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4-06-25

山东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共10篇)

1.山东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篇一

湖北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 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全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能力,加强中小企业 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 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根据财政部、原外经贸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 办法》(财企 [2000]467号 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外经贸计财发 [2001]27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关于做好 2003年度地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计财发 [2003]61号 等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 特制定 《湖北省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用于支持中小 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活动的政府性基金。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 政预算拨付的资金、省以及各地财政安排的专项配套资金。

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要以开拓新兴国际市场、培植新的出口增 长点、扩大全省出口为根本出发点,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重点扶 持、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以下简称“两厅” 是全省市场 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 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共同实施 管理。

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以省外经贸厅为主,包括研究市场开拓资 金的支持方向,界定资金的使用范围,提出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审核、论证资金使用项目。

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以省财政厅为主,包括审批年度项 目资金计划,拨付市场开拓资金,提出对资金的监管要求。与省外经贸 厅共同对资金项目的筛选、确认和使用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各地外经贸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办法,认真做好本地区中 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的申报初审工作, 严格审核项目申请单位 的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 “两厅” 可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简称 受托机构,下同 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具体业务工作,受托承办以下具 体工作:

1、受理项目资金计划申请和初审,并向“两厅”报告初 审意见;

2、根据“两厅”要求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3、对项目资金计划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整理、汇总和统计分析;

4、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5、按“两厅”要求办理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规定的宣传、培训工作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资金用途及使用对象

第六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在执行《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 定的主要支持内容、优先支持活动的范围的同时, 要注重集中资金支持 湖北优势企业和优势产品的国际市场开拓, 支持参加国际知名度高的博 览会、展览会,实施中小企业“走出去”战略。

第七条 符合《实施细则》

十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和 项目组织单位均可提出企业项目和团体项目的申请。

第八条 参加团体项目的企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使用市场 开拓资金。第四章 项目资金计划的申请

第九条 凡符合《实施细则》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 位,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在本年度底以前向同级外经贸、财政部门 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申请。

第十条 各地外经贸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地项目计划汇总和审 核,将项目计划以正式文件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联合上报省外经贸 厅、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省属企业(指省工商注册的在汉企业,下同 及其单位 的项目资金计划申请由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受理审核。

第十二条 省外经贸厅、财政厅负责全省申报的项目计划的整理、汇总和审核,向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上报年度预算计划。

第五章 项目的执行

第十三条 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安排的项 目资金使用额度和全省项目资金预算计划,联合下达项目执行通知。

第十四条 对年度内没有实施的项目,各地外经贸部门、财政部 门可在规定额度内对项目和资金进行调整, 报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共 同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资金的拨付

第十五条 市场开拓资金采取事后拨付的原则。在项目完成后三 十日内,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各财政部门、外经贸部门提出项目资 金拨付申请。

第十六条 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 交《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和凭证,认真填报湖北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 开拓资金拨付申请表(见附件。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对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 后向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拨付资金。各地所需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 拨付到各地财政部门;省属企业及其单位所需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 给省外经贸厅,由“两厅”共同审核后拨付到省属企业及其单位。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厅对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监督检 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检查方式可以跟踪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等。第十九条 各地财政部门与外经贸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市场开拓资 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于次年二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和外经贸厅。

第二十条 凡支持金额在 20万元以上的资金项目, 中小企业和项 目组织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三十日内将项目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专题 上报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应据实报送申请材料。不 得擅自改变市场开拓资金用途。对骗取和挪用市场开拓资金的企业和单 位, 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厅有权追回其已经取得的款项, 并在五年内 取消其申请资格;对违反规定的受托机构,要取消其承办资格构成犯罪 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中央安排和地方配套的市场开拓资金,根据业务需 要。可按不超过 3%的比例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支付受托机构以及咨 询公司、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承办费用,“两厅”相 关业务经费,以保证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评估、论证和审计工作的实施, 强化项目资金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安排的中小企业市场开拓配套资金,参照本 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山东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篇二

1、山东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进入模式现状

从总体来看, 山东省的中小企业在国际化市场进入模式的选择上还是选择比较低端的进入方式, 以利用自己的劳动力成本低和灵活的生产体系优势在国际分工中寻找自身的立足之地和适合自己的市场。主要是为改善企业规模小、产品生产和销售活动以及管理经验的匮乏带来的成本高、竞争劣势问题, 又可绕过外国贸易保护, 开辟国际市场。

2、山东省中小企业跨国经营的现行特点及障碍因素

山东省中小企业的国际化之路进行的比较平缓, 发展速度不快, 而其在国际市场进入方式的选择上比较保守且偏向选择低端的进入模式, 究其根源, 要从山东省中小企业跨国经营的现行特点及存在问题开始分析:

(1) 山东省中小企业现行特点及跨国经营优势。山东省中小企业主要有以下特征:规模小、资本技术和人才短缺、成长性比较低等不利因素, 但也具备管理层次少、对市场变化反应迅速、投资少见效快以及生产经营灵活、适应力强的比较优势。具体来看, 山东省中小企业在进行跨国经营方面, 具备产权优势、速度优势 (政府干预少、产权清晰) , 出口带动优势、低成本优势等若干方面, 这些比较优势使得它的跨国经营成为可能。

(2) 山东省中小企业跨国经营的障碍因素分析:笔者通过对山东省威海市、临沂市等一些地区的中小企业进行调研后发现, 山东省中小企业除具备上述特征外, 还受地域、文化等因素的影响, 具备自己的特殊性:首先, 受山东省“仕文化”的影响, 长期以来中小企业的发展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在对外经贸方面远远落后于经济活跃的广东、浙江、江苏等省;其次, 在对临沂市兰山区中小企业的发展调研中笔者发现, 这里的中小企业存在山东省中小企业的一些通病, 那就是产业层次较低;构不成真正意义上的产业集群;品牌意识不强, 亟待自主创新;企业服务体系不完善, 基本处于政府——企业——市场三点一线模式, 其中问题是企业与政府缺乏有效联系, 造成企业融资难、信息短缺、行业自律能力差等问题。我们知道, 像广东东莞等地区, 信息服务中心以及融资担保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公共支撑体系已经比较完备, 对其中小企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最后, 企业家队伍建设还须加强, 多数中小企业的负责人小农意识比较浓厚, 追求的多是自我财富的积累, 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 就出现守摊子想法, 不愿做大作强。以上这些障碍因素使得山东省中小企业在进行跨国经营方面出现了诸如企业应对复杂管理的能力不足, 跨国经营体制不完善、企业的海外经营网络缺失, 对市场反应能力迟钝, 技术开发能力低下等弊病, 更加体现出由于经营理念的落后, 企业的发展难以站在一个整体的战略高度, 依据一定的发展模式做出决策, 因此, 针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势在必行。

二、对山东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进入模式选择模型的探索

根据山东省中小企业的上述特点, 以及企业国际市场进入模式的研究并参照适合中小企业国际化成长模式的理论, 笔者认为, 山东省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自主创新能力缺乏、产业产品的层次不高等特点, 在国际化进程中不可造次, 也不可采取太高端的进入模式, 只能从控制力较低、资源成本较低的方式切入, 因此我们可以同时从三个方向发展壮大自己的实力:

一方面企业通过致力于国内市场开辟、提高产品在国内市场上的知名度, 进而引起外贸代理商或国外客户的关注, 等到企业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后, 在更大程度上卷入国际市场, 最终导致撇开代理商而直接出口。另一方面, 企业应该通过自主创新, 自主开发属于自己的知识产权和技术工艺, 使之具备商业化生产的优势, 通过契约进入的方式赢得国际市场的进入权, 以避免过高的交易谈判成本以及各种贸易壁垒。再次, 中小企业也应当利用自己在生产要素投入方面的比较优势, 挤进跨国公司国际化生产的价值链, 取长补短, 专注于产业内分工的一两个环节, 以OEM、ODM等代工方式, 做精、做专、做强。

中小企业同时或选择性的采取自我壮大的以上三种模式, 从而作大作强, 继续积累自己的国际化经营的经验, 使之最终具备进行投资进入的能力和实力, 以便进行跨地投资或者跨国并购。最终达到高端的进入方式, 以在国际市场上赢得更大的利润空间和发展机会。

三、小结

总之, 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新的增长点, 更是活跃山东省地方经济的动力之源。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和全球化经济的召唤下, 山东省中小企业应该在充分分析自己的地域文化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综合考虑国际化进程中的影响因素和现有理论, 在我们提出的有关模型的启发下, 选择适合自己国际化市场的进入模式, 进一步的做大做强, 为我国国民经济创造更大的财富, 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参考文献

[1]、李萍.WTO与山东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策略[J]战略研究.2005

[2]、关于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工业经济发展的调研报告.2007

3.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审核 篇三

项目名称: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审核依据:

1、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

2、安徽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239号)。

申报条件:

1、在我国关境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等。材料目录:

(一)企业注册

1、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等(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印章)。

(二)资金拨付申请

1、资金拨付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2、实际发生费用等相关合法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办理程序:

1、企业在商务部建立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网址: smeimdf.mofcom.gov.cn)上注册,并将注册的相关资料送主管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2、企业须按照要求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络管理系统”上进行项目资金申报,并将相关资料报到主管商务、财政部门。

3、市级、省直管县商务、财政部门对企业申请的项目资料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上报省厅。

4、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或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确定支持项目,并在网上公示审核通过的项目。

5、由省财政厅将支持资金拨付到市、县财政局,市、县财政局再拨给企业。省直企业项目支持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给企业。

