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2024-06-27

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精选9篇)

1.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篇一

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1997]784号

签 发 滕绍华

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局、各区县建委、各勘察设计单位:

为了加强本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完善竞争机制,促进技术进步,提高设计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建设工程设计改革,加强建设工程设计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设计市场,完善竞争机制,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建设工程设计水平,缩短工程设计周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管线敷设、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不论规模、资金来源,均按本办法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择优选定设计方案或设计单位。

第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按建设工程项目的使用性质及规模,可采取整体招标、分单项招标或分专业招标等形式。

第四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一般应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办法,也可按设计单位的资质实力和完成设计任务的措施采用设计单位招标的办法。

第五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可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发布招标通告;设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单位递交投标申请书,经招标单位资格审查合格的设计单位参加工程设计投标,参加投标单位应在三家以上(含三家);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工程设计投标,参加投标单位应在三家以上(含三家);

(三)议标:建设工程项目有特殊要求或不宜公开的情况,经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由招标单位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议标。

第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按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建筑设计方案招标:

(一)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居住、公共建筑等工程);

(二)40000平方米以上(含40000平方米)住宅及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

(三)海河两岸(三叉河口至四新桥)100米范围以内,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

(四)市规划局拟定的 《天津市风貌建筑地区建设管理若干规定》中划定范围地区内的建筑工程。

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按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标或设计单位招标:

建筑安装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工业、仓储、市政、公用工程。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一般由建设单位选择设计单位,必要时也可进行设计方案招标。但必须到招标办登记。

第九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由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建委)领导,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简称招标办)负责具体实施。

招标办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招投标管理。

招标办在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港务局和五县设设计招标管理办事处(简称办事处),负责实施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招投标管理。

第十一条 招标办对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进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批准建设工程设计招标申请;

(三)审查招标单位的招标资格和设计单位的投标资质;

(四)审查受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五)审查批准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

(六)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过程,认证批准中标通知书;

(七)协助建设单位聘请有关技术专家;

(八)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及裁决有异议的定标结果;

(九)检查和依法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十)监督设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十一)按规定收取招投标管理费。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受建设单位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具有法人资格)负责组织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建设单位招标或受建设单位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招标称“招标单位”。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活动,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选择和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投标单位。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作为招标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参加,联建工程项目由联合体各成员的法人代表推选一名主办人参加;

(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技术、财务、基建管理人员;

(三)有对投标的设计单位进行资格评审的能力;

(四)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的能力。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时,可聘请相应人员,但必须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明确责任。

建设单位不具备招标单位条件的,应委托经市建委批准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服务机构代理招标,双方应签订合同,明确技术、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设计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有关文件的复印件;

(三)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要求(规划控制条件)及同意设计用地范围地形图;

(四)有工程项目使用功能说明书及必要的基础资料;

(五)有项目前期工作的资金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招标工作程序:

(一)招标单位向招标办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手续;

(二)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制定评标标准、评标、定标办法;组织评标委员会并报招标办审查核准,核准后招标单位发布招标信息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四)招标单位向资格审查合格的或邀请的设计单位发放招标文件;

(五)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勘察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

(六)招标单位接收投标文件,组织开标会议认定投标文件;

(七)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按照评标结果选定设计方案或设计单位;

(八)招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设计承发包合同。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经招标办(办事处)审查核准后,方可向投标单位发放并收取投标保证金。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其内容,确需变更或补充的(包括招标文件答疑纪要),须报招标办(办事处)批准后作为原招标文件的补充,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通知各投标单位(如有重大原则变更时间另议)。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九条凡持有国家建设部或本市颁发的《工程设计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计单位,以及经市建委批准同意进市的外埠或境外设计单位,均可按照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参加建设工程设计的投标活动(境外设计单位中标后所承担的设计任务范围须按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参加投标的设计单位可独立投标,也可联合投标。如联合投标应指定一家联合体成员作为主办人,由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一份授权书,证明其主办资格。

第二十一条 参加投标的设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单位递交投标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单位名称、地址、性质,及隶属的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二)《工程设计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外埠或境外设计单位同时提供市建委核发的《天津市勘察设计临时许可证》初审登记表;

(四)单位简历、技术力量及主要装备情况;

(五)近三年来承担设计的主要建设工程项目情况;

(六)投标主要负责人必须由注册建筑师、高级建筑师(高级工程师)或院(所)技术负责人担任,并提供有效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第二十二条 投标书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格式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包括:

(一)投标书综合说明;

(二)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主要图纸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可行性方案招标还应有经济效果分析,贷款偿还能力,投资收益及盈亏分析,敏感性分析等内容;

(三)主要施工技术要求和施工组织方案设想;

