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部门制度

2024-09-26

如何完善部门制度(精选8篇)

1.如何完善部门制度 篇一

把小说明写成大文章

——谈如何编好单位部门预算说明书

江苏省南通市国土资源局 宗建岳

单位部门预算编制说明书(以下简称预算说明书)是行政事业单位对其部门预算编制相关内容进行的书面分析与说明,是部门预算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小说明大文章”,预算说明书反映了单位部门预算的编制质量和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财政部门对单位预算的审核确认,进而关系到单位经费的保障水平。部门预算在我国已实施十年,预算说明书却一直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存在着许多亟待改进和提高的地方。

一、编好预算说明书的重要意义

(一)帮助财政部门推进预算改革。实施部门预算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部门预算实施多年来,仍存在着许多不如人意的地方,预算说明书的不尽完善是症结之一。一些内容不全、数据不准、依据不实、分析不透的预算说明书,客观上影响了财政资金分配的公正性和使用的效率性,影响了财政等部门和社会各界对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的有效监管。编好预算说明书对于财政部门强化部门预算约束,提高预算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阳光预算”改革,意义不言而喻。

(二)帮助财政部门实施预算审查。财政部门是预算说明书最主 要的审阅对象。一本好的预算说明书,有助于财政部门了解单位预算工作计划、单位基本情况和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原则,熟悉预算编制的依据和主要内容,并根据预算说明书中上一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收支预算的相关分析,对单位的预算情况形成一个全面而客观的认识,从而进行科学而有效的审核。毋庸置疑,预算说明书在争取财政部门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所需的经费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非其他预算工作所能替代。

(三)帮助预算单位规范预算管理。预算说明书是单位对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情况的书面约定,更是单位预算管理工作的总纲。表现在:一方面,要求单位科学编制预算,预算说明书的内容客观准确。另一方面,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不断强化预算管理,规范执行预算,以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人大、财政、审计部门以预算说明书为参考依据,审查单位预算编制与实际执行结果,也进一步督促单位将预算说明书的监管作用落到实处。

(四)帮助预算单位提早预算谋划。预算说明书是单位预算经费的计划书,体现了单位对工作和事业发展的一种预测和决策。做好预算编制工作,要求单位领导对预算工作计划有一个提前考虑,对每项工作开展相应的经费需求有一个详细预算。否则,预算说明书编写就容易演化成为上一预算数据重复或加减运算,与预算工作目标缺乏应有的衔接,形成预算说明书内容的“假、大、空”现象。

二、当前预算说明书存在的问题

(一)预算说明内容不够全面。一些预算说明书内容过于简单,一般仅有基础数据、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等内容,缺少预算单位基本情况介绍、上一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政府采购预算说明等,几乎被写成了一份经费申请。同时,预算内容笼统,缺少预算依据、测算明细、相关分析等相应要素。如支出项目只填写“会议费”,至于到底是什么会议、什么规模、什么人参加,解决什么问题,达到什么效果,没有说清。财政部门阅读此类预算说明书,无法全面了解单位情况与预算内容,也无法对预算进行科学的审核。

(二)预算说明依据不尽充分。编制依据直接影响到预算的可靠性和政策性,但预算缺少依据支撑是当前预算说明书普通存在的问题。以项目支出预算为例,在项目经费无标准和无定额的情况下,编制依据的作用尤为关键。如果预算说明书编写人员对项目的编制依据缺乏了解,则提出的项目经费预算一定缺少说服力,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财政部门对项目经费安排的准确判断。

(三)预算说明方法不符实际。预算说明书的编写者主要是财务人员,由于工作性质,他们大多对单位预算的业务工作计划缺乏了解。编好预算说明书时,一般是今年怎么做,下一还怎么做,或干脆听凭于业务部门一面之词。在编制时间紧的情况下,常常不得以闭门造车,忙于编表填数。编制工作只能应付数据填写完整,勾稽关系正确,无法保证数据的来源是否真实与客观。所形成的预算说明书,自己说不清,财政看不懂,与单位业务工作经费实际需求背离较大。

(四)预算说明作用未尽发挥。预算说明书是预算工作沟通、财务管控、预算内容汇报的一种具体手段。在预算实际执行过程中,预算说明书中的相关内容和监管作用往往成了摆设。预算归预算,花钱归花钱,预算执行结果与年初预算偏差很大,形成预算编制与执行“两张皮”现象,使预算编制失去了应有的严肃性,预算说明书应有的监管和约束作用未尽发挥。也影响了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作用的发挥。

三、预算说明书的基本要素和主要内容

预算说明书主要包括文字说明和表格说明两个部分。文字说明是预算说明书的主体(表格说明部分文字说明内容不多,此处不再详述)。编好预算说明书的关键在于把握文字说明的基本要素、主要内容及相关注意问题。

(一)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依据、原则

主要对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主要依据和基本原则作一介绍说明。

(二)单位总体情况

包括:1.基本情况。对单位机构设置、职能、业务等内容进行简介。2.工作计划。阐述预算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和中心任务等。3.基础数据。提供单位人员编制、在职、离退休人员等财政供养(非供养)人员情况及车辆、办公(专用)设备等与预算相关的数据。4.相关情况。着重反映影响收支预算的政策调整因素和重大事件等。

(三)上一预算执行分析

对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是预算说明书容易疏忽的内容。编制下一预算的时间一般在上一(相对于下一预算时间而言)的10月份左右,此时上一预算执行时间仅有10个月,一些单位认为对未完成的预算进行分析,意义不大。事实上,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可以承前启后地反映单位经济活动情况,为单位进行下一预算编制提供客观依据。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也是编写人员对预算编制的重新验算与再次确认的过程,有助于财政部门更好地鉴别单位预算编制的合理性、科学性。

(四)收支预算说明

收支预算说明是预算说明书的重点内容。

收入预算说明包括:1.客观分析收入预算总量、各项收入预算构成及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2.综合分析当年收支增减因素,合理编制收入来源,并根据收入来安排预算支出。3.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征管情况和政策文件,提出相关措施,以保证预算收入来源的实现。

支出预算说明是预算说明书的重中之重,主要包括:1.支出预算总规模、各类支出预算规模及增减变化情况分析。一是基本支出说明,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三部分。编制该部分支出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提供的定额标准和单位人员、车辆、办公设备等基础数据测算作相应说明。二是项目支出说明,包括经常性项目支出和一次性项目支出两部分,重点是项目的论证与审核、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项目编制依据、经费测算明细等方面的内 容。经常性项目的名称应注意前后保持规范、一致。2.支出预测绩效的分析。对数额较大的项目进行绩效管理,对其经济性、效率性进行综合分析和预测评价。

(五)其他预算说明

政府采购预算说明是预算说明书不可或缺的内容。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及达到限额标准的,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说明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价格、采购类型、方式、时间、资金来源及采购物品的用途等内容。

(六)其他部分说明

包括加强预算管理的建议、对策和措施等。

四、对编好预算说明书的几点建议

(一)做好预算编制相关准备。相关准备是编好预算说明书的基础。一要提前谋划下年工作。按照职责任务,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预算工作,早打算,不漏项,使预算编制更具针对性和完整性。二要做好预算调查摸底。包括单位预算资产、人员、编制等基础数据的收集、管理和利用等,使预算内容更具真实性和准确性。三要及时总结预算执行。对上一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方向有一个总体认识,判断单位事业发展趋势,揭示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使预算说明书更具预见性和科学性。四要注重预算项目储备。平时注意预算项目的积累和整理工作,建立项目库,不要等到编制预算时,才临时拼凑项目,这样提出的项目很难做到论证充分,也很难保证预算质量,更难通过财政批准。

