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裁员流程(共10篇)
1.经济性裁员流程 篇一
【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部发[1994]447号
【发布日期】1994-11-14 【生效日期】1995-01-01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47号)
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指导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裁减人员权利,我们在征求各地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第一条 为指导用人单位依法正确行使裁减人员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第三条 第四条 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应为被裁减的人员提供培训或就业帮助。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对于被裁减而失业的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可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机构登记,申领失业救济金。
第七条
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数量、时间、条件以及优先录用人员的情况。
第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应工会或职工对裁员提出的合理意见,用人单位应认真听取。依法制止和纠正。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裁减人员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第十条 因裁减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应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经济性裁员流程 篇二
关键词:经济性裁员;立法现状;问题;完善方案
一、经济性裁员概述
经济性裁员是指因经济性原因,使企业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而难以正常经营的状况下,企业通过裁员从而达到增效目的的行为,它不仅是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发展需求,更关乎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国家通过立法对之加以规范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我国经济性裁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被裁减人员的标准不明确
裁员应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工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以及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和家庭负担等,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仅以否定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六类禁裁人员,未从正面给出被裁减人员的具体标准,且该法第四十一条也未规定三类优先留用人员留用时的先后顺序,这就给用人单位提供了滥用权力的空间,对在职员工来说,被裁人员的标准不定,就如同不定时炸弹,为防止被裁就要更努力地工作,提高劳动技能,还不敢开口要求加工资。最终,在业工人为减少贫困,就得多受劳动折磨;失业工人不受劳动折磨了,却要受贫困增大的折磨。
2.对被裁人员再就业培训的规定有所欠缺
企业自我改革后,它对招用人员的素质要求势必会更高,若无进一步的培训,被裁减人员可能难以满足企业重新招用人员时的需求,所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被裁人员6个月内被优先招用的权利中要达到“同等条件”还是需要通过再就业培训来提供一定的技术支持的,而《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中的“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应为被裁减的人员提供培训或就业帮助”事实上所起的作用很有限。
3.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的干预力度不足
据法律对经济性裁员有关程序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对裁员方案仅负责听取报告和提出意见,工会对企业的经济性裁员方案也只有提出意见的权利,法律未规定企业不听从二者意见的法律后果及责任。实际上,并非每个企业都有工会,即使有,工会也和企业有着牵连性,如:工会中的部分成员是从企业人员中任用的,尤其在经济上,工会对企业的依附性较大,经费得由企业划拨,所以当发生劳资纠纷时很难超越自身厉害关系去全力维护劳动者的利益。
三、对完善我国经济性裁员制度的建议
1.明确被裁人员标准
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被裁减人员的标准是关乎职工是否会失业的问题,当然也属于该款“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故此,制定明确的裁员标准,应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进行平等且充分地协商,可以借鉴法国的做法,考虑社会因素,使裁员更符合社会的选择和要求,维护社会的稳定。鉴于劳动者个体的差异,劳动立法还需对特殊的劳动者进行特殊保护以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企业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要注重劳动者个体差异,避免“一刀切”,这是明确裁员标准时应注意的问题。
2.完善对被裁减人员再就业培训的保护措施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中虽无与“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应为被裁减的人员提供培训或就业帮助”相应的关于企业违反该条的责任规定,但考虑到企业为劳动者交纳的部分失业保险金可用于补贴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的再就业培训,若再强制规定企业专门为被裁减人员的再就业培训买单似乎有些不合理。所以劳动者的再就业培训可以依靠地方政府、企业和劳动者三者结合,成立再就业培训基金,即地方财政可以规定划拨出固定的资金数额,给失业劳动者提供再就业培训的最低费用保障,同时对劳动者加强普及关于再就业培训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劳动者“防患于未然”的意识,鼓励其于在职期间在有能力的情况下,交纳部分资金以充实再就业培训基金,对于企业,仍规定其有能力而为之,使被裁减人员获得再就业培训基金和部分失业保险金的双重保障。
