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单位项目工作汇报

2024-09-04

代建单位项目工作汇报(共11篇)

1.代建单位项目工作汇报 篇一

附件三:

南京市保障房项目代建(建设)单位监管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保障房项目代建行为,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由市级统一建设的保障房项目,实行项目委托代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市保障房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专业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受南京市保障房建设指挥部、南京市保障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障房指挥部”)的委托,作为项目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依照保障房指挥部制定的项目建设标准和要求(详见《南京市保障房建设指导意见书》),进行项目立项,组织项目建设,负责项目的实施,筹措部分项目建设资金,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配合保障房指挥部进行房屋销售,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期移交使用单位并进行项目售后维保服务;建设单位按委托代建合同约定收取项目销售费、代建管理费和相应企业利润的制度。

第三条 由保障房指挥部依法通过招标或比选方式,选择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房地产开发二级及以上资质,建设单位不得转让代建业务。

第四条

建设单位受保障房指挥部的委托组织项目建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负责以下事项:(一)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代建项目的立项,根据保障房指挥部要求负责或配合进行项目的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负责依照保障房指挥部认可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进行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办理报批手续;

(二)依据保障房指挥部确定的项目招标要求、招标文件格式、合同主要条款以及咨询服务和材料设备相关要求,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材料设备等招标采购,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相关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发布前5天,分别将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报保障房指挥部备案;中标单位确定后30天内,将招标情况、评标报告、所有投标文件副本及签订的合同报保障房指挥部备案;

(三)负责办理用地、拆迁、规划、环保、教育、消防、人防、施工、园林、市政、供电、供水、排水、燃气、通讯、有线电视、通邮等有关审批手续;

(四)负责筹措合同约定的自筹资金,提出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并按月向保障房指挥部报送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材料及相关服务款项;

(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代建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建设,成立专门负责保障房项目建设的专业管理机构,任命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配备符合工程建设需要的、专门从事保障房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项目管理机构应下设不少于三个管理部门,对口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前期报建、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安全生产、造价控 制、竣工验收备案、配合销售、交付和售后维保等各项工作。其中,建设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负责工程施工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有工程技术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负责工程造价管理负责人,应具有造价工程师职称或注册造价师资格。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专业管理机构下设部门设置情况(含部门名称、部门对应职责、部门负责人及职称、各部门人员配备及职称)报保障房指挥部备案。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的相关人员应常驻工程现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原则上一经确定不得自行变更和调整,确需调整的须征得保障房指挥部同意;

(六)项目管理机构60%以上的人员,应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配备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逐步配备到位,人数配备数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代建项目规模大于等于80万平方米的,项目管理机构不应少于60人;

2、代建项目规模在50~80万平方米的,项目管理机构不应少于50人;

3、代建项目规模小于等于50万平方米的,项目管理机构不应少于40人;

(七)编制工程结算表及竣工财务决算报保障房指挥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保障房指挥部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收取代建费 用、销售供应管理费和相应的企业利润;

(八)整理汇编移交项目有关资料,负责代建项目的售后维保服务。

第五条 保障房指挥部采取下列方式,加强对建设单位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一)制定项目建设标准和要求,拟定代建合同格式文本,与建设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二)参与监督建设单位相关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三)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项目立项、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评审,协助办理用地、拆迁、规划等有关审批手续;(四)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进度、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工程造价、工程设计变更签证等进行监管,按市审计局要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和项目审计,参与项目组团级工程竣工验收;

(五)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材料设备及相关服务款项;

(六)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建设单位的考核评比,制止或者纠正有关违反保障房建设相关规定及委托代建合同的违约行为,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处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周向保障房指挥部报告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件,接受保障房指挥部监管。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控制投资、组织工程建设,确保投资不超过合同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变更工程设计或者调整项目造价的,须由建设单位提出并经监理单位、审计单位审查,按照工程设计的审批程序报批:

(一)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二)国家、地方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重大技术方案调整和工程签证;

(四)委托人(保障房指挥部)根据需要提出的设计修改。

建设单位每周应将当周发生的工程变更增减情况及时汇总报保障房指挥部和审计部门。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与项目的设计、勘察、监理、施工、检测、咨询服务机构、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签订相关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对违法、违规及违约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建设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组织住宅分户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对工程交付后的维保责任和服务,应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约定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向保障房指挥部申请办理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批事宜,保障房指挥部应 在收齐相关结算资料后的6个月内,组织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条 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建设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按照相关规定,将批准的资产价值(代建的房屋和有关实物资产)向保障房指挥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首次发生不能遵守合同约定和保障房指挥部规定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要求的,由保障房指挥部进行通报批评处理;二次以上发生时,保障房指挥部有权扣减代建管理费或终止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委托代建合同或要求赔偿损失等。

第十二条保障房指挥部日常检查发现建设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对其实施处罚(保障房指挥部将建立专户,罚金专款专用,奖优罚劣),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除责令整改外,对情节严重的,保障房指挥部将进行通报批评或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不良行为记录。

