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条例(精选8篇)
1.行政复议条例 篇一
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政府内(),该机关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A、负责机关内部管理工作的机构 B、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C、负责监察工作的机构
2、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特殊情况除外。A、停止执行 B、不停止执行 C、暂缓执行
3、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申请行政复议。A、分别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B、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C、分别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
4、对()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组织为被申请人。A、法律 B、法规 C、法律、法规
5、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时,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A、就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重新受理 B、作出终止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决定 C、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6、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A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 B、直接受理;
C、直接指定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
D、必要时,上一级行政机关也可以指定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
7、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向申请人收取费用。A、可以 B、适当 C、不得
8、被申请人()行政复议决定。A、可以有条件的履行 B、可以延期履行 C、应当履行
9、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A、作出维持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 B、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C、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D、作出维持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10、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申请行政复议。
A、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B、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C、撤销该行政机关的机构
D、被撤销的行政机关的当地政府
11、对镇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应当向()申请。A、江苏省省人民政府
B、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镇江市人民政府 D、镇江市人大常委会
12、对江苏省公安厅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管辖。A、江苏省人民政府 B、江苏省公安厅
C、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D、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13、对句容市公安局某派出所以该市公安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应由()管辖。
A、句容市公安局 B、句容市人民政府
C、句容市人民政府或镇江市公安局 D、该派出所
14、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行政复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但对下列具体部门的行政复议,只能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这些部门是()
A、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以及国家安全机关 B、工商管理、环境保护 C、司法行政、审计监察 D、价格管理、质量技术监督
15、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就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但这些规定不包括()
A、国务院部门规定
B、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C、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D、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16、个体户苏某因不服税务局查封财产的决定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要求撤销查封决定,但他没有提出赔偿请求。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该查封决定违法,决定予以撤销。对于查封决定造成的财产损失,复议机关应该()
A、解除查封的同时决定被申请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B、解除查封并告知申请人就赔偿问题另行申请复议 C、解除查封的同时就损失问题进行调解
D、解除查封的同时要求申请人增加关于赔偿的复议申请
17、某房地产公司不服市政府作出的确认某块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向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省政府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该房地产公司仍不服,并且拒不履行复议决定。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房地产公司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B、应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C、应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执行
D、应由市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8、某市政府依王某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该市房管局对王某房屋的错误登记,并责令房管局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登记。但是房管局不执行该行政复议决定。王某应当()A、要求市政府责令市国土房管局限期履行 B、申请市政府强制执行 C、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对市国土房管局不作为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19、下列行政行为中,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是()A、行政许可 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处分 D、行政给付
20、在我国,享有行政复议权的只能是法律规定的国家()。A、行政机关 B、立法机关 C、审判机关 D、检察机关
21、在药品管理处罚案件中,销售者因产品质量受到处罚时,若销售者为行政复议申请人,通常生产厂家为()。A、被申请人 B、共同申请人 C、直接相对人 D、第三人
22、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必须是()A、行政机关
B、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C、行政主体
D、行政机构
23、行政相对人王某被县卫生防疫站在实施卫生行政执法中予以处罚,王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有权受理的机关是()A、县卫生防疫站 B、县卫生局 C、市卫生防疫站 D、省卫生防疫站
24、根据某市政府整顿农贸市场的决定,某区工商局和公安局对集贸市场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因某个体户乱设摊点,工商局给予其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该个体户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为()。A、某区工商局 B、某区公安局
C、某区工商局和公安局为共同被申请人
D、某区工商局和公安局的上一级机关为被申请人
25、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内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A、15日
B、60日
C、90日
D、180日
26、行政复议的申请自()为受理日。A、复议申请人提出之日 B、行政机关收到之日
C、复议机关收到之日起第2日 D、复议机关收到之日起第5日
27、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该期限的除外。A、30日
B、60日
C、两个月
D、三个月
28、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了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A、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B、自障碍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 C、可以延长30日 D、可以延长10日
29、行政复议决定书于()发生法律效力。A、作出之日 B、送达之日 C、签发之日 D、公告之日
30、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行政复议机关应作出()复议决定。A、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
B、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C、不予受理 D、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1、《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与《行政复议法》之间的关系,说法错误的有()A、《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是根据《行政复议法》制定的
B、《行政复议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
C、在法律效力上,《行政复议法》的效力高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D、若二者在具体内容上有不同规定,应当以实施条例为主,因为实施条例的出台时间在后,且实施条例的规定更具体
32、上市公司A被中国证监会处罚,理由是A公司在公司报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A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在复议进行当中,A公司经批准与另一家上市公司B合并,组成新的上市公司C。你认为()A、继续以A公司为行政复议申请人
B、应当变更公司C为新的行政复议申请人 C、应当以公司A、B为共同的行政复议申请人
D、应当以批准合并公司A、B的批准机构为行政复议申请人
二、多项选择题
1、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有()A合法
B、公正、公开 C、及时 D、便民
2、关于行政复议中的和解,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
B、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C、和解的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D、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和解的内容进行审查
