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与干预措施

2024-06-21

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与干预措施(8篇)

1.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与干预措施 篇一

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报告制度

1、了解辖区内5岁以下儿童生存状况,掌握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为儿童保健工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监测对象为辖区内(在本地居住满3月以上的),妊娠满28周(或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以上),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缩动四项生命指征之一,而后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

3、5岁以下儿童死亡是以实足年龄计算,计算方法是用儿童死亡时间减去出生时间即为其实足年龄。5岁以下儿童死亡是指刚出生至5岁差1天的死亡儿童,其中不足28天为新生儿死亡,不足1岁为婴儿死亡,满1岁到差1天满5周岁的为1-4岁儿童死亡。

4、建立完善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对辖区内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由所在村卫生室保健医生负责填写《儿童死亡报告卡》。每月30号前报送乡镇卫生院。

5、乡镇卫生院将5岁以下儿童死亡补漏、活产儿补漏和质控工作贯穿于日常工作中,做到有记录可查。质控重点是常住人口中活产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漏报,同时对监测的表、卡、册进行质量检查。

6、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

7、每季度5日前及时、准确的报送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相关报表。

2012年1月1日

2.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与干预措施 篇二

关键词:新生儿,婴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原因,预防措施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地方经济发展的指标, 也是《中国儿童发展纲要规划》的重要监测指标之一[1]。通过分析以往数据探索主要死亡原因, 掌握动态指标, 并积极加强预防措施, 有效降低儿童死亡率[2,3]。本文尝试对余杭区2008年10月到2012年3月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数据进行分析, 寻找导致儿童死亡的因素, 为今后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提供理论依据, 得到了一些结论, 现报道如下。

1资料和方法

1.1资料来源

数据来源于余杭区2008年10月到2012年3月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卡和报表。研究对象包括常住户口以及本地流动的其他户口儿童。

1.2方法

根据《杭州市儿童死亡上报制度》[4]逐级收集、核对5岁以下儿童死亡信息。填报死亡报卡并对每年死亡儿童的漏报情况进行调查。

1.3观察指标

分别记录并统计新生儿死亡情况、婴儿死亡情况以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对5岁以下儿童死因进行排序, 调查其死亡前接受治疗的情况, 分别不同户籍、性别儿童的死亡率情况。

1.4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3.0统计软件分析, 计数资料比较采用χ2检验, 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 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年龄分布情况

在2009年至2012年4年间, 余杭区新生儿死亡率为5.52‰, 婴儿死亡率为8.02‰,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10.74‰。其中婴儿死亡率显著高于新生儿死亡率,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χ2=41.537, P<0.05) 。见表1。

2.2 5岁以下儿童死因排序

4年间, 先天异常、意外以及早产出生低体重是余杭地区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主因。见表2。

2.3 5岁以下儿童死亡前接受治疗的情况对比

356例5岁以下儿童死亡中, 死前接受治疗的有302例, 占84.83%;未接受医疗服务的有54例, 占15.17%。其中本地户口住院比例、门诊比例、未治疗比例分别 为62.79% (81/129) 、21.71% (28/129) 、 15.50% (20/129) ;流动户口 相应为54.19% (123/ 227) 、30.84% (70/227) 、14.98 (34/227) 。不同户籍的儿童接受治疗的情况有所不同, 但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P>0.05) 。见表3。

2.4 5岁以下儿童不同户籍、性别死亡率情况对比

常住人口中死亡人数占活产数的4.31‰ (129/29 928) , 其中男童死亡率2.37‰ (71/29 928) 、女童死亡率1.94‰ (58/29 928) 。流动人口中死亡人数占活产数70.48‰ (227/3 221) , 其中男童死亡率41.60‰ (134/3 221) 、女童死亡率28.87‰ (93/3 221) 。流动儿童死亡率明显高于常住儿童,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P <0.05) 。不同性别的儿童死亡率中, 男童死亡率为6.18‰、女童死亡率为4.56‰, 男童死亡率明显高于女童死亡率,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P<0.05) 。见表4。

注:与流动人口相比, *P<0.05。

3讨论

据统计, 2009年至2012年5岁以下儿童 (包含常住儿童和流动儿童) 死亡率为10.74‰, 与江苏、深圳和厦门等地的报道相同[5,6,7]。本文研究发现, 在年龄方面, 新生儿死亡比例为5.52‰ (183/33 149) , 婴儿死亡率为8.02‰ (266/33 149) , 与国内相关报道相近[8]。 因此降低新生儿及婴儿死亡率是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的关键。分析数据亦可发现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均表现为男童大于女童, 笔者推测可能与社会持续存在的男性多于女性有关。

关于5岁以下儿童死因的排序, 伴随医疗水平不断提高, 导致儿童死亡的一些疾病 (如肺炎、腹泻) 已得到较好的控制, 因此儿童死亡主要原因也发生变化[9]。 从分析得到的结果发现近4年导致儿童死亡的主要原因是早产出生低体重、意外死亡以及先天异常等, 有关数据与孝感等地发现的相似[10]。

关于5岁以下儿童死前接受治疗的情况, 数据显示4年间因未接受治疗死亡的儿童占5岁以下儿童死亡总人数的15.17%, 主要原因是“来不及就医”[11]。 一方面是儿童病情发展较快;另一方面是意外死亡人数的增多, 因意外事故发生的较为突然而来不及就医。 所以可以得知, 及时发现儿童病情并第一时间救治显得尤为重要。

3.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与干预措施 篇三

【摘要】目的:掌握5岁以下儿童死亡原因及影响因素,提出相应干预措施,提高儿童保健服务质量,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方法:对长春市2009年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点中的64例儿童死亡进行评审分析。结果:2009年长春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点死亡率为5.74‰,死因前五位的是出生窒息、肺炎、其他先天异常、先天性心脏病、早产低体重。评审结果可避免死亡占60.94%;不可避免死亡占39.06%。结论: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儿童系统管理,提高医疗保健人员的业务技能,是有效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的重要措施。

【关键词】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 ;评审;分析

in 2009 below the Changchun 5 years old the child dies the monitor appraisal result analysis

Jiang HuaZhao QianMa Lina

【Abstract】Goal: Grasps below 5 years old the child cause of death and the influencing factor, proposed that the corresponding intervention measure, improves the child care grade of service, reduces below 5 years old the mortality of children. Method: In 2009 below 5 years old the child dies in the test point 64 example child to Changchun to die carries on the appraisal analysis. Finally: in 2009 below the Changchun 5 years old the child dies the test point mortality rate is 5.74 ‰, what cause of death first five is the birth suffocates, pneumonia, other congenital anomaly, the congenital heart disease, to prematurely deliver the low body weight. The appraisal result may avoid dying accounts for 60.94%; The inevitable death accounts for 39.06%. Conclusion: The development public education work, strengthens the child system administration vigorously, enhances the healthcare personnel's service skill, is reduces below effectively 5 years old the mortality of children important measure.

【Keywords】 below 5 years old the child dies, the monitor, the appraisal, the analysis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是我国“三网”监测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通过监测可了解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率、死因变化趋势,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提供科学依据。为进一步分析5岁以下儿童死亡原因及其影响因素,及时发现和掌握各个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干预措施,有效降低儿童死亡率,提高我市儿童保健工作水平,长春市妇幼保健所组织专家对2009年长春地区64例5岁以下儿童死亡进行评审。

1资料与方法

1.1 监测范围: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长春地区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点中从出生到差1天不满5岁的儿童。

1.2 监测方法:根据国家妇幼卫生统计年报表,死胎、死产、0~4岁儿童死亡报告卡及质控结果,逐个进行统计,死亡分类按国际疾病分类进行。

1.3 评审办法:各县(市)区每季度组织专家对监测点5岁以下儿童死亡个案逐一进行评审,市级专家组每年复审一次各监测点的评审结果。

2结果

2.1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2009年全市监测点活产数11150人,5岁以下儿童死亡64例,死亡率5.74‰。其中城市死亡41例,农村23例。

2.25岁以下儿童的死因及构成比,见表1。5岁以下儿童主要死因顺位:出生窒息、肺炎、其他先天异常、先天性心脏病、早产低体重、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其他新生儿病、意外窒息、败血症、诊断不明。