1、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资格和数量不符合本办法要求,人员数量少于本办法最低配置要求且人数超过最低配置人数70%的,按人员所占的比例扣减代建费;少于本办法规定最低配置人数70%的,保障房指挥部将终止代建合同。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技术资格不满足本办法要求的,每人次处以5万元罚款。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不在岗的,每次处以10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不在岗的,每次处以500元罚款。项目负责人或 技术负责人累计出现3次以上或部门负责人累计10人次以上因不在岗被罚款的,还应加扣项目代建费的1%。(注:有书面请假手续可不算离岗)。

3、建设单位对可能牵涉造价增加的相关核定、签证未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即签认的,每项处以5~10万元罚款。

4、建设单位明示监理、施工单位降低工程建设质量、材料(设备)及安全生产标准的,每项次处以10~50万元罚款。

5、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每项处以5~10万元罚款。

6、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管理不力,相关单位被要求责令改正或被通报批评的问题迟迟得不到整改落实的,每项次处以10~50万元罚款。

7、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3年内不得参与由保障房指挥部负责组织的保障房项目建设,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与其他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使用单位利益的;(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五)转让代建业务的。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国家、省、市的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对代建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费用收支和物资购置使用情况。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代建单位项目工作汇报 篇二

政府投资项目常见的项目管理方式有企业代建型、事业单位型、项目法人型、临时项目组等, 其中事业单位型因其有独特的优势和历史成因在各地占据一定比例, 所以有必要对事业单位型代建单位的各项工作做深入细致研究, 对其造价管控工作的关注旨在强化财政资金管理, 切实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造价管理工作分为对前期立项决策阶段、勘察设计阶段、建筑施工安装阶段、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阶段等四个阶段的管理, 据相关研究前期立项决策阶段和勘察设计阶段决定了整个项目造价的75%-95%, 但是建设和代建单位的造价控制重点往往放在施工图预算审核、施工阶段和结算阶段, 对前期立项决策阶段和勘察设计阶段重视程度不够, 有必要改变其造价管控事倍功半的现状, 单纯的从造价控制技术层面、管理层面和制度层面去研究其造价控制, 产生无法分析利益相关方对造价控制的影响、政府在造价管控的能动作用有效发挥和解决方法难以和造价控制系统协调统一充分耦合等弊端, 为克服该弊端, 本文从项目参与方如何角色定位、做好本职工作角度, 对引发造价控制失控的原因归纳剖析, 辅助以辽宁省金秋医院医疗病房楼项目为例, 分析该项目造价控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提出应对策略来提升事业单位型代建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控水平, 节约政府资金[1], 该项目采取事业单位型代替建设的模式, 造价管理主要依靠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全过程造价咨询, 施工发包选取施工总承包方式。

1 项目前期影响造价控制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1.1 项目前期影响造价控制的主要原因

(1) 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过程中存在建设单位的人为影响, 为了获得立项或得到较多资金支持, 项目估算、概算报的比较低或虚高和不客观为项目造价管控工作埋下隐患;

(2) 政府项目主管部门方面:一是在审核申报项目工程造价时, 专家评审环节评估论证工作不充分, 缺乏独立性、客观性、实事求是态度, 带着上级委托部门的指示压低审, 所以最终工程实际造价投资往往与批复的投资额不符, 个别差别较大;二是审批程序不合理, 多边工程, 比如工程开工建设过半, 才下达初步设计批复等文件, 影响造价控制工作正常开展;

(3) 代建单位方面:一是造价控制工作由于没有考核指标, 压力不大, 动力不足, 项目立项阶段工作有建设单位承担, 个别项目为立项批复下发后介入代建管理工作等导致管理人员责任心缺失、职业操守方面素质滑坡;二是造价控制制度不完善, 创新手段不多, 资金使用计划编排不当, 进度编排不合理, 过于依赖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2];

(4) 存在不确定因素。例如工程定额具有静态性、滞后性, 难以准确反映实际投资;建设单位在项目设想、规划、设计委托等阶段提出的要求和数据处于变化之中, 使估算、概算、预算连带变化, 影响造价控制;个别附带政治意义的项目往往赶工期导致项目造价增加;征地阶段的拆迁延误、补偿标准的随时提高[3]。

1.2 相应措施

(1) 政府项目主管部门一是严格审批程序, 杜绝多边工程, 全面实行依法治国;二是对项目管理绩效考核上应加大考核监管力度, 对代建单位的造价管控加压;

(2) 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要详实、具体、客观、准确、实事求是, 并争取主管部门据此批复。避免出现对市政基础配套的落实不到位, 设计概算编制过于粗糙等问题;