3.加强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的干预力度
3.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操作技巧 篇三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 胡燕来 所属栏目:企业裁员安置
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操作技巧 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程序 , 要求裁减人员达到 20 人以上或者虽然不足 20 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 10% 以上。在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
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操作技巧
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程序,要求裁减人员达到20人以上或者虽然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在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关于经济性裁员的人数标准只规定了5O人。但在全文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过程中,不少意见认为规定一个固定数不全面,有些企业规模较小,一次性裁减15人对企业和职工来讲就是一件很大的事情,建议在规定一个固定数的同时再规定一个比例。因此裁减人数有两个相对的标准:20人以上或者不足2O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
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性裁员数量的限制,有的用人单位分批多次裁员,每次裁员人数既不超过20人,也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10%。同时,用人单位还以《劳动合同法》第硐条未对这种裁员的经济补偿做出具体规定为由,不给职工任何经济补偿。这种操作是否合法?从表面上看,上述做法与《劳动合同法》并无冲突。但笔者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关于无过失性辞退规定的第3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其范围已经涵盖了《劳动合同法》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情形。用人单位实施上述辞退行为不能满足经济性裁员的数量要求,即应认定为无过失性辞退。上述用人单位除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们条的规定履行提前30日通知义务或支付提前通知替代金方为合法。
4.关于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汇总 篇四
在金融危机之下,企业集体裁员屡见不鲜。经济性裁员就是企业单方与劳动者集体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企业如果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虽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来进行操作。
一、经济性裁员的许可条件和禁止条件
案例1:小李自毕业后,一直工作于上海某外资企业,任人事助理职位。2008年5月小李向公司递交了产假申请,公司也同意小李在家休3个月的产假。2008年起,该外资企业经济效益持续亏损。经公司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裁员增效,计划裁减30名员工,正在休产假的小李也在被裁的名单中。
(一)经济性裁员的许可条件
经济性裁员的许可条件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裁员之情形。现行法律主要规定了四种情形: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重整,是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债能力,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直接进行重整,或在破产申请后进行重整。此时企业可以不经破产申请而直接申请重整,也可以在提出破产申请后申请重整。重整可以由债权人提出,也可以由债务人提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劳动合同法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没有详细详细其标准,具体执行时可以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注意的是,当企业发生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时,并不因此当然的符合经济性裁员的许可条件,此时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裁员,应当先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才可以裁员。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此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准备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数量在20人一下或少于全部员工的10%,则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有关规定操作。
上述裁员的四种情形,可以概括为两类。一类是企业发生严重困难、已经难以为继,前两种情形即属于这一类;另一类是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了情势变更,后两种情形即属于这一类,同时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两种经济性裁员的许可情形。
(二)经济性裁员的禁止条件
为了加大对劳动群体中处于明显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保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六类人员不得列为经济性裁员范围,包括:
1.)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此时,企业不得依据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雇上述员工。
本案中,上海某外资企业虽然已经持续亏损,经济效益下滑,但是否符合困难企业的标准,即是否符合裁员的标准,还需参照上海市关于困难企业的界定,该企业直接以领导决议的方式决定裁员,没有法律依据。另外,小李在裁员期间仍在休产假,依法属于经济性裁员中禁止被裁的人员,该外资企业不应将其写入裁员名单中。
二、经济性裁员的限制条件
