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屋租赁合同号

2024-06-18

深圳房屋租赁合同号(共8篇)

1.深圳房屋租赁合同号 篇一

出租方(下称甲方):

地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下称乙方):

地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为调剂深圳经济特区房产使用的余缺,甲方愿意将在深圳经济特区的的房产出租,乙方自愿承组,双方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有关房产管理规定,经过友好协商,签订合同条款如下:

风险提示:确定出租人对房屋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实践中,有的出租人对房屋并不具备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导致租客入住以后被真正的房主驱逐,而这时所谓的出租人往往已不见踪影。所以:

1、若出租人是房东,请检查房产证上的户名或查看购房合同。

2、若出租人是二房东,则需要有房东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最好经过公证)。

3、若出租人是租客,则需要房东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文件原件,并在合同中约定如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文件不真实时,转租人应承担何种责任。

一、甲方将座落在深圳市房产建筑面积计____平方尺,租给乙方作使用,租期为____年,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风险提示:明确约定承租期限、续租优先权

由于承租人不希望频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时间内又要寻找新的房客,双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较稳定的时间,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则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这套住房。

注意,法律规定租期最长不得超过,超过部分无效。

二、乙方需缴纳每月租金_____币____元整,甲方应给回收据。每月租金在当月头五天内交清,交租方式以____支付,交租地点双方同意在_____。

风险提示: 明确各项金额及支付方式

租金、押金的金额及支付方式等需明确约定,否则极易产生争议甚至诉讼纠纷。

另外,建议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来支付租金及押金,可直接在合同中指明具体银行账号。如果采用现金支付方式,应尤其注意保管好有效的收款凭证。

三、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即时向甲方交租房履约金____币____元整,甲方应发收据。合同终止乙方已交清租金及其他费用迁出时,甲方应将履约金退回给乙方。如乙方违约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从履约金中扣除。

四、乙方依约交租,而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乙方可到深圳市公证处申请证明,则乙方不负迟延责任。

五、出租房产的维修、房产税、土地使用费用由甲方负责;每月管理费、水电等杂费由乙方支付。

六、租赁期间,甲乙双方都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确需收回自用,必须提前两个月以书面通知乙方,并退回履约金另补偿乙方迁让的损失,补偿额为两个月的租金;如乙方确有事因需退房,须提前两个月以书面通知甲方,在通知期间租金照交,甲方不退回履约金。

七、租赁期间,乙方如对房屋和设施故意或过失造成毁损,应负责修缮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

八、乙方使用房产时,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不得贮存任何违禁品、易燃品、爆炸品等物。同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特区有关条例规定,遵守社会主义道德。

乙方如需装修人墙,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经物业管理部门允许方能施工。否则,后果由乙方负责。装人墙的格、窗、花、电器等在乙方迁出时可一次过折价给甲方,亦可拆回,但须负责修复原状。

九、租赁期间,房产遭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毁灭,本合同则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

房屋发生重大损失或倾倒危险而甲方又不修缮,乙方可提出退房或代甲方修缮,并以修缮费用抵销租金。

风险提示: 明确违约责任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通过明确违约时需要承担的责任,来督促各方真正履行应承担的义务,一旦违约情况发生,也有据可依。

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让其搬离;如果出租人未按约定配备家具等,承租人可以与其协商降低房租等。

十、在租赁期间,乙方不按时交租,甲方应及时发挂号催租通知书,如拖欠租金达一个月,或欠交管理费、水电等费达两个月为乙方违约,合同因违约而告终止,甲方应持催租通知书及有关函件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合同违约终止手续。

十一、因乙方违约而合同终止,则甲方有权单方收回房产。甲方在收房时应凭公证处发给的因违约终止合同的证明,通知大厦管理处。

如乙方不交回租赁房产的锁匙,甲方有权会同大厦管理处人员作证进入自己的房产内,将乙方存放在房内的物品清点拍卖,并用以抵偿欠租和其他有关费用,若有余则应交回给乙方。

乙方表示保证履行合同规定,如有违约,完全自愿接受甲方作出的上述处理。同时保证绝不会提出任何异议。

十二、甲方将乙方存放在租房内的物品拍卖所得仍不能抵偿租金、管理费和有关费用时,该等款项应由甲方负责交清,而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索至清偿为止。

十三、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乙方必须依时迁出并将家私杂物全部搬走。若迁出后五天内仍留下箱柜等物不搬清,则作为放弃权利论,由甲方全权处理,报请物业管理部门派员到场作证,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风险提示: 明确转租程序

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而是想通过转租取得租金收入。由于这种转租行为影响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双方应该在合同中对转租加以明确规定。如果允许转租,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分享转租收入的比例,还应明确转租的程序,以免因转租事项产生分歧,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如果不允许转租,而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则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十四、合同期满,如甲方的房产继续出租或出卖,乙方享有优先权。