(3) 代建单位:一是项目组成立阶段要明确内部人员职能分工, 造价控制要专人专管, 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 工作考核上设置造价失控一票否决, 过失追责来提升管理人员个人品德、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方面素质等;二是要丰富造价管控现代化措施, 注重实效, 例如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设置投资控制节点, 注重检查, 造价控制的各项制度及时下发参建单位, 所有项目的造价数据收集和对比, 通过全过程监管做到横向对比, 累计数据, 有效传导和风险防控等;三是合理计算和确定征收成本, 过低的估算征收成本后必然导致征收难度陡增。

2 项目设计阶段造价控制失控的原因及应采取的措施

2.1 项目设计阶段造价失控的主要原因

(1) 违反项目建设基本程序, 存在边规划、边勘察、边报建、边设计、边建设的多边工程;

(2) 建设和代建单位存在:一是项目的策划深度不够、前期工作不实、项目需求不细、标准不明确, 项目建设标准及规模不合理, 使委托设计工作不严谨、不细致、不全面, 如该工程设计阶段对设备、材料型号等参数, 专业工程医疗设施用房和设备工程的设计要求未及时提供设计单位, 最终造成结算费用高于该部分的暂估价70余万;二是不重视对初步设计概算文件审查;三是完善设计招标工作, 采取分段招标等方式选择设计方案、经济效益比相对较高的设计单位;四是没有设计造价方面审查工作制度, 对图纸的设计深度把关不严[4], 完全依靠施工图审查单位来完成图纸审查工作;五是对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的合理性、完善程度审查不严, 造成过程中出现大量设计变更, 增加造价;

(3) 设计单位方面存在:一是由于设计费和工程造价挂钩等现状导致设计人员造价控制意识不强, 缺乏控制投资的动力与压力, 造成技术与经济相分离、漠视造价控制的局面;二是设计概算编制过于粗糙和简单, 工程概算计价不准确、计价模式不完善, 定额与工程量清单缺乏衔接, 工程定额具有静态性、计划性、滞后性, 难以准确反映实际投资;多方案的比选、运用投资分解和工程量控制进行限额设计、价值管理、工程寿命成本分析等;三是设计质量低, 设计精度不高、深度不够, 总设计和专业设计冲突, 存在漏、错等, 不采用“三新”, 采用的“三新”和项目的适应性、可行性不够, 设备的选型和材料的选用造价偏高、设计指标的选择和取费标准的合理性[5];四是对深化设计的审核缺少经济指标审核, 设计方案的优化和比选深度不够, 限额设计工作未得到充分重视和监督执行力度不够, 二次深化设计往往施工方出图纸, 总设计单位对二次深化图纸经济性审核流于形式等问题, 如该工程的装修设计部分完全由施工单位自己完成, 总设计单位对二次深化图纸经济性审核时尊重使用单位所提出档次较高的要求, 造成材料成本上升;

(4) 施工图审查机构存在对设计图纸的审查质量不高, 甚至流于形式, 起不到为造价把关的作用;

(5) 地质勘察单位存在勘察设计深度不够, 内部签章质量审核流于形式等问题。

2.2 项目设计阶段造价控制失控应采取的措施

(1) 政府项目管理部门要严格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倡导推进设计施工一体化总承包发包方式来节约工程造价, 建立全过程造价控制监督机制;

(2) 建设和代建单位:一是扎实开展前期可研阶段各项工作, 重点要把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内容、工艺、设备、材料, 投资目标等明确下来, 注重对市场的调研分析, 项目市政配套等论证工作, 及时将方案要求和成果数据提供给委托的方案设计咨询单位;二是规划和初步设计阶段招标工作要通过建筑设计方案的公开比选, 选择资质高、信誉好、具有同类工程丰富设计经验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选择两家单位进行编制, 比对择优[6];三是加强对设计图纸的方案比选、质量监督和审查, 会同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比选, 建立设计专家咨询制度, 形成“一阶段一评审”工作机制, 通过设计专家组对图纸的质量、深度、可施工性, 技术先进性、经济性等进行评审[7], 亮化方案进行了四个设计方案技术经济方案论证, 选用了造价40万元的方案, 比原概算节如该工程楼体省10万元;四是采用招标和合同措施, 有效控制造价, 设计招标和合同文件中推行设计索赔, 探索如何奖励节约投资, 明确预算内容作为项目最终结算拨款的依据, 由此来提高设计人员的质量意识和造价意识[8];建设单位和造价单位的合同文件要明确工作中出现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漏项, 拦标价编制不合理等问题造成建设单位资金浪费时, 造价单位应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赔偿;合同工作内容中可将造价单位的工作延伸到立项阶段, 将设计单位的工作延伸到项目结算阶段;

