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互助保险

2024-09-09

发展互助保险(精选8篇)

1.发展互助保险 篇一

一、职工互助医疗保险的概念与对象范围

职工互助医疗保险是在职工及家庭患大病、重病、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负担医疗费较高的情况时,给予职工的经济帮助。职工医疗互助保险金一般都是职工个人一次性交纳,当个人负担的医疗费超过一定数额时,可以从职工互助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领取一定费用的待遇。

我国职工助医疗保险的对象主要为中小企业职工及新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取消了原享受半费医疗待遇的职工家属。我国职工互助医疗保险一般由工会等独立机构承办,职工自愿意参加,费用主要由职工个人缴纳。参加互助医疗保险的职工及家属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互助医疗保险待遇。

二、职工互助医疗保险的经办条件与审批

为了保证互助医疗基金的共济能力,抵御基金营运风险,申请并经办职工互助医疗保险机构必须是地级市以上城市工会等独立法人团体,并经同级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严格审批。

三、职工互助医疗保险的缴费与待遇

职工互助医疗保险费用主要由职工自愿为本人和家属缴纳互助医疗保险费,并按缴费用期限和缴费额享受相应的互助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也可为职工自愿纳部分互助医疗保险费用,所缴费用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渠道列支。如企业未参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其为职工缴纳互助医疗保险的费用,可经主管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允许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列入成本。

四、职工互助医疗保险的基金管理与营运

职工互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互助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政府、社会和投保企业、职工的监督,保证基金安全和发放。

职工互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原则上不以盈利为目的。经批准运行一事实上期限后,确有基金投资营运能力的,必须经当地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经国家金融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严规定投资营运范围,才能,进行基金的投资营运。

2.发展互助保险 篇二

农机互助保险是现代农业发展到特定时期而出现的一种保障性的服务活动。通过把“农机手”组织在一起,并采用会员制的形式,使众多“农机手”们参与保险,共同抵御风险,互助互保,以减少农机事故带来的家庭经济损失[1]。其特征是农机协会牵线搭桥,并加以适当指导,众多“农机手”互助互保,齐心协力,共同解决一家之难。农机互助保险为机手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机身互助保险、“机手”人身伤害保险、农机安全事故抢救和机械维修补偿保险等。这种覆盖面广、成本低、效率高和可持续发展的服务模式,得到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并深受“机手”的欢迎。农机互助保险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农业机械的正常使用、农机户的增收和农村的和谐稳定等问题,因此需要加强这方面的研究。

1 农机互助保险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是农机制造和使用大国,农业机械的事故率也非常高。据农业部发布的数据显示,2008-2010年,我国年均发生国家等级公路以外农机事故985.3次,死亡237人,伤687.7人,如表1所示。

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常常能使“机手”一夜之间返贫,重大伤亡事故对农民的重创性则更甚。一般安全事故能使“机手”损失几百乃至上千元,这可能就是“机手”全年的纯收入;重伤和死亡等重大农机安全事故对于经济承受能力本来就比较脆弱的农民来说,打击则更沉重,一个农民家庭可能瞬间返贫或者家破人亡[2,3]。农机安全事故对农民家庭致富、农村的和谐稳定及农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并且使得农业和农村的生产活动难以正常进行,影响农业可持续发展;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农业摆脱资源环境困扰、农村摆脱人口限制和农民摆脱贫穷落后的第1选择。因此,研究和发展农机安全保险对推动我国农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4]。

农机互助保险是一种汇聚众多机手的力量,共同抵御事故风险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在众多农民机手广泛参与投保的基础上,每个投保人的投保风险被降低到最小化。因此,在出现农机安全事故时,已经付出少量保险费的投保人可以得到比投保费更加有利的补偿。这种风险公担的补偿方式可以释放农民为自己抵御农机安全事故而保留的事故基金,避免资金的大量闲置和浪费。

2 农机互助保险发展现状与主要问题

2.1 农机互助保险发展现状

200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力度。各省市在农机安全互助保险方面进行了不同的试点探索。

陕西省是全国农机安全互助保险工作开展较早的省份之一,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09年,陕西省率先成立了农机使用者协会。在农民“机手”自愿入会的前提下,由农机监理部门主导,农机使用者协会负责实施,同时由资深专家组成团队参与管理,形成了农机安全事故风险共同抵御的运作方式。协会会员的会费由全省统一筹划,统筹安排,分县进行记账和事故补偿,结余归会员所有。

陕西省农机安全风险互助保险的服务项目包括联合收获机和拖拉机。联合收获机的保险费用最高800元,保险额度为10万元,期限为90~180天;最低300元,保险额度为6万元。拖拉机的保险期限为1年,按功率分段计算保险费,最高每台每年400元,保险额5.8万元;最低每台每年100元,保额1.2万元[5]。协会与农机制造企业和销售公司联合为新“机手”赠送农机安全互助保险[6,7,8]。截至2011年6月,开展农机互助保险工作的区县达到81个,参加协会的机手达到12 615户,接到并处理的农机安全事故299起。

湖北省于2010年4月成立了农机安全互助管理委员会,并建立了由省市县乡4级垂直联动的服务模式。同时,聘请江泰保险经纪公司合作,由省农机安全协会统一组织农机用户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有效防止了不同保险公司之间的无序恶性竞争。一旦出现农机安全事故,由协会的服务站负责牵头实施救助。在出现纠纷时,服务站也负责协助机手维权,化解保险的索赔疑难问题。2010年11月底,全省已经有15 702名机手加入协会,共筹集保险金320万元余,为“机手”提供农机事故服务98次,补偿事故损失70万元多,有力地保障了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9]。

从2008年开始,江苏省依据《江苏省农机管理条例》,给予联合收获机“三责险”和拖拉机“交强险”不低于50%的补贴[10]。目前,在江苏实施的拖拉机和联合收获机保险的险种包括“交强险”、“三责险”和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