十五、本合同用钢笔填写的文字与打印的文字效力同等,自双方签订并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十六、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即提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

十七、本合同共页为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____市公证处____份,均具同等效力。另由甲方交大厦管理处影印件____份。

出租方(签字):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承租方(签字):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2.深圳房屋租赁合同号 篇二

依据全球两大飞机制造商市场预测, 至2033年中国需新增干线飞机5, 800架, 总价值将达8, 600亿美元, 中国民航市场已成为“世界上最有潜力的飞机租赁市场”。

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于2008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 享有国家有关保税港区的一系列特殊优惠政策, 同时享受前海现代服务业示范区的相关优惠政策。2012年6月, 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2013年8月, 广东省政府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前海加快开发开放的若干意见》, 支持前海在金融改革创新方面先行先试, 建设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同年,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深圳市政府于2014年印发了《关于推进前海湾保税港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意见》 (以下简称《试点意见》) , 在市场准入政策、海关政策和跨境融资政策三个方面对开展飞机租赁业务进行全面支持。随着前海湾保税港区在飞机租赁与航运金融产业税收优惠、跨境融资、金融创新等方面政策进一步得到完善, 在前海湾保税港区开展飞机租赁资产证券化已初步可行, 高度契合我国飞机租赁市场的发展需求。

二、飞机租赁资产证券化

飞机租赁资产证券化 (Aircraft ABS, 简称AABS) 指航空租赁公司集合一系列租期相近, 飞机构型、航线地理分布及所属航空公司高度多样化, 并可以产生大规模稳定现金流的飞机资产;通过结构性重组, 以资产的预期收益作为保证, 通过资本市场发行债券以筹集资金的一种证券化融资方式。开展飞机租赁资产证券化, 能够为航空租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降低经营风险和实现表外融资。其衍生产品主要为增强型设备信托证券融资 (EETC) 和组合合约证券化 (Portfolio Securitization) 。EETC在2012年以前仅限于美国公司使用, 目前已向亚太地区开放。 (交易结构见图1)

AABS的资金流动方向是:航空租赁公司 (出租人) 将所持有的各种流动性较差的同类租赁债权销售给租赁债权证券化机构 (SPV发行人) , 取得销售租赁债权的资金。然后, SPV以这些债权作为抵押, 发行租赁证券进行融资。通过二级市场, 将租赁债券销售给投资者, 从最终投资者取得销售租赁证券的资金。在具体操作过程中, AABS与EETC有一定差别, 见表1:

AABS最大的特点是:通过租赁债权证券化可以将租赁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分离, 进而降低风险和融资成本。而真实销售 (True Sale) 、破产隔离 (Bankruptcy Remote) 和信用增级 (Credit Enhancement) 则是这种融资业务的最核心要素:

(一) 真实销售主要指发起人将飞机租赁资产、以及与该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收益, 全部转让给SPV的安排;真实销售一旦执行, 发起人的债权人及其股东均无法对证券化资产提出或行使任何追索权, 即证券化飞机租赁资产与发起人之间通过真实销售实现了破产隔离。

(二) 破产隔离则是指证券化飞机租赁资产与发起人之间不存在收益风险关系;即使发起人甚至是SPV破产清算, 证券化资产不被列入清算资产, 破产人的债权人与股东均不能对证券化资产提出或行使追索权。破产隔离安排有助于保证在任何情况下, 由证券化飞机租赁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均能够按照证券化合同偿付给该债券 (票据) 持有者, 以此保证投资者权益。

(三) 信用增级是指发起人通过一系列操作以提高证券化产品信用等级, 通常包括内部和外部两类信用增级方式。内部信用增级是指发起人通过自身努力与安排来提高证券化产品信用等级的做法, 其最重要的方式是通过分层 (Tranching) 实现。外部信用增级是指第三方为证券化产品提供金融担保, 以提高证券化产品信用等级。第三方通常为大型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或政府机构, 其关键在于:需要确保被评级的债券 (票据) 得到了客观恰当的评级。

三、前海湾保税港区开展飞机租赁资产证券化的SWOT分析

(一) 优势 (Strengths)

1.国家《信托法》、《证券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及新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 持续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为我国境内开展飞机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奠定了市场环境基础。2014年12月, 证监会大幅放松了对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尺度, 首次采取了“事后备案+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 取消事前行政审批, 同时将管理人范围扩展至基金子公司, 并将租赁债权纳入基础资产范围。

2.以证券投资基金 (包括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证券公司、保险资金及社保基金为代表的国内机构投资者发展迅速, 将成为AABS的有效资金供给者。随着前海湾保税港区推进“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等金融创新业务先试先行的政策, 不断积累的资金池可满足结构比较复杂的飞机租赁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融资需求。

