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助学贷款展期的若干问题(通用14篇)
1.关于助学贷款展期的若干问题 篇一
**县自2001年开展大学生爱心助学行动以来,共募集助学资金155余万元,帮助497名贫困大学生圆了大学梦。其中,有120万元是无偿补助,35万元为助学贷款,累计发放助学贷款只有26笔,助学贷款的学生大多分布在**县经济落后的乡镇,通过近几年的实施情况,发现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1、覆盖面狭窄。县辖内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工农中建行、信用联社五家机构共79个网点,现仅农村信用联社一家金融机构5个网点开办助学贷款业务,开办助学贷款机构的覆盖面非常狭窄。
2、贷款额度小。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大学学杂费也是船高水涨。2004年资助的225名贫困生中,有 61名学生的学杂费超过10000元,占27.1%。无偿助学发放的1000元、2000元、(最高5000元)对贫困生来说是杯水车薪,远远不能满足学杂费的要求,这类贫困生就非常需要助学贷款来帮助解决就学问题。而实际近三年累计发放助学贷款的笔数、金额分别占需求人数的5.99%和需求金额的8.46%。可见,我县助学贷款业务远远没有达到应有的水平。
3、还款时限短。我县现有的大学生助学贷款,只是信用社凭学生家长的申请,由家长提供资产抵押或采取保证人保证等方式而发放的期限在一年内的一般性消费担保贷款,一年之后就要偿还贷款,根本就不能从真正意义上帮助贫困生解决困难。
大学生助学贷款得到了各级地方政府的大力提倡和推广,但在金融机构却勉为其难,实践中进展缓慢。造成的原因[找材料 到大-秘-书-网--网上服务最好的文秘资料站点]复杂多样,涉及到行政体制、金融体制、教育体制深层次矛盾和利益分配格局以及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等各个领域。主要表现在:
1、政府对助学贷款协调督促难以到位。我国金融管理体制在98年实施了重大改革,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除外)实行垂直领导和管理,造成政府协调督促难以落实。
2、金融机构对助学贷款缺乏兴趣。助学贷款是一现政策性业务,与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和网点现状存在着矛盾。助学贷款业务具有单笔金额少、涉及环节多,回收期长,利率低,管理成本高的特点,经办每一笔业务所花费投入的人力、财力、物力成本,加上各项费用,使该项贷款收益少甚至亏本。并且助学贷款利息50%部分需要财政补贴解决,而财政补贴部分须经教育、财政部门层层审核审批,往往难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落实到位,影响了金融机构当期利息收益。
3、助学贷款制度设计和职业道德建设滞后。各金融机构没有制定相应的助学贷款操作办法,对助学贷款的开办机构、申请条件、发放程序、会计核算办法等缺乏具体的制度设计。部分学生家长错误地认为助学贷款也属于“国家福利”性质,可无偿使用。更有人认为助学贷款只怕贷不到,不怕还不掉,到期自有国家会想办法核销。部分信用社在把助学贷款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加以感情化、权力化的运用,大大提高了助学贷款的门槛,使处于社会弱势群体的贫困家庭可望而不可及。助学贷款逐渐演变成了一种人情贷款、权力贷款。
助学贷款工作开展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福祉。根据**县助学贷款工作实际,为此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助学贷款的认识。各职能部门要充分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觉悟,进一步全面贯彻落实已出台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不断改进和完善助学贷款的方式方法。金融、教育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向学生和全社会作好政策宣传工作,让每位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都能了解助学贷款的相关内容和相关政策。教育部门应督促学生、家长配合金融部门做好助学贷款的管理、情况反馈和毕业后的跟踪工作。
2、政府应指定金融机构办理大学生助学贷款业务。农村信用社办理助学贷款业务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和理由。农村信用社点多面广,机构网点遍布全县各乡镇,符合贫困学生分布状况,能更近更快地解决城镇农村贫困学生助学贷款的需求。同时,政府应出台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对信用社开办此项业务增加的成本支出,应给予一定方式的弥补,对有关税费,给予适当的减免。
3、尽快制定**县财政贴息助学贷款实施办法,弥补制度设计缺陷。制度设计力求做到内容具体明确,程序规范、结构严密,可操作性强,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后续可升级性。
4、建立助学贷款举报查处制度和政府救助制度。县政府应统一设立举报电话,专人负责。对有举报经查实违规的人和事要坚决查处。并对家庭特殊困难的学生实行政府救助,政府应设立助学救助基金,每年经特别程序核定一批特殊贫困学生,由基金代其偿还部分助学贷款本金利息。
2.关于助学贷款展期的若干问题 篇二
进入2013年以来, 购房需求释放较为集中, 导致全国各大城市楼市成交量不断攀升, 住房贷款也呈快速增长状态, 杭州、广州、青岛、北京、上海等地频现公积金贷款难, 多个城市公积金出现缓贷甚至断贷的现象。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士称, 今年上半年, 上海市共归集住房公积金和补充公积金299亿元, 但同期提取、住房贷款、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这三项支出的金额分别达到179亿元、334亿元、34亿元, 支出合计几乎是收入的一倍。在温州, 2013年上半年共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33.52亿元, 已超过2012年全年公积金贷款总额。而福州, 上半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4.97亿元, 同比上升238%, 完成年计划的78%。东部地区的杭州、中原地区的郑州等地公积金管理中心也都闹起了钱荒。面对此情形“公转商”无疑对缓解公积金中心钱荒现象, 及时为购房人获取贷款、开发商获取全部购房款提供了一条有效的路径。“公转商”作为一个新生事物, 在执行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定的问题。
一、“公转商”可能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 “公转商”可能会增加购房者的负担
通过当前公积金贷款利息和商业银行贷款利息比较, “公转商”是存在利息差的。那么利息差由谁来支付呢?有地方明确规定在职工偿还贷款期间, 因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同产生的利息差, 由公积金中心逐月给借款人补贴, 但补贴能否抵消利息差存有疑问。关于利息差, 业内人士也有担心: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和开发商都不愿出这部分钱, 最后还是购房者埋单。只不过它们三方设了一个局:个人可以从商业银行办贴息贷款, 贴息由开发商承担, 但开发商不可能自己倒贴, 于是就以提高房价的方式抵消贴息的支出。如此一来, 购房者不得不以更高的价格从开发商手里购房, 从而增加了整体购房成本。这个价格调整, 是开发商根据贴息成本核算好的, 购房者根本无法知晓。
(二) 存在陷入多角纠纷的隐患
在房地产价格高涨的情况下, 债务人、商业银行、公积金中心以及房地产开发商都是赢家, 购房人能够按期归还贷款, 无疑是皆大欢喜的。但一旦遇房地产市场景气度下降、尤其是房屋价格大幅下降, 购房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甚至是断供等情况;借款人用于设定抵押的住房被司法机关查封或因经济纠纷需处置该抵押住房的情形;借款人涉及经济纠纷或刑事案件等有可能影响债务履行的状况时。商业银行、公积金中心、作为抵押担保人的开发商及购房人就会为了自身利益采取推托态度, 不按事先的约定履行义务从而使事件演变成多角纠纷。
(三) 如何保障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
有的地方在“公转商”办法中规定, 在“公转商”过程中, 由公积金中心给予商业银行贴息, 一般而言其资金来源是全体公积金缴存人的公积金及利息收入。这样做是否有损其他缴存人的利益, 值得探讨。各地的公转商办法一般都规定了当公积金缴存比例达到一定条件后, 可以将商业贷款转换为公积金贷款 (即“商转公”) 。公积金置换贷款由贷款申请人分别向购房所在地管理中心和管理中心指定的贷款受托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管理中心负责对是否准予公积金贷款以及贷款金额、期限、利率作出审查与审批;贷款受托银行负责对先期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进行审查与审批。虽说“公转商”办法规定了公积金与商业贷款的双向互通办法, 并遵循了个人意愿, 但实际上推出此项业务后, 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定会要求购房人尽快付清全部购房款, 购房人实际选择是有限的。此外, 当“商转公”的条件达到时, 由于信息不对称, 借款人无法知道自己的“公转商”何时可以转回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可以选择性办理“商转公”业务, 保留权利寻租空间。最后, “商转公”必须有银行配合, 但银行也有为了自身利益, 推托、延缓或阻拦“商转公”办理的可能。
二、做好“公转商”工作的若干建议
第一, 在房地产价格方面,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关;核准预售证时把好价格关, 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 联合物价部门把好执行关。贯彻落实好商品房销售“一房一价”制度, 广泛接受群众关于房地产市场的投诉, 严肃查处各类价格欺诈行为。
第二, 关于多角纠纷, 个人以为要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 实现阳光操作。首先, 要定期公布公积金缴存比例, 当“商转公”条件具备时, 应及时利用报纸、网媒、微博等新媒告知社会, 向借款人定向发送短信, 做到公开、透明。签立多方协议, 把风险和问题摆上台面, 把各自的责任和利益合理分配。这样便于留存依据, 有助于快速解决出现的问题。
3.关于助学贷款展期的若干问题 篇三
