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贷款贷后管理报告(共7篇)
1.小微贷款贷后管理报告 篇一
【陕西信合】贷款贷后检查报告撰写规范
贷后检查报告撰写规范
贷后管理作为信贷工作的重要一环,是贷款发放后继续对客户的资金运作进行跟踪监测和分析,以便及时减少或化解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有效运作的督查体系。贷后管理的关键是贷后检查,贷后检查要求撰写检查报告。贷后检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贷前调查时的基本情况和目前变动情况,包括信用等级变动情况、资产负责等财务状况。
二、授信业务变动情况:贷款基本情况及贷款后归还、展期情况。
三、借款使用及客户履约情况:借款资金的真实使用情况,是否与合同用途一致,有无转移用途现象。按合同约定结息、还本情况,有无违约行为发生。
四、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及发展前景:借款人经营现状,经营的有利和不利因素分析,发展前景预测等。
五、担保人担保能力变动情况:担保人生产经营状况,自身借款及再担保情况,分析其负债能力。
六、借款人和本社业务往来及合作情况:借款人在本社开立结算户情况,办理结算业务情况,结算资金入账情况,是否和贷款时约定一致;与贷款社各方面合作情况。
七、存在问题及风险防范措施:结合检查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和对贷款资金安全性有影响的不利因素,确定该笔贷款五级分类情况,并提出具体防范措施和建议。
八、检查人声明和签名:贷后检查人声明对上述检查情况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并签名。
九、检查报告附件:法人客户检查期会计报表及年审完毕的有关证件复印件等。
贷后检查报告撰写后,贷后检查人要根据检查报告填制贷后检查表,要求借款人签字认可,按此笔贷款审批权限逐级交各级审批人,各级审批人要逐级提出批示意见后返回认真落实并归档保管。
2.小微贷款贷后管理报告 篇二
《指引》中指出,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并购贷款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整个并购贷款业务过程中,因受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使银行发放的贷款无法按预期金额收回而造成的损失。并购贷款的风险存在于并购贷款业务的全过程中,银行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采取相应的措施,将并购过程中的损失降到最低。并购贷款的风险包括贷前风险、贷中风险和贷后风险,本文主要从银行角度分析并购贷款贷后的风险及管理策略。
一、并购贷款贷后风险
(一)整合风险
整合风险是指并购企业在并购过程中由于缺乏经验或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重组整合失效,致使各项成本上升,没有达到预期的整合效果。《指引》中的整合是对发展战略的整合、组织的整合、资产的整合、业务的整合、人力资源及文化的整合。整合是并购双方对资源进行重新配置以期达到协同效应。这种协同效应能不能发挥作用关键看整合的结果(协同效应指的是经重组后的公司的整体效益大于各独立公司产生的效益的总和),在涉及到并购领域时,协同效应被认为是公司与被并购企业之间匹配关系的理想状态,使得公司的整体业绩好于两个公司的业绩之和。
根据企业所处的行业的不同和待整合企业之间的关系,并购可以发生在同行业之间,这种企业通常是竞争的关系,因此,发展战略、组织、资产、业务的整合是相对比较容易的,这种“强强联合”可以使企业更具有竞争性;并购也可以发生在不同行业之间且企业与企业之间是属于同一价值链中的部分,企业希望通过这种并购形式来加强业务链的整体优势,减低成本,无论是发展战略、组织、业务还是人力资源都可能会在整合过程中出现偏差,达不到预期的整合效果,因此这种并购的整合风险相对较大;并购还可能发生在完全不相关行业的企业与企业之间。在面临激烈竞争的情况下,一些企业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实现多元化的发展,为企业进入其他行业提供有力、便捷、低风险的途径。这种方式在整合过程中也是相对比较困难的,相对其他方式风险也最大。
(二)经营和财务风险
经营和财务风险是指并购后的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所面临的经营和财务方面的风险,可以从以下方面分析:行业发展和市场份额是否能保持稳定或呈增长趋势,公司治理是否有效,管理团队是否稳定并且具有足够能力,技术是否成熟并能提高企业竞争力,财务管理是否有效,并购双方的未来现金流及稳定程度,并购股权(或资产)定价高于目标企业股权(或资产)合理估值的风险,并购双方的分红策略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并购中使用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汇率和利率等因素变动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等。
并购贷款是以并购项目的未来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因此并购后企业能否获得良好的运营环境以及并购双方的企业的财务状况都影响项目的未来现金流。
二、并购贷款风险成因
(一)国家政策时有变化
国家政策的变化所形成的贷后风险。并购贷款的回收的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此期间国家政策可能发生改变,造成资金无法按预期收回。比如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货币金融政策的变化等,都可能使经济组织的外在环境发生变化,使某些借款人经营亏损或破产而给银行带来经济损失。
目前我国还没有对风险损失的相关补偿制度。除了已经出台的《指引》外,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解释和操作指南,这增加了银行在并购贷款中的操作困难,仅仅依靠银行本身的调查和评估就对贷款与否做出决定,会提高贷款的风险。
(二)并购项目本身频频遇阻
并购贷款在发放前后都要对并购双方的战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做出严格详细的调查,以减少人为因素对并购项目带来的风险,防止企业以正当经营为由,骗取银行贷款等行为的发生,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可能会遇到很多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这些都能使企业本身的盈利能力和现金流量减少,导致并购贷款无法按预期收回,并最终导致银行受到损失。
(三)银行员工素质与业务水平参差不齐
银行内部员工的自身素质及业务水平。并购贷款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贷款业务,其性质复杂多变。因此,对管理并购贷款的人员也有更高的要求,管理团队的管理水平很可能直接影响贷款的回收。在前期尽职调查中,能否全面的掌握目标项目的资料并对其盈利能力进行评估,还需要从长远角度考察并购贷款后企业的获利能力,对整个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这些都需要有专业的管理成员完成。
(四)银行的内部制度不甚健全
根据2002年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因此,银行内部相关制度是否健全,可能会影响并购贷款贷后的还款风险。有效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可以减少操作风险,减少并购贷款带来的负面影响,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也是并购贷款能否成功的因素之一。
三、并购贷款贷后风险管理策略
(一)随时评估项目前阶段贷款的执行能力
《指引》第三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在贷款存续期间,应定期评估并购双方未来的现金流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定期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来源是否匹配。在合同约定的基础上,根据并购双方的交易,确定测定并购后并购双方的相关财务指标(包括但不仅限于此)债务人的净资产,流动比率,偿债保障比率,贷款期保障比率,债务/资产比率,净资产负债率,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率增长产生的现金流,贷款到期前,经营、投资和融资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最低值等。
(二)定期比较并购项目的经营数据和财务指标
《指引》第三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有义务在贷款存续期间定期报送并购双方、担保人的财务报表以及贷款人需要的其他资料。资料、数据应该在第一时间报送,即时向贷款银行通报,银行将数据与并购前数据作出比较,评估并购项目的执行情况;还可以将数据与并购贷款与前一次的数据做比较,分析变化原因,以期控制风险减少损失。
(三)要求企业披露并购贷款发放后的相关重要信息
并购贷款发放后,应定期对并购双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此;任何第三方组织或机构公开或非公开对借款人的评价、评论或批评,任何执法、司法机构对借款人进行的调查(依法应予保密的除外);有关政府监管机构的定期或临时监察结果;借款人以及担保人收到任何执法、司法机构的处罚决定,或任何对银行账户、财产采取的限制令;报送的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定期核查借款人是否遵守各项合同条款,还款状况是否正常,并定期对并购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对并购贷款进行分类的频率不应低于同等金额的项目贷款;对于并购贷款存续期间,弱借款人发生违约事件或者与其违约事件、申请贷款展期、债务重组的,经办分行应及时向总行公银总部、风险总部报告相关情况及处置方案;国家或当地政府是否出台对并购放或并购后企业产生影响的相关政策,并分析其影响程度;并购方及并购后企业公司治理结构、高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及财务政策的变动情况,是否对贷款偿还产生不利影响;并购方后续重大投资计划的进展情况是否对其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按照专项资金账户监管协议,严格检查监控并购方主要收支情况;。
摘要:商业银行并购贷款后的风险,主要包括整合风险、经营和财务风险。其成因在于国家政策时有变化、并购项目本身频频遇阻、银行员工素质与业务水平参差不齐、银行内部制度不甚健全等方面。针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的贷后风险,银行方面应做到随时评估项目前阶段贷款的执行能力,定期比较并购项目的经营数据和财务指标,要求企业披露并购贷款发放后的相关重要信息,从而将并购过程中的损失降到最低。
关键词:商业银行,并购贷款,贷后风险,风险管理,对策探讨
参考文献
[1]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Z].2008
[2]费国平,张云玲.并购贷款图解2009[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
3.小微贷款贷后管理报告 篇三
加强贷后管理是个人贷款业务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本质要求之一,是银行提高专业化经营管理水平的具体体现,又是防范信贷风险、减少信贷资产流失的重要环节。个人贷款业务在我行各项业务中占据重要地位,如何进一步提升全行贷后管理水平,是当前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个人贷款业务贷后管理的定义及影响
个人贷款业务贷后管理是指个人贷款发放之后直到本息收回期间所有信贷管理行为的总和,是一项具体化、系统化、长期化的“業务工程”和银行信贷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资金账户监管、贷后营销、贷后检查、档案管理、贷款本息的回收、逾期贷款催收、风险监测与预警、贷款风险分类、不良资产的处置等。贷后管理在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经营管理全流程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加强贷后管理,防控个贷风险、提高资产质量,是确保个贷业务稳步持续发展以及推动我行经营效益快速增长的重要手段。
二、个人贷款业务贷后管理的现状及成因剖析
虽然我行已经建立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但其主要内容仍侧重于贷款发放之前的各个环节,而在个人贷款发放后至贷款本息收回的这段时间内,对客户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识别、监控、提示和化解的全过程不予重视或重视不够,各级行个人贷款业务的贷后管理基础比较薄弱,存在一定程度的“重贷轻管”现象。造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贷后管理意识薄弱是根本原因
个别个贷管理人员认为贷后管理期限长、难度大,带来的经济效益不明显,因此对客户“重拓展、轻维护”,对贷款“重贷前、轻贷后”,另外我行个人贷款不良率较低也是导致轻视贷后管理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人员编制不足导致岗位职责无法落实
我行近几年个人贷款业务增长较快,然而个人贷款从业人员的数量增加缓慢,尤其是贷后管理人员编制不足,各基层行基本上没有专门的贷后管理人员,而是由个贷营销人员兼职,一人多岗,混岗现象十分严重。专职贷后管理人员的缺乏,使得贷后管理职责无法真正落到实处,贷后管理岗位形同虚设。
(三)激励机制不完善导致贷后管理缺乏动力
我行考核经营业绩时,更注重的是直接带来效益的经营指标,在进行个贷业务考核时,偏重于业绩考核而忽视了贷后管理,仅对个人贷款发放笔数、金额或楼盘营销笔数进行考核激励,却未将贷后管理纳入激励指标体系,也没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这就极大地挫伤了贷后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弱化了贷后管理职能。
(四)制度不健全导致贷后管理流于形式
由于贷后管理制度不健全,部分客户经理工作方式粗放,责任心不够强,不能充分履行好贷后管理职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贷后检查方式过于单一,贷后检查不深入实地,而是停留在表面,客户经理不按规定的时间和周期进行贷后检查,没有对客户基本情况、收入状况及抵(质)押物担保情况等变化必要的监控管理和信息收集,甚至“闭门造车”形成贷后检查报告等,为贷后管理工作埋下了隐患。
(五)银行与客户信息不对称,贷后管理存在隐患
个人贷款发放后直至贷款结清期限较长,客户相关情况随时在变化,而目前客户的信息公开度较低,我行在获取个人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方面的技术相对落后,贷后管理人员很难及时掌握客户的最新信息,因此监管难度比较大。
(六)技术手段不到位,贷后管理创新不足
目前,我行个人贷款贷后管理系统相对落后,实用性较差,无法真正实现贷后管理的自动化、集中化和程序化。在存量个人贷款的数据分析、资产质量变动趋势分析、逾期贷款自动催收、贷后批量营销、风险识别及预警等功能领域,还需近一步优化和升级。
三、个人贷款业务贷后管理的相关建议和措施
(一)增强风险意识,确立贷后管理工作的重要地位
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和组织培训学习等方式,教育和引导经营机构负责人和个贷从业人员从根本上转变“重贷轻管”的观念,不断增强个贷人员的贷后管理意识,充分认识贷后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确立贷后管理的重要地位,把贷后管理工作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全面落实贷后管理具体要求,促进贷后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二)充实人员编制,提高贷后管理人员整体素质
首先要保证人员配备充足,结合各基层行个人贷款规模及岗位设置等因素,合理配置贷后管理人员,建立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专业队伍。在人员充足的基础上实现个人贷款贷后管理职责分离,建立专业化贷后管理机制。明确各级机构贷后管理岗位设置,做到职能完善、岗位明确、分工清晰,使贷后管理人员能专注于贷后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贷后管理人员的贯彻执行力、业务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全面提升贷后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三)完善贷后工作考核机制,促进贷后管理标准化
将贷后管理内容纳入考核范畴,对于尽职的信贷经理,其绩效考核按照所在经营部门或经营团队的平均绩效上浮一定比例执行,对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激励和表彰,以调动贷后管理的积极性。对于信贷经理在贷后管理未尽职,形成信贷风险或受到内外部监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在考核时相应扣减其绩效工资。同时将考核结果作为贷后管理人员年终履职情况、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推进贷后管理工作经常化、日常化、具体化。