(四)工程建设投资估算,经济分析和主要材料用量;

(五)工程设计质量达到的等级和设计周期及其保证设计质量和进度的措施;

(六)设计收费标准、计算方法及金额。

第二十三条投标文件内容须齐全,字迹须清楚。正本和副本均须打印,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密封后送招标单位。投标文件一经报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得更改和撤回,开标前不得启封。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开标在招标办监督协助下,同时邀请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以及投标单位的代表参加下公开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中除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外其他成员不得参加开标会议。

在开标会议上当众宣布评标标准、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并公布其主要内容和招标单位认为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自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至开标日之间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超出规定时间,需报招标办批准。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效:

(一)投标标函未密封;

(二)图文或字迹,打印模糊辨认不清;

(三)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四)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或规定编制;

(五)逾期报送的投标文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弃权:

(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二)未能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全部资料的。

第二十八条 评标、定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办进行全过程监督。

开标会议和评标、定标全过程可邀请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经济、技术专家组成,成员中技术、经济专家资格由市建委批准认定。其人员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技术要求等情况确定,一般九至十一人。评标委员会技术、经济专家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应低于高级职称,人数应占全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投标单位和投标方案设计者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条 评标应采用科学方法,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法令,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以及确定投资的有关指标、定额和费用投资的规定。按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结构合理,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统一的原则;结合设计方案是否有创新,设计周期,设计单位的社会信誉及工程实施的技术措施,综合考虑择优选定设计方案或确定设计单位。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定标由评标委员会表决确定。

第三十一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中标的设计方案或设计单位,由中标的设计单位按评审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后,由招标单位按基建程序报审。

第三十二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设计,应按优质优价,按质论价的原则收取设计费用,但上下浮动不得超过国家或本市规定收费标准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三条 对参加投标而未中标的单位,由招标单位向其发放投标文件编制补偿金。补偿金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和技术难易程度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补偿金在设计方案费中列支(无效和弃权标除外)。

第三十四条 定标后由招标单位在五日内将中标通书送招标办认证批准,并按规定交纳招标管理费。

第三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认证批准后方可发放,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十五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设计承发包合同,合同内容应与中标文件一致,合同文本送天津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公室审核登记。并按规定交纳合同审核登记管理费。

第三十六条 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单位须整理招标工作资料,编写综合报告,并随一份合同副本报招标办备案存档。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凡属设计招标投标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办理招标投标手续的,有关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设计方案及初步设计审查;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开工许可证》,并责令其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招标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设计单位未按本办法进行投标,私自承包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文件无效,并可处以 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自行招标发包的,除责令其补办设计招标有关手续外,处以 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投标单位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单位和招标单位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定标后中标的设计单位不得拒绝签订合同借故不承包,建设单位不得变更中标单位,违者处以 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对造成投标文件泄密责任者处以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对具有行贿受贿等行为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须给予处罚的,招标办应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全部上缴市财政。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招标办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建委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2.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篇二

1 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对指导和规范施工招标评标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最低评标价法是由评标委员会按评标价由低到高顺序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推荐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且评标价最低的前三个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但是,现阶段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尚不严格,信用体系和工程担保制度建设尚未建立健全,因此最低评标价法不能有力地保证工程质量,也很难消除工程建设中滋生腐败的因素。综合评估法则是由评标委员会对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业绩与信誉进行综合评分,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综合评分得分最高的三个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但是,综合评估法的具体评分标准、扣分比例随意性较大,评标委员会的人为主观评分因素较高,很难消除工程建设中滋生腐败的因素。

2 合理低价法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经调研本市部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如防城港市主体建筑群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防城港市主体建筑群消防工程、防城港市行政中心区东西南北大道续建工程等评标办法,借鉴交通部提出的合理低价法的评标办法,结合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和市政设施工程等特点,本文就合理低价法进行探讨,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使用。

合理低价法是由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按其投标价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当投标价得分相同时,以投标价较低者优先)。在评标时,一般按照投标价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对存在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对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业绩及信誉不再进行评分。

为防止哄抬标价,招标人应设定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投标上限控制价),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并在开标前七日公布。投标价超出招标人控制价上限的,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作废标处理。

在开标现场,宣读完投标人的投标价后,应当场计算投标平均价和评标基准价。投标平均价是采用所有被宣读的投标价去掉一个最低值和一个最高值后的算术平均值。所有不高于平均价的投标报价将进行二次平均,作为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投标人的投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者得满分,高于或低于评标基准价者按一定比例扣分,高于评标基准价的扣分幅度应比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扣分幅度大。

2.1 初步评审

(1)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2)投标文件内容须按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并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不能模糊、无法辨认。

(4)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

(5)投标文件不能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

(6)投标人增加业主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7)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条款有重要保留。

