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共9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篇一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发展,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意见:
1.劳动争议审判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高效的原则。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充分保障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应当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与经济的和谐发展。
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特别多、审判任务特别重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可设立专门的民事审判庭集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较多、审判任务较重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可指定专门的合议庭集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其他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应当指定专门的民事法官集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3.人民法院收到劳动者起诉材料,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予当天立案并优先于其他案件单独排定开庭时间、开庭地点及审判人员。
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采用特别标志的卷宗袋,以方便劳动争议案件的快立、快审和快执。
人民法院应当为有需要的劳动者提供节假日立案、预约立案等便民服务。
4.劳动者起诉或上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劳动者败诉的,人民法院依劳动者申请可依法对应由劳动者承担的诉讼费用予以减免。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双方的劳动争议达成了明确的协议,后因款项的支付发生纠纷的,劳动者以债务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6.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7.人民法院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于一个月内审结。
8.人民法院对于举证能力较弱的劳动者应当加强诉讼指导,并可对劳动者的举证期限酌定从宽。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轻易以劳动者证据不足或举证期限届满而驳回其诉讼请求。 9.劳动者未出庭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必须核实劳动者是否存在不能到庭的正当理由,不得简单作出按撤诉处理的裁定或仅因劳动者不到庭而作出不利于劳动者的缺席判决。
10.对于确实无法在正常工作时间出庭参加诉讼的劳动者,经其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可在夜间及节假日的合理时间安排开庭。
11.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但是应当提供担保。劳动者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应当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劳动者在仲裁裁决生效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劳动者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提供财产担保的,劳动者也可提供保证人担保。
12.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期间,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持续、大量拖欠劳动者工资,且准备或正在对资产进行藏匿、转移或变卖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劳动者的申请或依职权及时对用人单位的相应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对于申请财产保全的劳动者,如确因经济困难无法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可减轻或免除劳动者的担保义务,确有必要的可由劳动者提供保证人担保。
13.《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
(一)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支付工资之日或者承诺支付工资的期限届满之日;
(二)双方未明确工资支付期限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
(三)涉及劳动关系解除,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解除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
(四)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劳动者治疗终结之日或伤残等级评定之日。
14.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劳动者因不可抗力等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日起,申请仲裁期间继续计算。
申请仲裁期间因劳动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或者用人单位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15.对于劳动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受执行立案顺序的限制,优先予以执行。
16.劳动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或民事判决的,人民法院免收申请执行费;申请执行标的额较大的,可以减收申请执行费。
17.劳动者申请强制执行生效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或民事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执行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完结。
18.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劳动争议案件终结裁决作出之前,裁决用人单位预先支付劳动者工资、医疗费的,用人单位不得就该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拒不执行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9.劳动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的,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取证。
20.用人单位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应优先以用人单位财产清偿劳动者的工资债权。为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和维护社会稳定,劳动者工资债权还可优先于担保物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得到清偿。
21.企业持续、大量拖欠劳动者工资,但企业有可供执行的土地使用权、厂房、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的,人民法院在执行拍卖过程中可要求拍卖人垫付该企业所拖欠的劳动者的工资后,再从拍卖企业财产所得款项中抵扣垫付的数额。
22.人民法院对欠薪单位执行到的每笔款项,均应当自该款项进入执行款专户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被欠薪的劳动者。
23.对劳动者申请执行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适用本院《关于对适用中止执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未经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不得裁定中止执行。
24.用人单位有能力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裁决或民事判决而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对用人单位负责人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追究刑事责任。
25.人民法院对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新型、疑难问题及辖区内发生的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情况,应逐级向上级法院报告并及时总结经验。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民事审判庭应在法律适用上加强与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协调与沟通,充分发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纠纷的疏导作用。
26.人民法院对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发现的劳动监管问题,应及时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有关司法建议 【生效时间: 2005-06-20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篇二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深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2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2011]27号) 精神, 经省政府同意, 现就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 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参保覆盖面
(一) 巩固和扩大城镇居民医保覆盖面。
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学校的作用, 采取有效措施, 继续将城镇非从业居民, 包括老年人、在校大学生、中小学生 (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的学生) 、少年儿童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等, 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 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使2011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
(二) 完善参保个人缴费机制。
积极探索跨年度自动续保机制, 各地应设立灵活的缴费时间和简便的个人缴费方式, 采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电话或短信提示缴费、开放日常缴费窗口等多种措施, 方便居民依法主动缴纳和自动续保。
二、落实筹资标准
(一) 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2011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 其中省级财政根据各地财力情况, 分档给予补助。具体为:省级财政对原有120元继续按照原财力分档补助, 对新增80元省级财政按照新财力分档补助, 补助比例统一为80%、60%、40%、25%。
在提高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的基础上, 扩大对困难居民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助范围, 将现行规定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所需个人缴费由政府给予补贴的对象范围扩大到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各地要尽快按规定将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所在地财政补助范围。
(二) 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
在提高财政补助标准的同时, 各地要充分考虑不同参保对象经济承受能力、居民收入增长、待遇水平提高等因素, 分类制定个人缴费标准, 原则上2011年参保居民人均个人缴费不得低于每人50元。积极探索居民医保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机制, 鼓励居民多缴费, 享受较高的医疗保障待遇。
三、完善待遇政策
(一)
各设区市应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原则, 统筹考虑、科学安排城镇居民医保基金, 稳步提高并均衡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
