用于纠缠一些细小的诸如会计账务处理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等问题, 未能将审计注意力集中到审查影响大、范围大、金额大和带有制度性、机制性的资金和问题上。
(五) 不重视归纳、挖掘、综合和提炼, 对审计中发现的带有机制性、体制性和制度性的问题没能形成审计信息, 《审计报告》的撰写质量不够高, 审计建议针对性、操作性不够强。
(六) 部分审计人员不会审、不愿审、不敢审, 存在厌战、怠战、怕战等情绪。
二、在“免疫系统”理论下, 创新中央部门预算审计理念
“免疫系统论”就审计工作在整个国民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给出了准确的定位。其借用医学向身体的相关系统发出信号和预警, 引导相关系统乃至整个人体系统抵御和消灭病毒的基理为我们开拓创新做好预算审计工作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支持。预算审计是《审计法》规定的法定性工作。我们要在“审计免疫系统论”的指导下更加高质量的做好预算执行审计工作。重点是要做好“四个创新”。
(一) 创新审计理念, 自觉将预算执行审计目标和作用定义为服务大局、服务决策、服务宏观。
(二) 创新审计目标, 在揭露问题、查错纠弊的基础上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提高绩效。
(三) 创新审计内容, 不断扩大审计覆盖面, 实现审计监督横向到边, 纵向到底, 不留死角。
(四) 创新方法, 整合力量, 努力实现审计资源效益最大化。
三、做好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的着力点
(一) 在预算分配方面
要在核实有关记录的基础上, 检查有专项预算分配权和系统内预算分配权的部门, 关注分配规模、结构、投向、预留比例、程序等是否合规, 投资计划 (预算) 是否细化到项目或项目单位。重点检查有无违反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和法定程序, 利用权力向本系统、本部门倾斜, 越权化整为零审批项目, 以权谋私或谋小集团利益;有无分散使用国家财力, 造成资源配置不公平和低效率。要通过延伸审计检查投资项目单位资金使用情况, 有无将国家的资本性投资作为费用支出核销, 有无将国家投资转作企事业单位或非国有资产, 有无滥用、挤占挪用、损失浪费国家投资等问题。
(二) 在预算收入方面
要关注收到财政拨款及专项存款利息是否及时如实入账, 会计科目是否正确, 有无将预算内收入转移预算外, 设账外账和小金库。要检查财政部批复预算和拨付预算资金的及时性。
(三) 在预算支出方面
要在审评支出管理和核实各项支出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真实性基础上, 检查经财政部批复的预算是否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原则, 向下级单位批复预算和拨付资金情况, 以及本级各项支出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1.对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 要按照各部门编制、实有人数、职能和事权, 审评预算安排和预算执行情况, 注意支出定额的合理性。防止由于基本支出预算低估或高估导致新一轮挤占挪用其他财政资金或改变基本支出用途, 防止有权部门和拥有较多公共资产的单位得到更多的更新维护等财政补助, 形成新的分配不公, 提高财政资金配置的公平与效率。
2.对科研、基建、设备购置等专项支出, 要检查支出用途和支出标准的合规性, 重点审查办公搂、大型办公设备及大宗办公用品的购建、更新、修缮等购建程序、支出项目及会计核算的合规性, 有无暗箱操作、索贿受贿、营私舞弊, 有无以分包方式逃避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有无改变预算规定用途滞留、克扣、挤占、挪用其他专项资金, 有无超范围超标准开支项目, 有无攀比奢华和损失浪费, 有无异常和大额超概预算情况, 有无及时记录固定资产会计账和实物账。要检查有无无计划、无预算或向非预算单位拨付财政专项资金问题。要检查有无以拨款名义将财政专项资金转移到下级预算单位或外单位代管, 改变用途, 任意支用, 逃避监督。
3.对受国务院委托代行财政资金转拨及巨额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部委, 要检查其拨付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价值与实物账目, 审评监管责任履行, 确保国有资产所有权和收益权完整无损。
4.要汇总分析各部门专项支出规模和人均水平, 审评成本效果。
(四) 在预算外收支和其他财政收支方面
要审阅预算外收入和其他财务收支是否如实入账, 国有权益是否明确, 支出是否合规, 其中预算外收支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其他收入是否依法计缴各项税款。重点检查有无转移挪用预算外收入和其他收入, 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滥发钱物, 偷逃税款。
(五) 在资产、负债、净资产 (损益) 方面
1.检查银行存款、各类结存资金、暂收暂付 (债权债务) 和国有资产管理。
2.要在检查内控制度健全有效性基础上, 逐项检查银行账户收支的真实合规性, 注意进出账号、进出时间、支出的依据等是否合法合规, 总分类账、明细账和银行对账单是否一致, 有无出借银行账户行为, 有无多头开户问题, 各类支票、汇单等凭证的管理和使用有否有严格的审批手续。
3.要检查各类结存资金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有无将财政专项拨款结余长期挂账不决, 或者转为其他收入, 未经批准随意动用;要检查暂收暂付或债权债务的权益是否明确, 发生的依据是否真实合规, 长期挂账是否及时清理, 冲销债权有无严格的审批手续。
4.要重点检查国有资产, 注意办公楼、职工宿舍、办公设施等资产是否如实记录固定资产会计账和实物账, 有无借机构改革转移、分解或销除国有资产权益;注意出租办公楼等国有资产有无办理报批手续, 以及收缴和使用国有资产占用费情况;检查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管情况, 有无将国有资产转移到所属单位, 变相私分, 或造成损失, 有无借破产、重组等方式掩盖国有资产损失浪费和贪污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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