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特许加盟合同

2024-06-21

餐厅特许加盟合同(精选7篇)

1.餐厅特许加盟合同 篇一

加盟连锁合同

第一条xxxx中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即授权方)与加盟方(简称乙方)之间为共存共荣,为保持良好的关系起见,特缔结本合同。

第二条 乙方经甲方授权自合同生效日起,得以“沃头蚝干粥”的商标公开营业。

第三条 乙方为保证成功起见,应接受甲方组织章程规定事项,及全力配

合甲方授权经营管理人员的执行事项。

第四条 本合同依据授权委托书订立,期限以授权委托书授予的期限为准,本合同缔结同时,乙方应支付给甲方商标使用金人民币 贰 万元(一概不退)。

第五条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接受甲方(企业统一形象)的计划建议,进行店内外装修工程,费用乙方自理。如乙方配合不周以致影响全体或本身(有形或无形)利益时,乙方应负全部责任。乙方有损甲方形象或名誉的,必须赔偿甲方人民币20万元。

第六条 乙方应向甲方缴付加盟费,乙方应在每月25日结算后5日内一次性交纳各项原材料费,由银行转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如超过期限30日,甲方有权收回商标,乙方并赔偿甲方人民币20万元。

第七条 甲方应遵守的以下事项:

1、甲方与乙方约定的区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再授予他人同样的权利。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免费研习机会。如有必要收费,应先经乙方同意。

3、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管理、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努力提高乙方的效益。

4、甲方应制造、开发、采购商品及与营业相关物品提供乙方,其售价双方协商。

5、甲方应聘请专业人员策划所有连锁店的统一广告宣传活动。

第八条乙方应遵守以下事项:

1.应尊重甲方指定的“经营决策委员会”一切决议事项。

2.每月如有做广告必须按几个店分摊广告的费用并得与甲方授权的连锁店共作广告,此 项活动并应交由甲方执行。

3.自行从事广告活动时,必须先向甲方报备,所有广告的内容不得破坏整体企业形象,具体由甲方执行。

4.每月至少应向甲方申购与经营相关的商品、物品,申购的价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所购商品、物品必须即时验货、按时付清货款,否则以违约论处。

5.乙方自行采购与经营有关的商品、物品必须符合甲方的质量规定,由其引起的后果乙方必须负责,并赔偿甲方人民币30万元。

6.应支付的款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给甲方。连锁店的一切费用乙方自负。

7.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私下转让或转借甲方授予的一切权利;乙方变更营业地点、变更法定代表人等应经过甲方同意,否则以违约论处。

8.甲方提供的货物乙方必须即时验收,验收后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对保质期的规定,超过保质期引起的后果由乙方自负,并赔偿甲方人民币20万元。

9.在合同的期限内,乙方及近亲属均不得在经营的辖区地域内,经营与甲方授权相同或近似的小吃店。

10.乙方在合同履行完毕、与甲方解除合同或合同终止之日起两年内,乙方不得在相同区域(政府县区编制区域内)经营与甲方授权相同或相近的小吃店。

第九条本合同解除

1、乙方违约甲方收回授权;

2、拖欠费用超过一个月。

餐厅加盟连锁合同范本

2.餐厅特许加盟合同 篇二

目前,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仍处于起始阶段, 有些商业特许经营企业缺乏核心竞争力、标准化管理能力和品牌推广扩张能力, 在规模化、标准化、信息化等方面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有些商业特许经营企业的运营和管理系统不完善, 品牌存活率低。还有一些善于钻营的企业规模小、起步晚、资金少, 只是以特许经营方式扩大规模、吸纳资金, 在尚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盲目采取特许经营方式, 难以按照特许经营条例及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对被特许人进行业务指导, 成了单纯的供货商, 导致被特许人产生受骗上当的感觉。随着经济的发展, 一些普通百姓也有了投资做生意的想法, 其中使用他人的品牌, 利用他人成功的销售管理经验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使用他人成功的销售管理模式并不代表没有经营风险, 也不代表一定就能获得丰厚的利润。其实普通百姓对这些风险、问题也都是有一定认识和防范准备的, 但在到场咨询时, 尤其是到尚不具备特许经营条件的一些企业咨询时, 却往往经不住销售人员的蛊惑, 而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 在回去冷静后又反悔。再找特许人协商不成时, 往往会出现过激行为, 一旦问题无法解决时进而向公安机关报警, 既破坏了被特许人自己当初的美好心情, 又对社会管理造成了压力。所以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应了解法律规定及特许的品牌、服务、价格、市场的容量、前景, 特别是要提防那些缺少商业诚信的个别特许人以及以招商加盟形式实施商业欺诈的个别不法分子, 同时还要克服以下几种急躁的心态, 防止受骗和可能的利益损失:

1、戒心急:涉案被特许人与特许人之间越来越趋向异地化, 被特许人大都不在特许人的公司的所在地, 到特许人的公司一趟不容易, 需要支付交通、住宿费用。再加上特许人来时又都抱有美好的愿望, 所以只注意听推售人员介绍产品优质的方面, 而忽略了存在的问题, 急于求成签订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2、戒轻信: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 特许人除供应特许经营产品外, 还应对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且应披露与特许经营相关的经营资源等信息, 特别是对供应特许经营产品的价格, 一定要询问清楚并作为合同的附页, 不要轻信特许人的口头允诺而不在合同中体现, 防止特许人在供应特许经营产品时虚报价格, 压缩被特许人的利润空间而产生纠纷。

3、戒盲目:部分被特许人没有丰富的从业经历, 又不了解特许经营知识, 有的虽然做过一些小本生意, 但市场经验并不丰富, 法律意识、商业风险意识更是弱项。他们有的是为了摆脱经济困境增加收入、有的是为了创业成功以证明自己的人生价值。一些特许人为吸纳资金, 常利用低成本的互联网及覆盖面广、群众信任、具有直观视觉渲染力的电视媒体, 播放招商专题片, 在专题片中安排一些演员扮成加盟商及围观群众演示火爆的销售场面, 以达到宣传鼓噪特许项目, 吸引加盟商加盟的目的。前述那些有创业想法的人在权威的媒体上看到火爆的销售场面后极易头脑冲动, 将特许经营视为致富捷径, 在没有对特许人所拥有的商标、专利、设备技术、经营模式及收入、投入费用等进行市场前景和风险的基本评估, 也没有对特许项目进行服务人群的定位分析, 盲目决定加盟。加盟后, 一旦经营效益达不到预期目标, 则容易对被特许人造成经济损失。

要想真正克服上述心态, 仅靠他人的劝说恐怕很难产生效果, 还要了解那些缺少商业诚信的个别特许人以及以招商加盟形式实施商业欺诈的个别不法分子惯于使用的让加盟者产生财富就在手边、机会稍纵即逝的推销伎俩, 提高警觉, 保持清醒的认知, 以防止受骗。