投标文件有不符合以上条款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对该投标文件评定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初步评审不合格。

2.2 详细评审

(1)高于招标人的工程预算控制价的投标,评定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作废标处理。

(2)投标平均价计算

计算公式:

式中:A——去掉最高和最低的投标人的唱标价(投标报价);

m——投标人个数;

C——投标平均价。

(3)评标基准价计算

计算公式:

式中:B——低于投标平均价C的投标人的唱标价(投标报价);

n——唱标价(投标报价)低于投标平均价C的投标人个数;

D——评标基准价。

(4)评标价得分计算

当投标人的评标价P等于D时得满分(100分),每高于D一个百分点扣3分,每低于D一个百分点扣1分,中间值按直线内插法计算。

计算公式:

式中:F1——投标人评标价得分;

F——满分(100分);

P1——投标人的唱标价(投标报价)、评标价;

D——评标基准价。

若P1≥D,则E=3;若P1

(5)选取投标人评标价得分最高的3~5名投标人进行投标综合单价、主要材料单价进行评审。

投标人填报的工程量清单投标综合单价显著低于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投标上限控制价)或其他投标人的价格,且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说明其降价合理理由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评定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作废标处理。

投标人填报的工程主要材料单价显著低于同期市场价或其他投标人的价格,且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说明其降价合理理由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评定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作废标处理。

(6)评标委员会应选取投标综合单价和主要材料单价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评标价得分最高的1~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并作出书面评标报告。

(7)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标人评标价得分相同,评标委员会应推荐报价低的投标为中标候选人。

(8)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标人评标价得分和报价均相同,评标委员会可依据报价以外的技术、水平、修正计算错误等方面情况来推荐中标候选人。

3 结语

采用该办法可使评标程序更简单、所需时间更短,可以消除技术部分的评审,评分标准、扣分比例没有了随意性,大大减少了人为主观评分因素,减少了工程建设施工招标评标中滋生腐败的因素,能够更好地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1.

3.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篇三

本刊讯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和管理,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8月4日,新闻出版总署正式出台了《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涵盖了农家书屋工程实施部门及职责、建设标准与要求、实施计划申报与制定、社会捐赠管理、出版物选配、农家书屋管理、验收与检查等内容。

《办法》明确规定,每个农家书屋配备图书一般不少于1500册,品种不少于500种,报刊不少于30种,电子音像制品不少于100种(张)。配备的出版物必须在全国农家书屋必备出版物目录和出版物推荐目录以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目录中选择,并充分征求村民意见。书屋建成后,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逐一验收,验收合格后交由当地村民管理使用。

《办法》明确提出,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加强对农家书屋工程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不合格的农家书屋,必须按照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对于在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和管理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地区,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相应核减或停止拨付下一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新闻出版总署农家书屋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农家书屋工程实施两年多来,已经取得显著成效,2008年起,农家书屋工程进入加快推进实施阶段,中央和地方加大了投入力度,以确保完成“十一五”时期在全国建设20万家农家书屋的目标。可以说,任务非常艰巨,工作十分繁重。现阶段,在广泛调研和总结各地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出台这个办法,就是要在各个环节上规范农家书屋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指导各地统一标准,规范操作,使工程建设纳入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确保农家书屋工程建设质量。

即日起,《办法》将下发至各地新闻出版部门,并开始执行。

(来源:新闻出版总署农家书屋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总署将继续加大农家书屋工程督导力度

本刊讯为加强对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新闻出版总署于2008年5月~6月期间组织了首批8个督导组,分赴吉林、陕西、安徽、江西、湖南、海南、云南、甘肃、新疆、河北等10个省(自治区),深入186个行政村,行程数万公里,对使用2007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建设的衣家书屋进行检查验收。近日,结合本次督导情况,新闻出版总署发布了《关于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督导工作的情况通报》。通报从检查验收情况、存在问题、整改要求三个方面对督导情况进行了汇总。

督导组此次采取抽验的方式,对上述地区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建设的农家书屋进行了验收,并对部分地方自筹资金建设的农家书屋进行了检查。督导组按照总署制定的验收评分标准,对农家书屋的出版物及相关设施配置、书屋的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了量化评分,共有141个农家书屋达到了总署制定的验收合格标准。

此次督导总体情况反映,上述地区对农家书屋工程给予了高度重视,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采取了有力措施,积极推动工程的顺利实施。多数地区能够认真把握农家书屋工程的选点布局、出版物选配、管理服务、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基本保证了农家书屋的建设质量,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在出版物选配方面,多数地区在总署推荐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出版物推荐及配送目录,并按照目录进行采购。

