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精选4篇)
1.长春市绿园区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 篇一
向中央环保督察组关于市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专题汇报
近年来,我市坚定不移地贯彻“五大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和谐发展、生态优先的发展目标,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环保工作的系列政策、法规精神,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思路,扎实开展突出环境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全市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概况
二、环保工作主要成效
(一)强化措施,全面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今年,上级政府给我市下达了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较2015年各减排3%,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较2015年各减排4%的任务。我市高度重视,认真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责任制,认真组织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重点污染源整治和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工作。全市今年上报减排项目9个,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减排污染物**已经初步认定分别削减1500吨、64吨、131吨、39吨,已经全面完成年初下达的减排任务,也将对我市的县域经济考核中的环境保护四项指标的排名奠定较好的基础。
(二)扎实推进“水十条”,持续改善我市水环境。
1.以**总干渠水质达标为重点,切实做好突出环境问题的整改工作。一是市政府常务会专题审议**总干渠水质达标整改方案,对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农业面源污染、沟渠疏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等方面进行统筹整治,实行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三污同治”。二是进一步加大辖区重点河流的水污染防治力度,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环境安全,市政府出台了《**市重点水域水污染防治河湖长划分方案》,对各地辖区内的河流保护实行“河湖长”制,各地乡镇负责人为“河湖长”,对辖区内河流、跨界的湖泊实行跨界断面水质考核。
2.以环保专项行动为手段,全面加强工业企业污染整治。全面开展园区企业“黑臭水体”专项整治活动。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开展**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染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市环保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对园区所有企业进行摸底,对重点污染企业依法下达环境监察通知,限期整改到位。对行动缓慢的企业依法下达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书,对未按照要求限期整改的企业依法处罚,督促企业建设治污设施。
3.以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为重点,有效开展农村面源污染防治。一是疏导结合,防治污染。市环委会召开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专题会议、印发了《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方案》,联合畜牧局开展了**市畜禽养殖总体规划编制,制定了《**市畜禽养殖区划及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引导畜牧产业健康发展。二是加强监管,遏制污染。严把环评审批关,凡新建设的规模化养殖场,都要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确保从源头上控制污染;同时严格环保执法,对造成环境影响的养殖场,加大查处力度。三是综合利用,消除污染。我市争取国家环保专项资金50万元,在新堤办事处实施“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项目正常运行后,日处理畜禽粪便能力可达到10吨、有机肥料生产量12吨,为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探索了新途径。对规模化养殖场严格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做到达标排放。对农村专业户,以三格化粪池、人工湿地等方式处理污染;对农村散养户,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生态化”的原则,通过修建专用存贮设施,采用沼气工程、干湿分离、生物堆肥技术,处理污染危害。
4.以生态环境建设为核心,切实加强大湖的水环境治理。按照省政府工作安排,我市今年计划拆除15万亩的围网养殖面积。在**湿地局的大力配合下,目前已拆除了3.2万平方米的湖区围网,在全省大湖拆围进度中处于领先地位,预计今年年前可彻底拆除大湖全部的围网养殖。此外,我市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实施**湖泊生态保护项目。投资近5000万元,对**金湾片实施湖底清淤、生态修复和生态护坡工程。累计清挖底泥70万立方,种植水草(含沉水植物和浮水植物)11850平方,生态护坡2240米长,栽植树木648株,实现了水有草、坡有形、岸有树的目标,极大地改善了该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
5.以实现河清水秀为目标,不断加大城镇水污染治理力度。我市筹资3000余万元,进一步完善城东污水收集管网,并对城西部分污水管网进行了升级改造,特别是对直排城区内荆河的多个排污口进行了截污改道,减轻了内荆河的污染负荷。投入近2000万元,启动了望江渠综合整治和雨污分流工程,重点完善该渠附近的污水收集管网,实现雨污分流。加强对乡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管,进一步完善污水收集管网的收集系统,乡镇污水处理能力大幅增强。与此同时,我市还建立了严格的监管机制,加强城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通过环保管水质监测、住建管水量核定、财政管资金拨付,保障了污水处理厂的稳定正常运行。
(三)认真开展专项整治,空气质量全面提升。
今年以来,我市以“气十条”为方针,从多方面推进大气的环境质量改善工作。一是全力推进秸秆禁烧工作。市、乡镇两级党委、政府靠前指挥,3000余名机关干部一线值守,对沟渠边,交界处、鱼池旁重点巡查,确保“禁烧”工作全天候、无死角、无盲区,禁烧工作在**市处于前列。二是开展“两禁”专项整治。中心城区全面开展“两禁”工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禁止在公共场所烧新年香),形成了“政府领导、部门履职、社会联动、全民参与”的工作格局。三是坚定不移推进粘土砖瓦厂关停。出台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限期关闭粘土砖瓦生产企业的通知》,2016年我市范围内的38家粘土砖瓦厂已经全部关停。四是依法关停污染企业。严格贯彻新《环保法》和《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通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依法污染企业,保持了对违法排污企业依法打击的高压态势。五是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以政府办牵头,市食药局、城管委、环保局、工商局、卫计局等职能部门参加,组织集中执法行动,专项整治餐饮油烟污染,取得了明显效果。六是提升车用燃油品质,督促规模企业的加油站全部安装符合规定的油气回收装置,开展车用柴油国4#柴油的转换工作;加强对机动车的尾气检测,对不达标车辆不予发放环保标志,不准上路行驶。
通过以上的多方面的努力,我市今年空气质量指数优良天数较2015年较明显增加。
(四)加强生态创建,深化示范引领。
我市把开展生态创建工作纳入到镇乡区办目标管理考核范畴,作为推动农村环境保护、提升农村生态文明水平的重要举措,狠抓落实。一是科学规划,大力推进。出台了《**市城乡一体化环境保护规划》、《**市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工作方案》、《**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成立了“两创”工作领导小组,编印《农村环境保护宣传手册》,以确实规范、引导、激励和推动“两创”活动在全市广泛开展。二是明确标准,认真实施。按照生态乡镇、生态村建设指标要求,我市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以环境综合整治为抓手,加强指导,突出特色,分期分片建设,扎实稳步推进,确实把“两创”工作目标任务落到实处。三是定期考核,积极申报。按照“两创”工作程序,严格检查考核标准,每年3月认真进行初审和预验收,对达到创建标准的乡镇及行政村及时组织申报,以提高创建成功率,现已形成了以地方党委政府推动、乡镇村组实施、相关部门配合、干部群众参与的强大氛围。确保“两创”活动深入持久。
截止目前,我市已创建国家级生态乡镇2个,省级生态乡镇1个、省级生态村17个,创建**市生态乡镇9个、生态村74个。
三、下段工作打算
尽管前期我市在环境整治方面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们所面临的环境形势仍然十分严峻,整改任务仍然相当艰巨,迫切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改进。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强领导,严厉打击,严格问责,确保全面完成整治工作任务。
(一)大员上阵,用强有力的领导把整改做实做细。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实行市领导领办难点环境保护问题并进一步明确专项整治问题整改责任的通知》,采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带头的难点环境保护问题领办制度,将我市的难点环境保护问题归类成31件,分别交由29位市领导进行领办,同时明确责任单位和任务完成时。各级党政一把手对整改落实工作负首责、第一责任、总责。各乡镇区办和责任部门对照《重点问题整改任务责任清单》,落实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协作,扎实做好整改工作。(二)突出重点,用严肃的问责促进责任落实。层层传导压力,形成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条块互动、齐心协力、共抓整改的工作局面。一是组织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环委会办公室成立联合督查检查组,对照已列出的责任清单和问题清单,逐项督查整改效果,做到整改一件销号一件,直至任务全部完成。二是督促各有关单位按照整改方案,现场办公、挂图作战。对已整改完成的问题,要防止反复和反弹,不能让已取得的成果因监管不力再次流失;对容易出现反弹现象的问题,要督促各有关单位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反复督查,确保整改任务干一件成一件,持续巩固和扩大成果。市环委会办公室每周向市政府报告各单位的行动情况。市电视台、宣传部门对整改主动、成效明显的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对落实不力、整改滞后的进行公开曝光,需要问责的,由市纪委监察局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用铁的手腕打击违法行为。市政府已经研究出台了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理办法,启动了对党政领导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责任追究考评机制,各地各部门全力抓好各自职责范围的环保工作。组织电力、公安、税务等部门,充分发挥联动作用,形成强大的环保工作合力。对污染严重、恶意违法的企业,果断采取断水断电、清查税收等措施进行综合打击。对执法过程中“搞变通”“打折扣”的人员,要坚决惩治,决不以罚代管、遮丑护短。对无视法纪、管理松散、偷排偷放的企业和行为人依法从重打击,并公开在媒体上曝光,对需要整改的重点环境问题通过不同形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构建环境保护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动机制,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全力支持环境执法活动,始终保持从严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工作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完不成任务的部门,纪检部门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在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不搞下不为例,不搞情有可原。