3.深圳金融业发展正在提速。

深圳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 也是国内举足轻重的金融创新和金融一体化试验田。2015年“全球金融中心指数” (GFCI) 显示深圳名列全球第22位, 排名上升三位, 在内地城市中仅次于上海。

随着金融开放创新政策不断推进, 前海金融产业呈现加速集聚发展态势。截至2014年底, 前海累计注册入区企业突破2万家, 其中金融及类金融企业近1.2万家, 占全部入区企业比重将近六成。除银、证、保、公募基金等传统金融业态外, 聚集了大量PE/VC、公募基金子公司、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企业。

4.《试点意见》中提出多项优惠支持政策。

(1) 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在前海湾保税港区设立租赁项目子公司并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含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 , 并按一般公司设立流程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

(2) 在跨境融资政策方面, 支持并协助注册在前海的融资租赁公司或租赁项目子公司, 在能够提供完备的购买飞机交易材料, 证明其业务具有真实性背景的前提下, 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 通过债权、股权等方式引入跨境外币资金。

(3) 支持注册在前海的融资租赁公司或租赁项目子公司, 从香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金融机构引入跨境人民币资金, 拓宽其融资渠道。

(4) 认定注册地址在前海湾保税港区红线范围内的融资租赁公司或租赁项目子公司为前海湾保税港区内企业, 享受保税港区政策。

(5) 支持符合条件的飞机租赁企业通过发行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以及资产证券化等措施筹集资金, 鼓励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保险资金等各类资金进入飞机租赁业。

(二) 劣势 (Weaknesses)

1.缺乏国际认可的信用评级 (增级) 机构。信用评级是非政府信用担保资产证券化融资中不可缺少的关键环节。目前国内领先的信用评级机构有:中诚信、联合、大公、新世纪, 与标准普尔 (Standard&Poor) 、穆迪 (Moody) 、惠誉 (Fitch) 三大国际评级机构相比, 差距仍然明显。

2.航空金融专业人才储备不足。近年来随着国内飞机租赁业的蓬勃发展, 国内航空金融人才迅速成长, 但是兼具理论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型、实战型人才储备不足, 限制了区内飞机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

(三) 机会 (Opportunities)

1.国内民航业的高速发展与飞机引进数量的不断增加为我国开展飞机租赁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机遇。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有潜力的飞机租赁市场”, 如以国际市场惯例的50%计算租赁比例, 至2033年我国飞机租赁市场将超过4000亿美元市值。

2.国家发展战略布局在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先行先试”政策以及配套税收、外汇等优惠政策为前海湾保税港区发展飞机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开展提供了契机。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 《深圳市政府关于推进前海湾保税港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意见》、《深圳市政府关于利用资本市场促进深圳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相继出台,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汇集了与天津滨海新区、上海自贸区同等优越且几乎所有国内有利于开展飞机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创新体制和优惠政策, 为发展飞机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了有利外部环境。

(四) 威胁 (Threats)

前海湾保税港区打造飞机租赁资产证券化平台的最大竞争来源于两方面, 一是国外的爱尔兰、开曼群岛和新加坡, 二是国内的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和上海自贸区。这些平台在飞机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较早, 配套支持较好。

四、前海湾保税港区开展飞机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模式

(一) 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 构造资产池 (Assets Pool)

飞机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 (金融租赁公司) 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与航空公司飞机引进计划, 确定资产证券化的目标即航空公司引进的飞机, 通过结构性重组形成资产池, 设计成各种期限不等、利率高低不一的证券。

(二) 建立特殊目的载体 (SPV) , 实现资产的“真实出售”

发起人将预备证券化的飞机资产转让给SPV, 以实现债权的转移。从证券化的要求来看, 这一交易必须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进行。即SPV用其募集的全部资金购买该飞机的租金请求权和部分担保权益, 成为航空公司的新债权人。

(三) 信用增级

信用增级是证券化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飞机租赁资产证券化成功的一个关键所在就是通过信用增级, 大大改善原有权益人的信用级别, 对信用较低、很难达到投资者可以接受信用水平的基础资产提供信用支持, 使其满足投资者的信用评级要求。信用增级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破产隔离;二是卖方信用增级;三是第三方信用增级。

(四) 信用评级

完成信用增级后, 信用评级机构会对增级后的AABS资产在结构、风险、收益等多方面进行信用评级并对外发布, 以提高其在市场的流动性同时对信用风险进行公示。

(五) 发行证券

信用评级结束后, SPV通过二级市场中的中介机构将飞机租赁证券产品销售给投资者 (包括个人投资者、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等) , 并从投资者手中取得发行收入并支付给发起人 (金融租赁公司) 。这种租赁证券可以通过证券发行市场公开发行或者通过私募形式分销给投资者。

