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关于启用智能消防门系统的通知

2024-06-26

学校关于启用智能消防门系统的通知(精选5篇)

1.学校关于启用智能消防门系统的通知 篇一

湘建办〔2012〕27号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1〕90号)要求,目前我厅已完成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平台搭建及系统联通。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5月21日起启用本系统开展网上政务服务,电子监察系统同时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政务服务推进计划

按照积极、稳妥推进电子政务的要求,厅网上政务服务工作采取分步实施办法:

第一步为启用该系统的过渡阶段(2012年5月21日至10月7日)。在过渡阶段仅厅本级17项行政许可(不含变更事项)实行网上办理,申请者网上申报时以填写申请表内容为主,其它附件材料可暂缓填报。

第二步为正式启用该系统阶段(2012年10月8日起)。从正式启用之日起,我厅所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以下简称政务服务事项)实行网上办理,申请者网上申报时要将申请表内容和所有附件材料进行电子扫描后一同上传。(我厅所有政务服务事项见附件,可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站下载)。

在未明确政务服务无纸化办理前,申请者既要进行网上申请,又

要按启用本系统前的要求上报纸质材料,审批部门以纸质审批决定作为最终依据。

二、网上政务服务办理程序

网上政务服务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复审—决定—办结”的程序办理。

1.申请

网上申报分为企业或个人自行录入申请事项和窗口工作人员录入申请事项两种方式。

企业或个人自行录入申请内容:企业或个人登陆湖南省网上政务服务虚拟大厅(网址:http://wsbs.hunan.gov.cn/)进行注册,点击进入“省住建厅”,选择申请事项,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填写申请信息,上传扫描材料,点击“提交”使之进入受理环节。

窗口工作人员录入申请事项:申请事项录入信息量较小的,申请者可带齐申请材料到厅政务服务大厅提出办事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直接录入相关信息。需要进行电子扫描的材料,申请者应提前准备扫描件电子档。

2.受理

政务办理中心经办人登陆本系统(网址:http://59.231.0.185/),点击“办件受理”,确认申请材料,点击“受理”使之进入初审环节。

3.初审

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初审人员登陆本系统,点击“工作列表”,选择“待办列表”,点击待办的具体事项,审查办件信息、申请材料,填写处理意见,点击“完成初审”使之进入复审环节。

4.复审

相关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登陆本系统,点击“工作列表”,选择“待办列表”,点击待办的具体事项,审查办件信息、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填写处理意见,点击“完成复审”使之进入决定环节。

5.决定

分管厅领导登陆本系统,点击“工作列表”,选择“待办列表”,点击待办的具体事项,审查办件信息、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复审意见,填写处理意见,点击“完成决定”使之进入办结环节。

6.办结

厅政务办理中心经办人根据审批决定打印“准予许可决定书”后,点击“办结”完成事项办理。

三、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1.省属企业可直接登陆湖南省网上政务服务虚拟大厅进行申报;市州所属企业的申报事项须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将申报企业或个人的申报材料电子档统一上传至该系统,具体操作见本通知的第二款第1条。

2.厅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和审批人员要认真掌握本系统的操作使用,耐心细致为申请者做好解释工作,及时发现系统缺陷并提出具体改进意见。

3.厅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和审批人员工作时间必须全时登陆本系统,认真落实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等有关要求,及时处理待办事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环节工作。政务服务事项一经受理,电子监察系统将进行全程监督。

4.受理者和审批者要认真保管个人帐户和密码,及时修改初始密码,确保帐户安全。

5.厅政务中心和信息中心负责本系统启用前后的组织协调和操作使用指导,厅机关有关处室及直属单位和申请者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在操作使用中遇到困难或发现问题,可与厅政务中心协调解决。厅信息中心根据开展电子政务服务工作需要,认真做好技术保障工作。

联系人:尉蔚(0731—88950139;***)

陈贺(0731—88950291;***)

附件:湖南省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政务服务事项汇总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学校关于启用智能消防门系统的通知 篇二

盐建建筑[2012]25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市直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监管效率,逐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监管的科学化、规范化,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我局委托开发了“盐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经试用运行情况良好,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广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系统”主要功能

“监管系统”运用现代化网络手段,实现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网上监管,包括基础数据、安监工程注册、安全监督管理、考核扣分管理、危险分项申报、施工现场安全资料适时传递管理、起重机械设备监督管理、质监工程注册、质量监督管理、工程技术资料管理、工程资料统计查询、工序进度信息、混凝土浇筑信息、工序审查超时、网上巡查记录、项目统计查询十六个功能模块以及机关内部的OA四小功能(文件柜、电子公告、日程安排、通讯录),并实现与LBS定位系统数据对接,为全面掌握工程建设动态监管信息,查处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诚信行为提供信息支持。

