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2024-09-30

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精选10篇)

1.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篇一

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1、买受人愿意按照以下付款方式向出卖人支付房款:

(1)本合同签订时支付总房价的%即元(包含定金);

(2)年月日前支付总房价的%即元;

(3)总房价的%即元,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买受人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自行到银行办妥按揭贷款手续(即按银行要求提交齐全资料并签订按揭贷款合同)。如因买受人原因不能获取银行按揭贷款或足额获取银行按揭贷款的,未获批准的房价款买受人应在7日内一次性付清或选择出卖人同意的其他付款方式予以支付。

买受人未按以上时间付款或办妥银行按揭手续的,每逾期一日,按未付款额(或贷款额)的万分之二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达30天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商品房另行处理,买受人应按总房价的3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未能履行其向银行按揭应尽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拖欠银行的月供款)导致出卖人作为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按以下方式处理:①出卖人在该商品房被拍卖、变卖或折价抵偿债务前承担了担保责任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回该房屋另作处理,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该商品房总价款30%的违约金。②出卖人在该商品房被拍卖、变卖或折价抵偿债务后承担了担保责任的,出卖人除有权向买受人追偿其代为支付的银行本金、利息和滞纳金、违约金以及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外,还有权向买受人收取该商品房总价款30%的违约金。

2、双方同意在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出现差异时,按照建筑面积(下同)进行面积差异处理,面积误差绝对值比在0.6%以内(含0.6%)的,双方互不补偿,面积误差绝对值比在0.6%以上的,双方据实结算。面积测绘结果出来后,出卖人应及时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与出卖人办理房款结算(即退、补)手续;面积少于合同约定的买受人未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申请退款的,视为买受人放弃追索房款的权利,面积多于合同约定的买受人未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房款的,买受人应按日支付应补交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3、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外,买受人同意在出现以下情形时,出卖人可以延期交房给买受人:(1)施工期间遭遇的地震、水灾、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2)施工期间新发现影响施工的异常地质状况(如发现文物遗迹等);(3)配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变化引起的延误;(4)政府部门或公用事业单位对有关工程验收的延误或对有关文件批准的延误;(5)买受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6)其他出卖人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和后果无法防止或避免的事件。“第八条中不可抗力等特殊因素”亦适用“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的约定。

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在该商品房在取得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后即可交房并在本合同约定的交楼日期后个月内安排买受人收房以及在收楼后的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登记备案,安排收房及办理备案手续期间不视为逾期交房,买受人不追究出卖人的责任。

买受人属于一次性付款方式的,须付清全部房价款及《认购须知》中相关费用,方可要求出卖人交付该商品房;买受人属于按揭付款方式的,须于银行贷款放款后且买受人付清到期房款及《认购须知》中相关费用后方可要求出卖人交付该商品房,否则,双方约定的交付使用时间相应顺延,出卖方无需支付延期交付违约金。

4、由于买受人原因,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视为该商品房已按期交付给了买受人,自本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或收房通知中收房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交纳物业管理费和房屋毁损等责任。

买受人在收房时如发现该商品房存在属于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除经有资格的机构鉴定证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除外),应在房屋交接单中载明并有权要求出卖人进行维修,出卖人应在核实情况后及时进行维修,但只要该商品房具备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交付条件,则买受人不得以此质量问题拒绝收房,否则由此造成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无须承担责任。

买受人在收房的同时须按国家、省、市的规定及本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政府指定的银行交纳物业维修资金并向出卖人提供已交纳物业维修资金的单据凭证,否则出卖人有权不交付房屋且此种情形不视为出卖人违约。

5、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办证期限内,如出现买受人未交齐全额房款(含面积差异补款)、或未交齐办证资料和税费、或按揭银行不给予办证协助等非出卖人原因造成办证迟延情形的,则出卖人无须承担逾期办证的责任。

6、买受人所购商铺门头广告位的使用权属于买受人,但门头广告位的范围和广告制作方案按出卖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统一标准安装、发布。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可在楼宇外墙面或屋顶等任何公共部位设置有利于本项目宣传的标志牌、广告牌等设施。

7、该商品房所在整栋楼宇占用土地范围之外的土地的用途,以政府规划部门最后批准的用途为准。出卖人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或因自行经营需要在本项目地块上建造的会所、车位等建筑物设施或其他配套设施,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及由此产生的经营收益属于出卖人。

8、如本项目内有与该商品房同类的带装修样板房(出卖人明确为交付标准的除外),买受人理解样板房的装修系装修单位自己的风格和品味,仅供买受人自行对该商品房进行装修时的示范和参考,不作为该商品房交付标准。

9、双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如买受人已收房的,买受人应在30天内将该商品房恢复到交付使用时的状态并交还给出卖人,否则视为买受人放弃对该商品房所做的固定装修及留置在该商品房内的物品的所有权,该固定装修和物品无偿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无须给予买受人任何补偿。

10、买受人愿意接受出卖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对该商品房进行物业管理,并在本合同签订时与该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11、除出卖人就该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和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本合同的签订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等以外的广告、网络信息、售楼书、模型、样板房、销售人员承诺等有关本项目的资料或信息,仅仅作为要约邀请,不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前述文件资料、物件等中有关商品房的承诺均以本合同为准。

12、买卖一方基于本合同发送给对方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到双方在本合同中所记载的地址或买受人所购该商品房的地址,送达方式采取当事人直接签收或邮寄送达。买受人更改本合同内记载的地址,须在变更后3天内书面通知出卖人,非出卖人原因导致通知不能送达或被邮政局撤回的,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买受人自担,出卖人无须承担责任。

13、涉及到买受人拖欠购房款(含面积差异款)事项、逾期收房的,双方同意选择向仲裁委员会仲裁;涉及到出卖人延迟交楼、延迟办证及其它出卖人违约事项的,双方同意选择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

