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路改造工程工作总结(7篇)
1.xx路改造工程工作总结 篇一
10KV※※路改造工程施工总结
10KV※※路地处蒙山街,架空线路老旧,导线都还是钢芯铝绞线,沿线绿化树木对线路安全运行影响很大;各支线均无支线开关,检修或施工都要会大面积停电,为此在2011年12月开始进行10KV※※路改造和10KV※※路新架工程;截止2012年2月底完成施工,共停电13次,新立方杆11基,新装开关5台,迁移开关1台,更换架空导线3000余米,敷设电缆300多米;在施工中没有发生严重违章,没有发生人员受伤,没有发生延迟送电,安全顺利的完成了施工任务;工程已经顺利完工,但是在施工中出现了一些安全和质量上的隐患,主要有以下:
一、工程材料:在工程中根据预算所列材料对比现场,发现材料现场实际有差距※※库房在工程中主要提供主材,但有的主要材料在工程开工前没有到,如电缆终端头,合成绝缘子横担,有的材料不匹配,库房中有针式绝缘子,在预算中所列的材料是合成绝缘子横担,造成※※路※※北02#开关以后双回架设线路采用800横担与针式合成绝缘子配合,建议同杆双回架设线路采用针式绝缘子时应配合1200横担或1600横担;
二、施工环境:在施工区域内有占道停车场,行人多,绿化树木密集给施工带来了很大的不安全因素。占道停车场在7:30左右就有车辆停放,在卸、立方杆和线路更换金具导线时严重影响到施工安全和施工进程;※※街绿化树木密集,配网中心和园林处在施工班组停电施工时进行配合砍伐,虽然减少了停电时间但影响了施工,在更换导线、安装开关时要等待树木砍伐后施工,也造成了施工小组多,安全监护缺位;在树枝下地时容易伤人,砍伐后没有及时清理影响街道环境等;
三、施工方案及施工安排:经过现场查勘后编写的施工方案在施工安排的计划
工作量过大和人员安排过少,具体有:
1、在12月施工安排的停电时间内工作量大,造成了当天施工工作量不能按施工计划完成;在12月14日施工中没有按施工计划完成更换导线的任务;在12月19日、20日没有完成安装开关的任务;在临时安排外协施工协助时增大了施工量,但也增加了施工风险,临时安排的外协施工人员没有详细的进行现场查勘、安全技术交底和任务分配,在停电时发生了验电时没有验电器和接地线不够,外协施工人员不按工作票所列挂设接地线,不按规定设置安全围栏的情况。
2、施工中有架设导线时停电范围不足,为减少停电范围在69#杆至55#杆、54#杆至49#杆架设导线施工中杆上作业人员有面临触电的危险,不能进行线路搭头和调整导线,69#杆在2月24日停电中才调整了导线,54#杆到现在都没有搭头;
3、施工的各参与方没有紧密配合,土建施工的方杆基础在施工时有的没有埋设接地,※※支※※※支、50#-1#杆新立方杆基础在提出后增设了接地,在停电立方杆时由于停电时间原因立方杆都是集中立方杆,土建施工队在立杆前已知的情况下没有准备,在立方杆时有的土建施工人员没有安全帽;方杆起立后没有工具和混凝土不够;电缆管道埋设不规范,在※※※※※环网柜至55#杆电缆通道靠近左岸半岛环网柜10米处电缆通道在转弯处没有设置检修井,在敷设电缆时此处电缆管道被拉破,无法敷设电缆后增加电缆检修井;电缆安装完成后没有及时恢复,※※※支的电缆在带电的情况下裸露了2天才恢复了地面和砌筑了保护帽;
4、班组施工安排水平差,施工技术有待提高,※※街片区属于商业区,送电
时间必须在下午5:00前,明知整个工程量大的情况下在12月7日施工中只安排了更换金具,2月22日施工量小等,施工班组工作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监护人、材料员没有进行详细的讨论造成施工方式、方法有时不统一造成了施工延误;
5、没有与各参与方进行协调,在改造方案讨论时没有生技科负责此项工程的专责的参加,与配网中心、调度中心协调不够,土建施工在进场后没有及时进入;
6、施工人员多,有时没有公司班车接送时,工程车辆要多次才将施工人员全部载入施工现场;
我们安装四队在以后的工作中要采取以下措施有效的避免以上的问题:
1、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时施工班组安全员、施工班组工作负责人和班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现场交底,进行交底后施工班组安全员、工作负责人、技术员应熟悉施工图纸,并组织全体施工成员进行现场查勘,要做到每基杆塔都必须到位。在现场对其进行危险点和控制措施的分析;编写施工方案必须进行全体讨论。
2、班组组织安全、技术学习和培训,增强班组工作负责人、班组安全员、技术负责人、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3、施工班组在土建进场后要及时介入,对不满足电缆敷设、设备安装的电缆检修井、设备基础都要及时指出,在更改完成后才能进场施工。
4、5、增强协调,与配网中心、调度中心、土建施工进行沟通,保证施工进度; 多与公司领导汇报,让领导清楚工程施工安排,及时安排车辆保证施工需要;
配网改造工程施工是我们安装四队所施工的工程中难度最大的工程项目,也是危险性最大的项目,配网线路电源点多,停电范围大,带电部位多且靠近施工部位,施工现场环境复杂,班组做好危险点的分析各预防控制,优化施工方案,合理安排工作量,提高业务水平,增强技术能力,保证配网工程在最安全,最少的停电时间,最小的停电范围中顺利完成江秀强 2012/3/4 安装四队
2.xx路改造工程工作总结 篇二
近年来,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南宁市的城市基础设施特别是道路建设快速发展, 除了对新开发片区如五象新区等不断建设完善相关路网外, 对于一些虽然建成通车但路面已破损或不能满足增长的交通量要求的道路, 也需要按照规划来进行拓宽改建。这些旧路改造工程设计跟新路设计相比具有现场调查及基础资料收集工作量大、设计受到的约束条件多、需要处理的细部问题多等特点。下面就以南宁市银海大道拓宽一期工程为例, 谈谈旧路改造工程排水设计时须注意的一些问题, 供广大设计同行参考。
(二) 工程概况
银海大道位于南宁市五象新区, 起点接龟背桥, 终点接平乐大道, 线路基本上呈南~北走向, 本次拓宽一期工程的设计范围为龟背桥~南宁正大畜牧有限公司段, 全长约9.3km。该段道路原属于南宁至北海二级公路的玉洞段, 在2002~2004年由邕宁沿海走廊经济开发区做业主将其改建为城市道路, 由于种种原因, 改造工程没有最终完成, 只完成了前2 km路段两侧及2~5.6 km路段东侧路面及排水工程。道路两侧现状主要是联排商铺、居民区、工厂等。根据业主的委托, 本工程的排水设计仅包括雨水工程, 污水工程只考虑在道路横断面管线布置图上预留污水管道位置, 具体设计由南宁市绿城水务集团另行委托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完成。
(三) 设计要点
1. 要重视现状管线资料收集工作
旧路与新路最大的不同就是旧路上的管线比较多, 后期需下工地现场处理的问题很多都与管线有关。管线除了电力杆和通讯杆在地面上可以看得到以外, 其余大多数都是埋在地下, 现场只能看到井盖及标识, 走向、管径等都不明确。因此管线资料收集的主要途径是到相关管线管理部门去索取管线的竣工图, 最好能要到电子图, 必要的时候还要请勘探部门进行管线探查工作。收集管线资料的作用一是在平面图上布置排水管道位置时尽可能避开现有管线, 以便于今后能够顺利施工;还有一个就是当这些管线由于道路建设的需要而进行迁移或者加固时, 这部分工程费用须纳入到整个道路工程的建设投资中, 特别是在项目建议书阶段, 比较容易忽略该部分工程内容。
2. 汇水面积的划分及径流系数的取值既要考虑满足远期规划又要满足现状的排水要求
通常市政道路汇水面积的划分都是在规划路网图上进行, 适当考虑路网间地块的坡向及道路路口处的控制标高来确定分水线, 相邻的规划道路可以分流地块部分汇水面积。但对于银海大道而言, 两边的地块基本上都已经开发了, 与银海大道基本平行且相临的规划道路又没有建成, 所以这些地块上的雨水基本上都是往已建成的银海大道上排的, 所以划分汇水面积时就得考虑这个因素, 不能将部分汇水面积划分到其它道路去, 不然计算出来的管径就会偏小。银海大道在铁路桥和外环高速路之间约700 m路段道路两侧的汇水面积有相当部分按规划是铁路和高速公路的防护绿地, 综合径流系数可以取0.5, 但地块内现状都是民房和工厂, 为了排水安全考虑, 最终径流系数还是取了0.7。
3. 利用原有排水设施时须慎重
旧路下通常都建有一些排水管渠, 如果能继续利用这些排水管渠为新拓宽的道路服务, 即节约投资又降低了施工难度, 但前提条件是对其可用性进行充分的论证。论证原有管渠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除了要了解其大小、埋深、平面位置、排水流向及出口、当时的建设标准等, 还要考虑其目前使用情况是否良好, 其位置在道路拓宽后是否便于行车及维护管理等。由于排水管道埋设在路面下, 道路通车运行后管道损坏维修或者重建都比较困难, 因此排水管道的设计服务年限都在50年左右, 原有这些旧管及检查井等构筑物能否满足这一要求也是需要考虑的。
4. 排水管道平面位置的确定要考虑现状管线的影响, 否则会给施工带来很大困难, 甚至无法实施
银海大道原有管线基本上是埋设在旧路的人行道下, 埋深比较浅, 道路拓宽后这些管线就会在辅助车道下, 大部分管线的埋深都无法满足过车要求, 因此这些管线计划是要迁移到拓宽后道路的人行道下。最初的设想是先将管线迁移到人行道下, 然后雨、污水管道就可以布置在辅助车道下施工了。但最终实施时却不能如此, 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这些管线涉及的部门众多, 协调工作需要的时间比较久;二是管线迁移施工需要的时间较久, 由于现状管线需要给道路两侧的大量用户服务, 不允许因管线的迁移而中断服务, 因此只能是建设好新的管线, 然后才能废除原有旧的管线, 而不是将原有旧管线直接平移到新的位置。 (下转第48页) (上接第86页) 为了尽量减少由于管线对整个工程施工进度的影响, 经过各方面的协商, 将雨水管道位置变更到了快车道下, 在施工雨水管及快车道的同时进行管线迁移施工, 等管线迁移完成后再施工污水管及辅助车道。
还有一个就是当原有管线很多且走向比较杂乱, 布置排水管道没办法全部避开时, 管线避开的顺序:首先应考虑避开光缆, 一旦挖断后责任大, 赔付费用高, 特别是国防光缆, 两侧2 m范围内基本上是不给动土的;其次是电力杆, 比较高, 在旁边开挖沟槽时容易倾倒, 支护也比较困难和危险;再次是燃气管、电力管和大口径给水管 (DN300mm以上) , 不小心挖断时危险性高, 影响大, 必要时可以采用打木桩等方式进行临时支护;最后是小口径给水管及通讯弱电管线, 如果开挖沟槽时碰到, 可以采用托、吊等比较简单的方式进行临时支护。
5. 排水沿途支管预留位置应考虑路旁建筑物的影响
银海大道两边有很多联排商铺, 一般都是3~6层, 一栋贴着一栋, 每排长度200~300 m左右。这些商铺基本上都是紧靠人行道边, 有些还侵占了一点人行道, 由于拆迁工作比较难做, 费用高, 因此这些商铺在道路扩建时能不拆的都尽量不拆。因此支管只能调整布置在每排之间空的地方, 同时考虑避免因支管间距太大导致以后地块重新开发时接入不便, 最后采取的解决办法是当支管末端检查井碰到房子无法施工时, 只将支管施工到人行道下, 然后在管口处砌砖封堵 (不在人行道下砌检查井主要是考虑不占用其它管线的空间) , 支管间距还是按120 m左右控制。
6. 要注意管道挖方工程量中有没有挖石方
平时我们对新建道路挖深比较大的地方都会注意去看有没有挖到岩石层, 但是旧路改造一般没有这种大挖大填的情况, 比较容易忽略这个问题。银海大道设计雨水管基本上都是顺坡排放, 挖深3~4m左右, 并不是很深, 但还是有400 m左右的管道沟槽挖到了硅质岩, 按地质报告属于次坚石。虽然总的方量不是很大, 但由于设计时没有将这个挖石方量单独列出, 因此施工方没有该项的投标单价, 需要另外报给财政局审批, 影响了施工进度。
(四) 结束语
旧路改造排水设计是一项比较复杂的设计工作, 以上只是本人一点肤浅的认识, 希望各位同仁能将类似工程设计经验作更多交流, 以便博采众长, 提高设计水平, 取得更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摘要:文章结合南宁市银海大道拓宽一期工程的排水设计的实例来阐述旧路改造工程排水设计时须注意的一些问题, 供广大设计同行参考。
3.xx路改造工程工作总结 篇三
【关键词】市政道路;改造;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分析
市政道路改造主要是对已损坏道路进行修复,或者对已经老化的、不符市政道路施工技术要求的道路进行改建,恢复其交通运输功能,重新发挥作用。要提及的是,市政道路改造质量会影响道路整体施工质量,进而危害到交通安全,所以在市政道路改造工程中,一定要优选改造技术方案,并严格控制道路改造质量,消除所有质量隐患,确保市政道改造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下面对某某道路改造施工工艺以及改造施工质量控制措施作详细分析。
一、工程案例分析
某道路属市政道路,原线长13千米,正式投入使用后,随着道路车流量的不断增加,道路在长期使用中出现了路面裂缝、面板脱空、局部路基沉陷等质量问题,多次引发安全事故,给路面行车安全造成了危害。为此建设部门对该道路进行改造,改造方法为:路面加铺、病害处理以及沥青混凝土面板加铺。
二、道路改造工艺
由于该道路受损严重,尤其是路面工程,大部分路面面层都已脱空,横纵裂缝严重,水泥混凝土面板也出现破碎,在下雨天气里,该道路还会出现路面唧泥问题,损坏程度极为严重。在实施路面改造工艺时,技术人员先对道路路面的水泥混凝土面板作了处理,将原有的已经破碎的面板拆卸,更换上新面板;然后采用注浆技术对面板脱空、中度裂缝等病害作了处理,同时采用热玛脂连接裂缝,对路面对接裂缝实施处理;最后刨除掉了道路路面残留的所有已损坏的沥青混凝土面层。在实施上述工艺时要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1、路面沥青混凝土面层刨除质量控制
对于道路路面工程中的沥青混凝土面层,在刨除时要注意控制好面层刨除质量,做好面层刨除深度、平整度的控制。面层铣刨时,铣刨机的铣刨速度不能大于5米每分钟,铣刨厚度不宜过厚,铣刨粗糙度要适当,铣刨不应破坏路面结构层。
2、水泥混凝土路面病害处理
某道路水泥混凝土路面病害包括裂縫、面板脱空、错台三大类。在处理这三类病害时同样要做好处理工艺和处理质量控制,防止因处理工艺不当而引发其他问题。
2.1裂缝的处理
水泥混凝土面板裂缝分为三类,即横向裂缝、纵向裂缝以及角隅断裂,在处理这三类裂缝时,如何裂缝宽度较大,损坏较为严重,要置换原来的水泥混凝土面板,置换方法为才挖补法,挖补需借助的工具有小型凿岩机,或者使用人工配合空压机来挖补、置换裂缝严重的水泥混凝土面板。混凝土路面裂缝处理中,要将现场已经破碎的混凝土面板全部运走,然后对路面基层进行清扫,确保基层的干净和整洁。
2.2脱空板病害处理
对于脱空、板角断裂的板块,采用注浆处理。压浆孔距边角50cm位置钻孔(直径50mm),孔深为板厚(26cm)+2cm,在现场进行检测,逐板验证处治效果,即检测→注浆补强→检测,以水泥混凝土面板脱空检测仪测得的声振法脱空值作为旧水泥混凝土路面修补的控制指标,必要时板中可增加注浆孔位。
2.3错台处理
常年的车流可能造成相邻旧水泥混凝土板高低不平,形成错台现象。错台现象不但会对新铺的沥青混凝土路面平整度产生影响,而且完工后新铺的沥青混凝土路面也会在此处形成裂缝,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因此必须进行处理。处理方法视相邻板的错台严重程度而定。
当错台较小(不高于5ram)时,可用人工将稍高板的高出部位按倒三角断面凿一部分,使二者处在同一水平面上。
3、路基接缝处理
道路改造中可能会涉及到伸缩缝处理,为了确保道路改造质量,伸缩缝处理时同样要做好施工工艺控制。伸缩缝处理时,要先利用性能良好的切缝机对伸缩缝进行切缝,然后用沥青灌缝机向清理后的缝中灌注沥青玛蹄脂。切缝机清缝主要是将缝中的杂物彻底清除,清缝时要保证一定的锯深,即清出的缝要有足够的深度,一般最少也要8~10cm。清缝后要及时清扫干净并尽快进行灌缝,以免杂物再次进入缝隙。向清出的伸缩缝中灌注沥青玛蹄脂,一般由专用的玛蹄脂灌缝机来完成。灌缝前要调整好灌缝隙机,使之流出的沥青油底细腻、均匀。灌缝要由专门的操作人员来完成,灌缝时速度要慢,要保证缝中的沥青玛蹄脂均匀密实,使之慢慢静化凝固。灌缝施工还要尽量选择在气温适宜的时段施工,天气炎热时,可采取夜间施工,以防止过高的气温使浇灌的沥青玛蹄脂表面出现小气泡,影响质量。
4、水泥混凝土面板的更换施工要点
水泥混凝土面板的更换与施工是市政道路旧路改造重点,实际施工时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4.1掌握施工原材料和施工技术
市政道路改造工程中,水泥混凝土面板病害处理是施工重点之一。施工材料与施工技术都会对面板改造质量造成影响,因此施工前期必须做好施工材料和施工技术控制,保证材料、技术均满足工程改造技术要求。
4.2对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单进行审查
改造期间要做好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单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施工组织安排、混凝土配合比、施工机械与施工人员工作状态等等。
5、混凝土拌和质量控制
其一,要控制混凝土原材料质量,把好混凝土材料的进场关,并合理设计混凝土材料的配合比,确保混凝土配合比的有效性。
其二,要控制好混凝土的拌和质量和运输质量。施工中可采取的混凝土拌和质量、运输质量方法有:1)施工前先对混凝土的配合比进行测定,检测混凝土的含水量;2)合理设计混凝土的搅拌装料顺序,一般遵循“砂→水泥→碎石”这一装料顺序,装料期间要一边装料一边搅拌,保证混凝土的拌和均匀性;3)混凝土运输要采用专业的运输车,一般以自卸式汽车为主,当运输距离大于2千米时,为确保混凝土的运输质量,要在运输途中对混凝土进行搅拌;4)施工不得使用已经初凝的混凝土,不允许用加水或其他办法来改变混凝土的稠度,坍落度超过规定界限的混凝土也不得使用。
6、混凝土浇筑质量的监理控制
其一,在卸混凝土前,监理人员应检查基层表面、钢筋间距、数量、焊接接头、位置要符合设计要求。其二,在换板过程中,原有拉杆要保留,且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检查。其三,换板施工时,要先按面板厚度的2/3摊铺、整平、振捣混凝土,而后在其上铺钢筋网(单块板)或连续配筋(两块板以上时),最后浇筑1/3厚度混凝土。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市政道路旧路改造工艺的好坏对道路质量有一定影响,为了全方位保证道路施工质量,除了要做好市政道路施工控制以外,还要做好市政道路旧路改造工艺控制,正确处理旧路病害,管理控制好改造工艺和改造施工质量,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市政道路旧路进行改造,以便为道路质量、道路使用性能的正常发挥提供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王苏江.浅议市政道路沥青路面施工质量控制要点[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2(19)
[2]王苏江.市政道路路面常见施工质量问题及控制对策[J].科技创新导报,2012(22)
4.xx路改造工程工作总结 篇四
各位领导:
消防项目施工监理过程在指挥部、设计、监理部及施工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已顺利的完工,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程概况:
XX省XXX工程消防改造项目工程位于福州市华屏路43号,是1977年1月立项的国家重点人防工程,框架结构2层,建筑面积11732m2,使用面积为8800 m2,使用性质为人民防空指挥所。由于该工程建设时间比较早,消防设施部分已经不能满足现行的消防规范要求,为了完善该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了消防改造,主要包括:
1、消防应急和疏散指示系统
2、消火栓系统
3、消防水喷淋系统
4、消防通风系统
5、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
6、消防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1、概述:本期消防改造项目工程是XX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接施工,于2006年12月9日开工,2007年5月15日完工。新增设了:消防应急和疏散指示系统、消火栓系统、消防水喷淋系统、消防通风系统、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消防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对原有的消火栓和消防通风系统进行改造和完善。经过调试,以上6个系统已能投入正常运行。
2、项目名称:XX省XXX工程消防改造项目工程
3、建设单位:XX省地下指挥所管理处
4、监理单位:XX民防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5、设计单位:XX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6、施工单位:XX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二、监理范围工作内容及监理组织机构人员
1、监理工作范围:依监理合同约定,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安全、投资四大控制及信息管理和相关工作的协调解决工程问题。
2、根据工程具体情况,XX民防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派优秀监理工程师乐秀隆为总监、组成XX省XXX工程消防改造项目工程监理部。消防项目监理:
三、监理合同履行情况
1、施工准备阶段工程质量监理控制:明确监理岗位职责及工作内容,编制监理细则,为监理工作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 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进场设备及材料来源,坚决杜绝不合格品进入现场,确保工程质量。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并完善“三检”制度,从程序上保证质保体系的有效运行。
2、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理: 严格要求按照设计图纸及施工规范、验评标准施工, 对于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进行复查、复验,直至整改合格。对施工过程中遇 到的问题,及时协助施工单位与设计、甲方协商解决。
3、竣工阶段质量监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进行自检、自纠,核查施工内业资料,进行现场实测实量和外观评定,编写资料核查报告、质料评估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
四、监理目标和监理依据
1、目标:监理部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坚持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的工作态度,履行监理工作职责。监理过程中主要通过巡视、旁站、见证、测量、抽查等多种方法进行全过程监理。
2、依据:
a、本项目施工图及有关资料说明、设计变更; b、本工程监理合同及监理规划; c、本工程招投标书,施工合同;
d、有关工程的会议纪要和政府法规文件等; e、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f、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施工验收规范
五、监理的实施及控制要点
本工程确保工程质量是此次施工监理工作的重点,因此,在整个监理工作中坚持按照国家及XX省《工程建设规范》执行外,加强施工过程控制。坚持四控、两管、一协调的工作方针。预防为主,确保施工质量的事前控制。
在整个工程中,我们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控制:
1、完善监理组织机构,实现监理工作规范化
在监理合同鉴定后,监理项目部即进驻工地开展工作,并明确在监理公司的领导下,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公司全面履行项目监理合同,努力实现项目、工期、质量目标。选派了多名监理骨干,分别负责消防专业的监理工作。监理进驻工地后,首先了解情况,收集有关资料,熟悉现场,为开展监理工作做好准备,为了对工程提供优质技术服务,确保监理目标的实现,依据监理合同和监理法规,结合工程特点,该公司制定了监理规划,做为项目监理机构内部自身业务指导性文件。为保证监理规划的实施,采取了以下措施:
1.1现任落实:;根据编制的监理规划,建立键全监理组织机构,明确和完善相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落实监理工作的责任。1.2规划交底:由总监主持,以编制的监理规划逐级分专业进行交底,使监理人员明确监理工作的要求、目标、范围、内容及组织措施等。
1.3制定监理实施细则:在监理规划的基础上,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分解,从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变更工程量的确认签证)的控制,到合同的管理,都详细地提出了要求,制订了对策,以确保监理规划的实施。2.制定工作制度,实行标准化管理
在实施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项目部根据制定的系列工作制度,规范监理工作,逐条逐项进行落实,使监理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2.1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制度。按制度要求,该公司现场监理人员在认真学习各种有关规范、标准,熟悉施工图的基础上,汇同设计和施工单位一起及时进行设计交底和汇审。监理项目部严格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要领书,对有异议的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熟悉做施工方案的施工单位,进行指导帮助,并按施工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并督促施工单位按审批后的方案进行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达到规范和设计要求。
