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泥渣土受纳合同(共3篇)
1.余泥渣土受纳合同 篇一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即“余泥渣土”)的审批、建设、运营、监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受纳场”(以下简称“受纳场”),是指按照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规划进行建设,专用于填埋处理建筑废弃物的场所。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三条【市规划国土部门职责】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制定受纳场专项用地政策并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对受纳场项目选址、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申请进行审批。涉及临时用地的,根据《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 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98号)要求执行。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规划国土及相关部门制定受纳场规划,制定受纳场项目风险辨识和分级评估的工作指引,开展全市受纳场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作为市属受纳场监管部门,负责市属受纳场建设运营及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新)区政府职责】各区(新区)政府负责落实本区受纳场规划建设工作,对已下放各区(新区)的受纳场项目临时用地手续等进行审批管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区属受纳场监管部门,负责区属受纳场建设运营及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其他部门职责】市环保、交通、水务、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受纳场建设运营活动进行审批、指导、监管和查处。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规划程序】受纳场规划建设应符合专项用地政策和专项规划要求。受纳场专项规划应依法进行规划环评。
受纳场的选址,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规划确定的受纳场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建设单位】各(新)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受纳场为各(新)区区属受纳场,受纳场所在(新)区政府负责确定区属受纳场的建设单位;受纳场用地范围涉及两个及以上(新)区行政区域的为市属受纳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市属受纳场的建设单位。
第九条【资金保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受纳场建设运营项目(以下简称“受纳场项目”)的建设与运营管理。社会投资受纳场项目时,应遵循《深圳市社会投资竞争性配置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管理办法》及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程序。政府投资的受纳场项目,市、区财政部门应分别做好市属、区属受纳场建设运营的资金保障工作。
第十条【建设用地规划手续】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受纳场的,原则上按照一般建设项目管理模式审批监管。
第十一条【临时用地规划手续】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建设受纳场并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各部门应各司其职、按照“服务前移,协同高效”的原则开展审批管理工作。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用地单位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后,同步开展规划和土地情况核查、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等项目启动工作。
(二)政府投资项目应根据规划土地核查意见等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社会投资项目应进行社会投资项目备案。
(三)规划和土地情况核查后,发现用地未完善征转地手续的,应办理征转地手续。征转地手续一时无法完善解决的,可不完善用地征转手续,但应理顺用地补偿经济关系。
(四)受纳场用地单位向临时用地审批部门申请临时使用土地时,除临时用地申请一般性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或备案文件;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规划和土地情况核查意见;
4.涉及农用地的,应编制土地复垦(复绿)方案;
5.涉及使用绿地、林地、交通和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土地的,还应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6.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理清土地关系文件;
临时使用土地经批准后,分类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已完善征转地手续的,由用地单位与相关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未完善征转地手续的,由用地单位与土地实际控制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内容按照《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明确。临时使用土地期限按照现行规定确定。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土地复垦方案同步进行评审,土地复垦方案不予通过的,不得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土地复垦方案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与《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同时核发。
(五)持《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等材料,在正式受纳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六)受纳场建设单位凭相关用地合同、规划核查意见、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等材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手续。
