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公司保姆合同范本

2024-10-18

家政公司保姆合同范本(通用8篇)

1.家政公司保姆合同范本 篇一

保姆服务劳动合同
甲方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襄樊立诚家政公司祝福各位朋(合同条款中金额大小大家可以自行更改)—襄樊立诚家政公司祝福各位朋)襄樊立诚家政公司 友都能在家政各有所需)友都能在家政各有所需)

一、经甲方(用户)乙方(家庭服务员)协商同意,签定服务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间,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颁发的《用户须知》和《服务员守则》,以 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甲方(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提供____为内容的家庭服务工作。未商得乙方同意,不得增加上 述规定以外的劳务负担。2.向乙方提供与甲方家庭成员基本相同的食宿(儿童、老人、病人加餐除外)不得让 乙方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3.平等待人,尊重乙方的人格和劳动,在工作上给予热情指导。不准虐待。4.负责保护乙方安全。5.按月付给乙方工资 元每月递增壹元,增到 元,不得拖欠克扣。6.服务期半年内负担乙方医药费30%,半年之后负担乙方医药费40%。7.保证乙方每月休息不少于3天,如因特殊情况不让乙方休息,征得乙方同意,并应 按天付给报酬。8. 乙方为甲方服务时,造成本人或他人的意外事故,甲方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和公司,积极处理好善后事宜,并承担一定经济责任。9.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因工作失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和经济赔 偿的要求,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法规处理。甲方不得采取搜身、扣压钱和物以及殴打、威逼 等侵权行为。10.不得擅自将乙方转换为第三方服务,不许将乙方带往外地服务。

三、乙方(家庭服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1.自愿为甲方提供____为内容的家庭服务工作。2.热心工作,文明服务,遵守公共道德和国家法律、法规。3.不得擅自外出,不带外人去甲方住处,不准私自翻动甲方物品,不参予甲方家庭纠 纷。未经甲方允许私自外出或违反上述规定,发生问题责任自负。4.服务期间,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均由自己负责。5.每月可休息两天,如因甲方需要而停休,有权向甲方按天收取报酬。6.服务期半年内自己负担医药费70%,半年以上,自己负担60%。7.有权拒绝,转换为第三方服务,或带往外地服务。8.有权拒绝甲方增加合同规定之外的劳动负担,如双方协商同意,乙方有权要求增加 劳动报酬。9.乙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公司提出申诉,直至向司法部门控告。

四、合同签订与解除: 1

.签订合同时,双方向公司(合同签发部门)交纳介绍费壹拾陆元,(甲方拾元、乙 方陆元)介绍费一律不退。2. 合同到期后或合同内容有所变更时,七天之内应由双方持合同到公司办理续签和变

更手续。3.经公司同意,双方持合同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服务合同才视为终止。4.乙方擅自离开用户家,甲方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公司备案,否则乙方所出问题均 由甲方承担责任。5.合同未到期双方均要解除合同,各收违约金伍元伍角整,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则由提出方交纳10元违约金。6.本合同经双方商洽期限自199 年 月 日起至199 年 月 日。甲方(签字)乙方(签字)登记号 登记号 公司(盖章)------------------------ 附:续订合同期限 .自199 年 月 日至199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保姆服务的内容 保姆服务的内容
保姆是指家庭事务的管理。“政”是指行政与管理,它包含有三个内容: 一是规划与决策,二是领导、指挥、协调和控制,三是参考、监督与评议。(1)保姆是指在家庭这个小群体中,与全体或部分家庭成员生活有关的事情,它带有一种“公事”的意味,另外还含有“要事”的意思。在实践中,它要求我们把 主要的注意力放在大事和要事上面,也就是首先抓好事关全局的重要事情。当然,大事和小事是互相联系的,对小事也不可忽视。(2)保姆还指家庭生活办事的规 则或者行为准则。家庭生活中需要有一些关于行为和关系的规定,有的写成条文,有的经过协商形成口头协定,有的在长期共同生活中成为不成文的习惯规则。这 些规则有综合的,也有单项的,如对学习和娱乐,常常需要作特别的规定。(3)保姆指家庭生活中实用知识与技能、技巧。家庭事务是很具体、很实际的,人们 的修养、认识、管理都要与日常行为结合起来才能表明其意图,实现其愿望。(4)总之,保姆是家庭中对有关各个家庭成员的各项事务进行科学认识、科学管理与 实际操作,以利于家庭生活的安宁、舒适,确保家庭关系的和谐、亲密,以及家 庭成员的全面发展。保姆服务包括:家庭服务家庭护理家宴服务

母婴护理幼儿托管孝心服务 导游导购宠物托管公司保洁 维修服务家庭保洁园艺服务 配送服务汽车保洁维修服务 幼儿用品宠物用品保洁用品 代理购物用品出租


2.家政公司保姆合同范本 篇二

美国旧金山湾区快速交通系统(BART)已选定庞巴迪运输公司为其提供新造地铁车辆。据BART透露,由于庞巴迪公司投标报价非常具有吸引力,基本订单包含260辆车和另外150辆车的选择订单,其中每辆车的平均价格为220万美元。

阿尔斯通公司、庞巴迪公司和现代Rotem公司曾被筛选为合同段中标候选人,合同内容是为BART提供775辆车,BART还收到了CAF公司和南车集团公司(CSR)的标书。该合同于2012年6月签订,首列车预计将于2017年1月投入运营,并于2020年4月交付410辆车中的最后一辆。

庞巴迪公司在其最低和最终报价中确定了66%的国内含量,而阿尔斯通公司和现代Rotem公司分别为95%和70%。BART表示,低成本使他们如今有能力斥资25.6亿美元购买775辆车,从而翻新整个车队。

3.家政保姆市场,风险重重? 篇三

家政保姆李阿姨将装满开水的暖壶,放在客厅地上,就去厨房干别的活了。不料,2岁多的小雨爬到暖壶边,把暖壶扳倒,全身皮肤被烫伤。李阿姨见状,就把小雨身上的衣服往下拉,小雨的皮肤粘着衣服一起被掀起了,因为李阿姨没有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小雨的皮肤遭二度受损,最后经医院检测定为十级伤残。

小雨的遭遇并不是个案。保姆带孩子玩“举高高”游戏,不慎导致孩子脚部受伤;保姆不慎将不到3个多月新生儿头部撞到柜角怕担责,隐瞒不说,导致孩子顶骨骨折三天后才被发现;保姆给孩子強行灌水导致吸入性肺炎;甚至保姆疏忽将2岁婴儿独自留在沙发上,婴儿不慎摔倒,导致颅脑损伤死亡……这些都是真实发生的案例。

近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了解到,2009年至2013年间,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及辖区法院审理的家政保姆致婴幼儿伤亡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2013年审理的案件数量占五年收案总量的40%。案件涉及的幼婴儿中,7人不满周岁,2人不满3周岁,1人满3周岁;上述婴幼儿中,1人抢救无效死亡,9人受伤,大部分为骨折、烫伤等,多数需住院治疗。

2岁幼儿烫成十级伤残

2岁的小雨是家里的二胎,父母因工作无法照看孩子,特意在家政服务公司挑选了40多岁的李阿姨做家政服务,李阿姨平时承担起全职带孩子的家政工作。

2012年11月份,李阿姨在看护小雨过程中,将装满开水的暖壶放在客厅的地上,然后回厨房干其他活了。

在阿姨离开以后,小雨自己爬到暖壶边,把暖壶扳倒,热水洒在了他身上。等李阿姨听到声音跑出来时,看到烫伤的小雨也没多想,直接把小雨的衣服脱下来。李阿姨的行为导致小雨整个皮表层都严重受损,后将其送小雨送至医院进行治疗,小雨共住院治疗33天,经鉴定伤残等级属于十级。

