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加快全省邮政通信事业发展的意见

2024-09-02

湖北省关于加快全省邮政通信事业发展的意见(精选4篇)

1.湖北省关于加快全省邮政通信事业发展的意见 篇一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

冀国土资发〔2015〕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八届六次全会和省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要求,加快推进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开展全省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责整合,将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信息平台“四统一”,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提高不动产交易效率,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强化责任意识,省、市、县三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负总责,国土资源、机构编制、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地税、法制等部门紧密协作,共同推进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组建工作,理顺关系,优化职能,提高效率,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的决定落到实处。

(二)整合职责,完善体系。省级不动产登记职责已整合到省国土资源厅。市、县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尽快明确由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尽快形成便民高效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体系。

(三)积极稳妥,平稳有序。集中力量,加强协调配合,坚持新制度建设方向,兼顾老办法,优化工作流程,减少办理环节,保持不动产登记工作平稳过渡和有效衔接。

三、时间安排

2015年6月底前,市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整合和资料移交要全部完成;年底前,县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整合和资料移交要全部完成。2016年底前,制度建设、数据整合和各类不动产登记操作系统软件的融合对接要全面完成,形成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正常有效运行。2017年底前,运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并依法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全面实现登记机构、簿册、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四、重点工作

(一)认真做好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整合。结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情况,加强沟通协调,制定详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方案,明确原保存在有关部门的各类不动产登记图、表、卡、册等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的移交、整理、保存的方式及时间要求等,各有关部门要指派专人按计划开展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全面清理和整理不动产登记历史资料,对本行政区域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存量登记数据进行整合。

(二)尽快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选择合适场地,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窗口,实现“一个窗口进、一个窗口出”。按照国家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标准和规范,使用国家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册,颁发国家统一的证书。按照“权利不变动则证书不更换”的原则,做好新旧权属证书的衔接,原依法发放的证书继续有效,在权利不变动的情况下,不得强制要求更换证书,不得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三)加快梳理形成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各部门要抓紧清理有关规范性文件,梳理各类不动产审批、交易、登记、纠纷调处等业务工作流程,将属于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以及发证、登记信息管理和查询等职责统一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完整性,形成统一、高效、便民的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科学设置工作岗位,及时开展登记工作人员培训,使其尽快熟悉和掌握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

(四)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牵头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与“国土资源云”相衔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工作基础情况,尽快对各类不动产登记操作系统软件进行融合、对接,编制统一登记发证的业务操作系统软件。通过数据交换和抄送等方式,实现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实现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方便社会依法查询,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不动产登记工作,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将重要指标量化、分解落实到各有关部门,按时完成各阶段不动产登记工作任务。

(二)强化制度建设。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动态联系制度,及时汇总、通报各地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工作信息。实行包片联系人制度,强化实时联系,加强对各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三)做好资金保障。各市、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将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相关经费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切实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四)正确引导舆论。各地要组织做好舆论宣传引导,选择舆论宣传的最佳时间节点,组织开展政策解读、咨询解答、培训服务,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增强不动产登记制度实施的群众基础,强化权利人对统一登记工作的主体意识,争取社会舆论和民众的最大支持与配合。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3月12日

2.湖北省关于加快全省邮政通信事业发展的意见 篇二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交水发〔2011〕76号)精神,加快推进湖北水运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现结合湖北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将发展水运业放在构建综合运输体系、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的突出位置,着力加快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建设,大力提升航道通过能力、港口吞吐能力、船舶运输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推进节能减排和技术进步,实现港城互动、以城兴港,为“两圈一带”战略的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主要原则。坚持科学发展,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水运资源。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协调水运、水利、水电发展,统筹协调水运、公路、铁路发展,统筹协调水运资源开发与水生物资源养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发展水运业的积极性。坚持科技创新,加强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和应用,推进水运产业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三)发展目标。利用10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建成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水运在湖北综合运输体系中的比较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对湖北经济发展的带动和促进作用显著增强。到2020年,高等级航道全部达到规划标准,三级及以上航道里程达到1865公里;主要港口和重要港口建成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港区,港口年吞吐能力达到5亿吨,集装箱年吞吐能力达到800万标箱;船舶实现标准化、专业化、大型化,船舶总运力达到1200万载重吨以上,长江干线运输船舶平均吨位超过2000载重吨;建成比较完备的水上搜救、安全应急、综合信息系统和现代航运服务体系,水运综合支持保障能力显著提高,实现湖北由水运大省向水运强省的跨越。

二、主要任务

(四)畅通大通道,构建高等级航道体系。按照《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和《湖北省内河航运发展规划》,重点建设长江、汉江、江汉运河三条国家高等级航道,积极争取国家推进长江安庆至武汉6米水深、武汉至宜昌段45米水深航道工程的前期研究工作,进一步加快实施荆江河段河势控制和航道治理工程;全面加快汉江兴隆至汉川、丹江至白河航道整治工程和引江济汉通航工程建设;积极推进三峡库区航道网、江汉平原航道网建设,全面加快推进西部地区清江航道建设,形成以“长江-江汉运河-汉江”1000吨级高等级航道圈为主体的干支直达、通江达海、结构合理的湖北航道体系。

