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税申请书(精选11篇)
1.企业退税申请书 篇一
虽然我国政府不断强调要转变过度依赖出口的经济增长模式,但最近几年这种状况非但没有改变,反而加剧。只要出口一出现下降,退税政策就被搬上台面。
中国式“退税”
从2008年8月1日起,我国已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将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从11月1日起,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玩具出口退税率再提高到14%,同时还上调了部分劳动密集型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涉及3486项商品,约占海关税中全部商品的25.8%。
从12月1日起,进一步提高部分劳动密集型产品、机电产品和其他受影响较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涉及3770项商品,约占全部商品的27.9%。
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涉及553项商品。
从2009年2月4日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纺织工业调整振兴规划,并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由14%提高至15%。
1994年,我国实行人民币汇率并轨以来,出口退税就成为政府调整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1998年以来,我国政府拉动经济的利器就是“出口+投资”,用出口退税来鼓励出口。2004年1月,国家开始改变出口退税的政策思路,第一次将1998年至2004年不断上调的出口退税趋势改变,并于2006年9月开始大范围取消或下调出口退税政策。
为了有效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2008年下半年以来,我国政府已连续5次上调了产品出口退税率。
在大多数国家,出口退税是作为一种税收制度实施的,有相关的法律支撑能够平稳有序地执行。但在我国,出口退税在某种程度上只是一项政策,作为宏观经济政策“杠杆”在使用,为了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退税率调整非常频繁。
“退税”并未真正解决出口企业困难
出口退税政策出台速度之快令业界惊讶,但这一轮的上调出口退税政策是不是真能帮助企业转危为安呢?许多企业家认为,这样的“利好”更多的是种心理安慰。
据统计,2008年9月我国出口纺织品服装180亿美元,比上月减少了3.18%,与2007年同期相比增幅也只有1.75%,仍然处于低迷状态。其中服装及衣着附件单月出口120.55亿美元,同比下降了3.25%。可见,之前上调出口退税的效果并不明显。
目前,出口企业面临的问题是国际需求不旺,而不是中国商品的竞争力下降、市场份额被其他国家的商品所取代。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美国等发达国家消费力减弱,直接导致大宗订单的缩减。
如果国际经济持续低迷,那即便出口退税率上调幅度再大,也无回天之力。同时,上调出口退税,只能使针对中国的贸易制裁步步升级。据统计,2008年美国新发起的针对贸易伙伴的18项调查中,有15项针对中国,占83.3%。调高出口退税极有可能会引起较大的国际反弹,出口企业并不能得到真正的实惠,最多只是使濒临倒闭的企业再多挣扎一段时间而已。
出口企业要想提高盈利水平,关键是要提高自己的议价和定价权,而不是靠政府的税收政策支持。
“上帝的馅饼”?
有人形容出口退税是中国做了一个“上帝的馅饼”分给世界。一旦出口退税上调,外商的报价也会相应调低,因此有相当一部分利润是补贴给了外国消费者。这相当于世界人民再次分享了中国财政补贴带来的福利。
近年来,我国部分商品价格反常,很多商品在国内的价格甚至高于在国外的价格。
与其通过出口退税补贴外国消费者,不如补贴自己的人民和自己的企业。有专家提出,应大幅度提高劳动者工资,从而增加国内的消费能力,以消化过剩的产能,同时逐步取消出口退税。
2008年1-11月份,我国出口退税总额为5248亿元,同比增长10.7%。司年前11个月,出口总额13174亿美元,约合91493亿元人民币,同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95940亿元,后者高于前者。
根据以上数据,假如将用于支付出口退税经费转为支持国内消费,这样不但可以吸收因出口商品价格上升而减少的出口部分,还有可能增加需求。而且,从中国出口退税额度来看,已经到了不可承受之重。
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2005年至2007年用于出口退税的资金分别达到3374.66亿元、4284.89亿元和5273.29亿元。2008年1-11月份,出口退税已经达到5248.11亿元,由此可知,最近4年出口退税总额已接近2万亿元。出口退税给国家财政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如果将这部分资金用于补贴国内民众,健全社会保障,其对内需的拉动作用将更大。
退税:掩盖了问题实质
多年来,由于国内消费不振,为了解决由于过度投资而带来的产能过剩问题,中国一直实行出口导向型经济增长方式,对出口的依赖越来越高,从1998年的18%,一直上升到2007年的38%左右。如此高的出口依存度,只有经济结构不健全、市场狭小的小国经济体才会如此。
2005年,我国政府已经开始重视这一问题,并且试图通过频繁调低出口退税率来迫使粗放经营型出口企业进行调整。但现在,为了度过眼前危机,又来了一个政策反转。
出口退税率的上调实质是拿纳税人的钱去保护一大部分盈利水平低下的企业,从长远来看,是不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而且会使前几年开始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努力付之东流,不利于整个产业结构升级。
长期以来,我国的出口产品结构不合理,高污染、高耗能、高资源性和低附加值的产品居多。巨额的外汇储备是名副其实的“血汗钱”,中国要用8亿件衬衫才换得一架空客380飞机。
现阶段即使上调出口退税,中国出口下滑的趋势也是不可避免的。这样做甚至会延误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时机以及未来一段时间的经济发展。而且,政府在出口退税上政策频繁变动,也让企业有些无所适从。
2.归还企业出口退税的正当权利 篇二
出口退税是无争议问题,应该把这个合法的权利归还给企业,并且把它永久化,以稳定出口环境。