3、关于行政复议中的调解,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公民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B、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纠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进行调解 C、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补偿纠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进行调解
D、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
4、下列关于行政复议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 B、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该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C、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该在自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副本送给被申请人 D、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起提出书面的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E、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可以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5、某直辖市某区国税分局所属税务所所因张某无照经营,对其处以1500元的罚款,张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没有复议权的是()A、该税务所 B、该国税务分局
C、该市国税局 D、该市人民政府 E、该区人民政府
6、有关行政复议第三人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行政复议第三人属于申请人 B、行政复议第三人属于被申请人 C、行政复议第三人既不是申请人也不是被申请人 D、行政复议第三人享有和申请人基本相同的复议权利 E、行政复议第三人只有通过自己的申请才能参加行政复议
7、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也可以一并向行政机关提出审查申请的规定有()A、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 C、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 D、镇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 E、县环保局的规定
8、下列哪些行为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A、不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 B、不发放社会保险金
C、不发放抚恤金 D、不发退休金 E、不发劳保
9、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的证据的有()A、书证 B、物证
C、当事人陈述 D、鉴定结论 E、证人证言
10、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形主要有()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适用依据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11、行政复议的程序有()A、申请 B、受理 C、审理 D、决定 E、调查
12、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其本质是()A、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程序 B、一种事后的救济措施
C、行政机关外部的监督程序 D、一种事前的救济措施
13、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提出审查申请。
A、国务院部委规章 B、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D、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14、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收集证据。A、申请人 B、其他有关组织 C、其他有关个人
D、其他有关企业
15、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法决定()A、撤销 B、变更
C、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D、限期履行
16、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需要符合条件()A、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清楚 B、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
C、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依据正确 D、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
17、行政复议是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A、公民 B、企业 C、法人 D、其他组织
18、经复议的行政案件,一旦提起诉讼,()A、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B、复议机关是被告
C、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D、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19、在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对于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A、决定撤销 B、决定变更
C、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D、决定被申请人补正 20、下列选项中属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是()
A、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 B、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财产权
C、对民事纠纷的处理不服 D、地方性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1、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机构的职责主要是()A、向有关组织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B、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C、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D、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22、行政复议参加人主要包括()A、申请人 B、被申请人 C、第三人 D、申请人的朋友
23、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法》规定()A、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B、延长期限最少为30日
C、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D、经处理案件的复议人员决定可以适当延长
24、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后,也可以申请撤回。但申请撤回是有条件限制的,主要是()A、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提出 B、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C、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调解 D、复议申请人决定改变复议机关
25、被申请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A、正在履行 B、不履行
C、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 D、虽拖延履行但有正当理由
26、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处理,包括()方式。A、不予受理 B、告知 C、受理
D、动员撤回申请
27、《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的不可抗力包括()A、地震 B、水灾 C、重病 D、战争
28、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包括()A、撤销或撤销重作 B、维持
C、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D、变更
2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依法申请复议。A、对行政机关作出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B、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变更、中止决定不服的 C、认为行政机关乱收费的
D、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30、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下列()情形下可以停止执行。A、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C、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D、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31、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为六十日内。其具体计算方法是()A、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B、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C、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 D、若邮寄送达但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32、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为六十日内。其具体计算方法是()A、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B、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C、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D、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相对人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相对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33、行政复议申请提出后,作为受理行政复议的机构应当审核以下条件,以决定是否应当予以受理()
A、是否有明确的申请人
B、是否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C、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 D、是否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事项和具体理由
34、行政复议申请提出后,作为受理行政复议的机构应当审核以下条件,以决定是否应当予以受理()
A、复议申请是否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B、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C、是否属于本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D、审查该复议申请是否已经被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或者申请人已经提起行政诉讼
35、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到底应当由哪个行政机关受理,应当坚持以下规定()A、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
B、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 C、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 D、应当与申请人协商,最终由申请人选择决定