2.4 影响儿童死亡的主要因素:在2009年影响儿童死亡的主要因素个人、家庭及各级医疗保健部门都存在知识技能问题。其中个人家庭知识技能问题占39.39%;个人家庭的态度问题占27.27%;各级医疗保健人员的知识技能问题占6.06%。

2.5评审结果:按照吉林省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方案的要求,经市级专家组评审分析,可避免死亡39例,占60.94%;不可避免死亡25例,占39.06%。

3讨论

3.12009年长春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7.19‰, 低于全省、全国的平均水平,这尽管与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相一致,但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是居全国较后的省份,因此死亡率低仍然反映出我市的监测工作存在一定的漏报问题。而监测点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5.74‰,低于年报的结果,反映出监测数据的可靠性更差,特别是基层网络管理薄弱的农村和城市中新成立的开发区。这就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和卫生业务部门给予足够的重视,认真制定有效措施控制死亡漏报,同时让全社会都来关注儿童的生存状况,才能从根本上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3.2构成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主要原因为出生窒息、肺炎、其他先天异常、先天性心脏病、早产低体重、其他神经系统疾病等。出生窒息、先天异常及先天性心脏病始终位于前列,提示我们要加强孕产妇系统管理,提高妇幼保健人员的业务水平,发现孕妇及胎儿异常要及早处理,尤其要做好高危孕产妇的监测, 开展产前诊断工作,及早发现胎儿畸形,减少先天性心脏病及其他出生缺陷的发生。同时熟练并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和提高新生儿科医生对异常新生儿的诊断和处理能力。近年来我们发现肺炎的发生率在逐年上升,提示我们要大力加强儿童系统管理工作,尤其是对小儿肺炎等常见病的管理,做好看护,发现异常及早就医,减少肺炎的死亡率。

3.3在64例死亡的儿童中死前到医院就医的有38例,其中城市儿童死前大部分都就医了,而农村儿童有一半死前未就医。而死在家中和途中的占40.63%,主要原因一部分是家长对某些疾病认识不清,未及时就医,另一部分是因为家庭经济困难,对一些危重儿、出生缺陷儿采取了放弃治疗,还有是发生各种意外的儿童,来不及就医。因此,要大力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家长识别儿童危重症的能力,做到儿童有病及早就医,并且家长要积极配合治疗。做好安全教育,防止各种意外事件的发生。同时建议各级政府制定相应的贫困救助政策,为贫困家庭儿童的生存提供有力的保障。

3.4影响2009年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主要因素,一是个人家庭知识技能问题占39.39%,提示应在全社会普及妇幼卫生保健知识,特别是加强围产期保健知识的宣传力度。加强孕产妇系统管理,进一步开展新生儿出生缺陷的筛查工作。二是个人家庭的态度问题占27.27%,个别家长文化水平较低,对发现的异常情况未引起足够重视,不采纳医生的建议,未进行规范治疗;还有对患儿过早的放弃治疗造成死亡,因此加强对家长的健康教育至关重要。三是各级医疗保健人员的知识技能问题占6.06%,提示我们仍要不断地对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诊断和治疗水平。

3.5评审结果显示:可避免死亡的病例占60.94%,因此建议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可避免死亡病例中吸取教训,在抓好自身业务技能的同时努力做好儿童保健的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有效地降低我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

参考文献

[1]许海容 .1999~2001年河源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分析.中国妇幼保健,2002,17:26

4.7岁以下儿童保健和健康情况 篇四

(二)7岁以下儿童保健和健康情况

一、制表目的:了解儿童生存状况和儿童保健工作的基本情况,为儿童保健工作决策提供依据。

二、统计对象:本省户籍7岁以下儿童。

三、上报机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收集新生儿疾病筛查、新生儿听力筛查的相关数据,其余指标由社区收集上报。

四、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及《福建省儿童系统保健管理指导手册》的规定执行。

五、数据来源:《福建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网络系统》、《福建省新生儿听力筛查报表》、《村级社区0~4岁死亡花名册》、儿童系统管理登记卡(册、表)、儿童体检登记。

六、项目解释:

(一)儿童数:分别填写7岁以下、5岁以下和3岁以下三个年龄段的儿童人口数。计算年龄均以当年9月30日24时为标准时点。

第1项,7岁以下儿童数:指至当年9月30日不满7周岁的全部儿童数。第2项,5岁以下儿童数:指至当年9月30日不满5周岁的全部儿童数。

第3项,3岁以下儿童数:指至当年9月30日不满3周岁的全部儿童数。此作为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的分母。

(二)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

以下三项儿童死亡指标分性别统计,性别分为:男、女、性别不明(包括性别不详、两性畸形等)。

第4-7项,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指出生至不满5周岁的儿童死亡人数。满5周岁的儿童死亡不计在内。

第8-11项,婴儿死亡数:指出生至不满1周岁的活产婴儿死亡人数。满1周岁的儿童死亡不计在内。

第12-15项,新生儿死亡数:指出生至28天内(0~27天)死亡的新生儿数。满28天死亡的新生儿不计在内。

(三)6个月内母乳喂养

第16项,6个月内婴儿母乳喂养调查人数:0-5个月婴儿进行母乳喂养调查的人数。第17项,6个月内婴儿母乳喂养人数:调查的0-5个月婴儿中过去24小时内(调查前24小时内)喂养过母乳的人数,含纯母乳喂养。第18项,6个月内婴儿纯母乳喂养人数:调查的0-5个月婴儿中过去24小时内纯母乳喂养的人数。纯母乳喂养是指调查前24小时内,除喂母乳外,不添加任何辅助食品、饮料及水,但在有医学指征情况下可加少量维生素、矿物质和药物。

(四)7岁以下儿童保健服务

第19项,新生儿访视人数:指接受过1次及1次以上访视的新生儿人数。第20项,新生儿疾病筛查人数:指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接受过苯丙酮尿症及甲状腺功能减低症筛查的新生儿数。一人筛查多次按一人上报。

第21项,确诊新生儿苯丙酮尿症人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内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新生儿中确诊患有苯丙酮尿症的人数。

第22项,确诊新生儿甲状腺功能减低症人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内接受过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新生儿中确诊患有甲状腺功能减低症的人数。

第23项,新生儿听力筛查人数:指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接受过听力筛查的新生儿数。一人筛查多次按一人统计。

第24项,确诊听力障碍人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内接受听力筛查的新生儿中确诊的听力障碍的人数。

第25项,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人数:指该地区7岁以下儿童该统计内接受1次及以上体格检查(身高和体重等)的总人数。一个儿童当年如接受了多次体检,也只按1人计算。

第26项,高危儿:指对在胎儿期、新生儿期以及日后发育期(一般指婴幼儿期)内,存在对生长发育和机体功能有高度危险因素(高危因素)的小儿。

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消瘦、严重慢性营养不良、生长监测曲线连续二次平坦或向下倾斜、中度以上肥胖症、中度以上贫血,活动期佝偻病、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苯丙酮尿症、听力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的患儿,均属高危儿范畴。第27项,高危儿管理数:指上述高危儿中进行专案管理(立案、预约、诊治、随访、结案)的人数。

第28项,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人数:指该统计内3岁以下儿童在本内按年龄要求(注意!此定义与往年不同。只要本符合要求,不考虑既往。)接受生长监测或4:2:2体格检查(身高和体重等)的总人数。新生儿访视时的体检次数不包括在内,42天健康检查也不计在内。

第29项,眼保健人数:指该地区7岁以下儿童该统计内进行视力检查及眼部检查的人数。包括专项检查和体检时进行视力检查及眼部检查的人数。

第30项,口腔保健人数:指该地区7岁以下儿童该统计内进行龋齿防治的总人数。包括专项龋齿防治和各种体检同时进行了龋齿防治的人数。第31项,听力保健人数:指该地区7岁以下儿童该统计内进行听力测查的人数。包括新生儿听力筛查和1个月~6岁儿童的听力测查。

第32项,心理保健人数:指该地区7岁以下儿童该统计内进行智力测验、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等服务的人数。