从2006年起,上海市财政部门依照政府预算安排农业机械的政府保险补贴资金,享受保险费补贴到达30%,补贴对象为联合收获机和拖拉机。浙江等省也实行了农机保险政策性补贴,补贴幅度达60%~90%,宁夏与甘肃等区省已开展了农机免费挂牌检验[12]。这些政策的实施和效果充分表明,政府的引导和扶持是农机安全事故保险健康发展与壮大的有力保障[11]。

2.2 农机安全互助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机风险互助保险等政策缓解了拖拉机保险费高,登记率和年检率低的矛盾,为农机事故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条件。但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了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1)总体覆盖率低。陕西省是国内开展农机安全互助较早的省份之一。目前,全省参保率仍然很低,拖拉机只有全省注册“机手”的1/10参保,联合收获机只有1/4的用户参保。另外,大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机还未纳入农机安全事故互助保险行列。主要原因是农民穷,农机收入低,许多农民购置农机是负债经营,加之没有风险保障意识。由于一些保险公司超标准收取拖拉机“交强险”,农机购置补贴与农民个人交费办理安全互助形成心理上的反差,影响了农民参加互助保险的积极性。

2)政府各级部门重视力度不足,方法不当。农机安全保险的健康稳定发展,只有农机部门的参与是不够的,政府各级相关部门不能积极支持,没有形成政府的主导和推进的良好环境,各级农机监理部门思想不够重视,没有出台切实可行的政策法规和实施方案[1];同时,宣传力度不够,不能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报刊及网络积极宣传农机互助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致使机手对互助保险了解甚少,得不到农民的认可和支持。

3)缺乏队伍建设。作为一个社会团体服务组织,不能只是农机部门的附属品,区级会员服务站还没有建立起一支集查勘定损、事故救援、配件供给和保养维护于一体的高素质队伍,无法跟上形势的发展和工作的需要[13]。

4)缺乏必要的救援和定损装备。农机安全互助事业刚刚开始,尚无资金积累,开办费、工作经费及各类设施装备费用只能抽取于农机安全互助保险费。各级会员服务组织在没有配备必要的救援和定损装备情况下,致使运行成本提高,效率降低。

5)“机手”热情不高,收取保险费难。农机安全互助保险是“机手”自愿交费投保,不是强制投保范畴,在农民收入不高、认识不充分的形式下,无法调动机手的热情,导致互助保险费收取困难[12,14]。

3 我国发展农机互助保险的对策

3.1 加快农机互助保险立法进程,加强财政补贴引导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至今我国尚未制定完整的农机相互保险的法律法规。为此,应加强调研, 学习和借鉴法国、日本及其它国家的农业保险立法经验, 制定出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农机保险法, 使农机保险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为农机保险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现在主动参加农机安全互助的农户是一些受教育程度较高、思想先进和自我安全意识强的农户;但也有部分农户愿望强烈但交不起费用,这就需要政府财政的介入,从而引导和支持农民的这种愿望,为机手保驾护航。随着农机购机补贴的发展,国家应引导机手加强农机使用的风险意识,在机手用好和管理好现有农机的基础上,各级政府可以从农机购机补贴资金中开辟或增设专项资金用于农机互助保险的补贴,引导和鼓励机手提高安全意识。

3.2 加强农机安全互助工作,建立新型安全保障制度

要抓住机遇,争取政府支持,把农机安全互助保险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加强政策的财政补贴引导,调动“机手”的参与热情,把农机监理和安全保险相结合,把农机事故抢险和现场定补确认相结合,把教育管理“机手”和风险预防相结合,创新农机安全保障制度;形成农机监理、风险管理、事故救援、现场定损和维修服务“一条龙”的服务模式,把农机监理部门、保险专家和农机协会的资源整合起来,促进农机安全互助保险的发展壮大,探索新型农机保险模式,破解农机行业的“老大难”问题。

3.3 整合服务资源,规范定补工作,提高救援效率

从各服务站抽调技术骨干,配备专用车辆、救援设备和资金,组建跨区作业保驾护航服务队。根据麦熟时差规律,为跨区收割机队提供贴身服务,做好事故救援、查勘定补、技术服务、机具修复和纠纷调解。农机安全互助保险跨区作业服务队与跨区作业厂家服务维修、配件销售流动服务车及收割机销售商三包服务车结合,提供组合服务,以协会名义给会员及时提供配件更换信息服务,使收割机配件和价格更加规范化和市场化,保护了会员权益。同时,服务队根据流动作业收割机的位置提供导航服务,让“机手”不走冤枉路,不掏冤枉钱。

协会与信誉良好的农机维修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以地市为单位,每个地市范围确定2个定点维修企业,联合出击,展开事故救援、定损补偿和维修服务等工作,做到随时出险、随时救援、随时定补和随时修复。

3.4 加强法规宣传力度,先期补偿、快速服务

3.互助保险:小心是坑! 篇三

保监会近期对“夸客联盟”的点名批评,并将其作为非法经营互联网车险的典型。一时间,互助保险再次成为各界热议的焦点。

国外已经很普遍

所谓的互助保险,实际上是以公司制运作,由投保人作为公司所有人的一种保险组织形式。相互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天然地与保险分散风险、互助共济的特征契合。说得通俗些,就是许多人都往保险金池子里投入一份资金,这个资金池不断累积着,一旦投保者中有人出事出险,池内资金就可以给他帮助。这样的会员制互助险,既非当前公众熟知的纯商业保险,也非由政府主导的社会基本保险,可以说其投保门槛低,很廉价,却量大面广,走的是“第三条道路”。

