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精选7篇)
1.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篇一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决定是各级党政机关普遍使用的一种下行公文。它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和重大行动做出安排。这里的重要事项,是指带有全局性或具有重大意义和影响的事项,重大行动是指对社会产生巨大影响的行动。当然,重要事项和重大行动是相对而言的,并不是事事都是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经常使用决定,比如一些表彰、处分、机构编制、人事安排等事项都可用决定行文。
由于决定的内容是“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所以决定具有如下两方面的特点:
一是制约性:因为决定0比较集中地体现发文机关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的指挥和处置意图,要求下级机关无条件执行,决定的制约性和强制性虽然没有命令那么严格,但比其他公文都要强,有些决定还有法规作用,在某些方面,决定往往是法规的延伸和补充,具有较大的强制性和行政约束力。
二是指挥性和指导性:因为决定是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这对下级机关就有指挥性和指导性。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1990年5月10日)
××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的《××市环境保护条例》,望认真贯彻实施。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市环保局关于转发《××县环保局关于开展环保自检互检工作的总结报告》的通知
各县(区)环保局,各直属单位:
××县环保局是我省环保工作的先进单位,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近年来,他们通过开展环保自检和互检,有效地推动了环保工作的深入开展,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他们的经验基本也适于我市。现将《××县环保局关于开展环保自检互检工作的总结报告》转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以推动我市环保工作的深入开展。
××市环保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六日 `
[简析]
(1)体式规范。文中已明确写出“现将《××县环保局关于开展环保自检互检工作的总结报告》转发给你们”,故不必再于正文之后落款之前标出附件标题;××县“总结报告”也不以“附件”出现,而是该“通知”的直接发出件,即为同一件。
(2)理由充分。××县与××市无隶属关系,但××县的环保工作做得好,并是全省的先进单位,而且“他们的经验基本也适于”××市。所以,予以“转发”是正常的。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政策性请示】
×××化工厂关于贯彻按劳分配政策两个具体问题的请示
省劳动厅: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分配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优越性之一。几年来,我厂由于认真贯彻了按劳分配政策,极大地激发了广大职工的社会主义劳动积极性,使得生产率成倍地增长,乃至几倍的增长。
为全面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进一步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现就两项劳资政策问题请示如下:
一、拟用1990年全厂超额利润的10%为全厂职工晋升工资。其中,1990年4月30日在册职工每人晋升一级,凡班(组)长和车间先进生产(工作)者及其以上领导和先进人物再依次晋升一级;全厂技术突击组成员每人浮动一级工资,组长每人浮动两级工资。
二、拟用1990年全厂超额利润的10%一次性为全厂职工每人增发奖金平均100元,具体金额按劳动出勤率和完成定额计算。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化工厂
一九九○年十一月十日
【简析】:
(1)“拟用”用得好,工厂“拟用”这笔资金给职工晋升工资和发奖金,先行请示,这是请示的关键一环。执行得好。
(2)注意政策的请示,政策问题是个原则性问题,凡把握不准时,都应及时请示,以便工作主动。
【嘉奖性请示】
省经济研究中心关于嘉奖刘××的请示
省总工会:
我中心是省政府的事业机构,负责全省的经济研究工作。由于中心尚无工会组织,故未能及时参加工会的有关活动。近闻总工会正在全省开展评奖活动,故将为我中心刘××同志立功一事请示如下:
刘××,男,52岁,1964年大学毕业,现为副研究员。该同志长期从事农业经济的研究工作,做出了许多卓著成绩,多次受到领导的好评,并为农业生产创造了显著效益。其中《×××××××》和《×××××××》两篇论文分别荣获全国农学会一、二等奖,《×××》一书被评为全国科普鼓励奖,其本人已被编人中青年科学家辞典。
根据×总发【19××】××号文件精神,刘××同志符合立功条件,望予嘉奖。
以上,妥否,请批示。
省经济研究中心
一九九○年×月×日 `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市教委关于修建××师范学院教学楼的批复
××师范学院:
你院关于修建教学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教学楼面积为8000平方米。
二、投资400万元,分二次拨款。不足部分请自行解决。
三、建筑材料和施工力量请自行组织。
请抓紧组织,并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力争明年底竣工使用。
特此批复。
××市教委
一九九○年三月十五日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意见”可以上行、下行,也可以平行。“意见”作为平行文,一般是在答复不相隶属机关询问和征求意见时使用
(十二)函
适用于函,是平行机关或部门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结尾,用惯用结语,一般不离开“函”字,如去函的结语为“特此函商”,“特此函告”,“请即复函”等;回函的结语为“特此函复”,等等。
××市统计局关于请求拨款的函
市财政局:
我局原有132m2砖瓦结构车库(平房)一处,因年久失修于今年雨季突然倒塌,急需修复。经测算,共需资金30万元。因我局除财政拨款外无另外资金来源,故请能予临时拨款为盼,以便解决车辆越冬之急需。
以上,望关照。
附:维修图纸与预算
××市统计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
[简析]
这则请求性函的优点就在于理由充分。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注意事项:
(一)行政机关使用“规定”这一文种,和“条例”、“办法”一样,是用来制定行政规章的
例如:5.《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规定》
在例5中,是以市委和市政府党政两家名义共同制发的公文,这篇公文使用“规定”文种是错误的。这类问题在市、县的公文中出现次数很多,甚至在有些省一级的公文中也有出现。乍看起来,党政部门联合发个“规定”无何不可,但是,对照《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办法》就可以发现它的问题所在。
《条例》中规定了14个文种,“规定”是其中的一个文种,“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和“条例”一样,用于制定党内法规、规章。所以,党的系统用“规定”这一文种是无可非议的。但在《办法》中规定的13个文种中却没有“规定”这个文种。所以,在行政机关的文件中,直接用“规定”这一文种发文显然是错误的。行政机关是否绝对不可以使用“规定”呢?也不是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省政府和有立法权的市一级政府,在制定法规或行政规章时可以用“规定”这一文种。所以,行政机关使用“规定”这一文种,和“条例”、“办法”一样,是用来制定行政规章的。如果党政两家联合用“规定”行文,那么就表明此“规定”既是党内规章,同时也是行政规章,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那么,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呢?笔者认为,可以有两种解决办法,一是只由市委发,因为党的文件,对于政府而言,是同样具有效力的。二是如果不是规章性文件,可以选择党政两个机关能够共同使用的文种,比如“决定”、“通知”、“意见”等,均在可以选择的范围之内。
(二)关于与“函”易混文种的辨析
公文写作,文种正确选择和使用十分重要。与函最易混淆的文种主要有:请示、通知、批复、意见等。
请看以下几份公文的标题:
1.××乡人民政府给县财政局的《关于解决修路所需经费的请示》;
2.××县电业局给县直各单位的《关于近期停电的通知》;
3.××市教育局给县政府《关于调整县职业教育结构的批复》;
4.《关于对<××市房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修改意见的函》。
例
1、例2和例3属文种错用。这三份文件标题的文种都应该用“函”,不应该用请示、通知和批复。因为例1中乡一级政府和上一级财政局,例2中县电业局和县直各单位,例3中市教育局和县政府,均属于不相隶属的关系,因此这些相关单位之间行文,只能用函。
例4有些特殊,在新《办法》中增加了一个“意见”文种。“意见”可以上行、下行,也可以平行。“意见”作为平行文,一般是在答复不相隶属机关询问和征求意见时使用。比如起草规范性公文时,往往需要有关部门对草拟的公文提出意见,有关部门在提意见时,过去用“函”回复,新《办法》发布后,就多用“意见”了。所以此例不宜用“函”,应该用“意见”。
(三)公告和通告的区别
公告:重要事项应该是那些国内外普遍关注,具有极大影响的事项,诸如宣布有关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教育、人事、外交等方面重要事项,常见的有国家重要领导岗位的变动、国家领导人的出访或其他重大活动、重要科技成果的公布、重要军事行动的公布等等,如公布中国科学院院士名单,公布我国向太平洋发射运载火箭试验,公布确认全国人大代表资格,公布中国名酒和中国优质酒的品牌、商标和生产企业,公布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公布实行夏时制等等。法定事项是指那些根据法律规定必须使用公告发布的事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确认发明专利的,要予以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发布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需要公告的事项很多,有权利人登记公告、送达公告、开庭公告、宣告失踪公告、宣告死亡公告、财产认领公告、强制迁出房屋公告、强制退出土地公告等等。
而通告的事项一般都比较具体,诸如宣布交通、秩序安全方面的事项,行政部门宣布需要遵守公务管理方面的事项?熏职能部门宣布的业务性事项等等,常见的有税务局关于征税的通告、机动车管理部门关于机动车辆检验的通告、银行关于发行新版人民币的通告、房产管理局宣布对商品房销售面积进行检查的通告等。从内容上来区分何时使用公告,何时使用通告是很重要的。
(四)成文时间的书写及成文时间的标识位置
1.用汉字而不用阿拉伯数字。
2.年、月、日要标全,不能省略年份,也不能用简写。如“二○○二年”不能简写为“○二年”。
3.用汉字的小写数字而不用大写数字在标识成文时间时,最容易出错的是将“○”写为“0”,如将“二○○二年”误写为“二00二年”。“0”是阿拉伯数字,属于阿拉伯文字系统,应与其它阿拉伯数字“1、2、3”等搭配使用,而不能与汉字的数字“二”搭配使用。成文时间必须用汉字书写,所以“○”不能写为“0”。
二、成文时间的标识位置
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成文时间的标识位置有三种情况,下面予以说明。
1.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时间。成文时间右空4字,与上面正文的垂直距离视印章而定。印章的上弧应距正文2mm~4mm,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时间上;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印章的中心线压在成文时间上。也就是说后一种情况的成文时间与正文的垂直距离较前一种小。
2.当联合行文需要加盖两个印章时,应将成文时间拉开,左右各空7字,与上面正文的距离和第1种情况相同。
3.当联合行文需要加盖三个以上印章时,成文时间标识在最后一排印章的下面,右空2字。
公文标注主送机关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国务院的某个部欲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文布置某项工作,但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关于政府各部门“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的规定,只能把文件呈报给自身的上级机关——国务院,由国务院批转或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一)词表共由15类1049个主题,分为主表和附表两大部分,主表有13类751个主题词,附表有2类298个主题词。词表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对主题词区域的分类,如“综合经济”、“财政、金融”类等。第二层是类别词,即对主题词的具体分类,如“工交、能源、邮电”类中的“工业”、“交通”、“能源”和“邮电”等。第三层是类属词,如“体制”、“职能”、“编制”等。第二层和第三层统称为主题词,用于文件的标引。
(二)1988年12月和1994年4月修订的词表中曾列入本词表中而不再继续用作标引的主题词,用黑体单列在区域分类的最后部分。
三、标引方法
(一)一份文件的标引,除类别词外最多不超过5个主题词。主题词标在文件的抄送栏之上,顶格写。
(二)标引顺序是先标类别词,再标类属词。在标类属词时,先标反映文件内容的词,最后标反映文件形式的词,如《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先标类别词“农业”,再标类属词“水土保持”,最后标上“通知”。
(三)一份文件如有两个以上的主题内容,先集中对一个主题内容进行标引;再对第二个主题内容进行标引。如《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先标反映第一个主题内容的类别词“经济管理”,再标类属词“企业”、“破产”;然后标反映第二个主题内容的类别词“劳动”,再标类属词“就业”;最后标“通知”。