1、夸大收益。特许人表现的特别关心被特许人的利益, 为被特许人盘算经济账, 例如:投入是多少、回报是多少、产出比是多少、多长时间可致富等, 并信誓旦旦的保证你只要投资加盟这个项目就能百分百的赚钱。特许人并不对被特许人进行风险提示, 只是一味的蛊惑加盟商赶紧掏钱。

2、夸大产品性能。近来一些特许人也紧跟形式, 开始以当下流行的绿色节能、低炭环保为题材, 或以产品含有高科技含量为诱饵, 或制造玄虚、噱头, 虚夸产品的市场前景, 提高供应产品的价格, 获取辨识力较低的自然人的信任, 自然人加盟后才发现产品与现实生活的需求并不相符, 市场对产品的接受度不高, 致使销路不畅, 加盟商的利益受损。

3、夸大产品的市场认知度。特许经营是以特许人相对成熟的经营模式和管理经验, 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品牌效应, 在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特许人正是在拥有了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品牌效应后, 才能吸引加盟商加盟, 然而一些特许人本身并没有在市场中产生效应的品牌, 也没有在消费者中建立良好的商业信誉, 但其为了吸引加盟商加盟, 夸大其产品的市场认知度, 虚报销售业绩。更有甚者, 只是在商标局申请了商标注册, 其品牌并未经过市场检验就进行特许招商, 在加盟商未能调查核实的情况下, 很容易因轻信特许人的宣传而导致心理失衡。

3.击败“完美”合同 完胜加盟骗局 篇三

杨先生,29岁。山东人在北京打工。2008年3月。他被多家知名网站上***二元超市加盟的报道吸引。便到总部考察。总部设在北京一幢高档写字楼,业务经理相当热情。详细介绍了公司状况,指出他们是北京为数不多的几家在商务部备案的企业。杨先生十分满意。

总部派人协助选定了店面,杨先生签了合同,缴纳了品牌服务费9800元和首批订货款1万元。但杨先生拿到货却发现。这些货和总部展厅的不一样。粗糙很多。总部的答复是,先卖着,如果卖得不好,再调换。但开业后。根本就没什么销量。手表使手腕过敏、闹钟不响、小台灯不亮、护肤品过期等问题让杨先生无法经营。他向总部要求退货,退还加盟费。可总部仅同意退货。不同意退还加盟费,因为根据合同规定,只有不断进货才可以返还加盟费。最后仅退了部分货物。其他的以影响了二次销售为由拒绝。更想不到的是。根据合同规定,如果他这么退出是违约的。除非能找到下一家加盟商,把他的店转让出去。

据了解,加盟这家公司后与杨先生有同样遭遇的有近百人。但之前居然没有一个人能要回损失的。杨先生当即决定:“我要打官司,不能就这么不明不白地损失五万多!”

诉讼实录律师讲述胜诉经验

能不能胜诉关键靠证据。杨先生是个细心的人,他保留了所有与总部之间发生往来的书面证据资料。需要分析一下哪些证据对杨先生有利。

这份合同十分严密,对加盟商十分不利。总部和杨先生之间明明是特许经营关系,广告宣传也是招加盟商。但在合同上,双方变成了销售关系,特许经营合同变成了《终端产品销售台同书》,还有一行不起眼的小字注明“本合同不是特许经营合同”。杨先生当初根本没看见。加盟费变成了服务费,并规定除了进货返还服务费外,在任何情况下都不退还服务费。从合同上几乎找不到对方违约的地方,反而是杨先生违约。总部给杨先生开具的服务费收据。金额为9800元,交款人栏署名为杨先生,上面盖有总部的财务章,证明总部公司收取了杨先生服务费(实际上是加盟费)。

关于订货单和产品。总部供应给杨先生的产品几乎都属于三无产品,没有生产日期,没有生产厂家,没有生产许可证。其中竟然还有奥运产品一福娃挂件。未经许可公然销售奥运特许产品,将面临工商部门的高额罚款。

关于开店手册、员工手册和授权书。这些材料可以说明双方之间是特许经营法律关系,而不是单纯的产品销售关系。而通过我的审查,总部根本不具有特许经营资质;其商标还没有被核准;总部没有在商务部备案:没有直营店;开业不到两年就发展加盟商。收取服务费(加盟费)。这些都违反了《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关于杨先生的经济损失的数额证据。加盟费、货款、门面租金、装修费等一切与资金有关的书面证据张先生都细心保留,可以作为证据向对方主张。

通过审查分析这些证据材料,我认为杨先生可以起诉。

胜诉点:诉讼方式选择得当

杨先生和总部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合同产生的,所以如何起诉主要从合同法加以分析。合同双方产生矛盾,在法律可以提违约,可以提出解除无效合同,还可以要求撤销合同。但不同的方式判决不一样,这是被骗的加盟者能否挽回损失的关键。

如果以总部违约为由提起诉讼,显然对杨先生十分不利。因为总部制定了个“完美”的合同,内容主要是制约加盟商退出,而对总部自己却几乎没有责任约束。除非你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否则100%是加盟商违约。但很多人被骗后都是以总部违约为由提起诉讼,结果很难打赢。所以这种方式不可行!

可以要求解除无效合同。因为总部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却在广告中标明是加盟招商。已经违反了《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也就是说,这份合同是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签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应以无效合同解除。只是如果采用这种诉讼方式,除了加盟费,其他大部分损失难以挽回。所以这种方式也不可行!

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总部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注:解除无效合同是合同已经不能履行;撤销合同中合同仍然能够履行,但合同的履行对其中一方不公平。)欺诈主要有两个方面:宣传欺诈、产品欺诈。宣传欺诈比较突出,无论是总部的网站上,还是宣传手册上,均存在夸大利润,虚构事实的宣传,对杨先生有严重误导;产品上,总部将仿冒伪劣三无商品和未经授权的奥运特许商品提供给杨先生。撤销合同的好处是,无论是杨先生的加盟费,还是其他困签订合同造成的损失(房租、装修等)都可以要求总部给予赔偿。所以这是最佳的诉讼方式!