互助保险其实是保险的最原始的起因和最初的组织形态。互助保险在国外已有百年历史,早期的相互保险基本上不存在法律的明确约束,而是通过互助保险组织的章程或合同条款来确立投保人与公司间的关系。德国的科达生命、日本的第一生命保险相互公司和美国一些针对特定行业的产险公司都是在这一阶段成立的。在20世纪初至中叶,相互保险步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1901年,德国、日本正式确认了相互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英国在《1856年相互保险法》出台之前100多年,相互保险就已经存在,立法不过是确认了相互保险的法律地位而已。美国,从1900年至1936年间,至少有15家股份制的人寿保险公司转变为互助公司,其中包括当时3家最大的保险公司:大都会、保平和宝德信。

在20世纪末,相互保险公司逐渐式微。90年代后期以来,国际上出现了非相互化浪潮,许多大型相互保险公司转制为股份制的保险公司,例如法国安盛、美国大都会等等。有很多因素共同促成了这一转型,如在全球化竞争环境下保险公司的规模化经营对资本市场的需求、新技术的出现、消费者需求的改变、企业经营行为模式的转变,以及对管理层的激励等。

不过外国保险市场中,还有不少的互助保险的份额。据国际相互合作保险组织联盟统计,2013年全球相互保险保费收入达1.23万亿美元,占全球保险市场的26.7%,覆盖人群8.25亿人,相互保险组织总资产超过7.8万亿美元。其中,美国市场上,互助保险份额达到了35%,全美共有2100多家互助保险机构;日本的互助保险市场份额超过40%,日本资产规模前三大寿险公司都是相互制企业。而一些保险业发达国家的份额至少在10%。2014年,按照资产规模排名,扣除再保险公司,排名前50的保险公司中共有9家相互型保险公司,日本2家,美国7家。当中有5家专门经营人身险业务;1家专门经营财险业务;2家既经营人身险,也经营财险业务;1家经营人身险、财险和再保险业务。

依托“互联网+”,发展势头强劲

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保费收入超过2.4万亿元,同比增长20%。这么庞大的市场份额,一直都是创新变革者觊觎的对象。

由于市场条件不完善以及政策空白,互助保险在国内发展较为缓慢。目前,国内仅有一家相互保险公司,即 2005年成立的阳光农业互助保险,由于受到地域、业务范围限制,这种模式一直没有得以推广。

不过,两年前新“国十条”释放出了信号,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这一经营模式随即引起了社会资本的关注。随后2015年伊始,依托“互联网+”的概念,互助保险曾经占据了不少媒体的版面,直到2015年1月底,中国保监会发布了《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之后,互助保险迎来了真正的拐点,各类机构在申请成立相互保险公司方面跃跃欲试,以“抗癌公社”为代表的互助民间组织也发展起来。

2015年4月20日,中国第一家“互联网+相互保险组织”,壁虎互助平台全网征集创始会员;一周之后,泛华网络互助保险公司筹备组也发布了关于成立泛华网络互助保险公司的初步设想;同时,南开大学校友会也在筹备“天津公能相互健康保险公司”。

在业内人士看来,相比传统保险,相互保险可以更好地彰显保险“互助共济”的本质,弘扬“我为人人,人人为我”和“扶危济困”的保险互助文化。并能摆脱传统保险公司的人海战术,极大地降低推广成本和运营成本,使客户用最低的保费获得相应的保障。平安证券分析师缴文超表示,股份制保险公司往往纠结于降低保费和提高公司收益两难选择中。对于相互保险公司而言,能用较低廉的价格为会员提供保障,会员既是保单持有人又是公司股东,公司的盈利为全部保单持有人所有,这使该类机构更专注于风险管理,同时还可减少逆选择风险,降低销售成本。

2016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再次表示,要加快创新保险组织形式,积极发展自保、互保、互联网等新型保险组织方式。国内已有200多家筹备开展互助保险业务的企业一边发展,一边“排队”等待保监机构发出金融牌照,如“e互助”、“必互保险”等相互保险组织。只不过,对于互助保险牌照放闸,却并没有那么快。截至目前,尚未有相互保险公司正式获得批复。除此之外,国内也有一些未申请牌照的互助平台发展迅速,抗癌公社就是其中的典型。

目前来看,拟筹建的“类保险”互助服务计划运作方式分为线上和线下,如天津南开大学公能相互保险主要以线下校友为征集对象,而e互助和抗癌公社等主要从线上寻找加盟者。这类组织目前的运行模式是注册成为会员后,无需缴纳费用或只需缴纳较少的、象征性的会费,当会员患有特定的疾病并确认后,由其他成员众筹不超过一定额度的资金助其治病。

借助互联网平台即时、便捷、信息透明的特性,可以让捐赠资金在捐赠者和受捐者之间直接流动,消除了捐赠和慈善的“黑箱”。

谨防非法集资

“监管层鼓励创新形态的出现,但对于剑走偏锋的创新,监管层一直高度关注。”一位接近监管层人士指出。保监会财险部撰文称,实践中也有一些互联网公司脱离保险监管,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对消费者利益保护和市场秩序维护带来隐患。对此,消费者应注意防范打着互助旗号进行非法集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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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夸客联盟”被点名批评,就是因为这家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保保集微服务”3月22日发布了“夸克驾车风险互助计划”,宣布消费者支付9元初始加入费用即可成为会员。若会员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在交强险和三责险赔付后,超额部分可享受最高80万元车损和人伤保障额度。

保监会财险部认为,“夸克驾车风险互助计划”项目以“会员费”名义向社会公众收取费用,承诺出险时对超出商业车险限额部分区分人伤和车损分别给予赔付30万元和50万元赔付,其承保、理赔活动基本符合商业保险特征。查阅根据工商信息,运营“夸克联盟”、“保保集”的上海卓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开发、技术服务、商务信息咨询等,注册资本为247.68万人民币。该公司无保险经营及保险中介资质,其10余名工作人员均为IT及互联网从业背景,无金融保险从业经验,不具备保险业务经营资格。所以,该公司涉嫌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这次遭到监管层“痛批”的,并不包含夸克联盟旗下其他的意外、疾病类互助计划。有业内人士分析称,“本次监管的重点是面向车险的互助。从互助组织设立经验来看,并非所有的保险都适合拿来互助。重疾险的互助是比较合理的,国外已经比较流行,带有明显的公益和保障色彩,但车险现阶段还不成熟。”