去年迫于贸易顺差过大的压力,国家大幅度降低或取消了对低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但并未能有效改善美欧贸易逆差状况,也未得到逆差国家的谅解。说明限制出口不是解决贸易平衡的有效办法。我们还是应该回归积极平衡的方针。也就是说用扩大进口来求得贸易平衡,这既符合世贸组织的宗旨,也有利于提高广大消费者的福利。
出口退税完全符合WTO的规则,是企业出口应该享受的正当权利。在反补贴协议第一条第一款的脚注中说得很清楚,对出口产品免征其同类产品供国内消费时所负担的关税或国内税,或免除此类关税或国内税只要不超过应征的数量,就不能视为补贴。其原理就是这种税(关税和增值税)是针对国内消费而征收的,一旦出口,就是供国外消费,应由国外来征收。已经征收了的,应该退还。如果出口国也征,进口国也征,那不就是双重征税了吗?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是根据这一规则实行出口退税。当然也有的国家不退的,那是他们自己的选择。可能那些国家更关心的是财政收入,不愿意把收到的税退还给出口企业。这也是无可非议的。实际上,出口退税就是避免重复征税,保障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平等竞争。这本来就是企业在WTO规则下应该享受的权利。过去有人批评出口加工业搞得太多,把出口退税说成是出口补贴,用取消退税来限制出口加工。这种说法混淆了补贴的概念,平添应对反补贴措施的烦恼。你取消了它,无人感激你。现在你要恢复它,人家就说你把出口退税当成扭曲贸易的手段,造成市场竞争的不稳定性,影响了其他国家的利益。
批评出口加工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剥削劳工是不公平的,夸大了加工业的负面影响。加工业的最大贡献是提供大量就业机会,赚取工本费的高低有其市场规律。加工业和自主创新并不是相互对立的,应该是相辅相成的。舆论否定加工业使业者感到寒冬到来,加上取消出口退税,人民币升值,劳动力成本大幅提升,全球性金融危机,需求骤减等多种因素叠加效应导致沿海开放地区大量中小企业倒闭、破产或外迁,失业率激增。索其成因,除金融危机为不可控外因,其余均属国家可以自控的。要重建信心必须首先对企业面临的困境采取相应的对策。第一件应该做的就是恢复出口退税。
3.新建 企业所得税退税申请(共) 篇三
东城区国税二所:
本企业2013年终汇算调整后所得131991.95元,弥补(2008)未弥补亏损额:84608.99元,弥补(2010)未弥补亏损额:22245.89元,2011年公司总计亏损:181796.08元,实际弥补亏损额:25137.07元,可结转以后弥补的亏损额为:156659.01元,本企业2012亏损金额45564.44元可转以后弥补,因此,可结转以后弥补的亏损额总计为:202223.45元。(2011未弥补亏损额为:156659.01元,201245564.44元)
本企业2013实现利润108352.28元,四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为:元,(计算:108352.28-45564.44=62787.8462787.84*20%=12557.57)
经鉴证本企业实际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12557.57元应退回,故向国税局提出退税申请。致此
北京市京电锦福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4.企业退税申请书 篇四
概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规定,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出口退(免)税预申报后,如果审核发现申报退(免)税的凭证没有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企业应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属于凭证信息录入错误的,应更正后再次进行预申报;
(二)属于未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中进行出口货物报关单确认操作或未按规定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操作的,应进行上述操作后,再次进行预申报;
(三)除上述原因外,可填写《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见附件1),将缺失对应凭证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数据和原始凭证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查找相关信息。2 操作说明 2.1录入
点击“向导—其他申报向导—一 其他申报数据采集—出口信息查询申请录入”(如下图)
进入下图录入界面,按“数据项说明”录入相关内容(如下图)后,点击“保存”或添加继续录入。
2.2 生成申报数据
点击“向导—其他申报向导—二 生成其他申报数据—生成信息申报数据”(如下图)
在弹出的对话框中点选“信息查询申请”(如下图),然后点击“确定”。
在弹出的对话框中(如下图)选择“本地申报”或“远程申报”(目前仅支持“本地申报”),然后设置好保存路径后点击“确定”,系统弹出下图对话框,申报数据即告生成完毕。
2.3 打印纸质申请表
点击“向导—其他申报向导—三 打印信息及其他申报报表—生成信息申报数据”(如下图):
在弹出的对话框中选择“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如下图),然后点击“确定”,系统即生成供打印的申请表,连接打印机打印即可。
2.4 申报
将生成的申报数据,连同打印出来的申请表(加盖公章)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5 反馈信息的处理
申报数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之后,经税务机关受理之后会发放反馈信息,出口企业获取反馈信息之后,须按如下办法操作: 2.5.1 读入反馈信息
点击“向导—其他申报向导—四 审核反馈信息处理—读入税务机关反馈信息”(如下图):
2.5.2 查询反馈信息情况
点击“向导—其他申报向导—五 其他申报数据查询—出口信息查询申请查询”(如下图):
5.退税申请书 篇五
濮阳经济开发区地税局:
我**有限公司在2015年3月20日在王助镇政府承接绿化工程,并在2015年底验收结算,经建设单位同意,于2016年2月1日王助地税所开具税务发票金额261407元,等两个月后建设单位一直没有付款。2016年4月份,经济开发区财政局进行巡视专项资金评审以及后来审计局审计,此过程达一年多。原结算金额审减一部分,时间和金额与原来开具发票不吻合,建设单位拒绝使用原发票。由于税务体制改革,税票无法置换,为了避免给我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特向贵局申请给予退税处理,望地税局有关领导给予审查办理。
谢谢!