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承办处室:财务处

4.山东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篇四

关于申报2012陕西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

金项目的报告

市商务局、财政局:

为了响应《中共陕西省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

开放型经济突破发展意见》精神的落实,根据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吴起县社会福利总厂的实际情况,现就我企业申报2012陕西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

目前我县及周边地区在马铃薯淀粉加工方面还存在一个很大的空白,吴起蔬菜加工配送营销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引进先进的生产与种植技术、先进管理经验,改变传统产业发展模式,延伸地方特色产品的产业链,增加马铃薯的品种及种植面积,多样化发展。带动广大农户种植高附加值的马铃薯作物,引进先进的深加工设备,并开办中小型马铃薯淀粉加工基地,对马铃薯淀粉做精深加工,做大做强特色产品品

牌,形成产、供、销一体化的生态产品产业链。地处陕北地区,土壤、气候条件适宜马铃薯生长,是全国马铃薯集中产区之一。据统计,陕北马铃薯年种植面积30万吨左右,占陕西省种植面积的80%以上,马铃薯种植面积占该区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的20%,是陕北第一大宗农作物,马铃薯收人占农民人均纯收人的20%左右

水等气候资源。主产区周湾、长城、吴仓堡、五谷城、薛岔、王洼子、铁边城、新寨,相对海拔较高,是生产马铃薯的一片净土,而且在马铃薯生产过程中使用农业投入品少,生产的马铃薯是自然态的绿色食品。

将拟建年产1000吨的马铃薯淀粉加工系列产品生产线一条,产品含粉条、粉丝等产品。项目将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组织农户进行标准化种植生产,加工采用国内先进的精加工生产线,配备检测设施及保证产品质量,力争产品取得绿色食品标志。

一期投资150万,建设厂房、办公楼、购买设备、以及一些办公用具。后期投资自筹资金100万元,内容包括引进土豆新品种,对所带动的农户进行种植转型的产前培训,组织订单农业生产及原料的回收和加工。二年可收回成本,第三年即可盈利,预计年收益30%-50%。

此项目共需资金150万元申请支持资金120万元,恳请贵局予以扶持解决。

吴起蔬菜加工配送营销有限责任公司

5.山东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篇五

深圳市2010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须知

(深科工贸信计财字[2010]128号 2010年8月12日)

深圳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是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降低经营风险的一项专项资金。

市场开拓资金由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工贸信委)、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共同管理,委托深圳市对外经济贸易投资公司作为市场开拓资金承办单位负责具体办理。

相关链接:[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主页http://]→[热点服务] →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系统]

一、申请条件

(一)中小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在深圳市注册登记,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权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或无重大违规行为的企业。

3.具有从事开拓国际市场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的企业。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项目组织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在深圳市有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符合经营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申请境外展览会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地方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3、申请企业培训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须通过管理部门审核,且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

4、盛情的团体项目应以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我市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力为目的;

5、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已批准支持的团体项目,参加该项目的中小企业不得以企业项目名义重复盛情同一项目或内容的市场开拓资金支持。

二、申请要求

1、每个中小企业本可获得资金支持的金额不超过30万元;

2、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每年申报项目不得超过10个;只支持在本完成,且单个项目支出不低于1万元(以实际发生金额计算)的项目;

3、以外币为单位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4、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必须直接通过本公司银行账户支付项目费用,凡是现金、个人、关联公司支付的项目费用不予支持;

5、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须对申报系统中所填报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如因企业填报信息错误或无效导致资金无法正常拨付的,市财政委将统一在年终结算时予以核对拨付;

6、市科工贸信委商市财政委将根据本资金使用情况,确定和调整下一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内容、支持比例和支持额度。并予以公布,当年的支出内容已公布的须知为准。

三、申办程序

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需通过资质注册、资金拨付申报两个环节完成申报。

(一)资质注册

申报单位进入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点击市场开拓资金专栏进入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系统,填写企业信息进行注册,网上确认提交后向承办单位报送相应的书面材料。通过资质审核的企业不需要重复注册。

企业报送材料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

4、对外经济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表或外商独资企业批准证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项目组织单位报送材料包括

1、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

4、组织全国、行业或地方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员资格的批准文件

5、通过管理部门审核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的批准文件

以上书面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按顺序装订。

(二)资金拨付

申报单位在受理时限内,在网上进行资金拨付申报后到市民中心东厅12、13号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资金使用额度不足时,符合财政部、商务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项目予以优先拨付。

因自身原因造成项目资金申报不成功的企业的项目组织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四、支持内容

2010支持内容: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电子商务、境外专利申请、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

对中小企业在2010年8月16日前已经实际完成(实际完成时间以合同签订后,实际支付项目费用的银行付款日期为准)的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项目、创建企业网站必须在2010年9月16日前进行资金申报,逾期不予受理。不支持在2010年8月16日后发生的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项目和创建企业网站项目。