“参考产险公司经营的车险业务可以看出,近年来保险公司的综合赔付率和综合成本率高企,车险是需要经营公司持有大量资金作为储备的一项业务。车险互助计划如果实施起来,计划资金池也会因为理赔数量增多而产生枯竭。此外,车险理赔还存在保险欺诈等不良事件,需要非常专业团队进行审核。”广东一位大型保险车险负责人表示。

依据监管部门来看,目前市场上出现众多的互助计划并非监管层所划定的互助组织,但由于其收费、开户等所有经营行为脱离金融保险监管,难以保证不被挪作他用。如果存在非法集资或其他诈骗行为,消费者利益将受到极大侵害。

保监会消保局也表示,大多数“互助计划”只是简单收取小额捐助费用,与保险产品存在本质差异,主要体现社会公益性质;互助保险则通过精算进行风险定价和费率厘定,遵循保险经营的等价有偿原理,财务稳定性具有充分保障。

中国保监会印发了《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中规定,一般相互保险组织需要满足“有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初始运营资金”及“有不低于500个初始会员”等主要设立条件,区域性、专业性相互保险组织需要满足“有不低于1000万元初始运营资金”和“有不低于100个初始会员”等主要设立条件。

早在2012年保监会下发的《关于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问题的复函》中便指出,“实践中,符合商业保险特征,以保险费以外名义向社会公众收取费用,承诺履行的义务中含有保险金赔偿、给付责任或者其他类似风险保障责任的活动,可考虑认定为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行为。是否认定,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明确”。

有保险专家指出,类似互助平台想开展保险业务,可以选择与传统保险公司合作。这种基于互联网技术的保险经营,由于成本降低而形成的竞争优势必然会受到传统保险公司的阻碍,如何突破阻碍,需要监管部门的创新监管,以规范互助保障业务发展。

4.职工感恩互助保险雪中送炭 篇四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是1993年全国总工会创办的全国性社团保险组织,职工互助保障解决了企业和职工的双重困难,对保障职工医疗待遇,减轻职工因医疗费用造成的生活压力,缓解企业的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这是三千元、这是五千元、这是一万元、这是两万元。

这是北京市总工会,平谷区总工会的干部和互助保险代办人员,来到企业,来到家里,把一笔笔互助保险赔付金送到发生意外事故职工的手上、送到身患重大疾病职工的病榻前。

这一幕幕动人的场景是北京市平谷区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险代办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的。

5.四川省女职工大病互助保险计划 篇五

第一条 投保范围、对象

本省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及其直系亲属、男职工的配偶及双方直系亲属,且年满18至70周岁,尚未发现乳腺、卵巢、宫体、宫颈、外阴、输卵管之其中任何一种恶性肿瘤的均可自愿申请参加本互助保险计划。

第二条 投保办法 本计划采取团体投保制,投保单位女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须有50%以上的女职工集体参保。投保单位女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须有50人以上参保;大型企业及女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须有100名以上的女职工集体参保。投保人应向所在单位工会(投保单位)提出申请并缴费,然后由单位工会代理本单位女职工统一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条 保险期限

本互助保险期限分为三年期、六年期和十年期。从计划书签署之日算起,期满或被保险人患病获得保险赔付后,保险责任自然终止。新投保人须自计划书签署之日起执行150天的医疗观察期。

第四条 保费及保险金标准

保费:三年期的每份缴费40元、六年期的每份75元、十年期的每份100元。每份保险金额 为人民币10000元,被保险人可以投保一至二份,每一被保险人的最高保险金额为20000元。投保人一经参保,不可退保。保险期满,保费不退。

第五条 缴费方式 保险费可由个人全部缴纳,也可由工会及行政与个人共同负担。在计划书(保险协议书)签署当日一次性缴清。

第六条 保险范围及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互助保险责任期内经单位所在市及以上(含市级)、具有病理检验条件的医院确诊,并经四川省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鉴定小组鉴定为患有原发性乳腺癌、卵巢癌、宫体癌、宫颈癌、外阴癌、输卵管癌之一或并发多项都,每份保险可获得互助保险金10000元,最高不超过20000元(二份)。保险金一次性给付后,保险责任终止。专家鉴定小组对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和凡在四川省以外的医院确诊的,而省职工保险互助会认为有必要复诊的,必须至省职工保险互助会指定的四川省省缴以上(含省级)医院复诊,复诊费用自理。

第七条 健康告知 投保人应如实履行有关健康状况的告知义务,不应隐瞒。否则在悉知不实时,省职工保险互助会有权解除已形成的互助保险责任及追回已发出的保险金。

第八条 发病时间确认 六种疾病以医院手术(含取活检)之日为发病及发现患病时间。第九条 报案及申请索赔时限 被保险人从发病时算起,30日内必须报案,超过30日后报案,省职工保险互助会将不再受理,也不接受索赔申请。被保险人从发病时间算起,一年内必须申请索赔,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省职工保险互助会不受理索赔申请,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除外责任 在医疗观察期内,即被保险人自计划书签署之日起150天内(含150天)罹患本计划规定的六种原发性恶性肿瘤或保险期内患上述六种非原发性恶性肿瘤者,省职工保险互助会不承担支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一条 领取保险金手续

被保险人在互助保险责任期内发生属于保险责任的上述六种恶性肿瘤之一,可经所在单位工会向省职工保险互助提出申请,经医疗鉴定小组审核并由专家签署意见后,办理相关手续。被保险人在互助保险期内失业,如重新就业,则仍按上述程序向新单位工会申请办理患病索赔手续;新单位未开展互保工作或失业后没有重新就业,则向原投保单位申请办理;原投保单位如已关闭破产,则向省职工保险互助会申请办理。被保险人申请保险金时应提供的资料为:

1.四川省女职工大病互助保险赔付申请书一份; 2.计划书正本及名单; 3.个人凭证;

4、医院病历复印件一份(含医院病理检验报告、病理切片)。第十二条 续保 互助保险期满,本人可自愿重新缴费继续参保。续保可免除150天医疗观察期;超过保险期7天未办续保手续,以后再申请参保者,一律按新参保人员的办法执行。

6.发展互助保险 篇六

第一条

为保证《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顺利实施,根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参保业务,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由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代扣缴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险银行代扣账户按月统一征收。

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应缴纳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足额存入基本医疗保险的银行代扣账户。

第三条

《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

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应按规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银行按月代扣缴纳协议,通过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

第四条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参保人员,可自愿到相应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参保业务,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

(一)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由个人凭身份证(户口簿)和社保卡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二)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由个人凭身份证(户口簿)和社保卡(医疗证)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三)未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但在《办法》实施前按规定参加《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成办发〔2005〕123号)且连续不间断缴费或者一次性缴纳若干年费用的人员,在原保险有效期满后3个月内,由个人凭身份证(户口簿)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超过3个月不再纳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范围。

以上人员(新生儿和大学生除外)2010年的缴费时间为4月1日至5月31日,缴纳2010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费用,待遇有效期为2010年的4月1日至12月31日。2011年以后每年缴费时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一致。

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和大学生,应在每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待遇有效期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效期一致。

第五条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参保职工,在4个月内按照统账结合方式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同时应当接续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关系。

第六条 用人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欠缴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的,单位参保人员、雇工和个人暂停享受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欠费4个月以内补足的,连续享受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欠费超过4个月的视为中断。

个体参保人员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欠费超过4个月视为中断,欠费期间的保险费不能补缴。第七条

按照《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参保的个体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有效期内按照《办法》规定予以报销。

第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实行按医院级别和属地相结合的结算方式。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其余的定点医疗机构由所在地的区(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个人垫支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结算的医疗费用。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月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结算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用。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结算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用时,须提供《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用申报汇总表》和《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用支付结算表》。

第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本市的参保人员因特殊原因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算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用,应在出院后(审核期满后)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持下列资料到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一)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

(二)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中药复式处方以及相关检查报告;

(三)住院期间的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复印件;

(四)出院病情证明或死亡证明;

(五)社会保险卡;

(六)参保人员和代理人身份证;

(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储蓄账号;

(八)《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已办理了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须提供);

(九)《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申请表》(已办理了家庭病床的参保人员须提供)。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已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算的,个人除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外还须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结算表》。第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未在本市的参保人员报销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用,应在出院后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持下列资料到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一)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复印件;

(二)患者或者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中药复式处方以及相关检查报告复印件;

(三)住院期间的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复印件;

(四)出院病情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五)参保人和代理人身份证;

(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储蓄账号;

(七)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结算表》(须加盖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公章)或相关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证明(须加盖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公章)。

第十四条 一个自然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支付已达到最高支付限额之后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参保人员应在出院后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持下列资料到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一)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

(二)患者或者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中药复式处方以及相关检查报告;

(三)住院期间的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复印件;

(四)出院病情证明或死亡证明;

(五)参保人和代理人身份证;

(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储蓄账号;

(七)《门诊特殊疾病审核申请表》(已办理了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须提供);

(八)《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申请表》(已办理了家庭病床的参保人员须提供)。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不予支付:

(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未达到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费用;

(二)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一个审核期内的门诊特殊疾病、家庭病床以及门诊抢救无效死亡未达到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费用;

(三)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手续,或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急、抢救住院医疗费用除外);

(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未在本市的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特殊疾病、家庭病床的费用。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关于成都市2010年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筹资工作和报销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为确保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现就201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和报销待遇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筹资标准及时间

(一)成年人筹资标准。

成年人筹资标准分为每人每年320元、每人每年220元两个筹资标准。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和有条件的区(市)县按每人每年320元标准筹资,其他区(市)县按每人每年220元标准筹资。按每人每年320元标准筹资的区(市)县,各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220元,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00元;按每人每年220元标准筹资的区(市)县,各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80元,个人缴费每人每年40元。

按每人每年220元标准筹资的区(市)县,个人自愿按32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其中各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80元,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40元。

(二)学生、儿童筹资标准。

中小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80元,个人缴费每人每年40元。

大学生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20元,个人缴费每人每年40元。

(三)筹资截止时间。201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筹资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20日24:00。

二、报销待遇

(一)住院报销待遇。

1.报销比例。以每人每年220元筹资标准参保的人员,按照《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5号)中二档标准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

以每人每年320元筹资标准参保的人员,按照市政府令第155号中三档标准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参保的中小学生、儿童按照市政府令第155号中二档标准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

参保的大学生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成办发〔2009〕33号)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

2.最高支付限额。一个保险有效期限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2009成都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

(二)门诊报销待遇。参保的成年人和中小学生、儿童可以在成都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选定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作为参保人员当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选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一年内不能变更。

2010年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人和中小学生、儿童在选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按照《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成府发〔2009〕5l号)的规定予以报销。

参保的大学生按照成办发〔2009〕33号文的规定报销。

三、待遇享受期限

(一)住院待遇享受期限。

参保的成年人和中小学生、儿童住院待遇享受期限从2010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0年12月31日24:00止。

参保的大学生住院待遇享受期限按照成办发〔2009〕33号文规定执行。

(二)门诊待遇享受期限。

参保的成年人和中小学生、儿童门诊待遇享受期限从成府发〔2009〕51号文实施起,至2010年12月31日24:00止。

参保的大学生门诊待遇享受期限按照成办发〔2009〕33号文规定执行。

关于实施《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劳社办〔2010〕112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成府发〔2009〕58号,以下称《办法》),现对《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

户籍关系在本市的下列人员,可按《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年满16周岁及以上年龄的农村居民;