小雨烫伤严重,且医疗费用很高,小雨父母找到家政公司索要赔偿,但家政公司称自己属于中介性质,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无奈之下,小雨的父母只好将保姆和家政公司都告上了法庭。一审中,李阿姨出庭应诉说:“我挺辛苦的,一个人在家带孩子,还有很多家务要做。我挣的工资也不多,家里也挺困难的,要是赔钱,我肯定拿不出这么多钱来。”一审法院遂判决家政公司赔偿小雨各种损失,一共11.9万余元。

不满一审判决的家政公司决定上诉,还是主张自己只是中介,是介绍雇主和保姆认识,而不是直接派遣保姆去雇主家里提供劳务的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家政公司主张应该由保姆李阿姨承担责任。然而,一审判决后李阿姨却不知所踪,没有出席二审,雇主和家政公司也都联系不上她。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审理人认为,小雨父母与家政公司、李阿姨虽签订的是三方合同,但是家政公司为李阿姨提供住宿,临时休息的场所和各系列培训,这证实家政公司对李阿姨是进行日常管理和培训,这个培训情况也能在网站上查询到。并且家政公司按月向李阿姨支付工资,由此可见,李阿姨属于家政公司的员工。据此,法院判决家政公司承担对小雨的赔偿责任。

“家政保姆在照顾幼婴儿时,致其受伤、伤残甚至死亡的案件时有发生,幼婴儿的监护人一定要承担起照顾、保护幼婴儿的责任,即使已经聘请了专业人员照顾幼婴儿,父母仍需担负妥善喂养、维护未成年人健康的义务。”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法官管元梓说。

年轻父母不能过度依赖保姆

“孩子年龄小,我们夫妻都是上班族,家里老人又没有时间过来帮忙照看,我们也不太懂,找保姆能够解决日常家务和接送孩子等问题。”年轻的妈妈彭爱对《方圆》记者表示了担忧。尽管每一次看到类似案件报道都会觉得心惊胆战,但她仍然只能选择雇佣保姆来照看自己的孩子。

彭爱代表了当下一类典型的年轻人,因为缺乏时间和经验,他们选择依赖保姆。但这种“依赖”却并不是万能的。

2013年6月,小明的父母与家政公司签订合同,由家政公司派遣王阿姨到小明家提供月嫂服务,小明的父母支付王阿姨月薪1万元,小明的父母称,王阿姨照顾小明期间,不听劝阻,多次给小明强行灌水,导致小明产生呼吸困难、口吐沫、咳嗽等一系列症状,被送往儿童医院住院治疗12天,经诊断为吸入性肺炎。

小明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家政公司和王阿姨连带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万余元。庭审过程中,小明的父母认为王阿姨机械地坚持每三小时喂奶原则,喂奶前还给小明喂水,小明不饿不渴的时候或者不到三个小时的时候,王阿姨都坚持这样的喂养原则,从而导致小明出现呛奶呛水的情形,最终致患吸入性肺炎。

实际上,坐月子期间妈妈也是在实际照顾这孩子的,妈妈早就发现这个月嫂是这样的喂养方式,可她没有对月嫂进行相关的制止,而是存着侥幸心理,儿子会慢慢习惯阿姨这种科学喂养方式,但实际上,孩子是没有办法习惯的,最后致成吸入性肺炎。

王阿姨说自己坚持科学喂养,没有责任,并且小明的妈妈自己也有责任,没有照顾好小明。经审查,小明患吸入性肺炎与喂养之间存在关联性。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父母有权力亦有责任承担照顾和保护孩子的健康。本案中,月嫂王阿姨的喂养方式虽有不当,但是除喂养小明外,王阿姨还负责料理产妇的生活起居,从其从事上述活动期间,小明的妈妈亦有妥善照料小明的义务。长期的喂养不当与小明的父母和王阿姨均有关系,所以法院确定小明的母亲承担事件的主要责任,王阿姨承担次要责任,判决家政公司赔偿小明4千余元。

在管元梓看来,“现在很多家长都很年轻,没有喂养经验,她们都特别依赖月嫂,月嫂说的都是对的,月嫂是专业的,她比较在行,家长没有考虑到有些喂养方式并不适用于每一个孩子,月嫂说的话也不一定百分之百都是对的。家长必须知道孩子的需求,不能说自己花了一万块钱,就什么都不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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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保姆责任意识不强

保姆致婴幼儿伤亡案件如此频发,缺乏知识和责任心是重要的两个原因。

在小雨的案件中,保姆李阿姨将暖水壶放在幼婴儿够得着的地方,在小雨受伤后,李阿姨直接脱小雨的衣服,对小雨的表层皮肤造成了二次伤害。法官管元梓说:“正确的处理方法应该是先对小雨进行冷处理,然后再用剪刀,小心剪开衣服。”

此外,部分保姆因缺乏专业护理知识而实施不当护理行为,导致婴幼儿人患病,或者伤害事故发生后,部分保姆缺乏应急处理能力,加重婴幼儿的伤情。

保姆未意识到意外发生是一瞬间的事,也没考虑到婴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弱等特点。如保姆雷阿姨在家独自照顾琪琪时,将琪琪独自留在沙发上,致使其摔倒在地,因头部遭受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也有将危险物品放置于幼婴儿附近或者幼婴儿放置固定地点即离开,从而造成幼婴儿烫伤的情况。

北京一名家政培训老师李璐在看过上述案例后说:“这些事故的发生都是不应该的,在家政保姆与孩子单独相处时,一定要保证孩子在自己的视线范围以内,不能让孩子与自己距离超过3米。”

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中,大多数受伤的婴幼儿年龄较小,无法清楚表达受伤情况,只能通过哭闹、精神不好等异常表现引发家长注意。部分保姆在事发后,因怕承担责任对受伤情况隐而不报、甚至故意遮掩,造成家长无法及时发现并采取救助措施。

如在家政保姆于阿姨独自在家照看新生儿小孙,不慎将小孙头部撞到五屉柜柜角,事发后怕承担责任,隐瞒了此事。三天后,小孙的父母发现孩子时常哭闹、不爱吃奶,仔细检查身体后发现小孙头部肿胀,随后被诊断为顶骨骨折。小孙父母认为于阿姨隐瞒情况,延误了对小孙的救治,故起诉要求赔偿。

据管元梓介绍,家政保姆致婴幼儿伤亡案件,超八成发生在婴幼儿与保姆独处期间,没有其他成年人在场。在案件审理中,关于事发经过也只有保姆的单方陈述,一般没有其他旁证予以佐证,一些保姆否认曾发生事故,造成案件事实较难查清。如保姆张阿姨独自在家照顾小玲,抱其玩“举高高”游戏,不慎使小玲脚部受伤。在诉讼中,家政公司和张阿姨拒不承认曾摔伤小玲,最终小玲父母递交了与张阿姨的谈话录音,才还原案件事实。

管元梓建议:“家长在面试保姆的过程中,应注意了解保姆护理经验、工作年限等,重点考察保姆在遇到婴幼儿烫伤、摔伤或者其他意外时的应急处理能力,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应尽早留存证据,及时通知家政公司,必要时由相关机关介入,防止保姆逃匿导致维权无门。”

保姆市场尚无规范管理

“目前北京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大概是40万,初中以下学历的约占90%,保姆大多是外来务工人员,她们来自农村,有的也是下岗职工。有些保姆未经过专业培训,也有经过培训未能掌握全方面的知识的保姆。”北京家政协会会长李大经对北京保姆市场的整体素质表示了担忧。

《方圆》记者走访调查发现,除了一些大型的家政服务公司是“雇员制”外,大多数小型家政公司都是以中介性质在操作。这种小型家政公司,只需要一个房间、一张桌子、一部电话,一名员工就可以成立。

家政保姆陈文婷告诉记者:“有个刚来北京的老乡找工作,她刚开始打算去大型的家政公司,可一问才知道要检查身体,还要进行各种培训,她哪里舍得花这个钱,只想着马上挣钱的她在街边找了一个类似中介性质的家政公司。”这个家政公司對她的基本信息一概不问,也没检查身体,不需要进行培训,处于一种“有活就叫你,没活你就自己待着”的状态。