(六) 实施资产管理

通过向航空公司取得租金收入, 定期向投资者还本付息, 直至证券偿还完毕, 飞机租赁资产证券化交易全过程结束。

五、建议

(一) 加强区内信用评级和信用増级体系建设

信用评级和信用増级体系是推动飞机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关键环节。投资者往往根据信用评级机构的评定等级与信用増级情况决定投资与否。建设规范、完善、公正、独立的信用评级和信用増级体系, 是保证我国飞机租赁资产证券化健康运行和发展的重中之重。

(二) 加大对区内航空金融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

发展飞机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大量需要横跨航空、金融、国际贸易等专业领域复合型人才。国内兼具理论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型、实战型人才非常有限, 严重影响了国内飞机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快速发展。进一步加大对飞机租赁业务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 探索创新培养模式已迫在眉睫。

(三) 积极扩大区内飞机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投资者规模

充足的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金、社保基金等都是区内飞机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有效资金供给者和潜在发行对象。“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等金融创新业务, 同样追求低风险与稳定的资产收益率, 亦可成为飞机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有效投资者。因此, 区内必须为投资者搭建信息畅通机制, 帮助各类投资者提高对各种飞机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的信用分析和风险定价能力, 扩大合格投资者规模。

(四) 邀请金融租赁公司在区内设立专业化航空租赁子公司

国际领先的航空租赁公司几乎全部采取专业子公司独立运作的经营管理模式, 具备专业化的飞机租赁资产证券化运作团队, 在融资安排、资产管理、信用评级和风险管控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与资源。而目前国内航空租赁公司大多是兼顾飞机、船舶、工程机械、基础设施及交通设备租赁等混业经营模式的金融租赁公司。

邀请国内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在区内组建专业化航空租赁子公司、加强飞机租赁资产证券化领域的专题研究和项目实践是目前帮助国内航空租赁公司打造核心竞争力、突破现有发展瓶颈、加速向经营租赁业务转型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区内务实推动飞机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落地生根、开花结果的关键举措。

参考文献

[1]陈璐, 我国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研究[J], 经济视角, 2011 (4)

[2]洪艳蓉, 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M],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年

[3]克里斯·布比耶 (Chris.Boobyer) 编著、徐娜等译, 租赁与资产融资 (原书第四版) [M],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9年

[4]刘冬平、苟晓, 飞机租赁业务的国内保税区SPV模式探讨[J], 中国商贸, 2013 (2)

[5]栾笑天, 促进飞机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发展[J], 经济导刊, 2011 (12)

[6]孙健虎、杨小渊, 天津滨海新区飞机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初探[J], 天津经济, 2012 (12)

[7]许健健, 我国飞机租赁资产证券化可行模式[J], 中国民用航空, 2014年 (12)

3.深圳房屋租赁合同号 篇三

关键词 合同 风险负担 租赁

我国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一章中,明确了买卖风险转移的时间界限和风险的负担。但在其他合同中,对此规定不是很明确。本文拟就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做一探讨。

一、租赁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全部或部分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此规定,租赁物发生风险时,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这说明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所致的租金损失。这样规定不同于交付转移风险的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笔者认为,是因为租赁合同转移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承租人获得租赁物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如果标的物毁损灭失,他便丧失了使用租赁物的机会,非归责于他的原因还要他承担风险,有悖于理。

关于租赁物自身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虽未明确规定,但自罗马法以来,就形成了物之所有人负担风险,即天灾归物权人负担的法律思想。故,当事人若无约定,由出租人按所有人主义承担该风险为宜。

二、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既有买卖合同性质又租赁合同性质,使得它的风险承担有一定的特殊性。是否既采买卖合同的交付主义一般原则,又采租赁合同的所有主义原则呢?

融资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如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前发生风险,因出卖人实际控制支配租赁物且负有交付租赁物义务,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其承担应没有争议。但如出卖人已向承租人交付了租赁物后发生风险,由出租人还是承租人承担风险呢?笔者赞同按如下情况区别对待为宜。 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租期届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则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等于向买受人交付租赁物。此种融资租赁合同中,买卖合同性质更强一些,承租人向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是为了解决自己一次性购买租赁物所需资金不足,目的是融资。而出租人向承租人融资,不是为了获取租赁物所有权,而是获取租金,最后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是承租人。按买卖合同中交付主义原则,承租人是买受人,出卖人向其交付了标的物,风险自然移转其承担。这也正如有的学者认为的那样,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享有对融资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出租人的所有权受到承租人租赁权的限制,风险由承租人承担。由承租人承担融资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体现了“利益之所在,即风险之所在”的市场交易原则的要求。

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对租赁物所有权无约定,则按合同法250条的规定,租赁物归属于出租人所有。此种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合同性质更浓厚一些,出租人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出租人将租赁物租给承租人使用,目的是获取租金。按所有权主义,所有权归谁风险由谁承担。即风险应由承出租人承担。

三、承揽合同

关于承揽合同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该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和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承揽人仅在保管不善情况下才承担风险,若发生不可归责当事人的原因而引起的风险由谁承担呢?