案例2:王某系2008年应聘到上海某制造企业,担任技术管理工作,并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止。2009年7月,该企业从国外引进了五台先进设备,生产技术发生重大革新,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员。于是,该企业依法进行了裁员,王某也在被裁减人员的名单中,但是,该企业并未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5个月后公司生产效益改善,生产规模不断扩大,遂又面向社会招聘10名技术人员。王某得知后,也向公司递交了应聘书,并要求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自己,公司并未理会,双方发生争议。
考虑到一些本身存在生活困难的劳动者的情况,劳动合同法对经济性裁员还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性条件,主要包括优先留用和优先招用制度。
(一)优先留用制度是劳动合同法新规定的一项制度,对两类人员用人单位需要特别照顾,优先留用:
一类是合同期限较长的人员,包括与用人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的劳动者;
另一类是家庭经济困难人员,这类人员的具体界定标准是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这主要是考虑到该类人员的经济负担往往比较重,较一般人更加需要工作。企业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以上两类人员。(二)同时劳动合同法沿用了原劳动法规定的优先招用制度。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本案中,该制造企业生产技术发生了重大变革,依法进行了裁员,但是,经济性裁员作为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也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同时,当该企业效益增加,生产规模扩大,6个月内再次招聘技术员,不仅应当事先通知王某,还具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王某的义务。
三、经济性裁员的程序
案例3:上海某外资企业为了提高利润,计划将亏损的汽车玻璃生产部门的业务出售给上海A汽车制造公司,但是A汽车制造公司并不需要该部门的30多名员工。为了迅速解决与30多名员工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问题,该外资企业进行了闪电式裁员。30多名员工刚上班就收到人事部发出的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并要求在当天内办结退工手续,离开公司。30多名员工对公司的这种做法极其不满,将该外资企业起诉到仲裁,诉请恢复劳动关系。
在裁员的程序上,用人单位须履行三项义务,包括提前说明、听取意见、向劳动部门报告。
(一)提前说明
企业在经济性裁员前三十日,应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企业应当尊重员工的权利,切实履行该项义务。
(二)听取意见
企业在向工会或者职工说明情况后,还需要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充分交流后,才能形成正式的裁减人员方案。
(三)向劳动部门报告
最终的裁减人员方案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履行行政备案手续。裁减人员方案的具体内容,应参照各地区的标准,上海规定裁减人员方案包括企业裁员人数、裁员人数占总职工人数比例、裁减人员名单(姓名、身份证、劳动合同期限)、经济补偿金准备情况与企业是否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说明等。
本案中,该外资企业出售了汽车玻璃生产部门的业务,这可以视为是客观经济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该企业应首先与该部门的员工充分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如果达成一致,则双发按照新的约定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协商不成,此时企业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同时,该企业在作出裁员决定的同时便立即让被裁员工离开公司,没有经过“提前说明”、“听取意见”、“向劳动部门报告”这三项程序,未做到与员工平等协商,充分交流,极易侵犯员工利益,产生矛盾。因此,这种做法并不可取。
5.经济性裁员流程 篇五
违反社会福利原则的经济性裁员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裁员的条件有所放宽 , 但社会责任并不因此减少。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 , 除了出于削减人员工资费用的目的外……
违反社会福利原则的经济性裁员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裁员的条件有所放宽,但社会责任并不因此减少。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除了出于削减人员工资费用的目的外,有时还要达到一个对员工结构进行调整以增强经营能力的目的。但无论如何,企业必须遵守一个基本前提:经济性裁员时被裁人员的确定必须遵循社会福利原则。
高某是一名退役军人,2002年在部队服役期间,因公致残,残疾等级为七级。2004年高某来到苏州某电子设备制造公司工作。2005年,高某旧伤复发,向公司申请认定为工伤。2007年12月,某电子设备制造公司效益下滑,以经济性裁员为由将高某等30人予以解聘。
高某对此不服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劳动部门撤销了某电子设备制造公司作出的解聘通知书。某电子设备制造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将高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仲裁决议。
法院查明:2004年6月1日,某电子设备制造公司与高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一份,双方约定,某电子设备制造公司安排高某从事装配线工作,每月工资为55o元,合同期限从2004月1日至2010年6月1日。2007年12月,某电子设备制造公司以经济性裁员为由提出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合同。高某不服提出仲裁,2008年1月12日,劳动部门裁决撤销某电子设备制造公司的解聘通知书。
6.经济普查流程 篇六
1、将各社区及载体的名录库发下去,各载体作为参考库留存电子版。
2、普查员拿着普查表采用地毯式实地踏查。逐门逐户进行手工登记。
3、普查指导员根据普查员登记的企业及个体资料在电脑上进行整理。整理步骤如下:
将手工表录入电子表格,然后与我们发过去的名录库进行排序对比,分三种情况分列表格。
a、第一种情况,名录有核查也有,作为实有库单独留存。在核查情况里统一标“1”,代表存在单位。如有重复的单位标“9”。注意核查的时候联系电话最好写座机和手机,主要业务活动要写清楚。
b、第二种情况,实地核查有,名录库没有,作为新增企业增
