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书

2024-09-24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书(共12篇)

1.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书 篇一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单位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通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代理人 „„(写明姓名、所在单位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代理人 „„(写明姓名、所在单位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 „„(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通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代理人 „„(写明姓名、所在单位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代理人 „„(写明姓名、所在单位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因„„一案的法律文书业已生效(详见附件)。被执行人拒绝遵照履行(或被执行人尚有„„部分没有履行)。为此,申请你院予以强制执行。

请求事项(以下列项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选择填 写):

一、请求执行 „„(写明生效法律文书及制作机关、案由和案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尚未履行的债务××元。

二、请求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元(暂计算到××××年××月××日止)。

三、请求交付财产„„(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等)。

四、请求完成„„行为。

五、其他请求„„。

附:

1.申请执行人有效证件复印件×份

2.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份及身份证复印件×份 3.申请执行用法律文书副本×份 4.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文件×份

此 致

××××人民法院

×××

××代理人××× ××××年××月××日(签名或印章)申请执行人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制作依据:

样式1是申请执行书的基本样式,其制作依据是:

(一)《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四)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19条第一款:“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

(五)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18条、20条、21条、22条、23条对申请执行的条件和程序作了规定,也是制作申请执行书的重要依据。(六)《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措施,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七)《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八)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2条第(2)项把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作为法院执行机构的执行依据。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对此问题也作了明确规定。

二、应用说明:

申请执行书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个部分:(一)首部

标题,写明文书名称“申请执行书”。(二)正文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填写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1)申请人、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以及身份证号码。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

(2)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应列项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关系。2.案由与请求事项

写明上列当事人,因为什么案件或事项,经过什么机关于何时发给什么法律文书,被申请人是全部还是部分拒不履行,因此申请予以强制执行。表述为:“上列当事人,因„„一案,因„„一案(事项)的法律文书XXXX人民法院于XXXX年XXXX日作出()字第XX号一审(或终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书、支付令等“执行规定”第2条规定的生效法律文书)业已生效(详见附件),被执行人拒绝遵照履行(或被执行人尚有„„部分没有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予以强制执行。”关于请求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涉及到的相关项目。(三)附件

附件所包含的各项文件是法院审查立案和将要进入执行程序的主要依据。申请执行人应按照所列项目和受案法院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四)尾部

1.致送机关名称,分两行写:“此致 人民法院”。2.右下方写:申请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3.附项中,除前5项外,受案法院可根据案情需要,提出增加附件的要求。如附送有证据,应注明证据的名称和件数;举出证人证明有关问题的,则要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书 篇二

一、存款准备金制度概述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 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是由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两部分组成的。中国人民银行为加强银行体系流动性管理, 多次调整存款准备金实际上指的是法定存款准备金。为了和习惯提法相吻合, 这里把法定存款准备金简称为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制度指针对缴纳准备金的对象、范围、比例、罚则等作出的若干法律或政策规定, 它是在中央银行体制下建立起来的, 世界上美国最早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作用是保证存款的支付和清算, 之后才逐渐演变成为货币政策工具, 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 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供应能力, 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而其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理论基础则是控制货币供应量, 根据货币乘数理论, 货币供应量等于基础货币与货币乘数的乘积, 而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是决定乘数大小从而决定货币供应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存款准备金制度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无疑, 存款准备金是一项宏观调控措施, 是金融宏观调控权的运用。笔者从强制执行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

(一) 人民银行要求金融类机构交存存款准备金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修正) 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 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维护金融稳定。”第23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 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一) 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 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 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1998年3月24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 进一步完善了存款准备金制度, 具体规定了各金融机构缴纳存款准备金的比率和程序。第32条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一) 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为了保证以上条款强制执行的效果, 该法第46条规定, 违反第32条所列行为有关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 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 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商业银行为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修正) 第77条规定,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 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 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存款准备金是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而可以运用的重要货币政策工具之一, 设置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商业银行在面临大量提取存款时, 有足够的清偿能力, 以避免商业银行的倒闭和金融危机发生。因此, 如果商业银行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中国人民银行同样有权依照本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 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制度强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2003年, 《中国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修正, 更加完善了人民银行要求各类金融机构交存存款准备金的法律条款, 为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执行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依据, 使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不断走向成熟。但是, 从过去的经验来看, 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在执行的过程中, 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主要表现如下:

1. 日常监管缺乏有效的数据支撑, 加大了人民银行准确核实和判断金融机构当期存款准备金缴存水平的难度。

按照1998年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 各金融机构实际缴纳和进行准备金调整时, 除填制缴存凭证外, 还应提供余额表。但在实际操作中, 有许多环节可导致存款准备金数据失真:

一是对于工、农、中、建行等向人民银行总行缴存存款准备金的法人机构, 由于分支机构众多, 其层层汇总上报的数据是否准确全面,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没有具体的操作监督办法, 相关数据难以进行必要的核实。如滥用会计科目, 虚增虚减一般存款现象时有发生。目前, 个别银行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 为完成上级行下达的存款考核指标, 对一般存款科目数字进行硬性调整, 使存款反映不实。当存款完不成存款考核指标时, 就利用过渡性、共同类等会计科目虚增存款, 当存款超过既定存款指标太多时, 又忧虑上级行下一年度增加存款考核指标, 于是想方设法人为调减存款;另外, 缴存科目笼统, 央行难辩真伪。随着缴存行会计科目的变更, 原有的同业往来、城信、保险公司存款归并到“同业存放款项科目核算, 同业存放款项中的城信、保险等存款列入缴存范围, 而同业存放款项中其他款项不列入缴存范围。在同一会计科目中既有缴存的, 也有不缴存的, 给一些商业银行、信用社少缴、漏缴一般存款有空可钻, 如将城信、保险存款列入同业存放款项帐户中核算或减少其余额, 而中央银行对缴存行的报表数据, 也难以及时鉴别其真伪。再如, 部分金融机构做假帐, 造假表, 致使存款准备金漏缴和少缴, 达到占用信贷资金的目的。当前, 金融机构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一些金融机构受自身利益驱动, 为发放更多信贷资金, 不择手段, 人为调帐、改动资产负债表或月计表, 造成报表数不真, 存款反映不实, 存款准备金漏缴或少数。

二是要求金融机构提供每天汇总的一般存款余额表和日计表, 在实际操作中具有一定难度。金融机构往往只提供了旬、月报数据, 人民银行受提供资料限制, 无法准确核实和判断金融机构当期存款准备金缴存水平。

三是个别金融机构受计算机核算软件等的限制。不能正确设置一、二级科目, 以致二级科目不能向一级科目归口汇总反映, 致使缴存基数难以准确确定。

四是对于长期无准备金缴存数据的金融机构, 人民银行在其缴存账户开立、缴存资料报送方面无具体可行的操作办法, 有可能导致对其准备金缴存管理流于形式, 相关数据难以核实。

2. 现行交存制度存在着管理漏洞, 削弱了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交存额度真实性的监督。

现行缴存款体制存在着管理漏洞, 给一些金融机构漏缴、少缴一般存款以可乘之机。根据《存款准备金改革制度》规定, 1998年3月21日后, 各金融机构吸收的一般性存款按法人集中缴存考核, 当地基层人民银行只负责考核其清算支付, 对其缴存一般存款数据真实性不得而知, 监管较为被动, 这种做法有可能削弱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调整缴存款额度真实性的监督。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按法人集中缴存, 由其总行统一考核, 就很难保证经层层汇总后的报表数字的真实性。

有关缴存款制度规定不明确, 使金融机构在执行中出现偏差, 人民银行无法进行有力的监督。由于对缴存存款准备金的文件规定较多, 内容繁杂, 且变动频繁, 加之缴存金融机构业务人员的不固定, 导致一些单位缴存款科目不对。

3. 处罚条例不精细, 导致人民银行难以理直气壮对未足额交存存款准备金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罚。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处罚种类较为单一。有关规定仅明确了对金融机构少缴存款准备金的, 可以处以罚款。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实施行政处罚, 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具体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行政机关可以依据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理。而当前对违反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的处罚, 只规定了何种情况给予何种处罚, 少则几十万元, 多则上百万元的罚款;减轻处罚, 则按对其缴存存款准备金不足部分每日万分之六的比例处以罚款, 没有明确规定何种情况免于处罚。二是处罚事项规定不精细。对金融机构截留占用、挪用以及缴存资金缺乏导致迟缴等情况, 没有相应的处罚办法, 易导致个别金融机构故意迟缴存款准备金等问题发生。三是特定处罚标准存在差异。由于《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分别确定了对金融机构不同的处罚标准, 可能导致具体处罚时处罚标准的差异。

三、完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制度执行的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 制定统一完善的存款准备金制度, 为人民银行执行存款准备金制度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撑