第29~32项.一个儿童当年进行了几次同项检查,该项只按1人计算。

(五)5岁以下儿童营养评价 评价标准:采用2006年世界卫生组织(WHO)标准。指标定义依据原卫生部《儿童营养性疾病管理技术规范》(2012)。资料来源:“六一”(夏季)前后,进行的儿童体检(横断面调查)。

第33项,身高(长)体重检查人数:5岁以下儿童该统计内进行身高(长)和体重测量的实际人数。进行体检但未测量身高(长)或体重,或仅在出生时测量身高(长)或体重但在该统计内未再进行身高(长)或体重测量的人不计在内。在该内进行多次身高(长)和体重测量者也只按1人统计。

第34项,低体重人数:对照WHO标准的体重参考值,计算5岁以下儿童在该统计内至少有一次测量体重低于同年龄标准人群体重中位数减2个标准差的人数(低出生体重不包括在内)。

第35项,生长迟缓人数:对照WHO标准的身高(长)参考值,计算5岁以下儿童在该统计内至少有一次测量身高(长)低于同年龄标准人群身高(长)中位数减2个标准差的人数。

第36项,超重人数:对照WHO标准的身高(长)别体重参考值,计算5岁以下儿童在该统计内至少有一次测量身高(长)别体重大于或等于同年龄标准人群身高(长)别体重中位数加1个标准差且小于同年龄标准人群身高(长)别体重中位数加2个标准差的人数。

第37项,肥胖人数:对照WHO标准的身高(长)别体重参考值,计算5岁以下儿童在该统计内至少有一次测量身高(长)别体重大于或等于同年龄标准人群身高(长)别体重中位数加2个标准差的人数。

第38项,血红蛋白检测人数:6~59月龄儿童应检测血红蛋白者中,进行了血红蛋白检测的人数。

第39项,贫血患病人数:在进行了血红蛋白检测的6~59月龄儿童中,发现患有贫血的人数。贫血的诊断标准为血红蛋白小于110克/升。

第40项,中重度贫血患病人数:在进行了血红蛋白检测的6~59月龄儿童中,发现患有中重度贫血的人数。中重度贫血的诊断标准为血红蛋白小于90克/升。

七、项目逻辑检查:

1>2>3,4=5+6+7,8=9+10+11,12=13+14+15,4≥8≥12,5≥9≥13,6≥10≥14,7≥11≥15,16≥17≥18,20>21,20>22,23>24,1≥25,26≥27,1≥29、30、31、32,1-25>2-33,2≥33>34,3≥28,25≥33≥28,38≥39、39≥40

八、主要指标的计算公式:

1.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该年该地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1000‰

某年某地活产数3

2.婴儿死亡率=该年该地婴儿死亡数×1000‰

某年某地活产数3.新生儿死亡率=该年该地新生儿死亡数×1000‰

某年某地活产数4.6个月内母乳喂养率

该年该地调查的6个月内婴儿中过去24小时母乳喂养人数100%

某年某地6个月内婴儿母乳喂养调查人数

5.6个月内纯母乳喂养率

该年该地调查的6个月内婴儿中过去24小时纯母乳喂养人数100%

某年某地6个月内婴儿母乳喂养调查人数6.新生儿访视率=该年该地新生儿访视人数×100% 某年某地活产数该年该地新生儿疾病筛查人数100%

某年某地活产数该年该地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确诊人数100%

某年某地新生儿疾病筛查人数该年该地新生儿甲状腺功能减低症确诊人数100%

某年某地新生儿疾病筛查人数7.新生儿疾病筛查率=8.新生儿苯丙酮尿症患病率=9.新生儿甲状腺功能减低症患病率=10.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该年该地新生儿听力筛查人数100%

某年某地活产数该年该地新生儿听力障碍确诊人数100%

某年某地新生儿听力筛查人数11.新生儿听力障碍发生率=12.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

该年该地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人数×100%

某年某地7岁以下儿童数该年该地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人数×100%

某年某地3岁以下儿童数13.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

14.高危儿检出率=该年该地筛查出的高危儿人数×100% 某年某地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人数4

15.高危儿管理率=该年该地高危儿管理人数×100% 某年某地高危儿人数16.5岁以下儿童低体重患病率 =该年该地5岁以下儿童年龄别体重中位数2SD人数×100% 某年某地5岁以下儿童身高(长)体重检查人数该年该地5岁以下儿童年龄别身高中位数2SD人数×100% 某年某地5岁以下儿童身高(长)体重检查人数17.5岁以下儿童生长发育迟缓率 =18.5岁以下儿童超重率 = 该年该地5岁以下儿童超重人数×100% 某年某地5岁以下儿童身高(长)体重检查人数19.5岁以下儿童肥胖率 = 该年该地5岁以下儿童肥胖人数×100% 某年某地5岁以下儿童身高(长)体重检查人数该年该地659月儿童贫血患病人数100%

某年某地659月儿童血红蛋白检测查人数该年该地659月儿童中重度贫血患病人数100%

某年某地659月儿童血红蛋白检测人数20.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21.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三)非本省户籍儿童与孕产妇健康状况

一、制表目的:了解非本省户籍人口儿童和孕产妇健康的基本情况,为非本省户籍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依据。

二、统计对象:非本省户籍人口。

三、数据来源:《村级社区出生花名册》、《村级社区0~4岁死亡花名册》中“非本省户籍人口”的统计数据。

四、项目解释:

上报指标包括:活产数、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婴儿死亡数、新生儿死亡数、早期新生儿死亡数(活产数和儿童死亡指标分男、女、性别不明分别进行统计)、孕产妇死亡数、死胎死产数。指标说明参见七岁以下儿童保健和健康情况年报表说明和孕产妇保健和健康情况年报表说明。

(四)妇女常见病筛查情况

一、制表目的:了解本地区妇女病的疾病种类及查治情况,为妇女保健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统计对象:本省户籍人口中20~64岁妇女。

三、统计范围:本地区内所有开展妇女病普查工作的医疗保健等机构。

四、项目解释:

第1项,20~64岁妇女人数:指该地区统计内20~64岁户籍妇女人数。

第2项,应查人数:指该地区统计内按照计划应进行筛查的20~64岁户籍妇女人数。即该地区统计内20~64岁户籍妇女人数除以该地区要求的妇女常见病筛查周期(例如:本地区的20~64岁户籍妇女每三年接受一次筛查,则周期为3)。

注:福建省的筛查周期为3。

第3项,实查人数:指该地区统计内实际进行妇女常见病筛查的20~64岁户籍妇女人数(不包括因疾病到妇科门诊就诊的人数)。

第4项,宫颈癌筛查人数:指该地区统计内进行宫颈癌筛查的20~64岁户籍妇女人数(不包括因疾病到门诊就诊的人数)。

第5项,乳腺癌筛查人数:指该地区统计内进行乳腺癌筛查的20~64岁户籍妇女人数(不包括因疾病到门诊就诊的人数)。

第6项,妇女常见病患病总人数:指该地区统计内进行妇女常见病筛查时查出的患生殖系统疾病和乳腺疾病的人数(如一人患两种病按一个人统计)。

第7、9、11、13、15、17、19项,阴道炎、宫颈炎、尖锐湿疣、子宫肌瘤、宫颈癌、乳腺癌、卵巢癌患病人数:根据病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病理诊断确诊的患病人数。

宫颈炎定义:具备以下一个或两个体征的,可诊断为宫颈炎:(1)于宫颈管或宫颈管棉拭子标本上,肉眼见到脓性或黏液脓性分泌物;(2)用棉拭子擦拭宫颈管时,容易诱发宫颈管内出血。

五、项目逻辑检查:

1>2,2>3,3>4、5,6>7、9、11、13、15、17、19 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

六、主要指标:

1.妇女常见病筛查率=该年该地区实查人数×100% 某年某地区应查人数患病总人数×100% 2.妇女常见病患病率=该年该地区妇女常见病某年某地区实查人数

人数×100% 3.阴道炎患病率=该年该地区阴道炎患病某年某地区实查人数

4.宫颈炎患病率=

5.尖锐湿疣患病率=

6.子宫肌瘤患病率=

7.宫颈癌患病率=

8.乳腺癌患病率=

9.卵巢癌患病率=

10.阴道炎治疗率=

其它各类妇女常见病治疗率的计算参照上述方法。

该年该地区宫颈炎患病人数×100%

某年某地区实查人数该年该地区尖锐湿疣患病人数×100%

某年某地区实查人数该年该地区子宫肌瘤患病人数×100%

某年某地区实查人数该年该地区宫颈癌患病人数×100000/10万

某年某地区实查人数该年该地区乳腺癌患病人数×100000/10万

某年某地区实查人数该年该地区卵巢癌患病人数×100000/10万

某年某地区实查人数阴道炎治疗人数×100%

某年某地区阴道炎患病人数表

(五)计划生育手术情况

一、制表目的:通过收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数量,监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为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二、统计对象: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

三、统计范围:本辖区内所有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以及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

本表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分别填报,各地必须同时上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手术情况表”和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手术情况表”。

四、数据来源:各项节育手术病历、登记、手术记录等。

五、报送方式: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收集并汇总辖区内所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数据后报同级妇幼保健机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汇总医疗卫生机构数据和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数据后逐级上报。

六、项目解释:

第1项,各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总例数:指该统计内本地区(本机构)施行放、取宫内节育器术;输精(卵)管绝育术及吻合术;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钳刮术、药物流产);放置和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例数之和。

要求按手术的次数计算,如一人在同一统计内接受两次人工流产术,统计例数应为2;麻醉流产不计算在内。

(一)宫内节育器手术

第2项,放置宫内节育器例数:用器械经阴道在宫腔内放置各种宫内节育器以达到避孕目的的例数。

第5项,取出宫内节育器例数:用器械经阴道自宫腔取出各类宫内节育器的例数(含人工流产时取出宫内节育器)。

(二)绝育手术

第8项,输精管绝育例数:用各种方式结扎和切除一小段输精管,使精子不能排出体外,以达到绝育目的的例数(含输精管粘堵术)。

第11项,输卵管绝育例数:用各种方式经腹腔(含阴道)结扎和切断输卵管的一小段,阻断精子和卵子相遇,以达到绝育目的的例数(含输卵管粘堵绝育术)。

(三)流产

第15项,负压吸引术例数:孕13周以内采用负压吸引术人工终止妊娠的例数(不包括因负压吸引手术或钳刮手术不全或失败、药物流产不全或失败等的再次手术)。

药物流产不全是指用药后胚囊自然排出,在随诊过程中因出血过多或时间过长而施行刮宫术(刮出物必须经病理检查证实为绒毛组织或妊娠蜕膜组织)。

第19项,钳刮术例数:孕15周以内采用钳刮术终止妊娠的例数。

第23项,药物流产例数:孕早期用药物终止妊娠的例数(药流失败或药流不全再进行手术者仍计为药物流产)。

第24项,麻醉流产例数:指应用麻醉镇痛技术实行负压吸宫术等终止早期妊娠手术例数,即负压吸引术、钳刮术等流产手术中使用了麻醉的手术例数。(应同时对相应

流产手术例数和并发症情况进行统计)

(四)皮下埋植

第25项,放置皮下埋植例数:采用皮下埋植法进行避孕的例数。第26项,取出皮下埋植例数:将皮下埋植物取出,终止避孕的例数。

(五)吻合术

第27、28项,输精(卵)管吻合术:已施行输精(卵)管绝育术,要求再生育所进行的输精(卵)管吻合术。

(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在计划生育手术中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术中或术后生殖器官或邻近器官和组织的损伤、感染等病症。如同一病例存在两种以上情况时,只填一种主要的,如子宫穿孔后感染,只填子宫穿孔。

第3、6、16、20项,子宫穿孔例数:计划生育手术中将子宫壁损伤、穿破,含单纯子宫壁损伤及合并内脏如肠管、网膜等损伤的例数。

第4、7、10、14、18、22项,感染例数:术前无生殖器炎症,术后两周内出现与手术有关的生殖器官(绝育术后腹壁)感染的例数。

第9项,阴囊血肿例数:因输精管绝育术引起的手术部位阴囊内血肿的例数。

第12项,肠管损伤例数:输卵管绝育术中将肠管损伤的例数。

第13项,膀胱损伤例数:输卵管绝育术中将膀胱壁损伤的例数。

第17、21项,手术人流(包括负压吸引术、钳刮术)不全例数:手术人工流产后阴道流血不止(或多或少),排出物或清宫刮出物为胚胎、绒毛或胎盘组织的例数(包括漏吸,不包括蜕膜残留)。

七、项目逻辑检查: = 2+5+8+11+15+19+23+24+25+26+27+28 ;2≥3+4,5≥6+7,8≥9+10,11≥12+13+14 ,15≥16+17+18,19≥20+21+22

八、主要指标:

技术服务例数×100% 1.某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构成比=该年该地某项计划生育某年某地各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总例数

2.某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

手术并发症发生例数×10000/万 = 该年该地该项计划生育某年某地某项计划生育手术例数

(六)中期引产情况年报表

一、制表目的:了解不同级别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中期引产数量及质量,为提高中期引产质量提供信息依据。

二、统计对象: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

三、统计范围:本地区内所有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本报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统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

四、数据来源:各项节育手术病历、登记、手术记录等。

五、报送方式: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收集并汇总辖区内所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数据后报同级妇幼保健机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汇总医疗卫生机构数据和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数据后逐级上报。经保密途径上报。

六、项目解释:

中期引产例数:孕13周至孕27周用人工方法终止妊娠的例数。包括雷弗诺尔、前列腺素类药物、水囊等各种方法的引产(除外钳刮术)。包括治疗性引产。分男、女及性别不明分别统计。

中期引产手术中子宫破裂、子宫穿孔和感染等并发症的定义见《计划生育手术情况表》。

七、项目逻辑检查:

1= 2+3+4,1≥ 5+6+7 ;8= 9+10+11,8≥ 12+13+14。

(七)计划生育咨询随访服务情况年报表

一、制表目的:了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计划生育咨询随访服务情况,为评价计划生育咨询服务开展情况提供依据。

二、统计对象: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

三、统计范围:本地区内所有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计生服务。本报表分“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县级及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统计。

四、报送方式: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汇总后交同级妇幼保健机构逐级上报。

五、项目解释:

第1、7项,上门咨询:指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进村(社区)入户开展咨询时的服务对象人次。

第2、8项,门诊咨询:指服务对象到服务机构在咨询室接受咨询的人数,不含咨询后又接受其它服务的人群。

第3、9项,查环:指服务对象到服务机构以及服务机构进村(社区)开展B超环情检查的人次。

第4、10项,查孕:指服务对象到服务机构以及服务机构进村(社区)开展试纸孕情检查的人次。

第5、11项,随访:指计划生育手术后第一次随访人次,与前4项的服务人次不重复填报。

第6、12项,发放避孕药具:指在统计期限内所有服务对象中使用免费供应的口服避孕药、注射避孕针、避孕套、外用避孕药的发放人次,包括非户籍人口。

(八)病残儿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情况年报表

一、制表目的:了解各地区病残儿和各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发生情况,为评价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的实施情况提供依据。

二、统计对象: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

三、统计范围: 病残儿鉴定统计范围为本地区内各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总计。计划生育分级鉴定统计范围为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免费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

四、报送方式:本表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汇总,交由同级妇幼保健机构逐级上报。

五、指标解释:

第1项,病残儿鉴定总例数:指设区的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管理部门组织鉴定病残儿的人数,经上一级确定的同一人按一人计算。

第3项,遗传性疾病例数:指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中,由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X连锁隐性遗传病、X连锁显性遗传病、多基因遗传病、染色体病等引起的遗传病人数。

第4项,非遗传性疾病例数:指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中,由呼吸系统疾病、心血管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泌尿生殖系统疾病、血液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神经系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运动系统疾病、后天性眼病、后天性耳疾病、其他疾病等引起的非遗传性疾病人数。

第5项,意外伤害而致残例数:指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中,由后天车祸、或其它意外伤害,经治疗后仍不能正常劳动的人数。

第6项,可以再生育例数:指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中,专家鉴定组建议可以再生育的人数。

第7项,需要做产前诊断例数:指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中,专家鉴定组建议再生育人群中,需要做产前诊断的人数。

