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人员聘用合同

2024-10-03

保安人员聘用合同(共9篇)

1.保安人员聘用合同 篇一

乐至县中小学聘用保安(专职门卫)

合同 书

二○一二年八月 2

学校聘用保安(专职门卫)合同书

甲方(聘用方): 乙方(受聘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规的规定,在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平诚信原则基础上,就甲方聘用乙方强化学校安保工作相关事宜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一、聘用期限

本聘用合同期限一年自

日起至

日止(一年一聘)。

二、工作内容(职责)

(一)乙方负责学校(幼儿园)门岗执勤,管理大门进出人员。对进出人员、物品、车辆严格进行询问、详实登记,阻止可疑人员进入校园。

(二)乙方对进入甲方校园办事的人员须请出示和查验其有效证件,并与接见人联系准许,做好详实登记后方可准予进入。

(三)乙方对出入甲方校园物品、物资进行询问、检查和登记。物资、物品出校须有学校或物资、物品所有人开具的出门条方可放行。

(四)乙方禁止捡拾废品、推销产品的人员、精神病患者和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协助甲方处理好一般治安纠纷事件,制止扰乱校园教学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的不法行为。对学生在上课期间、住校期间,如有特殊情况可允许学生凭批准的假条出校,并做好登记。

三、工作时间

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工作时间按国家法定时间执行。但根据甲方的特殊性和自身的工作职责(本合同第二条第㈠—㈣款),每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不超过法定的延长时间。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被甲方聘用上岗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保安服务工资报酬为每月1381.00元人民币(含各种社会保险费),壹年总额 16572.00 元(大写:壹万陆仟伍佰柒拾贰元整)。

(二)乙方保安服务工资报酬支取方式和时间:按月给付,每月月底。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确定相关职能部门对乙方进行工作管理,作好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安服务工作的出勤考核登记工作,并按月对乙方工作情况按照优、良、合格、不合格的等级作出评价,考核结果作为甲方对乙方支付服务工资报酬的重要依据。

(二)根据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在合同期内,依法履行本合同第二条第㈠—㈣款的权利和职责。

(二)乙方在合同期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服从甲方的管理,维护甲方的荣誉和利益。

(三)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对本岗位的职责要求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勤奋工作,并接受甲方的考核和奖惩。

(四)乙方病、事假三天以内由甲方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须经甲方校长审批同意,并由乙方或甲方安排代班人员代班,代班工资由乙方按本合同中甲乙双方协定的工资标准支付。

(五)加强对甲方校园及周边的治安巡查,排查学校门口及周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发现可疑人员和异常情况迅速采取措施予以处臵(拨打“110”和当地公安派出所),严防校园伤害事件发生。

七、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一)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由于工作任务调整或因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要求变更时,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并按原签订程序办理。如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合同效力不变。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而甲乙方不需续签合同协议的;

2、乙方自动离职以及死亡的;

3、乙方被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经双方协商,均同意终止合同;

5、甲方依法宣布被撤并后;

6、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给甲方利益造成较大损害的;

2、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3、经试用期试用,确实不能胜任本合同约定的工作的;

4、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5、年累计旷工时间达5天;

6、不履行聘用合同,经批评教育不改正;

7、本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因乙方具有本条款1、2情况之一的,甲方除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外,将追究乙方的有关责任并作出处臵。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协商解除聘用合同:

1、甲方无力或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2、甲方不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侵害乙方合法权益;

3、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工作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甲方又不努力改善条件;

4、乙方按国家规定应征入伍;

(五)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解除本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同时除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可随时解除的以外,应当提前30天通知双方,并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

八、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后,应共同信守合同条款。如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折价赔偿余额或全额赔偿,承担赔偿责任,并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总价额5%的违约金。

九、聘用合同争议的处理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二)任何一方对调解不服或调解不成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仲裁的,按《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程序进行。

(三)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甲、乙双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事项

(一)乙方给甲方校园保安勤务工作做出重大突出贡献时,甲方根据国家及单位有关法规规定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二)合同期满后甲方可根据需要及乙方各方面表现决定是否续聘,乙方可决定是否继续应聘。

(三)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十一、合同效力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档,三份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涂改或未经当事人签字或其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

法定代表:

学校

乙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地址:

地址: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2.保安人员聘用合同 篇二

《通知》明确了外籍人员来京工作的条件, 包括年龄、学历、工作经历等。《通知》指出, 外籍人员来京工作必须要有确定的用人单位, 且从事的工作不能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

《通知》明确, 自今年10月31日起, 新申请办理工作许可和工作证件的外籍教师, 在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 应持有教师资格证书;从事语言教学的, 应取得国际通行的语言教学资格证书。

用人单位需要聘请外国文教专家, 必须先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用人单位要指定专人担任外籍人员工作事务专办员, 建立健全外籍人员工作档案。外籍人员离职后, 应注销工作证。对非法就业的外籍人员, 北京市将依法查处。

3.保安聘用书合同 篇三

聘用单位(甲方):

受聘单位(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 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保安服务内容

第一条 甲方聘用乙方的专业劳务人员作为甲方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

人员,对甲方确认的目标、区域实施安全保卫,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伤害等工作,有效防止和制止侵害甲方管 理区域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治 安工作,维护甲方的正常生活、生产和工作秩序。