(七)用地期限届满或受纳场封场后应按获审的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土地复垦。土地复垦完成后,临时用地审批部门会同农业、林业、环境保护、水务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
(八)其他未列举的手续办理事项,都应该符合临时用地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建设管理】受纳场项目分为建设部分和运营部分,建设部分包括受纳场正式受纳前的建设施工、受纳过程中的堆填作业及扬尘控制、排水措施施工等、封场过程中的复绿等受纳场项目全部建设施工,运营部分包括受纳场在受纳过程中的运输车辆及建筑废弃物进场检查与登记、计量 收费、交通组织、安保巡查、应急响应等。受纳场项目建设部分纳入建设工程管理,建设单位应委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建设活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及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受纳场项目建设部分的施工单位应具备市政一级总承包资质,受纳场项目运营单位应具有园区物业管理、施工组织管理等经验。
建设单位应当在受纳场项目开工前,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申办受纳场建设施工安全受监登记,同步申请安全施工前提条件审查。申办受监登记需提供与受纳场工程相关的下列文件:
(一)规划国土、林业、建设、水务等部门的许可或批准文件;
(二)施工运营总图设计文件;
(三)招标投标定标书或者工程造价审定书;
(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
(五)经监理单位审核并确认的建设运营组织方案;
(六)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工程项目安全评估报告;
(七)涉及到燃气或其他管线的,应提供燃气或其他管线的查询结果和三方保护协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未申办受监登记和安全施工前提条件审查手续的受纳场,不得进行建设活动。第十三条【信息系统】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编制受纳场安全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南,建设单位应按照技术指南建设符合要求的安全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并将数据联网上传至建筑废弃物监管系统。
第十四条【受纳场封场及竣工验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闲置建筑废弃物受纳场,不得擅自关闭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或改变用途。
达到设计堆填高度或容量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受纳需关闭的,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单位应当在封场停止受纳30日前报建设主管部门,经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安全稳定性评估,对堆体、挡土坝进行整体稳定性勘察及评价,按照专项设计实施封场复绿、复垦或者平整,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后续监测及移交】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继续组织开展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监测工作。受纳场达到安全稳定性要求的,由建设单位移交原土地权属单位管理。
第四章 质量安全
第十六条【技术规范】受纳场项目的建设施工活动纳入 7 建设工程管理,应按《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技术规范》(DBJ/T 15-118-2016)等标准规范要求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责任】受纳场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设立安全技术措施费。安全技术措施费在工程施工招标中应当单列,不得将其作为招标投标竞价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及运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公示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总体要求,组织制定并实施包括突发事故、防洪抢险等受纳场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综合性应急演练,检查应急物资使用、储备情况,保障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责任】受纳场监理单位应当将质量安全、水土保持、环境保护、运营管理等纳入监理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责任】受纳场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受纳场项目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安全的目标和措施,有计划、有步骤组织施工活动,改善作业人员的作业环境和条件。应当建立受纳场项目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实行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应当设立受纳场项目的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持证 上岗,并按规定独立行使职权。
受纳场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季节天气变化和受纳场项目生产情况,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受纳场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季节天气变化和受纳场项目生产情况,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按规定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监管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受纳场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
受纳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施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做好其他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运营单位责任】受纳场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受纳场项目的运营组织方案,场区安全管理的目标和措施,有计划、有步骤组织开展运营管理工作。