(一)境外展览会项目

1、企业项目:支持内容为展位费(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一个国际标准展位为9平方米。传统市国别(地区)按照50%给予支持,新型市场国别(地区)按照70%比例给予支持。一个标准展位最高支持金额为30000元,一个展览会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为60000元。

2、团体项目:项目组织单位组团参加境外展览会,参展的企业应全部为在系统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且企业数量应达到10家以上(含10家),同时项目组织单位可代企业申报展位费支持。

支持项目组织单位为突出我市形象的整体性进行的公共布展,最高支持金额2000元/个,未达到最高支持金额的按实际发生金额支持。

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境外展览会可同时申报国际市场考察项目,每个项目最多支持2人费用,支持内容参照国际市场考察项目。

(二)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

支持内容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等其他企业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费,支持比例50%,最高支持金额为15000元/个,每个企业同一管理体系认证只支持一次。

(三)各类产品认证项目

支持内容为各类产品检验检测费用,其他费用不予支持,支持比例50%,最高支持金额为30000元/个。产品认证必须由国外认证公司或经我国认监委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注册的分支机构并被授权的代理公司(仅限直接授权)进行。每个企业每个产品在一个国家只支持一次认证。

(四)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项目

支持内容为杂志广告、报刊广告、影视广告等境外发布发行的媒体广告费(不含在互联网上所做的广告,互联网广告可申报电子商务项目)。商标注册只对商标注册费用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服务费、年审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支持比例50%,最高支持金额为:广告35000元/个,商标注册15000元/个。

(五)国外市场考察项目

支持内容为境外交通费(国际机票经济舱)和生活补贴(按照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赴新兴市场考察的项目按照70%给予支持,其他国别(地区)的考察项目按照50%给予支持;考察国别(地区)中支持比例既有50%又有70%的项目,统一按50%支持。

赴非洲国家(地区)的交通费最高支持金额为4000元/人,南美、非洲交通费最高支持金额为8000元/人,其余国家(地区)交通费最高支持金额6000元/人。

每个境外市场考察项目,支持国别(地区)不超过3个,每个国别(地区)支持天数不超过6天,两个国家累计支持不超过10天,三个国家累计支持不超过12天,每个项目最多可支持2人费用。

(六)境外投(议)标项目

支持内容为标书购置费、项目初步设计费、考察及调研交通费,支持比例为70%,其中标书购置费支持限额20000元,项目设计费支持限额20000元。考察及调研交通费,同一项目只支持一次2人境外考察的往返经济舱机票费用。境外投(议)标项目必须是成套设备和大型单机境外投(议)标、对外工程承包投(议)表和参见在国外大宗商品采购投(议)标项目,并在有关国外专业报刊、杂志上发布的公开招标项目。

(七)企业培训项目

支持比例50%,最高支持金额30000元。申报条件:参加培训(研讨)的应全部为中小企业,且参加企业超过50家,时间一天以上。申报系统要求此次项目组织单位应提供参加企业名单,名单中企业应在通过系统注册的企业中选择。项目组织单位在项目实施前须通知承办单位。

(八)电子商务项目

支持内容为中小企业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国际市场购买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支持比例50%。每家企业同一在个电子商务平台累计最高支持金额为100000元。

中小企业表现在指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招标工作正在进行中,以政府招标公布的企业名单为准)中选择购买电子商务服务。

(九)境外专利申请项目

支持内容为中小企业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并以国家知识产权为受理局的专利申请期间发生的官方费用和代理费用。申请人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PCT国家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取得国际检索报告的当年,可给予10000元资金支持。

(十)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项目

支持中小企业以收购企业方式获取境外技术活品牌,按实际到位投资额5%的比例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为300000元。

(十一)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项目

支持内容为宣传材料及宣传光盘,支持比例50%,最高支持限额10000元/个,宣传材料数量不少于5000份,光盘不少于2000份。

宣传材料的而制作单位应在政府采购印刷定点企业中选取(名单见附件1);宣传光盘的制作单位在政府采购定点企业中选取(名单见附件2)。宣传材料、宣传光盘必须具有一种或多种外国语言及文字,如无中文对照的应将内容翻译成中文。

(十二)创建企业网站项目

支持内容为网站的设计、软件开发、通讯线路租用所发生的费用按比例和限额予以支持,支持比例50%,最高支持金额为20000元/个。购买机器、设备、等费用不予支持。

网站制作单位应在政府采购网站定点企业中选取(名单见附件2)。创建的企业网站必须具有一种或多种外国语言及文字、有形象页、首页、产品展示、在线订单、在线购物、供求信息系统、留言薄、独立域名、ICP备案证明等内容。虚拟空间租用期应超过一年。

五、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将“资金拨付申请表”输出打印加盖公章(一式两份,每一页都须盖公章)。会同相关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须验原件,递交复印件一式一份,外文资料的主要内容须翻译成中文,所有复印件每一页都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按顺序整理,递交到市民中心东厅12、13号窗口。