(二)年满16周岁及以上年龄,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

户籍关系从外地迁入本市满三年的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城镇居民,可按《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应当参加或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的人员,以及已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不属于《办法》覆盖的范围。

二、参保手续的办理

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向户籍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该机构指定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所(站)提交本人参保申请及身份证和户口簿,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签订代扣养老保险费协议。具体参保缴费手续和流程,可由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养老保险缴费

(一)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人员,应在申请参保当月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应按月或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为每年的4至12月。

(三)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参保后中断或暂停缴费时间在两年以内的(含两年),可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中断或暂停缴费时间在两年以上的,不得一次性补缴。

(四)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选择缴费档次在一个自然内不得变更。需要跨变更缴费档次的,应向参保缴费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劳动保障所(站)提出申请。

(五)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180个月)的人员,本人可选择延迟领取养老金时间,并继续缴费至满15年(180个月);也可选择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180个月)。一次性趸缴标准为:以当年所选择的缴费档次作为缴费基数,费率按12%一次性缴纳,趸缴的缴费基数记录在趸缴当年,趸缴年限同已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耕地保护补贴

享受耕地保护补贴的农村居民,按《办法》规定参保时,可利用耕地保护补贴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足部分由本人补足。本人已足额缴费的,可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凭据或养老金领取凭证,每向本人耕地保护补贴开户农商银行分支机构,申请支取本人当年耕地保护补贴。

耕地保护补贴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有余额的,余额部分可用于缴纳本人下一养老保险费,也可用于资助家庭内其他成员参保缴费。

享受耕地保护补贴的农村居民,申请支取本人当年耕地保护补贴的具体审核程序,按市级相关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五、政府补贴

(一)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人员,参保缴费累计满15年(180个月)及以上年限的,在按《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计算养老金基础上,政府按月给予基础养老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省政府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二)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后,按《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三)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93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居民中断或暂停缴费时间在两年以内的(含两年),补缴时按《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四)年满60周岁以后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180个月)的农村居民,本人选择延迟领取养老金时间并继续缴费至满15年(180个月)的,继续缴费期间按《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本人选择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180个月)的,趸缴部分不享受《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六、个人账户管理

(一)按《办法》第五条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人参保缴费所选择缴费基数的8%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四川省每年公布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并登记一次利息,利息并入个人账户。

七、养老保险待遇

(一)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180个月)及以上年限的人员,从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办法》附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是指: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上一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平均比值。其中平均比值的计算方式见附件。

(三)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180个月)及以上年限的,从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办法》附件规定计算养老金,同时再按省政府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发给养老金补贴。

(四)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180个月),且不愿继续缴费或趸缴至满15年(180个月)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五)已按市政府令第135号和152号规定,参加我市新型农民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其养老金标准不变,今后按照《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参加养老金调整。

(六)曾服过兵役的人员,军龄每满一年,按《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计算本人基础养老金 1%(不含《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养老金补贴)的标准增发养老金。

(七)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人员,按《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计算本人基础养老金 5%(不含《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养老金补贴)的标准增发养老金。

(八)基础养老金、增发养老金从统筹资金中列支,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资金中列支。

(九)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时,暂缓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待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为其计算养老金,并从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次月起发给。

(十)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份养老保险待遇。对于重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等其他养老待遇的,本人自愿申请保留其中一份,重复领取的养老金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退还本人重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十一)领取养老金人员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的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核查。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参加核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其养老金。

(十二)领取养老金人员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其养老金。

(十三)领取养老金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其养老金待遇按国家及省基本养老保险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八、养老保险关系转接

(一)参保人员按《办法》规定参保后,在本市区(市)县之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应向转入地经办机构转移该参保人员的参保信息资料;转入地经办机构应根据转出地经办机构转移的参保信息资料,为该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申请将本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记录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参保人员申请将本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额转移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计算。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按附件2办法换算,换算后的缴费月数和缴费基数分别记录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同缴费月数和缴费基数。

(四)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九、养老保险关系终止

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并按以下标准支付相关待遇:

(一)个人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耕地保护补贴和个人账户利息),扣除已领取的养老金(不含《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养老保险补贴)后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二)按死亡当月本人领取养老金标准(不含《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养老保险补贴),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丧葬补贴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参保人员缴费期间死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将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耕地保护补贴)和个人账户利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国家、省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参保人员出国或到港、澳、台湾地区定居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缴费部分(含耕地保护补贴,不含《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养老金补贴)和个人账户利息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四)农村居民因土地被依法征用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对已领取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扣除已领取养老金(不含《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养老金补贴)后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对未领取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本《通知》第八条规定,将本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将其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不含《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缴费补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十、其他

本《通知》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平均比值的计算方式

(A1×B1+A2×B2+A3×B3+„An×Bn)÷(B1+B2+B3+„Bn)A=月缴费档次;B=缴费月数。附件2:

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的换算方式

(一)相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相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金额÷相同城镇个体参保人员最低缴费金额×城乡居民相同实际缴费年限。

(二)相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相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金额÷相同城镇个体参保人员最低缴费金额×城乡居民相同缴费基数。

7.解决交强险难题的“互助保险” 篇七

由于当前国家规定的标准费率较低, 赔付额大, 各保险公司多以无保单、混淆车辆性质等理由变相拒绝投保。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 (以下简称《道交法》) 规定, 拖拉机注册登记和年检必须提供交强险凭证, 但由于保险公司拒绝投保, 导致拖拉机注册登记、年检困难, 使得原本困难重重的农机监理工作更加难以推行。

在此情况下, 广东省各地积极寻求解决办法。珠海市在有限的资金的情况下, 正在努力把强制险纳入免费。而早在几年前, 省农业厅农机化办已经开始寻求将交强险纳入农业险的解决办法之中。目前只有番禺区解决了这一难题, 其依靠的是番禺强大的经济实力, 交强险全部由政府财政解决。

但是, 不管是省农机化办还是珠海, 在实际操作中都遇到同一个矛盾———保险公司要先收钱才提供保险服务, 但是财政预算要先明确多少台纳入牌证管理工作才给钱。比如某地向财政提出支付10万元给保险公司做交强险费用, 财政肯定不会在无凭无据的情况划拨这10万元, 财政的第一个疑问就是:为什么要划10万而不是5万或者20万元?财政的第二个疑问是:划拨款项的依据是什么?