(3) 设计单位:一是做好资料收集和调研, 制定设计规划, 编排合理的设计周期, 科学、严谨、客观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各阶段的设计文件等;二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中注意投资估算的精度, 尤其是项目配套落实情况;三是方案设计阶段注重如何落实优化设计方案, 配合建设单位进行多方案比选, 从规划方案到施工图设计, 各关键环节都应进行多方案比选, 从中选取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最佳设计方案, 加强图纸审查, 确保设计质量;四是初步设计阶段, 按国家相关规定,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意见, 规划、人防、消防、环保等部门签发方案审核意见等要求进行方案设计和比选工作, 进行项目造价指标横向对比分析综合评审;五是施工图设计阶段要严格按照项目概算批复意见编制工程预算, 开展限额设计, 有效开展工程造价控制;

(4)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加强设计图纸的审查质量。按照审查程序和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意见要权威, 有指导意义, 避免漏审、误审, 要对修改后的设计图纸和回复意见进行复审;

(5) 勘察设计单位要提出符合设计阶段要求的高质量的勘察成果。一是在基础资料齐全, 采用技术标准合理, 编制深度符合规定, 满足服务项目需要和质量要求的基础上, 开展勘察工作;二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 执业资格注册人员应本着对自己负责, 对勘察成果负责的态度来开展勘察设计和质量审查工作;三是建立健全现场服务制度;四是建立健全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3 结语

总之, 工程项目造价的控制是一个动态管理过程, 需要参建各单位紧密配合, 项目前期造价管理前期造价控制对整个项目造价控制, 控制得好, 就有一个高水平的控制结果, 所以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要树立这个概念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来实现政府投资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尹贻林, 杜亚灵.基于控制权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系统研究——以企业型代建项目为例[J].科技进步与对策, 2010 (19) :103-108.

[2]杨晶.如何实现政府代建制项目投资的有效控制和造价的有效管理[J].价值工程, 2013 (16) :72-73.

[3]蒋勇华.浅谈如何加强项目代建工程成本控制[J].财经界 (学术版) , 2011 (06) :64, 66.

[4]陈贵华.对工程项目前期策划决策和设计阶段造价控制的思考[J].铁道工程学报, 2011 (3) :7-10.

[5]张成萍.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要点分析[J].经营与管理, 2012, 4:218.

[6]吴红霞.浅述代建模式下工程项目成本的有效控制方法[J].建设监理, 2010 (5) :33-35.

[7]陈海霞, 周飞.浅谈业主和监理控制设计变更应注意的问题[J].山西建筑, 2010 (6) :214-215.

3.代建单位角色定位研究 篇三

关键词:代建制;代建单位;角色定位

中图分类号: TU-0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32-67-2

0 引言

2004年7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我国政府推行代建制,目的是转变政府职能,改变我国以往非营利性公益项目实行的自投自建、自建自用的项目管理模式,针对政府投资项目“超规模、超投资、超标准”的三超现象,引入新的市场建设主体,代行政府投资者职责,实行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以期达到控制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和提升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的目的。代建制在全国各地试行十多年的情况看,效果不如人意,远远未达到改革的初衷,至今未建立起权威有效的市场代建体系,反而暴露出了诸如代建单位法律地位模糊、代建市场竞争不够、代建单位专业管理能力低、代建单位激励约束机制不科学、大业主小代建和政府越权等问题[1],许多政府代建项目在投资控制方面与原来的建设模式相比没有发生明显改变,那么问题出现在哪里?为什么实施了十多年的代建制度至今没有在国家层面形成一套统一的管理制度?究其原因,本人以为本质上是对代建单位角色定位认识不足,对代建单位的建设管理作用寄望过高,政策脱离实际,影响了代建制的发展。

1 政府对代建单位建设管理职能定位过宽,代建单位不应承担项目投资控制职能

从政策指向和全国试点的情况看,各地普遍希望通过推行代建制解决投资超概算问题,这既违背项目建设管理规律,又不符合工程建设实际,结果造成代建制改革十多年来停滞不前。

1.1 代建单位对项目功能变化和建设标准提升导致的投资超算无能为力

一方面,代建单位在项目功能需求设计上不具备专业技能,另一方面,代建单位无法取代使用单位功能决策责任,最终导致建设管理过程扭曲。比如医院建设上,特殊的使用功能要求很多,需要医疗技术人员提出而后设计单位进行专业化设计,代建单位在这方面很难起到作用。

项目功能要求及决策建议权应归属使用单位符合建设工程管理规律。项目建设的本意是要满足使用单位的使用要求,在项目前期决策阶段,使用单位是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决策方案制定者,是项目决策建议者。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使用单位也必然要参与到项目功能变更决策中来。建设项目具有复杂性、长期性特征,过程决策必不可少,使用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参与到决策中来,针对实际情况提出必要的功能变更要求,这样一方面弥补项目决策阶段考虑的不足,另一方面也可以使项目建成后更加切合自身使用的需要,因此,使用单位仍然需要在项目功能方面发挥决策作用。