(一)境外展览会项目

1.境外展览会企业项目

(1)发票、银行付款或付汇凭证;

(2)展方的邀请函复印件或国家有关部委批准参展的批复文件;

(3)随组团单位参展的企业自行申报时,需提供组团单位出具的“未通过其他渠道申请并领取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补贴的证明”;

(4)与展方或组团单位签定展位的合同(协议);

(5)参展人员的护照(复印首页和出入境记录页);

(6)企业参展展位效果图或照片。

2、境外展览会团体项目

(1)发票、银行付款或付汇凭证

(2)展方的邀请函复印件或国家有关部委批准参展的批复文件;

(3)项目组织单位的招展通知;

(4)与展方签定展位的合同(协议);

(5)公共布展摊位的搭建合同(协议);

(6)参展人员的护照(复印首页和出入境记录也);

(7)公共布展展位效果图或照片。

(二)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

(1)发票、银行付款或付汇凭证;

(2)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合同;

(3)认证证书;

(4)提供认证单位的有关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的认证资格证复印件。

(三)产品认证项目

(1)发票、银行付款或付汇凭证;

(2)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合同;

(3)产品认证证书;

(4)凡在国内的产品认证公司需提供国家认监委颁发的认证资格证批准件、国外认证公司的授权书复印件。

(四)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项目

(1)发票、银行付款或付汇凭证;

(2)杂志报刊广告提供合同(协议)、广告正本和报刊杂志实物;

(3)影视广告提供(广告)合同(协议)、声像资料;

(4)商标注册提供合同(协议)、注册文件及标识;

(五)国际市场考察项目

(1)出国考察人员的机票电子行程单及出票单位开具的发票(备注机票往返地或提供登机牌复印件)和银行付款凭证;

(2)出国考察人员的护照(复印首页和出入境记录页)。

(3)出国考察人员当月及连续6各月的社保核定单(加盖社保部门公章);

台、港、澳人员提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复印照片页和工作单位页),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名称与申请单位名称须一致,且出国考察期在证件有效期内; 外国人提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照片页和工作单位页),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名称与申请单位名称须一致,且出国考察期在证件有效期内;

(4)出国考察报告(不得低于1000字)。

(六)境外投(议)标项目

(1)出国人员的机票、发票、银行付款凭证;

(2)所购置标书封面;

(3)与初步设计单位所签订的合同或委托文件;

(4)国外专业报刊、杂志上发布的公开招标项目广告的原件;

(5)出国考察人员的护照及考察报告。

(七)企业培训项目

(1)发票、银行付款凭证;

(2)培训通知及培训资料和参加培训(研讨)的企业人员签到登记表;

(3)培训工作照片(照片粘在一张A4纸上);

(4)培训讲师的个人简介。

(八)电子商务项目

(1)发票、银行付款凭证;

(2)电子商务合同;

(3)将企业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所购买的电子商务服务页面信息截图以及地址链接打印在A4纸上。

(九)境外专利申请项目

(1)涉外专利申请代理合同(代理委托书);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受理通知书(既105表);

(3)国际检索通知书(既202表)。

(十)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项目

(1)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境外投资的核准件(或证件或备案文件);

(2)资金实际支付凭证(包括外汇管理部门批准购汇的证明,境外汇款申请书);

(3)境外企业(机构)注册文件;

(4)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回执联。

(十一)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项目

(1)发票、银行付款凭证、付款当月银行对帐单;

(2)项目申报单位与制作单位的合同;

(3)国际市场宣传推介事物一个。

(十二)创建企业网站项目

(1)发票、银行付款凭证、付款当月银行对帐单;

(2)项目申报单位与制作单位的合同;

(3)将创建的公司网站ICP备案信息查询页面打印在A4纸上。

六、申报时间

自2010年8月16日至2011年1月20日受理我市中小企业及项目组织单位2010市场开拓资金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承办单位:深圳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市科工贸信委、市财政委共同委托)

承办单位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皇岗路5001号综合楼写字楼3层

咨询电话:83988675、83988676、83988677、83988673

附件:

1、深圳市政府公务印刷定点企业一览表

2、深圳市政府采购企业网站建设和宣传光盘制作单位定点企业名单

6.山东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篇六

来源: 广东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发布日期: 2010-08-26

粤组通[2010]51号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组织部,政府科技局、财政局,省直、中直驻粤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省创新科研团队建设,努力营造有利于创新科研团队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现将实施《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省财政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资金由原分期逐年拨付调整为一次性全额拨付到位。

二、人力资源成本费支出比例最高可以占省财政专项资金总额的30%。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人员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外部协作费七项支出纳入人力资源成本费支出。人力资源成本费支出总额可以占专项资金总额的最高比例为30%。其中,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与专家咨询费三项支出的费用总额占专项资金总额的比例不超过5%。