二、系统维护和使用方式

“监管系统”硬件、软件的维护由我局统一负责,服务器设置在我局,各地通过internet网远程登陆使用。“监管系统”使用采取“同步使用,分级负责,全面覆盖”的方式。我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监管部门的使用人员培训,各县(市、区)住建局负责辖区工程项目相关施工、监理等单位人员培训。已开发同类系统的地区,应与市“监管系统”相兼容,如不能实现兼容,统一使用本“监管系统”。

三、时间安排

(一)各县(市、区)建设局应于2012年5月10日前确定“监管系统”使用工作分管领导、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和联络员,并报市城乡建设局建筑业处。“监管系统”分管领导由各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领导担任,主要负责系统使用前后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机构负责人为系统使用责任人,主要负责系统各类信息的录入;建筑市场监管有关科室负责人为系统使用联络员,主要负责具体工作和人员的联络。

(二)各县(市、区)建设局、相关部门应于2012年5月30日前完成在建建设工程项目各项信息补录入工作。

从2012年5月18日起,新建建设工程项目须使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未进入监管系统的工程,不得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四、使用要求

(一)规范资料录入程序。软件使用时必须将新建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资料一并同期输入,不得滞后填补资料,也不得随意更改已填写数据。资料的填写审批工作必须由各责任主体相关负责人亲自审批,不得出现代为操作和审批现象。

(二)加强现场图片上传。进场原材料、关键工序验收必须进行照片拍摄,并作为工程附件及时上传到网站资料上。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应上传每日工作内容的图片信息。监理单位签发整改通知单时应将存在问题的图片上传,整改回复单也应将相应整改后的图片上传。

(三)强化起重机械管理。全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产权登记、使用登记、监督检查以及安装拆卸、检测等建立信息档案,全面实现网上信息化管理。

(四)确保资料录入到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应及时掌握工程资料的上传情况,对未及时上传或上传资料不到位的应书面通知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联系电话(传真):05***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

3.学校关于启用智能消防门系统的通知 篇三

各州、市农机主管部门:

根据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要求,为提高工作效率,强化监督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决定正式启用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重视,专人负责

各地农机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负责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的操作使用,切实抓好“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并按《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云农(计财)字〔2010〕67号)的有关要求操作。

二、系统启用时间

从2010年4月22日起,全省统一启用“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IP地址:116.52.13.46或登陆云南农业信息网,点击“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按钮)。

三、其它相关事宜

1、各州市农机主管部门请于5月5日前,将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的操作员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及手机等信息汇总上报省农业厅购机办,同时上传电子文档到邮箱:shufending@126.com。

2、各部门应加强信息管理系统用户名和密码的使用及管理,确保专人专用。管理系统已为各州市县区设置了操作员和浏览员各1名,如需增加操作员或浏览员,请与省农业厅购机办联系。

3、系统相关参数设置说明。州市级需要对县级申请上报信息进行审核、县级对申请者的身份证和照片不需要上传、申请者的申请表购机有效天数为60天、申请者管理系统公示期为7天、县级对机具的核实期为5天。

联系人及电话:张崇良0871-3614808

云南省农业厅购机办

4.学校关于启用智能消防门系统的通知 篇四

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部第28号令《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和《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市公安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建立了“深圳市居住证/劳动就业登记网上申报系统”,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正式投入使用。为方便广大用人单位使用该系统为员工申办居住证和办理劳动就业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圳市居住证/劳动就业登记网上申报系统的使用范围

凡在我市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招用劳动者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可直接登录该系统同时申办居住证和办理劳动就业登记。

二、深圳市居住证/劳动就业登记网上申报系统的操作流程

(一)网上立户。用人单位凭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工商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到所辖地居住证受理机构或劳动保障部门业务窗口领取网络系统登录密码,并领取《深圳市居住证申请表》。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可同时提供本单位社保号,方便用人单位就业人员的录入工作。

(二)信息采集。被招(聘)用人员需要办理居住证的,用人单位应当指导被招(聘)用人员如实填写《深圳市居住证申请表》。

(三)系统登录。用人单位在互联网上登录“深圳市政府在线”点击“深圳市居住证综合信息网”或直接登录“深圳市公安局主页”和“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都可登录“深圳市居住证/劳动就业登记网上申报系统”,然后录入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工商注册号,并录入系统登录密码完成系统登录。

(四)信息录入。用人单位登录系统后,录入被招(聘)用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信息和居住证信息。