胜诉点三:击中要害,据理力争

庭审期间,我向法院提交了十九份充足的证据,要求撤销合同,由总部退还加盟费、货款。赔偿因加盟造成的其他损失,以及诉讼费。

被告律师一口咬定双方签订的是销售合同书,而不是特许经营合同;对我方提交的劣质产品证据不予承认。辩称不是其生产的,宣传手册也不是他们制作的,只承认出货单是他们的;还认为杨先生遭受的房租等经济损失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实出货单和产品是相对应的,出货单上明确注明了“福娃挂件”等产品名称,是无法否认的。

法官进行了法庭调查,询问被告律师是否可以向法庭提交特许经营资质文件。被告律师否认双方是特许经营关系,表示不提交。休庭。一周后再开庭。

庭后,杨先生问我案子会不会输。我笑着告诉他,这些证据他们否认不了,比如他们的产品,上面既有他们的标志,又和出货单相互印证。对于房屋租金等损失,我们有合同、收据、发票证据,他们也否认不了,能赔多少需要法官裁量。

稳妥起见,我和杨先生到公证处,对总部网站上的加盟招商广告宣传内容做了公证。有了公证,总部即便修改网站上的内容也无法销毁虚假宣传证据。

二次开庭时,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被告补充了两份证据,份是商务都特许经营备案信息。证明被告在商务部已经备案。具备特许经营资质。但备案日期居然在第一次开庭之后,且晚于合同签订日期,明显是后补的,欺诈事实不能排除。另份是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的件加盟官司判决书复印件,被告试图证明即使违反了《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双方签订的合同也不是必然无效。但我们明明提起的是“撤销合同诉讼”而不是“合同无效诉讼”,而且该判决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拿来作证据简直有点可笑。

被告律师还真嘴硬,仍然强调没有欺诈,诡辩宣传中的利润测算仅供参考。而不是承诺;双方之间的合同不是特许经营合同……把第一开庭说的话又折腾遍。

“现在开始最后陈述。”

“原告坚持所有诉讼请求。”

“被告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询问我方是否同意调解,杨先生十分坚定说:“不同意!”

“退庭,择日宣判。”

一个月后,杨先生从法院领到了胜诉的判决书。法院不但判决撤销合同,而且还判决被告退还杨先生加盟费,并赔偿其他经济损失,总额5万元。

完胜!

律师点评:杨先生最终赢得了诉讼,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是重要因素之一。杨先生虽然被骗,但是他保留了加盟过程中所有的证据材料,诉讼证据充分。再一点,杨先生能够在发现问题时,及时寻求律师的帮助,为其赢得了时间。

近几年因加盟而受骗的案子很多。心怀不轨的总部之所有恃无恐,就是因为他们以为自己合同无懈可击。但是他们想错了,再完美的骗局最终也会被揭穿。

链接:加盟官司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4.特许加盟合同 篇四

甲方(特许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号:

乙方(受许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号:

本着自愿、公平、有偿、诚信、规范的原则,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乙方提供商业经营资源加盟甲方特许经营体系,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所称特许/加盟连锁,指甲方将其由商标、商号、经营技 术、经营模式等内容构成的特许体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授权乙方使用,乙方在甲方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甲方支付特许加盟费等费用的经营形式。本合同项下之特许,指直接特许,即乙方不得再行转让特许权。乙方对加盟店拥有所有权和收益权。

第二条 加盟店经营场地

1、乙方拟提供作为加盟店的经营场地,位于市路号,建筑面积平方米。该经营场地之面积及四至范围,以双方共同书面确认的平面图为准。该经营场地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该土地使用权的用地性质现为国有划拨/出让的工业/商业用地。12、甲方将根据加盟店经营的需要,对该经营场地提供装修改造

方案,经乙方确认后,作为装修改造的依据。

3、装修改造方案应根据情况由乙方办理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条加盟店的注册

乙方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加盟店开业前依法办理该店的工商注册

登记并注册为独立法人,办理经营专营商品的批准文件/许可证及其

他手续。该店的注册名称为:“加盟店”。

第四条甲方特许经营授权许可内容

甲方将其特许体系以直接特许方式授权乙方开设的加盟店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商号;

2、商标;

3、经营模式,包括装修装潢设计风格、企划理念、促销手段和

方式、卖场结构布局、商品结构和陈列、商品和服务质量标准等;

第五条加盟店管理和首批商品准备

乙方在甲方的指导和监督下对加盟店进行管理并独立核算、自负

盈亏。加盟初期,甲方派出店长、招商主管两名管理人员常驻加盟店,按各自的岗位职责行使管理职权。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上述两名管

理人员到位,自加盟店开业之日起,两人的任期均为年。期满前个月,如乙方仍没有合适人选接替或未书面要求甲方撤换,则其任期

均自动顺延年。

该两名管理人员之薪酬等费用每月合计以人民币元包

干,于每月日前由乙方一次性汇入甲方指定帐户。乙方并同时承

担其必要的办公、通讯交通等费用的开支。

第六条特许加盟费等费用及支付方式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下列费用:

1、特许加盟费年金每年人民币

签订后天内支付第一年金,此后每年同一时间支付当年年

金。

2、装修方案设计费为人民币同天内支付。

3、综合管理费(含培训费、管理指导费、投资咨询费、实习费

等等)按加盟店销售额的%提成,每月提成一次,于每月日以前结清上月综合管理费。加盟店销售额以POS机记录为准。

第七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有权查询加盟店的销售和财务记录及凭证。

2、有权对加盟店的经营进行指导和监督,以确保特许体系的统一性和服务质量的一致性及甲方的商誉、品牌和形象不受损害。

(二)甲方的义务

1、向加盟店提供代表其特许体系的营业象征;在甲方总结出其

特许体系的基本内容并形成经营手册后,应向乙方提供。

2、提供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并提供相应的培训纲要和标准。

3、指导乙方开店。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甲方所赋予的权利。

2、获得甲方所提供的经营技术及管理诀窍。

3、获得甲方所提供的培训和指导。

(二)乙方义务

1、按双方确认的装修改造方案投资改造经营场地。

2、及时办理有关法定手续,确保对经营场地使用和加盟店作为

经营主体的合法性,并对加盟店的经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不得将甲方提供的特许体系许可第三人使用。

4、不得在甲方以外的供应商取得商品和/或擅自设立其他服务项

目。

5、维护甲方特许体系和名誉的统一形象,不得损害甲方的商誉、品牌和形象。

6、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

7、不得泄漏甲方的商业秘密。

8、及时修缮、修理经营场地和商用设备,并承担费用。

10、保证加盟店的水、电等能源供应。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七条第(二)款约定,致使乙方

正常经营无法进行,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退还已收特许加盟费,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关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费用的付款时

间的约定,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10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已收款项均不予退还。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约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取消乙方的特许经营资格,除已收款项均不予退还外,乙方还应按甲方上一所收取各项费用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甲方有权进一步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合同变更和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出现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守约方可通知违

约方解除合同,自通知经邮局签发或违约方工作人员签收之日起,合同解除。

3、发生不可抗力,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但发生不可抗力一方

应在该事实发生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通知对方,否则不能免责。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办法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协议不成,由本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通知与送达

