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践”教学实施细则

2024-07-21

法律实践”教学实施细则(精选12篇)

1.法律实践”教学实施细则 篇一

关于印发《杭州市法律援助经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杭司〔2010〕113号

各区、县(市)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员协会:

《杭州市法律援助经费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本《细则》施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杭州市法律援助经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保障我市法律援助事业顺利发展,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通过财政年度预算、转移支付资金以及依法接受社会捐赠取得,专门用于支付提供法律咨询、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人员补贴的费用。

第三条

法律援助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管理使用,应当专款专用。

第四条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从有利于案件处理、节约经费、降低成本角度指派法律援助案件。案件补贴实行“谁受理、谁指派、谁发放”的原则。在本市范围内,不受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所在行政区域限制。

第五条

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及标准:

(一)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服务,每案补贴1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辩护服务、为被害人提供刑事代理服务,每案补贴1200元;

3、审判阶段为被害人提供刑事代理服务,每案补贴1200元;

4、审判阶段(一审、二审、再审)为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服务,每案补贴1500元;

5、为自诉人提供刑事代理服务,每案补贴1500元。

(二)其他案件

1、行政案件每案补贴1500元;

2、劳动争议案件每案补贴1600元;

3、民事案件、经济仲裁案件每案补贴1800元;

4、听证案件每案补贴1000元;

5、代书、调查取证法律援助申请按一份诉状一个案件、一个调查取证地(被调查单位)一个案件的原则受理,代书每案补贴200元(其中起诉状、申诉状每案补贴300元),调查取证每案补贴500元;

6、公证案件每案补贴300元;

7、司法鉴定案每案补贴600—1200元(其中1200元以下的鉴定费按实补,1200元以上的鉴定费按1200元补);

8、翻译费。受援对象涉及聋哑人、外国人等需要翻译的,每案另补翻译费300—600元。

(三)法律咨询

法律服务人员参加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的法律咨询活动,每人每次补贴100元。法律咨询

包括:

1、法律援助机构窗口法律咨询;

2、市信访局法律咨询;

3、随领导接访、下访法律咨询;

4、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的其他法律咨询活动。

第六条

异地办案以承办人单位所在地为判断依据。

犯罪嫌疑人羁押地、案件受理机构所在地(公安、检察、法院、劳动仲裁、经济仲裁机构所在地等)、审判地及证据调取地有一地不在承办人单位所在区县(市)的(杭州市本级以六城区为限)、杭州地区的、省内的,属跨区县(市)、跨地区、跨省办案。跨区县(市)办案的,刑事案件每案增补300元,其他案件每案增补400元;跨地区办案的,刑事案件每案增补600元,其他案件每案增补800元;跨省办案的,刑事案件每案增补900元,其他案件每案增补1200元。

需异地调查取证的,承办人应事先向案件指派机构申请。

第七条

实际办案成本高于案件补贴的案件,由案件办理机构向案件指派机构提出申请,并附上支出费用原始凭证,经指派机构审批,据实补贴。

第八条

承办人按不同程序(包括劳动仲裁、经济仲裁、行政复议)再次承办同一案件的,第二次起案件补贴按70%发放,再审案件不在此列。

承办人在并案审理中为同一当事人提供两种以上服务的(辩护、刑事代理、民事代理),按其中最高的一案发放补贴。

承办人同时承办多个并案审理案件的,分段计算发放补贴案件数。10件以内按2件折算,第11件至第100件按15件折合1件计算,第101件以上按20件折合1件计算。一个承办人经折算后的案件补贴数最多不超过10件。

第九条

法律援助案件承办过程中,因承办人原因造成案件重新指派的,案件补贴不予发放。

法律援助案件被终止的,承办人尚未提供实质性服务或虽已提供实质性服务但因承办人原因终止的,案件补贴不予发放。

法律援助案件非承办人原因终止且已提供实质性服务的,按下列情况发放补贴:

1、承办人已至看守所会见刑事被告人的,补贴500元;

2、承办人已至法院阅卷的(含刑、民),补贴300元;

3、承办人已会见当事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的(含未羁押的刑事被告人),补贴200元;

4、承办人已代书或调查取证的,参照本细则第五条相关标准发放。

以上补贴可累计发放。

第十条

根据法律援助服务阶段及案件服务方式不同,法律援助结案依据为:

(一)法律帮助案件。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服务的,承办人应提供会见手续及会见笔录。

(二)刑事代理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为被害人提供刑事代理服务的,承办人应提供询问笔录、刑事代理意见书、刑事附带民事诉 状(当事人有刑附民要求的);审判阶段为被害人提供刑事代理服务的,承办人应提供询问笔录、刑事代理意见书、法院裁定书或判决书;审判阶段为自诉人、上诉人提供刑事代理服务的,承办人应提供询问笔录、自诉状、上诉状、刑事代理意见书、法院裁定书或判决书。

(三)刑事辩护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辩护的,承办人应提供会见手续、会见笔录及刑事辩护意见书;审判阶段为刑事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的,承办人应提供会见手续、会见笔录、阅卷摘录(可有选择)、辩护词、法院裁定书或判决书。

(四)行政案件。为当事人提供行政复议代理服务,承办人应提供询问笔录、代理词、行政复议处理文书;为当事人提供行政诉讼代理服务,承办人应提供询问笔录、代理词、法院裁定书或判决书。

(五)劳动仲裁案件。为当事人提供劳动仲裁代理服务,劳动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承办人应提供询问笔录、劳动仲裁申请书(当事人签名)、劳动仲裁机构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仲裁机构予以受理的,承办人应提供询问笔录、代理词、劳动仲裁裁定书或调解书。

(六)经济仲裁案件。为当事人提供经济仲裁代理服务,承办人应提供询问笔录、代理词、经济仲裁裁定书或调解书。

(七)民事代理案件。为当事人提供民事代理服务,法院不予受理的,承办人应提供询问笔录、民事诉状(当事人签名)、法院不予受理裁定书;法院受理的,承办人应提供询问笔录、代理词、法院调解书、裁定书或判决书;为当事人提供民事代理服务,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的,承办人应提供询问笔录、代理词、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人民调解书或调解笔录;为当事人提供民事代理服务,以和解方式结案的,承办人应提供询问笔录、和解协议。

(八)听证代理案件。为当事人提供听证代理服务,承办人应提供询问笔录、代理词、听证单位最后处理文书。

(九)代书、调查取证案件。为当事人提供代书、调查取证代理服务,承办人应提供询问笔录、代书文书(当事人签名)、调查资料。

(十)司法鉴定、公证案件。为当事人提供司法鉴定、公证服务,承办人(单位)应提供司法鉴定、公证文书。

(十一)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案件需要终止的,由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决定,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作为结案依据,并附终止理由。

以其他方式结案需提供的结案依据由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确定。

以上文书均可提供复印件,但应有相关单位的印签或个人的签名,辩护词、代理词由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盖章。

法律援助机构有权要求承办人进一步提供其他办案材料。

第十一条

承办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法律援助案件卷宗及结案报告并附结案依据。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核后,按照本细则相关标准确定具体的补助金额,从法律援助经费中支付。以下法律援助案件补贴不予发放:

(一)提交的卷宗不符合相关规定,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二)不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三)故意损害受援人利益的;

(四)因承办人过失给受援人造成利益损失的;

(五)私自收取、索要受援人及其亲属的钱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因违法办案被受援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违反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的行为。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及法律咨询费支出按照审批程序,由法律援助机构业务经办人填制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发放单(附件一)和法律援助咨询补贴发放单(附件二),交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进行业务核查,报司法局分管领导审批。其中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发放单为两联单,第一联粘贴在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表(附件三)后归档,第二联及法律援助咨询补贴发放单交财务作为补贴发放依据。

第十三条

具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身份的人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享受案件补贴。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法律援助经费。违反法律援助经费管理规定的,依照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区县(市)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杭州市司法局负责解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法律实践”教学实施细则 篇二