36、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上级行政机关的正确做法是 A、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
B、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 C、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D、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尊重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
37、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需要就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应当进行鉴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B、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C、鉴定费用应当由当事人承担
D、鉴定所用时间不应当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38、行政复议过程中,因一些法定因素的出现,可能会引起行政复议的中止。下列哪些选项是引起行政复议中止的因素()
A、申请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 B、申请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C、申请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D、作为申请人的法人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39、行政复议过程中,因一些法定因素的出现,可能会引起行政复议的中止。下列哪些选项是引起行政复议中止的因素()
A、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
B、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C、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但其他案件尚未审结 D、案件审理需要等待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40、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以下处分 A、警告 B、记过 C、记大过 D、降级
三、判断题
1、行政复议机关原则上是行政机关,但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行政复议机关。()
2、公民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行政复议活动。()
3、对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也可以决定变更。()
4、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收集证据,但并不排除行政复议机关要求被申请人提供补充证据的情况。()
6、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可以书面告知申请人,也可以当场口头通知申请人。()
7、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8、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9、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营业执照,但是工商局没有依法办理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0、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法》是根据我国宪法而制定的。()
1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也终止。()
12、为了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且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申请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提出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无权处理的,终止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1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5、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6、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最大区别之一就是,在行政复议中即使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也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17、《行政复议法》第25条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就可以撤回。()
18、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不能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9、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复议机关就不必主动处理赔偿的事宜,可以告知申请人另行处理。()20、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21、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22、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23、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应当由3名以上单数的行政复议人员组成审理机构。()
24、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需要现场勘验的,应当进行现场勘验。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25、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26、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工作状况分析报告。()
27、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
2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权。()
29、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30、行政复议过程中,双方可以达成调解协议,行政复议机关制作调解书,但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 2B 3B 4C 5C 6A 7C 8C 9B 10B 11A 12A 13C 14A 15B 16A 17D 18A 19C 20A 21D 22 C 23B 24A 25B 26B 27B 28A 29B 30B 31D 32B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CD 3BC 4BCD 5ABDE 6ABE 7ACDE 8ABC 9ABCDE 10ABCD 11ABCD 12AB 13BCD 14ABCD 15ABC 16ABCD 17ACD 18CD 19ABC 20ABD 21ABCD 22ABC 23AC 24AB 25BC 26ABC27ABD 28ABCD 29ABCD 30 BC 31ABCD 32ABCD 33ABCD 34ABCD 35ABC 36ABC 37ABCD 38ABCD 39ABC 40ABC
三、判断题
1对 2对 3对 4对 5对 6对 7对 8对 9对 10对 11错 12错 13错 14错 15错 16错 17对 18错 19错 20对 21对 22对 23错 24对 25对 26对 27对 28对 29对 30对
2.行政复议条例 篇二
一是对国有资产收益票据申报领用管理作了具体规定, 即各行政事业单位收取国有资产收益必须使用湖北省财政厅专门印制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专用) ”。
二是对国有资产收益资金收缴明确了具体操作规程。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国有资产收益时, 向缴款单位 (缴款人) 出具资产收益专用票据并将取得的资金及时集中汇缴。行政事业单位在集中汇缴资金时, 必须按照专用票据填开的数额和非税收入管理局指定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项目编码, 分类填开《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款项直达“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3.行政复议条例 篇三
【关键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问题;解释制度
【中图分类号】R1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1-0796-01
1994年9月1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了医疗市场秩序,医疗安全得到相应保障。但该条例实施至今已有19个年头,受制于当时的医疗体制和社会经济水平,一些条款设计不够合理,可操作性不强。现结合实际工作,就执法监督和行政处罚过程中该条例的法律适用困难做进一步探讨。
1 问题的主要表现
1.1 概念界定不严谨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养老院、门诊部、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该条例实施细则中的第二条进一步规定,“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可以理解为,适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医疗机构必须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前提条件[1]。那么打击涉及无证行医的“黑诊所”便无法套用本条例第二十四条与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2]。《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罚则缺失
在民营医疗机构,有一种现象较为常见。某医务人员的胸牌上标注职称为“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该医生仅为医师职称。这种虚假标注胸牌内容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戴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但是该条款并无对应罚则,所以卫生监督部门只能在《监督意见书》中责令立即改正,无法做出行政处罚。在检查中还常出现一种情况,即发现医疗机构在其大门处私自悬挂未经认证的牌匾招牌,比如,发现一所肝病专科医院大门外擅自悬挂有一块“某某肝病研究中心”牌匾。违反了《条例》细则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以及医疗机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的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细则并无与之对应的处罚性条款,所以也只能责令改正。
1.3 处罚金额不适应经济发展
实施《条例》的时间是1994年,距今已经近20年,《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行政处罚金额普遍在3000元以下,明显不适应今天的经济水平[1]。除了由于时间跨度大造成的罚款数额偏低,法律威慑力差等问题,我们必须留意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条例》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3000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3000元以上;(二)给患者造成伤害;(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第一项规定,只要機构超范围执业的违法收入累计超过3000元就必须吊销执照。可见3000元的界限成为吊证与否的关键,但是,随着医疗技术不断发展,医疗服务价格不断上涨,很多外科手术一例的项目收费就已经超过3000元。由于3000元标准的易达性和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严苛性,造成法律上限与下限之间缺乏有效过度,不仅从法理上违背法律设置原则,更给卫生监督员在实际行政处罚过程中造成压力。
2 建议与对策
2.1 完善立法