(五)信息保存。用人单位对所填报的电脑信息资料经核对无误后,点击保存。

(六)信息上报。用人单位对所保存的个人信息资料,点击上报。

(七)信息打印。点击劳动就业管理,打印办理劳动就业登记需要打印的资料;点击居住证管理,打印申请办理居住证人员名单。

用人单位完成网上申报流程后,申办居住证的,携带相关资料到所辖地居住证受理机构办理;办理劳动就业登记的,携带相关资料到劳动保障部门业务窗口办理。

三、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就业登记和申办居住证的职责

用人单位是办理劳动就业登记和申办居住证的责任主体。用人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使用“深圳市居住证/劳动就业登记网上申报系统”做好劳动就业登记和居住证申办工作。

(一)认真核对员工的个人信息,如实申报所招(聘)用人员的劳动就业信息和居住证信息,保证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

(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员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未办理劳动就业登记的,劳动保障部门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需要申办居住证的员工申办居住证。有违反《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根据《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予以处罚。

本通知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法律法规摘要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法律法规摘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统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要的情况。

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8号令)

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三、《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招(聘)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为所招(聘)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到受理机构为其申请办理居住证或者居住证信息变更,被招(聘)用人员也可以自行申请办理居住证或者居住证信息变更。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第五十二条 下列情形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人数每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处以罚款:

(一)居住证申办义务单位和个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申办居住证的;

(二)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为不符合居住条件的人员提供房屋居住的。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未及时为员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再次违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 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查验居住证和居住登记情况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5.学校关于启用智能消防门系统的通知 篇五

科研数据的紧急通知

校内文科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使新的网络版科研管理信息系统能够尽快正常运行并全面发挥作用,社科处组织开展了关于补充完善新科研管理信息系统中科研数据的工作。在文科各单位及教师的积极配合和努力下,这项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目前社科处正在对已录入系统中的科研数据进行逐项审核。鉴于科研数据录入过程中存在的错录、漏录、多录等诸多问题,需要对新科研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人员数据、成果数据、参加学术会议数据、获奖数据做出进一步的补充、修改和完善。

一、登录方法

1、登录 http://hssra.jlu.edu.cn(或登录吉林大学“校内办公网”,点击“社科科研”),进入社会科学处主页。在主页最上方键入正确的“用户名”、“密码”,点击“登录”,进入新科研管理信息系统。

2、已获取“用户名”、“密码”的教师,即可登录新科研管理信息系统补充、修改、完善系统中个人的各项科研数据;未获得“用户名”、“密码”的教师,请尽快与各自单位的科研秘书取得联系,也请各单位科研秘书尽快为本单位的教师设立“用户名”、“密码”。

二、人员数据

(一)数据录入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1、已录入信息不够规范,如“英文名”等。

2、应录入信息未填写,如“研究方向”、“导师类型”、“定职时间”、“在职情况”等。

3、部分已录入信息存在逻辑冲突,如“职称”为“讲师”,而“导师类型”为“博导”;“最后学位”为“博士”,而“最后学历”为“本科生”;“教授定职时间”为2006年,而“聘为博导时间”为2005年,等等。

4、未用“职工号”即工作证号作为科研人员用户名。

(二)人员数据录入的几点要求

1、对系统中已有人员,要通过编辑页面逐条逐项进行校正、补充。对未录入系统的人员,要通过新增页面进行补录。

2、录入和编辑人员数据务请按照《科研人员信息填写指南》(见附件一)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进行。特别是涉及到社科统计的重要数据(包括所属机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最后学位、最后学历、职称、是否统计、学科分类、导师类型、聘为导师时间、定职时间、在职情况等)务必保证完整准确。

3、“是否统计”一栏中只有教师编制且在编在岗人员选填“是”,其他人员均选填“否”。

4、用“职工号”即工作证号设臵科研人员用户名,以避免出现重名现象。

5、部分非必填信息请尽量填写完整,如“政治面貌”、“身份证号码”、“住宅电话”、“办公电话”、“手机”和“EMAIL”等,以便于社科处和各单位科研管理人员在某些工作中与教师本人取得联系,方便为教师服务。

6、核对科研管理系统内录入的教师总人数与本单位实有人数是否一致。

二、成果数据

(一)数据录入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1、一项成果数据多位作者重复录入。

2、成果发表时间、发表刊期录入逻辑冲突。如:发表时间录入“2007年1月”,发表刊期录入“2006年1期”。

3、论文录入的发表期刊与刊物等级不相符。如:论文发表期刊录入“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刊物等级却选择了“非校定期刊”。

4、在“新增论文”页面录入了论文转载数据。

(二)成果数据录入的几点要求

1、将2001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教师正式发表、出版的所有科研成果(包括著作、论文、咨询报告、转载论文等)数据做进一步校正、补充、完善。

2、录入和编辑成果数据务请按照《科研成果信息填写指南》(见附件二)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进行。