2.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意见整改工作 篇二
会议认为,20xx年以来,区房产局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实施《沈阳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等各项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全面落实区人大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意见。以房产管理为主线,积极作为,着力实施老旧住宅区改造、区域供热、房屋应急维修等工作,各项工作均取得实质性进展。根据民主测评和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评议,对区房产局工作综合评价满意。
会议指出,区房产局作为全区民生工作职责部门之一,近年来工作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是老旧小区改造提质和监管力度还不到位。二是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有待提升。三是历史遗留问题众多,信访案件量过大。四是业务建设有待加强。为此,会议建议:
一、加大老旧小区改造提质和监管力度。一是要顺应群众期盼,先民生后提升,明确近远期老旧小区改造的重点项目,结合小区现状,共同制订科学的改造方案。二是区政府要进一步强化措施,充实力量,统筹财力,适度加大对老旧小区投入力度,确保市下达的三年提质改造行动计划如期完成。三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从设计到施工以至验收,应鼓励居民代表全程参与,真正实现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
二、推动物业管理工作规范化。一是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力度,重点是对新《物业管理条例》的宣传,增强房产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更有效指导和服务。二是要针对“保障型”物业,尽快建立符合实际的长效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社区、业主和物业三方联动作用,逐步形成小区管理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推进物业服务管理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三、加强顶层设计,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一是房产局要将目前存在的问题认真梳理,摸清底数,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提报政府决策。区政府要加强顶层设计,按照决策方案,确定时间表,任务图,逐步解决各类历史遗留问题。二是区政府要统筹协调好解遗办证工作,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我区已售商品住房不能办理产权证问题三年攻坚任务。
3.关于对保障中央环保督察工作 篇三
抽调人员的表扬信
XXX:
根据保障中央环保督察工作需要,抽调你单位XXX、XXX等X名同志参与了保障工作。期间,X名同志工作严谨、态度认真,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为保障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做出了贡献,为推动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特此进行表扬。
你单位XXX等X名同志在保障环保督察期间共下乡X天,请你单位按照XXXXXXXX几号文要求,发放相关生活补贴。
XXX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
4.长春市绿园区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 篇四
督察贵州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2017年4月26日至5月26日,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在我省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对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了“全面体检”和有力指导。8月1日,督察组向我省反馈了督察意见,意见一针见血、切中要害,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省委、省政府完全赞同、诚恳接受、照单接收。为抓好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加快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大力实施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战略行动,把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抓好突出环保问题整改,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奋力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
二、总体目标
以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为契机,着力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体系,加快推进全省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环保问题有力有效解决,使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到实处,确保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全面整改到位、11个移交案件和72个问题整改责任追究到位,推动全省大生态战略行动取得新成效。
(一)确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坚持问题导向,对督察组的反馈意见和问题清单,逐一分析盘点,逐一细化整改措施,逐一明确整改责任,拉单挂账、办结销号,做到抓紧整改、全面整改、彻底整改。对制度层面的问题研究制定长效机制并长期坚持。没有具体整改任务的地方和部门,也要举一反
三、自查自纠,抓好整改。
(二)形成生态环保长效机制。围绕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结合督察整改工作,全面落实我省加强环保督察“八条意见”,形成环保督察工作常态化、长效化机制,不断提高环境风险应急防控能力、监测预警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督察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三)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到2020年,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生态系统步入良性循环,地表水达到或优于Ⅲ类水体比例达到92%以上,劣Ⅴ类水体比例小于3.6%。地市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中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保持在100%,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在99%以上。全省9个中心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保持在95.2%以上,县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保持在92%以上。全省森林覆盖率提高到60%,水土流失治理率达到23%以上。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部分地区重金属污染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国家要求。
三、重点举措
(一)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
1.深入学习领会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思想。将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思想作为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的重要学习内容,每年开展专题学习。组织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学习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思想专题培训班。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将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和落实长江大保护推动绿色发展及环保8个重要文件相关内容纳入主体班次培训内容。在各级各类公务员岗位培训中增设生态环境保护课程。通过学习,深刻领会贵州守住两条底线的重大意义、思想精髓和立场方法,清醒认识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脆弱性,以及当前生态环境问题的严峻性、复杂性,切实解决一些地方思想认识不到位、存在盲目乐观情绪等问题,坚决纠正把发展和保护割裂甚至对立看待的错误观念,进一步筑牢绿色发展理念,牢固树立绿色政绩观,增强守住两条底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责任单位:省委有关部委、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2.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要第一时间传达贯彻中央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省、市(州)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每年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不少于4次,县、乡党委和政府每2个月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不少于1次。各级党委、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将“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坏”作为红线,层层分解落实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层层传导责任和压力。相关部门对业务工作内的环境保护负直接领导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环保工作。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以及省直相关部门每年向省委、省政府专题报告履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责任单位:省纪委,省委有关部委、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3.