一部运行良好的法律,立法是关键。《条例》及其细则从1994年实施至今,只在2006年由卫生部对《条例》细则的第三条进行了相关修订。所以,由于时间跨度久,法条相对滞后,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一次全面修订,甚至是使其法律化,提高法律效力。从立法层面进一步丰富《条例》的内容设置,完善处罚金额的设定,处理好同《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性,增强该项法规的适用性[3]。
2.2 强化法律解释制度
时效性是法律的典型特性之一,近几来,我国医疗体制改革深入进行,呈现出投资主体多元化,办医模式多样化的特点,《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带来新问题新困惑,许多新医疗模式无法套用原规定,或者与其他法律法规相互矛盾,此时法律解释无疑成为一种有效手段。涉及卫生领域的法律解释主要分为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对此国家应该做好“两个严格”,一方面,应当严格司法解释的主体,保障司法权独立。另一方面,严格控制行政解释权限,避免行政解释成为新法创立。
2.3 出台《医疗机构服务监督管理规范》
2013年10月14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4],此举将放宽市场准入,加大医疗服务领域开放力度。由于《条例》所涉及的罚则多针对医疗机构执业资质条件不达标,并没有将关注重点放在医疗服务质量上,所以,现阶段有必要形成一部《医疗机构服务监督管理规范》[2],就医院乱收费,收取病人红包,病历处方管理混乱引起医疗纠纷等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法律约束,配合《条例》,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赵莉.对医疗卫生监督中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J].现代预防医学,2009,36(14):2661-2662
[2] 沈志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中行政处罚与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J].医学动物防制,2007,23(6):445-446
[3] 张果.医疗卫生监督中的相关法律问题[J].现代预防医学,2007,34(20): 3959-3961
4.行政复议条例 篇四
一、单项选择题(40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B)。A、法律 B、行政法规 C、政府规章 D、规范性文件
2.行政机关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C)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
A、经验 B、专业技巧 C、专业知识 D、文化知识
3.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以(A)为申请人。A、核准登记的企业 B、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C、全体合伙人 D、合伙企业代表
4.合伙组织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D)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A、创始人 B、代理人 C、出资人 D、主要负责人
5.某股份制企业被责令停业整顿。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人员或组织不可以以企业名义提出复议申请?(D)A、企业股东会 B、企业董事会
C、企业股东代表大会 D、与企业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人
6.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B)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A、3 B、5 C、6 D、10
7.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D)参加行政复议。
A、案外人 B、共同被申请人 C、共同申请人 D、第三人
8.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D)。A、委托事项、权限和费用 B、委托权限、日期和费用 C、委托权限、期限和费用 D、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9.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如何确定被申请人?(A)
A、以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B、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C、以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
D、由申请人选择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
10.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当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申请复议期限如何计算?(C)
A、自缴纳罚款之日起计算 B、自缴纳罚款期满之日起计算 C、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D、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11.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下面(A)不是应当告知当事人的事项。
A、申请复议的费用 B、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C、行政复议机关 D、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12.发现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如何处理?(C)
A、不予受理 B、直接变更被申请人 C、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D、驳回申请
13.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如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A)。A、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部门申请复议
B、必须向两个部门同时申请复议 C、应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 D、应该向国务院法制办申请复议
14.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如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D)A、由先受理的部门作出复议决定 B、由国务院作出复议决定 C、由国务院法制办作出复议决定
D、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复议决定
15.下列行政复议申请,应不予受理(B): A、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B、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
C、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D、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16.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B)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A、3 B、5 C、7 D、10
17.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
行政复议的,应由哪个行政机关受理?(B)
A、共同受理并作出复议决定 B、先收到申请机关受理 C、协商确定由一个机关受理 D、由共同上级机关指定受理
18.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B)行政复议人员参加。A、2名 B、2名以上 C、3名 D、3名以上
19.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C)的方式审理。
A、书面 B、开庭 C、听证 D、实地调查
20.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B),被调查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A、调查函 B、证件 C、批准通知 D、执法徽章
21.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A)行政复议审理期限。A、不计入 B、应计入
C、可以计入 D、可以不计入
22.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由(C)承担。
A、被申请人 B、行政复议机关 C、当事人 D、当事人和被申请人共同
2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D)A、撤回申请 B、调解协议 C、终止申请 D、书面和解协议
24.关于行政复议中的和解,下列哪项说法是错误的?(B)A、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
B、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的,由行政复议机构制作并送达和解协议
C、和解的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D、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和解的内容进行审查
25.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有什么影响?(A)
A、不影响审理,但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除外 B、终止审理 C、撤销被申请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D、中止审理
26.刘某因不服甲县烟草专卖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向乙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刘某因病去世,若其子刘三自刘某去世满(C)日仍未决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乙市烟草专卖局可以终止本案审理。
A、15 B、30 C、60 D、90
27.以下哪一情形不属于应该终止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情形?(D)
A、林某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B、张某依法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经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协议 C、王某对行政拘留决定不服提出复议,后因同一行为涉嫌犯罪被变更为刑事拘留 D、李某申请行政复议后下落不明
28.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复议终止适用
于(D)的情形。
A、作为申请人的法人进入破产程序 B、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在行政复议期间死亡 C、申请人.被申请人共同要求调解
D、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29.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行政复议(C)。
A、撤销 B、撤回 C、终止 D、中止
30.被申请人未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C)该具体行政行为。
A、继续审理 B、中止审理 C、撤销 D、改变
31.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被申请人应当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C)日。
A、15 B、30 C、60 D、90
32.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不得对以下哪一事项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B)
A、行政赔偿 B、案件定性 C、行政补偿 D、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33.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A)A、行政复议调解书 B、行政复议和解书 C、行政复议决定 D、行政复议终止决定
34.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行政复议调解书经(C)发生法律效力。
