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2024-08-21

如何申请强制执行案件(通用6篇)

1.如何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篇一

申请强制执行如何立案

申请强制执行如何立案,申请强制执行立案程序有哪些?想知道申请强制执行如何立案,专家为您解答。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可经过执行申请权登记的申请人可在登记的数额内,根据可供执行财产的数额分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经过执行申请权登记的申请人在申请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不再进行申请时效的审查。

2、经过执行申请权登记的申请人可在登记的数额内,根据可供执行财产的数额分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经过执行申请权登记的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填写立案审批表。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并签字盖章。执行标的应以执行局查证的财产(须经执行员签名)为准。

4、申请恢复执行的,申请人应先到原经办案件的执行庭领取恢复执行申请表,按规定填写后交原案件承办法官确认签字报庭长审批后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中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原执行法律文书复印件;原交执行费收据复印件;恢复执行申请书,并按上述规定签名或盖章,委托代理人应提交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材料;

5、对于申请人的执行申请,立案庭经审查其已取得执行申请权登记且执行标的明确的,应当及时予以立案,并向申请人送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6、立案庭应当在立案后二日内编立案号,并将案卷移送执行局。

2.如何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篇二

时效的法律意义

时效是个法律概念。所谓时效, 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时效制度体现出时间在法律上的效力, 它为许多法律部门所使用。我国刑法.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对此都有明确规定。诉讼时效, 是指权利人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简言之, 指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有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权利人就丧失胜诉权, 即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不再受司法保护。

与申请强制执行相关的时效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法条字面上理解, 似乎可以得到这样一个结论, 即行政相对人在收到药品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即可申请人们法院强制执行。但从药品监督行政执法的实践看, 这种理解未免有失偏颇。《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供除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 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 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同时地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 行政相对人向作出行政处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时效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远远长于15日。

《行政诉讼法》地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 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为避免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与当事人行使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相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作出了《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 该《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 应当自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逾期申请的, 除有正当理由外, 人们法院不予受理”可见, 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 必须充分注意行政相对人享有的诉权期间, 只有在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处罚, 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时, 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时效的正确运用。

在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活动中, 一方面要注意在行政规定相对人享有诉讼权期间, 药监部门尚不享有司法请求的规定, 防止滥用强制执行申请权;同时也必须防止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 甚至在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后仍久拖不决, 失去司法请求权, 贻误战机。那么;如何正确掌握申请人民发法院强制执行的有效期限, 争取最佳的申请强制执行结果呢?笔者认为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 区别对待:

1行政相对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书决定后, 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书送达当事人次日起三个月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时限内申请行政复议, 但复议决定做出后当事人在15日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当事人的次日起180日内向人民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生效后次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如何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篇三

关键词:司法判决;强制执行;不动产案件;税收问题

近年来,通过各级人民法院司法判决和强制执行的不动产案件越来越多。据衡阳市产权处统

计,仅2007年,市区通过司法途径裁决要求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各类案件1500多起,其中

377起已经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均不同程度存在着手续不齐、税费未清、处罚不到位等问题。对于人民法院司法判决和强制执行的不动产案件,法院往往要求产权登记部门在被执行人没有缴纳相关税费的情况下,为申请执行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于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则要求地税部门依法另行向被执行人追缴。司法判决和强制执行不动产案件存在的税收问题日益凸显,应当引起地税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 司法判决和强制执行不动产案件的特点

1.国家强制性。不动产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以后,不管是司法判决还是强制执行,案件的结果均不受当事人意志的左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要求认定事实、适应法律以解决纠纷,体现国家强制性。作为强制执行的拍卖行为是否委托拍卖由法院强行决定,不受当事人的意志的左右。

2. 标的非自有性。在司法程序中,法院判决和强制执行的不是法院的自有财产,而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因此,法院强制拍卖具有“标的非自有性”特点。在任意拍卖中,委托人将自有的财产委托拍卖,其目的,是为实现自己财产的最大值;而法院委托拍卖,是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委托拍卖,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3.目的的利他性。法院强制拍卖具有目的的利他性,是指法院强制拍卖被执行财产,其目的不在于通过拍卖为自己营利或实现自身的其他经济目的,而是在于一方面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另一方面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通过拍卖实现被执行财产的最大值,又能排除因评估价格过高而抵债给申请人,给其带来的损失,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利。

4.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在法院强制拍卖中,法院决定着拍卖程序的全过程,包括拍卖程序的启动、进行、中止、终结以及拍卖结果的确认。因此,在强制拍卖中,法院要享有比拍卖机构相对更多的权利,如中止、撤消、监督、确认等权利,而拍卖机构不享有同样或类似的权利。

