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调查方法

2024-08-02

案件调查方法(精选7篇)

1.案件调查方法 篇一

1 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三明市梅列区列西街道北山,产权归魏某所有,砖混结构,建于1980年,用于自住。2002年房主迁出后该建筑开始出租,2005年在原建筑基础上加盖1层,共3层,占地面积80 m2,总建筑面积265 m2。座西朝东,每层由东至西分隔为3间,由魏某儿子出租、管理。该建筑共出租给8户17人居住,一楼租住2人,从东至西分别为大厅、何某居住、彭某居住;二楼租住9人,从东至西分别为石某一家(共5人)居住、陈某居住、胡某一家(共3人)居住;三楼租住6人,从东至西分别为陈某一家(共2人)居住、张某一家(共4人)居住。二、三楼6户为2005年装修后入住,一楼2户为2009年入住。火场现场及平面示意图,见图1、图2所示。

2 灭火救援情况

2010年2月2日2时7分5秒,三明市梅列区公安消防大队接到三明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调令后,迅速出动2辆消防战斗车,共14人赶赴火灾现场。2时12分,大队官兵到达火灾现场。2时20分,搜救小组发现一楼楼梯口有2名全身被烧焦的人员。2时28分搜救小组发现一楼天井旁柱子处1名全身被烧焦的人员以及一楼楼梯至二楼平台处1名全身被烧焦的小孩,后经120到场医生确认3人已死亡,1人重伤(2月3日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后死亡)。2 时 20 分,火势基本被控制。2时25分,余火被扑灭。

3火灾事故调查情况

3.1 起火时间的认定

(1)三明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电脑系统记录的第一个报警电话时间为2月2日2时4分42秒。

(2)根据匡某、杨某等人的笔录证实,报警时间为2时6分12秒(接警记录),根据笔录从匡某第一次听到爆炸声到起床再到拨打报警电话,中间过程用时估计8~10 min,可以推测匡某1时58分左右听到爆炸声。

(3)根据谭某笔录证实,2月1日晚在列西新村3排3号2楼看电视,快2点时听到爆炸声。

结合火灾发生发展规律,综合分析认定起火时间为2010年2月2日1时55分左右。

3.2 起火部位的认定

(1)建筑内房间、物品烧损程度一至三层依次减轻。

(2)起火建筑一层烧损程度由东向西逐渐减轻。

(3)一层大厅东侧入户门的北扇门关闭,门里侧全部过火、炭化,外侧未过火、且无烟熏。

(4)一层大厅烧损最为严重,厅内停放的3辆摩托车、6辆自行车基本烧毁,厅内的木板、木条过火、炭化。

(5)根据3排4号正对面二楼住户杨某、3排4号2楼西侧住户胡某,以及邻居田某、王某等人证实,火灾是从一层大厅中间开始蔓延的。

综上,认定起火部位在一层大厅。

3.3 起火点的认定

(1)一层大厅东侧入户门的北扇门内侧及门框整体烧损均匀,门内侧全部过火、炭化,外侧未过火、且无烟熏;门内侧下半部正对一摩托车车尾部位,凸起波浪痕较下部其他部位明显;南扇门外侧全部过火、炭化,里侧接近地面处部分未烧损。

(2)一层大厅贴临东墙墙角直立放置的石棉瓦烧损程度呈北重南轻。

(3)一层大厅西墙贴墙直立放置一长2.1 m、高1.0 m的木板北端烧损呈南高北低的斜面,斜面的位置正对摩托车车头部位(北侧)。

(4)一层大厅邻贴南墙地面放置的木条堆垛和竹杠,正对1号助力踏板摩托车的部位烧损、炭化最为严重,从该部位往两侧烧损程度均逐渐减轻。

(5)一层大厅北墙正对3号摩托车范围墙皮脱落,墙面有一“U”形受热痕迹,“U”形痕底部为向北倾倒的3号摩托车。

(6)一层大厅邻靠西墙木板的4辆自行车最靠近3号摩托车车头的自行车后部金属变形最为严重。

(7)一层大厅内停放的3辆摩托车烧损程度呈3号摩托车、2号助力踏板摩托车、1号助力踏板摩托车(由北至南)逐渐减轻。

综上,认定起火点位于一层大厅内摩托车停放处(见图3所示)。

3.4 起火原因的认定

3.4.1 排除雷电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根据三明市气象局提供的气象资料,2月1日22时至2月2日4时,火灾发生地无雷暴天气。

3.4.2 排除室内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1)经现场勘验,大厅白炽灯的铝导线绝缘层已脱落,线芯完好,未发现电熔痕。

(2)用剩磁仪检测一层大厅白炽灯灯头至触摸开关之间固定线路的铁钉,测出的数值均小于0.1 mT。

(3)在距南墙1.45 m、距东墙2.13 m地面处提取白炽灯灯头(螺口)1个,经送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为火烧熔痕。

3.4.3 排除摩托车本身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提取摩托车启动继电器金属支架侧壁附着的铜质熔珠、启动继电器到启动马达之间配线、摩托车身大梁部位带熔珠铜导线和摩托车车身部位带熔痕铜导线等熔痕,送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均为火烧熔痕。

3.4.4 放火嫌疑不能排除

(1)放火条件具备。一是多名证人证实一层大厅的门是常开着的,且平时无人管理,人员进出随意,具备人员进入现场的可能;二是起火建筑位于出租房屋集中区,周围有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社会情况及人员成分复杂。三是起火时间为1时55分左右,夜深人静,嫌疑人实施放火不易被人发现。

(2)起火点位置奇特。起火点位于一层大厅内摩托车停放处,此处离门口近,且可燃物较少。

(3)现场停放有摩托车,助燃剂(汽油)易获取。

(4)一层大厅北侧的门起火前后开启状态不一致。根据第一个到场救火人员杨某的笔录证实,起火时,大厅入户北侧门是闭合的(与现场勘验痕迹相吻合);而根据许某等人笔录证实,在2月1日晚11时至12时经过大厅时确认大厅的北侧门是开启的。