进入2013年以来,购房需求释放较为集中,导致全国各大城市楼市成交量不断攀升,住房贷款也呈快速增长状态,杭州、广州、青岛、北京、上海等地频现公积金贷款难,多个城市公积金出现缓贷甚至断贷的现象。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士称,今年上半年,上海市共归集住房公积金和补充公积金299亿元,但同期提取、住房贷款、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这三项支出的金额分别达到179亿元、334亿元、34亿元,支出合计几乎是收入的一倍。在温州,2013年上半年共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33.52亿元,已超过2012年全年公积金贷款总额。而福州,上半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4.97亿元,同比上升238%,完成年计划的78%。东部地区的杭州、中原地区的郑州等地公积金管理中心也都闹起了钱荒。面对此情形“公转商”无疑对缓解公积金中心钱荒现象,及时为购房人获取贷款、开发商获取全部购房款提供了一条有效的路径。“公转商”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执行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定的问题。
一、“公转商”可能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公转商”可能会增加购房者的负担
通过当前公积金贷款利息和商业银行贷款利息比较,“公转商”是存在利息差的。那么利息差由谁来支付呢? 有地方明确规定在职工偿还贷款期间,因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同产生的利息差,由公积金中心逐月给借款人补贴,但补贴能否抵消利息差存有疑问。关于利息差,业内人士也有担心: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和开发商都不愿出这部分钱,最后还是购房者埋单。只不过它们三方设了一个局:个人可以从商业银行办贴息贷款,贴息由开发商承担,但开发商不可能自己倒贴,于是就以提高房价的方式抵消贴息的支出。如此一来,购房者不得不以更高的价格从开发商手里购房,从而增加了整体购房成本。这个价格调整,是开发商根据贴息成本核算好的,购房者根本无法知晓。
(二)存在陷入多角纠纷的隐患
在房地产价格高涨的情况下,债务人、商业银行、公积金中心以及房地产开发商都是赢家,购房人能够按期归还贷款,无疑是皆大欢喜的。但一旦遇房地产市场景气度下降、尤其是房屋价格大幅下降,购房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甚至是断供等情况;借款人用于设定抵押的住房被司法机关查封或因经济纠纷需处置该抵押住房的情形;借款人涉及经济纠纷或刑事案件等有可能影响债务履行的状况时。商业银行、公积金中心、作为抵押担保人的开发商及购房人就会为了自身利益采取推托态度,不按事先的约定履行义务从而使事件演变成多角纠纷。
(三)如何保障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
有的地方在“公转商”办法中规定,在“公转商”过程中,由公积金中心给予商业银行贴息,一般而言其资金来源是全体公积金缴存人的公积金及利息收入。这样做是否有损其他缴存人的利益,值得探讨。各地的公转商办法一般都规定了当公积金缴存比例达到一定条件后,可以将商业贷款转换为公积金贷款(即“商转公”)。公积金置换贷款由贷款申请人分别向购房所在地管理中心和管理中心指定的贷款受托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管理中心负责对是否准予公积金贷款以及贷款金额、期限、利率作出审查与审批;贷款受托银行负责对先期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进行审查与审批。虽说“公转商”办法规定了公积金与商业贷款的双向互通办法,并遵循了个人意愿,但实际上推出此项业务后,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定会要求购房人尽快付清全部购房款,购房人实际选择是有限的。此外,当“商转公”的条件达到时,由于信息不对称,借款人无法知道自己的“公转商”何时可以转回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可以选择性办理“商转公”业务,保留权利寻租空间。最后,“商转公”必须有银行配合,但银行也有为了自身利益,推托、延缓或阻拦“商转公”办理的可能。
二、做好“公转商”工作的若干建议
第一,在房地产价格方面,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关;核准预售证时把好价格关,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联合物价部门把好执行关。贯彻落实好商品房销售“一房一价”制度,广泛接受群众关于房地产市场的投诉,严肃查处各类价格欺诈行为。
第二,关于多角纠纷,个人以为要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实现阳光操作。首先,要定期公布公积金缴存比例,当 “商转公”条件具备时,应及时利用报纸、网媒、微博等新媒告知社会,向借款人定向发送短信,做到公开、透明。签立多方协议,把风险和问题摆上台面,把各自的责任和利益合理分配。这样便于留存依据,有助于快速解决出现的问题。
第三,关于如何保障公积金缴存人利益的问题。公积金缴存人、商业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公转商”的主要角色,都有各自的利益,除了上文所说的采取公开、透明的操作方法外,还可以考虑以其他方式补齐利息差,比如资金由个人出一部分,公积金补一部分,银行让一部分,财政贴一部分,再比如出规则明确公积金贷款主要针对为满足购买首套房的刚需族,而“公转商”则主要针对二套等改善型人群,使公积金作用最大化。
4.关于助学贷款展期的若干问题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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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1年4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23日起施行。
二○○一年四月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1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2号)
为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领取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第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应当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
第四条 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支付令的,应当依法受理。债务人提出异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不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担保。
第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第七条 债务人逾期归还贷款,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约定有效。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计算利息和复息。
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后,原债权银行转让主债权的,可以认定转让债权的行为有效。
第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
第十条 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包括其依法设立在各地的办事处。
5.关于助学贷款展期的若干问题 篇五
1、银行助学贷款何时开始还款?月还款额为多少?
借款人从毕业后(以2012年7月1日毕业时间为例),次月(即8月1日)开始按月偿还贷款,还款期间最长不超过贷款合同到期时间(具体时间以还款协议为准)。以还款时间6年为例,在6年中还款分为2个区间:
第一个区间(2012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还息阶段毕业同学从2012年8月1日(自付利息时间)开始,每个月1日(银行扣款日)前将当月贷款利息存入还款帐户(存折或借记卡),支付期间两年,至2014年7月1日止。每个月1号为扣款日,即2012年8月1日第一次扣款。
第二个区间(2014年8月1日至贷款合同到期时间):还利息+本金阶段毕业同学从2014年8月1日开始,每个月1日前将当月贷款利息和本金存入还款帐户,支付期间至贷款合同到期时间。具体还本息时间见借款人签定的还款协议,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已挂校园网。
2、每月如何进行还款?
毕业离校前需开立本人名下中国银行借记卡或存折,借记卡或存折密码修改为自己设定的密码,建议同学开通中行网银,方便今后查询帐户交易情况及余额,每月1日 前应将当月还款金额存入还款存折或电子借记卡。如果借款人在武汉市:每月还款日前可持还款存折或电子借记卡,到武汉市任一中国银行网点办理存款业务,将当 月还款金额存入即可。如果借款人不在武汉市:每月还款日前可持电子借记卡到当地任一中国银行网点办理异地存款业务,将当月还款金额存入即可;也可持还款存 折到当地任一中行网点办理汇款业务将当月还款额汇入本人还款帐户。
3、如需提前还款该怎么办?
6.贷款展期协议 篇六
苍信借展字(2011)第号
借款人:
贷款人:苍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唤马信用社
担保人:
鉴于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与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唤马信用社借(年)第号的《借款合同》》(下称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对原合同项下的借款展期,担保人同意为其提供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各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原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万元,展期金额万元。
第二条原合同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展期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三本协议项下借款月利率为‰。自履行之日起按日计息,按季结息,结
息日为每季21日。在协议履行中,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借款利率并适用于本协议项下借款时,贷款人无须通知借款人、担保人即有权依规定按调整后的借款利率和方式计算利息。
第四条 原借款为抵押担保,借款展期后担保人继续为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