(四)加强贷后管理制度建设,实现岗位制约
建立和健全个人贷款贷后管理制度,首先要按照内部控制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和细化贷后检查制度、逾期贷款催收和处置制度、贷后档案移交和保管制度、风险监测和预警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形成一套完整的贷后管理运作机制,着力营造“有章可循、有章必循、按章操作、违章必究”的个人贷款贷后管理环境。其次要坚持市场营销与贷后管理岗位分离的原则,改变过去由客户经理负责信贷业务全流程的做法,把市场营销岗与贷后管理岗分离,实现贷后管理岗位制约,从流程上区分不同的岗位职责,制定操作性强、切实可行的贷后管理实施方案和操作流程,使不同贷种、不同岗位的贷后管理工作有章可循、职责明晰。
(五)拓展信息渠道,加强客户跟踪管理
利用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获取客户动态信息,扩充公安系统、人行、银监局、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等政府部门的信息渠道,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建立和完善动态、大容量的信息管理库。在拓展信息渠道的基础上加强对预警客户的跟踪管理工作,开展贷后预警跟踪和大额客户风险联合监测工作,落实风险防范化解措施,提高预警客户跟踪频率,做好问题客户常态化管理工作。
(六)优化贷后管理系统,实现贷后管理自动化
4.信用社大额贷款贷后检查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条
为加强大额贷款管理,切实做好风险防范预警工作,确保信贷资产安全流动,提高经营效益,根据目前我县农村信用社经营现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贷款系指XX县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单户贷款或余额在0.5万元(不含0.5万元)以上的贷款(不含住房按揭贷款)。
第三条 贷后检查是指信贷员在规定时间内随时对借款人使用贷款及其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第四条
贷后检查将根据不同的贷款金额,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 1、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贷款,每月检查一次; 2、4万元(不含)—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贷款,每季度检查一次; 3、0.5万元(不含0.5万元)—4万元(含4万元)的贷款,每半年检查一次。
第五条
检查要求:
1、实行按月检查的,责任信贷员必须逐月对本人负责管理的大额贷款逐户进行检查,并逐户形成贷后检查报告书(附相关财务报表),要求借款人签字认可,然后交社主任阅签存档,同时逐户形成文字分析材料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于次月五日前上报联社业务经营部。
2、实行按季检查的,责任信贷员必须在每个季度内对本人负责管理的大额贷款逐一进行检查,并逐户形成贷后检查报告书,要求借款人签字认可,然后交社主任阅签存档。
3、实行半年检查的,责任信贷员必须在半年内对本人负责管理的大额贷款逐户进行检查,并逐户形成贷后检查报告书,要求借款人签字认可。
4、在贷后检查过程中如借款人外出无法签字的,可由其家属、邻居或村委(街委)出具证明。
5、贷后检查报告书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问题,必须对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置意见或建议。
6、在贷后检查工作中,如发现风险贷款,责任信贷员必须以书面材料及时向社主任报告,社主任接到汇报材料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落实。如各社以书面材料请示联社答复的,联社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第六条 处罚措施:
1、不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的(以检查报告书为准),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贷款,每笔每次处责任信贷员50元罚款,如有弄虚作假的,每次加罚20元;50万元(不含)以下的贷款,每笔每次处责任信贷员20元罚款,如有弄虚作假的,每次加罚10元。
2、社主任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对信贷员报告的风险贷款提出处置意见的(以文字材料为准),每笔处社主任50元罚款,由此而造成贷款损失或失效的,追究社主任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XX县农村信用联社解释、修订。
第八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管理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管理规定为准。
第九条
5.小微贷款贷后管理报告 篇五
一、高校方面,要加强对贷款学生诚信教育的力度,指出欠息违约的危害;完善贷款毕业生跟踪机制;加强就业工作,切实提高贷款毕业生还贷能力;
二、政府方面,不断完善制度环境,为国家助学贷款立法;优先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业问题。
三、银行方面,制定灵活的还贷方式、落实减免措施;建立健全个人信用查询体系,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建立助学贷款追债系统。
关键词:“河南模式”;助学贷款;贷后管理
一、“河南模式”及现状
为了实现“让每一个考入全日制公办普通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并顺利完成学业”的承诺,河南省教育部门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探索建立了一套风险共担的助学贷款新机制,运行七年来,贷款发放金额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量成倍增长。现在,助学贷款成为河南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中的主要渠道,被大学生们盛赞为“高校低保”,而已进入正常的、良性循环轨道的河南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也被国内主流媒体誉为国家助学贷款的“河南模式”。作为“河南模式”的受益者,今年的9月14日是第一批偿还本金的到期时间,仍有少部分已毕业四年之久的学生或联系不上,或无力偿还,或明确表示拒绝偿还。这不仅仅对贷款者个人造成严重影响;对贷款机构银行方面造成呆账、坏账;对高校方面来说,阻碍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深入开展,影响了银行贷款机构对高校的后续贷款工作的进行,对后面贷款的学生起到非常坏的示范效用。为使“河南模式”更好的发挥效用,切实加强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的管理工作是更好地解决这一实际问题的主要途径。
二、毕业生欠贷原因分析
作为院系的一名贷款工作负责人,结合自己工作的实际,就我院欠息率及违约率较高的原因进行分析,由三个层面造成欠息和违约率高:
(一)学生层面
造成还本付息意识淡薄的原因在于下面几点:
1、有些学生继续攻读学位,未及时找工作或者就业收入低;
2、毕业生工作地点和内容不确定,工作地点和内容经常变换,工作繁忙,学生忘了还款日期或者没有时间及时还息还款;
3、有些学生信用意识淡薄,认为国家助学贷款是“政策性”贷款而不愿还,对欠息欠款的不良影响知之甚少,一部分毕业生认为:不还息、不还款,银行和学校不会追究自己的法律责任;
4、贷款学生的诚信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毕业了,只要学校和银行联系不到自己,就可以欠款欠息,甚至认为,自己欠息了,学校在联系不到自己的情况下就会替自己还款还息。在联系贷款毕业生的时候,很多学生的家庭电话和个人联系方式已经更换,利用QQ群发布联络消息的时候,经常会出现消息一发布,立即被踢出QQ群,这都反映了部分贷款毕业生诚信意识淡薄的客观现实。
(二)学校层面
1、学校把关不严,忽视道德教化,对学生的诚信教育重视不够,普遍存在重智轻德的现象。学校虽开设两课,但是以政治教育取代道德教育,片面强调政治上的忠诚,而忽视基本诚信品质的培养,片面强调理论灌输,而忽视实践教育和大学生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学校团委、学生处虽引导举办多种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但侧重学生在文体、科技素质方面的提高,忽视学生品德的养成等等,思想政治教育中的诚信教育流于形式化和抽象化,不能在心理上真正地指导学生的生活实践;
2、技能培养落后导致学生就业困难。《中国人才蓝皮书》指出,大学生就业难在于我国当前人才培养与使用之间存在脱节,主要表现在:一是教育观念不适应。随着大学教育高峰期的到来,学校依然是只管培训不管就业;二是单一人才培养理念导致学生眼高手低,教学型院校强调学术性,学生实际工作能力不足;
3、大学教育不能有效增强大学生人力资本和社会适应能力,学校帮助大学生成功就业的力度不够。此外,我国高校盲目追求的“大而全”、“升格热”,不但造成高校分工较乱和教育资源浪费,而且导致人才培养和产业结构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相脱节,大学生就业困难的问题也将越来越严重。
(三)银行层面
1、全国统一的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缺乏信用监管和预警机制。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和全国联网的个人信用计算机查询系统还没有完全建立,所以大学生征信体系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金融部门没有实现预期的控制、约束作用,拖欠贷款的学生我行我素,严重影响了国家助学贷款的顺利推进;
2、助学贷款还贷方式单一,还贷方式不灵活。虽然国家开发银行从今年的6月1日起把还款方式必须从贷款地农行还款转换成在线支付宝还款,但是单一的还款方式仍旧受到一定的制约,如时间、地点等;
3、对违约学生的处罚缺乏操作性和约束力。因为助学贷款笔数多,单笔数额小,即使追回来,银行的追贷成本要高于贷款金额。
三、做好贷后管理工作的对策
对上述原因进行分析后,提出一些对今后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一)高校方面
1、加强对贷款学生诚信教育的力度,指出欠息违约的危害
对在校大学生,特别是贷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不应只停留在开开会,发发宣传品的层面上,应当把诚信教育与教学等各项工作有机的联系起来,比如与学生平时的表现,对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以及对公益活动的关注及参与的积极性,违纪率、综合测评成绩、旷课率等联系起来,作为分配贷款名额的依据。也可以发放调查问卷,及时发现并扭转学生对助学贷款工作存在的误区和错误思想。利用反面典型实例,让学生明白,违约的后果,如不良记录会在就业时影响用人单位的主观评判,不良记录将导致向银行贷款时会被拒绝,不良记录在办理保险时可能会带来负面影响等等。结合对学生的思想教育,使得学生明白助学贷款不仅是自己的事,也是关系到学校后续贷款、其他在校学生的学习生活质量以及学校招生工作的大事。
2、完善贷款毕业生跟踪机制
加强贷款毕业生的联系:(1)要求在学生毕业前收集尽可能详细的信息,如联系电话,包括父母、亲戚、朋友、村委会等四至五个联系方式、家庭详细地址,乃至工作单位信息等等内容。通过文本记录方式制定贷款毕业生同辅导员老师和学校的约定,规定在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时候要第一时间通知学校或老师,或每季度约定一个特定的时间用于贷款毕业生主动联系老师和学校,说明这一阶段的还款计划或遇到的问题,并制定贷款毕业生诚信跟踪表,将上述内容逐项填写在表格中,如未按时向学校提供信息者或提供虚假信息者,将记录在案,并作为证据提供给放贷银行处理,变被动为主动;(2)加强与放贷机构的联系。学生普遍认为:学校一般处于爱护学生的原因,对自己比较客气,好说话。这样可以在诚信教育或办理助学贷款手续时请银行工作人员亲自与学生见面,通过面对面交谈,让学生明白学校的苦心,树立对社会的责任心;(3)利用各种通讯手段联系贷款毕业生,比如,建立各系的贷款学生QQ群、MSN、飞信群、校友录等,借助责任心强的班干部、贷款毕业生的老乡等,甚至可以同用人单位进行联系,达到学校、社会、贷款学生之间的环形交错监督交流,一改以往单线联系的弊端。
3、加强就业工作,切实提高还贷能力
高校开设的专业要符合社会和当前形势的需求,有意识地培养学生多方面的才能和动手实践能力;大学四年要把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课贯穿始终;加强对毕业生的心理意识和能力的培养,帮助他们形成正确的自我认识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择业观,在竞争中找到自己的位置;要通过与企业开展合作进行订单式培养、举办“双选会”吸引用人单位来校选拔,提高就业率,从而降低贷款的违约率。
(二)政府方面
1、不断完善制度环境,为国家助学贷款立法
针对国家助学贷款,可制定与颁布《国家助学贷款法》,使得国家助学贷款有法可依,有利于提高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规范化和程序化,保证贷款的公正性、合法性和社会参与性,增强权威性或导向性,减少该工作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完善立法,规范政府、银行、学生和学校的行为。对学生贷款的资金来源、发放机构、申贷程序、贷款担保和种类、偿还办法、减免条件、借款催收方式以及拖欠的后果等做出规定,切实加强对违约行为的法律制裁等强制性约束。
2、优先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业问题
政府要高度重视大学生就业问题,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依靠助学贷款完成学业的学生,可以给予一些政策上的扶持,将贫困生的就业指导与就业服务形成体系。目前我国已出台了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政策,大学生毕业后自愿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工作的可由国家代为偿还助学贷款。在此政策的指导下,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积极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的地方就业,一方面减轻贷款毕业生的还款负担,另一方面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的水平,促进城乡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三)银行方面
1、制定灵活的还贷方式、落实减免措施
银行对那些毕业后不能马上就业的或在欠发达地区工作的学生可以延长还贷期限,缓解其还款压力,降低学生的还款负担率,起到鼓励学生还贷的作用;对提前还贷者或一次性还清者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免;对到边远山区工作,或在国家一些急需岗位上工作的毕业生给予部分减免。在还款方式上还应灵活多样,既可分期定额也可以一次性偿还。另外,也可以借鉴国外的按收入的一定比例偿还的办法,尝试用税收或社会保障系统来回收贷款。还可以以每年收入的一定比例偿还贷款,年还贷额是不确定的,如果比例合适,则还贷压力较小,有利于低收入家庭的学生。
2、建立健全个人信用查询体系,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
政府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建立公民个人信用征询体系的做法,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个人信用查询体系。建立个人信用系统应包括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社会档案、个人社会保障、个人信用卡账户、收入来源、个人可支配的用于抵押的各种资产等主要内容。同时加大对“失信”者的惩罚力度。例如,对恶意拖欠贷款的大学生,银行可以向社会公开其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工作单位等,使他们经过利益博弈之后,发现其失信的成本已经超过了所获得的收益,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促使其及时偿还助学贷款。
3、建立助学贷款追债系统一旦发现贷款学生在还本付息阶段不及时还款或与学校不按时联系或不与学校联系,银行应进入追债阶段。银行内部应建立个人消费信贷追债部门,与学生所在单位或者学生家庭联系,若通过家庭仍无法联系的贷款学生,银行追债部门要与公安部门联系,通过其唯一的身份证号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查询。若仍不能奏效,银行可立即冻结或止其基本账户,收回贷款,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
6.小微贷款贷后管理报告 篇六