14、《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条款与本补充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出卖人(盖章):买受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

附录1:购房应交税费及其他应收款项

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需缴交的费用

二、收房时需缴交的费用

三、办理房产证需缴交的费用

备注:

1、《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称总房价不包括应由买受人交纳的以上所列税费。

2、上述税费如遇政府变更标准或增加新项目的,则按政府规定执行。

2.《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篇二

1、乙方所购买的面积按实际面积计算。公厕、过道、楼梯间按公摊计算。

2、取消建筑中的上下电扶梯,改为混凝土双跑楼梯,楼梯宽不低于2米,为家具市场留的门头宽为4.2米。

3、甲方为乙方提供上下货混凝土坡道宽度不低于3米。

4、甲方确保乙方购买及使用的建筑消防手续齐全、检验合格,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消防审核未通过的相关处罚与甲方无关,在今后的营业期间甲方统一管理市场消防,乙方给予积极支持,如若违反甲方管理条款乙方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5、乙方购买面积内的地砖由其自费,租赁部分的地砖费用,甲、乙双方均摊,乙方所负担的费用由销售部为其申请减免,如若甲方不批准减免费用,乙方此项费用由销售部承担。

6、甲方负责乙方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的办理(办理双证所需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7、其它事宜

1、如若甲方不履行责任(特指楼梯和坡道的改建),乙方有权要求退款。

甲方:伊犁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8、乙方所购买的面积按实际面积计算。公厕、过道、楼梯间按公摊计算。

9、取消建筑中的上下电扶梯,改为混凝土双跑楼梯,楼梯宽不低于2米,为家具市场留的门头宽为4.2米。

10、甲方为乙方提供上下货混凝土坡道宽度不低于3米。

11、甲方确保乙方购买及使用的建筑消防手续齐全、检验合格,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消防审核未通过的相关处罚与甲方无关,在今后的营业期间甲方统一管理市场消防,乙方给予积极支持,如若违反甲方管理条款乙方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12、乙方购买面积内的地砖由其自费,租赁部分的地砖费用,甲、乙双方均摊,乙方所负担的费用由销售部为其申请减免,如若甲方不批准减免费用,乙方此项费用由销售部承担。

13、甲方负责乙方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的办理(办理双证所需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14、其它事宜

1、如若甲方不履行责任(特指楼梯和坡道的改建),乙方有权要求退款。

甲方:伊犁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3.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补充协议 篇三

依出卖人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就未尽事宜经友好协商一致,特签订本补充协议。

第一条、合同的售价仅指合同约定的单价与建筑面积之积。不包含公证费、预告登记费、抵押权预告登记费、房产抵押手续费、专项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契税、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印花税、工本费等其他按规定应由买受人缴纳的税费及其他费用。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政府部门规定的费用由买受人全额承担。

第二条、出卖人在本合同签订之前有关按揭贷款义务的说明、陈述或宣传均理解为仅限于协助买受人向按揭银行办理商品房抵押贷款,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的按揭资料列表仅供买受人参考。按揭银行根据买受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同意或不同意按揭以及贷款的成数和年限,同时买受人知道国家政策的变化或调整对按揭贷款的影响,由此造成不利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三条、关于按揭付款的补充约定

1、买受人须于2010年8月30日前支付首期款计人民币(大写)-零-佰-零-拾-玖-万-玖-仟-柒-佰-叁-拾-柒-元整(人民币-99737--元):剩余房价款人民币(大写)-零-佰-贰-拾-贰-万-陆-仟元整(人民币¥-226000--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

2、买受人应根据银行的要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本协议签订后的七日内将按揭所需的资料及时、完整地提交出卖人,由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向银行报送上述资料。若因买受人的原因,提交的按揭材料不完整或有瑕疵,则买受人必须在接到出卖人或银行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根据通知要求重新提交,如买受人逾期七天不能提供按揭所需材料的,即视同买受人逾期付款,则买受人每延迟一日,应按逾期未交款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若逾期超过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若不解除合同,则买受人每延迟一日,应按逾期未交款的万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如买受人银行按揭付款方式改为一次性付款,应向出卖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出卖人同意后,从变更之日起3日内交清购房全款,且按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到交清购房全款的天数减去20天(预计从签约到放贷的天数),计算由买受人变更付款方式而造成的逾期交款天数,买受人每日应按逾期未交款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若逾期超过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若不解除合同,则买受人每延迟一日,应按逾期未交款的万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4、按揭款具体年限、金额以贷款银行最后审批为准。若因买受人原因造成按揭银行批准的按揭成数低于上述买受人申请的按揭款,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书面通知后10内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差额,否则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买受人每延迟一日,应按逾期未交缴款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若逾期超过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若经出卖人同意不解除合同的,则每延迟一日,买受人应按逾期未交款的万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5、若经银行审核同意办理按揭的,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或银行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办妥按揭手续(指签订按揭合同、抵押权预告登记、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手续等,下同)。如因买受人的原因而致使银行按揭手续延迟十日以上办理的,则买受人每延迟一日,买受人应按逾期未交缴款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若逾期超过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若经出卖人同意不解除合同的,则每延迟一日,买受人应按逾期未交款的万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

6、若银行不同意办理按揭的,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或银行通知之日起15天内支付全部的剩余房价款,否则视同逾期付款,买受人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则买受人每延迟一日,买受人应按逾期未交缴款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若逾期超过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若经出卖人同意不解除合同的,则每延迟一日,买受人应按逾期未交款的万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

7、出卖人为买受人按揭贷款提供保证担保期间,如因买受人逾期归还按揭贷款本息而导致出卖人承担了相应的保证责任,即出卖人代买受人偿付银行贷款本息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买受人向出卖人偿还代偿本息,并按照出卖人代偿付金额的1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给出卖人造成的其他损失,应予另行赔偿。