申请人:
6.论外贸企业增值税出口退税 篇六
一、外贸企业增值税出口退税现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 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变动频繁, 退税率档次过多
1994年实行新税制, 之后又多次对其进行了补充、修改和调整。出口退税政策频繁变动, 不利于外贸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长期规划。我国当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实行17%, 13%和0三档, 档次过多, 不够统一。出口退税率为5%、9%、13%、15%、16%和17%六档, 这就使得征收率和退税率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 过多的出口退税差别税率不仅容易使外贸公司在货物出口报关时选择高退税率的海关编码而导致骗税行为的发生, 还会造成外贸企业财务管理上的漏洞。
(二) 出口商品海关编码的选择给出口退税带来的不便
出口退税税率由国家税务部门制订, 基本是按照产品的形态或用途分类, 而海关列明的出口货物编码既有按照产品用途分类的, 也有按照产品生产材质分类的, 而同样一种产品按照用途和按照材质往往是不同的海关编码, 而这不同的海关编码往往又适用不同的出口退税率。外贸企业遇到过对同一种产品, 不同的海关口岸认定为不同的出口编码的情形。例如:有的外贸企业出口拖拉机专用齿轮, 此产品专用于指定型号的拖拉机, 其生产材质是铸铁, 如出口按照拖拉机配件申报, 与其实际用途真实相符, 海关编码是:8708991000, 出口退税率为17%, 但海关在查验时认定应该按照铸铁制品申报出口, 海关编码是:7325991000, 出口退税率为5%, 两者之间相差12%, 直接导致外贸企业增加成本12%, 从而利润减少12%。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 主要是国家政策制订部门之间缺少协调沟通, 出口退税率对应的产品分类粗, 对相关产品的分类税务部门与海关不一致, 而又没有相应的解释细则跟进补充, 海关查验处理的有关问题并不公开, 外贸企业无从查找知晓, 企业只有在被有关部门检查遇到问题时才知道, 企业处于被动地位, 不利于外贸企业制订经营发展规划。
(三) 出口退税款长期拖欠降低了出口退税的激励作用
出口退税没有时间限制, 拖欠企业的出口退税十分普遍。按照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在向海关办理完出口报关手续后, 凭增值税发票、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 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但对于税务机关应在多少个工作日内对出口退税单据审核完毕和在多长时间内将退税款划入纳税人账户, 都没有做出明文规定加以限定。国家出口退税指标不足, 税款不能及时足额到位, 占用了外贸企业的流动资金, 造成资金周转困难, 使企业只能通过向银行贷款等手段来缓解资金紧张的状况, 从而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即使国家不断提高了出口退税率, 但外贸企业觉得拿到退税款遥遥无期、远水解不了近渴, 出口退税的激励作用也会大打折扣。
(四) 对外贸企业增值税的征、退税管理存在不同程度的脱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自2006年7月1日起, 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和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均要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文件只要求应计提销项税额, 却对何时计提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外贸企业可随意调节, 这个月税多了就暂且不计提销项税, 等到哪个月进项抵扣多时再计提, 而税务机关对外贸企业何时计提与计提金额是否正确也没有及时监管, 使外贸企业有机可乘, 造成税务征、退税管理脱节。
(五) 出口退税申报时限对外贸企业的制约
国家对出口企业退税申报有明确的时限要求。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在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 收齐出口货物退税所需的有关单证, 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手续。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 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 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例如, 某外贸出口企业2009年3月11日出口一批货物, 满90天, 即为6月8日, 则该企业最晚应在当月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截止之日, 即6月15日前申报出口退税。如果该企业3月25日出口该批货物, 满90天, 即为6月22日, 则该企业最晚应在7月15日前申报出口退税。外贸企业如果逾期申报或在规定的时限内不申报退税, 就要按照出口退税不退则征的原则, 即使所出口的货物符合国家政策, 也应当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 加大了外贸企业的成本。
二、改进外贸企业增值税出口退税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 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政策, 按实际情况来调节我国的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政策的频繁变动不利于外贸企业的出口计划和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 国家和税务机关应充分考虑我国经济发展的长远规划, 统筹兼顾国家和外贸企业的长远利益, 制订出切实可行、稳定、透明的出口退税政策, 按实际情况来调节我国的出口退税。国家在制订涉及出口退税的有关政策时, 应做好税务与海关等部门的协调、沟通, 同时一项政策出台执行后, 发现问题应适时、随时地补充有关解释细则。海关在查验处理问题案件后, 应在相应的公共平台公开, 以便外贸企业查询借鉴, 及时知道海关的认定, 同时也便于海关的各个口岸掌握政策的尺度相同, 使外贸企业在公平的市场中竞争发展。
(二) 专款专用, 加快出口退税速度, 明确出口退税期限
在我国现行增值税分配体制下, 出口退税大都被列入各地的增值税收入中, 使得财政收入中存在大量的出口退税虚收数字, 一些与财政收入增长挂钩的支出也随之增大, 从而造成退税资金的不足。因此完善出口退税机制, 在制定税收计划时应剔除出口退税因素, 做好出口退税资金的预算, 在各地区之间合理分配出口退税指标, 财政的出口退税指标的增长应该不小于出口退税应退税额的增长。由于出口退税拖欠的时间拉长, 而且没有明确退回到企业账户上的期限, 给外贸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经营的预期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应兼顾外贸增长、财政承受力和企业发展三方面的利益和需要, 研究和考虑建立财政预算进出口收支专户, 对进口税收和出口退税实行专门管理, 做到专款专用, 确保出口退税资金及时到位, 同时应明确税务人员出口退税工作的时限, 避免人为因素导致的审单滞后, 退税款滞留。
(三) 简化出口退税手续, 改进出口退税流程
从2008年1月1日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核销单无纸化管理全面启动后, 目前申报出口退税所需单据为“两票一单”, 即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销售发票和海关报关单。但主管税务机关必须要对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电子的核销数据进行审核无误后方可按规定办理退税。出口退税是对企业已交税款进行退还, 意在鼓励企业出口, 国家应另对收汇核销工作进行单独监管, 而不应该和出口退税进行捆绑。再有, 海关报关单已记录了企业出口的真实情况, 是否可以考虑取消提供出口销售发票。税务部门在退税政策执行中应取消收汇核销单的管理, 淡化报关单的管理, 重点转向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外贸企业的一份出口报关单所对应的信息只能有三种情况:已办理出口退税、已计提销项税金或已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为了使企业能按时退税或上税, 税务机关可利用短信、拷盘、电话通知、发送电子邮件等形式将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出口企业, 督促外贸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好出口退税工作, 避免因无法退税反而交税造成企业成本的增加, 对外贸企业按时足额计提销项税金进行及时监督和管理。
(四) 延长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认证、申报时限
国家要求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 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手续。实际工作中, 有些外贸企业购货未能及时将货款支付给销货方, 而销货方为了防止收不到货款, 就暂将已开出的发票扣留, 待外贸企业付款收票的时候, 可能早已经超过30日的认证时限了。另外, 外贸企业的采购人员或者财务人员由于疏忽, 未能将收到的发票及时进行认证, 也往往会超过“发票开具之日起30日内”的认证时限。由于原有的抵扣期限偏短, 给外贸企业造成了一些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17号) 文件中明确, 自2010年1月1日起, 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 由90天延长至180天。但该《通知》没有充分考虑到所有纳税人, 涉及出口退税货物的发票认证期仍然是“出口企业及特准退税企业 (自2009年1月1日起, 不含外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退税) 在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应在开票之日 (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起30日内, 到主管征税机关进行认证, 方可用于出口货物退 (免) 税。”国家政策的调整应顾及到所有纳税人的利益, 也应相应延长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认证和申报的时限。