受纳场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季节天气变化和受纳场项目生产情况,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对运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受纳场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员工不得上岗。第二十条【风险评估与隐患排查】受纳场监管部门应按照受纳场项目风险辨识和分级评估的工作指引,指导受纳场建设单位开展风险辨识和分级评估。受纳场建设单位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风险危害辨识和事故隐患排查,做到企业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
第二十一条【施工与验收要求】受纳场挡土坝地基基础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等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受纳场挡土坝地基基础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等相关标准规范规定。
受纳场挡土坝施工根据坝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924和现行行业标准《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DL/T5129等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受纳场挡土坝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等相关标准规范规定。
受纳场道路和配套工程、水土保持措施的施工与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等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堆填要求】受纳场堆填应按施工图和设计方案分阶段实施。实施前应确定作业通道、作业平台、单元 作业顺序。堆填时应采用专用压实设备进行碾压,分层碾压厚度和压实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受纳场堆填过程和完成作业的平台面外沿应有2%-5%的反坡。每完成一级堆体台阶作业,堆体坡面应有临时性防冲刷措施。
受纳场堆填作业区应设置标高指示杆,堆填达到设计标高,完成堆填作业的平台,应及时修坡复绿。禁止超高、超量、超范围堆填。
第二十三条【堆体排水要求】受纳场堆填体底部集水排水设施,应在堆填作业前完成。堆体内集水排水设施、堆填区地表水临时排水设施的施工与填埋作业交替进行,要根据作业情况不断完善防洪排涝工程措施。永久性的堆填区地表水排水设施应在堆体经过一定时间自然固结后进行施工。
第二十四条【监测预警】受纳场堆体每完成一次分层碾压,应进行一次压实度检测。堆体、坝体建设完成后,应当利用安全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对堆体及坝体沉降、位移等情况进行定期或实时监测。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受纳场应当根据不同建设阶段的施工防护要求,采取相应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现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应当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受纳场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运营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被交底人应当在交底书面材料上签字。
受纳场施工现场应当建立专业检查、定期检查和安全日检等制度。对于施工安全设施、机械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并建立检查、维修和保养登记簿。受纳场项目安全技术资料应当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
受纳场施工现场车辆、设备停放和材料堆放应当符合安全卫生和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建立防火和危险品保管使用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设施,并保持其完好的备用状态。
第二十六条【作业人员安全要求】受纳场作业人员应遵守施工安全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制度,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作业人员有权对危害人身安全或者健康的作业程序、作业条件、作业方式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第二十七条【生活区安全】受纳场生活区应当符合卫生、通风、照明、消防等要求。应规范用电,禁止在生活区乱拉电线、接电源,禁止使用大功率的电炉、电磁炉、电热棒、电热毯等加热电器。
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受纳场生活区。生活区内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严禁随意挪用、破坏消防器材。严禁住宿房内吸烟,烧饭做菜等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场区管理】受纳场应采取铁丝网、围挡等防护措施进行封闭式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大口径管(涵)的管口、水深超过1米的沉淀池等应设置安全护栏或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应急处理】受纳场发生突发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按预案要求积极开展前期应急处理及抢险救援工作,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条【收费管理】建筑废弃物处置费用的缴纳方式及标准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政府投资建设的受纳场应当按规定收取建筑废弃物处置费,并足额上缴财政。其他类型的受纳场,建筑废弃物处置费以促进减排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为原则,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三十一条【进场车辆要求】进场的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所属企业应符合我市泥头车运输企业资质要求,并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取得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营运证件、从业资格证件、“两牌两证”等,并接入了建筑废弃物监管系统,实行电子联单管理。