(二) 全面开展门诊统筹。
1. 建立普通门诊统筹。
普通门诊统筹是针对参保居民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以外的常见病、多发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和门诊一般诊疗费用, 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给予一定限额报销的保障制度。力争到2011年底全省所有设区市所辖县 (市、区) 全部开展普通门诊统筹工作。
普通门诊统筹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 原则上普通门诊统筹的基金比例占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10%左右。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出与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支出分别列账, 统一管理。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由设区市确定。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为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费用, 以及符合规定的门诊一般诊疗费用。
按规定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各地要积极探索普通门诊统筹费用总额预付或按人头付费等费用结算办法, 具体结算方式由各设区市确定。
普通门诊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在已列入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学校医疗机构中选择, 启动阶段, 参保居民就近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普通门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选择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 中途不予变更。
2011年当年大学生日常医疗继续按照现行办法执行。
2. 扩大门诊特殊疾病病种。
在对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保障的基础上, 2011年特殊病种的保障范围扩大到苯丙酮尿症、重性精神病人门诊药物治疗费用和城镇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各地要将苯丙酮尿症、重性精神病人门诊药物治疗费用和城镇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纳入门诊特殊病种范围。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提高门诊特殊病种保障水平, 鼓励这部分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就医, 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
(三) 调整住院报销医保政策。
1.提高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
各设区市要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住院, 合理调整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 各层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差距进一步拉大到10%以上, 优先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医院住院费用支付比例。2011年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 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到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 且不低于5万元。
2.全面启动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2011年各设区市建立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制度, 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 原则上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基金比例占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5%左右, 以各设区市为统筹单位。各设区市为城镇居民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可以采取由医保中心经办或委托商业保险办理等多种方式, 帮助解决城镇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具体报销比例由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加强医疗保险管理
(一) 加强转诊和异地就医管理。
探索建立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转诊的支付政策。加强区域间医保经办机构协作, 参保居民在异地务工或随子女异地居住的, 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异地就医办法, 办理异地居住登记手续并享受相关医疗待遇, 做好参保居民异地就医服务工作。
(二) 加强医疗服务管理。
各设区市要加快推进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结合门诊和住院的特点, 实行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付费办法, 控制医疗服务成本。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 完善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价体系, 严格控制费用不合理上涨。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机构的优势, 积极推广使用稽核软件, 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日常诊疗多维数据监督。要加大对欺诈、违规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研究逐步将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行为的监管。
五、加快推进设区市统筹
各设区市必须严格执行闽政[2007]29号文件规定, 落实设区市统筹, 在设区市范围内实现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流程、基金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 进一步增强医疗保险基金互助共济和抗风险能力, 确保参保居民公平享有医疗保险待遇。实施中退到县级统筹的设区市, 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2011年城镇居民医保工作任务繁重, 各设区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 结合本地实际, 抓紧调整2011年所辖县 (市、区) 统一的城镇居民医保政策, 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设区市在城镇居民医保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篇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近年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林业行政案件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国每年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约40万起。挽回经济损失10多亿元,有力地维护了森林资源的安全。保护了生态建设的成果。为进一步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林业行政案件管理既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又是林业行政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工作。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是有效化解各种矛盾,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是落实依法治林方针,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定要站在林业工作全局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为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二、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
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包括案件受理、批转、查处、督办、结案、报告、统计分析、责任追究、通报奖惩、监督等环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
(一)切实做好林业行政案件受理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确定专门机构受理林业行政案件。对群众来信来访及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区别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受理范围内的,要及时予以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转有关部门处理或做好解释;要建立来信来访登记、记录、统计、转办、查办、催办、结案等制度。对于实名举报,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保护好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向举报人反馈有关调查处理结果。
(二)落实林业行政案件办理责任制。对于已经受理的林业行政案件,要指定专人负责,办案人员对受理的案件要全程负责案件的登记、调查、勘验、签报、督办、结案、报告等工作。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和《林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规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所办案件涉及的违法行为已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林业行政案件办理终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一案一卷的原则,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三)抓好林业行政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办、督办工作,对中央领导、国务院领导和我局领导批示的案件,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认真查处并及时向我局报告查处结果,不得层层下转。我局指定由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负责调查、督办的案件,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及时派人督查督办。要实行重大案件联合督查督办工作机制,开展联合办案或联合督查督办,避免重复办案。增强办案实效。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对查办、督办的案件认真把关,确保依法查处。
(四)严格执行案件报告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林业局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林资发[2001]549号)。切实做好案件报告工作。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对查办、督办的案件。要正式行文按期上报查处结果。按期上报确有困难的,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延期上报的原因和延期的时限。对中央领导有批示,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批转、新华通讯社等内部刊物刊载、重要新闻媒体报道的重大案件,必须及时向我局报告查处进展情况和查处结果,同时抄报驻在单位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五)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工作,实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归口负责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制度,要明确专门管理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避免出现多头管理、重报漏报、数出多门等问题。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林业行政案件统计表》的要求,及时上报林业行政案件统计数据,做到不重不漏,确保全面、准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我局规定的表格、上报方法和时限要求,及时向我局森林资源行政案件稽查办公室上报完整的案件统计数据和统计分析报告。