A、送达 B、加盖复议机关印章 C、双方签字 D、复议机关批准
35.除下列情形(D)外,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A、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B、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 C、行政补偿纠纷
D、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36.(B)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
A、乡镇 B、县级 C、地市级 D、省级
37.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A)。A、行政复议意见书 B、责令整改通知书 C、撤销决定书 D、行政处分通知书
38.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B),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A、行政复议意见书 B、行政复议建议书 C、行政复议整改通知书 D、整改建议书
38.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将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D)。
A、审批 B、审查 C、征询意见 D、备案
39.拒绝或者阻挠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A);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治安处罚 B、开除 C、经济处罚 D、人身强制
4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自(C)起施行。A、2008年1月1日 B、2008年8月1日 C、2007年8月1日 D、2007年10月1日
二、多项选择题(13题)
1.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应承担以下哪些职责?(ABCD)
A、办理与复议相关的行政赔偿事项
B、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C、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D、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
2.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主体的表述,正确的是(ABD)A、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 B、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C、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为行政复议申请人
D、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3.股份制企业的(ABD)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A、股东大会 B、董事会 C、监事会 D、股东代表大会
4.行政复议过程中关于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以下表述正确的有(BCD)。
A、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B、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C、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D、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5.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在行政复议期间(BD)
A、只能由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B、可以由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C、只能依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D、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6.以下关于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表述正确的是(ABCD)。A、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B、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C、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D、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7.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以下哪些事项?(ABCD)A、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B、被申请人的名称
C、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D、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8.以下哪些属于行政复议机构受理复议申请必须具备的条件?(ABCD)
A、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且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B、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且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C、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且属于该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D、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9.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ABD)。
A、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
B、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
C、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3日内指定受理机关 D、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10.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AB)A、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B、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C、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组织鉴定 D、不得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11.行政复议期间,以下哪些属于应当中止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情形?(ABC)
A、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 B、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C、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D、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12.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ABCD)。A、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B、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C、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D、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13.以下关于行政复议申请的驳回,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BD)A、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决定驳回复议申请
B、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决定驳回复议申请
C、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应决定驳回复议申请 D、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三、判断题(34题)
1.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2.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3.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4.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必须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不得口头委托。(×)
5.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6.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下级机关为被申请人。(×)
7.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8.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9.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10.行政复议机构不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
11.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申请人应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12.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3.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4.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材料所用时间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15.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但不得直接受理。(×)
16.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3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
参加。(×)
17.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18.行政复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19.行政复议调查取证时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20.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原级行政复议的案件,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1.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22.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23.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24.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但和解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5.中止行政复议,满3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26.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27.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行政复议机关不得直接变更。(×)