在管理服务方面,各地都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农家书屋管理规定》、《出版物借阅制度》、《管理员岗位职责》等,一些地方还制定了考核制度,并且做到制度上墙,接受村民的监督。已建成的农家书屋基本都对出版物进行了统一编目,分类陈列,并配备了出版物登记本、借阅登记本和图书需求登记本,保证了农家书屋规范运行。同时,一些地区还在探索建立农家书屋长效发展机制方面作了有益的尝试。

但另一方面,各地农家书屋在资金、出版物质量、书屋管理以及认识方面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对此新闻出版总署已提出了具体的整改要求。

据悉,总署将继续加大督导力度,进一步完善农家书屋工程督导工作机制,使督导工作日常化、常态化,加强监督检查,以保证农家书屋工程建设质量。

4.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篇四

国家电网基建[2005]56号

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及《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必须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技术、管理、信誉、业绩、履约能力、合理报价等条件进行竞争。

第三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是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招标活动中不得以地区、行业为由限制潜在投标人,也不受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总部及其所属的区域电网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为主要出资人或全额出资人的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及接受委托管理的新建工程项目。第五条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计和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并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根据电网运行与电力工程的具体情况,变电站(包括换流站)的间隔扩建工程,可分别与原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议标;对于220千伏及以下的输变电工程,允许在工程所在的本区域或省范围内进行公开招标;对于100公里以内的500千伏(含33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允许在本区域范围内进行公开招标。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包括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及大件运输等的招标。

第七条

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集中招标,分级管理。国家电网公司全面负责公司系统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管理。公司总部负责直流工程、330千伏及以上交流工程(包括技术改造)主要设备和材料、公司系统电源工程和总部大宗行政办公等设备和物资的集中规模招标,具体规模范围另行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区域电网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投资或控股建设的工程项目的招标,除公司总部集中规模招 标的设备和材料外,分别由各区域电网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22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及其它电源工程,其招标结果须报公司总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第二章

招标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国家电网公司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建设工程招标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监督。

各区域电网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要成立相应的招标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管理和实施工作,并接受国家电网公司的领导和监督。

第九条

国家电网公司成立招标领导小组,由国家电网公司领导任组长,办公厅、监察局、经济法律部、发展策划部、财务部、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基建部、建设运行部、国调中心、国际合作部等有关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组成,其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国家电网公司系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研究决定国家电网公司招标工作的重大事项。第十条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招投标管理中心)是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同时是公司招标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其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国 家电网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建设工程招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

(二)监督、检查公司系统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开展情况,对建设工程的招标活动进行归口管理;

(三)组建并管理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

(四)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负责各区域电网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有关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备案工作;

(五)受理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招、投标争议;

(六)具体组织公司系统建设工程的主要设备、材料的集中规模招标工作。集中规模招标实施办法由公司另行制定。

(七)负责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一条

各区域电网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及其招投标管理机构由各区域电网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自行组织成立,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招标管理规定;

(二)监督、检查区域电网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所属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开展情况,对建设工程的招标活动进行归口管理;(三)向国家电网公司报送有关集中规模招标的设备和材料的采购计划表、技术规范书及其它要求报送的文件,安排代表参加集中规模招标的具体组织工作;

(四)负责组织编制、审定所属工程项目中,除集中规模招标设备和材料外的其它招标有关文件,批准成立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组织招标、开标、评标和定标等工作;

(五)按第七条规定向国家电网公司报送有关备案材料。第三章

招标

第十二条

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的招标根据第五条和第七条所确定的招标范围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省级及以上资质管理部门认定的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承办招标具体工作。招标代理机构收取的招标代理费、招标文件售价应严格按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执行。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要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 能力,且必须符合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的工作程序。组织招标工作的费用应从项目管理费用中支出,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投标人收取服务费。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招标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公开招标要按原国家计委发布的《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及《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媒介 的通知》在规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省(部)级、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但应按项目审批权限报请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且获得批准。

第十四条

工程标段、标包划分应本着有利于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利于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和工期的原则进行。可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整体招标,也可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标段、分阶段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或规避招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 0天。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时,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 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编制应符合国家、省(市、区)或行业规定的有关标准定额及规范,根据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合理考虑造价、质量和工期因素。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严格保密,在开标前不得泄露。

第十七条

除实行经销商(或代理商)制的产品外,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所属的建设工程不接受代理投标。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应的资质等级或资格、业绩要求,并符合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

(二)具有全面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技术、管理、经验、信誉、资金、装备等方面的要求;

(三)考核期内没有发生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四)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不良记录;(五)财务状况良好。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参加招标人主持召开的标前会、勘察现场,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十九条