8、出卖人根据上述约定解除合同时,本合同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买受人后自动解除,出卖人有权将该房产另行转卖。

第四条、对本合同第八天补充如下:

1、该条所指的:“特殊原因”,除包括人力不可抗拒的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外,还包括如下:

(1)市政等相关部门原因引起的延误,如线路、水管检修改扩建或突发故障等而造成停水、停电等情况造成无法正常施工。

(2)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法规、规章、命令、文件或市政建等而引起的延误(如外事活动、交通管制、文明城创建活动等)。

(3)施工期间遇到昼夜降雨超过60mm,或遇到6级以上(含6级)强风或5级以上(含5级)地震的。

(4)非出卖人原因而引起的出入道路受阻、主要设备故障等造成施工受阻。

(5)任何其他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该房屋交付时,如存在局部瑕疵(不影响该房屋的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双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该房屋交付手续,出卖人承担保修责任并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如买受人因此不与出卖人办理该房屋的交付手续,则出卖人无需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

2、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指在签署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及后果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事件;如果该不可抗力事件为众所周知或已经通过相关媒介予以宣传、报道,则出卖人无须承担本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第1项的告知义务。

3、如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殊原因”,出卖人可凭三明市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或该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装潢或建筑本项目的其他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在交房时据实予以延期。

第五条、关于公共配套、基础设施的承诺。

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第2、3项约定的公共配套、基础设施未能在出卖人承诺的期限内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在分清责任后按以下方式处理:

1、属于出卖人原因的,出卖人提供临时供水、供电,水电费按相关部门的正常标准收费,并敦促相关部门尽快处理。

2、不属于出卖人的原因,则出卖人有义务及时告知买受人未能达到使用条件的原因,并尽力配合解决,但不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不属于出卖人的原因,是指出卖人已经与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信等相关单位签订相应施工合同,并按合同履行了相应的付款义务,但相关单位没有如约履行义务的情况。

第六条、关于合同第九条之补充

1、在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或银行按揭手续未办理完毕前,出卖人有权拒绝向买受人交付房产且不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2、本合同项下的房产具备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时,出卖人按买受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联系地址、联系人以及书面方式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与

出卖人办理房产的交接手续。

第七条、关于合同第十条之补充

1、购房合同第十条第一款中“商品房质量”是指签订购房合同时根据设计已经确定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

2、购房合同第十条第一款中“使用功能”是指按购房合同第三条第三款约定的商品房用途应当具备的常规使用功能。买受人认同,在商品房施工中,出卖人有权变更商品房的管、线走向和位置;厨房和卫生间内的布局和器具的位置等。此变更出卖人无按《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十条的约定通知买受人,买受人也不享有该条规定的决定退房的权利。

3、因市政规划变化、消防等其他非出卖人的原因所做的设计变更,买受人无权选择解除合同,出卖人亦不再通知买受人。

4、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无权选择解除合同。

5、约定范围外的项目其它部分规划设计变更不影响合同履行。

第八条、关于合同第十一条之补充

1、交房时,出卖人应同时向买受人交付《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

2、合同双方当事人均需保证本合约中所填写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代理人等内容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必须于变更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因此引起的无法及时通知的责任由自己承担。

3、本合约中提及的通知均以书面按买受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地址通知,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传真、登报、挂号信、特快专递等文书、文件,如果书面通知以挂号信、邮政快递的方式送达买受人确认地址的,则通知时间以落地邮戳为准,有争议的情况下以寄出时间加上合理的在途时间推定;如果书面通知直接送达对方的,则通知时间以对方签收为准。如果买受人拒收或因买受人的原因造成无法达送,致使邮件遭退回的均以邮局第一次投递日为出卖人依合约履行了通知义务。

4、出卖人同时有权在《三明日报》刊登《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提及的通知。自出卖人的通知登报之日的第三日起视为该通知已送达买受人。

5、买受人应按出卖人发出的房产交接通知规定的时间,亲自或经公证委托代理人持有有关文件前往指定地点办理交接手续。代理人需在办理房产交接时,将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交予出卖人,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与该代理人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如买受人未能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到出卖人指定地点办理交接房产手续,则自房产交接通知规定或交房公告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即视为买受人对该商品房及一切所属设施均无异议并同意接收该房产,商品房交接手续即视为办理完毕,保修期即开始计算。买受人应承担交房后应缴交的物业管理费、房屋公共维修金、公摊水电费、滞纳金等相关费用并承担相应风险,同时出卖人可自期满次日起每日按总房价的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收取保管费。若买受人向出卖人提出提前交房的申请,经出卖人审批同意的,则买受人应自实际收房之日起缴交物业管理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6、自签署商品房交付凭证或交接钥匙时起,或根据本补充协议视为买受人接收商品房之日起,与商品房有关的全部费用及风险转移由买受人承担。

7、买受人未能按时缴清购房款和银行按揭款出卖人有权暂时不将房产权移交给买受人。期间买受人仍须按规定承担物业管理费,出卖人可每天按总房款的万分之一收取保管费。因买受人逾期未偿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而导致银行要求出卖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将买受人所购房产另售他人。

第九条、合同第十四条补充如下:

1、若买受人书面委托出卖人代办房屋权属登记,则买受人应在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办理产权登记所应缴纳的税费等款项目交由出卖人代缴,并提供应由买受人提供的所需资料。若逾期造成迟延办理证件手续的由买受人承担逾期办证所涉及的全部法律责

任。

2、双方同意合同第十四条关于产权登记条款约定补充为:出卖人应及时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鉴于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的预登记”及“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办理产权证”,因本项目建筑面积大,相关资料一时无法收集齐全及其它不属于出卖人主观原因和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周期长,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最长时间为: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