关键词:中小学校,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制

随着社会文明与法制的不断进步,教育领域中出现了大量新型的权利义务关系。学校作为独立法人单位,与社会的各种纠纷案件也频繁发生。随着公众的法律意识日渐增强,有关学校的法律纠纷日益受到社会关注。但在另一方面,学校教师群体中却没有专业的法律人士与之相匹配,从而导致有的与法律相关的问题使学校难以适从,白白耗费你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建立和推广中小学法律顾问制度能较好地解决这一困境。

一、法律顾问制的内涵解读

一般而言,法律顾问是指律师和其他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和公民的聘请,为聘请方就业务上的问题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办理各种法律事务而进行的专业性活动。由此我们可以这样认为:中小学法律顾问是指律师和其他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接受中小学校的聘请,为中小学校就涉及法律业务上的问题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办理各种法律事务而进行的专业性活动。其责任是协助中小学校依法进行教育教学管理或者其他活动,受托办理各种法律事务,维护中小学校的合法权益。

中小学法律顾问制是指由一所学校自行聘任、多所学校联合聘任或由上级教育部门统一聘任律师或其他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按合同约定的职责和范围提供及时、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学校、学校师生和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二、中小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现实思考

1、学校在社会活动中遭遇的尴尬凸显法律顾问制的必要

由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长期性,我国法治国家建设也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也即现时我国中小学法治建设还不够完善,学校在与社会交往、参与社会活动过程中经常会遭遇各种各样的尴尬。

案例1

笔者所在学校在2010年为第一次征地面积办了一张土地证,后面征地的面积一直未办理。2012年学校生活楼重建和2013年操场塑胶化,部分用地在未领证范围内。要想申报工程必须先办好土地证,但这个我们事先却不了解。一打听,流程很多很复杂,而工程申批又必须尽快进行,我们只好花钱请代理才办下来。另外,在生活楼拆除、重建的申批过程中,校主要领导亲自跑相关单位,花费了很多精力才可开工。这些事例,凸显中小学校设置法律顾问制的必要,如果学校有自己的法律顾问,有律师的参与,肯定能提早发现问题,代表学校及时与相关部门做好沟通工作,在第一时间帮助学校办理好相应的手续。而学校领导也能专注学校的其他工作了。

2、频繁发生的校园伤害事件凸显法律顾问制的紧迫性

近年来校园伤害事件频发,主要表现学生受伤害和教师受伤害两方面。校园是未成年人高密度聚集的地方,学生间的误伤和欺凌事件常在不经意之间瞬间发生,防不胜防,相关的案例屡见不鲜,2016年5月至8月,上报教育部的校园欺凌事件就有68起,发生地遍布全国各地。而一旦发生这样的事,不管是发生在校内还是校外,也不管什么原因,一些媒体,特别是网络,往往是一面倒指责学校,最终大都以学校进行赔偿而结束。而教师受伤害主要来自家长和社会人员。家长基于对自己孩子过于完美的认识和对现行教育教学状况的不满情绪,很容易产生焦躁冲动,对教师,特别是孩子的任课教师恶语伤人,甚至拳脚相向。这时候就需要有专业的法律人士,为学校代理各类法律层面的事宜,特别是诉讼等。

3、“替罪羊”现象和法制副校长功能缺失凸显法律顾问制的现实性

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在社会上,在民众中间,只要发生任一些与道德不符,与法律相违的人或事,不管事件的真像与起因是什么,首先想到的是学校教育出现了问题,众口一词责骂学校教育,归罪应试教育,然后如吃瓜群众般散去。只留下躺着中枪的学校,百口莫辩,学校教育成为所有社会不良现象的替罪羊。同事,中小学校虽然有法制副校长,却很难承担起应该承担的职能,工作的针对性与适应性不强,效果不理想。

当前许多学校聘请了法制副校长。法制副校长在促进平安校园建设,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加强学校管理中发挥了较好作用。法制副校长用真实的案例给学生们上法制课,起到了身边人、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的警示作用,对改变学生一些坏习惯、坏毛病,防患于未然等等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是学校聘请的法制副校长大多是公检法的一线干警,很多是属地派出所的民警,他们平时工作很忙,多数是抽时间来完成工作,进校的次数太少,有些学校一学期只开展一两次法治宣传讲座,形式也是全体师生集中听课。讲座内容比较单调,针对性不强,难以激发学生的兴趣,对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规则意识、法律信仰和公共参与的技能等等方面明显后劲不足。更何况学生心理健康的是一个渐进而缓慢的过程,不可能靠一两次法制课,一两次谈心所能完全改变的。

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有:

1)家庭教育缺失,监管责任错位。父母是儿童的第一责任人,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但是由于当前城镇化的大背景下,许多孩子的父母进城务工,农村出现大量留守儿童,缺乏父母关爱和有效监护的状态,有的甚至对自己的子女不管不顾。少量跟随父母外出务工的孩子,也因为父母忙于工作而疏于对孩子的管教。绝大多数家长误以为把孩子送进学校,监护责任已转移给学校了。以上种种导致许多孩子家庭教育缺失,监管责任错位,学生的问题行为和问题学生越来越多。2)教师功能的无限放大,教育手段的无底限柔化。现代的教师,教师的功能被无限放大。学生的吃喝拉撒,头痛发热,喜怒哀乐,安全保障,无所不管。可谓是进得课堂出得操场;当得了保安,做得了清洁工;修得好水电,干得好秘书;采购土建,招标投标,无所不能,教师被赋予太多的职能。与此相对的,对学生的教育手段却只剩下所谓春风化雨的说教。一味强调宽容和赏识,过分地强调维护学生权力,保护儿童权益,柔性有余刚性不足。尤其是对在学生伤害事件中的施暴者,一句轻描淡写的“以后不许欺负人了”,无异于耳旁风,根本没有警醒的力度。3)学校领导法制观念淡薄,教师法律知识贫乏。一些学校领导法治观念淡薄,决策“拍脑袋”,不充分发扬民主,人治代替法治,随意侵害教师合法权益。制度建设流于形式,工作懒散,得过且过,更有甚者贪污贿赂,搞权钱交易。一些教师法律知识贫乏,有的违规补课大肆赚钱;有的参与赌博、搞非法集资活动;有的道德败坏,搞婚外恋,甚至是婚外师生恋;有的教学不负责任,辱骂学生,教学违法导致学生伤害,有的甚至失去操守侵害学生人身安全等。诸如此类触碰法律底线的行为还迷途不知返。还有不少教师面对不法侵害,不知道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忍气吞声;或者采取不合法的手段和做法维护自身权益,损害自身教师形象。

三、中小学实施法律顾问制的实践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提高依法治校的能力与水平,完善学校制度建设,依法健全校内外纠纷解决机制,有效防范风险,切实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在中小学实施法律顾问制,请律师进校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充分体现了“术有专长、人有专业”的思想,从而实现“把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去做,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的目标。

1、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

学校聘请的法律顾问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操守、专业素养,熟悉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具有较丰富的中小学法律实务经验。

2、法律顾问的职责

对学校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相关诉讼等提供法律意见,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各类合同,为学校的诉讼、调解提供法律咨询或代理服务。为学校制定各类管理制度、教学制度提供法律咨询。

3、法律顾问的聘任

参照区教育保安的聘用模式,由区教育局组建成立本区教育系统“律师顾问团”,统一聘请,统一管理。设立专项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4、法律顾问的考核

由区教育局法制科会同司法局制定考核细则,用量化表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利用网络平台组织各学校对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进行记录,完成每月一次的评价与考核。每学期要求每一位律师团成员作好个人小结,汇报工作情况。每学年组织专人到各学校听取学校的意见,从服务态度,处理问题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以及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的能力等方面完成对相关律师团成员的总评。依据考核结果,发放奖励性绩效考核工资,并决定下一学年的续聘与解聘,并把考核结果与资格证年审挂钩。