(一)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指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死亡、重度残疾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第10项,一级甲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死亡,包括手术当时经抢救无效死亡和

第11项,一级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并且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指由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生活不能完全自理。

第13项,二级甲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第14项,二级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缺失或严重缺损,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第15项,二级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缺失或严重缺损,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第16项,二级丁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存在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指由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

第18项,三级甲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第19项,三级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大部分缺损,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第20项,三级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部分缺损,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第21项,三级丁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部分缺损,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第22项,三级戊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部分缺损,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九)婚前保健情况年报表

一、制表目的:了解婚检工作开展情况,了解在婚前医学检查时检出对婚育有影响的疾

病及提出医学意见的情况;了解婚前卫生咨询指导工作开展情况,为提高婚前保健服务的质量提供依据。

二、统计对象:本省户籍人口。

三、统计范围:本地区内所有开展婚前保健工作的机构。

四、项目解释:

(一)结婚登记与婚前医学保健情况

第1、2项,结婚登记人数:指该统计内本地区结婚登记人数(含初婚、再婚)。第3、4项,婚前医学检查人数:指该统计内本地区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结婚和生育相关疾病的医学检查人数(即按照《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要求进行了婚前医学检查的人数)。

第5、6项,婚前卫生咨询人数:是指婚检医师针对医学检查结果发现的异常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交换意见、提供信息,帮助受检对象在知情的基础上做出适宜决定的人数。

(二)检出疾病分类:指对婚育有影响、医学上已明确诊断的疾病,按要求进行分类。

第7、8项,检出疾病人数:是指检出对婚育有影响、医学上已明确诊断的疾病(包括以下五类疾病等)的人数。如果一人同时检出两种或以上疾病,按一人计算。

第9-16项,指定传染病人数:是指患《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的人数。

其中,性传播疾病人数:是指指定传染病人数中的性传播疾病人数,不包括乙肝。

第17、18项,严重遗传性疾病人数: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人数。

严重遗传性疾病如:先天性智力低下、特纳氏综合征(先天性卵巢发育不全)、克氏综合征(先天性睾丸发育不全)、真假两性畸形、成骨发育不全、双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双眼先天性无虹膜、双眼视网膜色素变性、遗传性先天性聋哑、唐氏综合症(21三体)等。

第19、20项,有关精神病人数:是指患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的人数。

第21、22项,生殖系统疾病人数:是指患除性病外的生殖器官感染、肿瘤、畸形等疾病的人数。

第23、24项,内科系统疾病人数:是指患对婚育有影响的内科疾病(如风湿性心脏病、糖尿病、肾病等)的人数。

(三)对影响婚育疾病的医学意见人数:是指医生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提

出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不宜生育、暂缓结婚或尊重受检者意愿的意见人数。

第25、26项,对影响婚育疾病的医学意见总人数:是指下述四类人数之和。第27、28项,建议不宜结婚人数:是指发现双方为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如发现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等),医生建议不宜结婚的人数。

第29、30项,建议不宜生育人数:是指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或重要脏器疾病,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其他疾病,医生建议不宜生育的人数。

第31、32项,建议暂缓结婚人数:是指发现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医生建议暂缓结婚的人数。

第33、34项,尊重受检者意愿人数:是指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的人数。对于婚检发现的可能会终生传染的不在发病期的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如乙肝大三阳患者、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等),在出具婚前检查医学意见时,向受检者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及采取其他医学措施的意见。受检者坚持结婚,则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

五、项目逻辑检查:

1≥3、5,2≥4、6;7≥9、11、17、19、21、23,8≥10、12、18、20、22、24,9≥11,11≥13、15,10≥12,12≥14、16;

25+26=27+28+29+30+31+32+33+34 ;25+26≥9+10+17+18+19+20

六、主要指标:

1.婚前医学检查率=该年该地婚前医学检查人数×100% 某年某地结婚登记人数2.婚前卫生咨询率=该年该地婚前卫生咨询人数×100% 某年某地结婚登记人数3.检出疾病率=该年该地婚检检出疾病人数×100% 某年某地婚前医学检查人数4.指定传染病占检出疾病的比例=

该年该地指定传染病人数×100%

某年某地检出疾病人数5.性传播疾病占指定传染病的比例=

该年该地性传播疾病人数×100%

某年某地指定传染病人数14

该年该地严重遗传性疾病人数6.严重遗传性疾病占检出疾病的比例=×100%

某年某地检出疾病人数

7.对影响婚育疾病的医学意见人数占婚前医学检查人数百分比

=

该年该地对影响婚育疾病的医学意见人数×100% 某年某地婚前医学检查人数8. 建议不宜结婚人数占对影响婚育疾病的医学意见总人数的比例

=该年该地建议不宜结婚人数×100% 某年某地对影响婚育疾病的医学意见总人数其它各类对影响婚育疾病的医学意见人数占对影响婚育疾病的医学意见总人数比例的计算参照“建议不宜结婚人数占对影响婚育疾病的医学意见总人数比例”的计算方法。

(十)母婴保健执法管理及乡村妇幼保健人员情况

一、制表目的:了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母婴保健执法管理工作及乡镇、村居妇幼保健人员配备的基本情况,为提高母婴保健执法管理工作质量、加强基层妇幼保健队伍建设提供依据。

二、统计对象: 开展相关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三、项目逻辑检查: 1≥2 +3+4 ;10+11>24,12=13+14+15+16、12=17+18+19、18≥20~23之和,25≥26+27

四、妇幼卫生工作涉及的基础数据来源说明:

1、辖区总人口数、乡镇(街道)数、村(居委会)数等基础数据,可由统计部门每年的统计公报中获得。

2、省、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人员情况(学历、职称等)的数据,可由“妇幼保健机构监测调查表”中获得。

5.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与干预措施 篇五

(1) 获取准确、可靠的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资料。 (2) 观察历年来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资料。 (3) 提供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主要原因, 为提高和制定改善儿童保健服务新对策提供依据。

2 资料搜集方法

2.1 县城建立社区—防保科—县, 农村建立村—乡—县, 以县妇幼保健所为中心的三级儿童死亡报告网及相应的监测系统。各级均有专人负责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

2.2 县医院及各乡镇卫生院, 建立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 医院内任何科室发生5岁以下儿童死亡均应填报死亡卡上报医院防保科, 由医院防保科每月报县妇幼所, 并建立死亡报告卡交换制度。

2.3 村医 (居委会) 通过乡级或社区的例会上报活产数, 0~4岁儿童死亡线索。乡镇 (医院防保科) 妇幼人员汇总各村 (社区) 的活产数和儿童死亡数, 并通过例会上报县妇幼保健所。

2.4 县妇幼保健所每季度通过例会收集汇总监测乡、地段的活产数和儿童死亡数, 并与辖区各级医院报告的监测地区儿童死亡报告卡进行核对, 核查、核实各乡镇、地段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和表卡填写情况。若有重卡、漏卡、漏项及时补报。

3 结果

3.1 年龄别病死率

见表1。

由表1可见:2008~2010阳曲县5岁以下儿童死亡中以婴儿为主, 占91.49%, 其中新生儿占到大多数达36人, 占5岁以下儿童死亡76.60%;新生儿死亡最高年度达14人, 占当年73.68%;2008~2010年91%以上的5岁以下儿童死于出生后1年以内。

3.2 5岁以下儿童死亡顺位

见表2。

由表2可见:2008~2010年我县5岁以下儿童死亡前五位死因依次为:先天畸形、早产低体质量、新生儿窒息、肺炎、意外。最主要的原因是先天畸形, 占到总数的53.19%;其次为早产低体质量、新生儿窒息, 各占14.89%。

3.3 5岁以下儿童死亡地点

见表3。

由表3可见:5岁以下儿童死亡地点以住院为主占到59.58%;家中占到25.3%;途中占到14.8%。家中死亡有所下降, 2010年与2008年相比较下降了4.89个百分点;途中死亡2010年下降更为明显, 与2008年相比较下降了8.65个百分点, 与2009年比较下降了14.29个百分点。住院、家中、途中三者的比例大约为12∶5∶3。