1.2 从代建单位价值取向上看,不宜要求其对项目功能决策负责

一般情况下,政府投资非营利性建设项目应当以实现物有所值为建设目标,这要求在投资建设过程中,要从项目全寿命周期角度来考虑项目的投资使用价值,不但要考虑前期建设成本,还有考虑运营使用后的维修成本。代建单位不是投资人,也不是最后的使用者,它只是通过项目建设管理收取管理费,处于被雇佣和项目建设执行者的地位。作为企业,代建单位往往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没有意愿也不可能从投资者和使用者的角度来考虑待建项目的价值问题,不会从整个项目全寿命周期的角度来考虑工程造价控制,反而容易发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损害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利益。[2]比如代建单位为尽快完成项目建设目标,往往会忽视由于施工不当在项目使用阶段可能发生的问题,由此可能会带来项目建成后出现不必要的拆改,有时候反而会带来政府资金的更大浪费。虽然通过代建制,在项目建设期控制了“超概算、超标准、超规模”的三超现象,但从项目全寿命周期的角度,却未必真正实现物有所值。

1.3 从现阶段代建单位的实力上看,也不宜要求其负担过高的工作目标

代建单位实力要与其承担的政府工程建设管理责任相适应,项目管理公司应当在其能力范围内承接合适的代建业务,不能搞小项目管理公司,大代建单位。代建单位管理控制项目投资,大大超过了代建单位能力范围。尤其对于政府非营利项目动则几亿甚至几十亿的投资项目,大部分项目管理公司实力无法匹配,结果造成代建单位只能委身使用单位或政府管理单位,听命政府安排,实际上还只是起到了一个项目管理公司的咨询责任,不但做不好项目投资控制,往往还会影响其发挥独立的项目建设管理作用。

由以上分析,要从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出发,去掉目前代建单位不合理资金控制要求,着力于发挥其建设方面的组织管理才能,以适应匹配目前项目管理公司规模较小的实际情况,这样做既符合其自身专业技能特点,保障其独立性,也有利于项目功能目标的实现,同时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决策博弈,增加交易成本。

2 要坚持代建单位市场定位,不能在政府设立单独部门搞代建

代建单位是一个政府机构还是一个市场建设管理机构?从已经实施代建制度的各地情况看,共同的特征是将使用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权转移给代建单位,而对代建单位是政府设立专门机构还是市场选择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各地做法并不一致。本人以为,政府部门另设机构搞代建(如深圳模式),整个项目建设管理仍在政府内部运行,会造成政府机构进一步臃肿,管理协调难度加大,交易成本进一步提高,这样做无法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与政府社会化管理方向相悖,而且由于政府专权,容易形成行政垄断,滋生腐败,不利于投资控制,也不利于提高政府管理效益,更无法发挥市场上项目管理公司的专业化作用。[3]代建单位定位为市场经济单位,从市场上通过招标选择(如北京模式),这一模式符合市场化改革取向,符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方向规定,符合政府购买外包服务的政策法律机制,有利于发挥市场机构的独立性,发挥其专业化作用,有利于提高政府管理效率,节约建设成本,推动建设管理水平发展。

3 解决代建单位部分建设管理职能与监理单位重叠问题

代建单位作为工程项目的组织管理者,职能范围已经包括监理职能,因此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应当取消项目监理。代建制的产生,从某种角度上反映了目前建筑市场上监理单位的弱小地位。实际上,监理单位并没有发挥法律所赋予的建设项目管理职能,仅仅起到了部分监督和咨询职能的作用,在项目建设管理上发挥的作用不大,在管理决策上发挥的作用更是有限,这一方面原因来自于业主越权管理,另一方面是监理单位自身管理實力和技术水平远落后于总包单位和专业施工单位,技不如人所致。在推行代建制的项目上,这部分监督职能完全可以由代建单位取代,节约交易管理费用。[4]

总之,政府投资非营利性建设项目聘请代建单位,主要是解决如何建、怎样建的问题,至于建什么的问题应当交由使用单位和审批单位解决。

4 结束语

通过以上分析,本人认为解决目前代建制停滞不前的办法主要是对代建单位的角色重新定位,保留使用单位项目功能设置和变更以及监督建设施工的责任,项目投资控制责任由政府投资审批单位承担,建设组织管理责任由代建单位承担。代建制项目的业主包括投资方,使用方和代建单位。三者各司其职,以投资审批单位为主,分别行使业主职能,共同保证投资目标的实现。使用单位对建设管理单位的监督是必要的,既是为了保证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实现,也有利于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在代建单位的定位上,要从国家政策制定层面入手,实事求是,一要坚持代建单位承担的项目责任与自身实力相匹配的原则,二要坚持市场定位,从市场上选择代建单位,三要坚持代建单位独立行使职能,充分发挥代建单位建设管理专业化的作用。

参 考 文 献

[1] 张广国.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招标,2014,09.

[2] 任凯.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生命周期管理研究[D].长安大学,2012.

[3] 高山.我国政府工程代建制管理问题探讨[J].建筑经济,2014,03.