据业内知情人士透露,“这些家政公司大多是家庭作坊式经营管理,有些甚至没有营业执照,也不用签合同,生意好了,捞上几笔,生意不好时,门一关就了事。如果保姆在服务过程中发生意外的话,这些家政公司就消失不见了。”

“家政公司目前的进入门槛是很低的,几万元就可以开一个公司。可实际上随着城市家庭对保姆层次需求的提高,保姆逐渐成为技术含量很高的职业,尤其是婴幼儿的护理,婴幼儿的成长是很关键的,错过了就耽误了孩子心智的成长,可很多提供婴幼儿护理的家政公司老板根本不懂这些知识。”北京一家专门从事婴幼儿保姆服务的公司负责人刘欣告诉《方圆》记者。

据介绍, 在目前整个行业缺乏规范,风险重重的状况下,很多公司只做中介的原因是风险小。而面临高风险的家政公司大多是保姆作为公司雇员被派遣的模式,即“雇员制”。毕竟有雇佣关系的话,公司就会对保姆进行业务培训,保证保姆的服务水准,发生纠纷后保姆和客户也能有地方说理。

目前,绝大部分家政公司是“会员制”的经营模式,这模式能够轻易规避自己的责任和风险。所谓的“会员制”,是指雇主每年支付200元-300元费用,成为家政公司的固定会员,可在一年内获得家政公司为其提供的所有保姆服务,包括及时更换不满意的保姆。

这种制度的特点是,在合同关系方面,由保姆和雇主签订服务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家政公司不是服务合同的主体,只起见证人和介绍人的作用。这种模式下家政公司不承担任何由保姆给客户造成的损失,客户与保姆之间的纠纷由其自主解决,公司可予以协助。

选择保姆,先弄清是何种家政合同

“保姆照顾孩子时出现意外伤亡,到底谁来承担责任?关键在看雇主与家政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和家政公司对保姆的管理上。”管元梓说。

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了解到,在诉讼中,近九成家政公司或坚持自己仅提供中介服务或坚持保姆未造成伤害,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家政行业有两种合同形式,一种是双方合同,另一种是三方合同。双方合同的主体是家政公司和雇主,这种派遣制合同一般不会有什么问题;但还有一种三方合同,主体是雇主、家政公司和保姆,家政公司可能会通过免责条款的方式来规避自己的责任。”管元梓说。

上述家政公司往往与雇主签订格式合同,在合同中弱化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如在合同中写明“家政公司仅介绍保姆到雇主家提供家政服务,不对保姆进行实际管理,如发生损失由雇主和保姆承担各自责任。”等类似内容。

但家政保姆多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其经济条件、赔偿能力相对有限,雇主可能会面临损失无法得到补偿的窘境。这种免责的条款,限制了雇主和保姆的权利和义务,它也没有一个明确的告知,这实际上也不能这么操作,对保姆有实际的管理,不能仅仅因为这一条而不用承担责任。

“雇主如果碰到这样的条款,就要主动告诉家政公司这一条不合理,是不是要划掉,或者加一条保姆就是本公司的员工,相信如果这个家政公司是正规的,的确是对保姆进行管理,相信这家政公司也不会推脱。”管元梓建议,“家长应通过正规渠道选择信誉好、口碑好的正规家政服务公司,签订合同签应注意审查公司营业执照、相关经营资质等,并详细了解保姆与公司的隶属和管理关系,若遇到中介信息服务的情况,应格外警惕。”

4.家政保姆雇佣简单版合同 篇四

被雇佣方(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今有甲方夫妇因工作繁忙,特聘请乙方为甲方做家政工作,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作内容

1、看护小孩:早、中两餐,根据甲方要求喂牛奶、水果、水等辅食;天气好带小孩下楼一到两次;处理小孩个人卫生,夏天给小孩洗澡等;细心照顾小孩;不能在无人看护下让孩子独自玩耍睡觉;对孩子有耐心,多和孩子沟通、商量,交流时语气轻柔缓和,多鼓励孩子;对孩子安全负责,孩子哭闹时不能打骂孩子;教孩子识物,陪孩子玩玩具,带孩子做游戏;

2、家务:

指室内卫生清洁,在有甲方家人陪伴小孩的时候进行。

二、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

1、工作时间每天7:00时至18:00时;

2、每周可休息2天;

3、工作地点以甲方家为主,乙方家为辅,小孩吃饭、睡觉、玩耍在甲方家,乙方爱人在家,乙方吃饭时间可带小孩去乙方家。

三、工资

1、工资为___元/月,甲方于每月之前付给乙方前一个月的工资。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上述内容提供服务;

2、甲方有义务按时支付服务费用(工资);

3、甲方应尊重乙方的人格和劳动权利,不得歧视虐待乙方;

4、第一个月为试用期,工资按人民币___元/月用期间双方都有权提出不做或不要,甲方要结算工资给乙方及乙方要交还甲方物品;

5、甲方发现乙方患有疾病等不适合继续看护小孩的情形,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6、被聘期间乙方如有行为不端或虐待孩子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7、甲方如发现乙方有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或不胜任家政服务工作,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8、甲方若发现乙方在工作时间干乙方私活,首次发现警告,再次发现扣除当月工资并有权解除合同。

五、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自觉履行上述工作内容;

2、乙方在工作期间须外出,应通知甲方;要休假,应提前通知甲方;双方协商友好确定;

3、合同期满或中途解除合同,则需提前30天与甲方续签合同,乙方不得擅自不辞而别,否则,甲方将追究其违约责任;

4、经调查属于乙方原因导致孩子安全、失火、失窃及其他事故的,乙方负法律责并作经济赔偿;

5、不得随便翻拿甲方家中物品,以免发生纠纷,如有偷窃等违法行为,经查属实,将送相关部门处理;

6、不得参与甲方家庭及邻居纠纷;

7、乙方提供本人正确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个人联系电话及家庭联系方式给甲方;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 (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家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5.保姆用工合同范本 篇五

一、服务内容

请在下面各项中选择所需要服务的内容,或其它新的服务项目一并填在括号内()。

1、家务。

2、看护婴儿。

3、照看孩子。

4、照顾老人(男、女)。

5、照顾老人(不能自理:男、女)。

6、看护病人(男、女)。

7、看护病人(半自理:男、女)。

8、看护病人(不能自理:男、女)。

9、医院陪住。

10、接送学生。

二、丙方的权利和责任

1、向甲方提供家庭服务员。建有家庭服务员输送基地并保持经常联系,家庭服务员来源明白、身份清楚、手续完备。向甲方一次性收取家庭服务员使用费及手续费共200元整。

2、丙方收取甲方押金300元整。在家庭服务员服务期满,甲方将家庭服务员安全送回丙方,并确认家庭服务员服务期间内的工资已结清及无其它劳务纠纷后,丙方如数把押金送还给甲方。

3、对甲方自愿赠给家庭服务员的衣物和预付的工资,属双方自愿行为,丙方不负责追回。每月收取家政服务务管理费_____元。

4、对新到的家庭服务员和服务员期满回到公司的家庭服务员,公司视情况对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再培训,并重新安排上岗。

三、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1、及时按月付给家庭服务员足额的劳务工资_______元整(具体工资数额在签定本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而定)。家庭服务员休息日每月不少于三天,遇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不能休息的,双方协商,适当加薪。不得拖欠或扣发家庭服务员的工资。

2、交纳家庭服务员使用费及手续费后,一年内免费享有正常更换三次家庭服务员的机会。

3、向家庭服务员提供免费正常食宿。不得安排其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并做到平等待人、不岐视、不糟蹋、保证家庭服务员服务期间人身财产的安全。有义务对家庭服务员的家政服务工作进行指导。