(四)根据需要,可将不同类的主题词进行组配标引。如《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可标“科技、体制、改革、决定”。
(五)当词表中找不出准确反映文件主题内容的类属词时,可以在类别中选择适当的词标引。同时将能够准确反映文件内容的词标在类属词的后面,并在该词的后面加“△”以便区别。
(六)列在区域分类最后,用黑体标出的主题词只供检索用,不再用作标引。
(七)附表中的主题词与主表中的主题词具有同等效力,标引方法相同,不同的是,如果附表中所列的国家、地区的实际名称发生了变化,使用本表的各单位可先按照变化后的标准名称进行修改和使用。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将定期修订附表。
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
1.国务院各部委承受北京市人民政府主送的公文属于()。A.上行文件 B.下行文件 C.平行文件
D.领导指令性文件
2.含有重要的国家秘密 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与利益遭受到严重损害的文件属于()。A.秘密文件 B.绝密文件 C.机密文件 D.保密文件
3.北京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各部委制发(主送)的公文属于()。A.上行文件 B.下行文件 C.平行文件 D.呈请性文件 多项选择
1.可用来发布规章的文件有:()。A.命令 B.通知 C.通告 D.决定
2.公文是一种特殊的文体 这种特殊性表现在()。A.采用白话文形式 B.具有真实性、合法性 C.具有规范性、相对确定性
D.用议论、说明、叙述多种方式表达 判断
1.为减少发文 在向上级机关呈送的报告中 可附带请示问题。(c)2.撰写规定重要工作原则、办法的决定一般按条目形式安排内容。(d)3.公文具有的其他任何文献形式无法替代的功能是凭证性功能。(d)
公文改错
1.以上意见如有不当 请即批转有关单位执行。
2.我们要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以后不再发生这种严重的错误。3.几个工人日报的记者 来我厂了解工会活动情况。4.经过刻苦努力 他这次五门课平均都在90分以上。
5.每一个有志青年将来都希望成为一个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有贡献的人。6.今年底前后 全县预计能速造公路约100多里左右。
7.他们本着保证质量 降低成本、便于服务为原则改革了处方、工艺和剂型。8.一个青年 如果确立了远大的理想 你就会有不断前进的动力。9.读了他的文章后 给我很大的启发教育。10.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正在飞跃前进。参考答案
四、公文改错
1.以上意见 如无不当 请批转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2.我们要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以后再发生这种严重的事故。3.工人日报的几个记者 来我厂了解工会活动情况。4.经过刻苦努力 他这次5门功课都在90分以上。
5.每一个有志青年都希望将来成为一个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有贡献的人。6.今年年底前 全县预计能修建公路50公里左右。
7.他们本着保证质量 降低成本、便于服务的原则改革了处方、工艺和剂型。8.一个青年 如果确立了远大的理想 就会有不断前进的动力。9.读了他的文章后 我受到了很大的启发与教育。10.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正在飞速提高。
练习题
(二)单项选择
1.公文的装订是在()。A.左侧 B.右侧 C.正上方 D.左上方
2.国家教委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之间属于()。A.平行关系
B.不相隶属关系 C.业务指导关系 D.隶属关系
3.地方性行政法规,应由()制发。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国务院 C.国家主席
D.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政府
4.当问题重大,确急需直接上级和更高层次的上级机关同时了解公文内容时,可采用()的方式。A.越级行文 B.直接行文 C.多级行文 D.同时行文
5.办公室更改电话号码,可用()公布周知。A.通知 B.通告 C.启示 D.布告
6.规范性公文标题的时间是()。A.公文发布的时间 B.公文撰写的时间 C.公文打印的时间 D.公文讨论的时间
7.在命令这类公文结构中,没有或极少用到的是()。A.发布机关 B.主送单位 C.发布日期 D.领导人签署 8.可以用“命令”、“令”、“通令”这三种名称颁发的是(A.发布令 B.行政令 C.嘉奖令 D.惩戒令
9.()是指对收文如何办理提出建议性处理意见。A.拟办 B.承办 C.拟稿 D.注办
10.以下注意事项为批办工作中特别强调要求做到的是:(A.认真研读公文,弄清对方意图、问题的性质与实际状况 B.不得越权批办公文
C.批办公文的方式有多种,如电话沟通、现场办公、面谈等 D.要求加强协商,努力协调各方关系 选择
1.使用描写这种表达方式,应注意()。A.要具体真切
B.要抓住特点,避免雷同 C.要明确目的
D.应正确反映事物发展的规律和内在联系 2.常见的安排照应的方式有()。A.首尾呼应 B.前后呼应
C.内容和题目呼应 D.主题和材料呼应
3.公文用纸的幅面尺寸一般为()。A.8开型 B.16开型 C.A4型 D.B4型
4.具备法定效力的公文稿本有()。A.副本
。))B.暂行本 C.定稿 D.试行本
5.制发公文应履地的法定手续是()。A.审核 B.会签 C.审批 D.承办
6.下列属行政公文的有()。A.请示 B.外交文件 C.命令
D.商洽性文件
7.下面说法错误的有()。
A.公文的标题由作者、事由、文种组成
B.拟写标题时,为了简炼,可以不标明文种
C.所有的规范性公文的标题,都可以省略作者及事由部分
D.为了语意确切,不产生歧义,公文标题字数可以到60字以上 8.公文在写作上的特殊要求,除符合政策法规外,还包括()。A.实事求是,讲究实效 B.主题突出,条分缕析 C.结构完整,格式规范 D.用语得体,表达简洁
10.在调查报告的写作时,有关其主题的说法正确的是()。A.调查报告的主题要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
B.调查报告的主题由撰写人提出,主管领导同意 C.调查报告的主题要在深入的调查研究中逐步确立 D.调查报告的主题要求正确深刻,符合客观实际
11.答复询问的报告与其他类型的报告相比较,其特点 在于()。A.被动制发 B.篇福短小
C.报告的内容主要围绕询问的问题组织
D.正文开头处要写明来文的日期及有关其他情况 12.确立公文的主题有哪些最基本的要求?()。A.正确 B.集中 C.深刻 D.鲜明
13.文件的分办应注意()A.分清公文的文章 B.分清公文的主次 C.分清公文的缓急 D.分清阅件与办件 14.在立卷范围内的文件,一般应同时具备()诸基本条件。A.已经处理完毕 B.具有查考利用价值 C.反映了问题的本质
D.在本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或处理
15.在公文处理中,批办的具体要求是()。A.在职权范围内批办
B.批办意见应明确,忌模棱两可
C.采用有效措施监督批办意见的贯彻执行 D.所有的文件必须批办
16.校对工作中注意的要点有()。
A.适于公文校对的方法有:对校法、折校法、读校法
B.要使用与校样上字迹颜色不同的笔改样,以免产生错觉 C.要改正的错误应用引线引到页面的边处再加以批改 D.一般公文需经2-3个校次后方能付印 参考答案
二、多项选择题
1.ABC 2.ABC 3.BC 4.ABCD 5.ABC 6.ACD7.BCD 8.ABCD 9.ABCD 10.CD 11.ACD 12.ABCD 13.BCD 14.ABD 15.ABC 16.ABCD
练习题
(三)判断题
1.××市公安局与××工商局联合行文禁止非法传销活动,应使用公告。x 2.在我国,各级机关组织对重大事项都可以发布命令。x 3.试行本也是公文的正本。
4.在特殊情况下,下级机关可以越级请示。
5.公文印制单位在校对过程中,如果发现文稿有错漏或疑问之处应及时加以改正。
6.公文写作是撰写人代机关立言,是体现机关领导意图的写作活动。因此,公文写作不是创造性劳动。
7.《××企业是怎样改革经营运行机制》是一篇调查报告,其标题是公文式。x 8.海报讲求形式美和装饰美。
练习题
(四)单项选择题
17.运用说明的表达方式,应该做到朴实而简明、()、周全而完整。A.准确而规范B.简短而客观C.真实而不夸张D.确切而客观 18.公文具有法定的权威性,其制发必须是()。A.法律部门、B.上级机关C.部门领导D.法定作者
19.为了维护正常的领导关系,具有隶属关系或业务指导关系的机关之间应基本采取()。A.逐级行文B.多级行文C.越级行文D.直接行文20.在公告的总体结构中,没有的一部分是()。
A.标题B.正文C.主送单位D.成文时间
21.发文处理程序具有很强的确定性与不可逆性,以下各阶段的先后排序应为:()。
A.会商→核稿→注发→发出B.核稿→用印→缮印→发出 C.核稿→会商→用印→缮印D.拟稿→注发→签发→发出 22.注办的作用说到底是为了()。
A.备忘待查B.检查监督C.避免延误D.方便工作 23.以下活动,不属于注发流动的是:()。
A.解决图表与正文,注码与注文的衔接和页码编排问题 B.向催办部门或人员销办
C.赋予发文字号D.明确公文制作方式与发送方式
24.由机关领导对发文稿批注核准发出的意见并签署姓名及日期的活动,是发文处理中的()。
A.会商B.审核C.注发D.签发
多项选择题
10.常见的安排照应的方式有()。
A.首尾呼应B.前后呼应C.内容和题目呼应D.主题和材料呼应 11.写文章用词要得当,要求()。A.决不生造词语 B.决不滥用简称和略语
C.在词的词义、词性、使用范围、语法功能等不清的情况下不轻易选下词语 D.决不使用不规范的书写格式
12.可用来发布规章的文件有()。A.命令B.决定C.通知D.通告
13.公文格式所具有的特点是()。A.相对稳定性B.统一性C.规范性D.权威性 14.维护公文的简明性易出的问题是()。A.赘言泛滥,大量重复B.语言含混,语义多歧 C.归类不准,文不对题D.主题不明,离题万里
15.公文有哪些不得随意减少或少略的数据项目?()。A.正文B.发文机关C.印章或签署D.成文时间
16.下列关于工作报告正文的内容组合成立的有()。
A.工作成绩+工作措施+不足之处+结尾B.工作进程+工作措施+下一步安排+结尾C.工作成绩+经验体会+缺点+下一设想+结尾 D.工作措施+经验体会+下一步设想+结尾 17.公文中忌用的文字是()。
A.复合字B.繁体字C.标准简化汉字D.异体字 18.公文处理程序的特点是()。A.强制性B.确定性C.连续性D.规范性 19.做好签发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A.不越权签发B.打印时,可对签发文件内容进行修改C.必须坚持“先核后签”D.如为代签应注“代”或“代签”字样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7.D18.D19.A20.C21.A22.A23.A24.D
二、多项选择题: 10.ABC11.ABCD12.AC13.AC14.AD 15.ABCD16.AC17.ABD18.BCD19.ACD
2.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篇二
为贯彻落实《信息产业“十一五”规划》, 进一步规范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依据《关于建设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意见》, 结合产业发展实际,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信息产业部日前修订了《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 并正式发布了修订后的《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
《办法》在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申报主体、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申报材料、管理考核要求等方面均做了相应调整。
3月4日, 信息产业部发出了《关于印发〈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要求各地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 组织做好本地区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申报工作, 并配合信息产业部对经认定的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进行指导、管理和考核。同时, 积极做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 为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建设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篇三
(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該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機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4.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篇四
第四讲行文规则
行文规则,是制发、办理公文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章规定的“行文规则”,共 11条。主要是从行文原则、行文方向和行文要求三个方面确立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行文规则。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这些规则,以利提高行文效用,把握行文权限,规范行文体式。