2.2工地会议制度。工地设立了每周召开的工程例会制和重大事项工程会议制,及时协调工程中出现的技术、质量问题调整工程进度、了解各专业对口,各环节的工作情况,理顺各方面的关系,提出监理的意见和要求。同时我们还坚持召开监理项目部周例会,解决监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3建筑材料设备的审核制度。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和各种设备,实行报检制度,进行三查:观感检查、证书检查、量测检查,按规定进行抽样复试,对不合格的材料厂设备令其退场,未经监理所理审验签证的不得不用于本工程。
2.4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监理项目部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承包合同,国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设计要求及其它有关规定,坚持旁站监理,对每一环节和部位都进行严格细致的检查,坚持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2.5技术问题处理:在该工程的消防施工中,监理项目部安排人员跟踪监理。在平行检查验收和旁站监理过程中,针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提出整改要求,制订解决措施。在整个监理工作中,多次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会同设计、施工、建设单位等方面共同研究解决工程中的疑难问题,保证工程达到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
2.6监理工作记录及报告制度。坚持记监理日记,对每天的工作,处理的有关问题,解决的情况均做真实详细的记载,形成一套完整的原始记录,为今后工作的检查,工作经验的总结提供依据。同时,监理项目部还进行日、周、月报监理工作报告,定期对监理日记进行检查。对重要事情,当日报建设单位,每周报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每月综合报监理工作情况,按“监理月报制度”真实反映工程实际情况。按照上述的各项工作制度,有效地控制了该工程的进度,质量和投资。3监理工作的经验和不足
在项目监理工作中,监理工程师付出了很大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也有一些教训值得借鉴。3.1成功的经验。在项目监理工作中,能够按照监理合同规定的内容,遵守有关规范、规定、标准,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进行监理活动,按制定的监理规划,逐项实施监理细则,协调好各方关系,严格控制建筑材料和设备,进行施工工艺和隐蔽工程的验收,从而达到预期的目标,公司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是正确的,工作方法是可行的,工作效果是良好的。
3.2工作的不足。在该项工程监理中,虽然比较圆满地完成了任务,但也存在许多不足,如:监理人员政策水平、工作能力、技术素质还很低,法律意识不高,不能完全适应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理的需要,公司的内部管理还不完善,比较松散,没有形成一种竞争机制,在监理过程中,有时还态度僵硬,主观臆断,监理工程师的服务意识不强,还没完全达到标准化管理的要求。这些问题有待于在今后的监理工作中,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和法律意识,为今后的工程建设监理工程打下良好的基础。
六、结束语
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各施工单位的共同努力奋斗以及质量监督部门的指导,XX省XXX工程消防改造项目工程的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工程圆满顺利完成,达到合格目标。
XX民防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5.路供水管道改造工程合同书 篇五
发包人(全称): XX县给排水公司
承包人(全称):XX县给排水公司给排水工程安装维修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XX县XX镇XX路供水管网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 XX县XX镇XX路
工程内容: 主管道和支管道2039.9米。投资计划或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工程说明和施工图所示全部内容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3 年 5月15日 竣工日期:2013年 10月2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160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玖拾陆万壹仟贰佰贰拾贰元柒角玖分(人民币)¥: 961,222.79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1款的规定一致。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专用条款》中没有具体约定的事项,均按《通用条款》执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地点: XX县给排水公司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包人:XX县给排水公司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承包人:XX县给排水公司给排水工程安装维修队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经办人 备案机关(章)2013年5月10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总则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工程所订立的合同。合同由通用条款第2.1款所列的文件组成。
1.2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文件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如果双方在专用条款中没有具体约定,均按通用条款执行。
1.3 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4 发包人: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人选和职权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6 承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7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8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9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0 监理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其具体人选和职权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1 造价咨询企业: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造价咨询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 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委派的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或者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或者发包人自己委派的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
1.13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4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各地、市、县建设局(建委)。
1.15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6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7 追加(或减少)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
1.18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9 工程量清单:指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1.20 综合单价: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1.21 计价依据:指工程估算指标、概算定额(概算指标)、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补充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消耗量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概算定额单位估价表、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价格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调整规定等。
1.22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23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4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5 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6 分包工程:指工程中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结构的专业工程。
1.27 单项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组成工程的单项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28 工程内容:指反映工程状况的一些指标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的建设规模、结构特征等,如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数、长度、跨度、容量、生产能力等。
1.29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30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31 施工机械: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它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工程中的材料设备。
1.32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33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34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1.35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6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37 第三方: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或组织。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等文件;(3)本合同专用条款;(4)中标通知书;
(5)投标书(报价书)及其附件;(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量清单;
(10)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6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 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
履行合同期间,双方均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发包人提供工程建设标准或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没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但有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约定适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约定适用黑龙江省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
国内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工程建设标准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工程建设标准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需要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不少于6套)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承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5、通讯联络
5.1 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的通讯(包括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收到后生效。
5.2 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约定发送通讯。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讯,另一方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通讯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
6、工程分包
6.1 承包人可以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但下列情况除外:
(1)施工劳务作业分包;
(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购买材料设备;(3)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分包工程。
6.2 承包人分包工程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按规定将分包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将备案的分包合同分别送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
分包人不得转包或再行分包(劳务作业除外)。
6.3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6.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除合同另有规定或取得承包人同意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价款。
如果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应得的任何款项的证明材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未支付的应得款项。
6.5 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随即终止,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支付其应得的所有款项。
7、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7.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7.2 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在报价时已预见到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予以考虑。
本合同未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中受到影响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顺延延误的工期。
8、事故处理
8.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8.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9、专利权和特殊工艺 9.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监理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9.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9.3 发包人承包人各自对属于自己的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权和知识产权。双方签订本合同后,视为分别授权对方为实施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送上述图纸和文件。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
10、联合体
10.1 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联合体各方应在工程开工前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联合体的成员都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10.2 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联合体成员单位有约束力的主办单位,并由该主办单位指派专职代表负责,有关文件应由该专职代表签署。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随意变动。
11、保障
11.1 合同一方应负责和保障另一方不负责因其自身的行为或疏忽所引起的一切损害、损失和索赔。但受保障的一方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因受保障的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部分由自己承担。
11.2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负担因承包人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的施工机械和临时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索赔。
12、财产
12.1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和承包人的施工机械一经运至现场,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实施工程。没有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它们移出现场,但用于运送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和雇员的运输工具除外。
12.2 如果发包人依据第68.3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现场的所有材料设备(周转性材料除外)和工程,均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而且发包人有权留下承包人的任何施工机械、周转性材料,直到工程完工为止。
12.3如果承包人依据第68.4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并赔偿因而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协助。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
二、合同主体
13、发包人 13.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平整施工场地、施工合同备案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以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准文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承包人自身施工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以书面形式移交给承包人;(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9)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包人可以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上述工作所需要的费用,除合同价款中已包括的以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13.2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13.3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技术要求等有关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有关资料数量,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4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如果未注明时间,发包人应在能使承包人可以按进度计划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但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13.5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发包人应按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的要求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
13.6 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以赔偿。
13.7 发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及附属设施(如:上水、下水、化粪池、各种管道、道路、围墙、绿化等工程)直接发包给第三方。
14、承包人 14.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下工作:
(1)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工程;(2)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计划和进度报告;