(五)建设大枢纽,构建港口综合物流体系。以武汉新港为龙头,重点推进武汉阳逻港区、林四房港区、金口港区、三江港区和武汉航运中心综合服务设施的建设。加快宜昌三峡物流中心、荆江组合港、鄂东组合港和襄阳港等建设。加快武汉阳逻港、宜昌枝城港、襄阳余家湖港煤炭物流储备基地建设。以武汉阳逻、宜昌云池、荆州盐卡、黄石棋盘洲、襄阳六两河等集装箱及散杂货大型港口公用港区为核心,依托港口物流优势和临港产业特色,配套建设货运站场和港区集疏运专用通道,发展多式联运,延伸港口腹地范围,建成武汉、宜昌、荆州、黄石、襄阳等五大港口综合运输枢纽,形成五大区域性综合物流中心。加强主要港口、重要港口的铁路、公路集疏运通道建设,实现高等级公路或高速公路与主要集装箱港区的联接。加快推进丹江口港、钟祥港、沙洋港、潜江港、天门港、仙桃港等重要港口建设,适当兼顾一般港口建设,建成一批集装箱、滚装车、大宗散货及件杂等专业化泊位。推进港口资源整合,促进港口群的统筹协调发展,形成层次分明、功能互补、竞争有序的港口发展格局。

(六)发展大运能,构建绿色航运体系。大力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技术落后的老旧运输船舶,重点发展一批干散货船、集装箱船、液化危险品船和汽车滚装船等专业化船舶,形成集装箱、煤炭、矿石、石油化工、汽车滚装等专业化船舶运输体系;建设丹江口库区绿色航运示范区,全面推进主要港口的轮胎龙门起重机“油改气”和靠泊船舶岸电接入系统;加强船舶流动源污染控制,推动船舶防污设备配置,建设船舶污染监视监测系统,防止发生重大污染事故;船舶集中停泊区域按照标准建设船舶生活垃圾和油污水的岸上接收处理设施,保证到港船舶污染物得到及时接收、处置;优化水运建设工程设计,改善工艺设备,降低施工、生产环节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防洪影响评价,落实环境保护机制和生态补偿措施,依法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水生物自然保护区和关键栖息地,保障防洪安全。

(七)培育大市场,构建现代航运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湖北工业基础、人才资源和口岸环境等方面的综合优势,积极引入国际国内高端航运服务企业,聚集航运同业组织,整合航运资源,扶持航运企业做大做强;大力发展船舶交易、船舶管理、航运经纪、航运咨询、船舶技术等各类航运服务机构,延伸服务产业链,不断完善航运服务功能。大力支持沿江港口城市培育航运服务聚集区,进一步拓展区港联动功能,加快“电子口岸”建设,优化口岸服务环境,提高口岸综合服务效率。规划并申报武汉阳逻保税港区,为开展现代物流、商品展示、仓储租赁、研发加工等多层次业务提供监管服务支撑。组建武汉船舶交易中心,形成面向国内外船东、修造船厂、船舶经纪人的船舶交易市场和船用设备交易市场,同时发布船舶交易信息,提供评估、鉴证、过户、登记等船舶交易“一站式”综合服务。继续推进内河航运的公司化经营,引导中小航运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积极推进危险品运输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动水上客运向旅游化、舒适化、客滚化方向发展,提升客运服务品质。

(八)强化大安全,构建安全保障体系。分级建设水上搜救协调中心,在重点水域、码头、渡口、船舶建设视频监控系统和GPS定位系统,加强巡航救助站点建设,配备防污、应急处理等设施设备,实现水上安全监管全天候运行、全方位覆盖和水上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整合海事、港航、公安等部门内河管理资源,推进巡航、监管、搜救、应急管理一体化建设,加强综合监管搜救基地、站点和

船艇建设。加大对内河危险品运输、滚装运输、客运和渡运的监管力度,完善危险品安全检测手段,重点客滚码头安装使用大型车辆安全检测系统。建立健全乡镇渡口渡船“建、管、养”长效机制,完善渡口安全信息管理系统。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建立重大隐患排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和预警、预报、预防制度。推进以公共服务为重点的水运综合信息系统建设,实现管理服务规范化、信息化、现代化。

(九)聚集大产业,构建沿江经济体系。沿江各地要制定和完善沿江产业规划,充分发挥水运节能环保、通江达海、物流成本低等优势,加快水运物流园区建设,积极推动现代物流、钢铁及深加工、石油化工、汽车、装备制造、电子信息、食品加工、商贸、现代服务等重点产业向沿江布局、聚集发展,推动沿江沿河新型工业化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服务湖北承接产业转移,促进长江经济带新一轮开放开发。

三、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协调。省交通重点建设领导小组要重点关注和支持全省水运业的发展,研究制定水运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水运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把水运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十一)科学编制规划。各级政府要把加快水运业发展作为一项重点任务,列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国家相关规划,修编《湖北省内河航运发展规划》,完善《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发展规划》,做好与水利、土地利用等规划的衔接。充分发挥水运规划对航道整治、港口建设、后方陆域开发的指导作用,确保水运资源合理利用。各地、各部门在编制区域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等专项规划或综合规划时,要统筹水资源综合利用,充分考虑内河水运业发展要求,加强与水运业发展规划的衔接。

(十二)合力加快建设。除国家高等级航道项目外,鼓励和支持以地方为主体,建设列入省水运发展规划的其他港航建设项目。发展改革、交通运输、规划、国土、水利、环保、农业、林业、建设、税务、公安、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在法律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除国家规定程序外要简化手续,为水运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供良好服务,形成“地方为主、部省支持、全社会参与”的水运发展格局。

(十三)全面开放市场。深化支持内河水运发展的金融政策研究,积极引导外资和民间资本投资内河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维护。积极探索以土地开发带动港口建设的发展模式,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现集约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将港口建设与周边土地开发结合起来,吸引社会投资,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格局。加快港口、航运资本市场化步伐,鼓励和支持港航企业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建设港口码头及物流园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服务创新力度,积极开展多种融资服务,有效支持船舶业发展。