一、坚持行文原则,提高行文效用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办法》第十三条)这是行文的基本原则,也是行文的出发点。确定行文一定要首先明确行文的目的和作用,要有的放矢,有针对性,使发出的公文产生预期的效用。坚持这一点,就能有效地控制公文总量,从源头上治理多年困扰我们的“文山”问题,使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有更多的时间深入基层,议大事,抓落实。要注意纠正“发文越多、文件的规格越高,工作就越重视”的误区,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行文。行文的必要性是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都必须遵循的原则。上行文中,如果要制发请求解决问题的文件,要研究问题的本身是不是属于上级应当解决的;还要研究解决这个问题的可行性。笔者曾看到这样一份“请示”,要求上级政府为其解决几十万元农业救灾款,来文单位是一个综合经济实力较强,农业生产条件很好,农业人口比例很低的市。尽管他那里确实有几个农村遭受了风灾,导致农产品减产,造成了一些经济损失。但依这个市的经济实力,完全有能力靠自身解决这一问题。上级当然也不会考虑的。对于向上级的“报告”也要注意研究所报告的事情有无必要。有些单位,搞了一次机关职工文体活动也要给上级行一份‘服告”,似乎是想说明他们机关工作搞得好,关心职工。岂不知这样的文件到上级机关,文秘部门就有责任按“废纸”处理,根本到不了领导同志手中。行这种文件可以说没有任何意义,有时还会带来副作用。制发平行文件,要注意明确职权,防止推倭扯皮,搞公文旅行。对下行文,一定要符合实际,有针对性。这一方面,容易出现的问题是,照抄照转上级文件,以文件贯彻文件,要注意纠正。
二、明确行文方向,把握行文权限
行文方向和行文权限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掌握:
(一)明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隶属关系,主要是指行政隶属关系。要向某一个机关行文,必须搞清楚和行文机关是上下级关系、下上级关系、平行关系。对于业务性强的行政系统,也要注意业务指导关系。明确了这一点就便于确定文种。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一般用“请示”、“报告”、“意见”等;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互相行文,一般用“函”。对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也可以使用“通告”、‘通知”、“通报”、‘意见”等;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行文,一般用“命令(令)”、“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批复”、“意见”等。
职权范围。就是文件内容、事项是不是行文机关和授文机关职权和职责内的事宜。《办法》依据行文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对行文的方向和权限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严格遵守限制条件。
1.政府各部门“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办法》第十五条)
2.“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办法》第十五条)
(三)按照划定的范围行文。
1.“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办法》第十五条)
2.“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办法》第十七条)
3.“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办法》第十八条)。
4.“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办法》第二十条)
(四)掌握联合行文的要求。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办法》第十六条)。
三、严格行文要求,规范行文体式
《办法》在“行文规则”中,对行文从行文纪律到行文体式都做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上行文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一)“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办法》第十九条);这些规定主要是解决和防止政出多门的问题.“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办法》第二十二条)。这一条含义深刻,不仅是公文处理中的纪律,而且对于保证领导机关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具有重要意义。也能够保证领导同志抓大事,抓主要问题。
(二)对上行文的体式要从严把关。主要是向上级行“请示”、“报告”、“意见”时,“‘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办法》)第二十一条)
“报告”与“请示”两个文种混用、“报告”中夹杂“请示”事项的问题是目前公文制发中最常出现的问题,有的还编造了“请示报告”这样一个文种。《办法》在第二章“公文文种”中明确规定了“请示”与“报告”的作用。“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在制发文件中要根据行文目的确定。概括地讲“报告”与“请示”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发文机关对上级机关的要求不同。“报告”是为了让上级知道情况,而“请示”是为了让上级对下级机关的请求做出答复或批准。二是发文的时间不同。“报告”一般是在事后,即在某项工作任务完成之后,或上级机关明确要求答复有关问题时制发。而“请示”则多在事前或事中制发。三是正文中的结束语不同“报告”一般使用“特此报告,请阅知。”或“专此报告,请周知。”等语。而“请示”则多用“特此请示,望予批准。”或“专此请示,请予指示。”等语。这次《办法》还增加了“意见”这个新的文种,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从行文关系上看,这是一个通用文种,在用作上行文时要注意和“报告”、“请示”相区别。上级机关在收到不同文种的上行文时,办理的方式也不同。对下级机关的“请示”应当答复,而对“报告”可不答复,对“意见”根据内容确定是否批转、印发。下级政府向上一级政府的“请示”、“意见”,由上一级政府答复,也可以授权其办公厅(室)或者主管部门答复。政府各部门向本级政府的“请示”、“意见”,由本级政府答复,也可授权其办公厅(室)或者主管部门答复。“意见”作为下行文,发文机关应当明确下级机关是否遵照执行和参照执行;作为平行文,一般用于提出意见供对方参考。
行文规则对于文件的质量和高效运转,保证行政公文发挥作用至关重要。在拟制文稿中要严格遵守,文秘部门在核稿中要从严掌握,领导同志要带头执行。
第五讲发文办理
发文办理是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厅(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具体实现领导和开展工作的重要方式之一。发文办理工作做得如何,直接影响机关的工作作风、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
国务院新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理》(以下简称《公文处理办法》),将原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公文处理办法》第五章“公文办理”分为发文办理和收文办理两章表述。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有:第二条明确了“发文办理是指以
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草拟公文的要求,并增加了
(三)、(四)两款内容;第二十八条明确了签发要求;第二十九条增加了公文正式印制前应当进行复核的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在修订《公文处理办法》过程中,曾先后两次征求了各省市区政府办公厅的意见。从上述新增加的条款内容看,有利于解决过去在发文办理中存在的一些普遍性问题,比原《公文处理办法》更具体、更规范、更具操作性。为了贯彻实施好《公文处理办法》,提高发文办理工作的水平和质量,下面就发文办理各个环节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及有关程序性工作,作些介绍,供参考。
一、草拟公文。公文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关于草拟公文应当做到的方面归纳了九款内容,不再—一赘述。在省政府办公厅办理上行文和平行文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草拟公文方面主要存在这样几个问题。一是使用文种不当;二是行文目的不够明确,原因不够充足,依据的政策不够全面或不准确。比如,一些已经停止执行的文件或政策有时还作为行文依据;三是引文、结构层次序数、计量单位和数字应用等不够规范等。
针对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在草拟公文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认真学习与研究有关的政策法规,准确把握政策界限。
机关文秘人员在接受一项具体的写作任务后,首先应该翻阅上级的有关文件,学习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深入理解其精神实质和政策界限。并根据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有效地贯彻上级精神,正确地提出执行的具体措
施和办法,确保草拟的公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公文处理办法》还特别强调“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这就要求我们在草拟公文时,要充分阐述提出“新政策、规定”的目的、原因以及所依据的政策、法规,做到有理有据,又符合实际。
(二)要认真领会机关领导的意图。
公文是为解决具体问题而制发的。机关领导决定撰写某一文稿或是制定某一制度,目的就是为了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要求,提出解决具体问题的措施和办法。因此,公文草拟者要结合本机关、本单位的实际,将上级某项政策、精神加以具体化,十分重要的途径就是要认真领会领导的意图。领会领导意图,具体说来,就是要搞清楚以下几个问题:
1.机关领导布置这个写作任务的目的、背景是什么?
2.机关领导要求在文稿中提出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
3.机关领导对文稿的内容提出了什么要求?
4.机关领导对文稿的文种有什么要求?
5.受文对象是谁?
6.受文对象曾提出过什么问题?发文者的态度和意见是什么?
如果在动笔之前,能够把这些问题准确地理解和掌握,那么,我们所撰写的文稿就有可能较好地体现机关领导的写作意图。
对领导意图,凡属正确的要坚决执行,不完善的要补或诚恳地提出自己的不同看法,努力做到既是秘书,又是参谋。但是,要注意把握好角色,从属性、服务性是机关文秘工作者的本份,若有异议,只能提出建议,不能擅作决定,也不能以自己的看法代替领导意图。
(三)要正确使用文种。
《公文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三款规定:“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各级政府办公部门,特别是草拟公文的同志都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公文文种的适用范围、特点、要求已在第二讲“公文种类’中作了介绍,不再重述。
(四)引文、结构层次序数、计量单位、数字、紧急程度等一定要规范。
《公文处理办法》对这些方面均有明确的规范要求,但实际执行中也还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公文中只引文号,不引标题,或标题文号倒引;层次序数混乱,不知是哪一条哪一款;计量单位习惯于用“斤”,而不用“公斤”;数字应用前后不一,或该用阿拉伯数码的却用汉字;公文的紧急程度随意等等。这些都是草拟公文中的最基本、最常识性的问题,只要认真学习《公文处理办法》和《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都可以解决。希望各级政府系统的文秘工作者认真学习,认真对待,以提高公文的质量,保持公文的严肃性。
二、公文涉及内容的协调
《公文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对拟制公文过程中,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出了协商要求。提出“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这在发文办理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必须高度重视。
从我们办理公文中发现,有的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事项的公文虽然进行了协商,也经过会签,但还不成熟。或会签部门本身就没有达成统一认识,或会签人不是主要负责人,会签意见不能代表部门的意见。致使在讨论决定地区或部门报送省政府的有些事项时,部门间出现新的分歧、新的意见,各唱各的调,难以决断。或发出的公文不能够顺利地执行。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拟制公文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凡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拟文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待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行文,决不能擅自行文。
(二)如有分歧意见,拟文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确保协调结果能代表部门的意见。
(三)经过协调仍无法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要实事求是地列明各方理据,并经各方的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决。
(四)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以大局为重,不能只顾部门利益。如上级机关一旦裁定,就要坚决服从,认真执行,自觉维护公文的权威性,保证公文的执行效用。
三、公交审核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需经办公厅(室)进行审核。负责核稿的人员,必依据《公文处理办法》和《细则》,坚持实事求是、执行政策、精减、高效、精益求精的原则,及时审核,严格把关。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恰当。