大力推进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深入开展绿色屏障建设,开展绿色发展、生态脱贫、生态文明大数据建设、生态旅游发展、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生态文明对外交流合作、绿色绩效评价考核等方面的制度创新试验,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提供坚强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全面强化规划引领作用,进一步完善城乡空间规划体系,积极推行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多规合一”,促进产业发展和城市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强化源头防控。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推进形成科学合理、主体功能定位清晰的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格局。严格控制开发强度,着力提高开发水平,坚决守住开发强度的警戒线。调整优化全省生态红线区域,出台重点生态功能区准入负面清单,限期关闭和搬迁红线区域内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积极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推进“千企改造”工作,严格落实过剩产能化解责任,积极稳妥化解产业结构调整“转”与“赶”的矛盾,减少排污总量及强度,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省委有关部委、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4.切实加强考核评价。修订完善《贵州省市州和县域经济发展综合测评办法》,调整优化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评价办法,增加生态环保指标并提升考核权重。2017年对各市(州)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进行考核评价,公布绿色发展指数。完善省直单位目标管理考评体系,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省直机关专项目标进行管理。深刻汲取甘肃祁连山生态环境问题教训,严格执行生态环保责任终身追究制。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评先选优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听取环保部门意见,对任内发生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和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
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直目标办、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5.着力营造更加浓厚的生态文明建设氛围。在省主流媒体开设“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专栏,持续宣传生态文明理念,充分展示贵州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果。深入开展“贵州生态日”“六·五世界环境日”等活动,加快推进生态乡镇、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建设,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进机关、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活动,在全社会加快形成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良好氛围。按照打造“知名品牌、著名平台”和“既要论起来、又要干起来”的要求,继续办好用好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加快论坛成果转化应用。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直机关工委、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二)以最有力举措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1.全力抓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双十”(十大污染源和十大行业污染治理)行动。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力开展城市施工扬尘、餐饮油烟、汽车尾气整治工作。按照贵州省《关于十大污染源治理工程和十大行业治污减排实施方案》和《贵州省推进十大污染源治理和中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问题整改省领导包干负责工作方案》要求,严格落实领导包干负责制,年内完成贵阳市小寨坝片区开磷集团污染源、贵州其亚铝业有限公司120万吨氧化铝尾矿库工程等十大污染源的治理,以及钢铁、火电等十大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查评估工作。全面开展落后产能摸底排查,制定落后产能退出的实施意见,确保按期淘汰落后产能。加快督促未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在年底前完成审核验收。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商务厅、省能源局、省科技厅,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2.持续加大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力度。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落实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制,建立河长会议等相关制度,定期开展“保护母亲河·河长大巡河”活动。制定清水江、湘江河、金钟河、南明河、松桃河、鱼洞河、马岭河等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河流的水体限期达标方案。系统研究治理乌江、清水江总磷污染,对流域内磷化工企业厂区全面实施“跑冒滴漏”综合整治;积极推进洋水河、瓮安河沿岸涉磷工矿企业废水达标排放整治和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制定全省磷化工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实施磷石膏“以用定产”等措施。制定全省网箱养鱼专项整治方案,2018年1月底前将乌江干流、珠江、清水江等重点流域库区网箱养殖面积减至规划面积内,全面取缔无证养殖。2020年底前取缔境内八大水系干流、一级支流沿岸非法开采开发行为。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3.全力抓好饮用水源地环境整治。认真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规定,采取“一源一策”大力开展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和规范化建设,重点加大贵阳市“两湖一库”、遵义市中桥水库等全省168个城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综合整治力度,2017年底,依法拆除一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基本消除污染源,全面整治二级保护区内的点源污染,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完善存在道路穿越的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套建设防护栏、围网、事故应急池等环境应急设施,有效降低环境风险隐患。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4.大力整治重金属历史遗留环境问题。加大历史遗留汞渣、尾渣库、锰渣、铅锌废渣消纳处置和预警监测力度,提升重金属渣库污染风险防控能力。加快推进铜仁历史遗留汞渣、“锰三角”区锰渣、黔南州独山县、毕节市赫章县、威宁县等重点区域历史遗留铅锌废渣、含锑废渣治理工程建设,对现有治污设施不完善的涉重金属企业责成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到2020年底,全省重点行业的主要重金属排放量削减到2013年水平。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5.深入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全省土壤污染现状。深入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严格用地准入。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全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有序推进治理与修复项目实施,切实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林业厅,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6.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统筹优化全省功能区划,加快四大类12小类保护区域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抓紧完成全省各级保护区范围划定和总体规划的编制,完善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界限核准以及勘界立标工作。依法取缔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违规项目,全面规范各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活动,有步骤地对居住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与缓冲区的居民实施生态移民。逐步理顺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落实专门管理机构、人员和专项资金。对威宁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遵义市赤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存在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严格依法清理和整改。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7.认真开展矿山生态恢复和治理工作。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状况评估,督促新建和生产矿山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工作,未按要求编制的,不受理其采矿权申请或将采矿权人列为开采活动异常目录,增加监管检查频次。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管机制,生产矿山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责令采矿权人组织开展恢复治理;历史遗留、责任人灭失的矿山,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恢复治理。充分利用各类土地、矿产遥感调查监测项目成果,加强动态巡查,对矿山恢复治理情况进行监控。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8.着力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落实《贵州省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不断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2017年9月底前完成全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2017年12月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加强分区分类管理,持续提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清洁生产水平。统筹安排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加大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力度,扩大收集覆盖面。