二、司法判决和强制执行不动产案件涉税法律问题分析

从司法判决来看 ,司法判决是司法裁决的结果体现,法院依照法律的要求认定事实适应法律以解决纠纷的活动过程的结果就形成具体的司法判决。作为不动产案件的判决,只是明确目的物(不动产)的产权归属,不能代替行政执法权的规定程序。比如,产权项目是否立项审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是否缴纳相关税费,如何办理产权手续等,应该由政府相关的行政部门根据行政法规来决定,司法部门不能改变产权项目的性质,也不能强制相关职能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一旦当事人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地税部门对房地产行业实行一体化管理,“以票控税 ”就成为一句空话,事后追缴也将难上加难。

从法院强制拍卖来看,其基本程序如下: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拍卖措施时,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由法院指定依法成立、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拍卖标的进行价格评估;然后由法院与拍卖机构签订《委托拍卖合同》,规范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载明拍卖的标的、拍卖佣金、拍卖价款的支付等必备条款;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将拍卖成交价款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付给拍卖公司,拍卖公司在扣除拍卖费用后将此款项转入人民法院账户;最后由人民法院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款项,案件执行终结。从拍卖程序中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参与了从评估到拍卖再到偿还的全部过程。表面上看,法院是委托拍卖过程中的一方当事人,被执行人为另一方当事人。但从实质上分析,法院的一切行为是在履行其法定职责过程中代表国家做出的一种行使国家公权力(司法强制权)的行为,是一种法定代理的委托行为,法院在强制拍卖不动产这一法律关系中,是形式意义而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委托人,真正的委托人仍为被执行人,亦即原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对双方当事人来讲,强制拍卖实质上仍是一种买卖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一种特殊形式的买卖关系,对买卖过程中产生的交易金额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因此也是顺理成章的了。

三、司法判决和强制执行不动产案件中存在的税收问题及原因分析

1.税款流失。被执行人因拖欠债务无力偿还,其抵押或抵债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在被法院判决后办理产权过户或强制拍卖时,普遍存在着税收滞纳或流失现象。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相关部门缺乏沟通和协作。税务机关不能及时掌握法院判决或强制拍卖不动产的情况,及时监督被执行人申报缴纳相应税款;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只对承受方纳税情况做要求,不对拍卖过程中被执行方转移房屋土地的纳税情况做要求,因此对被执行人税款缴纳情况缺乏制约。二是法院强制拍卖程序缺少纳税环节设置。在法院强制拍卖的整个过程中,忽略了纳税环节的设置,纳税义务发生时,法院及拍卖机构不提示或要求纳税人(尤其是被执行方)申报缴纳相应税款。

2.纳税主体缺失。在法院判决中,纳税主体一般是明确的,但被执行人往往已经没有能力履行纳税义务,很多当事人一走了之;在强制拍卖行为中,被执行人是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种的纳税义务人。但由于被执行人不参与法院强制拍卖过程,或者是一进入到强制执行阶段便查无下落无法联系,导致纳税主体的缺失,对其监控的难度也就大大增加。

3.征管难度大。目前,对法院强制拍卖不动产行为缺乏税收征管方面的实践经验,被执行人的应缴税款以及以前年度拖欠税款到底从哪个环节入手征收?如何监控被执行人自行申报被拍卖不动产的纳税情况?相关部门如何配合征收等问题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同时又都是解决起来难度较大的问题。

4.票据使用不规范。法院强制拍卖不动产涉及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众多,既有法院,又有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还有拍卖机构、竞买人和买受人等众多对象,拍卖所得价款的流转分配也比较复杂,既有法院与执行当事人之间的以拍卖价款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的划转,又有法院与拍卖机构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佣金和费用的划转,还有拍卖机构与买受人之间的成交价款的划转。款项转移各环节除了拍卖公司收取拍卖佣金使用“服务业专用发票”外,拍卖价款的转移应使用什么票据(发票)、由谁来开具相关票据等没有一个严格、统一的规定,各方当事人使用票据种类繁多,或者根本不出具任何票据,税务机关无法有效实施“以票控税”。

从司法和税收实践的角度来看,司法判决和强制执行不动产案件产生如此复杂的税收问题,主要是部门沟通缺失,政出多门造成的。法院依据的是200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下发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该通知规定:“国土房产部门在协助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实行审查。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据此,法院认为通过司法判决和强制执行办理不动产产权与依法行政并无冲突,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造成的。2005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有依法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的义务:“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鉴于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纳税人因强制执行活动而被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从两部委的文件来看,是各唱各的调,各说各的理,基层执行起来十分困难。笔者认为:

从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关系来看,司法判决只是明确目的物(不动产)的产权归属,不能代替行政执法权的程序;强制执行也不能改变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买卖关系。

从法律位阶来看,人民法院依据的是部门法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规定,税收具有优先权,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从现行税收政策来看,《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这就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了人民法院有依法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的义务。