(3)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及要求的标志;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7)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4.2 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7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发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4.3 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为实施工程拟采取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如果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改动,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
14.4 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份合同、一套完整图纸、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供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检验时使用。
14.5 在承包人设计资质的允许范围内,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设计,或为了配合施工,经发包人批准并由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完成设计,则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将设计图纸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批。即使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仍应对其设计图纸负责。
14.6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为下列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2)发包人的雇员;(3)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
如果承包人由于提供配合和协助而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构成工程变更的,按合同第57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14.7 承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以赔偿。
15、现场管理人员的任命和更换
15.1 发包人应任命代表发包人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等。
发包人如需更换任何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更换无效。后任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15.2 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该代表的人选由承包人依法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招标工程的承包人代表,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
承包人代表如需更换,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否则更换无效。承包人更换承包人代表的,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后任承包人代表应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15.3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履行的职权外,监理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15.4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承包人代表履行的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未将有关文件送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16、发包人代表
16.1 发包人代表的具体人选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或经承包人同意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另有限制。16.2 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
17、监理工程师
17.1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具体人选以及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7.2 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和检查工程的质量、进度,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和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7.3 除属于第67条规定的争议外,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1)根据第6.1款规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
(2)根据第12.1款规定批准承包人将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移出施工场地;(3)根据第14.5款规定批准承包人的设计;
(4)根据第27条规定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5)根据第31.2款规定发出加快进度的变更指令;(6)根据第41.5款规定使用替换材料;
(7)根据第53条规定发出使用暂列金额的工作指令;(8)根据第54条规定发出使用计日工的工作指令;(9)根据第56条规定指令或批准工程变更;(10)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17.4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
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监理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
17.5 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17.6 监理工程师可按第15.3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但监理工程师保留因监理工程师代表未曾对任何工作、材料设备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材料设备,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第15.3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17.7 监理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以赔偿。
18、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
18.1 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的具体人选以及权限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8.2 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工程款的调整和核实、工程款的支付、结算价款的调整和复核,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
18.3 除属于第67条规定的争议外,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1)根据第53条规定使用暂列金额;(2)根据第54条规定使用计日工的费用;(3)根据第57.1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4)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18.4 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
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造价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造价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造价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
18.5 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造价工程师的指令。18.6 造价工程师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以赔偿。
19、承包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
19.1 承包人代表的具体人选应按照15.2款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承包人任命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2 承包人代表应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应予认可。
19.3 如果承包人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间确需暂离现场,则应在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可按第15.4款规定授权给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临时任命人行使承包人代表授予的职权,对承包人代表负责。临时任命人在承包人代表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代表应予认可。未按第15.4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19.4 承包人代表按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立即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抄送发包人。属于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0、指定分包人
20.1 指定分包人是指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发包人依法事先指定的实施、完成任何工程的分包人。
20.2 发包人指定分包人应当取得承包人的同意,指定分包人是承包人的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
20.3 由于指定分包人责任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由指定分包人和发包人承担过错责任。
21、承包人劳务
21.1 承包人应雇佣投标文件中确定的人员,不得从发包人或为发包人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
21.2 承包人应完善雇佣员工劳务手续,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为其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雇佣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1)负责为雇员提供和保持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和安全防护措施,保护雇员的健康和安全;(2)保证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
(3)充分考虑和尊重法定节假日,尊重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4)雇员和发包人现场人员应佩戴工作证(或标牌、胸卡等)上岗。工作证(或标牌、胸卡等)应由承包人发包人共同签发。
21.3 承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如需在夜间施工,除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外,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如无特殊原因,只要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环境,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但为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则不必事先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21.4 承包人应按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而引起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的一切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21.5 承包人雇员应是在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对有下列行为的任何承包人雇员,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撤换:
(1)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2)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3)不遵守合同的约定;
(4)有损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行为。
21.6 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雇员内部发生任何无序、非法和打斗等不良行为,以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21.7 如果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按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的统计表,该表内容包括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各类职员和各个工种、各等级的雇员人数等。
三、担保、保险与风险
22、工程担保
22.1 为正确履行本合同,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履约担保的有关要求,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按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2.2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发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 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22.3 发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22.4 承包人按第22.1款的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承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等值的支付担保。支付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支付保函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2.5 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支付担保之日起至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完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款项之日止。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发包人。
22.6 承包人在对支付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额,并无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22.7 发包人承包人均应确保工程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的要求。若合同一方未能保证延长担保有效期,另一方可向其索赔担保的全部金额。
22.8 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并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3、发包人风险
发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
自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发包人风险为:
(1)由于工程本身或施工而不可避免造成的财产(除工程本身、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外)损失或损坏;
(2)由于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除承包人外)疏忽或违规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
(3)由于发包人提前使用或占用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4)由于发包人提供或发包人负责的设计造成的对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的损失或损害。
24、承包人风险
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自开工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承包人风险为:
除第23条和第25条以外的人员伤亡以及财产(包括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但不限于此)的损失或损坏。
25、不可抗力
25.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入侵、外敌行为、军事政变、恐怖主义、**、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当地卫生部门的规定,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25.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并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抄送造价工程师。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应分别按第30条规定索赔工期、按第63条规定索赔费用。
25.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费用增加和工期顺延,由双方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在工程上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施工场地内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带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5.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26、保险
26.1 发包人应为下列事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1)工程开工前,为工程办理保险;
(2)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从事危险作业的自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3)为第三方生命财产办理保险;
(4)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
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发包人可以将其中部分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
26.2 承包人应为下列事项办理保险:
(1)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从事危险作业的自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2)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
但发包人支付本款第(1)保险费,承包人支付本款第(2)保险费。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6.3 合同一方应按本合同要求向另一方提供有效的投保保险单和保险证明。如果发包人未投保,承包人可代为办理,保险费由发包人承担;如果承包人未投保,发包人可代为办理,并从支付或将要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代办费。
26.4 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本合同保险条款的规定。如果任何一方未遵守,责任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由此引起的损失。
26.5 当工程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有关资料。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应相互协助做好向保险公司的报告和索赔工作。
26.6 当工程施工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在合同履行期间按本合同保险条款的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因而造成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6.7 从保险公司收到的因工程本身损失或损坏的保险赔偿金,应专项用于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或作为对未能修复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的补偿。
26.8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四、工期
27、进度计划和报告
27.1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多个单项工程的,承包人还应编制各单项工程进度计划。