3、若因政府政策变化、法律法规变化,或者政府主管机关、测量机构原因,或者政府部门对验收及市政配套安装之延误等非出卖人可预见、控制的原因导致出卖人无法在前述期限内完成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出卖人不承担相关责任。因买受人的原因造成不能办理或不能及时办理房地产权属初始登记,买受人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其他约定

1、出卖人已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买受人同意购买该商品房。与商品房所属房地产建设项目相关的任何广告宣传,不作为出卖人对商品房状况的承诺;如广告宣传与商品房交付时的实际状况有别,则以最终商品房交付时的现状为准。本合同中所定的房号是根据政府有关批文而确定的,最后的门牌号以民政机关核定为准。

2、买受人根据本合同或法律规定享有解除合同之权利时,应自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出卖人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书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逾期未向出卖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书的,则视为买受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本合同继续履行。

3、当商品房交付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差异且达到合同约定买受人退房的条件时,买受人有权在出卖人的通知送达后15日内决定是否退房,如买受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将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则视为买受人接受该房产。

4、当买受人根据合同规定提出退房要求及解除合同时,若已办理户口的,须由买受人自行将已办户口迁回原籍后方可退房,以确保该商品房的户口指标在解除该合同后可再行使用;若买受人因为购买该商品房使自己或他人的户口迁入该商品房,则在本合同确定解除后30日内,买受人负责将该户口迁回原迁出地,以确保该商品房在解除本合同后可以让新的购买人迁入使用;如买受人逾期未办理或未办理完成的,除应继续办理之外,每逾期一天,买受人按合同总房价款的0.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出卖人解除合同时,买受人应按照出卖人通知时间和要求到登记机关办理撤销备案手续,并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返还出卖人,否则,每逾期一天,买受人应按合同总房价款的0.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在双方办理完毕撤销手续及买受人将合同文本和相关资料返还出卖人之日起30日内在按合同扣除相应款项后,余款无息返还买受人。

本合同解除后如果出卖人已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买受人应在合同解除后十日内将该商品房恢复至交付时的状态交还出卖人,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若房屋已装修,出卖人不承担装修费用或损失;如果已办理销售备案登记或买受人名下的房产证已在办理中,双方应在合同解除后10日内共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撤销销售备案登记或撤回房产证的申办手续,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出卖人在买受人全部履行完前述约定的义务后将房价款依约退还买受人。

5、若因买受人原因引起退房时,买受人应承担合同注销的所有手续费用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出卖人有权决定是否取消给予买受人的全部或部分优惠。

6、买受人退房时,若买受人办理按揭贷款,则买受人应先行与银行解除按揭关系。

7、买卖双方的一切权利、义务以法律、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为准。双方在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以外明示不属于交付标准或交易条件的,不构成合同内容,双方不受其约束。

8、本补充条款与主合同条款内容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补充条款内容为准。在签订《商品房

买卖合同》前,买受人已对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条款认真阅读、出卖人已应买受人要求对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进行了充分说明,买受人表示充分理解,并同意遵守。

第十一条、本协议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有相悖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月

4.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篇四

1、外墙部分:墙面:外墙面砖

2、门厅:单元入户门厅装饰

3、消防疏散楼梯:疏散楼梯梯道地面为水泥砂浆压光。

二、关于买卖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的补充约定买受人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

(一)、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采取一次性方式付款,该套商品房总价为 元,计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买受人须于买卖合同签订当日内付清总房款即人民币 元,计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二)、按揭付款(含公积金付款):

1、买受人采取按揭付款方式付款的,应了解与申请住房贷款相关的全部事宜并确定符合办理贷款的条件,亦愿意无条件配合银行等相关单位办理贷款手续。

2、该套商品房总价为 元,计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1)、买卖合同签订当日内,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人民币 元,计入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其余购房款人民币 元,计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由买受人向 申请 年按揭贷款。买受人应在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后五日内,备齐按揭资料,到买卖合同约定的银行办理按揭手续,买受人应无条件配合银行等相关单位办理按揭手续。如非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未在五日内备齐按揭资料到买卖合同约定的银行办理按揭手续,从第十日起,买受人应按按揭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一/每天,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如买受人逾期三十日仍未向银行备齐按揭资料到买卖合同约定的银行办理按揭手续,则出卖人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有权另行处理该房屋,同时买受人按总房款的百分之八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从买受人已付房款总扣除,剩余房款无息退还买受人。反之,如因出卖人原因未在五日内备齐按揭资料到买卖合同约定的银行办理按揭手续,从第十日起,出卖人应按按揭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一/每天,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如出卖人逾期三十日仍未向银行备齐按揭资料到买卖合同约定的银行办理按揭手续,则买受人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同时出卖人按总房款的百分之八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是否获取银行贷款及贷款比例和年限以银行最后通知(或批复)为准。

(1)、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额度与买受人申请的额度不一致,则买受人应在银行的通知(或批复)确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应补缴的款项向出卖人付清。如非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未在七日内向出卖人缴清应补交的房款,从第八日起,买受人应按按揭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一/每天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如买受人逾期三十日仍未缴清应补交的购房款,则出卖人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并有权另行处理该房屋,同时买受人按总房款的百分之八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从买受人已付房款总扣除,剩余房款无息退还买受人。

(2)、如银行不同意贷款给买受人,则买受人应在银行的通知(或批复)确定之日起的十日内,将按揭贷款额一次性向出卖人付清。如非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未在十日内付清按揭贷款额(即应付房款)的,从十一日起,买受人应按应付房款总额的万分之一/每天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如买受人逾期30日仍未付清应付房款,则出卖人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并有权另行处理该房屋,同时买受人按总房款的百分之八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从买受人已付房款中扣除,剩余房款无息退还买受人。