从税收征管实践来看,为加强国土、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衡阳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国土、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衡政办函[2004]17号)明确:国土、房产部门在办理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办理新建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以及在办理买卖、赠与、继承、司法裁决或仲裁裁决,国有企业改制等发生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登记手续时,均应要求有关当事人提交由地税部门开具的“专用发票”办证联,做到“一票一证”。同时,应将发票办证联作为必备资料存入产权档案。凡没有发票办证联的,一律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产权手续。此项规定实施以来,衡阳市房地产税收由2005年4859万元增加到2008年的3.06亿元,增长了6倍。因此,人民法院执行房产案件中的税收问题是一个关系到老百姓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衡阳经济社会民生,关系到财税收入增长的严肃问题。如果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撕开一口子,一些不良开发商便会蜂涌而至钻法律和管理的空子,逃避监管、拖欠税费,严重扰乱房地产开发市场,对目前不景气的房地产市场无疑是雪上加霜。税收秩序会遭受严重破坏。

四.加强税收管理的建议

1.完善相关立法,明确税收优先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该条规定明确了税款在破产财产清偿中的地位和顺序,国家税款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障。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并未对税款问题做出规定,造成拍卖行为中的税收征管漏洞。建议完善相关立法,对拍卖价款涉及的税收问题如税款缴纳的时限、方式以及相关部门的扣缴义务等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建议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按照税收优先的原则,明确司法判决和强制执行中税收的优先地位,对法院依法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的义务作出具体规定。

2.加强与法院配合,获得司法判决和强制执行信息。建立与法院的信息交换制度,及时获取法院判决和强制执行不动产的情况及执行进度。税务机关自法院强制拍卖决定做出后,对被执行人实施监控,在法院强制拍卖不动产执行结束后,及时催促被执行人申报缴纳相应税款。

3.探索通过委托代征方式实现对税款的监控和征收。

由于进入到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时,被执行人往往已难以联系或无力清缴税款,因此,建议由税务机关委托拍卖机构或法院在进行转交或支付拍卖价款之前,先行扣缴纳税人应纳税款,剩余款项再用于清偿纳税人债务,从而确保税收的优先权,实现对税款的源泉控管。

4.规范票据使用,实现“以票控税”。在法院强制拍卖不动产过程中,拍卖价款分别在买受人——拍卖公司——法院——申请执行人之间进行流转。作为税务机关,除进一步规范拍卖公司使用发票的范围外,应明确拍卖成交价款的转移过程中应使用的发票种类,以及由谁来开具或申请代开发票。如对不动产的拍卖,作为被执行人(即卖方)应按照拍卖成交金额向买受人出具“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并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款。当然,由于强制执行环节被执行人往往查无下落或无力继续经营,也可以考虑由拍卖公司或法院申请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代缴应纳税款。规范了这个环节的票据使用,可使买受人在办理缴纳契税、产权过户等环节中遇到的困难迎刃而解。

参考文献:

[1]胡荣桂. 浅论税收征管效率.[2006-05-26] http://www.ntds.gov.cn/showfile.do?pk=200605260014

[2]程松青.西方最优税收理论对我国税制设计的启示.财经研究,2003.1

[3]何利辉.税制改革 任重道远.经济体制改革,2003.2

[4]任力平.黑格-西蒙斯准则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兰州学刊,2003.6

[5]留尚希,应亚珍.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与税制设计.税务研究,2003.6

[6]李珍,刘志英.拉弗曲线的深度分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4.1

[7]约瑟夫•斯蒂格利兹.发展中国家税制改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8]解学智.个人所得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9]夏琛舸.所得税的历史分析和比较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4.如何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篇四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称《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称征收补偿决定)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焦点。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办理有关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标准、强制执行方式、新旧规定衔接等问题需要尽快解决。为了贯彻落实法律、法规的精神和意图,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确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依法顺利实施,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具体原则、细化工作规范、增强可操作性,减少法律、法规适用中的争议与分歧。

另据悉,对于贯彻执行《规定》的具体要求和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近期以通知的形式予以明确。

一、关于案件的管辖

记者:在房屋征收补偿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管辖问题上,为什么司法解释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负责人:我们对此的基本考虑是既要体现原则性,又要兼具灵活性。从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看,对于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法》明确了以国务院各部门、省级政府为被告的一审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以县级以上政府为被告的一审案件(不动产物权登记案件可除外)由中级法院管辖;而对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法律没有规定级别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若干解释》)规定的管辖法院是“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针对管辖问题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基层法院不宜直接审查市、县级政府作出的决定。按照《条例》规定,市、县级政府既是征收补偿决定作出机关,也是非诉强制执行申请机关,案件在当地往往重大敏感,如果由基层法院直接受理审查,客观上可能存在一定困难,既然以县级以上政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由中院管辖,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初始审查权置于中院亦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处理行政纠纷应坚持尽力使矛盾解决在基层的原则,基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特殊性,基层法院最了解本地情况,上级法院应当以复议审查、监督指导为主。如果一律由中院初始审查,其了解把握情况的全面性、协调沟通的便捷性和自身案件承受能力有限,也会大大增加上级法院的负担,不利于矛盾在本地有效化解。

经反复讨论,认为后一种观点更可取。基于各地行政审判司法环境存在较大差异,前一种观点所顾及的问题,实践证明并非通过提级管辖这一权宜之计就可以从根本上加以克服。从总体上看,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受理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以“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为原则。同时,上级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因此,《规定》在确立了以基层法院管辖为原则的同时,也赋予高级法院在管辖问题上的决定权,可根据本地情况灵活处理,既可以就本地相关案件管辖作出统一规定,也可以就个案管辖作出具体处理。这样规定也符合我国地域广大、各地情况差异较大的特点。

二、关于受理条件与程序

记者:司法解释对市、县级政府申请强制执行提出哪些具体要求,对法院受理相关案件的程序如何规定,主要出于何种考虑?