(二)吃透预算编制文件精神。文件精神是编好预算说明书的指南。一般可围绕“三个原则”进行预算说明书的编写。一是综合预算原则。将所有收入及安排的各项支出纳入预算,说明全面、真实反映单位实际的收支情况。二是厉行节约原则。包括如何从严从紧编制出国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压缩会议、文件与通信费用的分析说明。三是零基预算原则。不考虑以前的支出基数,按预算所有工作事项的轻重缓急和财政规定的口径、定额标准,重新测算每一项支出的需要。

(三)注重预算编制形势分析。形势分析是编好预算说明书的前提。就是通过对预算相关信息资料、数据、政策方针、发展战略规划的搜集整理,分析和研究预算形势。一要统筹预算安排内容和项目,由单位领导集体决策项目预算是否安排与时间顺序。二要总结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掌握单位财务收支和业务活动的概况,找出影响收支预算的主要因素。三要预测国家有关政策对预算的影响,领会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和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规定,分析本单位事业发展对经费的实际需要等。

(四)统筹预算编制组织分工。组织分工是编好预算说明书的抓手。预算说明书编写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事,各业务部门在预算编制中同样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为业务部门对自己所主管的工作任务最清楚,能在一个不断变化的环境中收集并提供最新的情况,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原则下,由它们协助相关专项经费预算编制,将 7 会使预算说明书编写更加切合单位实际情况,内容更加全面,测算更加准确,依据更加充分。

(五)提升编制人员写作能力。写作能力是编好预算说明书的关键。预算说明书编写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对编写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文字表达能力要求比较全面。会计人员除了熟悉单位情况与财务管理、主要业务和预算编制要求外,文字表达能力尤为重要。就是要学习掌握预算说明书写作要领、基本框架、主要内容等相关知识,做到胸有成竹;坚持对预算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去对待写作,不能应付了事。

(六)健全编制质量考核机制。考核机制是编好预算说明书的保证。一要建立质量评价制度。财政、审计部门适时组织对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评、审计。通过分析预算与决算的差异程度,通过对预算执行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来考量预算说明书的编写质量。二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财政、审计部门对单位预算执行中发现的预算编制问题,及时归纳总结,为以后预算编制提供借鉴和指导。对预算执行结果与预算编制偏差较大又无正当理由的,建议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从经济上给予处罚。

作者电话:0513-83534372;电子信箱:jsntzjy@163.com;通讯地址:江苏省南通市青年西路39号;邮编:226006。

2.如何完善部门制度 篇二

一、医院部门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 对部门预算认识不够, 思想把握不准确。

有些医院的部分部门科室认为医院预算就是财务人员根据上年度实际经营结果, 结合下一年相关因素, 编制收入支出预算表。认为预算是财务部门的业务, 编制预算纯属财务行为, 与其他科室无关。由于认识的不足, 思想把握的不到位, 导致业务科室及其他职能科室对于预算根本漠不关心。

(二) 重点把握不准确。

有的医院对政府安排的工作把握不准确, 甚至有意识地保留一些项目, 首先满足本单位的其他支出, 然后再要求追加, 影响了预算的严肃性, 给部门预算平衡带来一定的影响。

(三) 预算编制方法陈旧, 不能满足医院发展需要。

目前, 多数医院预算程序简单, 缺乏效率, 无论是业务部门还是职能部门的预算, 普遍采用固定预算法和增 (减) 量调整预算法等传统的预算编制方法。

(四) 工作缺乏计划性, 弹性大。

如果预算编制不能真正符合实际开支的需要, 不能避免“跑、冒、滴、漏”现象, 就不可避免地出现执行中的各种问题, 计划的随意性大, 预算漫天要价, 挤占挪用, 铺张浪费, 事业任务不能顺利完成, 失去了医院部门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 预算细化不到位。

在部门经费的申报上, 预算编制比较粗, 许多项目都还沿袭了过去切块打捆的编报办法, 没有按要求细化到具体单位和具体项目。在具体执行上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不仅很难和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管理制度衔接, 不能起到预算管理监督的作用, 而且容易滋生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违法犯罪行为。

(六) 基础工作不扎实。

某些医院的财务部门在核定预算时, 缺乏客观依据, 该安排的项目没有安排, 不该安排的项目安排了, 或者对所报项目的预算金额统统削减一部分, 这些做法都对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造成一定的损害。甚至有些医院填报数据不认真、不负责, 造成预算编制基础数据不实, 数据之间甚至存在逻辑错误等问题。

(七) 不重视预算执行和预算考核。

大多数医院将着眼点放在预算编制上, 预算编制和执行考核不成体系, 没有建立预算管理所必需的责任核算体系, 没有将预算执行考核与医院科室核算有机结合, 预算反馈信息质量不高。

(八) 预算管理不够完善。

医院对于业务部门的预算基本上是收入指标的制定, 而行政职能部门也是简单的管理费用的预算, 且各部门预算需求与实际脱节, 有些支出定额标准偏低, 人员经费核定不准, 只注重财务性指标预算, 忽视非财务性指标预算;只注重量化指标预算, 而忽视非量化指标预算。

二、完善医院部门预算管理的思考

(一) 切实提高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思想认识。

实行部门预算, 是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也是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1、依法行使理财的需要。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要求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 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同时, 编制部门预算也是实施《预算法》的基本要求, 预算通过部门编制、财政审核、人大批准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 必须严格执行。

2、优化财政管理体制的需要。

实行医院部门预算, 有利于优化财政资源配置,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通过预算管理, 科学制定定员定额标准, 合理确定开支顺序, 可以将有限的资金用到急需的项目上, 更好地确保重点支出的需要。

3、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需要。

通过编制部门预算, 各级收入纳入综合预算, 支出安排落实到具体用款项目, 资金分配更加公开、公正、透明, 避免了暗箱操作, 减少甚至杜绝了资金的体外循环, 有利于从源头上、机制上预防腐败,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二) 坚持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

1、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

医院预算, 要做到收支平衡, 根据预算收入, 安排相应支出, 保证国家下达的卫生事业计划能够顺利完成。

2、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

要按照上年度的执行情况, 考虑预算年度的可变因素, 将收入打足, 在安排支出预算时, 应分别轻重缓急, 将有限的资金安排到最需要的地方。

3、坚持勤俭办事的原则。

要广开财源, 增收节支, 力争用较少的钱办较多的事。

4、坚持依法理财的原则。

财务预算是医院财务工作的重要基础, 预算的编制过程也是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制度, 规范财务管理的过程。医院编制预算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和准确体现国家有关财经和医疗卫生方面的政策法规制度, 特别是财政、财务、会计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 扎实做好部门预算编制具体工作

1、预算要全面。

部门预算的重要特征是“大收入、大支出、全口径”, 医院所有的收入和支出都要全部反映在一本预算上。一方面预算的内容要全面。医院在编制部门预算时, 无论是收入预算, 还是支出预算, 都必须全面编制。各种收入都要纳入预算, 决不允许在预算外留有其他收入项目。在支出预算上, 各单位要认真研究上级政策精神和重点工作, 科学谋划。

2、编制要精准。

为适应改革需要, 将所有预算项目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收入方面要排细, 据实反映, 不打埋伏。支出方面要排实, 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提高标准。要摸清情况, 搞准数字, 认真填写和录入每一项数据, 做到不漏报、不瞒报、不虚报, 要全部纳入到单位预算中, 切实杜绝“小金库”等违纪现象的发生。