第五条 本协议是对编号为唤马信用社借字[2010年]第号的《借款合同》的补充。除涉及上述内容的条款外,原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其他各项条款仍然有效。展期后变更担保人或担保物的,以另行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第六条 本协议自各自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第八条 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担保人注意对本合同各自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担保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借款人(签章):贷款人(签章): 债务共有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担保人(签章):
7.关于转换提单的若干问题研究 篇七
目前国际上未对转换提单 (switched bill of lading) 做出统一定义。王义源在《远洋运输业务》一书中认为:转换提单是指在直达运输的条件下, 根据托运人的要求, 承运人承诺, 在某一约定的中途港凭在起运港签发的提单换发以该中途港为起运港, 但仍以原来的托运人为托运人的提单, 并注明“在中途港收回本提单, 另换发以该中途港为起运港的提单”或“switched B/L”字样的提单。而英国国际运输中介人协会 (ITIC) 则认为“转换”提单是指承运人 (或承运人的代理人) 签发的第二套提单, 用以替换装船时所签发的提单。被要求签发第二套提单的代理人通常位于装货港以外的港口。提单持有人 (出于某些原因) 可能认为第一套提单已不适合, 而要求承运人签发转换提单以满足其新要求。
二、转换提单的适用情况
1. 变更卸货港。
货物可能在运输途中被转卖, 或者收货人在预先提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卸货港中, 在货轮驶抵第一个备选港口前, 按船公司规定的时间, 将最后确定的卸货港通知船公司或其代理人, 即有效行使了卸货港选择权, 因此需要将原提单上的卸货港进行变更。
2. 国际贸易中的中间商因从事背对背交易, 往往有意向最终买
家隐瞒其供货商 (卖方) 的真实身份和信息, 因此会要求承运人签发新的提单, 以替换供货商提供的原始提单, 并在新签发的提单上显示中间商为托运人。而这种情况在大宗散货租船业务中尤为多见。中间商与供货商之间订立FOB合同, 随后与最终买家订立CFR或CIF合同。在航次租船情况下, 中间商会在与船东签订航次租船合同时要求船东同意换单。待货物装船完毕之后, 船东会向供货商签发一套帧本提单, 并在提单上注明供货商为托运人, 承运人随后会签发另一套提单以替代原有提单, 并在新签发的提单上注明中间商为托运人。相关条款基本规定:“承租人有权要求签发新的提单, 并在提单上注明不同于大副收据的托运人、收货人和通知方, 但货物名称、重量、质量和表面状况与大副收据所载信息无异。承租人有权要求代理人签发装货单/大副收据, 并在其上载明承租人为收货人和通知方, 同时在新签发的提单上注明承租人为托运人。承租人应补偿船东因换单引起的所有后果和损失。”
3. 在集装箱运输下, 托运人往往会与多式联运经营人事先就换单事宜达成协议。
在换单过程中, 多式联运经营人还需要将供货商的货物声明价值替换成中间商的声明价值。
4. 货物原先是以小票货出运的, 而该货物的买方要求就所有的小票货物签发一份总的提单以方便其转卖。
相反的, 也可能原先是为大宗出运的货物签发了一份提单, 而该大宗货此后被拆分成多票提单项下的小票货物。
三、转换提单的风险及防范
由于承运人在已签发一套提单的情况下再签发转换提单, 之前签发的第一套提单尚未收回, 同一票货物同时流通两套提单的危险是显而易见的, 这种做法风险很大, 因此承运人都会要求委托人提供转换提单保函。委托人虽然在保函中保证“由此引起的责任与风险均由自己承担”, 但承运人在面临第一套提单持有人 (例如, 托运人、提单的受让银行或受让人) 的多方索赔时, 除了一份毫无价值的担保函外别无所依。此外, 转换提单还容易引发欺诈案件的发生。例如, 有的航次租船承租人会要求船东根据其出具的保函放货。
如果中间商要求改变货物属性、重量、质量、表面状况等货物基本信息,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也应当拒绝签发转换提单。例如在“Feoso Maritime Co Ltd.v.Faith Maritime Co Ltd.-The Daphne L (Singapore 2003) ”一案中, 由于船舶代理人系由承租人 (CFR/CIF合同下的卖方) 指定, 因此船舶代理人将承租人的利益摆在首位。船舶代理人在未通知船东的情况下就自行签发了转换提单, 船东自然不受该转换提单的相关条款约束。换而言之, 船长或者船舶代理人未经船东授权不得自行签发转换提单。
当然, 船东或者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要求中间商出具保函, 保证补偿船东或者多式联运经营人因换单引发的所有后果或责任, 而船东或者多式联运经营人还会要求收回第一套提单的情况下才签发转换提单, 并按照中间商的要求修改有关的提单信息。
由于转换提单存在不少风险, 因此国际运输中介人协会专门在2004年发布一个通告, 要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签发转换提单时格外慎重, 必须考虑要求它们做的是什么以及该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 并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第一, 授权其签发第二套提单的委托人是否可靠, 即考量委托人的诚信度;第二, 必须取得委托人的书面授权和委托人签署的保函, 如有必要, 还可以要求银行加签, 以补偿其因签发第二套提单可能遭受的所有后果;第三, 应考虑是否需要取得因该行为而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其他方 (如船东、托运人、或者银行) 的书面授权。如果代理人受承租人委托代表船长签发第二套提单, 还须取得船长或船东的书面授权。否则, 船东可能会以代理人未经授权签发第二套提单而使其受损害为由, 提出有理有据的索赔;第四, 如果委托人要求代理人取得第二套提单接收人提供的担保函, 代理人就应当得到委托人对担保函文本和担保方式 (例如, 是否需要由银行加签) 的书面认可。
综上所述, 转换提单存在较多风险,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决定签发时应慎之又慎。
参考文献
[1]胡美芬王义源:《远洋运输业务》[M].人民交通出版社.2006
8.关于钢琴教育的若干问题思考 篇八
关键词:钢琴教育 钢琴艺术 审美 研究
中图分类号:J6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3)02(b)-0192-01
钢琴艺术其实是一门情感艺术,它是不确定的、非逻辑性的,不遵循任何推理形式、逻辑思维和严格的规则进行传送,它是一种心灵体验来传达,钢琴教育在素质教育情商开发的过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1 钢琴教育现状
随着钢琴的不断普及,钢琴教育正向着更宽、更广、更高的领域发展。据调查显示,当前深圳市钢琴家庭普及率已排全国首位,城市中各类琴行有120多家,其中在福田区家庭钢琴量达2万多台,整个深圳市家庭钢琴拥有量超过10万台。钢琴教育普及过程中,钢琴教师非常重要,但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有些钢琴教师在实际的教学里没有能够充分的带动学生的钢琴学习的积极性,对于钢琴教学还是使用一贯的传统教学模式“灌输式”,难以在教学中激发学习兴趣。
学校音乐教育或私人教学,比较重视“一对一”教学,这种课堂教学比较狭隘、死板。同时还有“一对多”的集体教学模式,这对初学者比较有效。音乐教师钢琴伴奏存在问题,教师钢琴伴奏现状并不乐观。很多老师在读大学大专时虽然已有过系统的训练,但实际演奏操作时,很多老师难以准确把握曲调,演奏技巧机械、单一,没有感情的融合,没有伴奏特质。
2 钢琴艺术审美特征
自20世纪30年代开始,钢琴艺术传入国内,便很快与国内的民族传统音乐深深地融合在了一起,展现出了具有特殊魅力的中华民族音乐。我国的钢琴艺术在其发展过程中,烙上了深深地民族印。《牧童短笛》是我国第一首钢琴曲,此曲成了扬名中外,享誉全球的优秀作品。《牧童短笛》以其清新优雅的曲调将西方钢琴技术与我国民族音乐的调式巧妙、完美地结合在一起。因此,此曲颇具我国民族特色,同时也带动了我国民族音乐的发展。
总体的、持续的放松指的是:在弹奏的整个过程中,手、臂、肩、背直至整个上身,始终保持放松、自然。局部的、暂时的紧张指的是:正在触键的手指尖关节才需要用力,而其它手指和臂、肩、背等仍要持续地放松。当这个手指弹奏完毕时也要立即放松,轮到另一个手指弹奏时,另一个手指的指尖关节在触键的瞬间再用力。这种先进的、科学的弹奏方法,要应用在一切培训和演奏的过程中。我国钢琴艺术有三个方面的民族特性创作方式:一是,沿用和声创作出来的钢琴作品。这些钢琴作品均以民族神韵、单调为基点,饱含着民族特点,从而使钢琴艺术牢牢地扎根于中华民族音乐的基础之上。二是,将中国音乐传统创作手法与西方音乐创作手法相结合的方式。全球化是一种开放性态势,它使全世界不同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相互贯通、相互促进、相互融合,触动了社会文化的转型。文化艺术开始呈现出以服务市場、服从市场为引导方向的思想理念,从而使人们的思想观念也逐步随之发生一系列改变。这一系列的反应呈现出的便是文化艺术的多元化。然而反映在钢琴艺术的,则更多的是创作思想、风格与题材的多元化。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每个学生的不同特点,因材施教、循序渐进也是不可忽略的一个方面,由于每个学生在家庭环境、生活习惯、兴趣爱好及性格特征方面都有一定的差异。因此,每个钢琴教师有必要了解每个学生的不同特点,这样才能作到“对症下药”、因势利导。
3 如何体现钢琴教学艺术之美
3.1 钢琴教学中的感性模式应用
在钢琴教学中一定要培养好学生具有良好的性格品质,从而使学生逐步达到自由地、自觉地运用钢琴美的规律去改造人自身、创造客观事物,以及在真善美中能够达到高度统一,这些都是钢琴音乐审美教育的最基础、最根本的功效。钢琴教师需要通过钢琴示范给学生以完整的音乐感受,并对其进行讲解,使学生了解音乐作品的风格和内容,从而激发学生对音乐表现的欲望。
3.2 演奏技巧及表现形式
将不同音乐素材完美的、合理的、有机的组织起来,构成综合性音乐形象,体现了人的意志和精神。在此过程中,技巧也开始逐渐靠近了音乐的本身,靠演奏者音乐素材的积累,以及情感体验的精神产物和智慧的手段,是钢琴演奏者灵巧高妙的运用钢琴演奏的表现、技术的一种具有音乐情绪的能力。钢琴教学中应当将钢琴演奏能力教学重心倾斜到技巧上,使学生在技巧训练中体会钢琴音乐的无穷乐趣,感受着钢琴弹奏带来的快乐,以及以技巧带动技术的提高,从而使学生在有限的钢琴技术上运用无限的钢琴音乐表现技巧,来创造出丰富多彩的音响世界。
3.3 在钢琴教学中引入个性化教学模式
钢琴教学中应当鼓励学生进行钢琴创作和创新,老师应当起到引导作用,进行教学要以“授之以渔”为主。在新课改背景下,钢琴教学也必须进行一个全新的改革,以全新的教学面貌来迎接学生。对于钢琴的教学过程我们注意其四大教学的基本点:“基础性、浏览性、重点掌握性”以及“集训性”,在有限的学习教学时间内应当综合以上教学特征,对钢琴教学进行个性化创新教学;在新的教学模式下,要尽可能地体现钢琴艺术美教学。如果能够一一解决这些问题我想这对于学生的音乐审美品味、审美能力以及审美层面与情趣都将会得到有效的培养与提高的。
4 结语
从音乐教育中可以看出钢琴教育可以提高学生的审美水平和思想深度,并在当前素质教育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因此,应当加强重视和教育模式创新,为我国教育事业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苑韵,苏建华.试论钢琴教育中的审美效能[J].大家,2010(6).