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密封,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第二十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签收,并妥善保存。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标文件,应以正式函件提出并做出说明。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招标人不得接受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及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时间、地点递交投标保证金。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投标人不得互相串通投标、不得采取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招标人及投标人不得妨碍、干预、阻止潜在的投标人投标。

(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妨碍、阻止其他潜在的投标人投标;(5)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二)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报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5)招标人妨碍、干预、阻止潜在的投标人投标;(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第四章

开标、评标

第二十二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地点应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变更。招标人应按规定邀请有关部门、单位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三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开标工作人员一般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应对开标工作负责。

第二十四条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有标底的项目应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开标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二)开标时间、地点;(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四)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五)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报价;(六)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的标底;(七)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评标工作应符合国家计委等7部委2 0 0 1年联合颁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 2号 令)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的人数是5人及以上的奇数。聘请专家人数至少占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所聘请的评标专家应从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或相应的区域电网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相应专业的专家中选取。

评标专家,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选定。

第二十七条

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由国家电网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建立,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隔2年调整一次,并重新发布。各区域电网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的评标专家库,由各区域电网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建立、管理,报国家电网公司招标领导小组组织备案。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电力工程设计、制造、施工安装、监理、调试、运行及其管理工作满8年且具有高级职称资格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人员。

(二)具有第(一)款中规定的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人员;(三)政治素质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四)有时间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评标活动的独立性,避免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影响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的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过违法或违规行为的;(五)招标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招标活动的具体工作人员,参加标书审查的专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成员会有本条上述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调整。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并有接受评标监督人员询问的义务。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 关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全体成员,须接受监察部门依据《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进行的监督,并有配合监督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和程序进行评标:

(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比较和评审;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出必要的书面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四)审查每一个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并逐项列出各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五)对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但对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所提供的技术信息、数据等方面有较大偏差的投标文件,可以书面要求投标人提供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结果的书面补正;

(六)按照评标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招标文件明示的废标条件做出废标决定,特殊情况下要向同级招标领导小组提出废标建议,由招标领导小组确定是否废标。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没有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应当视为废标。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在按评标委员会要求的时限做出书面的公开澄清或说明,并纳入投标文件内容,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对含义不明的投标文件不予以评审,或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四条

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建设工程的设备、物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对经评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投标价最低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除外)。

技术要求复杂的建设工程的设备、物资采购或者服务采购项目,一般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 人。

第三十五条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可以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单位名单;(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说明;(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标因素审查的评查意见;(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的文件。

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具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侵犯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 密,不得泄露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

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评标专家依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投标文件独立地发表或保留自己的评审意见,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

(三)自觉向招标人申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投标人单位任职兼职等有关情况;

(四)检举揭发评标过程中不正当行为;

(五)对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按规定获取评审报酬。第三十九条

专家费的管理

专家咨询费是指招标管理过程中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有关评审专家的咨询费用。专家咨询费数额较大时应作详细说明。专家咨询费不能支付给直接参与招标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已在招标管理费中支取劳务费的全职管理人员。第五章

定标

第四十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合理最低;

(二)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 评价标准。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书面报告所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如无特殊原因,招标人应当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排名第一的确定为中标人,否则,招标人应在定标会议纪要中明确原因并予以备案。

第四十二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 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三条

当确定的中标人,因中标人单方原因而拒绝签订合同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招标人要按规定的定标程序,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其他中标候补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并签订合同。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天内向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在中标人提交履约保函后5天内向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当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 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对招标人负责。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一)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三)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四)未经批准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五)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5天的;

(六)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 日止,时间少于2 0天的。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二)委托无资格或者资质等级不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

第四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 情 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

(一)评标标准规定不具体或者使用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而影响评标结果的;

(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以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三)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影响评标结果的;(四)将标底作为评标唯一依据的。

第四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 服务的,停止其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招标代理业务1年,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

第五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伪造、隐匿或者销毁招标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各区域电网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要按第七条的规定的备案范围就招标投标工作情况向国家电网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工程规模、招标时间、招标方式、投标单位名单、评标 委员会人员名单、评标委员会的推荐中标建议、招标领导小组确定的中标单位等(具体见附表)。具体备案项目由国家电网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根据每年的开工计划下达需备案的项目目录。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和《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5.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篇五

[冀建建[2001]209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项目。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是指依法成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活动。

第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遵循依法、科学和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建设及其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对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执法监督。

第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投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与行政机关和其它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的关系。国家机关、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人员,不得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中担任任何职务。

第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方可在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进行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冀承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册备案手续。

第八条 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工作的技术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未取得上岗证书的人员,不得参加招标代理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建设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应当接受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依法监督,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向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不具备自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在实施招标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为招标人指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可以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材料设备采购下列业务:

(一)编制工程招标方案、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协助或代理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二)编制并负责解释招标文件;(三)编制建设工程标底价格;(四)协助投标人踏勘现场;(五)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六)草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七)其他与工程招标有关的代理咨询业务。

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可以全过程代理,也可部分代理。

第十二条 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投标人,不得参加与该代理机构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按照工程代理合同示范文本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合同内容应当载明招标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代理事项、时间、酬金、履约期限、地点、方式以及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等,并由招标人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法定负责人盖章、签名。委托合同签定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合同报有关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将有关情况填写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手册》上。第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展招标代理业务,遵守法规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为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相关数据和资料及招标、开标、评标等活动的有关内容应当保密,并对代理过程中提出的技术方案、计算数据、技术经济分析、结论等的科学性、正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合理编制招标文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资格预审办法和评定标标准、办法及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内容,一经认可不得随意改变,不得在之外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十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时,对所有投标人审查条件和标准应一视同仁,不得以地域、行业、所有制性质等原因加以排斥或歧视,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确定投标人。

第十八条 每项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完成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认真进行工作总结,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及招标人应对其代理工作质量、市场行为等给予评价,并填写《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手册》,作为其资格认定、复审的依据。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保存招标代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原始记录、系列文件,代理工作完成后,应整理、装订、存档,招标人在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时一并向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行有偿服务,由委托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支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将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抵作招标代理服务费,或向中标人收取代理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过程中,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因自己过失给招标人或投标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工作质量、市场行为等实行年审,逾期不申请资格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视情节责令整顿、暂停或取消从业资格,年检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标代理活动中有关违法行为,有权向工程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其它有关行政机关投诉,一经查实,依法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6.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篇六

1 从含义及适用范围上比较

综合法一是指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各项规定的综合评分法,适用于施工规模大,工程造价高,施工中重难点工程多特别是特长隧道、特大桥等工程,施工工期和质量受重难点工程影响较大的项目;综合法二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经过评审的报价得分最高中标的评标方法,适用于施工规模相对较小,工程单一,重难点工程少,工程造价相对较低的项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审条件后,投标报价最低即中标的方法。

2 从优越性上比较

2.1 综合法一

1)商务、施组、报价得分指标建立在同一标准上,使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充分体现公平的原则;2)能有效的杜绝各投标人之间围标、串标等行为,从而使整个招投标市场得到健康的发展;3)公开性好、可操作性强。

2.2 综合法二

综合法二对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实行通过制而不参与评分,只看报价得分高低进行排序,一方面为施工水平高、设备先进的单位提供了更大的中标机会,同时也给众多资质不高的企业及路外单位提供了公平竞争的机会,鼓励他们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获取利润。

2.3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1)有利于更好的利用项目资金,节约工程造价。投标人考虑到自身利益及成本水平,相互之间引发竞争,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得分最高,使得潜在投标人的投标价将降低,从而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建设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各投标单位之间的竞争将不再是概算编制水平的竞争和社会关系的竞争,而是单价的竞争、成本的竞争和单位综合实力的竞争。招投标领域的一些腐败现象,也可以因此失去其滋生的温床,而得到根治。但是,在我国现有国情下,要全面推行低价中标的国际惯例,必须完善法制环境,建立承包商信誉体系。完善法制环境是我们为贯彻招投标法,净化建设市场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想真正做到与国际惯例接轨,就要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招标投标仅是建设市场中工程建设任务交易的方式,其作用仅是为获得有竞争力的低价。重要的是,这种低价必须能确保在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得到执行,否则,在交易中,业主虽获得了承包商的低价,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商在工期、质量上都不能满足合同要求,业主得到的是劣质的建筑产品,因而加大了今后生产运营的成本,最终事与愿违。

3 从分值构成比较

某铁路的招标文件中,综合法一的综合得分包括:施组60分、商务20分和报价20分,三者合计为投标人的最终得分。综合法二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报价得分为投标人最终得分,施组与商务部分采用通过制,只需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不参与评分。

4 具体到报价方案的比较

4.1 综合法一

1)有效报价上限:M=M1+J,其中M1=(B-J)×(1-C)。

2)计算评标基准价:A=(B-J)×(1-C)×0.6+[(D1+D2+…+Di+…+Dn)/n]×0.4。其中,M为有效报价上限;M1为有效评标价上限;A为评标基准价;B为招标概算;J为招标概算中甲供材料设备费、安全生产费等不降造费用;C为降造系数;Di为第i个投标人的有效报价(不含Pi,i=1,2,…,n);P为第i个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甲供材料设备费、安全生产费等不降造费用;n为本标段有效报价投标人总数。