27.2 承包人应按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取得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27.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和每季对进度计划修订一次,并在每月或季结束后的7天内一式2份提交给监理工程师。月施工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施工、安装、试验以及承包人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2)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以及进入现场情况;(3)索赔情况和安全统计;
(4)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27.4 如果监理工程师指出承包人的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支付任何附加的费用。工程进度计划即使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8、开工
28.1 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
28.2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
28.3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29、暂停施工和复工
29.1 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如果监理工程师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未予答复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
29.2 如果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70天以上,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复工。如果在上述期限内监理工程师未予准许,则承包人可以作如下选择:
(1)如果此项停工仅影响工程的一部分时,则根据第56.2款规定及时提出工程变更,取消该部分工程,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抄送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
(2)如果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则根据第68.4款规定解除合同。
29.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并赔偿承包人因而造成的损失。但下列情形造成暂停施工的,发包人不予补偿:
(1)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暂停施工;
(2)承包人为工程的施工调整部署,或为工程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暂停施工;
(3)因现场气候条件(除不可抗力停工外)导致的必要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按照第25条规定处理。
29.4 如果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直至收到包括第59.2款规定的应付利息在内的所欠全部款项。由此造成的暂停施工,视为是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
29.5 暂停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受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因而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按第29.3款规定处理。
30、工期延误
30.1 合同履行期间,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3)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现场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的人为因素;(4)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5)工程变更;(6)工程量增加;
(7)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8)不可抗力;(9)发包人风险事件;
(10)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顺延工期的天数,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30.2 当第30.1款所述情况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发出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情况,以备监理工程师查核。
30.3 如果延期的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按第30.2款规定的14天之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然后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事件发生的详细资料,并在该事件终结后的14天内提交最终详细资料。
30.4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30.2款和第30.3款(发生时)规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最终)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索赔工期的权利,监理工程师可拒绝做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31、加快进度 31.1 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顺延工期的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与进度计划不符或不能按期竣工,则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加快进度。承包人应按第27.4款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可按第68.3款的规定解除合同,也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承包人既应承担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1.2 如果发包人希望承包人在计划竣工日期之前完成工程,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如果承包人同意,那么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为加快进度而编制的建议书。承包人应在7天内作出书面回应,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
(2)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
(3)加快进度所需的合同价款增加额。该增加额按第57、73条规定计算。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发包人接受了该建议书,则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并由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核实和调整合同价款。
32、竣工日期
32.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监理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32.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32.3 实际竣工日期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2)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要求修改后再次提请发包人验收,以承包人再次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未能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的,以承包人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4)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3、误期赔偿 33.1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承包人应按第55.2款规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但误期赔偿费的支付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3.2 误期(实际延误竣工天数)按第32.3款规定的实际竣工日期减去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日期,即按照下述公式计算:
实际延误竣工天数=实际竣工日期 — 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日期。
上述各相关日期,依据本合同相关条款确定。
五、质量和安全
34、质量管理
34.1 发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4.2 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34.3 承包人应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并按照工程的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和有关技术要求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35、质量目标
35.1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双方约定参加某项工程质量评比的(如:龙江杯、鲁班奖等),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具体的评比项目、因此而增加的费用或奖惩办法。
35.2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按第67.4款规定调解或认定,或者由双方共同选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的费用及因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
35.3 承包人对工程的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技术措施;
(2)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使其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标准;(4)组织并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参加竣工验收,组织分包人参加工程验收;
(5)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6)承担的其他工程质量责任。35.4 承包人应建立和保持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工程实施前,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程序和贯彻质量要求的文件。承包人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6、工程照管
36.1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工程及运至现场将用于和安装在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发包人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此后,工程的照管即转由发包人负责。
如果在整个工程竣工验收证书颁发前,发包人已就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颁发了竣工验收证书,则从竣工验收证书颁发之日起承包人无须对该单项工程负责照管,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应继续负责照管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至发包人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
36.2 承包人在负责工程照管期间,如因自身原因造成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设备或临时工程的损坏,承包人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保证工程质量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37、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37.1 发包人应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规定,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并按第61条规定支付安全生产措施费。
37.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在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进行施工;
(2)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3)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发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37.3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制度,完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条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自觉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在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1)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保持现场道路畅通、排水及排水设施畅通,实施必要的工地地面硬化处理和设置必要的绿化带;
(3)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应分类存放;
(4)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合理布置安全通道和安全设施,保证现场安全,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5)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的容器或管道运输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
(6)为了公众安全和方便或为了保护工程,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或政府的要求提供并保持必要的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和看守;
(7)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对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并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7.4 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未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定或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后的48小时内仍未整改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指派第三方采取措施。该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37.5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毗邻建(构)筑物或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应事先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除合同价款中已经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外,安全防护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
37.6 承包人应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达到环境卫生部门的管理要求,为现场所有人员提供并维护有效的和清洁的生活设施,并在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后的14天内,清理现场,运走全部施工机械、剩余材料和垃圾,保持施工场地和工程的清洁整齐。否则,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出售或处理留下的物品,所得金额在扣除因而发生的各种支出之后,余额退还给承包人。
38、放线
38.1 监理工程师应在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并对承包人的施工定线或放样进行检查验收。
38.2 承包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确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对工程进行准确的放样,并对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的正确性负责。38.3 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超过合同规定的误差,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约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供的数据不正确所致,则视为变更;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发出纠正指令,顺延延误的工期,并由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根据第57条规定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加额。
38.4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位置、标高、尺寸、定线的检查,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作准确性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基准线和其他有关的标志,直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39、钻孔与勘探性开挖
在工程施工期间,如果需要承包人进行钻孔或勘探性开挖(含疏浚工作在内)工作,除合同价款中已列有此类项目外,此项工作应由监理工程师发出专项指令,并按第56条规定处理。
40、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40.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标准、提供的时间和地点。
40.2 发包人应按一览表的约定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在所供应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共同清点,并按承包人的合理要求堆放。
40.3 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保管不善或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丢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负责赔偿。除合同价款中已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外,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应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保管费,并增加到合同价款中;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40.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相应责任:(1)材料设备的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以拒绝接受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替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因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0.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40.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41.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41.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要求、标准与规范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1.3 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1.4 如果承包人不执行监理工程师依据第41.2款和第41.3款规定发出的指令,则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执行该指令,因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核实后,由发包人从支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41.5 承包人需要使用替换材料的,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申请,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并取得发包人批准后才能使用,由此引起合同价款的增减由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41.6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2、材料设备的检验
42.1 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的代表可进入施工场地、材料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进行检验。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便利和协助。
42.2 标准与规范或合同要求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在见证取样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负责:
(1)材料设备的见证取样;(2)送至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标准与规范或合同没要求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与监理工程师协商确定合同约定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并按时到场参加检验。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不能按时到场参加检验,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出延期检验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48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检验指令也未能按时到场检验,承包人可自行检验,并认为该检验是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检验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检验数据的有效证据,监理工程师应认可检验结果。
42.3 材料设备检验合格的,可在工程中使用。材料设备检验不合格的,不能在工程中使用,并及时清出施工场地。
42.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检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检验费应包含在材料设备价格中。
42.5 如监理工程师认为需要,可要求对材料设备进行再次检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再次检验费由发包人承担,顺延延误的工期。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再次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的,检验费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再次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设备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的,检验费由发包人承担,顺延延误的工期。
43、检查和返工
43.1 承包人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确保工程质量,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并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提供便利和协助。
43.2 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承包人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标准为止。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的,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及相应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43.3 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时,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发出纠正通知,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纠正其行为,否则承包人有权提出索赔和得到补偿。
44、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44.1 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隐蔽。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申请,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的内容包括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准备验收记录,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44.2 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出延期验收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48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验收指令也未能到场验收,承包人可自行验收,并认为该验收是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验收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验收数据的有效证据,监理工程师应认可验收记录。
44.3 经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的,监理工程师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合格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由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修改后重新验收,并承担因而造成的发包人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44.4 当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保证监理工程师能充分检查和测量覆盖或隐蔽的工程。
45、重新检验和额外检验
45.1 当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如检验合格,则发包人承担因而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承包人损失,工期相应顺延。如检验不合格,则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重新施工,承担因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5.2 当监理工程师指示承包人进行相关规范或标准以及合同中没有规定的检(试)验,以核实工程某一部分或某种材料设备是否有缺陷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检(试)验或修复。如果该检(试)验表明确有缺陷存在,则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由承包人承担。如果该检(试)验表明没有缺陷,则由发包人承担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
46、工程试车
46.1 按合同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46.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时,承包人应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自行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应为承包人试车提供便利和协助。
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至少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发出延期试车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工程师未发出延期试车指令也未能按时参加试车,承包人可自行试车,并认为试车是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试车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试车数据的有效证据,监理工程师应认可试车记录。
46.3 单机试车合格,监理工程师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单机试车合格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的,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
46.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应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46.5 试车费用,除非已含在合同价款内,否则,由发包人承担。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质量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责任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采购、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供应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费用,并列入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拆除、重新安装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6.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果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事先取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7、竣工资料
47.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应按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格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应按第48条规定进行验收。提交上述资料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47.2 如果承包人不按规定提交竣工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则认为工程尚未达到竣工条件。
48、竣工验收
48.1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后,应在竣工报告中承包人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起28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按要求修改后再次提请发包人验收,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8.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后,在竣工报告中承包人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起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报告已被认可。
48.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后, 在竣工报告中承包人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起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照管和一切意外责任。
48.4 竣工报告被认可,则表明已完成工程,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48.5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及其计划竣工时间,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验收程序按第48.1款至第48.4款规定办理。48.6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的,视为工程质量合格,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它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48.7 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生工程质量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所需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的,承包人应按要求修改后再次提请发包人验收,并承担修改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9、质量保修
49.1 承包人应在质量保修期内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并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与发包人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3)。
49.2 质量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附件3中约定。在质量保修期内,发包人发现质量缺陷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修正,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修正;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49.3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修正某项质量缺陷,则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修正缺陷,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9.4 承包人修正属于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六、工程造价
50、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
50.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50.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黑龙江省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有关规定,(2)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执行现行黑龙江省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及有关计价规定,或者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黑龙江省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有关规定(按照《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的规定,工期较短、技术不复杂、风险不大且合同总价在200万元以内的工程,可以采用此方式)。
(3)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确定合同价款。执行现行黑龙江省预算定额、相应的费用定额及有关计价规定。
51、合同价款的调整
51.1 采用50.2(1)款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的,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工程量的偏差;(2)工程变更;
(3)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及物价的变化;(4)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
本款(1)、(2)、(3)调整因素应分别按第56、57、58、72、73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51.2 采用50.2(2)款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的,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包括以下调整因素:
(1)工程变更;
(2)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及物价的变化;(3)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5)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
本款(1)、(2)调整因素应分别按第56、57、58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51.3 采用50.2(3)款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的,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材料价差的调整方法、各项费率的具体标准等。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工程变更;
(2)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3)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
本款(1)、(2)调整因素应分别按第56、57、58.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如果施工过程中不发生第56条规定的工程变更,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工程量不予调整。
52、工程计量和计价
52.1 工程的计量和计价由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负责。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黑龙江省消耗量定额、黑龙江省预算定额(估价表)、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和黑龙江省有关计价规定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
52.2 承包人应按第62.1款规定向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提交已完工程款额报告。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应在收到报告后的7天内核实工程量,并将核实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52.3 当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进行现场计量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计量结果。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52.4 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收到承包人按第62.1款规定提交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或未向承包人通知计量结果的,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52.5 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过程等资料。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收到书面意见后,应立即会同承包人对计量结果进行复核,确定计量结果,同时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或发包人对计量结果有异议的,按照第67条规定处理。
52.6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造价工程师不予计量。
53、暂列金额
53.1 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53.2 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承包人实施第53.1款规定的工作发出指令。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就此项指令提出所需价款,经发包人确认后支付。
53.3 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使用暂列金额的所有报价单、发票、账单或收据。
54、计日工
54.1 承包人投标文件(或报价书)中的计日工单价用于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计价。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使用计日工的工作发出书面指令。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按实际数量和承包人投标文件(或报价书)中的计日工单价的乘积计算并提出此类工作所需价款,经发包人确认后向承包人支付。
54.2 所有按计日工方式支付的工作,承包人应按计日工表格做好记录。当此工作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每天将记录完毕的计日工表一式2份送交给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记录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逾期未确认或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记录。
54.3 计日工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第62.1款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获得的计日工费用。
55、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55.1 发包人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奖,明确每日历天应奖额度。约定提前竣工奖的,如果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早于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监理工程师同意顺延的竣工日期,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并得到提前竣工奖。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提前竣工奖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竣工结算款一并支付。
55.2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如果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迟于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监理工程师同意顺延的竣工日期,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取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误期赔偿费。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发包人可从应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