助学贷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贷款”)业务,防范信用风险,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开发银行对生源地贷款工作的要求,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源地贷款,是指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负责管理生源地贷款的自治区、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中心)和各高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资助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协助开发银行对全区生源地贷款业务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二)负责指导和监督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中心)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三)负责建立与各高校的信息联结机制,协调和指导高校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四)负责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归集工作。
第五条 市资助管理办公室(中心)(以下简称市资助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协助自治区资助办和开发银行对所辖县(市、区)生源地贷款业务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监督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中心)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二)负责汇总所辖县(市、区)报告、报表等综合文件并撰写全市生源地贷款专户报告。协调所辖县(市、区)普通高中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和诚信教育活动。
(三)定期召开资助工作总结会,形成会议纪要,组织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中心)工作人员做好贷款催收工作,检查不良贷款催收情况,发现问题,形成报告,逐级上报。
第六条 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中心)(以下简称县资助办)主要职责:
(一)建立与借款学生就读学校、就业单位、家庭等联系制度。通过电话、信件、邮件及上门访问等形式对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进行动态跟踪管理,能够及时获得每个借款学生的信息。
(二)及时、准确地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录入和维护贷款信息。
(三)正确、及时做好对贷款到期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的贷款催收工作。
(四)正确、及时做好对违约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的贷款逾期催收等相关贷后管理工作。
(五)正确、及时办理提前还款、合同条款变更工作。
(六)编写生源地贷款专户报告及逾期收缴月报,并定期逐级上报。
(七)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设立专门档案室,由专人对对贷款和还款学生档案合理管理和归档,档案管理人变动要办好交接手续。
第七条 高校主要职责
(一)对借款学生可能发生学籍异动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准确地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予以维护。
(二)组织借款学生毕业时,及时、准确地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确认学生毕业信息,做好毕业前的还款教育。
(三)定期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工作,通过讲座、征文和演讲比赛等方式对借款学生进行重点教育。
(四)加强与各市、县资助办的信息沟通,配合资助办开展贷款催收工作。
(五)撰写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专户报告。
(六)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贷款和还款学生档案合理管理和归档。
(七)高校要切实制定有效就业措施,提升就业竞争力,帮扶借款学生顺利就业。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变更
第八条 合同变更是指生源地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后,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对已生效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的行为。生源地贷款合同变更主要包括账户变更、身份信息变更、就学信息变更和还款计划变更。
第九条 代理结算行模式下,借款学生发生续贷或其代理结算行账户需变更时,原代理结算行账户统一变更为支付宝账户。账户变更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方式一,流程如下:
1、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前往县资助办办理。
2、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生成支付宝账号。县资助办导出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账户变更单》(见附件1)。变更单一式两份,借款学生和县资助办各留存一份。变更单经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和县资助办负责人审核后生效。
3、借款学生激活支付宝账户后即可生效使用。
(二)方式二,流程如下:
1、借款学生登录学生在线系统填写账户变更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账户变更单》(见附件1),下载打印并签字后邮寄回县资助办。
2、县资助办审核同意后,以邮件、电话等形式通知借款学生;
3、借款学生激活支付宝后即可生效使用。
第十条 身份信息变更指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由于更名或变更身份证号码而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的事项。身份信息变更流程如下:
(一)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持公安部门身份信息变更相关证明到县资助办办理申请。
(二)县资助办现场进行审查,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对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变更。导出并打印《生源地助学贷款身份信息变更申请书》(见附件2),变更单一式两份,借款学生和县资助办各留存一份。变更单经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签字和县资助办负责人审核后生效。
(三)县资助办负责人对变更信息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就学信息变更指借款学生因休学、升学、留级、跳级、退学、开除学籍、出国、转学等原因需要对高校名称、入学年份、学制或毕业年份进行变更的事项。变更流程如下:
(一)高校密切关注借款学生的学籍异动情况,及时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维护学生信息,督促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和信息变更相关证明到县资助办办理申请。
(二)县资助办现场进行审查,核对相关信息,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修改就学信息,导出并打印《生源地助学贷款就学信息变更申请书》(见附件3);变更单一式两份,借款学生和县资助办各留存一份。变更单经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签字和县资助办负责人审核后生效。
(三)县资助办负责人对变更信息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还款计划变更指由于就学信息变更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按原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需要对合同贴息起止日、宽限期和到期日进行变更以调整还款计划的事项。原则上,变更后的还款计划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不能展期。变更流程如下:
(一)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和信息变更相关证明到县资助办办理申请。
(二)县资助办现场进行审查,核对相关信息,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修改贴息起止日、宽限期和到期日,导出并打印《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计划变更单》(见附件4)。变更单一式两份,借款学生和县资助办各留存一份。变更单经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签字和开发银行经办人审核后生效。
(三)县资助办负责人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通过后报开发银行经办人核准。
第十三条 当借款学生退学、被开除学籍或移民出国时,开发银行有权要求学生还清贷款本息。
第四章 贷后监控
第十四条 自治区资助办联合开发银行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市资助办、县资助办做好贷后监控和管理,县资助办具体负责贷后管理及本息催收工作,县资助办要主动联系贷款学生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和贷款学生原就读高中,跟踪学生家庭情况进行管理贷款。同时,县资助办通过教育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负责保持与高校、学生和就业单位的联系,督促学生按期归还贷款和付息。
第十五条 县资助办负责定期(至少每学期一次)与借款学生、学生家庭的联系和沟通,了解借款人就读、就业及经济收入情况,形成联系记录并录入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县资助办发现借款方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情况应研究处理,并向自治区资助办和开发银行报告。
第十六条 县资助办经办人每年6月底和12月底统计分析本县学生还款、利息支付、存在风险等情况,对贷款进行分析预测,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撰写本县资助办的助学贷款专户报告,经县资助办负责人审核后通过系统上报自治区资助办,自治区资助办审核后报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同时,县资助办将助学贷款专户报告以文件的形式上报市资助办。
第十七条 市资助办每年1月初汇总所辖县(市、区)提交的助学贷款专户报告,编写全市助学贷款专户报告以文件的形式上报自治区资助办。
第十八条 高校每年3月初统计分析本校生源地在广西的助学贷款学生还款、利息支付、存在风险等情况,撰写本校的助学贷款专户报告并报自治区资助办。
第十九条 自治区资助办经办人汇总各县资助办的专户报告,在系统内编写全区项目资产专户报告,自治区资助办负责人审核后报开发银行。
第二十条 专户报告主要分为两个部分:
(一)基本情况,描述借款学生总体情况,合同签订、贷款使用、本息偿还的基本情况,填制助学贷款逾期情况统计表。
(二)合同执行中存在的风险及建议,根据合同的执行情况将已发生的问题和预计发生的问题,以简单明了的语言准确地表述清晰,尤其要具体分析借款学生毕业后风险并提出跟踪管理措施。
专户报告模板见附件5,并可从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中导出。
第二十一条 县资助办对有明显违反借款合同行为的学生,应及时向开发银行申请采取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和提前回收贷款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高校应动态跟踪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对借款学生可能发生的休学、留级、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伤残、死亡、失踪等学籍异动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准确地在生源地管理系统内予以维护。
第二十三条 当借款学生因出国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时,高校应及时与县资助办联系,督促学生还清贷款本息后方可为其办理离校手续。第二十四条 借款学生入学后,高校应利用征文、讲座和演讲比赛等方式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加强借款学生诚信意识。
第二十五条 借款学生毕业时,高校必须组织学生进行毕业确认工作。毕业确认流程如下:
(一)方式一,高校登陆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进入“毕业确认”模块,导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毕业确认表》(见附件6)交学生填写并签字确认,确认表一式2份,由借款学生和高校各留存1份,高校根据学生填写的毕业确认表在系统中录入学生的就业信息。
(二)方式二,借款学生登陆学生在线系统,更新个人就业信息、联系信息,并提醒县资助办确认,县资助办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确认后,由高校登陆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进入“毕业确认”模块,导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毕业确认表》(见附件6)交学生签字确认,确认表一式2份,由借款学生和高校各留存1份。
(三)同时高校应提醒学生若信息发生变动需及时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更新个人信息,县资助办应定期登陆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对学生个人变更信息进行确认。
第二十六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高校应对学生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诚信教育及还款培训,确保学生清楚贷款本息偿还的方式和流程。向毕业学生讲解还贷事宜和办事流程,要求学生毕业后将新的联系电话、地址等联系方式及时告诉生源地所属的县资助办,以便还贷联系。
第五章 逾期催收
第二十七条 当借款学生出现逾期时,县资助办要采取有效措施催缴逾期贷款本息,催收次数每月不应少于1次。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积极与贷款逾期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联系,了解其工作、生活和收入情况,查明逾期的原因,督促其尽快还款。
(二)发挥当地政府组织优势,组织共同借款人所在村委会(居委会)或单位督促共同借款人还款。
(三)通过当地中小学学区划片管理途径了解学生目前动态。
(四)通过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法律程序催还逾期贷款本息。
(五)建立违约通报机制。一是将高校学生的违约率情况向全区高校进行通报。二是将学生的违约率情况按生源地通报给全区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县资助办于月末统计欠息情况,按照要求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填写逾期收缴月报表并逐级上报,同时将其纳入助学贷款档案归档。逾期收缴月报是关注、降低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的重要途径,反映某一时段欠息人数、金额等情况。逾期收缴月报模板见附件7,并可从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中导出。
第二十九条 当借款学生出现逾期时,高校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提醒和催促学生及时偿还逾期贷款。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加强与各市、县资助办的信息沟通,配合资助办对本校贷款逾期学生开展催收工作。
(二)积极与贷款逾期学生及其监护人联系,了解其工作、生活和收入情况,查明逾期的原因,督促其尽快还款。
(三)通过招聘网站、就业单位等渠道了解其就业情况、联系方式,要求有关方面协助催还贷款。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助学贷款信贷档案是对助学贷款业务中形成的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介质的原始资料和历史记录的总称。县资助办负责保管的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1、学生借款申请表;