[2]崔乾高.当前钢琴教育的失范与矫正[J].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2,31(6):136-139.
9.贷款展期申请书 篇九
临渭区联社线王信用社:
渭南市福寿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严新宏。经营范围:面饼系列加工、销售。公司目前有员工160人。
至2012年底的资产总额为760.66万元,其中固定资产248.66万元,流动资产321.83万元,负债33.05万元,2012年累计营业收入为879.66万元,利润总额254.68万元。
因市场对鸭饼产品需求的增加,加之今年农副产品价格暴涨,直接导致粮油价格上涨,现自有资金300万,按目前情况需要560万元,资金缺口200万元。为保证市场需求,特向贵社贷款200万元流动资金申请展期,期限六个月,止2014年1月28日到期。我公司愿用房产证号为230501、230500的房产和渭临国用【2010】第025号土地使用权为该笔贷款抵押担保。
我公司一定恪守诚信,按期结息,按时还款。否则请贵社依法处置。
渭南市福寿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10.关于数学问题教学的若干思考 篇十
【关键词】数学问题 问题链 课堂教学
数学问题是指“以数学为内容,或者虽不以数学为内容,但必须运用数学概念、理论或方法才能解决的问题”1。面对数学问题,当我们通过对它进行深化、推广、引申、综合,从而发现矛盾和缺陷(问题所在),探索到新的发展规律(需要论证的问题),或找到了问题与问题之间的新的联系时,这就是形成“问题链”的開始.通过这种过程的不断深化和逐次推进而找到的,具有内在联系的若干问题,就形成了“问题链”。
一、好的数学“问题”的特征
对数学教学而言,如何引发学生积极思维、主动学习和钻研,变“要我学”为“我要学”?笔者以为关键在于问题的设置。通过教师有效地设置问题,将教学各环节,知识各部分连接起来,让学生通过问题解决进行学习,这是数学教学的重要途径。数学问题的设置是“用问题包装课堂”的基础。要使教学取得良好成效,必须将问题设计好。总体来说,“好问题”的特征包括:问题的条件、结论、所描述的对象,给解题者提供广阔的思维空间,使他们有机会经理有意义的教学活动,如观察、猜测、检验、修正、证明、推广等,而且在活动中需要使用基本的、重要的饿数学知识、数学方法等。从教学实践看,好的问题对学生思维的展开、引起学生认知上的冲突进而促进他更深入进行思考,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能激活原有的知识经验
问题的解决过程应包含已经学过的某些知识或所要讨论的有关概念和技巧,能使学生更主动、更广泛、更深入地激活自己的原有经验,通过积极的分析,形成新的理解、新的认识。好问题的启发性不仅指问题的解答中包含着重要的数学原理,对于这些问题或者能启发学生寻找应该能够识别的模式,或者通过基本技巧的某种运用很快能得到解决,能够促进学生对于数学基本知识和技能的掌握,有利于学生掌握有关的数学知识和思想方法。
(二)能进行推广、扩充、引申
好问题的可发展空间意思是说问题并不一定在找到解答时就结束,所寻求的解答可能暗示着对原问题的各部分做种种变化后,由此可以引出新的问题和进一步的结论。问题的发展性可以把问题延伸、拓广、扩充到一般情形或其他特殊情形,给学生一个充分自由思考、充分展现自己思维的空间。因此,问题的设计要注重代表性,要能够联系,推广,学生在这种不断扩充、改变条件就能引发新的结论的训练中,就能促进思维的灵活性,学会举一反三,提高转化的能力。
(三)有许多种解决的办法
一题多解,就是对一个问题从不同角度加以思考,探求出不同的解决方案。它有几个方面的作用 :一是开拓学生的解题思路、激发探索兴趣;二是能激发学生主动寻找解题捷径,培养求简意识;三是创新解题模式,提高创新能力。一题多解是被当下教学实践证明对培养学生数学意识和解题能力有重要作用的训练模式。因此 ,问题的设计要考虑它的可变性,尽可能挖掘从不同的角度去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以此促进学生思维能力的提高。
二、利用“问题链”教学的具体案例
教学中注重适当地设置问题,启发诱导学生自觉去分析、鉴别、类比、抽象概括,尊重学生的个人感受和独特见解,这对促进学生思维活动的丰富性、多变性和复杂性,激发思维的能动性都有着特殊的作用。
(一)根据学生实际与教学要求设计“问题链”
数学的概念、法则、定理等都具有严密的内在体系 ,一些看似相近的知识却有着明显的不同之处。而学生的学习具有一定的迁移性,他会将原有的一些思维习惯带入新问题的学习之中,影响对问题的认识。针对这些问题合理设置“问题链”,破除学生思维中狭窄、零碎、片面的定势,激发和活跃思维,促进其在新的思考平台中去正确认识问题。
针对教学重点、难点设置“问题链”。从教学角度来说,每节课都有一个中心内容,即教学的重点和难点 ,问题的设计应围绕其展开:抓住教学重点内容层层设置问题,由浅入深,由易到难;抓住教学的难点设问,浅中见深,化难为易。掌握了重点,突破了难点,数学思想与方法就会逐步形成并内化为学生个体的知识体系。
如在双曲线概念的教学中,当得出双曲线定义:“平面内到两定点 的距离的差的绝对值等于常数(小于 )的点的轨迹叫双曲线”之后,笔者设计了如下的问题串:
(1)将定义中的“小于”改为“等于”或“大于”,其点的轨迹又是什么呢?
(2)将“绝对值”三个字去掉,其结果又如何呢?
(3)令定义中的常数为0,其余不变,其点的轨迹又是什么呢?
(4)将括号中的小于 去掉后,如何讨论点的轨迹?
此问题以“双曲线的概念”为背景,通过设问,步步深入,形成问题链,在“变”中开阔学生的视野,拓宽学生的思维空问,将静态的数学与动态的变化结合起来,这样学生不仅学得轻松,掌握了知识,也培养了学生探索知识、发现知识、应用知识的综合创新能力。
(二)选择能优化学生认知结构的“问题链”
数学学习的过程是不断地建构数学认知结构,又不断地打破原有的认知结构建立新的认知结构的过程。数学教学的重要目的在于培养和发展学生的数学思维能力。教学中要培养学生灵活运用定理、公式与法则的能力,培养学生善于洞察每一个研究对象的实质并揭示这些对象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能力,让学生思维的灵活性和深刻性得到极大地发展。
推广是事物发展所遵循的规律之一。当我们从研究一个对象过渡到研究包含该对象的一个集合,或从研究一个较小的集合过渡到研究一个包含该集合的一个更大的集合时,就是推广,当我们对命题从层次和形式上作推广时,可以得到一些层次不同或形式相似的命题,它反映了数学对象之间的纵向或横向间的联系,可以拓广命题的外延表现形式并加深对命题内涵的认识。概念、体系、命题和方法的各个方面,都可以运用推广来进行教学。概念的学习分为上位学习、下位学习和并列学习3种方式.在上位学习中,我们可以运用推广的观点来教学。
教学案例【1】等差中项的性质及其推广
教学案例【2】错位排列问题及其推广
(1)编号为1、2、3、4的四位学生分别坐编号为1、2、3、4的四个座位,所有学生均不对号入座的不同坐法有多少种?
(2)甲、乙、丙等五人排周一至周五的值班,每人值一天,其中甲不排周一,乙不排周二,共有多少种不同的安排方法?
(3)甲、乙、丙等五人排周一至周五的值班,每人值一天,其中甲不排周一,乙不排周二,丙不排周三有多少种不同的安排方法?
(4)编号为l、2、3、4、5的五位学生分别坐编号为1、2、3、4、5的五个座位,所有学生均不对号入座的不同坐法有多少种?