4、家庭服务员突发急病或其它伤害时,应采取必要措施,治病救人。因从事合同规定的工作致伤,应适当担负家庭服务员医疗、医药费用。

5、不得强迫家庭服务员从事合同以外的工作,不得将家庭服务员带往其它省市,不得私自将家庭服务员转让给他人服务。

6、根据市的有关规定,为家庭服务员办理《暂住证》、《婚育证》等。

7、有权要求和安排家庭服务员重新进行体检,如果体检不合格,费用由家庭服务员承担,反之,由甲方承担。

8、有权拒绝家庭服务员将同乡、亲友带入家中。有权拒绝家庭服务员使用家中长途电话。

9、甲方家中手饰、珠宝、现金等贵重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对家庭服务员因工作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同其协商解决或求助法律帮助。不得侵犯家庭服务员的人员权益。

10、发现家庭服务员患有不能胜任家政服务的疾病,应及时将其送回丙方,并解除合同。

四、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尊重和维护甲方、丙方的合法权利,自觉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家政服务项目,热诚服务。

2、享有按月、按时得到劳务工资的权利,每月休息日不少于三天,如需加班,有权同甲方协商,增加工资。

3、有权拒绝甲方提出一切不合理的要求。有权维护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4、安心做好家政服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亲属患病、家有急事等),需回家处理时,应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报丙方备案,履行请假或终止合同手续。不得擅自离岗。

5、不得擅自将亲友及他人带入甲方家中,不得随便翻拿甲方家中物品,如有偷窃等违法行为,经核实属实,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6、不得参与甲方家庭及邻纠纷,尊重甲方家的生活习惯,不得糟蹋所服务对象。

7、不得与其他家政服务人员恶意患通,损害甲、丙各方的合法权益。

8、合同期满或中途解除合同,应回丙方报到,等待丙方重新安排家政服务工作。如擅自离去,一切后果自负。

五、其它

1、签定合同时,甲方应按规定交纳家庭服务员使用费、手续费和押金。家庭服务员使用费和手续费一律不退。合同终止,凭押金收据条结算押金。

2、合同期满、合同内容变更、终止等。甲方应及时到丙方办理相关手续。愿意继续聘用原家庭服务员,请在7天内到丙方签定新一轮合同。如甲方与乙方私下达成服务协议,一但发生任何问题,丙方概不负责。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3、合同期未满,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3天通知对方,无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由违约方交纳违约金元。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纠纷,应先协商解决,解决不了可寻求法律帮助。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聘方: 雇员: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保姆用工合同范本2

甲方:

乙方:

今特聘请乙方到甲方家中做家政服务,经甲、乙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照看孩子,做家务,做饭,做清洁。

2、甲方按月付给乙方工资,试用期 元(一个月),第二个月工资 元/月。甲方不得苛扣、拖欠乙方工资,乙方不能无故让甲方增加工资。如乙方的工作让甲方满意,乙方工作满一年后,甲方可以适当给乙方奖励。(特别说明:甲方应确保乙方每个月的工资,至于甲方给予的奖励,全由甲方掌握,乙方无权干涉。)

3、甲方向乙方提供免费正常食宿,做到平等待人、不岐视、不糟蹋,尊重乙方的人格和劳动,保证乙方节假日的合理休息。乙方尊重甲方家的生活习惯,不得糟蹋所服务对象。

4、为保证甲方的家庭成员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乙方的身份证自愿交由甲方保管,乙方工作期限满后,甲方应主动交还身份证。未经过甲方允许,乙方不能带外人到家中参观、住宿。

5、乙方要热心工作,勤快,有责任心,有爱心,爱卫生,积极主动多承担事务,遵守公共道德和国家法律、法规。

6、乙方不得擅自外出,不准私自翻动甲方物品,不参予甲方家庭纠纷。未经甲方允许私自外出或违反上述规定,发生问题乙方自负责任。

7、乙方需安心做好家政服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亲属患病、家有急事等),需回家处理时,应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报赛花家政服务公司备案,履行请假或终止合同手续。不得擅自离岗,如有擅自离岗,甲方有权利扣除乙方当月工资。

8、乙方要全心全意负责好小孩的安全,不得糟蹋小孩,不得恐吓小孩,对孩子要尽可能有耐心。乙方不得与其他人员(如小区其他保姆、保安等)随意谈论甲方的家庭情况。

9、乙方突发急病或其它伤害时,应采取必要措施,治病救人。因从事协议规定的工作致伤,应适当担负乙方医疗、医药费用。乙方的感冒发烧等疾病需上医院就医,费用应由乙方负责。

10、如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在协议期限内中止协议。如有违约,其违约责任应由违约方负责,并作相应的经济补偿。否则将负违约责任(将扣除当月工资)。如其中一方确有理由要中止协议,则应提前10天通知对方,并要妥善解决好相关事宜。

11、如在实际工作中碰到条款中没有谈及的问题,甲乙双方应本着积极解决、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问题。

1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本协议为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有效期为一年,如有必要可以续约。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6.家庭保姆合同协议范本 篇六

一、合同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有效期为____年。

二、由甲、乙、丙三方商定以下乙方到甲方做家政的《上岗协议》内容:

乙方从年月日到年月日起,自愿到甲方家工作,工作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时间__________,是否吃住,休息日______,国定假日(可、不可)休息;国定假乙方工作,工资属单薪;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工资___________及其他,乙方确认,签名_____________。甲方确认,签名_____________。丙方确认:签名。

三、证件:1)乙方、甲方、丙方均出示的是本人正确身份证和有效证明。并乙方和丙方应将有效身份证的复印件交于甲方各一份。

2)乙方出示有效、真实的体检合格证明,体检内容要有:胸透正常、无心脏病、无高血压、肝功能2对半正常、无各种传染病等。并有甲方保管;

乙方的义务和权利:

(一)义务

自愿签定合同:

乙方愿意到甲方家为其做家政服务;接受丙方为乙方的担保人;自愿签订此合同。

提供有效内容,符合合同的体检证明;

完全依照三方订立的本合同内容的要求进行家政工作。

2、财产和生命安全:

如属乙方不慎毁坏客户物品的,乙方应照价赔偿;乙方自身因没有(或没有要求甲方合理的)采用必要的安全的措施,而造成乙方或甲方生命及财产的损失,一切后果与甲方无关,乙方自己承担。乙方在带小孩的工作过程中,特别要注意安全,有意或无意造成孩子的伤或亡,一切后果有乙方负责;

乙方在工作期间,对甲方家庭内的贵重物品,不得擅自触摸,更不得窃为己有。如触犯刑律的,甲方将配合公安局要求国家执法部门立案,并同意甲方对乙方追加2倍经济损失赔偿。产生的后果有乙方负责;

乙方在工作期间内应当注意防火、防盗、防煤气中毒的恶性事件的发生,以保护自己和客户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如乙方疏忽或违规操作,而对甲方造成严重后果者,乙方在经济上要予以实际损失额赔偿给甲方,法律上应予以追究。

3、考勤

(1)乙方在工作期间不得违反合同制定的工作纪律,若在工作中,无法适应《上岗协议》签订各内容,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二周通知甲方,甲方应予以换人,如果乙方不提前通知甲方而私自旷工,作矿工处理。

乙方上岗后,在甲方没有提出终止合同的前提下,必须为甲方服务满壹个月后方可起薪;或未满一个月而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起薪。未满一个月的属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予起薪:1)无故擅自终止合同2)无故旷工3)损坏业主物品或给甲方造成损失超过其工资数目。4)上岗期间违反家政服务员的职业道德(合同中约定的)而造成甲方中途解聘的

在工作期间,按合同订立的时间和地点工作,乙方同意:如因乙方原因未经甲方同意,而无故迟到早退15分钟内罚款10元;无故15-30分钟罚款30元;无故迟到30-60分钟则罚款50元;无故迟到1小时以上按旷工处理;矿工处理:矿工日无工资;另向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相应的五天工资;4、纪律

(1)乙方未经甲方的同意,不得使用甲方的电话、化妆品、衣物、家电用品、食物等属甲方的东西;如有违反,乙方愿意以原物品的2倍赔偿给甲方;