综上,认定三明市梅列区列西新村3排4号民房火灾起火原因为放火嫌疑。

4 案件的移送与侦破

起火原因认定后,省、市两级刑侦部门高度重视。2月11日,福建省刑侦总队组织12名专家及技术人员到三明开展现场复勘复验、分析案情,并召开案件移送分析会。会上,火灾调查员汇报了火灾起火原因认定情况,对火灾现场的痕迹形成机理进行了解释,回答了刑事技术人员提出的各种质疑,并根据现场询问和勘验获取的证据,提出4点意见,供侦查工作参考:一是该起火灾发生时,曾发生局部轰燃现象;二是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助燃剂(汽油)很可能不是外带的,应该是摩托车的汽油;三是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极有可能是拔摩托车油管后点火的;四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近距离点火,必定受伤或体表烧损。会后,该案件于2月22日成功移送刑侦部门。

刑侦部门受案后,根据消防部门认定的结论和案件分析会上的意见,结合前期的侦查工作,确定了人为放火兼顾失火的侦查思路。刑侦部门侦查人员紧紧围绕起火时间和客厅内摩托车停放处为起火点这两个“关键点”,紧抓人为因素这一重点,并紧密结合摸排调查情况,通过对各类线索反复分析比对筛选和综合分析判断,发现住在案发现场3排4号正对面的钱某行为怪异,活动反常,突然去向不明,有重大作案嫌疑。经侦查和控制,2010年3月26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钱某在四川被抓获。经审讯,钱某对因追求丧偶的小舅妈被拒绝,感情受挫,情绪非常低落,于2月2日凌晨到列西新村3排4号偷油不成,放火燃烧摩托车发泄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着火点就是停放在大厅内的摩托车,引火物为汽油,明火为打火机,手段是拔油管放油。

5 几点体会

(1)放火行为动机与受害人之间不一定存在必然联系。 刑侦部门在确定火灾是否具有放火嫌疑时首先都会试图了解行为人的放火动机,排查受害人的社会关系或矛盾纠纷,甚至将之作为案件是否具备放火嫌疑的前提条件。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个别人对社会存有极大的报复心理,或者可能由于某种原因产生一时的悲观怨世情绪,最终采取极端行为来进行情感的发泄。放火则由于其便利的实施条件和隐蔽的特征成为多数人采取的方式。行为人由于这种放火动机而侵害的对象不具有针对性,造成的严重后果有些也不是行为人所希望的,是火灾发生后行为人本身失去控制能力而造成的。因此,有些放火行为的动机与受害人之间根本不存在任何关系。从该起放火案件的动机调查情况来看,犯罪嫌疑人钱某与受害人之间并没有任何矛盾纠纷,只是由于钱某在追求丧偶的小舅妈被拒绝、威胁给小舅妈时介绍对象的邓某反被邓某威胁、找表弟要回欠他的300元钱被拒绝和偷油不成等一系列挫折后,产生了放火的念头。如果该案单从受害人的社会关系和矛盾纠纷为切入点进行调查的话,案件将难以突破。

(2)第一时间调集充足警力开展调查是尽早确定火灾性质、及时锁定犯罪嫌疑人的前提。 火灾发生后,火灾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大都处于紧张状态,对一些涉及自身利益问题尚未进行仔细分析,而且对火灾发生时的情况记忆也比较清晰,叙述的内容往往比较真实客观。第一时间调集充足警力进行调查访问和现场勘验,就能掌握火灾真实情况,尽早确定火灾性质。对于放火案件,由于行为人实施放火时往往在深夜,目击证人少,同时在实际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放火现场遭到严重破坏,很难提取有价值的痕迹物证,因此尽早确定火灾性质、及时锁定犯罪嫌疑人就成为破案的关键。在该起火灾发生后,三明市消防支队迅速调集辖区10余名火灾事故调查骨干开展调查访问和初步的现场勘验,福建省消防总队也在第一时间抽调3名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成员协助、指导调查工作,并很快确定了火灾具有放火嫌疑。确定火灾性质后,三明市刑侦支队迅速成立专案组,在省刑侦总队的指导下,调集辖区60余名参战民警,分成14个工作小组,排查了列西新村住户507户共1 147人,摩托车、助力车车主167人,火灾后去向不明人员19人,有盗油前科或劣迹人员12人,发现住在案发现场3排4号正对面的钱某在火灾后行为怪异,活动反常,最终锁定为该起案件的嫌疑人,并成功抓获。

(3)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对火灾现场进行科学分析是准确认定起火原因的基础。 对于放火案件,行为人大多数都有充分准备,实施放火较为隐蔽,不容易被人发现,群众发现火灾的时候基本已经处于燃烧发展阶段。因此,对起火点和起火原因的认定只能依靠现场的痕迹特征来进行分析判断。对火灾现场中各种痕迹形成机理认识水平的高低和分析推理能力的强弱决定着能否准确认定起火点和起火原因,这就要求调查人员要精通火灾调查专业知识,要能熟练将理论应用于实践。在认定放火案件时,除非有直接证据外,很多时候都是通过排除法进行认定。由于排除法认定起火原因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这就要求火调人员在分析起火原因时,必须将起火点范围内的所有可能引起火灾的因素全部列出,对每种可能的起火原因分别与现场的调查事实进行比较,逐个排除与现场情况不相符的可能性。排除的起火原因必须做到证据充分,高度重视科学规律、专家意见、技术鉴定结论等证据的运用。最后认定放火嫌疑时,要有充分的补强证据来进行印证。就该起火灾而言,火灾调查人员在运用现场痕迹准确认定起火点后,对起火点可能存在的雷击、室内电气线路故障、摩托车自身电气线路故障和放火等4种可能性进行分析,并提取了5件现场痕迹物品送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技术鉴定。在用充分证据排除雷击、室内电气线路故障和摩托车自身电气线路故障3种可能因素后,最终认定为放火嫌疑。正是由于火灾调查人员丰富的火场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功底,科学分析、合理推断,最后让刑侦部门接受放火嫌疑的认定,否则该起火灾起火点特殊,在找不到起火源的情况下,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摩托车自身故障引起火灾,造成错案。