对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总体原则、缴存基数、缴存期限、执行利率、缴存方法及核算手续、费用管理、考核办法、会计科目等作统一的规定和要求, 切实解决当前存款准备金制度中几个规定之间不配套、不协调的问题。如人民银行应统一明确各金融机构科目核算内容。由于各金融机构使用会计科目不同, 核算内容由各自上级行规定, 致使科目核算内容差异较大。这就要求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所使用的会计科目核算内容进行统一、明确、细致的界定, 细化缴存科目, 明确缴存范围, 使金融机构有章可循, 无机可乘, 无空可钻, 人民银行有章可依, 监管有据, 避免政出多门造成漏缴、少缴存款准备金的现象。另外, 统一电算化软件, 发挥计算机网络在墩存款管理中的作用。目前计算机在金融机构得到普遍的运用, 人民银行与各商业银行、信用社在各自的业务领域里微机应用都有一定基础, 其基本会计核算程序大同小异, 这为微机横向联网采集其缴存款数据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如此, 则可减少缴存款审查环节, 防止转移存款, 提高中央银行缴存款监管质量和效率。

(二) 建立和完善存款准备金缴存监督机制, 增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交存额度真实性的监督

一是建立存款准备金缴存日常监督机制。对向所在地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的, 应要求有关金融机构提供可供核实的报表资料, 尤其要对金融机构提供存款余额表等资料做完善的规定。同时, 建议在调整存款准备金缴存时, 由金融机构提供人民银行统一格式的存款准备金计算和调节 (调整) 表, 以反映存款准备金从应缴准备金基数汇总、缴存比率、缴存 (调整) 金额计算等全过程, 并作为计算和考核准备金依据。按旬 (月) 提供全口径试算平衡表或相关财务报表, 以供核实;涉及二级科目缴存的, 必须一并归口完整反映, 以保证提供的数据完整、全面、准确。此外, 实行报表的法人负责制或直接责任人制, 依法管理缴存款。人民银行对各金融机构存款业务的审核监督主要依据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月计表。在缴存款业务的管理中, 对困报表虚假造成漏缴或少缴的, 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认真进行处理, 追究做假帐。造假表的直接责任人或其法人代表的责任, 决不姑息迁就, 真正实行缴存款业务的法人负责制。

二是建立缴存存款准备金定期监督机制。人民银行应定期对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缴存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依法核实缴存存款资金来源的真实性、核算科目的正确性、报表反映的全面性和缴存金额的合理性。

三是建立必要的信息反馈机制。对存款准备金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要求金融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渠道, 向人民银行进行必要的信息反馈, 人民银行内部也应完善相应的信息处理及反馈程序。

(三) 加强人民银行内部的沟通与协调, 共同做好存款准备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进一步明确人民银行内部存款准备金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会计营业部门应将日常的考核信息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按考核频率 (如按旬) 以书面形式定期反馈给货币信贷部门。同时根据会计营业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 及时分析研究存款准备金政策的实施效应。充分发挥存款准备金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此外, 人民银行会计、计划资金部门要统一认识, 密切联系, 互通存款准备金改革的有关事宜, 转变管理观念, 共同做好缴存款的监管工作。

(四) 完善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

主要完善三方面的法律法规:一是丰富处罚种类。对违反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的处罚, 不仅要规定何种情况要给予何种处罚, 同时, 也要明确规定何种情况免于处罚。二是细化处罚事项规定。对金融机构截留占用、挪用以及缴存资金缺乏导致迟缴等情况, 要制定相应的处罚方法, 避免个别金融机构故意迟缴存款准备金等问题的发生。三是统一特定的处罚标准。对于《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分别确定的对金融机构不同的处罚标准进行调整, 为人民银行处罚违反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金融机构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最后, 央行应另文规定, 对其准备金账户故意透支, 挪用准备金的行为, 不仅在经济上给予重罚, 而且对其法人和有关经办人员给予行政上的处理, 维护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严肃性。

摘要:本文从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概念出发, 阐述了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法律依据, 分析了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制度强制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存款准备金,法律依据,执行,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网站[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003年修正)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003年修正) .

[4]陶柳盛.当前存款准备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广西金融研究.1999, (9) .