(十四)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内河水运业建设和维护的投入。“十二五”时期,省政府继续每年安排5亿元专项资金,用于航道建设、港口建设、船型标准化更新改造、水上搜救应急信息系统建设、安全监管装备配置和高等级航道应急抢通等水上事业的发展。各市、州、县要根据财力情况加大对水运业发展的投入,对客渡船舶按客位每年为乘客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十五)规范建设用地。航道工程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用地计划中安排。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航道工程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做好航道工程及其辅助设施建设用地征地和拆迁安置工作。港口建设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在认真清理湖北长江段和汉江沿线岸线资源项目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十六)综合利用资源。统筹江河治理、流域开发与水运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在有航运功能的河流中新建水利水电枢纽,应充分考虑内河水运业发展的要求,按照有关规划内容建设船闸。加强枢纽运行调度管理,船闸运行应方便船舶航行,减少待闸时间,用水调度要兼顾航道通航要求。对在通航河流上新建临、跨、拦河建(构)筑物,严格执行航道规划等级标准,依法严格审批。对已存在碍航、断航问题的航道,要在充分论证通航价值和可行性的基础上逐步建设通航设施。对通航河道内滥采乱挖、破坏航道及其设施、恶化通航条件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依法制止。探索港口岸线资源评估、等级评定和有偿使用办法,形成合理开发和提高利用效率的机制。

(十七)加强航道养护。制定并实施《湖北省航道管理与养护发展纲要(2011—2020年)》,坚持航道分类养护,以汉江、江汉运河等高等级航道为重点,全面提升航道养护水平和应急抢通能力。确保航道养护和应急抢通资金投入,加强航道养护设施、设备建设和更新改造。建立高效、协调的航道养护机制,逐步实现重点航道养护标准与其航道技术等级标准相统一,逐步实现航道养护工程的市场化运作,确保三级及以上航道昼夜通航率达到100%。

(十八)完善法规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快以《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为重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建设,维护水运经营者权益,规范部门、地方和企业的行为,明确港航投资主体,强化水运规划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健全港口岸线合理、有效使用机制,加大航道保护力度,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救助措施,将水运建设和行业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为水运业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3.湖北省关于加快全省邮政通信事业发展的意见 篇三

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12〕7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民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广东省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

为加快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促进幸福广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0号)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精神,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和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多方参与、统筹规划,注重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面向所有老年人建立起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 —1—

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安享晚年,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到2015年,全省老年人享有社会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实现90%的老年人在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支持下通过家庭照顾养老,7%左右的老年人可由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和托老服务,3%的老年人可入住养老机构。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总体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在街道(乡镇)社区设置以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医疗保健、紧急救援等为主要内容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通过日托照料和上门服务等方式为社区住家老年人提供专业化和个性化服务。大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支持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引导和鼓励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社会组织、医疗文化单位、家政服务公司等参与居家养老服务,重点培育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规范,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估监督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形成政府购买服务、市场有偿服务和志愿者公益服务相结合的服务供给机制。

(二)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研究和制定城市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设置标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在城乡社区新建和改造一批日间照料服务中心、星光老年之家、老年活动中心、家庭服务中心、托老所、敬老院等老年服务设施,使社区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农村社区,为家庭日间暂时无人或者无力照护的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在大型、重点公共场所,风景区、公园的重要景点和主要商业网点设立和配备便于老年人生活和娱乐的设施设备。街道、乡镇和社区的各类生活服务和文化体育设施应向老年人开放。按照自愿原则,为有需求的贫困老年人改造生活设施及无障碍设施提供资助,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研究确定。

(三)提升养老机构服务水平。通过新建、改扩建和购置等方式,重点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养老设施建设,建立社会工作、医疗康复等

部门及专业岗位。改革公办养老机构管理,完善服务功能,积极参与居家养老和社区服务,加快实现由封闭型向开放型、单纯供养型向供养康复型、传统救济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型。规范民办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建立健全准入、竞争和退出机制,推动社会专业机构参与社会养老服务运营,引导养老机构向规模化、专业化、连锁化方向发展。

(四)加强养老服务专业队伍建设。在高等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开设与养老服务相关的专业和课程,重点培养和引进医生、护士、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者、养老护理员等具有岗位资质的专业人员。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员培训、使用、评价、激励的工作制度。实行养老护理员职业标准,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至“十二五”期末,全省养老机构院长培训上岗率达到100%,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养老机构内直接服务于老年人的医护及服务人员总数与生活能自理的入住老人数比例达到1:10以内,与生活不能自理的入住老人数比例达到1:3以内。加快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政府购买社工等专业服务项目。建立志愿服务者时间储蓄制,促进志愿者服务制度化。

(五)推动粤港澳社会养老服务合作。高度重视CEPA补充协议及有关先行先试政策的实施,积极落实CEPA补充协议和粤港、粤澳合作框架协议相关事项。鼓励和支持港澳服务提供者到我省兴办养老机构,与内地民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扶持政策。加强粤港澳养老服务行业在资金、项目、人才等领域的合作,引进港澳专业服务机构与团队参与我省养老服务工作,推进粤港澳三地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互认,做好港澳长者到广东养老的医疗保障、福利待遇等政策的衔接工作。

三、重点建设项目

(一)打造养老服务机构示范项目。“十二五”期间,兴建广东省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和广东省养老服务杨村示范基地两个省级重点养老服务建设项目,在省和地级以上市建设若干个具有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服务设施。

(二)建设“五个一”工程。到2015年,各地级以上市均有1所省一级以上等级的养老福利机构,1所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专业性护理机构,1个集生活照料、家政服务、配送餐、文娱活动、日间托老、康复保健、心理慰藉、信息支援、紧急援助为一体的居家养老服务示范中心,每个县(市、区)有1所省二级以上等级综合性的社会福利机构,每个街道(乡镇)有1所为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临时托管或日间照料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