有“瑕疵”但是值得肯定的探索

2009年, 在中央一号文件“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精神指引下, 陕西在全国率先开展农机互助保险试点, 之后湖北省也跟进。

如同今天一样, 在当时, 基本上全国的商业保险公司都不愿按照国家《道交法》规定的拖拉机交强险的价格承保, 导致农机安全监理部门不能履行职责, 办理农机年审、年检、新车上牌、办证等法定手续, 急需寻求出路和办法。农业部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一位工作人员认为, 这是新《道交法》颁布之后出现的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 既然《道交法》已经规定不买交强险不能上牌办证, 那么, 要保护被农机事故伤害的第三者的权益,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只能依法执行。至于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办交强险, 原因和问题是多方面, 尤其是农机保险长期以来一直是个商业保险保不起、农民买不起的“老大难”问题。

当时, 江泰保险经纪公司正在做农林相助保险, 时任陕西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站长行学敏来到江泰保险经纪公司农林风险部找到了总经理郭永利, 细说了因为保险公司不愿保农机, 影响安全监理工作, 希望给开个解决问题的“药方”。

针对这些问题, 江泰农业保险专家组经过研究, 提出可以“在省农机局安全监理系统的主导下, 成立省农机安全 (互助) 协会, 江泰保险经纪公司提供专家管理帮助, 共同开展农机风险互助保险”。这样, 不但可以解决保险公司面对分散的农机户不愿上交强险的问题, 而且可以解决农机和农机手本身无保险, 万一遭遇事故无保障的问题。

如果按照商业保险的做法, 江泰作为保险经纪人合法的作业流程是:帮助投保人设计方案、招标、选择保险公司投保、提供索赔服务、取得佣金等。但是严格来讲, 互助保险的做法又有一些不符合保监会财产保险管理的现行规定, 因为农机互助保险没有把保险资金投保到保险公司, 而是留在了协会, 互助保险资金没有进入大金融保险资金的体内循环, 这说明农机互助保险有监管瑕疵。

互助保险资金不进入大循环、大监管, 沉淀在地方和协会, 监管部门认为这是向大金融监管的挑战。其次, 现行的模式中协会没有保监会颁发的保险经营的许可, 因此, 协会不是保险机构, 也不能作为保险机构和承保人, 只能是互助保险的组织者, 协会和江泰合作为会员管理互助保险资金, 按照保监会的说法, 只能作为管理服务者定义解释。

根本出路:建立“农机互助保险公司”

实际上, 农机保险发展一直是个“老大难”, 即使法定的“交强险”, 参保率高估也不足5%。并非农民不需要, 而是商业化的一套保险体制机制办法对不上农机的需求。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成部分, 农机保险不能单靠保险机构、合作组织、农业部门任何一方, 必须“三合一联动”。陕西、湖北试点经验也正说明了这一点。但遗憾的是这种产生于省级中端的组织制度创新, 还缺乏中央政府农业主管部门高端的“顶层设计”和组织制度安排, 即使有了点上突破, 也难以形成面上跟进。

2012年5月4日国务院法制局公布的第一稿《农业保险条例》时, 提出保险监督部门可以给互助保险组织 (具体就是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省及以下协会) 两年观察期, 然后视情况, 要么转制要么取缔, 但这一规定被最终推翻。“尽管如此, 因为实权在保监会财险部, 所以究竟给不给协会保险许可证还是保监会财险部说了算。”郭永利说。《条例》上虽然写了互助保险组织也可以作为保险机构, 但不按照保监会财险部的提示办, 就不会给你发证, 财政也就不会给补贴, 政府也不会支持。

在这样的背景下, 不少农业部门的人士提出了另一种“解决方案”, 即农业保险的本质是要解决“三农”问题和保障粮食安全, 农业部和财政部应该主导农业保险的发展, 方向是互助合作制度, 并明确互助合作保险的法律地位。“在适当的时候合作组建农机互助保险公司, 彻底解决顶层设计问题, 这是农业部和保监会所希望的。

目前, 陕西、湖北协会和江泰三方合作, 已经在改进完善农机互助保险财务、会计制度、互助保险条款费率制度、实务操作规程等方面向规范化的保险机构 (互助保险机构) 靠拢取得了进展, 同时也在为体制升级变轨进行铺垫。郭永利说:“相关部门还是希望互助保险上边成立公司, 下边为互助组织。这样, 既可以解决大监管的问题, 让互助保险取得合法身份, 也有利于互助保险事业的发展和人员待遇解决和队伍建设的稳定。”

郭永利表示, 目前的农机部门与江泰合作的农机互助保险组织形式是一种过渡形态, 也是必要的, 但最终的状态是成立农机互助保险公司或者股份公司, 省以下可以是协会开展初保组织工作, 像法国安盟互助保险集团的模式那样———公司+协会, 就是互助保险公司经营, 协会组织, 各级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担当公司的董事、董事长。

农机互助保险拉近了政府执法部门跟农民的距离, 解决了过去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办牌、办证、收费、监管、处罚等单面执法, 农民反感躲避甚至抗拒的问题;转变了农机监理执法的管理方式, 使之由过去的大盖帽管理型转变为亲民的管理服务型, 解决了执法不服务, 农民不服管, 事故不报案, 事故统计不真实的问题;解决了农机事故没救援、没有保险补偿、没有调解手段以及重大事故困难户的救济问题。

8.发展互助保险 篇八

在3月8日妇女节更是达到一个小高潮。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一直是保险业界的“鲶鱼”,居安思危的态度让泰康人寿一直走在创新前沿。

“微互助”是泰康人寿精挑细选出自己1年期的防癌险产品为微信量身打造,为什么快速火爆传播开来了呢?