(五) 改变外贸企业的贸易方式, 以应对出口退税率的下调
出口退税政策的不断调整, 使得一般贸易占主导地位的外贸企业受到很大冲击。面对这样的形势, 企业应及时调整贸易方式, 大力发展加工贸易。加工贸易对进口原材料实行不征不退的政策, 外贸企业无需负担征和退带来的差额。以铜制品为例, 原退税率13%, 自2006年9月15日起下调到5%。外贸企业在出口退税时要计算因退税率降低而产生的不予退税额12%, 并将其转入成本, 减少了日趋微薄的利润。企业可以选择进料加工贸易方式,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 加工为成品或半成品后, 再由经营企业复出口的加工贸易。假设进口料件———铜在进口环节免税, 也不存在购买国内原辅材料的问题, 采取委托加工方式, 仅就支付的加工费依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铜制品加工费的税率为17%, 退税率为5%, 记入成本的不予退税额也只是加工费金额的12%, 而不再是全部货值的12%。2010年7月15日国家对出口退税政策再次进行了调整, 取消了铜制品的出口退税。出口退税政策的变化导致企业的贸易方式也要随之转变, 企业可以将进料加工改为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 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 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 只收取加工工缴费, 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来料加工在进口环节和货物出口环节都是免征增值税的, 因此不涉及增值税征退的问题, 只需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即可。
三、结论
出口退税政策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外贸政策, 对鼓励出口、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出口退税问题处理得好, 会增强我国出口商品竞争力, 增加财政收入, 带动经济发展;若处理不好, 不但会影响出口, 也会影响国内经济发展、社会就业及人民生活。因此, 增值税出口退税是外贸企业的一把“双刃剑”, 做好出口退税工作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网http://www.chinatax.gov.cn.
[2]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http://www.taxrefund.com.cn/.
[3]中国税务网http://www.ctax.org.cn/.
[4]对外经济贸易会计基础工作手册 (2005版) .
[5]对外经贸会计实务 (2010版) .
7.企业退税申请书 篇七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是基于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和退税政策存在文件调整多、规定零散、管理不便等问题,出于稳定外贸出口、减轻企业负担、简化退税申报程序、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了解和执行出口退税政策的考虑做出的。据介绍,这次通知和公告梳理出全部现行有效规定,进行了整合,在保持我国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制度基本稳定的基础上,针对出口企业反映较多的问题进行了调整。
根据通知和公告,相关出口退税政策有以下调整:
扩大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的范围,增加了视同自产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规定集团内成员企业收购出口的成员企业及集团公司生产的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退(免)税。
将部分出口货物由征税调整为免税。自2004年以来,对一些未按规定申报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按规定不予退税,须按内销征税,主要包括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和虽己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等。此次将不予退税并按内销征税的规定调整为免税。
放宽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原规定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申报退税,否则不予退税,现修改为当年出口的货物须在出口的次月至次年4月的各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税。
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原材料的出口退税规定,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加工费应包含原材料金额,统一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退税。
重新明确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免税店的进口免税货物,以及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和海关隔离区外免税店销售给出境人员的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
明确航空供应公司销售给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调整现行凭出口合同和销售明细账提前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范围和生产企业的条件。通知做了如下修改:货物范围扩大为生产周期在1年以上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取消出口规模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条件限制,将企业拥有一定资产改为上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将从未发生过出口骗税改为从未发生逃税、骗税、虚开发票和接受虚开发票行为。
针对以出口银触点开关、黄金耳机等骗税严重的情况,通知和公告明确规定,出口货物,如果材料成本80%以上为黄金、铂金、银、钻石、宝石、翡翠和珍珠等高价值原料的,执行原料的出口税收政策,即免税,或征税,或按低退税率(5%)退税。
增加了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内容。规定免税出口货物,除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内的企业销售的货物外,其他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免税出口货物,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要按内销规定征收增值税。
增加了对免税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可以放弃免税、实行征税的规定;但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调整外贸企业申报退税资料。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未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退税凭证,公告在现有申报资料基础上,增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若需要出口的,可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出口退税。
调整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口料件税收的管理规定。公告调整为作价销售保税进口料件按内销征税,出口按一般贸易退税。
8.退税申请书 篇八
我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22日,法人:,地址:石家庄市,在地税注册,税号为:,我公司于年
月 日,在石家庄地方税务局带开了一张统一发票,发票号码为:,完税证号:,开票金额为:元,由于税款人名称错误,是发票作废,因此要求石家庄市税务局退税,退税净额为:营业税:元,企业所得税:元,印花税: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元,教育费附加:元,地方教育费附加: 2元,总计退税金额:元。
现申请退还税款元。
申请批准后,请通知金库把退款转入我公司银行帐户。
开户行:
帐号:
申请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章)
9.退税申请书 篇九
根据你关签发的税款专用缴款书(编号:xxxxxx),本纳税人已按规定缴纳税款。按照有关规定,现申请退税(及由此产生的银行利息),请予核准。
1.已缴税款金额:
关税0.00元,增值税:113358.64元,消费税0.00元,……..