(4)公安消防、刑侦部门密切协作是放火案件成功侦破的保证。 由于放火案件侦查过程的特殊性,从火灾的发生到确定起火原因最后到案件侦查涉及到消防和刑侦两个部门,如果两者之间意见不一或互相推诿,将会错失案件侦破的有利时机,最终导致调查工作进展缓慢甚至停滞不前。2009年6月,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消防刑侦部门火灾调查工作协作规定》,明确公安机关消防、刑侦部门火灾调查协作工作的职责和要求,明确规定消防、刑侦部门在发生需要共同调查的火灾时,应当协作配合,共同开展现场勘验、调查访问、分析起火原因。笔者认为,消防和刑侦部门对火灾现场的共同勘验,既可以发挥利用消防部门专业的火灾调查仪器、工具以及火灾调查人员丰富的火场分析判定经验,也可以利用刑侦部门在指纹、脚印、尸体解剖、化验等技术设备及刑侦人员丰富的破案分析推理经验,综合两者对火灾现场痕迹进行科学分析,从而得到认定起火原因、判定火灾性质的有利证据。同时消防、刑侦部门在调查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不重复调查、不重复询问,做到办案信息、成果共享,办案过程中随时通报进度、通报结果、统一步骤。最后在分析讨论案情过程中,双方要实事求是,重痕迹物证,轻推理猜测,更不应有蛮不讲理的质疑。消防部门对刑侦部门提出的合理问题,要科学对待,有必要时应再次进行深入调查。在该起火灾调查过程中,消防和刑侦部门职责清晰、分工毃明确,都能按照各自调查重点开展工作,共同勘验现场,并多次召开案件讨论分析会。在案件移送过程中,消防部门火灾调查员对火灾现场的痕迹形成机理进行了解释,回答了刑侦部门提出的各种质疑,并根据现场调查情况,提出合理意见,为刑侦部门确定侦查方向并成功破案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正是由于消防、刑侦部门的密切配合,才使得该起放火案件顺利告破。

摘要:通过分析福建省三明市“2.2”放火案件的调查认定及侦破过程,提出对火灾调查的几点体会,包括放火行为动机与受害人之间不一定有必然的联系,第一时间开展调查对火灾调查的重要性,公安、消防的密切协作是放火案件成功侦破的保证等。

关键词:火灾调查,放火案,消防,刑侦

参考文献

[1]金河龙.火灾痕迹物证与原因认定[M].吉林: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5.

2.陕北“配阴婚”案件调查 篇二

2011年10月10日,陕西省延川县公安局接到该县延水关镇农民王长存报案:其已故儿子王三石的坟墓被人挖开,儿子尸骨尚存,但与儿子合葬的女子李月月的尸体却不见了。

2012年2月6日,这一天是“正月十五”元宵节,想起年前去世的老母亲,陕西省黄陵县农民张志忠来到母亲坟前祭奠。上坟时,张志忠发现母亲的坟后侧似乎有被挖开过的痕迹,张志忠打开棺材后傻了,棺材空空,母亲没了。

时隔数日,陕西省三原县新兴镇农民向正峰路过母亲坟前时发现有些异样,坟后侧被掘开了一个大洞。和家人一起掘开坟后,向正峰发现老人的尸体居然不翼而飞,向正峰一屁股坐到地上,脑袋开始发懵,随后嚎啕大哭。

……

接二连三的丢尸事件,让当地老百姓感到不安,也引起了警方的重视。

坟墓中并没有值钱的财物,是谁挖的?尸体哪去了?为什么丢失的全是女尸?警方经过走访调查了解到,在当地一些农村,自古有“配阴婚”的习俗。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这种旧习俗沉渣泛起,民间甚至出现了交易亡人尸骨的现象。

2012年2月23日,陕西省延川县公安局决定对尸体失踪事件立案侦查。

经过一段时间的明察暗访,一个名叫庞新明的延川县农民被纳入警方视野。被传唤至延川县公安局后,面对大量证据,庞新明很快交代了其伙同白宝成、赫宏、张红仓等人,多次在陕西延安、铜川、渭南、咸阳等地,挖开坟墓盗窃女性尸体,再分别出售给他人帮助“配阴婚”,并从中牟取巨额“卖尸钱”的事实。随后,犯罪嫌疑人白宝成,赫宏,张红仓相继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各嫌疑人对合伙涉嫌盗窃尸体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3年1月19日,陕西省延川县法院判处庞新明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赫宏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白宝成和张红仓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判决后,四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未提出上诉。

至此,一系列离奇而又蹊跷的丢尸案件终于真相大白。

共谋不义之财

庞新明,陕西省延川县马家河乡农民,常住县城南关社区。一天,庞新明在县城游逛中,突然遇到了以前的邻居白宝成。闲聊中,白宝成提到自己在延安市一家医院做粉刷工,并揽下了该医院实验后尸体掩埋的活。

“有没有人要女人的尸体?”白宝成无意间问了一句。

听到这里,庞新明眼前一亮,联想到在陕、甘、晋等省区的一些地方有给生前没有结婚的死者“配阴婚”的风俗,如果把这些女尸卖了,岂不是可以赚到一大笔钱,庞新明立即连声附和:有人要。

还真有这样的赚钱市场!两人想到了一块。此后,庞新明和白宝成联手,将医院实验后的几具女尸盗取出售,果然从中挣了不少钱。

不过,可供医学实验的女尸毕竟不多,医院管理又严,这样的“小打小闹”已经不能满足二人的欲望。尝到甜头后的庞新明和白宝成谋划起了“更长远的打算”—— 增加人手、扩大规模、合伙盗墓、卖尸发财。

白宝成找到了在驾校学车时认识的延安市安塞县人赫宏。正因手头拮据而犯愁的赫宏,听到这样的“发财计划”后喜出望外,三人当下商定共同挖坟盗女尸,获利平均分账。

经赫宏介绍,三人又找到了在陕西洛川县城打工的农民张红仓。赫宏对张红仓许诺,只要跟他干,每次给他1600元好处费。闻之有这样的营生,张红仓一拍即合,当即表示愿意入伙。

