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查处无照经营工作总结(精选4篇)
1.2017年查处无照经营工作总结 篇一
××市2011年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
××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系会议办公室: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制止无证无照经营,促进公平,竞争,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
联系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谁发证(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分工协作,形成合力,齐抓共管,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市工商局:在成立领导小组,制订实施方案的同时,迅速从全局抽调××名工作积极,业务素质精的执法人员组成×个执法小组,在各工商所的配合下,对全市××个乡镇进行了拉网式的排查和整治,并进行法律法规宣传,宣传和整治的重点对象是危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重点行业是废旧物品收购、黑网吧、录像放映、音像制品;食品、旅游;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煤矿和非煤矿山;娱乐服务等。重点区域是:城乡结合部、校园周边、各类市场、生态保护区及饮用水保护区等。全市共宣传检查××××余户,受宣传教育面达××%,对××户违法情节轻微的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进行了规范,并限期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对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矿山、黑网吧、食品安全等行业的××户无照经营户进行了查处和取缔。
市公安局:重点对涉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典当行业、印章刻制业、旅馆业、互联网、娱乐业和涉及消防安全的行业进行了清理整治,对无证经营行为进行了查处。并密切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好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在整治期间对全市××个重点产矿乡镇关闭的非法矿进行了巡查暗访和全面排查。与市安监局、市经贸委、市公安局配合,对××镇××煤矿设计范围外的×个井口,××乡××村的非法煤井进行了炸封。对非法生产的××煤矿井口实施了深度炸封,落实了监管负责人。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积极办理群众来信来访整治期间共收到群众来信来访,市长热线、上级交办信访件××件次,处理回
复率达100%。
市规划建设局:重点加强取水泵站及划定饮用水源安全排查工作,正在对××户无证抽取地下水的餐饮、农贸市场、洗车厂等行业的违法行为研究制定整治和规范的措施。对××镇辖区和市域××个乡镇,××个石油液化气经营门市进行了安全检查。对××片区×户无证经营液化气门市作出了停止经营,限期整改的行政处罚。
市文化局: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法,全面清理全市文化、出版物市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治期间,为××家影碟出租,××家书报刊零售,××家打字复印、××家歌舞厅办理了《文化经营许可证》,补审(换)《文化经营许可证》××户,会同工商部门取缔“黑网吧”××家、非法游戏厅、歌舞厅各×家。
市卫生局:依照《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共清理餐饮行业经营单位××户。其中持有卫生许可证××户,查处取缔无证经营××户,新受理办理卫生许可证××户,餐饮行业持证率达××%。清理公共场所经营户××户,其中持有卫生许可证××户,查处取缔无证经营单位××户,新受理申办卫生许可证××户。清理食品生产单位××户,其中持有卫生许可证××户,新受理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2户,清理流通领域食品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541户,其中持有卫生许可证296户,新受理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11户,清理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许可证34户,均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突出重点,标本兼治。从8月1日至8月30日对职业中介机构万源市职业介绍中心、万源市恒源家政所、万源市小康家政服务部进行了检查。从9月1日至10月对万源市龙跃技能培训部等12家职能技术培训
机构进行了检查和规范,均未发现违章违法经营行为发生。
市交通局:结合实际在交通系统开展了“无证无照查处取缔”专项整治工作,期间,共出动执法人员××××余人/次、车辆××余台/次,以××、××等主要场镇,城区××路、××路、××路等国省道及其他线路为重点,对无经营许可证的客货运输车辆,维修摊点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对出租汽车异地经营、超范围(组合拉客)经营、乡镇船舶特别是“自用船、渔船”非法载客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和打击,共检查车辆××××台/次,查处违章客车××台/次、货车××××台/次、涉嫌非法运输车辆××台(含摩托车)、取缔无证无照货车××台。通过整治使我市运输市场达到了“六个明显”:非法经营黑车船明显得到遏制;经营行为明显规范;服务质量明显提高;经营环境明显好转;市场监管明显加强;社会对经营行为的投诉明显减少;水陆运输经营者守法、诚信、规范意识明显提高。
市质监局:把整治重点放在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食品生产加工工作业,建筑建材生产加工作业等。从×月到×月共执法人员××多人,车辆××台/次,实查食品生品生产企业××家,实查拉丝厂××家,对××家无证生产企业按照质量法进行了查处,实查木工板厂××家,取证××家,查处××家,实查水泥厂××家,取证××家,实查眼镜行××家,取证××家,查处××家。
市环保局:依照《环境保护法》对没有环境影响评价登记书的××家煤矿、××家硫铁矿予以关停、对××大酒店进行立案调查、城区××家大型卡拉OK实施了行政处罚,取缔非法屠宰场××家。
市药监局:在此次专项整治活动中,结合企业GSP日常监管,开展了一次全面清查整治行动,整治重点:医疗卫生
机构、药店、医疗器械安全等,严格依法查处非正规渠道购进药品,医疗器械的行为。全局共出动执法车辆××台/次,执法人员××人/次对全市××家药品零售企业,××家批发企业,××家市级医疗机构,××家中心卫生院、××家乡卫生院,××家村卫生站,××家个体诊所共计行政相对人××户进行了中药派饮、兴奋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眼镜行等进行了××个专检查,共查处取缔无证经营××户,处罚款××万元。
市烟草专卖局:以建立公平、有序、规范的烟草市场环境为目标,重点整治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制品零售。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吊销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烟草制品经营活动的。共清理无证经营××户,程序持证人主体不符××户,并下达了××市烟草专卖局责令停止经营通知书,限期20××年×月×日止。对××镇××户无证经营户在不听劝告和在下达停止经营通知书后仍顶风经营,给予了坚决取缔,并从重处罚,对符合烟卷零售合理化布局条件的××户无证经营户,按照许可证办理程序,予以免费登记。
市林业局:根据目前社会对木材需求量旺盛,林政秩序一度出现混乱的实际情况,把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经营作为此次专项整治的重点。严厉打击非法收购、经营、加工非法来源竹木材行为;超范围经营行为;转包、转租、转借经营加工许可证或一证多点、一证多挂等行为。对无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户带锯加工店依法取缔关闭,当场或限期撤除加工机械,没收木材××立方米,罚款××××元。对××市××胶合板厂和××市××加工厂,因收购木材数量超过运输的数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
罚款××××元和××××元。对××市××木材加工厂因场地配置不合,社会反映大,责令限期搬迁并完善相关手续。同时森林公安、木材检查站等林政执法部门建立了24小时值班制度。
市畜牧食品局:把整治的重点放在兽药饲料,种畜禽生产企业和加工企业,初级畜产品安全生产环节上。期间,出动车辆××台/次、执法人员××人/次,会同工商等部门对全市大部分乡镇及城区进行了检查,共查处饲料、兽药经营户××户,种畜禽经营企业和畜产品加工企业各××户,没收过期变质饲料××件、××公斤。畜药××件,价值××××余元,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户××户。
市城管局: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要求,为让我市城市居民人居环境质量更上台阶,全局共出动执法人员××人/次,打击沿街叫卖××余起,查处城市违章建筑××起,规范夜市××个。