2.申请退税理由:报关差错
3.申请退还金额:关税0.00元,增值税3112.4元,消费税0.00元,……..
4.申请人名称:xxxxxx
5.开户银行:xxxxxx
6.开户银行账号:xxxxxx
7.大额支付号:xxxx
申请人盖章:20xx-2-14
申请人联系地址:xxxxxx
邮政编码:xxxxxx
10.企业退税申请书 篇十
关键词:退税率下调 企业出口 影响
0 引言
出口退税政策是指国家为增加出口商品的竞争力,由税务部门将商品所包含间接税退还给出口商,从而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参与竞争的一种政策制度。其核心,一是商品输出国外,二是退还商品形成过程中的间接税。出口退税是经济宏观调控的杠杆,是出口增长的调控手段,手段和杠杆都是服务于宏观经济调控目的的,使用得当就会收到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自实行以来,对鼓励出口、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几年来国家不断实施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并不断调整出口退税率。这对于深化外贸体制改革,促进外贸出口持续健康发展提高政府管理和企业运营水平都将产生深远重大的影响。正确理解和把握新的出口退税政策,积极组织实施以应对可能带来的影响,是企业外贸出口工作的当务之急。
1 出口退税政策改革对外贸企业的影响
1.1 不利方面
1.1.1 出口企业成本上升,利润下降,影响企业扩大出口的积极性。出口退税对出口的影响非常直接和快捷。预计出口退税率每下调1个百分点,我国出口就会下降4.9个百分点。企业出口成本会加大,产品价格会上升,而产品竞争力、出口额则可能下降。虽然出口企业可通过提高产品价格来部分抵消其冲击,但出口产品价格上涨带来的是国际竞争力下降,最终将对外贸出口造成影响。一些原本生产保本微利商品的企业有可能放弃出口,被迫退出国际市场,进而使中国出口增速和总量扩大受到较大影响。
1.1.2 行业竞争加剧。近几年,国内市场的饱和促使企业下大力气开拓国外市场,争取出口订单。降低或取消出口退税,企业将处于两难的境地。若提高产品价格,很可能使企业面临失去客户的风险,其产品出口竞争力将下降,以物美价廉赢得海外市场的企业及其产品很可能因此市场份额缩小,就会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将原来外销的产品改为内销,在国内市场竞争己很激烈的情况下,外销的产品返回来涌入国内市场,必将加剧国内市场饱和,升级价格战。出口企业如果不得不放弃国外市场,而国内市场又无法容纳其产品,企业的生产能力就不能得到充分发挥,企业的生产成本又会上升。相当一部分生产传统产品的企业产品单一、资金不足,靠低价打开市场,出口退税率的下调,将加剧这些企业的困难,并可能波及上游产品生产企业。若不提高出口价格,企业将出现收益下降,出口退税率下调将加剧这些企业的亏损。尤其对自营出口业务、产品附加值较低的传统商品及产品销往欠发达地区的企业影响相对较大。这些企业规模较小、利润本来就低,有些企业主要依靠出口退税来维持,而退税率下调后产品成本上升、竞争力下降,导致部分企业转产或倒闭,将造成新的人员失业和下岗。一些仅靠价格战打天下的部分中小型出口企业更面临被踢出局的险境。同时,对出口企业上游供应商的利润和下游销售环节的利润也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1.1.3 对不同行业的影响程度不同。新的出口退税率改革结构性调整力度较大,因此,不同的行业受到的影响程度也各有不同。其中,受影响最大的包括纺织品、服务、计算机及电子元器件、家用电器、稀土金属矿、钨矿砂、羊绒、焦炭等出口比例高的资源性产品等,这些行业中外销比例大的企业受到影响相对更大;以纺织品、服装、技术含量较低的机电产品出口为主的外贸流通企业比同类的外向型生产企业受到更大冲击。由于外贸流通企业的利润率远远低于生产企业,以纺织业为例,生产企业平均净利润率几乎是外贸企业的3-5倍,因此,外贸流通企业对退税率下降的反应要敏感得多。
1.2 有利方面
1.2.1 可以加快退税进度,规范进出口行业环境。国家对企业连年拖欠的出口退税款,从2004年起全部由中央财政偿还。这无疑将使企业拿到实实在在的退税资金,不需或减少了向银行货款,企业负担相应减轻,资金周转更加灵活,有利于企业的经营发展。中央地方共担机制不仅减轻了中央财政负担,同时也调动地方退税管理的积极性,有利于打击出口骗税和规范行业环境。
1.2.2 有利于增强外贸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挺高企业的竞争力。新政策根据不同产品国际竞争力和国内需求情况,采取了大致三类措施予以调节。一是维持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不变;二是下调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三是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这次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取消了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调低了部分高能耗、高污染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调高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如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和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低出口退税率,直接造成企业出口成本提高、利润下降。退税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出口成本就增加1%。如果提价,又会从价格上消弱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因此,企业要想在市场竞争中立足,就必须进行技术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加快新产品的开发研制、降低成本、提高质量、优化结构、创造自己的特色,通过创新,扩大出口规模,增加国际市场占有率。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出口企业政策上的支持力度,更多地通过市场的方法培育与发展其竞争力,短期可能是有损的,长期则是有利的。出口退税率的下降,将降低企业的获利空间、生存空间,有利于企业加强行业自律,摆脱部分出口产品低价竞争的局面,而且为规模大、实力强的出口企业提高更多的市场机会。只有经得起宏观调控的企业,才能成熟地走向市场。