2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29.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
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30.行政复议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重新审理原具体行政行为。(×)
31.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将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级复议机关备案。(√)
32.拒绝或者阻挠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
5.甘肃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篇五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执行机关,承办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是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执行机关,承办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合法、及时、准确、有效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行政执法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机关、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
第八条 行政执法的依据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决议;
(二)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决议,以及批准发布的地方性法规;
(四)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所属工作部门发布的规章;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是:
(一)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及其所属工作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三)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驻甘行政机关。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地区、本部门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各项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三)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
(四)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查处行政违法违纪案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六)研究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七)及时清理、纠正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行为;
(八)办理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
(二)必须是行政执法机关在编的工作人员;
(三)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和本行业的业务知识;
(四)自觉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严格执法,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6.行政复议条例 篇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对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化解行政争议、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作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贯彻落实《条例》,加强和改进我市行政复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2006年9月下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对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06年12月国务院召开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对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行政复议工作作了全面部署。2007年5月国务院又制定出台了《条例》,对强化行政复议机关责任、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健全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完善行政复议程序、明确责任追究机制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施行以来,我市各级、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不断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严格依法审查、公正裁决,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必须看到,我市行政复议工作仍然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对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作用认识不到位、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有待提高、行政复议决定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有待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制度的效能未得到充分发挥等问题。因此,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紧密结合中办发〔2006〕27号文件和2006年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精神,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运用行政复议手段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我市行政复议工作。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全市学习、宣传《条例》的工作统筹考虑,周密计划,加强指导,确保取得良好成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和行政复议人员进行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办案水平。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按照统一部署,尽快研
究制定学习、培训、宣传《条例》的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组织好本地、本部门的学习培训工作。各级、各部门要采取自学、集中学习和举办讲座等多种形式组织学习《条例》。要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使人民群众熟悉行政复议制度,知晓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行政争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扎实做好行政复议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以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依法、公正、高效地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及时有效地化解行政争议,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要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要把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作为近期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采取各种形式和措施,解决好行政复议“告状难”问题。工商、地税、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等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相对人可以向该部门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相关制度,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相关事项,始终做到依法审查、公正裁决,力求法律效果、行政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三)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对全市行政复议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尽快制定和完善我市行政复议配套工作制度,确保全市行政复议规范、有序、健康开展。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在本级行政复议机关的领导下,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下级行政复议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同时,要定期向本级行政复议机关报告行政复议工作情况,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严格履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分别于当年的7月底和翌年的1月底以前,将本上半年和下半年的统计报表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报送下半年统计报表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本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分析报告。没有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应诉案件的单位,实行零报告制度。对不按照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的单位,在政府目标考核时,将依照安政办〔2006〕86号文件规定予以扣分。
四、切实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
各级、各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把行政复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支持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经常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优良的干部充实到行政复议队伍。要依法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办案经费,落实必要的办案条件,保证行政复议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为行政复议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总结以往行政复议工作的经验,分析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和薄弱环节,真正把《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效率。
7.行政复议条例 篇七
这件殃及2000多名购房者,引发长达8年多的群体性上访维权案件,症结在于三联集团债务纠纷复杂,严重资不抵债。彩石山庄979亩土地承载着共计35亿多元的债权负担,涉及多家银行的查封债权, 以及建筑工程承包人、购房户、失地农民、企业职工等多个利益主体。
纵观国内房地产市场,各地频现房地产开发形成的烂尾楼。面对这些“烫手山芋”,有些地方政府以市场经济和合同纠纷为由,将问题交给法院处理, 导致事情久拖不决, 甚至演变为更大矛盾。有些地方片面采取“政府买单”方式,由政府花钱善后, 留下不少“后遗症”, 并产生不良示范效应,导致“越买越不平安”。
一个烂尾楼项目导致建筑工程承包人、购房户、失地农民、企业职工等多个主体都造成损失的原因是什么?为什么有些政府以市场问题为由不干预,有些政府却掏钱善后处理?为何各地标准不一,到底有哪些深层次的原因?