(二)政策。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发文办理的有关要求;新出台的政策规定有无依据、有无说明,是否切实可行;与本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有无矛盾;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是否经过协商,分歧意见是否一致,会签单位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等。
(三)格式。是否符合《公文处理办法》和《细则》的有关规定,文种是否恰当;文稿结构是否符合公文写作要求。
(四)文字。表述是否规范,包括字、词、标点、语句和逻辑结构是否准确、合理;计量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文、数字、层次、序数、用笔用墨是否规范。
公文审核一般有初核、核核、审核、复审、审签5个程序。草拟公文单位的负责人进行初核;办公厅(室)秘书部门进行校核,办公厅(室)负责公文处理的领导进行审核;与公文涉及工作有关的领导和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进行复审。同时,办公厅(室)的行文应经办公厅(室)主任复审,政府的行文,应经政府秘书长复审,最后,送有签发权限的负责人审签。
四、公文签发
关于公文的签发权限,《公文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作了以下规定:“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签发公文,签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时间”。“部门不应将代拟稿直接送本级政府负责人签批。未经发文机关文秘部门审核的文稿,负责人原则上不予受理签发。”
公文已经负责人签发,即意味着正式生效。因此,各级行政机关及部门一定要严格按照《公文处理办法》和《细则》所规定的权限进行审签,不能随意签发,要保证公文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五、公文复核、登记
(一)公文复核是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进行的最后一次复审。新的《公文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专门增加一条关于复核的内容,目的是为了防止遗漏和疏乎大意,确保成文的质量。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在以往的发文办理中,习惯上总认为已经负责人签发的公文就不会有错,或者即使发现了欠妥之处,也习惯于以最后签发稿为准,不认真去思考,或请求复核,造成个别发出的公文不尽完美。因此,在发文办理中一定要重视复核环节。复核的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在办理过程中是否有遗失或缺页)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是否有错别字、漏字等等。
《公文处理办法》要求“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负责公文复核的文秘人员应该认真履行职责,把好最后一关。
(二)发文登记就是把文件的基本信息在印制前登记下来,以便于查阅利用。发文登记也是公文复核工作的有益补充。
发文登记的主要内容有:发文单位、文种、发文编号、签发人、拟稿单位、拟稿人、成文时间、转办时间、秘级、紧急程度、发文份数、文件分类、文件标题、发文范围、主题词等。
发文登记工作,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对收到的文稿,登记前要仔细检查领导是否签发,发放范围是否明确,主、附件是否齐全。没有领导签发的不予登记,有不清楚的要及时弄清。二是发文编号必须体现出文号的“三要素”:“发文机关”、“发文时间”、“文件号”。如国务院2000年发的第1号文件,就写作国发[2000]1号等。《公文处理办法》第三章四款“公文格式”中,关于发文文号有明确规定,请遵照执行。·三是要认真填写登记项目,字迹清晰,内容完整,不要随意漏项或草率行事。四是登记要分类,不要把不同种类的文件混合登记在一起。五是公文主题词要参照《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标注。
六、发文的用印
机关印章是代表机关职权的一种凭证和标志。公文加盖了印章,才能产生相应的效力。具体用印规则,请参照GB/T9704—1999《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执行。并要注意以下两点:
1.首先检查原稿上有无领导人签字。有领导人签字并确认符合规定的,才能在制成的公文上加盖机关印章。
2.加盖印章的公文份数要与原稿标明印刷份数相同。
七、发文的分道
分送是指从发文机关到收文机关的运行过程。一般可分为内送和外送两部分。内送是由秘书人员直接分送给机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外投是由机要通信人员送出。
投送文件既要快又要确保安全。无论内送外送都要建立投送登记手续,特别是送给领导同志的文件,更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在较大机关,由于发往的机关、部门较多,一般应建立“文件分送登记”、“机要信投递登记”、“挂号信投递登记”手续制度。在一般机关,可以利用发文登记簿履行交接手续,不必另行登记。有的地区和部门将上行文直接交由本机关以外的人向上级机关报送或催办,显得极不严肃,一定要严格按照发文程序运转,不能随意。
第六讲收文办理
收文办理是公文处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机关秘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国务院《办法》)和甘肃省政府发布的《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试行)》,收文办理是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反馈等。
一、签收、登记是收文办理的基础工作
严格程序是保证收文准确、规范、高效办理的基础。任何机关办理收文的工作,一般都有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和反馈等程序。签收是收文办理的开始,因此,要做好清点和分类工作,注意检查来件是否是发给本机关、本单位的,封皮编号是否与记载相符;信件有无破损、散包、被拆现象;清点收件总数与清单是否一致;通知单或回执单标明的文题、编号、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文件是否完全完整,如有无缺附件、缺页、白页、未具落款、未盖公章;是否符合国务院《办法》的规定;阅后按页清退的绝密文件要逐页清点,注意有无缺页.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退回,这样既可以体现公文的严肃性,也可以科学、规范地处理收文,提高办理效率。
签收的公文要根据文件的秘密程度、文件的性质、实际工作需要、文件数量等进行登记。文件的登记范围没有统一的界限,但是,上级机关文件、下级机关文件、重要的带有密级的刊物、资料、其他机关商洽问题和需要答复的文件、上级机关如开会印发的会议文件材料等必须登记。登记填项一般包括收文号(或顺序号)、收文日期、来文机关、文件标题(内容)、密级、文件号、份数等。登记方法主要有两种:(1)流水式登记法。就是将收到文件按照时间顺序不分种类依次登记,同时将文件办理过程和转送手续简要记载在同一登记簿上。(2)分类式登记法。就是根据本单位确定的文件分类标准分类进行登记。如,可分为中共中央文件、国务院文件、省委文件、省政府文件、省直机关各部门文件、下级机关文件等。
收文登记是文件处理的重要依据,也是秘书人员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要严格按照登记项目逐项登记,不得漏项,不得出现重号和跳号现象。
二、审核工作是收文办理的关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做好审核把关工作既有利于纠正来文机关行文的错误,严格公文的有关处理办法,体现公文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也有利于收文的及时、有效办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常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有的下级来文是请求批复的,但是由于把“请示”文种错用为“报告”,致使请示事项得不到及时答复。因为“请示”是要求上级机关答复的,而“报告”可不答复;有的文件由于没有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会签,而延误了发挥效用的时间,甚至出现了相互矛盾的文件;有的文件由于行文格式不规范,而不能得到及时办理。因此,加强审核是从源头上保证收文办理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去年国务院公文处理办法发布后,收文的审核工作除了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外,更需注意以下几点:
1.公文用纸。国务院《办法》规定:“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 A4型(210mm× 297mm),左侧装订。”而原国务院办公厅的《办法》规定,公文用纸一般为16开型。这是两者的一个明显区别。因此,在收文时要严格把握,按照国务院《办法》执行。
2.公文要素。原国务院办公厅的《办法》规定,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时间等部分组成。而国务院《办法》增加了“保密期限”。如果收文是涉密文件而没有保密期限,应按不规范文件退回送文单位。同时,“请示”文种要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这也是收文中应该注意的事项。另外,在签发、用印等方面也有不同,收文时都要一并注意。
此外,还要注意审查公文文种是否正确,行文是否符合规则,需协商、会签的公文是否履行必须的手续。如果收文不符合行文规则,格式不规范,用纸不符合标准,要及时退回文件呈报部门并说明理由。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拟办是指秘书人员对来文应由那位领导审批,那一部门承办,以及承办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事项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供领导同志批办时参考的工作程序。需要拟办的文件主要有三种:上级机关主送本机关并需要贯彻落实的文件;本机关所属部门或下级机关主送本机关的请示性文件;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主送本机关需要答复的文件。对于拟办的公文,办公厅(室)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对重要公文应当先送机关分管业务负责人批示,再按批示意见办理。一般性公文,可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示后,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国务院《办法》还规定,“原则上不办理越级上报的公文”,这一点在收文办理中要注意。另外,有些重要的机密性较强的资料、刊物以及所属部门和下级机关主送本机关的情况报告虽然不需要办理,但也要提出分发意见,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分发。拟办的公文,需送负责人批示,即履行批办手续后,才可以办理。
三、承办是收文办理的重点
承办是指机关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对应办复的文件根据领导批办意见进行具体办理的工作,是文件处理工作中的关键环节,也是具体解决问题的阶段。承办工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反映一个机关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因此,承办工作是很重要的,秘书部门要重视这项工作,承办部门要做好这项工作。
首先,要认真研究文件内容和批办意见,弄清是否属于自己主管业务范围。其次,要弄清文件处理的时间要求,然后再按照轻重缓急进行落实。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倭。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返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公文办理过程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这一点与原公文处理办法有所不同,原公文处理办法只是规定,“凡涉及其他部门或者地区的问题,主办机关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或者地区协商、会签。上报的公文,如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应当如实反映。”两国务院办法明确规定,分歧意见如协商后不能取得~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第三,在仔细研究来文内容、要求和领导批办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办理。凡属自己承办范围内的文件,如有领导批示意见,可以根据领导批办意见办理。未经领导批办的公文,可以遵循有关的方针、政策的精神、有关规定或惯例等进行办理。凡领导批办意见中明确提出由某部门牵头承办的,牵头部门要先准备好处理意见,邀请协办部门会商会签,再由牵头部门负责将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归纳整理,报领导审批。如有分歧,应报送领导裁决,或接领导意见再次会商,取得处理结果。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要做到及时、认真、审慎、负责,并须报请一定层次的领导人审核同意后才能答复送文机关或来文机关。需要说明的是,处理意见或处理结果是代表一定的机关和部门的,决不能以个人名义答复问题。
另外,为了加快文件处理速度,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对于送负责人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催办工作一般由负责文件处理工作的秘书人员承担,也可以配备专职的催办人员。同时,要建立健全催办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制,从制度上保证催办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到逐级负责,事事有人管,件件有人办,使催办工作落到实处。其范围主要是:上级机关主送本机关并需要具体实施、贯彻执行的文件;所属部门及下级机关主进本机关的请示及其他需要办理的文件;平行或不相隶属机关发来商洽、征询事务需办理或答复的函件。文件催办方法主要是电话催办、发函催办、登门催办、请承办部门来人汇报等。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按照《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收文办理中,除周知性公文外,承办部门要及时向发文机关反馈办理结果。反馈通常由秘书部门承担,但有些承办件也可依据领导同志的指示或经秘书部门同意后直接反馈。