1.2.3 近年来,以美国为首的少数发达国家强烈要求人民币升值,尽管我国政策多次在各种场合都明确地表达人民币稳定对国内经济、亚洲经济以及世界经济的重要性,但是人民币升值的实际压力依然存在。进一步说,多年来的进出口贸易顺差和外汇储备高速增长,使国际社会要求人民币升值的主要理由并没有被改变。因此,新出口退税政策是巧借非汇率的手段,力求减少与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摩擦,以缓解国际社会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同时,可减少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我国许多商品出口到国外后遭到反倾销调查和认定。屡屡遭遇的反倾销对我国的外贸出口影响很大,中国已经成为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其中虽然不乏贸易保护主义的原因,但也与我国许多商品竞相压价导致价格太低有很大关系。出口商之所以能压价,主要原因是有国家的退税支持。经过出口退税政策调整,降低了退税率,减少了国家补贴,相对提高了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外国对我国出口商品的返销商调查和认定机会。
2 企业应对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策略
2.1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 出口企业应尽早转变观念,注重加强内部管理、减少流转环节、降低管理水平、提高产品的质量,以消化税务成本上升带来的损失。应从各个环节尽快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断开发新产品、提高出口产品附加值,以提高出口效益。这是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根本和关键。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企业如何化解压力,积极面对,增强市场竞争力,则取决于行业的抗震能力。对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客观上可以逼迫外贸企业提升产品的质量和档次。短时间内可能压缩外贸企业的利润空间,削弱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但从长期看,无疑是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改变。
2.1.1 应降低成本,提高产品科技含量,“以智取胜”。努力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创名牌、提升知名度,这样可以“堤内损失堤外补”。“以量取胜、低价竞销”不但会对出口造成浪费,同时会削弱自己的竞争力。现代国际竞争中,质量、技术、服务等非价格因素成为竞争的筹码。千方百计降低成本是出口企业增强竞争力的重要基础,也是企业应对政策变化的长远之计。企业应通过加强管理降低管理费用、促进技术革新降低制造成本、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等方法来弥补出口退税率将带来的影响。企业要加强国际市场调研,增强前瞻性,分析出口的形势和环境,制定出口规划,从低价竞争转向产品差异化竞争。企业要在产品功能设计、外观造型、包装等方面有所创新,同时要以发展品牌为目标,培育自己的品牌,提高产品的品质和声誉,从而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加大新产品研发能力,以增强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另外,企业应尽快适应国际市场的变化。退税率下调后,出口企业直接面临着出口报价的重新核算,核算的前提必须以盈利为目标,利用谈判技巧提高销售价格已增加企业出口利润也是必然的现实选择。在谈判前要认真进行企业出口竞价的核算,掌握价格谈判的主动权。为增强出口产品的竞价,应充分考虑出口退税率调整对利润的影响,对外谈判或签约时,可适当提高价格。只有为自己预留一定的利润空间,企业才不会被市场淘汰。
2.1.2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机制。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对负责出口结汇的业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认真分析需要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逐条理出管理流程,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如对出口但据资料的管理应及时回收单据,按税务部门的要求处理业务,将单据送交税务部门。认真核对有关的信息是否准确。如公司的纳税登记号、海关代码是否正确,有关商品名称与报关单是否相符,以免由此延误出口退税的申报,保证退税工作顺利进行。
2.2 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出口产品结构 产业机构是否合理以及参与国际分工是否符合本国资源的比较优势,也往往影响国民经济增长的态势。出口贸易的规模和结构,反映着一国或地区参与国际分工的方式或程度,同时也是提升产业结构、将国内要素的优化配置与国际市场连通的渠道。外贸企业长期以来出口产品结构单一、技术含量不高、多集中于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品,容易形成过度竞争。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可以导致企业优化产品机构、提高出口效益、企业应及时调整优化产品结构、挺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对企业来说,调整产品结构、加快技术进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是当务之急。出口企业根据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方向、分析并调整产品结构,同时加快国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提高原材料利用率和产品技术含量,走产品创新之路、走品牌经营之路。目前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出口商品结构的调整提供了条件,反过来,出口商品结构的调整也必将带动国内产业结构的升级,促进供给与需求质量的提高。从长远看,出口商品结构的调整也必然对中国经济的发展起到重要推进作用。要努力培育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主导产业、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品和服务项目在出口总量中的比重,形成出口产品的竞争优势,为出口提供更多高附加值产品,以相对较少的出口量创造较高的外贸效益。所以,只有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才能提升我国外贸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另外,从出口市场结构看,目前我国外贸企业出口市场过于集中,主要集中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市场,容易导致同一出口市场的过度竞争。企业应适时调整出口市场结构,在巩固传统市场的基础上努力拓新的市场。