我国合同法并未做出规定。笔者认为,不妨参照各国通用做法。如《法国民法典》第1789条规定:“在承揽人仅供给劳动力或操作的情形,材料灭失时,承揽人仅对于其本身的过失负担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第644条规定:“(1)工作验收之前,由承揽人承担风险。定作人迟延验收的,风险移转于定作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意外灭失或者意外毁损,承揽人不负责任。(2)经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将工作送至履行地以外的其他地点时,准用第477条关于买卖的规定”,说明承揽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前的风险,定作人承担所提供材料的风险。《瑞士债务法》第376条前2款规定:“在交付前,工作成果因意外毁损的,承揽方无权请求赔偿其完成的工作也无权请求赔偿其支付的费用。但定作方未及时接受工作成果的除外。因意外造成的材料毁损,由提供方承担后果”。《意大利民法》第167条规定:“在定作人接受成果前或者在检查成果时并未发生迟延,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发生了灭失或毁损,材料是承揽人提供的,则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由承揽人承担。如果定作人全部或部分提供了材料,他要对其提供的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承担损失,其余部分由承揽人承担”。

可见,各国立法对于报酬实行交付主义的风险转移原则,而对于材料则实行所有人主义的风险转移原则。即在承揽人交付定作物前,由承揽人承担报酬的风险。定作人提供材料的,由定作人承担材料的风险。承揽人自己提供材料的,由承揽人自己承担材料的风险;在承揽人交付定作物之后,由定作人承担报酬的风险。由于定作物此时包含材料与已物化的承揽人的劳动,则定作人承担材料的风险,承揽人自担由于定作物毁损灭失所导致的承揽人物化劳动的灭失。

从立法技术上讲,这些规定在表述上所采用的技术是先一般性地规定整个工作物的风险负担问题,然后再例外地规定当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时的该材料的风险负担规则。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

[2]史尚宽.债法各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深圳房屋租赁合同号 篇四

深圳市房屋租赁

(住 宅)

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制

合 同 书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须知

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二)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包括:

1、单位

机构设立文件或营业执照(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2、个人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三)房屋委托他人代管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管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或者承租房屋的,受委托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四)共有房屋出租的,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五)出租房屋用途为住宅的,须提供出租人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出租房屋用途为住宅且承租人为育龄妇女(20至49岁)的,还须提供经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均提供原件留复印件)。(六)房屋租赁合同。

以上

(三)、(四)所提到的授权委托书均收取原件,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二、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说明: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出租房屋不能按照条例规定登记的,当事人应持出租房屋的有关资料及当事人身份证明,到区主管机关办理备案。

房屋租赁合同(住宅)

出租方(甲方):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深圳市 区,房屋(间)编码为 的房屋(以下简称出租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住宅使用。该建筑物共 层。产权人或合法使用人为,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

有效证件为。

出租房屋为(套、间),建筑面积共计平方米。

第二条 乙方租用出租房屋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甲方延迟交付出租房屋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每一延迟日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第三条 出租房屋月租金总额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乙方应于每月 日(每季度第 个月 日)前向甲方交付租金。乙方拖欠租金超过 个月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第四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交付出租房屋时向甲方支付(不超过三个月)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须向乙方开具收据。

甲方向乙方返还租赁保证金的条件:1、2、3、返还租赁保证金的方式及时间:。

甲方不予返还租赁保证金的情形:1、2、3、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如有一方违约,按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支付房屋租赁涉及的税款、出租房屋所用土地的使用费、房屋租赁管理费、费;乙方负责支付出房屋的水电费、卫生费、房屋(大厦)物业管理费、费等

因使用房屋所产生的费用。

第六条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的用途,乙方将出租房屋用于居住以外的用途,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甲方应保证房屋及其内部设施的安全及其正常使用。

出租房屋及其内部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甲方应于接到乙方通知后 日内进行维修。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接到通知后不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履行维修义务的,乙方可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乙方应正常、合理使用出租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出租房屋或附属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

第九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出租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与他人。经甲方同意转租的,转租终止期不得超过原乙方的租赁期限,乙方并保证其受转租人不得将转租房屋再行转租。

乙方擅自转租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所定的各项义务,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单方依合同约定或依法律规定合法解除本合同的可以申请单方解除合同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期满终止(或因其它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终止后 日内迁离出租房屋。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出租房屋,在逾期期间应加倍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如不在此房屋内居住的,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提请本合同登记(备案)机构调解或:□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上述两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一种,并在□里打“√”)。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以下通信地址为双方通知或文件的送达地址:

甲方送达地址:

乙方送达地址: 如上述地址未约定的,以双方当事人签署合同的通信地址作为送达地址。

送达地址未经书面变更通知,一直有效。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或文件按送达地址邮寄视为送达。如按上述地址邮寄文件被邮政部门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应当签订《深圳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十五条 附页内容是本合同的一部分,经双方签章后生效。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须在签订后10日内到原合同登记(备案)机关登记(备案)。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合同登记机关执 份。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登记或备案人(签章):

合同登记(备案)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附页)

特别提示

1、签订合同之前,当事人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经双方协商可对合同条款的内容作增删、选择、补充、填充、修改。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的内容及当事人填写的内容(经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视为本合同约定内容。本合同中的选择、补充、填充、修改内容以手写项的效力优先。

2、在签订合同前,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拥有房地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以及能证明出租人身份或者法律资格的证明。房屋委托他人代管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共有房屋出租的,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出示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3、当事人签订、履行合同均应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有关程序规定或从事违法行为。

4、本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须按照双方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非经法定或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5、合同中由当事人自行填写的内容,均应当使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用毛笔、钢笔、签字笔填写并签字或盖章确认。

6、本合同文本部分条款中有空白处(以下划线标出),可供当事人约定;还有部分条款可供当事人选择(以口标出)。

7、签订本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共同到房屋租赁管理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或备案。

8、租赁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相互之间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各自持有至少一份合同原件。

9、本合同内容发生重大变更、解除及合同文本遗失的,当事人应及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10、双方当事人可就租赁期满、解除合同后如何处臵出租房屋内留臵物品进行协商,在附页中约定。

深圳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

深圳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印制

为贯彻执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房屋租赁安全责任,加强出租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性用房(包括各类商品市场及其档位、柜台)、办公用房、住宅及其他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为出租屋安全责任人。

二、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委托他人出租的,业主应当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责任。房屋转租人、其他有实际出租行为的人和房屋出借人应当承担出租人安全责任。

三、出租人应当保证用于出租的建筑物及其出入口、通道、消防、燃气、电力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关行政部门规定的安全标准。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才允许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取得。

四、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出租人应当要求其在开业前出示已办理消防手续的相关证明及工商业营业执照或者开业许可证书。

五、出租人应当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情况和使用性质进行查看并做好书面记录,承租人予以配合并签字;因客观原因不能亲自查看的,应当委托他人查看。

六、出租人查看发现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和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情况,应当向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七、承租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安全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用性质;承租人发现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出租人,并同时报告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八、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屋使用功能,利用出租屋从事旅馆业、餐饮、娱乐、网吧、作坊等经营性活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黄贩黄、伪造证件、承

印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和销售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无照经营、无证开办诊所、非法行医和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等违法活动;

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无证职介、婚介、培训、房地产中介等诈骗活动; 禁止利用住宅出租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九、租赁双方应当协助和配合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十、出租人或承租人未依法履行安全责任的,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或承租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出租人:(签章)承租人:(签章)受委托人、管理人:(签章)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出租屋综合管理所 :

(盖章)

5.深圳土地租赁合同 篇五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愿意将位于 镇 村的土地亩承包经营权租赁给乙方,用于种养及生态农业开发。

二、租赁期限

土地租赁期限为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赁价格与支付方式

每亩每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每年总租金为 元整,按年支付。于每年的月日前支付下年度租金,先付款后用地。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所租用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甲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其他补偿归乙方)。

2、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对租赁土地周边的自然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山石、水源、沟渠等)有使用的权利,有权在所租赁的土地上进行合理利用和调整(包括对道路的硬化,但租期满后如甲方有要求乙方需负责复耕)。

2、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可以就租赁土地对外合作。但如对土地进行再转租,需征得甲方的同意。

六、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七、违约责任

1、因一方违约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2、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八、其他约定

1、合同期满时,若甲方继续出租该土地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租权。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请求社区居委会、镇政府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社区居委会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 (盖章)

6.深圳房屋租赁合同号 篇六

合 同 书

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制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联系电话: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深圳市 宝安 区

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建筑面积共计平方米(3 房 2 厅),建筑物总层数。

租赁房屋权利人:

;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名称号码:。

第二条 租赁房屋的单位租金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同意甲方每年涨租一次,涨租幅度为上一年度月租金的 %。

第三条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交付首期租金,首期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第四条 租金按月支付;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向甲方交付当月租金。

第五条乙方租用租赁房屋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前款约定之期限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超出部分无效。

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租赁房屋用途:。

乙方将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房屋主管部门申请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用途改变。

第七条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租赁房屋 交付乙方使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租赁房屋,乙方可要求将本合同有效期顺延,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并报合同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条 交付租赁房屋时,双方应就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当时状况、附属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在附页中补充列明。

第九条 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可向乙方收取 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甲方向乙方返还保证金的条件: 1、2、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不予返还保证金: 1、2、第十条 租赁期间,乙方负责按时支付租赁房屋的水电费、卫生费、房屋(大厦)管理费、费及基于房屋租赁产生的税款、房屋租赁管理费、等因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甲方应确保交付的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能实现租赁目的,并保证其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因甲方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乙方在租赁房屋内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乙方有权向甲方请求相应赔偿。

