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2024-07-12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管理办法(共9篇)

1.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篇一

潜江市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分级挂牌督办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 》(鄂政发„2011‟81号)和《湖北省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分级挂牌督办办法》(鄂安[2010]2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查处和挂牌督办,按事故隐患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市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

(一)四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区镇办事处负责挂牌督办,并在媒体上予以公示;

(二)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市政府负责挂牌督办,并在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三条 依照事故隐患等级,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政府挂牌督办的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挂牌督办事项、期限要求、责任单位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复后,以市政府名义下达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承办落实情况的指导、协调、核查、综合及上报工作。

(二)区镇办事处负责挂牌督办的四级重大事故隐患,由本级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挂牌督办事项、期限要求的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以本级政府名义下达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本级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承办落实情况的指导、协调、核查、综合及上报工作。

第四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隐患的名称及责任单位;

(二)督办事项;

(三)整改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应当做到“五到位”,即整改措施到位、资金到位、期限到位、责任人到位、应急预案到位。

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具体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责任;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七条 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期间,被督办的区镇办事处及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安委会办公室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第八条 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的企业,应提请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对重大隐患到达整改限期或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之日起10日内,市安办会同相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对隐患整改效果组织现场验收,确认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后,作出重大隐患验收报告。并将整改结果在媒体上公告。在限期内没有整改到位的,应暂扣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隐患排除。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重大隐患治理激励约束机制,安排专项资金,对重大隐患治理效果好的地方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将重大隐患治理与企业用地审批、信用评级、品牌创建挂钩,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要实行“一票否决”和经济及行政制裁。对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 对市政府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各地各部门应当加强领导,明确具体职责,协调解决治理重大事故隐患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直至按要求完成整改。对经停产、停业整顿治理后,仍不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十四条 承担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事项的区镇办事处和有关职能部门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篇二

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审 批 人: 审 核 人: 编 制 人: 日 期:

中交四航局北海工程项目经理部 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为促进中交四航局北海工程项目经理部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加强对重大安全隐患的辨识和治理,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杜绝事故发生,特制定此制度。

第一条 项目经理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必须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等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第二条 组织认真查找安全生产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注重用事故教训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掌握事故发生的部位、环节、原因、特点及规律,举一反三,制定并落实措施,预防和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安全技术措施、复查人员及应急预案。

第三条 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危险源告知牌,安全部负责组织对现场重大危险源的隐患进行辨识。

第四条 各部门、作业队在接到安全部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后,要及时整改。安全部对隐患进行跟踪排查,落实责任,对隐患的挂牌督办、监控,实现闭环管理。

3.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篇三

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易发生群死群伤,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经过整改治理能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企业排查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挂牌督办。

第五条 对确定被挂牌督办的单位,由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在该单位醒目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警示牌内容: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可能影响的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督办单位和责任人。

4.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篇四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决定》(云政发[2008]85号)文件精神,切实抓好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项目部管段工程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项目部管段内工程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二章

重大隐患认定

第三条 重大隐患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高、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隐患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隐患。

第四条 重大风险因素判定准则:风险因素的风险级别为3级及3级以上(D大于等于70分)以上时,该风险因素为重大风险因素;风险评价小组认为应列入重大风险因素的因素;本发生伤亡事故的风险因素等。

第三章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制度

第五条 隧道施工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项目经理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全面负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重大隐患,按照定隐患、定措施、定资金、定时限、定责任人的“五定”原则限期整改。

(二)安全总监负责研究制定重大隐患的治理方案,对本工程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上报公司及玉临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研究决定。

(三)项目经理负责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复查验收,销号管理。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及时组织复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并将复查验收结果报公司及玉临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备案。

(四)安全部做好重大隐患的上报工作。

(五)及时对重大隐患进行分析汇总,建立台账、闭环管理。第六条 安全部主要负责重大隐患的督促整改、分析通报等工作。

(一)安全部及时对重大隐患进行分析汇总,建立台账、闭环管理。每月25日前将存在的重大隐患及整改进展情况汇总后报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日常新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必须24小时内上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二)定期或不定期对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挂牌督办、验收销号、汇总上报、分析建档等情况进行通报。

(三)对上报的重大隐患进行汇总分析,督促或指导按“五定”原则限期整改,并每月进行通报。

第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管理部门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被挂牌督办单位按照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求督办或整改;

(三)管理部门负责跟踪督办;

(四)整改结束,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向管理部门提出销号的书面申请;

(五)管理部门应当核查整改情况,合格的应当予以销号。第八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挂牌督办单位名称;

(二)挂牌督办内容;

(三)整改要求;

(四)整改期限。

第九条 重大隐患报告和治理方案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隐患报告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整改难易程度分析及分类。3.隐患的治理方案。

(二)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条 对于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必须在隧道洞口或作业人员出入较集中的显著位置张贴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发挥警示作用。其内容包括:隐患内容、产生地点、主要危害、治理措施、应急预案、治理责任部门、督办责任部门、治理进展情况等。