市经贸委:组成综合执法组,按照《公司法》、《煤碳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成品油零售企业市场准入标准》等法律法规,对全市所属××户规模以上企业,××户煤矿生产企业,××户煤碳经营企业,××户加油站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了拉网式排查和规范,同时与市工商局、供电局密切配合,对××、××片区的××家非法从事砂石开采、水泥预制厂、小煤窖采取果断措施,停止生产供电。
市商务局:疏堵结合,联合整治。与工商、畜牧、卫生、环保等部门一起采取整治行动,开展酒类和肉类大检查,按照排查摸底情况,重点整治了××镇、××镇的生猪屠宰场所,取缔私自滥屠宰非法窝点××个,净化了屠宰行业秩序,规范了定点屠宰场和猪肉市场经营活动;积极整治了城区酒类流通秩序,检查和规范名酒、洋酒、散酒的批发、零售、餐饮、娱乐四大环节的登记台帐、酒类流通随附单执行情况,详细检查了产品防伪标识、保质期等方面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发出整改通知书××份,新增酒类许可××户、备案××户,确保了猪肉和酒类的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市粮食局:立足服务粮食工作大局,运用《条例》、《办法》核定经营主体的合法化,取缔非法经营,重点对××、××、及城乡结合部的粮油经营实体(含粮油收购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合法性进行了界定和规范,培育能承接、对接、能覆盖的经济实体。
三、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活动中,我们发现: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各成员单位存在职责分工不明,建议对各成员单位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的职责进一步明确、细化,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依法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公安部门
依法对旅馆业、典当业、印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危险化学品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和运输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
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公安消防部门
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卫生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餐饮、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消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医疗或采供血活动的行为。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对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其他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等须经环保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经本部门许可从事的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
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广播电影电视经营项目等需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对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音像制品经营、出版发行业、出版物进口、印刷业等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末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城市燃气供应、城市规划编制等须经建设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或在经营中使用实行生
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2.依法查处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3.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销售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4.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5.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须经安全生产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经贸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仓储,煤炭经营、供电经营、盐业生产经营、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废旧汽车的回收及拆解、典当、拍卖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道路、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国际海上运输、国际海上运输辅助业、外国国际船舶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汽车租赁、货运
配载等须经交通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烟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八)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主要农作物种子、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以及动物检疫诊疗、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九)其他相关部门
依法查处应当取得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擅自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他部门查处的除外。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
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镇(乡)政府、街道办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发现行政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供水、供电、电信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供水、供电、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我市通过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活动基本达到了以下目标:1.民众的法律意识和经营者持证持照守法经营的意识明显增强;2.不发生大面积,区城性、行业性、群发性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3.城镇主要街道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4.城乡结合部及其他地方的无证无照经营现象明显减少;5.市场经营秩序得到有效规范,消费环境更加安全、放心、和谐;6.各职能部门以专项整治为契机,积极制定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长效监管机制,使查处取缔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虽然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同时,我们也认识到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民众法律、法规的宣传,职能部门间要加强协调配合,真正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使日常监管工作不脱节,不留死角。
××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系会议办公室
20××年×月×日
2.2017年查处无照经营工作总结 篇二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的全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第四次联席会议,是一次很重要的会议。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我县查处取缔无照无证经营工作进展情况,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提出目标要求,加强协调配合,抓好动员部署,全面安排任务,迅速在全县范围掀起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的高潮。