第二条 乙方按甲方要求指派专业人员,由甲乙双方根据警卫目标的

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对其执勤 岗位、职责范围进行合理的勤务安排。

二、聘用保安员数量、服务期限、服务地点和服务内容 第三条 甲方聘用乙方保安员名。(人员名单由双方确定签订后

作为合同附件)

第四条 服务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五条 服务地点:

服务岗位:

三、服务标准及付款方式

第六条 保安服务费每人每月元(含工资、社会保险、福利),每月总计元大写人民币

(遇节假 日顺延)。工资按月结算,甲方应在每月日前按当月实际 派遣的保安人员将服务费以支票或现金的方式交付乙方。

四、工作时间

第七条 依照国家劳动法的规定,保安员实行每周必须有一天休息,工作制度以本公司制度为准。

第八条 乙方遵守双方就确定的警卫目标所需要的保安人数,根据保

安生活的特殊性,保安员在轮流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保安员加班期间的费用由甲方支付,甲方将按当月实际派遣

保安人员进行支付。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和和义务

第九条

甲方应为保安员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并尊重保 安员的工作,对保安员履行职责的行为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条

甲方负责处理保安员在执勤中与甲方人员及进入执勤区域 的外来人员发生的争议。

第十一条

甲方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派驻的保安员有相对的稳定性,未经甲 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调换保安员。

第十三条

由于乙方保安员工作失职给甲方造成财产损失,甲方有权 要求乙方进行赔偿,赔偿金额按甲方实际财产损失决定。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保安员应具有的真实合法的身份汪明,保 证保安员无任何违法犯罪的记录或行为。

第十五条

乙方须服从甲方的日常工作管理,执行甲方提出的各项规 章制度,做到服务规范化、制度正规化,确保执勤区域及 时有效的处理治安问题。

第十六条

乙方负责保安员的思想教育、业务培训等日常管理和保安 违纪问题的处理。

第十七条

乙方负责支付保安员的工资和福利费用,根据甲方要求提 供保安员的执勤用品,并确保齐装满员。

第十八条

乙方对保安服务范围内的不安全隐患应及时查处并向甲 方提出有效改进意见,甲方应认真研究决定,甲方未采

取有效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不承认责任。

第十九条

乙方派驻保安人员在执勤和在抢救甲方生命财产中致 伤、致残或死亡,由甲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协商处 理,共同做好善后工作。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甲乙双方经协商可以变 更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 一方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

知对方,由双方根据情况确定违约方承担部分责任或全 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一方要求续订应在本合同期满 前一个月内提出,由双方协商确定。

七、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单方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 责任,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所聘保安员在 本合同期剩余月服务费的总额。

第二十四条 甲方迟延支付工资(周末法定节假曰除外),甲方迟延支

付工资超过一个月,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 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八、争议和解决

第二十五条在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能达成 一致的,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仲裁或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

第二十六条 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盖章)

乙 方:(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年月日

4.小学保安聘用合同 篇四

甲方(委托方): 法人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乙方(受托方): 法人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为了做好甲方校园范围内安全防范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安保管理范围、内容、安保事项、安保期限、岗数 ㈠范围:校园区范围内及门岗前二十米。

㈡内容:保证校园良好治安秩序、负责校园内师生安全。㈢安保事项及要求:

1、保安人员必须服从校方提出的安全保卫要求和门卫管理制度。

2、保安人员应树立高度责任感,对学校安全保卫负责。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校门管理,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3、保安人员要认真做好守护目标的防火、防盗,负责校内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如发生案件应立即报学校相关领导,保护好现场,维护好现场秩序。

4、保安人员要作好值班记录,保持值班室、校门口卫生干净整洁。

5、每天下班前保安必须对校内重点要害部位进行巡查,巡查情况正常后方可离开学校。

6、保安人员要本着对学校安全负责的精神,按学校规定,定时开关校校门,上课或课间休息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得让学生随便进出校门。若学生请假提前离校的,必须持有学校班主任或科任教师签字的请假条。否则一律不得放行,杜绝发生因学生逃学而在校外发生的安全事故。发现学生通过非正常途径离开学校应及时劝阻、教育,并向班主任报告。

7、非学校师生原则上不得进入学校。外来人员来访确需进入校园者,按要求填写好登记表经有关领导、教师同意通知保安人员后,方可进入校内。学生上课时间学生一律不会客。(学生家长有特殊、紧急情况来访可请班主任通知学生本人到值班室与家长见面)。

8、在上学、放学时段,保安人员要在校门口维护好校门口环境秩序,禁止闲杂人员在校门口周围逗留大声喧哗,对在校门聚众吵闹影响学校教育秩序的现象,应予劝阻;要高度警惕,常备不懈。一旦发现歹徒持械闯入校园的突发事件,要立即果断制止,并利用各种防范手段平息,在防止同时,迅速向学校和公安机关报告。

9、除教职工的小车、摩托车外,保安人员应禁止任何外来车辆进入校内。确因工作或其它需要(如工作检查、家长会等原因),经学校领导同意,做好登记后,方可进校。

10、保安人员应认真完成学校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㈣在岗人数:门岗 1人。

㈤安保期限:从2012年3月 1日至2012年 12月30日止。第二条 安保管理服务费收取

甲方在每月月底前向乙方支付当月安保服务费,(每月壹仟肆佰元 整)乙方派驻甲方的的保安人员各种福利待遇由乙方负责 第三条 安保服务费给付期限:每月月底前给付当月保安服务费。第四条 双方权利义务 ㈠甲方权利义务