(三)建设信息系统网络工程。依托现代技术手段,整合社会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省社会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采取便民信息网、热线电话、爱心门铃、健康档案、服务手册、社区呼叫系统、有线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构建社区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推广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电子档案和服务需求信息系统,建设以网络为支撑的养老机构信息平台,实现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服务的有效衔接。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的统筹规划。各地要切实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强化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加快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结合城市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将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以及“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相衔接,新建住宅小区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鼓励和支持将闲置的学校、医院、厂房、农村集体房屋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招待所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二)加大社会养老服务事业投入。省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养老服务事业给予扶持。各地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加大养老服务事业经费投入。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要优先保障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加大养老服务项目资金投入。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对失能老年人给予居家养老的专项养老服务补贴。

(三)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贴息等多种模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建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符合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新建、改扩建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珠三角地区按每张新增床位不低于5000元、其他地区按每张新增床位不低于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各地对建成开业的养老机构可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地研究确定。

(四)完善和落实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的扶持政策。

1.按照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供应。新建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划拨;新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依法以协议方式出让,出让价格不低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土地出让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2.依法依规减免养老服务机构的各项税费。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交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除外);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水、用电、用气同价;免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用,减半收取有线(数字)电视的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固定电话的月租费。

3.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相结合的发展模式。经卫生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养老服务机构可设置医疗机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其收养人员中的参保人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4.将具有本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志加入养老服务事业的农村妇女纳入农村劳动力培训及转移就业工作补助范围,对就业困难人员参与养老服务开展必要的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养老服务机构招用本省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五)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监管机制。制定养老服务业的行业规范和标准,建立老年人入院评估、服务监管制度,建立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和机构的资质评估、认证和管理体系,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产业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和社会监督,合理引入第三方的监督和考核评价,完善开展等级管理、年检制度。

4.湖北省关于加快全省邮政通信事业发展的意见 篇四

(2011年3月28日)

为进一步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充分认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民营经济是共产党执政和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基础,是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动力,是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生力军。经过多年的努力,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不断改善,民营经济呈现良好发展态势,已经成为全省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新的支撑点、新的带动点,在扩大就业、缩小城乡差距和区域差距、致富城乡居民、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繁荣地方经济、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重要贡献。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着力扩大开放、强化服务、优化环境、完善市场机制,逐步消除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使民营经济在激发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经济结构、实现富民强省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2.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紧紧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及工业强省和城镇化带动战略,把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牢固树立机遇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思想上放心放胆,政策上放宽放活,工作中放手放开,大力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开放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转型升级,提高素质,推动民营经济在较短时期内实现跨越式发展,为我省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3.目标任务。制定实施民营经济发展三年倍增计划,到2013年底,全省民营经济增加值达到3200亿元以上,民间投资达到4000亿元,民营经济注册资本达到4000亿元,新增就业30万人以上。到2015年底,全省民间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到55%左右,民营经济注册资本达到5000亿元。

二、放宽民营经济发展限制

4.实行公平的行业准入政策。坚持平等准入、公平竞争原则,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对所有经济主体公开透明,同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严禁在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之外提高行业准入、市场准入门槛。

5.全面拓宽准入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领域外,一律对民营经济开放。支持民营经济进入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落实支持民营经济进入矿产资源、能源、制造业、交通运输、水利、建筑、信息产业、土地整治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政策,落实支持民营经济进入金融、市政公用事业、国防科工等领域的政策,落实支持民营经济进入科学研究、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及商贸流通、政策性住房建设等投资领域的政策。

6.放宽工商登记条件。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投资能力的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投资主体,投资设立公司制企业,未成年人可作为投资人投资设立公司制企业或成为股东,其出资人或股东的权利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低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申请连锁经营的企业,连锁总部在名称预先核准时,可先行申请使用“连锁”字样,其“总部”和“门店”可同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且在经营范围中有生产、加工等项目的,可以申请在名称中使用“实业”字样;放宽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条件,允许个体工商户名称在行政区划后缀其经营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在符合个体工商户名称规范要求的情况下,经营者的姓名、阿拉伯数字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放宽个体工商户再投资登记条件,在名称不重复的情况下,允许同一个体工商户申请人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申请多个个体工商户登记。

放宽民营企业注册资本条件,对出资期限到期但无违法记录的公司,经申请允许延长出资期限1年;放宽民营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除法律法规禁止的外,允许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积极支持民营企业根据市场变化调整经营范围。

放宽民营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未取得产权证的经营场所,可提交房管部门、居委会或村委会、开发区管委会等出具的使用证明或房屋购买合同;征用或租赁土地作为经营场所的企业,提交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提交住所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和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后,可进行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放宽民营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对达到集团登记条件的,母公司可以申请使用带有“集团”字样名称,也可申请地域名称用在字号后面的企业名称。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3家子公司,或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申请企业集团登记。

允许省内自然人与国外(境外)投资者共同出资组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省内自然人与国外(境外)投资者共同出资组建外商投资公司制企业。

推行试营业制。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除国家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外,备案后允许试营业6个月,在试营业期内可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6个月后如需继续经营再申请登记。

7.全面清除准入障碍。全面清理整顿现行与民营经济市场准入等有关的规定,加快清理审核全省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和前置审批条件,下放、归并一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各类针对民营企业的准入限制和壁垒。