运营单位应当登记进场运输车辆的进场时间、出入载重量、净重量、运输单位、运输车辆信息、来源地信息等,核实联单运输信息,相关信息应当保存5年。
第三十二条【进场计量要求】运营单位应当对进场建筑废弃物准确计量并定期制作报表。
受纳场出入口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地磅,经检测合格方可使用,并应安装配套的监控视频,视频信息应当保存3个月。运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计量、监控系统,以确保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电脑、地磅等设备出现故障时,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备用应急设备,保证计量工作正常进行。无法电子记录的,应当人工记录,设备修复后应当及时将人工记录数据输入电脑,保持电子记录完整准确。
第三十三条【受纳范围】未设置固化区的受纳场,含水量超过40%的工程弃土禁止进场;设置固化区的受纳场,经固化处理含水量达标后方可堆填。
禁止底泥、污泥、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危险废弃物等进场倾倒。
第三十四条【随机抽样检查】运营单位应对进场的建筑废弃物进行随机抽样检查。建筑废弃物的成分和物理性状可采取目测的方法进行筛查,筛查应进行视频记录。发现异常情况时,应进行拍照和含水量检测。筛查和检测视频记录应当保存5年。
随机抽样检查方式应按每100车次抽查1车次,在前、中、后和底部四个部位各抽取一个样本作散铺检查。每1000 车次抽查2车次,将全部建筑废弃物倾卸作散铺检查。
对违规的车辆作专册记录,并加倍抽查该车辆所属工地或运输单位的运输车辆;对多次违规的工地或运输单位,禁止其建筑废弃物进场。
第三十五条【现场指挥】受纳场当保持进场道路、临时道路畅通、平整、干净,规范设置交通标志,危险路段应当设置危险标志和减速带。施工单位应安排足够现场管理人员,负责对进出场运输车辆进行组织指挥,引导其有序进场、倾卸及出场。
第三十六条【监控要求】受纳场进场路、收费站(含地磅区)、作业区应布设全覆盖的监控系统,并保证其正常运作,对场区运营管理情况进行全覆盖实时监控。
第三十七条【防灾减灾】在遇台风、强降雨等极端天气前,受纳场应按政府要求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提前做好灾害防范工作。
受纳场应在第一时间内组织对边坡、排洪、排水等设施以及生活区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并及时消除。检查应急设备、物资和器材的储备,确保应急处理能力。如接到停产停业通知,应做好人员撤离和值守安排等工作,定期报送防御进展情况,发现险情立即上报。
极端天气后,受纳场应立即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检查是否存在因暴雨冲刷等发生土体松动或塌方等情 况,有问题立即组织抢修或保护加固,并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上报监管部门。
第六章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第三十八条【总体要求】受纳场选址不得占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律禁止的环境敏感区域,其建设运营应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做好环保工作。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水土保持设计及相关规范规程要求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三十九条【环境监测】受纳场应当每年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对场区及周边大气、水体和土壤进行污染物监测。经监测发现产生环境污染时,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核定市属、区属受纳场的环境污染原因,明确相关单位的治理主体责任,并及时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扬尘治理】受纳场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受纳场出入口、进场路、挡土坝及填埋作业区等区域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受纳场出入口、主要道路等须按规定进行硬底化,并定期对路面进行冲洗,保持路面干净整洁。工地出入口应按规定安装总悬浮颗粒物(TSP)在线自动监测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设备应能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运输车辆车牌号码等情况。TSP在线监测设备,应接入全市统一监测、监管平台。实现TSP数据实时监测、实时上传,及时监控并控制扬尘污染。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技术标准要求,按照《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SZDB/Z 247-2017)执行。
禁止未密闭装载、超量装载的运输车辆进场倾倒建筑废弃物。出入口应设置冲洗槽和自动冲洗设施,安排专人负责出入口冲洗保洁工作,确保出场车辆车体整洁上路。冲洗槽每个开磅日至少换水1次,水槽和沉沙池内的泥沙每天清理1次。冲洗槽和自动冲洗设备损坏要在24小时内修复。
受纳场作业区内干燥易起尘的填埋作业面须洒水维持表面湿润,或布设必要的雾炮设施或自动喷淋装置,不间断开启降尘。完成填埋区域的裸露泥地须覆盖防尘网或者进行绿化,做到边施工、边覆盖、边绿化。
第四十一条【四害消杀】受纳场应当严格控制“四害”密度,每月委托专业服务公司对作业区及生活区至少消杀1次,并对消杀效果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调整消杀方案。
第四十二条【水土保持】受纳场建设运营前首先完善永 久排洪沟、截洪沟等排水设施,防止项目区外汇水进入项目区。永久排洪沟、截洪沟等排水设施必须根据受纳场汇水面积、区域外来水情况,结合防洪、排水防涝等相关规划标准,合理选用防洪、排水标准,确保受纳场及周边区域排水通畅。受纳场堆填过程应按设计要求严格控制作业面,避免大面积裸露带来水土流失和扬尘,实施建设临时拦挡、排水、沉沙、覆盖设施,防治水土流失。对暂无法复绿的区域,要及时覆盖土工布或防尘布,降雨天气,包括作业面在内的所有裸露面应全部覆盖。受纳场内达到设计填埋标高,已完成作业的平台,要按施工图要求及时复绿并布设永久排水、沉沙设施。
受纳场施工单位可自行或者委托相应机构对水土流失进行监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施行时效】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四十四条【负责解释部门】本办法与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余泥渣土受纳合同 篇二
2016-07-15 20:57:55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7月15日电 日前,国务院批复了广东深圳光明新区渣土受纳场“12·20” 特别重大滑坡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记者就该事故中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采访了调查组相关负责人。