刚才,县工商局局长 同志通报了今年全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部分成员单位负责人进行了专题发言,县政法委副书记、县综治办主任 读了--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的通知》。请各部门认真按照这次会议要求,落实好本部门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全力抓好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重要性
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要求,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举措,也是各职能部门工作履职尽责的必要措施。无证无照经营对社会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一是安全生产隐患大。无 1
证无照经营大多是小店小作坊式经营,场所陋简,多为违章建筑,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二是安全监管漏洞大。无证无照经营游离于政府部门的监管网络之外,往往是制假售劣以及黄、赌、毒等扰乱社会治安、损坏社会公德等不良现象滋生的高发地带,对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和损害;三是国家税收流失大。如果我们放任了无证无照经营,那么这种行为将很快得到进一步的蔓延,会造成国家税收严重流失;四是会造成不正当竞争。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无证无照经营占用了国家资源,创造的财富自己独自享用,而产生的负面效应交给社会来承担,这是不公平的。因此,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对整个社会来说,是民心所向、民意所盼;对政府部门来讲,是责无旁贷、势在必行。2003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重要法律武器。中央综治委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列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中,更是体现了中央对此项工作的高度重视。作为综合治理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职能部门一定要从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本着服务地方经济发民,维护人民利益的要求,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结合分宜实际情况,根据各单位的职能特点,摸
清底子,加强协调,克服畏难情绪和不作为现象,站在依法行政的高度,认真履行职责,把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突出重点,积极稳妥地开展整治和取缔工作 一要坚持教育在先。无证无照经营问题日益突出,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事无证无照经营者法制观念淡漠,有非法利益的驱动;二是部分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三是依法行政、综合管理的机制还不够健全,重点打击和日常管理的力度还不够大。因此,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不能简单化、一刀切,要区别对待,分类监管,坚持教育在先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对下岗职工、大中专毕业生等无证无照经营者,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规范经营行为,引导他们守法经营。
二是要坚持突出重点。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重点进行查处和取缔。要结合打非专项治理行动及黑网吧专项整治活动,对无证无照的小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假冒伪劣商品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以及在交通主干道、校园周边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决不能让其形成气候,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和后果。
三是要搞好“三个结合”。一要与城乡市容市貌整治工作结合,城管、工商、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边整治边规范,找准切入点,把市容市貌整治和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工作同步进行,互相推动,抓出成效。二要与打击传销、假冒伪劣、制假售假、危害公共利益、黄、赌、毒以及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相结合,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市场监管,履行好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职责。三要与节日市场整治相结合,确保群众消费安全,要加大对食品市场监管,对无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经营户,要严格执法,坚决取缔。要通过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整治行动,使我县的市场秩序、环境卫生、市容市貌明显好转,社会经济发展环境更加良好。
三、强化措施,建立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长效机制 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综合治理,建立查处无照经营的长效机制。
一是要加强领导。要按照县政府《关于建立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强协调,密切合作,齐心协力,共同推进这项工作。各成员单位领导要牵头,主管领导要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积极工作,担负起指导、协调、检查的责任,建立工作协调、信息通报、执法督查和日常巡查等各项制度,抓紧抓好并落实到位。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能,统一参加联合执法行动。
二是要明确职责。按照“权责一致”、“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无须取
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已经领取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监督管理流通环节的食品经营活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卫生、文广、环保、公安、药监、交通、质监、住建、农业、林业、国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是要综合治理。要建立“政府领导、工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联合工作机制,各部门要将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情况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纳入部门工作考核目标,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工作格局。要改变部门间相互脱节、推诿、扯皮现象,发挥整体联动优势,增强整治工作力度。
四是要加强宣传。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程度高,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业务性都很强的工作。因此,文广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导向作用,要在电视台设臵专题节目,多形式、全方位地开展宣传,为全面开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
五是要严格奖惩。建立取缔无证无照工作奖励政策,对举报无照经营行为的举报人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要鼓励全社会参与,形成全民参与的局面。同时,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职责、推诿扯皮,导致工作落
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支持、包庇、纵容无证无照经营,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而且要对单位一把手进行问责和行政处分。