四、学校法律顾问在实践中的作用

1、承担学校与社会各方面的法律事务,依法维护学校权益

现在我们整个社会面临严峻的信任危机,老人不敢扶,小孩不敢批。学校实施法律顾问制,律师作为家校中间的第三方,如同在家校之间架起了一座法制的桥梁。因为中小学校面对的是好奇心强,活泼好动的未成年人,完全杜绝伤害事故是不可能的。学校和家长对于学生与学校这一对特殊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理解往往共识少、分歧多,所以一旦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了人身伤害事故,双方更多时候都会发展到对簿公堂的地步。律师能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和执业技巧找到事情的关键环节,找到问题的症结,有针对性地拿出最佳的解决方案,在法律框架下,合情合理地解决双方矛盾,达成和解,保护学校、师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同时由律师代表校方处理校园事故、法律纠纷能避免由于学校参与处理人员不熟悉法律、法规,引发家长和社会无理无休止的纠缠学校,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案例2

学校2015年暑期有一个工程,因为施工方的原因一直拖到年底才通过验收。按照流程,施工方应该很快做好工程决算,把相应资料交校方上报申请审计。但直到2016年4、5月份施工方也没把资料送来。公司代理人电话不接,短信不回,联系公司老总也没用。一边是这个工程已经占了两年的预算,上级部门已明确告知不可能再拖了,另一边是建筑公司不配合,我们无法完成相应流程。另外我们还要担心到时工程队拿不到工程余款会纠缠学校。

后来,我们咨询了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学校拟定了催交资料的函,通过邮局给建筑公司发了函,把相关责任明确告知,并抄送了教育局。很快,公司来人接洽此事,并按审计要求送来相关资料。现在该工程已顺利完成所有流程。试想,如果我们当初不咨询律师,很可能现在还在与建筑公司纠缠。

2、协助学校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定期对师生开展法治教育和培训

笔者所在学校为培智学校,教学对象为智障的孩子。这些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如果他们在学校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我们学校的责任是很大的。更何况这些学生除了智力较同年龄差得多,还往往伴随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如心脏病,癫痫,多动且有攻击性行为以及自闭症等等。本着对孩子负责和保护学校自身权利的目的,在律师指导下,我们特地起草了学生特异体质相关制度,其中有新生入学要求家长填写的《学生特异体质登记表》、要求家长认真阅读并签字的《学生特异体质告知书》和相关家校协议。律师要求我们把《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造成学生伤害事故,依法应当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法律条款写进告知书告知家长。所有的家长都认真填写了登记表。后来,有一名学生连续两次在课堂上癫痫病发作,都因为事先有防备,措施及时而化险,家长也无二话。

3、有助于提高学校应对校园欺凌事件的处置能力

校园欺凌事件的不断发生,表明学校清除校园欺凌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急需提升。律师进校园,可以指导学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研究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应对措施,通过对教职工特别是班主任的专题培训,增强教职工有效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的责任意识和能力水平。能指导教师正确把握尺度,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依法采取适当的矫治措施,情节较重的予以教育惩戒,必要时请公安机关参与教育,没有纵容与包庇,补上了以往学校对学生伤害事件处理柔性有余刚性不足的短板。这样一方面可以从根本上清除以开玩笑为借口而进行的校园欺凌行为,使每个孩子感受到法律就在身边,产生对法律的敬畏感,在孩子心中播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种子。另一方面多了学生投诉的渠道,特别是让一部分易受欺凌的学生感觉有依靠,有了底气,敢于向律师和老师寻求帮助,促使所有学生养成遵规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促进学校良好的规则与秩序的建立。

4、有助于提高教职员工的法律素养,强化家长的法制意识

律师常年工作在社会实践的第一线,掌握大量生动丰富的案例和素材,担任法制教育宣讲人,采用理论说教与案例剖析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法治教育。平时发现违规言行,对教师咬咬耳朵,拉拉袖子,红红脸,关键时刻出手制止,肯定能最大限度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挽救那些一时糊涂者。律师进校园,帮助学校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请律师走上讲台,开展法律知识宣讲,采用“模拟法庭”类寓教于乐的方式,为孩子们上特殊的法治教育课,让学生知晓基本的法律边界和行为底线,弥补传统法治教育的短板;结合典型案例,使学生明白“打闹”会给同学造成多大伤害。进而在孩子们中间形成“不做侵害他人的事情”的良好氛围。律师进校园,绵中藏针,补上了以往学校对学生伤害事件处理柔性有余刚性不足的短板。以往学校的解决办法无非就是处分,赔偿,根本没有警醒的力度。所谓春风化雨的说教,在一些未成年人身上根本无效,一句“以后不许欺负人了”,无异于耳旁风。现在在律师指导下依法依规及时惩戒任何欺凌和暴力的行为,情节较重的,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没有纵容与包庇。这样一方面可以从根本上清除以开玩笑为借口而进行的校园欺凌行为,使每个孩子感受到法律就在身边,产生对法律的敬畏感,在孩子心中播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种子。另一方面多了学生投诉的渠道,特别是让一部分易受欺凌的学生感觉有依靠,有了底气,敢于向律师和老师寻求帮助。促使所有学生养成遵规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促进学校良好的规则与秩序的建立。

律师走进校园,律师当“老师”,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高教职员工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素养,强化教师的法制意识。

律师在家长心目中具有较高的权威和信任度。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释,提高家长对法制的认识,增强监护责任意识,更好地履行管教孩子的法定监护职责。比如对2016年4月国务院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的宣传和解释,使家长明确“校园欺凌事件”的范畴及危害;通过宣传2016年11月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消除家长头脑中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错误认识;清除面对校园欺凌,鼓动孩子还手,以暴制暴的错误思想。

五、中小学校实施法律顾问制中存在的问题

1)由于法律顾问制是从政府、企业和高校等单位引入的机制,在中小学校能否有效实施还有待对更多的实验经验进行分析梳理。2)对中小学校实施法律顾问制的相关理论研究虽不能说还是空白;但却缺乏必要的理论体系的支撑;也缺少必要的法律体系的支撑。3)中小学校实施法律顾问制保护的是学校、教师、学生和家长的共同利益。根据现有的实施方案和评价机制,如何保证法律顾问的相对独立性和公正性还存在未知数。如何让家长信任法律顾问,也是一个不小的难题。4)中小学校实施法律顾问制在实施学校合法权益保护的同时还对学校以法治教、以法执教形成监督,能否在校园生存也将经受很大考验。不过,律师进校园作为推进依法治校的新举措,实现了校园师生权利保障,建立了纠纷解决机制,在师生和家长中弘扬了法制精神,让“有事请找我的律师”,“我会让我的律师和你谈”这些在影视作品中出现的令人羡慕的情形成为现实。

以法治国,建设和谐社会。让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走进校园,让法律普照校园。

参考文献

[1]李祥,吴希.中小学法律顾问制度:现状、困境与对策[J].中小学管理,2014(4):27-30

[2]侯铁虎,王志强.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依法治校中的作用[J].中国高教研究,2004(9)

[3]周柏伊.学校配法律顾问,律师怎么看?[J].上海法治声音,2015-05-21

3.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篇三

一、确保法律是集中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良法

法律应当是全体人民总体意思表示的一致,是实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重要途径和保障。因此,应当“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使法律以及根据法律制定的其他法律规范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在实行间接民主的现代社会,法律只能是各种力量、各种势力和各种利益碰撞、交涉与博弈、妥协的结果,而无法全面涵盖“全体人民”的全部利益。所以,肩负着制定法律及其他法律规范职责的国家机关,就要特别注重建立健全立法的民主程序,尽可能贯彻参与型行政理念,以弥补间接民主制的不足,并致力于强化立法的科学论证支撑,使法律规范建立在科学和民主的基础之上,最大限度地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切实保障法律的实施,权力机关以及行政机关的相关立法部门都“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二、完善既有法律规范应当坚持正确方法论

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我国于2011年宣告已经形成了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然这个法律体系尚存不足,但我们应当珍惜这种来之不易的成就,确立执行法律就是实现人民意志和公共利益的信仰,而不应当因为现行法律及根据法律制定的其他法规本身存在不足就主张“另起炉灶”,也不应当因为有的法律规范没有得到很好实施就动摇对法律的信仰,完全无视《决定》关于要“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价值取舍判断标准,主张“冲破”既存法律制度的羁绊。在目前阶段,应当“循序渐进,查漏补缺”,运用法定的程序,在法的规制之下,完成作为“善治之基础”的良法建设。这不仅是方法论的问题,而且是价值观的问题。