三、其他支出比例最高可以占省财政专项资金总额的2%。经用人单位同意,团队带头人可支配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2%的经费用于科研过程中未纳入预算的其他支出。

四、创新科研团队承担省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责任。团队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和合同书约定使用专项资金,如发生违反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追究团队带头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在适当范围甚至在海内外公布有关情况。

五、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用人单位、所在地市应当承担对省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责任。用人单位承担日常监督与管理专项资金的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合同书的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团队如发生违反专项资金规定的行为,用人单位同时承担连带违约责任。所在地市的组织、科技等部门,按隶属关系协助用人单位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

7.山东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篇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对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2号)、《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5〕60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建设创新型广东行动纲要的通知》(粤府〔2008〕72号),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以及融资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二)财政引导,放大使用;

(三)统筹安排,促进创新;

(四)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五)加强监管,注重绩效。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省科技厅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实施项目工作计划,会同省财政厅审定、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申报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无知识产权纠纷;

(二)在广东省境内(深圳市除外)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近五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记录;

(三)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年营业收入的5%(申请当年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低于70%,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六)企业规模、项目自有匹配资金符合当申请指南的要求。

第六条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以下项目:

(一)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企业的项目;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市场前景好,市场容量大的项目;

(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并能形成出口创汇的高技术项目;

(四)以企业为主体的新型产、学、研联合创新的项目;

(五)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内的在孵企业的项目;

(六)在广东省重点领域开展的高技术服务项目,包括设计创意行业等;

(七)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八)企业间的合作项目,特别是以大企业带动小企业的科技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单个项目的支持金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一)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

2.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生物、医药类的药品项目可放宽至3年);

3.企业需有与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二)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2.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三)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项目,申请专项资金的额度按照科技部当《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须知》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同一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不得重复申报。已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

省科技厅根据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和国家创新基金的要求,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和发布《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申请指南》,明确重点支持范围和具体要求。

第十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本办法和申请指南的要求,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属省属单位的,由省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企业集团组织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后向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属市县单位项目的,由所在地同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市县单位项目在申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的同时,应抄报地级以上市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其他单位申报专项资金的,直接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采取公开方式受理企业申请并进行受理审查。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及内容审查,必要时还可征求企业所在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的意见。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方可进入评审阶段。

第十三条

对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实行专家评审(评议)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会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召开,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负责对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项目申请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形成项目初步计划。

经批准的项目通过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2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经公告没有异议的,正式办理立项及资金拨付手续。符合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的,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对于项目存在重大异议的,应按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正式立项的项目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项目,不给予支持: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近3年内发生过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立案查处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2年的;

(四)面临正在进行的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单位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或正面临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省属单位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市县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承担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省属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和市(县)财政局收到专项资金后,必须及时下拨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九条

省有关主管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后,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无偿资助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

(二)贷款贴息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拨款后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制订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的工作规范,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当地专项资金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定期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进行核批。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验收工作应在《项目合同》到期1年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应由项目承担企业在到期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定。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检查制度。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违法干预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省科技厅按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自评,省财政厅视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发生的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处分。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8.山东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篇八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6号),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 专项资金根据中央财政下达及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的预算指标安排使用,并按照财政部和工信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实施项目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信部 统计局 发改委 财政部四部委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并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共同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印发项目申报通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审定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创建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及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加强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稳定和扩大就业,开展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挖掘和保护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发展国家重点培育的产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等。

(二)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质量、管理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服务。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重点支持在建项目。在申报项目时,每个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按照项目贷款额度、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及上实际发生的利息额等因素确定,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对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项目的支持额度最多不超过400万元。

第十条 贷款贴息项目重点支持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项目,流动资金贷款项目原则上不予考虑。以个人名义贷款的项目不予支持。法人代表贷款项目,可按贷款用途和性质酌情考虑。

第十一条 在同一,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不得多头交叉、重复申报。当年或上,通过其他渠道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根据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有关项目申报工作要求,按照逐级申报的原则向本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成立1年以上(含1年);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并纳入自治区工业快报统计范围;

(四)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五)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七)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八)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会计报表(含会计报表附注)和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必须是完整的原件);

(三)项目可研报告及项目申请说明(须提供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含项目真实性的承诺书);

(五)本办法附件中规定的相关表格及资料。

(六)项目申报通知中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含会计凭证、相关票据复印件等)。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将项目信息及时录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