一、事故原因
记者: 深圳 “12·20”特别重大事故是怎么发生的原因是什么? 答:滑坡其实是全球渣土受纳场共同的风险点,每年全世界都有数十起渣土场滑坡发生,但深圳这起事故的规模之大、损失之惨重十分罕见。
事故发生地深圳市光明新区红坳余泥渣土受纳场(以下简称红坳受纳场)规划库容400万立方米,封场标高95米,事故发生时实际堆填量已达583万立方米,堆填体后缘实际标高已达160米,严重超库容、超高堆填,增加了堆填体的下滑推力。加之受纳场地势南高北低,北侧基岩狭窄、凸起,导致体积庞大的高势能堆填体滑出后迅速转化为高速远程滑坡体。
最终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红坳受纳场没有建设有效的导排水系统,受纳场内积水未能导出排泄,致使堆填的渣土含水过饱和,形成底部软弱滑动带;严重超量超高堆填加载,下滑推力逐渐增大、稳定性降低,导致渣土失稳滑出,体积庞大的高势能滑坡体形成了巨大冲击力,加之事发前险情处置错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企业现场作业人员在事发当天发现受纳场堆填体多处出现裂缝、鼓胀开裂变形后,错误采用顶部填土方式进行处理,使已经开始失稳的堆填体后缘增加了下滑推力;在发现裂缝越来越大、堆填体第4级台阶发生鼓包且鼓包不断移动后,自行撤离作业平台。在此过程中,事故企业人员始终没有发出事故警示、未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贻误了下游工业园区和社区人员紧急避险的时机。
记者:是否还存在其他因素? 答:首先,通过事故现场勘查、问询和视频资料分析,未发现人为破坏因素导致滑坡的证据,排除了人为破坏因素。
第二,调查也排除了突发降雨及地震因素对事故的影响。数据显示,滑坡发生前5日无降雨,事故发生当日降雨量为1毫米。深圳市地震监测网显示,事故发生前期无有影响的地震动事件记录,事故发生时段当地没有发生地震。
第三,调查认定,天然气管道爆裂发生于滑动破坏之后,因滑坡冲击造成管线破裂而出现的天然气喷射未对事故扩大造成影响。视频资料显示,滑坡事故发生在11时28分29秒,管线泄漏、喷射发生在11时33分50秒,比滑坡事故晚了5分钟。事故调查组通过核查西气东输广深支干线站控系统和上海调度中心数据记录,以及勘验现场痕迹和模拟计算,排除了天然气管道爆裂引起滑坡的因素。
第四,调查认定,地铁施工没有对事故发生造成影响。深圳地铁6号线大眼山隧道与红坳受纳场南北方向平行,两者水平距离739米。隧道于2015年12月2日正式进洞,采用人工配合挖掘机开挖作业方式,洞内外监控、量测各项指标正常;事故发生当天,地铁施工工地因停电而停止施工。
第五,调查认定,生活垃圾对红坳受纳场余泥渣土堆填体整体力学性质未构成影响。经查,红坳受纳场堆填的生活垃圾主要来自红坳村(常住人口7678人),已堆填的生活垃圾约0.73万立方米,仅占红坳受纳场总堆填量583万立方米的0.12%。
二、应急处置和调查
记者:这起事故一开始说是自然灾害,为什么后来又变成生产安全事故? 答:调查发现,滑坡事故发生在2015年12月20日11时28分29秒。12时13分,光明新区接到群众报告后,向深圳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发生山体滑坡,导致煤气站围墙倒塌及厂房、楼房倒塌,正在核实相关情况”,深圳市政府总值班室随即将该信息电话报告国务院总值班室等部门。12月23日,国务院成立深圳光明新区渣土受纳场“12·20”滑坡灾害调查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经调查认定,发生滑动的是受纳场渣土堆填体,不是山体,不属于自然地质灾害。
12月25日,依据国务院灾害调查组认定结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成立了广东深圳光明新区渣土受纳场“12·20”特别重大滑坡事故调查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焕宁任组长。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模拟计算、专家论证,进一步排除了人为破坏、突发降雨及地震、天然气管道爆裂、地铁施工和生活垃圾腐化等因素,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最终认定广东深圳光明新区渣土受纳场“12·20”滑坡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记者:事故发生后,有关方面采取了哪些应急救援措施?结果如何? 答:事故发生后,深圳市迅速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将事故现场分成35个网格,打通6条救援通道,组织力量24小时连续开展现场救援,利用生命探测仪、搜救犬开展9次地毯式排查,调集飞艇现场测绘,并结合光学雷达、地质雷达、高密度电法等高科技手段探测,对被埋区域建筑物进行定位开展救援。现场救援除对掩埋者重点位置实施定点挖掘外,还调配大型设备开展大规模运土作业。同时,安排近400名观察员24小时坚守现场,辅助救援人员进行作业观察,尽最大努力找人救人和搜寻遇难者遗体。12月23日6时40分成功救出一名幸存者。但十分遗憾的是,目前仍有4人下落不明。截至2016年1月14日现场救援工作结束,累计外运土方278万立方米,现场见底验收面积18.4万平方米。高峰时期,参加救援的各方力量达10681人,投入大型机械设备达2628台。
在组织开展现场搜救工作的同时,指挥部还协调国家和省、市岩土、燃气、地质等领域200多名专家对现场进行分析,评估再次发生灾害的可能性,对滑坡事故现场山体进行实时监测,针对滑坡区域“残留体”出现裂缝现象,开展“削坡”作业,严密防范二次滑坡。组织专业力量对现场各类危化品进行彻底核查、登记并进行妥善处理。安排中石油抢修队对现场受损的“西气东输”管道进行抢修,铺设临时管道350米。本次事故应急处置中没有发生次生灾害和衍生事故,没有暴发疫情。
三、事故责任
记者:红坳受纳场存在哪些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答:红坳受纳场主要功能是受纳建设工程产生的余泥渣土,属于市政基础设施中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在建设运营过程中,红坳受纳场在没有正规施工设计图和未办理用地、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等审批许可的情况下违法违规建设运营,超量、超高、超规划区域堆填余泥渣土,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深圳市益相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益相龙公司)是红坳受纳场的实际运营企业。益相龙公司未经正规勘察和设计,违法违规组织红坳受纳场建设施工;现场作业管理混乱,违法违规开展运营;无视受纳场安全风险,对事故征兆和险情处置错误。深圳市绿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绿威公司)为红坳受纳场运营服务项目的中标企业,在招标当日即与益相龙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中标后将经营权转让给益相龙公司。中标后,违法违规整体转让中标项目,名为分包,实 2 为整体转包。在将运营服务项目转包后,未与益相龙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没有对其进行安全检查。
益相龙公司和绿威公司以及与益相龙公司有债务关系、实际参与红坳受纳场项目运营的林敏武、王明斌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体责任。