第十一条 重大隐患管理台帐应包括单位、编号、分类、隐患内容、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牵头部门、督办部门、发现日期、整改时限、实际

完成整改日期、验收日期、验收人员、验收意见、是否销号等。

重大隐患的档案管理要安排专人负责,保存期限为三年。

第十二条 重大隐患未彻底整改前,必须制定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事故发生。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停产停建整改;对暂时难以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严防发生事故。

第十三条 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重大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建设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被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建治理的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项目部的技术人员和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公司及玉临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验收合格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第四章

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十五条 未认真履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因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追究其主要责任,并清理出场。

第五章

附则

5.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篇五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消除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和水上交通、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中有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由市各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确定。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整改销号等制度,经常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努力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四条 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按照分级属地和行业主管的原则进行。各县(市)区能够自行组织、督促整改的重大隐患,由县(市)区政府挂牌督办。行业领域突出的重大隐患,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级有关职能部门挂牌督办。涉及到跨县(市)区和多个部门的、或是问题特别严重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威胁严重情况特别紧急的重大隐患,可报请市安委办挂牌督办。

第五条 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建立重大隐患台帐和责任制,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整改预案和整改期限,限期将隐患整改到位,并将有关情况报挂牌单位摘牌。

第六条 对市安委办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跟踪督办。对按期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及时销号处理,对不认真整改的予以警示通报。

第七条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加强跟踪督促并到期复查。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隐患单位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八条 被挂牌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完成整改后,应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交验收报告,并经挂牌单位复查验收合格后摘牌。

6.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篇六

但是,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市有些单位和场所,特别是部分高层建筑和大型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擅自改变性质、投入施工、使用,一些单位从业人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消防意识淡薄,消防安全管理混乱,部分场所消防设施不完整或损坏,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符合要求,存在着严重的火灾隐患。为持续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经研究决定对绿岛酒店等10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实施政府挂牌督办整改,自即日起限期4个月内整改完毕。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福建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等消防法律法规为指针,以确保全市的消防安全为目标,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依法落实整治火灾隐患工作责任制,落实隐患整改措施,集中消除和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努力做到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切实改善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和改革开放30周年纪念庆典活动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时间安排 2008年4月1日至7月31日

三、治理对象

10家第四批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见附件)。

四、方法步骤

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坚持“联合整治、分类处理、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的原则,采取“辖区政府负总责、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负其责、安监和公安消防部门依法督促指导”的办法,按组织部署、集中治理、检查总结、督查验收4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4月1日至4月15日)

1、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传达贯彻市政府文件精神,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

2、成立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监察、安全生产监督、建设、文化、卫生、工商、消防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

3、各县(区、管委会)组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以及10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召开专题会议,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进行挂牌,确定各单位整改工作的责任督促部门,对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

(二)集中治理(4月16日至7月10日)

1、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疑难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方案的论证,为火灾隐患的认定和整改及时提供技术支持。

2、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按照自身隐患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由各地消防部门进行审核把关,遇有疑难问题,由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3、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依据审核或论证同意的整改措施和方案进行整改。

4、根据情况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三)检查总结(7月11日至20日)

1、各县(区、管委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集中治理阶段的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对整改方案不落实、整改措施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处罚。

2、组织当地主要媒体对存在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不到位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单位予以通报曝光。

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尚未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坚决予以停产停业整改。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及时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4、撰写专题报告,认真总结工作取得的成效及原因,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对尚未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要逐家认真剖析,提出具体对策,确保安全。

(四)督察验收(7月21日至31日)

1、市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县(区、管委会)工作进行督查验收,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政府及其部门主要领导予以行政处分。

3、做好准备工作,迎接上级的检查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对重大火灾隐患实行政府挂牌督办是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政府在火灾隐患整治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强化对火灾隐患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保障公众消防安全知情权,推进火灾隐患整治活动取得成效的必要手段,是新形势下加强消防工作现实斗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的重要举措。从我市这10家单位来看,重大火灾隐患多发生在人流物流集中的公众聚集场所,对公共消防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构建和谐平安莆田,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整治重大火灾隐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为重点,以整改火灾隐患为目标,加强对隐患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明确责任,扎实推进整改。根据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福建省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莆田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此次整治工作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责任制。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作为本辖区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督办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政府挂牌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责任、整改时限和整改措施,协调研究解决有关问题,跟踪问效。二是严格履行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监督执法责任。各级公安、工商、建设、文化、安监、消防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进行整治。公安部门要严格依法查处逾期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单位;工商、建设、文化、安监等部门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和投入使用形成重大火灾隐患的,要依法予以查封、取缔、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执照。同时要加强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三是建立防范重大火灾隐患的长效管理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和联合检查督查等制度,完善对火灾隐患的防控体系,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建立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一是建立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二是建立重大火灾隐患举报机制;三是建立政府对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督办机制;四是建立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五是建立对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机制,提升辖区的消防安全水平。