2.3 促进外经外贸企业的改革,推进外贸企业的重组与整合 下调出口退税后,很多外向型生产企业和外贸流通企业的经营业绩都会受到较大影响,但是,与生产企业相比,专业外贸公司在此次退税率调整后将受到更大冲击。由于退税率下降导致的利润率下降,作为中间流通环节,理论上可以通过向供应商压价和向客户提价的方式来抵消。但是,经过多年来的外贸体制改革,我国外贸经营门槛大幅降低,获得进出口自营权的生产企业快速增长,生产企业、海外进口商和批发商的选择范围都大大增加,外贸流通企业对上下游的要价能力越来越低,供销两头挤压将使外贸企业面临更大的生存难题。过去,一些外贸企业单纯把出口退税作为利润的主要来源。因此,外贸企业面临的困境迫使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更好地沟通,提高生产企业通过代理制扩大出口的积极性,也有助于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完善和发展。从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来看,原有的纯粹的外经外贸企业是很难生存的,没有自己的产品作为依托,仅靠倒来倒去的贸易是很难赚钱的,特别是出口退税率降低后更是如此。因此,原有外经外贸企业的改革是必然的,大洗牌是难免的,必须与生产企业重组和整合才有希望。进行企业结构重组是外贸行业发展迫在眉睫的问题,外贸企业结构重组是大势所趋,是我国外贸行业发展壮大的需要。出口退税率的结构性调整这一政策带给我国外贸企业的并非都是不利因素,对实力强大的优势外贸出口企业而言将是一个福音,出口退税率的下调将直接降低外贸企业的获利空间,生存空间减少将使一些中小型出口企业被迫出局,这不仅有利于加强行业自律,而且为规模大、盈利能力强的外贸企业提供更多的市场空间和做强做大的机会,可以在经济利益和自愿基础上组建企业集团,这必将造就一批超大规模的外贸企业集团公司。
11.浅析施工企业出口退税政策及流程 篇十一
(一)自主办理出口退税获取相应资质手续
施工企业应先办理出口退税有关手续并获取相应资质以自主办理出口退税。具体而言:应获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以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同时应到地方备案登记机关处登记备案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情况。还应办理出口退税资格认定、中国电子口岸入网资格、领取投标许可证书并办好投标核准手续、获取外汇核销资格证明、取得入网IC卡等,这些事项的归口管理部门分别对应税务、检验检疫、外汇以及海关等,施工企业需要照章办齐所需证件。另外,施工企业在出口退税业务所需人员配备方面应保证其财务核算人员熟悉增值税出口退税有关的会计核算要求及账务处理,办税人员应获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系统操作资格证,并根据施工企业自身的业务量配备适量报关员,报关员应持证上岗。
(二)研究并切实把握最新的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退税政策的变更主要是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其中1980至1983年为试点阶段,仅少数产品可出口退税;1985年为推行阶段,实施了较不彻底的出口退税;1988年践行全额退款原则;1991年废除出口补贴;1994年我国税收制度实施重大改革,增值税退税率大幅提升;1995至1996年期间出口退税率经多次调整以促出口贸易;2004年出口退税率平均降幅3%;2008年政府曾6次大范围提升出口退税率,这一系列的调整过程显示着不同时期出口退税政策所发生的作用。增值税退税率基本每年都会变化,施工企业可随时登录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跟踪最新的或多时段的出口退税率,包含增值税、消费税等。出口退税有关政策的推出与更新从根本上影响着施工企业对外承包工程有关出口退税工作的开展,施工企业应深入理解并切实执行最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如此才能更好地利用政策并使之有效督导企业的出口退税工作。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出台的《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从八个方面调整出口退(免)税政策,简化企业办理手续,其中公告明确规定,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可不按三类企业管理。具体而言,考虑到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承包工程建设周期长、性质较为特殊,多数施工企业是1年集中申报退税,申报次数不多,如果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的管理类别将被评定为三类,无法享受针对一、二类企业的税收服务和管理措施的资格。
了解最新的出口退税政策有利于施工企业出口退税工作人员进一步明确出口退税计税依据、退税率、申报资料要求及时限、出口退税条件及范围等。出口退税政策几乎每年都会变更,施工企业尤其要关注政策的时效性及其最新调整情况以便充分把握有效政策因素,规避政策的不利影响,同时工作人员也应积极把握出口退税配套政策,如海关管理、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政策。
(三)理顺施工企业出口退税有关工作流程
出口退税包含签订对外承包工程合同、编制物资采购计划并执行、申领并核销企业外汇核销单据、报关、及时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整理出口退税有关资料、出口专用发票开具、最终申报出口退税及取得退税款项等,可见出口退税工作量较大且相互交叉,业务链条较长,涉及到的部门、岗位及单位繁多。因而施工企业有必要理顺出口退税有关工作流程,明确各岗位在各时间段内所要完成的工作以及需要留下的表单或证据,明晰出口退税各岗位职责分工以便出口退税工作能稳步进行。