[5]李向.当前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济南金融.2007, (1) .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书 篇三

误区一:申请执行没有时效限制。

农民张某向邻居老王借款做生意,后老王多次催要,张某拒不还款,老王便将张某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某于2005年10月30日前付清原告借款本息2万元。法律文书生效后,张某又多次找老王请求宽限一段时间,一拖再拖没有给付。老王则认为,反正官司赢了,被告早晚得按判决书偿还本息,就没把此事放在心上。直到2007年5月,老王见张某确实没有还款的诚意,于是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确认老王在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一年后才申请执行,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限,裁定不予立案执行。

点评:缘何会出现这种结果,法律为何不保护胜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老王通过诉讼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却在胜诉后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致使赢了官司赔了钱。老王的教训提醒人们:法院下达的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主动履行的,权利人一定不要忘记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否则,即使打赢了官司,也未必能得到应该属于你的利益。

误区二:正在申诉的案件法院不会执行。

农民李某因啤酒瓶爆裂致伤,与某啤酒厂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法院经过两审终审,判决该厂赔付李某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啤酒厂负责人向执行人员提出异议,认为其不服终审判决正在申诉,法院不应在此时就对企业进行强制执行,因此拒不履行偿付义务。结果,法院依法冻结该厂的银行存款并划拨给了李某。

点评:实践中,因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申诉的案件为数不少,但能够进入再审程序进而改判的则寥寥无几。为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也就是说,申诉并不能影响法院执行的正常进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法院可对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等财产强制措施,或拘传、拘留等人身强制手段。关于执行中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由此可知,只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法院才会中止执行。所以,当事人应积极主动地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原判决确有错误再审后予以改判而又履行完毕的,被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法院执行回转,责令原申请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孳息。

误区三:司法拘留可以代替强制执行。

农民杨某经营采石厂期间,因其忽视安全生产,在放炮炸石时发生事故造成两名工人受伤致残,法院判令其赔偿原告9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杨某将法院查封的设备、车辆等物品变卖,还扬言:“不执行判决最多拘留15天,15天换9万元,值!”直到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被送进监狱,杨某才流下悔恨的泪水。

点评:关于执行过程中的强制措施,一些被执行人往往有两种模糊认识:一是认为司法拘留可以代替执行,拘留后便可“一劳永逸”,不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此宁愿被拘留也不愿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二是认为执行中法院最严厉的手段就是拘留,因而“无所畏惧”,我行我素,甚至暴力抗拒执行。这两种认识都极其错误。拘留是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以及其他妨害执行当事人的一种法律制裁措施,目的是教育有关当事人,并不会免除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有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则构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可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误区四:不是被告不能被执行。

赵老汉经营养猪场时欠邻居杨某人民币5万元,法院强制执行其还款3万元后,赵老汉表示已无偿还能力。后来杨某经多方打听,得知张某曾向赵老汉借款2万元尚未偿还,遂向法院反映要求执行张某。执行人员找到张某,张某承认确有此事。法院便向张某发出了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要求他在15日内将欠被执行人赵老汉的2万元直接偿付给杨某。张某对法院的履行通知根本没当回事儿,第二天就把2万元还给了赵老汉,赵老汉则携带此款到外地务工去了,法院找不到赵老汉,便依法查封拍卖了张某价值2万元的财产,并对张某进行了拘留和罚款。张某对此满腹委屈,到处诉苦:“我又不是被告,不欠原告的钱,哪知道法院能执行我。”

4.申请强制执行书 文档 篇四

申请执行人:

****年**月**日出生,汉族,东阳市人,住

被执行人:

****年**月**日出生,汉族,义乌市人,住

请求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向我支付欠款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

年 月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2、强制被执行人向我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与迟延履行金。

事实和理由:

2009年 月 日,由于被申请执行人拒绝依法履行生效判决判定的义务,我依据2009年 月 日生效的()

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向义乌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决定立案执行,案号为

。截至今日义乌市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已经超过6个月,但在我无数次的催促下,该法院仍未执行。

据申请执行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1:房产:

2:养老金:

3:退休金:

从上述情况来看。从义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执行此案后,我已多次向法院执行局反映,请求敦促执行,该法院却一拖再拖,执行也毫无进展。

鉴于此,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执行。

此致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 年

5.怎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篇五

怎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核心提示:怎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怎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未按照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期间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

当事人申请执行,必须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说明申请执行的事项、理由和要求,并尽可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账号及财产情况。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必须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 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

(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民事决定书、财产处罚决定书以及具有财 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2)仲裁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执行的裁决书、调解书;

(3)公证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执行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

(4)行政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处罚决定书和处理决定书;

(5)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裁定书及执行令;

(6)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

6.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六

执行申请人:XXXXXXXXX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XX职务

被申请人:XX市XXXX公司

住所地:XX市XX

法定代表人:刘XX

被申请人:xxx,女,XXXXXXXX出生,汉族,住xxxxxxx。身份证:XXxxxxxxxxxxx41

申请执行依据

XXXXX人民法院(XX)XX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事项: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XXX元人民币,承担诉讼费XXX元人民币,违约金以未付货款XXX元人民币,自XXX月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XXX计算,以上共计XXXX元人民币(至执行立案时)。