1、在合同签字生效后提供办公(值班)用房一间,办公桌一张,凳子两个。

2、甲方有权审定乙方制定的安保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制度实施情况;对保安员的工作与乙方共同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对违规违纪的人员有权进行批评和教育,乙方保安员必须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对不称职的保安员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更换或辞退。

3、配合乙方搞好保安工作,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指导保安努力搞好安全防范工作,对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安全整改措施及建议,甲方应予重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否则应免除乙方的责任。

4、乙方派驻甲方的保安人员由甲乙双方共同管理,保安人员若因工作维护甲方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利益而造成严重伤亡的(一般轻伤由乙方自行负责),由甲乙双方共同处理有关善后事宜,以维护保安员的正当权益,如保安员因工作违章造成的伤亡事故,由乙方负责。

㈡乙方权利义务

1、保安员上岗期间,必须着装整齐,文明执勤,礼貌待人,按时上下岗,作好记录,不得脱岗、漏岗或擅离岗位。

2、乙方人员派驻甲方执勤期间,工作上应认真负责,须严格执行甲乙双方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接受双方单位的领导,认真履行甲方要求的工作任务,严格执行保安工作岗位职责,切实抓好甲方单位 人员的安全保卫防范工作。

3、合同期满时,对甲方提供的办公设施、物品清点归还。

4、乙方有权如期收取保安服务费。第五条 违约责任

㈠甲方违反合同约定,致使乙方不能达到管理目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整改,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予以赔偿。赔偿的计算方法为:合同中止时至合同履行完毕应付安保服务费30%的违约金。

㈡因非甲方人员进入安保范围闹事,乙方人员未予制止,造成后果的,或因保安员不执行安保管理制度,疏于防范,失职造成甲方园内人员人身损害或财产(有财产保卫内容的)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㈢任何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中止,费用结算清楚后应向对方给付违约金,从合同中止时至合同履行完毕应付安保服务费的30%的违约金。根本违约是指甲方超过两个月不给付保安服务费,乙方自行撤离保安人员。

㈣甲方逾期向甲方给付保安服务费,每逾期一日,并应按每日百分之贰向乙方给付违约金,从应给付月次月一日起算。

第六条 双方约定事项

㈠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行应当协商解决,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㈡甲方人员在办公区域存放个人财产应予妥善保管,包括现金、有价证券等被盗乙方不承担责任。㈢因甲方学校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师生伤害,电源电路原因引起的灾害,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㈣在安保范围内,因安保人员失职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第七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附则

㈠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㈡本合同一式两分,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委托方)(章)乙方(受托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5.学校临时保安聘用合同 篇五

甲方(聘用单位):法人代表:

乙方(受聘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甲方因安全工作需要,决定聘用乙方担任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一、保安人员的工作职责 1.热爱学校,爱护学生,责任心强,有实干精神,服从学校管理,听从学校安排,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学生上学放学期间,维护校门口秩序,疏导师生有序进出,并及时制止学校门前发生的寻衅滋事等行为。必要时应向公安部门报警;

3.负责门卫管理,严禁外来人员随意进入校园。对确有正当理由需要进入校内解决的,在征得被访人同意,并办理好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严禁校外无关车辆进入校园,对确有正当理由需要进入校园的车辆,须经学校同意,并指挥车辆安全出入、有序停放;

4.严格查验外来人员(车辆)随身(车)携带的物品,严禁将各种易燃易爆、剧毒、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5.对非放学时间离校学生,应查验班主任或学生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的请假条,并将请假条留存后,方可放行;发现学生通过非正常途径离开学校应及时劝阻、教育,并立即报告。

6.对校内进行安全检查和治安巡逻。重点巡查学校教室、学生宿舍、财务室、仓库和各功能室等重要场所。落实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等治安防范措施,发现安全问题或隐患,要立即报告,并协助予以妥善处置; 7.发现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制止,对一时难以制止或发生治安案件及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侦查、处置;

8.协助公安部门、辖区民警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主动向学校领导和辖区派出所反映校园内外治安情况,提出防范意见和建议,协助学校堵塞安全漏洞,健全防范制度,提高防范能力;

9.正确使用学校物防、技防器材和设施设备,妥善保管和维护安保器械,非紧急情况,不得动用钢叉、电警棍等安保器械。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学校保卫室监控值守工作;

10、在上学、放学时段,保安人员维护好校门口环境秩序,禁止闲杂人员在校门口周围逗留或大声喧哗。对在校门聚众吵闹影响学校教育秩序的现象,应予劝阻。对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经劝阻不听者报告110或派出所,并协助110或派出所处理有关事情。禁止他人在校门口摆摊设点,禁止客运车辆在校门口候客及其它任何车辆乱停乱放,保证校大门口的畅通无阻。校门口交通堵塞时,应及时疏导。发现学校门口学生之间打架斗殴现象及时阻止并上报有关领导。

11、负责检查巡视学生课间活动时的安全问题,对上树,爬高、扬土、打架、过早到校等行为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

12、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安全保卫任务。

二、保安人员的工作报酬

乙方按照甲方规定完成工作任务后,甲方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克扣、拖欠工资。每月工资1500元(具体以教育局文件精神为准)。

三、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有权解聘合同,并通过合法途径追究责任:

1、工作失职造成守护目标损失。

2、工作散漫、不负责且屡教不改。

3、当班期间擅自离岗。

4、辱骂殴打教师学生造成恶劣影响。

5、邀约他人在校区内喝酒、打牌。

6、酒后上岗。

四、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的其他内容

1、上班时间为7:00—12:00,13:00—18:00(具体以学生离校时间为准)。值班保持信息畅通,遇紧急情况或特殊事情无条件服从学校安排。

2、聘用期间乙方触犯法律,法规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3、聘用期间,如乙方违反学校制度或严重失职,造成安全事故,除追究法律责任外,甲方有权在聘用期内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4、乙方如因病、因伤或因事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时,双方自行解除本合同。

5、合同到期,甲乙双方没有任何劳务关系。

五、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14年3月17日止。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订之日生效。

甲方(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6.保安人员聘用合同 篇六

关键词:测绘单位,激励机制,人力资源管理

0 引言

测绘作为社会建设的基础工程, 紧跟科技发展的步伐, 与传统测绘相比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如测绘精度要求高、技术集成化、成果实时化、作业动态化、图形数字化、过程自动化和应用智能化, 这样都给测绘单位的人员管理, 尤其是测绘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因此要想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进入测绘行业, 激励测绘单位编外人员的快速成长, 建立一个科学的、适用的测绘单位编外人员管理激励机制至关重要。

根据近几年测绘单位编外人员现状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从物质激励、晋升激励、成长激励和情感激励方面探讨激励机制的构建, 设计了测绘单位对编外人员的激励模型, 并通过模型的实际应用, 证明了激励效果。

1 测绘单位编外人员现状及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测绘单位编外人员的组成

前几年, 由于国家基础建设的大规模投入和国土资源大调查的开展, 测绘市场快速扩大, 大多数测绘单位需招聘人员, 扩大生产能力。然而, 部分事业单位受编制的限制, 只能通过聘用编外人员自行解决。目前测绘单位聘用人员主要包括全日制聘用人员和非全日制聘用人员, 其来源主要有以下三类人员:一是院校毕业生;二是退休人员;三是农村流动人员。据统计, 测绘单位使用编外聘用人员普遍超过单位员工总数的30%, 有的甚至超过正式在编人数。大多数编外聘用人员都有较强的责任心, 能够做到工作勤恳, 任劳任怨。他们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是企业领导应该重视的最主要人才资源。但由于这些编外聘用人员中的大多数人属于社会流动人员, 其具有较大的流动性, 同时绝大多数测绘单位属于外业工作, 测绘单位在编外人员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要想管好、用好这些编外人员有一定的难度。

1.2 测绘单位在编外人员的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分析

测绘单位编外人员工资水平普遍偏低, 企业考核机制不健全, 缺少激励机制, 劳动付出与收获不成比例。测绘外业施工实行综合计时制, 施工日的作业时间远远超过8 h, 如何将实际工作时间折算成“每日工作8 h、每周工作40 h”?如何计算加班费?加班费的兑现程度是否到位?同时, 学历、职称和岗位及其技术含量的不同与差异不能客观地体现出来, 导致不同的聘用人员工资水平差异也不大。此外, 对于规模较大的测绘单位, 其绝大多数编外聘用人员往往从事野外作业, 造成企业管理人员很难有序开展日常考核, 结果会导致企业对聘用人员了解不多, 考核不全面。同时, 工作勤恳和对企业忠诚的编外聘用员工往往也得不到合理晋级或晋职机会。企业这种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方式最终会使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企业人文关怀缺失, 编外聘用人员很难形成企业归属感。测绘单位领导与聘用编外人员、项目主管与聘用编外人员、聘用编外人员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相互理解。编外聘用人员即使比有正式编制员工干得更好, 也享受不到正式员工的相同待遇, 与其他在编人员有着一条非常清晰的鸿沟。此外, 聘用工作的不稳定、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家庭和生活的压力、个人前途的不明朗等诸多原因导致编外聘用人员很难形成企业归属感, 难以形成以企业主人的角色参与测绘企业生产与管理。

2 企业编外聘用人员激励机制的构建

企业编外聘用人员激励机制的构建目的是提高他们的工作热情, 对他们在单位发展所做的贡献和个人发展需求进行分析和研究, 制定切实有效的的含物质激励、晋升激励、成长激励和情感激励等激励综合方案。

2.1 物质激励

物质激励是指运用物质的手段使受激励者得到物质上的满足, 调动受激励者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物质激励有资金、奖品等, 最重要的就是薪酬激励[1]。通过满足要求, 激发其努力生产、工作的动机。物质激励的出发点是关心群众的切身利益, 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物质激励始终是一种最直接的外部刺激方式, 既适合于成长型测绘单位, 也适合于成熟型测绘单位。

对于测绘单位编外人员而言, 薪酬是他们个人和家庭生活来源的重要途径。在进行薪酬激励设计时, 应根据单位的性质和测绘项目差异采取相应的的物质激励方式:对于一般编外聘用人员, 薪酬激励要做到工作考核客观公正与同工同酬, 实现有级别的差异, 但是在同一级别内保证统一;对于技术骨干性编外聘用人员, 薪酬激励除了执行单位编外人员的一般标准外, 还应对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做出重大贡献的这部分人员进行特别物质激励。

2.2 晋升激励

晋升激励是企业主管领导将员工从低一级的职位提升到新的更高的职务, 同时赋予与新职务一致的责、权、利的过程。晋升激励是企业一种重要的激励措施, 可选拔出优秀人才和激励现有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晋升激励是一种精神层面的肯定与鼓励, 这种激励往往使受激励者对自我价值进行认同。