8.发展壮大民营工业。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全力促进民营工业发展壮大。大力支持和鼓励民营经济投资建设火电、水电及新能源,参与煤炭资源整合和大型煤矿建设,投资开发磷、铝、锰、钡、钒等矿产资源,参与大型煤化工、磷化工、铝工业、钛工业等基地建设,发展资源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改造提升传统能矿产业水平。对民间经济主体参与的矿产资源整合项目,按变更登记方式办理采矿权登记,减免交易服务费。民营煤矿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要件审查程序与现场核实程序合并进行。对非煤矿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审查、规模较小的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和现场核实、煤矿企业之外的特种作业资格证、煤矿救护队之外的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定等,下放市(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发展辣椒、蔬菜、茶叶、马铃薯、肉类、禽蛋等特色农业和农产品加工,发展民族制药,扶持一批民营医药企业做强做大。

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参与制定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投资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产学研结合、重大技术装备、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循环经济、节能减排项目。积极帮助民营企业争取军工订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产业园区、循环经济基地以及综合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民营经济工业项目需审批、备案和核准的,除国家规定外,不设任何限制性条件。放宽工业领域投资项目招标资质等准入条件,同等条件优先选择省内民营工业企业及产品。将民营经济纳入经济运行调度范围,在煤、电、油、运调度和协调保障中同等对待。

9.推进民营经济信息化。实施民营企业信息化工程,将信息技术应用到工业研发设计、加工制造、原料采购、库存管理、市场营销等各环节,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民营经济产业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三网融合试点,大力发展信息服务业,建设商贸、金融、物流、产品检测、旅游、科技等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发展电子商务、网络动漫、软件服务和电子娱乐等新兴产业。对民营企业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给予免费检测,简化民营企业申请设置无线电台(站)的程序。

10.鼓励民营经济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建筑、交通、市政建设等领域全面向民营经济开放。对民间资本投资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除国家规定必须由省级办理的手续外,一律下放市(州、地)或县(市、区、特区)办理。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招标制度、特许经营制度,推进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二级、三级、四级资质房地产企业承担建设规模分别扩大到25万、20万、15万平方米。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营企业的资质核准时限缩短为15个工作日。取消全省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13类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年检。民营企业参与建设保障性住房同等享受各级政府规定的资金补助和优惠政策。民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证书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证明有效期延长至三年。

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建设—移交(BT)、建设—运营—移交(BOT)、收购—运营—移交(TOT)等多种方式参与快速铁路、重点原材料铁路货运通道建设;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高速公路、国家公路运输枢纽、干线机场和支线机场、水运航道。

11.鼓励民营经济参与“三农”建设和扶贫开发。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取与土地使用权挂钩、延长经营权等办法,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漠化治理、利用宜林宜草荒山和荒地造林种草。民营经济同等享受各级政府规定的石漠化治理、荒山荒地造林等资金补助和优惠政策。民营企业贷款用于扶贫项目的,财政扶贫资金按3%的贴息率给予支持;贫困农民贷款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财政扶贫资金按5%的贴息率给予支持;民营企业以“招工+培训+就业”方式招用贫困农民,省级扶贫部门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补贴。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种养殖产业。符合屠宰加工要求、生产畜产品外销的民营屠宰加工企业办理屠宰加工许可证不受《贵州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屠宰企业指标限制。凡法律法规未作明令禁止的,林业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民营林业企业按照省利用发展规划和技术规范建设的基地林,优先纳入商品林补助范围。人工商品林采伐和木材经营加工审批一律下放到县级林业部门。通过业主招标和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骨干水源工程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烟水配套工程、中小水利工程等项目,以及小水电代燃料、水电农村电气化县等民生工程,参与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和经营,参与地质灾害治理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投资建设县城超市、配送中心和乡(镇)、村综合服务站及连锁农家店等流通网络。

12.鼓励民营经济大力发展服务业。鼓励民营经济以独资、控股、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开发旅游资源,投资建设旅游基础设施、专业旅游城市、旅游城镇和旅游商品集散地,开办旅行社等旅游服务机构,开发特色旅游商品。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特许经营权下放市(州、地)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核准,办理时限缩短为3个月。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和增资扩股。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建设。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或参股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发展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和融资租赁企业,重点支持起步期的科技型、成长型、劳动密集型民营企业。对民间资本投资设立新的保险专业代理、保险专业销售、保险公估、保险经纪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提前5个工作日完成行政审批流程。支持和鼓励民间投资参与现代物流枢纽、物资集散货运中心和商贸流通中心建设,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第三方物流。支持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协作发展共同配送。

13.鼓励民营经济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兴办教育事业,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民营企业参与的民间投资办学机制,创新政府、行业及社会各方分担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机制,推进我省校企合作制度化。省教育厅负责牵头清理并纠正对民办教育的各类歧视性政策,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探索公共财政资助民办教育的具体政策,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落实民间资本兴办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在办学用地、政策性贴息、资金奖补、教师保障、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民办培训机构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就业信息服务、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面与国有职业培训机构同等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教学活动、表彰奖励、申请科研项目和课题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同类公办教师退休待遇。

14.鼓励民营经济参与卫生事业发展。制定实施民间资本兴办医疗机构的政策措施,各地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为民营医疗机构留出合理空间,全省范围内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由民间资本兴办医疗机构,改善民间资本兴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民营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应按程序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通过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在县(市、区、特区)兴办一、二、三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及门诊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民间资本兴办医疗机构的,可先出具同意申请人开展设置医疗机构前期工作的文件,待筹办工作结束后,再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15.鼓励民营经济参与文化事业发展。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形式,进入国家未禁止的文化产业领域,支持民间演艺团体发展,发展一批影响大、有特色的文化演艺、影视制作、文化创意、民族文化品牌。参与国有文化单位转企改制的民营企业享受转企改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6.鼓励民营经济参与体育事业等其他社会事业发展。支持民营经济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和经营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兴办各类体育俱乐部,从事体育健身、训练、竞赛表演等活动。支持和鼓励民营经济投资建设、经营专业化的各类社会服务设施。对符合条件的福利性、非盈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使用土地和自用房产免征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民间资本投资殡葬设施建设给予用地保障、税收支持。