负责人:《规定》对申请机关提出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作了详细列举式规定。即市、县级人民政府除须向法院提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包括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这主要是考虑,通过在申请要件上提出明确具体要求,有利于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改进和完善征收补偿程序,同时,以列举的方式作出规定指向明确,有利于增强实践操作性。《规定》所指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与《条例》规定的“补偿决定”是同一概念。上述“征收补偿决定及作出的证据”包括了补偿决定、征收决定、评估报告、项目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在《条例》第十二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都有明确要求,申请机关应当认真对待,避免草率敷衍行事。

在受理程序方面,《规定》明确了法院认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机关;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材料不全的应当限期补正,并在最终补正的材料提供后五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申请机关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由上一级法院作出裁定。

需要说明的是,第一,判断申请是否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除了依据《规定》本身相关要求(如对申请书的形式要求和申请材料完整性要求)外,还要依据《若干解释》第八十六条等具体规定。第二,是否“限期补正”申请材料由法院根据审查情况酌定。之所以适用不予受理裁定而不采用“将材料退回申请机关”的处理方式,主要是考虑法院在受理阶段以形式审查为主,立案之后还要进一步作出实质审查;《行政强制法》和《若干解释》都对不予受理裁定作出明确规定;“限期补正”使法院具有一定的程序控制余地,能够起到有效监督申请机关的作用,故不宜以“退回”作为处理方式。第三,在复议裁定方式上,《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表述为上级法院“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规定》原则性表述为“作出裁定”。主要考虑是上级法院需要有选择裁定方式的自主性,如裁定“维持”或“撤销”原裁定,要求下级法院“重新审查作出裁定”等,比单一裁定是否受理,更具操作的科学性、合理性。

三、关于审查标准与程序

记者:司法解释对法院准确把握相关案件的审查标准提出哪些具体要求,对法院审查相关案件的程序如何规定,主要出于何种考虑?

负责人:在审查标准方面,《规定》坚持以人为本的正确导向,坚持程序合法性与正当性审查标准,详细列举了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八种情形。特别是“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等规定,具有鲜明的针对性、创新性。这种列举的总体考虑是:征收补偿问题复杂多样,目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审查标准往往比较原则、笼统、分散,有必要综合汇总并结合新情况、新问题及行政法研究成果,使之具体化并一目了然,在严格审查标准的同时给予法官必要的裁量权,坚决防止滥用强制手段和“形式合法、实质不合法”现象的发生。具体到“正当程序”的规定而言,引入正当性标准是对现有法律规定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虽然《行政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即遵循合法性审查标准,但是正当性问题在一定条件下也会涉及是否合法问题。《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所列举的可撤销行政行为中,对“滥用职权”、“显失公正”的判断标准与一般合法性标准有所不同,引入正当性标准应当是法律的应有之意。同时,从形势发展和有关要求看,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也明确规定了“程序正当”原则,体现了我国在加强政府法治建设方面的新发展和新进步。人民法院在审查征收补偿决定时,既要看是否合法也要看是否正当,完全符合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此外,从国际范围看,“正当程序”已成为普遍公认的行政法和宪法原则,亦有必要借鉴。

在审查程序方面,《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审查时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经审查,法院就征收补偿决定依法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不准予执行的裁定应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申请机关,准予执行的裁定应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申请机关和被执行人;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议申请机关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征收与补偿活动顺利实施;申请机关对不准予执行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并由其作出裁定。

需要说明的是,第一,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现场调查等,主要源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赋予法院的相应职权。由于相关案件牵动各方面利益较大,法院的审查必须严谨细致、慎之又慎,视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切实履行好司法审查职能。第二,裁定表述形式为是否“准予执行”,而非《行政强制法》表述的“是否执行”,主要是考虑到申请强制执行的对象和依据是行政法律文书,这种表述更精准科学,且多部司法解释一直沿用“准予执行”的提法,需保持稳定性、一致性,与《行政强制法》亦不存在矛盾。第三,提出司法建议的情形,主要是在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同时,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就审查中可预见的与强制执行相关需要注意的问题,书面建议申请机关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隐患或者落实必要的应对预案,也可以针对政府组织实施行为提出相关建议。第四,在复议裁定方式上,《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表述为上级法院“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规定》原则性表述为“作出裁定”。主要理由与前述有关不予受理复议裁定相同。

四、关于办案期限

记者:司法解释对法院办理相关案件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是否可以申请延长审查期限,主要出于何种考虑?