2011年农历11月份的一天,张红仓给庞新民和赫宏打来电话,称已在数百公里外的黄陵县某农村“踩”好了一处刚下葬女尸的新坟。当天,由庞新民开车,四人一块来到了黄陵县。

是夜,月黑风高,阴风刺骨。在夜幕下的掩护下,四个幽灵般的身影窜到了黄陵县店头镇的一座山下的果林地里。

赫宏负责在路边望风接应。庞新民、张红仓、白宝成在新坟前琢磨了一番后,三人用事先准备后的铁锨在坟墓的后侧挖开了一个圆洞,胆大的张红仓猫着腰钻了进去。

庞新民、白宝成一边拿手电筒帮张红仓照明,一边向洞内放绳子,张红仓在洞内作业了很长时间后,庞新民、白宝成合力用绳子将尸体吊出了坟墓。

得手后,三人又用铁锨进行铲土作业竭力将坟墓还原。尸体随后被装入汽车后备箱,四人连夜开车离去,到了洛川县城后,庞新民给了张红仓1600元,张红仓在洛川下了车。返回延川县后,三人又将女尸藏在白宝成家老宅的一个窑洞里。

这是一具年岁较大的女尸,头发几乎脱落光了,皮肤还有点腐烂,庞新民和赫宏着手对尸体进行装扮,二人先把死者身上穿的寿衣脱下烧掉,用清水进行了简单的清洗。随后,二人用小刀将死者的乳房从一侧切开,填入纱布,戴上胸罩以显得饱满,再给死者换上一身新内衣,将死者的手指涂上红色指甲油,最后再戴上假发和口罩,如此一翻“美容”后,女尸显得“年轻了”许多。

嗣后,白宝成开始联系买家。

伸向坟墓的黑手

清涧县下二十里铺乡徐家沟村的农民杨双田,自从弟弟意外溺水身亡后,一直闷闷不乐。作为大哥,弟弟生前一直未娶到老婆,杨双田心头感觉很过意不去,弟弟走后,杨双田便四处打听“哪里有女尸”,希望能够为弟弟结成一场“阴婚”,让弟弟在阴间不再孤单。

在中间人的引领下,杨双田从清涧县赶到了延川县白宝成老家的窑洞里,看完女尸后,双方最后商定“成交价”为36000元,“货到付款”。

庞新明、白宝成和杨双田租来一辆机动三轮车,将女尸拉到了清涧县下二十里铺乡徐家沟村后,杨双田按照约定支付了36000元,庞新明把一张自己打印的延安某医学院假“出库证明”交给了杨双田。

得到女尸后,杨双田如获至宝,请来“道士”、“神汉”打灵、做法后,将买来的女尸和弟弟合葬在了新墓穴中,完成了一场“阴婚”。

庞新民等人在分赃36000元时,对于这样既快又多的来钱营生,无不喜形于色,此后,庞新明、白宝成、赫宏、张红仓四人多次合谋,每次作案前都精心策划,制订盗尸方案,一起准备工具,分别联系买主,一发而不可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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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农历11月份的一天,张红仓踩好点后,庞新明等人再次来到黄陵县店头镇一村子盗窃女尸一具,后出售给延川县土岗乡碾畔村郝某,给其去世的儿子“配阴婚”。庞新明得赃款13000元,赫宏、白宝成各得赃款9000元。

2011年农历12月份的一天,张红仓踩好点后,庞新明、赫宏、白宝成一块来到大荔县一乡镇村子盗窃女尸一具,后经庞新明联介绍出售给山西临汾张某,为其外甥“配阴婚”。三人均得赃款6000元。

2012年农历1月份的一天,经“老王”(另案处理的一嫌疑人)踩好点后,庞新明、赫宏一块到富平县淡村镇一村子盗窃女尸一具,后经赫宏联系介绍出售给榆林市神木县王治学,给其父亲“配阴婚”。二人均得赃款6000元。

2012年农历2月份的一天,“老王”踩好点后,庞新明、赫宏、“老王”一块到三原县陵前镇一村子盗窃女尸一具。后经庞新明联系介绍出售给榆林市榆阳镇牛家梁镇王则湾村米某,给其父亲“配阴婚”。庞新明得赃款17000元,赫宏得赃款5000元。

……

案发后,据司法机关统计,从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的短短的4个月里,庞新民、赫宏、白宝成、张红仓等人,先后流窜于陕西省的延安、铜川、咸阳、渭南等地,作案掘墓盗窃女尸10起,获取赃款24万余元。

据了解,在被盗走的女尸中,大多数为老人,其中80岁以上的有4人,年龄最大者89岁……为使女尸能卖上高价,庞新民、赫宏等人先通过“美容易装”以掩盖死者的真实年龄和腐烂程度,后再持伪造的医院尸体出库档案或证明,通过他人介绍,分别出售到陕西和山西等地,为他人“配阴婚”。

死灰复燃的旧俗

“阴婚”,在民间又被称为“冥婚”、“配骨”、“鬼婚”等,是一种为死去的人找配偶、举办婚礼仪式的封建习俗。据相关史料记载,这一民间习俗古已有之,相传三国时的曹操就为死去的爱子曹冲娶过“鬼妻”。

古代,冥婚多出现在贵族或富户,贫寒人家很少有冥婚。新中国成立后,这项古老风俗一度销声匿迹。然而,近些年来,随之宗教信仰自由的提倡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冥婚现象在一些地方又死灰复燃。

在陕北的一些农村,有一些老人认为,人死了,他(她)的肉体躯壳虽然会腐朽消失,但其精神灵魂还存在,甚至还会影响他人或后代的生活。因此,一些少男少女在定婚后,未等迎娶过门就因故双亡,长辈们认为,如果不替他(她)们完婚,他(她)们的鬼魂就会作怪,使家宅不安。还有一些未成年人夭折后,家中父母出于疼爱和感情寄托,认为生前没能为他(她)们择偶,死后也要为他(她)们完婚,以尽到长辈老人们的责任。此外,也有人迷信坟地“风水”一说,认为出一座孤坟不吉利,会影响家宅后代的平安昌盛。因此,死者的亲属想方设法要为他(她)们举行一个阴婚仪式,将他(她)们并骨合葬埋在一起,让孤男寡女在阴间结为夫妻,免得变成无处栖身的孤魂野鬼扰乱家人。