17.鼓励民营经济联合重组和参与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各类资本,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鼓励民间资本在省内流动,实现产业有序转移。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进一步调整优化国有经济投资结构和布局,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市场竞争充分、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行业和领域,国有资本逐步有序退出,为民间资本发展提供空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制定民营资本参股国有企业的具体操作办法,推进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改制重组。积极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国有股权转让等方式引进民间资本。

三、鼓励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和品牌创建

18.不断提高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推动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重点培育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的民营龙头企业,支持具有技术优势、产业优势和人才优势的民营中小企业做强做大,鼓励民营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支持民营企业持续加大科技投入,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面取得突破。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增加技术储备,加强技术人才培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同等条件下,逐年增加民营企业在科技计划中的比例,不断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承接科研成果转化项目,按政策对民营企业产学研合作项目予以补助。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增强持续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每年认定、扶持一批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发挥示范作用,带动民营企业向创新型企业转型升级。优先给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成果申请专利保护,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推动专利技术的转化与实施。继续实施“百名教授、博士进企业”活动,提高进入民营企业服务的教授、博士比例。

对经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装备的民营生产企业和研发人员给予奖励;对引进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经省级科技、知识产权、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认定,省级相关资金给予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经国家或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新产品,自认定之日3年内,其新增增值税省、市(州、地)留成部分,省、市财政分别通过转移支付企业所在县(市、区、特区)财政,由当地财政全额奖励企业。

19.大力实施知识产权和品牌带动。引导民营企业增强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推进知识产权的运用、保护、管理和产业化。实施品牌带动,提高民营企业品牌意识,加强集群商标和自主品牌建设,创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产品。培育技术交易市场和中介服务机构,支持民营企业知识产权通过转让、质押等形式转化运用;强化行政执法、司法保护和维权机制,切实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把创建自主品牌和开拓市场、管理创新、规模发展统一起来,扩大品牌影响力,提高产品质量和信誉度,扩大规模效应,增强市场竞争力。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注册商标,争创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通过各类方式宣传其产品、服务、品牌和科技成果。鼓励民营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和申报知识产权。支持民营企业申报贵州中华老字号,支持民营企业重点围绕黔酒、黔茶、黔药、黔菜和贵州旅游商品申请一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积极打造我省农特产品的区域品牌。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将自主知识产权转化上升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制定民营企业名牌培育帮扶计划,加强民营企业名牌产品培育工作,大力发展和壮大民营经济品牌产品集群。

四、加大财税、金融和土地支持

20.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省级财政逐年增加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其中单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发展民营经济。今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60%以上要用于民营经济发展,在此基础上,省级财政连续三年递增20%。其他支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继续扩大财政性资金的贷款贴息范围和增量,支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标准制定、品牌创建及民营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同等条件下本省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优先进入政府采购目录、优先从本省民营企业采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应优先从本省民营企业采购,力争较大幅度提高本省民营企业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所占比例,提高本省民营企业产品和服务在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中的中标金额比重,有关部门、单位要定期公布我省参与政府采购的民营企业名单和产品、服务目录。民营企业一次性缴纳采矿权价款有困难的,可申请分期缴纳,分期缴纳最长期限为10年;符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的,可以申请减缴或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2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规定可由省调整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民营企业按照最优惠的规定执行。对从事鼓励类产业的民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技术服务所得按规定享受税收免征或减征政策。民营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 “三免三减半” 优惠。民营企业投资鼓励类产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加快制定我省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开展服务业营业税改革试点工作。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原则上实行备案管理。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必须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的涉税项目外,其余涉税项目审批权限一律下放各市(州、地)。搭建网络纳税平台,建立推广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共建纳税服务热线,加强宣传和咨询辅导,帮助民营企业及时、充分享受国家各种税费优惠政策。对年新增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由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按当年新增所得20%以上的比例给予企业扶持;对经税务主管部门确认、纳税后提出申请的小型微利民营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额度补贴。

22.加大投融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或产业发展基金,支持民营经济主体创业发展。积极推动民营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中期票据、集合信托计划、集合短期融资券等。培育和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为民营企业产权、股权交易和创投资金退出提供服务。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股设立证券公司,参与证券公司的改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上市,将拟上市民营企业纳入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范围,优先办理上市或再融资手续。对上市辅导期验收合格的民营企业奖励50万元,对拟上市民营企业申报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奖励60万—100万元,对在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的民营企业奖励100万元,对在主板上市的民营企业奖励150万元,所需资金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安排。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参与新三板市场挂牌交易。

23.改善金融服务。实施“引银入黔”工程,积极引进中外金融机构。完善民营企业授信制度,支持对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实施差异化监管,提高对于民营中小企业不良贷款比例的容忍度,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明确尽职要求和免责范围,提高贷款审批效率,提高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增长速度和比重,提高民营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推广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生产性生物资产、政府采购中标合同和知识产权等抵质押贷款方式,扩大贷款担保物范围。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金融等单位要为民营企业、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缩短土地使用权、房屋、机器、设备、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及其他标的物的抵押登记时间;抵押物确需评估的,登记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登记部门在办理企业贷款抵押物登记时,不得额外收取费用;评估机构收取的企业贷款抵押物评估费不得高于现有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支持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贷款单独管理、单独考核。对金融机构新增民营中小企业贷款给予适当奖励。