首先,工程承包人和购房户的问题。这里主要是两个合同关系,第一个是建筑施工承包合同,是开发商和施工企业的合同关系;第二个是开发商和购房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而这两者其实是有关联性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从法律到法规都要求对预售款项进行监管,购房人的购房款必须用于工程建设。该条款如果严格执行将能有效保护工程建设方和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可以看出“烂尾楼”现象的背后其实折射出的是政府监管缺位。
其次,关于失地农民的利益问题。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之规定,地方政府应该完成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应该首先考虑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来源和合理补偿费用,补偿费不到位,就不应该将该土地出让。有些地方政府打着改革或者发展的幌子,对集体土地的征收,甚至存在先用后补手续的问题,造成失地农民的权益无法保障,由此也可见政府监管之缺位。
再次,政府部分部门处置不当。在事件发生的前期,如果政府部门发现征地补偿款不到位,对企业进行处罚或者责令停止开发,当时企业肯定会优先解决征地补偿问题。对外销售时,如果发现违规销售行为,要求停止违法行为,也不会引发购房人的集体信访。政府部分部门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
综上所述,“烂尾楼”的产生,一是因为开发商的违规操作和经济形势以及房地产市场方面的因素,二是由于政府监管不到位,行政作为不够,没有对预售资金和开发商的违法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监管,导致开发商挪用预售资金,最后形成“烂尾楼”。
至于失地农民的问题,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没有及时补偿失地农民;另一方面,有些地方的土地还未转变为国有土地,就让开发商先期介入,置相关法律法规于不顾,甚至为了所谓的地方发展,违反法律规定,允许开发商欠缴土地出让金,先行开发,导致开发商跑路之后,地方政府只能“花钱买平安”。
解决“烂尾楼”问题,既不能盲目归结为双方的民事行为,也不能简单的由政府出资善后。相关政府部门要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树立依法监管、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观念。作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据的主要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 以下的罚款”。《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能预售。但是,开发商未办理预售获得的款项应是购房人的合理费用,如果罚没将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建设,同时,两个法规均未对如何具体监督未批先售或者批后如何落实监管做具体规定,只是在《办法》第十一条授权房地产部门制定具体监管办法。很多地方没有出台监管办法,即使部分地区出台了规定也存在落实不力的现象,因此修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迫在眉睫。
8.暂行条例管多久? 篇八
随着地方落实国五条的细则出台,围绕房子的税收政策再度成为热议話题。
鲜为人知的是,中国1986年便颁布了《房产税暂行条例》,至今仍在生效。其中第3条、第4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已“暂行”了20多年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在国务院诸多暂行行政法规中算不上老资格。最早的《查检邮件中夹带外币或外币票据暂行处理办法》,自1950年9月1日颁布以来,63年未经修改,至今仍在施行。
暂行行政法规有多少?暂行究竟“管”多久?
暂行法规有“授权”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在国务院法制办官方网站检索发现,1949年来,国务院或政务院共制定带有“暂行”二字的行政法规279部,目前仍然有效的97部。在北大法律信息网上检索发现,带有“暂行”且涉税的行政法规共57部,已明确失效的27部。与中国现行有效的700多部行政法规相比,带有“暂行”二字的超过总数的1/10。
回溯1950年代,中国的立法工作几乎都是在“破旧立新”中进行的。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提出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是: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以上皆无,则从新民主主义政策。
资料显示,1949年至1966年间,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共颁布法律层级的规范性文件244件,真正以“法”命名的仅12件。在当时,纲领、命令、决议规定都成了“法律”的代称。
“当时的立法概念,和今天远远不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李林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说,“除了涉及到政权合法性基础的几部法律,比如婚姻法、土地法、选举法和各种组织法,其他绝大多数都是一些决定、决议、命令、条例等。”
与此同时,一系列“暂行处理办法”“暂行条例”“暂行通则”应运而生。
改革开放后,由于经济体制改革“摸着石头过河”,新中国初期“暂行”的许多立法被延用。不同的是,为了给诸多“暂行条例”赋予合法“名份”,1980年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三次对国务院进行立法授权。
众多暂行行政法规中,最长寿的一部是《政务院关于废除各地搬运事业中封建把持制度暂行处理办法》,诞生于1950年4月3日。至今虽仍未明确宣布失效,但它调整的“封建把持制度”早已不复存在。而1980年代制定的诸如《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等暂行条例也一直实施至今。
一个颇有意味的现象,即使是专门规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最初也用了“暂行”二字。该条例1987年颁布,“暂行”14年之后,2001年才“转正”成为《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李林介绍,当时的立法者的本意是好的。一般认为,暂行行政法规探索实践个三五年就能升格制定为法律,或将“暂行”二字去掉后予以转正。但往往事与愿违,不少暂行条例、暂行规定、暂行办法二三十年还没摸出门道。其中还有一些暂行条例已经数次修改,但修改后又继续暂行下去。
暂行是多久?