第七讲公文归档
新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章,专门就公文归档问题作了规定。《办法》第七章共六条,分别就及时立卷、归档、保证归档公文齐全、完整,便于保管利用;联合办理公文的归档;兼职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的归档;确定保管期限;公文用纸和字迹材料六个方面作了原则性规定。新《办法》与 1993年颁布的《办法》第六章相比,内容上除了把公文销毁内容归入第八章“公文管理”而外,其他方面并无大的改变。为了便于大家在工作中更好地把握《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公文归档工作,下面就公文归档方面的几个主要问题作一些说明。
一、公文立卷归档的范围
公文立卷归档的范围是指需要立卷归档的公文类型。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公文立卷归档的范围是:
(1)本机关发文。本机关对外的正式发文,如命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2)本机关收文。包括上级机关发来的与本机关主管业务有关的各类公文;下级机关报送的各种报告、请示等;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颁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
在准确掌握公文立卷归档的范围的同时,还要准确把握不归档的公文范围,这样既有助于保证档案的精确性,又便于档案的有效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按照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不应当立卷归档的公文材料包括:(1)重份文件。同一份文件,除特别重要的文件可保留多份外,其它的只需保留一份。(2)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3)未成文的草稿和一般性文件的修改稿。(4)与本机关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5)内容被其它文件包括了的文件材料。对于不需要立卷的文件资料应及时销毁或移交印发机关。
二、归档公文的保管期限
归档公文的保管期限有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永久保存就是无限期地保存下去,长期保存一般须保存16年至50年左右,短期一般保存15年以下。划分方法具体如下:
(1)凡是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基本历史原貌的文件,应永久保存。这其中主要包括:本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如指示、命令、决议、决定,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需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如命令、决定、批复、通知等;下级机关报送的有关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等。
(2)凡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机关需要查考的文件材料,应长期保存。主要包括:本机关工作中形成的、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需查考的文件材料,上级机关颁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范围内的重要文件和下级机关报送的较重要的文件材料等。
(3)凡是在较短时间内本机关需查考的材料,应短期保存。如上级机关或同级机关颁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需执行的决定、通知等。
三、公文立卷的方法
公文立卷的具体方法主要有:按作者立卷、按问题立卷、按名称立卷、按时间立卷、按地区立卷、按收发机关立卷等。下面介绍较常用的四种立卷方法。
(1)按作者立卷。作者是指制发文件的机关或个人。按作者立卷,就是把同一作者的文件组成案卷,这种立卷方法特征明显,便于查找利用。按作者立卷可以将上级机关、平级机关、下级机关有关文件分别立卷,但同时要注意问题之间的联系,不能由此而导致案卷不全。
(2)按问题立卷。就是把内容有共同点的文件组合在一起立卷。按问题立卷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立卷方法,由于机关的工作活动都是围绕贯彻执行有关的方针、政策,解决处理各种问题,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因而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会形成许多文件材料,每一个文件的形成都反映了这一问题的处理过程。按问题立卷,对于工作考查、研究问题、总结工作经验教训,了解某一问题的全面情况提供了便利条件,满足了查找方便的要求,从而达到了立卷的目的。按问题立卷的关键是对问题的判断理解要准确,对于同时涉及到几个问题的,要根据主要问题立卷,不能拆开立卷。
(3)按名称立卷。按名称立卷是把相同的文件组合在一起立卷。通常将命令、决定、通知、报告、函等文件按文件名称立卷。
(4)按时间立卷。按时间立卷是指把属于同一时间阶段内的文件组合成案卷。文件的时间特征指文件的形成时间和内容所指时间两个方面,同一的文件集中在一起,便于反映本机关工作的全貌,历年的文件依次排列下去,可以反映机关工作的延续性,便于分阶段地考查机关工作的发展变化。
选择公文立卷方法,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注意各种方法结合使用。要充分考虑案卷之间的整体联系,不能把每个方法割裂或孤立地使用,也不能固定套用一种方法。其次,应选择最适合本单位的立卷方法。立卷应服从于案卷的保管和利用,要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第三,要加强立卷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公文的立卷工作是档案工作的基础,要实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就要实现立卷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
四、公文立卷归档的步骤
公文立卷归档的步骤分准备、立卷、归档三个阶段。
(1)准备。
首先,要编制归卷类目。归卷类目是为了方便公文的立卷而设置的一种文件分类目录。归卷类目是由类目和条款两部分组成的。类的设置有按问题分类、按机关内部组织机构分类两种方法。在设立了类目之后,就要设立条款并进行编号,条款是案卷类目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案卷要反映的内容。编制归卷类目应注意类目的设置要适当、灵活,要根据本机关的文件多少来设置类目,既不能太粗,又不能太细。案卷类目的名称和概念要清楚准确,不能笼统、含糊。类和类之间、条款和条款之间,不能相互包括、相互交叉、相互重复。类的设置标准要前后一致,不能中途变换。在确定归卷类目时,应考虑到文件的保管价值,要准确地注明每个条款里文件的保管期限。
其次,收集文件。立卷材料的收集工作是档案工作的基础,公文立卷人员要注意平时对文件的收集,将本机关需要立卷的文件材料及时集中到一起,以免散失。本机关的发文要有专人负责将原稿、印本及附件等收集齐全、完整,以便随时向立卷部门集中。同时,要建立收文制度,将收文及时、完整地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三,鉴别与归卷。在对文件进行了收集之后,就要及时进行整理、鉴别和归卷,并进行分类。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要按本机关保管期限表的要求将永久、长期、短期保管的文件初步分开。
(2)立卷。
首先,检查与调整卷内文件。要检查文件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归档范围的要求;是否保持了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与归卷类目是否吻合,运用特征是否准确;卷内文件的保存价值是否一致;卷内文件数量是否过多或过少。
其次,排列卷内文件顺序。卷内文件一般按照时间、问题、作者、地区、名称、重要程度、程序或阶段、文件往来机关顺序排列。排列时要注意按问题特征立卷,不能混排。
第三,编排页码。排列案卷顺序之后,要拆除文件上的金属装订物,以免金属物日久氧化锈蚀文件。同时要对文件进行修补,凡在装订线左侧有文字的文件材料,要在左边加边取齐,右边叠起;尺寸不足规定尺寸的要加纸裱糊衬托;破损的要进行修补。修补完毕要以卷为单位,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张号,张号应编在文件材料的右上角,一张只编一个号,背面不编。
第四,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及备考表。每个案卷都应填写卷内文件目录,用来介绍本卷内文件的内容,便于文件检索查阅。卷内文件目录包括顺序号、文件作者、文件标题、文号、文件日期、所在张号、备注。案卷的备考表是案卷的最后一页,主要用来记述卷内文件的实有张数、立卷日期、立卷人姓名,并留出空白以备说明本卷文件保管使用的有关情况、卷内文件的变动情况。
第五,拟写案卷标题。案卷的标题是对案卷内文件名称的概括,其作用在于准确地揭示案卷的内容,为卷内文件查找提供可资检索的渠道。案卷标题应简明、朴实、概括,具有政治上的严肃性、结构上的完整性、文字上的准确性、逻辑上的合法性。
第六,填写案卷封皮并进行装订。案卷的封皮是案卷的外表,填写好案卷封皮,可使立成的案卷美观整齐,便于编制案卷目录和查找利用。案卷封皮上应填写的项目一般包括;机关名称、机关内部组织机构名称、案卷名、机密等级、卷内文件的起止日期、文件页数、保管期限及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等。为了便于对案卷的保护,要对案卷进行装订或装盒,在对卷内文件进行检查后,用白线将案卷封皮和卷内文件订在一起。
第七,编制案卷目录。把本的案卷经过分类、排列,再进行编号、登记、造册,就形成了本的案卷目录。案卷目录包括案卷号、案卷标题、卷内文件的起止日期、卷内文件份数和张数、保管期限、备注等。
(3)案卷的归档。
案卷的归档是把一年中立成的案卷移交档案室集中保管,以保证机关档案的完整,便于查找利用。在移交之前,所移交的案卷的质量要经过档案部门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内容包括归档文件是否齐全完整,有无重复;是否遵循文书立卷的原则进行立卷;文件和电报是否保持内容联系,合并整理,统一立卷;绝密文件是否在卷皮上盖有绝密字样专用章;保管期限是否准确;永久、长期、短期保管的文件是否分开立卷等。另外,对归档文件的数量和移交目录也应检查验收。归档工作一般应在次年的3月份完成,最迟也不能超过6月份。完成了归档工作,文件材料就正式转化为档案。
第八讲公文管理
国务院新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专门增设了一章,即“第八章公文管理”,对公文管理的职责、程序和基本要求等作了详尽、系统的规定,为做好公文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依据。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公文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公文管理工作。
一、加强公文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
公文管理是指对公文的公开发布、撤销、废止以及本机关所有收文、发文的存放、复制、清退等工作的科学管理。公文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做好公文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公文管理是公文处理的重要内容。一般来说,公文处理包括三大环节:即公文的形成;公文的处理;公文的管理。这三个环节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在公文形成—公文处理—公文管理的整个流程中,公文管理是公文处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行政机关日常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二)公文管理是机关机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文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法规性、机要性和实用性。公文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机密文件,有的涉及到党和国家的秘密,有的虽然不涉及党和国家的秘密,但涉及本单位、本部门的机密。文秘部门在处理公文的过程中,会接触大量系统的、较为完整的机密文件。所以,文件管理的好坏,事关党和国家的机密。必须慎之又慎,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大意。
(三)做好公文管理工作是提高公文运转效率、提高公文质量的重要环节。公文管理与公文运转密不可分。一个单位、一个部门公文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公文办理的效率和效果。因此,公文管理人员一定要充分认识公文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了解和掌握公文管理的规律和方法,认真细致地
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二、公文管理的基本原则
公文管理是文秘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文秘人员除了要按照《办法》中要求的“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以外,从管理的角度讲,公文管理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渠道,集中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这就是说,公文应该由文秘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一个单位、一个部门接收的公文来自各个方面,下发的公文又