(3)、属于按揭贷款客户的,双方约定买卖合同的备案时限从贷款银行正式审定并批准买受人符合贷款条件之日起30日内;如贷款银行审定买受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买受人又不选择其他付款方式履行付款义务的,出卖人不承担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买卖合同备案的责任。因买受人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批准或买受人拒绝、延迟提交办理贷款相关资料。以及其他不能归因于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未能进行备案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4、若买受人未按与银行的贷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导致出卖人作为买受人的担保人向银行承担担保责任的,给出卖人造成损失及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的代理费用等)均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买受人追偿。买受人必须在出卖人发出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偿清出卖人代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滞纳金等),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卖人支付代还款项代垫期间的利息,以及代还金额 %的违约金。

如买受人在出卖人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仍不向出卖人清偿债务并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同时买受人应按总房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三、免责条款

1、出卖人免责条款:法定不可抗力因素。

2、买受人免责条款:法定不可抗力因素。

四、关于买卖合同第十一条交付条件的补充约定

房屋符合买卖合同规定的交付条件,买受人不得以房屋存在瑕疵拒绝办理接房手续,否则视为出卖人已按约定完成交房。对于房屋的瑕疵,出卖人应当于买受人通知之日起限期60日内负责整改并承担相应整改费用。

五、关于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的补充约定

1、买受人须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办理房屋交接手续,非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的交付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付责任,视为出卖人已向买受人交付该房屋,该房屋的毁损灭失及保管等风险责任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日之次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不向出卖人主张任何权利,质保期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日之次日起计算,买受人至此时间开始承担物业服务等费用。

2、如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买受人尚有应付款或违约金未付清的,出卖人有权拒绝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此时,房屋实际支付日期相应顺延,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办理交付手续。但该房屋的损毁、灭失风险及应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等因该房屋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应自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付清应付款或违约金后,仍视为该房屋已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前交付。

六、关于买卖合同第二十条的补充约定

1、因买受人或法定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出卖人延期交房的,则办理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及分户房屋所有权证时间相应顺延。

2、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合同项下商品房的权属转移登记及买受人商品房抵押贷款的他项权利登记时应无条件配合出卖人、贷款银行办理,上述委托为无偿委托。

3、买受人须出具办理上述事项的委托书并全力配合出卖人开展办证工作。

4、在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期限届满前,买受人须主动向出卖人提交相关资料,支付按政策规定应由买受人承担的专项维修资金和办理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所需的各种税、费并提供全部代办资料。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买受人提出的交付商品房的请求,同时不能及时办理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5、出卖人在买受人交清全部有效资料、税、费并办理完毕商品房面积补差手续、商品房验收交付手续后的 日内,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在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完毕后的 个月内为买受人提供应由出卖人提供的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资料。

5.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分栏1 篇五

一,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重大事项的通知(如交房通知办证过程中的通知等),出卖人均以《平凉日报》刊登公告为送达时间,电话通知为辅。

二、如买受人未按出卖人上述通知办理相关手续,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不予承担。

三、出卖人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需由买受人承担的契税(暂征收标准为1.5%),买受人应在本商品房交付使用前一次性缴纳,否则,出卖人不再给买受人办理房产证。由此造成房产证的逾期办理责任,出卖人不予承担。

四、根据建设部、财政部颁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买受人在入住前需按售价的2%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否则,出卖人不再继续给买受人办理房产证,由此造成房产证的逾期办理责任,出卖人不予承担。

五、买受方接受该商品房时,应向出卖方交付装修保证金,在该商品房交工验收后的两个月之内铺贴完地板砖的,装修保证金按每平米10元收取,否则按5000元收取。严禁买受人改变原建筑结构(包括梁、板、柱、墙)及使用性质,否则后果自负。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拆除、改变原水暖电等设备管线,自行处理装修垃圾;装修完工后,经物业管理单位检查,如有违章装修或造成自身及他人房屋渗、漏、堵、损坏等情况,按损失大小赔偿。赔偿费从装修保证金中扣除,长退短补;如经核实无违章装修行为,应在装修完工后立即退还装修保证金。

六、为保护楼屋面,任何人不得随意上楼屋面,需要架设太阳能的住户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架设,住户不能擅自架设太阳能。每幢楼由一家太阳能热水器供应商确保屋顶并缴纳押金后方可架设,费用另行计算。

七、若买受人在中途变卖自己的商品房,或者变更房屋所有人姓名,因出卖人已向主管部门登记而无法受理,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不能改变,并承担相关责任,只有买受人通过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相关过产手续,出卖人方可认可,并提供物业服务。

八、房屋交工之日起,物业公司就开始物业管理,买受人必须遵守各项物业管理条例,产生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按照物业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按有关规定,未入住(含未领取钥匙的)同样承担物业费。

九、小区的地下车库、幼儿园,等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属出卖人所有。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条款

一,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重大事项的通知(如交房通知办证过程中的通知等),出卖人均以《平凉日报》刊登公告为送达时间,电话通知为辅。

二、如买受人未按出卖人上述通知办理相关手续,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不予承担。

三、出卖人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需由买受人承担的契税(暂征收标准为1.5%),买受人应在本商品房交付使用前一次性缴纳,否则,出卖人不再给买受人办理房产证。由此造成房产证的逾期办理责任,出卖人不予承担。

四、根据建设部、财政部颁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买受人在入住前需按售价的2%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否则,出卖人不再继续给买受人办理房产证,由此造成房产证的逾期办理责任,出卖人不予承担。