记者:有报道称,早在2014年,红坳村村民就曾举报红坳受纳场存在安全隐患。深圳市和光明新区有关部门是否存在对举报查处弄虚作假、错失整改时机的情况? 答:2014年10月,光明新区红坳村村民分别致信广东省委、省政府,举报红坳受纳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接到广东省信访局转来的信访件后,深圳市、光明新区有关负责同志分别作出了批示,要求关注群众反映安全问题,做好隐患整改工作。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牵头负责整改工作。
调查认定,深圳市、光明新区及其有关部门对群众举报的事故隐患问题未认真核查、整改,错失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机会。虽然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查实并向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函告了存在的事故隐患,但是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弄虚作假答复举报人和上级机关,在仅仅补办水土保持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补办建设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再次为红坳受纳场核发《临时受纳场地证》,使群众举报的事故隐患持续存在并继续加重,最终酿成事故。
记者:红坳受纳场的审批、监管等环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和腐败问题? 答:调查发现,深圳市党委、政府和部门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履职不到位等问题。
第一,深圳市城市管理部门违法违规审批许可,未按规定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严重缺失。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在红坳受纳场不具备受纳场地证发放条件的情况下违规向其发放临时受纳场地证;未纠正和查处红坳受纳场违法转包的问题;日常监督检查中未发现受纳场存在超容量受纳、缺乏有效的导排水系统等问题;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弄虚作假回复举报人和上级机关,在事故隐患未消除的情况下,恢复红坳受纳场运营。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对红坳受纳场违法违规转包和超量超高堆填的问题失察失管,对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存在的问题失察。
第二,深圳市建设、环保、水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建设、环保、水务行政审批许可和日常监管等法定职责。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未按规定跟踪和督促红坳受纳场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水土保持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对其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失察失管;未督促红坳受纳场整改隐患并办理建设审批手续,也未按规定对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违法违规实施规划许可,对违法用地行为未依法查处。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光明管理局在无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有关文件资料的情况下违规核发红坳受纳场选址意见书,违规以复函的形式同意红坳受纳场作为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光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未按职责规定对红坳受纳场未批先建问题进行查处。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对下属光明管理局用地规划许可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红坳受纳场未批先建的问题失察,未按规定督促指导光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开展查违工作。
第四,深圳市委未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未有效督促深圳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深圳市人民政府没有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未能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安全发展的关系,为解决建设工程渣土的排放问题,在红坳受纳场项目与有关 3 规划冲突的情况下,仍违法违规强行推动渣土受纳场建设;对受纳场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对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未按规定进行监督管理,未督促光明新区管委会整治和排除群众反映的红坳受纳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有关职能部门违规为红坳受纳场审批的问题失察,未有效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和光明新区管委会落实对渣土受纳场的安全监管职责。光明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未按国家和省市部署的安全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要求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对渣土受纳场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未按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对有关职能部门违规审批和未依法进行执法检查问题失察,未有效整治和排除群众反映的红坳受纳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认真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渣土受纳场的安全监管工作。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未依法及时查处红坳受纳场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违规建设的问题。未发现和纠正红坳受纳场存在的违规转让许可证、超容量受纳、缺乏有效的导排水系统等问题。