企业如能将一部分编外聘用人员提拔到更高、更重要的岗位上, 对编外聘用人员或对企业发展都形成巨大的意义和影响。企业规模的不同以及编外聘用人员个性差异, 决定了测绘编外聘用人员的需求不会是完全一样的[2]。尤其对于一些工作经验丰富或技术能力强的编外聘用人员而言, 单纯的物质激励已经不再是他们的唯一追求。在目前的测绘单位是否有上升空间、能否晋升到管理层成为他们很关心和能否选择继续留在企业工作的重要原因。

因此, 测绘单位应该建立一个公平、科学、透明的晋升考核机制, 对单位聘用的编外人员进行客观和公正的综合评价, 实现表现杰出的编外聘用人员的晋升激励, 形成单位内部良好工作环境和工作风气。

2.3 成长激励

成长激励更加关注人才的可持续发展, 是一个比薪酬激励和职位激励更重要的激励手段[3]。因此, 测绘单位必须更加重视对编外人员的成长激励。

当前, 测绘单位编外人员区别于一般的劳动人员, 他们接受过现代测绘知识, 能够熟练的掌握GPS、遥感等新技术。解决温饱问题不再是他们的个人工作需求, 他们会很理性地判断目前测绘企业是否有利于自己今后的长远发展, 企业能否给自己提供新的发展与成长平台。因此, 对于测绘单位来说, 重视成长激励是企业激励机制发展的重要方向。

测绘单位在给编外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后, 更要重视给编外人员提供学习深造或培训的机会, 实施成长激励措施, 满足编外聘用人员对新事物的追求和自身的学习欲望。

2.4 情感激励

情感激励是指企业管理者以真挚的情感增强管理者与员工之间的情感, 尊重员工, 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 促成企业员工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工作[3,4]。一个人平常表现的工作能力水平与经过激励可能达到的工作能力水平存在着约50%的差异。大多数人在情绪稳定, 心态平和的状态下工作, 往往会思路开阔、思维敏捷、很容易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由此可见, 激励的发挥空间之大。在关注和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同时, 单位领导更要采用情感激励手段, 重视对编外聘用人员感情的投入和交流, 投入更多的精力去加强单位与员工之间以及员工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形成良好的企业人文关怀, 增强编外聘用人员的企业归属感。

3 激励理论在测绘单位编外人员管理中的应用

测绘单位加强编外人员的激励管理, 应该以企业自身的实力和规模为基础, 对测绘单位的长远发展进行科学的预测评价, 重视激励对企业发展及其聘用人员管理的实质效果, 实施以人为本管理理念夯实编外人员的激励机制。某一测绘院结合自身实际, 根据激励相关理论构建的测绘单位编外人员管理激励模型如表1所示。该模型包括工作成就、个人成长、人际关系和工作自主等4个因素, 包含了决策参与度、成就感、自我实现、岗位锻炼、继续学习、个人特长、晋升机会、工作环境、企业文化、人文关怀、同事认可、领导认可、工作自主、薪酬和福利等15个指标, 这些激励因素对于测绘单位编外人员的重要程度存在差异, 甚至还有主次之分, 而且在不同的条件下也存在差别。

该测绘院设计的编外人员管理激励模型综合考虑了各种激励因素, 从激励方式、激励程度等要素出发, 体现了全面性、系统性、科学性以及效用最大化的原则, 大大提高了测绘单位编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实现了激励资源的有效配置。

2011年, 该测绘院开始采用上述激励模型, 加强了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有7人完成本科专业学习, 5人获得工程测量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10人担任作业组长, 1人考核获得一等奖, 2人转入事业编制。

2011年, 该测绘院完成经营收入1 100万元, 比上年增长47%;编外聘用人员总数增加了5人;聘用人员年均收入增加了6 000元, 增长率为12.5%。

4 结语

由此可见, 测绘单位对编外聘用人员实施激励管理, 调动编外聘用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 提升编外聘用人员的企业归属感和满意度, 同时能吸收更多的编外人员加入企业。测绘企业编外聘用人员的激励管理是今后测绘单位管理必须思考的永恒话题, 测绘单位要综合运用多种激励措施, 真正建立起适应企业特色和编外人员需求的开放的激励体系, 提高测绘单位的核心竞争力, 促进测绘单位的持续、健康、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封俊国.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激励机制的构建研究[J].中国商贸, 2011 (3) :54

[2]潘明.浙江中小企业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探讨[J].中国成人教育, 2011 (19) :144-146

[3]常玲.高科技企业员工激励管理的有效性探讨[J].科技管理研究, 2011 (14) :134-137

7.聘用保安人员协议书 篇七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工作、生活需要,需聘用乙方______名物业保安人员从事安全守护工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以下协议:

一、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负责向甲方选配物业保安人员______名,选配的物业保安

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并愿意从事此项工作。

2、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性别:男;身高:_____米;年龄在18-50岁之间,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现实表现良好,具备基本的物业保安业务素质,经公司培训合格的物业保安人员。

3、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组织纪律性强。

4、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乙方负责物业保安人员政审、选配、政治思想教育和纪律作风建设等工作。

(三)乙方对选配的物业保安人员进行工作指导,督促物业保安人员履行好下列职责:

1、维护甲方正常经营秩序。

2、严格按照《物业保安队员职责》认真进行巡逻、守护,努力为客户排

忧解难。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对物业保安工作情况有权监督,对物业保安个人违规违纪及不称职行为可向乙方反馈,经甲、乙双方考核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辞退。

(二)甲方须按时向乙方交纳物业保安服务费。

1、甲方付给乙方物业保安服务费,每人每月_________元,乙方收到服务费后即安排物业保安人员到甲方工作。

2、付款方式为每月_____日前现金支付。

三、法律责任

1、凡因物业保安人员严重失职导致属实,经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认定后,乙方在当月利润当中进行元赔偿。

2、甲方须按时缴纳物业保安服务费,如乙方每月_____日前未收到服务费,则视为甲方单方终止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3、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此协议,任何一方需解除或变更协议都应提前十天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终止或变更协议。

四、此协议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有效,协议到期后如需续签,需经双方协商后再续签。

五、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

六、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8.学校保安聘用合同书 篇八

学校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保安人员):

身份证号:

为了确立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毕业学校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 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起止,合同为 年。

第二条 岗位及职责要求

1、甲方聘任乙方在从事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学校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2、乙方须按照甲方岗位即乙方所在学校岗位工作要求,履行保安岗位职责。基本要求:负责校园治安管理,加强校园巡逻,排查安全隐患和及时处理校园内打架、斗殴等突发事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理。保安人员要树立强烈的安全意识,以主人翁态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平时注重仪表,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保持门卫清洁,确保监控设备安全,负责校门周围清洁卫生,负责校花坛花圃的养护;做好来访登记工作。对比较陌生的来客先与其要找的老师电话联系,经同意后,方可进入,指定车辆停放位臵;维持学生上学、放学秩序,禁止家长车辆进入校园,如逢下大雨等特殊情况,一人坚守门卫,一人负责维持教学大厅秩序;上课时间不得让学生进出校门,如学生有事须凭班主任出校单,以确保学生安全。学生家长来访接待课余时间才能进入校门,上课时间拒绝接待;保安人员实行坐班制,确保门卫室24小时有人值班。夜间保安人员实行巡视制度,发现情况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或报警。师生离校后,检查教室及办公室门窗电等关闭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工作;积极完成学校交办的各项临时任务。

3、乙方须接受甲方学校法定代表人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三条 工作条件和保护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保护、职业卫生规定的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工作场所。

第四条 工作纪律

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2、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单位的.保密规定,维护甲方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经济利益等合法权益。如违反规定造成甲方损失时,要依照甲方的章程、纪律等有关规定,接受甲方的纪律处分和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工作报酬和福利待遇

1、甲方要按照《贵州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

精神及国家与省的有关规定保障乙方的工作报酬和福利待遇。

2、受聘人员的岗位月工资 元,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人生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因法律、法规及不可抗拒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经协商同意,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⑴在聘任期内违反甲方的工作纪律,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⑵在聘任期内,考核不合格的;

⑶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⑷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外出逾期不归的;

⑸未经甲方同意在外兼职,严重影响本职工作,或严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

⑹在聘任期内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

⑺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⑻不履行安全保卫工作职责的。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⑴乙方在聘任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保安工作的;

⑵乙方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然不合格的;

⑶合同签订后,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4、在聘任期内乙方自动离开岗位,合同自行解除。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⑴在聘任期内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⑵有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任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6、乙方在聘任期内因公负伤医疗终结,经有关部门确认不同程度丧失工作能力的,按以下办法办理:

⑴完全和严重丧失工作能力的,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⑵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聘任合同解除与否,由甲方与乙方商定。

⑶国家另有规定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出解除聘任合同,但应提前30日向甲方递交书面报告:

⑴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8、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保证在不损害双方利益的前提下,对履行合同的善后事宜做出妥善处理。

第七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1、乙方受聘为甲方保安期间,不得参加其他任何单位招聘和自行提出解聘,否则,将承担单方毁约责任,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壹仟元整(元)。

2、乙方工龄自签约之日起计算,工资从 年 月算。

第八条 聘用人员的管理

1、聘用人员实行合同管理,不纳入国家行政、事业编制。

2、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管理,实行三年一聘,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3、 聘用人员在聘用期满后,表现优异的,用人单位可以继续聘用,并重新签订合同;用人单位不再聘用的,劳动关系自然解除。

第九条 人事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后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或主管部门调解不能解决的,可以按国家人事部《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贵州省人劳动议仲裁办法》规定,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甲方(中小学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名:

单位盖章:

9.保安人员聘用合同 篇九

作为一种颇具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形态,事业单位诞生于建国以后,伴随着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而出现,一直以干部人事制度进行劳动力的管理。但改革开放以来,旧式的事业单位暴露出了诸多问题,事业单位的改革开始不断深化,其人事用工制度作为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标就在于全面推行聘用合同制度,把聘用合同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依据,通过聘用合同规范单位和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建立起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而学界一直以来对聘用合同属性问题争议不断。

有学者认为以教师聘用制合同为代表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属于行政合同,认为公立高校虽不是行政机关,但作为授权性行政组织,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高校为了完成国家教学任务与老师签订聘任制合同,聘任双方在合同签订中法律地位不平等,因此在现有人事制度下,聘任制合同实际上是行政合同。所谓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规定权利义务的协议,但是对于事业单位,是作为以事业法人主体身份而不是行政主体身份来签订的,此时签订聘用合同的这个行为并不是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来行使的一种行政职能。一些事业单位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确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享有一定的行政职能,但是把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归为行政合同则是混淆了事业在处理单位行政事务和进行人员聘用管理两个不同层面不同的主体资格。