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进入或挪动甲方明确规定的地方、物品(甲乙双方约定以下几列乙方不能进入或用)如有违反,乙方愿甲方扣除当月的5天工资;

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向他人泄露甲方的家庭人事情况、经济状况、家庭矛盾、工作或学习的内容和地址、电话号码、住址、身份及隐私等等的家庭信息;乙方不得搬弄是非。乙方如果有违反,愿意甲方向其追回全额的经济损失和予以1000元的赔偿金额;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任何时间不得带任何人进入甲方的住址和工作、学习的地点乙方如果有违反,愿意甲方向其追回全额的经济损失和予以1000元的赔偿金额;

有义务交清甲方交代的家中经济帐目;

(二)权利

1、乙方在本合同生效二周后,有权要求享受甲方为其所承保的意外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和保险额度。

乙方在工作期间应当爱护甲方的家庭财产,对贵重易碎、易损物品及危险动作的清洁,应当首先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也有权要求客户提供安全保护措施,方可小心进行清洁工作。

国定假期有权向甲方要求休息,但应扣除相应的工资。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乙方双方谈妥的福利(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地点、餐用次数、住宿条件、提供的生活用品、国定假期、探亲时间工资等等)

4、乙方有权在双方约定的发薪时间,向甲方催讨当月的工资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义务

1、甲方愿意接受乙方为其做家政服务;接受丙方为乙方的担保人。自愿签订此合同。

2、甲方应在乙方工作后二周,对乙方买好意外医疗保险(保额为人民币)和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人民币)。并此时,有乙方为该保险的受益人;

甲方在合同期间,乙方除了请假、矿工或损毁甲方物件及合同中约定款项,按合同照扣服务费外,不满意乙方服务可同乙方沟通、协调直至甲方可单方面立即终止本合同,但不可克扣乙方的服务费,甲方不得以乙方服务不到位为借口克扣甲方服务费,甲方如以此为由而克扣甲方服务费,则属甲方违约。终止合同后的乙方前未拿的服务费,甲方要按实际天数同乙方照算。

甲方有责任对贵重的易碎物品或其他,在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指令乙方进行工作,如属甲方明知有安全隐患,而不提醒或误导乙方,至发生物品或人员伤亡,甲方要承担一半的责任。

甲方有责任对其贵重的财、物实施严格的保管。

甲方必须在每月乙方工作满月后的第天,给乙方发相约定的薪水。不得拖欠。

定约合同后,甲方要改变原定的《上岗协议内容》必须征得乙方的同意(除了要终止合同),否则,甲方擅自改变上岗协议内容,而使乙方月内的工时薪水损失,仍有甲方补足;

在乙方家里或乙方本人确实有突发事件发生或必要事件,有义务给乙方准假或同意乙方终止合同;

(二)权利

乙方在工作期间,对甲方家庭内的贵重物品,不得擅自触摸,更不得窃为己有。如触犯刑律的,甲方有权将配合公安局要求国家执法部门立案,并追加实际经济损失的2倍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甲方有权在乙方的工作内,在地点、时间不变的情况下,指令乙方的工作顺序、要求等方面的安排;有权在任何时间终止本合同;

在国定假期,符合国家的国定假薪水的前提下,有权同乙方商议加班事宜;

有权了解乙方的家庭人员情况和乙方的社会关系;

有权清查已交给乙方的家中经济帐目;

六、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义务

1、保证乙方的身份、住址、年龄、身份证号真实、有效,否则,将承担乙方违约后的甲方一切经济、精神损失;

2、对乙方的来源有对甲方说明、担保的义务,如果今后乙方违约,丙方有义务提供乙方的真实有效的身份证地址、现住址、年龄、身份、家属地址、及家属身份等;如果丙方今后不能向甲方提供约定的乙方真实身份信息,丙方将有向甲方赔偿所有乙方违约所造成的一切经济、精神损失的义务;

二、权利

有权留下甲方的身份证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有权知道甲方给乙方的工资待遇、工作地点、工作时间;

在任何时候能提供乙方的真实有效的身份证地址、现住址、年龄、身份、家属地址、及家属身份的前提下,不对乙方的违约行为和后果负责;

七、三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应遵守本合同订立的内容和要求,如有违反,也应以本合同订立的制约方法进行;

三方如遇到矛盾,应尽力协商和谦让;

如遇在本合同未详尽事宜,三方在予以协商;

三方有纠纷,协商不成,可到甲方的所在地人民法院予以起诉。

八、此合同系三方自愿订立。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签名、或盖章有效。

甲方签名:________乙方签名:________丙方签名:_____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身份证地址:________身份证地址: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

现住地:________现住地:________现住地: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日期:________日期:________日期:________

保姆合同参考范本

甲方(雇主):____________居民身份证:____________

乙方(家政服务员):_________居民身份证:_________

一、经甲方(雇主)乙方(家政服务员)协商同意,签定服务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间,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甲方(雇主)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内容的家政服务工作。未经得乙方同意,不得增加上述规定以外的劳务负担。

2.向乙方提供与甲方家庭成员基本相同的食宿(儿童、老人、病人加餐除外)不得让乙方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

3.平等待人,尊重乙方的人格和劳动,在工作上给予热情指导,不准虐待。

4.负责保护乙方安全,不逼乙方做没有安全措施的工作。

5.按月付给乙方工资_________________元,不得拖欠克扣。

6.服务期内乙方因疾病及意外损伤所引起的理赔,由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一切理赔以保险条款为准。

7.保证乙方每月休息_______天,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安排乙方休息,征得乙方同意,并应按天付给报酬。

8.乙方为甲方服务时,造成本人或他人的意外事故,甲方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和公司,积极处理好善后事宜,理赔事项由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一切以保险条款为准。

9.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因工作失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和经济赔偿的要求,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法规处理。甲方不得采取搜身、扣压钱和物以及殴打、威逼等侵权行为。

10.不得擅自将乙方转换为第三方服务,不许将乙方带往外地服务。

三、乙方(家政服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1.自愿为甲方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内容的家庭服务工作。

2.热心工作,文明服务,遵守公共道德和国家法律、法规。

3.不得擅自外出,不带外人去甲方住处,不准私自翻动甲方物品,不参予甲方家庭纠纷。未经甲方允许私自外出或违反上述规定,发生问题责任自负。

4.服务期间,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均由自己负责。

5.每月可休息天,如因甲方需要而停休,有权向甲方按天收取报酬。

6.乙方在服务期内因疾病及意外损伤所引起的赔偿,由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一切以保险条款为准。慢性病回家自费治疗。

7.有权拒绝,转换为第三方服务,或带往外地服务。

8.有权拒绝甲方增加合同规定之外的劳动负担,如双方协商同意,乙方有权要求增加劳动报酬。

9.乙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公司提出申诉,直至向司法部门控告。

四、合同签订与解除:

1.合同到期后或合同内容有所变更时,七天之内应由双方持合同到公司办理续签和变更手续。

2.经公司同意,双方持合同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服务合同才视为终止。

3.乙方擅自离开用户家,甲方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公司备案,否则乙方所出问题均由甲方承担责任。

4.本合同经双方商洽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

甲方___________(签字)乙方___________(签字)

保姆雇佣合同范本

编号:___________

甲方(经营者):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经营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消费者):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所: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服务人员):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签订本家政公司服务协议。

一、三方约定家政服务事项

1.服务内容:甲方同意为乙方家庭选派家政服务员丙方,承担乙方的第项服务:

(1)一般家务;(2)孕产妇护理;(3)婴幼儿护理;(4)老人护理;(5)半自理病人护理;

(6)不能自理病人护理;(7)医院护理病人;(8)其他。

丙方按甲方和乙方要求应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标准。

2.服务期限: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如需续签协议乙方应于本协议期满前_______日内通知甲方和丙方。