第四章

组织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及财政部和工信部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小型微型企业数量等,研究并提出自治区实施方案(包括支持重点、支持计划、资金需求等,其中用于小型微型企业和改善服务环境的资金规模不得少于申请额的80%),并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七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财政厅按照国家审定后的实施方案,并根据工信部和财政部工作要求,印发项目申报通知,在全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并纳入国家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同时,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要在项目申报通知中公布廉政信息反馈专线电话和电子邮箱,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各盟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聘请相关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关专家资源的资产评估、中小企业服务等专业机构对本地区申请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随同银行贷款询证函、贷款银行复函一并装订成册上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所需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厅统筹考虑,从当年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各盟市在组织初审时,凡涉及贷款贴息的项目,须按项目单位申报材料中提供的信息由中介机构(也可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询证,严禁让项目单位或旗县代办)向贷款银行发出询证函,核实贷款情况(主要包括贷款时间、期限、金额、用途及性质、上实际发生的利息额等内容),在上报项目申报文件时,随同项目评审意见书一并上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

第二十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同财政厅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在双方纪检人员的监督下,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专家库中抽取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中小企业服务等专业机构或人员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具有有法律效力的评审意见书。项目评审所需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最高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额度的0.5%(含盟市初审费用)。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评审意见书,提出项目支持计划,具体包括计划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及金额、企业规模等。自治区财政厅对经济和信息化委员提出的支持计划进行审定,审定后由经济和信息化委员负责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结束后,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将专项资金工作情况、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备案后,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当年预算指标总量并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预算指标下达各盟市(含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各盟市收到预算指标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二十三条 当工信部和财政部发现自治区上报的备案资料存在问题并提出调整意见时,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按国家要求予以调整,必要时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在下项目申报名额分配时核减相关盟市的项目申报数。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在5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向各盟市财政局反馈。各盟市财政局收到项目单位的反馈信息后,在5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报自治区财政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各盟市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初审、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驻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盟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各盟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一个月内向所在盟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或未达到预定建设目标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到期前书面说明原因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制度,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建立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评价制度,分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考核评价,适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八条 各盟市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要求,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专项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于3月底前汇总并联合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要按照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9.山东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篇九

鲁建发[2008]1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市政公用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省建设厅城建处联系。

附件: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市政公用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

为规范市政公用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质申请

(一)市政公用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范围包括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城市照明专业承包资质、管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等。

(二)申请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受理非法人企业资质申请,也不受理无相应工商营业范围的资质申请。

(三)市政公用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提出申请。

(四)申请资质升级的企业上年度考核必须合格。

二、资质许可

(一)许可权限

1、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市政公用施工企业许可范围按《规定》第九条办理。

2、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

(1)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城市照明、管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二级资质;

(3)增项市政公用施工资质管理范围外的其它总承包及专业承包资质;

(4)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的市政公用二级、三级资质。

3、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

(1)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城市照明、管道工程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二)申报程序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资质,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资质,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申请资质,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3、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资质,经企业所在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资质证书后,应在3日内填写审查意见并报省建设厅备案。其中,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并按有关程序报省建设厅备案。

4、主项为市政公用施工资质的企业增项其它总承包及专业承包资质的,经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省有关部门审核。

(三)资质审查的一般规定

1、直接受理企业资质申请资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对企业申请资料中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2、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近一年内有无《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有无《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中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所列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

3、资质许可实行实地核查制度。必要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有关专家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予以记录,建立核查档案。

4、资质许可实行公示公告制度,资质许可结果的公示公告通过网络或报刊等新闻媒体进行发布。

5、资质许可机关对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6、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行政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的企业申请材料、初审部门的审核材料进行监督检查。

三、申请资料

(一)一般要求

1、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一式4份,附件资料1套。其中,申请兼营市政公用资质管理范围以外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2份、附件资料1套。

3、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逐页编写页码。

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他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4、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5、资质申请资料初次接受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备查。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

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资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二)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

8、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资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

(三)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四)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能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五)已具备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请资料应按首次申请资质的要求办理;申请除最低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还应提供工程业绩资料。

四、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方式为定期检查、抽查和专项稽查。市政公用施工企业资质的定期检查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年度考核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于每年的四至六月份对上年度资质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1、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生《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的,视为考核合格,并在其资质证书中加盖年度考核合格章。

2、资质条件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或发生《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的,资质许可机关可根据考核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或降低其资质等级,或撤回其资质。

(二)对企业的资质处罚,按照审批权限实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查实认定后30日内,将资质处罚的建议逐级报送资质审批部门,资质审批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资质处罚。

(三)资质审批(备案)、资质变更、资质考核、统计月报等网络快报系统暂按现行规定施行,各企业应通过网络快报系统及时更新数据、下载备案。建设部如有新的规定另行通知。

五、资质证书

(一)企业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具体编码办法按建设部相关规定执行。

(二)资质变更。企业因名称、人员、注册资本金、地址等变更需要申请变更资质证书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负责办理。企业资质变更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见附件一)。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工商变更登记表。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其中,企业变更人员(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另需提供

申请变更人员的相应证明资料;企业变更注册资本金的,另需提供企业验资报告。

资质变更应书面与网上同时进行,网上变更程序与书面变更程序相同。企业报送书面申请材料前,应首先完成网上申请、数据上传。

(三)建筑业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以申请补办。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需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补办资质证书的报告;