事故调查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腐败行为和其他犯罪事实。如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徐远安,在任职期间违反法律,权钱交易,大肆收受益相龙公司实际控制人龙仁福贿赂;滥用职权,违反规定审批红坳受纳场;玩忽职守,对红坳受纳场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监管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已经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对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腐败行为和其他犯罪事实,司法机关仍在全力侦查。
四、责任追究
记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了哪些处理建议? 答: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110名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
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53人。其中,公安机关对34名相关企业人员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对19名涉嫌职务犯罪人员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上述涉嫌犯罪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依据有关规定,另对57名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其中建议对深圳市委市政府2名现任负责人和1名原负责人等49名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建议对2名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建议对6名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
建议对2家事故责任企业和1家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对其他4家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存在的项目管理不严问题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并对其提出要求、规范管理。
建议责成广东省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责成深圳市委、市人民政府向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此外,鉴于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徐远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坠楼自杀身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五、事故教训和防范建议
记者:这起事故暴露出哪些问题?怎样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答:这次事故教训十分深刻,暴露出以下问题:涉事企业无视法律法规,建设运营管理极其混乱;地方政府未依法行政,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有关部门违法违规审批,日常监管缺失;建筑垃圾处理亟待规范,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有关部门漠视隐患举报查处,整改情况弄虚作假。
要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必须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设计建设之初要充分做好项目的安全风险辨识、分析和评估工作,把好规划、选址、勘探、设计、建设等关口,从源头上杜绝和防范安全风险。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风险等级防控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安全风险和隐患,不断完善风险跟踪、监测、预警、处置工作机制,防止“想不到”的问题带来的安全风险。同时,在受纳场的日常经营生产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建设设计方案的技术要求,按规程办事、按标准操作,严禁含水堆填、超高堆填,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3.余泥渣土受纳合同 篇三
【发布文号】穗府[1990]71号 【发布日期】1990-08-16 【生效日期】1990-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暂行办法
(穗府(1990)71号一九九0年八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的余泥渣土的排放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十六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需排放、清运、受纳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
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自行平衡消纳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第三条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环卫局)是本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以下简称排放管理处)是在市环卫局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余泥渣土排放和受纳场地管理的专门机构。
市属各区设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所(以下简称管理所)在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环卫局)领导下,具体负责辖内余泥渣土排放和场地管理工作。
街道(镇)城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导和区排放管理所的业务指导下,负责辖内居民装修住房、修缮炉灶等产生的零星余泥渣土排放的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公路、规划、房管、市政、环保等部门,应协同环卫部门搞好余泥渣土排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余泥渣土:是指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进行建设(铺设)或修缮时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残土。固定受纳场:是指经规划部门定点,由排放管理处管理的大型余泥渣土填埋场。
临时受纳场:是指由排放管理所选用和监督或经排放管理处审定可回填余泥的建设单位自有场地。