4.代建单位项目工作汇报 篇四

l、成立本项目招标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决定招标采购工作的原则、方向,并依据评标专家组提交的评标报告进行决标,

2、本项目的所有招标采购过程资料,我公司将报各主管部门备案,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全过程监督。

3、本项目的所有采购工作,都将严格通过招标程序来完成,

按照规定,对限额以上的子项,通过省重大工程交易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来实施采购;对限额以下的子项,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来实施采购。

4、本项目的所有招标采购工作将由专门成立的招标采购小组来实施。

5、招标采购小组接受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和项目经理的双重领导,同时接受我公司项目采购部的工作指导。

6、评标工作由评标专家组负责。

7、评标办法将严格按照省重点建设工程综合评标法或最低评标价法执行。

5.代建单位职责 篇五

1.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应当完成下列任务:(一)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准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和报批工作,(四)协助使用单位办理用地、拆迁等审批手续;(五)接受使用单位委托,办理计划、规划、环保、消防、林业、地震、人防、园林、用电及市政公用设施接用等报批手续;(六)按合同约定,向使用单位移交项目前期工作的有关手续和资料;(七)项目建设的其他前期工作。

2.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当完成下列任务:(一)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限额设计;(二)组织施工、监理以及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并组织施工;(三)负责申报年度投资计划、办理建设实施代建阶段的有关手续;(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五)按月向组织实施机构报送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六)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七)负责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八)协助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九)负责将项目竣工资料及有关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6.浙江省代建单位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篇六

编者按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85号)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的《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文刊登如下。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

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推行代建制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试点项目首先在省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中进行,在此基础上,再逐步推广。实行代建制的省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二教科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社会事业项目;

三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等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政法设施项目;四其他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代建制的指导、协调、综合监管工作。

财政、审计部门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省级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督管理。使用单位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代建活动的实施和管理。

代建单位负责代建项目建设。

第五条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保修期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前期和实施两阶段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第六条代建制实行合同管理制,由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确定项目的投资、质量和进度要求。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具体履约保证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代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权利义务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可以向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申请代建单位资格: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三具有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

四具有相应的资金实力。

第九条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本着“竞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代建单位资格评审的具体规定,组织代建单位资格评审和资格认定。

第十条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的权利义务:

一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代建单位;

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审批初步设计;

四下达投资计划以及资金调整计划;

五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六依法进行稽查和监管,查处违规行为;

七组织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的权利义务:

一负责项目建议书编制及办理立项、规划等报批手续;

二负责提出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等;

三参与确定代建单位及项目招标活动,监督工程建设;

四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与结算;

五提出投资建议计划,经批准后,下达给代建单位;

六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

七组织审核工程决算,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

一工程前期征地、拆迁和建设条件落实、协调;

二根据合同要求办理或协助办理项目报批的相关手续;

三在全过程代建中,负责建设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和报批工作;

四负责办理开工报告、建筑许可证等工程实施中有关手续;

五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

六负责有关合同的洽谈、签订以及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

七按项目进度要求上报投资建议计划,并按月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八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拨款意见;

九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手续;

十协助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编制工程决算,负责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

第三章代建程序

第十三条对省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中,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并明确具体代建方式。

第十四条采用全过程代建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由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采用分阶段代建的,由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和初步设计批复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分别确定代建单位。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应遵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项目代建合同》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代建单位根据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中标的投资估算,实行限额设计,控制可研报告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

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估认证后,根据评估结论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核批复。

使用单位根据批准的概算确定相应的代建合同约定投资额,并作为代建单位控制投资和对其考核管理的依据。

第十七条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工程的招标、设计、采购、监理和施工等。第十八条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条代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一条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批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标准,并下达投资计划;

政府拨款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投资计划、支出预算、工程进度、相关合同等,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或施工企业以及其它相关单位;

自筹资金及其它配套资金由使用单位根据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的投资计划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

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资金拨付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帐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代建项目管理费为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验收阶段发生的管理费用,不包括代建单位自行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标代理、设计和监理等咨询服务费用。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以此取代原建设单位管理费。代建项目管理费的指导性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核定的投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使用单位同意,并由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一不可抗力;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使用单位要求,内容、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累计额超过项目概算10%的或投资超过金额在500万以上的;

四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设计时有重大技术调整。

第五章奖惩规定

第二十六条代建工作结束后,根据代建单位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给予奖励或处罚。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并经工程决算审核批准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奖励资金从项目节余资金中开支。奖励资金按节余资金的 10%到30%提取,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其它节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分配。

第二十八条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补偿;履约保证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代建项目管理费;代建项目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

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市、县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7.代建项目管理与项目管理的异同 篇七

项目管理的推行是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提出,目的是推动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快我国工程管理与国际工程管理方式接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新形势,从市场化和社会专业化分工角度强调由项目管理单位向建设项目业主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框架是由计划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更侧重于从政府投资者角度加强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提高政府项目投资效益,消除工程建设中的腐败现象,强调落实项目建设的责任,突出了权力制约。建设工程代建制和项目管理制度