即使有人认为既有的法律规范不是良法,在由权力机关通过法定的修法程序予以确认、修改、废止之前,相关法律规范依然应当被视为合法有效的,约束任何相关机关、组织和个人。对既有的法律及根据法律制定的其他法律规范提出修改建议,主张建构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新型法律规范,都是可以的,亦是值得提倡的,但因为质疑或挑战现行法律规范而自行抗法的做法,则是与法治原理相悖的。

三、政府的职能和权责都应当由法律规定

在人民主权国家,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通过宪法和法律将权力赋予国家及其各部门,并赋予各类权力以合法性和正当性。政府肩负将法律规定付诸施行的法定职能,其一切活动都应当有法律依据,既包括法律直接予以具体规定的情形,也包括法律予以授权,赋予相关部门就具体事项作出规定的裁量权。要求“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也是在既有法律规范规制下对相关不适应部分进行修改。

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政府权力的直接来源。政府权力是实现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支撑。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应当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做到各级政府的职能和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只有明确权力边界,真正做到权责法定,才能使权力行使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扰民。各级政府积极推行的权力清单制度,其核心应当是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追求的目标应当是法治政府权力运行规范化、制度化,以提升法律的生命力。

四、在遵守既有法律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政府依法决策机制

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已经规定了政府职能和权责的法律及相关法律规范应当得到遵守。在遵守既有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要推进改革,逐步建立健全政府依法决策机制,尽量减少乃至避免政府决策的随意性和恣意性。要清楚地认识到,没有依法决策机制支撑的政府决策,并不是“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体现,而是与法治行政原理相悖的。按照《决定》要求,要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贯彻参与型行政理念。还要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严格执法资质、完善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并将其推衍为合法规范运营机制。另外,应当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履行法定职能和实现法定权责的行为应当得到尊重与服从

应当坚持“法律是全体人民总体意思表示的一致”这种拟制,而且是在承认法律制定过程的博弈性基础上坚持这种拟制。因为法律代表最广泛的公共利益,唯有坚持并尊重这种拟制,树立法律权威乃至基于法律而制定的其他法律规范的权威,才是法治国家、法治行政原理之所以能够成立的基本逻辑支撑。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法律规范乃至执行这些法律规范而行使权力的行为,可能出现其自身是违法的、不当的、违背公共利益的情形,但姑且推定其是合法合理的、是公共利益的体现,因而赋予其约束任何人的效力,要推翻其效力,则要启动相关的法律监督程序。这样,要求对履行法定职能和实现法定权责的行为应当予以尊重和服从,在某些阶段、某些个案中,难免会遇到让人情感上难以接受的、看似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形,但只要我们在法律规范完善和法律执行救济层面多下功夫,尤其是通过法律规范授权特定主体在特定情形下采取临时性中止措施等路径,便可能减小损害甚至完全避免损害。

六、实现法定职能和权责的活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政府权力一旦被滥用就极易造成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如何确保政府权力合法且合理地行使,不仅是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课题,而且是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实务中所面临的重要课题。一方面,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另一方面,应当在立法政策层面充分确认并保障相关法律规范的公共利益性以及实施该法律规范将产生的公共利益性,在执法过程中保障调查取证的充分性和准确性,做到事前、事中程序规制具有实效性,亦具有可接受性或可支持性。将这样的事前、事中程序规制予以公开,接受各有关方面的监督,将十分有助于意思表达的畅通,有助于各种利益和诉求的调整。

七、违法或者不当行使权力应当得到制裁和纠正

当“公共利益”被作为大捞“私利”的“幌子”,或者被作为推进“政绩工程”的助力时,人们对相关法律规范的质疑自然具有了实践层面的论据支撑,对所谓“公共利益”的公正性、正当性和可支持性自然难免质疑,因而往往也很难将行使权力与真正的公共利益挂上钩。一旦脱离了公共利益,违法或者不当行使权力,导致缺位、越位、扰民的不作为、乱作为等,将严重影响甚至损害法律实施的实效性。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这是权力运行的基本规则。我国现行的权力监督机制不可谓不多,包括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而要增强法律实施的实效性,则要重点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

公开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权力的制约、监督、制裁和纠正,均应当强调公开透明,将权力运行置于阳光下,实现“看得见的公正”“可感受的高效”和“能认同的权威”。

八、法律实施的实效性也依赖于公民参与和协力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有了好的法律,没有严格执行,就会形成“破窗效应”,损害法律尊严,动摇法律根基。但是,在强调法治时,不少人却有意无意地将“民”排除在外,津津乐道所谓“法治不是治民,而是治官”。的确,我们谈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主要是针对行使权力者而言的,要求切实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然而,无论治国、执政还是行政,都需要公民的配合。公民既需要作为相对人服从相关权力行使的结果,又需要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到“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中来。所以,一方面,要强调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起好模范带头作用,另一方面,要坚持走法治群众路线,扎实培育公民守法意识。要让人们铭记在心:公民不履行法定的义务,和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样,都是对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违法或者不当的私人行为应当受到依法制裁和纠正。

九、法律的生命力需要公正司法的支撑

建设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不仅有政府的努力、有人民群众的参与和协力,还需要有公正司法的支撑。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决定》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应当为实现这一崇高目标而不懈努力。从法治政府建设的角度来看,在贯彻法律保留、法律优先的基础上,应当坚持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让行政过程中的纷争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努力做到科学配置相关纠纷解决资源。这是确保法律实施实效性的重要支撑。在这种意义上,既要强调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充分体现司法最终解决纠纷的公平正义性,又要注重司法权力的谦抑性,科学配置司法资源,恪守司法权力的界限。

法律的实施是一个动态、多维、发展的过程。要确保法律得以全面、及时、准确实施,保持其旺盛的生命力,需要各方面、各层级的机关、组织和个人做到遵纪守法;如何行使好“立改废释并举”的权力,确保相关法律规范能够真正体现、代表人民利益,成为“善治之前提”的良法,这是法治理论和法治实务所面临的共同课题。

4.法律进社区实施方案 篇四

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保持普法宣传工作的连续性,顺利完成第四个五年普法规划,加强和稳步推进依法治理、依法治区的进程,根据省委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法律进社区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十六大精神,为抓洋浦开发的大好机遇,在全区的居民群众中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提高依法治理工作,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和社会化法制管理水平,维护开发区社会稳定,促进开发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以江泽民同志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洋浦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和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同民族分裂势力作斗争的自觉性,坚持法制教育和法制实践相结合,把依法治镇工作不断引向深入,使各项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制度化管理轨道,保障和促进洋浦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主要任务

1、建立健全法律进社区工作各项制度,做到工作有人抓,有人管,认真做好工作信息收集、整理,加强档案的集中化管理。

2、学习内容: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和江泽民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论述、社会主义法制理论、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以及宪法和法律法规中与领导工作相关的知识。探索研究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关的法治课题。并以《公务员依法行政读本》《法律常识》为基本教材。

四、开展面对面的法制宣传,做到领导重视,落实到位。

1、努力做到每个社区设立一个法制宣传专栏,每个季度上一堂法制课,每个社区配一套法律图书,建立一支法律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要建立健全社区法律服务网络,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把广大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力量充分整合,使社区法律服务工作更加生动活泼。

2、大力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协同教育管理有关部门,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工若干意见》,及时掌握青少年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有目的的组织青少年进行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发挥法制副校长的积极作用,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坚持正面教育的原则,根据在校师生情况,采取法制教育与素质教育相结合,促使学生用法规和行为 规范来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言行。结合“七进社区”,有机地将城镇各单位联合在一起,把社区、社会、学校紧密结合起来,做好了流失生的教育,减少和杜绝了青少年违法犯罪。提高学生学法、懂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减少和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3、认真开展好各类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活动。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月和法制宣传月为载体,充分利用广播、板报、横幅、散发宣传单、出动宣传车、设立咨询台等 形式,大力开展法律知识的宣传活动。以“法律进社区”活动为契机,利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月、5月份民族团结教育月、12月4日的法制宣传日,积极向城镇各族居民宣传,掀起全民学法用法的热潮。