3、重点要突出。

要切实保障各种工资、离退休人员经费、弱势群体、优抚社保对象基本生活费等各种刚性支出;要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 制定好公用支出的标准定额。同时, 根据上级政策要求, 事关医院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 需要优先安排。

(四) 精心组织, 强化管理, 充分发挥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职能作用

1、强化组织领导。

预算编制以科室为主, 突出各科室在预算编制中的主体作用。医院预算编制工作“一把手”要亲自抓, 重点抓好工作计划的研究制定, 绝不能随意增加预算。确保预案编制工作目标明确、程序规范、要求清楚、便于操作。

2、加强预算执行。

预算执行是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预算执行得好坏, 直接关系到政策的贯彻落实和资金的有效使用。各科室是预算执行的主体, 要切实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 进一步强化预算执行管理。

3、推进绩效管理。

推进预算绩效管理, 有利于增强支出责任、提高服务质量、优化公共资源配置、节约支出成本。要把绩效管理的理念纳入预算管理全过程, 不仅要做好事后评价, 还要做好事前评价, 积极构建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努力将目前资金由“过程”管理逐步转向“以结果为导向”的管理, 切实做到“花少量的钱、办更多的事”。

4、信息公开。

建立健全各项信息数据库, 完善预算编制和审核程序, 确保预算编制质量。推进预算信息公开, 自觉接受监督。

3.如何完善部门制度 篇三

一、从以房屋登记为核心向以交易管理为核心转变

从某种意义上说,房屋登记是物权合法建造后,各种证书汇总的“兜底”办证。房管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能时,其“业务链”或多或少都与登记相连。比如,交易管理与房屋登记捆绑,服务业务前置,等等。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房管部门只能依靠自己职责来行使职权。房屋存在的形式主要有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两种,因此,可以依据不同的类别,研究不同的管理办法,从而加强交易管理。

一是以预售管理为龙头,推动房地产市场管理。目前新建商品进入市场前必须进行预销售审批,房管部门对此有比较成熟的管理办法和经验。抓好预销售管理,特别是抓好新建商品销售合同备案,从宏观层面上既有利于房管部门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打击违规开发,同时从管理层面上也有利于房管部门推动资质管理,开展关联工作,对此,必须高度重视,进一步强化。

二是以合同备案为重点,推动房地产交易管理。当前,有的地方实行了存量房买房合同备案,有的地方没有实行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从长远发展来看,实行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不仅有利于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市场秩序,而且有利于房管部门推进个人住房信息建设,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如果房屋登记分离后,没有存量房合同备案,房管部门是无法掌握房屋交易情况的,也是无法对存量房交易进行管理的,即使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了不动产登记信息,也是一种滞后的信息,或者是市场交易与登记结果不一致的信息。因此,没有建立存量房交易备案制度的地方,必须利用现有管理资源,尽快启动存量买卖合同备案工作。另外,建立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也有利于房管部门加强中介机构管理,推进其他管理业务的上档升级,使管理更加规范高效。

二、从以档案管理为载体向以信息管理为载体转变

房地产档案是在房地产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查考价值的文字、图簿册和图像视频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不动产登记统一后,房管部门管理的档案范围肯定有较大程度的调整,特别是过去因房屋登记而产生的大量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将相应的减少。目前,房管部门档案管理的重点是房屋登记资料,对此,相应管理部门应尽早调整工作思路。

一是扩大管理范围。主要是把新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备案资料和存量房交易的合同备案资料纳入房地产档案管理的重点,与房地产登记的纸质资料一道,同收集,同归档,同管理。同时建立相应的电子信息资料,形成房屋从建造到交易再到拥有的比较完备的数据库。

二是放大既有功效。房管部门在房屋登记中形成大量的纸质资料,有的已经转换成电子资料。现阶段,要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在原有登记簿信息的基础上,建设比较完备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一方面为金融、税务、司法、纪检、住房保障等部门提供信息,形成资源共享平台,打通“信息孤岛”,以此来发挥房管部门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房管部门的地位;另一方面为房管部门建立个人住房信息查询系统提供基础支撑。

三、从以行业管理为主向以产权产籍管理为主转变

市场经济越成熟,行政干预越乏力。从中央“简政放权”和“砍掉最后一公里”的信息中得到启示,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房管部门的行政权力还将进一步减少,协会管理,行业自治将是大势所趋,这既是改革发展的结果,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为此,房管部门要创新思路,顺势勇为。

一是加强国有住房的产权产籍管理。长期以来,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着大量的直管公房。随着保障性住房供应的大量增加,保障性住房管理也将成为今后面临的问题,特别是随着住房保障的政策逐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分配与管理将分离。因此,房管部门要抓住机遇,完善机制,做好国有住房的管理,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二是探索公共场所的产权产籍管理。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政府公共投入的增加,大量与民生相关的住宅和非住宅将逐步新建。这些住宅和非住宅的物权,有的由有关部门代管,有的还是管理空白。比如,爱心人士个团体捐赠的住房、无主住房、地下公共空间、公共通道,等等。对此,房管部门要争取政策支持,研究相关办法,代表政府作为物权的所有人,做好新建的公共资源的产权产籍管理,以此来实行自身的职能转变。

4.如何完善制度建设 篇四

证监会全面部署新三板发展,七方面完善制度建设,情况下面:

导读

21世纪经济报道:这也是证监会[微博]首次针对新三板市场制定框架性指导意见。

九泰基金总裁助理郑立昌对此表示,《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新三板是资本市场重要一极。

转板、分层以及加快推进公募基金投资新三板均是新三板发展的实质性利好。

本报记者 谷枫 实习记者 赵丹 北京报道

对于新三板而言,11月20日又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日子。

在当天的例行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为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有关深化新三板改革的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49号),证监会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加快推进全国股转系统发展。

这也是证监会首次针对新三板市场制定框架性指导意见。

九泰基金总裁助理郑立昌对此表示,《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新三板是资本市场重要一极。

转板、分层以及加快推进公募基金投资新三板均是新三板发展的实质性利好。

一位接近监管层人士表示,《意见》是促进今后一个时期全国股转系统健康发展的指导性文件,既着力解决当前发展面临的问题,提出完善措施;又放眼未来,为市场的后续创新和长期发展预留政策空间。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还获悉,目前证监会已启动《意见》所涉及的相关制度规则的修订和制订工作,全国股转公司也要相应完善规则,配套制订市场分层方案并择机公开征求意见。

七个方面推进制度完善

这将是证监会层面首次发文对新三板制度建设做出全面部署。

记者了解到,证监会此次打算从七个方面对推进全国股转系统制度完善作出部署,这也提出了当前发展全国股转系统的总体要求。

具体而言,《意见》由新三板的定位,健全和创新市场制度体系,发展需要有效的监管和风险管控等7方面组成。

对于市场性质和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的定位,《意见》指出,要坚持全国股转系统独立市场地位,公司挂牌不是转板上市的过渡安排。

但证监会同时指出,全国股转系统并非孤立市场,应着眼于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研究推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开展推荐业务试点,探索建立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合作对接机制。