通知以书面形式。通知以通知方经邮局寄发挂号函件或对方工作

人员签收,即为送达。通讯地址以本合同载明地址为准。一方发生通讯地址变更,应在该事实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三条加盟期限

本合同项下加盟期限,从加盟店登记注册之日起为

年,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终止合同,则本合同自动顺延年。

第十四条本合同附件

1、双方共同确认的经营场地平面图。

2、装修改造方案。

3、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经营场地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其他

1、本合同附件和因未尽事宜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新问题,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人签字、加盖法人印章生效。

3、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

代表人:

签字时间:年

乙方:

代表人:

5.特许加盟合同 篇五

特许方:鲜客隆果蔬连锁超市(以下称特许人)代表人: 地 址:

受许方:(以下称受许人)代表人: 住 址: 店 址: 电 话: 身份证号码:

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特许方与受许方为了共同发展,互惠互利,经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基本理念

第一条本加盟组织是依专业化的原则,运用特许加盟连锁店的形式以实现加盟店的经营合理化、规模化、科学化、标准化,以真正做到充分满足消费者需求为基本理念。目的

第二条本规章是为了约定鲜客隆各加盟店的组织活动,明确各加盟店的营运制度、经营管理模式与加盟店的权利义务而制定的。组织 第三条

1、为统辖加盟事务,在鲜客隆公司内设置“企业发展部”,并特设其它相关的各种组织机构,以筹谋加盟业务发展。

2、鲜客隆企业发展部组织制定加盟店维持发展的运营方式、制度、规章,以管理全体加盟店。同时,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为了适应管理的需要有权对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内容及期限 第四条

1、本合同所涉特许人的商标已经合法注册,特许权的内容包括:注册商标、适用规定、产品系列名录、经营管理模式、果品保管、陈列、加工专有技术、销售价格体系、销售方式、售后服务以及品牌定位、品牌所代表的品质、实力和发展趋势。

2、特许人将上述特许权授予受许人,受许人自行投资经营加盟店,其加盟店为共同受许人,受本合同约束,期限为_____年,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双方可协商续签合同。

3、受许人经营的加盟店的地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如地址、代表人需要变更,应提前通知特许人,并征得特许人同意。对于受许人所属的商圈内,不再授予他人同样的权利。至于商圈间有无竞争关系由总部认定。加盟资格及要求

第五条加盟店的加入资格,规定如下:

1、要具备一定限度以上的店铺规模,销售场所面积的最低标准为:使用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

2、不得加入与本公司实质上有竞争关系的其他连锁组织。

3、加盟者本身或受加盟者委托的管理者,必须专心经营。

4、加盟店要诚实经营并接受本公司的经营指导和培训。

5、对于本合同要全面赞同,并全面参加本公司为加盟店所举办的共同活动。

6、要经常提出经营合理化的建议,且要自动、积极为经营合理化努力。

7、使用“鲜客隆”的统一商号、商标,在店铺安装招牌、标识。

8、加盟店应向本部缴纳加盟费(此项费用不予退还)、保证金(如无违约,无息退还)和服务管理费。

9、与公司签订加盟合同。特许费用

第六条加盟费和服务管理费

1、本合同签订之日,受许人一次性交付给特许人加盟费 元整(加盟费不予退还),保证金 万元整。保证金不属于特许费用,本合同到期终止,受许人与特许人之间无货款、债务纠纷及无违约现象,特许人无息全额退还保证金。

2、服务管理费及配货额提成

特许费的后续费用即服务管理费,是特许人采购、配送、服务管理的基本运营费用。配货额提成标准为6%(内含运费)。经营管理方式

第七条 鲜客隆果蔬连锁超市的经营方式主要有二种,可由受许人自愿确认。无论采取何种经营管理方式,受许人都要自行办理个体营业证、照,合法经营,照章纳税,特许人不承担受许人税费。

1、保本加盟方式。即由受许人全额投资建店,委托特许人全权经营管理。特许人核定受许人投资总额(转让费、房租押金、证照手续费除外),按年度计算,分三年付清受许人投资额。托管期间,受许人有财务监督权、经营建议权,亏损由特许人承担,盈利的纯利润特许人与受许人按4:6比例年终分成。经营期间的设备维护由特许人负责,门店的改造等后续资金由受许人负责。托管门店经营期间受许人不需交纳保证金,但要交纳流动资金1万元。三年合同期满,受许人可以自主经营,也可以继续委托特许人经营,其纯利润仍按4:6比例分成。

2、特许加盟自营方式。受许人全额投入建店资金,按本合同规定执行,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费。

3、本受许人自愿采取

1、□ 委托经营方式;

2、□ 自营方式(请在选择项目前 □ 内打“ √”)。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特许人的权利及义务

为确保特许人体系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特许人有权对受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有权向受许人收取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服务费用;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体系的行为,特许人有权终止受许人的特许经营资格。

将特许经营权授予受许人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提供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为确保加盟店视觉及装饰的统一性,特许人负责店内设计、装修、设备选购,并向受许人保证其费用是当时市场最低价,为受许人做好开店前准备;提供长期的经营指导、培训和合同规定的物品供应。第九条 受许人的权利及义务

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特许权;获得特许人所提供的经营技术及商业秘密。

1、使用“鲜客隆”的商号商标经营店铺。

2、使用“鲜客隆”的商标作广告宣传活动。

3、经销本公司组织开发的果品、易耗品等商品的供给。

4、统一的门店vi视觉系统装修格调,并利用共同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5、接受本公司的经营理念及经营管理方式。

6、参加本公司统一举行的广告宣传,促进销售及其它的共同活动。

7、接受有关店铺的装修设施及设备改造的专门技术指导。

8、参加本公司计划的教育培训。

9、接受经营计划的策略及指导。

10、接受提供必要的情报,保守商业秘密。

11、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开展营业活动。

12、按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各种费用。

13、为维护连锁体系的名誉及统一形象,受许人必须接受特许人的设计方案,并根据装修、设备预算将工程、设备款于装修前一次性汇入特许人银行帐户,待工程结束决算时多退少补。双方应遵守的约定事项 第十条、特许人方面:

1、应不定期提供研习机会给受许人。如有必要收取经费,应先经受许人同意。

2、对于受许人,应做评鉴及建议工作,努力提高受许人的业绩。

3、应不断开发或采购果品等商品及营业相关物品提供给受许人。

4、为增进加盟店的效益及确保加盟者的利益,由本公司提供果品保鲜技术、陈列方法和程序化的独有果制品加工及销售技术,使用公司统一的信息化系统。

5、应策划所有连锁店的统一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第十一条、受许人方面:

1、应尊重特许人经营管理的一切决议事项。

2、应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货款及其它应交款项给特许人。

3、未经特许人书面许可受许人不得自行采购、代销商品销售。

4、自行从事广告活动时,应向特许人报备,以不破坏整体企业形象为原则。

5、未经特许人同意受许人不得私下转让或转借特许人授予的一切权利和设备。

6、不得从本部进货商品,提供给非加盟店。

7、如加盟店处于盈利状态时,非经特许方同意受许方不得恶意退出加盟,否则特许方有权扣除保证金,终止特许方使用鲜客隆标示,停止供货。手续人并赔偿三倍保证金给 特许方。商品销售计划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由本公司指导实施。

1、果品配送计划

2、果品管理

3、营销策略

4、销售促销方案

5、广告宣传计划

6、门店管理制度

7、不间断员工培训计划

8、经营管理督导

9、零售价格由公司统一定价,各门店不得自行定价,特价处理商品除外。第十三条商品供给

商品供给方法规定如下:

1、加盟店所经销货品,必须由配送中心统一供货,以达进货集中化。

2、配送中心按照加盟店的网上果品申购单供货,不接收电话及传真定单。

3、加盟店出现超计划库存商品,配送中心有义务按规定在全体专卖店进行调配,相关费用由加盟店承担。

4、禁止加盟店自采货品,如加盟店发现新的货品信息,应立即向督导或投诉中心报告,以便采购部及时安排采购,为门店增加效益。加盟店自采货品必须得到总部书面批准,否则将处以罚款或相应的处置。

5、所有货品均按采购价向各门店供货,一律不加价,以确保商品在门店的价格优势;整件、标件果品按件采件配;大型瓜果类果品,按公斤配送;干果拆分成小袋配送至门店。

6、配送到门店商品在门店验收,一律不予退货。如发现质量有严重问题,可以进行坏货确认,月末按配送额比例由门店分摊。货款支付

第十四条货款结算方式为预付金制。开业前二天,受许人须将预铺货款两万元打入特许人指定银行帐号,款到即开始铺货,开业三天后,将铺货及三天货款结清。然后,每周结算一次。平时供货实行周预付金制,各门店可根据本店销售状况,先行预付一周货款,款到特许人帐后,配送中心开始供货,预付款竭即停止供篇二:加盟资料全攻略——特许加盟合同书完整版

***特许

——加盟合同 2011-01版

本合同属商业机密,所有权属于

[******食品有限公司]其所涉及的内容和资料只限于被特许经营者使用

甲方: 注册地: 法定代表人:

经济性质:民营企业 地址:

乙方: 注册地: 法定代表人:

经济性质:民营企业 地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乙方加入甲方***的连锁体系;并在甲方授权下,开展合法的生产销售活动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特许经营权

1、许可的权利

******食品有限公司是甲方投资建设和管理的烘焙食品连锁公司。该组织及其成员的一切 经营管理制度、规范均由甲方制定。甲方只是将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运营管理系统等知识产权的要素的使用权和部分的收益权许可给乙方来使用,“******食品有限公司”的商号、及其所持有的注册商标均为甲方所有,受法律保护。未经甲方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使用。

2、特许的方式和内容 特许的方式

在乙方认同并接受甲方统一制定的一切经营管理制度、规范的基础上,甲方授权乙方 作为“******食品有限公司”的加盟成员之一,在省市/县行政区域内,统一使用“******食品有限公司”的商号及“***”品牌注册商标,开展餐饮服务等经营活 动。乙方接受甲方授权活动后,按“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确立的统一规范和模式进 行管理,享受甲方提供的专业服务,接受甲方指导、监督和管理。特许的内容

具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属于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标志、商号、单店经营模式、单店经 营模式、单店运营管理系统、单店vis系统、专利、管理和技术诀窍、商业秘密以及特许 人的其他指挥产品等,另一部分则属于非知识性质的特许人专属权利,包括特许人产品/ 服务的经销权、特许人商标/标志产品的分销权。

3、特许企业的经营范围

乙方许可加盟商设立的加盟店位于 市区(县)路(街)号建筑 物 层,面积平方米,产权为拥有。

乙方仅在甲方规定区域内,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甲方公司的商号、商标及经营模式,同时必须以甲方的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

4、许可形式、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方式

(一)许可方式:基于总部授予部分甲方的许可权,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形式为 普通许可。承诺并保证:

1)甲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乙方,乙方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

2)不许可以任何方式在特许区域内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3)不向特许区域内的任何第三人销售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任何产品(服务)。

(二)特许经营的使用方式:

1)甲方许可乙方以由乙方投资设立法人资格的乙方这种方式使用甲方特许经营权。由 加盟商投资设立(非)法人资格的加盟店;

2)乙方获准行使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区域内不具有独占性,乙方仅有权在前款

3)总部拥有有关“真功夫”的注册商标、商号/标志的所有权,许可乙方在本合同规 定区域享有普通许可的权利。

5、权利的保留和限制

在特许区域范围内,甲方对许可乙方使用的特许经营权作出以下保留和限制:

(一)甲方授权乙方在指定区域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乙方根据需要并报总部备案后可在该 区域内建立销售网络,甲方不再另外收取加盟费。乙方如需在其它区域开设分支机构,须与甲方另签协议,获得新的授权。在同等申请条件下,乙方享有获得授权的优先权。如果甲方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在乙方现有区域增设乙方而不至于对乙方的业务造成实 质性影响时,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区域内设立新的乙方,但乙方的距离不得 少于1000米,且乙方享有优先权;

(二)被特许人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出现造成公司重大不良影响的(主 要包括私自转让授权,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事故被舆论披露,一年内公司抽查3次以上 不按合同履行者)公司可单方面剥夺特许权力,解除合同。

二、甲乙双方的关系

1、甲、乙双方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互相之间无产权关系。

甲方与乙方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乙方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执行本合同。加盟店应当遵守法律的要求,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2、乙方不可以总部身份展开活动,使甲方或总部对第三人承担责任。乙方签署的《特许经营合同》,获得总部的许可,在特许区域范围内设立加盟店。且本合同中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在甲方和乙方之间建立代理人、联营关系或共同投资人关系。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甲方或乙方皆不得以对方的代理人或代表人的身份开展活动,或承担对方的各项债务及相关财产责任。未经甲方的许可,乙方不得为第三方的债务提供担保。乙方不得以甲方或总部的名义缔结合同,或约定其他义务,或作出任何承诺与保证,使甲方或总部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3、各自行使合同内规定权利与义务

总部对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合同的审查,总部依据本合同对乙方享有的权利,以及在实施本合同过程中乙加盟店的管理与监督行为,在本合同中涉及的总部的特许经营权,乙方及其加盟店除本合同有明确规定之外,均由甲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总部不对乙方(加盟店)承担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不得依据本合同向总部主张权利。