负责人:关于办案期限问题,可就四个关键节点分别作出说明:

一是提出申请的期限。《规定》明确了申请机关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需特别指出的,《若干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为行政机关“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天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为行政机关“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针对上述“180日”与“三个月”的区别,《规定》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为三个月,同时保留了《若干解释》有关逾期申请的相关规定,以使法院有一定的裁量空间。至于何种情况属于“正当理由”,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二是法院受理的期限。《规定》明确了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材料不全的应当限期补正,并在最终补正的材料提供后五日内立案受理。上述五日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保持一致,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精神,规定了对材料不全的应当限期补正的情形。“限期补正”的时限实践当中是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关于法院认为补正的材料合格、应在最终补正的材料提交后五日内立案受理的规定,使得行政机关有机会作出补正,也有利于法院避免草率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三是法院审查的期限。《规定》依照《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相关案件审查期限统一规定为立案之日起三十日,主要考虑此类案件具有复杂性、敏感性,法官需要有相对充裕的审查时间,以做到审慎稳妥、判断准确,防止因草率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而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亦或实现公共利益,也可以防止公众产生审查程序流于形式的误解。同时,规定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主要考虑是虽然《行政强制法》未规定延长审限情况,但针对个案特殊情况延长审查期限实践中确属必要,《行政诉讼法》亦有相应规定,便于法院审慎办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至于何为“特殊情况”,法院要有相应的判断权,如“案情疑难复杂”、“请求待决”、“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需要调查取证”等是目前常见的申请延长审限理由,无需在司法解释中体现。就申请延长审限的操作程序而言,基层法院应参照《若干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直接报请高级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法院备案。

四是复议的期限。《规定》明确了申请机关对不予受理裁定或不准予执行裁定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都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一级法院都是“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这样规定与《行政强制法》保持一致。在起草《规定》过程中,许多法院反映十五日的复议审查期限对上一级法院过于短促。我们考虑,既然二审诉讼案件中存在着二审法院延长审限的制度,不应排除上一级法院在特殊情况下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复议审查也可延长审查期限。

五、关于强制执行方式

记者:为什么在强制执行方式上,司法解释规定了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负责人:这主要是基于探索以“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的需要。所谓“裁执分离”,是指作出裁决的机关(机构)与执行裁决的机关(机构)应当分离,即不能由同一机关(机构)既行使裁决权又行使执行权,从而体现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体现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方面,“裁执分离”主要体现为两种情形:一是根据《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能自行决定强制执行,而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正当性需要受到司法机关的监督,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合法有效的,才能进入执行程序。二是就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而言,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由行政审判庭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需要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由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组织实施。

《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是从现实可行性出发,经有关国家机关反复协商后形成的共识,符合“裁执分离”的司法改革基本方向。同时,在个别例外情形下,人民法院认为自身有足够能力实施时,也可以依照《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应当说明的是,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规定,与《条例》关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并不矛盾,前者的意义在于实现“裁执分离”接受司法监督,后者的意义在于经司法审查确认并明确具体实施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已于近日下发专门通知,要求人民法院不得与地方政府搞联合执行、委托执行;对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强制执行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应当依法受理。

六、关于新旧规定的衔接

记者:司法解释对于《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涉及的强制执行是如何规定的,主要出于何种考虑?

负责人:《规定》明确对行政机关依据《条例》施行前的规定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参照《规定》第九条有关强制执行方式的规定精神办理。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我们认为,从进一步强化对拆迁管理行为的监督、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角度考虑,对于《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就相关裁决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审查并作出裁定。

据初步了解,实践中各地还有大量已发放许可证的项目存在强制执行问题,这也是近一段时间以来人民法院需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通知中,已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慎处理好新旧规定之间的衔接问题,包括要严格立案、审查,对是否准予执行审慎作出裁定。同时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的具体要求,凡存在补偿安置不到位或其他不宜强制执行情形的,不得裁定准予执行;对于裁定准予执行的,要按照《规定》第九条确定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方式妥善处理,以促进房屋拆迁活动依法稳妥有序进行。需强调的是,《条例》施行后起诉到法院的相关案件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可能会大量增加,不少地方法院面临审查、执行力量不足等现实困难,需要有关方面给予关注并及时妥善解决。

七、关于《规定》的突出特点

记者:请您总体介绍一下司法解释有哪些突出特点?