责任单位:省农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9.持续抓好群众环保投诉问题整改。坚持不懈办好督察组交办的环境信访投诉问题,充分运用环保约谈、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挂牌督办等手段,强化跟踪督察和信息公开,加大对油烟、废气、噪声、扬尘等群众投诉热点问题的查处。对群众长期举报、久拖不决的环保突出问题,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开曝光。构建环保问题群众举报处理常态化机制,建立市(州)级举报平台,设立公开、固定的环境保护督察举报电话、信箱、网址,发挥信访渠道作用,及时收集处理和回复群众反映的环保问题。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信访局、省纪委监察厅,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三)更加扎实地推进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1.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保障力度。根据我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各级财政按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增加安排生态环境保护资金,进一步加大资金保障力度。促进各类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等。加大财政资金整合力度,突出资金安排重点,集中财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用好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政策,推动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和平台,撬动社会资金投入污染治理与生态建设,不断强化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投入保障。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政府金融办,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2.实施重点流域生态修复和综合治理。继续推进实施《贵州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和贵州环保十二件实事,加快重点流域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跨区域联合、司法联动整治流域,大力推动“第三方治理”,通过重点流域生态修复、综合治理,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发挥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功能。全面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石漠化综合治理等生态工程,确保“十三五”期间完成石漠化治理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3.完善城镇和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按计划推进城镇和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提高园区、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和收集率,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2017年12月31日前,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3.8万立方米/日、污水管网739.52公里。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贯城河各支流黑臭水体治理力度。集中整治各类园区企业水污染,2018年6月30前全面完成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并配套安装自动监控装置。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4.提升危废和生活垃圾安全处置能力。加快完善全省危险废物管理与处置基础设施,落实医废、危废、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利用全过程监督管理措施,强化企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意识,加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力度,依法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行为,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严防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加快建设投运一批垃圾无害化处置项目,2018年7月31日前增加处理能力达5000吨/日以上。2018年底前完成贵阳高雁垃圾填埋场升级改造工程。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四)全面提升环保督察、监管和执法水平
1.完善生态环境督察长效机制。建立领导干部环保突出问题包干督察机制,省、市、县每年梳理出生态环境较为突出的问题,实行省、市、县党政领导包干督察,限期完成整治。强化人大政协环保监督,同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代表视察等方式,政协常委会通过提案、委员视察等方式加强对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履行环保职责情况的监督。借鉴中央环保督察的做法,持续开展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工作,2017年内实现全覆盖;对环境质量下降、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重点环保问题,由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专项督察。
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2.加强环境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2017年底前,完成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工作,加强基层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建成全省空气质量自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监测数据联网直传并向社会公众实时发布。2018年建成覆盖跨市州境考核断面和国家考核断面的水质自动监测点位,定期开展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与评估。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编委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3.建立生态环境“大数据”监测网络。2018年底基本建成环保“大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完善“环保云”数字管理。加快推进水、大气、土壤、噪声、辐射、重点污染源等监测点位布设、监测数据共享、预报预警能力和监测质量控制体系建设。2020年基本实现全省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环境状况监测“大数据”全覆盖。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大数据管理局,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4.保持环境监管执法高压态势。深化环保执法“利剑”行动,加大环保执法部门联合与司法联动,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不断加大环境监察稽查力度,每年对30%以上的市(州)本级和5%以上的县(市、区)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负责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下设办公室、督查督办组、责任追究组和宣传报道组。各地要相应成立整改领导小组,切实抓好整改工作落实。
(二)严肃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组要认真查办移交案件,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强化震慑警示效应,以问责倒逼履责。对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或选择性落实、象征性执行的地方、部门和个人,该通报的通报,该约谈的约谈,该追责的追责。强化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责任追究,对未按照时限落实整改工作的、未及时报送整改结果的、反馈整改情况失实的和未及时公开整改结果的,严肃追究责任。各地要成立责任追究组,负责本地区调查问责工作。
(三)严格督导检查。督查督办组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反馈意见整改过程和结果的督促检查,对整改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进行梳理分析,查找症结,剖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对反馈意见整改落实不到位,以及整改中遇到的典型性、政策性突出问题和疑难事项,开展专项督查。对整改工作中发现的需要追责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责任追究组处理。
(四)强化信息公开。宣传报道组要督促落实整改信息公开工作,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网络、电视等平台,及时公开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重点问题整改、典型环境违法案例和违法违纪问题责任追究情况,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各市(州)、省直有关部门也要在相应媒体上及时公开整改结果。
附件:贵州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
贵州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附件
贵州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 督察贵州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一、贵州省违法建设项目清理不全面不彻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2015年底前,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2016年11月前,贵州省清理违法建设项目不到3000个,但在2016年12月重新清理时却清理出11784个,2015年《环境保护法》实施后仍有2267个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截至2017年3月31日,全省仍有282个未完成整改,其中30个为“未批先建”。
原因分析:不少地方和部门重发展、轻保护,不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
整改目标:1.限时完成30个“未批先建”违法违规项目的整改;2.限时完成252个“久拖不验”项目的整改;3.依法严肃查处新增“未批先建”违法项目,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整改时限:第1项目标2018年9月30日前;第2项目标2018年6月30日前;第3项目标2017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省环境保护厅。
督导单位:省整改办、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整改措施:
1.2017年8月1日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时,全省未完成整改的30个“未批先建”违法项目已完成整改22个。其余8个未完成整改的“未批先建”违法项目立即停产、停建、停止使用。其中:兴鑫驾校、草海驾校、威胜驾校、鑫达驾校于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拆除恢复原状;威宁县殡仪馆、威宁县职校教学楼、金领蓝湾、前进大厦项目于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拆除恢复原状。