三、切实加强对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林业行政案件管理目标,落实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逐步理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体制,实行林业主管部门内部一个机构统一管理,各有关单位分工负责的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体制,明确林业行政案件管理的责任。
(一)建立林业行政案件管理考核奖惩和监督机制。要将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进行考核评议。对林业行政案件管理成效明显的单位和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或通报表彰。对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问题较多的单位和不认真履行林业行政案件管理职责的个人,要促其整改,拒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加强对驻在单位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林业主管部门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责令其进行改正。
(二)建立并严格执行林业行政案件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林业行政案件管理责任制,同时,根据《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和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的监督。对于在林业行政执法和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中,出现违法或不当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对在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中弄虚作假的,林业主管部门应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调离岗位。我局每年将对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和统计分析工作进行通报。
(三)切实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队伍建设。加大林业行政执法投入,不断改善执法条件:大力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队伍的业务培训,切实加强思想、作风和廉政建设,全面提高林业行政案件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升林业行政案件管理的水平。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篇四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2006年6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近,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发
[2006]11号,以下简称《决定》),这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决定》对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全面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现就人民法院学习贯彻《决定》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决定》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专门就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作出决定,这是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举措,充分说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高度重视。《决定》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的高度,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高度,从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阐述了加强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性,对于进一步统一全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认识,进一步优化司法环境,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同时,《决定》从切实发挥审判职能、坚持司法为民、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等方面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决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人民法院工作的战略性、纲领性文件,是对全国法院和广大法官的巨大鼓舞和有力鞭策,必将极大地增强全体法官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努力实现司法公正的信心,推进人民法院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的精神实质
要把学习《决定》作为当前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加强组织领导,作出具体安排,切实抓紧抓好。各级法院党组中心组要安排一次专题学习讨论,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措施。同时,要把《决定》的精神传达到每一位法官和工作人员,统一思想,增强信心,鼓舞士气。要把学习《决定》与当前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做到互相促进,增强学习效果。要重点学习《决定》关于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历史使命、职能作用等内容,认真研究新形势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深入讨论人民法院如何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如何坚持司法为民,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如何在党的领导下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如何大力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法官队伍等。
三、深入贯彻落实《决定》的要求,推进人民法院工作全面发展
《决定》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贯彻这些要求,是人民法院工作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决定》的要求,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
1用,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市场经济秩序等犯罪,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调节民事、经济关系,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坚持司法为民、便民、护民,改进和完善立案工作,健全司法救助制度,弘扬司法民主,增强审判透明度,完善巡回审判制度,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完善执行工作机制,畅通申诉再审渠道;要按照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坚持党对司法改革工作的领导,立足中国国情,积极稳妥推进司法改革;要大力加强法院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法官职业化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增强法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不断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要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优化人员结构,精简机关,充实一线,改进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要不断增强党的观念,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在审判工作中得到正确执行。
四、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把中央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决定》的下发为人民法院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历史性机遇,为人民法院工作开辟了一条广阔的道路。当前,重要的是把《决定》的内容落到实处。为此,必须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研究扎实有效的具体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决定》的具体意见,并将专门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同时,将继续与中央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在干部协管、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方面争取有力支持。各级法院要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汇报法院工作中的重点情况和问题,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争取有力的支持,保证《决定》提出的政策措施得到贯彻落实。同时,要与检察机关密切协作,协同行动,共同落实好中央的要求。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篇五
中共**区委 **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输转工作的通知2007-02-02 23:03:07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输转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实现我区劳务输转超常规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劳务输转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去年以来,省、市对劳务输转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认真研究部署,明确提出要把劳务输转作为一个
产业抓紧抓好。省委书记苏荣在天水调研时强调:“要把劳务输出作为当前最大的项目来抓。劳务输出是减少农民、富裕农民的第一产业。县、乡党委政府要把劳务输出作为扶贫开发的第一位任务来对待,拿出一半以上的精力来抓好这项工作。”省委经济工作会议把大力发展劳务经济作为今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9件大事之一,做出了实现劳务经济超常规发展的总体部署。目前,我区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虽然城市经济近几年快速发展,但农村劳动力就业不充分,增加收入渠道窄,严重影响了农民收入的增加,成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加快组织劳务输转,已经成为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增加农民收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发展城乡经济的主要途径,也是加快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迫切要求,是实现稳定解决温饱向小康目标迈进的迫切需要。因此,全区上下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进
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把劳务输转作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项战略性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劳务输转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总体要求
今后一个时期,我区劳务输转工作要以调整农村劳动力从业结构为主线,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确立城乡统筹、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推行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坚持就地转移为主、异地转移为辅,狠抓输转输入双向对接,发挥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的效应,以有组织输转带动多元化输转,推进劳务输转工作在规模、质量上有一个更大的发展。今后每年输转富余劳动力50000人(次)以上,劳务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大幅度增长。