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发包人已对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工程签发了竣工验收证书,且竣工验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工程的其它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已签发竣工验收证书的工程价值占合同价款的比例予以减少。
56、工程变更
56.1 没有监理工程师指令并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施工,不得进行任何变更。工程量的偏差不属于工程变更,该项工程量增减不需要任何指令。
56.2 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可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为此,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和要求,及时进行工程变更。变更项目包括:
(1)本合同中任何工程数量的改变(不含工程量的偏差);
(2)任何工作的删减,但不包括取消拟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的工程;(3)任何工作内容的性质、质量或其他特征的改变;(4)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5)工程完工所必须的任何附加工作的实施;(6)工程的施工次序和时间安排的改变。56.3 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可以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同时抄送发包人,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方案及合同价款的增减情况。
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给发包人带来的利益,由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享比例。56.4 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一份工程变更建议书,则承包人应在7天内做出书面回应,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对所涉及工作的说明,以及实施的进度计划;(2)对原进度计划做出的必要修改;(3)因变更所需调整的金额。
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在等待答复期间内,承包人不得延误任何工作。
56.5 工程变更不应使合同作废或无效。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按第57条规定确定,工期相应调整。但是,如果变更是由于下列原因导致或引起的,则承包人无权要求任何额外或附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为了便于组织施工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变更或临时工程的变更;
(2)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变更或临时工程的变更;(3)因承包人的违约、过错或承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导致的变更。
57、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57.1 承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提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如承包人未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提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则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可以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根据掌握的实际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调整的金额。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核实,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57.2 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在收到工程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并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在收到工程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提出修改意见的,双方应在承包人收到修改意见后的14天内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暂定工程变更价款,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工程变更价款被确认或被暂定后列入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57.3 如果因为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预期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按照本条规定提出和得到补偿。
58、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及物价的变化
58.1 合同履行期间,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价格或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非招标工程为订立合同前28天。下同)价格10%或者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幅度时,发包人承包人不利一方应在事件发生的14天内通知另一方,超过10%(或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幅度)的部分,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调整方法调整合同价款。否则,除征得有利一方同意外,合同价款不作调整。
58.2 如果在合同工程基准期以后,国家或省颁布的法律、法规出现修改或变更,且因执行上述法律、法规致使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的费用发生了第58.1款规定以外的增减,则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依据实际变化情况提出,经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核实,并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59、支付事项
59.1 发包人应按下列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1)预付款按第60条的规定支付;(2)安全生产措施费按第61条规定支付;(3)进度款按第62条的规定支付;(4)竣工结算款按第64条的规定支付;(5)质量保证金按第65条的规定支付。
59.2 如果发包人支付延迟,则承包人有权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利率计算和得到利息。计息时间从应支付之日算起直到该笔延迟款额支付之日止。专用条款没有约定利率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59.3 如果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有要求,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供其对雇员劳务工资、分包人已完工程和供应商已提供材料设备的支付凭证。如果承包人未能提供上述凭证,视为承包人未向雇员、分包人、供应商支付。
59.4 如果承包人不按雇员劳动合同和政府有关规定支付雇员劳务工资、或不按分包合同支付分包人工程款、或不按购销合同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商货款的,可认为承包人违约。若在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书面通知改正之后的7天内,承包人仍未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可在不损害承包人其他权利的前提下,实施下列工作:
(1)立即停止向承包人支付应付的款项;(2)在合同履行相应时期的工程价款范围内,直接向雇员、分包人和材料设备供应商支付承包人应付的款项。
发包人在实施上述工作后的14天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抄送造价工程师(造价员)。下期支付时,应扣除已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的款项。因上述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损失。
59.5 除非经承包人同意,否则,本条规定的各种款项的支付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抵付。
60、预付款
60.1 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金额(扣除安全生产措施费)和支付办法。重大工程项目可按施工进度或投资计划逐年预付。
60.2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限满后向发包人提出付款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付款要求后的7天内仍未按要求支付的,承包人可在提出付款要求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60.3 发包人不应向承包人收取预付款的利息。预付款应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抵扣方式,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
61、安全生产措施费
61.1 发包人承包人应按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安全生产措施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并按第37条规定做好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安全生产措施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应以黑龙江省现行有关规定为准。
61.2 发包人承包人应按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安全生产措施费的预付金额、预付时间、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向承包人预付50%的安全生产措施费,主体完工后应全部支付。工程结算时,安全生产措施费按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取。
61.3 安全生产措施费专款专用,设立专项资金帐户,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62、进度款
62.1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进度款的支付期的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支付期间按月为单位。承包人应在每个支付期间结束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发出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详细说明此支付期间自己认为有权获得的款额,包括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并抄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应包括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已经支付的工程价款、本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其他应在本期结算的工程价款、按合同约定应在本期扣除的工程价款、本期间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62.2 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第52条的规定进行计量,并报送发包人确认。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报送计量结果后3天内予以确认,并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62.3 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62.2款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计量,则视为承包人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已被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天内,按承包人已完工程款额报告中的金额支付进度款。
62.4 发包人未按第62.2款和第62.3款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59.2款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并可向发包人提出付款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付款要求后的7天内仍未按要求支付的,承包人可在提出付款要求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62.5 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有权在支付进度款时修正以前各期支付中的错误。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没有达到质量要求,造价工程师有权在任何一期支付进度款时扣除该项价款。
63、费用索赔
63.1 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提出任何费用或损失的索赔时,应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的14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发出索赔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
63.2 在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保存当时的记录,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在接到索赔意向书时,无需认可是否属于发包人责任,应先审查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进一步作好补充记录。承包人应配合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审查其记录,在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有要求时,应当向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提供记录的复印件。
63.3 在发出索赔意向书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提交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如果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发出索赔意向书,在索赔事件终了后的14天内,提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
63.4 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未能遵守第63.1款至第63.3款,则承包人无权获得索赔或只限于获得由造价工程师按提供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
63.5 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的28天内予以核实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承包人有权获得的全部或部分的索赔款额;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如果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也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63.6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可按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63.7 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应将根据第63.5款和第63.6款规定确定或暂定的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索赔款额列入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同期支付或扣回。
64、竣工结算
64.1 发包人承包人应按财政部、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竣工结算。在办理竣工结算期间,按第59条规定的支付不停止。
64.2 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报告的同时向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递交由承包人签署的竣工结算报告,并附上完整的结算资料,同时抄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
在未取得延期的情况下,承包人未按本款规定的时间递交竣工结算报告的,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可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竣工结算和支付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64.3 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在收到承包人按第64.2款规定递交的报告和资料后,应按照第64.1款规定的时限进行核实,并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包括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同时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14天内按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报告,并再次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14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提出的核实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在收到报告和资料后未按照第64.1款规定的时限进行核实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64.4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第64.3款规定再次递交的报告和资料后,应在14天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
(1)经复核无误的,除属于第67条规定的争议外,发包人应在7天内予以认可并在竣工结算报告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报告生效。
(2)经复核认为有误的:无误部分按本款第(1)点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误部分由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按照第67条规定处理。
64.5 发包人应在竣工结算报告生效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64.6 发包人未按第64.5款规定支付竣工结算价款的,承包人有权依据第59.2款规定取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并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竣工结算报告生效后28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64.7 承包人未按64.2款规定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拖延工程竣工结算的,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承包人承担照管工程责任。
64.8 因工程性质或政府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发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5、质量保证金
65.1 质量保证金是用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的担保。承包人未按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返修的各项支出。
65.2 除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5%,发包人将按该比例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留。
65.3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的28天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和利息返还给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质量保修责任。
66、其他
本合同中对有关工程造价、支付事项、竣工结算、保修、索赔、工程变更、计价依据等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黑龙江省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 67、合同争议
67.1 本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依据合同约定作出暂**果之后的14天内,对暂**果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
合同双方对暂**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果成为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合同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此时该暂**果成为争议。除非本合同已解除,在暂**果不实质影响双方履约的前提下,双方应尽量实施该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合同双方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的暂**果之后的14天内,未对暂**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合同双方已认可暂**果。67.2 争议发生后的14天内,合同双方可进一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将结果抄送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第67.3款至第67.5款规定进行调解或认定、仲裁或诉讼。