2.2017年8月1日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时,全省未完成整改的34个“久拖未验”项目于2018年6月30前完成验收备案。其中:(1)24个辐射类项目: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2)首钢贵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城市钢厂搬迁建设新特材料循环经济工业基地项目: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3)绥阳县垃圾卫生填埋场、凤冈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项目: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4)遵义三一五厂天义厂: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5)绥阳县广利铅锌矿: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6)构皮滩电站:2017年10月30日前完成;(7)黔西县金坡煤矿、黔西县坤元煤矿、黔西县仁和乡中心煤矿、大方县普底乡鹏程煤矿: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
3.对2017年初省政府按期报送国务院“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清单后新出现的瞒报、漏报、新增“未批先建”违法项目,按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查处,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贵州省部分省级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研究不及时,贯彻不到位。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省直部门没有对《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的意见》《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进行传达学习和研究部署。
原因分析:“管行业必须管环保”意识不强;落实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力度不够。
整改目标:1.对学习及部署不够的问题限时进行补课,提高认识,提出具体的措施;2.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及时传达学习、分析研究的机制;3.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出台的环保督察“八条意见”,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形成长效机制;4.把“一岗双责”落到实处。
整改时限:第1、2、3项目标2017年9月30日前;第4项目标2017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直有关单位。
督导单位:省整改办、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整改措施:
1.各责任单位于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对《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的意见》《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补充传达学习和研究部署。
2.各责任单位从2017年第4季度开始,每季度至少传达学习或研究部署一次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相关会议、文件精神和决策部署,并形成长效机制。
3.各责任单位于2017年12月31日前,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的意见》《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等相关工作任务安排,按照职责分工制定任务落实方案,细化推进措施,明确责任处室,开展定期调度,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三、贵阳市对部分国家和贵州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研究贯彻不够及时。2013年以来,除贵阳市委常委会研究过生态文明改革方案、市政府常务会书面传达过两办通报有关内容外,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没有组织学习贯彻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决策部署的8份文件,多数以市长办公会或市政府专题会议形式代替。没有针对《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的意见》《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制订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原因分析: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力度不够,抓落实的力度、深度有差距。
整改目标:1.对学习及部署限时进行补课,提高认识,提出具体的措施;2.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及时传达学习、分析研究的机制;3.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出台的环保督察“八条意见”,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形成长效机制;4.把“党政同责”落到实处。
整改时限:第1、2、3项目标2017年9月30日前;第4项目标2017年10月31日前。
责任单位:贵阳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整改办、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整改措施:
1.贵阳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在2017年9月30日前组织补充学习贯彻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决策部署的8份文件。
2.针对《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的意见》《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2017年10月30日前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3.贵阳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从2017年第4季度开始,每季度至少传达学习或研究部署一次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相关会议、文件精神和决策部署,并形成长效机制。各区(县、市)要参照建立相应机制。
4.贵阳市委、市政府出台学习贯彻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相关会议、文件精神和决策部署情况的督查机制,并于2017年第4季度开始开展自查和督查。各区(县、市)要参照建立相应机制。
四、遵义市对国家环境保护部分新修订法律法规跟踪学习研究力度不够,部分工作部署安排不及时。遵义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未对《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进行传达学习和研究部署。播州区政府2013年至2016年共召开政府常务会95次,议题总数595个,无环境保护专门议题。截止督察进驻,遵义市尚未就土壤污染防治计划、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划分和全面推行河长制出台实施方案或意见。2014年至2016年,遵义市中心城区PM2.5年均值浓度分别为57、42、44μg/m3,均超过《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二级标准35μg/m3的限值要求,全省排名一直靠后。
原因分析: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力度不够,抓落实的力度、深度有差距。
整改目标:1.对学习及部署限时进行补课,提高认识,提出具体的措施;2.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及时传达学习、分析研究的机制;3.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出台的环保督察“八条意见”,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形成长效机制;4.把“党政同责”落到实处;5.出台大气污染达标计划,按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确保到2020年大气环境质量达到二级标准。
整改时限:第1、2、3项目标2017年9月30日前;第4项目标2017年10月31日前。
责任单位:遵义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整改办、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整改措施:
1.遵义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于2017年9月30日前对《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等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决策部署的8份文件进行补充传达学习和研究部署。
2.遵义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从2017年第4季度开始,每季度至少传达学习或研究部署一次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相关会议、文件精神和决策部署,并形成长效机制。各区(县、市)要参照建立相应机制。
3.遵义市委、市政府出台学习贯彻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相关会议、文件精神和决策部署情况的督查机制,并于2017年第4季度开始开展自查和督查。各区(县、市)要参照建立相应机制。4.2017年10月31日前,就土壤污染防治计划、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划分和全面推行河长制分别出台相关实施方案或意见。
5.2017年9月30日前出台并组织实施遵义市大气污染达标计划,按完成目标任务,确保从2020年起中心城区PM2.5年均值浓度在《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二级标准(35μg/m3)的限值以内。
五、遵义市个别县级政府存在乱作为问题。
(一)土政策仍未杜绝。遵义市《新蒲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办法》(遵新管办发〔2013〕126号)第25条规定:“对在新区投资鼓励类项目招商引资企业,列入省、市、区重点企业的,实行区相关部门重点挂牌服务。行政执法机关未经区分管领导同意,不得随意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以外的其它检查。《桐梓县”2017年投资促进工作意见》(桐党办发〔2017〕1号)向桐梓县环保局下达招商引资任务1亿元。2017年,播州区向环保局下达招商引资任务4000万元。未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文件要求在2015年6月底完成土政策清理;
(二)播州区(原遵义县)政府环境保护“乱作为”长期存在。2007年12月,原遵义县(2016年6月成立播州区)政府为引进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县新厂项目,与其签订了《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明确为其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并在协议有效期内无偿使用。2011年4月至2016年3月,遵义县财政出资630.8万元,为老干妈遵义分公司建设了15套油烟净化设备,并支付了2016年和2017年运行费用227万元。老干妈遵义分公司废水治理设施由播州区政府负责建设,由遵义市播州区国投集团公司具体实施。2010年2月至2015年2月,遵义市播州区国投集团公司拨付工程设备款、窝工费、设备维护费、污水处理应急整改费、维修费等共计186.96万元。此外,《协议》规定:“遵义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除打击刑事犯罪、安全检查、计生检查外,其他部门不得干扰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导致老干妈遵义分公司在2009年9月底至2011年4月油烟治理设施未配套建设的情况下,长期违法生产且多次引发投诉未得到及时处理。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后,播州区仍然未批先建贵州一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150万羽蛋鸡生态循环一体化农业项目,目前已完成投资4000万元,建设100万羽蛋鸡鸡舍及配套设施土建工程,在国家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时,该项目并未列入清查名单上报。