4、总部享有合同部分最终解释权利

在总部与甲方之间的区域特许经营合同关系终止时,总部有权决定本合同继续履行或终止。总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临时行使分部依据本合同享有的权利,乙方应当直接向总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三、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及保证金

甲方授权乙方加盟“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准许乙方在指定区域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特许加盟费、品牌使用管理费。

1、特许加盟费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

甲方根据乙方所要求加盟的地区范围、当地市场实际情况向乙方收取特许加盟费人民币 元/年。乙方该笔款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

2、品牌使用管理费收费:

(一)自特许企业开业之日起,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应当按照加盟店每月营业额的 _%,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将该月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汇到甲方指定账户。乙方根据合同约 定,在获得甲方提供的相关货物供应或服务时,应向甲方支付费用。

(二)总部有权在上述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调整,加盟店应当遵照执行。按照本合同规定计 算的当月特许权使用费应当于次月15日前交纳。

3、保证金:

(一)甲乙双方正式签订合同之日年月日,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交纳保证金(大 写)万元人民币以确保本合同的完全正当履行;

(二)甲、乙双方约定,保证金由 甲方 保管;

(三)遇乙方拖欠甲方的债务(特许权使用费、服务费、货款、罚款、违约金等),分部有 权以保证金的全部或部分充抵债务。加盟店在接到分部充抵债务的通知后,应当立即 向分部支付与充抵债务数额相同的现金,补足保证金。

(四)合同期满后甲方将保证金退还乙方。若乙方不能按期补足保证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并不再退还保证金。

四、合同的续约和签订

1、合作期限

(一)甲乙双方的合作期限自乙方受到甲方提供的系统检测报告之日起正式开始,顺延一年 后协议终止。

(二)合作期满后,甲乙双方如愿意继续合作,可延长合作期限,由甲乙双方续签协议确定。篇三:特许经营加盟协议书 1 2.3 本合同订立前,乙方须向甲方缴纳 万元保证金。合同期满后甲方将保证金退还乙方。若乙拖延缴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甲方有权用保证金充抵。乙方收到充抵通知后,必须在日内将保证金补足。若乙方不能按期补足保证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再退还保证金。2.4 乙方须在本合同订立后 日内将特许经营加盟费和保证金汇至甲方指定帐户。2.5 自特许企业开业之日起,乙方应在每月结束后的 日内,将该月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汇至甲方指定帐户。2.6 甲方帐户信息:

开户行: 开户名: 帐号:

3、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提供开办特许企业所需的证明材料。3.2 为特许企业提供技术骨干人员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再培训。3.3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期内提供《特许经营管理手册》(简称《手册》)。手册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或特许企业不得扩大使用。

3.4 有权向特许企业指定配送 公司专用物品、原料及工具。

3.5 有权以各种形式随时对特许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商品质量进行检查、督导、鉴定和考核。在业务指导中,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管理和技术问题。3.6 有权检查和审核特许企业经营活动的财务状况。

4、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乙方负责办理开办特许企业所需的一切手续及特许企业经营所需流动资金。为特许企业落实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经营场所,并按甲方要求对经营场所进行装修改造,使其达到甲方验收标准,具备特许企业的开业经营条件。24.2 乙方在特许企业开业前派送其有关人员接受甲方的培训和考核。在得到甲方的培训证书后方可上岗。

4.3 乙方发生重大变动时,如更换法定代表人、增减注册资金,必须在 日内通知甲方;特许企业改变经营场所或经营范围,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4.4 乙方应保证特许企业按甲方的《手册》内容及有关规定进行特许经营管理。4.5 乙方不得在特许企业之外使用特许权,不得将特许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4.6 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宣传活动,并不得在特许企业以外的产品和服务中使用标志。

4.7 乙方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甲方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必须销售和使用由甲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或由甲方指定或同意的第三方生产的符合甲方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5、甲方派出人员

甲方根据需要向乙方派出经理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等,派出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商标使用

6.1 仅在合同中,下列词语的定义如下所述:

“商标”指甲方注册登记的各项商标或任何同该商标有关的其他标识或特殊标记。

6.2 甲方是注册商标合法所有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乙方应与甲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乙方应保证特许企业遵守特许经营权的有关规定。

6.3 乙方由于自身经营管理责任,发生服务质量、产品(商品)质量问题,致使甲方商标信誉受到损害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36.4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和使用与本合同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标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在其他国家、地区提出注册该商标的申请。

6.5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特许企业以外使用甲方商标专用商品,或进行有损于甲方名义的任何活动。

7、保密

7.1 乙方应将《手册》及为履行本合同所制定或批准的其它资料所含内容列为机密,并使其处于保密状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复制、记录或以其它方式泄露给他人。7.2 乙方承诺在整个合同期内和合同期满后 年内,不将它所知的任何保密信息、知识、经营方法等为了其他人、组织、公司的利益向其透露。

8、违约与处罚

8.1 合同一经签订,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如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根据造成损失的程度支付万元以上的违约金。

8.2 乙方违反合同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

8.2.1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扩大许可商标的使用范围或与其它商标组合使用;

8.2.2 未经甲方允许将许可商标再许可他人或转让,出借、转卖他人制作或使用; 8.2.3自行制作或使用与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

8.2.4降低特许企业的服务质量或产品(商品)质量,发生被舆论工具曝光批评或消费者严重投诉等情况;

8.2.5特许企业不按合同规定支付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8.2.6不接受甲方依据管理体系规定进行的监督,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 8.2.7 擅自变更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主体。

49、本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9.1 本合同在下列条件下自动终止:

1、乙方遭受严重亏损而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

2、乙方破产、无偿还能力或开始清算程度;

3、乙方财产中主要部分被法院强制执行;

4、乙方解散。

9.2 甲方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即可解除合同:

1、乙方重要资产转让他人或处于分立、合并状态;

2、乙方擅自转让特许企业,或擅自改变特许企业经营场址或经营范围;

3、乙方不遵守《手册》内容或特许体系程序规范;

9.3 合同到期后,乙方要求延续特许经营的,应在本合同期满之日前 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延续的,应续签合同;甲方不同意或乙方不申请的,合同期满之日即自行终止。

10、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的责任 10.1 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乙方应在 日内支付所有应付给甲方的费用,同时注销特许企业的工商登记;

10.2 乙方应在日内归还甲方商业技术秘密资料;归还带有甲方商业标志、商标、招牌和资料等;

10.3 自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乙方应立即停止特许企业的业务活动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停止使用甲方商标、商名、标志(包括与其相似或易混淆的任何商标、商名和标志)。

6.特许加盟经营合同格式 篇六

乙方: (加盟方) 合同签定、履约地:青岛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在( )市( )路( )号设立( )青远五金加盟店,并按以下共同意向,共同经营。