往往由所属各部门起草、承办,这样就自然形成公文运行的多种渠道。如缺乏集中统一管理,就会造成公文运转混乱,经办人员不清,处理效率缓慢,有时还会造成公文旅行,影响工作。因此,文秘部门要对公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具体包括:
(l)统一接收。凡寄给本机关的公文,除领导同志亲启件外,一律由文秘人员统一接收、拆封、登记和分发处理,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随意接收、处理。(2)凡以本机关名义上报、下发的公文,无论哪个部门承办,均应送文秘部门统一登记、编号、发放,各承办部门不得自行发放。(3)本机关接收和发出的所有文件,均由文秘部门集中保管。机关各部门承办的文件,承办完毕后必须交回,不得长期保存在各个部门,特别是不得长期保存在个人手里。只有切实做到“统一渠道,集中管理”,才能使公文管理工作井井有条,运行有序。
(二)建章立制,科学管理。公文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科学性、艺术性。管理得好,就会有条不紊,一目了然;管理得不好,则显得乱七八糟,一塌糊涂,既不便查找使用,又容易造成文件散失或泄密。因此,文秘人员要学会科学地管理文件。管理文件的方法很多,一般来说,将文件分门别类管理是一个好的办法,如可以按照“上来文”、“下来文”、“本级发文”分门别类管理。当然文秘人员也可以根据本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法。
在公文运转过程中,各级行政机关对公文处理都有严格的规定和要求,既有程序性的规定,又涉及《保密法》等方面的法规,这就要求公文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要遵循既定的规程和要求,不能随心所欲,各行其是。但与此同时,也要力求做到科学管理,管而不死,既要认真细致,一丝不苟,又要灵活实用,方便工作。
(三)加强协调,多方配合。公文管理工作是为机关的领导工作和业务部门的工作服务的,从领导机关的领导到各个职能部门都会在不同范围、不同环节上参与公文处理工作,因此,文秘部门和专职、兼职的公文管理人员,都必须与机关
领导和业务部门密切联系,争取机关领导和业务部门承办人员的支持与协作。
(四)严格保密,确保安全。公文特别是高级领导机关制发的文件,有许多涉及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涉及到党和国家的重要秘密。因此,保守秘密,也就成为公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如果文件管理不善造成泄密,就会对党和国家的事业造成危害和损失。这一点,文秘人员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提高警惕,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存放、清退、销毁等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手续清楚,责任明确,严防公文丢失和泄密。
三、公文管理的基本职责和要求
公文管理主要包括公文的公开发布、撤销、废止以及翻印、复印、清退、销毁等环节。文秘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公文管理的岗位职责要求,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肃认真地做好公文管理工作。
(一)翻印。根据工作需要,下级机关可按规定翻印上级机关下发的文件。《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翻印的公文应当严格登记,和正本公文一样管理。翻印公文的只能是“下一级机关”,而不能越级翻印。如县级机关就不能直接翻印省级机关的文件。
(二)公开发布。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公开发公文应当坚持“谁发文、谁批准”的原则,非发文机关无权批准公开发布公文。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应认真贯彻执行。
(三)复印。根据工作需要,非秘密级以上公文可以复印,但不能作为正式公文使用。在特殊情况下,确需以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必须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否则,可视为无效。
(四)撤销。公文被撤销时,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只有发文机关及其上级机关有权宣布撤销公文。
(五)废止。与现行政策、法规不符的公文,应及时宣布废止。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六)清退。就是按照规定,定期对收到的上级公文和本级下发的公文进行清理和回收。清退文件的范围一般包括:
1.绝密文件。凡绝密文件,一般都要在阅完办毕后及时收回,由秘书人员集中保存,以防泄密。对上级机关要求退回的文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回。
2.有重大错情的文件。凡本级机关发出的文件,如发现有重大错情,要立即全部收回,重新印发。对上级机关要求收回的有重大错情的文件,文秘部门要尽快退回,不能以任何借口不退或借故拖延留存。
3.传阅文件。对份数少,需要送领导和有关部门传阅的文件,要规定传阅时间,及时收回。
4.征求意见和送审文件。对需要送几个部门征求意见、会签或送请领导同志审阅批示的文件,文科人员要及时催退收回。
5.会议文件。各种会议印发的文件、材料,一般在会议结束时应予收回。会议主持机关准许与会人员带走的会议文件,与会人员返回单位后应将全套会议文件交由所在单位文秘部门登记,统一保管。
6.承办件。对文秘部门转出的承办件,承办部门要尽快办理,并在办理完毕后及时将文件退回。文秘人员也要主动催退收缴。
7.未经本人审阅的领导同志讲话。有时为了便于工作而印发的未经本人审阅的领导同志讲话,在传达结束后要及时收缴。
8.离职人员文件。对工作调动、长期离职学习或休养的人员。离职前要彻底清理个人手中的文件。文秘人员应主动督促,协助清理。管理文件的同志调动工作时,必须详细开具文件目录或者按文件登记簿,向接替的同志移交,并履行签字手续。
(七)销毁。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认真鉴别并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销毁文件的范围一般包括:上级下发的不需立卷归档的文件;上级下发的需要归档立卷的重份文件;本机关制发的归档立卷后的余份文件;下级机关抄送本机关的无存档价值的文件;上级机关指定销毁的文件等。
销毁文件可以采取碎纸机粉碎或者送往指定印刷厂化纸浆的方式。在销毁公文之前,首先要对销毁公文进行清点。把经过鉴别确无存档、保存价值的公文清理出来,逐件登记后,报请办公厅(室)负责人签批,然后送往指定地点和单位
(如印刷厂),并派两名以上人员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一切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私自销售或销毁公文。
(八)合并机关的公文管理。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四、公文的管理保密
公文的保密管理是公文管理的重点。《办法》第五条规定:“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这里讲的文件的保密管理,着重指机要文件的管理。机要文件或称密件从拟搞、打印、复制、收发、传递、保管、清退、归档、销毁等环节都要必须注意保密。
(一)拟稿。机要文件在拟议、拟槁、修改过程中要注意保密,不得外传,文件付印前要标明密级。
(二)缮校。缮校过程中要有严格的保密制度和措施。一切密件的誉印、打印都要确定专人,印刷机要文件要到指定印刷厂。密件文印人员工作时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三)复制。复印、翻印密件要有严格的控制措施,绝密件或注明不得翻印的公文,任何机关不准翻印、复印。
(四)递送。送往外地的密件应由机要通信部门递送,不得使用普通邮政。市内递送时,应由机要交通部门派专人直接送达。机关内部传递,要机要秘书直接办理,不能私自委托别人代送。
(五)收发登记。密件和普通文件要分别处理,机要秘书对收进和发出的密件,都要登记、编号,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发现文件封口未封或有其它异样时,应及时查处。发出的密件要牢固包装密封,并标明密级。
(六)阅办。在传阅办理密件过程中,不允许横传,不得随意抽走。机要秘书在传递密件时要坚持登记制度,要清点签字,随时挂号、销号。
(七)保管。密件要集中保管,特别是机要文件要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专室专人管理。调阅密件,要经主管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当日交回。
(八)清退。由于工作需要暂使用密件的要进行登记,并及时清退,杜绝密件缺损、丢失现象的发生。
(九)归档。归档要划分密级,建立查阅审批制度。档案材料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许公开,不准复制。
5.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篇五
省和成都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制定公布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四)通告
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七)议案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作为上行文,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作为下行文,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
作为平行文,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
(十二)函
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及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六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行政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行政机关与同级或相应的党的机关、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报送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严格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规定印制。
(四)发文字号应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
凡上报各级政府和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的文件,发文字号为机关代字、年份、序号。
行政机关之间联合行文,标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行政机关与其他机关联合行文,原则上应标注排列在前的机关的发文字号,也可以协商确定,但只能标注一个机关的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联合上报的公文,应当注明联合单位签发人的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三部分组成。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如其标题过长,可按事由摘要转发。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附件名称与附件标题应一致;附件与主件原则上应组合成册。如附件与主件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明主件的发文字号及其附件序号。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加盖印章。
行政机关联合向上行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
公文的落款单位名称不打印,印章印在成文日期上。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加括号标注。“附注”的位置在成文日期和印章之下,版记之上。
(十二)公文应标注主题词。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主题词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文主题词表》标注。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
多个抄送机关,按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地方政府在前、部门在后;地方政府,按行政区划的顺序排列;部门,按政府机构序列的顺序排列。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第七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八条 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九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地区、部门或地区、部门负责人的名义直接给上级领导同志个人报送文件,也不得以地区、部门内部签报、白头信函等形式代替需要上级机关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确系按领导同志专项交办事项报送的文件,应在文中予以说明。领导同志处收到需要审批而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的公文,即转办公厅(室)处理。对于符合要求的,办公厅(室)将按规定程序报批;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报文单位按规定重新上报。
(二)报送各级政府或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的公文一律实行统一收文、统一办理、统一发文。各级行政机关报送上级机关的公文不得在按规定渠道报送的同时,又送领导同志个人或上级机关相关业务处(科)室。
(三)除突发事件或紧急重大事项外,不得越级上报。原则上不得以电传形式向上级机关报送文件。
(四)严禁明电、密电交替使用。