3.4 5岁以下儿童死前治疗地点

见表4。

由表4见:5岁以下儿童死前治疗地点以县级医疗单位为主, 省市级次之, 二者共占到85.11%。2008~2010年死前治疗地点在县级医疗单位以上的比例逐年增加, 分别为78.95%、85.71%、92.86%。

4 分析

4.1 2009年新生儿病死率8.3‰、2010年新生儿病死率9.79‰与2008年新生儿病死率12/‰相比均有所下降;婴儿病死率三年的变化为14.3‰→10.8/‰→10.6‰, 5岁以下儿童病死率为15.98‰→11.64‰→11.42‰, 这两率均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结果可能与人群保健意识、生活方式等有一定的关系;另外上报的死亡名单地址与实际住处有别时, 存在核实困难有置于常住人口中的可能。

4.2 从死亡原因来看先天异常是我县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主要原因, 2008至2010三年相比第一位相同;第二位的变化是早产低体质量与新生儿窒息。

4.3 2008至2010年阳曲县5岁以下儿童死亡中以婴儿为主, 占91.49%, 其中新生儿占到大多数达36人, 占5岁以下儿童死亡76.60%;儿童保健1岁以内是关键, 尤其要做好新生儿保健, 降低新生儿病死率是降低5岁以下儿童病死率的关键。

4.4 从死亡地点来看, 在县级医疗单位死亡占据46.81%, 且全部为农村患儿, 其原因虽与家庭经济条件、交通状况有关, 但最重要的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中央财政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的优惠政策所致, 2008至2010年死前治疗地点在县级医疗单位以上的比例逐年增加, 分别增加了6.76个百分点和7.15个百分点, 2010年与2008年相比较增加幅度更为明显, 增加了13.91个百分点;省市级医疗机构死亡占到38.29%, 这与省市级医院就诊人次多, 危重病例多, 有较大部分患儿家属在乡村医疗单位反复就医后, 病情加重才转上级就诊有关;家中死亡有所下降, 2010年与2008年相比较下降了4.89个百分点;途中死亡2010年下降更为明显, 与2008年相比较下降了8.65个百分点, 与2009年比较下降了14.29个百分点;提示我们积极开展健康教育, 普及急救知识, 对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很重要。

5 对策与建议

5.1 针对地域人群保健意识、生活方式的滞后, 医疗保健部门要采取多方位、多途径、多方式加大普及卫生科学知识和健康教育, 提高全民保健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

5.2 针对上报的死亡名单地址与实际住处有别时, 存在核实困难有置于常住人口中的可能这一情况我们建议:健全5岁以下儿童死亡网络直报制度, 凡是监测队员均应认真执行我县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并对5岁以下儿童死亡进行网络直报。

6.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与干预措施 篇六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选择芜湖市2005—2014年间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 (含常住本市的流动人口) 作为研究对象, 排除户口在本市但离开本市超过1年者。将0~28天死亡的儿童统计为新生儿死亡, 指妊娠满28周 (若孕周不清, 参考出生体重达1 000 g及以上) , 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及随意肌收缩4项生命体征之一的新生儿死亡。

1.2 数据采集

数据采用芜湖市妇幼卫生监测点儿童死亡的个案报卡、季度报表及全市妇幼卫生年报数据等。依托芜湖市妇幼卫生三级监测网络, 按照《芜湖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方案》要求, 市、县、乡及村分级负责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和上报工作, 市疾控中心儿保科负责汇总分析工作。儿童死因按照国际疾病分类 (ICD1-10) 方法分类。

1.3 质量控制

统一培训监测人员, 建立信息逐级质量控制和报告制度, 要求县区级全面质控、市级抽样质控, 审核监测点表、卡质量和活产、死亡漏报情况。有关数据与公安、计生、疾控及民政等部门数据交叉校验。

1.4 统计分析

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据采用2005—2014年统计数据, 死因别死亡率采用监测数据, 用SPSS 19.0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死亡趋势采用χ2检验。

2 结果

2.1 死亡率变化趋势

芜湖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总体上呈现下降趋势 (图1) , 从2005年的14.84‰下降至2014年的8.04‰, 年均下降4.6%, 趋势检验差异有显著性 (χ2=117.34, P<0.01) 。新生儿死亡率从2005年的8.23‰下降至2014年的3.92‰, 年均下降5.2%, 趋势检验差异有显著性 (χ2=98.73, P<0.01) , 新生儿死亡率占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的比重波动在46%~62%之间。

2.2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城乡间差异

城市下降了43.4%, 农村下降了40.7% (图2) , 城乡间差距波动在1.17~1.66倍之间, 差异检验无统计学意义 (χ2=14.68, P>0.05) 。

2.3 死因及构成比趋势分析

2013年芜湖市5岁以下儿童死因居前5位的顺位分别为早产/低出生体重、先天性心脏病、出生窒息、溺水及交通意外 (表1) 。早产/低出生体重儿的死亡率从2005年的第3位跃升至第1位, 出生窒息从第5位跃升至第3位, 先天性心脏病维持在第2位水平, 溺水、交通意外、呼吸系统疾病死亡比例降幅较为明显。

3 讨论

本次分析结果显示, 2005—2014年9年间芜湖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总体上呈下降趋势, 从2005年的14.84‰下降至2014年的8.04‰, 年均下降4.6%, 趋势检验差异有显著性 (χ2=117.34, P<0.01) , 但有波动。近年来, 芜湖市扎实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 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妇幼儿童健康水平等民生工程,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及“降消”等项目, 儿童保健工作质量逐年提高, 推广新法接生和产前筛查;扩大儿童免疫规划范围, 开展死亡评审, 巩固爱婴医院建设, 强化新生儿复苏技术培训, 举办孕妇学校和家长学校, 多种措施综合降低了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成效显著。但是和发达城市相比还有差距[1,2], 提示芜湖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还有下降的空间。

本研究结果显示, 我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中新生儿死亡占有很大比重, 新生儿死亡率占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的比重波动在46%~62%之间, 基本符合儿童死亡规律, 与其他地市报道的结果相似[3]。降低婴儿死亡率和新生儿死亡率, 尤其是早期新生儿死亡率是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的关键[4]。本组死因构成分析表明, 早产/低出生体重、先天性心脏病及出生窒息已居5岁以下儿童死因前3位水平。早产/低出生体重多因胎膜早破、多胎妊娠、感染和孕期营养不良导致;先心病是出生缺陷之一, 多由孕早期感染导致, 而且在产前不易确诊;出生窒息受孕产期保健尤其是高危孕产妇管理以及助产技术服务水平影响。提示我们要重视婚前保健和孕期保健, 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的关口应前移至孕期, 这与助产机构能力建设密不可分。重点要提升助产机构服务水平, 推广产前诊断和新生儿复苏技术, 提高宫内发现出生缺陷的能力, 提高早期识别、处理产儿科急危重症和疑难病例的能力, 完善助产机构硬件设施和产儿科医护人员配备, 建立产儿科急、危重症绿色通道, 加强产儿科建设。通过对儿童死亡评审发现, 多数死亡儿童家长缺少必要的卫生保健知识, 孕产妇自我保健意识薄弱, 所以要充分利用如广播广告、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展板、举办讲座或咨询活动等多种宣传方式和途径加强妇幼卫生健康教育。

本次研究显示, 溺水、交通意外等意外伤害死因别死亡率大幅下降, 但仍排在死因顺位前列, 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率不容忽视, 已成为危害儿童生命健康的问题之一。其原因主要是儿童对危险的识别能力较弱、部分监护人疏于管理防范等, 为伤害致死埋下了隐患。提示需要加强学校和社区健康教育工作, 提高儿童及其监护人的防护意识, 加强对儿童的保护[4]。意外伤害具有致死率高的特点, 因此, 有必要建立系统的儿童意外伤害死亡的监测网络, 加大对儿童意外死亡的流行病学预防效果的研究力度, 为制定科学的预防策略提供依据[5]。

注:“-”为未统计。

我市10年间城市与农村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差距无明显变化, 与某些报道不一致, 可能是因为我市2008年、2011年进行了两次行政区划调整, 将部分农村地区划入城区范围, 需进一步分析研究。

参考文献

[1]张蕾丝, 姚朗, 李雨捷.1991—2012年我国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变化及死因分析[J].中国妇幼保健, 2014 (23) :3710-3713.

