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售服务的委托协议书

2024-10-09

以租代售服务的委托协议书

1.以租代售服务的委托协议书 篇一

农一师十一团农副产品交易市场

(合同编号:20130001)

十一团花桥商贸城/花桥商业步行街

【商铺以租代售合同】

农一师十一团农副产品交易市场

商铺以租代售合同

出租方(出卖人):阿克苏万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承租方(买受人):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以租代售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商铺以租代售实施方式

1、由于承租方(买受人)无力或其它原因不愿一次性支付购买商铺的首期款项,承租方自愿按总房款的百分比外加余款银行同期利息和出租方(出卖人)为该商铺支付的办公费用、佣金的方式每年支付租金,承租方取得该套商铺当年使用权,在双方约定年限内承租方逐年付清全部约定租金后,出租方(出卖人)将乙方所付租金按比例折抵为购房款、开具购房票据同时与承租方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商铺产权归承租方(买受人)所有。

2、承租方(买受人)每年所付租金包括:商铺 %房款+余款银行同期利息+出租方(出卖人)为该商铺支付的办公费用、佣金,因此出租方(出卖人)在给承租方(买受人)将租金/房款全部付清的前提下,开具房款票据时,只按本合同约定的总房款开具票据,多出部分如产生的利息与手续费用不开具购房款票据。

二、以租代售商铺概况:

1、项目名称: 十一团花桥商贸城/花桥商业步行街;出卖人的商铺位于 农一师十一团花桥商贸城 ;

2、该项目规定用途:为 商服用地 ;土地使用年限自 2011 年 12 月 22 日至 2051 年 12 月 22 日。

3、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该用途为商业,经营范围 餐饮娱乐、服装鞋帽 等。

4、租赁位置属第 C 号楼【座】 1 层 106 号房。属 框架 结构,层高 3.6 米;建筑总层数 2 层,建筑面积 67.5平米。第三条 房屋以租代售期限及具体时间:

商铺以租代售期限: 五 年(按交工日期或经营约定许可开始计算向后逐年累计),时间为:2013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7 月 1 日。第三条 计价及付款方式:

1、该商铺建筑面积: 67.5平米,每平米: 元/平米,总房款: 元 大写: 元。

2、该商铺第一年租金为 85000 元;大写: 捌万伍仟元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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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房款+余款银行同期利息+出租方为该商铺支付的办公费用、佣金)。后续每年租金为 元,大写: 元整。

3、该商铺五年合计: 425000 元,房款: 351000 元,利息: 75000 元,出租方为该商铺支付的办公费用、佣金: 元。第四条 承租期间的费用及其他约定:

1、出租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合法使用与合理使用。

2、该房屋承租方承诺,仅供作为营业办公使用。

3、该房屋现有设施、设备具备双方约定条件。

4、双方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验证复印给对方备存。

5、该商铺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承租方承担税费、水、电、暖、天然气、电话、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第六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1、承租方可进行合理的装修,但不能改变房屋的结构、功能,在装修前报施工方案应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3、在承租期间,双方均不得转让该租赁的商铺。

5、承租方提出修缮请求后,出租方应及时提供修缮服务。

6、对承租方的修缮或装修部分,出租方不具有修缮的义务。

7、出租方进行修缮,需提前 15 日内书面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积极配合。

8、承租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承租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9、承租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10、出租方未能按期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承租方组织维修的,承租方组织修缮,出租方应支付承租方费用或折抵租金。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未经书面同意,拆除、变动房屋结构;

(1)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交纳租金及其他相关的各项费用;(2)拖欠房租累计 30 天。

(3)损坏承租房屋,在出租方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4)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第七条 房屋交付及验收:

1、出租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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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 10 日内向对方主张。

3、承租方交还出租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出租方有权处置。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约处理,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50 %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2)拖欠房租累计 1 个月以上的。

(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2、在租赁期内,承租方逾期不交纳本合同约定事项,由承租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 50% 支付出租方滞纳金。

3、在租赁期内,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承租方不退所交纳的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4、承租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 3 倍支付滞纳金。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

2、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条 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协商或协调不成的,可依法向有关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二份,出租方(甲方)和承租方(乙方)双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结清财务手续后失效。

出租房(出卖人)签章: 承租方(买受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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