也有学者持混合合同说,认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一种同时具有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某些特征的混合合同。这种学说把聘用合同实际排除出了劳动合同的范畴,试图构建一个新的法律调整模式,但是如此定位在实践中则寸步难行,现行调整行政合同的行政法律法规、调整民事合同的民事法律法规都不能有效触及到这一“混同合同”领域,实际上也与现行调整聘用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意背道而驰。

有学者认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其为雇佣合同,认为事业单位与其职工的关系本质上是劳动雇佣关系。雇佣合同是建立在雇用人与雇员之间因提供劳动力给付报酬所发生的关系,但实际上,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这个事业法人和自然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本身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事业单位同签订聘用合同的员工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这显然是雇佣合同不具有的。

随着事业单位改革不断进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尤其是在《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事业单位聘用制合同与劳动合同具有的同质性在法律层面上表现的愈发明显,聘用合同的本质属性即使劳动合同。但是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也明显具有一些不同于普通劳动合同的特性,这是事业单位本身特殊性决定的,比如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用人规模设有编制限制,岗位的设置需经审批。此外,事业单位运行和创造社会价值的过程也异于企业化的管理,事业单位中集中了大量专业技术人才,从事的也多是创造性的工作且脑力劳动占有相当分量,难以以企业管理的方式计量劳动量和劳动强度。正如有学者指出,起源于工厂法的劳动法律适用在明显有别于工厂的文、教、卫生、科研机构等社会服务组织时有极大的难度。针对这些区别于劳动合同的特有之处,有学者就提出“特殊劳动合同说”,把事业单位聘用制合同的法律性质界定为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其认为所谓的“特殊”表现在聘用合同在主体和内容上的特殊性,即作为聘用合同主体一方的用人单位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部门的属性,聘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蕴含着较多的公法干预因素。这种观点较好的结合了聘用制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同质性和特殊性,既不夸大两者同质性也承认其特殊性,指出聘用合同的根本属性是劳动合同,但具有一般劳动合同不具有的特性。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基本属性和特殊性决定了其特殊的法律适用模式,一方面其基本属性与劳动合同相同,所以《劳动合同法》的基本规则同样能够适用,但另一方面公权力的因素始终围绕着事业单位,且其人事制度改革也无法摆脱公共属性,而这种公共属性注定不能完全的转为市场化像企业一般运作。但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进行,受制于体制性因素的聘用合同的那部分特殊性也将逐步淡化。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中二审稿、三审稿之间的变化也能从侧面反映出来,原先二审稿94条中规定:“本法第2条第3款规定的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劳动合同,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对其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三审稿删去了后半句,终审稿又在三审稿上增加了“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从这种变化可以看出立法者一方面认可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特殊性,一方面又试图扩大《劳动合同法》对聘用合同的法律适用,减少行政权力对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的过多干扰。正如当时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表示的那样,事业单位改革仍然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行,但是将事业单位人员纳入这部法律,应该能够起到推动事业单位改革的作用。

2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的适用范围辨析

现阶段由于事业单位种类繁多且形态各异,其内部的人事用工制度也相当复杂。而正在进行的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类。以这种三分法考察现有的事业单位用工制度可以发现,在这三类事业单位中有三种用工形式,而这三种用工形式并不是全都应该纳入聘用合同制度的适用范围。

第一种主要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依据《公务员法》第106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主要集中在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中,如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在这些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外大都适用公务员法管理。在另外两类事业单位中也存在着有工作人员适用公务员法管理的情况,比如有些事业单位内部通过上级委任的领导。

第二种事业单位人事用工情形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前者在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向企业改制的过程后,自然签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后者属于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并不享有事业单位的编制,其与事业单位签订的是一般意义上的劳动合同而不是聘用合同,即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条2款所规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值得注意的是,此条所言的劳动者并未包括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否则便会与在《劳动合同法》96条上的规定形成冲突,由此可见,在此条款中“劳动关系”并不当然包括“聘用关系”。此外,在以高校为代表的事业单位中还存在着外聘教授的情况。从2009年一则关于武汉大学张在元教授家属和武汉大学之间关于“聘用合同”的争议的新闻事件中可以看出,事业单位的这种外聘现象极易被社会公众所误解。舆论对武汉大学与其城市设计学院前院长张在元教授所签订的是何种合同存在着很大的误解,网络上的声音几乎是一边倒的批判武汉大学“薄情寡义”和认为武汉大学“违法”。但实际上双方所签订的“聘任合同”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聘用合同,从合同中条款能看出双方订立的实际是一份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在这个问题上易令人产生误解的是双方签订的名为“聘任合同”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另外,在对事业单位与其在编员工签订的合同名称究竟是“聘任合同”还是“聘用合同”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两词混用的情况,学者们论文著作中也未加以区分。并且从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中还可以看到立法上有这样的表述:“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聘任制应当遵循双方平等的原则,学校和教师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有学者认为两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聘用和聘任是母概念和子概念的关系,亦即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聘用合同的客体仅为专业技术职务,而(《教师法》)中所使用的聘任却包含了专业技术职务和管理职务。从字面语义来看,“聘任”比“聘用”更与职务有关联,但这种字面分析显然并不具有太多现实意义,而且实践上两者并没有明确的区分,在有些地方的规章文件中两者并不加以区分而并用。但从时间顺序的角度考察,自200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出台以后,各法律法规文件中“聘任”字眼逐步被统一为用“聘用”,文章著作中“聘任”也大多仅存在于高校人事制度方面的论述中。在此也没有必要对两者进行过多辨析,本文中将事业单位与实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订立的用工合同一概统称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第三种形式是与其工作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采取聘用制管理。事业单位采用不同于机关、企业的用工方式是事业单位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当下进行的事业单位改革的导向——要重新规范事业单位的社会职能定位、强化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的原因也正是在此。未来的事业单位将是公益属性的事业单位,将不再包括行政类和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所以事业单位改革中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要完善第三种形式中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在事业单位建立全面的聘用合同制度应当是未来事业单位改革的重点所在,只有先对现有这些繁杂的事业单位用工形式进行梳理,明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的适用范围,才能有针对性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3 聘用合同制度现存问题分析及建议