一、 加盟运作模式: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建立长期友好的连锁经营合作关系特签订本合同。为保持集团综合市场竞争优势,双方应统一使用<青远五金供货>品牌,统一对外服务标准,统一内部运作流程管理。

二、 加盟资格:

1,同意支付特许经营加盟费5000元。

2、具备8-12万元的铺货资金。

3、拥有在当地市区内,距其它加盟店一公里以上位置的营业场所,其中一层营业面积30-40平方米左右。 4, 有自主现场开发客户的意识。

5, 始终具有货不全不卖钱,多品种全品种商品经营意识,不赊帐销售等先进经营理念。

三、 甲方职责:

1、负责商品的商品改进,销售价格统一确定,日常商品连锁店配送,废品回收整理。

负责乙方当地常年销售客户的电子商务开发,广告制作。

负责培训乙方现场自行客户开发能力等销售客户开发维护工作。

负责乙方经理及员工商品知识培训、各项经营理念的管理及培训。(在青岛总部进行)以上工作费用,由总部常年负担。

2、 商品质量保证条例:

(1)对于客户所需的相关产品的质量检验资料应负责提供。

(2)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给客户造成的损失,应由总部负责。

(3)对于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总部应给予及时调换。

3、退货约定:

(1)因质量原因而无法正常销售应及时退换货。

(2)乙方确因经营困难而无法正常经营下去,应予全额退货,退款。

(3)退货价格依最新价格为准。

(4)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商品或包装破旧残损而无法再销售的和非青远商品,不在退货约定范围。

(5)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非质量问题商品退货,乙方应承担商品返程运费。

4、广告共享原则:

总部加盟店设计统一标志,即:门头要统一,店面摆放定置统一,员工衣着要统一。其中加盟方的货架结构尺寸,门头牌匾应按甲方要求制作。总部无论在向何媒体所做的广告,加盟方待遇应优先与自营店。新店待遇应优先与老店

四、 乙方职责:

1、负责在当地注册办理乙方的营业执照,租赁乙方的营业店面,并自行承担当地有关工商税务、个人工资、店面租赁费等各项乙方当地产生的经营费用。其中店内货架尺寸,牌匾应按甲方要求制作,费用由乙方承担。

2,青远连锁经营中,不应赊帐销售,各店应在店内醒目处贴出<本店恕不赊帐>通告,

3、乙方应配合甲方有关指导和帮助,自主自愿的努力开发自己的客户。

4、员工管理:乙方的员工应代表总部形象,严格遵守总部关于员工文明经营、礼貌待客、衣着整洁、热情大方等形象要求。

五、 双方利益分配及有关事项:

1,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5000元特许经营加盟费

2、甲方以低于统一销价8%-10%的价格向乙方供货,其中:

开业前铺货时,铺货8万以上按9%让利待遇,铺货10万以上按10%让利待遇铺货商品由加盟方确定,或委托总部确定。开业后日常补货时,乙方月销五万以下按8%享受让利待遇,月销达到五万以上可享受9%的让利待遇.月销15万以上的,享受10%毛利待遇.补货商品由加盟方确定。

3、甲方极个别促销范例商品总加价率低于10%的不按本价格规定范围执行。

4,乙方有权在总部统一销价基础上,灵活确定使用自己的批零销售价格。

六、 商品配送:

常规配送为每两日集中配送一次,特殊配送不受时间间隔限制。乙方应在商品配送前将所配商品的货款支付给甲方,可以采用提前预付一定数额的预付金。

甲方以寄售方式凭调拨单向乙方发出商品,乙方以支付商品抵押金方式向甲方支付商品抵押金,双方以实际形成的对外销售进行最终结算。

乙方收货时应单、货当面点清并在送货单明细上加盖乙方公章和乙方授权的收货人签字。

甲乙双方各建立货款商品流水帐,并每月一次定期核对帐务。

七、 其他:

1、其他未尽事宜及约定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重新修订本合同。

2、本合同自签订后,乙方加盟费到位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盖 章: 盖 章:

签 订 日 期: 签 订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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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特许经营:合同中会有哪些猫腻 篇七

原告:刘芳

被告:上海弘奇食品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4月1日签订“特许经营合约”,原告加入“永和豆浆中式美食”国际连锁店,并向被告支付了商标使用费等共计306695元。但被告并非“永和”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在与原告签约时,被告成立尚不足1年,不符合“1年以上良好经营业绩”的法定条件,不具备特许者条件。且被告经营管理混乱、法律手续不完备,在餐饮连锁店中无独特的专利产品和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和诀窍。被告的欺诈行为使原告在履行了约定义务后,未能取褥合法有效的特许经营权,不仅无法得到预期利益,还在经营4个月内亏损达190151.77元。为此,请求法院判决:

(1)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4月1日签订的“特许经营合约”无效;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基于“特许经营合约”支付的费用306695元,并按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90151.77元;

(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被告系“永和”及“稻草人”图形文字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人,不存在隐瞒自身情况、故意欺诈原告的情形。2007年12月30日,被告书面向法院表示,为妥善解决矛盾,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并退还原告合同保证金5万元。

案件事实和证据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永和豆浆”品牌最初由台湾弘奇在台湾地区创立,1995年,台湾弘奇先后将其“永和”文字和“稻草人”头型的组合商标、“稻草人”孩童全身图形商标,以及“稻草人”头型图形商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

2004年9月1日,台湾弘奇向被告上海弘奇食品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被告上海弘奇食品有限公司为“永和豆浆”大陆地区区域特许人,得在许可区域内使用以及许可他人使用授权人专用商品、商标、企业Ⅵ,营销模式、培训体系、财务体系、专有技术等,得在许可区域发展“永和豆浆”加盟店。

2005年4月1日,台湾弘奇与原告直接签订商标授权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原告设立的永和豆浆店使用上述3个注册商标,双方约定许可使用费及支付方式由加盟合同另行规定。

当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特许经营合约。特许经营授权许可的内容及范围为“被告将永和豆浆中式美食及相关KNOW-HOW授予原告使用”,具体事项包括商标的使用、被告拥有专有权的制作物的采购、广告招牌的悬挂张贴等。

被告的主要义务为:将特许经营权授予原告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对原告提供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指导原告做好开店准备,保证原告能完成独立营运开业。

原告的主要义务为:所属人员应接受被告相关训练,并经被告检定认可后方可正式营业;按被告规划之标准化资料进行店铺的规划、内部工程装潢、设备施工等,并负担相关费用;所需原、物料等事项由被告统一供应或指定供应商;产品的贩售种样、储存方式、器具、营业用品、调理方法、销售加热流程、包装方式、作业标准及装潢设计、招牌形式、员工服装、会计制度及报表之填具需遵照加盟相关办法及被告的行政流程办理;对被告提供的调理技术等负有保密之责;向被告支付权利金(每月营业额的3%)、加盟储备金8万元(用于培训、代收代付等)、商标授权金10万元(代收代付)、保证金5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加盟费8万元,商标使用费10万元,保证金5万元,货款76695元(用于从被告处购进设备等),并按照被告要求的统一标准进行了店铺的规划、内部工程装潢和店面的装修。在原、被告双方签订特许经营合约后,被告对原告进行了开业前的培训与指导,培训的内容包括店面装修、服务标准、员工操作规程、食品的制作工艺。2005年5月16日,原告经营的永和豆浆店开业。