六是要注重方法。一是要坚持标本兼治与宽严相济相结合。在整治活动中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下岗职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从事的不涉及安全、危险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督促、引导其办理相关手续,使其合法经营。对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环境资源、社会危害严重、屡教不改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从严从快坚决予以查处取缔,绝不姑息,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严肃处理。二是要坚持文明执法与思想工作相结合。要教育弱势群体,杜绝粗暴执法,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工作中,一定要多运用宣传、教育的方式,做到文明用语在先、亮明身份在先、指明违法事实在先、权利告知在先;要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把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传达到位,晓之以情,动之以理,通过细致入微的工作,真正体现“执法中管理、管理中服务”的理念,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公正地处理每一起违法案件,绝不人为降低标准、淡化法律的严肃性,对危害人民切身利益、影响群众生活和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要加大取缔力度;对阻挠执法、甚至暴力抗法的个别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者要从重处罚,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广
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三是要坚持规范和发展相结合。我县无证无照经营存在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前臵审批条件的限制。对此,各前臵许可审批部门要从疏导登记着手,认真研究有关法规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借鉴其他地区的一些做法和经验,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反映,能否在准入门槛、申报条件等方面有所突破,争取解决一批经营户的办证办照问题,促使其规范发展。四是要坚持打击和扶持相结合。在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同时,我们也要考虑历史因素和客观实际,加强引导疏通,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尽量给予便利。对在整治规范中主动办理登记手续并依法纳税的经营单位,要给予政策优惠。同时,要认真做好企业、经营户的举报投诉的查办工作,查处和纠正侵害企业及经营户权益、干扰正常生产经营行为,及时加强整治后续管理和服务。
3.2017年查处无照经营工作总结 篇三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79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7月26日
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合法经营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和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未依法取得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 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应当遵循疏导与制止、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文明执法。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处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领导,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建立和完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机制。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
公安、税务、建设、国土、卫生、环境、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查处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经营行为。
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在授权范围内查处占道经营、乱摆乱卖的无照经营行为。
法律法规对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从事生产、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农民销售自产的、未经加工的农副产品;
(二)经批准设点销售季节性农副产品;
(三)经批准开办各类商品展销会;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查处,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一)未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设立登记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办理注销登记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营业执照有效期已过,未办理延期变更登记,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借用、租用、受让他人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持伪造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七)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常驻代表机构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照经营行为。
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当事人涉嫌上述无照经营的,应当及时通报或者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法负责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一)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无须办理营业执照,但应当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取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及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查处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查处;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二)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三)违反有关规定为无照经营者提供发票、银行账户、证明;
(四)为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五)法律、法规禁止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无照经营相关的情况,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
(二)查阅、复制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账册、发票、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场所、物品,查封、扣押直接用于无照经营的物品、设备、工具、资料等财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当事人的财物查封、扣押决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可能影响取证时,可以先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但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并制作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查封、扣押财物清单一式两份,由当事人和执法机关各执一份。
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两名以上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见证;无见证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查封、扣押财物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当事人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后,应当自财物被查封、扣押之日起七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受调查和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当事人接受调查之日起七日内对该财物作出认定,对不属于直接用于无照经营的财物,应当在作出认定后二日内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财物归还当事人。