2、借款合同;
3、借款学生身份证复印件;
4、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高校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在校生为学生证复印件);
6、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当持授权委托书代签借款合同时);
7、借款凭证(提款申请书)等贷款发放过程中产生的有价值凭证;
8、贷款汇付汇总表等资金支付(包含贷款资金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开发银行的账户到学校账户)过程中产生的划款凭证。
第三十一条 高校负责保管的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1、贷款受理证明;
2、贷款资金到账明细表;
3、毕业确认表;
4、毕业学生列表。
第三十二条 高校和县资助办应在第二年5月份之前完成上一档案整理和归档工作,并确保各类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三条 县资助办应严格按照系统导出的档案目录(见附件8)进行档案整理,高校应按照附件9的档案目录进行档案整理。
第七章 工作考核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学生资助办生源地贷款贷后管理工作考核纳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绩效考评体系,根据考评等级对各县生源地贷款限额实行差别化管理。对于考评等级高的县,贷款限额不受限制;对于考评等级低的县,严格控制甚至暂缓开展生源地贷款业务。
第三十五条 高校生源地贷款贷后管理工作考核以贷款金额违约率为基础,根据违约率对各高校生源地贷款限额实行差别化管理。对于违约率低的高校,贷款限额不受限制;对于违约率高的高校,严格控制贷款限额增长;特别严重的高校,将暂缓在该高校开展生源地贷款业务。
第八章 附 则
7.招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篇七
为深入推进二次转型,贯彻执行大力发展小微企业业务的战略目标,特制定本办法。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授信金额(1)500万元(含)以内的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和(2)个人经营贷款。其中小微企业对公贷款是指向小型、微型企业(具体指符合国家工信部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对公贷款业务;个人经营贷款是指向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解决经营资金需求的贷款。
本办法中“借款企业”指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借款企业;“借款人”指个人经营贷款借款人(含个体工商户);“借款人经营实体”指向我行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借款人的用款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所经营字号商户。
“企业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实际支配、控制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自然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2.1 企业单一最大持股股东,且持股10%以上;
2.2 有股东会决议及法人代表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其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其中股东会决议签字人数占总股东人数不低于2/3,且符合公司章程对重大事项决定权要求的比例。对于此类实际控制人,客户经理在贷前实地调查中,应通过对企业员工、上下游企业或商户周边经营者进行调查进行认定。
2.3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商的公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现役军人)等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员和未成年人不得作为企业实际控制人向我行申请贷款。
2.4我行暂不接受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非盈利性组织作为借款企业或用款企业的小微企业贷款。不接受承包或挂靠形式的企业或自然人申请办理小微企业贷款。产品分类
本办法中的小微企业贷款产品分为总行标准化产品和分行区域化产品两类:
3.1 总行标准化产品包括:小微企业抵押贷款[授信金额500万(含)以内的]、小微企业配套贷款、小微企业AUM信用贷款、小微企业小额信用贷款、小微企业POS商户贷款、小微企业供销流量贷款和小微企业质押贷款。该7个产品均须按照总行统一制定的三查模板开展业务。
3.2 分行区域化产品包括小微企业抵押贷款[授信金额500万元(不含)以上的]和小微企业其他担保贷款。分行开办该2个产品前,须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业务细则和三查模板,并按照分行制定的业务细则和三查模板开办业务。质量记录
本办法中涉及的各类表格单据详见总行统一下发的质量记录,总行未制定统一质量记录的,分行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质量记录。第二章基本规定 1 贷款对象和条件
1.1 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1.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含港澳台人士)。
1.1.2 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年龄加授信或单笔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0岁,最高不得超过70岁。
1.1.3 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行为,当前未涉及任何刑事案件或对其不利的民事案件。
1.1.4 对于抵质押类小微企业贷款(指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小微企业配套贷款和小微企业质押贷款,下同),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应具有贷款用途所对应行业2年以上(含)持续经营经验,对于非抵质押类小微企业贷款(指除抵质押类小微企业贷款以外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下同),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应具有贷款用途所对应行业3年以上(含)持续经营经验。
1.1.5 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征信记录应在三级(含)以上,无征信记录视同征信记录二级。
1.1.6 个人经营贷款中,借款人须为借款人经营实体前三大股东之一且持股10%以上(含),或借款人为企业实际控制人。
对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但按照当前政策规定无需办理营业执照的自然人,(如农户、渔民)以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开办私立课外辅导培训机构、律师事务所的经营者,在其能提供相关合法经营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可办理个人经营贷款。
1.1.7 小微企业对公贷款中,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须为贷款提供全程全额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1.1.8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已资不抵债(即家庭净资产<0)的,不得办理小微企业贷款。
1.1.9 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不得为制裁类或监管类名单人员。
1.2 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2.1 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有稳定的赢利模式和稳定的现金流。
1.2.2 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无不良经营行为或从业记录。1.2.3 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所在地须与贷款经办机构处于相同城市行政管辖区,且处于贷款经办机构有效管理半径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不受此限:
1.2.3.1 足额抵押贷款和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所在地须位于经办机构相同城市行政管辖区或位于经办机构2小时汽车车程范围以内。
1.2.3.2 小微企业供销流量贷款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所在地须位于经办机构同一省份或位于经办机构2小时汽车车程范围以内。对于符合我行行业导向,且品牌企业属于各行业内优质企业的小微企业供销流量贷款,经过总行对项目进行核准后,可突破借款人经营实体所在地的限制。
1.2.4 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借款企业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2.4.1 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已办理贷款卡并已经过年审。
1.2.4.2 借款企业信誉良好,贷款申请时贷款卡显示企业当前无不良贷款,无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物价行政处罚等)。因银行数据报送错误,数据更新延迟等非企业主观原因造成的逾期或
欠息,如能提供书面证明的,可不计入不良贷款记录。2 统一授信管理 2.1 准入要求: 2.1.1企业已在我行对公条线办理企业贷款(不含承兑或贴现业务)的,不得再在我行办理小微企业对公贷款业务,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前三大股东也不得再以该企业作为借款人经营实体在我行办理个人经营贷款。
2.1.2同一企业不得既在我行办理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又办理以该企业作为借款人经营实体的个人经营贷款,反之亦然。
2.2 单户管理规定(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小微企业质押贷款):
2.私钻客户指持有我行私人银行卡或钻石卡的客户,下同; 3.非抵押类指除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和小微企业配套贷款外的小微企业贷款。小微企业行业准入要求
3.1 我行小微企业贷款应严格加强行业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3.1.1 合法经营原则,企业应具备经营资质,且不得有涉黄、涉赌、涉毒及涉黑行为。
3.1.2 坚持绿色信贷原则,优先支持清洁能源、节能减排等绿色环保企业,对于“两高一剩”、“五小企业”或环保不达标企业应予以限制。
3.1.3 关注行业风险,对于行业整体不景气的,应谨慎办理小微企业贷款。
3.2 具体行业准入及行业信贷政策的规定须按照我行小微企业贷款行业政策相关规定执行。贷款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 4.1 币种:人民币
4.2 金额:小微企业对公贷款的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个人经营贷款的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且上述小微企业贷款的贷款金额须同时符合各产品具体规定。其中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仅限于以自然人名义办理的小微企业抵押贷款,且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4.2.1 借款人为我行私钻客户。
4.2.2 贷款经办机构为深圳、北京、上海、杭州、南京或广州分行辖内机构。4.3 期限
4.3.1 个人经营贷款及用于购买机器设备、厂房等固定资产投入的小微企业对公贷款授信额度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单笔贷款或授信项下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且授信项下单笔贷款到期日不得晚于授信额度到期日。
4.3.2 贷款用途为其他的小微企业对公贷款授信额度期限或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且授信项下单笔贷款到期日不得晚于授信额度到期日。
4.3.3 授信或单笔贷款期限还须符合各产品具体规定。4.4 利率
4.4.1 可以采用浮动利率或固定利率。
4.4.2 具体利率要求按照总行利率管理及定价相关制度执行。4.4.3 利率调整方式 4.4.3.1 个人经营贷款
贷款期限1年(含)以内的,利率调整方式为“不变”;贷款期限超过1年且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的,利率调整方式为“立即”,其他情况下利率调整方式可为“固定日”或“次期”,其中通过周转易功能发放的贷款期限1年(不含)以上的,利率调整方式只能为“固定日”。
4.4.3.2 小微企业对公贷款
贷款期限1年(含)以内的,不重新定价;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重定价周期为“1年”,首次重定价日为贷款发放日次年同一天。
4.5 还款方式: 4.5.1 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可采用等额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贷款期限1年(含)以内且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征信记录二级(含)以上的还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贷款期限或征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
4.5.2 个人经营贷款还款方式具体规定如下:
4.5.2.1 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500万元(含)以内的足额房产抵押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可采用等额还款、等额本金、自主月供和本金归还计划方式归还贷款,采用自主月供还款方式的,月供计算期最长不超过20年;采用本金归还计划的,每年归还本金金额不得低于贷款金额的5%。贷款期限2年(含)以内的还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
4.5.2.2 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足额房产抵押的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可采用等额还款、等额本金和自主月供方式归还贷款,采用自主月供还款方式的,月供计算期最长不超过20年。贷款期限1年(含)以内且借款人征信记录二级(含)以上的还可采用
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贷款期限或征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
4.5.2.3 除足额房产抵押的小微企业抵押贷款之外的小微企业贷款,仅能采用等额还款、等额本金、自主月供还款方式,采用自主月供还款方式的,月供计算期最长不超过10年。贷款期限1年(含)以内且借款人征信记录二级(含)以上的,还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贷款期限或征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4.5.2.4 小微企业质押贷款的还款方式按照具体产品规定执行。4.5.2.5 上述个人经营贷款的还款方式均同时适用于单笔贷款或授信项下单笔贷款。贷款担保
小微企业贷款可接受房产(含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及厂房)抵押、专业担保公司连带保证、市场管理方连带保证、品牌企业连带保证、自然人连带保证、自然人联保、质押等担保方式以及信用方式。
5.1 以房产抵押、专业担保公司连带保证、市场管理方连带保证、品牌企业连带保证、质押担保的,须符合我行现有制度对担保管理的规定要求,且须符合各产品具体规定。
5.2 以房产抵押的,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5.2.1 商品住房指由政府或开发商开发的直接向市场销售的住宅;符合以下条件的自建房或经济适用房,可视同商品住房办理:
5.2.1.1 土地使用权性质已变更为出让性质,且已办妥土地使用权证。5.2.1.2 抵押房产所有人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缴齐相关税费,房产在交易、抵押方面不存在任何障碍,与普通商品住房