3.工作时间:丙方每天工作时间为______________,每周休息日为______________。

4.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5.服务费用:乙方按日、周、月支付甲方服务费(含家政服务员丙方工资和甲方管理费):___元人民币/日、周、月。

按日向乙方提供家政服务的,服务费用当日结算;按周结算服务费用的,乙方于每周_______前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按月结算服务费用的,乙方于每月__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

6.工伤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甲方应为丙方缴纳工伤保险,甲方应组织丙方从事育婴和婴幼儿看护的参加商业意外伤害保险。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为乙方选派体检合格和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必须具有《身份证》、《健康证》和《培训证》,方可从事家政服务。

2.甲方应为其家政服务员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用由甲方承担。对从事育婴和婴幼儿看护的服务人员,甲方应组织其参加商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丙方承担。如因丙方责任,对乙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1)误导丙方脱离甲方管理;

(2)家庭成员中有传染病人而隐瞒不报;

(3)未按时交纳服务费;

(4)住址或服务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报甲方或私自将丙方带离约定服务地;

(5)对丙方工作要求或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治安管理条例;

(6)刁难、虐待、打骂家政服务员;

(7)指使家政服务员从事危险工作或违规作业,以及由于乙方的不当安排,导致丙方发生意外伤害。

3.甲方所派丙方如对乙方有违法行为,甲方应为乙方和相关部门对相关事项的处理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在签订协议书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说明对家政服务员的具体要求,以及与家政服务员健康安全有关的家庭基本情况(如家中是否有传染病人等)。一经签订协议,乙方应负责对丙方的管理和指导。

2.乙方有权合理选择、更换和辞退家政服务员。协议期内,如对家政服务员的服务项目或服务

类别要求有所改变,应及时通知甲方,以便双方变更协议内容及服务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1)有充分理由证明服务需求不再存在的;

(2)有效证据证明丙方有违法行为的;

(3)提出调换家政服务员后间隔7个工作日甲方无法选派新的家政服务员到岗工作的;

(4)丙方在上岗______个工作日的适应期后,仍不能完成合同所要求的工作,且甲方已先后调换3人均未能达到相应服务标准的。

3.乙方有权要求丙方重新进行体检,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体检不合格则由丙方自行承担。

4.乙方应平等待人,尊重甲方所派服务人员的人格和劳动,不准虐待和歧视,并负有保护丙方在服务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有权拒绝家政服务员在其住宅从事与家政服务无关的活动,具体要求由乙方与丙方约定。

5.乙方有权以合法方式追究丙方因其责任造成损失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但不得采取搜身,扣押钱物、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证件,以及殴打、威逼等非法方式处理。

6.乙方对初次上岗的丙方应具体说明家政服务方面的要求和进行相应指导,乙方应妥善保管家中的现金和贵重物品,以免因此发生纠纷。

7.乙方应向丙方提供与其一般家庭成员基本相同的伙食,为其提供适当和安全的居住场所,不得安排丙方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

8.乙方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丙方的休息和法定假日。若不能保证丙方休息,按规定给予休息日和节假日的加班补助。乙方要保证丙方每天不少于八小时的睡眠时间。

9.乙方在未经丙方及甲方的同意,不得擅自将丙方转为第三方服务;不得擅自将其带往外省市等非约定服务场所提供服务;不得误导丙方做违法和违反甲方有关家政服务管理规定的事项。

10.乙方对丙方在服务期间和服务场所的安全负责,不得指使其从事危险工作;由于乙方人为或因其设施、设备等原因造成丙方发生意外伤害,乙方应承担相关责任,并应立即通知甲方。如遇丙方突发急病或其他伤害时,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

四、丙方权利和义务

1.享有休息、休假和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乙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或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2.乙方不按规定支付报酬的,有权提前解除服务协议;

3.乙方不履行服务协议或侵害丙方合法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4.丙方必须提供《身份证》、《健康证》和《职业技能培训证》方可从事家政服务。

5.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乙方的管理;

6.认真完成乙方对工作的安排,并达到服务协议规定的各项指标。

五、违约责任

1.甲乙丙三方应遵守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另外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有关违约的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协议解除与签订

1.本协议期满,如不再续签协议,协议自动终止。

2.协议期满经协商,可续签协议。若续签协议,乙方应提前7天与甲方、丙方协商,经甲方同意方可续签协议。

3.协议期内,非因违约而由三方依照约定或经协商正常解除协议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剩余的服务费。

七、当事人三方约定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

八、争议处理方式

□协商解决;

□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______________法院判决。

九、其他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另行商议解决。

2.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7.家政公司保姆合同范本 篇七

一、设立中公司的性质

设立中的公司 (先公司) 的法律地位直接影响先公司合同的法律效力, 因此, 首先应明确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关于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有以下几个代表性观点。

(一) 无权利能力社团说

该学说明确否认先公司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该学说认为, 公司是具有法人人格的社团法人, 设立中公司由于没有进行设立登记, 尚未取得法人人格, 因此, 在公司登记成立之前不具有独立人格, 其也不享有任何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当然也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以, 就其性质而言, 其应该属于一种无权利能力的社团。

(二) 同一体说以及修正的同一体说

前者认为设立中公司是成立后公司的一个发展的阶段, 二者在本质上是一体的, 设立中公司所谓的设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 理应由成立后公司继受。后者认为先公司与成立后公司在权利义务关系的继受上应有所区分。由于设立中公司的权利能力的有限性, 只有从事公司设立的必要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才由成立后公司予以承认和继受, 但对非设立必要行为的法律后果则不能移转给成立后公司。

(三) 合伙说

该说认为, 设立登记是其取得参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法定条件, 只有完成设立登记, 公司才取得法人人格, 在设立登记完成之前, 设立中公司的性质应定位为合伙, 各发起人之间是一种合伙关系, 先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均归属于成立后公司。

(四) 非法人团体说

该说认为, 设立登记是公司获得法人人格的法定程序, 设立中公司由于没有履行设立登记手续, 还不具备独立的法人人格, 但其已经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并能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处于不完全权利能力状态, 设立中公司是不完全独立的非法人团体, 可以将其视作一种特殊的非法人团体。

无权利能力社团说忽略了筹备中法人的本身需要和社会秩序的安全性。有学者就认为无权利能力社团并非真的不具有任何权利能力, 更不能由此就彻底否认其成为独立民事主体的可能性。[1]同一体说对设立中公司的所有行为不加区分, 把所有法律后果都转移给成立后公司, 加重了成立后公司的负担;“修正的同一体说”较为客观地厘清了设立中公司与成立后公司的关系, 因此受到一些学者的肯定。但是二者均是对设立中公司与成立后公司关系的说明, 对设立中公司本身的性质却没有明确说明。

笔者认为, 对于合伙说和非法人团体说而言, 二者不是彼此对立的关系, 而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有学者就认为:“就设立中公司的内部关系而论, 我赞成把它视为合伙, 用有关合伙的规定来界定其性质, 明确其责任;就设立中的公司与合同相对人的外部关系来说, 可以把它看成是非法人团体, 即尚无法人资格的团体。无论是定位为合伙, 还是定位为非法人团体, 在商法上 (在公司设立阶段) 作为合伙和非法人团体的发起人, 以及非法人团体自身都可以成为先公司合同的主体或当事人都有权依据发起人协议为设立公司订立先公司合同。”[2]基于设立中公司辩证统一的性质, 本文认为合伙说和非法人团体说相结合的观点较为准确的界定了设立中公司的法律性质。

二、先公司合同的效力

先公司合同的效力的准确认定, 对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都有重要意义。对先公司合同效力的认定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说认为, 凡是公司在设立阶段所订立的一切合同都是有效合同。广义说没有区分发起人所订立的合同究竟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还是为公司利益, 过于绝对;狭义说则对先公司合同的效力作出了严格的限定, 认为只有为从事公司设立行为所必须订立的合同才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但其也没有对合同的主体进行区分, 在司法实践不容易判断具体类型合同的效力, 可操作性不强。