加进名录库里,并在备注里注明“2”代表新增单位。c、第三种情况,实地核查没有,但名录库有,先打名录库里的电话,问企业在哪,是否经营,找到后去补充核查;如果电话打不通,跟据地址实地去看,如果存在就增进来,如果不存在了,在该企业核查备注里标“0”,代表未找到单位。
d、如果在名录库里有不是本社区的单位,要核实情况,在名
录后加一列注明在哪个社区,或者迁至哪个区。我将跟据社区报上来的划分汇总,重新划分到各社区里去,再补充核查。
e、企业名录库里单列一列 “核查备注填:GT-个体经营
社区及载体普查流程
户,XW-消亡单位(包括关闭、注销、吊销、破产),QC-迁出单位,NZ-未找到单位,FT-非普查对象。
f、开发区普查办邮箱: ,密码
7.经济性裁员流程 篇七
来源:胡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胡燕来 所属栏目:企业裁员安置
只有构建合理、公正(合法的裁员模式,尽可能降低裁员给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稳定带来的负面影响,在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相关企业才能顺利度过经济难关,实现减员增效的经营……
公司裁员步骤之六:可供选择裁员模式汇总
只有构建合理、公正(合法的裁员模式,尽可能降低裁员给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稳定带来的负面影响,在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相关企业才能顺利度过经济难关,实现减员增效的经营目的。
最优的裁员模式必须契合企业经营的实际需要,不能简单对待。笔者汇总可供选择的裁员方案如下:
方案一:裁员1―2O人的规模因人数较少,故采取合同到期终止时不再续签的方式即可自动裁员,与此同时,企业应找准机会开除那些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
方案二:裁员20-5O人的规模人员不多,一般可采用合同到期不续签、热行末位淘沐考核制度、开除试用期员工等方式。
方案三:裁员5O-100人的规模裁员规模加大,实施过程中应予慎重考虑,从工作需要角度,工作1-2年的员工为本次裁员的重点对象。除采取方案一和方案二做法外,还应该灵活运用劳动法赋予企业自主管理的权利进行分阶段裁员,最好提前严格上班纪律工作,制定严格的劳动管理制度,加强违纪处罚力度,尽量采取过失性裁员方式以减少企业损失。
方案四:裁员100人-1000人的规模裁员规模较大,为避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如属经济性裁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这种情况下裁员对象主要为普通员工。裁员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发工资、给予经济补偿.应公平合理,如有可能,应尽量给予其工作安排。这种规模下的裁员往往为企业用工转型,此时应邀请专业的人才外包企业或者劳务派遣企业共同参与安王以为下阶段工作做好铺垫。
方案五:裁员1000人以上的规模这种裁员规模无非是小型企业倒闭或者大集团裁员,如果是破产的话,政府一般会出面进行组织协调,因此企业可以大刀阔斧实施裁员工作。在此期间应与政府密切沟通,及时向劳动部门和政府部门说明、报告企业裁员的各种情况,重点是做好安置安抚工作,关键在于依法操作,并应在政府指导下完成。
上述方案具有一定合理性,不乏可取之处。实际上企业裁员原因复杂,企业决不可简单套用上述方法。对于哪些人员可以裁,哪些不适宜裁,并不仅仅取决于企业的意愿,还需要考虑并听取工会、职工代表们的意见。当然,最主要的还是要先了解企业裁员时应该如何安排和取舍。(文章来源:胡律师网
8.经济开发区企业入驻流程 篇八
一、洽谈入园意向------------------2
二、提交入园申请材料----------2
三、评估入园条件、审批------2
四、签订入园协议------------------3
五、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3
(一)个人独资企业申报资料------------------------3
(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开业登记有关申报材料----------------------------4
(三)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资料------------------------5
(四)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报资料------------------6
(五)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报资料------------6
(六)补(换)营业执照申报资料-------------------7
(七)建设项目定点选址及环境影响预审申报材料-----------------------------7
(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申报材料-----------------------------8
(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申请资料-------------8
(十)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名称、投资人、经营范围、住所申报资料--------8
(十一)企业代码申请资料----------------------------9
(十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的材料----9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验资需提供的有关材料---10
(十四)有限公司货币验资申请材料---------------11
六、交纳保证金、租金----------11
七、装修方案审批------------------12
八、企业(项目)进驻园区--12
一、洽谈入园意向
与我公司员工洽谈入园意向,了解工业园情况及相关政策
二、提交入园申请材料 提交入园申请表
三、评估入园条件、审批
1、符合科技园重点发展领域,有产业化前景,能孵化成企业的项目。
2、项目来源清晰(有合法产权,如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经鉴定的科技成果等),手续完备。
3、有先期开发的基础,处于中试或小批量试制阶段。
4、有较强的发展潜力和相应的资金。
5、有产业化前景和良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产品。
6、符合科技园重点发展领域的主导产品,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的管理能力,具有一定经营资金,具备有效的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
7、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有较好的服务意识,具备有效的企业资格证书的中介机构。
8、优先支持国内外大公司的研发中心;海外留学人员;专家、教授以及硕士生学历以上入驻园区。
四、签订入园协议
1、签订企业孵化协议
2、签订场地使用协议
3、企业毕业,可优先承租产业区标准厂房,享受园区的相关优惠政策。具体由双方协商以合同形式签定。
五、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
(一)个人独资企业申报资料
1、预先核准名称
(1)、投资人身份证看原件(复印件2份)(2)、房产证复印件(2份)(3)、租房(租房协议)(2份)