“生前缺少荣耀,死后追求体面。”办案检察官指出,由于有利可图,一些些地方的风水先生、道士、“神婆”也互相串通勾结,借看风水、测凶吉之名游说怂恿,蛊惑人心,竭力促成“阴婚”以便从中渔利。

山西临汾的郝某儿子前年车祸去世。“儿子生前没有结过婚,我和妻子日夜思念。村上的神汉仙姑说,给我儿子配阴婚可让其‘走好’,所以就让托亲戚朋友四处打问,购买合适的女尸。”郝某在配合公安机关取证时承认,自己将买来的女尸和其儿子合葬,是为了了却做父母的心愿和责任。

家住榆林的高某也有同样的经历。他告诉办案检察官:“我二爸在我未出生之前就去世了,他老人家生前没有享过福,近年我们生活好过了,听风水先生说配阴婚可以告慰先人,福荫后代。于是我就到处托人打听,看哪里有合适的女尸。去年冬天,有人给我打电话说庞新明能从火葬场弄出来新鲜的女尸,要价3万元。最后我们谈好,我出了26500元,买回一具女尸给我二爸配了阴婚。”

山西临汾“神汉”贺某接受司法机关调查时坦承:2011年腊月的一天,我遇上乡亲米某。米说她家诸事不顺,正心烦意乱。我说弄个女尸给她逝世多年、去世后无女人陪葬的爸爸配了阴婚,能够避难呈祥,她满口答应。我就给庞新明打电话问是否有女人尸体,庞说有货。我就和买主一块晚上到延川县一个村子的破窑洞内看尸体。经过讨价还价,最后买卖双方商定价格为28000元。买主米某给了我28000元,我拿了10000元,给了庞新明等人18000元……。

正因为有了类似以上种种的需求,民间才滋生出了非法买卖尸体的市场。由于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制约和约束,女性尸骨往往是“一尸难求”,一具女性尸骨的价格在黑市上价格不菲,成为“紧缺商品”。在此背景下,一些不法之徒铤而走险盗窃女尸,个别地方甚至出现杀女卖尸的恶性案件。

买卖尸体是违法行为

“庞新民、赫宏、白宝成、张红仓在利益的驱动下,以出卖为目的,挖坟掘墓,盗取他人尸体,破坏了社会良好的风俗与传统,亵渎了亡者的尊严,伤害了生者对死者的感情,不但给死者家属带来难以弥补的精神痛苦,更败坏了社会风气,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延川县检察院检察官雷妮东在接受采访时指出,按照刑法规定,庞新民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尸体罪”,这些罪恶的行为不但给死者家属带来巨大的精神创伤,也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

案发后,众多死者的亲属无不切齿痛恨、怒火中烧,要求司法机关严惩犯罪嫌疑人。2012年12月,延川县检察院依法将此案提起了公诉。

法庭上,公诉人雷妮东发表了这样一段公诉词,令人深思——“人都免不了要走向生命的尽头。请你们置身换位地思考一下,如果在你去世后,有人把你已经入土的棺木砸开,将你已经安息的尸骨挖出出售,强加于一个素不相识、更毫无感情可言的人结成配偶,如此折腾,你的亡灵能安息吗?你的亲人能接受吗?”

“我们的人类社会已经进入到了现代文明阶段。国家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崇尚文明,尊重人性,保障人权,摒弃愚昧、野蛮、自私和贪婪。公民在实现自己意愿和满足利益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希望四被告人从中吸取沉痛教训,引以为戒,改邪归正。”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庞新民、赫宏、白宝成、张红仓四人羞愧低下了头。

“‘配阴婚’的现象历史久远。出于善良的心愿和尊重逝者的感情,后人把因故双亡的夫妻或者有情人并骨合葬,这种行为是可以理解的。但从科学、文明的角度看,强行‘配阴婚’是一种不良的封建习俗,不值得提倡。如果由此引发的偷窃买卖他人尸体的行为,更是为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所不允许。” 雷妮东在接受采访时还提醒说,由此案也可折射出当前农村配“阴婚”的陋习并未完全消失,配“阴婚”迷信习俗不可取,买卖尸体更是违法行为,切勿以身试法。

3.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篇三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关于朱治英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案的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

2007年6月8日,宜宾市翠屏区工商局旧州工商所执法人员罗礼全、王家春到宜宾市江北振兴建材城进行巡查,在该建材城11幢1楼3号发现,朱治英的经营场所内外墙体上张贴有广告,广告内容标明“CCTV上榜品牌奥盟集成吊顶 取暖 换气 照明 模块一体化”的宣传用语。执法人员在朱治英在场的情况下填写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张贴的广告及销售现场拍摄。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CCTV央视上榜品牌”的相关证明材料。因此,朱治英的上述行为涉嫌虚假宣传。随即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现场笔录报立案中心局领导批准立案,2007年6月11日批准立案,并指定由罗礼全、王家春负责全面调查。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朱治英、女性、现年29岁、汉族、1978年1月4日出生、家住四川省宜宾县观音镇黄金街,身份证号***、电话:***,家有3口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51***,发照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日期2007年4月4日,字号名称:宜宾市翠屏区双飞建筑材料经营部,经营者姓名:朱治英,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翠屏区旧州江北建材城11幢1楼3号门面,经营范围及方式:建筑装饰材料(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零售。

三、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朱治英于2007年4月4日起,利用经营场所内外墙体张贴广告及发放宣传卡的形式,对其销售“奥盟集成吊顶”系列产品进行宣传,其广告宣传的内容为“CCTV央视上榜品牌”,当事人仅提交了(1)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广告部出具的“荣誉播出证明”的传真件,但时间是2006年4月至2007年4月,该证明没有单位的印章。