5.如何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篇五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yingle.com

执行回转案件的申请人如何主张权利

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回转案件应如何处理、执行回转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在被执行人破产案件中是否应得到优先保护,是当前执行工作中产生的新问题。

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撤消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恢复至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况。

也正因如此,执行回转与一般民事执行程序在性质上有重大区别,一般民事执行程序的主旨在于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采取强制措施,而执行回转则旨在纠正因执行根据确有错误而导致的执行后果,通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从被执行人处取回申请执行人因错误的法律文书而导致的先前的财产损失,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进而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实践中,适用民事执行程序的债权债务关系一般都是在当事人自愿交易的基础上产生的,在有破产制度的国家,债务人破产的风险对市场主体来说是可预知的,相应地,破产情况下民事执行停止所带来的债权损失风险也是可预知的。因此他们在自愿选择交易的时候,也就自愿地选择了这些风险。况且,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之前还有种种机会和手段避免因破产带来的损失。而在执行回转程序中,甚至法律文书的错误导致的财产损失,是申请执行人不能选择也无法抗辩的,他们也没有办法在债务人破产之前采取自我保护的措施。执行回转案件的申请人的权益具有特殊性,而在被执行人破产的案件中其权益应如何保护,目前的法律还缺乏相应的规定。笔者认为在破产程序中如果将执行回转案件的申请人的财产视作破产企业的财产,将执行回转案件的申请人视同一般民事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并要求他们参加财产分配,对执行回转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是极不公平的。执行回转案件申请人的权益在破产程序中应得到优先保护,而对其保护则应通过立法完善破产程序进行。

近日,高院执行局接北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反映称:该公司依最高法院生效判决向二中院申请恢复对我市一供销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的执行回转,但二中院以被执行人已在高院申请破产为由,不同意恢复执行回转并要求该公司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加破产分配。信托公司以“执行回转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执行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程序,不应受民事中止程序的限制”为由,要求执行局督促二中院尽快恢复执行回转。

经对相关案件审查查明:信托公司与运输公司及北京—投资服务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中院于1998年判决:投资服务公司返还运输公司人民币500万元;投资服务公司返还运输公司人民币500 万元之不足部分,由依托公司承担返还责任。

信托公司与运输公司、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科技发展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中院判决投资服务公司、科技发展公司返还运输公司人民币500万元;投资服务公司、科技发展公司返还运输公司人民币500万之不足部分,由信托公司承担返还责任。信托公司上诉后,高院于 1999年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运输公司申请执行后,二中院扣划信托公司人民币1186万元,并发还运输公司。信托公司一直向最高法院申诉,最高法院于2003年判决:撤销高院与二中院的判决,由投资服务公司、科技发展公司返还运输公司欠款。2003年6月,信托公司向二中院申请执行回转,二中院从运输公司扣划26.7万元,且因运输公司无履行条件向信托公司发放了债权执行凭证。

2004年10月运输公司在高院申请破产,二中院通知信托公司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信托公司提出: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试行)》均没有规定在破产案件中对执行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回转适用中止程序。《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中所称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按照立法本意,并不包括执行回转,要求二中院恢复执行回转。

执行局对信托公司的反映进行了多次研究后认为:信托公司提出的恢复执行回转的要求不应支持。《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的规定适用于所有的执行案件。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意味着破产程序的开始。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的财产进入保全状态,债权人的权利行使也受到约束。破产程序开始的一个重要效果,就是自动冻结债权人的个别追索行为。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但案件涉及的执行回转申请人在被执行人破产过程中是否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问题,其处理结果对于执行过程中如何适用法律具有指导意义。鉴于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均无规定,故已将该问题提交最高法院解答。

来源:(执行回转案件的申请人如何主张权利http://s.yingle.com/ss/494629.html)诉讼知识.相关法律知识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羁押与逮捕的区别是什么

http://s.yingle.com/ss/663040.html  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指什么,如何加强刑事辩护 http://s.yingle.com/ss/663039.html  告诉申诉程序有什么法律规定2018(2018)http://s.yingle.com/ss/663038.html  如何认定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 http://s.yingle.com/ss/663037.html  死刑复核将坚持程序正义杜绝冤错案件 http://s.yingle.com/ss/663036.html  刑事案件证据目录如何写

http://s.yingle.com/ss/663035.html  取保候审申请书(2018最新)http://s.yingle.com/ss/663034.html  未成年人能做刑事辩护人吗,刑事辩护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http://s.yingle.com/ss/663033.html   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 http://s.yingle.com/ss/663032.html 2018年保外就医新规定(2018)http://s.yingle.com/ss/663031.html  监视居住的解除规定(2018)http://s.yingle.com/ss/663030.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刑诉中公诉人是否有权要求审判人员回避 http://s.yingle.com/ss/663029.html  刑事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公诉审判阶段的不同工作内容 http://s.yingle.com/ss/663028.html  醉驾检察院不起诉条件有哪些 http://s.yingle.com/ss/663027.html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什么 http://s.yingle.com/ss/663026.html  免于刑事起诉是不是不用受刑事处罚 http://s.yingle.com/ss/663025.html   刑事案件二审代理词 http://s.yingle.com/ss/663024.html 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可以自诉吗 http://s.yingle.com/ss/663023.html  没有立案追诉时效过了是什么样子的 http://s.yingle.com/ss/663022.html  对取保候审中保证人的责任及其追究问题的思考 http://s.yingle.com/ss/663021.html   刑事案件如何申诉 http://s.yingle.com/ss/663020.html 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http://s.yingle.com/ss/663019.html  死刑复核价值论 http://s.yingle.com/ss/663018.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期限包括周末吗 http://s.yingle.com/ss/663017.html   逮捕的程序是什么 http://s.yingle.com/ss/663016.html 证据的合法性有哪些具体内容 http://s.yingle.com/ss/663015.html   二审诉讼费何时交 http://s.yingle.com/ss/663014.html 醉酒驾驶能不能取保候审