第十条 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应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的,应当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
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向本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包括系统)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代替部门审批下达应当由部门审批下达的事项。各级政府成立的各类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的办公室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正式行文。
第十一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二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行文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主管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第十三条 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同级政府或上级主管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十五条 向下级机关或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不得同时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七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十八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发文的办理过程,包括草拟、核稿、复核、审核、签发、校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 草拟公文应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言简意赅,字词规范,标点正确。
(三)公文的文种应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体现紧急的原则,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报送上级机关的请示性文件,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应协商一致。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按规定报上级机关审批。如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请示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应提前报送,给上级机关研究决策留出时间。一般事项应提前两周,紧急事项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特别紧急事项,需要及时批复的,除突发事件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或领导同志另有交待的事项外,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本部门的办理过程。
第二十二条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是否经过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与政府工作的要求相一致;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四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进行复核。复核重点: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办法》要求等。经复核对文稿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二十五条 公文的草拟、修改、签发,必须使用钢笔(或签字笔、毛笔)。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六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二十七条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二十八条 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文件,各承办部门办公室或秘书处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必须指定专人跟踪督查,做好内部运转和衔接工作。
(一)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承办部门直接答复报文单位,抄送文件交办机关;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文件和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主办部门。
(二)原则上按15天办文制的要求(即从交办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及时回复文件交办机关。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回复。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完毕的,应当在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文件交办机关说明理由。
(三)各承办部门回复文件交办机关交办文件的办理意见,必须统一使用A4型纸张,按《办法》相关规定规范报送。
第二十九 条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文件和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办理,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需要政府审批的,应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并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政府审批。部门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出面协调。如果召开协调会议,协办部门负责同志应出席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理据。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报政府。
部门之间征求对文件的意见或会签文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复,协办部门应当提前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
第三十条 领导同志审签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一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三十二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三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四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三十五条 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十六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三十七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九条 各地、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四十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四十一条 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二条 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加盖复制机关证明章。
第四十三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四十四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鉴别并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四十五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2人以上监销,确保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登记。
第四十六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四十七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待国家规定颁发后执行。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级行政机关可以制定本机关或本地区、本系统的试行规定。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7月1日起执行。1994年2月4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6.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篇六
国工考〔2009〕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根据《工人考核条例》、《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工考委)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领导下,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授权,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对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后勤职工从事的通用工种开展的职业资格等级考试和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是指:党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群众团体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有关金融机构、国资委监管的在京大型企业机关,国管局归口管理的各省区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后勤职工从事的通用工种是指:烹饪、服务、汽车、修建、印刷、机电、幼教、科研辅助等八个专业所含的工种。工考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年职业技能鉴定所开设的工种和等级,并予以公布。
对工考委当年未开设的工种和等级,有关报考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并报工考委审批备案后,可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可的、在京的其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的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工考委予以核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工考委由国管局牵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以及国务院相关部门组成。工考委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工考办)是工考委的办事机构,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实施,包括考评人员、质量督导员和专家的聘任、委派等工作。
第七条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人事部门负责本单位后勤职工职业技能鉴定的资格审核及统一报名工作。部门层级较多的,可将资格审核和报名工作下放到所属三级以上(含三级)单位人事部门,并将单位名单报工考办备案。
第三章 等级标准
第八条 国家职业资格等级分为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执行国家职业资格等级标准。
(一)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
(二)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在特定情况下,能运用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够与他人合作。
(三)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性的工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指导和培训初、中级人员。
(四)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技术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技能方面有创新;能指导和培训初、中、高级人员;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五)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熟练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技术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攻关和工艺革新方面有创新;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活动;能组织开展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具有技术管理能力。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确定中央国家机关职业资格等级的申报条件。