五、买受方接受该商品房时,应向出卖方交付装修保证金,在该商品房交工验收后的两个月之内铺贴完地板砖的,装修保证金按每平米10元收取,否则按5000元收取。严禁买受人改变原建筑结构(包括梁、板、柱、墙)及使用性质,否则后果自负。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拆除、改变原水暖电等设备管线,自行处理装修垃圾;装修完工后,经物业管理单位检查,如有违章装修或造成自身及他人房屋渗、漏、堵、损坏等情况,按损失大小赔偿。赔偿费从装修保证金中扣除,长退短补;如经核实无违章装修行为,应在装修完工后立即退还装修保证金。

六、为保护楼屋面,任何人不得随意上楼屋面,需要架设太阳能的住户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架设,住户不能擅自架设太阳能。每幢楼由一家太阳能热水器供应商确保屋顶并缴纳押金后方可架设,费用另行计算。

七、若买受人在中途变卖自己的商品房,或者变更房屋所有人姓名,因出卖人已向主管部门登记而无法受理,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不能改变,并承担相关责任,只有买受人通过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相关过产手续,出卖人方可认可,并提供物业服务。

八、房屋交工之日起,物业公司就开始物业管理,买受人必须遵守各项物业管理条例,产生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按照物业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按有关规定,未入住(含未领取钥匙的)同样承担物业费。

6.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篇六

房屋买卖双方就《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尽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市政府配套设施批准与安装的延误。

(5)因为中、大雨、大风、雪、洪、震等恶劣天气、自然灾害影响施工进度。

(6)买受人未付清全部房款及物业维修基金、代收代缴费用等费用,以及因买受人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法如期交房。

2、本合同

(一)、按照合同约定买受人享有解除合同权利时,必须配合出卖人办理以下手续,否则出卖人有权不解除该合同且不退还全部已付房款:

1、购房合同已经在房管部门备案的,必须经房管部门批准解除备案;

2、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和房屋抵押手续的,买受人必须解除按揭贷款和房屋抵押手续。

3、办理了契税相关手续的,买受人必须解除契税的相关手续;

4、买受人必须解除与该商品房相关的其他手续。

(二)、合同解除后出卖人退还的款项仅指购房款,不含政府部门已经收取的其他与该商品方相关的款项,买受人与产权共有人需亲自到现场并提供有效资料,否则不能解除合同和退房,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7.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篇七

甲方(卖方):德州丽景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关于买卖合同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约定

买受人同意在小区业主委员会选定物业管理机构前,由出卖人或出卖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为其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自愿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见合同附件)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第二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中的第________种,作为付款方式:

(一)、一次性付款:

乙方于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支付定金 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元整,余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元整,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分期付款:

乙方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支付定金: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元整,于_______ 年 _____月_____日付至总房款的50% ,即:____________(人民币)元整;于主体10层封顶前付至总房款的80% ,即: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元整,余款于主体封顶前付清。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元整。

(三)、按揭贷款:

乙方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支付定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元整,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支付首付款余款: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元整,余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元整,办理银行按揭。

第三条、办理房产证的约定

房产证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全力配合,办理房产证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一)合同第十六条出卖人在办理产权证书方面的责任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办证期限届满前向房产登记机关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竣工图纸、总平面图和有关证明材料,对于买受人自行办理产权证书按约定予以配合,对于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为办理的按约定履行代办义务。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办证期限届满前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的致使产权证书没有按时办理的,按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处理。出卖人履行了上述义务,因非出卖人的原因产权证书没有办理的,出卖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二)关于办理房产证办理方式的约定:

除本条第(三)款约定外,乙方可以自行办理房产证,也可委托甲方代为办理。乙方自行办理产权证书的,除乙方未按合同约定足额付清房款之外,甲方应

当予以配合。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办理的,应在房屋交付前按照以下约定向甲方提供资料、填写文件、交纳费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代为办理房产证。

1、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甲方办理房产证的委托书、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按规定填写《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缴交约定书》、《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表》、《商品房购房证明书》,并签字按手印。

3、如果还需提供或填写其他资料,由甲方另行通知。乙方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予以办理。

4、向甲方按国家规定交纳契税、维修基金、抵押登记费、产权登记费等办理房产证的费用,由甲方代为向有关部门缴纳。

(三)关于采取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的乙方办理房产证的约定

采取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的买受人的房产证一律须由出卖人代为办理,并按下列约定处理:

1、按本条第(二)款约定提供资料、填写文件、交纳费用。其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解除、撤销由甲方代为办理房产证的委托。

2、由于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或房屋他项权利证书的,且乙方又不能向按揭银行提供其他能够替代甲方担保责任的担保方式,致使如不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的担保责任就不能解除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按照房屋总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1)乙方不提供办理房产证所需要的各项资料的;

(2)乙方不交纳办理房产证所需要的各项费用的;

(3)乙方提供的办理房产证的资料不完整并拒绝补齐的;

(4)乙方提供的办理房产证的资料不真实并拒绝更正的;

(5)乙方逾期30日不能提供完整的办证所需全部资料或足额交纳费用的;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单方解除、撤销由甲方为乙方代为办理房产证得委托的;

(7)其他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或房屋他项权利证书的情形。

第四条、办理土地证的约定

土地证可由乙方协助办理,也可由乙方自行办理。由甲方协助办理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_7日内_交纳相关费用,并按下列约定向甲方提供资料、填写文件、交纳费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协助办理。

1、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契税发票复印件。

2、按规定填写或签字的文件:委托甲方办理土地证的委托书、宗地图、土地登记申请表、办理土地证的协议书、地籍调查表。

3、如果还需提供或填写其他资料,由甲方另行通知。乙方在收到通知之日起_7日内_予以办理。

第五条、办理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公积金贷款的约定

乙方可自行办理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公积金贷款手续(以下简称“贷款手续”),也可委托甲方代为办理。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办理的,按照下列约定处理: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代为办理贷款手续的委托书;

2、乙方同意将其房屋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贷款;