第十二条 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行为;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租赁房屋,甲方不得干扰或者妨碍。

第十三条 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如非因乙方过错,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

日内进行维修或径直委托乙方代为维修;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接到通知后不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履行维修义务的,经合同登记机关备案后乙方可代为维修。

发生特别紧急情况必须立即进行维修的,乙方应先行代为维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上述两款规定情形下发生的维修费用(包括乙方代为维修及因防止缺陷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未尽上述两款规定义务,未能及时通知或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该(扩大)部分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损坏或故障等情形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负责维修或赔偿。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可经合同登记机关备案后,由甲方代为维修,相关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前款规定之情形,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请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但在租赁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限。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出售)租赁房屋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不须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

租赁房屋转让他人的,甲方有责任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告知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解除或变更本合同:

(一)发生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二)政府征用、收购、收回或拆除租赁房屋,同时甲方返还乙方乙方2个月押金;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向乙方请求损害赔偿;

□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

□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上述三种方式由双方协商选取,并在相应口内打“√”):(一)乙方拖欠租金达

天(个月)以上;

(二)乙方拖欠可能导致甲方损失的各项费用达

元以上;(三)乙方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

(四)乙方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结构或者用途的;

(五)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六)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进行装修;

(七)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第三人的。

除追究乙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甲方还可依据上述情形解除合同或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向甲方请求剩余合同期内的营业费用及装修补偿等损害赔偿;

□请求甲方双倍退还租赁保证金;

□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上述三种方式由双方协商选取,并在相应口内打“√”):(一)甲方迟延交付租赁房屋 天,(个月)以上;(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约定,使乙方无法实现承租

目的的;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的;

(四)未经乙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将租赁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

(五)甲方在合同期内单方解除合同。

除追究甲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乙方还可依据上述情形解除合同(乙方在获得赔偿后应书面通知甲方并交回租赁房屋)或向甲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

乙方自甲方收到通知至乙方获得赔偿期间,不需向甲方交付租金。第二十—条 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间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租赁房屋的,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租赁房屋有优先承租权。

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 日内迁离及交回租赁房屋,并保证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房屋的,甲方有权收回租赁房屋,并就逾期部分向乙方收取双倍租金。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如有一方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在附页中另行约定;附页之内容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乙双方在租赁期间对本合同内容达成交更协议的,须到原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经登记的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提请本合同登记机关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

□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纠纷解决方式由双方协商选择一种,并在相应□内打“√”)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的任何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一起构成完整协议。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甲方(签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甲方银行账户: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7.深圳房屋租赁合同号 篇七

2003年初, 某市糖业公司将其自有的一间房屋出租给某房产公司使用。同年9月, 房产公司在征得糖业公司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某娱乐公司作经营用房, 租赁期间为十年。娱乐公司遂以该房屋作为其娱乐场所之用。2005年10月起, 房产公司因经营困难无法按时向糖业公司支付房屋租金, 糖业公司向法院起诉房产公司, 请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 返还房屋。2006年9月, 法院判决解除糖业公司和房产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判令房产公司返还房屋, 该判决已经生效。但是该房屋实际处于娱乐公司的控制之下, 房产公司无法直接返还房屋。另外, 在糖业公司和房产公司诉讼期间, 房产公司停止收取娱乐公司的房租, 娱乐公司催促房产公司收取未果后即未交纳。2006年12月, 房产公司以娱乐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 请求解除转租合同。案件审理过程中, 娱乐公司认为房产公司作为承租人未向出租人履行义务, 导致租赁合同解除并且使得转租合同面临无法履行的情况,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遂向法院提起反诉。

本案事实较为清楚, 但是争议的焦点较多。无论转租合同是否终止, 出租人、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必然会因租赁合同关系的消灭而发生变化, 如何平衡三方利益成为解决类似争议的主要问题。 (1) 在现实生活中, 房屋转租现象越来越多, 有些房屋甚至被多次转租, 这其中各方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 尤其是在某两方的租赁关系发生变动时, 其它各方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 这些问题对各方的当事人的利益至关重要。

我国《合同法》关于转租问题的规定仅有第二百二十四条一个条文, 且该条文未对租赁合同关系消灭后的问题做出规定。而在房屋转租的问题上, 1995年由建设部颁布施行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中对上述问题作了规定, 该《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转租期间, 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某些地方政府规章也以此为规定套用了《办法》的处理模式。 (2) 在本案中, 房产公司以该规定为依据, 主张租赁合同解除后, 转租合同随之解除。在实践中, 亦有法院以租赁合同解除为由判决转租合同解除并要求次承租人返还房屋。 (3)