(2)嘉兴市奥盟电器有限公司出具的“宜宾地区总代理授权书”的传真件。

(3)嘉兴市奥盟电器有限公司颁发一块“CCTV中央电视台奥盟集成吊顶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的牌匾。

当事人无法提交“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荣誉称号或证书,于是,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工商局向中央电视台广告部进行调查取证,2007年8月22日收到中央电视台于2007年7月2日发出的回复函:中央电视台广告部从未向任何一家企业颁发过“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称号或证书,也未授权给任何企业使用。因此,朱治英在未取得“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有效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擅自对外宣传其销售的“奥盟集成吊顶”系列产品为“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属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于2007年6月8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

本案证据材料有:(1)广告照片六张,(2)当事人询问笔录二份,(3)对杨万军的询问笔录一份,(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6)其它材料。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及证人签字确认。

四、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这种行为误导和欺骗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自己的商业信誉或者在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来源、有效期限、价格、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之规定,属于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依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处当事人罚款3000(叁千元)。

案件承办人:

4.案件调查报告 篇四

近几年,我县治安案件查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长期存在的处理不公、处罚不力、久拖不结三个一直比较突出的问题都有明显好转。通过执法实践,培养锻炼了队伍,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促进了依法行政,全面推动了公安法制建设。尽管经过我们的不断努力,着力解决了一些治安案件查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但是,从调研掌握的情况和社会各界反映的情况看,问题依然不少,当前在办理治安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受案不及时。一些单位不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受案,由于未及时受案,导致一些案件无法得到及时处理,造成当事人不满,引发群众上访。

2、取证不及时。个别办案民警受理案件后,未及时到现场开展调查取证;有的接案后,拖至数日才找证人取证。使案件纠缠不清,时过境迁,久拖不结。

3、网上办案的熟练程度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二、治安案件查处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

影响治安案件查处的原因很多,从客观上讲,群众法制观念淡薄,知情不举,知情不报。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得不到群众的配合、支持,甚至有的出假证、伪证,给依法查处案件带来极大困难。人体伤害案件案发后,当事人往往需要就医治疗,伤害程度一时难以认定,因此无法及时裁决;致使案件很难尽快结案。从主观上讲,民警的办案技能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三、治安案件查处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1、坚持依法办案任何执法中的偏差,都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影响公安机关的形象。因此,我们要准确地适用法律,严格地执行法律。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充分体现法律的严肃性。

2、保证办案时限提出办案时限,目的是为了加快案件的审结,从根本上解决久拖不结的问题。保证及时结案或在规定的时限内结案,关键在证据,接受案件就要及时出现场,收集证据,治安案件是以责论处的,证据充分了,责任也就清楚了,所以证据是办好治安案件的前提和基础。

5.乡镇纪委案件调查方案 篇五

一.接到县纪委批转来的检举信,交给办事处领导签字批转 后,迅速成立调查组。

组长:某某某(纪委书记)

成员:某某某(纪委委员、纪委副书记)

某某(纪委委员)、某某某(纪委委员)

二.调查组成员相互传阅信件,熟悉信件中所反映的所有问 题,并逐个进行分析,确定调查所反映问题的先后顺序。本次调查主要采取走访问话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本次调查主要以走访问话的形式进行;

本次调查的先后顺去如下:

1.调查某某在可耕地违章建房且私自买卖的问题。

2.调查某某利用职权收受计生罚款不开票的问题。

3.调查某某不良生活作风的问题。

三.对调查组成员进行合理分工,即日起进行调查,计划在两周内完成初核工作。

四.存在问题由当事人写出深刻检讨,由组织进行处理。调查人:

6.案件调查方法 篇六

一、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现状

2011 年至2015 年, 政策法规调研科共参与处理工伤认定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案件68 件, 其中2011 年度处理7 件, 2012 年度处理10 件, 2013 年度处理12 件, 2014 年上半年处理16 件, 2015 年处理23 件。 上述68 个案件中, 裁定驳回起诉结案12 件, 判决维持工伤认定结案32 件, 经法院协调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工伤补偿协议后撤回起诉的17 件。 5 年来, 针对开封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问题, 为优化行政复议办理工作的流程, 开封市人社局专门制定了《关于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案件办理若干规定》, 做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有序开展, 行政复议案件答复、应诉程序顺畅, 职责明晰。通过扎实开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办理工作, 有效化解了争议和矛盾, 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切实维护了开封市人社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发生原因

1. 单位法律意识淡薄, 漠视职工合法利益。 利益最大化是企事业单位普遍的追求。 一些单位 (尤其是中小型私营企业) 不惜牺牲职工的合法利益来实现降低生产成本, 增强自身市场竞争力以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这种法律意识淡薄、漠视职工权益的做法是产生工伤行政争议的主因。 具体体现为:一是工伤风险意识淡薄, 心存侥幸, 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在发生工伤事故后, 不愿意承认职工所受伤害是工伤;二是经常要求职工加班加点, 导致职工长期超负荷劳动, 疲惫不堪, 极易引发工伤事故;三是为解决用工饥荒, 对新招职工不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 就让职工匆忙上岗, 边干边学, 对技术的不熟练导致工伤事故频发。

2. 职工 ( 农民工) 维权意识不强, 自我保护认识不足。 随着当今农业现代化和城镇化的发展, 农村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 解放了一大批劳动力, 许多富余劳动力不断拥入城市打工, 开始到城市从事非农业生产。 由于文化水平、专业技术等方面的制约, 许多人从事劳动强度大、危险性强的职业。其中一些人还存在短期打工的想法, 他们与单位管理人员谈妥一天或一个月的工钱后匆忙上岗, 既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也不要求购买工伤保险。 由于缺乏专业技能指导和劳动安全知识培训, 他们不适应新工作或操作生疏, 往往上岗不几天就发生工伤事故。 此时, 其他工人可能连受害者的名字都说不上来, 单位也不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调查, 导致相关证据难以提取, 受伤职工长时间得不到赔偿。 比如, 尉氏县农民工陈某的案件。 由于家中承包土地少, 农闲时间较多, 陈某便利用空闲到县城打工, 且选择的工作不太固定。 2012 年5 月, 陈某在县城一金属材料公司打工的第11 天, 由于操作不当, 不慎将设备中的钢水喷洒出来, 将陈某身上大面积烧伤, 烧伤面积达70%, 造成重大工伤事故。 公司没有与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也没有为其加入工伤保险。 为了获得工伤赔偿, 陈某先后经历了劳动争议仲裁、工伤认定、工伤行政复议等程序, 最终于2012 年3 月诉到法院, 形成行政诉讼。 该金属材料公司的法人认为:一是陈某为企业工作时间很短, 未做出多大贡献;二是其受伤主要由于自身操作不规范, 与企业没有多大关系;三是企业经济效益不好, 随时可能关闭。并在诉讼过程中一直主张与陈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这拖延了其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时间。后虽经法院协调, 陈某作出一些让步, 金属材料公司支付了陈某的部分工伤赔偿金, 案件得以解决, 但对于陈某来说, 其遭受的损害无法完全靠赔偿金来弥补, 其寻求救济的艰辛更是无法用语言来表达。