一、建设工程代建制

1,代建制定义:是指投资方通过规定的程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代理投资人组织和管理项目的建设。2,代建制的优点:

管理团队专业化,促进了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提高;提高了决策的准确性,同时也有了责任追究对象;同时有效遏制了腐败现象的产生。

3、代建单位的工作内容: 1)、前期报批管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投资计划编制及报批、规划、施工、土地、环保等许可证和消防、人防、市政等)2)、设计优化管理(组织施工图设计,协调设计中的有关问题、负责设计变更的报批)3)、招标合约管理(会同使用单位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和签订合同)4)、投资资金管理(设计变更、现场洽商项目造价的审核、工程索赔管理、审核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管理、概算调整报批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5)、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按项目投资、安全、质量和进度的要求组织施工,协助监理单位组织中间验收,组织竣工验收)6)、文档信息管理(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档案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7)、与相关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联系和沟通。与业主、承包人及政府监督机构和有关单位协调沟通有关问题。4,代建单位服务费的计取: 代建取费至今尚没有统一标准,按照财建2004年300号文第四项(项目代建管理费标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比照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编制),建设单位管理费一般取投资额的2%,由于此取费较低,现在一般采取代建费加结余奖励的收费模式。5,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会同发展改革委确定项目建议书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单位 2)、负责项目建议书报批 3)、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可研、规划、土地、环保、节能、消防、人防、投资计划、施工、园林、绿化及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提出项目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并选定设计方案,参与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

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4)、监督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 5)、负责自筹建设资金的筹措,负责代建项目的接收、移交、使用和保管 6,近几年公司代建项目 1)、天宾商务中心 11万平米 2)、经贸学院 9万平米 3)、大港海都园 6万平米 4)、和平区和畅园 7万平米

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8.代建单位项目工作汇报 篇八

项目经理(负责人)受公司法人委托,对工程项目部管理成效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1)组织召开项目启动会议,向与会人员介绍内部成员情况及分工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宣布工作计划、工作程序及工作准则;明确内部沟通方式;对项目集成、范围、进度、费用、质量、人力资源、采购、沟通、风险九大方面实施管理控制,

(2)根据项目进度及具体情况,及时与委托方进行沟通,及时调整项目的方向和工作重点、工作进度等,确保项目的实施成果满足业主的需要;根据各阶段工作目标任务和人员情况,进行权职划分、内部资源整合,确定项目团队中每人的工作职责,建立职责关系图,并进行工作流程设计,

(3)对项目的各项工作必须进行周密的规划,对各项活动的时间要进行认真的安排。在日常管理中,项目经理要充分发挥项目团队成员的主观能动性,同时,要加强对成员在项目工作中的指导,对项目进行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作出准确的预测与判断,并采用有效的应对措施。

(4)对项目在进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做出判断,决定在何时采取何种具体行动,以及行动的具体方案。对于项目运行中出现的矛盾冲突要及时处理解决。

(5)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对计划进度的调整、项目工作方案的变更、项目部人员分工的改变、项目技术方案的修改及时作出决定。

9.代建单位项目工作汇报 篇九

(1)组织处理设计过程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2)负责审批建立公司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见证取样计划和监理旁站方案。

(3)负责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各专业施工方案,

(4)负责组织设计中间检查、审查、复查、设计交底和设计修改工作,尽量将设计问题在施工前处理完毕,有效减少设计变更数量。

(5)负责管理工程设计的优化工作,为使用方提供决策依据,确保满足使用方的使用功能和要求。

(6)负责工程的各专项设计技术接口管理,编制/审核采购技术文件,如设计任务书、技术任务书、材料设备招标采购文件和合同中的技术附件等。

10.项目代建竣工验收的程序是什么? 篇十

验收程序分验收准备、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等三个步骤,

1)验收准备

工程建设全部完成后,督促监理单位在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的基础上,对各单位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定,工程施工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理各项工程技术资料和竣工资料,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督促监理单位整理工程监理有关档案资料,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各项档案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及时与质量监督机构联系,落实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事宜。

2)初步验收

工程项目在正式召开验收会议之前,由项目部组织工程建设有关单位进行预验收,检查各项工作是否达到了验收的要求,对工程各项档案资料进行认真审查。经过初步验收,找出不足之处,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安排正式验收。

3)正式验收

11.代建项目部交底制度 篇十一

一、总则

1、代建单位项目部交底分为管理交底、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

2、项目部应在工程正式开工前召开交底会,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管理交底、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

3、项目部应向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作总体技术交底;监理单位应向施工单位作单位工程及分部(项)工程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应向施工班组作分部(项)工程技术交底。

4、项目部在交底前应做好书面准备,填写《项目部管理(技术、安全)交底记录表》。

5、参加交底的人员必须履行签字手续,项目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各留执一份,并记录存档。