24.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各级政府要安排资金,采取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方式提高担保机构担保能力。对信用担保机构按其每年为民营企业担保的一年期及以上新增贷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省和当地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各承担奖励费用的50%。发展商业性和企业互助性担保机构,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作用,支持省、市(州、地)担保机构向县(市、区、特区)延伸。支持和鼓励县(市、区、特区)、乡(镇)设立担保机构,省、市(州、地)设立政府出资的再担保机构,为县(市、区、特区)、乡(镇)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业务,增强其担保能力。鼓励担保机构对有产品、有信用、有发展前景的民营经济单位适当降低担保收费标准,积极探索开展融资性担保、工程担保、财产保全担保、经济合同履约担保、融资租赁担保、信托计划担保以及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林权使用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担保贷款方式。各级政府可制定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激励政策。

25.大力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最大单一股东持股比例放宽到30%。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允许有条件的公司在省内跨地区经营。到2012年小额贷款公司覆盖全省80%以上的县(市、区、特区),业务向乡(镇)延伸。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小额贷款公司的小额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70%(小额贷款额度标准由各市、州、地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确定,报省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备案),“三农”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70%,贷款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经营性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2.5%税率征收。对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质押等相关事务,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级政府可制定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激励政策。

26.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要统筹协调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和社会责任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价机制、信用信息征集制度、信用档案数据库和信用查询系统。建立部门联动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优质信用服务。推进民营企业和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构建信贷市场信用评级工作机制。加快推进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实验区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奖惩机制,实施千户诚信民营企业培植计划,促进民营企业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和管理,提高信用意识和水平。各市(州、地)每年评选诚信守法民营企业,给予奖励,并向社会公布。鼓励民营经济单位争创“诚信示范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贵州最佳企业公民”、“文明诚信民营企业”、“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和“消费者满意单位”。27.保障用地需求。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要统筹安排民营经济投资项目用地,按照民营经济占全省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年均提高2个百分点的发展目标,同比例增加民营经济在产业园区的项目用地指标,保障重点民营企业发展用地需要。各市(州、地)要优先安排县(市、区、特区)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用地,原则上各县(市、区、特区)每年不少于50亩。鼓励民营企业利用存量土地、闲置场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积极解决民营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租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际建厂10年以上的民营企业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对民营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节约集约的工业项目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民营企业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执行。对工业用地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企业投资强度(不含土地价款)达到150万元/亩以上,或吸纳就业人数达到200人及以上的民营企业生产性新建或技改工业项目,按照省、市(州、地)、县级所得土地出让金30%的金额,按规定通过其他渠道奖励或补助企业;投资强度(不含土地价款)达到80万元/亩以上,或吸纳就业人数达到100人及以上的民营企业生产性新建或技改工业项目,按照省、市(州、地)、县级所得土地出让金20%的金额,按规定通过其他渠道奖励或补助企业,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简化民营经济用地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行政审批要件和程序,对民营经济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申报要件减至21项,批次用地申报要件减至15项。优化民营经济所涉工业用地的申报方式,可将多个项目打捆并参照批次用地方式报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的建设用地审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审查和登记,各项要件和手续齐备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8.引导集聚发展。支持民营企业为各类重大项目配套,尽快进入重点产业发展的产业链条。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省内外大企业、大集团产品配套,对与大企业签订配套合同、专业化程度较高的民营企业,给予贴息支持,担保机构要积极提供贷款担保;对本土配套率达到40%或本土配套率年增速达到10%以上的大企业予以奖励,所需资金从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鼓励为我省重点项目进行专业化、协作化配套的民营企业向产业园区集中。加强产业集群环境建设,培育一批民营企业产业园区及创业孵化“园中园”。发展一批以特色产业为依托的商品批发市场。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建设民营经济产业园区,达到省级民营经济产业园区标准的,从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给予奖励,民营经济产业园区的具体标准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工业发展、环境保护、服务业发展等专项资金要对民营经济产业集聚区污染集中治理、资源综合利用、现代物流、产品检验检测与研发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五、鼓励和引导各类人才进入民营经济领域创业

29.加强人才支持。将民营经济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全省人才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快培养适应发展需要的企业家队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组织民营企业家、经营管理者参加高层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工商管理硕士(MBA)、职业经理人等培训。加强民营企业与职业学校“订单式”培训合作,建立民营企业员工岗前培训和在职提升培训体系。对民营企业年新增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培训一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从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中根据工种给予500—1000元的培训补贴。中小企业星光培训工程重点为民营企业免费培训各类人员。实施“百千万”人才培育计划,每年培训100名成长性好的民营企业和拟上市民营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1000名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10000名民营企业骨干技术工人。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与国有企业同样的政策和待遇,按照国有企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办法和方式评定民营企业技术和研发人员的职称,增加职称评定专家库中民营企业的专家比例。采取先落户、再就业方式,解决民营企业员工城镇户籍。对民营企业为提升创新能力和研发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推荐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高层次专家;对经营状况好、产品技术含量高、科技研发能力强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推荐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股权配给、职称评定、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奖励、政府津贴等政策措施为激励,重点培育一批民营企业科技领军人。

30.改善创业环境。实施全民创业计划,加强创业指导,鼓励全民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优化政府服务,为创业人员简化注册程序,扩大出资方式,提供创业场地,收费项目能免则免,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实行创业服务绿色通道。从2011年5月1日起,对注册登记及变更注册登记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支持民营企业创业园区建设,兴建小企业创业基地;实施农民创业促进工程,建设一批农民创业基地和创业园区;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支持科研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创办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特区)兴建一批大学生和留学人员创业园,作为大学生、留学人员创业的载体。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等在小企业创业基地内自主创业,创业期间可向创业项目所在地的政策性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5万元;各类创业人员合伙经营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创办企业且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企业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贷款最高额度为200万元。在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的,从创办之日起,3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1年内减半缴纳房租、水电费,减免费用由当地政府补贴。省、市(州、地)各类支持创业的专项资金要用于微型、小型企业创业补贴和奖励,支持创业企业的发展。实施“万户小老板创业行动计划”,重点培育一批民营小企业尽快进入规模企业行列。