(1)、(2)是学生熟悉的,学生很快就能给出答案。3)提示学生用分类讨论或间接法,在教师的帮助下也不难解决。给出本题组的目的不仅仅是解决这几个问题,而是要揭示两类看似不同的问题间的联系,整合学生原有的认知结构,让学生对这两类问题的认知有质的飞跃。
数学课堂是不断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好的问题是开启智慧之源。教师要找准学生原有的认知结构、思维基础,让新的问题与学生原有的认知结构产生同化与顺应,这样的问题才能激活学生原有的知识结构,唤醒学生的运用意识。这对教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所以教师要博览群书,潜心研究教材,对教材的把握做到得心应手,对各知识点之间的联系烂熟于心,这样才能设计出富有挑战性、启发性的问题,才能在课堂上挥洒自如、运筹帷幄。
【参考文献】
[1]陈 曦.数学[复习课:在“问题变式”中演绎精彩[J]中学数学教学参考2012。10
[2]戴再平.数学习题理论[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7.163
11.关于跨流域调水的若干问题 篇十一
跨流域调水应考虑调出区的水资源承载能力及其变化规律。国际上通行的标准是, 河流本身的开发利用率不得超过40%, 调水量不得超过调出河流总水量的20%。其次, 应考虑调入区的水资源承载能力及其变化规律。调入区在通过节水、治污等措施后, 当地水资源仍然难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需要谋求实施跨流域调水。再次, 应考虑调出区与调入区的整体水资源承载能力及其变化规律。调水所追求的目标是总体提高调出区与调入区的水资源承载能力。整体而言, 只有通过调整水资源的空间配置, 实施跨流域调水, 才能提高整体的水资源承载能力。因此, 应建立水资源条件论证制度和环境评价制度, 调整流域 (或区域) 间水资源分配, 维护流域 (或区域) 间的水资源社会公平, 合理确定水资源配置的数量、结构和布局[1]。
科学合理的跨流域调水应考虑“先节水、后调水, 先治污、后通水, 先环保、后用水”的基本思想。“先节水、后调水”是在确定调水规模时, 首先在挖掘节水潜力的前提下, 切实提高调出区和调入区的水资源承载能力, 摸清调出区可能提供的调出水量和调入区需要的调入水量;“先治污、后通水”是解决水污染的治理措施, 切实保护调入水资源的可利用价值, 为优水优用奠定基础;“先环保、后用水”是在水资源配置上, 切实保证生态和环境的基本水量需要, 包括合理开采地下水, 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维护人类的根本利益[2]。
2 建立投融资体制
跨流域调水工程一般是大型或特大型的水利基础设施, 它是从国家安全出发考虑安排的重大生产力布局, 对稳定经济和收入分配会产生重大影响。国内外经验证明, 此类重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政府决策、协调是关键。运用市场机制, 更应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因此, 这类工程的投资主体一般是政府。政府是投资主体, 并不意味着完全依靠政府财政性资金无偿投入。过去我国水利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和集体、农民投劳投资。近年来,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 逐步改变了单纯依靠国家拨款的形式, 开始采用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筹资方式, 开辟了水利投融资的新模式[3,4]。
从国外经验看, 大型骨干工程的国家投资多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担。美国在当前水利投资中, 农业骨干工程、农村供水工程一般是联邦政府无偿投资50%, 其余由地方负责, 由税收支出或政府担保优惠贷款。因此, 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投资可以是无偿的, 也可以根据工程的收益情况要求一定回报, 作为各自对工程投入的资本金。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 应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 积极推行“谁投资, 谁受益”和“谁用水, 谁出资”的机制, 通过股份制形式明确工程建设中的责、权、利关系。股份制的特点、功能和机制可以从根本上理顺产权关系及相应的权益和义务;有利于改变国家为单一主体的投资结构, 而且产权关系明晰;有利于形成“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的机制, 入股投资的各方面利益建立在调水工程效益这一共同基础之上, 必然促使调水工程投资各方关心调水工程的兴衰、盈亏以及日常运营情况, 有利于调水工程的管理。受益地区承担资本金的额度, 可以按照各地区根据需调水量而认购的相应水权确定, 需水量越大, 股权越大, 承担的资本金就越多。受益地区根据需调水量确定资本金额度, 能够促使各地根据实际需要, 实事求是地提出合理的需水要求, 有利于科学地确定工程的调水规模, 充分发挥工程的调水效益。各地如果要取得较多的水权, 就必须支付较多的水权费 (资本金) ;要减少水权费的支付, 就必须内部挖潜, 积极合理开发本地水资源, 减少调水量。这样更需要水的地方就可以拥有更多的调水使用权, 从而使工程调水配置更合理, 使水资源向更需要的地区转移, 提高水的利用率, 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3 建设管理运行体制
跨流域调水工程宏大, 其建设管理体制包含技术、经济、环境、社会、政治等多个领域的许多复杂问题。确保工程按计划顺利实施并达到预期的建设目标, 发挥最佳效益, 必须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水利改革要求的建设管理体制。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总体思路是:“政府宏观调控、股份制运作、企业化管理、用水户参与”, 按照规范的公司制要求, 实行市场运作。根据这一思路, 跨流域调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按规范的公司制要求, 成立调水有限责任公司。按“国家控股, 授权营运, 统一调度, 公司运作”方式运作。
跨流域调水势必带来区域水资源的重新配置。因此, 必须统筹建立合理的水价体系, 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保证区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明确水价的构成要素。完整的水价应包括资源水价、工程水价和环境水价3个部分。资源水价, 具体表现为水资源费。需要不断地调整和变动, 不同用户在不同地区的不同时间, 使用不同量的水, 其资源水价是不同的。工程水价, 主要有固定资产投资、供水总成本。明确跨流域调水水价的制定原则, 包括公平性原则、区别性原则、水资源高效配置原则和成本回收原则。依据此原则, 在跨流域调水的受水区, 在水价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解决好以下方面问题:处理好主水和客水的关系, 受水区用水的次序应为先外调水, 后当地水;先地表水, 后地下水;同一水质、同类用户、不同水源 (工程引水、现有地表水、地下水) 的用水, 执行统一的用户水价, 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和保证措施;在调水成本较高的地区, 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政策, 如实行水价平摊的综合水价, 保证调水工程发挥效益;实行用水定额管理, 用水户实行阶梯水价, 定额内用水平价、超额用水高价, 以促进节水。
4 水资源统一管理
明确流域机构与各行政区域的水资源管理职责和权限划分, 建立统一规划、统一调配、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区域内实行对防洪、排涝、蓄水、供水、用水、节水、污水处理与回用等涉水事务进行一体化管理的水务管理体制。地表水、地下水统一调度, 主水与客水统一配置。打破城乡界限, 统筹考虑主水、客水、地表水、地下水等各种水源, 统一管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节约和保护, 对工业、农业、生活、环境、生态等不同用水需求, 区别对待, 保证重点, 使传统的农村水利向城市拓展, 使城市的供水体系向农村延伸, 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参考文献
[1]刘强, 杨永德, 李英.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管理问题分析[J].中国水利, 2007 (3) :25-27, 37.
[2]辛云峰, 李波.跨流域调水工程的水资源管理问题研究[J].吉林水利, 2006 (Z1) :30-32.
[3]刘强, 黄薇, 桑连海.我国跨流域调水管理问题探讨[J].长江科学院院报, 2006, 23 (6) :39-43.
12.关于助学贷款展期的若干问题 篇十二
另外,为了今后能及时联系到贷款毕业生,要求学生离校前留存家庭及亲属联系方式(不少于3个),以便提醒毕业生按期还款
二、加大对贷款毕业生贷后政策宣传和诚信教育工作。各系院在毕业生离校前根据实际采取不同形式,加强贷后政策宣传和诚信教育工作。组织贷款学生认真学习《南阳理工学院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办法》及支付宝还款、付息办法和展期手续办理方法等,使每一位贷款毕业生了解国家助学贷款贷后政策,违约将给本人今后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良后果。
三、提前还款和年度付息办法。
开行贷款学生在线系统https://.cn
开行贷款业务系统https://.cn
(一)提前还款办法。
提前还款是贷款学生在合同约定贷款期内提前还清贷款。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学生提前还贷。
支付宝还款程序
1、每年1-10月的1-10日可申请提前还款(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后申请提前还款,利息由学生自付),网址.cn,用户名11653+身份证号码,初始密码为8位出生日期。学生进入系统后,点击左第4栏“提前还款申请”,点击页面左下角“新增”,在弹出的对话框“选择合同”中选择需还款的贷款确定即完成申请。
2、专用支付宝。进入在线系统后,点击左第8栏“还款账户变更”,查看到“新账号”就是贷款专用支付宝还款账户,初始密码为二代身份证号后12位,学生使用支付宝还款无需实名认证,不影响还款。
3、10号以后再次登陆在线系统查询应还本息,并于当月15日前将本息存入支付宝账户,系统在20日划扣,21至月底查询扣款结果。
注意事项:
1、每年11、12月银行结算不能提前还款。
2、本次还款失败,下月1-10日重新申请。
3、学院经办人也可在业务系统帮学生提前还款申请。
4、学生在每月(除11、12月)可在规定时间随时随地在网上申请、向支付宝充值等。
5、特别提醒:登录支付宝网站(http://)后,对个人支付宝贷款专用账户进行修改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等相关操作,加强账户安全性,防止账户被盗)。
(二)还息办法(本金到期还款方法)
每年12月20日(或本金到期日)前,登录开行贷款学生贷款在线系统--查询应付利息(查看结算本息)---扣款前足额将自付利息存入本人支付宝---等待银行12月20日(或本金到期日)划扣。
注意事项:
1、按期存息、到期还本金不需要网上提出申请。
2、12月20日(或本金到期日)因未存或不能足额存入,银行划扣不到视为欠息违约,纳入人行征信黑名单。
四、展期办理办法。
贷款应届毕业生参加专升本或研究生考试被录取并入学,办理展期后本人学习期间不再承担利息。
(一)申请展期办理程序:收到录取通知书后持通知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到我校资助中心登记;9月后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展期申请表(在院资助网表格下载栏下载)前往被录取高校资助中心办理展期手续。然后将展期材料寄(送)回我校资助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二)申请办理展期需提供如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A4纸);
13.关于助学贷款展期的若干问题 篇十三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前期工作的若干意见
(财际[2009]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西藏不发):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前期工作对于项目的质量和效益至关重要。为进一步加强贷款项目的前期工作,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我部组织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前期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厅(局),请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函告我部。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前期工作的若干意见