3.1 法律法规缺失立法力度亟待加强

正如前文所论述,聘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其特殊性就要求要采用特别规定优先的法律使用模式,也就要求有独立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关系的法律出台。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立法的力度和速度明显跟不上事业单位的改革进程,制度性的缺失会造成无法可依的局面,事业单位这种立法层面的缺失在处理人事争议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不仅现有处理规定的内涵外延模糊不清,更重要的是还存在有些方面缺少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导致事业单位劳动者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立法的空白对于保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利益是极为不利的,随着人事争议的不断攀升事业单位立法的呼声愈发强烈。2011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聘用合同方面对聘用合同的订立、解除、终止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社会大众对加快此条例的出台的需求无疑是十分迫切的。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也无法完全涵盖聘用合同制所有问题,一系列的相关配套规范也必须尽快纳入日程尽快出台,比如调整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的规范,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障的规范。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才能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推动事业单位改革的稳步向前。

3.2 现有规范性文件立法层次过低亟需高位阶立法

与当下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立法缺失相对应的是现有调整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规范文件效力级别过低。《劳动合同法》96条规定,针对聘用合同的法律适用采用的是特别规定优先的模式,聘用合同和一般劳动合同存在的差异决定两者无法完全同样被《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动合同法》没有把聘用合同的特殊规定吸纳作为内部条款,采用的是另设“特别规定”的办法。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96条把特殊规定的法律渊源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但实际操作上,只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通知》是由国务院转发的,可以视作“国务院另有规定”。除此以外,便没有符合96条可以作为优先适用的“特别规定”,在实践中更多的发挥作用的则是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和个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正如有学者提出了质疑:这些较低位阶的法源能否作为《劳动合同法》的“特别规定”而优先适用?正是以这种低位阶的国务院各部门或各地方政府政府制定、发布的行政规章来作为解决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主要依据,造成了各地人事争议解决结果的不统一,甚至因地而异,造成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的极不严肃,也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由于事业单位改革仍在大刀阔斧的进行中,围绕事业单位聘用制的人事制度也处在变化的动态之中,完全禁止具有操作灵活特性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并不现实,但缺少具有统领性的高位阶法律法规显然不是长宜之计。在通过政策文件来为事业单位改革做顶层设计时,同样也需要高层次的立法保驾护航,以规范全国各地的事业单位改革正确的进行、在法治化的轨道下进行。

3.3 法律规定杂乱甚至相互抵触亟需规范整合

当下立法和实践的冲突的根源在于事业单位人事法律制度的极不完善。这种不完善的一个表现就在于包括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在内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分散的存在于各个位阶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文件。而且规定的内容也相当分散,不同行业的事业单位也有不同的法律法规。仅以其中高位阶的法律为例,不止《劳动合同法》,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科技进步法》等都存在零碎的有关于聘用合同、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相关规定[教师法》17条中规定:“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义务教育法》24条中规定:“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且针对不同领域的事业单位,也有相对应的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予以适用。而从中央与地方来看,各地也有各地不尽相同聘用合同管理办法。这种杂乱的制度运行形式下很容易在实践中处于相互矛盾的尴尬境地。2008年浙江大学被媒体报道其药学院副教授贺海波学术不端事件即突出反映了这个问题。2009年月浙江大学公布了对其中当事人的处理:其中贺海波被开除,另一当事人被行政记大过并被解除其聘用合同。浙江大学的处理结果耐人寻味,行政记大过、开除的处分是典型的行政处分,是依据《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贺海波作为浙江大学教师与浙江大学签订的是聘用合同,但此时作为事业单位的浙江大学对采用聘用制管理的教师却参照公务员制度给予了行政处分。探究其此项决定的法律依据会发现,浙江大学的处分决定无疑是受到了2009年3月教育部发布的《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的影响,在该通知的第4条规定:“高等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显然,这是把并不依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公益类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工作人员错误地纳入到了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员工的范畴,这种做法显然是无视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法律适用,浙江大学和教育部的做法值得商榷。一份教育部发布的通知就能轻易的主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所以要完善事业单位的人事立法就必须尽快出台一部具有统领性的高位阶的法律规范,提高人事制度法律表现载体的权威性,更重要的是要系统全面的清理与此相抵触的行政规章、政策文件,将在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明显滞后的制度规范及时清理,将零散的规定整合成完整有序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法律适用制度体系,才能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纳入到公开透明的法治范围。

3.4 聘用合同制度缺乏监察制度亟需纳入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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