2、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XXX年X月X日XXXXX人民法院做出(XX)XX初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

一、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XXX元人民币,承担诉讼费XXX元人民币,二、违约金以未付货款XXX元人民币,自XX年X月X月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XXX计算,至执行立案时违约金XXX元人民币。现在该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执行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年月日 附:

1、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注意事项:

1、法院一份+再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

2、授权书明确代为申请、领取执行标的、代为和解等基本要求就可以了。给法院一份。

3、带判决、申请人身份证、强制执行申请到法院立案庭。

① 一审法院来执行

② 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执行4、2年之内申请执行。

5、期限计算:

① 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② 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③ 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7.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七

执行申请人:苏庆阁

住所地:宽城镇祥泰小区

法定代表人:苏庆阁电话:***

被申请人:代秀全

住所地:宽城镇三异井供销社对过

法定代表人:代秀全电话:***

申请事项:

1、请求强制执行(2011)宽民初字第412号民事调解书即被告代秀全给付原告苏庆阁购买电脑款5000元,此款于2011年7月15日前付清。承担诉讼费50元人民币,未付电脑款5000元人民币,自2008年7月19日至电脑款付清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息计算,以上共计7525元人民币。

2、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事实与理由:

2008年7月19日,被告代秀全从我门市部购买惠普电脑一台,当时未给付货款,说过一个月付欠款,被告打欠条一张。我多次索要,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拒绝还款。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此致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申请人:苏庆阁

法定代表人:苏庆阁

8.如何递交申请强制执行书 篇八

申请执行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应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执行的依据、理由及事项,裁判文书主要内容、请求执行的数额,即执行标的,并附有核对无异的生效裁判文书的复印件。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调解应附有生效依据,送达回证及证明文书。

公民个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核对无异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无身份证的应提交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企业法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机关或事业单位申请的,应提交法人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继承人或权利继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继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国外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文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申请执行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详细情况和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书的一般格式是开头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如果是法人的,要写明法定代表人,其职务、住址、电话。

9.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篇九

执行申请人: 住所地: 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 住所地:

身份证号:

申请事项:

请求强制执行(2016)湘0529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归还代偿款300725元人民币,承担案件受理费5310元人民币,保全费2520元人民币,公告费560元人民币。利息以代偿款300725元人民币,自2016年8月22月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2016年8月28日XXX人民法院做出(2016)湘0529民初456号民事判决,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归还代偿款300725元人民币,承担案件受理费5310元人民币,保全费2520元人民币,公告费560元人民币。利息以代偿款300725元人民币,自2016年8月22月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现在该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判决。此致

XXX县人民法院

执行申请人:

****年**月**日 附:

1、XXX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9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10.各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书 篇十

地址:

负责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所欠债务壹拾柒万壹仟玖佰玖拾柒元叁角伍分,以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事实与理由

法院打官司,胜诉是容易的,执行是艰难的。眼看着到嘴的鸭肉无法入口,实在是令人煎熬。因此找法网特意为您奉上一技,以便不时之需。我们都知道,强制执行申请书是执行的第一步,那么下面我们便来看看强制执行申请书如何书写吧。

20xx年1月2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x签订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xxx申请人借款163711.96元,借款期限自20xx年1月22日至1月22日。合同生效后,被申请人xxx迄今仅偿还借款7期,逾期53期。20xx年1月2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xxx担保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xxx向申请人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被申请人xxx违约后,被申请人xxx担保有限公司至今未承担保证责任。

上述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由xxx公证处公证员xxx予以公证,赋予申请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款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xxx、被申请人xxx担保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63711.96元,利息6268.25元,罚息.14元,合计17.35元。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11.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书 篇十一

申请人: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重庆市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重庆市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620XXXXXX。

请求事项:

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2016)渝0106民初1XX4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XX因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X月3日作出(2016)渝0106民初1XXX4号民事调解书,判令被申请人XX2016年XX月X日之前归还申请人XX依据……………………。该调解协议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无奈,申请人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12.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十二

申请人: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北京市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XX,男,汉族,18XX年X月X日生,住北京市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411528191XXXXXX。

请求事项:

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2018)京0106民初1XX4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XX因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X月3日作出(2018)渝0106民初1XXX4号民事调解书,判令被申请人XX2018年XX月X日之前归还申请人XX依据……………………。该调解协议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无奈,申请人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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