财政部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前期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关于财政部“要认真研究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问题,从严控制和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针对与国际金融组织合作在新时期、新阶段的主要特点和问题,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前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高度重视贷款前期工作
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对部门职责的界定和温总理关于“应明确财政部为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的批示精神,财政部作为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研究确定政府外债的管理原则、制定基本管理制度,对外履行“借款人”义务,负责“借、用、还”全过程管理。地方财政部门作为本级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债权、债务代表,承担贷款归口管理部门职能,统一负责本地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全过程管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前期工作直接关系到贷款的质量和效益,地方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贷款申报、审查、评审、转贷关系确定、还贷责任落实等前期工作,不断规范举借外债行为,防范和化解外债风险。
二、有序开展贷款规划,切实抓好贷款申报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规划工作是政府外债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令第38号文件的要求,积极做好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申报工作。
(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规划的制定原则是: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要求,体现公共财政职能,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实现债务的可持续性和良性循环,促进科学发展。
(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单位提出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申请进行审查。要重点把握项目财务、经济和社会效益、偿债能力、债务风险、配套资金、转贷安排和债务落实等问题,突出创新性和示范性。地方财政部门审查贷款申请,可组织专家调查论证并进行必要的实地考察,相关部门和机构应予配合,并负责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及证明文件。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得向上级财政部门申报。
(三)地方申请列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规划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应在审查项目单位贷款申请的基础上,向财政部提交贷款申请书。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其他机构申请列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规划的项目,凡债务由地方承担的,还应同时附送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还款承诺函。未按规定提交贷款申请书和还款承诺函的项目一律不予列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规划。
(四)贷款申请书需载明贷款的目的和必要性、项目主要内容、项目执行机构设置、贷款及配套资金来源、转贷安排、债务偿还责任、项目所在地区外债负担水平及外债偿债能力等主要内容,并对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具体格式见附1)。
三、周密组织项目评审,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省级财政部门对已列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规划的项目应当组织评审。贷款决策的正确与否,关系到项目能否顺利实施,贷款资金的效益能否充分发挥,项目的经济和社会目标能否实现,政府债务能否按期偿还。因此,贷款项目评审是前期工作中极其重要的关键步骤。地方财政部门要严密组织,认真开展此项工作。
(一)依据项目特点及评审要求,地方财政部门可自行对贷款项目进行评审,也可委托专家或专业评审机构评审。如涉及评审费用,原则上应由同级财政预算列支。
(二)贷款项目评审的重点包括省级政府的债务负担和财政承受能力;贷款项目的财务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地方财政、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配套资金的筹措能力;项目单位的财务状况和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筹资方案的可行性,偿还债务保证措施、偿债资金来源分析,还本付息计划和预测;项目执行机构设置、转贷安排,以及其他与项目评审有关的内容等。
(三)贷款项目评审的时间应与国际金融组织以及国内程序等相衔接。省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国际金融组织完成项目评估,以及有关部门完成环境影响报告、土地利用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其他国内程序后出具财政评审意见书(具体格式见附2),并提交财政部审查。财政部将评审合格意见作为上报国务院对外贷款谈判请示的前提条件之一。
四、认真落实项目相关准备,配合抓好对外磋商谈判
省级财政部门接到财政部下达的贷款规划后,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结合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准备程序,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开展各项准备工作,配合财政部抓好对外贷款磋商谈判。省级财政部门每半年应以书面形式报告每个项目的准备进展,反映项目准备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准备若有延误情况要及时说明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一)加强贷款债权债务管理。省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债权债务,使每一级债务人充分意识到所面临的风险和承担的债务责任,认真研究转贷和担保环节存在的问题,指导和监督相关部门建立规范的贷款转贷和担保机制,明确项目单位的还款责任,完善担保、承诺、抵押等手续,确保贷款债权债务的最终落实。地方财政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落实配套资金、认真制定还贷计划。
(二)建立和完善贷款项目的管理机构。地方财政部门要督促建立和完善贷款项目执行和实施机构及跨部门协调机制,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办负责项目准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要配备专业且足够的专职人员,保证机构和人员稳定,提高管理效率。
(三)加强对贷款项目单位的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应指导和监督项目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项目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等,重视项目单位的前期培训。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抄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移民搬迁报告等。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招标采购监督管理的力度。
(四)配合抓好对外谈判磋商工作。财政部统一负责政府外债项目对外磋商谈判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要配合财政部认真做好谈判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组织项目单位及相关部门,认真研究谈判协议文件,对《项目评估报告》、《贷款协定》、《项目协议》、《采购计划》和《支付信》等文件进行审查。省级财政部门应向财政部推荐本地区参加贷款谈判人员名单,并提前报送《贷款谈判建议方案》,具体内容包括谈判重点、主要问题及建议对案。谈判结束后,要及时出具《项目协议文本确认函》等文本,并提出建议签字时间等。
做好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前期工作需要多方的共同参与和协作。地方财政部门在项目前期工作中,要切实发挥政府外债统一管理部门的职能,协调好有关部门的关系,衔接好国内审批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准备程序,及时解决项目前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14.关于助学贷款展期的若干问题 篇十四
关键词:国家助学贷款,河南模式,风险防范,惜贷现象
一“河南模式”内容及特点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高校资助政策体系, 加大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国家助学贷款从1999年开始, 实行银校合作, 取得了一定成绩, 资助了一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了学业。但由于在机制上没有解决银行的风险问题, 加上国家助学贷款笔数多、单笔金额小, 管理难度大、成本高, 影响了银行的积极性, 造成了我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举步维艰。2004年, 河南省教育厅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积极合作, 探索创新, 形成了国家助学贷款。经过几年的努力, “河南模式”取得了初步成功。2006年, 教育部将“河南模式”向全国高校推广。到2012年, 全国已经有25个省市自治区实行了“河南模式”的国家助学贷款。
1.“河南模式”的内容
“河南模式”是银行和高校“风险共担, 责权利分明, 奖惩激励机制健全, 管理比较完备”的新助学贷款管理模式。其内容包括:
第一, 合理确定风险补偿金的比例, 建立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 由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14%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 其中7%由省财政支付, 7%由贷款高校支付。
第二, 高校全面参与助学贷款管理, 建立助学贷款的工作机制。在“河南模式”启动之前, 我国实行的是银校合作, 即一所高校同一家银行合作, 贷款的审批、发放和管理都是银行办理, 高校仅仅是组织、教育、向银行告知毕业生去向。这就出现了银行有管理的职责但没有管理的手段与高校有管理的手段但没有管理的责任相矛盾的管理问题。在新模式中, 高校承担了过去银行和学校的全部工作和责任, 对学生资格的审查、贷款批准发放、教育、贷后管理、催收贷款及毕业后贷款利息等工作都由高校来做, 充分发挥了高校教育、管理的优势, 降低了贷款的风险。
第三, 将风险补偿金的支付与高校管理工作的绩效挂钩, 建立奖惩激励机制。风险补偿金不是直接支付给银行, 而是每半年按比例划入设在开发银行的专门账户, 由银行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共同管理。学校作为助学贷款的主体, 如果违约额低于14%的风险补偿金, 其剩余部分全部奖励给高校;如果违约额超过14%, 超出部分的50%将由学校承担。这对高校来说, 既有增大风险的压力, 又有加强管理的动力。同时,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也要承担超出部分的10%。从而使国家助学贷款具有了激励和约束的双向机制。
第四, 支付宝公司参与到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的结算和管理中, 建立了国家开发银行向学生发放及回收贷款的又一良好途径, 实现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网络化、时效化、信息化、现代化。
第五, 建立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信息系统, 包括高校业务管理系统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 与国家个人信用系统实现对接, 构建国家诚信信息管理机制。
2.“河南模式”的特点
“河南模式”建立了对银行的风险补偿机制, 解决了银行的贷款风险问题, 体现了国家助学贷款在机制上的一种创新, 有如下特点:
第一, 在机制上实现了逐利与助学两者的统一。“助学”是一个政策问题, 也是一个政治问题;而“贷款”是一个经济问题, 也是一个金融问题。过去银校合作的模式在机制上解决不了银行的“逐利”和政府“助学”之间的矛盾。而在“河南模式”中, 开发银行代表国家政府发放贷款, 省学生资助中心代表地方政府实现统一管理, 双方代表政府承担着助学贷款的风险。
第二, 实现了管理责任与管理手段的统一。在银校合作的旧模式中, 国家助学贷款是以银行为中心, 高校仅是配合。银行有管理的责任, 但没有管理的手段, 高校有管理的手段但没有管理的责任, 造成管理责任与管理手段相分离、相脱节。在“河南模式”中, 高校全面参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 积极发挥优势, 能够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
第三,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奖惩机制充分调动了各方的积极性。在“河南模式”中, 将风险补偿金每年按比例划入开发银行的专用账户, 由银行和省学生资助中心共同管理, 并建立奖惩约束机制, 将贷款风险与高校等有关方面的管理工作绩效挂钩。同时, 国家开发银行和省学生资助中心也有相应的风险压力和管理动力, 调动了各方加强对贷款学生教育和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形成了银行、高校、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的新格局。
二“河南模式”现存问题调研分析
针对“河南模式”在实际运转中存在问题, 课题组成员从2011年2月~2012年10月, 分四组到河南全省98所高校对200名从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工作人员进行了问卷调查和访谈。此次共发放问卷200份, 收回200份, 回收率100%, 有效问卷200份, 问卷有效率100%。在此次调查中发现了需要改进的地方, 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个人信用制度没有完全建立, 国家贷款违约情况仍然存在
国家助学贷款属于信用贷款, 贷款学生人数多、贷款合同笔数多、金额少、学生毕业后居住地和工作地分散, 早期贷款学生已完成学业, 开始进入还款期。由于学生毕业后流动性大, 部分学生信用意识较差, 已出现部分学生拖欠还款的现象。在对121名河南省高校专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人员的调查中发现, 有87.69%的管理人员都对借款学生未来还款的诚信没有太大信心, 见图1。
说明:A、高度诚信;B、有, 但不足;C、没有;D、不太清楚。
并且在148名河南省高校专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人员中, 有42.57%的工作人员认为助学贷款工作的压力和烦恼来自于“贷款学生没有诚信, 国家没有很好的保证制度, 本息催收难度太大”, 见图2。
说明:A、工作太累, 待遇不高;B、贷款学生管理困难, 几乎没有责任心, 增加了贷款工作的难度;C、贷款学生没有诚信, 国家没有很好的保证制度, 本息催收难度太大;D、没有或很少有工作上的烦恼。
第一, 未形成全国性的统一的信用体系。一个完整的信用体系应该包括信息的收集、信息的核查、信用等级的评估、对违约的曝光以及对违约行为的处罚。信用体系不完整, 将导致助学贷款模式存在隐患。
第二, 仅靠教育行政部门、高校、经办银行、公安部门收集信息, 进行信用建设很有限。我国缺乏对个人信用进行有效调查、评估和监控的体系和行业, 因此很难对贷款人的资信状况做出准确判断, 这使银行在确定学生信用时有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第三, 操作性不强。一些信用规定只处于行政规定和道德约束的层次上, 没有上升到法律约束层面。对助学贷款有关问题的规定不全面、不清晰。在具体操作时无章可循, 学生与银行之间成了一种纯信用交易, 约束力及操作性不强。一些贷款学生甚至说:“学费可以不交, 贷款可以不还, 但手机不能不买, 女朋友不能不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很简单, 没有监督机制。
总之, 我国助学贷款业务的开展缺少统一的信用体系, 缺乏完整的个人信用管理体制。2006届毕业生首次还款日按时还款的比例为68.8%, 有31.2%的贷款学生出现违约现象。而目前我国普通消费信贷违约比例不到3%, 与国家助学贷款高违约率形成鲜明对比。目前国家助学贷款违约问题已成为一个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2. 助学资助覆盖率不全, 部分高校仍存在“惜贷”现象
随着国家助学贷款的发展, 2003年下半年进入毕业生偿还贷款的第一个高峰期, 助学贷款中存在的信用问题逐渐暴露, 违约率持续增高, 学生毕业后能主动提供毕业去向并还款的只占应还款学生的50%, 100余所高校被银行暂停发放贷款。因此, 学校方面作了很多措施来减少违约率, 如把国家助学贷款只针对学习成绩优秀的困难生, 需要同时具备“学习成绩好”和“经济困难”这两个条件的学生, 才能获得贷款资助。贷款条件是“奋发向上, 努力学习”、“学习成绩较好, 能够正常完成学业”、“无违纪”、“上学年无不及格行为”, 虽然杜绝了贷款学生毕业时因拿不到毕业证、学位证而拒绝还款的现象, 同时也把一些经济困难而并非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排除在外, 影响了贷款的规模开展, 产生“惜贷”现象。本研究在对126位河南省高校专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人员进行调查中, 有60.31%的管理人员认为目前的国家助学贷款实际工作中“存在或存在一些”惜贷现象, 见图3。
说明:A、不存在;B、有一点;C、存在;D、其他。
在对高校惜贷现象的原因研究中, 本文从管理者、学生、高校、管理制度和机制、新资助体系等方面进行了调查, 分析出了不同的原因。高校专职助学贷款管理人员是直接从事这一工作的人, 他们对高校目前的惜贷情况最为了解, 从他们的角度来看, 在所调查的199人中, 有31.66%的人认为高校惜贷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的征信机制尚不健全, 难以找到行之有效的本息追偿办法”, 25.63%的人认为原因是“贷的越多, 工作量越大, 管理难度越大, 风险也越大”, 23.61%的人认为原因是“虽然是学生个人的贷款, 但学校还要为每名贷款学生垫付较多风险补偿金和违约管理金, 负担太重”, 见图4。
同时, 学生的行为也影响着惜贷现象的产生, 在对152位河南省高校专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人员进行的调查中, 有36.92%的人认为学生方面造成惜贷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学生的困难程度难以鉴定, 不困难的学生也积极申请, 造成贷款审核困难”, 有36.84%的人认为“贷款学生普遍诚信不够, 本息难以催收, 贷款风险大”, 见图5。
从高校管理方面分析造成惜贷现象的原因, 117位河南省高校专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人员中有47.46%的人认为“不能要求学生任何担保, 不能扣证, 高校缺乏必要管理手段”, 见图6。
说明:A、贷款风险较大, 目前的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B、贷的越多, 工作量越大, 管理难度越大, 风险也越大;C、我国的征信机制尚不健全, 难以找到行之有效的本息追偿办法;D、虽然是学生个人的贷款, 但学校还要为每名贷款学生垫付较多风险补偿金和违约管理金, 负担太重。
说明:A、贷款学生普遍诚信不够, 本息难以催收, 贷款风险大;B、学生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政策知识了解太少, 造成工作被动;C、学生的困难程度难以鉴定, 不困难的学生也积极申请, 造成贷款审核困难;D、困难学生申请贷款不积极。
说明:A、贷款审核和系统管理太繁琐, 费力费时, 要靠天天加班才能完成;B、不能要求学生任何担保, 不能扣证, 高校缺乏必要管理手段;C、贷的越多, 手续越繁琐, 工作量越大, 贷后管理难度越大;D、贷款银行的代理行工作效率低下, 工作被动。
从贷款制度和机制方面, 193位河南省高校专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人员中, 有35.23%的人认为造成惜贷的主要原因是“征信系统不完善, 社会大环境不好, 缺乏对贷款学生的约束力”, 27.46%的人认为“高校要为学生的贷款承担风险, 但只要求高校管理的义务, 却没有必要的管理权力”, 见图7。
说明:A、征信系统不完善, 社会大环境不好, 缺乏对贷款学生的约束力;B、高校要为学生的贷款承担风险, 但只要求高校管理的义务, 却没有必要的管理权力;C、学生的个人贷款, 高校却要为其垫付风险金和违约管理金;D、对于恶意拖欠本息的违约行为惩治不够, 违约成本太低, 起不到警示作用。
从目前新出台的资助体系来看, 149位河南省高校专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人员中, 有47.65%的管理人员认为惜贷的主要原因是“国家奖助学金的力度持续加强, 额度大、范围广”, 见图8。
说明:A、国家奖助学金的力度持续加强, 额度大、范围广;B、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增加, 学生收入稳定;C、在校生通过家教等参加社会实践和锻炼的机会较多, 对个人经济帮助较大;D、国家、地方和社会团体的其他资助较多。
3. 宣传教育不到位, 与借款毕业生的联系不畅通
高校要教育大学生使之理解诚信对现代经济社会的重要作用和对个人发展的深远影响。
第一, 开设金融信用课程和法规课程, 加强信用知识教育。通过课堂内容的学习, 了解掌握有关知识, 充分认识到个人信用的重要性及个人信用受损的危害性, 增强贷款者的还款意识。在目前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尚未健全的情况下, 尽量降低信贷的道德风险, 通过开展丰富多样的大学生“诚信校园行”活动, 使这些知识融会贯通, 牢记在心。
第二, 高校应通过道德教育, 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信用意识, 要教育享受助学贷款的学生诚信、守信, 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 按时归还贷款, 树立良好的个人信誉。健全人格, 培养自立自强的意识, 通过行之有效的思政工作, 使学生正确面对现实, 自我挑战、自我奋斗、自我加压。
第三, 目前对违约行为的学生并没有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 而且学生一旦毕业后就很难掌握其行踪, 只要换个地方、换个银行, 违约行为并不会给他们的生活造成什么影响和障碍。因此需要一个多维度、全方位的联系网络, 使借款学生毕业之后仍然可以和学校取得畅通的联系, 定期进行还贷提醒。
在本次调查中, 对186位河南省高校专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人员的调查发现, 有36.03%的人认为针对学生的助学贷款教育应侧重“以宣传法治法规, 按时还本付息为核心的法律知识教育”, 有28.49%的人认为应侧重“以诚信为核心的道德教育”, 见图9。
说明:A、以诚信为核心的道德教育;B、以责任意识为核心的思想教育;C、以金融为核心的金融知识教育;D、以宣传法治法规, 按时还本付息为核心的法律知识教育;E、其他。
对助学贷款学生教育的途径和方法调查中发现, 在339位河南省高校专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人员中, 有23.30%的人认为需要“通过活动进行教育, 比如开展贷款知识竞赛”, 20.07%的人认为要通过“社会教育”来推行, 见图10。
在如何建立与借款毕业生的联系途径方面, 182位河南省高校专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人员参与了调查, 其中30.77%的人员认为要“建立网上毕业生信息沟通系统”, 25.82%的人员认为要“建立学校与家庭所在地社区以及村委会的联系”, 见图11。
说明:A、纳入课堂教学;B、通过课外学习;C、通过活动进行教育, 比如开展贷款知识竞赛;D、家庭教育;E、由贷款银行负责给予教育;F、社会教育;G、其他。
4. 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 代偿机制的形式单一
由于学生信用约束机制软化, 致使国家助学贷款运行缺乏相应的制度约束, 因此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实施机制, 使借款者的违约成本变得极高, 那么任何违约行为都会变得不划算。在对117位河南省高校专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后, 其中94.87%的管理人员认为“应该成立国家征信信息管理局, 实行银行与社会的信息对接, 并对贷款学生进行信息管理”, 见图12。
另外, 在这117人中有98.29%的人认为“应该成立信用安全监控体系”, 来对借款学生进行监控管理, 见图13。
对恶意欠贷拖息的学生的处理方面, 在对173位河南省高校专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人员的调查中, 有75.80%的人认为“应将其行为在网络媒体和报纸媒体等处曝光”, 见图14。
说明:A、报纸媒体;B、网络媒体;C、政府在高校系统内通报;D、高校内部通报。
三进一步完善“河南模式”的思考
“河南模式”的国家助学贷款体系的完善和机制的有效运行, 单靠建立高校风险防范的机制远远不够, 必须在市场经济框架下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设计。
1. 政府应承担国家助学贷款的主要风险