三、强化技能培训,增强就业竞争能力
1、加强农民工培训的统筹管理。农民工培训采用“政府抓总、部门负责、乡镇落实、培训到户”的分工负责制,实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管理。要积极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和培训资金,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不断提高农民转移就业和外出务工适应能力。结合实施“10万农民劳动技能提升计划”和“新型农民培训工程”,把培训的重点放在建筑、餐饮、电焊车钳、电器维修、美容美发、交通运输等方面,力争使每个农民掌握1-2门实用技术,下功夫培养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2、切实抓好职业技能培训。在培训的方式上,重点推行“四种模式”:即订单培训、引导式培训、项目定向培训和企校联办培训。切实做到先培训后输出,促进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变,实现人力资源向人力资本转变。要把培训和技能鉴定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对考核鉴定合格
者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单项职业能力证书,帮助农民拿到寻求技术岗位的“通行证”,提高劳动力的就业技能和自我发展的能力。要把培训和输转更好地结合起来,根据输入地的需求,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针对输入地的产业发展,有计划地开展储备式培训,全面提高我区劳动力就业的竞争能力。
3、实施积极的培训政策。切实加大对技能培训的政策扶持力度,对经过培训按期取得合格证书并已签订合同成功输转的学员,按职业技术工种给予补助。具体标准为美容美发、计算机培训每人补助200元,缝纫、烹调每人补助300-400元;摩托车修理、电气焊和电子技术每人补助500-600元;汽车驾驶员每人补助800元。
四、加大工作力度,扩大劳务输出规模
1、大力开拓本地劳务市场。继续把**集团公司等驻区企业作为劳务输出的主要基地,进一步加强地企合作,通过与驻区大企业开展劳务协商、签订用工协议等形式,及时掌握驻区大企业用工需求状况,有计划、有组织地就地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
2、努力推动异地劳务输转。把国内大中城市特别是沿海发达城市、友好县区及新疆等周边劳动力需求量大的省区作为劳务输出的主攻方向,逐步扩大有组织输转的规模和范围。组织人员到农民打工比较集中的地方考察劳务市场,利用挂职锻炼、商务洽谈等机会推介劳务,掌握劳务信息,千方百计与驻在地政府和中介组织联系,并与其建立长期劳务输出合作关系,畅通输转渠道,促进本地劳动力外转就业。
3、加强劳务经纪人队伍建设。通过培育一批、发现一批、壮大一批、引进一批的方法,把层次较高、组织能力强、收益较好的务工农民培养成为劳务输出产业经纪人。充分利用亲缘、血缘、地缘关系,对外出务工人员中的成功人士、知名人士进行调查摸底,分类建档,通过登门拜访、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加强与他们的联系和沟通,以现有的经纪人为纽带,通过能人“一帮一”互助共进活动,全力扩张劳务经纪人总量。
五、强化管理服务,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1、认真开展劳动力资源状况调查。各镇要尽快组织人员深入村社,摸清村社自发劳务输转中介人、组织者和劳动力底子,对富余劳动力年龄、性别、文化程度等项目详细记录,逐人进行登记建档,建立劳动力资源数据库,实行计算机管理。同时要对外出务工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主要掌握外出去向、男女比例和经济收入等情况。
2、加快信息网络建设。以区劳动力中心市场建设为基础,加快全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全面扩大信息容量,提高信息传播速度,力争在2006年底前与各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所(站)实现信息实时联网和信息共享,形成职业供求、劳动力价格等信息
收集发布平台,向社会提供劳动力市场信息。
3、强化输转服务。各镇在做好信息宣传、人员组织工作的同时,逐步走开辟基地、收集用工信息、组织输转、输后管理的“一条龙”路子。区劳务办要加强与省、市劳务办驻外机构的联系,积极开展跨省劳务协作,大力推进劳务派遣,提高有组织输转比例。建立健全劳务输转工作激励机制,从2006年开始,对有组织输出并工作一年以上的务工人员,按实际输出人数由区财政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给劳务经办机构予以经费补助。
4、切实维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严格检查对务工人员的收费项目,制止各种乱收费。要加强与劳务输入地劳动保障部门的沟通与联系,督促用工单位与务工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引导务工人员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务工人员要发放《外出务
工人员联系卡》,方便务工人员进行咨询、投诉。各级劳务机构要设立务工人员维权电话,受理务工人员维权请求,提供法律援助。要加大力度清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切实维护农民工的权益。
六、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全面完成劳务输转工作任务
1、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督促考核。区劳务输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做到牵头抓总,负责制定全区劳务经济工作思路,明确任务、措施,协调各部门加强配合,搞好服务,确保此项工作有序开展。各镇要切实加强对劳动力培训输转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拿出足够的人力和精力抓劳务输转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包片、干部包村社,要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严格工作职责,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责任到人。区上把劳务工作纳入重要经济指标的考核范围,年终严格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区劳动力培训输转领导
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对各镇劳务站的具体业务进行指导,跟踪问效,确保劳务输转工作的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
2、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设实区政府劳务工作办公室,为副科级机构,增加编制5人,归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专门负责统筹管理全区城乡劳务输转工作,下达各镇、街道劳务输转计划,制定工作规划,考核各镇、街道劳务输转工作,建立培训基地,搞好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做好全区劳动力资源数据库建设,负责输转前后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协调处理劳务纠纷,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各镇要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劳务输转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劳务工作站,由镇长担任站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站长,配备2-3名干部任专职工作人员(不增加编制,人员在内部调整)。主要职责是制定符合本镇实际的劳务培训及输转工作方案,开展农村劳动力的调查、摸底,组织本镇范围内劳务输出,负责本镇富余劳动力的专业技能培训和法律知识培训,广泛搜集劳务信息,并通过信息快报等形式随时向农民传递劳务信息。各村设立劳务组织联络点,由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负责,要把劳务输转工作作为村委会的一项职能确定下来,长抓不懈。同时,配备1名劳务信息员,负责本村劳动力开发计划制定、统计报表、定期培训、劳务输出等相关工作,并按每月100元给予补助(市上补助50元,区财政补助50元)。各社确定1名信息联络员,负责收集和上门入户动员宣传工作,并定期向村级劳务组织联络点报告人员组织情况。
3、加强协调配合,抓好工作落实。劳务输转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部门多,仅靠劳动保障部门难以独立完成。因此,各职能部门要搞好协作联系,特别是劳动保障、农牧、财政、科技、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密切联系和协调配合,各镇劳务站要加强同劳动
力市场的衔接,及时掌握用工信息的动态,在第一时间把信息送到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手中。同时要注意加强与妇联、共青团、工会等群众团体的联系和协作,发挥他们在劳务输转中独特的作用,不断推进劳务工作。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篇六
【发布文号】湘政发[2001]16号 【发布日期】2001-06-25 【生效日期】2001-06-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湘政发〔2001〕1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内部审计事业有了长足发展。至2000年底全省已建立3800多个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1万多名。近5年来,各内部审计机构累计审计项目近9万个,纠正违纪违规金额89亿元,促进增收节支16亿元,减少损失浪费2亿元,促进了全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了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促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内部审计是在单位主要领导人或董事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定对单位的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独立客观地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其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服务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是加强内部控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强化经营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的需要;是促进内部管理向科学、严格的方向发展的重要环节。
搞好内部审计工作,对于规范各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行为,加强和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工作,把内部审计工作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行政一把手要亲自抓内部审计工作,要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研究和解决内部审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二、明确任务,努力搞好内部审计工作
全省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都要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和大中型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等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各级政府要把各部门、各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作为考核内部约束和内部治理机制是否完善的重要方面,对那些内部审计制度不完善、管理混乱、造成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严重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追究领导人员的责任,对未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部门和单位,国家审计机关要进行重点审计。
内部审计工作专业性强,要求高,必须切实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内部审计队伍。要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要在全省推行内部审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3至5年内,全省内部审计业务人员均应通过培训和相关考试,获湖南省内部审计师协会颁发的上岗执业证书,未获得执业证书的,不得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领导要切实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相对独立性,为他们独立、公正执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工作条件。内部审计机构经本单位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权,可以对本单位各部门或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内部审计成果经测评和确认,可以作为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等定案的依据。