2、注册登记阶段 工业企业
(1)、必须办理(工业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设立登记表(3)、负责人一寸照片2张(4)、办理一般纳税人(验资报告)(5)、租房的企业(房管所办理租赁备案)
3、领取(变更)工商营业执照
(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开业登记有关申报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登记(1)、名称登记申请表
(2)、投资各方合作开业证明(个人投资情况下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开业登记
(1)、董事长签署的《外资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2)、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材料申请承诺书(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环保部门预审、审批意见
(6)、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独资免交合同)
(7)、有关项目建议书、可见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提供相关资料(人、材、物、水、电、气、产、供、销)
①产品简介②设备清单(数量、名称、单价、产地))③生产工艺流程式④污染方面问题⑤基建面积⑥用水量⑦用电量⑧年销售、利、税⑨员工人数
(8)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及正本复印件
(9)投资各方合法开业证明及资信证明(中方经法定机构确认的上月资产负债表)
(10)投资各方董事会成员的委派书、身份证复印件(中方人员需提供个人简历)
(11)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2寸照片2张(12)住所证明(租房协议或房产证明书复印件)(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资料
1、预先核准名称
(1)两个股东以上身份证看原件(复印件2份)(2)房产证(复印件)2份(3)租房(租房协议)2份
2、注册登记阶段(1)公司设立登记表
(2)工业企业办理(工业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化工企业及投资规模大,周围有影响、办理环境评价。(3)企业章程(4)首届股东会决议(5)验资报告
3、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四)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报资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材料
3、合伙人履历表
4、合伙人资格证明
5、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
6、合伙协议书
7、合伙人出资权属证明
8、合伙事务执行人委托书
9、企业住所证明(合伙人私房出资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交租房协议及出租的房产证明)
10、合伙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11、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12、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
(五)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报资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4、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限变更名称的)
5、住所使用证明(限变更住所的)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限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限变更注册资本的)
8、减少注册资本的三次公告的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说明(限减少注册资本的)
9、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及股东名录(限变更股东的)
10、企业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11、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六)补(换)营业执照申报资料
1、补办(变更)营业执照申请表
2、遗失声明或破损的营业执照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建设项目定点选址及环境影响预审申报材料
1、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征求意见单
2、建设单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建设项目所需原辅材料及工艺流程、物料衡算、污染防治策、污染物排放去向资料
4、建设项目内部布局图、四邻平面图及地形平面草图。
(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项目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三废”排放情况及污染防治措施或给水排水管理部门同意污水纳入截污管网意见
3、建设单位签章的环境影响申请(登记)表及周围群众意见
4、所在地环保部门、规划部门及主管部门预审意见
(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申请资料
1、建设单位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可行性报告
3、建设项目原辅材料、工艺流程及物料衡算、“三废”排放情况及污染防治措施
4、建设项目初选地址及周围环境状况说明
5、具有资质环评耽误编制并经建设单位签章的环评报告表,环评审批登记表及排放污染物总量申请表
6、所在地环保部门、规划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意见(无需规划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的免)
(十)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名称、投资人、经营范围、住所申报资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名称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材料
3、变更投资人的需提交原投资人和现投资人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书,属继承的应提供财产继承的有关文件、证件及现投资人履历表、身份证复印件及资格证明
4、变更经营涉及前置审批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