当事人不按期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受调查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告通知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当事人仍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受调查和处理的,被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但不免除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禁止动用、调换或者损毁。
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烂、易变质及其他难以保存或者不宜保存的物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取证据后,可以依法先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妥善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物经认定不属于直接用于无照经营的,应当将拍卖、变卖所得退还当事人。
第十四条: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有关职权。
第十五条 有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情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以公司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其他无照经营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被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或者被查处后继续从事无照经营的,没收其直接用于无照经营的物品、工具、设备。
对非法持有的营业执照、有关证明、合同文本、发票、印章、招牌等,予以收缴。收缴的发票应当移交税务部门依法处理。
无照经营者涉嫌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知会税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条例规定的无照行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条件的,由工商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或者转移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回,并处以被动用、调换或者转移财物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逾期未能缴回的,处以被动用、调换或者转移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被查处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受理其登记注册申请
(二)检举他人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无照经营者时,应当告知其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予以查封、扣押,或者动用、调换、损毁以及私分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违法行使职权,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有关行政机关一经接到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行政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奖励。
4.2017年查处无照经营工作总结 篇四
一、开展专项治理,规范市场秩序。
(一)严格开展食品源头把关工作。一年来,我局食品科加强对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的巡查工作,加大市场销售食品“QS”检查力度。按照巡查制度的要求,每月对食品小作坊进行一次巡查,狮泉河镇12家食品加工小作坊予以核查发放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审查合格证》,地区现有1家食品加工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2家食品加工小作坊未获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审查合格证》,分别为措勤县风干肉加工小作坊和普兰县糌粑加工小作坊,我局已责令其按照《XX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要求,及时申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审查合格证》,所加工的食品限制区域销售,不得进入到商场超市。
(二)加大特种设备许可管理力度,确保特种设备安全。我地区现有X家液化气站获得充装许可证,X台在用特种设备获得使用登记证。全年,我局共开展X次特种设备专项检查,X县和X县液化气站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和充装许可证,我局已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指令书》,责令X家液化
气站限期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将依法予以取缔。X镇部分预制厂和修理厂在用的X台起重设备未进行监督检验,我局已联系相关部门着手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三)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监督检查,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我地区现有1家工业产品获得《生产许可证》,即XX水泥有限公司获得《水泥生产许可证》。按照X质监局要求,全年开展了水泥、建筑用砖、电杆、汽油、木家具、复混肥、涂料、验配眼镜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工业产品监督抽查工作,抽查样品X个,合格X个,合格率X,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我局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X元。对市场销售的电器开展了“3C”强制认证专项检查,未发现我地区市场销售无“3C”认证的电器产品。狮泉河镇2家验配眼镜店由于人员、技术等原因未获得生产许可证,我局已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督促其尽快办理生产许可证。
(四)开展计量专项监督检查,确保社会公平计量。全年,我局共对全地区X电子汽车衡、X支加油枪、X余台电子秤开展了计量检定工作,特别是狮泉河镇农贸市场在用电子秤每年2次定检任务均按期进行,无超期未检定使用的计量器具,对合格的计量器具我局及时发放了检定合格证。
二、存在的问题。按照计划,我局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正不断深入开展,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我地区地域广阔,交通路线长,现阶段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基层查处不及时。我局各县未设立质监局,聘用的协管员受业务限制,开展工作范围有限,不能及时有效的查处无证经营行为。二是法律法规的综合运用程序不高,造成对许多违法行为的查处适用的精准度有限,不能形成多部门综合执法的机制和整治力度。三是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安排的科学性、合理性有待进一步增强,监管网络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下阶段我局将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强化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工作力度:一是加强元旦、春节等节假日检查工作,重点打击以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违规使用添加剂和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的监督检查;二是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协调协同、舆论监督、群众参与、全面排查、综合治理”的工作制度,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机制,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三是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严格发证程序,严格证后监管,把产品质量安全消除在萌芽状态。
XX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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