4、结合“七进社区”工作,发挥社区居(村)委会普法的作用,大力推行法律进社区。一是横向宣传和纵向宣传相结合。各社会居委会结合自身特点深入建立起以社区居委会为龙头,以单位为骨干的宣传网络,使宣传不单是向宽辐射,更向深处本稿件版权属于青年秘书网延伸,充分利用电视、板报、座谈会、职工学习、放电教片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既要丰富宣传内容,更要扩大宣传的影响面和群众的认识面,努力营造了浓郁的宣传氛围,力求做到了范围上广、力度上大、内容上新。二是利用平时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散发宣传单,组织党(团)员学习,社区居民分期培训等方式进行 法律法规宣传,做到不拘一格、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五、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发动群众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工作方针。在宣传工作中,要起到宣传一片、整治一片、巩固一片的效果。同样,治理也不能“为治而治”要起到“标本兼治”。一是设点定员。即设立联络点,建立联络员,做到举报有奖。调动人民群

5.法律服务实施活动方案 篇五

2、在县普法办的统一指导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编制当年的普法计划,并拟将在6月、11月份举办两期全乡法律骨干培训班。启动好“五五”普法的相关工作。

3、强化矛盾纠纷大排查调处工作,以“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抓早、抓小、抓苗头”为总原则,协助指导做好我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1步细化各项规章制度;充实和调整乡、村、组、户四级矛盾纠纷调解网络。

4、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新领域。201x年,计划担任常年法律顾问12家,诉讼代理12件,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24件,确保各类纠纷得以及时的规范化调解。开展见证业务15件,对全乡符合法律援助的案件当事人提供免费服务至少2件,协助开展司法行政工作,确保基层司法规范化建设。

5、加强全所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教育,坚持学习日制度,定期召开所务会议、重大疑难案件讨论会议,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16大”精神,并且通过培训、自学、请学等多种方法提高自身素质。

6.法律六进实施方案 篇六

为贯彻落实县委、镇政府印发的《法律六进实施纲要》和镇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决议》,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贴近基层、贴近群众,全面提升全乡公民法律素质和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根据镇委宣传部、镇司法局、镇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运知》要求,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共建和谐社会”大主题,积极开展“法律六进(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单位)”活动,教育广大群众自觉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进一步增强公民的宪法和法律意识,权利与义务、责任相一致意识;引导广大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和单位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为促进我村“争先崛起、跨越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顺利实现,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总体要求

“法律六进”活动的总体要求:一是大力开展宪法的学习宣传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努力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二是大力开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突出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稳定方面的基本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努力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和保障社会和谐。三是大力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主题教育,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依法维权,自觉履行义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四是大力开展法治文化建设,努力创造符合我村村情、具有时代特色的法治文化,为推进山垱村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主要内容

(一)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不断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全村广大群众员要牢固树立依法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理念,带头学习法律、自觉遵守法律、忠实执行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观念。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继续推行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考试考核制度,进一步发挥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带头示范作用。要把法制宣传教育作为机关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或工作计划。要建

立群众法制培训制度,把法律知识纳入日常学习计划,定期开展与本职工作相关法律知识培训,着力提高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能力。

(二)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努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紧紧围绕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以贴近农民生产生活需要为出发点,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投入,实施“四个一”工程(全乡一个法制辅导站,每个村建立一个法律图书室、有一个法制宣传栏、每个村要有一名普法联络员)。要积极组织送法下乡、通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法制文艺演出等形式,增强农民依法办事的意识和遵纪守法的习惯,帮助他们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要重点抓好农村基层干部法律培训工作,着力提高农村基层法治化管理水平。积极开展“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坚持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重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

(三)深入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进一步推进青少年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结合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教育广大青少年学生学法律、知荣辱、明是非,使广大青少年从小懂得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养成学法守法的行为

习惯。充分发挥第一课堂的主渠道作用,继续推进学校法制教育计划、教材、课时、师资的落实。要积极开辟第二课堂,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生动活泼的青少年学法用法实践活动。要加强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网络建设,依托家庭、社区、村落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要强化中小学法制教育师资的培训,进一步规范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工作。积极开展“送法进万家”和青少年法制文艺演出等各种形式的法制教育主题活动。

(四)深入“法律进企业”活动,大力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城信经营。各类企业要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建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学法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要加强企业职工学法阵地建设,充分利用宣传栏、图书阅览室、等多种宣传载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组织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通过各种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主题活动,深入企业宣传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与职工和农民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为职工和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救助,不断提高职工和农民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能力。要大力宣传与市场经济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关于保护市场主体权利、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法律法规。

(六)深入开展“法律进单位”活动,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要建立全村学习法制制度,进一步提高基层干部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能力。积极开展村名学法用法活动,定期组织职工参加法律知识培训、轮训,增强职工依法维权、依法履行义务、依法承担责任的意识。要积极创新形式,通过公示牌、宣传册、宣传栏等形式,积极向社会宣传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工作安排和活动要求

(一)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法律六进”活动实施方案,建立并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重大问题。要安排落实相关经费,切实保障活动的正常开展。各单位、各部门要及时将活动实施方案及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有关情况报送乡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法律六进”活动,按照要求,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法律六进”活动。要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量化标准,明确职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

子陵镇三垱村

7.经济诚信与法律的强制性实施 篇七

一、法律强制性实施的意义和作用

根据博弈论的结果, 企业越多, 合作越困难。所以, 小团体靠非正式的规则就可以维持, 而大团体的合作则必须依赖于正式的规则和合约。强制性实施作为一种正式规则, 是由法律和政府监管等第三方, 通过强制手段或其威慑力实施的规范。

1、提高失信的成本。

法律的强制性实施是在失信者失信后给予相应的惩罚, 加大他的失信成本, 使其违约成本大于违约收益, 使其不愿失信。如果失信者得不到惩处, 其失信成本则相对降低, 如再缺乏信誉机制的有效作用, 失信者的收益就会大于成本, 这不仅给失信者以某种“激励”, 继续失信, 而且会使其他市场参与者仿效, 失信的行为不断扩散。

2、用强制性手段或威慑力保证合约的实施。

在合约一方由于市场条件的变化或产生机会主义行为时, 出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就有终止合约的愿望。在不满足终止合约的条件或合约另一方不同意终止合约的情况下, 就必须以强制力保证合约的履行。这种强制力有时并不需要实际运用, 而只是一种威慑力。这种威慑力主要来自市场参与者对历史记录的估价, 如果他对强制实施效果估价较低, 威慑力较小时, 市场参与者的自动履约意识就较差。

3、重要意义。

一是法律对诚信环境的建立具有重要作用。诚信的建立需要法制环境作保障, 法制环境不好, 诚信就无法建立。在缺乏诚信的社会里, 法律的作用必不可少。二是法律能弥补信誉机制的弱点。守信可能是牺牲短期利益, 着眼长远利益。对于那些恶意的违约行为, 捞一笔就走的欺诈行为, 信誉机制就难以产生作用。这时, 就只有法律来惩治违约和欺诈者。三是诚信有利于法律的实施。张维迎 (2002) 认为, 法律判决的执行离不开信誉机制。在当事人重视自己的信誉时, 就会自动执行法院的判决, 而不必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市场参与者一旦失信, 法院判决将使其丧失部分信誉;如法院再实施强制执行, 则其信誉损失更大, 就会招致所有其它市场参与者的联合制裁。

二、当前在诚信问题上法律的局限性分析

法律作为强制性实施的制度, 本身存在不完备性和局限性, 转型社会则使这种不完备性和局限性增强。

1、法律规则不完备。

法律规则粗糙而非精细入微和有完全的针对性这一事实反映了制定更好规则的成本和了解哪些规则适用于何处的困难 (威廉姆逊, 1998) 。规则精细化所需的高成本反映了有限理性。规则的运用同样被有限理性 (法庭不知道该用哪一规则) 和机会主义 (各方皆主张冲突应按最有利于自己的规则来治理) 复杂化了。不完备法律使得惩罚具有不确定性, 失信者无法准确预期一定会受到惩罚, 从而使其存在侥幸心理。当法律不完备时, 法律的阻吓效果削弱。