对于诸多暂行条例的有效期限,2007年,国务院法制办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这样表示:暂行条例或暂行规定如果不与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不属于适用期已过,不属于调整对象已消失,同时经过长期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依然不成熟,就应当继续执行或者对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对其不应当有时间上的限制。
如果时间上没有限制。那么“暂行”二字体现在哪里?
李林作过一次统计,截至2008年止,中国现行有效的229部法律中,修改71部/次,修改率31%。而2003年至2008年制定的32部法律中,修改37部/次,修改率115.62%。
“在中国特色法律体系中,法律比行政法规的位阶高、稳定性强、修改难度大,法律都修改了那么多次。但是暂行的东西,反而暂行成永久了。”李林说。
对此,他用了一个形象的比喻:暂行条例相当于单位里的临时工。编制内的正式工都被炒了好几回,临时工却一下干了50年,这不合逻辑。
由于暂行条例带有某种实验性、探索性,因此很多争议较大,影响面广或“立法条件不成熟”的法规,便长期停留在“暂行”阶段。其中争议最多的便是众多涉税的暂行条例。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赵冬苓提出《关于终止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规定或条例的议案》,矛头直指中国以暂行条例、暂行规定征税的立法现状。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称,中国现行18个税种,仅3项由全同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开征,其余均由国务院制定暂行条例开征。后者占税收总收入的70%。
学者也呼吁,以暂行条例征税不符合税收法定主义原则,须尽快改革。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便是其中一位。
“税收法定主义,是各国普遍采纳的人权保护主义原则。我国2000年《立法法》也提到,要征税‘只能制定法律。”刘剑文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因为征税涉及到对私人财产的剥夺,所以必须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同意。”
现实中,从1950年的《契税暂行条例》《屠宰税暂行条例》《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到2011年的《资源税暂行条例》《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以暂行条例管理税收的现象一直存在。
李林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说:立法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50年代有50年代的实际,今天有今天的实际。实际情况不同了,立法也应该有所变化。
“转正”之路
暂行条例长期存在的“合法性”解释,最有力的一条,是国务院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
1984年9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做出《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做出《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前者,让国务院拥有了征收除农业税、关税之外的各种工商税种的权力;后者则进一步把税收、金融、投资、外贸外汇等经济体制领域的改革大权,全都交到了国务院手中。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张春生回顾那段历史时说道:“税制尚处改革过程中,倘若交由人大操作,没有这个能力,于是授权给了国务院。”
“但是,全国人大制定法律征税是一般情况,授权也只能针对个别领域,目的、范围都应该明确。”刘剑文强调,上述两次授权相当于全国人大给了国务院一个空白授权、概括性授权。
2008年两会之后,以暂行条例开征的税种,被纳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的五年立法规划。刘剑文是起草规划的直接参与人之一。
“按照设想,先将最简单的车船税升级为法律,下一步便是流转税领域最重要的增值税”。刘剑文说。
然而,原本最没争议的车船税法,在细节问题上屡屡引发争论,直到2011年2月方始通过。而酝酿多年增值税法,全国人大已经完成调研,国务院的改革试点却进展缓慢。
在李林看来,与涉税暂行条例命运相似,许多暂行行政法规因为掺入部门利益而超期服役。而如何赋予暂行立法一个有限的生命周期,在2000年《立法法》制定之初,也一度成为争论热点之一。
李林提出的办法,是按照效力层级(位阶)对暂行立法的有效期限做出不同规定。“法律层级的暂行立法可以在5年内有效,行政法规层级的暂行立法有效期可以为3年,地方性法规层级的暂行立法最长不能超过2年。”李林说,“在暂行立法颁布时应当规定‘暂行时限,如果没有规定明确的失效时间,上述期限一到便自动失效,无须另行说明。”
不过,李林的建议最终没能在《立法法》中得到体现,“大概政府方面觉得,有些情况探索三五年还不够吧。”李林说。
国务院没有对暂行条例给出具体有效期,但地方政府已开始对层级较低的暂行文件进行约束。
2008年,湖南率先出台《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其中第45条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2010年,四川省对暂行规范性文件也做出了与湖南类似的规定。
然而,无论湖南还是四川,都将“规范性文件”限定为政府发布的各种“红头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均不在规制范围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