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Di-A)/A×100%。

4)对于综合法一来讲,投标人的降造水平必须大于5.1个百分点,如果小于5.1,当降造系数C3=5.1时,投标人的有效评标价Di将大于有效评标价上限M1,而不参加评审。基于上述因素投标人考虑到,报价得分在整个得分中比例较小,与其他投标人分值拉不开差距,如果降价幅度太大将直接影响本工程的经济效益,所以一般潜在投标人报价时均比5.1高一点,不会有大的降造即报价得分几乎相同。投标人的重点一般在施组得分和商务得分上。

4.2 综合法二

1)有效报价上限:

M=M1+J,其中,M1=(B-J)×(1-C)。

2)计算评标基准价:

A=T×(D1+D2+…+Di+…+Dn)/n。其中,M为有效报价上限;M1为有效评标价上限;A为评标基准价;B为招标概算;J为招标概算中甲供材料设备费、安全生产费等不降造费用;C为降造系数;Di为第i个投标人的有效报价(不含Pi,i=1,2,…,n);Pi为第i个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甲供材料设备费、安全生产费等不降造费用;n为本标段有效报价投标人总数;T为调整系数,从0.970~0.995中开标现场随机抽取。

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Di-A)/A×100%。

注:a.招标人确定三个降造系数C1,C2,C3;在开标会现场抽取一个计算有效评标价上限。Di高于M1的,不参加评审。C1=4.5,C2=4.8,C3=5.1。b.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能超过有效报价上限M,或其投标报价(不含Pi)不能超过有效评标价上限M1,超过MM1的投标人,其报价不参加报价评审及评标基准价A的计算。

4)对于综合法二来讲,首先降造水平必须大于5.1个百分点。

其次,还必须考虑调整系数T,当T=0.995时,推算理论降价水平为1-(1-0.051)×0.995=0.055 745,当T=0.97时,推算理论降价水平为1-(1-0.051)×0.97=0.079 47。这时我们假设所有投标人的有效评标价均值R=(D1+D2+…+Di+…+Dn)/n,投标人的报价应该按照R<0.055 745×M1,0.055 745×M1<R<0.079 47×M1和R>0.079 47×M1三种情况考虑降造方案。当然要想从众多投标人中赢取项目,还必须对潜在投标人的报价水平,过去报价习惯及降价幅度进行摸底,再结合本单位成本管理水平,施工管理等因数,进行综合分析作出最终决策。

4.3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1)招标人不设定有效报价上限,但不能超过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招标概算。经过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及其他因数评审后,所有合格的投标人,报价最低的中标。若发现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竞标,其投标按废标处理。

2)投标人必须结合本单位定额水平,仔细测算该项目成本,来确定降价幅度。不能一味追求所谓的“低价”,而使整个招投标市场形成恶性循环。

综上所述,施工单位要想在激烈竞争环境中占有市场,一定要充分掌握三种方法的优缺点,在投标过程中不断摸索,努力提高报价水平,同时做好资料搜集、分析工作,才能提高中标率。

摘要:以某铁路招投标项目为例,从含义及适用范围、优越性、分值构成、报价方案四方面对三种评标办法进行了分析比较,指出了各自的优缺点,以期对施工企业投标过程中采取正确报价方案提供帮助。

关键词:评标方法,优越性,报价方案,招标文件

参考文献

[1]铁路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原理[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8.

7.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篇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活动。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授权,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介(以下简称指定媒介),并对招标公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

指定媒介的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公告。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第五条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

第六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第八条 在指定报纸免费发布的招标公告所占版面一般不超过整版的四十分之一,且字体不小于六号字。

第九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报纸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网络。

第十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

第十一条 指定报纸和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七日内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媒介应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就招标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布。

第十二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媒介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三)没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

(四)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三条 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第十四条 指定媒介应当采取快捷的发行渠道,及时向订户或用户传递。

第十五条 指定媒介的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公告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

(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第十七条 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

(一)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公告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的;

(三)不向网络抄送招标公告的;

(四)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的;

(五)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诉。

第二十条 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审批权限审批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告,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的媒介发布。

第二十一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进行资格预审的,其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参照本办法执行。

8.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篇八

计价格[2002]19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零零二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委托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履行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收取管理性费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以下 1.5% 1.5% 1.0%