67.3 合同双方没有按第67.2款规定进一步协商的,或虽然协商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达成一致的,合同双方或一方应在争议发生后的28天内,将争议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或认定,或直接按第67.5款规定提请仲裁或诉讼。
合同双方或一方逾期既未将争议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或认定,也未提请仲裁或诉讼的,视为合同双方已认可暂**果,暂**果成为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
67.4 有关主管部门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请求后,可组织调查、勘察、计量等工作,合同双方应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应就争议做出书面调解或认**果,并通知合同双方。
67.5 合同双方协商不成或对有关主管部门作出的书面调解或认**果不认可,可按专用条款约定的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7.6 争议期间,除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而停止施工;(3)调解时双方同意停止施工;(4)仲裁机构或法院认为需要停止施工。68、合同解除
68.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68.2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68.3 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承包人未能在规定的开工期限内开工,经监理工程师催告后的28天内仍未开工的;
(2)进度计划未表明有停工而且监理工程师也未授权停工,但承包人停止施工时间持续达28天或累计停止施工时间达42天的;
(3)承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为机构重组或联合的目的除外;
(4)承包人拖延完工而可偿付的误期赔偿费已达专用条款约定最高限额的;(5)承包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主要义务的;(6)承包人未遵守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后仍未按要求改正的;
(7)承包人在投标过程中或履行合同期间参与欺诈行为的;(8)承包人转包工程、违法分包或未经许可擅自分包工程的;(9)承包人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
在上述情况下,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实施、完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并可使用根据第12.2款留下的承包人施工机械、周转性材料和临时工程,直至工程完工为止。
68.4 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非承包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开工,经承包人催告后的28天内仍无法开工的;
(2)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了84天以上或累计停工时间超过了140天的;(3)发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为机构重组或联合的目的除外;
(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经承包人催告后的28天内仍未支付的;
(5)发包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的;
(6)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供应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承包人催告后28天内仍未修正或更换的;
(7)发包人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
68.5 合同一方根据第68.2款至第68.4款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对方收到通知时合同即告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应按第67条规定处理。
68.6 合同一旦解除,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保证现场安全,尽快撤离现场,并将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施工文件、设计文件移交给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离提供便利和协助。
69、合同解除的支付
69.1 根据第68.1款规定解除合同的,按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价款。69.2 根据第68.2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的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款项:
(1)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费应付款额;
(2)承包人为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设备款额。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款额,该材料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3)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款额,且该项款额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
(4)根据第25.3款规定的任何工作应得到的款额;
(5)根据第68.6款规定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款额,包括雇员遣送费和临时工程的拆除、施工机械运离现场的款额。
发包人承包人按第64条规定办理,但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收回的任何款额。如果应扣除的款额超过了应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69.3 根据第68.3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额,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应在合同解除后的28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以及已运至现场的材料设备的价款,并扣除误期赔偿费(如有)和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款额,同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核实结果后的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按第64.4款第(1)点、第(2)点规定办理。如果应扣除的款额超过了应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69.4 根据第68.4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第69.2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款额外,还应支付给承包人由于合同解除而引起的或涉及的对承包人的损失或损害的款额。该笔款额由承包人提出,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核实后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并在确定后的14天内支付给承包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第67条规定处理。
70、合同终止
70.1 合同解除后,除双方享有第67条至第69条规定的权利外,本合同即告终止,但不损害因一方在此以前的任何违约而使另一方应享有的权利,也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70.2 除第49条和第65条规定的工程质量保修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价款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70.3 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八、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特别遵循的约定 71、工程量
71.1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应包括由承包人完成施工、安装等工作内容,其任何遗漏或错误既不能使合同无效,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图纸、标准与规范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何责任。对于依据图纸、标准与规范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计量但未计量的工作,应根据第57条规定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加额。
71.2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工程设计图纸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合同工程的实际和准确工程量。
发包人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其在工程量清单项目中填报的综合单价的乘积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72、工程量的偏差
72.1 工程量的偏差是指承包人按招标工程招标时(非招标工程按合同签订时)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和履行本合同的相关大样图等)实施、完成工程的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开列的工程量之间的偏差。
72.2 对于任一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工程量的偏差和第56条规定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最终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相差10%以上,则超过10%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按第64.2款规定在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向发包人提出调整后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按以下规定调整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结算价:
(1)当Q1﹥1.1Q0时,C=1.1Q0×P0+(Q1-1.1Q0)×P1;(2)当Q1﹤0.9Q0时,C=Q1×P1 式中:C是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结算价。Q1是最终完成的工程量。Q0是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P1是调整后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P0是承包人在报价文件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以上调整由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按照64.3款规定在核实竣工结算时予以核实,并经发包人确认后计入竣工结算。
72.3 如果工程量的偏差使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的变化超过了10%,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超过15%部分的措施项目费应予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按第64.2款规定在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向发包人提出,并按以下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当S1﹥1.1S0时,M1=M0×(S1/S0-0.1);(2)当S1﹤0.9S0时,M1=M0×(0.1+S1/S0)式中:S1是最终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S0是承包人报价文件中填报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M1是调整后的结算措施项目费。M0是承包人在报价文件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
以上调整由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按照64.3款规定在核实竣工结算时予以核实,并经发包人确认后计入竣工结算。
73、工程变更造成措施项目变化,措施项目费的确定
当工程变更将造成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有权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并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工程变更部分的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按实际发生的措施项目,依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参考价格,按第64.2款规定在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向发包人提出调整价款,由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按照64.3款规定在核实竣工结算时予以核实,并经发包人确认后计入竣工结算。
如果承包人未按本条规定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则认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九、其他 74、税费缴纳
74.1 发包人、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应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缴纳合同工程需缴的一切税费。
74.2 合同任何一方没交或少交合同工程需缴税费的,由违法方承担一切责任;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损失。
75、保密要求
75.1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提供保密信息。自对方收到保密信息之日起,双方应履行保密义务;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保密义务不因合同完成而终止。
75.2 合同双方仅允许因执行本合同而使用另一方提供的保密信息。任何一方不得将另一方相关的或属于另一方所有的保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任何一方不得超出允许范围从另一方复制、摘录和转移任何保密信息。任何保密信息的公布,均应事先征得提供方的书面同意。
75.3 双方应以保护自身秘密的谨慎态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另一方的保密信息,避免保密信息被不当公开或使用。任何一方若发现有第三方盗用或滥用另一方保密信息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75.4 如果法律法规或政府执法、监督管理等有要求,合同任何一方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并提供需要的保密信息。需提供另一方保密信息的,应立即通知另一方,以便另一方及时履行义务。若另一方未能及时作出回应的,除依法应提供另一方信息外,应尽最大努力维护另一方合法权益。
75.5 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确认的信息,以及与材料设备产品、价格、工程设计、图纸、技术、工艺和财务等相关信息。但不包括下述信息:
(1)提供前已由双方所持有的;
(2)已公开发表或非对方原因向公众公开的;(3)已由各相关方书面同意其公开的;
(4)对方从对保密信息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合法获得的。76、合同份数
76.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第76.2款、第76.3款规定的份数免费为承包人提供合同文本。
76.2 本合同正本两份,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76.3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7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总则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10)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执行通用条款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 《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
3.3 适用标准、规范
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 详见图纸要求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技术要求的时间: 无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提供施工图纸1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用于本工程以外其他用途
5、通讯联络
5.2 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1)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 发 包 人
通讯地址:XX县XX镇山花街83号 收 件 人: 邮 编: 150800 承 包 人 通讯地址: 收 件 人: 邮 编: 监理单位 通讯地址: 收 件 人: 邮 编: 造价咨询单位 通讯地址: 收 件 人: 邮 编:
(2)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
6、工程分包
6.1(3)指定分包工程: 无
7、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7.2 发包人指出的地下障碍物:
12、财产
12.1 关于施工机械的约定: 无
二、合同主体
13、发包人
13.1 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平整工作场地、施工合同备案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 开工前完成(2)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通的时间及地点: 开工前发包人提供水源点和电源点,承包人自行安装、自行负责使用费用
(3)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 已满足施工要求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的约定: 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地下管线资料或告知其相应情况
(5)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 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承包人充分配合
(6)组织现场交验的时间: 施工进场后3天交验(7)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 开工前(8)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其约定: 无 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 无 13.2 支付期及支付方式的约定(1)工程价款支付期限 □ 按合同支付的有关规定 □ 其他特殊说明:(2)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 按协议书所注明的帐号银行转帐 □ 支票支付 □ 其他方式:
14、承包人
14.1 承包人有关工作的约定
(4)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 无 费用承担: 无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要求: 按环保部门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14.2承包人负责的设计的约定
(1)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的设计: 无(2)承包人提供设计的时间: 无(3)费用承担: 无
16、发包人代表
16.1 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1)发包人任命的发包人代表是,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 负责施工现场及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承包人与各主管部门之间的联络、协调
17、监理工程师
17.1 负责工程的监理单位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1)监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 :
(2)任命 为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17.3(10)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涉及施工单位技术、管理人员变动事项
18、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
18.1负责工程的造价咨询企业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1)造价咨询企业: 法定代表人:
(2)任命 为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18.3(4)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19、承包人代表
19.1 承包人任命 张春丰 为承包人代表,其通讯联络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传真号码: 承包人任命 李莉 为技术负责人,其职称 工程师 20、指定分包人
20.1 事先指定的分包人及有关规定: 无
三、担保、保险与风险
22、工程担保
22.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1)履约担保的金额: 元(2)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 □ 签订本合同时。