(三)加强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各级政府要结合消防宣传“五进”工作(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推动火灾隐患整治的宣传工作,在社会上营造良好的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舆论宣传氛围。宣传工作要与检查工作同步进行,要对检查和督促整改进行跟踪报道。对于检查出的重大火灾隐患,要随时进行曝光。同时,对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在该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重大火灾隐患警示牌上应标明单位名称、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推动隐患整改工作不断前进。

7.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篇七

关于挂牌分包督办全市重大火灾隐患的通知

洛政〔201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切实减轻火灾危害,杜绝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按照市政府部署,近期,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认真细致的火灾隐患大排查。经有关专家现场查看、论证,最终认定洛阳市第一中医院等17处市级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按照《洛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108号政府令)等有关文件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新排查出的17处火灾隐患分别由各县(市、区)政府分包督办(火灾隐患情况及责任单位、责任人名单附后)。各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要认真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科学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确保17处重大火灾隐患于2011年12月31日前整改完毕。各县(市、区)要挂牌督办一批县区级和乡镇级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市政府备案。各有关单位在隐患整改期间要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附件:市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情况一览表

洛阳市人民政府

8.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篇八

 发文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09-11  执行日期:2013-06-26  发布时效:有效  效力级别:法规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格事故责任追究,遏制迟报、瞒报等违法行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安委会对下列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一)造成2人死亡的事故;(二)造成1人死亡、2人以上(含2人)重伤的事故;(三)造成3-9人重伤的事故;(四)其他社会影响较大或有迟报、瞒报情节等市安委会认为有必要挂牌督办的事故。市安办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

第三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挂牌督办事项,区县安办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事故查处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

第四条 市安委会对事故查处挂牌督办,由市安办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市安委会领导同志审定同意后,以市安委会名义向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第五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名称;(二)督办事项;(三)办理期限;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办理下列事项:

(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二)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三)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四)依法实施经济处罚;(五)及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六)监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逾期未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要向市安办作出书面说明。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督办事项;情况复杂60日内难以完成的,经市安办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逾期未完成督办事项的,要向市安办作出书面说明。

第八条 在事故查处督办期间,区县安办应当加强与市安办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市安办负责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

第九条 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区县安委会应当及时向市安办进行书面或当面汇报沟通,按照市安办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有关事项进行补充调查,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事故调查报告完成后,以区县安委会文件正式报市安办,经审核同意后,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决定。

第十条 事故结案后,要将事故调查报告书及事故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及时报市安办备案。

第十一条 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在督办期间包庇袒护、打击报复事故责任者,或者在落实责任追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9.运管站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篇九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了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交通行业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重大隐患排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事故隐患,是指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使用等措施进行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一)道路运输重大事故隐患:

1、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2、未专门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虽设立安全管理机构,但未明确职责的;

3、无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或虽设有安全管理人员岗位,但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4、未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5、企业采取承包经营未明确发包和承包方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的;

6、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检测不合格、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相应要求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参加营运的;

7、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8、未按照站级标准要求实行行包安检、出站门检和车况门检的;

9、违反规定运输国家禁运、限运物品的;

10、存在其他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危险因素的。第五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事故隐患风险评估组织认定。对重大事故隐患不能直接认定或者存在导议的,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或者邀请有关专家通过确认。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当向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如下: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三章

挂牌督办与督促整改

第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分类挂牌督办管理。

(一)区运管站负责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和地区交通运输局等主管部门确定的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二)区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以区运管站的名义向被挂牌督办单位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跟踪督办;

(三)整改销号。

第八条 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存在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位”);

(二)交通运输重大隐患名称、内容;

(三)整改事项及整改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五)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单位(以下简称“挂牌督办单位”)。

第九条 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治理方案,认真组织整改,并做到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第十条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具体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责任;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单位要制定督办工作方案,明确督办对象,督查人员、督查措施,完成时限等相关内容,并做到专人负责、跟踪督办到位。

第十二条 在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期间,被挂牌单位应当加强与挂牌督办单位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第十三条 已经取得交通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存在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的企业,应当提请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交通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被挂牌单位应当向挂牌督办单位提出销号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 挂牌督办单位收到被挂牌单位销号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

(一)经挂牌督办单位审查合格的,对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核销,报挂牌督办单位备案,予以摘牌。

(二)经挂牌督办单位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停业整改指令,继续挂牌督办。

(三)对整改无望或者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关闭实施后,报挂牌督办单位备案,予以摘牌。

第四章

第十六条 建立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公示制度。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在其部门网站和主流媒体上公示重大故隐患挂牌督办和整改销号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七条 建立交通运输重大隐患治理激励约束机制。挂牌督办单位应对交通运输重大隐患治理效果不好的被挂牌督办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建立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投入保障机制。被挂牌单位应当保证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九条 建立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综合协调沟通制度。定期召开挂牌督办单位联席会议,及时沟通信息,解决突出问题,协调跨区域、跨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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