为啥选择防癌险?

“在微信上卖保险,一定要简单、有趣又符合移动化的特点。” 泰康人寿副总裁王道南表示。

选择怎样的险种呢?之前泰康人寿也考虑拿出短期、价格相对较低的意外险来在微信试水。但考虑到消费人群普遍面对的紧张工作生活节奏,雾霾天气引起的对健康的担忧,防癌保险或许是更具普遍需求的产品。

经过和合作伙伴腾讯的研讨,泰康人寿创新事业部创新了一把,把通常保障时间较长、价格相对较高、销售流程复杂的防癌险碎片化、简单化,而且用比起以往相同产品低得多的价格在微信上销售。

这款专用于微信销售的防癌险就叫做“微互助”,“微互助”的游戏规则是首先关注“泰康在线”的微信服务账号,自己首先支付1元,亲朋好友共同帮忙追加的方式,但是每人都只能支付1元购买1份。

“微互助”上限是100份,也就是除了自己首先购买的那1份外,可以在微信上求关爱让其他的亲朋好友购买剩下99份,每份1元能获得1000元的保障。求得99份关爱+自己1份=10万元的保障。这个几乎让人瞠目结舌的价格,奠定了“微互助”产品快速火爆的基础。

简单、简单、再简单

买保险,大家浮现在眼前的第一印象是繁文缛节、专业术语充斥让人云里雾里的条款。

在微信上卖保险,不可能让客户去填写复杂的信息,不可能让客户去经历漫长的核保环节,更不能给客户以骚扰的感觉。

于是,简单简单再简单,就是在选定防癌险后,“微互助”产品设计的第一要务。

极度简化客户所需填写的信息,只需要填写姓名和身份证号便能投保,从而尽最大可能保护客户隐私,也能让客户放心进行传播。同时,极大地突破了传统的投保流程,从客户信息在信息审核方面,使用一条简单的健康告知,替代了漫长繁杂的核保环节,只需要勾选即可确认;而必不可少的保险条款和告知说明,同样放在了页面的醒目位置,确保客户的知情权。

“微互助”的正式推出之时是2月28日,也就是2014年春节刚刚过完,这个时间点可谓妙不可言。

源于2014年春节微信推出的“抢红包”刚一推出就火得一塌糊涂。“抢红包”带动了微信支付的普及,为了玩抢红包,为数众多的微信用户将银行卡与微信进行了绑定关联。

微信支付普及,让“微互助”的付款也能用微信支付简单、快捷完成。从自己购买到转发求关爱购买,“微互助”整个过程简单流畅。

卖萌撒娇场景化设置

“微互助”一诞生就要是一款移动互联网产品,就是为微信平台量身定制的产品。

社交和娱乐自然是“微互助”最大的亮点。完全基于微信“熟人”圈包装出来的“1元求爱”的主题,让微信好友可以在转发和朋友圈分享过程中,以撒娇、卖萌等各种方式邀请其他好友为自己购买。

而且,当你给朋友献爱心买保险时,就会觉得自己也需要,也会自己想要给自己一份这样的保险。于是就这么快速传播了。用泰康人寿董事长陈东升的话说:“微互助把保险这种‘冷’的产品,在充满关爱的传递中变的温暖了”。

王道南反复提到的关键词是“场景化设置”。移动互联网的产品要设置适合的场景,“微互助”也是这么实践的。

“微互助”推出第二周适逢3月5日学雷锋日,“微互助”转发求关爱买保险时,标题变成:“快来关爱XXX吧,真爱不留名,今天都是活雷锋!”

紧接下来的3月8日妇女节,“微互助”的转发求关爱买保险时,标题变成:“快来关爱XXX吧,不管是女王还是男神,今天都要求爱!”

不仅如此,只要“微互助” 被关爱次数达99次的”女王”(女性用户),可获得时下大热韩剧《来自星星的你》里女主角千颂伊同款兰芝丝润盈彩唇膏。

这样的移动互联网热点营销方式,让“微互助”更好玩,也把“微互助”又推热一把。

“微互助”还直接借鉴了风靡一时的微信游戏“飞机大战”推出的“排行榜”功能,排行榜分“谁爱我”和“我爱谁”两大榜单。按照被关爱的次数由多到少进行排名,挖掘人们共同的“被关注、被爱”的心理需求,让保险变得更有人情味、更有趣。

最有意思的是,“微互助”求关爱还有匿名功能,也就是亲朋好友在为你买了1元钱保险后,可以选择匿名。在微互助的排行榜上,这个匿名显示成为“神秘好友”,也就是除了这个匿名人自己,谁也不知道他是谁。给这个移动互联网保险产品又增加了神秘好玩的色彩。

泰康人寿创新事业部副总经理丁峻峰表示,“微互助不仅仅是实现了保险产品在微信上的销售,我们最大的心愿是把保险最初的互助、关爱的理念,用这一款产品体现出来,让更多的客户体会到‘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保险理念,把朋友之间关爱、关心给予生动的表达。我们还要推出更多的基于互联网思维的创新保险产品。”

根据保险行业协会最新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2011年至2013年国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从28家增加到60家,规模保费从32亿元增长到291亿元,3年间增幅总体达到810%,年均增长率达202%。2013年中国实现保险业保费收入1.72万亿元。可见,虽然互联网保险起步早、增速极为迅猛,但是互联网保险的保费仅占到总保费1%。所以互联网保险和移动互联网保险还有很大增长空间。

这款为微信量身打造的保险产品“微互助”领悟了移动互联网的精髓,它把移动互联网以客户为中心、用户体验至上的原则,贯彻到了产品的每一个环节,各种细节设计抓住了人们的各类心理需求。这也是为什么“微互助”能快速爆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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