转型期是法律不完备程度较大的时期, 我国有关交易者行为方面的法律体系存在许多不完备的地方。我国法律在诚信问题上存在许多空白, 不能处理特定的失信行为。例如, 刑法规定, 对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罪的惩处按照销售额计算, 如果查到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窝点, 而没有形成销售, 或销售额不大, 也只能罚款了事。执法程序也存在不完备的地方。如举证责任的规定是否合理, 直接影响到失信行为能否得到有效惩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对构成犯罪的制假案件, 应由被假冒或被侵权的单位自行起诉并举证, 这使得在查抄过程中发现的制假罪犯往往容易逃脱法律制裁。

转型期法律不完备的一个例子是食品安全。我国的食品安全有着特殊性和复杂性, 在经济转型过程中, 微生物污染、食品毒素以及化学污染等食品安全新老问题并存:食品原料生产主要源自千百万个体农民, 食品加工、生产企业主要以中小型为主, 占我国人口消费食品的相当部分;农业和畜牧生产的农药、添加剂不合理与非正常使用, 三废造成的环境污染;不卫生的加工过程和企业缺乏全面的监控能力, 致使安全隐患更为严重。近年来, 以人为因素引起的奶粉、违法添加剂造成的安全恐慌更为突出。

2、执法效率不高。

我国社会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的“人治”, 法制意识较为淡薄, 法庭的权威性和威慑力较弱, 在转型期则表现为法庭执行率低。法庭的自动执行率是法庭宣判后, 双方合约在一定期限自动执行的情况, 自动执行率低表示, 法律的阻吓作用有限, 也表示交易者诚信度较低。

法律执行不及时也是转型国家的普遍情况。执行不及时与执行效率也是直接相关的, 资金是有时间价值的, 执行过程绵绵无期, 执行收益因迟迟得不到执行而丧失。执行不及时客观上产生的后果类似于执行难。执行不及时还给失信者产生不良的预期, “有债不赖, 千年不还”, 也有诱使失信者进一步失信的效应。

3、制度本身的局限性。

一是法律的执行成本高。因为法庭的介入, 必定会产生一系列的成本, 包括调查取证、谈判、判决履行及监督等与法律制度相关的交易成本。交易的专业性决定了法庭和专业仲裁机构的实施成本不同。由于专业仲裁机构更具有专业性, 其实施成本较小, 而法庭的实施成本较高。法律规则的设计要考虑可见的服从成本, 包括检查违反合约安排和制定惩罚的费用 (诺思, 1994) 。二是法律制度也会产生逆向选择问题。在法律制度健全、运作良好的国家里, 失信行为很少产生, 市场主体会因此疏于防范, 从而给恶意欺诈等来自主观的失信行为以可乘之机。相反, 在法律制度不健全、运作不佳的国度里, 人人自危, 对任何经济行为都心存戒心, 从而有效防止失信行为。当然, 后一种情况下的经济效率是低下的, 市场运行的成本实在太高。

法律的不完备和法律制度本身的局限性说明, 一方面, 转型社会要加快法律制度的建设, 尽快完备法律体系, 降低执法成本, 提高执法成效, 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 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 加强法律强制性实施的作用。另一方面, 除法庭之外, 还需要其他的立法和执法者, 还需要其它的制度安排。大部分冲突, 包括在当前规则下可以由法庭解决的许多冲突, 是通过回避、自助等方式解决的 (Galanter, 1981) 。这要求转型社会在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 还要寻求其他制度的安排。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1.

[2]卡塔琳娜.皮斯托, 许成钢.不完备法律——一种概念性分析框架及其在金融市场监管发展中的应用[J].比较.中信出版社, 第5、第6辑.

[3]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 1994.

8.法律实践”教学实施细则 篇八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规范个人独资企业行为,保护投资人、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导个人独资企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启动民间投资、保护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鼓励个人创业、实行企业登记制与国际通行作法接轨都有重要意义。

专家们普遍认为,降低个人投资限制对刺激民间投资、增加就业机会和启动内需将起到积极作用,同时这一法规的颁布将大大推动中国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私人投资通过加速效应和乘数效应的双重作用,将促进我国GNP的快速增长。

令人可喜的是,《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已于1月18日正式施行,据了解,此次施行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分支机构登记、年度检验和证照管理,以及法律责任都有明确规定,使《个人独资企业法》有了实际操作规则,降低了私人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实行,是在实际操作层面上鼓励个人投资,使市场经济逐步完善。

但是,对于那些越来越多的想花一元钱圆“老板梦”的投资人来说,只有深刻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才能充分利用新生事物做好自己的事。就目前而言,投资人应该注意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首先,关于投资人的无限责任问题值得注意。个人独资企业是以投资个人全部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組织,法律不允许其使用“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以免独资企业投资人混淆对独资企业投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性质。也就是说,在注册资金方面没有限制,但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却非常高。

另外,目前国内的金融体制不够完善,对于投资人的无限责任约束机制尚不健全,而且,国内尚不存在私人财产登记制度,个人全部财产的界定不清晰,因此在个人独资企业的管理上,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

其次,对独资企业双重收税问题没有解决。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应按33%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从企业的收益中按20%的比例提取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此不合理的双重征税情况目前尚没有明确的解决办法。

9.法律进农村活动实施方案 篇九

实 施 方 案

一、指导思想: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广大基层群众对法律需求日益增加。李桥司法所紧紧围绕镇党委、镇政府的中心工作,牢牢把握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新要求,进一步整合法律服务资源,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坚持贴近中心、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工作方针,深入开展法律服务进村庄活动,向基层和群众提供全方位、面对面、零距离的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活动主题:

“解民忧促和谐 喜迎建党九十周年”公益法律服务走进农村。

二、活动目的:

通过开展公益法律服务进农村活动,使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明显提高,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不断增强,从而促进“平安李桥”建设,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和法制社会,迎接建党九十周年。同时,充分发挥进公益法律服务团的专业优势,向基层和群众普及宣传法律知识,提供全方位、面对面、零距离的法律服务,进一步提升司法行政工作服务发展、保障民生、促进和谐的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的满足广大农民的法律服务需求。

三、活动时间和地点:2011年月日,李桥镇北河村委会

四、活动对象:北河村两委干部、全体党员代表、村民代表

五、活动内容:李桥司法所携手曹志勇律师事务所共同开展 “解民忧、促和谐,公益法律服务进农村”活动,具体内容如下:

1、签定公益法律服务协议书

2、发放“公益法律服务连心卡”

3、开展法律知识讲座

4、现场咨询、答疑解惑

通过法律服务进农村活动扎实有效的开展,最大限度地满足基层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畅通化解基层矛盾纠纷渠道,进一步增强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确保公益法律服务活动贴近中心、贴近基层、贴近群众。

10.9月实施的法律新规 篇十

9月1日起,互联网商业广告将被全面列入监管范畴;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申请减缴的专利收费,最高可达85%;20类事项不必再去派出所开证明,群众“办证多、办事难”问题将得到有效缓解;上海市网络餐饮将受到严格监管。中央到地方,自9月起一批新的法规即将实施。

全国

国管公积金提取材料9月起“瘦身”

从9月1日开始,国管公积金提取材料“瘦身”,部分业务甚至将实现“零材料”办理。日前,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方便单位和职工办事的通知》,从9月1日起,国管住房公积金提取将实行提取承诺制,简化提取材料。

9月1日起专利收费减缴

为更好地支持我国专利事业发展,减轻企业和个人专利申请和维护负担,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出台《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对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申请减缴的专利收费做出具体规定,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

互联网广告新规9月1日施行

微博、微信、电商、qq、客户端商业广告无孔不入,诱骗、虚假手段令人防不胜防,“点击观看”后直接链向广告、电子邮件中附加产品链接……从9月1日起,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施行,上述行为被列入监管范畴,该办法将成为悬于“互联网广告”领域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9月1日起20类事项不必再去派出所开证明

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办证多、办事难”问题,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公安部等12个部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自209月1日起实施。12个部门还专门印发通知,就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新政9月6日正式实施

今年年初,由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将于9月6日起正式实施。此次政策调整不但降低了商家的经营成本,还提升了消费者的.刷卡体验。