3. 法律宣传不够深入, 执法力度不够到位。 虽然国家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工伤保险法律法规, 来规范单位用工行为,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但是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执行较为落后。 当新的单位成立时, 往往一方面缺乏技术与资金, 另一方面缺乏安全生产的认识和对职工合法权益的尊重。 因此, 社保经办部门在依法征收工伤保险费的同时, 应同时注重对单位、职工宣传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但实践中, 由于相关部门的宣传工作做得不够深入, 单位的管理人员对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存在误解, 影响了其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实践中存在一些企业不但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而且在办案人员向其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时, 企业负责人不予理睬, 其他接待人员对办案人员态度非常冷淡, 拒不配合执法工作。 原因在于他们认为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国家变相向企业要钱, 加重企业负担, 对职工没有什么好处, 还不如将这部分保险费用于发福利。 另外, 实践中社会保障执法部门的监督工作存在不够到位的现象, 也是发案原因之一。一些企业, 特别是小型企业开办后, 没有及时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申报、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也未及时发现并予以监督、处理处罚, 一旦发生工伤事故, 很容易发展为行政复议诉讼案件。

4. 法定救济程序繁琐, 部分单位恶意诉讼。 根据有关工伤保险法律规定, 如果职工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因工受伤后, 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 寻求工伤赔偿的最长程序为:劳动关系确认—劳动仲裁—劳动争议民事一审、 二审, 工伤确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 二审, 工伤赔偿一审、二审, 民事执行。 尽管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工伤确认案件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但即使当事人对工伤确认决定不经行政复议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受伤职工自与用人单位产生工伤赔偿纠纷之日起, 到最终获得赔偿可能需要一至二年的时间。 如此繁琐的程序, 为用人单位恶意申请行政复议与提起行政诉讼、人为拖长赔偿时间提供了合法的依据。

三、相关对策及建议

1.加强对职工的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 针对职工技术不过关、 操作不熟练导致的工伤案件, 最好的防范措施是由单位组织他们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 通过采取这两项措施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能力, 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2. 积极参加工伤保险、 分散工伤风险。 工伤保险是职工因工作原因致使身体健康受到伤害提供补偿的一种社会经济制度, 目的是保证职工受工伤后得到补偿和维护社会的稳定。 单位应当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在保障职工的合法利益的同时, 分散工伤事故给单位带来的风险, 提高单位抗风险能力。

3.做好执法服务工作。 社会的发展要求政府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 在人社部门行政执法管理中, 应当帮助单位从设立初期就完善用工制度, 加强对单位、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职业技能指导, 提高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认识, 促进职工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 (聘用) 合同并加入工伤保险。

4.加强执法处罚力度。 由于经济的快速增长, 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日益增多, 行政执法机构存在疏于管理监督的问题。 要需要充分调动内部各部门的积极性, 加强配合, 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热情。 同时, 还应加大对单位拒缴或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拒签劳动 (聘用) 合同、非法用工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查处力度, 做到管理与服务、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切实维护单位职工的合法利益。

7.对河北某县强奸案件的调查与思考 篇七

近年来,我国女性群体里受侵害的问题已成为一个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强奸案的发生给受害女性的身心健康带来了极大的损害,而且大多数伴随终身。这不仅践踏了人性的尊严,而且给社会治安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所以我们选取河北省某县为例,进行调研,从中找出强奸犯罪的特点和成因,以其在今后打击强奸犯罪的斗争中有所借鉴。

据调研统计,自2007年以来,调研地区共发生强奸案件29起。其中2007年发案7起,2008年发案16起,比2007年上升了1-3倍,特别是截止到今年4月份调研地区就发案6起,呈明显攀升势头。我们经深入调查发现,强奸案件近三年来有所抬头,主要是涉及无性保护能力的幼女、少女、呆傻妇女和精神不正常妇女遭强暴明显增多,呈上升的趋势。因此,为有效遏制此类犯罪,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我们对近三年来调研地区发生的起强奸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

一、强奸案件的特点

(一)从发案时间看,此类案件大多发生在晚上。犯罪嫌疑人大多选择在夜间作案,一方面夜深入静不容易被人发现;另一方面一旦被发现趁夜色便于逃脱。在2007年以来发生的29起强奸案件中,有23起发生在晚上,占案件总数的79.3%。

(二)从发案地点来看,居民住所为主要发生地。29起强奸案中有20起发生在居民住所,占发案总数的68.9%。在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大多选择在自己或受害人家中作案,场所固定便于得逞。如2008年6月22日晚,犯罪嫌疑人吕某酒后跳进本村张某家中,趁张某不在家之际,强行将张某妻子石某强奸。

(三)从犯罪主体看,一是犯罪嫌疑人全部是小学、初中的低学历者。其中以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民为主,作案成员中农民20人,占全部犯罪嫌疑人24人的83.3%。二是犯罪主体趋于年轻化,犯罪嫌疑人在30岁以下有18人,占全部犯罪嫌疑人的75%,18岁以下的有3人。