判案理由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因此,具备特许者资格是特许者得以与他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前提。

本案中,被告虽非“永和豆浆”品牌的持有人,但“永和豆浆”相关注册商标和“永和豆浆中式美食体系”的所有人台湾弘奇以授权书的形式,授权被告为“永和豆浆”大陆地区区域特许人,可以在许可区域内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在许可区域发展“永和豆浆”加盟店。台湾弘奇的授权行为并未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应属有效民事行为。在台湾弘奇向被告出具授权书时,被告虽尚未注册成立,但被告在此后注册成立,具备了法人资格,该授权书的授权行为应在被告成立之后当然有效。

因此,原告称被告不具备特许者资格、以欺诈手段与原告签订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认为,依据法律规定,特许者需具备1年以上良好的经营业绩,而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时成立尚不足1年,合同应属无效。但鉴于“永和豆浆”的相关商标在1995年已在中国大陆注册,该品牌在我国餐饮业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加之被告是依据台湾弘奇的授权与原告签订合同,因此,被告成立的时间对原告的加盟行为并无直接影响。

原告认为被告在餐饮连锁店中无独特的专利产品和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和诀窍的主张,本院难以支持。

首先,被告已经按约定将“永和豆浆”的注册商标、企业形象等授权原告使用,并已在原告开业前就员工操作规程、食品的制作工艺等对原告的员工进行了培训和指导。

其次,依據惯例,餐饮连锁店的操作规程、食品制作工艺等均需统一,否则,难以体现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

再次,依据原、被告双方在“特许经营合约”第三条第7项中的约定,“原告所属人员均应接受被告所安排之相关训练,并经被告检定认可后方可正式营业”,因此,如果被告未对原告进行培训、未向原告传授食品制作工艺等技术,原告根本无法开业。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确认被告已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鉴于原告有关合同无效的主张不成立,且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原、被告间的合同尚不具备解除条件。现被告自愿解除合同并退还原告保证金5万元,于法不悖,本院对此予以准许。考虑到原告停业至今以及被告同意解除合同的意愿,对本院判决解除合同之日至合同期满之日的商标使用费和加盟金,被告应酌情按比例向原告返还,经计算,商标使用费为8100元,加

盟金为6480元,共计14580元。

[律师点评]

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这种营销模式,19世纪中叶发源于美国,以后风行世界。作为特许经营典型的麦当劳、肯德基简直成了美国的象征。我国20世纪90年代初导入特许经营,给流通领域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引发了系列法律问题。

特许经营有四个基本要素:一是特许人必须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二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通过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三是被特许人应当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四是被特许人应当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特许法律关系的核心是特许权。特许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使用许可权。特许权的持有人不因特许的法律事实而影响其权利本身,被特许者取得的只是使用权。特许权由商标、商号、商业秘密、专利权等组成,是一种组合式的知识产权。对特许者来说,特许权是整个特许体系得以发展的根基,如何利用特许经营合同对之进行适当的保护,关系重大,忽视特许经营合同,不愿订立或不注意合同的条款,对特许业来说,将是致命的。

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中细节问题订得越实际,则越有助于维持一个健康的长期关系。下列条款,应是所有种类的特许经营合同都必须具备的。

(1)授予特许权条款

这是特许经营合同的核心,是首要条款。特许者同意授予被特许者的特许权,具体包括特许权的内容、范围、期限、地域等。

(2)特许者的服务条款

特许者提供的服务是特许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服务,特许店甚至特许体系将难以維持下去。特许者的服务由初始服务、持续服务构成。如对被特许者的培训和指导。

(3)特许费及其他费用的支付

特许费是特许者转让特许权所取得的收入。一般分为两部分:一是加盟费,这是固定的;二是使用费,一般是根据受许方一年毛收入的一定的百分比来计算。其他费用主要包括广告促销费、培训费等,具体由谁负担,也取决于特许方和受许方的合同约定。

(4)品质管理条款

高品质高标准是保证特许经营成功的关键,不能在一个业务单位中保持品质标准就会损害整个特许体系的利益。这些要求和规格一般写在业务操作手册中,被特许者应严格遵守业务操作手册的内容进行运作。

(5)保密条款

特许合同的核心是特许权,而特许权是由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构成的一个有机组合体。尤其是商业秘密,一旦泄密,无可挽回,必然严重损害特许者的利益,故应予以约定。

特许经营中的法律责任问题

特许经营的法律责任,应区分为外部责任、内部责任。对于内部责任,取决于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约定。外部责任总部(指特许者)对于加盟店(指被特许者)经营中与第三人发生的纠纷是否承担法律责任问题。

特许经营的外部责任应是特许经营法律责任中最重要的部分,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会在外部责任的归属问题上突显出来。

首先,合同责任的原则是:谁为合同当事人,谁就承担合同引起的法律后果。加盟店经营中对第三人的合同责任,总部应否承担?就看总部是否为合同当事人或者视为合同当事人;特许经营只是总部用以扩张交易规模的手段,是以加盟店的独立经营为前提的,即加盟店与总部在法律上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企业经营者,它只在一定程度上受总部的指挥及监督,是实际与第三人进行交易的主体,总部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但是,总部向加盟店提供了全套的“加盟包裹”,包括商标,商号、服务标记、专利及经营决窍等,甚至于广告、加盟店便用笺及收据的抬头也都和总部的商号、商标一样,这种企业的经营外观非常容易使消费者产生“加盟店、总部就是同一企业”或得到了总部授权的确信,第三人可以信赖该加盟店与总部是同一企业或得到了总部授权,要求总部承担退货并赔偿损失的连带责任,这完全符合表见代理的规定。

其次,如果加盟店自己拥有资产,自享利润、自担风险,加盟店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总部就不予承担。但下列情况例外:

(1)总部对造成第三人损害有过错的;

(2)总部是加盟店工作场所所有人的;

(3)总部是致人损害商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

实务中,特许经营合同是格式合同的一种,总部常在合同中特别规定,总部对于加盟店与第三人发生的任何纠纷,概不负责,加盟店自负其责。对于这种免责条款的效力,笔者认为,只在当事人之间有效,对于契约外的善意第三人,没有任何法律拘束力总部不得根据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主张免除对第三人的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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