内部审计职能要由以监督为主逐步转变为监督与评价并重,进一步突出内部审计的内向性服务的特点;在审计层次上,要由以事后财务收支、查错防弊为主,转变为以事中、事前的效益审计、管理审计为主。当前内部审计工作,一是搞好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审计,摸清家底,核实盈亏,查处本单位存在的管理松驰、内控不严、帐目不清、信息失真等问题;二是认真开展对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为部门和单位领导正确评价和使用干部提供可靠依据;三是逐步开展经济效益审计。
加强内部审计的行业自律和管理。各市、州应当尽快建立内部审计师协会,各行业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或总公司等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内部审计师协会或分会。要充分发挥各级内部审计师协会的“管理、服务、宣传、交流”职能。省内部审计师协会要制定全省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做好立法、工作协调、职业指导、业务咨询服务、人员培训和维护内部审计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工作。
三、三、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内部审计的指导,确保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各级审计机关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通过内部审计师协会加强对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要在内部审计制度建立、机构设立、业务质量等方面开展指导和监督;要帮助各级内部审计师协会协调和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内部审计工作设置障碍,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循私舞弊。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篇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推进节能减排, 现就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意义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 是加快节能减排、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迫切需要, 是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工业由大变强的必然要求。近年来, 随着加快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抑制重复建设、促进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实施, 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部分领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 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 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措施不够完善, 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够强, 部分地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认识存在偏差、责任不够落实, 当前我国一些行业落后产能比重大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 已经成为提高工业整体水平、落实应对气候变化举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严重制约。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 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 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 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 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抓住关键环节, 突破重点难点,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 总体要求。
1. 发挥市场作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调整和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强化税收杠杆调节, 努力营造有利于落后产能退出的市场环境。
2. 坚持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3. 落实目标责任。分解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任务, 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的责任, 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 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4. 优化政策环境。强化政策约束和政策激励, 统筹淘汰落后产能与产业升级、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 建立健全促进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体系。
5. 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主管部门牵头, 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形成工作合力。
(二) 目标任务。
以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为重点, 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发[2005]40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7]15号)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9]38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国务院制订的钢铁、有色金属、轻工、纺织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的范围和要求, 按期淘汰落后产能。各地区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 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近期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目标任务是:
电力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小火电机组5000万千瓦以上。
煤炭行业:2010年底前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煤矿8000处, 淘汰产能2亿吨。
焦炭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小机焦 (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 。
铁合金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
电石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
钢铁行业:2011年底前, 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 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
有色金属行业:2011年底前, 淘汰100千安及以下电解铝小预焙槽;淘汰密闭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淘汰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 淘汰未配套建设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淘汰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 (单日单罐产量8吨以下) 等进行焙烧、采用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
建材行业:2012年底前, 淘汰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 (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 、水泥湿法窑生产线 (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的除外) 、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 (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 以及水泥土 (蛋) 窑、普通立窑等落后水泥产能;淘汰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 (含格法) 等落后平板玻璃产能。
轻工业:2011年底前, 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 淘汰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淘汰落后酒精生产工艺及年产3万吨以下的酒精生产企业 (废糖蜜制酒精除外) ;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味精生产装置;淘汰环保不达标的柠檬酸生产装置;淘汰年加工3万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
纺织行业:2011年底前, 淘汰74型染整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 淘汰落后型号的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定形机, 淘汰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淘汰R531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年产2万吨以下粘胶生产线、湿法及DMF溶剂法氨纶生产工艺、DMF溶剂法腈纶生产工艺、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米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间歇法聚酯设备等落后化纤产能。
三、分解落实目标责任
(一) 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要根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发展形势以及国务院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阶段性目标任务, 结合产业升级要求及各地区实际, 商有关部门提出分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 并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抓紧制定限制落后产能企业生产、激励落后产能退出、促进落后产能改造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 指导和督促各地区认真贯彻执行。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认真制定实施方案, 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县, 落实到具体企业, 及时将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 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 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三) 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 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 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主动淘汰落后产能。
(四) 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方针政策, 加强行业自律, 维护市场秩序,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四、强化政策约束机制
(一) 严格市场准入。