5、变更住所的需提交住所证明(私房提供房产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交租房协议和租方的房产证明)
6、原营业执照正、副本
7、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8、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十一)企业代码申请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代码申请表1份
3、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办理时代公章和私章
(十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的材料
1、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姓名、联系电话
2、征用土地的地点、面积、建设面积(其中生产厂房面积、辅助用房面积)
3、主要设备的选择与价格(设备名称、规格型号、产地、单价),辅助设备与价格
4、工艺技术方案(工艺流程简图)
5、环境保护情况
6、人、材、物、水、电、气、产、供、销情况,即企业用人数,主要原、辅材料名称、年用水、用电、用气或用煤、油等数量,产品年销售数量和金额、年利税总额。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验资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1、章程、协议
2、外资工作委员会立项批复
3、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章程批复
4、可行性报告
5、营业执照
6、批准证书
7、外方出资者身份证明
8、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9、银行进账单、对账单(对账单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
10、银行询证函
11、验资业务约定书
12、委托验资申请表
13、实物出资清单(财产价值坚定报告)
14、出资声明书
15、评估报告(房产转移手续)
16、企业、法人代表、会计印章
17、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18、投资者近期资产负债表
(十四)有限公司货币验资申请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企业章程
3、投资各方签订的协议
4、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履历表(复印件)
5、银行进账单和对账单(款项来源注明投资款,对账单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经办人签章)
6、银行存款询证函(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经办人签章)
7、办公场所证明
8、企业股东、负责人、会计私章。
六、交纳保证金、租金
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周内,向我公司支付租赁保证金。具体由双方以合同形式协定。
七、装修方案审批
企业可以对租赁标准厂房进行装潢,但装潢须符合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装潢标准及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装潢方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企业开始装潢前,应报装修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资质证明、装潢设计图给我公司备案。
9.青岛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 篇九
(一)购房资格登记。
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申请人户口为准)申请办理购房资格登记。
(二)购房申请登记。
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登记的申请人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销售公告后,应持身份证明、《经济适用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到规定地点办理购房申请登记。
本人因故无法到场的,受托人应持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办理购房登记事宜。
申请人按规定申购登记后,现场领取《青岛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登记回执》
(三)确定入围名单。
市住房保障机构依据已办理购房申请登记的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住房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并将排序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当申请人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应当按照住房困难程度排序分别确定正式入围名单和候补入围名单。正式入围申请人数量按照房源实际数量确定,候补入围申请人数量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房源数量的20%确定。
当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相同的申请人数量多于排序后剩余房源数量时,应通过摇号等公开方式确定入围名单。当申请人数量少于房源数量时,全部申请人均可入围。
(四)确定选房顺序。
以公开摇号方式分别确定正式入围家庭和候补入围家庭的选房顺序号。
(五)轮候选房。
10.经济性裁员流程 篇十
用人单位因为单位原因单方面违法裁员的应当支付赔偿金。2008.1.1前的工龄每满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算一年。2008.1.1后的工龄每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赔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
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有过错而依法辞退的,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离开公司的原因不同,依照法律规定,补偿或赔偿是不一样的,具体您可以参考下面观点:
若公司以此种理由解除你,是无合法理由辞退你,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以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标准。
若公司有拖欠工资或克扣工资等违法原因,您被迫提出离职或确实是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解除,是有补偿的,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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