不存在任何差异。
5.2.2 不得接受公益性用途的房产(包括公益性组织(含具有公益性质的组织,下同)自有的房产以及租赁给公益性组织用于公益性用途的房产)抵押。公益性组织包括提供基础医疗服务的医院或诊所、提供幼教和小学、初中和高中教育阶段的学校以及民营医院、民营学校、民营牙科诊所等组织。体检中心,美容院,成人、早教、课外培训班以及非义务教育的培训组织不属于公益性组织。
5.2.3 不接受外籍人士(含港澳台人士)或外商投资企业名下房产抵押,不接受未成年人名下房产抵押。
5.3 以自然人连带保证的,保证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5.3.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含港澳台人士)。
5.3.2 具有合法的有效的身份证明,年龄加授信或单笔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0岁,最高不得超过70岁。
5.3.3 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行为,当前未涉及任何刑事案件或对其不利的民事案件。
5.3.4 征信记录二级(含)以上,不符合条件不得准入。5.3.5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5.3.5.1 保证人家庭在经办机构或借款人经营实体/借款企业所在地有自有产权房产(含商品住房、商业用房、有产权证明的自建房或经济适用房,下同)。
5.3.5.2保证人在经办机构或借款人经营实体/借款企业所在地有稳定工作且属于我行优质行职业类客户。
5.3.6 保证人与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之间有合理关系(如互为亲属或为同一企业股东),但保证人不得为借款人或借款企业
实际控制人配偶。
5.3.7 保证人与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不得互保。5.3.8 保证人征信记录中对外担保金额与本次担保金额合计不得超过300万元(保证人为非足额抵押贷款提供连带保证的,保证是针对整个授信额度或单笔贷款,本条计算担保金额时以超出足额抵押部分计算)。
5.3.9 具体产品另有规定的,按照产品规定执行。
5.3.10 小微企业对公贷款中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提供的连带保证或在符合现有产品制度基础上额外增加的担保,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5.4 自然人联保是指由3~5名自然人组成联保体,联保体内成员自愿为联保体中除自己以外的其他成员的授信或单笔贷款提供全程不可撤销连带保证的担保模式。以自然人联保方式提供担保,须符合以下条件:
5.4.1 采用自然人联保方式的仅能办理个人经营贷款,同一借款人只能在我行办理一笔自然人联保方式的个人经营贷款,同一联保体授信额度之和扣减保证金金额后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
5.4.2 联保体内任意两名成员不得为直系亲属(含父母、配偶及子女)或互为关系人,关系人是指相互间具有主要收入来源于同一企业的股东关系、交叉持股关系、控股关系以及其他导致财产收入来源相同或经营风险无法分散的关系的自然人。
5.4.3 贷款发放后,若联保体内任一成员的贷款出现逾期,联保体全体成员的贷款授信额度应立即暂停,逾期款项全部归还之后,方可重新启用贷款授信额度。
5.4.4 联保体要解散的,联保体所有成员须结清我行贷款本息以 及其他相关债务后方可向我行提出联保体解散申请,经我行审核同意后方可解除联保协议。保证金管理
6.1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可通过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来降低贷款风险。除以定期存款或存单为质押担保方式的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外,收取保证金属于风险控制手段,管理上不视为单独的担保方式。但业务实际操作中,仍应与客户签署相关质押协议,明确约定定期存款或存单作为质物为小微企业贷款提供质押担保,我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6.2 采用自然人联保方式的,联保体成员须在我行存入不低于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10%的自有资金作为联保体保证金,为所有联保体成员的授信或单笔贷款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联保体成员数不足5人的,分行应考虑适当提高保证金比例。
6.3 具体缴纳规定及收取和释放流程总行将另行下发制度。7 贷款用途
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流动资金周转或固定资产投入。
7.1 固定资产投入贷款仅能由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用于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臵等固定资产投入用途。用于固定资产投入的小微企业贷款应符合《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以及行内有关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方面的制度要求。
7.2 贷款不得用于企业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进入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市场;不得用于购买住房;不得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不得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领域;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禁止银行贷款进入的领域。放款模式
8.1 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的,可采用标准放款或特殊放款两种模式。8.1.1 标准放款模式是指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放款的模式。8.1.2 特殊放款模式是指凭抵押登记回执放款的模式。应审慎采用特殊放款模式,授信项下单笔贷款、单笔贷款以及开通周转易功能均可采用特殊放款模式。
8.1.3采用房产抵押与其他非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组合担保的,贷款发放前须落实其他非房产抵押担保的担保手续。
8.2 非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的,不得采用特殊放款模式,须在办妥相关担保手续后放款。最终收款账户的规定
9.1 柜面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最终收款账户原则上为交易对手账户。因借款人事先无法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授信项下单笔贷款或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含)的个人经营贷款,可采用自主支付的方式。且贷款发放应注意符合以下要求: 9.1.1 对于客户有明确贷款用途且能够确定具体交易对手的,应采用受托支付。
9.1.2 不得通过短时间内集中多次提款变相规避受托支付要求。9.1.3 各分行每年新发放贷款中,受托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0%。9.2 周转易功能管理按照《招商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规范》相关规定执行。授信金额50万元(含)以内的,定向收款账户可为借款人经营实体对公结算账户。还款账户
个人经营贷款还款账户须为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一卡通”账户;小微企业对公贷款还款账户须为借款企业在我行开立的对公结算账
户。11 业务流程 11.1 面谈面签
小微企业贷款必须严格遵循面谈面签原则,对于小微企业小额信用贷款和小微企业POS流量贷款,要求在经办网点由面签专员专人面签或由客户经理面签。确有特殊需要无法在网点面签的,可上门面签。须对面签场景拍照,且面签人员及借款人(小微企业对公贷款中为借款企业的有权签字人)须同时入镜。
11.2 贷前调查
申请授信额度或单笔贷款时,除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外,经办人员均须对借款人经营实体进行实地调查,抵押物为商业用房或厂房的,必须对抵押物进行实地调查。小微企业质押贷款中,也应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具体调查标准及其他贷前调查规定按照三查模板相关要求执行。
11.3 贷款审批 按照三查模板的相关规定开展贷款审批工作。若客户当前申请的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未超过500万元,但客户在我行个人经营贷款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合计超过500万的,在经过分行零售分管行长审批后,可按照三查模板要求开办业务。
11.4 贷后管理
11.4.1 按照总行预警策略开展各项贷后管理工作,预警策略未触发动作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11.4.2 为加强贷后风险监控,我行将对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结算量进行监控,对于账户结算量低于预警线的,应采取贷后检查、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控制贷款风险。具体预警策略
及贷后管理要求按照我行零售贷款贷后风险管理相关规定执行。11.5 尽职免责
各岗位业务人员已按照三查模板、贷后预警策略及相关要求履行了相应岗位职责,且未出现道德风险、发生内外部案件及重大违规等行为,即认定为已尽职,若贷款出现各类风险,对上述相关人员免于处罚。
11.6 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不含小微企业质押贷款)超过500万元的个人经营贷款不适用以上模版化作业流程。各分行须参照我行对公条线小企业贷款相关规定开展贷前调查、贷款审批和贷后管理工作,并制定三查模板,其中由总行集中审批的业务按照集中审批相关规定执行。在贷后管理上,分行须按季度收集企业财务报表、开展贷后现场检查。相关功能产品 个人经营贷款可开通周转易功能,周转易功能的管理按照《招商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规范》中“周转易”功能相关规定执行。
12.1周转易功能的审批流程如下:
12.1.1 周转易功能与循环授信同时申请的,由循环授信额度审批人员(机构)一并审批。
12.1.2 存量循环授信额度申请开通周转易功能的,采用双人审批,终审人须具有终审权限。
第三章小微企业抵押贷款 1 定义
1.1 小微企业抵押贷款是指向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发放的,以借款人或借款企业自有或第三方所有的产权明晰,变现能力较强的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和厂房作为抵押物的小微企业贷款。
1.2 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分为足额抵押贷款和非足额抵押贷款。1.2.1 足额抵押贷款是指商品住房抵押率不超过70%,商业用房抵押率不超过房产评估净值的60%或评估现值的50%,厂房抵押率不超过房产评估净值的50%的小微企业抵押贷款。
1.2.2 非足额抵押贷款是指抵押成数高于足额抵押贷款最高成数上限的小微企业抵押贷款。金额超出足额抵押最高抵押率对应金额的部分称为超出足额抵押部分。
1.2.3 足额抵押贷款可以商品住房、商业用房或厂房抵押;非足额抵押贷款只能以商品住房或商业用房抵押。基本规定 2.1 须符合我行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
2.2 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可以自然人名义申请个人经营贷款或以企业名义申请小微企业对公贷款。
2.3 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可采用单笔贷款或循环授信方式办理。3 贷款对象和条件
3.1 符合我行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
3.2 仅以房产抵押的非足额抵押贷款,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征信记录须在二级(含)以上。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4.1 金额
4.1.1 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且须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中对金额的要求。其中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4.1.1.1 只能以自然人名义办理。
4.1.1.2 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家庭净资产。4.1.1.3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4.1.1.3.1 借款人为我行私钻客户。
4.1.1.3.2 贷款经办机构为深圳、北京、上海、杭州、南京或广州分行辖内机构。
4.2期限: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且不超过抵押物产权有效期,单笔贷款或授信项下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同时应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中对期限的要求。4.3 贷款利率、还款方式须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5 抵押率 5.1 足额抵押贷款
商品住房抵押率最高不超过房产评估现值的70%,商业用房抵押率最高不超过房产评估净值的60%或评估现值的50%,厂房抵押率最高不超过房产评估净值的50%。
5.2 非足额抵押贷款
5.2.1 在抵押基础上增加专业担保公司连带保证的,超出足额抵押部分金额最高不得超过300万元,且抵押率须符合以下要求:
以商品住房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房产评估现值的120%;以商业用房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房产评估净值的110%或评估现值的100%。
5.2.2 在抵押基础上增加自然人连带保证或自然人联保的,超出足额抵押部分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50万元;仅以房产抵押的非足额抵押贷款,超出足额抵押部分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同时,上述两种情况下抵押率须符合以下要求:
以商品住房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房产评估现值的100%;以商业用房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房产评估净值的90%或评估现值的80%。贷款担保
6.1 抵押物须符合以下条件: 6.1.1 原则上用于抵押的房产与贷款经办机构须位于同一行政管辖区域。异地房产抵押的,我行在抵押物所在城市须设有网点,抵押房产须由当地分行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6.1.2 已办妥产权证明,产权清晰,可上市流通并能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没有产权争议等不利变现的情况。
6.1.3 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房产结构完好,水、电、环保、交通、城建、物业管理等各项配套设施和服务齐全,不存在纠纷和问题,不在政府规划的拆迁范围内。
6.1.4 原则上不接受闲臵超过6个月的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物;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为我行“金葵花”及以上客户,且抵押物变现能力较强的可酌情接受。
6.1.5 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6.1.6 抵押物为厂房的,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6.1.6.1 厂房附属的土地应办妥产权证明,且厂房所有人已取得土地的使用权。
6.1.6.2 不接受闲臵的厂房作为抵押物。
6.1.6.3 用以抵押的厂房应位于成熟工业区内,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良好,用途明确。
6.2 非足额抵押贷款增加的担保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6.2.1 追加的担保是针对整个授信额度或单笔贷款的担保。6.2.2 追加专业担保公司连带保证的,专业担保公司的准入和管理按照总行信用风险管理部相关规定执行。6.2.3 追加自然人连带保证的,保证人须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中对保证人的准入要求。