因此, 在分析先公司合同效力之前, 需要对这些合同进行具体的归类。以合同的主体为标准, 可以大致将其分为以下三类:第一, 以发起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第二, 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第三, 以成立后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下文将对这三种合同的效力问题分别进行阐述。

(一) 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

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效力问题之所以存在很大争议, 其核心问题就在于合同主体资格不明确。本文认为就设立中公司与合同相对人的外部关系而言, 可以把设立中公司视作非法人团体, 承认非法人团体在限定的范围内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律赋予其权利能力在逻辑上是成立的。一方面, 先公司的团体性特点使其具备了一定的意思能力, 从而奠定了其行为能力的主观基础;另一方面, 先公司所拥有的财产来源于发起人的出资或认缴股份, 其具有一定的意思能力和责任能力。实践中, “非法人团体”大多也已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 承认其民事主体资格对维护交易安全, 促进经济有序发展, 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 》也明确承认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效力。

(二) 以发起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由于公司尚未成立, 以及我国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合同相对人面对一个并不存在的虚拟的主体时, 基于利益保障和避免风险的考虑, 往往并不愿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或者公司的名义来订立合同, 而是转而要求以发起人的名义来订立合同。而对于发起人来说, 在公司设立阶段的主要任务也在于顺利推进公司的各个设立事项, 完成设立登记, 基于公司的设立利益考虑而与相对人订立合同, 为了及时订立合同, 也会同意以自己的名义来订立合同。原则上, 以发起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效力, 其只要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生效的实质和形式要件的相关规定, 即为合法有效的合同, 在理论上也并无争议。

(三) 以成立后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11条以及有关规定, 这一类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但是, 笔者对此持不同看法。首先, 这一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为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禁止故意以虚假的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而发起人以成立后公司名义订立合同是为了顺利完成设立登记, 取得法人人格, 使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责任, 不是非法经营也不会影响市场秩序。其次, 从法律性质上来看, 《公司法》第211条虽然是强制性规范, 但其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强制性规定, 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双方法律行为并不当然无效。另外, 如果发起人隐瞒公司尚未设立的状态而以成立后公司的名义订立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构成欺诈的, 属于可撤销合同。合同相对人可以主张撤销该合同来保障其利益, 而没必要直接认定此种合同无效。基于此, 笔者认为发起人在公司设立阶段以公司名义订立合同并且约定在公司成立后履行的前提下, 这类合同应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在生效条件成熟时, 对其效力应予以承认。

三、先公司合同责任的承担

关于先公司合同责任的承担, 这里有利益标准和外观主义标准两种标准。在公司设立阶段, 发起人对外订立合同往往都是为了公司利益, 但也有的是为了发起人自身的利益。按照利益标准, 前一类合同中的责任应当由公司承担, 后一类合同中的责任应当有发起人自己来承担。[3]但是, 基于利益归属标准主观性的特质, 在实践中, 相对人并不能准确地知道其与发起人所订立合同的最终利益归属, 其面临较大的利益风险。外观主义标准采用以发起人缔约名义为标准的区分责任规则。相比利益归属标准, 外观主义标准对相对人更为有利, 其不仅能适当降低合同相对人的查证义务, 也加强了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但是缔约名义这一外在表现形式所代表的只是合同签名形式的不同而已, 本质上, 这三类设立中公司合同具有一致性:为了公司的利益订立契约并以顺利完成公司设立, 取得法人人格为最终目的。因此, 外观主义标准虽然简单明了、易于实务操作, 但却忽略了逻辑贯通, 造成本质一致的合同却具有不同的处理结果。因此, 先公司合同责任的承担在实务与法理上还有很大的偏差, 下文将从公司设立成功和设立失败两方面来具体分析先公司合同的责任承担问题。

(一) 公司成立时

《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 》第2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了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立合同, 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 或者已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可以看出, 根据债的相对性原理, 合同责任原则上应由发起人承担。但公司并不自动为发起人的设立行为行为承担法律效果, 不认可则无责任。为了防止发起人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 只有在公司明示确认或者通过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履行合同义务的方式表明愿意成为合同主体时, 相对人方可请求其承担责任。[3,5,6]这样的一个程序不仅能够维护交易安全, 也可以预防发起人滥用权利来损害公司利益。同时从该解释中可以看出, 其还赋予了合同相对人的审慎选择权, 合同相对人不仅可以选择继续向发起人要求履行和承担责任, 也可以选择向成立后的公司提出请求, 如何来保障其自身的权利, 取决于相对人自己的选择。然而, 发起人为了公司利益而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 如果成立后公司不明示继受或默示继受或者相对人仍选择请求发起人承担责任, 发起人就会承担较重的责任, 造成发起人、成立后公司以及相对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 会阻碍发起人设立公司的热情与设立公司的顺利进行。因此, 只要当发起人有足够证据证明订立的合同是为了公司利益时, 可以主张不承担责任。

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 可以把先公司视为一种特殊的非法人团体, 具有作为合同主体的资格, 因此, 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效力也应予以肯定。《合同司法解释 (三) 》第3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 公司成立后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适用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由于设立中公司具有明显的过渡性质而非某个终极的法律主体, [4]一旦公司成立后, 设立中公司就不复存在了, 让一个不存在的主体来承担责任明显损害了相对人的利益, 违反了公平的法律价值。此时, 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否定不仅是维护法律正义的维护, 也是对成立后公司和相对人利益的平衡。如果僵化地固守对先公司合同承担个人责任, 这种高风险的后果是发起人不愿意承担的, 这与促进商业自由的趋势相背离。[5]第2款规定了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例外情形, 即有证据证明发起人为自己利益且相对人是恶意的, 可以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根据修正的同一体说的观点, 先公司只是一种过渡现象, 只有其从事的必要设立行为所订立合同的法律效果才由成立后公司继受承担。上述例外情形实际上不属于必要设立行为, 其合同责任只能由发起人自己承担, 以此来防止发起人滥用权利和维护公司利益。

“公司未经设立登记而以公司名义经营或从事其他活动, 构成不适法行为, 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这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普遍规定。”[6]但是出于对先公司合同自身的特殊性考虑, 在公司设立这一特殊阶段承认以成立后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效力也是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的。一方面, 一概否认以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效力, 由发起人来承担合同责任, 加重了发起人的负担;另一方面, 承认以成立后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不仅利于公司设立的顺利进行, 而且也并不会损害债权人利益和破坏市场秩序。因此, 相关司法解释可以参照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合同的法律后果承担模式, 承认成立后公司承担发起人以公司名义从事必要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 以此来平衡发起人与公司、债权人三方之间的利益。

(二) 公司未成立时

在公司最终不能成立的情况下, 关于先公司合同责任的承担, 笔者赞同把设立中公司的内部关系视为合伙, 用有关合伙的规定来界定其性质, 明确其责任。如果公司未成功设立, 公司实体最终未能产生, 无论是以何种名义订立的先公司合同都只能由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 》第4条第1款也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 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也与各国公司立法规定基本一致。

通过先公司合同效力的认定及其责任承担问题的详细梳理, 笔者认为, 《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 》中对设立中公司的法律责任做出了部分规定, 值得欣慰, 但是关于这个问题, 我们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还应进一步明确先公司合同的效力问题, 合理分配合同责任以此来实现发起人、债权人、成立后公司三者之间责任和利益的平衡。

摘要:先公司合同的效力及其责任承担问题涉及发起人、公司、债权人三方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 是公司设立阶段中的重要问题, 也是理论界争议的热点。《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 》的出台虽起到了一定的定纷止争的作用, 但对以成立后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法律效果却没有涉及。从先公司合同的效力以及公司设立成功和失败时合同责任的承担等方面来进一步梳理先公司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先公司合同,合同效力,合同责任

参考文献

[1]张若楠, 朱翠微.设立中公司民事主体地位的判定[J].中国审判, 2010 (3) .

[2]石少侠.公司法若干制度的司法适用[J].中国检察官, 2014 (1) .