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 尽快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制定和完善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和落后产能界定标准, 提高准入门槛, 鼓励发展低消耗、低污染的先进产能。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 尽快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 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 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 防止新增落后产能。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 严禁向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 淘汰落后产能。
(二) 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
充分发挥差别电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等价格机制在淘汰落后产能中的作用, 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 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 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 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 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
(三) 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 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 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 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 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 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 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 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五、完善政策激励机制
(一) 加强财政资金引导。
中央财政利用现有资金渠道, 统筹支持各地区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资金安排使用与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相衔接, 重点支持解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等问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加大支持和奖励力度。各地区也要积极安排资金, 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在资金申报、安排、使用中, 要充分发挥工业、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 加强协调配合, 确保资金安排对淘汰落后产能产生实效。
(二) 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职工就业的关系, 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 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 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 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三) 支持企业升级改造。
充分发挥科技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 统筹安排技术改造资金, 落实并完善相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 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 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 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为重点, 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提高生产、技术、安全、能耗、环保、质量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水平, 做好标准间的衔接, 加强标准贯彻, 引导企业技术升级。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 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 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 优先予以支持。
六、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一) 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
各地区每年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及总体进展情况。加强各地区、各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交流, 总结推广、广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的有效做法, 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舆论氛围。
(二) 加强监督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和职工安置情况, 并定期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能源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切实加强对重点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指导, 并将进展情况报告国务院。
(三) 实行问责制。
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参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07]36号) 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提高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比重。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 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 要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组织协调机制, 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 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电监会、能源局等部门参加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 统筹协调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研究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根据“十二五”规划研究提出下一步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并做好任务分解和组织落实工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 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加强沟通配合, 共同做好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领导机制, 明确职责分工, 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 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附件: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工作分工表 (略)
国务院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篇八
一、充分认识审计的监督和保障作用
(一)加强审计监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把审计监督提升到与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等8大监督的同等地位,同时作出了加强审计工作的重大部署。《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充分发挥审计作用、完善审计工作机制、狠抓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推进审计职业化等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审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各部门要深刻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审计工作的战略意图,增强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自觉性。
(二)加强审计工作是建设“三个陕西”的重要保障。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以中央精神为指导,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中心,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进一步完善审计工作机制,创新审计方式,提高审计效率,坚持依法审计,充分发挥国家利益捍卫者、公共资金守护者、权力运行“紧箍咒”、反腐利剑和深化改革“催化剂”作用。加强对中省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尤其要在“促改革、促发展、促反腐”上积极主动发挥作用,为 “三个陕西”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二、进一步完善审计工作机制
(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不得设置障碍阻扰审计。审计工作所涉及到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业务和管理等资料,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应予修订或废止。对不配合、不接受审计,阻扰审计工作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审计机关依法处理,或提请本级政府或者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严肃查处。
(四)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电子数据。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数据接口,按照审计要求的数据格式提供电子数据;在确保数据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在网络连接、数据传输、工作环境等方面积极协助审计机关开展联网审计。
(五)积极协助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履行职责需要调查、函证、问询、查阅相关资料时,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要积极予以协助和支持,并对有关审计情况严格保密。完善审计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查处结果。审计机关要跟踪审计移送事项的查处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告。
(六)加大审计成果运用。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审计机关上报的重要审计情况、审计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审阅和研究,把审计结果作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要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部门考核、领导干部奖惩、选拔任用的参考依据。
(七)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职能。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事业单位要落实内部审计职责,加强日常内部审计监督。审计机关通过内部审计自查、审计机关抽查方式进一步扩大审计覆盖面。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
三、不断强化审计监督作用
(八)加大对重大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力度,发挥审计促进中省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的保障作用。全省审计机关要持续组织实施好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的具体部署、执行进度、实际效果等。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着力督查各地各部门落实情况,加大跟踪审计力度,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促进重大项目落地,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密切关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各项改革政策措施的协调配合情况以及实施效果,对不合时宜、制约发展、阻碍改革的制度规定,及时予以反映,推动改进和完善。