第五条 第五条 本市余泥渣土排放,实行有计划的统一排放。排放管理部门应本着方便排卸、就近就地、急者先排的原则,安排、协调好排放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第六条 排放管理处的职责和权限:
(一)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规定,制定全市余泥渣土的排放和行政管理措施,并对各区排放管理所进行监督、指导;
(二)定期公布全市余泥渣土受纳场地的专业信息;
(三)负责统一印制余泥渣土排放证、余泥渣土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准运证、受纳余泥渣土场地证和登记表格;
(四)检验并核发运输余泥渣土机动车辆准运证;
(五)复议不服排放管理所处罚的行政案件;
(六)执行市环卫局及上级主管机关下达的任务。
第七条 第七条 排放管理所的职责和权限:
(一)核定辖内排放受纳单位的余泥渣土排放或受纳的数量,作出排放计划;按市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排放费;签发余泥渣土排放证和受纳余泥渣土场地证;查验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准运证;核发辖内运输余泥渣土的各种非机动车辆准运证;对辖内受纳场地的监督管理。
(二)掌握辖内各镇、街道城管部门管理余泥渣土的情况,并做好协调工作;
(三)对辖内的无主余泥渣土,按“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原则,协同街道、镇城管部门组织责任区的单位及时清运;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执行处罚;
(五)执行区环卫局下达的任务;接受排放管理处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第八条 排放管理部门核发有关证照时,应在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签发或说明不签发的理由。
第九条 第九条 排放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上岗执勤时应佩戴统一的工作标志。
第三章 排放管理
第十条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的建设工程或修缮工程需排放余泥渣土的,应在施工前到工程所在区排放管理所办理余泥渣土排放手续,交纳排放费,领取余泥渣土排放证,并按指定的受纳场地排卸。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余泥渣土的排放量以吨或立方米为计算单位,具体按拆迁、挖掘、修缮计划计算,没有计划的可现场核量。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余泥渣土的清运排放,实行“谁排放,谁负责清运”原则。没有清运能力的,可以委托专业运输部门有偿清运。
居民装修住房或修缮炉灶等产生的零星余泥渣土,可以直接堆放在街、镇城管部门临时设置的堆放点或清运点,并按市物价部门的规定交纳清运费。也可以委托专业运输部门有偿清运。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运输余泥渣土的机动车辆必须经排放管理处或受其委托的单位检验,并领取余泥渣土车辆准运证,方可承担专项运输任务。
运输车辆必须做到装载适量,沿途不漏洒、不飞扬。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运输余泥渣土的各种非机动车辆必须经所在区排放管理所检验,领取准运证。准运证的使用范围只能在不通行机动车辆的内街内巷至余泥渣土临时堆放点、清运点或临时受纳场的路段上运输。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把余泥渣土倒进生活垃圾桶内或在河涌、沟渠、内街空旷地、绿化带及其它非指定的场地乱倒乱放。
第四章 场地管理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余泥渣土固定受纳场由排放管理处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有计划地建设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损坏。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自有消纳余泥渣土场地的单位和个人,如不在同一红线范围内自行消纳,须运往同一单位的另一个红线范围地块进行消纳的,应报经所在地排放管理所审核批准,领取临时受纳场地证,同时应搞好场地管理并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单位自有场地或征用的低洼池、废水塘、滩涂等,如需回填余泥渣土的,可与所在地排放管理所签定合同,依合同的规定组织回填。
余泥渣土的回填量可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计算。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对执行本办法有显著成绩的以及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环卫局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对无准运证的车辆清运余泥渣土的,除没收所得运费外,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屡犯者按二至五倍罚款。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非机动车辆在非准运范围的马路上运输余泥渣土的,除责令立即停止清运,作出书面检查外,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未领取受纳余泥渣土场地证或排放证,擅自受纳或排卸余泥渣土或其他废弃物的,除责令立即停止受纳或排卸、作出书面检查、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凡在非指定场地乱卸余泥渣土的,除责令立即清除所排卸的余泥渣土外,并按每乱卸一车给予清运无主余泥渣土十车的处罚,或按十车的运载量处以每立方米二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凡罚款五十元以下的由执罚人员出示证件执行;罚款超过五十元的,以及吊销、扣留准运证、排放证、受纳场地许可证的,由执罚单位发出处罚通知书,被处罚者按指定的地点、期限交纳罚款和接受处理。罚没收据统一由市财政局印制。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处罚单位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起诉,又不执行处罚规定的,由处罚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城市管理监察队、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协同排放管理所执罚。
城乡结合部各镇政府,经所在区政府批准可组织公路卫生检查员队伍,协同所在区余泥渣土管理所对在城郊道路两旁违章乱卸余泥渣土的行为进行执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环卫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属县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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