3、乙方同意甲方将其房屋产权证书转交贷款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按照《购房意向书》约定的时间提供相应的资料;

4、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贷款银行或公积金管理机构未批准贷款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或贷款银行通知后_5个工作日_内按本合同约定价格足额补交全部购房款。否则,视为乙方逾期付款,由乙方按照本合同关于逾期付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齐全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所需要资料;

(2)乙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齐全;

(3)乙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4)其他因乙方原因导致贷款银行未批准贷款或者不能按时、足额发放贷款的情形。

5、办理贷款手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约定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房屋价款的,按照下列方式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付款时间在__三十日__以内(含三十日)的,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之日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乙方每延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额__万分之贰__的违约金,本合同继续履行。

2、乙方逾期付款时间超过__三十日__(不含三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______日内按照房屋总价款的__5%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乙方未按时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已付房款中直接扣除。

(2)甲方不解除合同的,本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之日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逾期付款额__万分之贰___的违约金。

3、(若该项目不能办理„„)因乙方原因导致银行或公积金管理机构未能批准贷款申请,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或贷款银行通知后_五个工作日_内付清全部购房款,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双方约定按下列方式处理:

(1)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按照房屋总价款_5%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乙方未按时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已付房款中直接扣除。

(2)甲方不解除合同的,本合同继续履行。自乙方应付清全部购房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逾期付款额_万分之贰__的违约金。

4、如银行实际发放贷款的数额低于乙方申请贷款的数额,差额部分由乙方自银行发放贷款之日起_五个工作日_内付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双方约定按下列方式处理:

(1)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按照房屋总价款_5%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乙方未按时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已付房款中直接扣除。

如乙方委托甲方办理贷款手续并已交纳房屋价款_5%_的保证金的,已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2)甲方不解除合同的,本合同继续履行。自乙方应付清购房余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逾期付款额_万分之贰_的违约金。

第七条、交房的约定(还有预期办证)

在房屋具备交房条件时,甲方通知乙方办理交房手续,乙方在收到通知后_7日内_未到甲方处办理交房手续的,视为房屋已经交付。乙方自收到通知后_第8日_起,应按相关法律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等有关费用,并承担该房屋灭失、毁损的风险。

第八条、乙方通讯(信)方式的约定

乙方承诺本合同记载的乙方的地址、联系电话真实,且是现阶段其实际居住场所和实际使用的电话,并承诺在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动时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本合同记载的或甲方原来知道的地址、电话通知乙方,导致乙方不能收到甲方通知的,视为甲方已履行通知义务,乙方应按照收到甲方通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房屋装修的约定

未经物业公司同意,乙方不得在房屋外部搭建任何设施。

乙方如对房屋进行内外装饰、装修,其装饰、装修方案应事先取得物业公司的同意,交纳保证金。乙方装修不得损坏公共道路、设施、设备,且外部装饰装修的工程做法与风格应与小区整体风格保持一致,并且不得对其他业主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条、公共设施权属及维护的约定(车位、广告位约定)

1、关于庭院内行道树约定:

乙方房屋主入户门到行车道两侧的开放式庭院以及位于相邻物业分界线或分界线的延长线上范围内的树木,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更新、移栽、砍伐、毀损该树木,亦不得改变宗地的现状。树木及宗地的维护养护委托物业公司统一负责。

2、公共照明及其他公共设施、设备

庭院中的公共照明及其他公共设施、设备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变动。乙方对于公共照明及其他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工作负有协助义务。第十一条、房屋保修的约定

1、若乙方接到《入住通知书》后长期闲置该房屋达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屋面露台、阳台毛地面因阳光曝晒、冻裂、物体击撞等原因发生的自然损坏、内外墙装饰面因温度效应导致涨缩裂缝、给水系统受冻损坏、雨水口堵塞或积雪过厚(超过门槛)导致渗漏以及因此引发的自己损失扩大的,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他人的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在质量保修期内,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发生损坏并且属于甲方保修义务的,乙方应自损坏发生后三日内通知甲方;发生漏电、漏水、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因乙方原因没有及时通知甲方导致损失扩大的,就损失扩大部分甲方不承担保修、赔偿等责任。

3、乙方未经甲方或物业公司同意擅自实施改变房屋用途或者对房屋装饰、装修、改造、搭建等行为的,甲方不承担保修责任,由此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4、因乙方的本条1、2、3款约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致使甲方承担了法律责任的,甲方在承担责任范围内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十二条、退款手续的约定

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在乙方全部支付完毕购房款后退还给乙方。

第十三条、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一)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暴风、暴雨、雪灾、冰雹、酸雨、冰冻、旱灾、洪水、闪电、雷击、火山爆发、地震、地陷、地裂、山崩、山体滑坡、泥石流、疫情等自然灾害;

2、政府征收、征用、拆迁、政府监管、交通管制、立法、司法、执法等国家、政府行为;

3、战争、暴动、骚乱、**、恐怖活动、罢工、群体性事件、戒严、军管等社会异常事件;

4、停水、停电、停暖、停气等突发事件。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房屋迟延交付,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给乙方的,自应交付之日起,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不可抗力导致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四)政府对房屋贷款政策、利率的调整,不构成不可抗力。

甲方:乙方:

8.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篇八

甲方(出售方): 证件号码: 乙方(买受方): 证件号码:

为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就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于 年 月达成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出售方将其家庭位于 的房屋 套出售给乙方,房屋转让总价为 万元(人民币)。甲乙双方均承认该合同内容合法有效,约定对合同效力不存在争议。