“在我国助学贷款政府推进过程中, 政府始终表现出经济的特征。从开始希望借助市场实现社会公益目标, 到后来由于效果不显著而转向多方合作, 政府始终没有放弃运用商业方式的设想, 助学贷款的基本性质明显呈现政策性和公益性。”同时, “政府仍然以发布行政命令和文件这种传统方式, 对非其管辖的独立组织进行约束, 并没有充分尊重其他市场主体的独立性。” (1) 这是导致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举步维艰的重要原因。
2004年开始, 国务院颁布文件, 对助学贷款银行的风险补偿问题进行推进。“河南模式”有效地解决了银行的风险补偿问题, 规定风险补偿金为14%, 其中7%由高校垫付, 7%由政府垫付。如风险超出14%, 其超出部分由高校和银行各承担50%。新机制的建立, 调动了银行助学贷款的积极性。但另一方面, 高校作为非营利部门, 却要为国家助学贷款支付相应的风险补偿金, 这就是说, 高校学生助学贷款的人数越多, 需要拿出的风险补偿金越多, 风险补偿金垫付的时间同学生贷款合同时间一致 (6年) , 即80%的贷款学生在毕业前已还银行贷款, (2) 但这部分学生风险补偿金返还期仍是6年。规模扩招, 财政投入不够, 学校资金紧张,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越来越多的高校面临着极大的资金压力, 这是高校“惜贷”的主要原因。贷款难的问题在有些高校 (占20.17%的高校) 依然存在。
既然国家助学贷款是通过商业化的运作来实现社会公益目标, 所以, 国家和地方政府就应该成为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的主要承担者。具体说就是:
第一, 在14%的风险补偿金中,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应该各承担7%。在课题组对全省高校助学贷款工作人员调查中, 有23.61%的人认为“虽然学生个人贷款, 但学校还要为每位贷款学生垫付较多的风险补偿金, 负担太重”是高校“惜贷”名列第三位的原因。国家助学贷款同国家助学金、励志奖学金一样, 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主要组成部分和主要方式, 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应该由政府来承担。
第二, 超出14%的风险, 由政府和银行各承担50%。
第三, 政府财政应该为省教育主管部门 (省学生资助中心) 和高校资助中心划拨专项资金, 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 政府教育部门对学校采取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评估、评优表先、贷款工作年排名和末位通报的方式来调动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积极性。
2. 应该引入国家助学贷款社会保险机制
社会保险金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 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 (费) 形成社会保险基金, 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 被保险人可以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 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 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简单地说, 社会保险是指收取保险费, 形成社会保险基金, 用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主要项目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参加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也会遇到因疾病、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情况, 这是大学毕业生贷款违约的主要原因之一, 其中失业占有很大比例。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险制度, 把国家助学贷款纳入社会保险体系, 是降低助学贷款违约率的主要渠道之一。课题组在对省内高校109名助学贷款工作者进行相关问题的调研中, 有91.74%的人认为, 应该引入国家助学贷款保险机制, 用于助学贷款学生因重病,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发生而无法还贷情况下, 保险公司负责为学生支付贷款。
第一, 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基金。由参加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按贷款比例交纳一定保险金, 政府注入专项资金, 吸纳社会专项捐款, 设立国家助学贷款基金。
第二, 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制度, 对已取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因疾病、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学生、毕业生, 从国家助学贷款基金获得全额本息赔偿和部分赔偿。
3. 违约管理金应该由银行和政府垫付
在“河南模式”的国家助学贷款中, 设有占贷款总额0.6%的违约管理金, 规定全部由高校担负。课题组在对此问题调研中, 有34.4%的高校助学贷款工作者认为违约管理金必须由银行承担, 有29%的高校助学贷款工作者认为违约管理金必须由政府承担, 另有26.4%的人认为应该由贷款学生承担, 认为应该由高校承担的只占9%。
对于国家开发银行来说, 助学贷款是一种商业行为, 以盈利为目的。在“河南模式”中, 助学贷款的工作基本上是由高校来做的, 为开发银行节约了大量的人力成本, 同时对贷款学生特别是毕业生的贷后管理都是由高校来负责的。也就是说, 在银行助学贷款工作中, 高校的很多工作是替银行在做, 特别是贷款的风险管理工作, 所以违约管理金应该由银行负责50%。而不能让高校既做贷款的风险管理工作, 又承担风险管理金, 这也是高校出现“惜贷”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
对于政府来说, 助学贷款既是一种商业行为, 又是一种公益行为。作为公益行为, 政府就应该承担起更多的责任。所以, 政府应该承担50%违约管理金, 减轻高校的经济负担, 让高校领导集中精力做好高校管理工作。让高校全力以赴做好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的三大工作。
对于高校来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为了进一步加大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工作力度, 高校建立了以奖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 (简称“奖、贷、助、补、减”) 为主体的多元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体系, 以保证学生安心学习、按时入学, 基本实现了确保每一个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工作目标。在助学贷款方面, 在“河南模式”下, 高校设立专门机构, 按学生比例配备专职人员, 划拨专门经费, 全面承担了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 承担起了本应由银行承担的大部分工作, 特别是学生毕业后的风险管理工作。因此, 不应该让高校再承担风险管理金。从理论上讲, 高校承担着贷款学生的风险管理工作, 风险管理金应该由银行和政府划拨给高校作为风险管理工作的工作经费。
4. 国家应该成立信用管理行政机构 (国家信用局) , 实行对单位和个人的信用管理
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有序运行必须建立在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之上才能有效地避免金融交易前的“逆向选择”问题。从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实施的助学贷款实践来看, 助学贷款制度成败的关键在于信用体系的完善程度。 (3) 目前, 在我国的社会信用环境和大学生就业形势下, 仅靠国家有关的贷款政策、道德约束以及高校的严格管理, 还难以解决高校的助学贷款风险问题。所以国家必须成立国家信用管理局, 尽快完善强制性的信用制度, 对大学生信用行为和社会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和规范。
第一, 国家应该成立信用管理行政机构 (国家信用局) , 实行对单位和个人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国家征信管理的法律法规。到目前为止, 我国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征信管理法律法规, 民间征信系统力量也依然薄弱。2011年10月20日, 《法制日报》对国务院关于部署制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常务会议进行了报道。会议指出要把诚信建设摆在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 加快征信立法和制度建设, 建立覆盖全国的征信系统。会议对制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作了重点部署, “十二五” (2011年~2015年) 期间要以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为重点, 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会议提出要加快征信立法和制度建设, 抓紧制定《征信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 制定信用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 建立异议处理、投诉办理和侵权责任追究制度, 同时建设覆盖全国的征信系统;推进行业、部门和地方信用建设, 各地区要对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信用信息进行整合, 形成统一平台, 实现对失信行为的协同监管。这必将有力推进我国征信系统的不断完善, 从而为加强对贷款学生的约束、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产生强大的推动作用。
第二, 要完善大学生个人信用征信系统。让所有享受助学贷款的学生进入大学生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健全大学生信用档案, 包括自然信息、经济情况、德智体综合测评情况和就业情况, 完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违约情况的管理和通报制度。充分利用目前高等院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 即收集、输入经办银行提供的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借款学生的有关信息, 将此系统切换到大学生个人信用征询系统。2006年河南省教育厅与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签订了国家助学贷款数据采集协议, 国家开发银行向河南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国家助学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全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要求, 及时纳入全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库将实现对参加助学贷款毕业生的信用追踪。但目前, 征信系统在整个社会还没有普及, 需要进一步完善。完善的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的成功运行比较单纯依赖高校的管理要有效得多。
第三, 鼓励在银行系统和社会上建立对消费者的信用评估机构, 实行市场化、商业化的运作, 对单位和个人实施“信誉评估”。例如, 银行对贷款学生的“信誉评估”分为三级, 即对利息违约者定为三级, 对于贷款本金违约者定为二级, 对于贷款本息违约者定为一级。银行会将已毕业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还款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以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通过贷款学生的信用档案, 如实记录学生的借、还款等信息, 利用制度约束提高广大学生的信用意识, 促使其诚实守信, 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 以此来有效防范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中的信用风险, 保障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 (3) 冯莉、孟翠莲、傅志华.国家助学贷款“河南模式”调研报告[J].经济研究参考, 2008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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