二、管理交底主要内容

(一)项目部组织机构、成员、联系方式。

(二)项目部职责。

(三)项目部工作流程

1、会议制度

2、工程检查制度

3、工程技术联系单、工作联系单、设计变更通知单流程

4、工程经济签证、工程进度款流程

(四)廉洁告知

(五)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组织机构与人员要求

1、现场管理人员数量配置

2、人员考勤

3、不称职人员的撤换

4、奖惩机制

(六)工程进度要求

1、工程进度各里程碑节点时间、竣工验收时间

2、监理单位进度控制职责

3、总(分)包施工进度计划、调整进度计划的审核流程

4、对进场机械数量、种类、性能的要求

5、对施工班组、工人的数量和能力的要求

6、对施工单位进度保证体系的要求

7、工期延误(提前)的惩罚(奖励)制度、赶工措施要求

(七)工程质量要求

1、工程采用的质量标准、技术标准。

2、质量等级要求:合格或优良。

3、技术交底制度:项目部应对监理、施工单位进行总体技术交底,项目部应参加、督查监理向施工单位作单位工程及分部(项)工程技术交底;督查施工单位应向施工班组作分部(项)工程技术交底。

4、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5、监理单位质量控制职责。

6、施工技术方案审核流程。

7、对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

8、材料进场验收制度。

9、样板制度。

(八)重申《告施工单位书》

(九)要求监理单位对施工总(分)包单位进行监理工作交底,要求施工总(分)包单位对施工班组进行施工技术、安全交底。

三、技术交底主要内容

1、施工图纸种类、内容、范围、数量及认定有效的标准,按图施工的要求。

2、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审核制度和办理流程。

3、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审核批准流程。

4、集团工程检查制度和验收标准。

5、《工程错误做法样板图集》、《工程优秀做法样板图集》、《工程通用做法样板图集》等技术标准。

6、装修样板间(样板段、样板层)制度。

7、工程合同和招标文件中的有关内容。

8、工程项目概况,项目的设计意图,项目适用的规范、标准及技术要求,设计交底和设计文件会审会议的有关情况。

9、项目用地情况、地质情况、角点坐标、标高、外部道路和管线接口,场地内既有管线保护等。

10、项目安全、质量、成本、进度、环保目标,采取的主要管理措施。

11、对施工组织设计、主要的施工方案,施工的方法与工艺,主要资源投入情况,采用的“四新”技术等方面要求。12、13、施工重点、难点,施工中的控制要点,需要注意的事项。主要设备、材料,构件的型号、规格和质量等要求。

14、施工过程中发现各专业图纸不一致之处或图纸设计不合理之处应及时报告监理和项目部,及时研究解决;施工中若发现图纸设计存在明显错误之处,应停止该部位施工并立即报告,等待下一步指示。

15、注意事项

(1)悬挑梁端部高度与封口边梁高度不一致时,应报告并进行确认;

(2)涂料外墙无设计勒脚面砖(或石材)时,应报告并进行确认;

(3)涂料外墙分割线放样应提报方案并进行确认,分割线应采用铝合金线条嵌缝;(4)外墙涂料颜色品种应做室外实样以供确认;

(5)涉及外观的设计变更或施工图设计外观与方案外观效果图存在不符时,应按实际情况重新报审外观效果图;

15、其它应技术交底的总体情况。

四、安全交底的主要内容

1、飞行区工程应严格执行飞行区安全施工有关规定。

2、在运营中的候机楼、货站的施工项目,应严格执行隔离区、非隔离区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规定。

3、严格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记录应签字存档。

4、建设地块原始资料,尤其是地下管线、高压电缆、煤气输送管线等资料。

5、设计单位应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要部位和环节,如深基坑处理、施工顺序、预留和开凿剪力墙空洞位置等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设计采用的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7、监理单位应根据合同要求设置监理人员,满足项目安全监理工作的需要。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

8、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发现勘察、设计文件有不满足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及其它相关规定,或存在较大施工安全风险时,应向建设单位提出。

9、监理单位核查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以下简称分包单位)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协议签订情况。检查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10、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12、应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理等工作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并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13、监理巡视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设施的搭设情况,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设施的验收手续进行核查。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施工单位如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监理单位还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控制工作。

14、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技术标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各种操作规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种规章制度,服从监理,认真落实现场安全生产设施和技术措施,认真进行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认真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认真配合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15、施工单位应对现场重大危险源进行识别、建档,对易发生重大事故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配备专用救援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用专项防护措施。

16、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相关部门和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的实施监督。上述分部分项工程如达到一定规模的,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16、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17、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持证上岗操作。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台帐并实行动态管理。

18、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9、施工现场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0、施工现场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专职安全员必须在现场监督检查施工安全。对检查中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检查及过程情况应存档备查。

21、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必须由具备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的安装单位进行,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和使用安全技术交底。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及时进行日常和定期的维修保养及检验检查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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