“这是证监会首次表态新三板独立市场定位的说法,对股转系统来说意义非凡,实际上很多企业都将新三板作为跳板,而股转系统内部对这样的说法和观点非常不认可。

”北京一家大型券商成长企业融资部的人士指出。

“承上启下,打通和连接A股市场和区域市场正是新三板所承担的重任。

”该人士进一步表示。

在健全和创新市场制度体系方面,《意见》涵盖了融资、交易、市场分层、主办券商管理等多个领域。

其中措施包括大力发展多元化的机构投资者队伍,引入公募基金投资挂牌证券;优化完善现有交易制度安排,大力发展做市转让方式;强化主办券商交易组织者和流动性提供者的功能等多项内容。

至于监管和风险管控方面,证监会则明确要求全国股转系统坚持创新发展与风控能力相匹配,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分层方案敲定

此次,《意见》也明确了市场期盼一年之久的系统分层事项。

证监会表示,针对挂牌公司差异化特征和多元化需求,实施市场内部分层,提高风险管理和差异化服务能力,降低投资人信息收集成本。

据张晓军透露,现阶段先分为基础层和创新层,逐步完善市场层次结构。

这也击破了此前市场广泛流传新三板将分为三层的谣言。

证监会还要求股转系统应坚持市场化原则,研究制定分层具体标准,设置符合企业差异化特征的指标体系,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的发展需求。

与此同时,要建立内部分层的维持标准体系和转换机制,实现不同层级挂牌公司的有序流动。

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市场服务与监管要求方面,对不同层级挂牌公司实行差异化制度安排。

分为两层,符合实际情况亦有发展空间。

新三板的分层目标应该是三层,依次为竞价层——连续竞价的板块、创新层——以做市为主、基础层——交易最不活跃的。

现行情况来看,先分两层,待时机成熟,在优选层中再分一层竞价交易的是比较可行的方案。”民生证券新三板研究团队研究员乔誌东说。

记者也了解到,11月24日股转系统将发布分层方案的有关情况,届时市场期待已久的分层方案也将揭开面纱。

除分层外,探索放开挂牌同时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新增股东人数35人的限制,加快推出储架发行制度和授权发行机制等有关发行层面的内容也是此次《意见》的亮点。

“如果相关政策可以推出,那么新三板在非公开发行层面就有了可以媲美IPO的制度安排。”前述北京地区券商人士表示。

不过,对于市场最为期待的降低投资者门槛和连续竞价交易,张晓军表示,鉴于条件尚不成熟,这两项暂不实行。

5.浅析如何完善反腐制度安排 篇五

一、当前反腐形势

在中国共产党十八大召开前夕,十七届中央纪委八次全会,在充分肯定党的十七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和成效的同时,特别提醒全党同志:在世情、国情、党情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我们党面临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必须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坚持反腐倡廉常抓不懈、拒腐防变警钟长鸣。

二、制度反腐

目前,在一些地方,学习文件、学习精神、学习先进模范成为增强党性修养、反腐的重要途径。然而,道德的约束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的。很多官员当政时大谈反腐,而自己却贪污腐败,比如今年落马的原重庆市委书记***和原重庆市北培区区委书记雷政富。我认为,根本上来讲,还是需要从制度约束上解决腐败问题。邓小平同志曾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我认为,反腐需要在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制度。

三、反腐需要靠法制

与依法治国类似,我认为也需要做到四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制定一些必要的法律,让权力运行在阳光下。

如:《重大决策程序条例》,《政务公开法》,《行政组织法》三部法律。要想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必须约束和规范领导干部的重大决策权,特别是当这个决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时,要严格加以规范和约束。公开是反腐败的利器,只要公开了,很多腐败现象就没有藏身之地。为了明确政府权力的边界,划清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关系,应将公权力纳入法治的轨道,制定法律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权限、相互关系,以及机构职能、编制,这对于预防和减少腐败有重要的意义。

2.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目前来说,这三条做得不够的地方还有很多。在一些地方或者领域,一把手的绝对权威依然存在,人治思想还很浓厚。法制观念不够导致有法律和没有法律的效果类似。这也充分反映在了反腐问题上。用一句流传广泛的话来说就是:“说你没问题,你就没问题,有问题也没问题;说你有问题,你就有问题,没问题也有问题”。这导致了反腐工作在有些情况下可能存在较大的漏洞或错误。所以,现在还需要加强这三条的落实。而具体如何落实,则也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个层面,如监督的加强等。

四、反腐败需要增强监督,拓宽监督渠道。

监督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有效运作是反腐的重要途径。而现在已有的上级、同级、下级三级监督在执行当中都遇到了一些困难。与此同时,近几年很多引起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往往来自于网络监督。很多时候,网络的相对匿名性使得人们更能方便地说出真话来。

1.目前现状: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

以一个地级市而言,其上级为省委、省政府、省纪委。而这些部门都在省会,离该城市实在太远。而在很多时候来到这个城市,如检查工作等,多是蜻蜓点水、走马观花而已,是下级部门提前安排好的,也很难看到什么问题。

对于同级监督来说,同级纪委有权监督党委。然而,纪委是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工作,纪委书记的人事任命权等都掌握在市委书记手中,这将直接导致纪委不能大胆监督市委。

另外,以人大的监督而言,在一些地方为了解决同级人大主任的党内职务低于党委书记,不便监督的问题,提出了党委书记兼任人大主任的办法。我认为这是一种因噎废食的制度,是变相将权力趋于更加集中,将监督困难变为不监督。

而对于下级监督来说,这也是相当困难的。首先,普通人民群众对于市委、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知之甚少,基本没有任何接触,很难监督。而下级工作人员,则依然由于人事任命权等类似原因,很难监督。

2.解决办法

从现行体制看,在许多地方,管人、管钱、管项目的实权部门及其实权人物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的权力比较集中,许多权力缺乏有效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容易滋生腐败,专权容易产生腐败。扩大民主,分散权力,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就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腐败。因此,必须重视研究和建立健全对各级管人、管钱、管项目的实权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制约机制。

3.网络监督

网络监督是随着网络的广泛发展而兴起的。最近几年,网络监督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很多贪官都是被微博或者网帖爆料而拉下马的。例如今年的原重庆北培区区委书记雷政富,陕西“表叔”杨达才;而就在前几天,有人爆料出山东省农业厅副厅长单增德给情妇离婚承诺书,承诺自己将于妻子离婚,并与情妇结婚,甚至让厅办公室工作人员作为自己承诺的见证人。目前,山东纪委已立案调查。目前,关于网络监督,我认为要做的是:首先,有关部门对于网络监督要及时、积极回应,不能拖着不调查,或者假装没看到。其次,更要鼓励人民群众的网络监督。11月25日,广东省政法委认证微博广东政法发布微博称:“微博案源多;鼓励广东各级检察院及其反贪局、反渎局开办官方微博,循线依法反贪反渎。”

五、总结

如今已经改革开放三十年,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现在的历史阶段,正是腐败的高发期。目前的反腐形势不容乐观,正如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所警示的“腐败问题可能导致亡党亡国” 的那样,全党上下必须牢记反腐的重要性,下定决心解决反腐问题。并且,我认为,只用从制度上解决,才能彻底地、有效地解决反腐问题。

六、参考文献 1.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八次全会公报

2.王岐山就反腐问计专家 专家建言领导公开财产

3.党政一把手成腐败高发群 “三太现象”是根本

http://news.sina.com.cn/c/2004-09-06/16113598336s.shtml

4.李九成是权力过度集中导致腐败的“标本”