(一)从事本工种工作满2年,可申报本工种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
(二)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
1、取得本工种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满5年,可申报本工种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
2、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满5年且工龄满10年,可申报现从事工种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
3、未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本工种工作满10年,可申报本工种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
4、未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工龄满15年,从事本工种工作满5年,可申报本工种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
(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
1、取得本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满7年,可申报本工种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
2、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满5年,工龄满20年,可申报现从事工种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
(四)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
1、取得本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满8年,可申报本工种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
2、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满5年,工龄满25年,可申报现从事工种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
(五)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1、取得本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满5年,可申报本工种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2、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满5年,工龄满28年,可申报现从事工种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六)其他事项
1、持有技工学校、职高、大学专科和本科等学历证书者,在校学习时间可计算为相关工种的申报工龄。
2、参加国家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个人前10名获奖者,申报上一等级不受工龄、持证年限限制。
3、省部级以上技术成果奖、劳动模范称号或国家级二类竞赛个人前10名获奖者,可放宽申报上一等级相关工种的申报条件(工龄和持证年限均不符合条件的除外),最长不超过3年。
4、取得工考委颁发或经工考委核证的两个同一等级不同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可放宽申报上一等级相关工种的申报条件(工龄和持证年限均不符合条件的除外),最长不超过3年。
5、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申报条件,以当年报名通知为准。
第十条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后勤职工参加职业道德培训并取得《职业道德培训合格证》后,方可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道德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为5年。职业道德考试采取闭卷方式,考试时间为90分钟,主要内容是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知识、职业态度和基本行为规范。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60分为合格。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职业资格等级申报条件并取得《职业道德培训合格证》的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并提交有关证书和证明。
第十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或其授权的三级以上(含三级)单位人事部门,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后,统一填写《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表》。
第十三条 工考办负责对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或其授权的三级以上(含三级)单位人事部门统一申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复审,确认符合申报条件后,为各部门各单位申报人员办理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手续。
第六章 鉴定方式及内容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合格。
第十五条 理论知识考试的内容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由工考委审定教材和教学大纲,原则上从国家题库中提取试题,采取闭卷方式。初、中、高级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90分钟,技师和高级技师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第十六条 操作技能考核的内容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原则上从国家题库中提取考题,由工考委审定考核大纲和考核方案。初、中、高级操作技能考核采取现场操作与问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技师和高级技师操作技能考核由现场操作和论文答辩两部分组成,其中,现场操作60分,论文答辩40分。
第十七条 在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中,单项成绩不合格者,可申请下补考;补考后仍不合格或两项成绩均不合格者, 不得参加补考,需重新报名。
第七章 证书管理
第十八条对鉴定合格者,经工考委审批后,由工考办按有关规定填制并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可的其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者,在申报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升级考核时,原《职业资格证书》须经工考办复核认定。
第二十条 《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持有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单位对其聘任的参考依据,也是出国劳务人员办理职业技能水平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凡聘任相应岗位职务的,持有者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工考办对统一颁发、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建立防伪查询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八章 鉴定考核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鉴定考核费是工考委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447号)等有关规定,向被鉴定者收取的费用,包括理论知识考试费、操作技能考核费以及理论知识补考费、操作技能补考费等。
第二十三条 收取的鉴定考核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上缴中央财政汇缴专户。鉴定考核费的支出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不得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使用;每年在工考委工作会议上报告收支情况,自觉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鉴定前培训管理
第二十四条按照培训与鉴定分开的原则,鉴定前培训由独立的培训机构承担。考生可自愿参加鉴定前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第二十五条 工考委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承担鉴定前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资质条件进行评审。经工考委认定的培训机构,由工考办于每年印发报考通知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要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及培训教材开展培训。工考委负责对各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培训课时、培训收费、培训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五章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有作弊行为的被鉴定者,工考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考试考核资格;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使用伪造的《职业资格证书》者,工考办收缴其证书,并视情节取消其一至三年的申报资格。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工考委负责解释。
7.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篇七
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一)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许可经营事项、有效期限、编号、发证机关以及发证日期等事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四)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五)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监督检查
(一)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1.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3.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4.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5.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6.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7.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二)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1.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2.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3.违反法定程序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4.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撤销。被撤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劳务派遣单位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2.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终止的;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六)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三、法律责任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许可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四)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2.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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