[3]佚名.出资即使是赃款也不宜直接抽出——最高法有关部门负责人详解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 [G].司法业务文选, 2011 (10) .

[4]吴越.公司设立民事责任归责模式研究—兼评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意见稿[J].法学研究, 2007 (4) .

[5]茅院生.论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的责任[J].法学家, 2006 (3) .

8.家政公司保姆合同范本 篇八

林小芳(1992-),女,四川内江人,四川理工学院外语学院2011级学生。

罗晓青(1993-),女,四川宜宾人,四川理工学院经管学院2011级学生。

邓胜文(1991-),男,四川南充人,四川理工学院计算机学院2011级学生。

指导老师: 李爱民、李学琴,四川理工学院经管学院副教授和讲师。

摘要:随着社会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和城市化等的加剧,社会对家庭服务人员的需求日益提高,由此高级保姆即将也必将成为未来家庭迫切需求的服务项目,具有巨大的市场开发前景。同时,随着客户对家政服务人员需求的变化,家政服务这一行业正在发生由低端向高端的“蜕变”。本文简单介绍了高级保姆的定义、高级保姆的发展空间、高级保姆发展现在所面临的问题、发展规范高级保姆的创新点等方面以期分析创建高级保姆公司的可行性。

关键词:高级保姆;家政服务人员;市场开发前景;家政服务行业

据中研普华家政服务行业分析专家领衔撰写的《2015-2020年中国家政服务行业市场深度调研及发展趋势研究分析报告》显示,2013年我国员工制家政服务业营业收入达到了560亿元,2014年将逼近700亿市场规模。一线城市普遍家政需求缺口在10-20万人之间,春节前后的一个月时间,会有30%-50%的从业人员缺口。预测到2020年我国员工制家政服务业营业收入将达到2500亿元。从《分析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家政服务业作为一个新兴的产业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定义

保姆: 旧社会俗称的“家佣”“丫环”“管家”,又叫家政服务员,她们是专门根据要求为所服务的家庭操持家务,照顾儿童、老人、病人,管理家庭有事务的人员,用户要求保姆不仅要有一定的技能,还必须有较高的职业道德。但在传统观念的潜意识里,人们常误解保姆工作为“低人一等”的工作。不过庆幸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保姆”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认可。

高级保姆:高素质、高技能、高知识、高层次。不仅可从事一般家政,小到料理东家的衣食住行,大到东家的家庭理财,还可对孩子进行教育,如特长培養、良好行为养成、家庭急救技能学习、中国传统文化传授、民族知识、中国国粹了解等,服务范围广。同时,还具有服务意识强、职业心态佳、卫生习惯好、环境适应能力和专业服务技能强等综合素质。与传统的保姆相比,更加注重保姆的综合能力。

家政服务业,相对农业和工业而言,新兴的家政服务业属于第三产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的细化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家政服务业渐渐地走进了大众的生活,到20世纪60年代后在发达国家得到了长足发展。家政服务是指将部分家庭事务社会化、职业化,由社会专业机构、社区机构、非盈利组织、家政服务公司和专业家政服务人员来承担,帮助家庭与社会互动,构建家庭规范,提高家庭生活质量,以此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

二、高级保姆的发展空间

第一,对高级保姆的需求在逐年递增。相关数据显示2013年整个家政市场的规模为8000亿,而到2014年,规模已经突破万亿,每年呈现20%的成长。由此也可看出,用户对高级保姆的需求逐年递增已然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

第二,用户的家政意识不断改善。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用户意识到了提高生活质量的重要性。越来越多的人忙于工作,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家务打理,因此雇佣人帮忙整理成了一条捷径。而潜意识里,客户反而更愿意花多点钱聘请高级保姆进行管理,这样不仅可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也能在高级保姆的打理下享受更温馨舒适的环境和状态。

第三,用户对家政服务员的要求更加多样化。简单地说,用户更希望聘请的家政人员不仅会做饭、保洁、维修、洗衣,甚至还希望他们能照顾产妇、辅导孩子、特护老人等。而这种要求,只要高级保姆才能实现。

第四,将家政与家教充分结合。现代社会孩子的竞争压力也越来越大,很多了家庭为了提高孩子的学业成绩或为训练孩子某项技能聘用家教老师,同时还报名参加各类家教中心、辅导班、晚自习辅导机构、家教中介等等机构,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然而,这一切问题,有了高级保姆就可以解决了,花一份请高级保姆的钱,不仅切实提升孩子的能力,还能为家庭减轻负担。

第五,合理引入男性家政服务员。目前的家政服务行业里,尤其是高级保姆,男性的数量是极少的,但现在很多男性也在开始咨询病人护理,照顾老人等工作,许多家庭也希望找一个男性护工,这也为高级保姆的发展提供了市场空间,打破了传统观念。

三、高级保姆发展现在所面临的问题

第一,目前家政服务业缺乏有权威的文件指导,对高级保姆的定义、发展、要求、待遇等方面还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从事家政服务行业的人,尚未得到全社会的普遍认同,受“侍候人”、“低人一等”等旧观念的影响,常被社会上一些人看不起。因此人们对高级保姆的认识和接受度还需要一个过程,如果有相关的条文规定,在“高级保姆”盛行之期也能更好地保证高级保姆们的权益,提升他们的社会地位。

第二,市场需求与家政服务供给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随着我国老龄人口的不断增加,很多家庭中的老人、病人和独生子女需要照顾。此外,随着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都市的“上班族”没有过多的时间和精力来料理家务。由此对高级保姆的需求也就迫在眉睫了,而遗憾的是市场需求量过大,而高级保姆却人员短缺。

第三,中介型公司占主体,管理混乱。在走访了四川自贡、宜宾、成都、南充、湖北武汉、北京、上海、深圳等多个城市的家政公司后,我们发现,家政人员很多时候达不了客户的要求,因此出现了客户抱怨、中介费高、员工抱怨、客户刁难的现象。

第四,高级保姆人员的技术还有待提升,综合素质也须再培养。现代社会对高级保姆的要求越来越高,甚至毫不夸张的说,家庭需要的高级保姆是一个万能者。而目前市场上真正能让用户满意的“万能者”却屈指可数。因此,加强多高级保姆各方面能力的培养也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五,家政行业权益保障机制急待健全。由于家政服务供求双方、家政服务公司与家政服务员和用户之间签订的服务协议有的不规范,有的甚至没有签订服务协议,由此可能导致双方权益保障没有依据,发生纠纷时难以处理。

四、发展规范高级保姆的创新点

第一,彻底调查了解家政服务市场,建立家政服务公司的体系,使得高级保姆管理有系统、有制度。

第二,通过加强高级保姆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定期回访,上门指导,培养有监管的服务标准化、职业化、规范化的服务机构。以公司化的运作模式,逐步树立高级保姆应有的社会角色和地位。

第三,充分利用男性保姆市场和大学生保姆市场,迈出第一步,创建与众不同的家政服务氛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21世纪这个人才竞争的时代,大多数人把大量的时间投入到忙碌的工作和学习中去,没有太多时间顾及家庭照顾和管理,因此对家政服务的需求急剧了增加。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培养高级保姆,不仅可以缓解就业压力,促进经济发展,还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生活服务需求,未来必将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的主力军。相信不久的将来,中国一定能够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实际的家政服务业道路,高级保姆也能得到更为广泛的重用。(作者单位:四川理工学院)

指导老师: 李爱民 李学琴

该学术论文获得四川理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

参考文献:

[1]郭立杨,大学生当保姆不值得大惊小怪[J]《商》2011(7):12

[2]赵树海,吴爱萍,王蕾.我国家政服务业的现状及其发展对策[J].《红旗文稿》2010年第18期

[3]沈强,李国华.关于推进我国家政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思考[J]《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3年第06期

[4]赵勇敏,归鸿倩.关于天津市家政服务业的调研报告[J]《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02期

[5]陈秀榕.发展家政服务业带动就业[J]《中国人大》2010年第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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