3、科研成果数据的录入工作必须由成果署名作者中第一位我校教师及其所在单位负责,其他作者不得重复录入,负责成果数据录入的教师须将其他作者的全部信息录入完整。

4、论文的发表时间和发表刊期务必依据期刊原件载明的日期和刊期进行准确填写。

5、录入论文的发表期刊,务必要首先确认是否属于校定期刊,在确定不属于校定期刊的情况下,可在非校定期刊栏录入期刊名称。

6、论文转载数据务必在转载管理的“新增转载”页面进行录入,不要在“新增论文”页面录入。

三、参加学术会议数据

(一)数据录入中存在的问题

相关信息录入不全面,缺项较多。如参加会议中的“主办单位”、“会议地点”等。

(二)学术会议数据录入的几点要求

1、对2001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教师参加学术会议的数据进行完善。对系统中已有的参加学术会议数据,要通过编辑页面逐条逐项进行校正、补充。对未录入系统的参加学术会议数据,要通过新增页面进行补录。

2、录入和编辑参加学术会议数据务请按照《参加学术会议信息填写指南》(见附件三)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进行。特别是所属机构、参加人、参加人单位、会议名称、主办单位、会议类型、会议地点、会议时间、提交论文题目等务必保证准确完整。

四、获奖数据

(一)获奖信息录入存在的问题 1.录入信息数据不完整、不准确。2.录入流程不符合要求。

(二)获奖信息录入的几点要求

1、将2001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教师获得科研成果奖项的数据做进一步校正、补充、完善。

2、录入和编辑获奖数据务请按照《获奖信息填写指南》(见附件四)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进行。

3、必须录入系统的奖项为“科研成果奖”。奖项录入范围为 “政府奖”和“政府部门奖”。政府奖指以中央(国务院)、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及地市政府名义颁发的社科成果奖,获奖证书上一般应有政府国徽章。政府部门奖指以中央(国务院)各部门、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各部门以及地市政府各部门名义颁发的社科成果奖,获奖证书上一般应有政府部门公章。

4、获奖数据的录入工作必须由获奖证书上所注明的作者中第一位我校教师及其所在单位负责,其他作者不得重复录入,负责获奖数据录入的教师须将其他作者的全部信息录入完整。

5、获奖信息录入流程为:首先须录入成果信息,通过“新增论文”或“新增著作”界面填写,成果信息录入完毕后,经本单位科研秘书审核“机构通过”和社科处审核“学校通过”后,可录入获奖信息。请各位教师在系统中录入科研成果数据之后尽快将成果资料提交本单位科研秘书审核,以便及时录入科研成果获奖信息数据。

五、时间安排

1、鉴于人员数据是否完善和准确,直接影响到项目、成果、学术活动等其他科研数据的录入工作,因此请各单位务必于10月29日之前完成人员数据的录入和审核工作。

2、对于2001年至2006年的科研成果数据,请各单位科研秘书依据本单位保存的成果资料,或通过期刊网搜索、请教师本人提供等方式,于11月5日之前完成对这部分成果数据的审核工作。并且请各单位保存好审核依据资料,社科处将另外安排时间对这部分成果进行复审。

3、请各单位于11月10日之前完成2001年至2006年参加学术会议数据、获奖数据的完善工作。4、2007年以来的科研成果、参加学术会议、获奖等科研数据可以随时录入、随时报送。为配合校长办公室的成果统计月报工作,请各单位于每月25日之前完成本单位科研数据的录入、审核和材料报送工作。科研成果材料的报送按照《成果申报工作流程》(见附件五)中的规定和要求进行。

六、几点要求

1、请各位教师及科研秘书在录入数据之前认真阅读《科研人员信息填写指南》、《科研成果信息填写指南》、《参加学术会议信息填写指南》、《获奖信息填写指南》和《成果申报工作流程》,严格按照说明中的要求完善系统中的数据,并务必保证录入数据的质量,要真实、规范、准确、完整,各单位要切实担负起审核把关的职责,社科处将对各单位审核通过的数据进行复审。经学校审核最终确认的数据将作为今后核算业绩津贴、推选各类人才等各项相关工作的直接依据,如果由于教师本人或单位错报、漏报等原因造成任何后果,责任自负。

2、各单位在新科研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技术问题,请及时与社科处沟通,也希望各单位和广大教师把对该系统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社科处。

3、鉴于新科研管理信息系统的完善对各单位和学校科研管理及社科统计具有重要意义,并涉及到教师的切身利益,请文科各单位给予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时间,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附件:

1、科研人员信息填写指南

2、科研成果信息填写指南

3、参加学术会议填写指南

4、获奖信息填写指南

5、成果申报工作流程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人员数据: 孟祥臣 85167056 成果数据: 张 倩 85167056 参加学术会议数据: 王浩友 85166117 获奖数据: 张晓萌 85167056

社会科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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