6.2.4追加自然人联保的,联保体成员必须同时在我行办理以自然人名义申请的小微企业抵押贷款,且均须追加自然人联保方式,同时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对自然人联保的要求。贷款流程
贷前调查、贷款审批和贷款管理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执行。第四章小微企业配套贷款 1 定义
小微企业配套贷款是指向已在我行办理以商品住房或商业用房抵押的房产抵押类贷款(以下称为“主贷款”,含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房产抵押的个人消费贷款、个人抵押购房贷款和足额抵押个人经营贷款)借款人发放的个人经营贷款。基本规定
2.1 符合我行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
2.2 小微企业配套贷款在系统中须关联一笔主贷款额度,一笔主贷款只能关联一笔配套贷款。
2.3小微企业配套贷款只能以自然人名义申请。2.4 小微企业配套贷款借款人须与主贷款借款人一致。
2.5 主贷款须已办妥(预)抵押登记手续后,方可发放小微企业配套贷款。2.6小微企业配套贷款可采用单笔贷款或循环授信方式办理。3 贷款对象及条件
3.1 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的要求。
3.2 借款人应已在我行办理或同时在我行申请办理以商品住房或商业用房抵押的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房产抵押的个人消费贷款、个人抵押购房贷款或足额抵押个人经营贷款。
3.3 采用信用方式的,借款人征信记录须在二级(含)以上。4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4.1 金额
4.1.1 以专业担保公司连带保证的小微企业配套贷款,授信或单 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采用自然人连带保证或自然人联保的小微企业配套贷款,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信用方式的小微企业配套贷款,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1.2主贷款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与小微企业配套贷款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合计须符合以下条件:
4.1.2.1 专业担保公司连带保证
主贷款抵押物为商品住房的,合计金额最高不超过主贷款抵押房产评估现值的100%;主贷款抵押物为商业用房的,合计金额最高不超过主贷款抵押房产评估净值的90%或评估现值的80%。
4.1.2.2 自然人联保、自然人连带保证或信用方式 主贷款抵押物为商品住房的,合计金额最高不超过主贷款抵押房产评估现值的80%;主贷款抵押物为商业用房的,合计金额最高不超过主贷款抵押房产评估净值的70%或评估现值的60%。
4.1.3 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对金额的要求。
4.2 期限: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且授信额度到期日原则上不得晚于主贷款额度到期日;单笔贷款或授信项下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且授信项下单笔贷款到期日不得晚于授信额度到期日。同时应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中对期限的要求。
4.3 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执行。5 贷款担保
5.1 采用专业担保公司连带保证的,专业担保公司的准入和管理按照总行信用风险管理部相关规定执行。
5.2 采用自然人连带保证的,保证人须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中对保证人的准入要求。
5.3 采用自然人联保的,联保体成员必须为同时在我行办理小微企业配套贷款的自然人,且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对自然人联保的要求。贷款流程及其他规定
6.1 贷前调查、贷款审批和贷款管理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执行。
6.2 主贷款和小微企业配套贷款同时出现逾期的,原则上要求借款人优先归还小微企业配套贷款。第五章小微企业AUM信用贷款 1 定义
小微企业AUM信用贷款是指向我行金卡及以上客户以信用方式发放的用于借款人经营企业经营资金需求的个人经营贷款。基本规定
2.1 小微企业AUM信用贷款只能以自然人名义申请。
2.2 小微企业AUM信用贷款可采用单笔贷款或循环授信方式办理。3 贷款对象及条件
3.1 符合我行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3.2 借款人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3.2.1 借款人须为经办机构本地户籍。
3.2.2 借款人家庭须在经办机构所在地有自有产权房产。3.3 借款人征信记录二级(含)以上。
3.4 贷款申请时,借款人应在我行有至少12个月的AUM记录。3.5 借款人须为我行金卡及以上客户,且客户在我行近12个月平均月日均AUM不得低于30万元。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4.1 金额
4.1.1 最高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申请人在我行近12个月和近3个月平均月日均AUM(不含第三方存管)孰低金额-当前AUM中已质押资产)×80%-借款人名下信用方式办理的配套贷款额度。
4.1.2 借款人为我行私钻客户的,同一借款人授信或单笔贷款金 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借款人为我行非私钻客户的,同一借款人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1.3 授信或贷款金额须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中对金额的要求。
4.2期限: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单笔贷款或授信项下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且授信项下单笔贷款到期日不得晚于授信额度到期日。同时应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中对期限的要求。
4.3 利率及还款方式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执行。5 贷款流程及其他规定
5.1 贷前调查、贷款申请、审查审批流程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及三查模版的规定执行。
5.2 私钻客户申请的小微企业AUM信用贷款业务经办人员须为管户私钻客户经理,且贷款在上报分行个贷业务部门前,须由分行私钻客户经营机构负责人审核通过并签字确认,审核重点为客户身份、持卡情况及AUM资产情况。
5.3 非私钻客户申请的小微企业AUM信用贷款业务经办人员须为个贷客户经理。
第六章小微企业小额信用贷款 1 定义
小微企业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采用自然人连带保证或以信用方式发放的个人经营贷款。基本规定 2.1 符合我行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
2.2 小额信用小微企业贷款只能以自然人名义申请。
2.3 小额信用小微企业贷款可采用单笔贷款或循环授信方式办理。3 贷款对象及条件
3.1 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
3.2 借款人家庭须在经办机构所在地有自有产权房产。
3.3 借款人征信记录三级(含)以上;采用信用方式的,借款人征信记录须在二级(含)以上。
3.5 借款人必须为本地户籍或借款人已婚且夫妻双方在本地居住和工作。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4.1 金额:采用信用方式的,同一借款人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采用自然人连带保证方式的,同一借款人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时应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中对金额的要求。
4.2 期限:授信额度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单笔贷款或授信项下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同时应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中
对期限的要求。
4.3 利率及还款方式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执行。5 贷款担保 可采用信用方式或自然人连带保证的担保方式,采用自然人连带保证,保证人须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对保证人的要求。贷款流程 贷前调查、贷款申请、审查审批流程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及三查模版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小微企业POS商户贷款 1 定义
小微企业POS商户贷款是指我行对符合条件的POS收单特约商户以及采取POS集中收银收款方式的商场/市场内经营商户(以下合称“商户”)或其实际控制人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
POS集中收银是指在固定的经营场所内,由商场或专业市场经营者为场内经营商户提供集中的POS刷卡或现金方式代收购买者的消费资金,经过一定周期后,商场或专业市场经营者再将代收的资金划拨给商场或市场内商户的方式。基本规定
2.1 符合我行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
2.2 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可以自然人名义申请个人经营贷款或以企业名义申请小微企业对公贷款。
2.3 小微企业POS商户贷款可采用单笔贷款或循环授信方式办理。3 贷款对象及条件
3.1 须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
3.2 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3.2.1 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征信记录三级(含)以上,采用信用方式的,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征信记录二级(含)以上。3.2.2 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家庭须在经办机构所在地有自有产权房产。
3.2.3 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为POS集中收银商场或专业 市场内经营商户的,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还须在所在商场或专业市场内连续经营2年以上(含)。
3.3 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3.3.1 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为可受理银行卡刷卡业务的POS收单特约商户或为POS集中收银商场或专业市场内经营商户。
3.3.2 借款人或借款企业申请贷款时,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最近3个月月均POS收款金额(不限于我行账户)不低于10万元。
3.3.3 借款人或借款企业申请贷款时,提供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至少近3个月的POS收款交易流水记录(不限于我行账户),且交易流水连续,每月没有间断。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为POS集中收银商场或专业市场内经营商户的,可提供商场或专业市场出具且盖章确认的商户至少近3个月的收款交易流水记录。
3.4 行业选择
应选择受经济周期波动影响小、市场需求持续稳定的消费行业经营商户,商户企业所属行业符合我行小微企业行业准入要求,具体行业准入名单以《招商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三查模版》规定为准。
3.5 POS集中收银商场或专业市场准入 3.5.1 准入要求 3.5.1.1 分行应充分调研当地市场情况,结合区域经济特点和区域风险程度,选择经营存续期长、辐射范围广、客流旺盛的商场或专业市场作为开发目标。
3.5.1.2 商场或专业市场经营管理体制完善、治安良好、交易活跃,并已稳定经营3年以上(含),商场或专业市场的开发商或经营管理者无不良记录。
3.5.1.3 商场或专业市场须具备POS集中收银系统并具备完善 的财务管理制度。
3.5.1.4 商场或专业市场内的商铺或摊位出租率高,原则上要求出租率不低于80%。
3.5.1.5 分行应定期对已准入的集中收银商场或专业市场进行重新评估,原则上要求每年至少1次。
3.5.2 准入审批
分行须对POS集中收银商场或专业市场进行准入及限额审批,项目的审批由分行零售信贷业务分管行长终审。对集中收银商场或专业市场进行准入时,分行应对商场或专业市场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包括经营情况、股权及管理方背景、财务管理、商户资金清算情况等内容,并明确目标贷款客户、授信条件、贷后管控等要素。
3.5.3 贷后管理
已准入的集中收银商场或专业市场应配合我行开展贷款商户贷后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商户收款交易数据、提供商户经营及签约情况等,原则要求须与我行签署相关合作协议,合作协议须经分行法律与合规部门评审通过后签订。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4.1 金额:采用信用方式的,同一借款人或借款企业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采用自然人连带保证的,同一借款人或借款企业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且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借款人商户近3个月月均POS收单交易金额×A。(3≥A≥0.5,A的大小由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所属行业决定,具体以《招商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三查模版》为准)。
4.2 期限:授信额度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单笔贷款或授信项下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且授信项下单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
授信额度到期日。同时应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对期限的要求。4.3 利率及还款方式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执行。5 贷款担保
可采用自然人连带保证或信用方式,采用自然人连带保证的,保证人须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对保证人的要求。贷款流程及其他规定
6.1 贷前调查、贷款申请、审查审批流程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及三查模版的规定执行。
6.2 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必须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作为POS收款回款账户,对于集中收银模式,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必须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作为商场或市场管理方代收款返还账户。我行将对借款人在我行账户情况进行监控,具体监控策略及贷后管理要求按照总行预警系统和三查模板的要求为准。
第八章小微企业供销流量贷款 1 定义
小微企业供销流量贷款是指向有稳定进销货流量记录的品牌供应商或经销商发放的用于其企业经营的小微企业贷款。
其中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为品牌特许经营户、代理销售商、分销商等品牌下游经销商的称为经销商模式;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为向品牌企业提供原材料或专业服务的供应商的称为供应商模式。基本规定
2.1 符合我行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
2.2 小微企业供销流量贷款可以自然人名义申请个人经营贷款或以企业名义申请小微企业对公贷款。
2.3 小微企业供销流量贷款可采用单笔贷款或循环授信方式办理。3 贷款对象及条件
3.1 须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