第二条 双方合同签订之后至该房屋登记至乙方名下之前,甲方不得再对该房屋进行任何处分。

第三条 双方认可,在合同签订之后至该房屋登记至乙方名下之前,该房屋价值变化属于双方可以预见的范围。双方同意按照 年 月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第四条 双方约定,甲方须充分协助乙方取得房产证、国土证等权证,在办理相关权证过程中提供申办的相应材料。如甲方在接到通知之后不及时提供申办权证的相应材料,视为甲方拖延申办房产证,应承担迟延履行违约责任。

第五条 甲乙双方此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以及对同一事项的约定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六条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章):地 址: 电

话: 日

期:

乙方(签章):地 址: 电

话: 日

9.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篇九

第一条 协议各方(三方指甲、乙、丙三方)

出卖方(甲方):

买受方(乙方):

中介方(丙方):

第二条 本协议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合同》的补充协议,为《房屋买卖定金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本协议为《房屋买卖定金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不能成立或被依法撤销或被房地产主管部门驳回,则从合同自始无效。

第四条 本协议所称房屋位于***小区***栋****室×××之房产。

第五条 甲方保证:在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合同》前,已向乙方说明、告知全部甲方已知或应知的有关所交易房屋的重要信息,并保证其真实、准确、有效,且未隐瞒任何可能侵犯乙方权益的、可能减损房屋价值的事实资料。

第六条 丙方保证:在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合同》前,已向乙方说明、告知全部丙方已知或应知的有关所交易房屋的重要信息,并保证其真实、准确、有效,且不存在隐瞒可能侵犯乙方权益的、可能减损房屋价值的事实资料。

第七条 因甲方的信息优势,甲方保证,所提供房屋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保证房屋不存在可能影响居住的住宅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房屋顶棚无水渍、厨房及厕所防水良好、上下水管与地板结合处无漏水、渗水;房屋内部、外墙无裂缝;外墙无渗水等。若在买卖成交后半年内出现影响居住的房屋质量问题,乙方可要求甲方修复房屋,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甲方保证:在该项房产上不存在中国民俗文化中的不吉利事项,如居住人非正常死亡、事故频发等因素。

第九条 除其它合同载明的房屋情况,甲方和丙方向乙方说明,房屋用地为(住宅、工业、商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年,始于×××年。房屋建成年份为××年,使用年限为国家规定的房屋使用寿命。若因甲方或丙方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乙方不了解房屋真实的剩余土地年限或房屋使用寿命而促成买卖的,出卖方需赔偿乙方,丙方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条 交房: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于×××年×××月____日前向乙方交房,交房须履行交钥匙手续,并保证房屋内居住人员不再滞留。若因甲方未按时交房或房屋内仍有人员滞留而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乙方有权要求停止交易,之前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支出。包括乙方给丙方应支付的中介费、停止交易产生的违约费,及乙方支付的房屋评估费和×××万首付款。

第十一条 乙方保证:交房后,立即办理房产证抵押申请贷款手续,由银行放贷后直接转入甲方账户。若甲方交房并保证无人员滞留后,乙方两日内未办理房产证抵押申请贷款手续,甲方有权提出赔偿。

第十二条 甲方保证其出售该房产的行为已取得其它权利人或共有人或优先权利人的同意,若因甲方未取得上述权利人同意而擅自出售导致合同不能成立的,甲方须双倍返还定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 交房前,甲方须结清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有线电视、宽带、电话等费用,缴清公共维修基金、月付的公共维修费及其它国家有关部门、业主组织或业主公约规定的费用并提供以交房前为截止日期的费用单据。

第十四条 甲方保证第四条所述房屋不存在抵押、质押、担保、涉及诉讼、其它权利主张等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的事项。

第十五条 该房过户后一星期内甲方应迁出位于该房产之上的全部户口,并有义务协助乙方

办理煤气、有线电视、宽带、电话、公共维修基金专户、物业管理等应由新业主承继的权利的过户手续,并转交所交易房产原有的房屋结构图、原始买卖合同、水电装修路线图等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丙方为本次交易的居间方,承担为甲方、乙方代办各种非本人必须到场的有关手续的义务。产权变更及相关手续办理应在签署《房屋买卖定金合同》30天内完结。未能及时按时完结的,甲方和乙方均有权要求赔偿,计算方法为每拖延壹日赔偿人币100元,直至丙方收取的佣金被扣完为止。本条款不影响其它因违约过失产生的赔偿要求。

第十七条 若本交易房屋不能办理石河子市土地房屋权证,或办理的费用超过原约定的范围,则乙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要求甲方、丙方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要求赔偿,赔偿违约金为5000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 双方、甲方与丙方或合同三方签署的本协议、任何书面协议显失公平或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条款自始无效。

第十九条 本合同若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议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地为房屋所在地法院。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其它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字):身份证号:

乙方(签字):身份证号:

丙方(签字盖章):身份证号:

10.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篇十

甲方(出卖人):(营业执照号)

乙方(买受人):(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于二〇一二年月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网上备案号详见附表),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甲、乙双方就该合同达成如下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仅对住房合同有效,与营业房合同无关):

一、关于商品房买卖价格的说明

鉴于乙方购房数量较大,且为一次性付款,双方商定乙方此次向甲方所购房产的实际价格按以下方式计算:

按照套内面积1500元/平方米的均价执行。

乙方总计应向甲方支付购房款人民币230万元,大写:贰佰叁十万元整。乙方应当在甲方完成网上备案后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向甲方支付购房款,逾期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及主合同,乙方应当在解除后五个工作日内积极配合甲方完成撤销备案手续。

二、关于有关税费的承担

解除、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证书所涉及乙方和甲方所应缴纳的全部税、费及维修基金,概由甲方承担。

三、特别约定:

甲方承诺,在签署本协议时已经充分了解所售房产周边房价,本协议售房价格是甲方综合考虑的结果,甲方自愿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权利,不提出变更或撤销本协议。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协议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条款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协议约定为主。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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