原因分析:重发展轻保护,法治意识淡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整改目标:1.立即废止“土政策”;2.遵义市全面排查清理辖区内“土政策”及违法协议(合同);3.彻底纠正播州区政府“乱作为”行为;4.完成播州区贵州一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的整改。
整改时限:第1项目标2017年9月30日前;第2项目标2017年10月31日前;第3项目标2017年12月31日前;第4项目标2017年9月30日前。
责任单位:遵义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整改办、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整改措施:
1.全面清理“土政策”,责令新蒲新区修改或废止《新蒲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办法》(遵新管办发〔2013〕126号)第25条内容;责令桐梓县、播州区修改或废止下达环保局招商引资任务的文件规定。
2.遵义市政府立即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和违法合同(协议)的清理排查工作,并及时进行整改。
3.立即废止《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协议书》,督促老干妈遵义分公司履行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油烟治理任务,实现达标排放,并制定搬迁方案。4.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法从严从重查处贵州一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150万羽蛋鸡生态循环一体化农业项目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
5.遵义市委、市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六、铜仁市对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部分工作研究贯彻不及时。铜仁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均没有安排对《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腾格里沙漠污染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等国家环境保护决策部署重要文件进行传达学习和研究部署。《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于2015年7月印发后,铜仁市迟至2017年1月才制定实施方案,截止督察进驻时,铜仁市尚未结合自身实际,出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原因分析: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力度不够,抓落实的力度、深度有差距。
整改目标:1.对学习及部署限时进行补课,提高认识,提出具体的措施;2.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及时传达学习、分析研究的机制;3.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出台的环保督察“八条意见”,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形成长效机制;4.把“党政同责”落到实处。
整改时限:2017年9月30日前。责任单位:铜仁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整改办、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整改措施:
1.铜仁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于2017年9月30日前补充传达学习和研究部署《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腾格里沙漠污染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等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决策部署的8份文件。
2.铜仁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从2017年第4季度开始,每季度至少传达学习或研究部署一次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相关会议、文件精神和决策部署,并形成长效机制。各区(县)要参照建立相应机制。
3.铜仁市委、市政府出台学习贯彻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相关会议、文件精神和决策部署情况的督查机制,并于2017年第4季度开始开展自查和督查。各区(县)要参照建立相应机制。4.铜仁市政府于2017年9月30日前印发并组织实施铜仁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七、黔南州对国家环境保护决策部署部分工作研究贯彻不及时。黔南州委常委会、州政府常务会均没有安排对《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腾格里沙漠污染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等国家环境保护决策部署重要文件进行传达学习和研究部署。《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的意见》于2016年9月印发,但截止督察进驻,黔南州尚未印发实施意见。《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于2015年7月印发,黔南州迟至2016年12月才研究制定实施意见。黔南州部分市县“土政策”清理不彻底,个别市县政府干预司法活动。2016年,都匀市政府、荔波县政府分别向都匀市、荔波县环保部门下达招商引资任务2.5亿元和1亿元,未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文件要求在2015年6月底完成土政策清理;惠水县人民政府通过召开会议决定并出具专题会议纪要,由县公安局撤销刑事案件转林业局作行政处罚,涉及企业故意毁坏林木案16起以及惠水县水利局滥伐林木案。督察进驻后,惠水县委、县政府下文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整改,要求惠水县公安局对已撤销的案件进行了重新立案调查,责成中共惠水县纪委对部分涉及人员进行了立案审查,但尚未对县政府有关领导进行追责。
原因分析: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力度不够;抓落实的力度、深度有差距;对相关责任人问责不力。
整改目标:1.对学习及部署限时进行补课,提高认识,提出具体的措施;2.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及时传达学习、分析研究的机制;3.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出台的环保督察“八条意见”,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形成长效机制;4.清理废止相关“土政策”;5.把“党政同责”落到实处。
整改时限:第1、2、3、4项目标2017年9月30日前;第5项目标2017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黔南州委、州政府。
督导单位:省整改办、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整改措施:
1.黔南州委常委会、州政府常务会于2017年9月30日前对《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腾格里沙漠污染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等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决策部署的8份文件进行传达学习和研究部署。
2.黔南州委常委会、州政府常务会从2017年第4季度开始,每季度至少传达学习或研究部署一次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相关会议、文件精神和决策部署,并形成长效机制。各县(市)要参照建立相应机制。
3.黔南州委、州政府出台学习贯彻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相关会议、文件精神和决策部署情况的督查机制,并于2017年第4季度开始开展自查和督查。各县(市)要参照建立相应机制。
4.黔南州委、州政府于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相关“土政策”的清理和废止,明确不再给各级环保部门下达招商引资任务。
5.黔南州委、州政府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惠水县16起企业故意毁坏林木案、水利局滥伐林木案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八、考核体系有待健全。一是尚未建立横向到边的考核评价体系。省级相关部门未按环保法要求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二是考核不够严格。贵州省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评价办法仅考核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和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对工作情况无考核评价指标,考核结果不具差异性,难以发挥考核作用。如2015年的考核中,9个市州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得分相同,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考核得分最高分和最低分仅相差0.38分。贵州省市县经济综合发展测评办法仅考核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在2016年考核中,对9个市州、88个县城市(县城)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指标,均以满分记入综合测评。三是考核结果运用不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未纳入贵州省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贵州省市县经济综合发展测评、省级机关目标绩效管理。六盘水市在2014年和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考核中,环境质量考核不合格,但没有及时采取综合整治措施并问责。
原因分析:对强化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的认识还不够高。整改目标:1.对环境质量考核不合格的六盘水市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2.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完善考核方式方法,充分运用考核结果。
整改时限:第1项目标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第2项目标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统计局、省环境保护厅、省直机关工委、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督导单位:省整改办、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整改措施:
1.层层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省政府每年与各市(州)政府、省直相关部门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2017年12月31日)。