3.2 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征信记录三级(含)以上,采用信用方式的,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征信记录二级(含)以上。
3.3 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原则上与品牌企业须合作2年以上(含),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与品牌企业签订了明确合作协议或供货或采购协议或品牌企业能够出具对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的供应商或经销权资格认定的,可适当放宽上述合作年限要求的限制。3.4 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未在其他银行叙做以品牌企业为卖家的应付账款融资业务,也未在其他银行叙做以品牌企业为买家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或者保理业务且未在其他银行办理存货质押业务。
3.5 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与品牌企业、品牌企业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无关联关系。
3.6 品牌企业的准入及限额管理
品牌企业原则上应为经办机构属地企业,分行在开办业务前,须对品牌企业进行准入及限额审批。品牌企业准入及限额审批由分行零售信贷业务分管行长终审。对品牌企业进行准入及限额审批时,分行应对品牌企业经营模式、品牌企业供应商或经销商的分布情况等进行调查,包括行业前景、品牌企业经营模式,经营周期、存货周转率、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并明确目标贷款客户、授信条件、贷后管控等要素。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4.1 金额
以专业担保公司连带保证或品牌企业连带保证的,同一借款人或借款企业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以自然人联保或自然人连带保证的,同一借款人或借款企业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采用信用方式的,同一借款人或借款企业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4.1.1 供应商模式下,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对品牌企业近12个月销售金额的30%。4.1.2 经销商模式下,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品牌企业对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与近12个月销售金额的20%。
4.1.3 同时须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对金额的要求。4.2 期限: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单笔贷款或授信项下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且授信项下单笔贷款到期日不得晚于授信额度到期日。同时应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对期限的要求。
4.3 利率及还款方式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执行。5 贷款担保
5.1 以专业担保公司连带保证的,担保公司的准入和管理按照总行信用风险管理部相关规定执行。
5.2 以品牌企业连带保证的,按以下方式审批和管理:
5.2.1 品牌企业担保额度的审批由分行个贷部门初审后,报分行授信审批部按授权管理相关规定审批。
5.2.2 品牌企业担保额度由分行个贷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发放担保额度项下小微企业供销流量贷款具体业务时,必须在系统中关联担保方,具体担保方的管理按照《招商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规范》执行。
5.3 采用自然人连带保证方式的,保证人须满足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对保证人的要求。
5.4 采用自然人联保的,须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对自然人联保的要求。贷款用途及支付管理 6.1 供应商模式下,贷款用途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执行;经销商模式下,贷款只能用于向品牌企业购货或购买商业服务。
6.2 贷款支付管理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执行。7 贷款流程及其他规定
7.1 贷前调查、贷款审批及贷后管理相关要求按照三查模板的规定执行。
7.2 供应商模式下,借款人或借款企业须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作为与品牌企业的回款账户。经销商模式下,借款人或借款企业须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作为与品牌企业往来的主要账户。我行将对借款人在我行账户情况进行监控,具体监控策略及贷后管理要求按照总行预警系统和三查模板的要求为准。
7.3 采用品牌企业连带保证的,分行应参照对公贷款相关规定,对品牌企业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第九章小微企业质押贷款 第一节基本规定 1 定义
小微企业质押贷款是指向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发放的,以我行认可的质物作质押担保,用于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流动资金周转需求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 基本规定
2.1 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的要求。2.2 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可以自然人名义申请个人经营贷款或以企业名义申请小微企业对公贷款。
2.3 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可采用单笔贷款或循环授信方式办理。3 贷款对象及条件
须符合我行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的要求。4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4.1 金额:
4.1.1 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低不得低于5万元,以企业名义申请小微企业对公贷款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以自然人名义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且须符合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各子产品关于金额的规定。
4.1.2同一借款人及其配偶在我行办理的小微企业质押贷款金额合计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多个自然人以同一企业作为用款企业在我行办理的小微企业质押贷款金额合计不得超过1000万元;同一借款企业在我行办理的小微企业质押贷款金额合计最高不得超过500万元。
4.2 期限:授信或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且授信项下单笔贷款到期日不得晚于授信额度到期日。且须符合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各子产品规定。
4.3 利率: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执行。
4.4 还款方式:可采用等额还款、等额本金还款、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方式,且须符合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各子产品规定。5 质物
我行可接受质押的质物包括借款人、借款企业名下或借款企业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名下的人民币储蓄定期存款或存单、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记账式国债、人民币受托理财产品、银行承兑汇票等可明确辨认并有效控制的动产或权利。且符合以下条件:
5.1 质物所在账户的开户行必须为经办机构所在地的我行同城网点,暂不接受异地开户的质物质押,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质物的除外。
5.2以个人名义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质物必须在借款人本人名下;以企业名义申请小微企业对公贷款的,质物可在借款企业名下或借款企业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名下。
5.3 质物所在账户不存在冻结、睡眠、止付等任何非正常状态。6 贷款流程及其他规定
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均在我行个人资产系统中办理及发放。具体贷款操作要求按照《招商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规范》中第十章第八节“个人资产系统贷款操作”的流程要求执行。
第二节储蓄定期存款或存单质押小微企业质押贷款 1 定义
储蓄定期存款或存单质押小微企业质押贷款是指以客户在我行的人民币储蓄定期存款或存单作为质物提供质押担保的小微企业质押贷款。贷款对象及条件
符合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基本规定要求。4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4.1 金额: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低不得低于5万元,以企业名义申请小微企业对公贷款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以自然人名义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且须符合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基本规定对金额的要求。
4.2 期限:符合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基本规定对期限的要求。4.3 还款方式:可采用等额还款、等额本金、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方式。质物
我行只接受客户在经办机构所在地的我行同城网点开户的人民币储蓄定期存款或存单质押,质物须符合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基本规定对质物的各项要求。质押率
最高不超过定期存款或存单本金的90%。7 贷款流程及其他规定
7.1 储蓄定期存款或存单质押小微企业质押贷款业务流程按照《招商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规范》中第十章第八节“个人资产系统贷款操作”的流程要求执行。
7.2 质物冻结:零售贷款经办人员受理贷款申请,并审查完毕后,通知借款人或借款企业相关人员持身份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 明或企业经营证明)、质物权利凭证(如有),质物所在“一卡通”或企业公章到受理行储蓄柜台或会计柜台办理质物冻结手续。具体要求如下:
7.2.1 若质物为有权利凭证的定期存单,须将质物权利凭证原件移交我行,自然人名下的质物或权利凭证须入储蓄保险柜专夹保管,企业名下的质物或权利凭证按照一级资料管理要求保管。
7.2.2 若质物为电子账户下的定期存款,须由储蓄柜台或会计柜台对质物进行冻结。以企业名下定期存款质押的,须将质物存入企业在我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进行质押;以自然人名下定期存款质押的,须对定期存款及存款所在“一卡通”账户进行冻结。
7.3 储蓄定期存款质押签署相关质押合同时,应在标准合同的补充条款处做出补充约定:如《个人贷款质押合同》第4条应约定:将本合同第8.3款(如签署其他版本的质押合同的,此处所指向条款应根据具体合同内容进行相应调整)修改为“本合同项下质物为人民币或外币定期存款、人民币或外币活期存款的,有关存款资金所在账户被质权人冻结之日起视为被特定化和移交质权人占有,构成保证金质押担保,质押生效”。
第三节国债质押小微企业质押贷款 1 定义
国债质押小微企业质押贷款是指以客户名下的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或记账式国债作为质物提供质押担保的小微企业质押贷款。贷款对象及条件 符合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基本规定要求。3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3.1 金额: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低不得低于5万元,以企业名 义申请小微企业对公贷款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以自然人名义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且须符合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基本规定对金额的要求。
3.2 期限:
3.2.1 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授信或单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国债到期日;储蓄国债质押贷款,授信或单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国债到期日前2个月,且经办网点须在储蓄国债到期日前15天完成贷款结清处理的全部工作。
3.2.2 符合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基本规定对期限的要求。
3.3 还款方式:可采用等额还款、等额本金和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质物
我行只接受财政部发行,由我行填制收款凭证方式或以托管在我行系统的方式对个人销售的国债作为质物。质押率
国债质押率最高不超过票面金额的90%。7 贷款流程及其他规定
7.1 国债质押小微企业质押贷款业务流程按照《招商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规范》中第十章第八节“个人资产系统贷款操作”的流程要求执行。7.2 质物冻结:
7.2.1 以储蓄国债或记账式国债质押的,冻结流程按照《招商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规范》中第十章第八节“个人资产系统贷款操作”的流程要求执行。
7.2.2 以凭证式国债质押的,须将质物权利凭证原件移交我行,自然人名下的质物或权利凭证须入储蓄保险柜专夹保管,企业名下的质物或权利凭证按照一级资料管理要求保管。
第四节人民币受托理财产品质押小微企业质押贷款 1 定义
人民币受托理财产品质押小微企业质押贷款是指以客户在我行的人民币受托理财产品作为质物提供质押担保的小微企业质押贷款。贷款对象及条件
符合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基本规定要求。3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3.1 金额: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低不得低于5万元,以企业名义申请小微企业对公贷款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以自然人名义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且须符合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基本规定对金额的要求。
3.2 期限:授信或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且授信或单笔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理财产品到期日。若贷款申请时,理财产品到期日不足1个月的,授信或单笔贷款不得超过1个月,但可超过理财产品到期日。同时须符合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基本规定对期限的要求。3.3 还款方式:可采用等额还款、等额本金和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质物
我行仅接受我行发行的风险等级为PR1和由总行确定的可质押的风险等级为PR2的人民币受托理财产品质押。以风险等级为PR2人民币受托理财产品质押的,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必须为我行“金葵花”卡持卡及以上客户。质押率
5.1贷款限额=人民币理财产品面值×质押率。