[2]王菁, 徐蓉, 吴倩岚.2005—2013年苏州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分析[J].江苏预防医学, 2014 (4) :83-85.

[3]殷刚柱, 傅苏林, 邵子瑜, 郭锋.2006—2010年合肥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分析[J].中国妇幼保健, 2013 (17) :2679-2681.

[4]陶长余, 倪倬健, 肖静.海门市2003—2012年0~14岁儿童死亡状况及趋势分析[J].中国学校卫生, 2015 (36) :97-99.

7.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与干预措施 篇七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收集2001—2010年酒泉市肃州区各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站) 、农村各乡镇卫生院使用的“妇幼卫生年报表”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

1.2 方法

按全国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方案的要求进行资料的收集及整理。凡孕满28周娩出的活产婴儿至5岁以下儿童死亡后均填写“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 死因诊断和分类按国际疾病分类标准 (ICD-9) 进行分析。

1.3 质量控制

每年进行一次死亡漏报调查, 抽查面不少于1/3的乡 (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站) 及医院数。

1.4 资料分析

全部数据录入计算机, 用SPSS 11.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

2 结果

2.1 5岁以下儿童死亡年龄及性别

2001—2010年间共监测足月活产婴儿34 828例, 5岁以下儿童死亡720例, 其中婴儿死亡632例, 占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87.78%;新生儿死亡509例, 占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70.69%;出生7天内死亡481例, 占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66.81%;1~4岁儿童死亡88例, 占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12.22%。在5岁以下死亡儿童中, 男性384例, 女性335例, 性别不明1例, 男女之比为1.14∶1, 具体见表1。

2.2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及变化趋势

10年间, 酒泉市肃州区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虽有所波动, 但总体呈逐年下降趋势。对历年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进行比较,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P<0.01) ;对历年婴儿死亡率进行比较,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P<0.01) ;对历年新生儿死亡率进行比较,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P<0.01) , 见图1。

2.3 2001—2010年5岁以下儿童死亡原因及顺位 (见表2)

2.4 2001—2010年5岁以下儿童死亡地点 (见表3)

3 讨论

3.1 死亡率变化趋势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婴儿死亡率、新生儿死亡率均呈“波浪式”下降趋势, 具体见图1。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婴儿死亡率、新生儿死亡率分别由2001年的30.00‰、26.65‰、19.32‰, 下降到2010年的11.87‰、9.27‰、6.95‰, 降幅分别为18.13‰、16.98‰、12.37‰, 低于甘肃省2010年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20.1‰、婴儿死亡率16.8‰、新生儿死亡率13.9‰, 达到了《中国儿童发展纲要 (2001—2010年) 》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及婴儿死亡率在2001年的基础上下降1/5的目标要求。说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和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 儿童保健工作的进一步规范, 儿童健康状况得到了显著改善。从各年龄段死亡率下降幅度看,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下降幅度较新生儿死亡率下降幅度大, 说明儿童疾病综合管理, 母乳喂养, 出生缺陷防治,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等妇幼卫生项目的相继实施, 使以肺炎、腹泻为代表的感染性疾病导致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人数明显减少。10年间, 婴儿死亡率、新生儿死亡率、出生7天内死亡率分别占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的87.5%、70.69%、66.81%。年龄越小死亡率越高, 提示我们, 降低新生儿、婴儿死亡率是控制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的关键。

3.2 主要死因变化趋势

10年来, 5岁以下儿童的主要死亡原因变化不大, 前5位均为早产低出生体重、先天畸形、出生窒息、意外伤害、肺炎。其中, 肺炎、出生窒息呈下降趋势, 早产低出生体重、先天畸形徘徊不降, 意外伤害呈上升趋势。近3年, 先天畸形死亡率中神经管畸形下降明显, 先心病上升明显, 同时, 以白血病为代表的重大疾病也在明显上升。提示我们, 今后工作的重点是减少早产低出生体重、意外伤害、先天畸形、出生窒息等非感染性因素引起的儿童死亡。

3.3 死亡前接受医疗保健情况

10年来, 5岁以下儿童死亡前就医及死亡地点, 逐渐向市 (区) 级医疗机构转移, 显示群众就医观念的改变以及医疗保健意识的增强, 人们越来越重视儿童的生存质量, 具体见表3。

4 建议

4.1 加大对先天畸形的预防力度

先天畸形是全世界共同关注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先天畸形对儿童的生存威胁是多方面的, 大量报道显示, 先天畸形是导致婴儿死亡的主要原因[1]。据估算, 我国每年出生的先天畸形儿童占出生人口总数的4%~6%, 30%的先天畸形的儿童在5岁前死亡, 40%为终身残疾, 给家庭和社会造成沉重的精神和经济负担。虽然近年来通过出生缺陷防治项目的实施, 农村妇女孕前、孕后免费服用叶酸, 使先天畸形中神经管畸形的发生率逐年下降, 但以先心病为主的其他先天畸形仍是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 对出生缺陷的防治仍然十分重要, 应健全婚前保健制度, 提高婚前保健质量及婚检率;积极开展优生咨询, 提高孕妇的自我保健意识;健全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网络, 提高产前诊断技术;提高新生儿疾病和听力筛查率, 做好筛查阳性和未通过病例的追踪管理。

4.2 做好围产期保健工作

早产低出生体重是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第1位原因, 出生窒息位居第3位, 这两种疾病的死亡率极高, 即使患儿存活下来, 也会导致智力、体能等多方面的损伤, 降低其生活质量。因此, 落实孕产妇和新生儿管理制度, 完善高危妊娠的管理和随访工作, 规范开展孕产期保健的各项服务和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 提高早产儿护理技术及产、儿科技术水平等是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的有效措施。

4.3 减少意外伤害的发生

意外伤害是导致儿童死亡的重要原因, 已日益成为影响儿童健康的重要因素。意外伤害的发生与父母的文化程度、年龄, 家庭关系, 家庭经济收入等有密切关系[2]。我区农村人口所占比重较大, 由于文化水平低, 安全意识薄弱以及父母忙于外出打工或务农, 往往由家中的老人照管儿童, 常易忽视对儿童的照顾和教育。因此, 减少意外伤害的发生重点在农村, 发展农村托幼机构, 健全留守儿童安全管理制度, 提高父母的安全意识尤为重要。

4.4 加大健康教育力度, 普及卫生保健知识

充分利用妇幼保健三级网络, 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妇幼保健知识宣传与健康教育, 努力提高目标人群的妇幼保健知识知晓率。

摘要:了解和掌握酒泉市肃州区2001—2010年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的变化规律及相关因素, 探讨干预措施及效果。收集酒泉市肃州区2001—2010年“妇幼卫生年报表”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 对其进行整理分析。10年累计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婴儿死亡率、新生儿死亡率、1~4岁儿童死亡率分别为20.67‰、18.09‰、14.61‰、2.53‰。各年龄段死亡率均呈逐年下降的趋势, 显示我区儿童健康状况显著改善。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主要原因为早产低出生体重、先天畸形、出生窒息、意外伤害、肺炎。因此, 要加强孕产期保健, 提高妇幼保健服务质量和产、儿科技术水平, 普及先天畸形的早期诊断技术, 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安全管理制度等。

关键词:酒泉,5岁以下儿童,死亡原因分析

参考文献

[1]胡亚美, 江载芳.诸福棠实用儿科学[M].7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2.