2.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1)健全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修改完善市县经济发展综合测评体系,增加反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指标,完善环境保护相关考核指标计算方法;(2)调整优化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评价办法,增加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功能导向类的指标权重,调整环境保护负面扣分指标设置;(3)将省直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环境保护工作任务纳入省级机关专项目标管理范围(2018年6月30日)。
3.修订完善《贵州省市州和县域经济发展综合测评办法》。调整优化测评办法,增加反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指标,完善相关指标计分方式方法。(1)调整修订指标。进一步梳理指标体系中林业生态建设保护和发展综合指数、城市(县城)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水资源“三条红线”管理指数、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等4项指标,增加反映“山青”“天蓝”“水清”“地洁”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指标,更加科学、全面反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成效。(2)调整完善方法。及时整改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指标的计分方法,客观反映各地环境保护工作的成效,引导各地更加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在2017年上半年及以后全省市州和县域经济发展综合测评中,按照各市、县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的实际值计算得分,计入综合测评。(3)科学分配权重。整体考虑、统筹处理经济增长、协调发展、创新开放、提质增效、民生改善、生态建设、群众满意度等七个类别的测评指标,科学分配各项测评指标权重,提高生态、环保等相关指标权重(2018年6月30日)。
4.修改完善《贵州省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评价办法》。修订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增加环保指标测评体系的权重。根据环保工作需要,对环境保护负面扣分情形进行调整完善(2018年6月30日)。
5.建立省直单位目标管理考评体系。将省直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环境保护工作任务作为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纳入省直机关专项目标进行管理,按照专项目标管理办法抓好落实,健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2018年6月30日)。6.充分运用考核结果。(1)将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专项实绩考核。在考核评价中,对完成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和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较好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通过适当方式给予表扬;对没有完成的,进行批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考核原则上不得评为“优秀”等次。(2)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中,要听取环境保护部门意见,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3)严格问责。认真落实中央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对存在生态环境损害情形的进行问责。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取消当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4)在开展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各类评先选优工作中,要听取环保部门意见。(5)加强省级机关环保工作目标绩效管理考评结果运用。由省环境保护厅牵头考评省直责任单位,未按绩效要求完成的记入“负面清单”,考评结果交省直目标绩效办,记入年终考评总成绩(2018年6月30日)。
7.定期公布绿色发展指数(2018年6月30日)。8.六盘水市要研究制定大气污染综合整改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问责(2017年12月31日)。
九、贵阳市环境保护责任体系不完善,考核不严格。生态环境目标管理要求在绩效考核指标上的权重不够、量化不足。比如,市直部门考核权重仅5%,且部门间没有体现权重差别;市属企业权重由2013—2014年的10%降至2015—2016年的5%。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金钟河7个断面中有5个断面持续超标,但贵阳市没有严格按照《贵阳市金钟河流域水环境质量考核暨奖惩办法(试行)》规定进行考核问责。
原因分析:环境保护目标意识不强,考核不认真、不严肃。整改目标:在全市综合目标绩效考核中,进一步加大生态文明建设考核指标的权重。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贵阳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整改办、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整改措施:
1.修改绩效考核办法。加大生态文明考核权重,确保所有目标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目标在考核中分值权重占比不低于10%(2017年12月31日)。
2.将“生态环境质量”作为“一票否决”指标。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质量“一票否决”细则(2017年12月31日)。
3.加大问责力度。严格按照《贵阳市金钟河流域水环境质量考核暨奖惩办法(试行)》对17人进行问责,由分管副市长代表市政府对涉及的区(市、县)主要领导进行约谈(2017年12月31日)。
十、遵义市环境保护责任体系不完善,考核不严格。一是遵义市政府未按照《环境保护法》要求与市级有关部门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二是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结果未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考核体系。三是考核不严格。根据遵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2016年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考核的通报》(遵府办函〔2017〕31号),各县(市、区)2016环境保护考核结果均为优秀,未拉开考核等次。2015年、2016,市政府对各区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的结果全部为优秀,与全市空气质量在贵州排名靠后的实际状况不符,遵义市环境保护河长制2015考核结果显示,虽然湘江河等水体污染较重,但参与考核的14个区(县、市)均为优秀,并无等次差别,考核流于形式。
原因分析: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不好,考核办法不科学,考核不严格。
整改目标: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健全环保考核机制,严格环境保护考核。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遵义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整改办、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整改措施:
1.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按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划分,与市直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和新蒲新区、南部新区管委会签订《2017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纳入2017年终考核,并建立长效机制(2017年12月31日)。
2.修改完善考核体系。将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等生态环境考核纳入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部门年终综合考核,提高考核分值比重,压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责任(2017年12月31日)。
3.严格考核。根据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工作任务进行严格考核,拉开档次,强化考核结果应用(2017年12月31日)。
十一、铜仁市环境保护责任体系不完善。2013年至2016,铜仁市区(县、高新区、开发区)和市直单位绩效管理考核办法未将生态环境保护指标纳入对市直部门的考核内容。2015年、2016年,铜仁市政府未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向市人大报告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环境保护工作依法接受人大监督的机制尚未建立。2013年至2017年4月,铜仁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未对《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开展过专项督查督办。
原因分析:环保意识和法规意识不强,环保责任落实不好。整改目标:强化环保意识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的绩效考核,加大人大监督力度,建立健全督查机制。
整改时限:2018年6月30日前。责任单位:铜仁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整改办、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整改措施:
1.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每年市政府与区(县、高新区、开发区)和市直相关部门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纳入绩效考核(2017年12月31日)。
2.完善考核细则。制定《铜仁市2017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细则》《铜仁市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2017年12月31日)。
3.完善人大监督机制。建立各级政府定期向同级人大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制度,依法接受人大监督。市政府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年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工作完成情况(2018年6月30日)。
4.建立专项督查机制。铜仁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定期对《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督办(2017年12月31日)。
十二、黔南州环境保护责任体系不完善,考核不严格。黔南州政府在对《黔南州水污染防治总体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批复中,将州环境保护局及各县(市)人民政府列为实施责任主体,未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其他牵头单位纳入实施责任主体。黔南州未将《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计划》重点任务实施情况纳入各牵头部门综合绩效考评日常督查考核中,2017年以前也未把相关工作目标列入除州环保局以外的各牵头部门职能目标考核中。