□ 其他时间,具体为: 按照《招标文件》执行(3)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
22.4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1)支付担保的金额: 无(2)提供支付担保的时间: □ 签订本合同时。□ 其他时间,具体为:(3)出具支付担保的银行:
22.8 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25、不可抗力
25.1 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1)6 级以上的地震;(2)级以上的持续 天的大风;(3)mm以上持续 天的大雨;
(4)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 天的高温天气;(5)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 天的严寒天气;(6)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洪水。(7)其他:
26、保险
26.1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有: □ 通用条款26.1款的第(1)项; □ 通用条款26.1款的第(2)项; □ 通用条款26.1款的第(3)项。26.8 对保险事项的其他约定: 各自负责
四、工期
27、进度计划和报告
27.3 对承包人编制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 开工前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每月25日前报已完工工程施工统计表和下月施工进度计划
五、质量和安全
35、质量目标 35.1(1)评比项目: 无(2)增加的费用或奖惩办法: 无
35.2 双方共同选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XX县建设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其他专业检测机构
40、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40.1 约定发包人是否供应材料设备 □ 发包人不供应材料设备,本条不适用。
□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40.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
44、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44.1 中间验收部位包括: 各分部工程
46、工程试车 46.1 约定是否试车
□ 不需要试车,本条不适用。
□ 需要试车,试车的内容及具体要求如下:
48、竣工验收
48.1 中间交工工程的验收
□ 合同工程无中间交工工程,本款不适用。
□ 合同工程有中间交工工程,各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计划竣工时间如下:
六、工程造价
50、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 50.2 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 □ 50.2(1); □ 50.2(2); □ 50.2(3); □ 其它方式:
51、合同价款的调整
51.1 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 工程量的偏差; □ 工程变更;
6.xx路改造工程工作总结 篇六
竣
工
评
估
报
告
安徽科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舒城县梅河改造路工程监理部
二0一一年十一月
舒城县梅河路改造工程(A标)监理评估报告
安徽省科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舒城县梅河路改造工程(A)标
竣工评估报告
安徽省科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接受舒城县建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对舒城县梅河路改造工程(A标)进行监理,该工程由江西宏盛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工程从2011年2月25日开工以来,在业主、设计、质监、管线单位及交警、城管部门等多方面的协调配合指导下,于2011年11月初顺利竣工,在此对梅河路改造工程给予支持和帮助的所有单位及领导和有关方面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就梅河路改造工程(A标)施工情况作简要小结。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舒城县梅河中路改造工程
2.建设单位:舒城县建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3.设计单位: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院 4.勘察单位: 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院 5.质监单位:舒城县质量监督站
6.监理单位: 安徽省科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7.施工单位: A标段:江西宏盛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8.建设地点:舒城县城关镇 梅河路
8.建设规模:根据规划,改造路段基本为东西走向,道路红线宽度约为26米,起点为春秋路大圆盘、东至龙津大道,全长1.82公里,道路现状为混凝土路面。
我公司承接梅河路改造工程(A标)监理工作,东起合安路,西至一中桥,全长580米。
9.工程标准及参数:
(1)、道路等级;城市道路次干道二级(2)、道路建设性质:改造(3)、计算行车速度:30km/h.(4)、路面类型:沥青混凝土路面(5)、交通等级:中等偏重(6)、路面设计年限:15年
(7)、路面设计标准轴载:机动车道为BZZ_60(8)、最大设计纵坡:维持原状(9)、最大竖曲线半径:维持原状(10)、最小竖曲线半径:维持原状 舒城县梅河路改造工程(A标)监理评估报告
安徽省科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11)、机动车道横坡度:1.5%(12)、人行道及慢车道横坡度:2.0%(13、抗震标准:按地震烈度7度设防。10.工程建筑与结构:
1、原机动车道加罩段及乌龙井路南广场加铺段:一层为原水泥混凝土面板(或修复后水泥砼面板);二层为防水材料板缝处理;三层为稀浆封层(ES-3)后改为热沥青;四层为聚酯烧毛土工布后改为聚酯防裂土工布;五层为8cm厚中粒式沥青混凝土(AC-20C);六层为4cm厚细粒式SBS(1-D)改性沥青混凝土(AC-13C)。
2、机动车道拓宽段:一层为天然级配砂砾石;二层为20cm C15水泥混凝土;三层为24cmC35水泥混凝土(二三层后改为44cmc35水泥混凝土);四层为防水材料板缝处理;五层为三层为稀浆封层(ES-3)后改为热沥青;六层为聚酯烧毛土工布后改为聚酯防裂土工布;七层为8cm厚中粒式沥青混凝土(AC-20C);八层为4cm厚细粒式SBS(1-D)改性沥青混凝土(AC-13C)。
3、非机动车道:一层为土路床(设计抗压回弹模量>30MPa);二层20cm厚天然级配砂砾石底基层后改为道路前进方向左侧为100cm厚天然级配砂砾石底基层,道路前进方向右侧为60cm厚天然级配砂砾石底基层;三层为20cm水泥稳定碎石3.5-4.0Mpa基层;四层为下封层、玻纤格栅、透层;五层为5cm厚中粒式沥青混凝土(AC-20C)后改为4cm厚中粒式沥青混凝土(AC-20C);六层为3cm厚细粒式沥青混凝土(AC-13C)后改为4cm厚细粒式沥青混凝土(AC-13C)。
4、人行道、公交站台、非机动车停放处、绿化带硬化处:一层为20天然级配砂砾石;二层为12cmC15混凝土;三层为3cm厚1:3水泥砂浆;四层为6cm厚人行道板砖(环保砖砖)。
5、路边社会车辆停放车辆停放场:一层为40天然级配砂砾石;二层为18cmC15混凝土;三层为3cm厚1:3水泥砂浆;四层为6cm厚人行道板砖(环保砖)。
6、新增雨污水制安、弱电综合管线制安。
二、监理方案
针对本工程量大而工期要求紧,质量要求高等特点。必须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保证总体工期。我监理公司进场后,立即按公司总工室及项目总监共同制定的监理方案要求,布置工作,保证质量控制、安全控制、工期控制符合要求及合同管理、资料管理符合规范。
(一)工期保证措施 舒城县梅河路改造工程(A标)监理评估报告
安徽省科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自进场以来,我监理部严格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进度计划,要求施工单位切实做到总目标控制计划与月计划及周计划相结合,长计划、短安排,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加强生产协调配合,按期按阶段完成施工目标。
在施工过程中,要求施工单位,做到成熟一段,施工一段,集中劳力及机械优势,各个突破。
为了保证工期,我监理部要求施工现场都保持了充足的劳动力及机具。大量的投入,为本工程的完成提供了必要的人力物力保障。
(二)质量保证措施
在梅河路改造工程建设中,我公司以“质量第一,安全第一、进度第一”为原则,坚持平行检查与报验验收相结合,保证每道工序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证明:
1、监理部组建:公司根据梅河路改造工程投标文件、委托监理合同、施工图、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指派总监、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梅河路改造工程监理人员都是我公司优秀专业监理人员、具有很强的责任心。
2、技术保证方面:我监理部在开工前,组织所有监理人员认真学习、熟悉施工图纸,考察施工现场环境。施工过程中,在每道工序施工前及验收前再次熟悉图纸并翻阅相关技术规范,保证每道工序质量。施工后,总结施工内容,提高自身专业水平。
3、物力保证:为确保工程质量及进度,我监理部配备了整套检测仪器,保证各道工序合格有所依据。
4、材料的进场监督:对工程中所用的主要材料,我监理部对材料的来源地或送到现场进行综合评定后,均抽样做各项检测试验,杜绝不合格材料使用。
对各种砼、砂浆配合比进行取样试验,在施工中严格根据试验的配合比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5、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我监理公司质量技术处根据梅河路改造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工程质量监督措施。就质量控制而言,我们严格监督每道工序,保证上道工序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为做好施工过 舒城县梅河路改造工程(A标)监理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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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质量控制,我监理部着重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强化监督管理,把不合格的工程质量消灭在萌芽之中:
6、施工中我们做到严格施工操作规程,坚决杜绝不安全因素,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1)加强与业主、质监站及施工单位等管理部门的联系,如对工序的验评方法及一些规范上评定标准较模糊的工序,要请教设计。
根据质监的操作程序,从施工的准备工作开始监督控制,包括使用材料的监督控制,施工方法的监督控制。
(2)制定切实可行的现场施工监督管理制度:在施工过程中,通过检查监督、每道工序施工前开工程例会共同探讨最佳处理措施。
(三)公司上下一致正确处理质量与进度的矛盾
质量是工程施工的前提,业主投入资金、设计、施工及相关单位投入巨大精力就是为了建设一条能够给舒城县城关人民有条方便通行的道路。
三、技术要求
监理部根据梅河路改造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以道路工程在保证质量情况下及时完成施工。因此我监理部要求施工单位在开工前组织各方面施工人员学习、领会和掌握施工图纸和相关规范的内容和要求,充分了解工程合同中的工作范围,并认真地对每个作业班组进行关键工序及部位的技术交底,并立即开始组织材料试验,如石子、黄砂试验,水泥安定性试验,杜绝各种不合格材料进场。在施工中主要采取以下技术措施:
1、路基开挖中优先保护管道光缆,不影响质量进度方针进行,路基开挖清理完成后需进行修补,待我单位与设计、业主、质检认可后,方可回填,检测全合格。
2、天然级配砂砾石回填。我监理部监理人员对各车砂砾石进场都进行观测、检测,做到各车原材料都符合设计要求,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施工,保证天然级配砂砾层密实度符合设计要求,确保弯沉检测合格。
3、雨污水管网、弱电管网制安,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计补加雨水管网、弱电管网、将临街住户、门面污水接入已建成的污水管网中,我项 舒城县梅河路改造工程(A标)监理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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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部接到图后,根据现场情况,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操作,从沟槽开挖、管道基础、管道敷设、管道接口、至管道回填严格按照自检、复检、报验方式保证质量受控。
4、沥青砼路面采用商品沥青砼,我监理部严把温度关。用汽车运入现场后,采用机械摊铺,随时用压路机碾压,碾压时遵循先轻后重、先慢后快、先两边后中间的施工的原则进行,最终成型碾压温度≥65º。保证路面平整度。
4、监理部要求施工单位在路侧石安装上,要拉双线控制,即控制高程线及外边线,混凝土垫层砂浆、侧石护壁都按照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操作。
5、人行道为面层为6cm厚环保砖,监理部要求施工单位在人行道安装上铺筑前路基拉线控制平整度,制作横、纵向一定距离拉线,以控制直顺和平整。用熟练的操作人员施工,以避免出现平整度差的现象。
四、质量情况
梅河路改造工程,工程资料、工程外观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为:合格。
五、工程技术资料
本工程资料基本齐全,资料内容有:施工组织设计、图纸会审、技术交底记录、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合格证及复试报告、施工记录、测量复核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设计变更联系单、竣工图、所有材料质保书与复试报告符合要求,隐蔽工程记录手续齐全。
六、各项技术数据汇总
砼强度C15共三组,经统计、评定该批试块合格。M7.5共两组,经统计、评定该批试块合格。
雨污水S2双壁波纹管D400、D300各一组,评定该批材料合格。七孔梅花管一组,评定该批材料合格。PVC管一组,评定该批材料合格。沥青目标配合比各一组,符合设计要求。油石比一组,评定该批材料合格。防裂卷材两组,评定该批材料合格。舒城县梅河路改造工程(A标)监理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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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裂土工布两组,评定该批材料合格。弯沉检测4单项,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取芯试验4处,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七、工程质量评估等级
外观项目评分:85 实测项目得分:90 质量保证资料评分:89 综合评分=88评估等级合格
八、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对任何市政工程而言,我监理公司始终认为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当作工程成败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准,同时也是反映一个工程监督管理水平的标志,因此对梅河路改造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我监理公司严格要求施工单位制定的三级管理体系执行,责任落实到人,并明确奖惩措施。对安全生产,现场办公室挂上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员岗位责任制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语,每天有安全生产记录。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平时由项目部安全负责人随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整改记录在案,把任何可能的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在文明施工上,施工路口设置警示灯,夜间挂红灯以告诫行人和车辆。
九、结束语
通过梅河路改造工程的监理,很好的锻炼了我们管理协调工作,同时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也有了清醒的认识,对我们以后从事市政工程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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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梅河路工程监理部
7.xx路改造工程工作总结 篇七
关键词:市政道路旧路改造,施工质量控制
城市建设不断开展, 对旧路的升级改造和再使用的探讨逐渐热化, 相关工作人员和专家学者对旧路改造工程质量控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进行道路改造必须严格实施质量控制, 才能保证改造后道路能够满足使用要求。目前城市旧路改造主要施工手段是在旧路上铺设沥青混凝土和在破损旧沥青混凝土路面之上重新铺设沥青混凝土。市政旧路改造的工程质量控制主要工作在于对面层材料、沥青厚度、路面弯矩和抗渗等环节的质量控制, 使之达到使用标准。
一、对施工材料、设备的质量控制
市政道路一些旧路现状不容乐观, 出现了道路基础老化、道路地基沉降、承载力下降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不可逆, 而且一旦出现就会继续恶化。如果进行了长期的建设施工又没有进行相关处理措施, 就会出现问题。在进行旧路改造时, 施工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是应该首先控制的。对施工材料的生产日期、质量、标准等进行全面了解, 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 确保工程质量。在使用大型设备时要掌握机械施工的可行性, 然后掌握机械施工的技术要领和注意事项, 扬长避短, 充分利用机械的高效率, 在对灵活性要求很高的施工环节要注意人工结合, 有效提高工程质量。
二、对施工技术先进性的控制
在进行旧路改造时一定要注重技术的应用, 注意施工流程的搭建, 统一相关执行标准, 使得在进行旧路改造的各个环节时能够有标准可依。在进行沥青混合料调配时, 要对调配方案进行筛选, 选择最优方案, 并且在实验检测合格之后才能投入使用。对沥青混合料稳定性、石油比和流值指标等也要进行控制, 这些参数直接关系到沥青混合料的质量, 是工程质量的基本保障。渗油层、沾油层施工过程中, 要清理顶面杂质, 保证沥青车行驶稳定, 铺洒均匀, 使之符合施工标准。碾压施工中要控制碾压机行进速度, 充分碾压, 压实路面。
三、对旧路翻新技术质量的控制
旧路翻新是在旧路基础上进行小规模处理使之恢复使用。主要工程量在除去旧路中的破坏层, 和地基中的沙砾、沥青等。对破坏层开展整齐、均匀的去除需要一些先进的技术和对实际破坏程度的了解。进行沥青的去除时, 要对机械进行合理的应用, 把机械高效的优势发挥出来, 同时又要避免机械施工过于粗糙的问题, 在机械不便于施工的路段, 要进行人工施工。翻新技术不能拘泥于原有的、现成的工程实例, 不能墨守成规, 要敢于尝试, 把新的设备、材料、技术应用到旧路翻新工程中。翻新工程质量标准也要实时更新, 对施工实际中出现的问题积极解决, 制定创新的施工方案, 实现旧路翻新工程的质量控制。
四、对施工现场、人员的控制
(1) 施工现场监督是旧路改造工程质量控制的重点。根据相关执行标准, 对施工人员进行行为监督, 开展道路改造时要提前制定工程计划, 在施工中注意技术问题的解决, 打击施工中的违法乱纪, 对偷工减料的行为严厉查处。同时加大对工程材料的看管力度, 避免材料的冒领、盗用, 从源头遏制偷工减料这种严重影响旧路改造工程质量的行为。
(2) 对于人员的管理也是质量控制的重点, 质量管理的主体是施工人员, 能否按照技术标准施工, 施工时可否达到使用要求取决于施工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无论是材料的质量控制还是机械施工技术要求控制, 归根结底都是对施工人员技术水平的要求。管理人员一定要严格落实自身职责, 把质量管理视作是工作的重点, 加强对施工人员责任心的培养, 帮助施工人员树立保障质量的意识, 还要对工期进行合理的调配, 防止出现赶工期的问题。与此同时, 施工人员要注意自身水平的提高, 不断的丰富自身专业知识水平, 对新材料、新技术和新机械要能够尽快掌握并适应, 同时施工人员的道德水准也要提高, 做到以身作则, 不为了贪小便宜而进行违规行为。
五、工程实例
工程概况。工程位于某市3号大街, 2号路口西北角, 是该方向一条主干道, 两侧为机关单位和商业建筑。三辐式道路, 机动车道宽11 m, 非机动车道4.5 m×2, 人行道5 m×2, 工程目标为把该路机动车道、隔离带、非机动车道合并为22 m的车行道, 设计标准为国家主干道Ⅱ级道路标准, 设计车速40 km/h。
准备阶段。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勘察, 了解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附近管线、交通、水电、材料位置详细信息, 阅读相关执行标准和地质资料, 编制施工设计, 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
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考虑到地下管线复杂, 采用人工挖槽的方法, 验收合格之后迅速进行下一步施工, 对回填土的质量进行严格控制, 破旧路时要通过切缝机切割之后再挖槽, 提高效率, 节省人力。
施工前对附近电线杆进行加固, 仍然采用人工挖土, 避免破坏线路, 拆除管道、人孔时要注意保护通信线缆。管块浇筑之后48小时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 管块铺设最佳沥青用量就是最终的配合比, 组成材料见下表1。
改进乳化沥青施工。在喷洒改性乳化沥青之前必须彻底把基层表面彻底清理, 把浮尘、未凝固颗粒清扫干净, 粘连的土块需要用水冲洗干净。进行喷洒改性乳化沥青之前, 最好喷洒少量水, 喷洒不能在零度以下进行, 风力过大时也应该停止。沥青喷洒完毕之后立即撒布集料, 碎石用量控制在8~10 kg/m, 厚度在6~8 mm。之后用6~8 t胶轮压路机碾压二到三遍。
六、结语
通过工程实例, 我们可以看出新技术的引用给旧路翻新工程带了的巨变, 新的技术可以提高效率节省工期, 新的机械能够节约人力, 新的材料可以保证翻修路面承载强度。进行旧路改造当然不能完全依靠新技术的引入, 还应该从管理入手, 加强施工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 注意工程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施工技术水平和对标准的贴合程度, 形成完整的旧路改造工程全局质量控制体系, 才能把旧路改造工程做好。
参考文献
[1]林文华.论述市政道路旧路改造施工中常见问题处理及其质量控制[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2 (25) .
[2]耿洪路.沥青道路施工中材料使用的及相关注意事项.西部交通科技, 2010 (12) .
[3]徐斌.市政道路旧路改造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分析[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1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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