“餐饮娱乐行业应该是此次新政的最大受益者。”一位业内人士表示,此前餐饮娱乐业的刷卡手续费费率为1.25%,其中,发卡行服务费为0.9%。调整后,餐饮娱乐业商户贷记卡、借记卡交易的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费率合计可分别降低53%~63%,降幅超过一半。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是中国首部慈善法,该法对慈善活动进行明确界定,同时在规范慈善组织设立运营、慈善财产来源和使用、开展慈善服务、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该法的制定标志着中国依法扶危济困,开启全新“善时代”。

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是教育部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做出规定。教育部有关负责人称,对待学术不端行为,教育部及各高校的态度历来是明确的,就是“零容忍”。

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9月1日起正式实施

由国家旅游局2月24日发布的《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9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范》对旅游产品、旅游者招徕、团队计划的落实、接待服务、后续服务等内容,根据老年人的特征做了非常细致的规定。

地方

《北京市税收征收保障办法》9月实施

北京市首个保障税收征收工作的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税收征收保障办法》(简称《办法》)将从9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本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涉税信息,并提供税收执法协助。

《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9月1日起实施 网络餐饮将受到严格监管

《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对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第三方平台、送餐环节、监管措施等做出明确规定。如通过网络订餐发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件,第三方平台必须第一时间下线该商户。

新《福建省旅游条例》正式颁布 9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福建省旅游条例》,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3月通过的原《福建省旅游条例》同时废止。

《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9月1日起施行 规定就近入学

7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10月修正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同时废止。

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划定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义务教育条例明确了“就近入学”原则,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保障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学校就近入学,通过对口直升或者在划定范围内随机派位等方式升入初中。

《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9月起施行 无证排污可罚百万元

经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海南省旅游景区管理规定》9月实施 力促景区发展升级

新修订的《海南省旅游景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获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即将于9月1日起施行,其中很多内容引起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

海南省旅游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与原《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相比,此次出台的《规定》从树立旅游景区全域旅游发展理念、强化旅游景区开发规划管理、优化旅游景区发展环境、强化旅游景区重点领域安全监管、加大旅游景区经营管理力度、加强景区文明旅游管理、严格规范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等十大方面进行了进一步强化、规范和完善。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9月施行

8月26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新修订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宣传贯彻情况。该《条例》今年5月25日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此次修订在多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食品安全“吹哨人”制度地方立法等多种做法均为国内首创,将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和社会公众的生活带来深远影响。

山东《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9月1日实施

《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在2016年7月11日德州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上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这是德州具备地方立法权后出台的第一部政府规章。

《管理规定》通篇围绕大气质量改善目标这个主线展开,明确提出了生态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等五项大气污染防治原则,并坚持绿色发展和全社会共治两大理念。《管理规定》结合德州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分总则、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预警和应急、法律责任、附则等6个章节73条,呈现六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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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一批法律法规10月1日起实施等 篇十一

中央单位将实行车辆租赁制度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近日发文,明确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可通过中央政府采购车辆租赁系统,采取直接选用、电子反拍或随机抽选竞价等方式,进行车辆租赁服务的定点采购。今后汽车租赁合同最长有效期不超过2年,包车服务合同最长有效期不超过1年。汽车租赁应符合现行公务车辆配备标准,租赁车价不应超过18万元、排量不应超过1.8L(含增压)。应选择国产汽车,鼓励租赁各类自主品牌及新能源车辆。

我国将在边远地区招录农民公务员

中组部、人社部和国家公务员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出,将积极开展从优秀工人、农民等人员中考录乡镇公务员的试点工作。《意见》对西藏和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以及新疆南疆地区县乡机关招考公务员给予进一步政策倾斜。新录用的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在此期间不得转任交流到上级机关等。

消息称个人财产信息拟全面联网查税

12.小议法律教育在高校中的实施方法 篇十二

(一) 法律教育未做到广泛宣传

大学生作为一个独立又有些特殊的群体, 法律方面的问题也是频频出现于报端。不见于报端的, 也未必不典型, 也未必不严重, 也未必少。尽管各高校都已经开始重视起来这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尤其是当前大学生犯罪率只升不降, 多数高校学生工作的议事日程都把法律教育充实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去了。这就使得大学生法律教育仅仅是作为大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的一个部分, 没有单独突出出来, 没有独立的地位, 就不会被特别的关注, 教育效果自然就会大打折扣不尽人意。比如宪法、法理学等基础法学学科一般的高校也就只有真正的法学专业才会在大一学期开始开设课程, 其他的专业一般都没有开设法律知识的课程和教育, 因此, 大学生们对法律教育就不可能有意识形态上的理性认识。在其他的实践方面做得也不好, 据悉, 有关法律或者是涉及法律的社团、社联在校园活动方面都极为罕见。无法通过一些高素质、高规格、或者仅仅是数量上的活动来达到宣传和普及高校的法律教育的目的那么从实践经验中获取感性认识也就更谈不上了。就作者了解, 能够将法律基础作为考试科目的, 就算是不错了也是一个常态。既无理论又无实践经验, 法律教育在高校中的现状还是不太让人满意的。

(二) 设置不合理的法律课程

有法律教育意识的高校尽管会在教学计划中体现出开设法律基础课, 但是有的, 仅仅是法律基础, 一个学期二十几节课, 忽略老师是什么水准, 忽略考核验收学习和教学效果的方式, 单单几节课, 能把民法、刑法等多如繁星的法学内容讲全是不现实的。再比如经济管理类专业, 经济法、金融法、国际商法、环境法规与监理、消费者权益法等与专业相关的一些基础法律课应该会在大学教学课程的大二、大三陆续开设, 教材内容多, 但学校相应开设的课时数非常少。课时数设定总量固定, 非法律专业的专业课程设置不会设置太多法律课程学时。一两个学期, 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根本不足以让学生了解相关专业必要的法律知识, 达到掌握的程度也相对困难。即使大学课程更讲究老师引导学生自学, 学生自己面对如太平洋一样浩瀚的法律知识, 学生只能是望而却步, 不可能真正深入地学习和体会。由于不是专业课, 学生更加不重视, 几个课程学生达到的效果程度少之又少。一般程度就是考试及格, 这样的法律教育课程设置真是有悖初衷, 南辕北辙, 达不到良好的教育目的。再者说, 作为一项理论和实践性都很强的法律教育其实是一个综合教育, 单用考试成绩作为法律教育的唯一考核的标准, 是不可能真正培养出大学生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

(三) 配套不足的法律设施

目前在高校的法律教育中, 对法律教学的实践环节的重视程度根本无法与理论知识的传授相提并论, 高校更倾向于或者说更习惯于理论教育, 对于实践环节十分轻视或者是直接是空缺。有的高校有, 但是也是成为了摆设而没有真正用起来, 或者干脆作为了其他用处。比如有的高校为了学生能够有一个法律实践的教育基地而单独拿出一间教室作为模拟法庭, 但实际情况往往是老师们根本就没有带学生去进行过一次真正的模拟法庭开庭审理, 有的甚至连去都没去过。高校非法律专业的专业, 请来的法律教师专业出身的很少, 多数是非法律专业的由人社局、德育处、团委等老师担任, 专业理论基础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法律专业出身的老师无法相比, 天壤之别。这样开设的法律基础课能够有什么好的效果可想而知。这样, 作为有针对性的以案说法为内容的案例教学法也无法开展, 没有实践就没有发言权, 不变的真理。

(四) 大学生重视程度不够

见于网络、报刊的许多法律事件, 尤其是不好的, 极大的冲击了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任程度。虽然学生们成长成了大学生, 权利意识有了明显提高, 但是法律意识虽有觉醒但是到不了更高的层次, 他们不能很好的使用这一武器, 武器的效力在他们手里也发挥不出来。原因就在于高校开设的法律基础课让他们的法律意识有了觉醒, 大学生重视学法、法制观念也得到了认同。但是, 之后的后续工作却做得差强人意, 他们只学会了些许皮毛而没有将课程学习学精;不健全的法律知识、法律能力不足加上单薄的法律观念, 大学生的法律信仰怎么能够真正形成于他们的心中。现状是大多数大学生当自己的利益受到伤害时第一时间不时拿起法律武器捍卫二是找关系、认倒霉、报复。大学生自己对法律重视不够, 这些个原因都值得我们深思。