5.网传山东农业厅副厅长为情妇写离婚承诺书 纪委已介入

6.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篇六

论文摘要: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世界上权力最大的议会,可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却没有得到应该有的尊重,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在人民群众的心中的地位也没有得到体现。但这个世界上权力最大、人数最多的议会,其权力行使的效果却不甚理想,它具有许多重要的权力,却从不行使。为什么出现这样的情况?人大代表的素质不高,其原因是制度的缺陷。人是在制度中长大的,制度造成了人,也培养了人的素质。本文从七个方面阐述了对提高人大代表素质的探讨。

关 键 词:人大代表制度 问题解决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快速腾飞,但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却没有得到应该有的尊重,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在人民群众的心中的地位也没有得到体现。

其原因就在于人大代表制度本身的缺陷,要完善人大代表制度,就必须从相关制度本身的改革入手。

一、代表人数太多,应大量减少人数

我国选举法第15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不得超过3000名。选举法第9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省、自治区每15万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直辖市每25000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1亿的省,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000名。我国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2970人,第八届代表为2978人,第九届代表为2979人,第十届代表超过了3000名。3000人左右的一个会议,如果让每个代表发言1分钟的话,就得3000多分钟,两天两夜多。再看地方,北京市人大代表名额为781人,河南省为957人,山东省为930人,最少的是青海省399人,宁夏423人,西藏445人。所以,在全体会议上,每个代表的发言只能是没有,大会的时间留给大会主席团来发言和主持表决,代表的作用也只能限于鼓掌欢迎举手通过了。

在一个议会里,代表人数越多,每个代表对全体会议上通过议案的作用就越微弱,代表

-1-的价值就越小。代表人数越少,每个代表对全体会议通过议案的作用就越大,代表的价值就越大。我国有些人大代表,对开人大会议的积极性是不高的。人大代表名额的多少,对于在人大会议上能否产生出热情洋溢的政治民主气氛实有着一种关键的作用。从议会便于开会讨论问题的角度来看,以200到300人为准,较为合适于开会,往上则呈饱和状态,人数再多,开会的效果肯定不好。从国外议会制度来看,只有极少数几个国家,如日本、意大利、印度等,它们的两院制议会中有一院是超过500人以上的,绝大多数国家,它们的议会中任何两院都没有超过500人以上的。

所以,有鉴于我国人大代表开会的现状和国外议会制度的建设经验,应当适量地将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进行压缩,将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压缩到400-500名。省级和省级以下的地方人大代表名额,压缩到200-300人,甚至更少。

二、改革人大代表审议议案由代表团分组审议,再交付大会表决制度

由于我国各级人大的代表过多,在全体会议上无法审议议案,所以人大代表审议议案只能交由代表团分组审议,再交付大会表决。以全国人大为例,代表团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代表团的作用是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组织本团代表对议案进行审议,也可以由代表团团长或者选派代表,在全体会议上代表代表团发言。

但代表团既是按地区来分类,代表团的团长往往就由该区的省委书记或省长等党政要员来担任。所以,一个议案的提起,往往先由团长作提示性发言,最后作总结性发言。全国人大代表从全国各地来到北京,除要监督中央各国家机关外,还要借助中央来监督地方,但在代表团团长由地方行政长官来担任的前提下,使得代表们的发言受到牵制,往往不谈问题,只谈成绩,不谈官员个人责任,而只谈地区自然条件差异等,成了一种表决心,展望未来的讲台。

所以,在不能立即修改选举法减少代表人数的情况下,分组审议时应该打破以地区为分组标准,改革为随机分组,选举组长进行主持。

三、改革我国人大代表兼职制度,实现人大代表的职业化

-2-在欧洲中世纪,议员是一项属于贵族的荣誉职业,一个重要原因是议会那时不是一个职业机构。近代以来,随着社会的复杂化和民主参政意识的提高,议会的职能不断提升,议会立法不断取代由司法贵族制定的判例法。自从18世纪以来,英国下议院的地位不断提高,议员也逐渐成为一门独立的正式职业。如果你做议员,就可以从国家获得保障的体面收入。由于现代社会高度复杂,而法治国家的社会关系必须获得立法的及时调整,议员是一项很忙碌的专门职业,因而不允许从事“第二职业”。

中国的人大代表是一种荣誉,至今仍然是一项非正式职业,除了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外,绝大多数人大代表甚至人大常委会的普通委员都在从事着别的社会职业;参加人大只是其“第二职业”,因为她(他)要从其本职工作来拿工资的。立法是一项耗时费力且经常需要困难的利益妥协的工作,因而要求专门的注意力。人大工作机构有一些专职工作人员,但他们大多数人不是人大代表,不能代表选民的利益。

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组成全国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要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但人大代表本身有相当一部分,却是来自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官员。全国人大由主席团来主持会议,但主席团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国家领导人,他们主导了会议。所以,人大开会,成了国家领导人自己监督自己,在代表团中,成了地方领导人自己监督自己,整个人大的监督功能就落空了。

四、改革人大的会期制度,延长开会时间和次数

我国各级人大每届任期5年,但开会时间太短,5年之内只开5次会议,1年1次,每次2至3个星期。开会时间如此之短,使得人大代表大多数时间又回到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所谓人大代表的人民性,是指人民代表来自于人民,又复归于人民,在我国即是指采用兼职代表制,代表在每年1次的人大会议外,都有自己的工作,所以代表往往视每年一度人大会议只是自己繁忙工作之外一种消遣和放松。所以,任期太长,而开会时间太短,容易导致人大代表忘记了自己的职责。他对自己执行职务就会形成漫不经心的习惯,他来开会,只能感性地谈一下自己的日常生活,而不可能对某个议案有更深刻的洞察。

我国的人大制度跟西方议会制有一个区别的是,就是在人大全体会议下,设一个常务委

-3-员会。常委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继续工作,每二个月举行一次会议,一次一个星期左右。所以,把全国人大的开会时间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开会时间加起来,也不过九个星期,六十几天左右。议会是一个开会的地方。议会不开会,经常处于休会期间,议会的权力是无法体现出来的。从西方国家来看,法国宪法将议会的开会时间明确写进了宪法,“议会每年自行召开两次常会,第一次会议自十月二日开始,会期八十天。第二次会议自四月二日开始,会期不得超过九十天。”如西班牙宪法规定:“两院每年在两个固定期间召开会议:第一期间是九月至十二月,第二个期间是二月至六月。”议会开会的时间越长,就越能体现议会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影响力。从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来看,绝大多数国家的议会会期至少都在3个月以上,另外,还有几个非洲国家的宪法规定,会期最长不超过4个月。

我国宪法有一个缺陷,就是没有对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开会时间作出明确规定。欲要发挥人大代表监督政府的功能,就得使议会经常处于开会的时间,就得对人大代表参与开会有一定要求,不在会议时间,对人大代表考察民情,与选民保持密切联系也有一定要求,这些应由法律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五、改革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尽可能地实行直接选举

我国人大代表选举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在县级和县级以下采用由选民直接选出的方法,而全国、省级和地市级则要用由下一级人大选出代表。间接选举使得代表代表民意性的可能性下降,尤其是由县级人大选出地市级人大代表,地市级人大选出省级人大代表,省级人大选出全国人大代表,越往上,多层次的选举使得民意层层过滤,而到最后几乎所剩无几。在乡级和县级的直接选举中,虽然由选民直接投票,但选民直接投票选出的代表每年却只能开一次会议,乡级人大不设常设机关,而只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三人,作为乡级人大闭会期间联系代表的机构。县级人大则设置了常务委员会,作为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常设机关,每二个月开一次会议,但常务委员会由全体代表选出常务代表来组成,也属于一种间接选举的形式,其民意也被过滤了。