100~500 1.1% 0.8% 0.7%

500~1000 0.8% 0.45% 0.55%

1000~5000 0.5% 0.25% 0.35%

5000~10000 0.25% 0.1% 0.2%

10000~100000 0.05% 0.05% 0.05%

100000以上 0.01% 0.01% 0.01%

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X1.0%=1万元

(500—100)万元X0.7%=2.8万元

(1000—500)万元X0.55%=2.75万元

(5000—1000)万元X0.35%=14万元

(6000—5000)万元X0.2%=2万元

9.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篇九

一、严格规范招标制度

在电力设备市场招标程序中“评标”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对于愿意参与投标并且质量合格的厂商, 专管招标的电力单位需要按照招标书中明确规定的评标原则和方法对其进行选择, 对其各方面的能力作出评判, 要从中选择最适合的、最实惠的投标厂商。在这个过程中, 招标但闻要确保所有投标人具有平等的资格, 并按照评标程序的规定来严格执行。但是在实际情况中, 一些电力单位一味地把低价和主观印象作为主要依据, 对于评标并没有一个规范的认知, 在招标的过程中, 面对众多参与投标的厂商, 只经过粗略的评判就确定了中标单位。

在评标过程中, 招标一方应建立相关的报告制度和评审责任制度, 明确责任;其次要建立公平、合理的打分制度, 在招标时, 要请专家对投标企业的业绩、信誉、技术、能力和报价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对比、分析, 并根据标准给以评分, 将评分汇总, 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

二、认真审核投标企业的资格

电力设备市场的招标一般分为两种, 即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员向特定组织发放投标邀请书以邀请其参与投标。这就要求招标单位提前做好信息的搜集、分析工作, 对符合投标要求的并愿意参与的投标人进行严格的预审工作, 确定其具有投标资格后按照规定对其发放竞标邀请书。

而公开招标则是指招标企业发放招标公告, 以这样的形式邀请不特定组织来参与投标, 只要具有投标资格的单位均可参与, 这种招标方式可以使招标人更广泛地选择投标人, 选择的余地比较大, 但是公开招标中有众多的投标者, 所以在整个招标的过程, 招标方有很多人力和物力方面的消耗。所以, 一般企业更愿意以邀请的方式来进行招标, 招标企业一般比较倾向于邀请和其有着长久合作或者是供货关系的厂商。

在电力设备招标中, 不管是邀请招标还是公开招标, 招标企业都应该重视对投标企业的预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掌握投标人的各项资料, 审核投标人是否具备参加的资质。

2.招标企业应对潜在投标人进行必要的实地考察。因为在实际招标过程中, 有些企业提供的有关企业的资料与实际情况差异很大, 所以实地调查了解是非常必要的。

3.通过第三方对投标企业的资格、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核, 确定投标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及其在电力设备行业中的使用信息等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合。

三、低价中标的问题

投标组织在投标过程中制定报价时, 会考虑自身的技术、实力、信誉等情况, 并会和竞争对手进行对比, 综合各种情况确定一个最合适的报价。但是有些厂商为了达到中标目的, 所报的价格会低于成本价, 这是非常不正确的行为。想要避免这种情况, 招标企业就要根据所需招标设备的备品配件、技术要求、工具、技术服务、交货时间等情况制定出一个合理的招标标底, 这样可以使招标企业在制定预算价格时有一个参考依据, 同时也可以评判投标方的投标价格是否合理。

如果某些招标企业在招标时没有事先制订标底, 在最后就往往会选择报价低的投标者为中标单位, 这主要是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考虑。所以, 在电力设备的招标工作中, 招标企业是先拟定合理的标底是非常有必要的, 这样可以先排除一些不符合标准的厂商, 减少了工作量, 也避免了走入误区, 有利于选出可以满足各方面要求的投标组织。只是单纯地选择报价低的投标方, 是非常不可取的, 因为低报价的投标方可能没办法保证电力设备的质量, 会导致投标方偷工减料, 最终会损害双方的利益。

四、招标从业人员的素质问题

在招标的过程中, 由于需要招标的电力设备种类非常多, 技术也非常复杂, 这就使得在组织招标的过程中, 部分招标人员对招标的程序、规定等方面的内容并不是十分的了解, 这就容易造成招标人员不规范的操作。

电力设备招标市场要向着更加专业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这就对招标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需要了解专业知识, 还要熟悉相关的相关法规, 并掌握一定的项目管理知识, 只有招标人员的素质提高了, 才能促进电力设备招标市场更好地发展。目前, “招标师资格考试”是招标人员提升自身素质的一个机会与平台, 招标单位可以积极开展这方面的培训, 并加强内部的管理, 这些都有利于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结语

总之, 中国电力设备市场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 而招标又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这就要求各方共同努力, 制定出合理的制度、规范和发展计划, 在实践中推动我国电力设备招标市场向着更加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陈阿梅.浅谈电力设备市场经营现状与营销策略分析[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3 (6)

[2]钟振军.整合营销在电力设备集中招标中的应用[J].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2 (18)

[3]孙静.浅析我国电力设备市场招标问题与对策[J].机电信息, 2011 (12)

[4]刘淑丽.电力设备集中招标采购的适用范围[J].机电信息, 201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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