一般而言,施工企业出口退税业务流程包含以下几点:第一,以对外承包工程投标报价为起点,由企业物资部门编制工程物资采购计划及根据施工项目的实际进展及时更新该计划。第二,待对外承包工程合同由企业合同管理部门签订后,物资部门即可依据其所编制的工程物资采购计划实施采购工作,采购时应注意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将票据交由财务部门开展认证等工作。第三,采购人员将供货商的装箱单等信息进行归整,对于需要检验检疫的物资还应收集其商检证,而后编制相应的出口货物装箱单明细表和出口货物明细单。第四,由施工企业报关员负责与外部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及物资部门衔接工作,报关员可聘请兼职人员,负责审核采购人员交来的装箱明细表并交由货物运输代理公司报关员进行报关。第五,待货物出关后且出口货物报关单由海关盖上验讫章后企业报关员须将单据收回并交物资部门进行管理。第六,物资部门负责整理相应票据,包含报关单、采购合同等并将票据交由财务部门由后者开具出口专用发票。第七,财务部门则实际负责到税务机关提交出口退税业务所需的各种材料以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同时财务部门应注意及时正确地填报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系统,到外汇管理局申领并核销出口收汇核销单据,具体在财务上进行出口退税有关业务的会计核算。此外,企业物资部门还应及时申报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等资料。
二、强化企业内外部门沟通化解工作难点
为保证施工企业出口退税业务流程能够顺利开展,首先必须要理顺企业退税业务有关的内外部工作关系,其中关键是加强各部门及内外沟通。具体而言:企业应加强与外汇管理局、银行、税务、海关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工作,积极争取有利的政策条件,确保内外信息传达顺畅。对外承包工程的投标如果中标,企业财务部门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汇报工程情况,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向其及时提交关于出口物资的说明等所需资料。如果企业签订的是EPC工程总包合同,除直接从供应商购入生产物资并出口外,有些施工物资还需要在国内委托加工,有的施工企业具备自行加工能力无须委托外部单位进行加工,购入后直接出口的方式下购入原材料发票可一一对应,而自行加工物资情况下则无法将购入发票与加工物资一一对应。此时企业应加强与税务局的沟通,及时提交财务核算、物资加工等有关详细情况,按税务局的有关要求核算加工物资、保管原材料发票,满足有关企业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出口退税有关申报资料的装订要求,化解税企分歧;同时,施工企业各机关部门岗位也要加强与工程项目部的工作衔接,加强企业与物资供应商、货运公司的工作衔接。
三、需要注意的出口退税业务中的若干关键事项
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外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是企业出口退税工作的关键事项,即“一票两单”。
首先,应选择合格的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及时获取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效规避退税风险。随着出口退税工作的逐步展开,施工企业应尽可能减少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及无法提供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商处的采购,为财务人员顺利办理退税奠定良好的基础。应在出口专用发票计算的离岸价的基础上确定FOB(即出口货物离岸价),保证发票与报关单据的一致性,但若出口专用发票无法如实反映出口货物离岸价则应当合理调整实际离岸价格。应按规定的要求单独保管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以及合法合规的物资采购凭据并按规定及时详细地登记发票台账以作备查,台账内容至少应包含发票日期、抬头、类型、金额、销货人、凭证号等要素,另外财务人员应按公司规定及时足额开具出口专用发票。
其次,加强对报关单的管理,由于物资集港到提交报关单的时间区间较短,如果业务人员对业务内容不甚熟悉将很可能错填报关单信息,发现错报后要向海关提交证明资料并修改申请,费时费力,为避免此类错误施工企业财务部门、报关员及物资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在每船物资集港前认真核对进项发票、预录报关单、装箱单等信息。鉴于施工对外承包工程为其贸易方式,须注意报关单上的合同号应为对外承包工程合同的编号,以FOB为成交方式的出口货物应列示其金额、单价、数量、计量单位、类别及品名等,并与出口专用发票、装箱单上列示的内容严格保持一致。报关单上的外币要配比企业增值税进项发票的金额汇率,所有信息核对无误后方能打印报关单。报关单需要注明工程结束后物资是否返回和不返回,若返回物资则应在工程结束后办理物资返回手续,出口环节也不办理有关退税。施工企业还应分别核算、分类申报适用不同税率的出口退税业务,税务局将对未分类核算的情况从低退税,只要加强会计核算这种退税损失完全可以避免。
最后,施工企业在出口退税实际工作中应注意生活、生产物资分别适用不同的退税及免税办法,不再生产物资适用的退税率也不尽相同,应切实保证报关单、出口专用发票及增值税进项发票等单据上所列信息严格相符,切实把握实务中出口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申报、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等工作的时限等具体要求,做好外汇核销、物资设备倒运回国等出口退税业务最后阶段的相关工作。施工企业应借鉴其他成功出口退税企业的有益经验,结合自身办理退税工作的实践情况形成适合企业具体情况的出口退税业务操作流程模板,同时紧跟出口退税有关政策,制定符合企业情况的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及办法,针对不同出口国家的差异化要求以及具体出口退税业务的不同情况,持续改进企业出口退税业务指导办法及业务操作流程,逐步完善企业出口退税有关制度,不断提升施工企业出口退税业务工作水平,促进企业出口退税工作的顺利平稳开展。
摘要:出口退税是通过退还出口劳务或货物在国内已经缴纳的增值税款和消费税款以提升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综合竞争力、扩大出口、增加就业、促进本国企业长远发展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通用税收优惠政策。文章总结分析了施工企业出口退税有关的政策,理顺了施工企业出口退税有关工作流程,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应强化企业内外部门沟通化解出口退税工作的难点,最后从“一票两单”着手分析了需要注意的出口退税业务中的若干关键事项。
关键词:出口退税,政策,流程,施工企业
参考文献
[1]王冰心.浅析中国历年出口退税政策的演变及其影响[J].经济研究导刊,2012,(1).
[2]黄志良.增值税出口退税“免、抵、退”计算方法的理解[J].商业会计,20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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