8.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与干预措施 篇八

关键词:意外死亡,病死率,儿童

意外死亡已经成为我国1~4岁儿童死亡的第一位分类死因,为了解崇明县5岁以下儿童意外死亡的现状与特点,寻找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现对崇明县1991至2005年5岁以下儿童意外死亡监测结果进行分析,结果如下。

1 资料和方法

1.1 资料来源

资料来源于崇明县1991至2005年居民死亡登记系统中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婴儿活产数和相关的生命统计年报表,人口资料来源于崇明县公安局。

1.2 方法

1991至2001年按国际疾病死因分类ICD-9标准进行;2002至2005年按国际疾病死因分类ICD-10标准进行。采用ACCESS建立数据库,运用EXCEL 2003对数据进行整理分析。

2 结果

2.1 5岁以下儿童意外病死率

崇明县15年间5岁以下儿童意外死亡225例,平均病死率为3.56‰,婴儿组意外死亡48例,平均病死率为0.76‰,1~4岁组儿童意外死亡177例,平均病死率为0.55‰。15年间5岁以下儿童意外病死率呈下降趋势,从1991年的6.10‰下降至2005年的0.68‰,平均下降速度为15%;婴儿病死率从1991年的2.07‰下降至2005年的0.00‰,1~4岁儿童意外病死率从1991年的0.99‰下降至2005年的0.18‰,见表1。

2.2 意外死亡构成及死因顺位

5岁以下儿童死亡共发生225例,占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25.42%,其中婴儿期48例,占婴儿死亡的7.96%,占5岁以下儿童意外死亡的21.33%;1~4岁组177例,占1~4岁组儿童死亡的62.77%,占5岁以下儿童意外死亡的78.67%,以1~4岁组儿童意外死亡为主。从死因顺位中也可以看出,意外死亡占0岁组死亡的第3位死因,占1~4岁组死亡的第1位死因,占5岁以下儿童的第2位死因,1~4岁儿童以意外死亡为主。意外死亡占总死亡的构成比也呈下降趋势,从1991年的36.84%下降至2005年的8.70%,婴儿组也从18.63%降至0.00%,1~4岁组从74.00%降至28.57%,见表2。

2.3 意外死亡原因

0~4岁组儿童意外死因前三位主要死因为溺水(57.78%)、意外窒息(20.89%)、交通事故(10.67%),0岁组前三位主要死因为意外窒息(81.25%)、被杀(6.25%)、意外跌落(4.17%),1~4岁组前三位主要死因为溺水(72.32%)、交通事故(13.56%)、意外窒息(4.52%)。0岁组儿童意外死亡原因与1~4岁组儿童意外死亡原因有明显差异。男孩因溺水意外病死率显著高于女孩(χ2=10.05,P<0.05),见表3、表4。

2.4 儿童意外死亡性别

5岁以下儿童意外死亡225例,其中男性134例,女性91例,性别比为147,男性意外病死率高于女性(χ2=5.84,P<0.05)。0岁组婴儿共发生意外死亡48例,其中男性23例,女性25例,性别比为92,男性意外病死率与女性儿童意外病死率无显著差异(χ2=0.25,P>0.05)。1~4岁组共发生意外死亡177例,其中男性111例,女性66例,性别比为168,男性意外病死率显著高于女性(χ2=9.70,P<0.05),见表5。

2.5 儿童意外死亡的时间

从季节分布来看,儿童意外死亡主要集中于春夏季节,占56.34%,这于此年龄组以溺水为主要死因有关,溺水死亡主要发生与春夏季节,占59.23%;0岁组儿童死亡主要集中于冬春季节,占72.92%,此年龄组以意外窒息为主,意外窒息好发于此季节,占65.95%;1~4岁组儿童死亡主要集中于春夏季节,占全年的60.45%,因溺水、交通事故高发与此,见表6、表7。

从一周分布来看,崇明县5岁以下儿童死亡主要集中于星期二及周末,0岁组死亡主要集中于周二和周末,1岁以上儿童死亡主要集中于周末,这与各年龄组儿童的死亡原因有密切关系,意外窒息发生以周二为主,溺水发生主要集中于周末,见表8、表9。

2.6 儿童意外死亡的地点及救治情况

225例儿童意外死亡中,31例死于医院病房,占13.78%;26例死于院前急救过程,占11.56%;168例死于家中或赴院途中,占74.67%;得到救治占25.34%。

3 讨论

近几十年的研究表明,儿童意外死亡已成为危害儿童健康的主要卫生问题,在发达国家已成为第1位死因[1]。1991年WHO儿童意外专题报告[2],发达国家的婴儿和1~4岁儿童意外病死率分别(6.2~38.3)/10万和(6.2~17.7)/10万。据我国1991至1993年全国监测资料显示[3],我国平均婴儿和1~4岁儿童意外病死率分别为502.1/10万与70.8/10万,平均5岁以下儿童意外病死率是8.29‰,崇明县1991至2005年的监测数据显示5岁以下儿童意外病死率为3.56‰,婴儿组为0.76‰,1~4岁组为0.55‰,明显低于全国水平,但高于发达国家。从崇明县1991至2005年的资料中可以看出,5岁以下儿童意外病死率呈下降趋势,从1991至1995年的3.87‰到1996至2000年的5.85‰,以致2001至2005年的1.10‰,虽然崇明县5岁以下儿童病死率呈下降趋势,儿童伤害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尤其是2001至2005年,但崇明县5岁以下儿童意外病死率仍高于上海儿童“十一五”规划中提出的1‰的病死率。意外死亡已成为我县5岁以下儿童和1~4岁儿童死亡的第2位和第1位死因,特别是1~4岁组儿童的意外死亡占该年龄组死亡的62.77%,提示崇明县要加大预防控制儿童伤害的力度,尤其是1~4岁组儿童。

溺水、意外窒息、交通事故是我县5岁以下儿童意外死亡的三大死因。在婴儿期以意外窒息为首位死因,占婴儿期意外死亡的81.25%,主要原因为呛奶、蒙被、异物窒息,这就要加强对婴儿父母的育儿水平安全教育,提高对意外窒息的防范意识;控制和减少儿童生活环境中引起意外窒息的危险因素,尽量少吃容易引起意外窒息的食物,婴儿睡眠时,不使用过软的枕头、被子不盖过头,家长和照顾者应接受急救知识的培训,以便发生意外窒息时,可进行早期处理。

1~4岁儿童中以溺水和交通事故为主要死因,分别占该年龄组意外死亡的72.32%和13.56%。这与崇明县属于郊区农村,四周临水,沟渠纵横,稻田、泯沟、宅沟丰富有关,并且该年龄组儿童正处于活泼好动,好奇心强,自我保护能力差,所以要加强全社会的健康教育。通过电视、报纸、专家讲座等方式开展全方位的安全和健康教育,在社区健康教育中,面向父母、专业人员及其他公众开展预防意外伤害的技术培训,传播急救知识,提高父母和公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意外发生后的应变能力。

一般认为男童是儿童意外损伤的危险人群。男童意外损伤的病死率高于女童,且随年龄的增加,此比例加大[4]。本次调查佐证了这一点,崇明县5岁以下儿童意外死亡中男孩意外病死率明显高于女孩,但在婴儿期男女性儿童病死率无明显差异,1~4岁组中男孩病死率明显高于女孩,这与男童较女童好动、好奇心较强有关,进一步提示,活泼好动的男童是意外死亡防范的重点对象。

意外窒息多发生于冬春季节,溺水多发生与春夏季节;0岁组儿童死亡集中于冬春季节,1~4岁儿童死亡主要集中于春夏季节,并且儿童死亡集中于周二和周末,可能与1岁以下儿童活动能力相对较小,而1~4岁儿童活动能力较大,而自我防护意识较差,在周末缺少成人看护有关。这就要求我们对不同年龄儿童及不同季节意外伤害的预防工作要有侧重点,婴儿期及冬春季以预防意外窒息为主,1~4岁儿童及春夏季以预防溺水为主。

由于意外死亡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大部分的儿童伤害是没有得到救治的,崇明县得到救治者仅占25.34%,大多数的婴幼儿伤害在家中或赴院途中未就医就发生了死亡,因此要建立院前社会急救体系,尤其溺水、意外窒息的现场急救至关重要,提高和普及意外伤害现场救助能力,也是降低意外死亡的重要措施。

参考文献

[1]Manciaux RG.Accidents in childhood;from epidemiolqy to prevention[J].Acta Pediatr scand,1985,74(2):163-171.

[2]WHO.World Health Statistics Annual1991[R].Geneva:WHO,1992:1-10.

[3]刘玉琳,林良明.1991-1993年中国0-4岁儿童意外死亡监测结果[J].中华儿科杂志,1995,33(2):202-204.

上一篇:拜城县第二小学三风一训解读下一篇:西藏2016年园林绿化施工员模拟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