六、改革代表名额的比例,实现宪法权利的平等

-4-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选举法》。1982年宪法颁布后,全国人大对选举法进行了三次修正。1982年的修正对每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有利于少数民族的调整。1986年的修正对少数民族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进一步调整。1995年的修正表达了逐步提高妇女代表比例的设想,并缩小了城乡选民的选举权上的差别。

选举法第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从以上规定看,似乎在分配福利而不是在参与政治生活。

选举法第16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第5条规定,“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 第十七条规定,“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这是平等的宪法权利吗?可能不平等。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决定,第九届全国人大(1998—2003年),农村人口为每88万人一名代表,城市人口每22万人一名代表,解放军则每1万人一名代表,其代表人数占人大代表总人数的1/10,是城市人口比例的22倍,是农村人口比例的88倍。如此巨大的代表比例差异是否具备宪法理由?这肯定不符合中国宪法的平等原则。

民主选举的首要原则是一人一票、平等竞争。他所关注的对象是“公民”,而不论其种族、性别、职业、财富。

七、改革人大代表候选人产生方式,使候选人真正体现民意

候选人的产生是选举的一个关键,它决定了可供选民自由选择的范围,决定了人大代表的素质。选举法第29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

-5-的情况。”从法律规定来看,候选人提名有两种方式:组织提名和代表联合提名。但代表联合提名实际上受很大限制,有些地方已经名存实亡。影响联合提名的主要因素包括不给代表发提名表、不允许代表进行“串联”酝酿提名、不允许代表进行任何形式的会下活动和跨团提名,同时又把代表团划的很小,使代表很难在本代表团内征集到联名所需要的人数等。

从推选到产生正式候选人,中间有一个颇为讲究的协商确定过程。在各选民小组最初推荐候选人时,选举工作人员已经把内定范围告诉了他们,例如“一个处级干部、一个非党员科技人员、一个非党员的女同志。”实际上,代表通过在性别、党派等不同特征的人中分配名额来实现、协商确定过程以及候选人的确定标准违背了平等的宪法原则。在西方,候选人一般时是通过一定数量的选民提名并进行预选而产生的。因此,在进行最终选举之前,各候选人已经充分爆光,关心选举的选民对候选人的政策立场已经相当了解,因而具备相关信息以作出适当选择。相比而言,中国的各级人大代表的候选人几乎完全由选举委员会或人大主席团确定。尤其是地方人大换届改选,人大主任一般是一线领导退居二线时进行过渡的职位。试想,这样产生的人大代表有民主性吗?其素质谁能保证?在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应当打破不允许竞选的禁忌,尤其是放宽政党对候选人提出的控制权,让真正能够代表民意候选人能够当选。

我在上中学时亲身经历了两次基层人大代表的选举,我们学校和另外一个学校是一个选区,第一次选举推荐的候选人是学校行政领导兼党组书记,第二次选举推荐的候选人是学校副职行政领导兼党组成员,在目前中国国情下,谁敢组织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另外的候选人与单位党政领导竞争?另外,选举中存在另一个普遍的问题是厌选情绪严重,我看到超过一半的人不愿意参加选举或抱无所谓态度,这些人无论受教育程度如何,都认为选举与自己无关。我从18岁至今已30多岁,就参加了2次选举,而平时根本就没人提。现在参选率虽然接近100%,但是靠行政命令和代为投票实现的。甚至有选民认为,都内定好了,何必演戏啊。

“人民是真正的英雄”,应当尽快改革我国选举相关制度,实现真正的民主,尽快推进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选举出能够代表老百姓说话的人代表。加强对人大代表的培训制度、改革人大代表的组成人员,使人大代表真正合格,有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只

-6-有改革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制度中的薄弱环节,才能提高人民代表的素质,提高人大监督各种国家机关的职能。相反,现行制度的不完善,使得高素质、有民主意识的候选人无法当选,而使素质不合格的人当选上,人大制度的功能也随之无法发挥了。

参考文献:

1、浦兴祖著:《人大制度20年的五个启示》,载于2002年3月20日《南风窗》。

2、王禹著:《大制度改革刍议》。

3、张千帆著:《宪法学导论——理解与应用》,法律出版社。4、2004年11月12日人民网《关于优化人大代表结构的几点看法》。

7.如何完善中国出口退税制度 篇七

中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到现在,这一制度随着中国改革的不断深入而日益完善。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中国的出口退税制度必须增强透明度,一切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办事,要求出口退税真正实现“零税率”,使中国出口商品真正以不含税价格进入进口国,避免国际间重复征税,与此同时,出口退税也不可高于国内已征的间接税,以免被视为变相补贴而造成贸易争端。因此,有必要对中国的出口退税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改革,将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修改。

一、合理改革出口退税中央与地方的分担机制

出口退税负担比例应该在保持全国基本统一的前提下,实行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政策,合理确定各级政府间出口退税负担水平:第一,对经济发达地区,可以继续按照现行出口退税负担比例执行,并视分税制财政体制变化趋势,适时进行调整;第二,对中等经济发达水平地区,中央财政负担的出口退税超基数的比例应该有所提高;第三,对经济落后地区,不再划分基数,其出口退税额应该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或者按照现行出口退税比例执行,但对由地方财政负担的份额,由中央财政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渠道解决;第四,对处于中等经济发达水平的省级行政区内的各市、县(区),应该充分发挥省级财政的宏观调控作用,由省级财政负担出口退税超基数中应该由地方财政负担的全部份额,实行中央与省两级财政共同分担的机制。此外,为缓解口岸地区财政压力,除应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外贸出口代理制外,还应该适当提高出口退税基数,或者提高中央财政出口退税超基数的负担比例。

二、出口退税改革与增值税转型协调进行

出口退税主要涉及增值税,因此出口退税的调整要与增值税的改革政策同步进行实属必要。中国目前仍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与世界上标准的增值税存在很大的差距。这种差距的存在,必然影响出口退税制度,使其很难达到彻底的出口退税原则,因此应该进一步深化增值税制度的改革,实行规范、中性的增值税制。理想的增值税的改革要求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准许资本、财货的进项税金能得到抵扣,消除重复征税,保持增值税的中性,使商品出口时全部进项税都能退还;对劳务普遍征收增值税,消除实行不同税种带来的税收负担差异。这是一种较为现实的选择,如果增值税由中央财政统收,则可理所当然由中央财政承担全部出口退税支出,也可以彻底消除受益者和成本承担者相分离的问题。也许这是未来出口退税制度进一步调整的方向。当然,如果将增值税改为中央税种,某些财力薄弱的地方政府,可能会因收入流量降低而面临某些资金周转困难,这就要求中央财政相应强化对这些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此外,中国还应该缩小税收优惠的政策范围,以消除少征多退的现象。通过两项改革相互配合,信息的相互交流,加快建立跨地区以及全国的计算机联网,进一步推广“金税工程”和“电子口岸”,促进两项改革逐步完善。