(九)加强公共资金审计监督,促进公共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深化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从财政资金筹集、管理、分配、使用全过程强化审计监督,促进财政预算管理规范、有序、高效运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审计,密切关注财政资金的存量和增量,促进减少财政资金沉淀,盘活存量资金,推动财政预算资金绩效管理评价体系建设。要看护好财政资金和社会公益资金以及行业协会资金等公共资金,严防贪污、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公共资金安全。加强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持续开展对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情况以及“三公经费”、楼堂馆所建设情况等方面的审计监督,有效控制行政运行成本,促进节约型政府建设。
加大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力度。认真贯彻《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建立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平台,从投资项目建设程序、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项目质量以及项目投资效果等全过程开展审计监督,促进投资项目强化管理、提高效率、顺利实施。
(十)加强民生资金、“三农”资金以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审计,促进改善民生和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对“三农”、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医疗、扶贫、救灾、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确保资金安全、完整,严防挤占挪用,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促进各项惠民、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加强对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以及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的审计,确保各项自然资源有序开发、合理利用,促进资源、环保等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
(十一)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推动履职尽责。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强化对重点领域、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全面推进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重点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职尽责情况,深化审计内容,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促进各级领导干部主动作为、有效作为,切实履职尽责;依法依纪反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促进健全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以任中审计为主,创新审计方法,把经济责任审计与预算执行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等专项审计相结合,探索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提高审计效能和效率。
(十二)加大对依法行政情况的审计力度,促进法治政府建设。要加大对依法行政情况的审计力度,注意发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切实维护法律尊严。要着力反映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妨害公平竞争等问题,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加大对经济运行中风险隐患的审计揭示力度,维护全省经济安全。要密切关注财政、金融、民生、国有资产、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以及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特别是各级政府性债务、重点地区金融稳定等情况,注意发现和反映非法集资、违规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以及融资担保、金融租赁等业务环节的风险隐患,提出解决问题和化解风险的建议。
(十四)加大对经济案件线索的查处力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审计发现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线索查处力度,重点关注财政资金分配、重大投资决策和项目审批、重大物资采购和招标投标、国有资产和股权转让、投融资环节、土地和矿产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揭露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内幕交易等违纪违法问题,注意发挥好审计与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的合力,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加大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力度
(十五)健全整改责任制。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按照《陕西省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2〕124号)印发的规定和要求,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工作的主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要及时整改和认真研究,整改结果在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同时,要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通过本单位网站等公开媒体向社会公告。
(十六)加强整改督促检查。全省各级政府每年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将审计整改工作纳入政府督查督办事项。对审计反映的问题,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审计机关要建立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必要时可提请政府督查等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整改意见。根据各级人大监督的需要,审计的重点单位和部门,可直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情况。
(十七)严肃整改问责。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监察、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政府及有关部门、被审计单位要及时研究,完善制度规定。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政府分管领导要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责问责,并将问责结果向社会公告。
五、提升审计能力建设
(十八)推动审计管理模式、审计方式的创新。加大全省审计机关审计计划、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等审计业务统一组织管理力度,从工作安排、组织实施、工作报告、审计处理等业务环节积累统一管理经验。加强统筹协调,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突发事件等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加强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强化系统审计质量和审计风险控制,建立健全工作报告等制度,各级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和重大案件线索向同级政府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根据审计项目实施需要,审计机关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信息系统审计、大型企业集团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等项目中可以通过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方式,解决审计力量和专业人才不足的矛盾;涉及一些专业性强的工作,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
(十九)强化审计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审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建立审计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逐步推行职务、职级和专业技术资格并行制度。完善审计职业教育和后续教育培训体系,加强系统内审计人员的交流,努力建设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作风过硬的审计队伍。严把审计人员进口关,审计机关负责人原则上应具备经济、法律、管理等工作背景。招录审计人员应加试审计工作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部分专业性强的职位可实行聘任制。
(二十)加快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步伐。推进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与审计机关实现信息共享,加大数据集中力度,构建省级审计数据系统,省政府电子政务建设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支持审计信息化建设工作。审计机关要积极探索在审计实践中运用大数据技术的途径,加大数据综合利用力度,提高运用信息化技术查核问题、评价判断、宏观分析的能力。创新计算机审计技术,提高审计工作能力、质量和效率。推进对各部门、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的审计。
(二十一)保证履行审计职责必需的力量和经费。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依法行政要求,配备合理的人员力量,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能,切实做好审计工作。按照科学核算、确保必需的原则,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切实保障本级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
六、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二)健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全省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支持审计机关工作,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审计整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加强政府监督检查机关之间的沟通交流,充分利用已有的检查结果等信息,避免重复检查,维护审计机关的权威性。全省各级政府要关心审计干部成长,重视审计干部的选拔任用,对优秀的审计干部,可以选拔充实到相关的经济管理部门或单位任职。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篇九
2009年12月17日 16时16分74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审计”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09]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五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为了继续加强财政财务管理,不断加大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整改力度,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的长效机制和联动机制,根据《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政府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审计整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是严格执行《预算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迫切需要,是严肃财经纪律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必然要求。各区县、各部门和各