http://s.yingle.com/ss/663013.html  银行贷款还不上要坐牢吗

http://s.yingle.com/ss/663012.html  2018年强制戒毒新规定(2018)http://s.yingle.com/ss/663011.html 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意见书范本 http://s.yingle.com/ss/663010.html  立案追诉标准(2018年)三十三条的具体内容 http://s.yingle.com/ss/663009.html  取保候审保释金交多少,要退吗 http://s.yingle.com/ss/663008.html  公安补充侦查阶段是检察院管的吗 http://s.yingle.com/ss/663007.html  刑事简易程序的基本内容

http://s.yingle.com/ss/663006.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取保候审保证金能退还吗

http://s.yingle.com/ss/663005.html  最高法公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10起典型案例 http://s.yingle.com/ss/663004.html   免于刑事处罚判决书 http://s.yingle.com/ss/663003.html 刑事自诉案件证据不足可以怎么处理 http://s.yingle.com/ss/663002.html  强制辩护与指定辩护的区别是什么 http://s.yingle.com/ss/663001.html 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书范本格式 http://s.yingle.com/ss/663000.html   犯洗钱罪能保释吗 http://s.yingle.com/ss/662999.html 辩护人的职责有什么呢

http://s.yingle.com/ss/662998.html  检察院在二审还能抗诉吗

http://s.yingle.com/ss/662997.html  监视居住期间能折抵刑期吗

http://s.yingle.com/ss/662996.html  交通事故罪检察院不起诉条件是什么 http://s.yingle.com/ss/662995.html  不抗诉理由说明书 http://s.yingle.com/ss/662994.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打官司的程序是什么,具体程序是什么样子的 http://s.yingle.com/ss/662993.html  请辩护人有什么好处,能请哪些人担任辩护人 http://s.yingle.com/ss/662992.html  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有哪些 http://s.yingle.com/ss/662991.html  刑事拘留最长时间是多少天

http://s.yingle.com/ss/662990.html  使用传唤证的法律规范有哪些 http://s.yingle.com/ss/662989.html  哪些机关可以决定或批准逮捕 http://s.yingle.com/ss/662988.html  死刑复核程序里应设立听证环节 http://s.yingle.com/ss/662987.html  酒驾后看守所取保候审申请书(2018最新)书写格式2018 http://s.yingle.com/ss/662986.html  申请公诉机关回避应向谁申请 http://s.yingle.com/ss/662985.html  审查起诉阶段能取保候审吗

http://s.yingle.com/ss/662984.html  询问证人笔录范本 http://s.yingle.com/ss/662983.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部分判决不服上诉的刑事判决书 http://s.yingle.com/ss/662982.html  渎职罪立案追诉标准(2018年)与司法认定实务 http://s.yingle.com/ss/662981.html  什么是电子数据证据审查认定规则 http://s.yingle.com/ss/662980.html  当前适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http://s.yingle.com/ss/662979.html  异地逮捕的法律依据是怎么样的 http://s.yingle.com/ss/662978.html  关于提起公诉的相关规定(2018)http://s.yingle.com/ss/662977.html  批捕后还需经过什么程序2018最新 http://s.yingle.com/ss/662976.html  审前羁押有什么时间限制

http://s.yingle.com/ss/662975.html   尸检报告是什么证据 http://s.yingle.com/ss/662974.html 治安案件立案追诉时效是什么样子的 http://s.yingle.com/ss/662973.html 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未结时能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吗 http://s.yingle.com/ss/662972.html  公诉意见书的范文 http://s.yingle.com/ss/662971.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刑事判决书刑期计算错误怎么办 http://s.yingle.com/ss/662970.html  刑事诉讼的概念是什么

http://s.yingle.com/ss/662969.html  刑事拘留通知书范文2018 http://s.yingle.com/ss/662968.html  不能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 http://s.yingle.com/ss/662967.html  法庭审理第一审公诉案件应该在多长期限内宣判 http://s.yingle.com/ss/662966.html  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是什么 http://s.yingle.com/ss/662965.html  经济案件立案侦查期限是多久 http://s.yingle.com/ss/662964.html    二审上诉答辩状范文 http://s.yingle.com/ss/662963.html 犯罪中止刑事判决书 http://s.yingle.com/ss/662962.html 立案但没有确定的犯罪嫌疑人还受追诉期限限制吗 http://s.yingle.com/ss/662961.html   二审如何申请再审 http://s.yingle.com/ss/662960.html 被公案取保候审交了5000元保证金能转交给法院吗 http://s.yingle.com/ss/662959.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2018年)http://s.yingle.com/ss/662958.html   孕妇犯罪会怎么判刑 http://s.yingle.com/ss/662957.html 合同撤销权法院判决书模板