原因分析:环境保护目标考核机制不完善,责任制度落实不好。
整改目标: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严格考核。整改时限:2017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黔南州委、州政府。
督导单位:省整改办、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整改措施: 1.强化部门责任。立即梳理《黔南州水污染防治总体实施方案(2016—2018年)》涉及的责任单位和部门,明确主体责任,完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2017年12月31日)。
2.严格部门考核。根据《黔南州2017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和《黔南州2017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重点任务牵头单位及工作内容,严格考核。自2017年第4季度起,将相关任务实施情况纳入各牵头部门综合绩效考核(2107年12月31日)。
十三、贵州省规划环评执行不到位。一是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制定的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普遍没有开展规划环评,也未统筹考虑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导致产业发展“一哄而上”,留下全省性或区域性环境问题。典型的如网箱养殖问题、环境敏感区旅游过度开发问题、涉磷产业流域性污染问题等。本次督察查出未开展规划环评的规划如下:贵州省农业委员会编制的《贵州省特色渔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贵州省“十二五”特色农业发展专项规划》《贵州省“十三五”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贵州省山地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贵州省草食畜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林业厅编制的《贵州省“十三五”林业发展规划》;水利厅编制的《贵州省水利建设“三大会战”实施方案(2013—2020年)》《贵州省水利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发展和改革委编制的《贵州省能矿资源深加工产业重点生产力布局规划(2013—2020年)》及相关的4个子规划。遵义市工能委牵头编制的《遵义市“十三五”工业发展总体规划》《遵义市“十三五”工业产业转型升级发展规划》等9个规划,市林业局编制的《遵义市林业(园林)发展“十三五”规划》,市农委编制的《遵义市农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市发改委编制的《贵州省遵义市新能源示范城市发展规划》,市住建局编制的《遵义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16—2020年)》,市交通局编制的《遵义市“十三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市旅发委编制的《遵义市“十三五”旅游业发展专项规划》等。其他下沉市(州)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编制的规划也普遍存在以上情况。二是产业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编制工作滞后,导致园区建设出现同质化、布局不合理、集约化程度低、低水平重复建设问题。全省上报的107个产业园区中,有13个主导产业有煤化工产业,仅六盘水市4个县(市、区)就规划建设了10个园区,其中有6个主导产业为煤化工。全省有51个园区未及时编制(修编)产业规划或编制的规划未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复(其中国家级6个、省级38个、市级5个、县级2个),有36个产业园区的规划环评滞后于规划实施(其中国家级2个、省级27个、市级3个、县级4个),未能发挥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产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作用。三是部分城市总体规划未执行规划环评制度,城市总体规划中也缺乏环境保护内容,造成规划不合理,导致产城矛盾突出,油烟、噪声、污水、垃圾等生活污染投诉高发。典型的如贵阳老干妈污染问题、桐梓污染围城问题、铜仁鹭鸶岩取水点问题、兴义宜化污染扰民问题等。本次督察查出未开展规划环评的城市规划如下:《遵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年)》、《毕节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年》、《铜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年》,其他未下沉市(州)、区(县)也存在类似问题。
原因分析:对规划环评制度认识不到位,环境保护与产业发展协同机制不健全。
整改目标:1.全面清理未执行规划环评制度的各类省级规划;2.查缺补漏,对未执行规划环评制度的各类省级规划限时完成环境影响评价;3.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落实规划环评制度;4.限时完成产业园区规划编制(修编)以及规划的审批工作,适时开展园区规划的跟踪环评;5.完成新型城镇化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中环境影响篇章的编制工作;6.建立规划环评制度执行情况的督察问责机制。
整改时限:第1项目标2017年9月30日前;第2项目标2018年6月30日前;第3项目标2018年6月30日前;第4项目标2017年12月31日前;第5项目标2017年12月31日前;第6项目标2017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农委、省旅游发展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督导单位:省整改办、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整改措施:
1.省直有关部门对本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各类规划执行规划环评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2.省直有关部门根据清理排查结果,对未执行规划环评制度的规划,于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并组织审查。
3.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的专项规划开展规划环评的编制工作。严格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要求,各地在组织编制涉及实施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等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交通等十个领域专项规划时,及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按规定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在规划中编写环境影响篇章,严格执行规划环评有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立即委托第三方编制相关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按照报告书审查意见建议对规划进行优化调整。4.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按各自职责指导督促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第三方编制(修编)产业规划,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对规划环评滞后于规划实施的产业园区,按照园区入驻企业的实际情况,适时开展跟踪环评。
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对市(州)开展新型城镇化规划环评的督导。督导遵义市立行立改,完成遵义市新型城镇化规划环评整改,督促其他市(州)开展新型城镇化规划环评自查工作,推动全面整改(2017年12月31日前)。加强基层调研,指导各地在建设中落实规划环评要求。督促遵义市、毕节市、铜仁市立即补充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影响篇章,各市(州)开展自查,对没有编制环境影响篇章的城市总体规划,在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补充编制工作。
6.研究制定规划环评制度执行情况的督察问责机制。
十四、产业结构调整“转”与“赶”的矛盾仍然突出。一是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全省落后产能情况底数不清。其提供的资料显示,全省需在“十三五”期间化解淘汰落后产能还有约8万吨炼铁、1万吨造纸、18万吨铁合金、134万吨水泥,但督察发现,仅黔南州就有3条造纸机生产线、3万吨造纸产能尚未淘汰。二是过剩产能淘汰滞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要求,电解铝2015年底前淘汰16万安培以下预焙槽,现场检查时中国铝业贵州分公司288台160KA电解槽仍在生产。三是部分落后产能未按期淘汰。贵阳市清镇市波渡河铝土矿煅烧炉采用属于落后工艺的一段式煤气发生炉。黔南州存在6台硅锰矿热炉、6万吨铁合金产能未淘汰,涉及3家企业,存在3条造纸机生产线、3万吨造纸产能未淘汰,涉及3家企业。铜仁市松桃三和锰业集团荣华有限责任公司的2个100立方米化合桶属于淘汰类落后产能,目前仍然未被淘汰。四是在化解过剩产能本身压力较大的情况下,部分地区仍在违规批准新增过剩产能项目。如兴仁登高铝业有限公司违规建设20万吨/年电解铝过剩产能项目。2013年5月,该公司煤电铝一体化项目一期工程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目前,发改部门对热电和铝棒材加工进行了立项核准,但电解铝项目至今未取得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产能等量置换仍在办理过程中,未取得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核准。
原因分析:对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理解存在偏差;部分市(州)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到位,问责考核力度不够。
整改目标:1.全面清理全省落后产能,摸清落后产能底数;2.严格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按时完成中国铝业贵州分公司288台160KA电解槽淘汰工作;3.尽快出台我省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实施意见;4.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对新出现的落后产能及时进行处置;5.将兴仁登高铝业项目纳入《关于印发对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15〕1494号)文件中“电解铝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整顿意见表”范围内的项目,在此基础上完成符合条件的产能指标交易。
整改时限:第1项目标2017年10月31日前;第2项目标2018年6月30日前;第3项目标2017年10月31日前;第4项目标2018年6月30日前;第5项目标2018年6月30日前。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督导单位:省整改办、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整改措施:
1.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关要求,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立即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落后产能全面摸底排查工作,对相关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全面掌握全省落后产能情况(2017年10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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