单位要进一步充分认识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落实审计整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严格执行审计决定,认真采纳审计建议,切实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
二、健全和完善“六项制度”,切实加强审计整改工作
搞好审计整改,必须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作保证。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在审计整改工作中,要健全和完善“六项制度”,确保审计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一)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报告制度。审计机关每年向同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并受政府委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后,各级政府要根据同级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审计整改工作。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要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对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情况,采纳审计建议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限期整改和处理的计划等。审计机关每年要向同级政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受政府委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审计整改工作的基本情况,整改的主要内容,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等。
(二)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督查制度。每年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各级政府要列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对审计整改工作以及本级政府领导对审计综合情况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专报(信息)、有关审计事项的批示落实情况,要列入本级政府督查工作事项,由本级政府督查机构及时进行督查。特别是要重点督查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拒绝和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以及屡审屡犯的部门和单位,进一步促进审计整改,切实提高督查整改的实效。
(三)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联动制度。要建立由各级政府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牵头,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检察、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通报审计查出的问题,研究解决审计整改工作的难点问题,落实审计整改责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机关。联席会议实行分工负责、分类督办的原则。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审计移送处理配合机制,积极落实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审计机关在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的基础上,负责归纳、综合分析审计查出的问题,并提出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关的款项,以及应清收和解缴国库的罚没款等各种非税收入事项,财政部门要及时扣减拨款,清收和解缴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款项;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需要清理、调整或停止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清理、调整或停止有关项目;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的决定或移送处理意见,税务部门要依法足额征收;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关于被审计单位损害国有资产行为的审计意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并依法作出处理;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审计机关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同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告知相关组织部门。有关部门要将对有关问题及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四)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机关要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重点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情况、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情况、采纳审计建议情况、审计移送处理事项情况。对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决定,或整改不彻底、不认真的,要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必要时,由联席会议组织有关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联合进行重点督查。审计机关对重大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审计机关和相关主管部门要积极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全面有效整改。
(五)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问责制度。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部门和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主要领导要负责整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部门领导要履行责任,督促下属单位落实整改措施;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相关企业要抓好自身整改,监管部门也要负起监督责任。对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单位,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进行责任追究。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部门和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7号)和有关党纪政纪条规、法律法规,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及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拒绝、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被审计单位要从严问责,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审计结果要作为评价领导干部(人员)工作(经营)业绩、职务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审计整改情况要纳入考核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的内容之一。
(六)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审计公开是提高审计整改实效的切入点,是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手段。审计机关要加大审计公开力度,每年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以及审计整改情况,以文件形式进行通报,或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以及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审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以公开促整改。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审计整改工作典型,并对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屡禁不止的部门和单位予以公开曝光,促进审计监督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有效结合,提高审计整改效果。
三、切实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
审计整改工作能否取得实效,关系到能否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和提高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管理水平。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注重研究,依法审计,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要真正从思想上、行动上高度重视,切实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态度坚决、责任明确、措施得力、整改到位、反馈及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布置整改工作,了解掌握整改进程,指导协调督办有关审计整改事宜。要层层有责任,环环抓落实,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研究,注重长效。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认真研究,积极整改。对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和具体措施,列出整改时间表,限期整改;对反复出现、屡审屡犯的问题,要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分析原因,注重长效机制建设,深入研究从源头上解决审计查出问题的根本措施,真正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进一步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依法审计,督促整改。审计机关必须坚持依法、文明审计,严格按程序审深查透,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建议可行。要深入细致地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审计人员要深入到被审计单位,跟踪回访审计整改情况,必要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行后续审计,督促做好有关问题的纠正工作。要认真研究评估被审计单位整改措施的科学性、可行性及整改的实际效果,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四)加强协调,形成合力。要切实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强化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注重信息共享、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分类督办,认真有效地抓好审计整改责任落实,形成审计整改监督合力,促进审计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推荐阅读:
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08-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07-21
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07-07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07-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0-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10-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06-16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