二、渗透式法律教育的内涵及性质

“渗透”二字在《现代汉语辞海》中给出的解释是:“比喻一种事物或势力逐渐进入到其他方面。”这仅仅是表达了字面的意思, 无法延展到渗透式教育的内在实质, 但也暗示了教育一旦采用这种渗透式的方式, 运用到我们的思想政治领域, 它将是一种无意识的教育, 起到的是润物细无声的作用。在西方, 很多的哲学家和教育学家他们重视的是道德教育的渗透性, 认为应按照社会的实际生活来进行道德教育, 而不能与社会脱离, 要转变学校教育与社会生活脱节的现象, 保持学校和社会对价值观认同的一致性。虽然, 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两者的侧重点不同, 但他们是一个事务的两个方面, 法律教育同样需要教育者在理论教育和学习的同时, 不仅营造一定的生活环境和法律文化氛围, 而且要通过个体参与和自由活动的方式来引导大学生在耳濡目染和潜移默化中去感受和体会, 从而使法律认识由感性上升为理性, 坚定法律信仰, 自觉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这也才是渗透式法律教育的应有之义。另外, 渗透式法律教育还包涵着一种教育思维上的方法论。作为方法论, 它可以体现教育方式的多样性, 教育内容的广泛性, 教育目的的适应性, 以及受教育者的差异性。法律教育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 不仅仅局限于课堂内封闭的理论知识学习, 更需要走出课堂, 参加一些法律方面的活动, 讨论一些法律案件, 组织一些法律开庭审理等等, 摆脱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在教学过程中借助这些载体, 寓教于乐, 通过具体形象化的活动来启发熏陶教育对象, 无意识地进行法律教育并内化为大学生自身的观念, 如此, 渗透式的法律教育才能达到成效。

三、渗透式法律教育方法的开展运用

(一) 抓住入学关键期, 培养感召式教育

心与心的交流我们称之为感召, 效果好于说教。抓住入学关键期进行法律教育事半功倍。初入校园, 对任何事情都充满陌生和好奇, 这时候各级领导、老师、学长学姐们来帮助新生熟悉校园环境和大学学习课程, 通过每次的活动和教育就能让他们对校园环境很快熟悉, 学习目标也容易明确。这是大学生接受力最强的时候也是感召最容易实现的时候。整个过程本身就是一种心灵的沟通与交流, 这种感召式的教育方式渗透到入学教育中, 将对新生同学以后在大学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入学教育的环境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的环境, 我们的法律教育必须先发挥主体人格感召的力量才能在入学教育中发挥渗透式教育的作用, 易言之, 法律老师首先要提高自身的素养, 要有较高的示范力、较强的感染力和较足的投射力, 对老师的要求自然是学识水平要渊博、治学态度要严谨、还要有无私奉献的服务意识。这样才能使大学生得到无形地感染和教育。除此之外,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我们要善于挖掘出学生中的先锋模范, 并让他们脱颖而出, 这样新生才能够学有目标, 有个学习标杆和榜样, 注重发挥在法律业界或者是在读法律专业的优秀大学生的榜样作用, 可以通过优秀校友来给新生讲讲体会、请专家学者走进校园告诉新生最新的形势以及平常不易接触到的法律典型。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 大学生的法律信仰才能得以坚定, 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才会加强, 从而带来全方位的影响和渗透。另一方面, 在入学教育中, 发挥校园物质环境和精神环境所属环境的感召力量, 也能为学生今后在法律方面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英国前首相丘吉尔说过“我们先塑造环境, 环境再塑造我们”, 物质环境对人的塑造是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的, 我们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教室用于上法律课、建立模拟法庭来进行教学实践、开辟几条文化长廊专门普及法律常识以及组织案例分析指导小组这样的对比教学等等。入学教育中会带新生参观并给他们进行讲解, 这样的氛围具有“桃李不言”的特点, 能使生活学习在其中的学生不知不觉、自然而然地受到熏陶、暗示、感染和启迪。在精神环境上, 成立自己的团队我们的法律专业当然能够做到, 设计自己的专业标志、甚至是本专业一直传承下来的口号, 这种独特的专业精神文化, 成为一种强大的潜在力量, 为大学新生进行反映法律文化和社会价值观的教育, 才能真正深入到学生们的心中, 起到逐渐渗透的作用。

(二) 倡导渐进式教育, 在课堂学习中时时渗透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循序渐进性我们称之为渐进式教育, 有序性和递进性是它的特点的。如何让大学生自己慢慢挖掘课程中蕴含的独特之处是我们法律课堂一直追求的效果, 法律专业老师应该努力思考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如何能够充分调动, 学生的注意力怎样才能成功被吸引, 然后结合教学内容采用启发式和法律案件讨论式以达到效果。学习是有规律的, 在学习初期大学生往往对所学的知识是掌握不住的, 达到怎样的目标自己也不清晰, 从知识的学习角度来看把渗透式教育方式融入到法律教育中不在于给学生什么系统、明确的知识而主要是让学生通过一点一滴的体会进行学习, 体现渐进性的渗透原则。法律专业课是大学开展法律教育的一个专门过程, 积极学习法律知识传授的要领, 使课堂的内容、形式、方法更加趋近学生的法律心理需求, 满足学生今后的发展渴望才能够上好大学生的法律教育课。再者, 要不断夯实法律学基础那么我们的法律教育课堂就要选择那些既有利于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 又具有思想教育意义的法律案例来强化课程的实践性教学, 通过众多的模拟处理法律案件和法律事件情境来加强过程对于大学生的记忆刺激和感受刺激。为学生走入社会准备所需技能, 在此过程中我们就应重视课堂学习各个阶段的层次性和渗透性, 通过各种教育形式使法律教学与学生实际发展相结合, 增强课堂学习活动中理论学习与实际问题解决的相互渗透。通过这般循序渐进的法律的专业性学习, 促使学生认识到自身在社会中的作用, 认识到自身与他人的、与社会的关系, 并形成一定的法律素养, 以自己的积极行动影响社会, 为大家的共同利益做出贡献。

(三) 强调开放式教育, 在实践活动中处处渗透

开放式教育是相对封闭教育来讲的, 是大学生思政教育在时空上的拓展, 鼓励大学生自主积极参与各项实践活动, 并以大学生为中心的学习方式, 它表现在开放的空间、开放的时间、开放的环境、开放的态度和开放的资源利用, 体现了渗透式教育的多样性和丰富性。高校的法律教育融于实践活动, 首先可以利用带有国家或是群体感召力的节日, 比如3月15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日、4月22日的世界法律日、9月19日律师节、12月4日宪法日、12月4日的全国法制宣传日、三五学雷锋日以及重大历史事件纪念日等, 开展相关主题教育活动, 传播法律知识, 弘扬法治精神, 广泛深入地在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中渗透各类法律知识、法律要求、法律准则。另一方面, 法律教育在实践活动中的渗透, 还可以采用青年学生喜闻乐见的校园文体活动形式, 比如法律知识辩论赛、法律案件分析讨论会、锻炼口才的演讲比赛、模拟法庭、法律“三下乡”、收听法律专题的电视片或录像带等活动, 使他们在参与过程中发展好自己对法律的兴趣爱好, 展示自己的法律特长和风采, 既陶冶了法律情操, 提高了法律思想水平, 也增强了社会责任感, 为大学生今后走入社会, 走上法律工作岗位, 增强他们的国家认同感和法律职业归属感, 激励大学生扬正气、树新风。

四、结语

如何让法律教育实施到大学教育教学工作去, 是我们应该重视的问题, 尽管高校或多或少也会有方案, 但是也不可避免的会遇到瓶颈。基于目前的现状, 提出利用渗透式的方式在高校的入学教育、课堂学习以及实践活动中贯彻执行大学生的法律教育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1]续晓飞, 陈俊敏.高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J].出国与就业, 2012 (2) .

[2]王莉娜.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问题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 2015.3.

[3]龚志宏.润物细无声——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无意识教育研究 (第一版) [M].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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