5.2 对于风险等级为PR1的人民币受托理财产品,质押率最高不超过保本比率的90%。
5.3对于风险等级为PR2的人民币受托理财产品质押率的确定规则如下:
5.3.1 投资标的为行内信贷资产的人民币受托理财产品,质押率最高为理财产品面值的70%。
5.3.2 投资标的为银行承兑汇票的人民币受托理财产品,质押率最高为理财产品面值的80%。
5.3.3 投资标的为低风险信托贷款的理财产品
如投资标的为行外信贷资产,或新发放的信托贷款人民币受托理财产品和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为《授信审批授权手册》授权金融市场部投资的大型企业或机构信托贷款的(如现有的铁道部信托贷款及国电集团公司信托贷款),质押率最高为理财产品面值的80%。5.3.4 投资标的为新股的理财产品
对于投资标的为新股的人民币受托理财产品,如理财产品所投资的金融产品能通过优先劣后的结构化安排、产品止损线设计等实现对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的有力保障,质押率最高为理财产品面值的70%。
5.3.5 其他风险等级PR2级人民币受托理财产品,总行将结合理财产品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结构等因素在理财产品发行时另行制定。贷款流程及其他规定
6.1 人民币受托理财产品质押小微企业质押贷款业务流程及质物冻结流程按照《招商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规范》中第十章第八节“个人资产系统贷款操作”的流程要求执行。
6.2 贷款全部清偿前,不得对理财产品资金返还账户解冻(理财产品返还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进行解冻以扣收归还贷款款项的除外)。
第五节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小微企业质押贷款 1 定义
小微企业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以借款人经营实体(出质人,以下视情况也称持票人)持有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银票)作为质物的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基本规定
2.1 符合我行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
2.2 小微企业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只能以自然人名义申请。2.3 小微企业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可采用单笔贷款或循环授信方式办理,但不得开通周转易功能。3 贷款对象及条件
3.1 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3.2 借款人须为持票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3.3 借款人经营实体须位于经办机构所在省内,且位于经办机构2小时汽车车程范围以内。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4.1 金额:同一自然人在我行办理的小微企业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合计不得超过1000万元,且不超过银票票面金额减整个授信或单笔贷款期限内利息再减1个月贷款利息的所得金额。
4.2 期限
4.2.1 授信或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同时须符合小微 企业质押贷款基本规定对期限的要求。
4.2.2 授信或单笔贷款到期日原则上不得早于银票到期后第5个工作日,且最早不得早于银票到期日。以多张银票质押的,以最晚到期的银票计算到期日。
4.3 还款方式:可采用等额还款、等额本金还款、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方式。贷款担保
该业务担保方式为质押担保。质押担保分为两个阶段,即银票质押和保证金质押。银票到期前以持票人持有的银票为质押;银票到期后我行将其进行托收,款项到账划入出质人在我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款项自转入保证金账户起所产生的利息归出质人所有,但亦作为质物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继续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用于质押的银票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5.1 由经营正常、有承兑资格、且在我行具备同业综合授信额度的银行签发。
5.2 对应的贸易背景真实,持票人与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并能提供证明资料。
5.3 真实、合法、有效、背书连续。
5.4 已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或记载有“不得转让”、“委托收款”、“现金”、“质押”字样的不得作为质物。
5.5 符合票据的其他合法合规性要求。6 贷款流程 6.1 业务申请
6.1.1 持票人须在我行开立单位结算户。6.1.2 借款人和出质人须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6.1.2.1 银票原件。
6.1.2.2 持票人与其前手之间的交易背景资料,包括不限于: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货运单据等。
6.1.2.3 出质人应出具同意提供银票质押的符合法律规定和章程规定的企业或公司决议文件(借款人经营实体为公司的情况下应出具股东会决议),该决议文件须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出质人同意将其持有的银票作为质物为借款人提供质押担保;同意将质押的银票到期托收后的款项进入其保证金账户,继续以该保证金为贷款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在相应的质押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出质人授权银行将在贷款到期日之前有权直接扣划该保证金用于归还借款人贷款本息。
6.1.2.4 申请资料:借款人须提供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用途证明等资料。
6.1.2.5 经营实体经营资格资料:借款人须提供经营实体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等资料。
6.1.2.6 借款人还款能力证明资料:借款人须提供本人或经营实体近3个月主要结算银行对账单,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借款人提供财务报表、资产证明等其他证明资料。
6.1.2.7 贷款经办行要求的其他资料。6.2 贷前调查
贷前调查人员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信用状况、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进行调查核实,重点调查银票对应的交易背景,主要调查内容及要求如下:
6.2.1 借款人应提供交易背景对应的证明资料,资料真实有效、要素齐全,且逻辑关系一致。
6.2.2 通过查询企业信用网、公司网页或互联网等方式,调查出 票人与持票人或其前手企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6.2.3 对存在关联方交易、回头背书交易等嫌疑的业务,还要跟踪了解该银票项下是否发生了实际的货物转移(即了解货物的出、入库情况,并查看有关货运单据),且货物的流向与资金和银票的流向一致,以此验证其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合法性。
6.2.4 交易背景相关证明资料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6.3 银票查询及审查
银票查询集中到分行指定行(部)会计部门办理, 分行指定行(部)会计部门是指分行会计部、营业部或指定支行,分行根据自身管理情况确定。票据查询及真伪审核规定同我行办理银票的贴现业务的相关要求,具体参见《招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质押操作规程》、《招商银行票据业务集中管理会计操作规程》。
6.4 贷款审查审批
分行个贷部门负责对借款人申请资格、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票据业务交易背景、资料完整性、质押票据的承兑行是否在我行具备同业综合授信额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最终出具是否同意贷款的审批意见。
6.5 签署法律文本
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人、出质人须签署授信或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借据等法律文本。
6.6 质押背书
银票质押,出质人须在银票上签章且在银票上做出以贷款人为被背书人的质押背书。
6.7 系统录入
本业务在系统中录入“个人经营贷款”。6.8 在查询留存期间,未质押入库的银票应由相关业务人员办妥交接签收手续,会计人员登记“代保管物品登记簿”并及时入双人管理的保险柜保管。会计人员每日应核对未质押入库的票据实物相符并在“代保管物品登记簿”上注明核对结果并签章,会计主管每周核对未质押入库票据的出入库及保管情况并在“代保管物品登记簿”上注明检查情况并签章。
放款完成后质押银票的保管参照各分行现行的质押银票保管规定执行。
6.9 扣减同业额度
贷款发放前,应扣减承兑行在我行同业授信额度。6.10 银票登记
银票完成质押入库手续后,分行个贷部门要根据《招商银行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管理办法》和《招商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会计操作规程》的要求在我行品牌系统“纸票登记处理„4198‟”中对票据进行录入,后自动传送给CMB-ECDS,再由CMB-ECDS在夜间批量发送ECDS-NPC。原则上须应由放款审查或放款操作人员负责银票的登记工作。
6.11 放款
分行个贷部门要对贷款审批意见、分行指定行(部)会计部门出具的查询查复书复印件及审核意见表进行审核,完成放款审查、并核实银票已完成质押入库手续后方可放款。
6.12 贷后管理 分行个贷管理部门贷后人员应根据总分行个贷风险预警任务要求定期组织实施贷后检查,具体要求为:每月根据系统集中反馈的借款人还款付息情况对逾期欠息贷款进行催收;每月根据系统集中反馈 的借款人贷款用途支付及使用异常情况进行排查。此外,分行个贷管理部门贷后人员认为有必要的,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其他贷后管理措施。银票托收
分行个贷部门要建立银票质押贷款登记台账,在每张银票到期前10个自然日办理出库,出库单须由分行个贷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且出库单须注明用于银票托收。分行个贷部门向分行指定行(部)会计部门出具银票到期托收通知书、保证金收取通知书(注明保证金账户冻结要求),及时委托分行指定行(部)会计部门对银票进行托收。
收到托收款项后,分行指定行(部)会计部门要根据通知书要求将小微企业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的托收款项转入出质人保证金账户(保证金账户开立流程按我行现有规定执行),并对此保证金账户作冻结处理。贷款归还
贷款的归还采用到期日手工扣款方式,即由分行个贷部门在贷款到期日(若该日为节假日,则为前一工作日)向分行指定行(部)会计部门出具划款通知书,由分行指定行(部)会计部门扣收保证金账户中相应金额的资金生成挂账单并交分行个贷部门用于归还贷款。其他管理要求 9.1 银票到期,如果承兑行拒付我行已接受质押的银票,分行指定行(部)会计部门应及时通知分行个贷部门,分行个贷部门应通知借款人及时提供其他我行接受的足额担保或提前归还贷款。
若贷款已到期,且借款人、出质人都无法按时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即按逾期贷款处理,同时,我行应立即向借款人、出质人、汇票的债务人追索,直至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9.2 银票质押贷款登记及保证金对账
9.2.1 分行个贷部门应建立银票质押贷款登记台账,详细记录每笔贷款金额、到期日、借款人,以及对应的质押银票金额、票号、到期日、承兑行、出质人等信息。
9.2.2 分行个贷部门应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与票据保管人员核对银票质押贷款登记台账、登记的银票明细及银票实物。
9.3 质押期间,借款人或出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提前释放质押的银票:
9.3.1 借款人已清偿全部质押贷款本息。
9.3.2 以我行认可的足额货币存款质押、国债质押、金融债券质押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我行认可的担保措施替换银票质押担保,并办妥相关担保手续。
9.4 叙做本办法所规定的小微企业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分行须在相关法律文本中补充约定以下内容,并经分行法律与合规部门审核后使用: 9.4.1 贷款人有权于银票到期行使票据权利,直接将收回的款项全额存入出质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具体账号为担保人在贷款人处已实际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账号,具体账号为___________,以下简称保证金账户),并以所收回的款项在贷款到期日当日(若该日为节假日,则为前一工作日)清偿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该等资金自进入保证金账户之日起视为已特定化并移交贷款人占有,具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保证金质押担保性质,继续作为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出质人对此无异议,并应按照贷款人的要求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如需)。
9.4.2 质押的银票到期时,若由于票据付款人拒付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银票项下款项到期未能由贷款人足额收回的,即视为借款人及或或出质人发生违约事件,贷款人有权同时或分别采取约定的多种或一种违约救济措施,同时贷款人有权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所质押的银票行使相关票据权利,贷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所收回的相关款项可以优先用于清偿自身债权。
9.4.3 借款人及出质人一致确认并同意:
9.4.3.1 贷款人有权在贷款到期日当日(若该日为节假日,则为前一工作日)前扣划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进行贷款偿还。
9.4.3.2 质押票据托收后收回的款项转入保证金账户后,借款人、出质人对该资金继续为借款人的借款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并无异议。
第十章小微企业其他担保贷款 1 定义 小微企业其他担保贷款是指除本《办法》中规定的其他贷款业务品种外,采取专业担保公司连带保证、市场管理方连带保证或自然人联保担保方式发放的用于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经营资金需求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基本规定
2.1 须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
2.2 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可以自然人名义申请个人经营贷款或以企业名义申请小微企业对公贷款。
2.3 小微企业其他担保贷款可采用单笔贷款或循环授信方式办理。3 贷款对象及条件
3.1 符合我行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
3.2 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家庭须在经办机构所在地有自有产权房产。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
4.1 金额:同一借款人或借款企业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借款人家庭净资产的70%。其中采用自然人联保方式的,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4.2 期限: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单笔贷款或授信项下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且授信项下单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授信额度到期日。同时还应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对期限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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