三、零税率是中国出口退税改革的终极方向

作为WTO的成员之一,虽然出口补贴作为一种贸易扶持方式是普遍存在的,但是取消所有产品的出口产品的退税,应是中国退税政策改革的最终目标。

由于中国贸易顺差持续扩大以及在世界经济事务中的国际地位不断提升,老的人民币汇率已经不能体现人民币真正的国际地位,以往的人民币固定汇率制受到来自外界前所未有的压力,国际各方政治团体包括工商界纷纷要求人民币升值来抑制中国的强势顺差。迫于这一形势,中国政府放弃了与美元挂钩,引入参考一篮子货币,实行了人民币有限度的浮动汇率制,虽然每天的波动幅度控制在千分之三的范围以内,但是人民币兑换美元汇率自2004年汇改以来,从最初的人民币兑换美元8.26∶1的汇率,不断攀升到目前的6.86∶1附近。虽然人民币汇率的改革是国家职能部门及众多经济学家慎重考虑和讨论的结果,但是从实际的效果来看,这一做法是只考虑国际环境的不恰当做法。首先,从各种舆论报导来看,国外许多经济团体不但不感谢中国的这一做法,反而施加更大的压力要求人民币加速升值;其次,中国的外汇储备相对的实际价值在人民币的不断升值过程中,不断缩水,缩水的程度严重影响到了中国的国家利益,庞大的美元储备使得中国这么多年的经济建设成果在不断上升的人民币汇率而不断凭空蒸发;再者,由于人民币升值的同时,国内物价并未下降,反而不断上涨,实际上意味着固定单位的人民币购买能力大幅下跌,这也损害了普通百姓的最基本经济利益,中国经济面临不可否认的巨大通胀压力。因此,从贸易角度来讲,通过人民币的升值来抑制中国的高额贸易顺差,缓解国际舆论压力的做法是不恰当的。治本的方法就是应该逐步取消所有出口产品的退税,并对稀有资源的出口严格控制,来控制低成本低利润产品的无序出口,迫使国内企业将一部分原本出口的产品转入国内市场进行销售,这样就能够扩大国内产品的供应量,充足的货物供应就能抑制物价,并能让更多的普通百姓从中国经济大发展中受益。同时,通过这一举措让市场来对各类外贸企业和公司进行优胜劣汰,规范出口秩序,来抑制靠退税维持企业经营的不正常的出口现象,这样才能真正有效的控制中国贸易顺差的增势。所以完全取消退税,甚至是对部分产品实行反征出口惩罚性关税才是退税政策调整的最终目标。

虽然从出口退税政策演变的一般规律不难看出,中国的出口退税政策也必然会向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零税率(即货物不含税出口)方向发展,但要实行出口零税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有一个较为完善的增值税制度。首先,要坚持增值税由消费者负担这一基本点;其次,在征管上,要严格规范化,只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最后,要逐步扩大增值税的税基。第二,必须进行计算机联网。计算机联网是完善增值税的重要手段,它有利于对增值税进行逻辑分析,判断增值税发票的真伪,是加强增值税管理不可缺少的条件。目前,中国增值税转型正在试点中,而税务系统跨地区间的联网也尚未实现,所以中国实行出口零退税率的时机目前尚未成熟。

四、提高出口退税制度的立法层次,稳定出口退税制度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我们应该按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建立稳定的出口退税法律制度,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出口退税的条件、范围、退税率、退税机关、退税程序、法律责任等作出统一、全面的规定,从根本上避免出口退税制度的随意性调整,增强出口退税的透明性和规范性、公正性。只有将国家税收的征、管、退通过具有最高权威性的国家法律规定下来,才能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同时,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自1985年开始实施以来,至今已经多次进行了出口退税制度改革和税率的调整。这些改革和调整,一方面,作为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组成部分及时调节了当时的国民经济,另一方面,政策的不稳定性却给出口企业的经营决策带来了困难。出口退税的不稳定性与其法律层次较低是具有相关性的。由于出口退税制度立法层次低,对其进行调整修改只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在部门内进行,而不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机关在调整出口退税制度上获得了巨大权利。因此,增强出口退税制度稳定性的根本,在于提高出口退税制度法律级次,增强其法律约束力。

参考文献

[1]陈辉.中国现行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7.

[2]邹滨.中国出口退税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8,(12):125-127.

[3]于凤霞.如何完善中国出口退税体制[J].管理观察,2008,(12):74-75.

8.论如何完善我国微型金融法律制度 篇八

关键词:微型金融;农村经济;法律保障

自国有商业银行陆续从农村撤离、农村信用社对乡镇金融网点进行撤并整合之后,农村金融服务缺位的现象愈发严重。为了给备受冷落的农村金融注入新的活力,中央不断出台政策,支持服务农村发展的新的金融力量。政策的指引是先导,微型金融走向法治轨道必须要有法律制度的保障。

一、微型金融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微型金融的推广得益于世界银行成立的“扶贫咨询委员会”(CGAP),这是国际上最权威的微型金融研究推广机构,根据其定义,微型金融是指为贫困、低收入人口和微型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小额信贷、储蓄、汇款和微型保险等金融服务。微型金融和核心业务是微型信贷(小额信贷),即对没有收入来源的借款者提供无抵押贷款。微型金融区别于传统商业金融就在于其以为穷人和小企业提供捐助的承诺取代了传统金融机构的私人或公共的目标。从上述对微型金融的简介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农村将是微型金融得以发展壮大的重要领地,微型金融在农村的发展将为农村经济注入新鲜的血液。

(一)帮助农村增加收入,摆脱贫困,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微型金融能够缓解贫困。微型金融为低收入者提供小额的贷款,帮助他们进行农业生产、支付子女教育费用等。微型金融提供的小额保险能够保护农民预期的收益免受自然灾害、疾病和意外风险的冲击。尽管微型金融不能消灭贫困,但是它能够通过其业务行为将穷人需要的资源传递过去,产生支持保障作用。微型金融在农村发展的潜力是巨大的。

(二)促进创业,减轻农村就业压力,建设和谐社会

贫困地区的落后固然有其自然地理条件受限的原因,但是经济结构单一、剩余劳动力就业机会少、教育落后、金融市场缺失等等都是制约其发展的因素。通过建立发展微型金融,支持贫困地区经济的发展,改变单一种植业的经济结构,多方搞活经济,可以就地吸收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发展教育,实现农民脱贫致富。

二、我国微型金融法律制度实践

享受金融服务是一种权利,但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必须有法律的规制。目前,我国还没有规范微型金融的法律法规,只有散见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中关于调整小额信贷法律关系的零星规定。在发展中,微型金融面临着以下问题:

(一)微型金融的发展缺乏法律制度的支撑

1.根据我国《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涉及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基本制度的事项应制定法律

我国却没有形成专门支持微型金融发展的一整套完备的制度和法律体系,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缺失。在法治化的市场经济中,这必然导致执法上的限制,甚至司法上的腐败;不能够引起政府、银行等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贫困人口、微型企业也意识不到自己拥有享受金融资源的权利,这严重制约和阻碍了微型金融的持续健康发展。

2.微型金融的法律效力层级低

我国对于微型金融,特别是小额信贷的规定大部分都体现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决定和意见中,而且内容分散、不系统。可见我国有关微型金融的法律层级比较低,因此缺少法律的制裁性、强制性。

3.微型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微型金融在中国发展几十年来,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制基础来确保它的稳定发展,缺乏对微型金融机构明确的法律地位。第一,微型金融的服务对象是低收入群体和穷人,经营机构种类繁多,有自己独特的制度设计,因此不属于民间信贷法律制度的监管和调节范围;微型金融的目标是实现抚贫资金的持续使用和组织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非盈利的特征,也决定了不适用《商业银行法》。政策性金融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直接或间接地贯彻、配合国家特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而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资金融通行为。[1]微型金融也不符合政策性金融的特点,不能接受相关法规的调控;第二,我国法律明确禁止任何个人或非金融机构提供任何类型的金融服务,从微型金融发展的现状看,微型金融在形式上已呈现出多样性,但其一方面没有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其存在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都不予注册;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并没有规范微型金融组织的服务内容、资金来源、利率水平等,导致其业务开展不规范。这些都有待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微型金融组织及其业务的合法性予以明确,赋予其市场主体相应的法律地位。