2、《建设工程企业证书增补审核表》(见附件二);

3、在省级建筑行业报纸或设区城市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四)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以企业首次取得最高等级主项资质的日期为资质证书有效期计算起始时间。企业资质发生变更的,有效期不变,其中涉及到主项升级,或分立、重组事项的,按新批准时间作为有效期的起始日。资质证书的续期按建设部有关规定办理。

六、过渡期的有关规定

(一)《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建筑业资质的过渡期。《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建筑业资质的企业,在《规定》实施后其资质证书暂不统一换发,在建设部新的标准颁布实施前,原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二)关于项目经理。申请一、二级资质的企业,在项目经理资质尚未过渡前,一、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与同等级的建造师注册证书暂同等使用;申请三级资质的企业,其三级项目经理的管理继续按照原规定进行管理,由省建设厅统一组织培训、考核和证书发放。

10.山东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篇十

一、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证(或备案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记帐凭证、付款凭证等复印件)。如以外汇结算的费用,提供银行付汇申请书(境外汇款申请书)复印件;

五、资金拨付申请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六、各类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项目资金需提供相关材料

(一)境外展览会

1.企业项目

(1)参展合同(协议)及展方邀请函复印件;

(2)随团参展企业自行申报时需提供组团参展批复文件复印件、组团方的收费通知复印件及组团单位出具的该企业未申请资金补助的证明;

(3)参展人员护照复印件(首页、签证及出入境记录页),因公护照应提供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

(4)展会期间工作照片(包含展位号及企业标识)。

2.团体项目

(1)展方邀请函或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2)与展方签订的展位合同(协议)复印件;

(3)项目组织单位的招展通知复印件;

(4)公共布展摊位的搭建合同复印件;

(5)参展人员护照复印件(首页、签证及出入境记录页),因公护照应提供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

(6)参展企业汇总表,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海关编码、组织机构代码、参展人员姓名、联系方式等;

(7)公共展位照片、参展单位展位照片(包含展位号及企业标识);

(8)项目总结,主要包括展会概况,该项目的完成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二)企业管理体系认证

1.与认证机构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年度审核通知书复印件;

2.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3.年度审核复审报告复印件(申请年度审核时提供);

4.认证机构的认证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产品认证

1.与认证、检测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3.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

4.认证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国内的产品认证公司需提供国家认监委颁发的认证资格批准件、国外认证公司的授权书复印件)。

(四)境外专利申请

1.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中外文)或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2.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3.专利申请过程中支付国内外专利管理部门费用的发票复印件;

(五)国际市场宣传推介

1.与制作方签订的制作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制作的宣传材料样本;

3.制作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电子商务

1.创建企业网站项目需提交网址及创建网站ICP备案信息查询页面截图;企业信息管理系统项目需提交设计方案复印件及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各个管理模块的截图;企业网络营销活动项目需提交网页截图(网络营销内容至少有一种外国文字);

2.与服务商签订的制作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合同应具有详细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3.服务商营业执照以及通过ISO、CMMI等相关资质认证的证书复印件;

(七)国际市场考察

1.外方邀请函复印件;

2.出国考察人员护照信息页、签证页及出入境日期页复印件(标注出与申请项目相关的信息),因公出国还应提供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

3.机票发票及电子客票行程单复印件;

4.考察人员在职证明。中小企业赴境外考察为港、台、澳人员或外籍人士,需提供《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复印照片页和工作单位页);

5.考察报告。

(八)境外广告或商标注册

1.境外路牌广告照片、杂志报刊实物或影视样品;

2.境外注册证书复印件;

3.与广告制作方或委托商标注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标注出商标注册国及注册费用)复印件;

(九)境外投(议)标

1.标书购置、项目设计

(1)投(议)标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境外投(议)标许可证书”、招标单位出具的“资格预审通知书”、“招标文件”及所购置标书封面;

(2)未中标证明文件;

(3)与项目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4)购买标书、支付项目设计费的合法凭证(发票)的复印件;

2.考察及调研交通费

所需资料与“国际市场考察”相同。

(十)企业培训

1.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复印件;

2.会议签到表(包括企业名称、海关编码、组织机构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3.会议工作照片;

(十一)境外收购技术及品牌

1.有关境外收购技术及品牌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2.主管部门就项目单位境外收购技术及品牌的审批文件复印件或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及技术进(出)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

3.收购协议或合同复印件(外文协议或合同需提供中文译本);

4.境外收购商标或专利项目,需提供主管机关出具的注册商标或专利技术所有权人已变更为项目单位的所有人权利证书复印件;境外购买软件项目提供厂商产品授权证书或软件产品使用授权书复印件;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背景及目的、项目实施情况、项目投入情况、与境外收购有关的尽职报告或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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