(四)犯罪客体以无知少女、呆傻、精神病妇女和势单力薄的妇女为主。2009年2月4日晚,受害人王某被洪某伙同他人骗至李某家中,后被洪某强奸。被害人王某年仅15岁,幼小无知,在犯罪嫌疑人的威胁恐吓下,不敢大声呼救,更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五)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熟悉的较多。在发生的29起强奸案件中,犯罪主体和侵害对象之间或邻里、或同村、同学、工友,甚至是亲属关系,彼此非常熟悉,属于这种双方关系熟悉的强奸案件有20起,占发案总数的70%。2008年12月1日,犯罪嫌疑人曹某同本村的女孩宋某一起到五峰山李大钊纪念馆处游玩,在李大钊塑像附近,曹某强行脱掉宋某的裤子将其强奸。

(六)犯罪行为大多集中在农村地区。在29起案件中,只有7起发生在城关,其余22起全部发生在农村,且以边远农村为主,占75.8%。在29起强奸案件中,距离调研地区县城较远的朱各庄镇、靖安镇、新集镇、刘台庄镇、马坨店乡均有发案。

二、强奸犯罪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黄色垃圾的污染。黄色垃圾的泛滥是一个屡禁不止的社会问题,有的业主为了经济利益,不顾社会道德而赚昧心钱,导致一些青年人染上不健康思想,生理需求得不到满足,精神空虚起邪念,盲目模仿,误入歧途,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在调研地区公安局抓获的24名犯罪嫌疑人中有9名均在不同程度上接触过黄色书刊、黄色录像、色情网站等淫秽物品,使他们养成贪淫好色的恶习,缺乏必要的自制能力,抵挡不住淫秽物品的刺激,一旦条件成熟,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导致强奸案件的发生。

(二)青少年性教育存在误区。一是家庭教育不到位。部分家长不敢面对面地与孩子谈论性的问题,即便孩子问及也羞于启齿。二是学校教育不到位。青少年正处于性生理的发育和性意识的萌发期,生理和心理变化很大,对青少年的性教育大多仅限于有关性知识的教育而忽略了性道德教育,导致性意识产生偏差。加之青少年的模仿能力与好奇心较强,对是非的分辨能力较弱,在冲动与好奇心的作用下,很容易实施强奸犯罪。

(三)受害人自我保护意识差。由于法制教育在农村开展的不够彻底,加之农村文化水平比较低,大部分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淡薄,同时,由于中国封建传统的桎梏,当其受到侵害后,往往顾忌到自己的名声和家庭幸福而忍气吞声,吃哑吧亏,不到公安机关去报案,有的慑于犯罪分子的淫威而不报案。正是由于受害人的这一心理,从客观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与犯罪胆量,使犯罪分子更加胆大妄为,气焰更加嚣张。在王某被洪某强奸一案中,受害者王某年龄较小,缺乏对性知识最起码的了解和认识,致使其遭到性侵害时,缺乏辨认和必要的抵抗,没有防护意识和防范能力,客观上使犯罪嫌疑人很容易得逞。同时,王某被强奸后没有到公安机关报案,而是洪某因其他案件被抓获后,交代出了此案,客观上助长了洪某的侥幸心理。

(四)普及相关法律不力。由于幼女、精神病、呆傻妇女在其智能上的特殊性,国家在制定法律上对其性保护也有特殊的规定,即凡同不满14岁幼女发生性关系即构成强奸幼女罪;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即构成强奸罪。这样的法律规定在相当人群的头脑中还几乎是空白,法盲群体大有人在。如2009年2月16日晚,犯罪嫌疑人刘某趁本村对门顾某在其家打麻将之际,窜人顾某家中将独自在家睡觉的年仅6岁的顾某女儿强奸。事后他却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造成了强奸幼女的严重后果。

(五)对受害人群体监护不力。在农村,年幼的女孩子及呆傻妇女和精神不正常妇女大多处于一种放任不管的状态,大多数家长只让孩子及呆傻妇女和精神不正常妇女独自在家中自行玩耍,对她们的所作所为毫不知情。如:2008年6月18日,朱各庄镇坎上村谷某见本村精神病妇女冯某独自在家玩耍,趁机将冯某骗至里屋强奸。

三、对强奸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普及法律知识以及性知识教育。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范围。公安机关要深入农村加大对《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等相关规定的宣传力度,开展形式多样、寓教于乐、切合实际的活动,让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有效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只有提高群众整体素质,增强群众法制观念,才能最大程度地减少犯罪;才能加强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让群众敢于呼救、敢于反抗,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有所收敛。因此除了抓打击之外,公安机关还要抓宣传、抓教育,做到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二)家庭社会共同落实监护责任,不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家庭要加强对幼女的看护,除加强对她们进行必要的自我防护教育外,采取必要的监护手段,特别在农村、家长外出一定要将孩子托付给放心的人代为管护,即便下地干活,也可以带孩子一起劳动,即使孩子得到劳动锻炼,又可确保孩子的安全。对呆傻、精神病妇女,也要给予必要的监护和关爱,给予她们与正常人一样的生活空间。

(三)家长、学校、社会要加强对孩子进行性知识教育和性道德教育。家庭、学校和社会要很好地开展青少年青春期性知识和性道德教育,使其了解生理知识、性知识,给予及时、正确的引导,防止青少年因对两性关系怀有神秘感,把目光转向不健康的音像制品和读物上,甚至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同时,通过电视、报纸、专家讲座等渠道和方式,加强健康教育和安全防范意识。有效增强对妇女特别是未成年女性、有生理及精神缺陷女性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加强对她们性保护知识方面的启蒙教育,提高她们辨别和防范性侵害的意识和能力。

(四)加大扫黄打非工作力度。一是加大对营业性舞厅、练歌房等公共娱乐场所管理,严禁青少年出入,对放任不管或引诱青少年出入有关的人员要给予重处,以减少不良文化因素对青少年成长带来的不良影响,以便堵住青少年性犯罪的社会渊源。二是要强化对文化市场和互联网络的管理。公安机关要与工商、文化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坚决查禁色情淫秽书刊、色情网站,坚决取缔黄色录像点,对制黄、贩黄、以色情网站传播色情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坚决清理和打击。净化文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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