六、扩大对内对外开放

31.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以开放促发展,借助外力发展壮大民营经济。抢抓东部产业加快转移、我省交通等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的机遇,充分发挥我省资源优势,积极承接东部沿海地区资源精深加工、农产品加工等产业,发挥各级政府、工商联、民间商会、行业协会、驻外机构及民营企业家的作用,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为重点对象,积极引进省外优强民营企业到贵州投资。搭建招商引资平台,在省内外举行各类招商引资活动,争取引进更多的省外优强民营企业到我省发展。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把招商引资作为各级、各部门的重要工作,建立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库,每年列出领导干部带头招商引资的项目清单,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并加强对各级领导的考核。在扩大招商引资的同时,引导本省民营企业扩大开放,加强与省外优强企业合作。同等对待省内外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省内外民营企业都享受同等政策,给予同等扶持,促进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公平竞争、省外企业与省内企业公平竞争。

32.支持民营经济拓展境内外市场。采取财政补助、降低展费标准等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活动,支持举办一批专业性品牌展会。发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提高民营企业市场开拓能力。驻省外、海外机构要为民营企业提供国内外市场信息,为民营企业开展合作交流活动提供服务和帮助。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到境外开展并购等业务,吸引技术、资金和品牌,带动产品和服务出口。引导和推动民营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鼓励电信、网络运营企业以及新闻媒体发布市场信息,帮助民营企业宣传产品,开拓市场。支持餐饮、旅游、休闲、家政、物业、社区服务等行业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扩大服务规模,促进扩大消费。

七、提升对民营经济的服务水平

33.提供规范高效的政府服务。依法在政府网站公开申办事项的前置条件、办理流程、审批环节,推行网上申办、网上受理、网上办结。进一步规范和简化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切实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办事时限;省委、省政府要求缩短办理时间的审批事项,要按要求时限完成;加强政务公开,一次告知项目各类手续办理程序、时限、所需申报资料,公开项目办理进展情况,法律规定时限内未对申报资料进行批复的视为许可该行政事项;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公共服务职能,积极为民营企业争取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全面公布本行业的中介服务机构,由民营企业自主择优选择,不得为民营企业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有偿代理和咨询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组织民营企业参加评选、达标等评比活动。建立挂牌保护制度,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上、200至500人、50至200人的民营企业,分别列为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挂牌保护企业。民营经济主管服务部门要对挂牌保护的民营企业加强指导。对民营企业慎用查封、扣压、冻结等手段,对企业经营者慎用限制人身自由等司法手段。对挂牌保护的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需采取强制措施或对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压、冻结等刑事侦查手段的,按挂牌层级分别报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委政法委协调同意后执行,并尽可能避免扩大影响,维持企业正常生产和职工稳定。设立民营企业投诉热线和投诉调查、处理机制,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的行政复议、投诉等,有关部门要明确受理单位或投诉中心,有关单位必须依法及时受理、处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消3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基础上,继续清理我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能取消的坚决取消;每公布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并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收费项目加以标注;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财政票据。依法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牵头,会同省委组织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建立通报、警示和问责制,对发展民营经济思想认识不足、政策措施不力、工作不作为、领导不到位的地方、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从今年起,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都要查处3件以上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典型案件,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布。

34.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各级各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民营经济的协调服务。建立健全县级以上民营企业服务中心,制定民营企业服务中心星级认定和奖励补助办法。培育骨干服务机构,制定民营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办法,在重点行业、关键领域、产业园区建设一批省级及国家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办法,引导各类服务机构为民营经济提供信息服务、人才培训、技术支持、技术创新、产品开发、检验检测、咨询服务、创业辅导、市场开拓、法律服务等业务。鼓励信息技术企业开发和建设行业应用平台。到2015年,全省基本建立以公益性综合服务机构为主导、商业性专业服务机构为支撑的省、市、县三级民营经济服务体系。

35.建立健全与民营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对民营企业的引导、服务作用,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诉求,保护其合法权益,应对贸易纠纷,促进民营企业依法、自律经营。加大对优秀行业协会、商会组织的支持,加强对行业发展作出贡献的行业协会、商会组织的政策扶持。制定促进民间商会组织发展的具体办法,加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商会组织架构,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发起成立行业协会、商会。促进行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行业组织的公信力、影响力。

八、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

36.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办公室(非公有制经济办公室)更名为省民营经济发展局,加挂省中小企业管理局牌子,履行全省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管理、协调和服务职责。全省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为民营经济提供优质服务。继续完善贵州省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对规模以下民营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把加快民营经济发展作为各地和有关部门工作考核指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省纪委、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全省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对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民营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专项督查,督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和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

37.营造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环境。加强对民营经济人士的保护,依法保护民营经济人士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合法权益。引导民营经济人士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省委、省政府每3年召开一次全省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暨表彰大会,表彰在民营经济发展中涌现的先进典型。积极推荐表现突出的民营经济人士成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执委候选人,参加劳动模范、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等各类先进的评选。加大对优秀民营经济人士的宣传力度,营造爱护民营企业家、尊重民营企业家的社会氛围。积极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对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干扰民营经济合法经营活动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38.规范民营企业经营行为。各级政府要依法对民营经济进行监督管理,支持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督促民营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产品质量、卫生管理、价格管理、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诚实守信经营,依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职工工资协商制度,改善劳动条件,提供学习培训机会,保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视人文关怀,关心照顾困难职工、残疾职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引导民营企业建立健全党、团组织,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做好劳动仲裁工作,及时化解劳动纠纷。

上一篇:女人在职场有优势下一篇:房产公证协议书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