http://s.yingle.com/ss/662956.html  辩护的种类分为哪几种

http://s.yingle.com/ss/662955.html  单位行贿罪无罪辩护书

http://s.yingle.com/ss/662954.html   单位二审刑事判决书 http://s.yingle.com/ss/662953.html 调整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办理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http://s.yingle.com/ss/662952.html  2018刑事案件审理期限是怎么规定(2018)的 http://s.yingle.com/ss/662951.html   涉恶团伙刑事判决书 http://s.yingle.com/ss/662950.html 补充侦查期限超期会怎么处理呢 http://s.yingle.com/ss/662949.html  检察院刑拘后能取保候审吗

http://s.yingle.com/ss/662948.html  取保候审保证金什么时候退还 怎么退还保证金 http://s.yingle.com/ss/662947.html  反诉如何缴纳诉讼费 http://s.yingle.com/ss/662946.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 减刑判决书范本 http://s.yingle.com/ss/662945.html 中国死刑复核权的变迁及其启示 http://s.yingle.com/ss/662944.html  职务侵占罪可以提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吗 http://s.yingle.com/ss/662943.html  关于逮捕条件的论证及修改

http://s.yingle.com/ss/662942.html  刑事案件程序图解 http://s.yingle.com/ss/662941.html

6.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与审理 篇六

公司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或者有其他清算的障碍时,基于权利人的申请,由法院等公权力介入而进行的清算。关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与审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52号《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强制清算纪要》)对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解释,是办理强制清算案件的主要依据。

一、公司清算的性质。《强制清算纪要》第6条规定:“公司强制清算在案件性质上类似于企业破产案件,因此强制清算案件应当由负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庭审理。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由专门的审判庭或者指定专门的合议庭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和企业破产案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主要类型,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严格遵循市场准入规则,也要严格遵循市场退出机制。公司清算作为公司退出市场机制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程序公正原则。公司强制清算的目的在于有序结束公司存续期间的各种商事关系,合理调整众多法律主体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坚持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实现清算结果的公正。

2、效率原则。提高社会经济的整体效率,是公司强制清算制度追求的目标之一,要严格而不失快捷地使已经出现解散事由的公司退出市场,将其可能给各方主体利益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人民法院审理强制清算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有效地完成清算,保障债权人、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及时得到实现,避免因长期拖延清算给相关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保障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

3、利益均衡保护原则。公司强制清算中应当以维护公司各方主体利益平衡为原则,实现公司退出环节中的公平公正,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时,既要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又要兼顾职工利益、股东利益和社会利益,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冲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同时,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的有关证据。公司解散后已经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债权人或者股东以其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的,申请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司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

1、债权人的申请权不受债权金额限制,无论债权金额的大小,在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债权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公司的申请;

2、抵押权人无申请权,基于物权优先效力,公司清算与否与债权是否得到完全满足没有利害关系。

3、附解除条件的债权,解除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人可以成为强制清算的申请人。

4、隐名股东在其股东资格依法确认前,不能向法院申请公司强制清算。

四、对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的审查。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一般应当召开听证会,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经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其对书面审查方式无异议的,也可以决定不召开听证会,而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审查。债权人或者股东有权申请启动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查的听证会程序。人民法院决定召开听证会的,应当于听证会召开5日前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并送达相关申请材料。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听证会中,人民法院应当组织有关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发生解散事由、强制清算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内容进行听证,因补充证据等原因需要再次召开听证会的,应在补充期限届满后10日内进行。人民法院决定不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向被申请人送达有关材料,同时告知被申请人若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异议,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五、强制清算申请的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在听证会召开之日或者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

六、强制清算案件中清算组的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而且愿意参加清算组的,人民法院可以优先考虑指定上述人员组成清算组;上述人员不能、不愿进行清算,或者由其负责清算不利于清算依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共同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或者担保清算组成员的,应当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强制清算案件中清算组成员的人数应当是单数,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的同时,应当根据清算组成员的推选或者依职权指定清算组负责人。

七、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的议事机制。根据《强制清算纪要》的规定,清算组的议事方式一人一票,所有决议应当经过半数以上的成员通过方为有效,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得参与投票,因此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清算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八、强制清算案件中的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公司财产存在被隐匿、转移、毁损等可能影响依法清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或者申请人的申请,对公司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九、无法清算案件的审理。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负责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无法全面清算,可在部分偿还债权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终结裁定中应当载明债权人可以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权利。

十、强制清算程序的终结。结束清算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报人民法院确认后,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终止。

上一篇:中学教师政治试讲下一篇:品格之美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