(二)微型金融的供给机制还未有效生成

1.微型金融机构单一与农民日益增加的贷款需求之间产生矛盾

一方面随着国有商业银行实施集权管理,县级机构开始逐步撤并和退出农村领域,农村金融市场仍然是一社(农村信用性)独大,市场结构单一,没有形成竞争市场;另一方面我国农村的经济活动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随着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城镇化的发展,农村出现了乡镇企业、规模经营等农业化模式,致使农村的金融需求发生了巨大变化,农民的贷款需求迅速增长。

2.微型金融产品单一与农民金融需求的多样性之间的矛盾

一方面农民的贷款需求越来越呈现多样性,既有大额要求,也需要小额贷款。既有生产性的,也有生活性的;既有临时的短期的,也有集中地长期的需求,主要呈现期限短、频率高、数额小等特点。但目前微型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业务多为有固定期限的大额贷款,品种单一,无法满足农民多样性的贷款需求;另一方面由于农业是抵御自然灾害的“弱势产业”,而我国又是自然灾害严重的国家之一,因此农民对农业保险亦有强烈的需求。目前的小额保险主要是指小额人身保险,其中小额意外险需求大,但投保率低,小额健康险超过农民负担,投保率低;再者,由于微型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法律没有给予其合法地位,因此不能吸收存款,导致筹资能力有限,阻碍微型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3.微型金融服务方式落后

由于农业生产活动具有季节性,劳务工具有临时性、不稳定性,自我就业的经济活动也具有间歇性,因此农民对于资金的需求具有频度高、时效性强、时间紧的特点。特别是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的农民。

三、完善微型金融发展的法律制度

完善的市场需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予以支持。就目前我国微型金融发展实践来看,需要采取以下措施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

(一)完善微型金融法律法规,提升法律效力层级

1.修改现有法律

(1)建议修改《商业银行法》。在保证资本金充足,严格金融监管的前提下,适度降低微型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门槛,放宽市场准入,降低准入门槛,允许包括外资、民营资本、社会资金在内的各种资本,进入农村微型金融市场。农民对贷款需求是多样性的,也是多层次的,客观上就需要发展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允许各种形式的资本进入农村微型金融市场,有利于保证农村市场的充分竞争,满足农村各类农村经济主体的金融需求。

(2)修改《物权法》、《担保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上做改革和创新,允许农民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农地用途的前提下,用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以保障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可以获得融资,从而满足他们的资金需求。

(3)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吸收微型金融机构进入监管当局的监管范围。笔者认为,微型金融是在传统金融之外发展起来的,有自己特殊的性质,因此对微型金融机构的监管应区别于传统金融机构,不能以正规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来要求微型金融机构,应该适时成立专门的微型金融监管部门,培训相关的监管人员,使其了解我国微型金融的特征,并积极探索、制定适合微型金融监管的办法。

2.制定新法

(1)制定《农业保险法》。加快农业保险体系建设,为农业发展提供保障。近年来国家的鼓励和支持为农险公司带来了强大的动力。完善农业保险机制为支撑,以国家财政收入为支持的农业保险制度,以合作保险组织为基础,以再保险机制为支撑,以国家财政收入为支持的农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国家的农业产业政策、财政税收政策、金融政策和保险政策的作用,建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农业保险制度。

(2)制定专门的微型金融法律规章,或在其他法案下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如前所述,我国对微型金融的调整主要是关于调整小额信贷的一些决定、通知、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虽然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是效力层级不高。因此我们有必要制定微型金融法,确定微型金融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使微型金融机构合法化。纯粹的公益性微型金融机构允许在民政部门注册;商业性的微型金融机构允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给予微型金融机构更多的政策空间。[2]

(二)明确政府在微型金融市场中的作用

在微型金融市场中,政府的角色应该是做好“守夜人”,为微型金融提供清晰的法律框架与风险控制程序,进行公证而透明的监管,不应该直接参与或介入微型金融机构的组建和日常运作。政府应做到以下两个方面:

1.创造一个有序的竞争市场

首先,建立健全微型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运作和市场退出的运行机制,让民间融资浮出水面,促进其有序健康发展,促进农村金融市场有序竞争;其次,逐步放松对利率的控制,实现利率市场化。一直以来,为了实现微型金融扶贫的宗旨,政府要求金融机构以低利率向农民提供贷款,金融机构因无法收取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利率而不愿进入农村市场,以致农村资金缺乏,无法满足农民的贷款需求。要实现长远发展,微型金融机构自身必须具备可持续的发展能力,而这个能力,是要通过盈利来保证的。因此政府要退出对农村微型金融市场的调控,逐步放开微型金融机构的利率使之向市场利率靠拢,为农村金融机构提供一定的利润空间。这样一方面可以减轻财政负担,另一方面又可以把钱贷给真正需要资金的穷人而不是那些企图以低息获取资金的富人或其他人。[3]

2.制定有力的财政和税收激励措施

在微型金融机构发展的初级阶段时,需要政府通过减免各种税费、贴息等政策鼓励微型金融机构的发展,同时鼓励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资助以建立更多的微型金融机构;政府要拨付微型金融机构的开办费用,减免有关的税收,以降低微型金融机构的营运成本,提高其生存发展的能力;对微型信贷的借款者可直接给予补贴,提高借贷的偿还能力。因为政府能拨付给穷困人群的补贴始终是有限的,为了缩小贫困差距,促进和谐发展,政府可以采取某些强制措施鼓励部分非政府机构、商业银行、发达的公司或个人资助微型金融机构。[4]

(三)扩大微型金融服务的范围

根据我国农村地区的具体社会、文化等方面的特点,借鉴国外农村微型金融的成功模式,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农村特点的微型金融发展模式,积极探索创新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

1.吸收存款面扩大储蓄业务

储蓄不仅对扩大服务能力和维持自身的持续性起着关键作用,而且因为客户的储蓄能力代表着客户的还贷能力,放贷机构还能通过客户的储蓄状况及时掌握客户最新的信息。

2.推动小额保险的发展

小额保险是主要是针对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保险服务,具有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理赔简单等特点,是微型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有效地金融扶贫手段。主要包括小额寿险、小额意外保险、小额健康险、小额农业和财产保险,涵盖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房等多个领域。[5]小额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护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保障的缺口,向缺乏正规保障的人群提供部分保障。[6]

3.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产品设计要具有灵活性,在信贷产品的额度、期限、利率、担保、偿贷以及服务收费等方面都不能过于僵化,应根据农户的变化相应调整。做好信贷产品的组合,把储蓄、理财与信贷产品结合起来,实现金融服务的一体化和金融需求的一体化。为有效防范风险,把微型贷款与保险有机结合,对农户人身及生产销售各个环节进行保险,并通过国家给予一定补贴降低保险费率,鼓励农民购买保险。

参考文献:

[1]白钦先,田绍光.各国政策性金融机构比较[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

[2]欧永生.孟加拉小额信贷[J].北方经济,2007,(2).

[3]江汇.国际微型金融发展对中国的启示[J].商业文化,2008,(1).

[4]欧阳红兵,胡瑞丽.微型金融及其在我国的发展[J].改革与战略,2007,(10).

[5]陈军,曹远征.农村金融深化与发展评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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