笔者认为《办法》对于转租合同效力的规定是违反民法原理的, 且在实践中易产生有失公平的状况。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 只有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合同内容;合同解除的情况更为复杂, 但是合同的解除, 原则上必须有一方当事人的解除行为方能成立 (4) 。换言之, 无论合同的变更还是解除, 都需要根据合同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才能完成。在转租合同中, 合同双方是承租人和次承租人, 转租合同的变更、解除理应由转租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完成。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将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作为转租合同的变更、解除的直接原因, 显然与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相违背。再者, 租赁合同和转租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只能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发生效力而不能当然地及于次承租人, 租赁合同效力的变动更不能直接导致转租合同的效力变动。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转租的, 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 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该条规定已经隐含了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互相独立的关系。虽然次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收益确实成立于承租人的租赁权上, 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消灭并不导致转租关系当然消灭 (5) 。至于转租合同能否履行问题应属于合同履行的范畴, 而不是合同关系是否消灭的问题。因此, 在租赁合同解除后, 转租合同效力并不必然终止。《办法》颁布于《合同法》之前, 且其为部门规章, 效力低于法律。所以笔者认为《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与《合同法》中诸多规定冲突, 不应再适用于实践中。

综合本案的情况, 租赁合同的解除系由于承租人房产公司对出租人的违约行为所致, 且已有生效判决要求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 所以转租合同陷于无法履行系房产公司过错所致。故娱乐公司如没有其它违约情形, 可以要求房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即使如此, 该结果对次承租人之利益仍有极大的损害, 因为按此种方法处理三方关系时, 次承租人之利益完全被置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掌控之中, 一旦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终止, 次承租人即丧失一切利益。

综上所述, 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 转租合同和次承租人的利益是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之中的。特别是在多次转租的情况下, 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发生矛盾, 难免发生城门失火, 殃及池鱼 (各个承租人) 的结果。由于次承租人是事实上占有、使用租赁物的人, 所以当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消灭时, 次承租人往往遭受更大的损失。

注释

1本案中承租人的转租行为经过了出租人的同意, 即合法转租;本文是以合法转租为基础研究有关问题, 文中所有转租均指合法转租。

2例如《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南宁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房地产建筑律师实务》, 法律出版社, 2006年6月, 第178~179页。

4谢怀栻等:《合同法原理》, 法律出版社, 2000年1月, 第242页。

8.房屋租赁合同税金由谁缴纳 篇八

去年底,我租了幢临街的房子开酒店,租期3年,租金按市场行情定为每年2万元。合同是由房东拟的,其中有一条专门规定:“本合同租金所应交纳的税金由承租方缴纳。”我从没想过自己租房子还要交什么税,所以当时也就没在意。没想到,前不久,税务部门找房东收出租房屋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时,房东却找到我,他说这笔税金按合同应由我缴纳。请问,这样合法吗?

黑龙江鸡西李明伟

李明伟: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税收是国家以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形式授权实施的行政征收活动。税收项目、纳税义务人(或称纳税人)、税率等均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做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出租房屋获取租金所应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出租人,且营业税的计税基数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你房东在合同中规定“本合同租金所应交纳的税金由承租方缴纳”,明显具有偷税、漏税意图,不仅企业非法转移纳税义务,而且有非法降低计税基数以便漏税的嫌疑,违反了税收征管规定,属无效的合同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条款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房东无权要求你承担他自己应缴的税金。

能否对债务人的注册商标进行财产保全

周律师:

我单位和某化工厂一直有业务关系,双方经济往来频繁。前年我单位向该厂供应原材料100吨,价值80多万元,当时因该厂流动资金紧张,他们未付现金而给我们打了一张欠条。自去年底以来,由于市场疲软加上管理不善,该厂全面停产,面临破产边缘,因外欠太多,该厂的厂房、设备、土地都在银行进行了抵押,除此之外已无别的财产可供执行,但他们的注册商标在国内是知名品牌,有较高的知名度,请问我厂能否请求对该注册商标进行财产保全,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安徽岳西胡毛锋

胡毛锋:

你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某化工厂的注册商标使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商标使用权也是一种权利,它可以给使用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特别是知名商标,其往往存在巨大的无形价值,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可以请求法院对某化工厂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进行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会依法保护你单位的合法权益。

债务人没有破产我还能否实现债权

张律师:

我是一名民营企业主,与某国有企业一直有业务往来。历年来,该企业欠我的货款累计4万余元。我一直主张权利,该企业均以经营不善为托辞,对债务一拖再拖。今年初,我得知该企业申请破产的消息,马上向法院申请了债权。债权人会议开了两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都因破产财产清偿率为零而未得到通过。后来,法院裁定支持了分配方案。都说“债务必须清偿”,不知道法院这种做法对不对,我是否还能实现债权,恳请答复。

湖南长沙王雨飞

王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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